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辩护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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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辩护

网络诈骗辩护范文1

农家孩子3天读懂编程“天书”

吴盛宇出生于惠来县的一个普通农家,天资聪颖,理解能力和动手能力都很强,看书还能过目不忘,学习成绩在班里一直名列前茅。

上初中时,他很喜欢上电脑信息课,可简易的教程并不能满足他的好奇心,于是他开始自学电脑编程。同学见他课余时间都捧着电脑教材,便说:“这书比天书还难懂。”吴盛宇自信地一笑:“我读它就像读唐诗一样容易。”果然,他花了3天时间就读懂了电脑编程,连电脑老师也对他钦佩不已。

一次,吴盛宇在网上看到有人求购抽奖软件的编程,他便小试牛刀编了程序,然后与对方联系。求购者一听说编写程序的还是个小小少年,就说:“你别说大话了,我不信。”吴盛宇随即把编程发给他,他使用后觉得不错,但仍怀疑地问:“不会是有高手在背后指导你吧?”吴盛宇自信满满地说:“对我来说这个软件就是小菜一碟,没啥难的。”求购者这才服了吴盛宇,马上往他的银行卡上汇了100元。

第一次赚到钱的吴盛宇开心不已,他立即将钱取出交给父亲,说:“这是我搞电脑编程赚的钱。”父亲吴铁能见儿子能用知识赚钱,很是高兴,但也不忘提醒他:“你现在还是学生,主要精力还得放在学习上。”

话虽这么说,吴铁能最终还是给儿子买了台电脑让他学编程。此后,吴盛宇一做完作业就与电脑相伴,但他从来不玩游戏,而是一个劲地学着、试着编程。

家庭变故,少年误入歧途

2006年底,吴盛宇的母亲因病去世,他的两个哥哥辍学打工,一来是帮父亲还母亲治病欠下的债务,二来是供弟弟上学。家庭的变故让吴盛宇明白了生活的艰辛,他向家人承诺,―定会努力学习,拿出最好的成绩来报答他们。

2007年6月,吴盛宇在中考中发挥出色,被某重点高中录取。开学那天,父亲把他送到学校,说:“家里的事你不用操心,要用钱就跟我们说,我们再苦也要把你供到大学毕业。”吴盛宇挥别父亲,转身泪水夺眶而出。

那时的他对编程已经相当熟稔,开学不久便有一家网络公司开出3万元的年薪,拟聘请他担任公司的程序员。就在吴盛宇动摇的时候,他的大哥帮他一口回绝了网络公司:“我弟弟还是个高中生,工作对于他来说还为时尚早,等他大学毕业以后再说吧。”

2010年3月的一个周末,吴盛宇无意间发现了QQ登陆界面上的一个漏洞,他条件反射地联想到:有没有程序能侵入这个漏洞呢?好奇心驱使着他。经过一番研究,他开发出了入侵QQ的编程。一阵狂喜后,他马上把编程放到博客上,以此向网友展示自己的实力。过了几天,一个网名叫“黑客帝国”的人联系上他,欲向他购买入侵QQ的编程,但要求他将单机版改为网络版。

作为一名电脑天才,吴盛宇自然知道这个编程的危害性。起初他还有些犹豫,但一想到“黑客帝国”会支付他200元,他就不再拒绝了。原因很简单,此时的他正缺钱买电脑方面的书籍,尽管他向父亲要钱父亲从不拒绝,但考虑到家里的实际情况,他还是决定自己赚钱买书,以此减轻父亲和哥哥的负担。

结果,他轻信了“黑客帝国”所说的“买编程只为跟哥们开开玩笑”的话,将编程从单机版改为网络版。这种程序就是俗称的“木马病毒”,该病毒通过发送压缩文件包的方式发给QQ上的网友,对方一旦点击,其QQ就会掉线,而重新上线时,侵入电脑的病毒编程就会自动运行,发送病毒编程者就会轻而易举地获得对方的QQ号码及密码,从而达到诈骗的目的。

吴盛宇收到“黑客帝国”汇给他的200元后,立即购买了心仪已久的电脑书籍和编程软件。此后,又有两个网友向他购买了木马病毒。

在虚拟的世界里,杀毒软件和木马病毒就是―对宿敌。木马升级,杀毒软件也跟着升级。据此,一个叫“发仔”的网友要求吴盛宇针对杀毒软件不断升级的情况,开发升级版的程序。

“发仔”对吴盛宇的编程能力赏识已久,他称吴盛宇为“木马王子”,这让吴盛宇很是受用。而吴盛宇每开发出一个升级版的木马,“发仔”就给他汇200元至300元。不到两个月,“发仔”就给他汇了6000元,加上其他网友购买木马汇来的钱,截至2010年7月,吴盛宇的银行卡上已经有了8000元。

8000元对于吴盛宇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他觉得照这样的速度发展下去,不光上大学的费用能够全部自理,没准儿还能当上“速成富翁”。不过,他的美梦很快就走到了尽头。

骗子落网,木马王子催生了众多QQ大盗

2010年6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局接到群众孙俪的报警。原来,在家上网的孙俪从QQ上收到了老板黄国强发来的留言:“我的同学出了点事,请速借些钱给我。”

老板求助,孙俪自然不敢怠慢。她没多想就将1.1万元通过网银汇到了老板指定的帐户上,然后打电话向老板邀功。岂料,黄国强一头雾水,他根本就没向孙俪求助过。孙俪的脑袋“嗡”了一下,感觉不妙,立即到公安局报案。

警方调查确认,黄国强的QQ遭到了“木马病毒”的袭击,已被盗号,盗号者使用黄国强的身份实施诈骗。随后,警方根据盗号者的银行卡帐号,顺藤摸瓜,很快锁定了广西两名诈骗嫌疑人张某和江某。张某和江某落网后,供述了木马的来源。警方根据他们提供的线索,先后将吉林的杜某、广西的朱某等6人抓获归案。7月22日,吴盛宇被北京警方抓获。

经查,杜某、朱某等人向吴盛宇购买木马后,再转卖给网友从中牟利,仅朱某一人就从中非法获利万余元。警方分析,尽管已有7名涉案人员落网,但木马的流传一时难以扫净,仍给网络世界留下了不少隐患。

当吴盛宇知道自己开发的程序成为骗子作案的工具时,他后悔不迭,痛哭流涕:“我当初想得太简单,根本没考虑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更没想到会催生出这么多的QQ大盗,我简直是为虎作伥啊。”

少年迷途知返,社会将其引回正途

2010年8月8日,吴盛宇被批准执行逮捕,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这时的他刚刚度过18岁的生日。由于此案涉及广东、广西、山东、吉林、北京等省市,需进行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因此司法程序走得比较长。

2011年6月8日,北京市丰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吴盛宇的辩护人称:被告人吴盛宇为证明自己的能力才编写了木马程序,又因家庭条件不好才出售了该程序,其主观恶性小,因被不法之徒利用才产生了社会危害性,加上他是我国目前急需的计算机人才,如果对其判处较重刑罚,对社会来说也是一种损失。而且他是个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较好,犯罪时刚满18周岁,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单处罚金。

6月20日,法庭以被告人吴盛宇犯提供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元。其它涉案的6人也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宣判后,吴盛宇说:“如果当初我不被金钱诱惑,或许现在已经考上了大学。如今我辜负了家人的厚望,后悔莫及了。”说到这儿,他泣不成声,观看庭审的吴铁能以及吴盛宇的哥哥也难过不已。一审后,吴盛宇放弃了上诉。

网络诈骗辩护范文2

论文关键词 生产 销售 伪劣产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假冒伪劣产品的大量涌现,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已成为了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成因分析

(一)犯罪手段技术含量低,成本低收益高

假冒伪劣商品远远不能达到所假冒的商品或真实商品的价值,不能按照正常用途进行使用,其成本低廉,但是其出售的价格却能等同于所假冒的商品或真实商品的价格,利润空间很大,高出正常商品利润的几倍或几十倍。高额利润是诱发犯罪的主要原因。

(二)商品市场监管力度不强

目前我国的商品抽查制度还不完善、不全面。有部分市场管理人员对本身工作玩忽职守,或者不配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取证工作,这都助长了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执法力度不够,打击面过窄

实践中,存在着行政执法部门对已构成刑事处罚的案件不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时仅停留于打击现行犯罪的情形,而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深挖细查。就海淀区而言,中关村辖区内的该类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销售领域,而犯罪分子的进货渠道多来自南方,就形成了明显的“南产北销”的犯罪体系。司法机关难以有效的“封杀”其进货渠道,只能“治标”却不能“治本”,最终使得该类犯罪多发,难以遏制。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司法惩治之困境

(一)实体方面

1.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诈骗罪的竞合。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故意将价值低廉的物品当作价值昂贵的物品出售给不知情的被害人的行为,到底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构成诈骗罪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许多诈骗案的行为人已不采用传统的收了钱不给货物的模式,而是选择在被害人给付钱财后向被害人交付物品使买卖双方之间的交付能够顺利完成,企图掩盖其诈骗行为的目的。所以如果以行为人是否向被害人交付货物来判断行为究竟是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诈骗罪是片面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和诈骗罪两者本质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意义的交易行为,实质交易行为是指买方是否实现了基本交易目的。以郭志祥、李丽等八人销售伪劣手机一案为例,该共同犯罪团伙在本市海淀区北京东恒融信科技有限公司内,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假冒三星、诺基亚厂家推广部或以电视购物中心等名义,夸大产品功能,以次充好,向384名被害人销售劣质手机及充值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在本案中被害人之所以会选择购买三星、诺基亚品牌的手机,按照一般价值观念理解,被害人的交易目的在于购买质量比较好、能够较长使用的手机,而行为人卖给被害人的实际上是劣质手机。虽然行为人卖出的手机质量上与被害人预期不符,但就产品的基本功能和使用目的来看,被害人是确实购得了能正常使用的手机,所以行为人的行为尚未违背被害人基本的交易目的。笔者认为,此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本质上讲是一种销售伪劣产品的经营行为。我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批捕、起诉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竞合。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侵犯知识产权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着交织关系。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则规定: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践中有众多案件在犯罪构成上既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分子销售的伪劣商品上往往会冒用他人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该行为究竟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还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判例,应根据产品的价值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在量刑幅度相同的情况下,犯罪分子通过回收二手的硒鼓或者墨盒,经过简单的清洗或者灌粉后继续销售,对于此行为究竟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或者犯罪分子销售的硒鼓和墨盒就是二手的,只是冒充新品向外销售,此行为究竟是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销售伪劣产品罪,仍有待于司法的统一。

(二)程序方面

1.网络化犯罪的出现,导致电子证据提取、固定困难重重。近年来,网络销售逐渐成为销售的主要方式之一,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通过网站直接销售假货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假货的广告信息。电子证据难收集、难规定、易被篡改和删除。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有时不能及时固定网络犯罪的电子证据导致案件中的很多关键性证据难以及时保存、取得,或者提取电子证据的程序存在瑕疵,导致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存在瑕疵。在调取计算机数据过程中,有的侦查人员常常违反程序搜集扣押证据,导致证据的提取过程存在瑕疵。此外侦查机关在提交该类证据时,通常只是对此类证据简单收集,装订成册或刻录光盘移送,也给电子证据的审查带来了困难。

2.鉴定意见认识不统一,证明力存在瑕疵。鉴定意见是该类案件中不可缺少的一种证据形式,但在办理案件中发现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往往会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是鉴定主体的适格性问题。鉴定意见用于鉴定涉案产品的真伪和涉案产品的市场价值,关系到产品是否系假冒和案件非法经营数额或销售金额的认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因为被害单位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由被害权利公司出具的真伪鉴定证明能否作为鉴定意见存在争议。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也时常对此提出质疑。其次是鉴定内容太过笼统,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很多鉴定文书的内容描述过于简单,有的案件对于涉案物品的型号和外表特征描述缺乏详尽的描述,有的案件甚至对于鉴定标的的名称都没有列全,只是概括使用“等”字样,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全面细致的审查。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惩治对策研究

(一)实行批捕起诉职能合一制度,提高办案效率

推行捕诉合一机制,在审查逮捕环节,细化证据审查、强化证据分析、增加量刑情节考量、详列补充侦查提纲,以起诉案件的标准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这对巩固案件证据、侦破上游及源头型犯罪都具有积极意义。

(二)建立完善的行刑衔接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在办案实践中形成较为完备的刑事案件移送抄备制度、提前介入制度和联系会议制度,既有利于行政机关在市场监管活动中发现案件线索并及时移交到司法机关,也有利于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依法侦查,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同时应进一步完善管辖区域内的商品抽检制度,定期委托国家认可的正规第三方质检机构对实体交易市场及网络交易市场进行商品抽检等。

网络诈骗辩护范文3

只要打开报纸或上网浏览,就会看到很多数据泄露事件,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面,临风险。据美国隐私权信息交流中心最近的调查来看,在过去的3年中,全世界范围内有超过2亿2000万条身份保密记录或G失,或被盗取。2007年,800万到1500万名美国人的身份证被盗。Chubb Group进行的调查显示,这种事在普通人身上发生的概率大约为1/5。

虽说,大家都把身份盗用看成是一个全世界范围的瘟疫,但很多公司却把它看成一个市场商机。事实上,现在很多征信机构和银行在发行信用卡时变得简单起来,这也或多或少导致了灾难的发生。不过,如果购买这些身份盗用保护服务的话,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

一般情况下,身份盗用保护服务每月的费用为10美元到20美元不等。类似于HfeLock和TransUnion这样的公司的服务,会监管你的信用报告,一旦有人用你的名字开设帐号,服务会向你发出警报,并帮助你打赢欺诈官司。其实,这类服务还能提供更多的功能,避免你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为了评估这些付费服务,我们一共测试了6项该行业内处于领头地位的保护服务。虽说,这些服务已经存在,但并没有大规模的向外宣传,经过测试,我们发现只有Suze Orman公司的Identity Theft Kit和Identity Guard能提供最有效的金融欺诈保护。不过,即使其他4项服务并不能很好地为我们提供身份盗用保护,但使用这些服务总比没有任何保护好。监视你的信用

虽说,每年一次的信用报告是免费的,但美国市场研究机构Javelin Strategy&Research的总裁JamesVan Dyke表示,单单是征信机构针对信用监管这一块,已经是一个10亿美元的商业市场。

打开用户财务身份的钥匙掌握在3大征信机构的手中:Equifax、Experian和TransUnion。当你申请一张信用卡,注册一个无线计划,或是申请一个工作时,他们都需要你提供一份信用报告。如果有人盗用了你的身份,这个人的坏行为将会记录到你的报告中,会给你的贷款、电话、工作带来很多麻烦。

现在,联邦法律规定你可以向这3家征信机构每年索要一份免费的信用报告。同样,即使你被拒绝贷款,或是你也是身份被盗的受害者,也有资格要到免费的信用报告。但据James Van Dyke表示,征信机构是向大家提供了免费的信用报告,他们不能从这里获得任何赢利,但通过出售信用监管服务,他们每年至少有10亿美元的收入。

如果你每月支付5~20美元,一旦你的信息有任何改变,信用监管服务都会提醒你。如果一个盗贼以你的名字开设了一个新帐户,你就能知道这个事情。大多数监视服务还能提供在线信用报告、在线信用评分(显示用户获得贷款的机会),以及管理与改进用户信用评级的工具。

但是,如果某人盗取了你的信用卡,并给你留下巨额账单,信用监管服务并不会提醒你,因此你必须每月检查你的帐单报告。而且,如果你收到一个有关可疑的警报,你必须学会辨别这是不是一个伪造的骗局,然后再联系征信机构来求证警报的真实性。

在我们进行的测试当中,2个主要的信用监管服务在各项指标上的得分是比较参差的。首先,我们注册了TrueCreclit的三合一监管服务,该服务承诺会从3家征信机构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给我们发送一个警报,每月的费用为15美元。在我们进行的前2次测试当中,我们尝试着开设一个信用帐户,TrueCredit却没用向我们发送任何警报。但一个月后,我们又进行了类似的测试,这次收到了TrueCredit发送过来的警报。

“可能的解释是这些机构在前2次查询时还没有完成它们那一方需要的处理。”TransUnion公司的发言人Steve Katz表示。

不过,TrueCredit的服务在某些方面令人生厌,无论我们什么时候访问账户或收到电子邮件报警,都不得不受到信用评分、低费用信用卡和其他服务广告的折磨。

然而,当我们测试Identity Guard时,情况却有一些不同。Intersections公司主要是通过花旗银行、Equifax、GE和其他公司提供身份盗用服务的销售。我们注册了Identity Guard售价为17美元/月的Total Protection计划,它能提供信用监管、信用积分、安全软件和公共记录搜索等服务,以及用来辨别姓名、地址和其他与你身份相关的特性,其中还包括通行证、欠税财产和有无犯罪史。除了这些以外,还包括我们信用报告中每一次做出的改变。

不幸的是,我们发现Idenfity Guard的界面非常混乱,它的客户服务热线也形同虚设。另外,还有一件事让我们讨厌IdentitY Guard,我们的帐户页面广告服务位于TotalProtection计划的下面,因此那些不在意的用户一旦点击了,就会购买不同名称的同样服务。Intersections的高级副总裁Tim Walston对此的解释是,由于Identity Guard总是会进行一些升级,而这些广告就是为那些需要获得新近报告的用户而设置的。

当诈骗犯开始攻击

如果信用监管服务发现某人在盗用你的身份,就会向你发出警报,这时欺诈警报其实就是一把大锁,能阻止入侵。至少,这是信用监管服务所期望做到的。根据法律,你可以在你的信用报告上设置一个暂时的欺诈警报,要求贷款者在贷款之前核实你的身份,这样就能防止以你的名字来进行贷款。如果你告诉一个征信机构来设置一个欺诈警报,你也有责任通知其他2家征信机构。但这样设置的欺诈警报,有效期一般只有90天。不过,你可以委托Debix、LifeLock、LoudSiren和TrustedID公司每3个月来进行欺诈警报的更新,每月的费用大概是9~13美元。

你可以委托这些公司来进行不同类型的警报设置。LifeLock和TrustedID会联系征信机构,并进行警报设置,而Debix则可以为贷款者提供其自己的联系号码。当债权人拨打这个号码时,Debix的自动语音网呼叫用户的电话,让用户通过输入一个信息以批准或拒绝交易。在找到用户之前,Debix最多可以呼叫3个号码。

但是在实际测试中有很大的差别。在购买TrustedID后,测试人员在Gap商店申请即时贷款。商店雇员看到了欺诈标志,会打电话给Gap的内部信用部,并让测试人员接听电话,回答有关他的财务情况的多种选择的问题。

我们的另一个测试者注册了LifeLock,并在不同 的Gap商店申请使用信用卡。当他向商店的店员出示了他的驾驶执照时,他申请的即时贷款获得了许可。在这个案例中,LifeLock的首席执行官Todd Davis承认,在我们的测试者进行申请时,并没有任何欺诈警报。不过,当我们的测试者第二次申请使用另一张信用卡时,发出了欺诈警报,因此店员要求对测试者进行身份的核实。Todd Davis对此的解释是,不管怎样,测试人员都受到LifeLock服务的保护。

在我们的店内Debix测试中,贷款方通过让测试者到商店信用部门接听电话验证他们的身份,绕过了Debix的自动系统。据Debix新技术副总裁Julie Fergerson说,有80%的贷款方给Debix打电话验证交易,但是他们这样做不是根据任何法律要求。贷款方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验证身份,如寄一封信要求用户将水电费账单或其他文件邮寄给他们。

在很少的情况下,贷款方不去检查用户的信用报告就发放贷款。这似乎正是发生在T0dd Davis身上的事情,Davis通过在ufcLock的主页上公布他的社会保险号,并不惧怕任何人去偷它。德克萨斯州的一个男人立即使用Daivs的身份获得了500美元的贷款。Davis说许多小额贷款方不查看信用报告,而这正是为什么Fort Worth贷款方没有看LifeLock标在它这位CEO信用报告上欺诈标记的原因。

在Todd得知这个问题后,他马上报告给LifeLock,找到了身份偷窃的来源,阻止这个人进一步尝试购买手机和其他商品,并防止这次身份偷窃造成其他影响,如损害信用评分。

在今年二月,Experian控告LifeLock,声称联邦法律禁止公司为消费者设置欺诈警报,但LifeLock在很多情况下违反了这一准则。

“LifeLock声称他们能阻止身份盗贼,但事实上他们做不到。当信用报告出来的时候,其实这个人的身份已经被调用了,这或多或少给人一种安全的假象。”Experian发言人Rod Griffin表示。

Davis对此的反应显得苍白无力,只能接受这一事实。不过他表示LifeLock将在接下来的时间内解决这一问题,继续为消费者提供保护。

据TrustedID的首席执行官ScottMitic表示,其实他们公司最好的套件是身份恢复,而不是身份盗用保护服务。

百万美元的问题

除了设置警报之外,很多服务还能获得你的信用报告,并请求征信机构停止出售你的信息给信用卡公司。IdentityGuard和TrustedID还表示他们将通过扫描整个网络,然后告诉你是否有人在线上使用你的信息来进行交易。“但是要在诈骗时抓住任何一个人的几率几乎是零”,Secure Computing公司情报分析主管Dmitri Alperovich表示。

“这种形式的对外宣称其实就是一个骗局,因为你可以通过进行网络搜索就能找到一些信用卡号码,只不过搜索出来的大多数信用卡号码都是虚假的。而拥有这些虚假信用卡的人也不会和你交易,除非你也是一个罪犯。”Alperovich表示。另外,LifeLoCk、LoudSiren和TrustedlD也都提供了数百万美元的保证金来防御身份盗贼,但是他们的承诺也有一些附加条件。IAfeLock表示,为了用户,他们将雇用专家来联系贷款者和执法机构,这方面的费用和其他类似的费用大概需要花费100万美元。但是这个保证金没有明确规定怎样才是LifeLock认为的直接花费,以及并没有明确说明在百万美元的帽子下,这些钱是怎样花费的。

TrustedlD承诺将为重新恢复你的身份买单,偿还你合法的费用,以及最高提供5000美元的丢失补偿金。LoudSiren也提供盗贼盗用的金钱、辩护律师的费用和丢失的金钱。Debix提供的25000美元也能覆盖到你的花费、辩护律师的费用,最多也能提供2000美元的丢失补偿。

但100万美元还是有些夸张,据Javelin调研机构表示,为了帮助用户解决诈骗案,为每一个消费者支付的平均成本付出从2006年的554元增加到2007年的691元。调查还发现,但每个被罪犯盗用的帐号平均会G失1066美元。TrustedlD的Mific也承认并不是每个人都需要100万美元的保证金。但一些专家表示,对于用户而言,最大的补偿并不是金钱,而是帮助他们恢复身份。

“我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说,通过TrustedlD的保证金获得的最大利益就是我们的恢复服务。我们的责任就是握紧消费者的手,为他们做需要帮助的任何事情。”Mific表示。据Prusinski表示,在LifeLock的84万用户当中,只有41人需要他们的恢复服务。但Prusinski拒绝出示这些TrustedID的用户号码,只是评估了大概在10000人中大概有1人需要他们的恢复服务。

安全冻结

除了监视和警报以外,其实还有第3个选择,只是相对前2个,它有所欠缺罢了。

“通常情况下,我们每年需要花费100美元到180美元在信田监管上,或是完全依赖欺诈警报,但消费者也可以考虑选择安全冻结,这完全取决于你使用的程度。安全冻结其实是一个阻止身份盗用的有效方式,服务价格也远远便宜于贷款监管。”美国隐私权信息交流中心(Privacy Rights Clearinghouse)的主管Beth Givens表示。

一旦进行安全冻结,征信机构就不会给你发送报告。如果进行安全冻结,向有线供应者支付、申请工作、做其他需要支票信贷的事情时,将无法办理。Givens表示,在很多州,安全冻结对于身份诈骗的受害者而言是免费的。

你只需向TrustedlD支付15美元,你就可以对帐号进行安全冻结,不过你必须以人的形式通过邮件来完成设置,或是你可以通过有保证的邮件来设置。规则和费用完全取决于你居住的地方,但通常情况下是10美元每次。

如果在你冻结了你的帐号之后,你决定改变你的计划,比如申请贷款,你每次需要向征信机构支付10美元来解除对帐号的冻结。由于征信机构所要走的流程非常多,因此在你需要办理业务时,应提前向征信机构提出申请。但即使是对帐号进行冻结,身份盗贼也可以使用你的医疗保障去毁坏你的eBay信誉,或是用你的名字和简历去申请一份工作。“身份保护服务并不能阻止这种问题的发生。”身份失窃资源中心(ITRC,IdentityTheft Resource Center)的主管Linda Foley表示,他自己本身也是一个身份盗用的受害者。

网络诈骗辩护范文4

民间集资作为民间金融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具有庞大的市场。尤其对于民营企业,缺乏畅通的官方融资渠道,而资金又是现代金融制度下企业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因此民间集资有利于解决民营企业资金短缺周转问题,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民间集资的方式属于体外循环,缺乏有效的监管和风险预防手段,其间暗藏着许多矛盾。近年来,涉及到民间集资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多,犯罪数额也越来越大。民间集资中的某些行为已经超出了民法规制的能力范围,严重的侵害了特定法益,具有科处刑罚的必要。令人忧虑的是,我们的刑法虽在积极的介入民间集资,但是效果不佳,甚至于有关司法活动还受到了各方面的质疑,承受极大的舆情压力。为此,本文主要基于我国当前民间集资的现状,分析民间集资在刑事司法中的困境,探讨我国民间集资中应该如何适用刑法。

一、民间集资的基本界定

(一)民间集资的涵义

民间集资是指在政府批准和监管之外进行的基于民间信用关系的资金供求往来活动。

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非官方性。所谓官方是指通过国家金融机构如银行等来进行的存贷业务。而民间集资不需要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的参与,它是由民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以承担一定的代价和追求一定的利益而进行的有关资金的经济活动。第二,集资性。民间集资不完全等同于民间借贷,它不包括单纯的个人借贷,而是指资金需求方向一群人基于同样理由吸取资金。第三,投资性。在民间集资当中,对于资金提供方来说,目的是参与一项投资活动,并从中获取比银行等金融机构更高的资金回报率。第四,法律性质中立性。民间集资本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一个经济行为,这种行为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

(二)当前民间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民间集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按照集资资金用途来分有三类:一是企业发展需求型。企业经营过程中为了扩大再生产,或者面临资金周转一时困难而面向民间资本借取资金;二是资金利益再生型。这一类集资一般是集资人通过集中一定的民间资金并运用这些资金在借贷中产生收益。三是非法占有型。集资者以某种利益回报为诱饵,虚构投资项目,骗取民间资金为己所有。按照集资资金的来源也分有三大类:一是企业内部集资。企业内部集资是指生产性企业为了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 把企业内部集资活动引向健康发展的轨道, 在自身的生产资金短缺时, 在本单位内部员工中以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借贷行为。企业为避开非法集资的嫌疑, 不少集资名义上以集股方式进行, 或称之为股权性集资;二是家族内部集资。这主要指亲朋好友之间的资金拆借,目的在于相互之间在遇到资金困难时提供帮助或者为了集中大家之间的资金形成一定的规模实现某种投资盈利目的;三是面向社会公众的集资。此类集资方式是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为社会大众提供一个投资平台,吸取社会上闲散资金。这种形式的资金投入者的回报不与投资项目的经营好坏挂钩,而是接受集资人还本付息的承诺。

(三)民间集资和刑法的关系

民间集资在我国普遍存在,资金数额在不断的扩大,这证明了民间集资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支持资金使用者创业和发展壮大的现实功能,促进和带动了区域经济发展。所以作为惩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刑法不可能将所有民间集资视为犯罪,只有非法的集资才是刑法所规制的犯罪行为。

关于非法集资我国刑法规定了多个罪名,其中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此外,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非法经营罪等也是打击集资类犯罪的常备罪名。国务院法制办对集资类犯罪表现形式总结了1种形式:(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 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虽然民间集资中有些非法集资的行为具有科处刑罚的必要性,但是刑法作为一门保障法守住的是最后的底线,在什么样的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的问题上必须坚持刑法的歉抑性原则。刑法的介入意味着刑罚的运用,正如德国刑法学界耶林所说:“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更何况我国刑法在集资类犯罪方面刑法的门槛设置的很低,而刑罚设置的又非常的高。事实上,民间集资从性质上来讲首先是民事行为,在考虑刑事法律适用之前我们必须先考虑民事法律的适用。那些在民事法律上合法的行为肯定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是违反民法不当然违反刑法并构成犯罪。

二、民间集资在刑事司法中的困境

(一)民间集资主体的主观认识不足

民间集资本身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以其表现形式看是基于平等协商,公民之间按约定条件转让使用资金,这是公民行使自己资金所有权利的表现。这样的认识本没有错,但是同样的认识如果走到了一种极端则会陷入误区,会错误的认为法律允许这件事情,我这件事情怎么干都不会违法。对于这些资金提供方来说,他们主要基于利益的诱惑,因为非法集资所得到的利益回报要远远高于其他投资,而且很多是熟人的联系,信用程度更高,并且收益直接来自他人的劳动,风险程度低。而投资者本身主动而积极的参与也引诱了集资者们从事非法集资的活动。

(二)刑法面对民间集资时规制不灵

第一,在行为入罪问题上规定不够明确。立法对非法集资类行为入罪,而规定这类行为构成犯罪主要是因为应情势的需要,直接由法规加以禁止或命令,得以处罚。也就是说此类犯罪属于法定犯,法定犯在违法程度的“质”和“量”上要有特别的要求。事实上,撇开诈骗性质的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的集资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集资者有合理的集资需求, 但是由于不能从正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 或者试图规避正规渠道带来的较高融资成本, 而通过正规融资渠道之外的其他手段获得资金。立法中完全没有考虑到这一点,而对所有行为都一概认为是非法吸收公众不仅违背了法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职能,也为司法带来了民意的阻力。

第二,在刑罚梯度上失衡无序。 罪刑相适应是基本的刑法原则,它要求刑罚的强度应该与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相吻合,做到罚当其罪,罪当其刑,罪刑相适应无论是对刑罚正义的实现还是刑罚功能的发挥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有两个刑格,一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个是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而对集资诈骗罪却规定了四个刑格,并且最高刑罚可以到达死刑。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集资者来说吸收很多资金的刑法差异并不大,而对于集资诈骗者来说,轻易的就可以达到最高刑的处罚标准,刑罚的威慑力是在减弱的。还有在同一体系中这两个主要的非法集资罪名之间也缺乏刑罚的衔接。

三、刑法如何适用于民间集资

(一)刑法介入民间集资的范围

刑法介入民间集资的必要性在于民间集资本身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让某些应该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向犯罪行为过渡,并已经符合了犯罪的构成要件。民间集资开始时发生在特定的区域范围之内的,资金的提供者和吸取者之间彼此了解,也有较好的风险预估和防范能力。但是随着集资的规模不断增加,形式不断变化,资金提供者的监管难度增加,很多资金的吸取者为了满足提供者降低风险的愿望,必然要提高利率。正因为这种高利率所导致的追逐,我国每年仍有大量民间融资踏入“非法集资”大门,为了维持资金链,这些资金最大的可能是进入非法领域或者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并最终走向破灭。

而成为非法集资主要包括以下条件:一是面向的集资对象是社会公众。只有这样才会侵犯到市场经济秩序这个法益。如何理解社会公众的含义,有观点认为指的应该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其实不特定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具体到某个被集资的对象应该都是特定的,而多数人也应该是和不特定相结合在一起考察的。如果只是在小范围内自己的亲朋好友之中集资,当然一方面人员对象是特定的,另一方面,人员数量也是少数的,是不符合特定多数的含义的。可是如果社会集资的对象特别多,这些人根本无法了解资金用途,甚至于没有和集资者具有直接关系的时候,这些人虽然是特定的,但是数量多了,并且集资者没有在意人数范围的不断增加,则这也符合集资类犯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含义。

二是所吸收的公众资金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是特定的。如果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类非法集资行为,我们考虑的重点是对资金的占有,那么资金的用途本身不是最重要的。但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犯罪,只是单纯的吸收存款,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吸收过来的存款被用于进行货币资本经营时才是扰乱了金融秩序,才有构罪的可能。

(二)民间集资涉及罪名之间如何区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客观行为表现为一是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二是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但同样承诺还本付息。责任形式为故意,但是不要求特定的目的。集资诈骗时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适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客观行为表现为使用诈骗的方法即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等手段,违反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责任形式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虽然都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因为所侵犯的具体法益不尽相同,社会危害程度也存在区别,所以在刑罚上二者存在着很大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十年有期徒刑,而集资诈骗的最高刑期是死刑,相差甚远,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通常集资诈骗无法确认而又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往往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追究嫌疑人责任。看上去这是符合疑罪从轻的原则,但事实上也是在放纵了某些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这一判断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集资者客观上是否具有还款的能力,个人债务情况如何。第二,资金的运行情况,是否在进行盈利性投资或者投资有没有盈利可能性。第三,集资者本身对待吸取的公众资金的态度,是否是不计后果的随意处置。如果客观上根本没有投资有盈利可能的项目,却在随意的处置资金,已经陷入了巨大的债务漩涡却在采用继续扩大集资的方式维持资金运行,那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非法占有目的是判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区别的重要标准。但不是成立集资诈骗罪的充分条件。非法占有也可能是民事行为,所以前提应该是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条件,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占有指的是刑法意义上的占有,是对财产所有权的占有。

(三)民间集资构罪后的其他争议问题

非法集资案件中还有几个问题经常会引起争议,一个是犯罪的性质属于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一个是犯罪的具体数额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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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发挥普法主管的综合协调职能,建立全县未成年人法制教育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抓好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我们充分发挥普法主管机关职能,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并协调全县有关部门,共同关注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是开展法制进校园活动,抓好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建立学校法制副校长制度,每个学校都聘请了法制副校长,认认真真地抓好学校法制教育,依托学校“第一课堂”的基础作用,借力“第二课堂”的辅助作用,丰富青少年学生的学法活动。同时,县司法局会同综治、公安及团委等部门积极深入到各学校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巡回法制讲座、法制图片展活动,并通过编印宣传材料、举办法律讲座、开展法律服务一条街等方式加强“两法”的宣传教育,有效提高了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浓厚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氛围.为浓厚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氛围,我们通过巡回宣传、送法下乡发放未成年人保护宣传资料,在县城茗馨广场建设包含未成年人保护内容的法制宣传长廊和法治文化阵地,开通热线电话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等形式,有效地提高了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认识,浓厚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氛围。

二、法律援助,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县司法局把法律援助真正作为一项“民生工程”予以权利实施,将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低保对象、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为让更多的未成年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地得到法律援助,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

(一)建立健全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去年,我们高标准建设了“县法律援助中心”,中心面积达260㎡,设置了开放式咨询接待受理大厅、会议室、培训室、律师室、私密室、档案室等功能区,配备了LED电子显示屏及投影设备。中心安排了工作人员5名,其中具法律本科学历4名、大专学历1名,具有律师职业资格的2名。

同时,为方便群众就近进行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我们依托14个司法所及相关单位建立了23个法律援助工作站。针对未成年人的维权工作,我们专门在县团委、教育局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全县各中小学校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由各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担任法律援助联络员。法律援助网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为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了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如:2013年2月28日发生在我县安和某学校的一起意外伤害致眼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罗某与阳某均为一年级学生,在学校午休期间,因相互抓挤软管饮料,导致罗某右眼受伤。受伤后罗某在省内外多家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7987.74元、交通、住宿等费用3863元。罗某父母多次要求阳某父母作出赔偿,均遭到拒绝。在校法律援助联络员的引导下,罗某父母来到安和乡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了法律援助。我们法援中心经审核后及时指派了承办人,通过法律援助,受援人罗某获赔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5449.24元,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开通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未成年法律援助的实际工作中,我们放低了门槛和标准,如经济困难标准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2倍执行,而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全部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凡是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中心简化申请程序,优先受理,指派优秀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办理,并且做到全程跟踪监督,100%回访,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受到广大受援人及家属的称赞和好评。

如:2012年10月2日下午,在县城阳光花园小区内玩耍的小孩蓝某,被李某驾驶无牌电动助力车压伤。经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蓝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小孩父母多次与李某协商医疗费用和赔偿事宜,均遭拒绝。无奈之下,小孩父母向县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通过诉讼解决。针对这一情况,县法援中心核实情况后,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立即指派律师予以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讼。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小孩医疗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856.83元。

近期,我们还受理了两起非婚生未成年子女要求生父支付扶养费的案件,一个是亲生母亲婚前恋爱先孕,后与他人结婚后生育;另一个为亲生父母婚外情所生育。这两案件均较为复杂,县法援中心专门指派优秀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承办,在承办人的几经努力下,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均得到了有效保护。

(三)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提前介入工作。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民事法律援助的同时,我们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过去的刑事法律援助,仅局限于审判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自去年起,我们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将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从案件审判阶段前移至公安侦查阶段,使法律援助贯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全过程。

在承办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我们既依法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求承办律师重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使其树立信心,不自暴自弃。这种延伸教育,常常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如:2013年3月21日我们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县检察院发来的通知,要求为一起涉嫌聚众斗殴案的两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黄某和赖某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两名有经验的律师分别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两位律师通过会见受援人,认真查阅相关案件资料后,向县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提请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决定。县检察院鉴于受援人的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采纳了两位律师的意见,分别对黄某和赖某作出附条件不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在六个月的考验期间,两位律师继续关心黄某与赖某的心理动态,与他们保持电话联系,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教育引导,帮助他们解决心理上和生活上的一些困扰,让他们从内心信任律师,对律师产生亲切感,这样一来,律师的话也特别听得进去,甚至比他们父母的话还灵验,教育的效果是不言而喻了。六个月考验期满,县检察院已对黄某和赖某作出不决定。

县司法局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全面实施,尤其是法律援助中心新建设之后的短短一年时间内,经过高标准的建设和运作,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受到了省市业务部门的充分肯定,被省司法厅法援处魏淑燕处长称为是“全省一流水平”,并被省司法厅评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授予“全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示范窗口”称号,被省妇联评为“全省维护妇女权益先进单位”,被县委政法委评为“人民满意政法单位”。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郑先红、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马玉福等领导亦先后来我局法援中心调研和视察。

三、真情帮扶,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人中有一部分特殊人群,他们就是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由于父亲或母亲的违法犯罪,这些正处于花季的孩子过早地承受了他们本不该承受也难以承受的东西,影响着他们的健康成长。因此,给他们更为特殊的关爱,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真情帮扶,尽着自己的努力。

一是调查摸底,建立帮扶档案。去年11月,我们对全县所有服刑人员的家庭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经统计,我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共有36人,我们对这些未成年人建立了帮扶档案,同时通过定期走访调查,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更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帮扶数据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二是真情相助,及时排忧解难.我们定期与有未成年子女的服刑人员家庭联系,了解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动态和他们的家庭状况,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如我们协调民政部门,对4户符合条件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落实了低保;协调教育部门,帮助2名辍学的服刑人员的学龄子女重返校园,并减免学杂费;协调相关乡镇政府对14名家庭困难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了临时性救助。此外,我们局里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也设法挤出资金帮助解决他们的就学、就医、生活等困难。

如:镇刑释人员刘某因盗窃罪在监狱服刑9年。2013年7月,刘某的女儿以高分考取了财经大学,但是刘某家庭困难,正为8000多元的入学费用一筹莫展时,局长黄振华带领县、镇两级帮教工作人员前往刘某家中进行走访慰问,送上1000元慰问金,并积极协调市、县团委,帮助筹集了五千元的助学金,及时为刘某女儿解决了入学问题。又如:乡横坑畲族村服刑人员邹某的女儿在乡中心小学寄读,每个学期需要2450元的寄宿费,500元的学杂费,1000元的伙食费,而家里只有年过六旬的爷爷奶奶,无力负担这些费用,面临辍学。我们了解情况后,及时与民政局、教育局及乡政府协调沟通,为其解决了部分费用。同时,我们决定从这个学期开始,每学年支持其1000元费用。前几天,党组成员方勇建同志带领司法所人员看望了邹某的父亲及其女儿,并送上了助学金。

三是传递亲情,助力快乐成长。在解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实际困难的同时,我们也尤其关注他们与正在服刑的父亲或者母亲的亲情沟通,通过多种途径为他们传递亲情。一是我们通过与监所合作,启动了远程帮教会见系统,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能够通过视频会见服刑的亲人。二是我们帮教工作人员不断地在服刑人员家里和监狱奔走,将拍摄到他们学习、生活的视频和撰写书信带到正在监狱服刑的父(母),同时也将服刑人员的嘱托带回给在家的孩子,让这些孩子能够向他们在高墙内的亲人传递着自己的想念,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