保护视力的知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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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视力的知识

保护视力的知识范文1

认知过程包括:感知观察、记忆、思维及语言表达。

敏锐的感知观察力:敏锐的感知观察力是一种有知觉的思维。例如护士在巡视病人时发现1例腹痛待查病因留观者,痛苦面容、大汗、腹部触痛,询问曾有腹部挤于桌角病史时隔3天,考虑脾包膜下破裂加重,立即请外科医师作腹腔穿刺,诊断明确后急诊手术病人转危为安。

准确而快速的记忆能力:常见的危急抢救知识,操作流程,药物用量及配伍禁忌,都要求护士非常熟悉并能准确应用于临床。如熟记休克指数以估计出血量;熟记不同毒蛇咬伤所致不同系统损害的症状,以判断系何种毒蛇咬伤,以利及时对症处理等。

敏捷的思维想象力:随着急诊绿色生命安全通道的开展,在接诊、分诊、判断处置的限时服务中更要求有快速的思维、准确的判断。例如:1例15岁女学生由其父背入急诊科,分诊护士见患者面色苍白,出汗,急送抢救室上氧、输液,查下腹部有压痛,追问月经史,为每3个月1次,末次月经已近3个月,否认有异性朋友,查血压65/45mmHg。经分析,疑为宫外孕。通过妇产科医师首诊,同时请外科医师排除外科情况。家属坚持拒绝妇查,否认同房史,腹穿抽出不凝固鲜血。急查B超,后穹隆有积血及查尿HCG(+),确诊宫外孕。紧急手术,腹腔积血3200ml,经抢救转危为安。病情变化通过症状而表现出来,而症状的判断是护士认知技能的表现;只有对疾病的发生、发展及转归有一定理论认知,又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才能对病情有准确的判断。

高度集中的注意力:急诊护士应保持稳定、高度专注的注意力,且善于分配注意力与转移注意力,懂得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病人,以保证抢救及时,保证绿色通道畅通。1例30多岁男性患者因晨起发现言语模糊不清,颈斜,到急诊科就诊。观察护士注意到病人苦笑面容,刺激后有抽搐,追问外伤史,陪同人一再否认,护士不放弃,终于追问到病人在前几天搬运家俱时有过食指小的破损。立即请外科医师会诊,明确了破伤风诊断,使病人得到及时处理。

精练的语言表达能力:急诊护士由于工作量大,接诊危急症多,除了要求沉着冷静,准确无误执行医嘱外,还应根据不同科别患者,不同系统的症状表现及处理情况,用精练的语言交好班。

培养良好的情绪、意志、个性品质

护士的情绪对护理质量有较大影响,[HJ42x]热情愉快的工作情绪可以感染患者,使之增加治病的信心和决心,提高抢救质量,所以护士应以饱满的情绪、丰富的情感感染力对待每一位病人。抢救室曾收治1例抱着孩子散步时被倒塌围墙致伤的年轻母亲,病人被送来时,神志不清,处于休克状态。护士迅速果断地与医师配合抢救,经积极处理后,病人神志转清但却出现烦躁不安,护士考虑到患者受伤前手中抱着孩子,便握着她的手告诉她:“孩子无事,奶奶带着。”患者情绪才安定下来,配合救治,家属连连致谢。我们要求护士以饱满的情绪进入工作状态,分诊护士站立服务,走出分诊台接病人。观察护士来回走动,巡回观察,仔细询问。在言语上,要学会倾听,学会用关注的神态、轻松和激励的语言与病人交谈。

保护视力的知识范文2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科技管理

中图分类号:F424

1 概述

近几年,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促使科技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不断研发出了新的科技成果,从另一方面也增进了我国与外国的科技互动及交流。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在我国这个以法制说话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成为了我国建设法制社会的“主力军”,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国际间知识产权的交流合作。

由于一些科研工作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够重视,近年来在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发生的愈来愈多,这也对科技管理者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加强对《专利法》、《合同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为促使科技活动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一定帮助。

2 科技成果交易中知识产权保护

2.1 科技成果专利权的界定

依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技术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单位具有职务技术成果使用权及处理权,并针对成果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签定技术合同。在职科研人员从事的科研课题或履行职责属于职务性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也同样规定科研人员不能将职务科技成果独自或变相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

为避免给国有无形资产造成巨大损失,不能将职务成果作为个人专有技术转让给第三方。而这是有失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的,也是明显的欺诈行为,必将会受到社会舆论谴责及法律制裁。

2.2 科技成果交易应注意问题

2.2.1 专利权界定

洽谈科技成果交易前,应认真详细了解技术标的物实际情况,而且也要开展相关专利及文献检索,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研究,取得更有价值的技术成果,还可避免受骗。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专利权属一定要了解清楚,有效避免侵犯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交易过程具有复杂性、高投资性、高风险性等特征,所以,一定要结合转化过程中实际情况,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交易双方在成果交易过程中按照具体情况达成一致意见并在签定的合同中予以体现。

2.2.2 责、权、利进行明确

在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中,双方以科技成果入股与现金投资进行合作,在签定合同中要明确说明各自的责权利。合作各方股权是其利益体现的形式,也是核心。《合同法》中规定,合同分为口头、书面合同两种。合同文本应规范,股份分配按照签定合同各方约定。对于作资入股的技术成果应该对其价值进行合理评估,若对交易的技术成果评估不认真,就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造成一些麻烦,甚至会造成经济损失,浪费双方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交易合同的正常履行。

在科技成果评估中,主要分析评估技术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方面的内容,并以是否满足市场需求为关键,确定合适的研究项目进行开展,更要侧重于经济性,效益分析等方面的考虑。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是一项技术专业的交易洽谈,对于技术所有权归属一定要清楚,并对提供的技术成果权属材料严格审核,认真区分其是职务成果还是非职务成果,一定不能将职务成果作为非职务成果,避免日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所有权纠纷。

3 科技合作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在科技合作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有以下五点建议:一是合理依靠法律法规、仲裁、行政管理解决科技成果交易中的纠纷。科技成果交易中,出现纠纷是不能避免的,如果合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解决,就需要通过行政调解、仲裁、以及法院判决等方式进行解决。因此要在合同中关于双方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说明清楚。

二是科技成果交易合同签署前,要认真检索相关专利文献,对技术持有方背景详细了解,尽量避免将公知技术作为新成果进行交易,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三是签署的科技合同要规范,界定、明晰各方责权利。科技合作的开展,应该严格遵照《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科技合同签署规范,所有权归属、技术股权份额及双方权利义务在合同中要明晰,尤其要明确合同有效期及纠纷处理方式。此外,应严格审定合同主体的合法性,若当时由于一些原因难于确定,最好在合同中说明由提供技术的签署方承担相关责任,并且要对日后开展的后续研究进行明确说明。

四是加强对国有无形资产的重视,避免国有无形资产流失。科技界高度重视国有无形资产流失问题,国家相关法律中也规定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在法律中明确职务与非职务界限。各高校与科研机构不仅要对科研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还要不断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在职科研技术人员除需要遵守保密约定,在离退休、工作岗位调动时,要将其从事的科研项目成果资料交接清楚,制订相应的处理措施,尽最大可能将无形资产流失现象降低到最小程度。

五是科技开发合作具有专业性强的特征,诉讼人与专利人应不断掌握科技合作的特征特点,熟练运用相关科技法律法规。科技转化具有复杂性、高投资、高风险性等特征,对于科研管理工作者,不能只明白管理知识,更要熟悉相关科技专业知识,并要不断学习掌握,保护技术成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知识产权对于增强企业经济实力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为企业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企业只有重视科研,不断研究出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成果,才能提高市场竞争力。技术成果这一无形财产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渐意识到,这就要求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保护。

随着科技的的不断进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科技成果应用到各行各业,从而促进科技成果交易,这就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保护科技成果权利人的智力成果,还要充分调动科技人才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对权利人的科技成果及其合法权利只有及时进行全面保护,才会使科研人员的创造性不断提高,研究出更多更有应用价值的技术成果,使社会资源配置更加合理,更能促进科技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保护视力的知识范文3

论文摘要: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本质上就是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是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高校学生管理引发的法律纠纷是多方面的,对学生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用法治的理念和精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高校学生管理问题,必须坚持以学生为本,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各种合法权益,依法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积极推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法治化.

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新《规定》充分体现了学校以育人为本、育人以德育为先的原则,确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这将推进高校学生管理进一步法治化和民主化。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高校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冲突和纠纷案件,一方面隐含着高校学生管理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一些冲突与矛盾,另一方面它也表明高校学生法制意识、维权意识的日益高涨与成熟。如何正确解决和处理高校学生管理与法律法规冲突的问题,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加快推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已成为高校管理者面对的现实新课题。

一、深刻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高校与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目前,国内外学者对此还没有达成共识,归纳起来,主要有宪法关系说、民事关系说、行政关系说、特别权力关系说及综合说等观点。笔者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包含着两重内容:

其一,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高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或者说接受国家的委托,对学生教育的有关事项进行管理。我国《高等教育法》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规定,以及《学位管理条例》对高校授予学位的规定等,体现了这种性质。学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种法律关系强调的是管理与服从,是一种纵向关系,双方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

其二,学校与学生双方还形成了一种属于或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格局的变化,学生自费上学、自主就业,后勤服务社会化等等,体现了高校更多的是在为学生提供服务,这一切使得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已经表现出来。尽管由于公办学校的性质和我国人民群众收人水平的限制,现在乃至将来一段时期,学校的收费还不能全部满足培养学生的支出,“合同”双方“对价”不完全相等,但双方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是存在的。在这种关系中,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性质,主要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当然,在学校特殊环境下,民事关系的双方,实际地位并不对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服务合同,明显属于“格式合同”的性质,学生处于被动接受学校规定的状态。

因此,无论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类似服务合同的民事关系,作为一方的主体学生始终处于弱者的地位。因而,如何把握这两种关系,如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学生管理法治化需要注意的问题。当然,在现实的学生管理过程中,有时是很难判定哪些事项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行为,哪些属于民事性质的行为。但是,从理论上,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二者是能够分清,也应该分清的。这对于确认学生管理的指导原则具有实际意义。

二、正确把握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纠纷及其成因

高校学生管理引发的法律纠纷主要指学生管理制度、校纪校规及其执行过程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高校管理中对学生的侵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二是侵犯学生的名誉权,三是侵犯学生的财产权,四是侵犯学生的公正评价权,如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及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对学生侵权,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第一,教育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自古以来,中国教育一直十分突出教师的主导与主体地位,“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教师对学生无所不管,其尊严神圣不可冒犯,学生权利被漠视,甚至被抹杀。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一些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上存在一些误区。如有人认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就是用法规治学校,再由学校用法规治老师和学生。也有人片面认识法律的功能,认为法律可用可不用;对自己有利就用,没有利就不用;口头表态用,实际操作不用。这样,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都以学校和管理者为主体,以学校和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这就势必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

第二,教育行政规章和学校的某些学生管理规定违背法治精神已经凸现出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我国法制建设进程迈上了新的台阶。从教育立法来看,针对教育事业我国先后出台多项教育法律和200多件行政法规、规章,但是仍然出现学生管理部门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搜查学生宿舍、学校禁止学生谈恋爱、在巡夜中曝光学生个人隐私以及各种名义的校内罚款等种种现象,还包括“女博士因生育被劝退学”案件引发的法律冲突,引发人们对于高等学校管理权限的讨论。从这些案件和纠纷中,学校的规定和做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冲突不断凸现出来。

第三,高校内部缺乏规范管理。高校管理中的一些重要环节,由于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规范及应有的保障制约机制而出现脱节,造成内部行为矛盾,导致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受损。以1999年田某诉北京某高校一案为例,校方败诉的根本原因在于学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超出了教育部的规定和对原告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并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

第四,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与学生的受教育权之间的冲突矛盾日趋加大。高校对学生的自主管理权《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等权利。学校的这些权利有助于学校实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能,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但是,高校对学生的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都直接针对的是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而受教育权又是我国宪法和教育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在发生多起学校败诉的纠纷中,有的学校权利随意扩大,采用类推、比照条例和随意扩大自主管理权,导致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第五,学校管理程序存在瑕疵。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管理过程中的正当程序是相对人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均等”就难以实现,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从学生状告学校侵权诉讼案来看,缺乏正当程序,存在程序瑕疵,是高校在行使管理自主权时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如,学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对违规学生作出处罚时,应包括学生的解释和申诉程序、学生管理部门的调查程序、专门委员会听证并作出处罚建议的程序、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具体实施处罚的程序等,缺乏其中的一项程序,就有可能造成对学生的侵权,从而成为学生状告学校的理由。

三、加快推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用法治的理念和精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问题,必须坚持以学生为本,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各种合法权益,依法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积极推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这不仅是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客观要求。法治是时代的呼唤,是社会的需要。高校作为社会的一个组织系统,自然不能游离于法治的触角之外,高校的学生工作理应置于法治之内。从这个意义上讲,完善高校学生工作的法律秩序,进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构建,是高校学生工作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标志。 (一)树立依法治校理念,融入人文关怀精神

高校学生管理必须坚持法治理念。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高校的管理进人了法治化的时代。1999年教育部在正式文件中提出了要“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由此在中华大地掀起了一股依法治校的热潮。然而,不少从事高校学生管理的人员往往囿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旧的行为方式的惯性以及缺乏应有的理论指导,在学生学籍管理乃至后勤服务管理方面,仍然习惯于用政策、道德以及行政手段来治理学校,由此造成了学生与校方的对立和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说,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必须尽快树立依法治校的理念才能够摆脱困境。法律有规定的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也应该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超越法律范围,限制学生的权利,或者处罚(分)学生,不管主观愿望如何,都是不允许的。特别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与乱用。在这方面,我们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有的学校,对学生的处罚(分)制度公开不够,有的甚至是暗箱操作,对什么样的情况给予何种处理,缺乏详细的规定,人为因素太重;处罚(分)学生时,并未履行严格的程序,对学生的异议权没有给予足够的保障;还有的个别学校设定了许多对学生罚款处罚。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学校这种做法是很值得非议的。所有这些,都说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中存在的问题,说明强化法治观念、坚持法治原则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高校学生工作的价值导向过去主要是着眼于有效地规范和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秩序,而对于如何以人为本、维护学生的权益重视不够。高校在推行法治的同时,不仅要关心国家、学校的利益以及教师的利益,更要关心学生的利益,要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的权利价值,关心学生的权利实现,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激励学生的权利追求。在学校“立法”—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时,特别是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管理制度时,应该进行认真的研究,注意听取学生的意见,某些问题可以实行类似听证的做法,使制度科学化、合理化,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学校的各种规章应该公示,要使得学生了解和掌握。学生管理必须体现民主、平等的精神,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善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坚持做到有管有放、有宽有严,确保学生应有的法律权利和正当的利益,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最佳条件。

(二)建立学生参与机制,完善利益表达制度

高校学生管理必须坚持民主思想。作为学生工作的主要对象,学生利益和学校的利益在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情况下又往往存在某些矛盾。思想教育工作要实现指导和帮助学生成长成才的目的,就必须让学生能够充分表达他们的意愿,反映他们的利益,调动他们民主参与的热情,从而增加他们对学生工作的认可度,减少矛盾,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效果。实行扩招政策以来,高校规模迅速膨胀,为了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秩序,制定了诸多规章制度。囿于管理者习惯思维的局限性,这些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往往缺乏学生的参与,导致带有明显的“泛道德主义”倾向。这些规章往往特别强调高校的公共利益,忽视学生个人利益,并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过多地要求学生奉献服从,以致在规章施行过程中,遭到学生的反对和抵制。规章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只有与社会相协调时才能成为一种有用的规则。要达到与社会发展的契合,规章必须是各方主体不同利益的有效充分的平衡。学生作为高校的管理相对人,其自身利益与学校利益在总体上是相一致的,但在具体领域也存在着许多差异。因此,高校中和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必须体现学生的利益,表达他们的意志,否则就很难得到他们的认可和支持,导致实行成本大大提高。为此,我们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利益表达制度,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充分、有效地表达自己合理的见解和反映自身的利益,使高校不同利益之间在公平程序中得到有效博弈,从而增添规章的正当性和学生的认可度。比如高校学生会制度和学生代表制度,高校通过这两个制度促使学生的参与,有利于体现学生的意志,寻找学生利益和学校利益的优化点,减少规章实行的摩擦和阻力。同时,建立这种制度就能够使学生与学校管理者增加沟通,减少矛盾,同时也为决策者提取信息资源提供了一条捷径,可大大缩短信息交流的管道,提高管理的效率。

(三)规范学生管理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管理过程中的正当程序是相对人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在高校的管理工作中应坚持正当程序原则,通过正当程序控制管理过程,规范权力的运行秩序,使权力的行使遵循符合法治精神的规范步骤和方式,避免管理运行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保证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为此,高校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科学、合理、严格的程序机制,以保证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平等得以实现,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得以保障和维护。处罚(分)学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例如在高校对违规学生进行处罚时,就必须建立一套完整严格的程序,包括学生管理部门的调查程序、学生的申诉程序、专门委员会的听证程序等等。

(四)强化司法审查原则,保障高校依法治校

依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校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众多权利。高校一方面有权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另一方面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并给予学生充分的法律救济。

保护视力的知识范文4

关键词:城市规划;污水治理;水资源保护;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在我国有关污水治理的问题非常突出,严重的影响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出现了生活用水供不应求的现象,并且还伴有水污染等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的规模在大面积增大,导致工业废水大量的排除,对现有的水体系统产生严重污染。因此水资源的保护工作不仅是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是我们的应尽的义务。

1污水治理的方法

1.1污水的定义

在生产生活中,所生成生的废水并被污染的水体,我们统称为污水。它涵盖了生活废水、工业废水、被污染的雨水等。其中被污染的雨水主要是指早期的雨水,早期的雨水随着地面上的各种污染物进入下水道,对城市的排水系统产生重大的影响,如建筑工地的沉淀物、有机废弃物等,这些雨水里富含了许重金属、病原体等,因此被污染的雨水污染的程度非常大。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升,相关部门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提升我国水体的质量。

1.2城市污水治理常用方法探讨

1.2.1活性污泥法

城市生活污水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多采用活性污泥法,它具备了较强的净化水的能力,这是它的优势之一。这种方法主要利用了曝气池中的生化反应,使得微生物迅速增殖,并从沉淀池中排出系统外,这样就能达到稳定持久的运行该系统。此外,活性污泥还具有较好的凝聚和沉降效果,能够将活性污泥与混合液分离出来,得到净化后的水。但这种方法因为使用成本较高,在实际的运行中还是受到了一定的阻碍。

1.2.2光催化法

光催化法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它具有为设备简单、杀菌作用强等优势,不仅在经济上满足了人们的要求,还达到了人们对污水处理的的理想状态。光催化反应,就是在光的条件下进行的一系列化学反应。光化学主要利用了新物质的产生,达到良好的氧化效果,同时光化学反应的驱动能量来源于光子的能量,促使太阳能向光电转换。

2水资源利用与保护

2.1我国水资源当前状况

我国的水资源环境正在经济建设中一步步地走向恶化,而人们在用水上存在极大的浪费,如果遇到突发的洪涝灾害,我国的水资源就会骤然紧缺。水,作为一种量化国家储备资源是否丰厚的判断标准。因此相关技术人员致力于研究对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同时还体现了国家在水资源配置上的能力,大大的预示了国家发展潜能大小,一旦出现水资源调配不均衡,将会给国家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

2.2提升城市规划中污水治理与水资源保护利用的具体方案

2.2.1强化相关部门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意识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水污染产生危害的了解。在经济生态型社会共同发展的时代中,有关人员要意识到水源污染不经处理后会引发更严重的环境问题,因此,相关部门要提高警惕,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对水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和配置,严禁破坏性的开采利用。此外,还要注重节约用水、清洁用水光荣等理念的大力宣传,并且做到严格用水制度。同时,还要依法强化对水污染源的制止。对偷排污水、污染破坏水源环境和不服从管理现象,应对当事人进行公开惩处,并追究当事者的相关责任。总而言之,整顿水源污染就要从根源做起,加强水资源的防污、治污工作的全面计划,尽最大能力,改善我国水资源的水质状况。

2.2.2对我国水体使用结构进行优化

我国是农业大国,在农业中用水多是必不可免的问题,经研究发现人们对地下水的利用占了很大一个比重,反而造成地表水利用效率低下的现象,造成大量水浪费的现象。在地下水开采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做好水利城市建设的规划,把城市供水规划作为工作重心,去除一切的不利因素,城市供水更加稳定,同时尽快改变水源超采问题。

2.2.3强化水资源的开源节流并重原则的深化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全面兼顾的原则,最大程度地做好全市范围的水利工程建设。同时加强相关政策的推行,引导企业对水资源的二次利用。除此之外,还应当构建节水型社会,着重加强城市用水审批和管理。同时带动要城镇居民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提高对节水器具的使用率。用水资源的节约上还是以减少农业用水为主,不仅要在水的总量上进行削减,更重要的是采用灌溉、渗透的技术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实问题。

2.2.4促进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稳定注入

水利工程建设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它是近年来我国发展的重要部分,水利工程的发展决定着它要解决好水利与国民经济之间的发展关系,同时要协调好人、自然环境、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这样这几者才能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水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才能顺利进行。除建立完整的、科学的水利规划体系外,还必须保障大量的资金投入,才能满足人们对用水的需求。

3结语

城市污水处理是一个迫在眉睫的任务,目前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关注,相关部门也引起了重视,但目前存在最明显的问题是技术的改良和污水处理的全面落实问题,有关部门应该加强新技术的研究,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绿色。为了能够更好的完成城市污水处理的任务,相关人员应该确保绿色理念宣传到位,从思想上加深他们对绿色理念的认识,并鼓励人们大力使用绿色环保材料制品。此外,还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体系的完善,这样才能分清在城市污水处理中的主次。在城市污水处理技术上,相关部门应该引进新型人才,致力于污水处理以及提高用水效率的方法和设备的开发,比如利用我国城市污水中的热能加以利用给城市供暖,这一构想既符合绿色发展的理念,又能减少污水排放和净化的成本,还为人们提供更好的品质生活,一举多得。

参考文献

[1]喻泽斌,王敦球,张学洪.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发展回顾与展望[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2):173.

[2]张志刚,孟广明,刘志强.AB法污水处理工艺的特点及技术管理[J].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3(3):135.

[3]徐红霞.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的思考[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58.

保护视力的知识范文5

关键词:合同的相对性;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

七夕情人节当天,甲向花店购买了一束鲜花,要求花店直接将花束送至女朋友乙的家中。适逢乙外出不在,花店遂将花束放置乙家门口,等乙晚上回来的时候,花束已经散乱一地,毫无美感。乙一怒之下便与甲分手。

丙向商店购买了一个冰箱,商店赠送了一个热水壶。丙要求商家将电热水壶直接交给丁。后丁因为电热水壶而受伤。

花店向乙送花的行为和商店向丁送电热水壶的行为明显都是“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64条规定,乙无权要求花店承担违约责任,更加无法要求花店承担其因为分手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因电热水壶受伤的丁只能要求商店承担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如果丁没有受到伤害仅有商品瑕疵,那么他甚至连侵权之诉都无权提起,他的权利将无从得到保护和救济。

从上述两种情况来看,64条中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并没有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由此便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第三人由于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受到伤害,是否只能提起侵权之诉?如果第三人人身没有受到伤害,仅仅只有商品瑕疵,那么在不能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前提下,第三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和救济?

1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1 对《合同法》第64条1的理解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顾名思义,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时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这类合同的规定主要是64条。而且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只是依照债权人的指令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并没有被打破。因此,如果债务人违约,应当向债权人而非第三人承担责任。应当理清一个观点,即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是第三人利益合同。(具体不同之处由文章的第二部分详细述之。)《合同法解释(二)》第16条2也印证了这一点。也就是说,作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的第三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并没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1.2 《合同法》第64条的不足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涉及第三人的合同逐渐出现并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但64条,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1.未赋予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

它主要规定了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它并没有明确赋予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权,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回到前言的两个案例上看,如果花店迟迟不将甲购买的花束送给乙,甲又不方便行使对花店的请求权时,乙该采取何种方式才能得到花束?如果商店迟迟不将电热水壶交给丁,丙因为某种原因不愿或者不能行使自己对商店的请求权时,丁的权利又该如何得到保护?

2.未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64条规定了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时候,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对象应当是债权人,第三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当第三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之时,可以向债务人提起侵权之诉。再以前言两个案例为例,如果花店未在七夕情人节当天将花束送至乙手中或者送至乙手中的时候花束已经遭到损坏,乙的心灵由此大受创伤,为此和甲分手,那么乙心灵所受到的伤害如何让得到救济?如果丁收到的电热水壶有质量瑕疵,在使用的过程中爆裂,所幸丁没事,但也为此受到了惊吓,而他既不能提起侵权之诉,也不能提起违约之诉,丁的权利该如何得到保护和救济?

2 第三人利益合同

随着社会经济联系日益复杂,作为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的第三人利益合同,逐步得到不少国家立法的肯定,成为域外保护合同之债中第三人利益的强力措施。

2.1 第三人利益合同概述

1.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定义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为给付,第三人因而取得直接给付请求权的合同。在此类合同中,对第三人给付者为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对第三人给付者为债权人,第三人称为受益人。

2.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区别

由前述所知,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具有不同属性的:其一,前者第三人享有对债务人有直接请求履行权,而后者未作规定。其二,前者债务人不履行、瑕疵履行时,第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后者无此权利。其三,前者,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后者,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

3.引入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必要性

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以此清偿受约人对第三人的债务。债务人的一个行为使两个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节省了清偿流程,提高了效率。此外,保险合同的日益发展也要求引入第三人利益合同。在事故发生时,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如果该受益人不能直接请求权,保险合同将无法存续下去。因此,第三人利益合同成为这类合同的通常形式。

2.2 各国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适用规定

1.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承认合同的相对性,但也规定了例外,即第三人利益合同。

法国以民法典的形式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但适用的范围只包括两类:其一,当事人在为自己设立债权的同时也为第三人设立债权;其二,附负担赠与的场合。十九世纪以后,逐渐发展起来。德国详述了此类合同,认为相对独立的第三人利益约款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不同的行为。以此为范本,日本、瑞士、意大利等国均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2.英美国家

英国法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影响较大,且信托制度的发达,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是不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直到1999年11月第三人利益合同才终于真正在立法上得以实现。在美国,此类合同在19世纪中期就得到了判例确认。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不区分受益第三人和债权人受益人,但增加了意向受益人。只要是当事人有允许第三人受益的意思表示,或可以预见、应当预见第三人受益,第三人有直接请求权。

3 我国保护合同之债中第三人利益之立法展望

在保护合同之债中第三人利益问题上,可以借鉴域外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相关内容,以期贯彻实现我国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

3.1 设定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必须经过第三人同意

在德国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意就能使第三人取得权利而无需第三人同意。如果第三人拒绝,权利会溯及性地消灭。这可以借鉴到我国的64条之上。第三人取得权利的模式有两种:第一种是经第三人的同意取得权利,第二种是无须第三人同意,仅双方当事人合意即可使第三人取得权利。我国合同法应采第二种,受益表示仅发生使其权利确定的效果,即只有在第三人表示接受合同为其设定的利益时,此种合同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第三人才实际取得利他合同中所设定的权利。在第三人明确表示前,债权人有权撤销为第三人设定的利益。第三人表示接受后,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应反悔。

如前言的案例,甲在和花店达成合意之时,乙就取得了相应的权利。如果乙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同意以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就对其产生了效力,乙就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了。商店和丙丁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商店只要和丙达成了合意,丁就取得了权利,一旦同意,就可以享有相应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的权利了。

3.2 限制性肯定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

第三人在要求债权人行使请求权遭到债权人明示或默示的拒绝之后,法律应当赋予其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64条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直接请求交付标的物的权利。根据上文分析,在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如果不享有该权,那么其对标的物享有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在很多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受到损失的主要是第三人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往往会怠于行使或不能行使诉权。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能不当得利,而受损第三人无法被救济。此时,我国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对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予以认可。但是,这种认可是有前提的,即债权人不能或不愿对债务人行使请求其将标的物交给第三人的权利。

如此一来,前言的两个案例窘境即可解决:如果花店迟迟不将甲购买的花束送给乙,甲又不方便行使对花店的请求权时,乙可以在甲不能或不愿请求花店向乙交付花束时对花店直接行使请求权要求花店在指定时间将花束送至自己手中。而如果商店迟迟不将电热水壶交给丁,丙因为某种原因不愿或者不能行使自己对商店的请求权时,丁也可以直接请求商店履行交付电热水壶的义务。

3.3 限制性肯定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违约责任

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在第三人在要求债权人行使该权利遭到明示或者默示的拒绝之后,法律应当肯定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违约责任,即第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就履行瑕疵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都可能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那么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某个合同,而导致债权人无法履行另一个合同,由此使第三人受损。如果第三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要求债权人赔偿,将会受到来自可预见性规则和因果关系的限制。第三人可能无法从债权人那里获得足够赔偿。反之,如果第三人和债权人之间无民事法律关系存在,那么第三人的权利和损失甚至无法从债权人那里得到一定的救济,这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限制性肯定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违约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由此,前言案例的另一种困境也可以得到解决:如果花店未在七夕情人节当天将花束送至乙手中或者送至乙手中的时候花束已经遭到损坏,乙的心灵由此大受创伤,为此和甲分手,那么乙可以在甲不能或不愿请求花店承担违约责任之时要求花店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丁收到的电热水壶有质量瑕疵,在使用的过程中爆裂,所幸丁没事,但也为此受到了惊吓,而他在丙不能或不愿请求商店承担违约责任之时可以要求商店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4 结论

尽管我国《合同法》中多处规定了第三人,但对合同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之权利义务规范略显欠缺。在市场经济中,促进合同成立,交易形成是市场的主趋势。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规制第三人的行为显得至关重要。

而如何对合同之债中第三人的利益和权利进行保护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虽只是冰山一角,但仍旧是问题突出,构建困难。本文主要是借鉴域外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来对此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至于《合同法》第64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16条的关系、是否可以在我国设立第三人利益合同等问题在此就不赘述了,尚待研究透彻后方可进行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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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韩世远.试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6).

保护视力的知识范文6

日前,一个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例备受关注。11月20日,一个有“V”认证的博主“北美省钱快报”转载了一个叫做“miki”的中国留学生发的帖子:“我住在学校的宿舍里,今天突然断网了。然后我被告知 network suspended(网络被暂停),因为违反了学校的network policy(网络政策)。 我是在人人影视上下载的美剧,一直以为从中国字幕组网站下美剧肯定没事……结果收到了NBC universal(美国国家广播环球公司)的来信,说我是非法下载,让我立即删除。” “miki”说,如果以后再发现有类似的行为,他有可能遭到。

“北美省钱快报”转载的这条微博几天内就被转发了3000多次,并被跟了700多条评论。很多人表示,见识了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严厉。

有媒体报道,其实,这些年陆续有中国留学生在美国留学时下载电影或美剧被学校警告,甚至被电影公司告上法庭的情况也有发生。在国内习惯了通过互联网下载电影、歌曲,到了美国却成了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甚至对以后这些学生在美国申请工作等其他事务带来影响。

记者发现,微博上也有很多人庆幸国内在这方面要宽松得多,现在在网络上用下载软件下载电视剧、电影和歌曲,几乎是随随便便的事情,很少有人会为此而付出代价。由于维权难度大,相应的版权方一般对此种行为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

但是从国家层面上讲,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这种宽松并不是好事情。

知识产权本质是一种私权,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

更为重要的是,在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后,知识产权往往蕴含着极大的经济能量。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让创新者、创造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激发他们创造、创新的热情,从而推动一个国家新科技、新技术的发展,并为这个国家积累巨大的财富。也由于这样的原因,目前美国、英国和德国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都制定了比较严格和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是在美国,正是有比较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才促使微软、苹果、Google等一些企业不断地发展壮大,从而涌现出了比尔·盖茨、乔布斯等一些创新领域中教父级的人物。

如今在美国,甚至有时你刚有一个创意,或者一个想法,就马上会有人来告诫你,这个是你的专利,需要利用知识产权来保护。

近些年来,我国也有不少人反思:中国为何出不了乔布斯?中国为何不能崛起像苹果手机那样的产品?

一个首要问题是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执行上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相关管理部门的失职、轻视或者是忽视,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很多规定并没有落到实处,尽管各地不时会有一些运动式的执法,但是由于缺乏长效机制,导致随意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依旧层出不穷,随意抄袭、复制、下载等现象随处可见,进入互联网时代以后,这种现象也变得越来越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