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政策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政策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政策

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政策范文1

关键词:电子商务;商务发展;税收

前言

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潜力巨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转账和安全认证等相关技术的日益成熟,特别是互联网的全球普及,使用的人数急剧增加,电子商务发展日益迅猛。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全球已有仰叨多万企业参与了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预计2001年将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0亿美元。

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由于数据传输速度较馒,与国际互联网出口连接的频宽较窄;网络供应商基本都处于亏损的体态;网上安全认证的可信度不太高;网上支付体系的不完善;许多企业对电子商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物流送配方式的发展滞后;有关法律制度的缺位,等等原因,使用互联网的人数目前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一般经验表明,当上网人数达到1500万-2000万人时,电子商务将会出现盈利点。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将会出现飞速的发展。

电子商务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在人类经济发展史上,每一次创造财富方式的改变必将带来经济领域的革命。从以劳动力密集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到以资本积聚为基础的工业经济,再到今天以智力创造为基础的知识经济,无不证明电子商务是人类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这个世纪之交的时刻,知识经济蓬勃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加速,智力成果的创新与发展,随时都改变着经济发展的方式,同时也决定二个国赛能否在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事中取得优势,电子商务正是承载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方式。因此,电子商劣的兴起和拔犀,己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和商务模式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厂个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领域的一场变革正如主席指出的: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品经营和交易方式,电子商务不仅会改变现有的企业模式,而且将对经济全球化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改变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电子商务是对传统商务形式的一场革命,对税收带来了新的冲击。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的可隐匿姓、有些交易物的无形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基本特点,使电子商务对现行的贸易体制、交易方式、信用体系以及政府管理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特别是对现行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务管理、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法律也带来了新的冲击。

电子商务对税收产生的各种影响,归根到底将使目前的税基和税源发生巨大的变化,如果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手段不能迅速跟上,可能使我们应该获得的很多税收流失。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并积极应对这些变化,取得共识拿出对策。

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制度带来的冲击,世界各国都在思索对策。有一种观点认为,应把电子商务领域视为一特殊关税区,并实行免征关税和销售税的政策。这一观点已在某些国家得以实践;这种对策具有一定的优点,既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能回避现行税制对电子商务的不适应。但它的缺点也是世人皆知的,一是会较大幅度的缩小税基,形成税收的流失;二是会扰乱国际间的经济秩序,形成新的不公平;三是它只符合少数国家的利益,将会扩大贫国与富国之间的差距。因而,它难以代表国际社会建立镜收新规则的主流思想,难以代表国际税收规则的改革方向。可见,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税收政策的消极应对不是可行的方法,只有积极稳妥的改革现行税收制度才是基本的方向。

那么,怎样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呢?我认为,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材形成太大的影响,也不会产生太大的财政风险。

二是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即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不然会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布,影响到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是税收政策与税务征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可能的税务征收管理水平为前提来制定税收政策,保证税收政策能够被准确的实施。

四是保持税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

五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原则。应当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政策范文2

一、PPP 模式的概念及特点

PPP 模式的英文名称为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公共私营合作”的融资机制。PPP是一种新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模式,它塑造了政府与私人部门之间的投融资伙伴关系,在政府投资领域引入市场动力,创新资源配置模式,促进财政支出供给侧深化改革,节约政府支出,优化地方债务体系。从广义的层面讲,PPP应用范围很广,短期管理合同到长期合同,包括资金、规划、建设、营运、维修和资产剥离。公私合作关系资金模式是由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对拥有和维持资产负责的合作伙伴所决定。PPP广义范畴内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建造、运营、移交(BOT),民间主动融资(PFI),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移交、运营(BTO),重构、运营、移交(ROT),设计建造(DB),设计、建造、融资及经营(DB-FO),建造、拥有、运营(BOO),购买、建造及营运(BBO)等。PPP模式的有点在于将市场机制引进了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不是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都是可以商业化的,大多数基础设施都是不能商业化的。在基础设施市场化的过程中,政府将不得不继续向基础设施投入一定的资金。对政府来说,在PPP项目中的投入要小于传统方式的投入,两者之间的差值是政府采用PPP方式的收益。

二、税收筹划原则

1.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和效益是选择一项投资地必须要考虑地两个重大因素。财务人员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利用合理的计算方法,考虑多方面因素综合计算出不同税收项目的成本和效益并进行对比,进一步改善税收筹划的方案,从而减少项目成本增加未来效益。

2.事前筹划原则

税收筹划是对企业具体税收执行的指导,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获得最大化的税收利益。尤其是在投资项目的施工和经营后,就面临着税收义务。只有实现筹划好才能防范和降低风险,依法履行好其纳税义务,守法守规地完成PPP项目。

3.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原则

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原则是PPP模式下所有项目应严格遵守的基本原则。由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可能会采取一系列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方法进行避税。另外,税收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也会变化。而在事前做出?收筹划后,如果税收政策了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税收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由合法方案变成不合法方案,或由合理方案变成不合理方案,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风险。

三、税收筹划的建议

目前针对PPP项目的相关税收政策尚未出台,项目税收政策不明确,我国尚未建立起适合PPP项目发展的税收激励体系。而目前已存在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又存在着一些其他的问题。例如,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不够明确,更有学者认为PPP项目已经不能平等地享受已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PPP项目的涉税问题之所以模糊且复杂,除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不完善之外,PPP模式相关经济活动的会计处理也没有厘清和统一,并且在各地实际执行中的标准也不一样。目前我国还没有对PPP项目专门的会计准则,在实务中对具体业务处理方式也众说纷纭。

首先,在设计PPP项目的运营模式的时候,必须要满足金融机构的融资需求,以保证项目的自身投资与预期收益实现平衡。此外,在选择投资目标的时候,可以优先考虑投资规模较大、投资需求较稳定、基本设施市场化程度高的项目,或者公益性项目。项目小组也要积极频繁得开展可行性研究,政府层面只有了解企业项目得财政承受能力和社会资金,开展广泛、细致的审核工作,明确自身和社会资本方的权利和义务时,及时地签订PPP项目合同,以便保证PPP项目地顺利进行。

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政策范文3

【关键词】 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前言

高技术产业是科学、技术与生产一体化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生产体系,对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市场经济越来越开放的今天,高技术产业在市场的大力推动下,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和科技竞争的重要阵地。高技术产业最大的特点是研究开发投入高,研究开发人员比重大。自主创新作为高技术产业成长和发展的核心资源,已逐渐成为该产业发展的战略基点。为了促进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世界各国针对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激励机制逐步产生并日趋完善,成为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的催化剂,推动着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的发展。各种激励手段如政府购买、产权维护、税收政策、人才培养等,对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都起到了重要的激励作用。其中,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尤为突出,已成为最强有力的手段之一。

本文分别针对美国、日本、韩国、英国、法国等国家的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析。

一、美国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作为世界创新能力最发达的国家,在科技领域一直保持着全球领先地位。高技术产业作为美国支柱产业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事实上,美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所采取的高税率政策严重阻碍了美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直到1981年1月31日,里根总统签署了《经济复兴税法》,美国的高技术产业才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1986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税收改革法》,1997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投资收益税降低法案》,该税法一方面延长了税收改革法规定的减税的有效期限;另一方面进一步降低投资收益税。美国针对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所提供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研究开发支出

美国高技术产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正常资本化,采取类似折旧的办法逐年扣除,扣除年限一般不少于5年,用于软件的费用可缩短到 3年;二是直接费用化,作为费用予以一次性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也享有所得税抵免优惠:如果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超过了前三年研究开发支出的平均值,那么超出部分可享有25%的所得税抵免,该项抵免可以向前追溯3年,向后结转7年。费用扣除最长可顺延15年。

(二)研究开发设备

美国税法规定中涉及技术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资,如果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可按其购入价的7%抵免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后来又将此比例提高至10%;如果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则抵扣额为购入价的6%。

针对高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用设备的折旧年限,美国税法施行加速折旧,折旧期限定为三年,是所有设备年限中最短的。

(三)其他

除上述税收政策之外,针对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专业科研机构,美国税法也有相关优惠政策。如,企业向高等院校和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捐赠,捐赠支出在计税时可予以扣除;企业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研究费用的65%可直接从公司所得税中抵免,抵免额和费用扣除可往前追溯3年,往后结转5年。

二、日本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在世界高技术竞争中名列前茅的日本,其迅速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引人注目。事实上,日本对高技术产业的大力支持早于美国,日本在战后就实行了“科技立国”战略,为科技研发提供丰润的预算保障,使得技术创新成为日本战后经济高速发展的驱动器。

针对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的发展,日本在1967年颁布了《增加试验研究经费的纳税减征法案》,并在1985年先后制定了《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和《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税制》。日本针对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所提供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研发开发支出

日本有关政策规定企业用于购置研究开发用的资产,按其购进成本的7%抵免应纳所得税,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6%抵免所得税。如果当年研究开发费用的增加部分超过过去年度的最高水平,则可按增加部分的20%抵免税金(这一比例目前调整至25%)。

(二)研究开发设备

日本先后制定了“试验研究开发用机械特别折旧制度”、“科学技术振兴折旧制度”、“新技术投产用机械设备特别折旧制度”等多项特别折旧制度。日本对高技术产业中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实行短期特别折旧制度。该制度规定,总资产超过10亿日元的高科技公司,用于研究开发活动所购买的固定资产,除进行正常折旧外,在第一年可根据购置成本按规定的特别折旧率实行特别折旧,加提的特别折旧率最高可达到55%。属于国家规定的重点产业部门或行业引进和购买的技术设备,第一年可折旧其价值的一半,从利润总额中予以扣除。

(三)其他

除上述税收政策之外,日本政府还允许企业提取科研专项准备金。如,计算机厂商可以在税前提取销售额的10%作为损失准备金;一些大公司的培训费用、软件费用等,政府也给予了25%的增量税收抵免。

三、韩国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的韩国,在较短的时间内一举成为一个新兴工业化国家,无论是在经济发展还是科技进步方面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高技术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其中,韩国政府实施的税收政策起到了重要作用。韩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提出振兴科技的口号,“科技立国”的观念渗透到社会各界,崇尚科学技术蔚然成风。

自20世纪60年代到本世纪初,韩国针对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颁布了相当多的法律法规,旨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为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提供发展平台。韩国针对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所提供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税收减免

韩国对于企业研发机构开发新技术或新产品所需的物品,因国内难以生产而从国外进口的,免征特别消费税,并减免关税。对于从事高技术的中小企业,在创业的前5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给予50% 的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减免,其创业法人登记的资产和创业2 年内获取的事业不动产给予75% 的所得税减免,高技术企业研究开发阶段发生的相关人员经费、技术研发费等,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并可在5年内逐年结转。

(二)研发开发设备

高技术企业用于技术研发的试验设备,可按投资金额的5%抵免税金,或按购置价款的50%实行加速折旧,并且政府可以根据技术成果的多少和研究开发的效率,缩短企业研究设备的折旧期,对从事新技术开发的公司,提高公司资产的折旧率,幅度为50%~90%。

(三)其他

除上述税收政策之外,由于外国投资在韩国高技术产业中所占比重较大,所以为了吸引外资投入,韩国制定了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韩国对拥有尖端技术的外国高技术企业给予7年的免税期,免税期满后的5年内还可享受50%的所得税减免。此外,韩国还设立了自由贸易区,对区内高技术投资者的财产税减征50%,并减免其进口研究设备的关税;在区内投资1 000万美元以上的高技术企业,对其实行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英国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与很多发达国家一样,英国高技术的发展源于军事上的需要,这对英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吸引外国资本和发展高技术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为高技术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英国针对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所提供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研究开发支出

200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新的税收政策,规定中小型高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中属于资本性支出的部分,可按100%的折扣率扣除,符合要求的经常性支出,可按150%的折扣率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002年,英国政府将这一抵扣政策扩展到大型高新技术企业,规定大型企业可以将研究投入中符合要求的经常性支出,按照125%的折扣率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资本性支出同中小企业一样,实施全额抵扣。

(二)税收优惠

从2000年财政年度开始,英国政府对于高技术企业征收的所得税是欧盟国家中最优惠的,对年利润低于30万英镑的公司税税率为20%,年利润高于30万英镑的公司税税率为20%~30%。

(三)其他

除上述税收政策之外,对于高技术产业所拥有的建筑物,英国实行第一年折旧率为50%,并且,高技术企业用于购买知识产权和技术秘诀的投资,可按递减余额的25%从税前扣除。

五、法国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作为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法国的科技管理主要由政府控制,政府对高技术产业的自主创新干预较多。近十年来,法国在科研领域一直居世界领先地位,其针对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国政府先后实施了多项政策促进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的发展。如“科研税收信贷”政策、“高新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科技创新计划”等,这些政策激励了高技术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法国针对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所提供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研究开发支出

法国相关政策规定,高技术企业第一年用于研究开发支出的50%可以免税,研究开发支出比上年增加的部分,经批准可以免缴相当于研究开发投资增值额25%的企业所得税,后来这一比例又提高到50%。

(二)研究开发设备

针对高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法国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三)其他

除上述税收政策之外,为了扶持新创办的高技术企业,法国针对创办不到8 年的新兴科技企业给予政策倾斜,鼓励研发机构与企业联合开展研究,包括增加高科技企业研究经费、给予税收优惠等。对于新建不到8年的创新性中小企业,其研究开发支出如果超过总开支的15%,并且至少75%的资本直接或间接为自然人所有,那么在盈利的前3年免税,同时还免征行业税等税种。

六、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发现:为了促进高技术产业加大研究开发的投入,各国针对研究开发支出均实施了优惠政策。针对高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设备,各国普遍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为了给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开辟道路,各国针对高技术产业的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关税收都给予了积极减免,各国结合各自的高技术企业实际,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因地制宜,各有特色。

世界经济格局正经历着重大的变化,在这一变化阶段中,发展高技术产业必然会成为各国促进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放眼世界,借鉴和学习各国所采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积极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而激励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张义忠,汤书昆.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基本原则探析――以法律原则为分析视角[J].科学学研究,2007(10):853-890.

[2] 李威武.从国际经验角度看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发展中的作用[J].经济管理,2007(1):70-71.

[3] 梁燕君.国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及借鉴[J].对外经贸论坛,2007(11):16-19.

[4] 匡小平.典型创新型国家自主创新激励的财税政策[J].研究与探索,2007(11):8-14.

[5] 张涛,马亚红.中外R&D所得税税收激励政策比较与思考[J].经济管理,2008(9):157-160.

[6] 张义梁,白亮.日本提升高技术产业竞争力的经验值得借鉴[J].经济纵横,2007(11):51-53.

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政策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通过建立“财政、国税、地税、工商、街道办事处”五位一体工作机制,实现管理关口前移,服务重心下移,建立完善经济运行数据监测网络,实施税收数据动态管理,健全税收征管服务和护企协税机制,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培植涵养税源,促进全区财税收入实现平稳快速增长。

二、工作目标

建立“财政、国税、地税、工商、街道办事处”五位一体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五个不同主体各自在信息、管理、服务、资源等多个方面的优势,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完善信息共享、税源监管、跟踪服务和政企合作体制机制,努力形成企业盈利增加、区域经济发展与财税收入增长的良性循环。

三、基本原则

(一)信息共享原则。各参与部门应主动将本部门、本单位掌握的有关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信息与各参与方主动交流沟通,实现信息共享。

(二)依法征缴原则。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履行各自税收征管责任,坚持依法强化税源管理和服务。

(三)跟踪服务原则。各参与部门应积极主动对目标企业开展跟踪服务。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纳税企业数据库

国税、地税、工商、财政等部门建立纳税企业数据库,通过网络平台,每月5日前将各自掌握的上月纳税企业信息汇集到区财政局,由财政局进行梳理并反馈至各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各部门于当月10日前将比对结果报财政局,财政局根据比对结果和部门职能分工联合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异地纳税户、漏征漏管户进行清理。各部门、街道办事处清理结果应于次月与纳税企业信息一并报财政局,以便于统计和协调各部门采取进一步措施。

(二)建立税源信息联络员制度

国税、地税、工商和财政部门应确定专人担任税源信息联络员,与各自管理领域内重点纳税企业对接,不断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将纳税企业数据库涵盖之外的企业发展意向、需求等信息于每月5日前向财政局反馈。各街道办事处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区级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立领导干部包干负责制,及时与企业沟通发展经营和全区规划、财税政策调整信息,及时掌握辖区内重点项目情况。

(三)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

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国税、地税、财政、工商及相关部门会议,分析全区税收形势,研究解决税收征管方面的有关问题。

(四)建立税源摸底调查制度

每年对全区税源单位开展一次税源摸底调查,根据检查情况集中清理偷税、骗税、抗税的违法企业和业户,更新成员单位数据库信息。

(五)创建政企合作交流平台

创建街道办事处和相关经济部门与辖区内企业的合作交流平台,通过定期走访、包干、座谈多种形式,及时掌握并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难题。

五、职责分工

区财政局负责建立重点税源动态数据库;组织协调各部门参与五位一体工作机制的构建;根据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做好总结归纳,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并协助督促抓好落实,发挥信息沟通、工作协调、督促落实和绩效评价作用;定期组织召开各职能部门协调会;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

区国税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在执行税收政策,掌握税收动态,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和纳税服务,组织全区经济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税法宣传培训等方面,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负责每月向五位一体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提供纳税额100万元以上企业税收明细情况表、重点税源(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异动情况表、区级纳税5万元以上企业迁入迁出情况表和月度税收情况分析,对财政、办事处进行新税收政策培训,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及与地税征收户的信息比对。

区地税分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方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征收和管理;在执行税收政策,掌握税收动态,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和纳税服务,组织全区经济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税法宣传培训等方面,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负责每月向五位一体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提供纳税额100万元以上企业税收明细情况表、重点税源(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异动情况表、区级纳税5万元以上企业迁入迁出情况表和月度税收情况分析,对财政、办事处进行新税收政策培训,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及与国税征收户的信息比对。

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政策范文5

一、搞好调研,提供税收政策支持

低碳经济科技示范城市建设,配套政策支持是关键。国税部门应主动按照规划要求,按照低碳经济科技示范城市功能定位,深入调研并积极落实支持发展低碳经济的税收政策,为低碳经济科技示范城市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有力的税收政策支持。

(一)争取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节能环保项目、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等与“低碳经济”相关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加强技术开发,抢抓低碳经济机遇。

(二)搞好政策引导,积极引导化工、铸造等高能耗和碳排放量较高企业,充分利用节能减排与低碳经济之间的协同关系,加强新能源及节能技术应用,降低能耗指标和碳量排放。

(三)积极落实有关鼓励低消耗和鼓励废弃物的再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以及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帮助企业化解生产调整所带来的冲击。

(四)加大对碳的捕获和储存技术相关产业税收政策调研。荣成依托千里海岸线和200万亩的可养水面,具有全国最大的贝类复合养殖基地,发挥了良好的生态固碳效应,年可吸收、转化、转移7.8万吨碳,约占全国的6%。针对这一实际,加大对海水养殖产业的税收政策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并落实农(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五)搞好在建和新引进新能源产业税收政策配套服务。对装机容量900万千瓦左右的高温气冷堆和压水堆核电、 25万千瓦风电场、光伏发电,汽车用开关磁阻电机、年产1000台2兆瓦风力发电机项目,搞好政策配套,跟进服务,重点搞好政策衔接,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夯实低碳经济科技示范城市的经济基础。

总体来说,就是在国家现行的政策范围内,要强化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功能,综合运用减税、缓税、退税或加速折旧、税前扣除、投资抵免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税收对产业结构的调节作用,引导资金等生产要素合理流动。要遵循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产业要求,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行业和企业发展,

二、更新理念,提供税收服务支持

税收服务是国税机关服务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促进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低碳经济科技示范城市的重要举措。国税部门应主动增强服务理念,落实服务措施,改进服务方式,力争使低碳经济科技示范城市广大纳税人能以最少的成本、最低的风险、最高的效率,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具体说来,要做好五个转变:

(一)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国税部门应该摒弃坐等纳税人上门办税才予以服务的陈旧观念,主动为纳税人服务,尤其是在宣传有关税收政策以及办税程序等方面,应采取深入到企业的方式,及时、准确、全面地将税收政策向纳税人解释透彻,使企业与国税机关的信息交流始终畅通,减少由于了解政策不及时或不全面出现的问题,真正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利益。要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作用,税收管理员必须经常深入企业,采取实地调查和查账等方式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产销结构、产品市场占有份额、经济效益、税款实现、资金收支等情况,并及时反馈到有关科室,为企业提供深层次服务打好基础。

(二)由大众化服务向个性化服务转变。国税机关应针对纳税人的个性差异,实施个性化的服务。如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政策辅导,采购国产设备抵免税政策的宣传等等,充分遵循纳税人情况不尽相同这一客观实际,对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采取不同的服务和管理方式,在公平执法的前提下,做到区别对待,变大众化服务为个性化服务,以满足不同纳税人的需求。

(三)由形象服务向实效服务转变。国税部门要本着简捷、科学,高效的原则,合理地设置办税程序。只有简洁、高效的程序分工,才能提高国税机关的工作效率,才能切实体现高水平的纳税服务。要明确程序分工,首先是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寻找合法化和效率化的结合点,建立务实的行政管理机制;其次是完善税务机关各部门的各项工作流程,依托先进的信息化手段,促进各项工作的有机结合。

(四)由单一服务向综合服务转变。服务的目的是使纳税人依照法律更好地纳税。作为国税机关,应把办税服务与日常税收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各种形式的服务,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预算收支结构情况、产品市场占有份额情况、每月货款回收情况等综合信息,为更好地组织税收收入提供决策依据。综合服务是深层次纳税服务的一个主要方面,是进一步深化办税服务的具体体现,它要求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处处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对纳税人更好地管理,使用权其更好地纳税,真正做到“以服务促管理,以管理促服务”。

(五)由咨询服务向执法服务转变。当前,在国税部门提供的服务中,主要的是办税服务,即是接受纳税咨询、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便利服务。如办税服务厅,既为纳税人提供快捷、高效的办税通道服务,又为纳税人提供信息反馈的咨询服务,成为征纳双方交流的平台,使办税服务过程成为征纳双方即时沟通的过程。深层次的服务并不只局限于办税服务,还要把服务根植于行政执法当中。国税部门应把深层次服务作为推行依法行政、完善税收管理的有效补充。如坚持公开执法,通过下达税务稽查告知书、举行听证会、向纳税人公开处罚标准、处罚依据等方式,使纳税人在公开执法的环境中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待遇,使深层次服务体现在税收执法的规范、公平之中。

三、深化改革,提供税收环境支持

山东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低碳经济科技示范城市,投资发展环境是软实力。国税部门应进一步深化审批改革,实行税务公开,提升队伍素质,营造一个宽松的税收发展环境。

(一)深化审批改革。继续深化和推进行政审批改革,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一般涉税事项尽可能由基层分局直接办理。改进行政审批方式,积极探索实行网上审批,提高税收管理服务的效率。

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政策范文6

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其独有特征所造成的税收流失问题给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经验,提出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法体系,加强电子商务监管,实施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国际经验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据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3.4万亿元,同比增长31.4%。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10万亿元,同比增长21.9%;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2.82万亿元,同比增长49.7%;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50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1800万人。中国经济发展“电商化”趋势日益明显,无疑是中国经济的一个新增长点。但是由于我国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不够完善,造成税收流失问题严重。因此探讨如何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秩序,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电子商务特点以及引发的税收问题

(一)数字化、信息化、无纸化与传统以纸质化会计凭证为交易证据不同,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交易过程及所涉及的票据均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不涉及现金流的使用,减少了作为征税依据的纸质凭证。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信息化导致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并对不同税种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依据税法规定,根据交易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将征税对象分为有形商品、劳务和特许权,但电子商务的数字化和信息化模糊了征税对象的性质,难以区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电子商务采用在线销售方式,基于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这对增值税的冲击表现为征税时适用的税种发生了变化。对于网上销售无实物载体的纯数字化产品(如电脑软件),征收的税种由增值税变为营业税;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数字化产品,钱货的交付均在网上完成,海关难以获得传统票据来掌握此类交易,海关征税的税基不存在,使海关的征税变得十分困难。而且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使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获取,极大冲击了以传统纸质会计凭证为依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体系。

(二)虚拟性、隐蔽性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商贸方式,交易全过程都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完成,使交易主体、场所、商品或者服务等均虚拟化,使得纳税主体难以确认。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管工作时,必须首先确定纳税主体以及相关的交易信息,但是对于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而言,只要交纳一定的注册费用,就可以拥有自己的网页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交易双方无需见面,传统意义上的有形仓库和经营场所均被网络虚拟化,纳税机关很难确定纳税主体及应税事实,经营者也很容易逃避工商登记。依据税法规定,营业税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营业税的课税地点,但是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使劳务发生地点难以界定,削减营业税的税基,造成税收流失。我国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但在电子商务中,互联网的虚拟化难以确定“我国境内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更是无从谈起。

(三)国际化、快捷化互联网的全球化使电子商务打破地域限制,计算机的自动化极大地缩减了交易时间,减少了交易环节,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但是传统的流转税的多环节纳税体系难以适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快捷化使交易的中介环节减少甚至消失,以致课税点的减少,侵蚀税基,导致税收流失。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加大了营业税课税地点确认的难度。电子商务中的远程劳务具有消费地和提供地相分离的特点,致使劳务发生地难以确认。当发生跨国劳务交易时,如果以劳务消费地为课税地点时,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时,则应征收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则不应征收营业税;而如果以劳务提供地为课税地时,则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服务需要缴纳营业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服务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三、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比较

(一)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两大困境”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制建设落后于电子商务征管的需要,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亟待完善。虽然近几年我国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进行规范,但是可操作性不高,《税收征管法》在电子商务的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1.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困境。《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是否应该进行税务登记,亦缺乏电子商务登记方式的规定。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但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则应该在第三方平台进行实名登记。“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缺乏明确规定,可操作性有待商榷。2.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困境。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交易中涉及的电子凭证具有可修改性,这使得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管稽查工作时失去基础。虽然《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确定了电子发票的效力,但是此办法并非针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征税,而是为了规范发票使用和税收征管。因此,针对专门规范电商在具体操作中不主动开具发票、篡改发票等形式偷逃避税行为的相关规章制度亟须出台。

(二)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主要政策法规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的美国,从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美国各级政府就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制定规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规政策。1.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自1995年以来,美国政府出台一系列电子商务税收政策。1995年,美国政府研究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并成立了电子商务工作组和经济分析局,收集信息作为今后征税依据;1996年美国财政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白皮书,主要规定了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遵循原则、税务管理方法;1997年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确立了税收中性、透明、与现行税制及国际税收一致的原则;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连续三年的免税期限,并确定属地征税等原则以避免多重课税和课税歧视;2000年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再次通过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延长了免税期限;美国国会于2004年又通过《互联网税收不歧视法案》扩大了免缴互联网接入服务税范围;2013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该法案规定在简化各州征税法规前提下,对电商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和使用税,移动应用开发者、云计算服务音乐与电影等数字产品的下载领域也被纳入征税范围。2.美国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体系。美国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对电子商务征税进行调查分析。1995年美国成立的电子商务工作组和经济分析局,专门研究与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该工作组的决策信息是由另设的三个政府机构提供:美国普查局提供电子商务数据统计信息;美国经济分析局分析电子商务产业增长与税收变动效应;美国劳工统计局记录电子商务行业劳务数据。通过多方面获取大量电子商务信息统计,以确保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三)欧盟及韩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情况1.欧盟。欧盟主张对原有税收征管条款进行补充修订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欧盟颁布的电商增值税新指令,将此前非欧盟居民企业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不用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修正为非欧盟居民企业,不管是向欧盟企业提供电子商务,还是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都要缴纳增值税,以平衡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2008年欧盟通过新的增值税改革方案,规定由收入来源国开征增值税。欧盟对电子商务征税采用代扣代缴方式,欧盟成员国采用一种自动扣税软件,该软件将用户申请和用户银行卡绑定,在交易进行时,该软件自动计算消费额和税额,扣款成功后,将消费款划至公司账户,将税款划至税务部门,并将税务信息传至网上税务监控中心。欧盟实行的电商税收优惠政策是在对年销售额在10万欧元以下的非欧盟公司免征增值税。2.韩国。韩国为了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保护各方的权益,于1999年颁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规定以前相关法律规章也适用于当前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为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的多头监管电子商务交易行为。韩国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收入减免0.5%的年度电商交易额;对于境外网购有形商品的购货款与运费之和低于十万韩元的,免征进口税;对于网上输出娱乐、教育软件等电子物品视为出口,免征关税。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法体系通过对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和经验分析,可以看出,完善立法是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的重要前提。电子商务市场与传统市场存在相似之处,只需要对原有税法条款进行适当的补充修改,就可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公平的运营环境。在税收实体法中,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征税对象,无论是有形商品、无形商品、数字化产品或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都应该统一纳税,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如美国在最近颁布的《市场公平法案》中明确将云服务等纳入征税范围之内,我国应在税收法案中对征税对象明确界定。依据电子商务特征对各种税种的冲击,应对各税种的征税规定进行一定的调整,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特征。关于增值税的调整,首先应规范电子发票。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征管中的重要性以及电子发票在当前电商蓬勃发展的经济环境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现有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中补充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发票管理的新规十分必要。如新规中明确以电子签名保障电子发票开具内容的真实性、开具电子发票的企业需到税务部门备案以供稽查等。其次应重新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由于电子商务数字化特征,使很多劳务和商品数字化,以致难以区分商品和劳务。对此,可以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亦符合营改增的政策指向。关于关税的调整,短期来看,为了鼓励国际贸易自由化,应对电子商务的关税进行减免,但是从长远来看,为避免关税的流失,应引入先进的技术平台,组建网上海关征管电子商务的关税。在税收程序法中,针对电子商务虚拟性和国际性造成的税务登记困境以及《税收征管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对此方面规范不足,必须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进行特殊规定管理,并与电商注册网页、域名的管理进行协作,如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将注册域名、服务器地理位置等材料进行报送,税务机关应据此核发登记证并进行特殊管理。电子商务税收缴纳方式可以参照欧盟代扣代缴体系,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按一定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应纳税收。

(二)加强电子商务运行监管,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外税收监管的经验,大致有政府加强监管和政府减少干预两种方式,比如韩国实行多级政府联合监管,就强调了政府在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应根据国情,加强政府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整合各部门力量,进行多方面的监管。在国家层面应该成立专门监管电子商务税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子商务税务管理的统筹工作,收集整理全国电子商务交易信息,下发给各级负责单位机构;开发电子商务征税软件,推进电子凭证的管理,以技术手段保证电子商务的税务监管。开发的征税软件应攻克电子票据可修改的弊端,以保证电子票据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应充分利用云计算来保存数据,防止数据丢失,保证数据的持久性和可查性。管理部门应该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如联合开发相关应用软件,在电子商务网络支付贸易发生时,可以提醒相关企业纳税,管理部门也可以据此应用软件收集电子商务数据。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部门还应该加强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因为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大多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成的。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大数据系统,通过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合作,监控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掌控电子商务交易额,防止逃避税行为。地方的税务机关应负责核实专门管理部门下发的相关信息数据,对地方电商进行分类监管,以地方物流信息和社会信息为辅助,形成完整的监控信息链,并利用社会媒体力量,严打电商不合规的纳税行为。

(三)实施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借鉴国外的电子商务征管经验,各国对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都实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电子商务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其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增长点,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实施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稳定发展。美国实行的《市场公平法案》规定,对国内远程年度销售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电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部分销售额的税金,即电商企业可以申请豁免销售税。我国应依据电商规模的大小,设置不同的起征点,同时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社会效益和利润率的实际情况来设置网络交易的税收起征点。韩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电商企业的交易额中减免部分收入,我国可借鉴此法,对刚起步的电商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免税或者直接免税,同时结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鼓励创业,促进就业。为促进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的发展,可以对提供国际型产品的电商企业实行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李恒,吴维库,朱倩.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及博弈行为对我国的启示[J].税务研究,2014(2):75.

[2]吴黎明,胡芳,王博宇.关于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4(4).

[3]江晓波.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3).

[4]张丹.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借鉴[J].商业研究,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