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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视力的意义范文1
该产品是专为保护学前儿童、小学生视力,采用监护检测元件和进口ABS工程塑料,巧妙设计、开发生产的智能型高科技产品。它能自动监视督促小学生纠正不良读写姿势,有效预防近视和防止脊柱弯曲(驼背),是科学实效的全新的小学生坐视保护器具。
二、产品特点
1.依照学生读写姿势“三个一”标准要求,精心设计了智能电子提醒器。将坐姿宝戴在学生耳朵上,当学生读写姿势不正确时,自动提醒孩子矫正坐姿。
2.依据人体特征,新一代坐姿宝,增设了角度调节功能,学生可根据坐姿宝灵敏度的高低及自己耳朵的大小,任意调整戴用角度,效果更佳。
3.用简单的智能电子文具预防小学生近视和驼背,方法科学,价廉实用,效果卓著,有效率达97%以上。
4.新一代坐姿宝小巧玲珑,戴用方便,制作精美,质量可靠。同时又是绝佳的礼品、赠品。
5.新一代坐姿宝犹如孩子的贴身保姆,能分分秒秒地自动矫正小学生的读写姿势,减少了老师、家长的麻烦。
三、市场分析
众所周知,学生近视,已成为危害孩子健康的第一杀手。而一旦近视,既使花钱医治也不可能恢复原有的视力,必将给日后升学、择业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专家提出:造成学生近视最主要的原因是:学生读写姿势不正确。为此,国家教委制订了学生读写时姿势“三个一”标准(即双目距书本一尺,胸距课桌一拳,手指距笔尖一寸)。同时,坐姿宝有别于药品、眼镜,无毒无害无任何副作用,只是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坐姿和视距,达到预防胜于治疗的目的。孩子近视,家长忧心,社会关心,为了孩子的身体健康,预防及拯救近视,已刻不容缓!新一代坐姿宝,是小学生眼睛的健康福音。
据调查,我国平均每个县约有10万多名小学生,该产品在许多地区市场尚属空白。庞大的市场,丰厚的利润,新产品大市场,几百元既可营销推广。若年销3―5万个,年利10―15万元。
四、营销建议
1.与小学老师联合销售;2.让小学院内商店代销;3.发展业务员推销;4.在小学门口摆摊自售;5.配合以上销售方式;在每个班选1-2名学生,每个人赠送1个,让学生成为产品活广告。同时,开展“买一赠一”促销活动(如买一个坐姿宝,送一支软铅笔)快速打开市场。
地址:466100河南商水博泰科技部
保护视力的意义范文2
为了确保距离保护装置的使用可靠性,通常保护装置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个是测量部分,这个部分主要是用来测量短路故障点的距离,并且判定短路故障点的方向。第二部分是启动部分,这个部分是用于判别系统的故障状态,当出现短路故障时,可以瞬时启动距离保护装置,其中一些保护装置的启动部分可以兼作后备保护作用。第三部分是振荡闭锁部分,这个部分是用来避免系统在振荡情况下而产生距离保护装置错误动作,采用二次电压的回路断线闭锁部分,可以预防电压互感器在回路断线情况下,因阻抗继电器操作而出现的距离保护失误操作。最后一个部分是供电设备的逻辑部分,通过这个部分可以确保保护装置发挥应有的性能,并且建立距离保护的各段时限。
供电线路距离保护装置的应用意义与优势
1距离保护装置的应用意义分析
距离保护是短路点和保护装置点的阻抗力决定,跟电压电流绝对值没有关联,当电流比较大的时候,母线残余的电压会相应比较高,而电流较小时,母线残余的电压就比较低,实际上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固定的比例关系。相比较于电流电压的保护装置,距离保护装置的第一、第二以及第三段保护与三段电流的保护作用非常相似。短路故障如果发生于第一段范围内,阻抗继电器可以瞬间采取保护动作,继电器是动作时间比较固定,跟电流的速断保护原则几乎一样,只是继电器是按照距离进行配合,并且不会受到运行方式的干扰,从而可以扩大保护范围,而且保持固定不变;而电流的速断保护装置需要电流的配合,并且容易受到运行方式的干扰,保护范围相对小而变化幅度较大。如果短路故障发生于较远的距离范围内,即当短路范围处于第二范围时,阻抗继电器可以建立第二阶段的延时继电保护动作,延时之后会促使机构跳闸。最后在线路末端距离保护装置中,在第三段时间里,继电器不会受到距离元件的运行干扰,因此在第三段发生的短路故障,工作情况以及工作方向与过电流保护方式十分相像。
2供电设备距离保护装置的优势
距离保护装置的工作特点展现了距离保护装置的使用重要性和优越性。距离保护也就是阻抗保护,利用阶梯型时限特征,将保护时限分成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中的距离保护装置是采取瞬时动作进行保护,第一段是继电器自身固有的动作时间,不用进行延时,通常在整条线路的近前端距离发挥作用。第二段距离保护主要是为了解决中后端的线路中所出现的短路故障。这个阶段保护工作原理与电流速断相近,保护范围与第一第二阶段范围互相配合。动作时间上比第一阶段长,通常会多出0.5s的时间间隔。末端保护装置中,没有设立距离元件,从而有利于增强保护动作的选择性。第三段时间将比第二段的时间还要高,以确保线路的相应阶段发生故障时,对元件的保护工作只在相应阶段进行。
距离保护装置在实践中的应用原理分析
供电线路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距离保护安装点处的电压就是系统的额定电压即Ue,线路中的负荷电流就是If,而短路故障发生时,母线上的残余电压为Uc,相比较正常工作状态下的电压要低出很多,线路中电流通常是短路电流即If要比正常的负荷电流高很多。因此,可以发现,线路故障保护的安装点处电压与电流比值应当为Uc/I,当正常状态与故障状态相比变化很大时,只要比较单纯的电流值或者电压值就可以清楚分辨故障状态与正常状态。
保护视力的意义范文3
关键词 护理教学 职业暴露 自我保护意识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所谓职业暴露,指的是由于职业和工作的关系将自己暴露在危险因素当中,而在这个环境当中有可能对自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一种情况。在医院,护理人员的职业暴露并不比医生少,护士受到患者或患者家属威胁、感染各种传染性疾病等事件频发。下面针对护理教学中护生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和提高这一问题进行探究。
1 培养护生自我保护意识的重要性
近几年来,社会对高素质护理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各卫生学校的护生成为了临床护士最重要的后备力量。护理学生在学校进行了基础知识、临床护理知识等不同层次知识的学习,从而逐渐掌握基本的医学知识和基本的护理操作技能。在护生进行专业知识和护理技能的学习过程中,其专业意识、专业行为以及专业习惯也逐渐形成。因此,在护理教学中,护生的一些职业习惯和专业素质需要在护理教学中进行渐进性的培养。
在护理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职业暴露的问题,使得护士将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暴露在危险环境下,比如,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出现患者威胁医生或者护士的情况,再比如,护士在工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一些传染性疾病、传染性血液、体液等。这就要求护士在工作中需要具备完善的自我保护意识,而这种工作当中的自我保护意识是学生在以往专业知识的学习过程中逐渐培养和形成,自我保护意识不仅仅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也是对患者的一种应尽的责任。因此,要保护自身的安全,需要在护理教学中对护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进行培养。①
2 在培养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时,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1 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首先,从教师和护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方面来看,目前的护理教学普遍偏重护理知识和护理技能方面的教学,在护理的实践教学当中,也无法及地向护生进行关于职业性损伤、自我保护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传授与讲解,在实践完成之后,对于某些一次性物品的处理问题不够重视,从而使得护生无法清楚地了解职业性损伤的现状,在实际的护理操作中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缺乏无菌操作的意识等。这些都使得护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十分薄弱,薄弱的自我保护意识显著增加了护生临床工作当中的危险性。
2.2 护理学教材方面的问题
从现阶段我国护理教学采用的教材来看,由于目前我国大多数卫生学校所采用的教材《护理学基础》中所涉及到的关于自我保护意识方面的内容很少,教材的内容普遍偏向专业的护理知识和护理技能。②而在当前社会迅猛发展的带动下,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得到长足的进步,医疗技术和各种新型化学药物、医疗设备等的应用大幅度提高,一方面,这些高技术和新型药物、设备的使用增加了护士在护理工作当中的危险性,对护士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另一方面,这些高技术和新型药物,尤其是一次性用物的使用越来越多,在使用完这些一次性的物品之后若不及时进行合理的处理,会对医护人员和病区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从而带来生物性和化学性的伤害。
3 培养和提高护生自我保护意识的措施
3.1 进行教材的改革
从教材方面来看,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需要对现行的《护理学基础》教材进行改革,补充教材中关于现阶段临床上新型化学药物和高新技术方面的内容,增加关于一次性医疗设备在护理操作中的规范使用和正确处理方面的内容,加大关于护生在护理工作当中的自我保护意识,从而有效树立护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3.2 提高护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除了教材之外,护生自己的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十分重要,对于如何提高护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培养和提高:(1)规范护生的自我保护意识的职业行为教学。首先,从职业行为方面来看,通过规范护士的职业素质和职业行为教学,进行护生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在进行职业素质和职业行为的教学过程中,为了激发护生学习的兴趣,可以结合实际的案例进行教学,让学生在当前的社会现状当中意识到自我保护的重要性。(2)通过临床见习提高护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其次,在临床见习的过程中,进行护生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比如,在学习完“医院内感染的预防与控制”这一课程之后,做好预防与控制方面的临床见习安排,让护生在见习的过程中充分认识到自我保护意识的重要性。③(3)补充社会知识方面的教育。最后,在护理教学过程中,还需要加大社会知识方面的教育,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医院的医护患之间的纠纷事件越来越多,在医护患纠纷事件当中,要避免受到伤害,就需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因此,教师可以在护理教学中增加关于社会知识方面的教育,比如,教师可以在上课前,将发生过的那些较为大型的医院纠纷事件当作案例来讲解,并与护生进行医院纠纷事件的分析,对医院、护士、患者之间的行为进行分析和探究等,通过社会当中真实发生的事件让护生认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的重要性,从而有效提高护生对现阶段社会的适应能力和应对纠纷事件的能力。④
4 结语
总之,不管是从医院医护患之间的纠纷事件来看,还是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现状来看,在当前的医院环境下,护士的职业暴露越来越高,高发的职业暴露对护士的身心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均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作为未来护士的主要后备力量,护生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十分重要,护生只有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的前提下,才能有效提高自身的自我保护能力,保障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
注释
① 王力.《基础护理学》实践教学方法改革的探讨[J].职业技术,2011.7:24-26.
② 李小红,文红英.三段式临床护理实践教学在临床护生实习中的应用[J].医学信息(上旬刊),2011.8:56-58.
保护视力的意义范文4
关键词:时事新闻;概念界定;著作权保护;立法建议
一、引言
最近几年,时事新闻作品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这反映出我国对于时事新闻著作权的保护不足。在我国目前的著作权体系下,很多侵权案例都以“时事新闻”为抗辩理由,这给司法实践和新闻媒体行业均带来了负面影响,更侵害了新闻出版从业人员的权益。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的定义明显具有不科学性,且法律界和新闻界对其定义也不统一。对时事新闻定义及理解的不统一,表现在司法审判中就是产生疑难案件,表现在新闻从业实践中就是侵权和投机。
二、“时事新闻”与“单纯性事实消息”的概念厘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并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第五条规定:“(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性事实消息。”可见,我国的著作权法将“时事新闻”等同于“单纯性事实消息”了。罔论其科学与否,我们需对其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
(一)“时事新闻”的概念界定
时事新闻,新闻词典将其解释为:“近期国内外发生的综合报道、背景资料、文件、统计数据、评议论述为主的时事,覆盖政治、经济、政策等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性事实消息。”而新闻界通常将其理解为“对国内外重大事件的报道”。如果把“时事新闻”直接理解为“单纯性事实消息”,新闻界学者大多是持反对意见的。在学术界,中国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认为,时事新闻就是纪实新闻,是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过程等客观事实(5W要素)组成的新闻。中国社会科学院梁彗星教授则认为,在报刊社、通讯社或广播电台等新闻机构的有关最近国内外大事的报道即时事新闻。笔者认为梁彗星教授的观点最接近社会大众对时事新闻概念的理解,也能将时事新闻概念所具有的意义完整地概括在内。所以本文对时事新闻概念的界定采用梁彗星教授的观点。
(二)“单纯性事实消息”的概念界定
关于如何理解“单纯性事实消息”,学界和司法界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仅从字面上来看,其是指由单纯的客观事实和现象组合成的信息,其中不包含作者的评述或细节描写。此观点强调新闻内容仅是对新闻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过程等客观事实进行单纯叙述,不涉及作者主观的创作手法,也可以将其理解为严格基于新闻传播的5W要素,对新闻事实进行的客观记录。笔者采用这种说法。
(三)“单纯性事实消息”归属于新闻作品
刘春田教授认为,纵然是客观记录,由于新闻从业人员及媒体的政治立场、经济观点、价值取向、道德标准和学术见解的不同,他们对客观事实的元素提取和组合报道就会不同。基于这种对新闻事实元素的选择提取和不同排列组合,体现创作者的独创性,因此单纯性事实消息符合作品的属性。而相反的观点认为,虽然对新闻事实5W要素的选取和不同组合体现了新闻作品的作者的主观创造性,但这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独创性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所以单纯性事实消息不能归属于新闻作品。笔者认同刘春田教授的观点,认为单纯性事实消息应当归属于新闻作品。因为独创性更强调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涉及作品中反映的思想、信息以及写作技巧等。并且,虽然独创性是认定著作权的实质性条件,但与专利权相比,其意义上的独创性要求并不高,只是要求该作品拥有独创或原创这种特性,简言之就是自己创作,且在表现形式上与已有的作品存在差异。显然,单纯性事实消息中对5W基本元素的不同选择和排列组合符合这个要求。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报刊社、通讯社或广播电台等新闻机构的有关最近国内外大事的报道即时事新闻。第二,可以理解为时事新闻中包含单纯性事实消息,单纯性事实消息是时事新闻中严格基于新闻传播的5W要素,对新闻事实进行的客观记录。单纯性事实消息在法理上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第三,时事新闻和单纯性事实消息在内涵和外延上不同,我国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将时事新闻直接解释为“单纯的事实消息”是不科学的。
三、时事新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合理性
探究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必须集中研讨三个问题:第一,时事新闻有无独创性。第二,时事新闻是不是一种表现形式。第三,如何平衡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和社会效益。
(一)时事新闻的独创性考量
在创作时事新闻的时候,不论是对新闻素材内容的获得还是分类整理,都是作者以发生的新闻事实为基础,通过主动筛选和编排所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随着新闻媒体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即便是时事新闻,媒体在报道时,也很难仅基于时间、地点、人物这些基础信息进行枯燥乏味的信息传播,新闻作品的作者更多的是主动对事实信息进行价值判断、选择和加工整理,体现了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属于智力劳动。因此,著作权法应该对时事新闻进行保护,而对其中单纯事实消息的例外规定主要是从保障公众知情权的目的考虑。
(二)时事新闻表达的多样性
“思想表达二分法”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原则,指的是该法保护的是表达形式而不是表达思想。在此原则下,如果特定思想所具有的表达方式非常少,如只有一种或者是很少的几种,或只能够用特定的表达方式表达某些主题时,对思想进行保护会导致思想垄断后果的发生,但思想是属于公共领域的,必须由社会公众开放使用。所以,著作权法不保护该特定表达。有业内学者将时事新闻归属于“特定表达”,因此认为时事新闻不应该受到保护。此观点之根源性的错误,便是依据现行著作权法的不科学规定——将时事新闻直接划入单纯事实消息这一范畴之内。但笔者认为,时事新闻不仅包含单纯的事实消息,更多的是在5W元素的基础上对新闻事实进行选择、整理、加工和报道。在此过程中,作者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自由选择新闻写作的采写点、侧重点和不同的手法,所以即使面对相同的新闻事实,不同的作者也会创作出不同的作品。可见,时事新闻不是“特定表达”,其具备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形式。
(三)时事新闻与社会效益
有业内专家认为,与一般的作品相比,时事新闻具有时效性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特殊属性,因此我们不应当赋予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单纯强调时事新闻的时效性是从社会效益出发,却忽视了新闻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时事新闻在创作过程之中需要花费很大的财力和人力,对于作者和媒体所具有的商业价值是非常大的。如果允许别人对时事新闻作品随便剽窃、复制和刊发,这对作者和媒体是很不公平的。如果时事新闻可以随便滥用,那谁还有创作时事新闻的积极性呢?单纯强调公众知情权。此观点认为如果强调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那么时事新闻在传播前就一定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这会在客观上限制时事新闻的传播。此观点也是只片面基于社会效益的考量。试想,如果仅以保护公众的知情权为由而否定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那我们是否可以推断:媒体上的一切新闻都应该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呢?总之,时事新闻具有独创性,具备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形式,不能单纯强调其时效性和公众知情权(但可以兼顾)。基于此,著作权法应该对时事新闻进行保护。
四、对我国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单纯性事实消息”的概念和外延
这一点应当向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学习。虽然日本的著作权法也规定不对时事新闻进行保护,但同时特别指出这样的时事新闻仅指传播事实报道;我国台湾地区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道所做成之语言著作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可见,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作品作了外延限定。我国在2014年的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中,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播报的单纯事实消息”。这确实是一种进步,但不完善——没有明文规定“单纯性事实消息”的概念和外延,在修改稿中应予以完善。
(二)对时事新闻进行分类保护
时事新闻作品并非单一类型,因此必须针对不同类型的特点进行分类保护。第一,时事新闻中,严格依据5W元素机械组成的单纯事实消息应当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将其置于公共领域中。这主要是从这类新闻的特点和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需要考虑的。第二,在5W基本信息的基础上,作者发挥主观能动性自主选择报道角度和内容,并加入自己的描写和叙述的时事新闻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规定依据合理使用原则,使其在公共领域保持一段时间,使用者在注明原作者和出处的前提下,可以自由使用。当然,使用的目的必须是报道和传播时事新闻。第三,在时事新闻的基础上加入了自己的分析,包含作者的观点和评论性内容的作品,则其观点和评论内容仍依照一般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方式进行保护。
(三)细化时事新闻合理使用的条件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有关新闻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仅体现在第二十二条中第四款:“报纸、期刊……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电视台等媒体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的除外。”但是并未对时事新闻的合理使用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基于时事新闻的社会效益,笔者认为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时事新闻明文规定可以合理使用,并对合理使用的具体条件作出细化:第一,合理使用的目的:时事新闻的报道和转载应当是非营利性的,以保护公共利益和公众知情权为目的。第二,作品的性质:具有著作权的时事新闻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且不会损害作者权益。第三,使用部分占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使用部分不能是实质性、关键性的。需基于引用的新闻内容来综合考量引用的数量和价值,以此来判定其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第四,使用效果:不得影响原时事新闻作品的潜在市场。
五、结语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将时事新闻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也是不合理的,将时事新闻直接解释为“单纯的事实消息”也是不科学的。时事新闻具有独创性,具备著作权法的表达形式,在传播中可以兼顾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是出于社会效益的考量,对其中的单纯性事实消息不予保护。我国在2014年的《著作权法》修改意见稿中,将原来规定不适用的“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性事实消息”是一大进步。首先将时事新闻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再次考量了时事新闻的社会效益,但是没有对“单纯性事实消息”的概念和外延作出具体规定,是为不足,应当予以完善。我们应当对时事新闻进行分类保护,并对其合理使用条件作出细化规定。如此,就能够实现对时事新闻作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兼顾社会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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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视力的意义范文5
因为,供水、供电、供气这是城市的市政,这实际上是当地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它有一定的社会化特征,但是绝对不能是完全市场化的和以营利为主导的。
基本用水需求应按成本价或保持微利
作为公共产品,居民用水的定价首先应该是以满足公共需要为目的,它主要应该考虑的是老百姓的承受力,水价不能够对人们的正常用水需求产生一种不必要的约束和压力。
基本的需求是可以测算的。对这种基本用水需求的定价,应该是完全按成本价或者说保持微利,这才能体现出它的公共性。在此基础上,才能说让价格杠杆发挥作用。
如果你超过这个基本需求量了,就应该实行高额累进的价格,因为这时候价格就对消费产生了约束机制,约束你不浪费。也就是说,定价机制需要区分开基本需求和过度需求。
定价机制还应该区分居民生活用水和营业性的用水。换句话说,我们需要用营业性用水收入来补贴居民的生活用水。比如说洗浴、洗车,现在像北京这么缺水的城市,这些服务的价格远远没有反映出资源的稀缺程度。
公共产品定价需透明
这不单是水所面临的问题,所有垄断性的公用企业,都面临这个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我们在关于几次成品油价格上调的时候都已经提出来了,这就是所有的定价依据都要说清楚。成本是如何构成的,要给社会一本明白账。
其实,水务企业也好,政府定价部门也好,经常都是在自说自话。我们现在需要知道,成本这笔账到底是什么样的?这个清楚以后,咱们才能去评价涨价是否合理、必要。因为,如果成本不透明,其构成中很可能计入很多不该计入的开支。比如,供水过程中大量的跑冒滴漏,是可以通过管理改进而补上漏洞的,就不应该打到供水成本里面去。
还有就是人员的福利,你是不是人浮于事、福利太高了,这一切都要交出一笔明白账。
水的市场化要在公益化前提下进行
有些地方把原来供水企业的股份卖掉一部分以后,将所获得的溢价收入转做别的事情去了。原则上,这样做是不应该的。因为,这本身就是政府需要投入的行业。现在很多地方政府把这样一些企业卖出去,一是想把包袱扔出去,二是还想在这里面捞一笔。但是你要知道,羊毛出在羊身上。
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的,因为市场化是相对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那种低效率、官僚化而言的,在这个意义上并不能简单地说市场化错误。但是在市场化的同时,政府必须意识到,市场化不是政府完全撂下提供公共服务这个挑子的借口,市场化也不是政府出卖这些公共资源获取利益的一个理由。因为,在这里面还必须要有一个市场化和公益化平衡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是中国许多公用事业改革存在的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比如医改。
保护视力的意义范文6
矛盾的现状
林业生态建设危及电网安全的现状,主要体现在林木与电力线路的矛盾问题方面。围绕电力设施建设对林地征用、林权流转、林木的采伐及补偿等方面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在农村表现为林地征用、迁移重植、林木修剪、砍伐和经济补偿等;在城市表现为园林规划、林权流转的经济补偿以及“林电安全”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体现的都是林电矛盾问题。林电矛盾是一对较难处理的矛盾,既对立又统一。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退耕还林方面。随着农民物权意识的普及,为了获取林地征用的经济补偿,农民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大面积种植,造成林权人与供电企业之间、林木与电力设施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另外,农网改造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地所属权的矛盾,涉及到林地所有权的补偿和林木成材后迁移重植费用的支付,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处理或补偿到位也会出现矛盾。
(2)自然保护区建设方面。林业规划与电网规划不协调。尽管相关法律法规都要求制定规划时,要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做到相互协调。但实践中,由于体制的原因,各部门之间沟通、联系渠道不够顺畅,人力、物力、财力各方面保障上不到位,加上各自利益保护,协调难度较大,导致在现实中各规划之间产生矛盾冲突。
(3)城市园林绿化方面。造林绿化成为建设森林城市和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城市电网和林木矛盾突出,林业部门和电力主管部门意见不一致。林业部门认为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要求,城市所有树木、花坛、花带、草坪及其设施,不论权属归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和拆除。因建设和更新确需砍伐和拆除的,由单位和个人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电力、电讯、广告、市政等单位架设的线路,必须按规定标高架设。树冠距线路过近需要修剪时,由线路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修剪,并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量的绿化补偿费。
矛盾的主要特点
(1)在思想上,部门利益为重,换位思考不够。林业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很大的行政执法权,电力部门作为民事主体,不具有执法权,主体性质的不同,决定部门间对利益的认识不一致。
(2)在法律上,缺乏统一的定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电力法律法规对电网建设、发展和安全保护作了明确规定;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林业建设、采伐、保护等也作了明确规定。《电力法》和《森林法》的法律效力处于同一法律位阶,对各自适用和保护的客体规定,各有侧重,导致两部门法在维护各自的利益时,发生矛盾和冲突。这是部门利益均衡的结果。随着电力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电力设施辐射面将不断加大,同时伴随倡导“森林城市”、“生态文明”等建设的加速发展,森林覆盖率不断提高。林业的发展,使得在电力线路廊道下种植树木的情形不断增多,严重威胁了电网的安全运行。电网与林业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解决好电力线路及设施与树木的矛盾,保障电网的安全,困扰着每个供电企业。
(3)在协调上,工作难度较大。国家实施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城市园林绿化,在电力线路下种植高杆林木给电网安全运行造成的威胁。这类矛盾由于规模大、补偿金额大、政策较多,涉及到当地林业资源保护规划和城市园林规划,往往需要上级政府出面,方能协调解决。(4)在涉群工作上,沟通有一定困难。农民等林权所有人,很少从大局出发考虑利益得失,往往出现电力企业依照法律政策给农民补偿,满意度依然难以平衡,引起重复上访,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5)在实施细节上,缺乏合理统一的意见。供电企业和林业部门尽管对线下树障达成有关协议,但并未有细化规范。一些人员擅自在电力线路保护区植树,阻扰电力工作人员对危及输电线路安全的树木进行清除,谋取私利,甚至造谣生事,致使供电企业不得不以数倍于树木价值的不平等补偿换取线路安全。
保护措施
(1)对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电力设施及输电线路,优先满足保护林业生态建设,电力部门根据现有的林业规划,编制自己的电力规划。①在城市电力规划中,尽量采取管线入地,减少城市架空线,美化城市道路环境。②电力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电力设施过程中如遇需要征占用国家林地时,须按照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到林业部门办理征占用地有关手续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给予林业所有者按电力行业规定一次性合理补偿费用,并与其签订不再在保护区内种植林木协议后方可采伐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