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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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合同

执行合同范文1

一、充分认识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针对合同改革发展形势,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过程中。做出开展合同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重要决策,这既是深化合同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建立长效机制的有力措施。

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合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合同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合同工作体系基本健全,合同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合同管理与操作日趋规范,依法采购、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合同功能和作用得到明显发挥,合同法》实施五年来。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推行合同制度改革的时间还比较短,不少方面还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合同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与制度和程序规定不相符合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执行合同政策存在偏差,有的政策和规定还没有得到落实;应当实行合同的项目,没有完全纳入采购监管程序,存在脱离甚至规避监管的现象;合同中的违规操作、随意操作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有的违规性的故意行为,背后还可能隐藏着不正当交易。这些现象和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活动的公正性,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合同的声誉。总体上看,无论是合同规模还是合同行为,都必须着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指出,要站在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推动合同制度改革。因此,当前形势下,开展合同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

摸清和掌握合同领域中存在问题,此次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广泛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合同执行情况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缺失和薄弱环节;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受到深刻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意识;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一方面严肃查处和纠正不规范行为,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建立健全科学的合同管理体制奠定基矗

促进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进一步掌握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通过检查。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纠正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堵塞管理与操作执行的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各项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得以正确贯彻执行。

三、专项检查的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全区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获得合同资格的社会机构和合同执行情况。

四、专项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联合成立区合同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按照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的统一部署。组长由区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监察局局长区审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监察局副局长马文刚、区审计局副局长区财政局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合同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财政局合同办公室主任担任。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工作,并负责区直部门和单位以及区直的集中采购机构、社会机构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汇总全区专项检查情况和工作总结报告,报市合同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五、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从月开始,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月结束,具体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提高和验收总结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月19日至31日为自查自纠阶段。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合同法和有关制度规定。

1纳入合同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

2合同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

3合同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

4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6工程实施合同情况。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合同情况。

8合同政策功能落实情况。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财务开支情况。

11其他有关情况。

要对自查自纠情况归纳整理,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查找问题根源,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电子版自查自纠有关表格,报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采

对于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单位和下载安装过程中有困难的单位,区财政局负责对自查自纠表格电子版软件的下载安装提供支持。也可以到区财政局合同办公室拷贝后安装。请及时与区财政局合同办公室联系。自查报告和自查自纠表格电子版必须在5月30日前报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检查。月1日—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重点对采购规模较大、采购项目较多的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部分社会机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不按时填报自查自纠报表的单位同时列入重点检查范围,采购人的重点检查覆盖面要达到本地所有采购人的20%以上。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小组或检查工作承担机构要根据重点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意见和处理建议,及时上报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三)整改提高。月1日—31日为整改提高阶段。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机构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重点检查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对整改措施不力、整改效果不好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

执行合同范文2

【关键词】 新准则;建造合同;思考

一、优化建造合同业务流程,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建造合同管理核算办法

从实践中笔者发现,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对企业的业务流程、项目管理模式、部门间的协调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此,企业应优化建造合同业务流程,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办法,从而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数据。

(一)优化建造合同业务流程

根据施工企业实际情况,建造合同业务流程应划分为:项目投标 ――施工建造――按进度结算――收回工程款――竣工结算――收回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六个流程。每个流程需要产生的会计资料、会计处理及对管理层的影响如下。

(二)完善建造合同管理办法

1. 加强对建造合同的管理

实行《具体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发包单位与承包企业要规范建造合同的签订,保证建造合同的执行,减小合同风险,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双方经济利益的及时流入。此外,施工部门应加强对合同执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因变更设计、索赔、奖励等非可控因素造成的工程造价的变化应及时取得发包单位的签认,以便财务部门及时、准确地计算合同收入,真实反映施工企业的经营业绩。

2. 推行项目责任成本管理

责任成本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营管理目标,同时兼有目标属性和成本属性。责任成本应由会计部门会同行政管理、机械物资、劳动工资、工程预算和经营开发等有关责任部门,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在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内外环境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制定责任成本,既有助于在实行《具体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时准确估计合同总预算成本,又可加强成本管理,挖掘企业潜力,还可用于评价和考核企业各项目或部门的工作业绩。可以说,责任成本是实现企业内部机制与市场对接的关键。

3. 完善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办法

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否可靠地确定,关键在于施工企业是否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能否对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合同成本作出科学、可靠的估计。如果施工企业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并对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作出科学、可靠的估计,则意味着建造承包商能够可靠地确定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反之,则意味着建造承包商不能可靠地确定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

4. 做好工程结算,加强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

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改变了根据工程结算来确认收入的传统做法,但工程结算的准确与否,将影响整个项目资金流量。施工企业应按合同规定及时与客户进行工程结算,尽早收回工程价款,保证工程项目的资金需要。

5. 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加强协调沟通

为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施工企业应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工程预算、财务会计、劳动人事、经营开发、物资机械等管理部门组成的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管理小组。

6. 定期组织建造合同执行情况分析

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建造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估计结果和实际差异事项进行分析校对,通过分析查找问题及时调整计量确认方法,使建造合同的执行结果更接近实际。其中要重点关注的事项有:一是根据业主确定的变更、索赔、奖励资料重新调整合同预计总收入,根据累计已发生成本和剩余工作量预计成本重新检算和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二是分析累计已发生成本加累计确认毛利与业主工程结算的差异及原因。三是分析累计已发生成本与累计确认的合同成本的差异及原因。四是分析累计已确认合同收入与业主工程结算的差异及原因。

二、编制建造合同预算,合理确定合同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

合同收入和成本预算,决定了企业是否应该投标一个项目,在投标成功后,该预算则变成了计量工作进度和经济效益的依据,也是一个警钟,提醒企业亏损合同的出现,以便及早制定对应方案,所以非常重要。

(一)编制建造合同预算原则

每个不同的施工企业,对收入和成本预算都有不同的格式要求,以满足施工企业管理的需要。一是投标前就应该编制建造合同收入预算和成本预算;二是随着项目的进行,预算需要进行更新,一般每个季度更新一次;三是预算的编制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由经营、工程预算、财务、机械物资、劳资部门共同完成;四是预算的编制需要用最佳估计的概念编制,五是编制的预算要有细项,所有数据都需要有合理及实质的凭证支持,能够与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比较。

(二)预算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的确认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 合理确认合同总收入

合同总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执行合同中因变更(施工图量差及变更设计)、索赔(各类价差及自然灾害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合同预计总收入根据承包合同和业主已经认可并验工计价以后的变更、奖励、索赔来预计和变更,不得随意确定合同预计总收入,更不能通过人为调节预计总收入来进行利润调节。

针对国内建造合同市场的尚不规范,在未订立书面建造合同或订立有书面建造合同但合同中未确定合同总金额时,可暂采用中标价作为建造合同的初始预计总收入,待能够准确估计时再作调整。

对于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内部分包,应以内部预算价或分包合同总价加上变更、索赔、奖励金额之后作为合同预计总收入。

2. 合理预计合同总成本

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在新会计准则下还包括利息资本化费用。预计合同总成本是《建造合同》准则执行中极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工程预算部门要根据内部预算合理预计合同总成本,所有数据都需要有合理及实质的凭证支持。要考虑施工期内成本的变化(如:通胀),在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时,应仔细分析导致产生变化的原因以及对合同结果可能带来的影响大小。工程预算部门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未完工合同成本进行测算修正,在变更预计合同成本时不得编造虚假证据来随意调整预计合同总成本。

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不计入合同收入的非经常性收益(如完成合同后处理的残料收入),应冲减相关合同成本。

三、合理选择完工百分比确认方法,确认合同的收入成本及毛利

确定完工百分比有多种方法,施工企业经常采用的方法概括起来可划分为投入衡量(成本法)和产出衡量(收入法)两大类。根据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采用投入衡量比较适宜,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更加符合企业的管理目标

由于投入衡量将投入与产出有机地联系在一起,通过累计发生的实际成本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完工百分比,从而有利于对整个项目的成本进行核算与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减少项目风险,并对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考核,更加符合目前施工企业普遍实施的项目法施工管理模式。

(二)有利于提高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由于运用投入衡量法需预计合同总成本,而对项目成本的预测和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需要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另一方面,目前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越来越复杂,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促使企业运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预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

(三)这种方法在国际上更为常用

虽然国际会计准则及许多国家规定可用投入衡量和产出衡量两种方法计算完工百分比,但由于投入衡量更为先进可行,所以被广泛采用,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我国会计改革的终极目标就是将我国的会计完全融入世界会计的发展轨道,从而实现与国际会计的可比,为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提供真正的信息支持。

选用完工百分比确认方法时需要注意,无论选用什么方法,计算出的完工百分比都不应差异很大,并且完工百分比的计算要有合理和实质的凭证支持。在实际执行中,笔者认为,先用成本法计算,同时与收入法比较,如果完工百分比差异超过5%,则需要分析差异原因。

执行合同范文3

关键词:房地产;施工阶段;合同

中图分类号: F293.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价的不断上涨,境外资本、其它行业资本大举注入,房地产企业的数量迅速增长,房地产行业的经营环境急剧变化,竞争空前加剧。房地产行业已从“暴利时代”迅速转入“微利时代”,利润水平向价值回归,市场逐渐走向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靠过去那种高价格、高成本、粗放式管理获取高额利润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控制和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成为增强企业盈利和市场竞争能力的主要途径。施工合同履行阶段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工程设计意图最终实现并形成工程实体的阶段,也是最终形成工程产品质量和项目使用价值的重要阶段。这一阶段影响项目工程成本造价的可能性为 5%-25%,因此,施工合同履行阶段对工程造价控制起着重要作用。

二、房地产项目施工合同履行阶段成本控制措施

1、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

房地产开发商通过招标方式发包工程,其目的在于鼓励承包单位进行投标竞争,从中优选出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信誉可靠且报价合理的承建单位完成建设工作,以合同的形式约束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行为。为了真正选择资质优良的承包商承包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掌握工程招标条件,认真编制工程标底和标书,做好评标定标工作。以中标价为基础通过谈判、协商确定合同价及合理工期,具备工程招标的基本条件是:工程已列入本年度开工计划,建设投资已落实,办理了工程建设许可证,施工现场已达到“三通一平”,施工图纸已经出齐并已审定,开工后可连续施工。工程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杜绝议标或变相议标。工程招标书条款应严谨、准确和全面,工程造价及相关费用应尽量少留或不留活口项目;要编制好标底,有条件的单位应尽量自行编制;工程标底要认真进行自审和复审,确保标底质量,把工程标底控制在合理造价的下限;应重点审查造价水平的合理性及是否控制在设计概算造价之内;中标后及时签订工程合同,合同条款应严谨、细致,尽量减少甲乙双方的扯皮现象,使工程得以顺利进行;合同工期应合理确定,不应盲目的缩短工期,否则虽然增加了造价,也会因种种原因未能按时竣工交用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施工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也关系到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所以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对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控制造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严格控制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工程变更发生后,其审查尤为重要。工程变更无论是由哪方提出,均应由监理部门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确认后发出变更通知,并由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后付诸实施。工程变更审查应注意以下几点:①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错误及与现场不符。②变更可能在技术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后所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增加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在做决定。③工程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总概算范围之内,若确需变更但有可能超概算时,更要慎重并报有关部门同意。④工程变更必须要说明变更原应,如工艺改变、设备选型不当、设计漏项、设计失误或其他原因。⑤要坚决杜绝内容不明,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变更。⑥发生洽商变更时必须要全方面的考虑,挖掘出更深层次的相关方,以及对工程若干相关方是否有影响。例如如果建设项目的结构柱尺寸发生变更,则要考虑到对于幕墙公司及装修工程的相关工作是否有影响,即要做到工程洽商费用预期的全面性。

3、严格控制材料认价

材料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材料价格是控制开发成本的基础。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经过招标,只有竞争才能得到性价比高的产品。招标前,房地产企业的专业人员首先要充分了解所采购产品的数量、性能要求、规格型号和市场行情等,其次,编制招标文件要制定完整的技术规格,合理的付款方式,明确的服务内容,因为招标文件即是供应商投标和招标单位评标的依据,更是合同签订的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做到为公司采购到价格实惠、质量可靠的设备材料。开发商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反映施工进度,及早做出设备材料的采购计划。在甲方与供货商的合同中,必须考虑与工程承包商的衔接,比如卸货、接货、搬运等,供货时间必须与施工单位充分协调。签订合同后,又要随时掌握供应商的设备材料质量和到货情况,以减少施工单位的工期和费用索赔的机会。总之,开发商要保证采购信息的公开畅通。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的其他参与者都知道设备材料的供应计划、实施状况,这样才能调动起大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避免带来额外的费用支出。

4、严格审核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最终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工程结算书由施工单位编制,经造价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编制工程结算不仅直接关系到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关系到项目工程造价的实际结果。一般应从以下角度控制结算工程成本:①核对合同条款,只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并验收合格才能列入竣工结算,并在结算过程中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定额、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等;②检查隐蔽验收记录,竣工结算时应该核对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验收签证进行检查,手续完整,工程量与竣工图一致方可列入结算;③落实设计变更签证,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证,否则不应列入结算;④按图和清单核实工程数量。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和现场签证进行核算,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⑤严格执行定额单价,除包干部分外,结算单价应按合同约定或招投标规定的计价定额与计价原则执行,对定额单价中没有的项目应按相近定额进行分析换算,或提出人工,机械、材料计价依据,编制补充单价;⑥注意各项费用计取,建安工程的收费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或项目建设期间与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建安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结语

总之,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建设期间较长,施工合同履行阶段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对该阶段的成本控制工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应市场、持续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姜薪萍.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的思考,企业经济,2004(4)

执行合同范文4

关键词合同法;强制性规定;类型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般分为任意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这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一般来说任意性的规定可以根据双方意愿对合同中规定的一些内容进行修正,而强制性规定则不能。在我国相关的领域有不少的学者也对强制性规定的类型进行了分类,例如有的研究者将强制性规定分为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又将禁止性规范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但是很少有学者对强制性类型分类的依据进行探讨,以及分析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分类到底带来哪些效益。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究。将采取逐步深入分析的方法,依据合同法强制性规定的层层分类进行分析,力图使分析做到深入全面,从而勾勒出合同法强制性规定的分类系统。

一、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的划分

将广义性上的强制性规定分为狭义上的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这一做法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50年代。在许多合同法的著作当中我么能够明显地看到这种分类产生的影响,但是我国的《合同法》还没有对强制性规定和强行性规定做出明确的划分。例如《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政治性合同无效,但是对于强制性合同的内涵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解释,这可以看作是立方层面的一个缺陷。就是就概念的逻辑关系来说,强行性规定属于上位观念,应该统合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从合同效力的影响来看,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有着重大的区别。一般来说,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不会影响合同的影响力或者和说合同不会因此失效。但是如果违反了禁止性的规定,合同一定会失效。这样的论断出自于王轶教授的《法学原理和法学方法》。笔者对这种观点不敢苟同,判断合同有没有效不能采用这种机械式的判断方法,应该通过强行性规定的类型进行分析,为合同的判定提供可操作性的便准。首先,应该明白,类型化的研究不应该忽略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具体规则。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对此做出的相关规定是“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者禁止之规定者,视为无效”。笔者翻阅了许多著作,发现学者们用强行法来统称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就是援引了这一条规范。但是我国的《合同法》却没有出现“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这类的表述。因此是否借用台湾地区民法典中的表述进来完善我国《合同法》中对强行性规定的分类从而为判断合同有无效提供可靠性的标准,这就成为了一个需要论证的话题。但是笔者检索相关的研究,发现并没有涉及到这一问题的相关研究。其次,从我国历史上以及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也是在条文中只提及到了“禁止”,但是这一规范的功能并没有因此受到影响。因此法律条文本身没有强制和禁止的区分不会造成法律的缺陷。再次,从解释论来说,用强行规定来统合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不一定就是最佳的选择。在脱离具体的语境情况下,单纯去争论谁是上位概念、谁是下位概念,不但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其意义也是不太明显。而笔者认为如果要沿用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的区分,用“强制性规定”来进行统合就显的更为合理。最后,如果沿用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之分,我们应该对这一区分的效益进行分析,这也是进行区分的意义所在。有的学者认为,二者区分的意义在于违反了强制规定往往并不会导致合同的无效,只有违反禁止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说法是不成立。因为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所谓“强制”与“禁止”只是语句表达上的区别。在我国民法上我们对二者表达的理解往往趋近于相似,在有些情况下,我们并不对此进行区分。另外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说,王泽鉴教授将强制规定界定为“命令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而禁止规定一般为“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笔者翻阅了大量的著作,发现许多学者,无论是王泽鉴本人还是史尚宽、郑玉波、黄立和陈自强等学者都没有将“是否导致合同失效“作为两者区分的具体效益。在我国现行法律之内,不但违反禁止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同时违反强制规定在一些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经过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的划分,其效益仅仅停留在描述功能层面,并不能在规范功能层面为判断合同是否失效提供可靠性的保障。

二、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的划分

可以说在这一些方面,相关研究领域的学者对此提出了各式各样的观点,笔者在他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想谈一谈自己的一些见解。首先,笔者对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是否其分类范围局限于禁止规定内产生了怀疑。应该说如果以规范的目的和违反规定的法律效果作为关注的重点,那么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的划分同样适用于强制规定。笔者认为在承认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的分类前提下,因该把其分类的适用范围由禁止规定拓展到包含强制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说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区分的适用范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我们在进行区分时应该重点对这一部分进行关注。笔者想探讨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违反效力性规定的法律效果是否仅仅局限于合同无效。可以说违反效力性规定就会导致合同无效这是很多学者的观点,并且《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第15条也做出了规定:“违反效力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当认定合同为无效。”那么是否违反任何一种效力性规定都会导致合同无效呢,笔者认为这样的问题不能用“肯定”或者“否定”来简单的回答。笔者认为正确的描述应该是违反效力性规定一般会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等多种情况,而绝非仅是导致合同无效。当然可以通性概括为给合同带来各式各样的负面影响。违反管理性规定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效果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似乎可以认为仅仅违反了管理性规定而没有违反效力性规定往往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这样的解释和一些学者的观点相契合,但是却和现行合同法中的某些细则之间存在着张力。应该说违反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也会造成合同的无效。因此,我们在看待这一问题时应该从一个全面的角度去看待。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看,“违反管理性规定不会影响合同效力”的说法很难成立。最后,没有对两者进行区分是否是合同立法技术存在着某种缺陷。应该说一些学者还是认为没有对两者进行区分就是合同立法技术存在着缺陷。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说法并不能成立。第一,比较法在处理同类问题时并没有将立法层面的区分作为重要的关注部分。第二,从相关的研究来看,什么是管理性规定、什么是效力性规定,民法学界对此都没有具体的划分标准。第三,从法律的运行效果来看,无论是违反强制性规定还是违反效力性规定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因此笔者认为就二者区分所要解决的问题而言,很难说合同立法技术层面存在着缺陷。并且从比较法的经验来看,问题并不在立法技术层面,而恰恰在于学理研究和司法实务的协同能力。

三、对合同法强制性规定类型分析的思考

其实对合同法强制性规定类型的分析往往和一般性的理论研究存在着巨大差别,这一分析研究往往不是依据特定的概念进行机械式的划分。而是要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综合的分析,结合实例与现行法律的运行效果对于已存在的一些观点进行修补和改正。可以说这一分析的研究往往是一种动态的研究,因为很多法律都会根据实际的情况做一些适当的调节,法律的变化必然会带动相关理论研究的改变。因此在进行这一分析研究时应该本着一种怀疑和借鉴的思维去看待前人的研究成果,对于前人的成就既不能盲目地去全部接受,也不能全盘否定,应该有所吸收,有所怀疑。

四、结语

执行合同范文5

论文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合同 界定

一、合同诈骗罪的含义及其立法沿革

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虽然我国在1979年制定《刑法》中没有对合同诈骗行为做出专门的规定,但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逐渐形成并日益激烈,合同诈骗行为频繁出现且层出不穷,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越来越多且愈演愈烈,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就在客观上迫使立法者对此做出反应,并最终促使新刑法用专门条款对合同诈骗罪进行规定。

在我国1979年《刑法》制定后到新刑法颁布之前,对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均是以普通诈骗罪来定罪处罚。在总结审判实践的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之上,1997年新刑法最终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单列成罪,并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合同诈骗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从而拉开了崭新的序幕。

而不可否认的是,整个法律条文的表述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范围的界定是模糊的,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究竟包括了哪些合同?其中又包含了哪些形式?这些问题我们无法从条文本身找到准确的答案,从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难以准确区分,出现两罪的交叉与混同现象。所以准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至关重要,对此应做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

二、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由合同诈骗的犯罪客体决定

所谓合同,就是指“两方面或几方面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共同遵守的条文。”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我国在合同定义问题上基本继受了大陆法学者的看法,即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我国的合同按照合同的性质大致可以分为民事合同、劳动合同、行政合同以及国家合同。要界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合同的性质,首先要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有准确把握,因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应当是由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所决定的。

我国新刑法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设立合同诈骗罪,其所要保护的法益无非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财产所有权;二是经济秩序。通过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来促使经济秩序的和谐与稳定发展,通过对经济秩序的保护进一步促使财产所有权的和谐与稳定发展,二者相辅相成,促成良性循环。这一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通过国家对合同制度的管理而得以实现的,而所有的进程又都是在市场环境中运行的,可见,刑法所要保护的即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因此只要犯罪行为侵犯到了上述法益,那么就应为合同诈骗罪所包含。即利用某性质的合同进行诈骗,若侵犯了上述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那么该性质的合同就应包含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之中。

那么究竟哪些性质的合同具有合同诈骗罪法益侵犯的可能性呢?对这一问题解答的关键之处便在于对“市场”概念的准确认识,而市场应从三个方面加以认识:首先是市场要素:市场是由构成其内容并各自发挥作用的五个基本要素组成的:市场主体、市场客体、价格和价值、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市场竞争;其次是市场范围: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是有形式的市场,而广义的市场,指交换关系的总和,它除了有形市场外,还包括无形市场;最后是市场秩序。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狭义的市场秩序,而狭义的市场秩序仅指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和市场管理秩序。可见,只要是符合这些市场特性的合同,不管类属何种性质,都应包含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之中。

三、合同诈骗罪中包含的两类合同性质

(一)双务、有偿的民事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了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其中只有涉及双务、有偿的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才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市场特性之要求,具体包含以下三类合同:

1.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这里所称的“社会经济秩序”其实指的就是“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大多数都存在于市场活动中,这些存在市场活动中的合同都体现了合同诈骗罪中所应符合的市场特性,故这些类型的合同均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在这15种有名合同中,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民间的借款合同、无偿的保管合同、无偿的仓储合同和无偿的委托合同因不具备双务、有偿的市场特性,不属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合同,所以应当将其排除在外,而其余这15种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完全符合市场特性,理应包含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之内。

2.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类似于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的无名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分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虽然法律对这些非典型合同未赋予一定的名称,也未做出特别的规定,但“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这就是合同类型自由原则。”所以这些合同均受法律认可与保护,只要这些无名合同具有双务、有偿的性质,其所具有的市场特性与其相类似的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是无本质区别的,故这些无名合同也理应包含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之内。

3.我国《物权法》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合同

我国《物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担保法》第一条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可见,担保合同也同样是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体现市场经济关系的合同,符合合同诈骗罪所应具备的市场特性。我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法律明文规定了五种担保合同,即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和定金合同,这些不同类型的担保合同也应该包含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之内。

执行合同范文6

关键词: 女性同性性早熟症   治疗   对症

        指女童8岁前出现女性第二性征(乳房发育)或10岁前月经初潮。

        一、临床表现

        大致分为两类:

        1.真性或依赖于GnRH的性早熟  因中枢神经系统(CNS)、下丘脑一垂体一卵巢轴过早激活所引起。过早激活的原因有:

        (1)特发性或体质性性早熟症:其原因未阐明。

        (2)脑性性早熟症:较为少见。有下丘脑后部肿瘤(如灰结节错构瘤。有自主分泌GnRH的功能)、头部放疗或外伤、炎症、脑积水等引起。

        (3)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若在4~8岁后才用皮质激素治疗,可引起真性性早熟。

        (4)原发性甲状腺功能减低:因过高的促甲状腺激素(TSH)对卵泡刺激素(FSH)受体的交叉作用,也可引起真性性早熟,此类病人有高泌乳素血症及泌乳,无生长加速。

        患儿有高雌激素血症的表现,如乳房发育、小增大、色素沉着;阴道黏膜成熟改变,细胞学涂片(V片)成熟指数(MI)右移,月经初潮提前。常不提早出现。直肠指诊及B超检查可见双侧卵巢及子宫增大,卵巢内有多个较大的无回声区。可有排卵及生育能力。但性心理成熟不提前。南于生长激素(GH)分泌增高,身高增长过早加速,骨龄较实际年龄超前,致使骨垢提早闭合,影响最终身高可能较矮。脑性性早熟症还可有神经系统症状。

        2.假性或不依赖于GnRH的性早熟  由于外周来源的雌激素过早分泌所引起。其原因有:

        (1)卵巢多发性滤泡囊肿:正常女童尸检及B超检查时,在4~8岁就可观察到卵巢多发性微囊,直径<9mm,≥4个,时而出现时而消失,常无功能。有时这种无功能的卵巢滤泡可转变为自主性分泌雌激素的滤泡囊肿,而引起假性性早熟。机制不清楚。

        (2)卵巢分泌雌激素肿瘤、肾上腺分泌雌激素瘤。

        (3)通过各种途径接触外源性雌激素。

        (4)McCune Albright综合征:由卵巢自主性黄素化滤泡囊肿所致的假性性早熟、多发性骨纤维异样增殖及皮肤咖啡斑三联征组成。与细胞膜受体耦联的激动型鸟嘌呤核苷酸结合蛋白α基因突变所致的假性性早熟症也有上述高雌激素血症的表现,但生长加速及骨龄提前较少见,无排卵及生育能力。直肠指诊及B超检查可能发现卵巢肿物。外源性性早熟症可能追问出含雌激素物质的接触史。McCune-Albright综合征患者可观察到皮肤咖啡斑及骨骼局部膨隆或畸形,X线检查可见不规则密度减低区。

  3.乳房早发育  可为单侧或双侧,为正常青春发育的一种变异。可能与 FSH水平不规则波动或靶器官过度敏感有关。雌激素升高为短暂性,临床上一般检测不到。病程不进展,不影响生长。无青春发育的其他症状。但也有报道其中14%为真性性早熟症早期。

        二、治疗方案与原则

        1.真性性早熟症  应行头颅磁共振显像检查,若有占位病变,应请神经外科酌情处理;若无占位病变及其他脑内疾病的证据,应诊断为特发性性早熟症。

        特发性性早熟症可用合成孕激素抑制Gn及F2的分泌、性征发育及月经来潮。常用的有醋酸氯地孕酮2mg/d、左炔诺孕酮2~4mg/d。但不能抑制骨骼提早发育,不改善身高;长期使用应注意肝脏及某些孕激素的雄激素活性,故应用最小有效剂量。20世纪80年代后,认为长效GnRH激动剂为更好的治疗选择。已有的制剂有:亮丙瑞林(抑那通)、曲普瑞林(达必佳或达菲林)等,每4周注射1次,每次3.75mg;年龄小于6岁者剂量可减半。用药初期有短暂的垂体兴奋期,约2~4周后转为抑制,临床可见到乳房缩小,V片MI左移,月经停止,生长及骨成熟速度减慢,最终身高可获改善。疗程需较长,约11岁后停药,约1年后月经初潮,以后排卵生育功能皆正常。不良反应可为变态反应、抑制不全,故应监测症状、血Ez水平(要求达到10pg/ml以下)、身高、骨龄,必要时重复盆腔B超、G-nRH兴奋试验。

        2.假性性早熟症  应根据病因采用针对性处理,如切除肿瘤、切断外源性雌激素接触。原发性卵巢多发性滤泡囊肿可用合成孕激素治疗,少数情况下也可在腹腔镜下剔除囊肿。McCune-Albright综合征则需用芳香化酶抑制剂或合成孕激素治疗。骨骼病变尚无有效治疗。乳房早发育则只需观察随诊。注意除外真性性早熟的可能性。

        3.心理治疗  对患儿及家长进行耐心的解释,解除顾虑或焦急心情,积极配合治疗;并应对患儿进行一定的保护,避免受到性骚扰。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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