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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范文1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各地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办法指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将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2日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主城区城市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凭住房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本办法所称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主城区。本市廉租住房配租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第四条市建委负责本市主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市房管局负责廉租住房具体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发展改革、物价、劳动保障、税务、国土资源、规划、审计、监察、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
*区政府负责做好廉租住房家庭调查摸底、统计、审核、登记工作,受市房管局委托组织实施廉租房的分配工作,协助做好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一)已领取由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1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主城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主城区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含5年);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私房和承租公房,不含10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为2人(含2人)以上,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六条实物配租仅面向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由市房管局会同*区政府制定具体的标准和条件。其它符合条件的家庭实行租赁住房补贴。
第七条申请享受实物配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持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现住房状况证明向居住地社居委提出申请,并填写《*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同时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出具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社居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居委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送*区政府。*区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安排区民政、公安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根据入户调查情况提出审定意见,并将审定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无异议的,由*区政府予以确认登记;有异议的,市房管局组织市监察、民政、公安等部门在30日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三)*区政府按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先后顺序对申请人提供廉租住房,并将分配结果予以公告。轮候配租时,烈军属、残疾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应当优先。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八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市房管局审查。
市房管局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申请人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市房管局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金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九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审定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政府申诉。
第三章廉租住房建设
第十条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市、区政府出资兴建的廉租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三)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四)原承租户到期腾退的廉租住房;
(五)多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前款规定的廉租房源中,廉租住房所有权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其所有权归市政府,由市房管局管理。
第十一条新建、筹集的用于廉租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一般应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市、区政府对建设廉租住房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性收费减半;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涉及的地方税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的资金主要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当年一定比例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
(二)住房公积金部分增值收益;
(三)市直国有公房增值收益;
(四)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专户核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维修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及其他有关支出。
第十五条市房管局每年应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资金专项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廉租住房管理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上年度主城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的50%。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含原居住的住房建筑面积),按该户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计算。实际居住的人口由市公安局认定。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只能租住一处面积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计算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按月发放,计算公式如下:
月补贴金额[元]=(人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原人均居住建筑面积)[m2/人]×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人]×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元/m2]
第十九条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二种保障方式其中的一种。
第二十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市房管局签订期限一年的《*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腾退廉租住房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等。
已准予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应与市房管局签订期限一年的《*市城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廉租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等。
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应报市房管局备案。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应当重新轮候。
第二十一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一年一核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廉租住房管理档案。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程序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区政府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和物业管理等工作实行市场化运作。市房管局应当加强监管。
第二十三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租金。
第二十四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配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空置;不得将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上市交易;不得与其他住房进行调换;不得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者改变配租住房建筑结构、设施、设备;不得改变配租住房的使用用途。
第二十五条配租期内,因户口迁出本市或家庭人均收入连续2年超过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实物配租家庭应在3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市房管局应核销其配租资格。
对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立即停止发放。
第二十六条廉租住房管理应建立廉租住房报表制度,市房管局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送交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补贴发放情况统计报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按程序由市房管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退还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第二十八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和擅自与他人调换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结构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市站前、西市区辖区内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是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中长期规划制订、年度计划安排、资金筹措、廉租住房审批工作,并对各市(县)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站前区、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的登记、审核、确认、公示、轮候排序、年度复查和廉租住房退出等工作。
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规范廉租住房审批程序,对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受助对象到市场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按照市、区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实行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办法。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中市财政承担80%,区财政承担20%;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市、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安排时,应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安排廉租住房专项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等之后,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该项资金的提取由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执行。
第八条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核定。
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归集和使用审批,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买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十条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根据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情况、经济发展状况、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数量等,合理编制廉租住房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由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实物配租应当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可以根据我市廉租房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拟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
(一)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二)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人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元。
补贴标准计算公式:月租金补贴额=最低收入家庭人口数×9元×(10平方米-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三)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租金标准,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0元。
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市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1年以上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现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
(四)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不满5年的自用住房;
(五)已购买待入住或者拆迁安置的住房。
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核定:
家庭人口原则上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标注的人口数为准。下列人员可列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人口:
(一)同在一个房屋所有权证内的户口人数(不含申请家庭以外的空挂户口人数);
(二)户籍不在同处的配偶、未婚子女;
(三)原同户籍的现役义务兵和户口在外地就学的未婚子女;
(四)原同户籍被判劳教或服刑的配偶或未婚子女。
第十七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政府认定的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现有房屋情况说明、租赁协议、租赁收据、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
(四)无房户提供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房证明;
(五)户口簿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六)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证明;
(七)其他证明(烈属、残疾人、老复转军人等证件)。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齐备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区民政部门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实行联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入户调查、访问邻里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意见。
对准予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条件安排排队轮候,确定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顺序,报送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核准。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申报,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审核后,根据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取消资格的决定,并报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备案。
由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做出是否准予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的决定,并报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按协议约定,根据居住需要自行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报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备案。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二十一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自然状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
第二十二条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租金核减计算方式:月租金额=家庭人口×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折合成使用面积)×租金核减标准。超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缴纳。
第二十三条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更情况。
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每年度会同有关部门,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资格进行复核,按照复核情况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核准。
第二十四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享受廉租住房待遇;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不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五)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不退出廉租住房的,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范文4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为目标,全面加快我省廉租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确保省、市确定的廉租住房建设目标任务落实到位,确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明显改善,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社会和谐。
二、目标任务
2009年计划新建廉租住房403套,住房总建筑面积约20150平方米,在年内主体结构完工,在2010年3月低之前交付使用。
三、项目选址
依据县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拟定选址位于*镇新亭(原物资局炸药仓库)。
四、项目规划
根据拟定的廉租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选址,总规划用地约为50亩左右,总建设规模约7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建筑面积约为4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约为2万平方米,杂物间及其他附属设施用房约为1万平方米,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约1000多户的住房问题,总投资约6000万元左右,容积率为不大于2.1,建筑密度不大于35%,绿地率为30%。按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平均每年按占地15余亩的建设量分3—4年逐年完成。
五、建设标准
户型为:二房一厅一厨一卫和一房一厅一厨一卫两种户型,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装修配套标准:外墙为高级彩色涂料;室内墙体及天花为水泥砂浆面普通刷白;厨房为水泥砂浆面;卫生间安装蹲式便器;室内门及门框为一般木门,防盗入户门;窗户为铝合金窗;配套水表、电表每户各一表,集中户外设置,水、电安装到位;电话及电视网线安装到各入户口。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该小区实行物业管理,为居民营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
六、资金筹措
2009年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710万元,资金来源从以下几方面解决:
1、中央投资补助资金806万元;
2、省财政配套资金403万元;
3、申请国债资金201万元;
4、由县财政配套安排300万元。
七、建设管理
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管理,规范运行。
1、*县房产管理局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组织项目招标及建设管理工作。
2、该项目招标按直接费加微利的原则进行。
3、项目的施工单位实行公开招标,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三级以上(含三级)。中标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标准,加强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4、工程监理单位实行邀请招标确定,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乙级以上(含乙级)。
5、严格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控制住宅造价,努力降低成本,属于实际发生需要核定的项目,要加强核算环节的检查和管理,防止虚报虚列。
6、设立廉租住庑建设资金专户,对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单独立帐,封闭运行,专项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
7、所有竣工的廉租住房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对两个以上单项工程项目,单项工程完工后,应先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整个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该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要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编报及时。
八、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前期阶段(2009年2月15日至3月31日)
1、3月30日前拟定《*县2009年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并报县政府审批。
2、2月26日前组织人员完成前期项目选址工作。
3、3月31日之前完成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4、3月份完成项目报批、立项、设计与前期工作。
(二)工程建设阶段(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1、4月份依法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2、5月1日至12月31日,精心组织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完成主体工程;
3、2010年3月31日之前全面竣工并交付使用。
九、优惠政策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工程管理,享受省重点工程优惠政策。
1、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
3、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再收取。
4、征地管理费缓交一年。
5、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按低限减半征收,并对应征收的50%取费缓交一年。
6、小区户外的供水、供电、有线电视以及邮电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依据“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由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投资建设。
十、配租管理
廉租房分配的具体办法按《*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执行。
廉租住房是以政府公益投资或社会捐资的普通住房,其产权归政府所有,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经租、养护和物业管理。同时实行廉租住房的动态管理,每两年由房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廉租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人口及住房等基本条件进行复核。对不如实申报或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政府规定保障标准的,取消其租住廉租住房资格,并限期在一个月内搬迁腾退现住廉租对象。对已被取消租住廉租住房资格且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内拒不搬迁的,或是将廉租住房转租他人的,由房管部门依法强制收回,没收转租所得,责令其补交商品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的差额,并依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经济处罚。
十一、工作措施
(一)组织领导。为适应工作需要,对县廉租住房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予以调整,调整后,组长由副县长李建泉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协副主席、发改委主任张卫平、县建设局局长揭兴华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廉租住房建设及住房保障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谢璐兼任,副主任由县房产公司经理甘小京兼任。
(二)责任分工
县房管局:负责全县廉租住房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制定*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县发改委:负责会同县房管局争取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补助资金,按照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下达廉租住房建设立项、批复文件。
县建设局:负责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做好建设工程规划工作;负责落实工程建设的开工、质检、竣工验收等各项手续办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工程建设用地征用、划拨手续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房管局落实银行贷款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做好各项补助资金的拨付,建立和管理项目资金专户。
县局:负责会同*镇政府做好群众和稳定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会同*镇政府对低保户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资格认定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做好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范文5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街道、街道、旅游开发区的辖区。
第三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成员为市区内城镇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条申请对象条件认定
(一)家庭认定。按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认定。婚后无房,与父母同住且在同一户口簿内,按分户认定。家庭成员属同一户籍的,已立户的由户主申请,未立户的由男方申请。
(二)家庭人口数量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弟、妹。正在服兵役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三)无房户的认定。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四)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认定。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由市房管中心出具无房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市居民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5天内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5天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管中心。
(四)市房管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局。
(五)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天内,就申请人的低保情况进行核实,并反馈市房管中心。
(六)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房管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予以登记,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信息库。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由市房管中心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在公证人员、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下,按照本批次房源数量1:1.2的比例,通过电脑摇号方式,从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信息库中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动进入入围家庭。
第八条申请家庭根据摇号确定的顺序号依次选房,选房结果在选房现场当场公布,并办理公证手续。放弃选房的家庭,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选房家庭名单及选房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发放《市区廉租住房配租证》(以下简称配租证),注明所选住房位置等。
第九条申请家庭凭配租证签订租房合同一式四份,租赁双方、市房管中心各一份。在30天内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各种费用,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的廉租住房租住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第十条对按顺序选房后剩余和未按规定期限签订租赁合同的房源,由市房管中心再次按1:1.2的比例进行摇号分配。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的从调整租金文件出台后、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下一合同年度起,按新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租赁期限为一年。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租期满前30日内向市房管中心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上年度家庭收入情况,由市房管中心和民政局共同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调整实物配租租金;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必须在核定之日起30日内退出房屋,拒不退出的,由产权单位向市人民法院提讼,强制退房。
第十三条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租赁直管公房的家庭需在签订廉租住房实物租赁合同30日内退出。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的;
(二)提供的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等证件与资料不真实的;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间,家庭另外购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八)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同地段租金水平的50%收取,由市物价局审核认定,城市最低收入人群免收租金。
第十六条为保证廉租房分配的公平公正,加强社会监督,由市房管中心聘请纪委、法院、检察院、审计、物价、司法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作为监督员,对分配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范文6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廉租住房位于XX楼 单元 号房,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二、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住房使用。
三、乙方承租廉租住房,需向甲方缴纳租赁保证金 元(大写: ),待退出房屋时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四、房屋租金为:¥ 3.00 元/月·平方米。年租金合计 元/年(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元 角 分)。租金按月结算。
房屋租金由甲方根据《大黄山豫新公司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确定。根据租赁房屋的结构系数、楼层系数、配套系数等进行租金调整。
五、租赁期间,乙方除交纳租金外,还需自行承担水费、电费、取暖费、电视收视费等相关费用,如未按时交纳相关费用而被有关部门处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租赁期满,甲方有权利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1个月之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甲方如实报告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甲方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公示。经复核仍符合廉租住房规定条件,乙方提出续租的,签订续租合同;经复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规定条件或乙方未提出续租的,甲方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七、本协议作为乙方取得房屋使用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房产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义务。
八、廉租住房只有承租权,没有继承权。如乙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甲方依法按规定收回房屋,终止协议。
九、租赁期内,甲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承租廉租住房的资格进行检查,有权对乙方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违反房屋使用规定者,有权终止租赁协议,收回房屋。
(二)国家、省、市及企业对廉租住房政策调整,甲方可根据规定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资料、文件等。
(三)国家、省、市及企业对廉租住房政策调整,颁布与廉租住房有关的政策规定,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四)甲方为便于房屋功能的使用,可能对房屋及所属设施进行改造,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十、租赁期内,乙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给予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和各项优惠政策的权利,保证其承租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服从甲方的相关检查,如实报告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
(二)按期交纳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不得拖欠、拒交。
(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并配合劳动服务公司的正常工作,按期交纳应自行承担的相关费用。
(四)乙方应正确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将杂物倒入下水道和卫生间,避免堵塞管道;造成堵塞或设备设施损坏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得在墙上和屋顶及其他地方另改烟道;墙面不得蹬踏;不得改变楼梯间、过道、走廊、门道等公用场所的设施,承租人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维护公共利益和合理使用的原则,屋面楼梯间、过道、走廊、及室外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保持公共场所安全畅通;楼道空间和阳台不准乱堆乱放;不得在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等。如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并承担经济赔偿,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在租期内违反上述规定三次以上(含三次者),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房屋。
(五)房屋需要腾出维修时,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按期迁出,若拖延不迁,发生的安全事故和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不得改变房屋及设施、设备状况,如果改变应立即恢复原状,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应承担经济赔偿。 (七)乙方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乙方擅自装修对房屋及邻里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全部责任。交还房屋时甲方对乙方装修费用不予赔偿。
(八)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或私自互换承租房屋,不得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及进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九)房屋租赁期满或其他原因收回房屋时,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交还甲方,同时交清房屋租金和其他各项费用。交还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拒不交还房屋的,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乙方应当履行团结互助、创建和谐社区的义务。
十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出租的房屋,追缴欠租: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师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租住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互换的;
(六)房屋闲置三个月以上的;
(七)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状况的;
(八)损坏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不予修复或不予赔偿的;
(九)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十)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十一)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
(十二)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及迁移者。
十二、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规定,如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十三、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经 办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