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培养要求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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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培养要求

法学专业培养要求范文1

关键词 医事法学专业 培养定位 培养计划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目前,全国已有部分医学院校开办了医事法学专业,还有些院校正在积极地做开办前的准备工作。医和法的结合形成了医学和法学交叉的新学科――医事法学专业,面对这样一个新的专业该如何建设是开办或即将开办该专业的高等医学院校必须解决的一个课题。

1 医事法学专业教育的培养定位

近年来,国内各高校都纷纷意识到复合型教育的重要性,逐步将复合型教育思想作为办学指导思想之一,在人才培养的各个方面开展了各式各样的教学改革。因此医事法学专业的开设正是符合了这种社会需求。

攻读医事法学专业的学生在进行法学基础理论、医事法学理论学习的同时还学习了医学专门知识,经过四年的法学和医学知识相结合的培养教育,学生取得医事法学专业本科证书,综合素质能力有较大提高,形成了合理的知识结构和专业背景,成为既具有医学相关专业、又具有法学学位的复合型人才,适应了我国医学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增强了考研和就业的竞争力。

2 制定科学的培养计划,合理安排课程

2.1 培养计划的制定

医学院校在医事法学专业教育的培养计划的制定中应该充分参考了目前国内各高校已经较为完善的法学专业的培养计划,同时从医学院校医学现有的医学教学计划出发,结合医学生特点,明确了医事法学专业教育主要是对其进行医事法学理论的知识传授,增强其在掌握自身法学知识并结合所学医学专门知识的基础上对法学知识的运用能力,所以在具体的教学中坚持在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基础上讲述理论,在实践与理论有机结合的基础上分析案情、解决问题,形成具有鲜明医学院校特色的医事法学专业教育体系。医事法学专业的出现使得传统医学院校只有医学学科的局面被打破,使得人文社科学科和医学学科这样的自然科学有机结合,促进了学校学科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2.2 合理安排课程体系

(1)注重医事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教育。医事法学专业培养的是既懂医又懂法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必须保证专业学生在学习中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一般在大一大二为基础理论学习阶段,课程安排应该以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和临床医学基础知识为主。

(2)课程安排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医事法学专业培养的学生在充分掌握法学知识的基础上可以凭借其特有的医学知识在解决医法结合问题时发挥其优势。这就要求课程体系安排必须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要保证学生读好书学好知识同时学会运用知识。

(3)在课程体系中设置专门的医事法学课程。医事法学专业培养的学生在掌握医学知识的同时可以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同时这也是该专业设置的最大特色。因此在课程体系安排上在大一、大二低年级打下牢固的法律和医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在大三和大四高年级阶段设置医事法学、卫生法学、医事仲裁与诉讼、误诊学等医法结合的特色课程。

(4)在课程体系中保证充分的实习时间,使学生能在毕业前有机会实践和运用自己掌握的医事法学专门知识。因此在大四专门设置毕业实习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安排,要充分保证实习时间和合理安排实习地点,使学生能最大限度地学以致用。这样在其毕业后走向社会时能在最短时间内适应社会的需求。

(5)在课程体系安排中还要预留充足的时间给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医事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了四年法学知识和医学知识之后,必须有一个成果展示在大家面前。这当然就是毕业论文,因此必须要重视医事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写作。

3 医事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

3.1 医事法学专业教师的“硬件要求”

(1)学位学历的要求。事实说明,凡法学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在教师的学位上都有要求。据有关资料记载:在我国台湾地区,凡是新聘教师,几乎全部要求具备博士学位。作为医事法学专业知识的传授者首先就应该具备专业的学位和相应的学历,一般而言专业课教师至少应该是法学硕士以上的学历。(2)以身作则的师德。老师是传到授业解惑的人,老师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着讲台下学生的成长,因此作为医事法学专业课教师也必须以老师的职业道德约束自身的言行。(3)能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教学。医事法学专业教师应该与时俱进,在课程懂得并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来调节课堂气氛,比如充分使用多媒体手段教学。

3.2 医事法学专业教师的“软件要求”

(1)医事法学专业教师应该主动加强自身医学相关知识的学习,因为医事法学专业是医和法结合的新学科,作为专业教师如果只懂得法,不懂医,在教学中出现医法结合的问题时会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和知识的传授。(2)医事法学专业教师还应该保持和进一步加强自身法学素养。医事法学专业毕竟是以法为基础医和法结合形成的新学科,那法学知识在这个学科中还是最为重要的基石,而法律是不断变化和修改的,这就要求医事法学专业教师也必须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学素养。(3)鼓励医事法学专业教师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有较广泛的学术交流和信息联系,使其具有一定的科研创新能力,对学科前沿有所了解,并能把握学科发展方向。(4)鼓励医事法学专业教师积极改革和创新教学方法,充分运用课堂与学生互动,增强其对课程的掌控能力。

4 教学实践

医事法学专业的创设目标之一是为解决医患纠纷尽可能地多培养能懂法又懂医的人才,而这个人才要体现其专业价值就在能学以致用。因此在医事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中保证高质量的实践教学是非常重要的。实践教学对于检验学生所学的医事法学专业知识和提高其法律实践技能是最好的途径和手段。

(1)在课程安排中专门设置实践教学课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医事法学学生系统学习了相关的专业知识后,首先要学会的不是急着去像一名律师或法官那些操作,而是要学会像一名律师或法官这样的法律职业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在课程安排中设置实践教学课程就给了学生这样的机会在课程上像一名法律职业者那些去面对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也可以进一步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这同时为其以后真正进入现实的司法环境奠定了良好的心理基础和实践基础。

(2)合理安排案件的旁听。课程上的案件分析和推理毕竟是书本上的知识,医事法学学生以后要面对地更多是实际的案件,因此在医事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过程中适时安排其去人民法院旁听相关的案件,有利于其及时把所学的书面知识转化成头脑中的深刻记忆,最大限度地发挥和培养他们的理解能力、判断能力和创造能力。

(3)安排专门的实习阶段,既安排医事法学专业学生的法院、律所的法律实习环节,同时还应该安排其到医院或卫生执法部门进行实习。因为医事法学专业学生毕竟是专门型人才,毕业后面对的多是医患之间纠纷的解决问题,因此针对专业特色在实习阶段既安排法律专业知识的实习,也要在能最直接接触到医患纠纷的场所――医院或卫生执法部门实习。当然这两个阶段的实习可以结合课程安排分别设置,时间长短也可有所区别,以法律实习为主医院实习为辅,以求在最大限度地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和运用能力。

参考文献

[1] 梁津明.法学教育改革与探索: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新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 庞德.中国法律教育的问题及其变革路向.法学译丛,1996(2).

法学专业培养要求范文2

关键词:非法学;经济法;课程内容;重构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为了培养具有一定经济法律素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在经济管理、财务金融等应用型非法学专业普遍开设了经济法课程。由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本身的边缘性,目前,该课程的内容体系,仍然是在“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基础上所作的增减和修补;各种课程内容重构的实践,本质上还不是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本身的性质和目标出发所作的构建。本文试图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和路径做一番梳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经济法课程内容体系的具体设想。

一、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一个基本的理由是: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与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存在实质的区别。那么,这种实质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从逻辑上说,认定一门课程与另一门课程存在实质区别,可以从课程的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和应用场景这些基本面去判断。事实上,与法学专业相比,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和应用场景三个方面存在实质差别。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课程目标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总共有十四门专业核心课程,这十四门专业核心课共同服务于奠定各法学专业的基本法学素养这一人才培养目标。作为法学课程的经济法,其课程目标是:养成经济法领域的法学素养。相应地,经济法课程在内容上必定是涵盖了经济法学科领域的学科发展背景、学科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制度在内的完整知识体系。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只是非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其课程目标是:养成非法学专业人才的经济法律素质。很显然,经济法律素质与经济法领域的法学素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层次。因此,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不可能采纳或“借鉴”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必须重构其内容体系。

(二)课程性质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法学课程。而且,属于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这门课程,是对“经济法”这一法学学科的研究成果的基本反映和完整展示。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法律课程,是服务于培养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口径要求而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法学课程强调法学理论以及从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完整知识体系;法律课程显然是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具体运用为主线。二者在性质上的这种实质区别,决定了: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课程内容上一定要反映出“经济法”这一法学学科的理论发展和基本制度;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课程内容上则应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常见的法律问题、法律制度及法律规则。

(三)应用场景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培养出的法学专才,具有共同的法律价值观,也掌握了法律逻辑思维的一般方法,同时,在各自的法学专业领域具有自己的专长,是各自专业领域的名副其实的专家。其知识应用的场景应该主要是公、检、法、司、法律教育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领域。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培养出的经管财经类复合型人才,是经济领域的专门人才,其知识应用场景主要应该是与企业的创设、经营管理和管理咨询等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职业领域。上述两种不同的应用场景,决定了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达到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所具有的培养法学专才的深度和广度,因此,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必须构建属于自己的课程内容体系。

二、课程内容重构的路径

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必须进行课程内容重构,以反映该课程自身的培养目标、课程性质。那么,应如何进行课程内容重构呢?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的基本目的,是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满足法治的要求,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素质。那么,经济法课程作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一门法律课程,应当全面地反映和满足这种来自社会、来自企业的需求。因此,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的路径,应当是:一是根据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二是根据企业运行的法律需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一)根据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基本背景在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经济学家于光远曾经撰文论述:市场经济本质就是规则经济、法治经济,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是市场经济的内核和市场良好运作的前提。这一点已成共识。随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进程的深入推进,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治规则和基本制度也逐步确立和不断完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必须遵循法治要求、遵守法治规则。在这一宏观社会背景下,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经济法治观念和经济法律常识。可见,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以及随之而来的法治发展与进步,不仅是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现实背景,也是其根本动因。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企业是市场主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参与企业管理、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力军,这些人才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决定了经济领域的整体法治水平。在一个历史上缺乏法治思想资源和法治传统的社会,推进市场经济和法治发展,尤为需要更多具备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的经济管理人才充实市场经济的主战场。在经济管理金融财会等非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除了经济法,没有任何一门课程担负得了普及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观念、法治规则和法律常识这一使命。因此,要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就应当把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治观念和法治规则这些带有普及性的内容充实到经济法课程中去。

(二)根据企业运行的法律需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开设经济法课程的非法学专业,主要集中在经济、管理、金融、财会等面向市场经济主战场的一些应用型文科专业。在这些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是以企业为主要的知识应用场景的。那么,开设这门课程,就一定要满足企业的有效需求。问题是,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企业一般人员对经济方面的法律的有效需求是什么?在一个日益强调专业分工的社会中,法学专业培养的法务人才当然是为解决专业性的法律实务问题而存在的。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若有专业性的法律问题,一般来说,会求助于自己聘请的法律顾问或交给自己内部设立的专业法务团队去解决。但是,这是不是意味着,事无巨细,企业经营管理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都可以交给法务专业人员解决了事呢?事实上,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原因有二:一是在法治越来越完善、法律专业化程度越高的今天,企业无论是对内的管理还是与外部的业务往来,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也很琐碎。这些法律问题,如果全部交给法务专业人员去处理,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会相当昂贵。而且,经济业务中的一些法律问题,是有很强的时效性要求、必须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处理的。这就决定了企业经营管理涉及的一部分法律问题是需要一线人员在现场进行处理的。二是同一性质的法律问题,在业务性质和经营环境不同的企业之间,往往存在极大的差异性,从而决定着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案也是截然不同的。因此,熟悉业务或管理流程的企业一线人员如果同时具备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往往能更及时更准确地把握问题的实质,从而能更高效、更有针对性地发现法律问题或提出解决方案。那么,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哪些法律知识领域是企业一般人员可以也应当熟知的?实际上,我们可以采用排除法。首先,战略层面、较为宏观的企业决策涉及的法律问题显然和一般员工没有多大关系,是可以排除掉的。其次,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比如,投融资、并购、公司上市等业务,也肯定是需要外部法律专家专案解决的。把这些问题排除掉之后,在一般员工的日常业务处理中可能会出现的、也需要员工进行初步识别的问题,就是企业一般人员应当熟知的领域。比如,企业采购部门接到供货单位拟定的一份供货合同,对其中的某个具体条款需要当场协商的,就需要具备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常识的一线员工进行问题识别和诊断。大体上说,涉及市场交易的法律规则、各种经济业务活动的合规性要求、企业内部管理的基本法律要求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认定为企业一般人员应当熟悉的法律知识领域。

三、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体系的建构

有了课程内容重构的路径,下面就可以对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体系进行具体的建构了。首先,从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维度出发,以普及企业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为侧重点来构建课程内容。这个方面的内容不涉及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带有“务虚”的成分。而且,这部分内容不能只讲法律层面的知识,更多地要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以市场经济要求的合同法律制度为例:为了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应当从合同法对企业交易成本的影响来介绍合同法的法律理念和重大作用。根据上述分析,市场经济的法治维度大体上应包括如下具体课程内容:产权保护与物权法制度、市场交易与合同法制度、企业组织的兴起与公司制度,市场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弱势群体保护与社会法、经济纠纷的解决与司法制度。这六个方面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安排。第二个方面是从企业的实际法律需求出发,根据企业一般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可能接触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的内容设计。这个部分的教学内容应该贯彻问题导向,就是说,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角度来发现和梳理常见的法律问题,然后,归纳成不同的类别,形成体系。不考虑企业的行业特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常见的一般法律问题,大致上应包括下列领域: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企业合同管理、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的财税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这些内容,构成了企业日常运行中的主要法律领域。根据上述重构路径及具体设想,整体构建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体系如下:导论:1.市场经济的法治维度;2.法规检索与分析方法。第一部分、把握市场经济的法治逻辑:3.产权保护与物权法制度;4.市场交易与合同法制度;5.企业组织的兴起与公司制度;6.市场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7.弱势群体保护与社会法;8.经济纠纷的解决与司法制度。第二部分、辨识企业日常法律问题:9.企业内部治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0.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1.企业劳动人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2.企业知识产权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3.企业财经税务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4.企业生产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1]李中圣.关于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研究.中国法学.1991(4).

[2]李正华.经济法的定位与经济法学体系之重构.河北法学.2003(11).

[3]侯丽艳、许彩云.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设置的重新思考.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4(6).

[4]陈叶茂、李炼.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内容体系的探索与实践.法制与社会.2016(7).

[5]曾玉珊.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设计与改革的若干思考.中国大学教学.2012(12).

法学专业培养要求范文3

论文关键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法学也经历超速、超规模发展,呈现出一片貌似“繁荣”的景象。然而,“盲目繁荣”缺乏层级性差异性的法学教育,在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不同需求,同时出现了法学人才“过剩”,一些特殊需求的法律岗位苦于招不到合适法律人才,而法科学生就业遭遇前所未有的艰难。2009年6月10日,麦克思公司了《中国大学生毕业就业报告(2009)》,这本被称之为就业蓝皮书的报告让诸多媒体得出了一个结论:法学是目前高校中就业率最低、失学率最高的专业。法学专业严峻就业形势,并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法学办学规模,不同层次的法学专业无差异的培养模式也是造成法学人才过剩的重要原因。目前,绝大多数独立学院开设了法学专业,其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模式一般套用母体院校:人才目标定位相同或高度相似,培养方案几无差异,课程体系和专业教材并无二致,忽视了独立学院自身特色、学生的个体特性及其自身教学师资保障等因素,使独立学院法科毕业生在与普招法科学生形成“同质”竞争中处于不利或劣势境地。不少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萎缩,有的独立院校不得不停办法学专业,并非是独立院校法学专业没有生存与发展空间,而是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模糊或定位不合理情况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缺乏个性与特色,课程体系设计和教材选用不合理,教学方法传统缺乏探究互动的教学理念所致。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现状分析

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基于目标定位下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要素形成特定的人才培养模式。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因设立的历史较短,缺乏相应的办学经验的积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特点,没有与其他法学专业人才形成一定的层级性、差异性。当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构建基本上套用母体院校,因缺乏应有层次差异性,所培养出的法学专业人才在严峻的就业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

首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清。当前,三本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普遍存在“高而空”现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人才培养模式制订的基础,什么样专业的培养目标决定了什么样的培养模式。目前,我国独立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主要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定位过高。绝大多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依附于母体院校办学,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多套用或照搬母体院校,导致两者之间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趋同,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法学教学资源与生源基础的实际情况。如将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旨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理论前沿,能够从事法律实务、法律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此培养目标定位相对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而言,显得太笼统、太抽象,因目标“高而虚”,培养出来的人才成了“夹生饭”,既不是理论人才也非应用人才,其人才培养目标最终无法落实。二是定位过低。有的独立学院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民办职业院校混同,只强调某一司法技能(如速记技能、调解技能、执行技能)的训练和培养,将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与大专、中专混同,降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所培养的法科毕业生过于大众化普法人员,既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所需的法治理念、基本理论基础,又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执业技能,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其次,趋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反映在课程设置缺乏必要的差异性和特色性。由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没有体现其层级差异特征,反映在课程设置上简单套用母体院校课程体系。教育部颁布了《全国高等学院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术》,明确了14门课程的基本知识点、基础理论和基本应用。实践证明这些课程对培养理论性、复合型法学本科人才有效,但对独立学院三本法学人才培养而言,理论课程偏多、法律职业技能课程较少,有的课程社会联系不够紧密,如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等课程,而相关课程内容在实践中根本用不上。此外,课程结构不合理,理论与实践技能课比例安排失调,目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比在2∶8或3∶7左右,普遍存在理论课程较重、实践课程偏轻的倾向。此外,课程体系中选修课设计不合理。选修课相对必修课来讲,所占比例太小。在选修课程中,限选专业课较多,实用性选修课较少。这种课程体系设置束缚了学生个人特长的发展。选修课的设置旨在让学生自主选择课程,照顾到不同学生的不同兴趣、爱好、特长,满足其个性发展的需要。但为数不少的独立学院由于硬件设施和师资的限制,选修课开出困难,学习内容过于固定统一,导致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根据个人兴趣和特长进行自主选择和个性发展,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差异性。

再次,趋同的人才培养目标还反映在教学内容、方法和教材选用上存在不合理。在教学内容上,理论说教内容为主,法律职业技能实践教学内容较少。教学方法上多课堂教学,一般采取“一言堂”讲授式,没有引入探究式教学方法,教学缺乏互动性,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独立性、参入性。专业课程教材基本上沿用母体院校教材,多为针对普通法学本科专业的统编教材。目前,三本使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教材内容过于理论化,缺乏案例分析,缺乏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内容的教材。

三、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实现途径

独立院校法学专业要培养出核心竞争力法学专业人才,需根据自身资源与优势,对三本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作出合理层级定位,由此进行系列有针对性地改革和创新,以契合社会不同层级差异法学专业人才需求和地区行业需要。

首先,合理确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培养满足社会层级需求的法学应用型职业人才。该目标的实现需构建差异化具有特色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准,人才培养方案特色不鲜明,与其他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混同,导致法学专业人才同质竞争激烈,加剧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就业竞争劣势,压缩了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生存和发展空间。法学应用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使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能扬长避短、发挥自身优势,培养出满足社会多元需要的法学人才。围绕法学应用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差异化特色人才培养方案,打造出契合社会需求的“差别产品”,拓展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发展空间,使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在人才竞争中胜出。

其次,构建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一是减少理论课时,增加实务性实践教学课时。一般法学院校法学专业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比例一般设定在8∶2或7∶3左右。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比例可扩大至6∶4或5∶5左右,依据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着重训练三本法学学生法律职业素养与技能。二是取消原来专业方向限选课,增设实用性强的选修课,尤其是增加法律职业技能选修课,学生必须从中选修最低要求的学分。三是充分发挥课内课外、校内校外教学活动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可尝试面向地区、面向法律实务部门、具体岗位需求与当地相关部门或行业联合办学,试行“学徒式”实践教学。四是结合社会行业需求,法律专业方向更加细化,按不同专业方向需求开设相关的具有行业特色的实用课程。

法学专业培养要求范文4

目前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在办学理念、学生素质、课程设置等方面均面临困境,其原因主要包括法学专业的特性不明显、课程设置理念落后、毕业生就业观念不正确等因素。因此,地方本科院校应从坚持特色强校,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调整课程设置以适应社会需要,完善教育理念以培养综合人才,转变就业观念以加大帮扶力度等方面入手,探索出一条适合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发展的新道路。

关键词:

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困境;出路

在当前地方高校转型发展的大背景下,法学专业由于自身和社会因素的原因,存在着一些问题,正是这些问题制约着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目前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面临的困境

(一)学校办学理念落后,自身定位不合理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在制订自身发展计划时,往往缺乏预见性,无法结合现实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切实需要,只是盲目地跟随社会教育风潮的趋势,没有找到适合自身情况的发展道路,没有建立适应社会实践和学生未来就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模式和就业系统,导致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在就业时常处于弱势地位,也直接影响到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招生、就业、存续和发展。

(二)学生自身素质较差,无法适应社会需要未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只有综合素质高的法学毕业生才能适应社会需要。由于学校教育理念的问题和学生自身综合素质的不高,当前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教育面临着一系列问题。1.专业素质方面由于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生源较差,导致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素质整体不高,学习积极性不高,学习方法不科学,学习动力不足,因此,长期以来学生的专业素质提高不大。2.道德素质方面由于现在的大学生多是独生子女,学生个性比较自我、独立,考虑问题的角度多以自我为中心,除此之外,当代大学生还受到社会上存在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影响。3.人文素质方面由于电子产品充斥大学生的生活,大学生大多热衷于电子游戏,缺乏对书籍的热爱和兴趣,加上学校在教育中缺乏对相关课程的设置,导致当代大学生人文素质较低。

(三)课程设置不合理,无法满足未来社会对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的合理结构应当分为相对独立又互相联系的理论培养、专业素质实践环节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三部分,但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课程设置并不合理。1.设置理念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在课程设置时,往往只针对国家教育部所要求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而忽视了对相关的素质教育课程和其他辅助课程的设置,这样偏狭的课程设置观念导致了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培养出的人才缺乏实践能力,而且由于实践的缺乏导致了对理论掌握的呆板。2.课程内容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往往只进行书本内容的教授,而忽视了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大多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无法意识到实践课程的重要性,因而导致教学内容空洞,达不到教育的最初目的。3.课程结构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在课程设置方面往往以司法考试、未来应用等为评价标准,因而比较注重民法、刑法、经济法等应用较广的学科,而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应用较少的学科往往被忽视,存在课程结构失衡现象。(四)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情况不容乐观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毕业生就业,但由于受到自身素质、社会整体就业难等因素的影响,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情况依然相当严峻,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期望就业单位与实际就业单位间的差距法学专业学生期待的就业单位是公检法等部门或者律师事务所,可是现实中很大一部分毕业生没有机会进入期望的单位,许多毕业生都供职在商业机构或其他对口程度较差的行业。2.期望就业地区与实际就业地区的差距毕业生大多期望能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大中城市中就业,但由于自身缺乏竞争力,往往无法实现。3.满意程度较差由于上述就业地区的就业方向等问题,毕业生的满意程度往往比较低,而发展空间的有限使其更进一步产生了消极的生活态度和工作态度。

二、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所处困境的原因

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由于存在上述问题而处于困境中,这些困境限制着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发展和合格法学人才的培养,问题的存在绝非偶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法学专业就业的特性所决定在目前的市场经济逐渐完善但尚未健全阶段,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认同度不高,许多用人单位无法认识到法律人才对于自身发展的重要性,许多小型企业更是不愿意供养一名法律人才,虽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普法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已大大增强,依法治国的实施也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但目前的这种社会观念不利于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与发展。

(二)课程设置的理念落后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应当作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根据和先导,法学本科专业的最终目的是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学人才,而一个合格的法学人才的基本素质至少应当包括专业知识素养、道德素养、人文知识素养等。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在课程设置时考虑不周,忽视了应该设置的方向,没有实现对能力的培养,学校无法认识到课程设置的合理性对于学生素质培养的重要意义。

(三)社会与就业单位对学生毕业院校的过分重视由于前几年的大学扩招和学校的企业化经营,导致大学生数量增加但质量相对下降,用人单位为了追求高质量人才,认为高学历或重点大学的学生质量会相对较高,很多单位在招聘时都倾向于研究生学历或者重点大学的本科生,越炒越热的高等学校名牌效应严重阻碍了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发展。

(四)法学专业毕业生缺乏正确的就业观念受社会及各方面的影响,地方院校法学毕业生在本科学习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不正确的学习观和就业观,过分追求工作环境的舒适、起始工资的高低,缺乏对自身的准确定位。与此相对应的是地方法学毕业生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较低,无法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这也是毕业生就业后心理上的失落和消极工作态度的根源。

三、对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所处困境出路的思考

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由于自身劣势和社会支持等因素,使其处于发展的困境中,作为法学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应立足于自身特点,结合自身实际,探索解决途径。

(一)坚持特色强校,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不再是单一类型的知识结构、单一的法律学习者,需要的是复合型法律人才。地方院校中很多都涉及到农、工、医、理工等自身的专业类型特点,因而这类的农、工、医、理工院校都可以依托自身资源,培养出具有其他方面专业知识的法学专业学生,满足社会需要和学生自身的需求,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综合类的地方院校可以充分利用其资源,开设多种边缘性学科,培养出熟练的掌握计算机和英语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财经类院校应当利用好自身的财经优势,突出知识结构中经济学与法学的结合,加强学生在金融、证券等方面的能力;农林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学生应结合自身特点,注重农林方面的法律传授,引导学生注重农林类法律知识的学习,并适当地应用于实践中。总之,各类院校的法学教育除了教授基础课程之外,还应当结合自身特色,培养有独特知识结构的法律人才。

(二)调整课程设置,适应社会需要法学教育的内容要紧密联系社会,通过分析未来社会的需要,修订教学计划、设置课程体系、选择教学大纲、确定教学内容,就法学专业来说,合理的课程设置是进行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1.基础理论课程方面基础理论课主要包括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逻辑学、法社会学、法哲学、思想史等课程。2.专业基础课程方面专业基础课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等主干课程。围绕这些课程的教学过程不仅应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中的重要规则,而且应当对相关规定所蕴含的法律理念、价值取向、社会观念、文化背景等进行有重点的梳理,不论是对理论研究型人才还是对实践型人才都极为重要。3.专业技能课程方面专业技能课程主要包括法律外语、司法口才学、法律逻辑学等,这些都是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必备技能。此外,还可根据需要设置部分调研课程,以更好地分析和理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教育理念,培养综合人才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教育理念,不仅应当包括对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大学教育还应当包含更多的目标。因而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应当结合社会和学生需要,完善自身的教育理念。1.加强法学学生的专业素质一个合格的法学专业大学生,不仅要具备认知法律的能力,还应当理解法律的本质以及法律背后的公平正义、公序良俗,也就是不光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因此,法学院在课程设置时要有系统的法学知识,包括法学理论的基础课、法学专业的主干课、核心课等内容。2.加强法学学生的道德素质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衡量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标准不仅仅是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法律实践技巧,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道德素质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是至关重要的,因而法学教育在传授学生理论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这也是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功能。3.加强法学学生的人文素质人文素质是作为社会成员、作为具体的个体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完善人格的基础。学校在教育学生时如果不注意相关人文素质方面的教育,培养出来的人只是一个拥有操作技巧的法律工具,而不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有品质、有道德、性格丰满、人格健全的人,所以在法学教育中应注重人文素质的教育。

(四)转变就业观念,加大帮扶力度1.转变就业观念,降低初始目标地方院校法学毕业生应当转变自己的就业观,目前的大学毕业生普遍存在不切实际的就业观念,认为自己是天之骄子、社会精英,应当到关键的行业和重要的岗位去发挥自己的作用,但在现实中地方院校法学毕业生往往缺乏足够的能力和操作技巧。因而应当树立理性的就业观念,充分认识到只有脚踏实地才能为以后的职业生涯打下良好基础。2.提高综合素质,增长专业技能在职业信息和社会信息日新月异的信息化时代,大学生不应该因为完成学业便停止了对知识的学习和信息的更新,而应当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知识储备,提高自己的能力,提高自己在未来社会的竞争力。3.加大政策倾斜,提高帮扶力度国家应当提高帮扶力度,在再就业方面应给予地方毕业生进一步倾斜,地方政府和学校方面也应当充分利用自己的资源,为毕业生推荐就业岗位,创造就业机会。除此以外,还应当推动毕业生相关道德素质和人文素质的培训工作,为法学毕业生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而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勇军,欧阳仁根.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及其课程设置的思考———基于我国法学教育现状与长远发展[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1).

[2]王肃元.甘肃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略谈[J].西部法学评论,2010,(5).

[3]喻永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教育特色的培育途径[J].中国电力教育,2008,(11).

法学专业培养要求范文5

“盲目繁荣”缺乏层级性差异性的法学教育,在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不同需求,同时出现了法学人才“过剩”,一些特殊需求的法律岗位苦于招不到合适法律人才,而法科学生就业遭遇前所未有的艰难。2009年6月10日,麦克思公司了《中国大学生毕业就业报告(2009)》,这本被称之为就业蓝皮书的报告让诸多媒体得出了一个结论:法学是目前高校中就业率最低、失学率最高的专业。法学专业严峻就业形势,并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法学办学规模,不同层次的法学专业无差异的培养模式也是造成法学人才过剩的重要原因。目前,绝大多数独立学院开设了法学专业,其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模式一般套用母体院校:人才目标定位相同或高度相似,培养方案几无差异,课程体系和专业教材并无二致,忽视了独立学院自身特色、学生的个体特性及其自身教学师资保障等因素,使独立学院法科毕业生在与普招法科学生形成“同质”竞争中处于不利或劣势境地。不少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萎缩,有的独立院校不得不停办法学专业,并非是独立院校法学专业没有生存与发展空间,而是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模糊或定位不合理情况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缺乏个性与特色,课程体系设计和教材选用不合理,教学方法传统缺乏探究互动的教学理念所致。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现状分析

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基于目标定位下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要素形成特定的人才培养模式。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因设立的历史较短,缺乏相应的办学经验的积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特点,没有与其他法学专业人才形成一定的层级性、差异性。当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构建基本上套用母体院校,因缺乏应有层次差异性,所培养出的法学专业人才在严峻的就业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

首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清。当前,三本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普遍存在“高而空”现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人才培养模式制订的基础,什么样专业的培养目标决定了什么样的培养模式。目前,我国独立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主要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定位过高。绝大多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依附于母体院校办学,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多套用或照搬母体院校,导致两者之间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趋同,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法学教学资源与生源基础的实际情况。如将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旨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理论前沿,能够从事法律实务、法律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此培养目标定位相对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而言,显得太笼统、太抽象,因目标“高而虚”,培养出来的人才成了“夹生饭”,既不是理论人才也非应用人才,其人才培养目标最终无法落实。二是定位过低。有的独立学院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民办职业院校混同,只强调某一司法技能(如速记技能、调解技能、执行技能)的训练和培养,将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与大专、中专混同,降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所培养的法科毕业生过于大众化普法人员,既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所需的法治理念、基本理论基础,又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执业技能,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其次,趋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反映在课程设置缺乏必要的差异性和特色性。由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没有体现其层级差异特征,反映在课程设置上简单套用母体院校课程体系。教育部颁布了《全国高等学院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术》,明确了14门课程的基本知识点、基础理论和基本应用。实践证明这些课程对培养理论性、复合型法学本科人才有效,但对独立学院三本法学人才培养而言,理论课程偏多、法律职业技能课程较少,有的课程社会联系不够紧密,如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等课程,而相关课程内容在实践中根本用不上。此外,课程结构不合理,理论与实践技能课比例安排失调,目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比在2∶8或3∶7左右,普遍存在理论课程较重、实践课程偏轻的倾向。此外,课程体系中选修课设计不合理。选修课相对必修课来讲,所占比例太小。在选修课程中,限选专业课较多,实用性选修课较少。这种课程体系设置束缚了学生个人特长的发展。选修课的设置旨在让学生自主选择课程,照顾到不同学生的不同兴趣、爱好、特长,满足其个性发展的需要。但为数不少的独立学院由于硬件设施和师资的限制,选修课开出困难,学习内容过于固定统一,导致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根据个人兴趣和特长进行自主选择和个性发展,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差异性。

法学专业培养要求范文6

关键词 非司法系统 地方院校 复合型 应用型 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据《中国法治发展报告 no.7(2009)》披露:我国高校法学院系 30 年增长了近百倍,但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竟列文科毕业生最低。我们不得不反思这一问题,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除了法律职业的门槛较高和国家司法系统人才需求相对饱和等显性原因之外,还有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和人才目标结构的单一化等隐性的深层次原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已经进入一个多元化的转型时期,处在一个新的发展的十字路口,每一所法学院系、每一个法学教育者都有责任、也都有可能探索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规律的出路。玉林师范学院作为一个广西的地方非政法类的师范院校,法学专业在学校中属于非师范类的专业培养模式,作为一所年轻的法学院系,与全国的老牌法学院系相比,存在起步晚、基础弱等先天不足,但也有办学目标明确而务实、机制灵活、敢于探索等优势,这几年致力于探索一条适合自身的复合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多方面的才能,帮助学生能够多渠道地就业。

1玉林师范学院法学专业概述

玉林师范学院是一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作为桂东南唯一一所地方本科院校,近年来快速发展,已经具有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完备的教学管理制度。法学专业开设于玉林师范学院法商学院,于2001年9月开始招收法律全日三年制普通专科生,2003年玉林师范学院就设置了法学本科专业,开始招收全日四年制普通本科生,学院发挥自身的区域优势和民族优势,扬长避短、因地制宜,充分开展以“民族地区卓越法律人才”为目的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项目,力求体现法律人才的市场适应性,为满足国家(特别是西部地区)对特殊人才的大量需求做出自己的特色性贡献。2012年6月,法学学科也成为玉林师范学院的首批重点学科;2012年11月,学院与玉林市检察院共建的“法学教学实践基地”获得广西教育厅“区级教学实践基地”立项;2012年11月,学院获得校级“特色专业与课程一体化建设”项目立项;2012年12月,学院与玉林市司法局共建的“玉林市法律援助站”正式挂牌成立;2013年3月,学院法律硕士获得自治区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培育项目的立项。

2地方院校设置面向非司法系统的复合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必要性

非司法系统,是指公、检、法、司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单位。设置面向非司法系统的复合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非常必要,原因如下:

2.1地方院校法学与老牌政法院校相比就业缺乏竞争力

老牌的专门政法类院校和其他名校都是一类本科重点院校,培养的学生在专业素养方面普遍比地方院校高,另外学校口碑上也比地方院校好。在同等条件下,司法系统单位可能更倾向于要政法院校和名校的毕业生。

2.2拓宽法学专业人才就业面的需要

当今全国开设法学类专业的高等院校有 600 多所,每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十余万,但能够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而直接进入司法系统的比例则相当低,这意味着大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必须进入非司法系统,这是客观现状。然而,在过去强调“专业对口”的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中,法学院系往往不重视非司法系统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事实上,一方面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量之大在于非司法系统,另一方面,目前法学专业人才就业率持续走低,基于这两个方面的考虑,非常有必要探讨面向非司法系统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玉林师院这几年到广西及海南等高校进行交流,不断探索面向非司法系统的法学专业培养模式,目前已经在培养地方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科学构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和积极拓宽法学专业人才就业面做出了一定的实践探索,开设了法卓班,并不断的努力改革中。

2.3地方院校法学生存的转型之路

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在发展中存在一些发展的瓶颈:(1)教育体制上的弊端,政策支持力度欠缺。以我校为例,地方师范院校在学科发展上,师范类学科始终是老学科,学科结构好和办学历史久,因此在重点发展上仍是以师范类主,在学生的培养模式上,政策以及资金支持显然不足。(2)从全国法学发展看,相对其他法学院校办学历史较短、办学声誉尚未彰显。(3)办学定位欠准确、培养目标不明确。(4)生源质量欠佳、人才特色不足。那么,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必须在逆境中求生存和发展。那又该如何在如此逆境中求得生存,如何在与传统的政法院校、名牌法学院系以及其他本科院校的法学院系竞争的过程中谋得一席之地?由于各种因素,目前地方师范院校的法学专业根本无法与传统的政法院校、名牌法学院系竞争,并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高校法学院系必将面临着更激烈的“准市场化竞争”,在将来的“准市场化竞争”中,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面临着能否生存、能否生存得好以及是否具有竞争力的问题。

2.4地方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出路――面向非司法系统培养人才

面向非司法系统培养法学人才并不意味着彻底摒弃现有模式,目前地方院校的法学院系仍是我国庞大的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一部分,担负着面向司法系统培养合格的法学专业人才的任务。只是由于就业瓶颈,因此要寻求新的出路。

2.4.1目标定位准确

面向非司法系统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应将其目标定位为: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学专业人才。据相关部门调查,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量越来越大。与此同时,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工作职责正逐步在明晰,并且出现了细分,分化出更为明确的具体职位,对具体工作要求越来越细化,这对法律人才专业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信息中对工作职责的具体要求来分析,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强烈需求得到印证。我国的法律专业学位的就业岗位非常广阔,涉及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和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专门人才。随着法律教育的发展,法律科研型人才应主要通过法学基础理论教育来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则通过法律社会实务教育来培养。在此情形下,法律专业学科一方面为法律实务部门输送人才,另一方面也将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宽广的人才基础。因而法学教育以及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根据不同的需求细分为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社会应用两大方向。其相应的人才培养可以有所区别:法律理论研究方向,其教学培养以法学基础理论为主,深入学习与研究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社会应用方向,其教学培养则以社会实践为主,深入调研和探索法律制度的实务运用,社会根据市场需求,该人才培养还可以进一步细分出司法部门、企业部门与法律中介服务部门等方向。

2.4.2构建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思路

(1)以学科、学位点建设为支撑,培养学生思维创新能力。法商学院将充分利用自身的学科优势,引导学生研究社会生活中的热点法律问题,如问题、经济生活中的民商法律问题、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等等,力争每年每个学科方向能指导学生1-2个研究项目,培养学生的思维创新能力和法治精神。学科、学位点的建设和发展带动了科研水平的整体提高,从而为本科学生的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提供了智力支持。

(2)以实习基地建设为平台,磨练学生专业技术能力。法商学院将以实习基地为平台,通过实践教学环节,多渠道、全方位地磨练学生运用理论知识的能力。法学专业自创办以来,在不断深化理论教学的同时,十分注重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和培养,目前已经形成了近六十个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多个系统的稳定的专业实习基地。学习实践基地的开设为学生把握诉讼证据相关知识提供了具体的、生动的认知平台,从而训练了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另外,学院通过模拟法庭的开设为学生提供法律诉讼技能的锻炼,在教学方法上不仅有教师授课、组织模拟开庭,而且还与本地区法院合作组织真实开庭。学生普遍认为模拟法庭能让他们真实感知诉讼活动中的完整程序,而且能在法院真实的开庭过程中感知不确定因素对案件的影响和判断,从而不断提升其分析问题与实际操作能力。

(3)以法律救助中心为依托,培养学生知识运用能力。社会主义法律的精义在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因此培养学生社会责任能力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建立合适的平台以使学生认知社会、关注民生、领会法学精髓,是培养学生社会责任能力的重要途径。多年来,法商学院恪守 “养浩然正气、铸法治精魂”的精神,并把这一理念融入人才培养与课程体系改革之中。法商学院将逐步指导学生组建学生社团“法律援助中心”,其主要任务是普法宣传。并开始为各地的老百姓无偿提供法律服务。通过这些具体活动的开展,旨在全面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能力,锻炼学生对知识活学活用的技巧和本领。

2.4.3培养模式需彰显地方特色,服务地方发展

(1)认清形势,树立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理念。作为一个地方师范院校的法学专业,玉林师院法学专业建设以为地方发展服务视为专业存在的基点,为专业壮大的生命线,离开了地方这一方沃土,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是不可能有什么前途的。法学本身是一个实践性和应用性都比较强的专业,而与其他名校的法学专业相比,无论是所在区域还是专业建设本身都存在巨大的差距,但是,地方院校法学专业也有自己的优势,即我们靠近地方和基层,以服务地方发展为轴线,可以走出一条自己的特色之路。因此,我院集思广益,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在广西求发展,在全国求声音”的口号,牢固树立“立足地方、依托地方、服务地方”的办学理念,牢固树立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思想,从地方经济社会与法制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入手,将地方法治发展中的问题视为学校法学研究的主攻方向。这既是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职责所在,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只有这样,我院法学专业才能成为本地法治建设中的领头羊,才能源源不断地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真正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作用,进一步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不断改善外部环境和办学条件,加快专业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的办学局面。

(2)立足本土,引导教师积极研究地方性法律问题。我院法学专业坚持“立足当地,研究当地,服务当地”的原则,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作为重点研究课题和主攻方向,尤其是侧重于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真正把我院法学研究办成当地法制建设的“智囊团”。现阶段高校法学研究表面上给人一种成果丰富甚至过剩的表象,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虚假的、不合理的、相对的丰富:一方面是高校大量法学研究成果闲置,另一方面是现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又急需法学研究提供理论指导和制度建议。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现有的法学研究不少是一种简单的重复研究,是一种闭门造车式的研究,而缺乏实际性和应用性。因此,提高我院法学研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职能,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托我院法学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实际需求,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现实问题进行研究,为政府决策和执行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服务,为全面推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3)走出校门,促进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的良性互动。学术交流是传播和交流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人员的学术思维、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扩大学校学术影响的重要途径。缺乏学术交流的法学研究是一种封闭的自我研究,它不利于开阔视野,不利于增长见识,不利于新思想、新理论的产生。因此,法学研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效能,应积极推动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引导教师走出校门,促进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的良性互动。

(4)积极沟通,争取地方资源对我院法学专业发展的支持。法学专业的发展,离不开地方资源的支持。只有在地方资源的大力支持下,才能树立起自己的品牌。要取得地方资源的支持,必须主动积极沟通,主动争取。地方院校法学专业资历尚浅,在外界的知名度和认可度有一个逐步提升的过程,在这个提升的过程中,取得地方资源的支持至关重要。因为地方资源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地缘性,即这种资源带有浓厚的本土色彩,是蕴藏在地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的资源;二是便捷性,即这种资源就在身边,方便利用;三是相容性,即这种资源与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的发展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能够有效促进法学专业的发展。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