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的类别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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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的类别

法学专业的类别范文1

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二、专业介绍

河北师范大学书法学专业是2008年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师资力量雄厚,近年在书法创作、教材编写、理论研究等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就,学校设有美术学(书法方向)硕士点。

书法学专业培养目标:较系统地掌握书法实践、书论以及相关的文学和文字知识,具有书体创作能力、书法理论研究能力和书法教学能力。

书法学专业学制四年,本科层次,属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由河北师范大学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学费标准为6000元/年。

三、报考条件

1、符合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户口所在地招生办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取得高考资格;

2、艺术类文科、艺术类理科考生。

四、招生计划

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为准。

五、志愿填报与录取规则

文化成绩达到河北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且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可填报我校该专业的高考志愿。

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测试成绩×70%+高考文化成绩×3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六、文化考试与专业测试

1、文化考试

考生必须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

2、专业测试

(1) 报名:考生在2016年1月6日-2月23日登录河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zsjy.hebtu.edu.cn/zhaosheng/ysxk2016/)。

(2) 缴费时间及办法:

考生须于2016年2月25日-2月28日凭本人高考《报考证》通过“河北建行——缴费平台”网上交费,标准为每生100元。逾期未交费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专业考试,请考生务必注意。交费方式如下:

①手机扫描下方二维码或输入下方链接,打开“河北师范大学招生考试”建行缴费平台;

②在对应位置输入《报考证》上14位考生号、身份证号,点击“登录”;

③登录成功后,先核对显示的“考生号、姓名”是否正确,然后选择未缴费订单(“考试类别”要与报考类别一致);

④点击“去支付”,即可通过建行“网上银行”或“账号支付”交费,支付时可以使用考生本人或他人的建行卡账号;

⑤提示“交易成功”后点击“返回商户网站”,可以查询交费结果。

(3) 下载准考证:考生自2016年3月2日起可以登陆河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网址:zsjy.hebtu.edu.cn/zsw/)下载专业测试《准考证》。

(4) 专业测试:河北省内考生持《报考证》、《身份证》、《准考证》于2016年3月5日进行专业测试,具体安排详见《准考证》。

(5) 专业测试内容及分值比例

临帖

总分:100分;测试时间:1小时;内容:从组织方提供的经典楷书、隶书字帖若干复印件中选一件为范本(一般不超过30字),按原有结构、章法临帖;用纸:四尺三开宣纸(66×45cm)。

创作

总分:100分;测试时间:1小时;内容:从组织方提供的若干首诗歌中(一般每首不超过30字)任选二首,各创作一幅书法作品,要求一幅用楷书(含魏碑)、隶书、篆书三体中任一体,另一幅用行书、草书二体中任一体;用纸:四尺三开宣纸(66×45cm)。

书法常识

总分:50分;测试时间:30分钟;参考书目:《新编书法教程》,欧阳中石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月。

人物速写

总分:50分;测试时间:20分钟;内容:人物动态速写;用纸:四开水粉纸。

注意事项:宣纸及临摹碑帖由组织方准备,笔、墨、砚台、书画毡等工具由考生自备。

(6) 专业测试成绩公布时间:2016年3月31日前公布专业测试合格标准,不再寄发纸质合格证,届时考生可以登录河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查询本人成绩。

(7) 专业测试成绩使用说明

经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批准,目前以下院校书法学专业招生使用我校河北省内书法学专业的测试成绩,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请参照各院校相关专业的招生简章,有关事宜由相关院校负责解释。

本科专业:

河北师范大学书法学专业,曲阜师范大学书法学专业,保定学院书法学专业,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书法学专业。

专科专业: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艺术设计(书法方向)专业。

七、其他说明

2016年书法学专业的各省招生计划、招生办法与录取规则按照各省相关政策执行,请以各省(自治区)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和我校公布的2016年招生章程为准。

八、联系方式

学学校名称:河北师范大学

院校代码:10094

学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南二环东路20号

邮政编码:050024

学校网址:hebtu.edu.cn

招生网址:zsjy.hebtu.edu.cn/zsw

电子邮件:zsk@mail.hebtu.edu.cn

法学专业的类别范文2

一、传统经济法学教学方法的回顾与局限性经济法学的传统教学方法,就是以法律解释为核心的教学方法。

依照目前法学界的普遍见解,解释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种:1.文理解释。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字义、文义及语言的通常使用方式和逻辑规律所做的解释。包括文字解释、语法解释、逻辑解释;2.论理解释。斟酌法律理由,依一定的标准进行推理论证来确定和阐明法律本义的解释。它可分为:当然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效力解释、法例解释。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传统方法,例如,价值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等等。在经济法学教学中,传统法律解释的教学方法是最常见的。授课者只要抓住现有经济法律、法规的立法体系进行展开,先做文义解释,然后慢慢展开再进行论理解释,由浅至深,使讲授既有层次性和条理性,又能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这也是整个法学体系之教学方法的共同点。目前经济法教科书内容编排的理念,通常不会跳出经济法总论和具体的经济法律、法规两个大范围的配置,除了总论部分在法学基础理论上对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着墨较多之外,第二个范围基本上还是属于条文的法律教义学(Rechtsdogmatik)演示,这些都属于法学教育的传统基本方法。所以,讲授者往往只需讲清楚两个问题:第一,基本法律概念;第二,基本法律规定。但是经济法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法律学科,对经济法知识性的了解和掌握与经济法的实际运用有着一定的差距。这既是很多学习者在学习经济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难题,也暴露出我们在经济法学课程中传统教学方法的局限性

一)理论抽象性强,欠缺实践操作性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抽象性,而现实却具有运动性和具体性,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传统法律解释的教学方法注重概念的解释,考虑法律以外的社会、经济、政治、道德等因素不全面,它不能缓解法律的抽象与社会生活的具体之间的矛盾,从而使学习者在学习经济法过程中对经济法知识性的了解和掌握与经济法的实际运用存在着一定差距,理论联系实践不够,法律的适用性、操作性不强,导致课堂讲授缺乏说服力。

二)教师讲授的多,学生练习的少由于采取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讲解的多,教师无法有效地在短期间内使学习者进人经济法学的学习情境,往往导致他们学习兴趣低落,处于被动学习的心理状态。尤其是对非法学专业的学习者来说,要求对一门从未学过,且处处遇到法学专有术语之障蔽的学科产生十足兴趣,则更加困难。况且非法学专业的学习者缺乏法学基础课程的训练,不具备或较少具备一般性的法学基础知识,例如经济法法学中关于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这些基础的法学底蕴往往形成了茂密的法学丛林,会使原先就属法律门外汉的非法学专业学习者更加迷惘。另外,经济法学属于法学体系中的交叉学科,其内容涉猎很广,讲授者既需要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又需要熟悉经济学的知识。

经济法教学如果由欠缺法学背景的授课者来担当,由于授课者本身欠缺实际的经济法规训练,往往把经济法学教授成单纯的法律条文解释学也就不足为奇,更谈不上指导学习者结合实际融会贯通了。

三)降低了立法意图与司法目的的协调性如果说立法意图是一种理想状态,那么司法目的则为一种现实状态。一般来说,二者是统一的,但如果讲授者不能很好地做出符合实际的法律解释,就不能排除二者相互不协调的情况。从而出现原本经济法学知识的人门成本过重,学习者心理主动性欠高,久而久之,经济法的学习往往成为法学专业者心目中的“学了不能用”、“学了不会用”、“学了用不好”的老大难学科和非法学专业学习者心目中一件仅属于“不得不修”、“不修则不能毕业”的例行公事。结果就出现要培养他们在经济法方面的法律感情就更加困难的现象。学习者会觉得经济法不过是经济运行过程中某些方面的技术规则,无法体会法律学的精神与精髓所在,对于学习者学习后走向社会正确适用法律的实际能力的培养几无裨益。

二、科际整合教学方法在经济法学教学中的运用科际整合(InterdisciplinaryIntegration)或称交叉学科或称边缘学科。

皮亚杰(JeanPiaget)曾于年提出这一说法。科际整合式的杂交确实培养了不少种类的学问新品种,从而形成了一种孕育新学问的方程式。在法学教育教学领域,科际整合的呼声与趋势并非近日之事,然而目前所谓法律与其他学科的科际整合要求法学工作者,必须以更开阔的视野去关注其他社会科学的议题和成果,其他社会科学也不得不祛除对法学只是法条、判决的整理、记诵)的刻板印象。这样,所谓科际整合,才会产生值得令人期待的可能。

科际整合不窗是一种重要且富有创新性的研究理念。所谓科际整合的教学方法,主要是采取两种或以上的途径并轨或复轨教学模式,即教学方法多方引进来自原属其他学科范畴的知识。科际整合教学方法是一种新颖的、重要的、多元的、开放的经济法学教学方法。在法律学的研究途径之下,科际整合研究方法能够多功能地解决经济法学函需解决与分析的各项问题。

科际整合强调学科之间的整合研究,故其教学研究方法的类型应该是开放的。在法律学的研究途径下,结合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对经济法的研究有一定的贡献,对经济法的教育教学法更有一定的创新。

例如,以经济法学中的税法教学为例,将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研究方法运用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上,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国民经济运行与社会间各种利益和矛盾的调和或冲突,从而更深刻地理解立法者的原意与司法现实的差距以及有待完善之处。一般来说,在进行以法律解释方法为核心的传统教学方法,包括文义解析与论理解析等方法之后,如果尚无法得出对于税法的具体解释与理解,则应考虑运用来自社会学方面的资源,此举亦可以辅助非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在税法方面的理解,尤其是在法律释义方面的功效理解。常见的传统法律社会学教科书里面,往往比较偏重由各个层面做分析,以领域解说的类别作为章节的分野。近年,出现较多的新著以西方社会学理论为分野,进行法律社会学的论述,提供一种比较全面性的法律社会学视野,也促进了税法学与社会学科际整合的融合。

此外,法律经济分析计算方法也是科际整合研究方法的常见形式。经济学是一门强调选择的社会科学,而经济分析就是对所选择的社会科学进行分析。计算分析有助于在精确的数据前提下做出正确的经济选择,以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经济分析方法是在交易成本概念的基础上,主要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等分析的程序。可见经济法教学中涉及到的经济学基础,对经济法学中税法的研究非常重要,不但经济学教材常有关于税收经济学的介绍,而且目前著名的法律经济学著作对税法亦从经济学的成本一效益分析等程序方面多有探讨,这对于以主修经管类专业为主的非法学专业的学习者来说,透过其熟悉的既有知识体系来辅助税法学的学习,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当然,科际整合还有很多其他的类型,包括自然科学方法中的数学方法、新三论方法以及横跨多重学科的政策分析方法与博弈理论分析法学等等,这些对经济法的教学都有一定的帮助。总之,我们采取多学科的视角来研究经济法,进而从事经济法教学,就会使经济法的教学方法不致流于呆板。例如从法律经济分析的角度,可以为税的废、改、立提出本意分析;由法律社会学的观点,由法律的政策分析可以得出每种税的开征与废止对社会影响的结果;由法律学与会计学的科际整合研究中,可以得知如何最有效确定收益的实现与费用的发生。经济法教学方法采取了科际整合的思维,对于非法学专业学习者来说,可以适时补足其在法学积淀上的不足,对于讲授法学的教师来说,可以推动教学方法的改进与创新。

法学专业的类别范文3

法律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民众的法治观念,强化民众的法律意识,这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积累的过程。当前,全球化的特殊背景对我国法学教育的体制和培养目标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学教育不但要努力培养合格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而且还要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养,使他们对法律产生信仰的情感。在我国,各大院校的法学院除了要培养法律专业的人才外,还要时刻关注社会对法律的需求,这就要求在全球化这个时代背景下,法学院的职能应随着社会的需求发生相应的转变。

二、我国法学教育在全球化背景下面临的挑战

(一)法律专业人才的教育与国际脱轨

由于国际秩序的维护需要制订和运用统一的国际规则,就使得对熟知国际法律规则并具有外语交涉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增加。我国在对外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提倡的是外向型经济,这就要求我国目前培养的法律专业人才应该拥有国际性的思维和眼光,能够对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通晓并能熟练地加以运用。但是,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中没有对学生进行完善系统的国际法教育,学生在国际法方面的实践机会少之又少,严重缺乏国际思维和眼光,与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发展急需国际性、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现实不符。

(二)法学教育规模扩大,法学教育质量无法保证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我国法学院校的数量不断增加,招生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这不仅仅表现在法学本科教育院校数量的增加,就连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类别也在不断增多。但随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数量的增加,法律专业人才的质量却在不断下降。在这样短短的几十年间,增加如此多的法学教育院校和教育种类,再加上受到教育师资、图书资源、实习岗位等教学条件的限制,教育的质量必定会下降,法学教育的目标也将无法实现。同时,导致一些法学院的毕业生在参加工作以后,常常会由于专业基础不够扎实、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对法律以外知识知之甚少等原因而受到单位领导的责难。

(三)法律专业人才分布区域不均衡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法学教育院校在数量上急剧增加,规模也随之扩大,但是,法律专业人才区域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并未加以解决。由于在经济发展水平上,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差距很大,相应地也造成了法律专业人才在这两个地区,不论是人才的数量上,还是人才的质量上也都有很大的差距。

(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缺少衔接

由于我国在法学教育的制度上没有很好地做到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有效挂钩,再加上没有完善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之间的衔接机制,导致很多院校的法律专业毕业生不能顺利地从事法律职业,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在制度上没有对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进行有效的保障,既使法学教育的毕业生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素养,无法满足当前法律职业对人才的需求,严重威胁了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信任,又模糊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的,降低了法学教育对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能力,阻碍了法学教育在教学上的改革。

三、我国法学教育在全球化背景下的转变

(一)加强法律伦理的教育

一所合格优秀的法学院要想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一所受人景仰的院校,首先就应该具有健全的人格教育。一直以来,法学院都被人们视为“法律职业的守护神”,不管是对职业法律人才还是学术法律人才,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具备身为一名法律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对法律人加强法律伦理上的教育,不仅仅是要培养合格优秀的法律人才,更多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制止司法的腐败。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往往来源于对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平的评估。所以,要加强法律人在法律伦理上的教育,打造法律人本身崇高的道德形象。

(二)培养国际性的法律人才

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正在积极地为当前国际新秩序的形成和建立以及国际规则的制订献言献策。与此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与国际经济格局已密不可分,我国对外实施的“走出去”战略迫切需要新型的国际型法律人才,为我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竞争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这就要求我国国内的各大法学院校认清当前形势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打破以往只重视国内法教学而忽视国际法教学的法学教育方式,将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放到时代需要、国际需要以及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要上来,努力培养出符合我国在国际竞争中所需要的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专业人才。

(三)坚持法律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相结合的理念

目前,为了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我国法学教育应该以职业性和专业性为根据来培养具有高素质、高实践能力并充满人文气息的法律职业者为目标,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精英化教育。但由于当前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发展时期,拥有众多的非城市居民,再加上我国法律职业的相关制度还没有完善,在这种情形下,完全采用西方国家的精英化教育又是行不通的。一个国家的法治道路是漫长的,要经过对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才能逐步形成符合国情的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所以,未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要坚持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相结合的理念,这样才能培养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专业人才。

(四)实施多样化的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法学专业的类别范文4

2018吉林成人高考报名流程导语:

【吉林成考报名流程】选择层次(高升专、专升本、高升本)报名参加考前辅导8月中下旬开始网上报考(填报学校及志愿等)9月初正式确认报考9月底发下准考证10月第三周周六、周日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具体以准考证时间为准)11月份网上公布考试成绩12月份网上公布录取分数线及录取结果12月底或1月初领取录取通知书第二年3月中旬领取教材,课程表正式入学上课

【选择专业】一般成考报名中理科集中在通信、电子、计算机等专业,文科集中在外语、财会、经济、法律等专业。成人高考学校不分类别,所有分数线都是一样的,特别热的学校根据专业热度不同招生计划不同。重点院校、热门专业如果考生刚刚上线风险较大选报时要慎重考虑。考生报名时要以实用、实际为主,重要的是学到实用知识而不是攀比跟风。高中起点本科考生,可以同时选报专科,选专科专业时考生可以选择较好的专业。外语类考生可以兼报文科,文科生不可报外语专业。专升本考生选专业时和原来专业大致衔接。考生在报专业时一定要填报第二志愿,同时要服从分配,避免“死档”。比如在法学专业中,有的学校侧重点是刑法、民法、国际法等内容,但在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则是以建筑经济法为重点,带有鲜明的行业特色。而对专业名称相同,内容也不易区分的专业,更要多方了解。比如很多成人高校都开设计算机专业,其实各校的授课内容差别不大,这时考生要多方了解学校的情况,为选择专业提供参考。一般情况下,要选择具有较长教学实践的学校,或以该专业为特色专业的学校,这样的学校教学内容较成熟,教师专业教学经验也更丰富,各项教学配套设施会更完备。考生在选择学校和专业时,还要根据自身职业特点,结合工作实际选择。一般来说,考生选择成考一般有两种目的,一是提高专业知识水平,二是提高学历层次。对抱有前一种学习目的的考生来说,要结合以上选择专业的方法,选出与工作内容相关的专业;对于有后一种想法的考生,可关注专业招生计划数较多的学校,提高自己被录取的机会。

法学专业的类别范文5

 

一、知识产权法教学中档案意识培育的重要性

 

1.从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看档案意识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与物权有着很大的不同。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法律属性。这些特殊性使得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者在实务中应具备更强的档案意识和更高水平的档案使用能力和信息检索能力。

 

首先,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除法定和约定的情形外,权利人可以独占并垄断其知识产品。任何人未经其同意均不得擅自使用其知识产品,否则即为侵权。因此,在进行知识产品的创作、研发或者申请之前,对现有知识产权状况,包括作品、技术和商标等现状进行全面的检索和查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既可以有效避免重复研究和侵权的发生,又能够大大提高创新水平和研发的质量。

 

第二,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例如,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发明专利权保护期为20年,商标权保护期为10年等。因此,在对现有知识的利用过程中,应当准确划分公有技术(指权利保护期已过,并已进入公共使用领域内的技术)和专有技术,公有知识和专有知识等。而要做到准确划分,必须充分利用已有检索手段,全面、详细地对现有知识产权档案进行查询和分析。尤其在技术的研发和专利的申请中,如果对现有技术的了解不够全面,把专利技术当作公有技术进行利用,在未来就可能面临专利侵权诉讼;即使是顺利获得了专利权,也有可能在此后被宣告无效。

 

第三,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而是有限的。在一国拥有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在他国必定拥有知识产权;在一国被认为有创新的技术,也并不意味着在他国必定被认定为创新。以专利为例,如果企业准备研发_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技术,就必须在研发前期做足专利档案或相关数据库的检索工作。作为提供专利服务的知识产权工作者,不仅要了解国内外相关专利档案信息,而且更要熟悉相关专利档案的检索手段和检索程序,并对检索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综上,知识产权特有的法律属性内在地要求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者具有较强的档案意识。只有具备了这种档案意识,才能更好地适应高度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知识产权工作。这也是成为_个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工作者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2.从知识产权实务工作的具体内容看档案意识的重要性。知识产权实务工作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两大部分。诉讼业务主要有律师诉讼和法官审判业务等;非诉讼业务主要有版权登记、专利、商标和知识产权管理等。两类业务均直接涉及知识产权档案的检索和利用。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很大_部分涉及侵权纠纷。在这类纠纷的处理中,对于权利的确认以及侵权事实的认定,往往都要依赖于相关档案的检索和查询,以此确定权利主体,并通过相关文献的比对来认定侵权事实。

 

而非讼业务中也无一不与档案使用和信息检索有关。尤其是专利和商标,均涉及相关知识产权档案库或数据库的使用。以专利为例,不仅应熟悉中国专利文献检索系统和数据库,还应熟悉世界主要国家如美国、日本等专利检索数据库的使用技巧和方法。能够熟练运用必要的检索方法和手段对相关技术的新颖性、法律状态、专利的时间性和地域性等文献资料进行检索。即使对于一个熟谙条文的法律工作者,如果不具备基本的档案使用和信息检索能力,也很难胜任知识产权实务工作,而且甚至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知识产权法教学中档案意识培育的原则

 

知识产权法教学首先包括课程教学,但并不局限于此。除课程学习外,学生在司法实践环节训练也会涉及知识产权相关内容,毕业论文可以选择与之有关的题目,毕业实习可以从事与之有关的工作。综合考虑以上各个环节,知识产权法教学应坚持全面贯穿、重点突出、循序渐进和因人制宜四大原则。

 

1.全面贯穿原则。知识产权的具体类型千差万别。但无论是对于何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在权利确认和纠纷的处理上均需准确了解过去是否有当事人已经获得相关权利,以及当前可能已经享有相关权利的当事人有哪些。因此,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应使学生认识到:无论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还是其他知识产权,均会涉及档案管理和使用问题。有的学生误以为只有专利和商标才会运用到档案和数据库。其实除专利、商标以外,版权作品(含计算机软件作品)登记、合同备案、版权质押等业务中也会涉及档案的检索和使用。当事人一般需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ccopyright.com.cn)的相关数据库进行查询。有时,还需利用全国作品登记信息数据库管理平台、作品保管平台等数据库。由于几乎每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均可能涉及档案的使用,档案意识的培育需贯穿到教学过程的始终。

 

2.重点突出原则。尽管每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均会涉及档案信息的利用,但不同的类别在利用程度和档案的复杂性上存在很大的不同。例如,在所有知识产权类型中,专利和商标档案和数据库的使用频率相当高,而其中专利档案的使用难度又是最大的。如某企业研发一项新技术,从其研究初期直到完成后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整个过程无一不涉及相关专利技术的查询、检索和分析。即使授权后,在专利权的维持和保护阶段,也同样涉及专利档案的管理和运用。有关环节不仅涉及国内相关文献查询,还有可能涉及国外专利文献检索。其工程量之巨大,没有相当熟练的检索方法和技巧,是很难胜任相关工作的。

 

因此,档案意识的培育还需坚持重点突出原则。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类型的教学中,尤其需要强化档案使用能力的培养。

 

3.循序渐进原则。与知识产权法相关的教学环节具有明显的多层次性。虽然每个环节均可能涉及档案信息的利用,但在不同的环节,对档案查阅和使用能力的要求却大不相同。

 

在知识产权法的本科课程教学中,学生人数众多,且每个学生未来的就业方向尚不清楚。有的学生在未来可能从事知识产权直接相关工作,有的会从事与之间接相关的工作,还有的学生未来的就业岗位可能与知识产权没有太大的关系。因此,本科课程教学中档案意识培育和档案查询技能教育应坚持以通识教育为主。其目的是让学生具备基本的档案意识,知道在未来若需利用知识产权档案信息,应该在何处去查询。对于司法实践课中参与知识产权法相关专题,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已选择与之有关题目,以及毕业实习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学生,其知识产权档案使用能力无疑需明显高于课堂教学的受众。教师在对上述学生进行指导时,应结合每个学生的具体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档案使用能力教育,详细地向其传授有关数据库的查询使用技巧。

 

4.因人制宜原则。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学生有不同的培养目标,因而也有不同的培养方法。对于_般法学专业本科生,在课堂教学阶段只需了解最基本的知识产权档案使用常识;对于以知识产权为研究对象的研究生,这方面的能力理应强于本科生。不仅如此,研究生档案利用能力的培养还应当与毕业论文的可能选题挂钩。未来的毕业论文侧重于研究专利,则应重点熟悉专利数据库的查询使用;侧重于研究商标,则应更加关注商标数据库。

 

随着人力资源市场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需求量的迅速上升,_些高校的法学院在_般性法学专业之外,专门设立了知识产权专业。有的高校还将知识产权与经济管理类专业整合起来,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学院。毫无疑问,就读于这些专业和院系的学生,不仅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可能性更大,而且对相关的实务技能需有更熟练地掌握。在知识产权档案信息的利用能力上,对这类学生的要求明显应高于一般性法学专业学生。

 

三、知识产权法教学中培育学生档案意识的路径选择

 

1.在课堂教学中让每一个学生理解档案使用的重要性,掌握档案查询最基本的常识和技能。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其档案查询的程序和方法是有所不同的。在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中,应当让每个学生熟悉与各种类别知识产权档案的查询渠道,尤其是在网络上应如何查询。若教室多媒体设备能够上网,教师可以现场演示,让学生熟悉有关网站界面和基本的查询方法。若教室不具备上网条件,则可以运用屏幕录像软件制作查询指南的多媒体视频文件,在课堂上演示,或摆放在课程主页上供学生下载。

 

2.在实践性教学环节和科学研究中引导学生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档案信息。目前,知识产权档案意识的培养在不少高校尚未受到足够的重视。无论是理论课程还是在实践课程,大多均未将其纳入教学计划。为了提高学生的知识产权档案意识,增强法学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应当在教学计划中增设知识产权文献档案检索的实验环节,让学生通过直接的实践,掌握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文献检索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另外,无论在学生的科研创新中,还是在学生参与老师的科学研究时,应当引导学生充分利用各种知识产权档案信息。尤其是对于知识产权方向的研究生,更是需要提升这方面的能力。

 

3.积极融入国际化思维,鼓励和引导学生熟悉国外知识产权档案信息的查询和使用方法。在长期的法学教学实践中,发现有部分学生怠于或干脆回避国外知识产权档案信息的查询。主要原因除了部分学生的外语能力较为欠缺外,更重要的是思想上存在惰性。在实践中,知识产权问题常具有明显的跨国性。尤其是专利问题,本国技术是否在国际上具有新颖性,是否能够受到他国保护,这些问题都必须通过对他国专利文献的检索才能准确获知。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特别是有志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学生,回避国外档案的利用只会降低自己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知识产权档案意识的培育应积极融入国际化思维,鼓励学生在努力提高自己的外语水平和能力的同时,认真了解并掌握国外知识产权档案信息的查询和使用方法。这是现代信息社会对每一个法学学生的必然要求。

 

4.对于近年新设的知识产权专业,可考虑在教学计划中增设与档案查询有关的实践训练环节。

法学专业的类别范文6

法律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章制度,保障社会秩序的有效运作,调解人们生活之间矛盾的法治体系,对于以法律来说,是一种比较有科学性质的一门课程,其理论知识不仅专业程度较强且在实践中涉及的专业性也是比较强的,以此作为法学中的服务法律和法学实践的实质。以此作为基本条件来对法学进行了分类,第一,直接服务于法律研究与法治研究,其主要的意思就是讲的法学中的实务研究。而在实务研究中又包含了两层意思,即(1)借助于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些相关理论来对法律的制定实施有效的措施;(2)将法学理论作为法律运行的基础条件,以此来达到法律的完整性。第二,利用间接的形式来达到法律和法治在法学中的分析类别,其主要指的内容就是在法学研究中对原理的分析。这一种形式上的分析代表了法学实质上的理论构成,从中提出了法律和法治在社会中运用的一些法律依据。这两种类型的关系就像砍柴与磨刀的关系一样,二者是缺一不可的。

法学教育的类型。在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注重对人才的培育还需要注重培养专业人才。由于砍柴与磨刀都是法律和法治实践中所必须的,所以对于法科人才的培育就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1)重点培育有专业性质的实务人才和理论人才,从而能够形成两种法学教育类型。对于实务型人才的培育目的是在于实务工作岗位。对于理论型人才的培育来说,需要明白:要加强对学生书本知识的学习,使其能够熟练的掌握书本中的一些法律概念,达到倒背如流的程度,这有这样才能在运用时做到脱口而出,这样才符合培育理论型人才的目的与需要。从培育课程的内容上讲,需要加强学生两方面的知识,即一方面,对于以后打算就业于法学理论事业的学生来说,必须掌握全部的法学科目,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事业单位对人才需求的满足。(2)对于法律实务工作岗位来说,其自身带有的研究性要求实务人才要具备实务研究能力,对于培育实务型人才对学生所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就是研究能力。在校法科学生和法学老师是法学理论工作中最能反映法学教育的过程,对于社会中那些工作于法律实务的人员和工作于法学教学的理论者来说,其主要形成了法学知识的教育体系。但是,对培育类型进行具体的区分并不是代表了在法学理论型人才和学科型人才中某一个可以从事于理论工作岗位,而是要求这两种类型的学生都必须掌握理论知识,因为这无论对于理论类型的人才还是学科性的人才都是进行深入学习的基础知识。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均需要结合法律实务中的实际问题,因为在教学内容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重合与交叉。所以,对于不同的教育类型仅仅是在法学研究的取向上有所侧重。

二、法学研究类型是构筑法学教育体系的基础坐标

在一些学校中对法学知识的教育对法学类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学校教育体制的完善和师资力量的雄厚都代表了这个学校中学生学习的好坏程度,无论是对于老师还是社会来说,最终的目的就是培养出拥有高知识含量、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与国外的一些法学人才培育机构来说,主要运用的教学方式是: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不同,却都是以两种法学研究作为内在依据的。

第一,根据其研究目的上的差别,需要对法学人才进行划分,可以根据学生自身的能力进行划分,因为在不同的国建中对法律教育的规定也是不同的,有的偏向于对学生实务研究的培育,有的偏向于对学生理论性的学习,所以,在这两种模式上,第一种更重视对学生在工作岗位上的培育,比较注重于法律实务与理论的结合。

第二,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设定不同培养层次。每个国家都设置了不同层次的本科、硕士、博士等,而培育出来的法科人才类型是要有不同层次的学历的。实际上,从事于法律实务的必须是科班出生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等高学历学位人员都集中在法学理论工作岗位上。

三、法学研究类型为法学教育调整提供指引

根据目前我国一些学校对法学人才的培育来说,知识在一些重点本科院校才会设置与法律相关的专业,对于一些职业院校来说,根本没有设立与法律相关的专业,因为法学是一门非常严谨的学科,需要具有一定的资格才可以从事于本行业,对人才的要求非常高,以至于在中国的法律岗位上出现了对人才的大量空缺,造成了法律人才难找的现象。即使有一些学生获得了法学学习的资格。但其学习的成果不理想,而造成了在一些本科院校内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不能从事于法律事业。在社会中对法律在形式上设立了不同的学位,有研究生学位,还有硕士生学位,这二者的确立代表了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差别。对于解决法科人才的短缺是当前培育能够培育人才的师资需要,以法学二级学科为专业的法学是建设开始,形成了培育各门法学课程教师的理论人才品种。在之后出现的博士就是对此的延伸,而法学本科将培育任务转变成了培养实务人才。我国法学教育针对人才的缺失做出了重新的定位和调整。第一,将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作为标注,对社会法律中人才严重空缺的现象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1)将原来存在的本科院校法学教育作为学生学习实务法律的院校,将本科院校中的硕士和博士学位取消掉。(2)将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作为实务型品种来进行保留,将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和法学本科。第三,将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作为一种门槛,清楚这两种岗位人才的准人资格,若是没有受过实务型法学教育的法学博士是不允许进入实务岗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