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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保护的发展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省管辖海域范围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保护优先、开发利用服从保护的方针,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开发海洋资源。
第五条沿海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强对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领导,将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力度。
第六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管辖海域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管辖海域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跨市、县(市、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由共同的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海洋特别保护区发展规划和全省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会同省发展改革、环保等有关部门制订全省海洋特别保护区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洋特别保护区规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八条下列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
(一)海洋生态系统敏感脆弱和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
(二)单种资源密度特别高的海洋生物定居区或多种海洋水生野生保护动植物的栖息、繁衍区域;
(三)能对区域环境、生态系统产生重要影响的海洋水文、地理环境,如涌升流、汇聚流、环境自净区、岛礁区等独特区域;
(四)领海基点等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区域;
(五)具有特定保护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文化遗迹分布区域;
(六)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亟待恢复、修复和整治的区域;
(七)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九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分为生态保护型、生物资源保护型、非生物资源保护型、自然遗迹保护型、资源利用保留型等多种类型,根据区域内保护对象和海洋经济发展方向确定海洋特别保护区类型,制定相应的保护区管理制度。
第十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具有重大区域海洋生态保护和重要资源开发价值、涉及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及其他需要申报国家级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列为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除本条第二款之外的其他海洋特别保护区应当列为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第十一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资源环境状况、海洋经济发展情况及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标准,组织选划论证和提出建区申请,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
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由各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政府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申报海洋特别保护区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书;
(二)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论证报告;
(三)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管理方案。
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书(空白)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论证报告按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编制大纲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建立、调整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名称按照“海洋特别保护区所在行政区”(或“地名”)加“海洋”加“类型”加“特别保护区”的形式命名。
第十五条经批准建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范围和界线,由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适当位置设立界标,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的撤销、调整和变化,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经批准建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加大对海洋特别保护区的资金投入,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开展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
(二)制定保护区的管理制度章程;
(三)制定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和保护与开发计划;
(四)负责保护区内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和评价;
(五)组织开展保护区内的日常巡护管理;
(六)组织保护区资源可持续利用开发活动和生态保护与恢复;
(七)组织开展保护区内宣传、教育、培训、国际合作交流和科学研究等活动。
第十九条经批准设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其管理机构或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年内编制完成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分区管理,可以根据保护与开发的需要和资源及环境的特点,适当划分出生态保护区、资源恢复区、环境整治区和开发利用区等。
生态保护区和资源恢复区内除保护区总体规划所明确可以开展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外,不得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环境整治区和开发利用区内可以开展
不与保护目标相冲突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
第二十一条根据对主要保护对象进行保护的需要,海洋特别保护区可以确定特别保护时段。在特别保护时段,严格控制对保护对象有较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活动。
特别保护时段由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社会公众告知。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进行炸岛、炸礁、采砂、围填海、砍伐林木等改变海岸和海底地形地貌或者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行为。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狩猎、放牧、捕捞、采集、垦荒、开矿、采石等活动;
(二)采捕野生鸟类、鸟蛋;
(三)炸鱼、毒鱼、电鱼;
(四)加工、销售、运输和携带以受保护的动植物与岩石等为原材料制作的旅游纪念品;
(五)采挖野生羊栖菜、水仙花、贻贝、泥蚶等水生和陆生动植物种苗;
(六)移动和破坏海洋特别保护区界标及保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严格保护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和重要的海洋生物洄游通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栖息地等重要生境。
第二十五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及区内开发活动使用海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开发活动和建设项目应当与保护区规划相协调,鼓励开展生态养殖、生态旅游、休闲渔业、人工繁育等与保护区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型开
发利用项目,建立协调的生态经济模式。
第二十七条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环境保护要求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措施,保护和恢复海洋生态。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影响景观的生产生活设施。在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和海岸工程建设,必须依法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第二十九条海洋特别保护区不得新建陆源污染物的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当逐步关停或改造成离岸排放,对入海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制度。
第三十条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不得擅自倾倒任何废弃物,生活污水必须实现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须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当地旅游部门制定旅游规划,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合理控制游客流量。
第三十二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区内有关单位共同制定防止海洋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遇突发性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对保护区的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状况定期进行调查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对生态保护、资源恢复、生态环境整治和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的效果进行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区内保护与开发计划。
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与开发计划调整应当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与开发计划调整应当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管理评估制度,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海洋特别保护区进行监督检查,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保护区总体规划,及时调整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与开发计划。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管理评估和考核制度,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或不遵守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相关管理制度,导致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或环境破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因管理不善致使海洋特别保护区受到破坏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保护区管理机构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因破坏严重而失去保护区存在价值的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批准,取消海洋特别保护区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海洋生态保护的发展范文2
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租用的一个钻井平台发生爆炸,大量原油流入墨西哥湾,在连续多次“堵漏”失败后,终于发展为“美国史上最大的生态灾难”。
而就在国人隔岸观火时,2010年7月16日,辽宁大连新港发生输油管道爆炸事故,原油泄漏进入渤海湾,给我们留下切肤之痛。
2011年3月,日本大地震所引发的核泄漏事故,将对海洋造成多大的污染,至今依然是个谜团。
海洋污染事件的频发,敲响了海洋保护的警钟,提示人类在向海洋索要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关爱海洋、保护海洋,实现海洋的真正价值。
以生态保护为前提
在经济发展的道路上,许多国家都经历过或正在经历“趋海化”――向海洋的聚集过程。据统计,如今,世界上3/4的大城市、70%的人口和70%的工业资本聚集在距海岸100公里左右的沿海地区。沿海地区的吸引力源自其较好的经济基础、便利的交通与优美的环境条件以及“造陆”获取的廉价土地资源。
中国海洋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高会旺指出,“海洋利用”与“海洋保护”在常规意义下是一对矛盾。他举例称:大量陆源污染物质入海,导致了近海区域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为扩大陆域面积而围海造地,造成了对海岸湿地与自然岸线的破坏;海上油气开发对海洋生态系统产生一定影响并具有生态破坏的高风险;过度捕捞会造成渔业资源的衰退和生物多样性的降低。
“而这些影响一旦发生,其负面作用将持续几十年甚至上百年。”高会旺说。
据世界自然基金会发表的研究报告称,在对1989年3月23日美国阿拉斯加州威廉王子峡湾的原油泄漏事件进行持续研究后发现,20年的时间仍不足以消除那次重大石油泄漏事故的后遗症,威廉王子峡湾及周边的许多地方仍覆盖着大量的石油。
“目前,人们在开发海洋中实施的保护更多是尽量减少污染物的入海量和对生物栖息地的破坏,然而从生态系统的角度看,这些措施是远远不够的。”高会旺谈到,近年来,日本九州大学的柳哲雄教授提出了“里海”的海洋利用与保护思路,基本观点是通过人类在开发活动中的主动措施来实现人类和海洋的双赢,维持或构造出高生产力和高生物多样性的海洋生态系统。“这一海洋开发和保护的双赢思路值得我们借鉴。”
毋庸置疑,鉴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人类开发海洋的脚步不会停止,“然而只要坚持‘开发保护并重,保护为先’的原则,就有可能实现人类和海洋的双赢。换言之,在海洋环境与生态系统保护中更加强调依据对现有环境特征与生态系统的认识,人们可以主动构建一种健康而可持续的生态系统。”高会旺呼吁。
世界的经验值得浙江镜鉴。翻开《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可以感受到浙江渴望“建设一批现代海洋产业基地”的热切期盼,但更有一个严厉的限制:所有的一切,必须“在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必须“以生态保护为前提”。
“要做到这一条,首要的规则就是有序开发,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放到突出位置。”浙江省海洋经济办公室主任张善坤表示,有关海洋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的范围正在进一步明确,并制定产业准入目录,严查违法填海、违法排放等行为,力图通过低碳技术、循环经济等方式,建设海洋生态文明。
海洋经济的加速发展,必然会加快人口的趋海移动。沿海产业带未来将会聚集更多的人口,新的城市也会成长。但是,发展海洋经济应更多地关注如何保障农民利益和生态环境,关注可持续发展。尤其是在一些台风、海潮较多的地方,更要把开发与防护更好地结合起来。
据悉,2011―2013年,浙江省政府将制定《关于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意见》;建立沿海各级海洋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资金制度;在台州、绍兴开展海洋循环经济发展改革试点。
浙江也意识到,在可预见的新一轮新型城市化的进程中,一边是人口与产业高度集聚的城市,一边是适合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大片原野粮田。即便是围涂成陆,也要使这些新空间成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
增进对海洋的了解和认识
浙江舟山是全国赤潮监控的重点地区。据2009年浙江省海洋环境公报,2008年这片海域发现赤潮9次,累计影响了2400多平方公里的海水。然而,正是这类频发的海洋危机,在舟山多数渔民头脑里却是空白。
高会旺指出,当前海洋保护出现的诸多危机,与人们太不了解海洋有很大关系。“因为不了解,对海洋的伤害不以为然;因为不了解,对海洋污损事件缺乏应对措施;因为不了解,对保护海洋缺乏自觉性。所以,增进对海洋的认识,是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海洋的前提。”
高会旺表示,许多人对海洋的认识,还停留在中学课本上介绍海洋的广袤与潮起潮落的运动特性。事实上,海洋有其自身的属性和丰富的生态系统特征,它既不是用之不竭的资源宝库,也不是能够容纳一切废物的廉价“垃圾场”,它更需要的是,人类在深刻理解其演化规律基础上对它进行悉心呵护。增进对海洋的认识,既包括进一步推进科学家层面对海洋基本规律的探索,也包括公众层面海洋意识的提高。
海洋意识是人类对海洋的自然规律、战略价值及作用的认识和反映。据悉,美国自2002年起已经建立了13个“海洋卓越教育”中心,它们在提高美国中学生与大众海洋意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开展国际合作的步伐也逐渐加快。2010年3月,中国海洋大学、厦门大学、南京大学等多所教育部直属高校与美国多所知名海洋研究机构在北京联合举办了“海洋卓越教育”的研讨会,探讨借鉴美国经验推动海洋科普教育的有关问题及可能性,希望高校不仅在海洋科学研究,也能够在增进全民对海洋的认识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据介绍,未来几年中,浙江将重点建设海洋科教基地。发挥群岛型城市特色与优势,高水平推进建设舟山海洋科学城,构筑我国新兴的海洋科技研发重地。加强浙江海洋学院、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吸引国外优秀海洋院校到舟山合作举办海洋类院校,支持国内优秀海洋院校在舟山建立涉海专业的教学、实习和科研基地,提升海洋高等教育水平。
“海陆一体化”的环境管理
百川归海,海洋环境尴尬,寻根溯源,都是陆地上的人们经意或不经意犯的错。
陆地污染物入海是造成海洋污染的直接原因。2009年中国海洋环境公报公布的结果显示,河流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总量较上年有较大增长。实施监测的457个入海排污口中,73.7%的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部分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污染呈加重趋势。
2009年,浙江监测了钱塘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和鳌江6条主要河流入海污染物和34个入海排污口。一年下来,6条大河将总量约196万吨的污染物带入了大海,接近八成的入海排污口污水超标排放,在12个重点入海排污口中,有8个排污口的邻近海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极差”和“差”。最令人担心的就是污水中的重金属。
常见的重金属有铜、汞、镉、钴、锰等,炼钢铁、造船、造家电,都离不开它们,这些工厂排出的废水中很可能含有重金属。重金属污染区域一般只在排污口附近,它毒性不小,能直接威胁我们的生命。
贝类海鲜们并不怕重金属,但它们有个习性很可怕:它们呼吸的时候会滤出海水,留下海水中的杂质,日积月累,生活在重金属污染水域中的贝壳体内,重金属越积越多。人吃了这样的贝壳,就麻烦了。任何一种重金属都能引发头痛、失眠、健忘、精神错乱、关节疼痛、结石乃至癌症。
还有一个很容易忽视的问题是,大气沉降也是海洋中陆源物质的重要来源。对于微量元素,如铅、镉和锌,全球大气输入大于河流输入;铜、镍、砷和铁等,大气与河流输入大致相当。
可见,“海陆一体化”的环境管理,不仅应该包括对入海河流、直排口的监管,也要包括大气污染的治理。
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倡导下,国际上于1995年启动了“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全球行动计划”,旨在应对人类陆地活动所引起的对海洋及沿海环境的健康、繁殖及生物多样性的威胁。高会旺表示,鉴于目前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污日趋严重,因此“海陆一体化”的环境管理首先必须落实“达标排放”,同时加强“总量控制”的推进力度。
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的同志介绍,浙江省将实施海陆污染同步整治计划。未来几年里,全省将全面推进近海陆域工业、生活、种植业、养殖业等污染防治和海洋污染同步治理工程,严格涉海工程项目环境监管,建立健全海上重大污染突发事故应急体系。
海洋生态保护的发展范文3
【关键词】生态文明 法制建设 公众参与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主义文明体系的基础。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离不开生态文明。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对科学发展观理论的高度阐释和全面升华。要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法制建设是其根本保证。
完善生态立法
健全的生态法律制度,既是生态文明的标志,也是生态保护的屏障。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框架已基本上建立起来,环境保护法以及关于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森林草原、土壤、动植物资源、山脉草原、海洋保护等相关法律制度已基本具备。我国从科学和社会发展等多方面认识到了气候变化的巨大影响,已开始进行积极的应对。2005年通过了第一部《可再生能源利用法》,在这部法律的指导下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取得了很大成绩。我国参加了关于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尤其在控制全球气候变暖方面,中国致力于推动公约和议定书的实施,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尽管如此,我国生态文明的法律形式和体系仍不完善,主要表现在:首先,现行宪法缺乏对生态文明内在要求的考虑,没有明确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宪法也尚未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的概念。公民的“环境权”即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而且公民的环境权仅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应该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①同时,环境基本法的应有地位没有得到立法确认,现有的单项自然资源法中,也没有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主要的立法目标。其次,环境污染、生态保护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规定也过于原则性。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只涵盖了污染防治和环境资源保护,且内容主要集中在污染防治上,缺少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对于电磁辐射、光污染等方面尚缺乏全面系统的法律规定;更缺乏专门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三,缺少保障实体法实现的程序立法。
建立健全我国的生态法律制度体系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第一要务。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立法:一、把“生态文明、环境权”写入宪法,确立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确立公民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从根本上保证生态文明健康发展。二、调整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倡导人口与生态相适应,经济与生态相适应,把生态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上。三、制定有关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循环经济、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四、修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将《环境保护法》修改为《资源环境保护法》,增加自然生态保护方面的内容,增加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机制,使其真正成为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的综合性基本法律。五、在各种经济立法中突出生态环保型经济的内涵,使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在经济法中得到充分体现。
规范生态执法,严格生态司法
目前在资源环境保护的执法过程中,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打击不力,执法不及时、不到位等现象。具体表现为:一、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中,存在人治大于法治、关系大于原则、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现象。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三、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存在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开口天大,闭口碗大”的现象。四、地方的环境监察机构片面强调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不敢碰硬、不敢执法、不愿执法。五、存在“重视被动执法,轻视主动执法”现象。六、存在放松日常监管,依赖专项行动现象。上述情况不能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要消除这种现象,创造良好的生态建设执法环境,必须加大执法、司法力度。
提高执法人员生态保护方面的执法水平。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直接决定着法津是否能被准确执行和适用。应该对执法人员进行有关自然资源、环境知识及其他法律知识的培训,增强他们对生态法律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他们重视生态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丰富他们的专业知识,提高执法水平,在生态法律保护方面做到执法的正确性、合法性、及时性、合理性及公正性。
完善环境管理模式。目前我国的环境管理模式是分割的,如工业污染归环保部门管,农业污染归农业部门管,污水处理归建设部门管……权、责、利不统一,使治理的行政成本极高,应健全管理机制。首先,建议组建资源环境部,将国土资源部与环境保护部合并成立资源环境部。由资源环境部统一行使监管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职权。其次,地方环保系统实行垂直领导。为了更好地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执行环境法律规范,落实党和国家的环境政策,地方的环保系统应实行垂直领导。将各级地方环保执法部门从同级人民政府独立出来,实行环境保护的垂直管理体制。②
建立健全生态执法、司法保护的组织体系。生态问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复杂性,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运用大量的自然科学知识。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组织处理生态案件,以提高生态执法、司法保护的质量。③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违法超标排污主体和生态资源破坏主体的处罚力度,严惩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对破坏资源环境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
普遍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自开展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以来,已经出现了一批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造了成功的经验。例如,河北省廊坊市成为全国第一个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中等城市和ISO14000国家示范区,被国际组织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表彰为全国首批保护臭氧层示范城市,人民群众从中得到了丰厚的环境实惠。在生态建设中,既改善了生态环境,又弘扬了生态文化,还发展了生态经济,提升了综合竞争力。
随着公众环境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人们逐步认识到建设生态文明、保护生存环境,关系到每个公民自身的生存和子孙后代的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人人有权。因此,要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的公众参与度,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范和完善环境污染听证制度,使公众能够通过适当的机会、手段和途径参与环境法律监督。同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每位公民都有资格和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实现全民参与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制度。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以保证环境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推进生态文明进程。
完善生态环境补偿和法律援助机制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环境补偿的法律制度。据国家对外的中国环境绿皮书《中国环境的危机与转机(2008)》的资料显示,一些地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早已超过了环境容量。中国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的前景任重而道远。建立和健全生态环境破坏补偿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环境补偿是侵权主体因造成自然环境的破坏需要修复,依法承担物质给予责任的制度。在经济活动中,由于开矿造成地表塌陷、山体滑坡、耕地破坏,工厂的废气、废水、废渣造成大气污染、江河湖海水质恶化,以及违法狩猎造成野生动物快速灭绝等,都应该给予补偿,但是谁来进行追究,谁来承担法律责任,标准如何,法律均未明确规定;更谈不上补偿标准、追究责任的途径、被追究的对象和追究的方式。因此,在国家尚无统一规定的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制定、实施生态环境补偿的政策,或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若干地方性法规,积累经验,不断完善和推广。国家还应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给困难者以帮扶。污染受害者处于弱势,生态破坏方往往属于强势,国家应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开设权利保护中心,建立环境维权律师援助队伍,帮助受害者维权,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法律的实施需要公民的守法。要建立完善的生态文明教育机制,强化从家庭到学校再到社会的全方位生态教育体系,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各种创新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科普知识和价值取向,从而将生态文明的理念渗透到生产、生活各个层面,增强全民的生态忧患意识、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守法意识,进而自觉遵守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人类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保护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必须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法制建设是推进生态文明进程的根本保障,要通过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协调发展。(作者为廊坊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 张慧欣:“论公民‘环境权’的确立及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赔偿”,《法学》,2004年第6期。
海洋生态保护的发展范文4
浩瀚的宇宙带给人们无限的遐想,同样人类也从未停止过对海洋的探索。海洋生态系统中蕴含着无数的生命,同时也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海洋中的动植物就是我们这个地球的清洁工。在整个海洋生态环境食物链中的所有动植物,都在有机地运动着循环着。它们构成了一个可循环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生态食物链。海洋中海蕴含着丰富的矿产资源,譬如石油、天然气、煤矿、铁矿、可燃冰等等。海洋中几乎含有陆地上所有类型资源,甚至于还有一些陆地上没有的资源。然而一直以来人类过度的捕捞和开采海洋资源,造成了海洋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同时,各种类型的海洋污染也是罪魁祸首。特别是近海海域污染严重,一些沿海城市基本都是人口密集区,同时也是工业发达地区。这里每天都会产出大量的工业垃圾,其中含有严重超标的铅、镉、汞等有害污染物。据统计,全球每年有上百亿吨的工业污染物排放入大海之中,这些污染物使得海洋生态环境变得非常脆弱。此外由于富含高营养物的污水大量排放入海洋,导致近海水域赤潮频繁发生,给各个国家的近海养殖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近海岸的人工挖沙采礁、人工填海造城等活动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现如今人类已经本文由收集整理深切的感受到由于自身的破坏所带来的惨痛代价,如何才能够更好的保护海洋环境,重建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生态系统已经迫在眉睫。
哲学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最一般规律的科学。自然、人、社会三者的关系是马克思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而在其所有研究分析的范围中,最重要的也是话题最多的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哲学中的自然观是理论中有关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论,它是以自然科学为基础发展而来的。马克思把大自然看作是人类自身感性生活中的一部分,并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将人与自然的关系深刻地解释清楚。哲学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是自然界的存在物,人不能离开自然界而生存。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人类不仅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而且以劳动为媒介与自然界进行相互改造。人通过实践活动改变着大自然,从而不断地去认识和感知大自然。人类对自然界改造的每一次进步,即意味着人类受制于自然界方面也同时前进了一步。改造得越深刻,受制愈强烈。因此,人类在改造自然的时候,必须要遵循自然界的规律。只有不断地认识和遵循自然规律,人类才能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社会发展,从而发展人本身。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然观是生态自然观。在坚持生态自然观时,要特别注意反对两种错误观点,一是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即形而上学的机械式自然观,认为大自然是由大量的个体组成,彼此之间没有什么联系,把大自然看作是静止的僵死的。二是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点,即只看到大自然这个系统,而忽略了人类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观点。以自然观看待人与海洋的关系,必须坚持人类在开发利用海洋的时候,要遵循海洋发展规律,保护海洋,保护海洋生态。反对那种借口人类利益高于一切,为了利益不惜破坏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思想和行为。当然那种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为借口,反对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思想和行为也是不可取的。
自然观是生态道德的理论基础。给自然以道德关怀是人类发展的进步的标志。生态道德理论在自然观上,摒弃人类中心主义,推崇自然循环理论,认为大自然是一个统一的运动的有机整体;在认识论上,反对将人与自然分开而论,主张人与自然的相互依赖性;在价值观上,认同构成价值的内容是多样的,是具有普遍性的。也就是说,以自然观为基础的生态道德观告诉我们,人类不能只对人自身讲道德,对于自然也应该给予道德的关怀即要有生态道德。原始人类基本都是以最基本的生产工具从大自然获取生活必需品,那时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很小。但是随着人类自然科学的不断发展,大自然也遭到了人类空前的掠夺式开采。从大自然中得到发展的科学技术,再利用到破坏大自然上显然违背了生态道德理论。现在的海洋生态系统受到人类严重破坏,也都是由于人们没有深刻地认识到海洋和自身生活的密切关系,以人类中心理论去判断自身的发展方向的结果。所以我们应该认识到现在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并不是一朝一夕造成的,是由于人类日积月累的进行海洋资源的掠夺、对海洋生态的践踏所导致的。因此,改变原有的对待海洋的态度和方法,给海洋以德关怀,这正是哲学中自然观的、道德观的完整体现。
海洋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对海洋环境的重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也相继出台。关于海洋生态环境的道德关怀理论建设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制定经济与海洋环境相互协调发展的政策
一些主要依靠海洋进行经济发展的国家和地区,一定要以科学发展的眼光去看待海洋与自身经济发展的关系。针对那些近海地区,一定要严格控制陆地污染物向海洋中的排放。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沿海地区近海环境的污染程度也在不断的加重,要加紧一些工业和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的研发,又要针对性的将污水中重要污染物进行根本性清除。加强对入海排污口的管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一律清除。同时农业发展所带来的污染也应该受到重视,鼓励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减少各种农业化肥或者农药的使用。“海洋容量”的提出是为了能够控制陆地向海洋排放废弃物的总量,一定要对所排放区域的海洋环境进行调查研究测算,分析这片海域的自然降解速度,坚决遵守河海统一,陆海兼顾的原则,根据所测定出来的海洋污染物总容容纳,列出每个海域所允许的污染物排放量,未经许可坚决不能向这片海域排放更多的废弃物。
绝对禁止向海洋中排放具有放射性的污染物,在进行海上废弃物倾倒时一定要对倾倒区域进行海洋生态环境检测,防止对该区域动植物生命的危害。同时要不间断地对该区域进行环境检测,观察该区域生态环境的变化,分析倾倒物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严格控制海上交通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加强船舶防铅泄露设备的维护,同时加强大型港口处有关船舶废水、废油、废渣处理工程的实施,制定相关的政策。近些年来海上船舶漏油以及有毒物泄露情况多有发生,一定要制定有关的防范措施以及补救措施,从根本上遏制这些事故的发生。
2.大力推行海洋生态保护区
通过各种监测手段进行海洋生态环境评价,逐步地推行海洋生态保护区的构建。针对于一些海洋濒危物种的生活区域,建立实时的监测系统,保证这些动植物的正常生活环境不受到危害。譬如我国广东省到目前为止就建立了将近50个海洋生态保护区,所保护的海洋面积达到55万公顷。在所保护的海洋面积内生活着如豚类、大鲵、文昌鱼等珍贵的海洋濒危动物,大黄鱼等重要经济水产品的生活繁殖区域,红树林等对海洋环境有着重要生态循环作用的植物。自2004年发生了印度海啸以来,各国纷纷开始注重海洋生态防护林的建设,从之前的单一体系防护林,发展为现如今的滨海湿地防护,滩涂红树林防护以及城镇乡村防护、荒山绿化防护等多层地多级别的防护林体系。
3.不断加强海洋生态的监测能力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为我们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提供了坚强的技术支持,现如今可以利用卫星、飞机、海洋监测船、海上基站等多种检测手段相结合,实现海洋生态环境的全方位立体实时监控。同时,还应该加强海洋生物的监测,海岸线的监测,严重海洋气象灾害预警系统的构建,监测区域内的污水入海口监测,入海污染物成分鉴定。
4.提高人们对于海洋环境的道德关怀认识
海洋生态保护的发展范文5
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目前仍处在探索阶段,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理解与划分方法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体系(喻本德,2013)。2014年环境保护部出台《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在国家层面上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给予了技术支持,市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还没有统一的方法。我国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29条明确要求,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从制度上保护生态环境,使生态环境资源得到高效利用,保证国土的合理有序开发。生态红线的提出在国家层面上统筹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利用、环境管理等领域的结合,可以改善当今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1.1生态保护红线的产生及相关研究
近年来对生态环境的关注不断加大,关于红线的划定也有了一些有益的探索。2000年,浙江安吉的生态规划中出现了生态控制区的概念;2005年,《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中出现了“红线调控”,并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域和重点水源涵养区划为红线保护区域。《十一五规划纲要》中为保证国家耕地安全,提出了18亿亩耕地红线,缺点在于没有在空间和质量上来保证耕地的安全;2012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划定了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分别是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控制红线,这三条红线没有从空间上落地实施。2012年10月,国家海洋总局提出了海洋生态红线区,包括重要旅游区、历史文化遗迹与自然景观、重要河口、重要渔业海域、重要砂质岸线、沙园保护区域、特殊保护海岛、重要滨海湿地、滨海海洋保护区等。2013年林业局开展了生态保护行动,就林地、湿地、荒漠植被和物种划定了4条红线,只是确定了“红线”的数量,对区域生态安全保护的管理意义不大。关于生态红线的划定,国内学者也做了很多的研究。王金南(2014)等从环境的保护的角度出发,并结合目前严峻的环保形势,重点论述了建立国家环境红线的意义。杨邦杰(2014)等则从国家生态安全的角度出发,分别从环境质量红线、生态功能保障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分别论述了划定生态红线的必要性。许妍(2013)和李汉英(2014)则分别从近海、胡泊的角度研究了渤海、巢湖的生态红线的划定。有学者也对城市生态红线的划分也做了相关的研究,主要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划定生态红线,(吕红迪,2014;喻本德,2014)。2012.10月,环保部草拟了《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指南(初稿)》;2014.2月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实行)》,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
1.2生态红线概念和内涵
关于生态红线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概念,之前的学者关于生态红线的定义有很多,如龙花楼认为生态红线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持续发展,维护区域的生态服务功能,在空间上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范围(龙花楼,2014)。吕红迪则认为生态红线是空间概念,空间上维护生态安全和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严格保护的区域(吕红迪,2014)。王金南[1]认为生态红线不仅是空间的而且是数量的,重点阐述了环境红线框架,在总量控制上划定生态红线。目前关于生态红线的研究都具有明显的尺度特征(饶胜,2012),关于生态红线的划分研究也有很多,如喻本德[7]通过生态资源和地质遗迹对深圳市大鹏新区进行了生态红线分区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进行了细化,但是没有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王金南,2014;喻本德,2014)。我们认为生态红线应该是“多要素、多领域、重过程、含管理”的综合性体系,不仅只涉及空间方面,而应该是能够涵盖人类基本生存环境、能够体现当地的可持续发展、关心区域内人类福祉的体系;生态红线应该是维护区域的生态安全,改善区域环境质量,自然资源得到高效和可持续利用的区域。具体包括环境质量红线,资源利用红线、生态功能保障红线,即在功能、质量和空间上对生态保护区域进行控制(见图1)。
1.3研究区域
大鹏新区位于北纬22°27′5.32″至22°40′21.07″,东经114°23′52.88″至114°35′35.23″,地处深圳市的最东端,东临大亚湾、西隔大鹏湾与香港相望。人口18万,陆域面积302km2,海域面积302km2,海岸线长133.22km。属热带海洋性气候,年平均气温22.5℃,年平均降水量约为2000mm,年日照2120.5小时。土壤属赤红壤、红壤,土壤的酸性较大,主要为低地常绿季雨林,森林覆盖率76%。基本生态控制线面积为221.9km2,占大鹏新区的77.9%。地势东南高,西北低,为低山丘陵滨海地区,多低山丘陵,区内多独立小溪流。梧桐-马峦山系自西向东延伸形成一道自然屏障,将东部滨海地区与深圳其他地区分隔,成为一个独立的生态区域。2012年大鹏新区国民生产总值为254.3亿元,三产比为0.2:75.7:24.1,二产所占比重相对较高。大鹏新区未来的发展原则是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目标是建设成为“生态生物岛、生态健康岛、国际旅游岛和世界级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
2.研究方法(Researchmethods)
本文通过现场调研、查找资料和遥感解译等方法,采用“自然-经济-社会”相结合的方法,从“基本生存环境-可持续发展-人类福祉”3个方面开展生态红线的划分。
2.1生态功能保障红线
生态功能保障红线是指具有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调蓄洪水、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功能,能够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然生态空间基础。大鹏新区为南中国海少有的山地半岛,森林覆盖率高,生物多样性相对较高,水土流失问题较严重,故选取土壤保持、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土壤保持功能评价采用实际的土壤保持实物量来评价,为潜在土壤侵蚀量与实际土壤侵蚀量之差来表示,即土壤侵蚀量A=RKLS(1-CP),以上数据中的各参数均为通用土壤流失方程USLE(UniversalSoilLossEquation)中的各个因子(蔡崇法,2000)。水源涵养功能评价采用水量平衡法,通过降水量、蒸发散量算,蒸发散量用等价的径流系数来表达(李双双,2011;王晓学,2013)。生物多样采用INVEST模型计算,结合景观类型敏感性和外界威胁强度得到生境质量状况,并根据生境质量的状况来评估生物多样性(余新晓,2012)。生态功能保障红线则有土壤保持功能、水源涵养功能和生物多样三个因子层,无量纲处理后,利用GIS技术叠加分析得到。
2.2环境质量红线评价方法
环境质量红线是指区域环境内多能容纳的最大污染物的容量,主要从环境承载力方面进行考虑。依据环境因素中对人类生存环境影响的重要程度,选取水和大气两个因子作为环境生态红线的基本要素。2.2.1水环境容量评价方法根据大鹏新区现有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以及水环境特征,确定地表水环境质量保护目标,相应构建河流水质模型,建立污染物入河量-河流水质-入海水质之间的关系。基于大鹏新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约束,确定大鹏新区最大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大鹏新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计算采用箱式质量输移模型(CSTR)。CSTR模型可以包括任意形式的流量和污染物源汇项,例如点源、非点源、下渗、取水等,也能处理比较复杂的支流关系(邓义祥,2011)。2.2.2大气环境容量评价方法大鹏新区空气污染物来源主要包括本地排放(固定源和移动源)和区域输送。本地源排放污染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可通过高斯模式进行模拟。除本地排放外,在不同季节主导风作用下,深圳市、珠三角工业区、香港、台湾及内地其它省份均可能通过大气污染物的中远距离输送对大鹏空气质量产生影响。区域输送的大气污染物对大鹏新区空气质量影响利用综合空气质量模型CAMx进行研究。大鹏新区大气环境承载力应在综合分析本地各类污染源对大气污染物浓度影响的前提下,以环境空气质量“反降级”为目标进行综合分析(王继康,2014)。大气环境承载力估算应综合考虑外部污染物区域输送和本地污染源排放,针对不同产业发展情景进行分析。以葵涌监测站2012年监测数值为基准,假设机动车流量8000辆/天(旅游淡季),外部污染物区域输送量恒定,确定大气环境质量基准。在此基础上,分别考察工业源排放增长和移动源排放增长对大鹏新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工业源排放增长设定参考《大鹏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的GDP增长13%,分别假设一般工业源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在现有水平基础上增加13%;移动源排放影响分别依据淡季(8千辆/天)、旺季(4万辆/天)和黄金周时段(18万辆/天)机动车流量进行设定。此外,参照国内外重要旅游区交通模式,以轨道交通为代表的大中运量公共交通将是未来大鹏新区交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以电力为能源的轨道交通在运行过程中基本可实现大气污染物零排放,按轨道交通分流50%旅客进行估算,增加旺季机动车流量减半的情景(2万辆/天)进行分析。数据模拟点选取“葵涌”气象站为检测点位,以保证分析数据与葵涌监测站数据具有良好的对比性。
2.3资源利用红线评价方法
大鹏新区作为深圳市的后花园,旅游资源丰富,区域内无矿产资源,故本文仅对其旅游环境承载力进行评价。旅游环境承载力(刘伟,2010)是某旅游地在一定时期内,其旅游系统整体功能能够正常发挥条件下所能承载的游客数量,是旅游复杂系统中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结果。旅游系统包括旅游区与景点子系统、交通子系统、服务子系统等多种系统,受到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的综合作用。综合前人研究成果,旅游承载力可以分为资源空间承载力(RE)、生态环境承载力(EE)和社会心理承载力(PE)3个分量,用公式可表示为:TE=ω1×RE+ω2×EE+ω3×PE式中:ω为各指标的权重。
3.结果与分(Resultsandanalysis)
3.1生态功能保障红线
通过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分析,利用ArcGIS进行叠加分析,得出生态功能较好的区域,即其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均比较高,与大鹏新区内生态控制线的区域基本吻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有相应法律的保护,故选定大鹏新区基本生态控制线作为生态功能保障红线,面积220.79km2。且大鹏半岛国家地质公园、大鹏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区均位于生态控制线内,与生态功能高值区基本相当。
3.2环境质量红线
3.2.1水环境容量评价结果水环境容量分析,综合考虑大鹏新区各控制单元的稀释环境容量、自净环境容量和背景负荷,得出大鹏新区各控制单元的可利用环境容量。大鹏新区各控制单元CODCr、NH3-N、TN和TP可利用的环境容量分别为720.5t/a、36.4t/a、67.5t/a和6.67t/a。3.2.2大气环境容量评价结果大鹏新区工业源排放的二氧化硫和颗粒污染物对本地大气污染的贡献均很低,区域内移动源排放对区域内大气影响较大,移动源排放污染物对环境空气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大气中氮氧化物浓度的升高。移动源对于大气的影响主要参照淡季、旺季和高峰时期进入大鹏新区旅游的机动车数量,及轨道交通分担50%旺季机动车运力(降低50%机动车数量)的情景,设置四种情景模式,即入岛旅游机动车分别为8千辆/日、2万辆/日、4万辆/日和18万辆/日,分析不同情景模式下移动源排放污染物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考虑到情景3(旅游旺季)和情景4(高峰时期)主要发生在特殊时段,因此情景分析中重点考察移动源排放污染物的日最大浓度变化。由前面的讨论可知,移动源排放污染物对环境空气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大气中氮氧化物浓度的升高,因此情景分析中以氮氧化物为典型代表物进行研究。三种情景下氮氧化物排放量估算结果及其对各关注点大气中氮氧化物浓度的贡献如下表所示。由图可见,情景3和情景4中来自移动源排放的大气氮氧化物均超出国家氮化物排放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氮氧化物24小时均值标准为100ug/m3)。由于氮氧化物是大气臭氧污染物形成的重要前体物,高浓度的机动车排放将在极大程度上促进大气光化学反应的进行,导致臭氧浓度升高,加重大鹏新区臭氧污染态势。当情景2所示的轨道交通分担旺季50%机动车运载力(降低50%机动车数量)时,除大鹏镇外其余点位来自机动车排放的大气氮氧化物浓度均降至国家标准以下。由上述结果显示,当机动车为20000时,即轨道交通分担旺季50%机动车运载力(降低50%机动车数量)时,为移动源的临界点,在此范围内可以保证大气容量在国家标准内。污染物在大气容量界限内。大鹏新区大气中氮氧化物除来自移动源外,还有来自本地工业源排放及外部区域源的输入。根据大气污染物来源分析结果可知,本地排放的氮氧化物对大气氮氧化物浓度的贡献仅占三分之一左右。也就是说,即使在情景1条件下,综合考虑本地工业源和外部区域源影响,大鹏镇关注点的大气氮氧化物浓度也基本接近国家二级标准。虽然大气光化学过程能部分降低大气中氮氧化物浓度,但将直接导致大气臭氧浓度的升高。
3.3资源利用红线评价评价结果
(1)资源空间承载力(RE)指在一定的地域内在空间上所能承纳的游客数量。根据大鹏新区旅游资源的实际情况,采用面积法进行理论计算,即旺季5.4万人次/天,平时2.15万人次/天,淡季则为1.89万人次/天。(2)旅游地的生态环境承载力(EE)取决于3个变量,一是旅游地自然生态系统净化与吸收污染物的能力;二是旅游地人工系统处理污染物的能力;三是单位时间内人均生产的污染物数量。对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最大的是旅游者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和大气净化能力。计算得出大鹏新区固废承载力为5000人次/d。综合分析大鹏新区空气质量优良,现有状况大气承载力比较大。(3)社会心理承载力中主要考虑旅游者心理承载力,旅游者心理承载力(PE)可分为基于人群敏感度的心理承载力和基于景观敏感度的心理承载力。大鹏新区游览面积(S)约为59.63hm2,利用率(K)取80%,旅游者在心理反应良好时占有的人均面积(P)为10m2(《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第3章一般规定),旅游者游览平均耗时(t)为4h,以每日平均开放时间(T)为8h计算。利用下面公式进行计算:PE=SKT/(Pt)则旅游者心理承载能力为9.54万人次/d。旅游承载力遵循既要减小主观随意性、提高权重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同时又要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采用专家打分法给权重赋值,资源空间承载力(RE)占65%,生态环境承载力(EE)占30%,社会心理承载力(PE)占5%。分别以旺季、平时和淡季标准计算得出大鹏新区最大、中等和最适旅游承载力见表5-28。由此可知,大鹏新区最适旅游承载力为18555人次/天,即677.3万人次/年;中等承载力为20245人次/天,即738.9万人次/年;最大承载力为41370人次/天,即1510万人次/年。首要限制因子为固废处理能力,其次为沙滩容纳能力。因此,建议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固体废弃物处理能力,适度开发沙滩资源,从而提高新区的旅游承载力。
4.结论(Conclusions)
海洋生态保护的发展范文6
环保部副部长李干杰说,划定生态红线就是为了减少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遏制生态系统不断退化的趋势,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与划定生态红线区相配套的是,环保部门还将划定全国的环境功能区,不同的功能区执行不同的产业政策。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将提高城镇化、工业化和资源开发的准入门槛。
不久前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提出了“生态红线”的概念,这对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具有重大意义。“生态红线”是一个信号,体现了国家以强制性手段强化生态保护的政策导向。
我国森林面积近年来持续增加,但这种增加主要来自疏林、灌木林和人工林,天然林却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成熟林平均每年减少61万公顷;我国共有近0.2亿公顷优质草地被开垦,现有草地的产草量比20世纪50年代下降了30%-50%;天然湿地大面积萎缩、消亡,湖泊洪水调蓄能力下降,有研究表明,若尔盖高原地区的湿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在1975年-2006年期间减少了37%。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势头下,不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生态系统面临的严峻局势将很难扭转。而一旦生态系统被破坏后再进行恢复,即使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往往难以恢复原状。
“红线最大的作用是警示。”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生态所副教授刘雪华说,“在耕地保护上,有18亿亩耕地红线的划定,这是死保的底线。对生态系统设置红线的意义也在于此,在红线面前,开发建设活动必须止步。这是保证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也是为子孙后代保留生态资源、实现厚积薄发的基本储备。”
从技术角度来讲,生态红线区在划定的过程中既要考虑生态系统本身的敏感性和服务功能在空间分布上的差异性,也应将自然环境给产业发展带来的风险作为重要因素加以引入。具体来说,生态红线区的划定应综合考虑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土地覆被类型、坡度、地质灾害、水土流失、海水入侵、风暴潮、暴雨山洪、近岸海域脆弱性等多重因子。
对于“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专家认为,脆弱的地区一定是敏感的,但敏感的地区不一定脆弱,在具体划分过程中要开展生态环境的敏感性和脆弱性评价,《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分的禁止开发区域基本应属于这个范畴。
从2005年3月提出“国家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补偿机制”到现在,我国生态补偿的法规、政策以及实践三方面都在同步推进,在生态红线区内开展生态补偿既有必要,也有现实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