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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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

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范文1

2013年以来,保监会共向14 家保险公司下发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监管函,要求公司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偿付能力状况;监管措施包括暂停增设分支机构、停止开展新业务、暂停新增股票投资等。此次监管层对中融人寿监管措施为暂停新增股票投资,与此前禁止开展新业务相比,该措施更加谨慎。

中融被罚仅是个案

2015年,多次降息降准使得市场无风险利率不断下行,这增加了保险产品的吸引力。加上保险产品预定利率的放开,各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均加大了万能险和分红险的销售力度,非保障性保险产品也成为一些保险公司冲规模的重要手段。

保费的急剧扩张必然带来资产配置需求的增加,权益类资产成为险资青睐的投资标的,于是举牌蓝筹股成为险资集体性的内在要求。不过,在严格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监管条件下,资本规模和资产配置亏损侵蚀净资产均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下滑。

以中融人寿为例,2014年、2015年保费收入分别为47.6亿元和34.5亿元,同比下滑27.5%;投连万能新增保费收入分别为55.8 亿元和142.8亿元,同比增长155.7%,万能投连业务的大扩容导致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下滑。从资产配置情况来看,中融人寿2015年12月的股票投资规模约为77亿元,占总资产比重的24.5%,其中9-12月共举牌天孚通信、真视通和辉鹏能源等3家上市公司,合计投资规模15.07亿元,占股票投资比重的19.61%,被举牌公司股价从2015年12月至今下跌幅度在20%-40%左右。由于权益仓位占比较高,同时资本市场的大幅波动,都会导致浮亏增加,从而侵蚀中融人寿的净资产。

不过,从整个保险行业来看,监管层尚未披露出其他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问题,这说明至少在目前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仅为个案,并非行业现象。

其实,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补充资本金的方式来解决,在多元化资本金补充方式和行业保费向好的背景下,中小险企资本金补充需求迫切但压力并不大。目前,保险公司资本金补充方式主要是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2015年,监管层增加了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传统再保险以及其他资本工具作为资本金补充的重要方式。考虑到2016年资本市场的震荡、保费的快速扩容等因素,虽然中小险企资本金补充需求仍较为迫切,但在流动性宽裕的背景下,保险公司资本金补充难度不大,保险股权依然具有较强的稀缺性。

随着2016年“偿二代”监管标准的实施,从监管方向来看,偿付能力监管将渐趋常态化,包括暂停增设分支机构、停止开展新业务、暂停新增股票投资等都可能成为监管举措,限制股票投资也仅是一种监管措施之一。此外,大部分保险公司后期通过股权转让或股东增资的方式能够补充资本金,从而满足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

此次监管层对中融人寿的监管仍属于常规性监管,从中融人寿的具体情况来看,监管措施选择限制新增股票投资是有利于中融人寿的处理方式。

数据显示,中融人寿2015年保费收入同比下滑27.5%至34.5亿元,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新增142.78亿元,同比增长155.7%;从2015年四季度的数据来看,中融人寿单季度实现保费收入0.1亿元,实现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新增33.52亿元。保费的快速扩张超过了保险公司资本增长的步伐,从而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两个季度不足。

险资举牌资金的主要来源有5个渠道:自有资金、分红账户、传统账户、万能账户、投连账户。从中融人寿举牌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万能险账户是举牌资金的主要来源,它对举牌资金的贡献比重在50%-80%左右。

目前来看,尽管中融人寿被采取监管措施仅是个案,但中小险企的资金走向及对市场的影响仍然值得重视。长江证券认为,中小保险公司2016年的保费收入将保持超高增长的态势,这部分资金会对股票市场产生较大的影响,在高现价产品的监管未尘埃落定之前,这部分资金的动作相对会比较谨慎。从保监会处理中融人寿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措施来看,相比于前期讨论的严格限定高现价产品的思路,监管对于高现价产品的态度和监管方式会更加缓和。

举牌背后的无奈

2015年,险资在二级市场频频举牌,此起彼伏,中融人寿也不例外。除了上述举牌真视通、天孚通信、鹏辉能源以外,中融人寿还跻身18家上市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截至2015年年末,中融人寿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为76.83亿元,占上季末总资产的24.29%,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及保险责任准备金。

据了解,中融人寿在投资上采取了“资产驱动负债”的激进投资手法,这也是一般中小保险公司的常规发展路径。尽管在2015年三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跌至-115.95%,但中融人寿在第四季度依然我行我素继续举牌上市公司股权。

由于通过销售理财型产品获取的保费收入,在监管层的统计口径中只是被列入“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从而会降低其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水平;而激进的投资策略使得保险公司在尚不能改用权益法记账时,面临更多的准备金计提,这成为中融人寿为扩大规模不得不一再增资扩股的原因。

除了监管条件外,侧重理财型保险一方面可以迅速做大业绩;另一方面也与中融人寿的股东情况紧密相联,在中融人寿的前五大股东中,除了吉林信托属于金融行业,其他多从事与金融不相关的行业,尽管这些股东在资本运作方面长袖善舞,但在保险经营方面的缺失,使得它们只能选择粗放的经营发展模式。

此次中融人寿被监管层叫停股票投资,意味着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无法购买或增持上市公司的股权。中融人寿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尽快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以符合监管要求,因此,中融人寿新一轮增资扩股已是箭在弦上。

尽管中融人寿被监管部门“限制不动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各1年”期限未到,又遭遇股票投资叫停,目前仅剩以债券为主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可正常运作,但由于当前保险行业面临的较好情况,只要能尽快满足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类似中融人寿的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模式或许仍能继续进行下去。

“开门红”是寿险公司冲刺全年业绩的行业惯例,也是衡量保险行业发展环境的试金石。2月24日,保监会公布了2016年1月保险统计数据报告,保险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6376.73亿元,同比增长59.20%。其中,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5397.19亿元,同比增长73.35%。业界“黑马”富德生命人寿、华夏人寿2016年的成绩也格外靓丽。

据了解,6家A、H股上市的寿险公司中,国寿股份、平安寿险、新华人寿、太平人寿、人保寿险、太保寿险分别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237.85亿元、678.86亿元、216.70亿元、272.08亿元、486.11亿元、258.64亿元,共计3150亿元,同比增长约42%。

富德生命人寿和华夏人寿就是银保渠道的最大受益者。保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富德生命人寿1月实现规模保费收入合共590.94亿元,位列寿险公司第三。其中,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409.53亿元,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达到181.41亿元,占比达44%。截至2月21日,富德生命人寿实现规模保费收入近900亿元,同比增长412.2%,1月银保渠道总规模保费同比增长522%,趸交和期交业务均创历史新高。

而华夏人寿1月实现规模保费收入516.79亿元,位列寿险公司第四。其中,原保险保费收入为29.71亿元,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达到487.07亿元,是原保险保费收入的16倍。

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范文2

在美国,跨州的商业活动一般由联邦政府管理,但保险业却是个例外。保险业在美国传统上一直由各州自行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也由州政府颁发。早在1850年以前,由于购买保险者较少,保险市场很小,故各州的保险管理法规很少,如对保险公司并无需要缴纳保证金,以便保证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而且对保险公司的投资也不作任何约束。这种松散的管理方式对保险公司的发展不利,对保险的消费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不利。随着美国保险业的发展,公众要求保险业加强管理的呼声日益高涨。1850年,新罕布什尔州首先设立了第一个保险委员会,对该州保险业进行监管,这可认为是美国最早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随后,马萨诸塞州、加利福尼亚州、康乃狄克州和纽约州等纷纷效仿。到1871年,几乎所有州均建立了保险监管机构。而联邦政府仅监管具有全国性、不易由各州自我管辖的险种,如洪水保险、农作物保险、犯罪保险和变额人寿保险等险种。

一、州保险业监管的模式

美国各州对其州内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般是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方监管模式。

(一)立法监督管理

美国各州立法机关均制定保险法规,以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等的保险经营活动,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持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这些法律一般都对保险公司的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业务范围,解散、清算和破产以其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准备金,费率的制定标准,资金的运用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如著名的纽约州保险法(NewYorkStateConsolidatedLaws)共99条,约200万字以上,内容主要以保险业法为主,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均有详细的规定,对其他州保险法的制定影响较大。而加利福尼亚等少数州的保险法主要以保险合同法为主,侧重于调整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保证双方行为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

(二)司法监督管理

通过州法院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后进行判定得以实现。主要体现在法院具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另外,州法院被赋予其他一些权力,如审定州保险法规的合宪性和检查州保险监管部门行为的合法性等。

(三)行政监督管理

州保险的行政最高监督权由州保险监督官(thesuperintendentOfinsurance)执行。其中有的监

督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有的则由州长直接任命并由州立法机构批准通过。另外,各州往往另设保险监督副官若干名,以协肋监督官执行工作。保险监督官的权力主要集中于核发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监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管制保险险种的费率,给予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人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方面。当然,以各州保险监督官为成员的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在各州保险监督官执行监管的过程中,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保险业监管的组织体系

1871年,全美各州保险监督官组成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ofInsuranceCommissioners—NAIC),其主要任务是向各州保险监督官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建议,定期相互交流保险监管的信息与观点,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同时,由于NAIC拥有大量的财务和市场数据,因此它还制定保险教育和培训计划,起草规范的财务报表,出版保险刊物,以协助各州保险监督官之间分享保险监管的经验和技术。虽然NAIC制定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确实对各州保险监管的有效实施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NAIC拥有一个全美范围内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数据库,各州保险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的数据使用者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从中获取信息。由于NAIC要求保险公司有统一的财务报表及会计准则,并且有可以压缩90%文件的计算机磁盘存储技术,从而它的数据库信息包括了近5000家保险公司最近10年内的年度财务信息以及最近两年的季度财务信息,并且某些年度信息数据可以追溯到70年代中期。NAIC的财务数据库在帮助各州进行保险业监管、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控和实现其他金融分析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保险业监管的手段

(一)保证金制度和清算制度

各州保险监管部门一般均规定,保险公司设立时,应按资本金或基金(相互保险公司为基金)的一定比例向保险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非经批准不得动用。较早建立该保证金制度的分别为纽约州(1947),新泽西州(1952),马里兰州(1965)。1989年,NAIC制订了保证金法案,提供了一些各州可共同使用的方案。至1991年,保证金在全美累积已达到42亿美元。当保险公司的盈余账户达到某一不可接受的水平或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时,州保险监管部门便会介入该保险公司的经营。如果这种介人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监管部门便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如涉及的是小保险公司,州监管部门便会让大公司兼并该小公司,或动用保证金对该公司清算。如涉及的是大中型保险公司,就采取包括没收财产、令其停业整顿、清理债务和宣布解散等措施。当然这些都须事先经法院批准。

事实上,无论大小保险公司的经营失败都会使被保险人失去原来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权利。如果是人寿保险公司破产,保单持有人将不能得到保险合同中许诺的投资回报。各州对受损的被保险人将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必须视各自的条件而定出不同的补偿标准。如一些州补偿个人被保险人时明显优于公司被保险人。

(二)法定责任准备金提留制度

各州保险法均规定,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必须依法提留各种准备金,即保险人必须为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偿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资金准备。准备金包括: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准备金不是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企业的负债,保险企业必须有与保险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为后盾,才能确保公司的偿付能力。各州监管部门正是通过监管保险公司及时、足额提取准备金,合理地使用好准备金,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保险公司安全经营。

1992年以前,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仅要求保险公司拥有单一的准备金,即强制的证券价值准备金(MSVR)。自1992年起,要求保险公司拥有两种不同的准备金,即资产价值准备金(AVR)和利息保持准备金(1MR),以保护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公司投资失败而带来的损失。AVR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由于保险公司资产在销售时低于资金成本所作的储备,这主要是考虑到普通股和优先股、抵押贷款、房地产等的投资风险。公司必须在NAIC提出的指导比例下,根据自己的资产情况,在AVR账户下存有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例如,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指导比例是1%,抵押贷款的指导比例是3.5%至10.5%。IMR则是为了由于政府债券利息的变化引起保险公司损失而作的资金准备。

(三)常规审计制度和清偿能力测试制度

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和NAIC都要求保险公司按时递交年度报告。这种报告采用NAIC拟定的基本格式,包括保费收入、费用开支、投资项目、准备金的提取等一系列财务统计资料。各州保险监管部门每三年对这些报告进行审计,并邀请其他州监管部门派代表参加。而NAIC的审计则是把全国分为6个区域,各区域有一名代表参加。

为了在被保险人遭到损失前,对保险人的清偿能力即已了解,NAIC通过电脑对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统(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资本金和盈余率;(2)总收入和净收入;(3)佣金与费用和保险费与最低资本金;(4)投资收益率;(5)保费变化;(6)准备金变化。如果IRIS对某保险公司的分析结果超出预期正常结果,州保险监管部门会对该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规定其限期改正,否则,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1992年,NAIC又制定出一套针对人寿保险公司的新的资金要求系统(RBC),以防范新的风险。后来又将之扩展到财产保险公司。RBC的标准和原来IRIS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RBC要求的资本金数额由下列风险因素决定:保险公司的财产风险、信誉风险、承保风险和巨灾风险等。对于人寿保险公司而言,由下列风险因素决定:保险公司的财产风险、承保风险、利率风险和商业风险等。第二,RBC考虑了保险人在承保险种和投资方向上的不同。如两个保险人在规模方面虽然类似,但一个保险公司经营保守,而另一个较为大胆创新。在以前的规定下,两个保险人要求有相同的最低资金额,但在RBC下,后者将被要求更高的资金额。采纳RBC的目的是保障由于保险人的经营失误所带来的风险。

很显然,RBC比以前的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要求更适合当今美国的保险市场。如果现在保险人不能满足RBC的要求,当它达到严重程度时,保险监管当局将会采取相应的对策。虽然NAIC禁止RBC公开使用,以作为评价保险公司等级的工具。但这种系统却很容易被公众所了解,而许多保险公司的管理部门也开始想方设法改进RBC测试的结果。这种情况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可能会引起保险公司过会注重投资和承保的决定,而反过来会影响保险公司今后的盈利。

(四)保险价格的管理制度

保险市场上不能使用开放而无限制的价格竞争,因为保险价格在最终成本出来以前早已制定。价格过低,虽然若干年后才会发现,但仍会导致保险人最终破产。而过高的不必要的高价,又会导致被保险人利益的损失。因此,在保险市场上,保险价格的管理,即保险费率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美国各州保险价格管理的近期目标是:保险费率公平、足够和无歧视。公平意味着费率对于被保险人存在的风险来说并不太高;足够意味着在精算的基础上,费率又不太低;无歧视意味着相似的风险应有接近的价格。各州保险价格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保险人的清偿能力,避免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公司的管理漏洞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相对于商业公司的被保险人而言,个人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由于保险知识的匮乏,更容易由于保险人管理的缺陷而遭受损失,因此,美国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对个人保险险种的费率管理更加严格。而对于保险人在制定商业财产保险和再保险费率时,由于被保险人往往是企业,所以,保险公司往往有很大的自由度。

现在美国各州一般主要有三种价格管理方式:(1)事先批准式。要求保险公司在使用某险种费率前应得到州监管部门的批准。例如,纽约州规定,劳工赔偿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拥有权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等的费率,必须事先向州监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保险公司方可按其申报的费率承保业务。其费率只能在2%幅度内上下浮动。(2)开放费率式。允许保险公司使用自己选择的费率,但使用后必须将费率在州监管部门归档,并允许监管部门随时提出废除任何正在使用的费率。各州监管部门一般对个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等费率,均采用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既保留了保险公司享有的自由使用费率的权利,又保留了州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利。(3)统一费率式。在某些险种中,如汽车责任保险和火灾保险,各保险公司往往都使用美国财产保险费率制定局(ISO)、美国保险服务协会(AAIS)和全美劳工险联合会(NCCI)等费率组织提供的统一费率。但这种方式违反了联邦反托拉斯法,有联合制定价格之嫌。而且,由于大公司统计数据齐全,明显在竞争中占有优势。因此,1989年,ISO首先宣布不再向其成员保公司提供费率,以后只是提供损失成本的趋势,成员保险公司可以免费使用这些损失数据,然后结合自己的费用来制定自己的费率。从1990年开始,其他费率组织也相继采取了这种措施。

(五)投资活动的范围限制

保险公司并不可随意投资,因为拙劣的投资可以导致保险人破产,最终也危及到被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各州监管部门都制定了严格的投资范围、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构和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投资种类等。

一般地,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允许保险公司投资的对象为:美国政府债券、州或市政府债券、加拿大债券、抵押贷款、高质量的公司债券、限额的优先股和普通股等。同时,规定通过各种形式运用的资金占其总资产的比重不得超过一定比例。例如,纽约州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债券(政府债券除外)不得超过其被州监管部门承认的总资产的10%。

另外,由于人寿保险公司持有大量投保人的储蓄金,而且人寿保险合同持续时间较长,所以监管部门都严格限制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领域,特别是严格规定执有普通股票的比例。比如在纽约州,这比例应是保险人可被承认的财产的10%。而且,如果人寿保险公司提供以投资为基础的新险种(如变额人寿保险和万能人寿保险),还必须遵守其特殊的规定。相反,财产保险公司在投资范围方面往往有较大的自由度。

(六)对保险公司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规定

保险公司在开办前都必须符合各州保险监管部门的许多规定。最为重要的是最低数目的资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资本金要求,不同类型的保险人的资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也会不同。例如在佐治亚州,规定保险公司必须维持的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为300万美元。而有的州标准很低,如科罗拉多州,对于人寿保险公司仅需60万美元的最低资本金。如果外州保险公司到其他州去营业,还必须拥有该州的营业执照,即也必须符合该州对保险公司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规定。这种要求便于管理和控制外州保险公司在该州的经营。

总之,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的最终目标是:(1)促进保险人的清偿能力,保持社会公众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2)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和打击保险行业的犯罪,维护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3)确保保险公司有健全的管理和财务状况,并对保险投资人提供一个公平及自由竞争的保险市场。

四、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的借鉴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中国保险业监管的方法、手段、水平、力度也在逐步提高。但我们也看到,加强保险监管、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国要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市场上存在的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保险业监管系统应借鉴美国先进的监管经验,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办事,建立保险监管责任制,逐步改进和完善保险监管手段。

1.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WTO的加入,意味着今后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要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我国保险市场向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虽然自1995年《保险法》颁布以来,我国在保险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方面已取得很大进步,先后制定了包括《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在内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但相关的规范保险市场主体行为的法规和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尚未形成规范保险市场所必须的法律环境。因此,我们现在要依据保险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保险监管趋势的变化状况,参照国际惯例,全面清理与WTO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的内容,尽快修改和完善保险法,出台一系列与保险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以便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同时要加大保险执法监督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险业的执法水平,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2.建立我国自己的保险业早期警戒系统指标体系监管体系的内容具体表现在许多方面,但突出监管偿付能力的核心地位,建立一套完整的控制指标体系,无疑是加强保险监管、改善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我们应参照美国IRIS比率指标体系,建立自己的保险监管指标监控系统,如建立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把对保险公司资本的监管方式,从静态监管变为动态监管,把偿付能力监管由一年一次的年终监管转变为以信息制度为基础的经常性监管,指导和督促保险公司适时监测自身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保证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水平。另外,应逐步做到将监管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

3.加强保险监管报表报送制度的建设财务报表是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首要工具,切实提高报表的分析质量,充分地利用设计科学的报表和指标对保险业进行全面的、及时的风险监测及监管,是对保险业实施非现场监管的前提。为了达到利用报表进行监管的目的,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保险监管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分析人才,适时、有效地评估报表。第二,充分利用IT技术,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第三,开发财务报告评估系统,及时分析财务报表,将风险抑制在萌芽状态。第四,条件成熟时将监管部门评估系统与保险公司联网,以便早日发现问题。第五,保险监管人员在审核时,不仅要看该保险公司最近年度的情况,还要研究数年来的模式和趋势,以便提高分析的质量和监管水平。

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范文3

(一)再保险业的转型与发展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需求或潜在需求角度看,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对再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加,保险呼唤再保险的发展。

1.从自然基础看,自然灾害和经济建设中出现的巨灾风险逐渐增加,导致单一风险责任不断增大,这些风险责任可能引起的巨灾风险,单靠一家保险公司是无法承受的,必须通过共保或分保来分散风险。

2.从保险业务增长看,我国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达30.0%左右。保险业务规模的增大导致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不断增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资本和准备金不足,尤其是单一风险责任加大与责任准备金相对不足两者之间的矛盾已日益突出,客观上需要再保险作为风险选择与化解的重要途径。按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以及我国《保险法》的要求,保险业务发展必将引起再保险需求量的上升。

3.从保险经营的法定业务向商业业务的调整和转化看,法定分保业务的调整将导致保险公司风险结构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商业再保险保障增加。

4.从供给角度看,2005年,我国直接保险巾场的保费收入约4929亿元,而再保险商业分保保费收入为200多亿元,只占直接保险保费收入的5%左右;而在国外发达保险与再保险市场上,这一比例一般为20%,说明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于保险业发展。

(二)再保险业的振兴是民族保险业功能转变和扩展的必然要求

由于再保险业务经营特点,决定其本身具有开放性,一般而言,外资公司进入这一市场的成本大大低于进入直接承保市场的成本。因此,我国再保险市场必将首先成为中外公司争夺的战略要地。再保险业务的竞争没有缓冲地带。再保险的全球产业与国际化特性已经对我国再保险构成了强大的竞争压力。

在我国,中资再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偏少,主要受到“双重约束”,一是资本金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再保险公司资本金底线为2亿元或3亿元,这样的资本金想在市场上获得一定竞争力是远远不够的。中国再保险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为30亿元,但至2001年,实收资本只有13亿元,资本公积为3.15亿元。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现有注册资本金是39亿元,2004年中国再保险集团及下属再保、直保子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205.95亿元。在国内的中资再保险公司中,其注册资本金与自留保费比已经达到1:5。而外国的再保险公司,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权益性资产,2004年分别为114亿美元和94.7亿美元,他们的当年保费收入分别是131.7亿美元和119亿美元,自留保费占资本金的比例也远远低于我国规定的1:4,因此,它们的承保潜能十分巨大,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说,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和运作,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这对我国再保险公司主体的经营和设立,构成了经济上的一大约束。二是技术性约束,由于再保险业务的运作十分复杂,需要比原保险公司更高的技术支撑,这是我国再保险公司既有主体或新增主体目前存在的技术性约束。

(三)再保险巾场的重构与发展,是完善保险市场建设的内在需要

原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与保险中介市场共同构筑完整的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不能脱离原保险市场和中介市场的超速发展,同时再保险市场发展也不能严重滞后于原保险市场的发展,,原保险市场发展需要再保险市场的配套发展,再保险市场自身问题也需要再保险市场重构,以适应形势发展的强烈要求,

再保险市场重构的重要内容与建设内容之一,是减少再保险市场存在的不对称信息及其危害。再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是再保险市场自身存在的因素造成的不对称信息,二是我国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自身发展的不完善造成的不对称信息。再保险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将导致再保险巾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导致保险风险不能得到化解;导致再保险经济关系扭曲,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资源配置将会流失,不利于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也影响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再保险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建设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我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前景,

(四)专业再保险市场主体的建没与发展,是再保险与原保险竞争与发展的需要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供给方主体,既可以是专业再保险人,也可以是原保险人。但是,从国际经验与发展趋势看,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应当以专业再保险人为土体,这主要是因为:

1.由专业再保险人承保再保险业务,可以避免原保险人商业机密的泄漏。在进行再保险业务时,原保险人应将相关的商业信息向承保的再保险方递交,在合同再保险方式下尤为如此。若承保再保险方为其他的原保险人,则有可能存在竞争关系造成商业泄密,对原保险人会产生较大的损失,

2.因为专业再保险人在业务上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所以原保险人向专业再保险人投保再保险,不仅可以获得保障还可以获得相关的培训和业务技术指导。

二、中国再保险业发展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挑战

(一)中国再保险业发展取得的成就

1.“十五”期间,我国保险与再保险业已经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家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建立了直接或间接的再保险业务联系,再保险的经营规模和业务领域不断扩大,业务险种不断增多。

2.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从2003年起,先后有5家外国再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国内再保险市场主体单一的局面被打破,逐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的市场竞争格局,增进了合作与竞争,提高了市场效率,进一步优化了市场结构。

3.再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渐提高,业务意识和技术支持力度有所增强。随着法定分保的减少,商业再保险保费和管理在不断增强。2005年,商业分保的市场份额首次超过法定分保。

4.国有再保险(集团)公司体制改革初见成效。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中再集团已经走出由于法定分保业务取消带来的经营困境,3家主营业务子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00%,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中国再保险公司成功完成了股份制改革,通过私募的方式实现了股权结构的多元化;集团公司二次改制工作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在国内再保险市场中确立了业务主渠道地位,为中再集团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5.再保险监管体系建设逐步与国际化接轨,再保险运行规则初步形成,再保险监管法规体系初步确立。《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颁布施行,标志着监管制度方面的突破,我国再保险业的制度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二)中国再保险业面临的压力与挑战

从国内看,我国再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挑战集中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较少,截止到2005年底,取得经营牌照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主要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和瑞士再保险。

2.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参与主体有缺失一一缺少再保险经纪人,尤其是通晓国际规则的我国自己的再保险经纪人。

3.再保险市场的相关制度,如评级体制和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4.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法定再保险业务减少,但商业再保险业务比例低、规模小,尚未形成完全的再保险商业化运作。

5.从我国再保险市场上的业务交易量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再保险市场上的交易量和再保险交易量占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等两方面比较,我国再保险的交易规模较小。

6.国际化程度不高,原保险人直接与国外再保险人进行业务交易的比例太小,并且分出业务居多,分入业务较少。

7.对再保险的管理制度尚需要不断完善,没有形成专门针对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法规及相关细则,对于再保险国际业务的往来方面的管理还存在空白。

8.再保险监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再保险监管机构仅为财险监管的一个处,没有形成独立的部门。并且,将再保险的监管放人财险监管,尽管财险再保险的比例较高,但是,仅以此对再保险进行监管,寿险再保险会受到影响,再保险的国际化监管特性难以体现,以致于再保险的其他的创新受到制约。

从国际层面看,国际再保险业及其市场呈现出的态势,间接影响和增加了我国再保险业的经营与管理压力,表现在:

1.对再保险实行周期管理变得日益重要。保险承保周期是指市场上强市情况和弱市情况反复出现的现象。这种强市和弱市的判断指标一般采用保险价格、利润和保险产品供给等数据。在保险强市时,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变小,然而价格走高,并且利润上升。在保险弱市的时候,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较宽,但是价格走低,利润变薄。根据通用再保险公司的研究,保险市场坚挺及市场疲软的周期为7年。而对于再保险的供需双方来说,就像保单条款的管理一样,对周期振幅的管理也是一个主要的挑战。周期性管理,也成为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标准普尔认为,周期管理能力是再保险公司长期盈利能力的一个重要指示器,是公司财务稳定性的一个决定性因素,通过观察经营较好的25%分位点以上的再保险公司的周期管理策略,可以发现,他们经营好不是因为保费的大量增长,而是维持一个低速的保费增长,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保费规模还可能下降;也不是因为在经营范围和地点的选择上的一些具有激进性的管理。好的周期管理不仅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利润,还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质量(长期稳定的盈利能力)。

2.定价方法正日益成熟,再保险公司在承保和定价的过程中变得愈加明智。建立在目标回报率基础上的定价方法成为产业化的标准。再保险精算作用愈来愈大,精算方法日趋成熟与完善,相比之下,我国再保险业显得薄弱。

3.对再保险市场透明度要求不断增加,推动着各家再保险公司加强公司管理、提高专业水平、强化承保规则、增加财务透明度、增强合同可靠性和加强情况公布等各种议程的进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再保险业比其他产业所要求的市场透明度更高。随着再保险市场透明度增加的变革不断深化,再保险市场发生了—些变化:美国和欧洲对再保险公司相关财务情况的监控进一步加强;国际保险监管组织作为全球保险业的新兴管理者将再保险透明度的重要性提到了很高的程度;IFRS要求更高程度的信息公布,这将大大加强公众对再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理解。很多再保险公司能够紧跟市场透明度增加的趋势,自愿扩大续保时期后的信息范围,并允许透露其周期状态。

三、促进中国再保险业的转型与改革的措施

(一)市场商业化

中国再保险业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行商业运作。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对外开放过渡期的终结,再保险市场也开始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随着法定再保险的全面取消,商业再保险成为再保险公司最主要的业务来源。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总体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其中法定再保险总量明显下降,商业再保险业务增长稳定。2005年,商业分保的市场份额首次超过法定分保,达到58.16%。有数据显示,2005年9月末,全国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159.14亿元,同比增长12.31%。其中法定分保费收入66.59亿元,同比减少36.04%,占总分保费收入的41.84%,其市场份额首次低于商业分保。2005年前三季度,全国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赔款支出85.26亿元,同比增长1.79%。中国再保险公司业已将白身的发展日标定位为世界一流的再保险公司,而要实现这一战略日标,面向市场、遵循市场规则、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的商业再保险业务将占据决定性的地位,这应当从战略上加以重视与考虑。

(二)竞争效率化

随着我国再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步伐的加快,国内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国再保险集团为主体多个主体竞争的格局。目前,名列全球再保险三强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和科隆再保险公司已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并开展业务,世界最大的保险社团英国劳合社也在2005年获准在华筹建—家全资再保险公司经营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市场格局已经开始发生重大改变。随着再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中国再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些竞争主体中,既有跨国公司的金融集团,也有专业再保险公司,其经营策略各异,市场定位不同,未来中国再保险巾场竞争异常激烈,所以,追求再保险的竞争与效率,培育再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培育经营的特色成为再保险公司新时期发展的上旋律。

(三)需求多样化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逐步接轨,国内行家保险公司将逐步按照国际管理准则控制自己自留风险,从而分出更多的承保风险,这势必激发再保险需求的进一步扩大。根据詹姆斯·R·加文(jamesRGarven)和拉姆·特安特·J(Lamm-TennantJ.)(1999)研究结果表明:原保险产品不同导致的风险等级与再保险需求存在正向关系。在中国保险市场上,由于各原保险公司专业技术的欠缺和资本金的相对不足,进入保险市场首先经营小额风险的保单,比如汽车保险、小额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由于这些保单本身的风险比较小,同时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小,对再保险的需求不明显;随着中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保险市场中大额风险保单的需求会越来越大,比如大型企业财产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卫星保险以及自然灾害保险等等,原保险公司单独承接此类保单的能力不足,这部分保单的再保险需求会越来越旺盛,从而导致的再保险需求呈现多样化态势,为再保险发展提供了好的商机。

(四)服务全面化

开放的再保险市场对再保险公司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需要比原保险公司更全面地对每—类型风险的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据此向原保险公司提供厘定费率或改进风险管理和经营策略的建议,或者根据原保险公司的经营需求及时开发新产品,提供灵活的再保险保障。加强服务、拓展服务、服务增值将成为竞争的重要内容。培育通晓国内外业务的再保险经纪人也是未来再保险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

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范文4

关键词:保险公司;资本结构;财务风险;财务杠杆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4-0084-05

引言

任何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伴随着财务风险而成长,财务风险不可能完全消除,但却可以通过分析财务风险的特征,探索控制风险切实可行的方法,有效防范风险。靠负债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更应重视财务风险分析。

但是,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几乎都是在未来不确定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财务风险存在的客观性与识别财务风险的主观性之间存在差异,它的度量比较困难。梁跃华(2001)认为,财务风险一般可以通过财务杠杆系数、期望值、标准离差值、最佳资本结构四种分析方法进行度量。刘一桥(2009)提到财务风险的度量方法有概率分析法、概率分析法、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VaR法、风险率度量法、张力测试等方法。邵希娟、崔毅(2000)指出,财务风险是税后每股收益的波动程度,可用财务杠杆来显示了,企业财务杠杆产生且大小取决于固定财务费用的存在及大小,而后者又取决于企业的财务结构、融资决策。

考虑到“在同行业中,杠杆分析法能更好地权衡风险和报酬,提高企业竞争实力”(刘一桥,2009),同时它能直接根据企业的利润表进行分析与计算,取得数据容易,而且也避免了成本分解的复杂计算,不必为成本分解的不准确性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所困扰,所以本文将资本结构理论中的杠杆分析法应用在财务风险分析之中。

由于保险公司收取投保人保费承担未来不确定的风险,其外来资金与自有资金的比例远远高于其他行业,而外来资金大部分以责任准备金为主,其表现形式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资金来源中的负债相对其他行业来讲所占比例高很多。由于这种特殊情况,保险公司具有特殊的资本结构,财务杠杆的作用特别大。财务杠杆概念属于资本结构范畴,资本结构是指公司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即公司的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在公司总权益中如何分配的问题,有多种表达形式,比如权益资本/总资产、负债/资产、责任准备金/股东权益等。郭鹏飞和孙培源(2003)论证“行业是公司最优资本结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具有显著差异,约9.5%的公司间资本结构差异可由公司所处行业门类的不同来解释。保险公司的资金有很大部分都来自保单保费收入,相对其他行业讲负债率相当高,这种高度负债经营决定了它天然具有高杠杆的与其他行业不同的特点。因此,单独的考察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状况进而分析其财务风险有重要意义。

一、寿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度量

(一)保险公司股东收益模型

笔者注意到保险公司虽然具有保费收入这个特殊的负债项目,但其额度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大。2009年中国十家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总负债的比率都低于40%。因此本文对李莎、王韦、张建刚(2009)通过建立保险公司股东收益率模型进行了改进――引入了其他负债B及其承诺利率j,清晰直观的展示了寿险公司财务杠杆的度量方法并进一步阐述了财务杠杆的重要意义。同时,将寿险公司的资金来源分为两个方面:一部分来自于股东投入的资本金,记为S;另一部分来自于保单的保费收入,其中风险保费收入用P1表示,储蓄保费用P2表示(为了简化,没有考虑附加保费)。其余变量如下所示:RV:投资资产收益率;RS:股东收益率;i:储蓄保费的承诺利率;L:保单的赔付额;K:保单的赔付率(K=)。

RS=RV+•(RV+1-K)+•(RV-i)+•(-j)

从以上模型中可以看到,到股东收益除了投资资产收益外,还与保单的赔付额、承诺利率、权益资本和负债资本有着密切关系。在此模型中,财务杠杆即P1/S、P2/S和B/S。为了进一步方便度量,本文记为(P1+P2+B)/S,即总负债/股东权益。

(二)财务杠杆的意义

由于保险行业所具有的特殊特征――很大一部分资金来源于保费收入即负债,P1 、P2通常大于S,即P1/S和P2/S都大于1。因而财务杠杆具有“双向放大”作用,也就是说财务杠杆的效应具不确定性:可以当公司收益时成倍放大其收益,还会在公司遇到困难出现亏损时成倍放大其亏损。而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单看这种有限责任而缺少其他监管激励制度,股东有利益驱使其无限扩大财务杠杆。财务杠杆的扩大使公司面临了更大的财务风险,不仅股东的权益难以保障,债权人(投保方)的利益更是缺乏保障。

同时,鉴于保险行业有着特殊而重要的使命――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中国保险行业有“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即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下,应用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可以减少保单持有人的损失,确保保险机构平稳退出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这潜在地加剧了股东扩大财务杠杆而不顾公司财务风险过大。

因此,保险行业必须进行资本监管,控制其财务杠杆。张勇(2002)用定量分析的方法也论证了寿险公司资本结构与其偿付能力的关系,文中论证了“偿付能力危机与资本结构成同方向变化……要使偿付能力危机保持不变,就必须采取增加资本金或减少负债等措施”。

二、寿险公司的资本结构分析

(一)数据来源

中国人身保险于1982年开始恢复试办,当年人身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仅为159万元,并处于垄断经营阶段。随后,平安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等一批全国及地方性保险公司的成立打破了国内人身保险市场的垄断局面。1992年以来,国内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带动了人身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也日益增多。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寿险公司49家。本文本着尽量多而有效的数据为原则,综合各个寿险公司的总资产数以及成立时间,选取了十家寿险公司从2003―2009年七年间的数据进行研究。各个公司成立时间(见表1),都可以保证2003年完整的会计年度。各公司各年总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数据均来自中国保险年鉴(2004―2010年)。

(二)统计变量及数据

根据上文对保险公司股东收益模型的分析,本文的统计变量即财务杠杆,可以表示为总负债/所有者权益。根据原始数据计算可得到各公司各年财务杠杆(见表2)。

(三)寿险公司资本结构的特征

由上文阐述,我们用财务杠杆(总负债/股东权益)来表示资本结构。本部分本文将对样本公司的财务杠杆进行统计学分析,描述其特征并探究其原因。本文研究的统计量有均值、方差、中位数、最大值、最小值、偏度和峰度。在统计学中,均值(average)表征数据的总体平均特征。方差(Variance)测度数据的变异程度。中位数(Median) 不受极端变量值的影响,反应数据中间水平。偏度(Skewness)衡量随机变量概率分布的不对称性。而峰度(Peakness/Kurtosis)是指分布曲线顶峰的尖平程度,当分布为正态分布曲线时,峰度为3,因而常以此作为标准,来观察比较某一次数分布曲线尖平程度的大小。

1.总体统计特征。对样本公司样本数据的描述统计表明,总平均财务杠杆为15.39,且偏度为2.31,峰度为9.92(见下页表3最后一列)。说明样本公司财务杠杆分布高度集中,且有更多的样本数据大于平均值15.39。

下页图1以散点的形式给出了各个样本公司财务杠杆的分布状况,其中纵轴表示70个样本(不同公司不同时间)的财务杠杆值,横轴表示这70个样本的编号。从下页图1我们可以看到,70%的财务杠杆数据集中于0~20之间,图中的拟合线性也很好的表达出这点。

下页图1中我们还发现编号为56的数据出现了极端值118.52,这是新华人寿2008年财务杠杆数据。仔细对照原始数据以及2009年保险年鉴(载有2008年和2007年各个公司的财务报表)和2010年保险年鉴(载有2009年和2008年各个公司的财务报表),我们发现,2008年新华人寿的数据出现了两年报表不一致的现象。又由于新华人寿并没有上市,无从得到它当年的其他版本数据,本文认为这种由于原始数据原因出现的极端现象应予以剔除。

剔除这个奇异值之后,样本均值为13.90,方差243.05,偏度和峰度显著减少,分别为0.79和1.57。偏度接近0,说明相对平均值,左右两边较为对称。而峰度远小于3,表示财务杠杆分布曲线呈平顶峰度,说明变量值分布比较均匀地分散在众数的两侧。同时峰度接近于1.8并且小于1.8,说明分布曲线趋向“U”型分布,但弧度较小,趋于水平状态。

2.各公司统计特征。各公司财务杠杆的特征(见表4),剔除奇异值后将新华人寿的数据更新(见表4)。图2是各公司财务杠杆数据时间序列折线图,可以很好反映出各个公司财务杠杆的变化趋势和波动程度。

从各公司财务杠杆统计数据来看,公司间的差异较大:无论是波动性、波动范围、集中程度还是均值,各个公司都具有较大差异。从上页图2中我们看到,有四家公司波动性较小,曲线平缓:国寿股份、民生人寿、中宏人寿和金盛人寿。下面我们将逐一分析这些公司保持较为低水平且稳定的财务杠杆的原因。

中国人寿是中国最早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之一,在寿险行业始终保持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连年第一,同时也拥有雄厚的资本,注册资本将近283亿。这就预示着国寿股份公司有着充足的资本,较低的财务杠杆。2009年6月30日,国寿股份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324%。①虽然2010年中国人寿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幅下降至212%,②但仍处在比较高的水平,足以支持公司未来两三年的正常业务发展。

而民生人寿是中国第一家民营资本控股的全国性寿险公司,股东有八家,持股份额相当,相互形成了掎角制约的关系,财务杠杆均值也是各个公司中最低的,只有3.3。不过本文认为,虽然财务杠杆保持低水平可以有较高的偿付能力,财务风险固然很低,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也可以得到很好保障。但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也很重要,积极扩展保险业务创造主营业务收入,才能更好的保障股东的权益。

中宏人寿和金盛人寿都是合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目前还没有发展到全国,都保持着较为稳健的发展态势。虽然合资公司资本规模不大,但他们的经营范围及展业地区受限,相对应的保费规模不大,因而可以保持较低且稳定的资本结构水平。同样特征的还有太平洋安泰,它的财务杠杆除了2005年出现较大的增长后又回落到了低水平。2005年1月太平洋安泰人寿推出首批团险产品,并在上海签下第一单团险保单;随后2月份又将广东分公司升级为广州首分公司,为广州省的业务扩展创造了条件。由此可见,业务扩展、保费收入必然大幅提升,随着准备金计提,公司负债额度也会增加,因此公司的资本结构出现提升,财务杠杆变大,公司将面临更大的财务风险。2006年12月,保监会批准太平洋安泰人寿注册资本从5亿元人民币增加为7亿元,此次增资可谓及时雨,又将公司财务杠杆降到低水平。太平洋安泰的资本金已在当时的合资寿险公司中处于领先地位,整体偿付能力大大超过监管的要求。

观察各个公司的财务杠杆路径,新华人寿必然引起注意:即使去除了奇异值,它的财务杠杆水平各年仍处在相对较高的水平。这主要是因为新华人寿的保费收入每年都具有较高的增长水平,具有很强的成长性,这对公司的偿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新华人寿敲响了警钟。但我们发现,2010年,新华保险总保费达936.4亿元,居国内寿险市场前三;2011年3月30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新华人寿终于进行了充资,注册资本变更为26亿元人民币。我们可以预见,2011年新华人寿的财务杠杆将回落在行业平均水平左右,不会保持在居高不下水平。③

3.时序特征。由于保险公司运行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大数法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保费收入会大幅提升,公司规模必然越来越大,就更能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经营也会更稳定。这就意味着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使未来实际赔付率更接近预期赔付率,相应地对权益资本的需求量就会更少。因此本文理论上推断,财务杠杆的时序特征是呈上升趋势的。另外,由于财务杠杆双向放大相应,保险公司具有的社会责任感以及行业监管等因素将会影响财务杠杆的膨胀,以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及市场的稳定。因而,本文假设,财务杠杆的时间趋势应是趋于稳定的,且其前提是保费收入不断扩张的情况下,寿险公司更应相应扩充其资本,以保障较高的偿付能力和稳定的财务杠杆、合理的资本结构。

上页图2表示了各年(2003―2009)各样本公司财务杠杆时序变化折线图。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各公司财务杠杆先上升后下降再上升,总体趋势尤其是近几年各公司财务杠杆变化趋于稳定。同时我们注意到2004年和2005年各保险公司的财务杠杆都出现峰值,但到2007年都不约而同的大幅下降。财务杠杆的下降必然伴随着融资,下面本文将分析2007年出现拐点的具体原因。

2007年初召开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提出要“扶持中小保险公司发展”。在这样的基调下,依托市场竞争主体增多、保险业发展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的大势,中小保险企业纷纷跃跃欲试。在保险巨头强力开拓市场的阴影下仍然能够实现超速发展的中小险企,做大做强的欲望进一步催生了对资本金的更高期望。遵循“粮草先行”的兵家原则,资本金于是成了各公司战略实施中需要优先考虑的头等事情。这一年,自3月份中德安联成功增资4.5亿,正式拉开中小寿险公司增资扩股的序幕后,截至11月20日,保监会先后共批准13家中小寿险公司14次增资扩股。这包括,民生人寿进行了两阶段的增资扩股,资本金已经由最初的8.7亿增至27亿,偿付能力提高到500%;太平洋人寿注册资本变更为23亿元;太平保险注册资本变更为13亿元人民币。同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回归国内A股上市,太平洋保险也在这一年在上海证交所成功上市。

4.结论。(1)各公司财务杠杆具有差异。造成差异的原因有:公司规模、成长性差异、公司发展阶段、公司发展战略、某年政策导向等。(2)各公司财务杠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具有波动性。这表示财务杠杆双向放大效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存在较高的财务风险。财务杠杆水平高,偿付能力将相对较低,投保方以及投资方的保障性就相对较低;波动性越大,财务风险就越高。(3)大多数公司财务杠杆的波动性随着时间的延续是趋于稳定的。由上页图2可以观察到,除新华人寿的财务杠杆近几年有较大波动外,其他公司的财务杠杆波动性都越来越小。这表明,近几年来各个公司的自律以及监管比较有成效,财务风险处在可控之下。

小结

由于保险公司具有高负债的特点,其高财务杠杆所带来的财务风险将非常巨大,甚至有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因此,如何控制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应成为为保险业界及监管机构共同认真研究的课题。本文完善了股东收益模型,进而明确了更符合实际的财务杠杆的表达式,借以分析中国寿险公司财务杠杆的特征。保险公司、行业协会以及监管机构应关注行业及各个公司的财务杠杆水平:波动性及绝对数高于行业一般水平的公司应敦促其进行增资以保障偿付能力,保障投保人、投资者的利益;绝对数较低的企业,其保费收入、业务拓展还有很大空间,可以创造条件积极拓展业务。我们希望以此为开端,日后更进一步分析影响寿险公司资本结构的因素,为寿险公司提供决策依据,增强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更能稳定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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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nalysis of the Financial Risk of Life Insurance Company from the View of Capital Structure Theory

LI Sha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and Business Economics,Insurance School,Beijing 100029,China)

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范文5

一、保险市场主体的改革

1、当前国有保险公司的改革

我国国有保险公司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落后,管理水平低下。截至目前为止,国有保险公司仍然没有完全走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粗放经营管理模式。②资本金缺口大,偿付能力不足,中国人保、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际货币资本金均大大低于其相应的注册资本金。③高成本、低技术,困扰国有保险公司。我国保险公司机构设置重叠,人员普遍过剩,素质不一,绩效较低。

相比之下,国际成功的保险公司至少有以下共同特点:①公司产权清晰,通过委托关系建立了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②公司的各级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与权利明确;③建立有效的利润中心制度,使经营业绩与收入关系落到实处。

从长远发展看,我国国有保险公司要与国际接轨,国有保险公司必须向包括上述内容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方向改革和运行。国有保险公司改革的关键问题是经营体制问题,其中最核心的是所有制问题,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革国有保险公司,就要求产权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起科学的经营体制,在所有权确保对国有资产控制权之条件下,目前不大可能通过国家财政拨付国有保险公司资金解决偿付能力,股份制改革可以解决国有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问题,化解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扩充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如:采取定向募集企业法人股方式,对一些优秀的民营企业,也可考虑适当向它们募集,通过鼓励国有保险公司与国内大型产业集团、大型金融集团实行交叉持股的方式可以有效提高国有保险公司的实力,也可建立起大型保险公司、大型产业集团、大型金融集团之间实行相互持权的保险经济体制。通过股份制改革,引入国际资本成份,是吸收国际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的好途径。仅仅从外资保险公司营运看,很难从中学习它们的优点,只有与它们合作,在共同协作之中才能体会到其管理工作中的科学性。通过互相入股等形式,在双方的合作之中取长补短。

2、内资保险公司数量与规模的改革

据统计至2000年底,我国大陆共有保险公司31家,其中,国有和股份制保险公司13家,而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却达18家。还有许多外资保险公司正在积极申请进入中国。条件放宽后,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将更多。而内资保险公司发展速度缓慢的现状,表现出其脆弱性,这种不平衡的格局,不利于我国历史短暂的保险公司的发展,所以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应首先对内开放,增加内资保险公司的数量,放宽对内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有两种: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国际保险公司形式很多,除以上两种外还有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会、个人保险等。我国在组建新保险公司时可以借鉴其他组织形式,推动保险市场发展,也是与国际保险组织形式接轨的必然要求。

此外,在增加内资保险公司数量时,也可以采取划分公司为子公司的形式,将符合条件的分公司,改组为是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以增加我国内资保险公司数量。

随着国际并购浪潮掀起,企业并购、银行并购也成为当今经济发展的又一趋势。我国重点扶持的几家保险公司,要在合适时机合并或重组,以扩大规模,提高国际竞争力,为入世后抗衡外资保险公司的大型保险集团作好准备。

二、保险市场供需结构的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一定程度地存在供求结构性矛盾。在保险供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保险供给能力低。国外一些已存在多年的保险品种对国内来说还是新生事物。我国的再保险领域和责任保险领域也存在诸多空白;2、保险费率过高造成保险供给价格过高。保险费率较高的原因不在于以赔偿给付的那部分费率因素订得过高,而主要是保险公司行政费用过多所造成,主要表现在保险公司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过高,组织机构及人员过多等方面;3、保险服务水准较低,主要体现在保险的赔偿给付处理方面,理赔权力缺乏依据,办理拖沓。一些保险销售人员的目的就是让客户购买保险,至于在出现保险事故,需要赔付时,则置之不理。这必然对保险供给产生不利影响,使受保险人有一种买了保险仍无保障的感觉。保险供给市场的发育不足,导致保险市场的低效率发展,难以提高我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在保险需求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中国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不可能带来较旺盛的保险需求。尽管我国的GDP总值居世界前列,但人均GDP只能居中低收入国家之列,人均GDP只有800美元左右,不到发达国家人均GDP的5%,因此我国保险需求提升基础不足。2、保险发展的历史不长,社会保障起步较晚。对于财产保险意外伤害等险种,许多人存在侥幸心理。对于保险的真正作用及意义,并没有清晰的认识。

供需双方存在的问题导致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必然处在一个较低效率的发展水平上,要进一步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针对上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保险业监管的改革

国际上通行的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保险监管机构要向市场培育者、推动者、引导者的角色定位靠拢,逐步实现从传统监管方式向现代监管方式、从保险人经营行为与偿付能力并重监管向侧重于偿付能力监管的转变、从依靠自身力量监管到依靠自身力量和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并举监管的转变,以确保监管到位。

严格坚持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可以在保险产品的买者无法对公司资产和负债质量信息充分了解之下,使效率低下的失败者在市场上被淘汰出局,保持保险行业经营效率的提高,若出现负面的偿付能力信息,可以避免保单持有人的“传染效应”,避免挤兑,确保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

目前我国保险责任计提存在技术上差距,责任计提不足应是目前中国保险业经营存在的一大隐忧。而且,国内保险公司都存在着以成本换规模的业务发展模式,以市场规模论业绩,不惜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中间人佣金等,在扩大保险规模的同时,保险公司边际利润下降。因此,矫正保险人只顾市场份额,不顾偿付能力的不良行为,需加强监管机构监管。按保险公司资本充足性,负债合理性,准备金充足性,可变现充足性为偿付目标来监管。

四、积极培育再保险市场

目前,我国再保险公司只有中保再保险和中国再保险公司两家扮演着全国保险市场风险承接人角色,我国再保险的历史也只有5年多时间,再保险发展滞后。我国再保险业务多数由国外再保险商占领,1998年我国非法充分保费7200万美元,分给国内公司不足250万美元。我国《保险法》“优先在国内分保”的规范也没有真的执行,这一局面不改变,我国再保险业就难以发展,更难以面对入世的挑战。为此,国家应积极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建立,鼓励向再保险市场的投资,规范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行为加强监管做到“优先在国内分保”。才能保证再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业的有效率增长。

五、进一步发展保险中介市场

我国保险经纪人发展相当缓慢,尽管保险业发展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但保险经纪公司直到近年来才刚刚成立。按照国际保险市场通行的作法,保险市场越成熟,保险经纪业就越发达。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在英国有3200多家保险经纪公司,其保险业务收入的60%以上是通过保险经纪人取得的。

保险经纪人的出现会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公平交易,被保险人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在一定条件下,可提高保险需求的数量,解决保险供需矛盾。保险经纪人制度也有助于解决我国保险市场混乱的问题。对保险人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弥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不足。有效减少保险纠纷,对保险人违规经营行为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积极培育我国保险公估人也是发展保险中介市场不可缺少的部分。保险公估人是以第三者身份和公正的立场从事保险的评估、鉴定、理算估损等业务的保险中介人。保险公估人的出现为保险公司及客户提供了专业快速公正的保险服务,提高了保险业的服务质量,活跃了保险市场,扩大了市场容量。保险公估人是西方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事项中普遍选择的委托人。我国现行《保险法》目前尚未对公估人作出明确规定。

保险业会涉及其他各行各业,在发展公估制度时,对于其他评估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审计、会计、技术测量等,也应积极发挥出它们在保险中介中的作用,建立一个全方位的强有力的保险中介市场。

六、发展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保险电子商务

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范文6

关键词:外资公司;监管策略;市场准入;公司治理;偿付能力

一、外资保险公司发展的概况

(一)入世以来外资保险公司的发展

2006年已经是我国入世第五年,到目前为止,除了外资产险公司不得经营“交强险”、外资设立寿险公司必须合资且股比不得超过50%等限制外,保险业基本实现了全面对外开放。

根据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到2006年10月为止,共有15个国家和地区的47家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了121个营业性机构,135家外资保险机构设立了近200家代表处。2006年1—10月期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191.12亿元,占市场份额4.07%。在北京、上海、深圳、广东四个开放较早、外资较集中的保险市场上,外资在当地的市场份额已分别占到18.15%、18.62%、10.73%和9.68%。

我国保险业开放以来,共有超过600亿元人民币的境外资金,通过设立外资保险机构或参股中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外资保险机构进入我国保险业,带动了大量保险相关资金投入我国经济和社会建设,使保险作为经济补偿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逐步增强。同时,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促进了中资保险公司深化改革,保险行业发展质量得到提高。

(二)外资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监管状况

实施“引进来”战略,就不可避免地面临强大的竞争和国际市场动荡对金融稳定造成的冲击。外资保险公司在大举扩张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包括超范围经营、损害合资伙伴的合法权益、公司组织结构和内设机构职能不健全、向境外非法转移利润和逃避纳税以及地下保单等。例如,广州市地税机关对在广州注册登记的27家外资保险机构于2003年—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后发现,有13家存在涉税违法问题,共查补税费l359万元,其中一家2005年才注册开业的外资保险机构查补税费达230万元。还有一些保险公司水土不服,经营不善。

因此,在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的同时,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才能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保险业已经全面开放,进一步开放的余地不大。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国民待遇已经使监管的焦点由过去如何有序地开放,到现在的市场行为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以及外资保险公司引起的特殊问题的监管。

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主要由《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组成。加入WTO之后,为满足新形势下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需要,我国先后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此,以上四部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宏观监管。但是,从目前看,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基层监管还存在许多“真空”地带,对外资的监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业监管的经验借鉴

(一)美国保险业的财务警戒系统:IRIS和RBC

美国的保险业相当发达,其保费收入约占全球保费收入的1/3,保险监管也由美国保险委员协会(NAIC)和各州保险局共同完成。

NAIC要求保险公司有统一的财务报表及会计准则,并按时递交年度报告。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NAIC建立了一个全美范围内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数据库,包括近5000家保险公司最近十年内的年度财务信息。

NAIC通过对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统(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资本金和盈余率;(2)总收入和净收入;(3)佣金与费用和保险费与最低资本金;(4)投资收益率;(5)保费变化;(6)准备金变化。如果IRIS对某保险公司的分析结果超出预期正常结果,州保险监管部门会对该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规定其限期改正,否则,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为强化偿付能力监管,NAIC在1993年、1994年分别对财产责任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实施风险资本(BBC)监管要求。它是借鉴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对保险公司按其面临的不同风险分别规定所需要的风险资本额,将各种财务数据进行处理得出一个最小资本金数额,然后将这个数额与保险公司经过调整的资本金比较,以确定该公司的资本金是否充足,并授权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NAIC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每年提交RBC报告,根据RBC比率的范围,各公司被分成五个“行动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二)台湾地区保险业对外开放的经验

台湾地区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历史并不长。台湾是在岛内保险市场发展了二十多年后才逐步对外开放的,其间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的初次开放和90年代的大规模开放两次。80年代中期的经济“自由化、国际化和制度化”,促进了保险业的开放进程;1990年,台湾仍然严格限制进入岛内的外资公司的具体条件,防止外资进入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直至1995年,台湾才全面开放保险市场。

尽管引入了外资保险公司,但台湾本土保险业却能够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站稳脚跟,并取得相当可观的成绩。台湾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成功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限制进入岛内保险公司的资格,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进行严格审核监管,防止不合格的外资保险公司给岛内保险业带来负面影响;其次,十分重视保险业的法制建设,早在开放之前,就对相关的对外开放方面的法律做了充分研究,这些规定对稳定市场开放秩序、促进保险市场平稳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再次,一直以非常谨慎的态度控制对外开放进程,使岛内保险业主体能够获得较长时间发展成熟的机会,进而得以增强自身的抗衡能力,有效地避免市场份额的流失。

(三)俄罗斯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情况

1992年11月27日,俄罗斯审议通过《保险法》,俄罗斯保险市场向外国投资者敞开大门。俄罗斯《保险法》规定,外国保险公司在俄罗斯境内不能从事保单中介和服务,为了突破这一限制,外资公司和俄罗斯本国保险公司进行了相应的业务合作。俄罗斯联邦政府于1993年2月26日又签发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设立经营商业保单的跨国公司》的法令,进一步向外资开放了保险市场。外国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到俄罗斯保险共同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和退休金的建设中,促进了俄罗斯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但是俄罗斯保险市场过快、过急地向外资开放,导致市场竞争激烈,加剧了资本外逃。俄罗斯《保险法》规定外资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仅为200万卢布,过低的市场准入门槛使层次不一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加大了监管难度。由于保险市场改革缺乏配套的资本市场改革,大量资金流人并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

三、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三支柱”

外资保险公司蜂拥而人对我国保险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促使保险监管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的观念逐步增强,监管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为适应保险市场开放和发展的需要,保监会建立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但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可以有侧重点。

(一)市场准入与市场行为监管

在市场准入方面,目前《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规定: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为了引进资金雄厚、经营稳健的外资保险公司,对于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限制在短期内不会有变化,因为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已经很大,市场准人的限制是保证公平竞争与稳定经营的基础。

但是从长期看,固定的资本标准会不适应市场的变化。今后的发展可能要借鉴美国保险公司资本金的“RBC"标准,设立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需要的基于风险的资本金标准,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市场行为方面,针对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出现的违规经营问题,一方面要对数据真实性进行自查,尤其要加大对基层机构的内审稽核力度,对于假报表、假数据、假赔案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另一方面,要联合海外特别是港澳地区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地下保单活动,防止资本外逃和洗钱行为,维持保险市场有序发展。

(二)偿付能力监管

按照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提出的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的原则,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应该和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要求结合起来。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必须设定资本和负债的匹配要求,并能够对风险做出敏感反应。

目前,保监会对偿付能力不足和监管指标超标的保险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要求提交解释报告、增资扩股、监管谈话、限期整顿等。这种分类管理的层次过于简单,界限也有些模糊,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对不同财务状况的保险公司实行更细致的分类管理,遵循“优松劣紧”的原则,提高监管的灵活性和效率。

(三)公司治理结构监管

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关键在于确保董事会对总体决策负完全责任并保证公司按照适当的业务和财务实践标准进行有规划和审慎的经营。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负主要责任的制度体系,以明确保险公司内部决策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强化,促进保险公司与监管机构更好地合作。

四、走向国际化的保险监管

我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是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体现。在这种背景下,保险业务、保险机构、保险风险都开始国际化,由此产生了保险监管国际化的要求。我国作为新兴的保险市场,保险监管制度与国际监管水平相比还存在差距,实现国际化的监管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构建完善的法律规章体系和会计、审计制度,联合其他监管机构是当务之急。

(一)构建严密的监管规章体系

我国的保险监管正处在一个新旧体制交替的特殊阶段,在制定适合市场环境的法律制度方面,面临着特殊的挑战。国内的保险监管法规虽然在内容上已经基本符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颁布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但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清晰的保险监管法律和规章体系。特别是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间还缺乏协调,有些规定不尽合理。特别是,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时滞性,跟不上实际保险市场日新月异的变化,使得很多市场行为无法可依,例如网络保险法律的空白就给监管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目前,《保险法》正处在第二次修改中。今后的方向是建立一个既适合我国保险业经营与监管需要、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使我国内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和监管活动纳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化轨道。

(二)完善保险监管会计、审计和精算制度

由于各国的会计制度和惯例存在很大差异,不同国家公司财务信息的可比度很难实现。对于反映保险业特殊性的保险会计制度,其规定应该适用于所有保险机构,并且与国际认可的会计标准保持一致。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该满足相关性、实效性、可靠性、可比性、一致性等会计要求。我国保险业也正在朝这方面努力,自2007年1月1日起,保险业将统一执行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

此外,为确保保险机构遵守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遵守内部控制程序,应当建立有效的外部审计、内部审计和保险精算制度。还要建立规范统一的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报表体系和报送制度,统一业务数据统计口径。这样才能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公众对保险市场的信心。

(三)加强国内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

入世以后,面对国际保险业发展的新趋势,保监会在国际交流方面做了很多工作。2000年,中国正式加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并于2006年10月在北京成功举办了IAIS第13届年会。2005年,加入了国际养老金监督官协会(I0PS),并当选为执行委员会委员。同时,保监会还加强了与亚洲保险监管机构的交流。2005年与14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督官讨论通过了《亚洲区域保险监管合作北京宣言》,为今后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保险监管合作打下了基础。

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保监会还需要研究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的各项保险监管原则、标准和建议,并结合中国国情,探索出一条既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