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的意义简单需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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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的意义简单需要

体育竞赛的意义简单需要范文1

现代竞技体育比赛虽然不以商业营利为目的,但它从开始就与商业活动联系在一起。例如,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从一开始就利用发行邮票、举办博览会等方式解决经费问题,萨马兰奇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以后,国际奥委会章程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最终使奥运会走出困境,成为各国竞争的“香饽饽”。在主办奥运会的商业化运作中,转让电视转播权是一种代表潮流而又逐渐起主导地位的运作方式。自1960年冬季奥运会以5万美元出售了电视转播权,以66万美元出售了夏季奥运会电视转播权以来,电视转播权给体育比赛的组织者带来了巨额利润,2000年悉尼奥运会组委会电视转播权收入达到7.98亿美元,而且这一收入还在攀升。其他比赛也是如此。1997年11月11日,NBA与美国全国广播公司和特纳有限电视公司以26亿美元的价格延长了4年期的电视转播协议,2002年日韩世界杯足球赛电视转播权转让价格为3.988亿美元,国际奥委会前主席萨马兰奇甚至认为,将来体育运动会可简单地归纳为两类:一类适合电视的口味,另一类则不适合,前者发展,后者衰亡。总之,当电视与体育竞赛结合在一起的时候,现代体育才得以普及和迅速发展。

体育竞赛进行产业化运营时,其突出特征是其信息经济的特点。以奥运会为例,组委会的收入构成主要包括:电视转播权收入;TOP赞助计划收入;标志特许使用收入;组委会赞助收入等,其中电视转播权的转让收入一直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占70%以上。而组委会收入之外的其他经济收入,也多与信息产业相关。这些收入的基础则是体育竞赛本身,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

然而,对体育竞赛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世界各国各有差异,在我国则更有争议,而且在实践中受到传统体制、传统观念及现实法律本身的制约。中央电视台大约到1997年才开始在转播国内体育赛事时向举办者交纳转播费,而目前全国足球甲A联赛的转播权谈判,足协与央视尚未达成协议。此外,体育竞赛的某些项目,如花样滑冰、花样游泳等项目的表演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如何在转播权的权原及权属上进行明晰的界定,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体育运动本身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的背景,从电视转播权这一典型的、颇受争议的问题出发,探讨体育竞赛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并分析我国立法及现实法律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1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权原及解决途径

体育赛事由于其较强的自我封闭性和专业性,一般强调行业自律,并得到各国法律的认可。根据国际惯例,体育竞赛的电视转播权属于赛事主办者,包括新闻报道权、赛事画面集锦和赛事转播权。我国的体育竞赛转播一般由主办者和当地电视手进行,由当地电视台制作竞赛的节目,转让给其他购买电视转播权的电视台。在转让过程中,全国性的比赛,例如全国足球甲A联赛,是由中国足协牵头签约,然后将出售转播权所得利润分成给各个俱乐部和比赛地的有关单位。在外国,例如美国,由于其发达的电视网络,一般是由几大电视网来集中买断节目,再出售给各个电视台,实现制播分离,既节省了成本,又能提供较优质的服务。尽管这两种方式由于体育运动及电视业发展水平而有不同,但都面临相同的问题:体育竞赛的节目制作者、竞赛运动队以及队员、赛事主办者,谁才是转播权的真正享有者?转播权的性质是什么?

首先,我们必须理清转播权的性质,才能深入的探讨其他问题。在许多著作中,基于我国以前的著作权法,将转播权与播放权作为邻接权的一部分加以论述,其实是不正确的。《保护邻接权罗马公约》专门规定了广播组织权,即广播组织有权:(1)授权或禁止转播他们的广播节目;(2)授权或禁止录制他们的节目;(3)授权或禁止复制未经其同意而制作的他们的广播节目的录音录像;(4)授权或禁止向公民传播其电视节目,如果此类传播是在收门票的公共场所进行的。行使这种权利的条件由被要求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内法确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规定,广播组织应享有权利禁止未经其许可而为的下列行为:将其广播以无线方式重播,将其广播固定,将已固定的内容复制,以及通过同样方法将其电视广播向公众传播。如果某些成员不授予广播组织上述权利,则应依照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使对有关广播之内容享有版权之人,有可能制止上述行为。有人认为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了广播组织权,是不确切的。而真正明确地规定了广播组织权的则是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该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这就明确将广播组织的版权(著作权)与邻接权区分开来。事实上,如果电视台自己制作节目进行播放,它首先享有节目(作品)的版权,其次才是广播组织权(邻接权)。体育竞赛的现场直播属广播组织权,而赛事画面集锦及专题节目,如果是电视台加工制作的,只要有独创性,就形成作品,其享有的是著作权而非广播组织权。因为邻接权无论是从权原、保护期限及保护程度方面都比著作权要小。因此,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电台对非其制作的节目所享有的一种邻接权。转播权正属于这种邻接权,当然,它属于授权转播的权利人,而非转播者。

其次,在将电视转播权界定为邻接权的前提下,需要探讨的是其原始版权何在的问题,因为没有版权就没有邻接权。在电视节目制播分离的情况下,如果体育竞赛主办者授权电视节目制作者将竞赛场面制作成电视节目,若在剪辑等方面制作者进行了独创性劳动,则作者无疑应属节目制作者,而基于合同关系,可采用委托作品的形式使主办者成为版权主体,以获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可见,除表明制作者身份权外,主办者与节目的具体制作者可通过合同解决版权归属问题。

如果说通过合同的约定即可将赛事制作成的节目版权问题明确的话,那么仅仅其直播(发送信号而没有独创性)就可获得版权,其真正的表演者,即参赛运动员能否享有著作权?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众所周知,著作权(版权)是作者、其他主体及其合法继受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其关键之处是其权利基础——作品。显然,运动员的竞赛不属文学与科学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将作品的范围概括为:文学、科学与艺术领域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成如何。在其例举中并未提及体育竞赛活动。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类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而最后一项中,至今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体育竞赛表演的性质及权属问题。《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第2条规定:表演者指演员、音乐家、舞蹈家和其他表演、演唱文学作品的人。笔者认为,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所能受版权保护的应是其表演,即他们享有表演者权(当然若是独创的作品则享有表演权)。《保护邻接权公约》限定表演者权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之人,但在该公约第9条中,又采用许可主义,间接地承认那些不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之人也是表演者,只不过要由各国国内法予以确定:任何缔约国均可根据国内法律和规章,将本公约提供的保护扩大到不是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要求。据此,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将杂技艺术作品明确列举为表演者可以表演的作品,已将伯尔尼公约的作品范围扩大了。在此情况下,讨论运动员(包括体育竞赛节目的其他创作者)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有现实意义的。

一些典型的运动竞赛表演项目,如花样游泳、花样滑冰、艺术体操等,都与杂技表演没有什么差别。它们具有以下特征:技能要求很高、难度大;具有深刻的思想性、高超的艺术性,是体育群体的智力成果的集中展示;具有极强观赏性;它同舞蹈一样可以有形再现。更何况,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可固定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条件。因而,这些表演就其本身而言,受著作权法保护应该没有什么问题,而且,编排出来的融音乐、艺术动作于一体的艺术体操,实际上就是可独立使用的作品。但是,像举重、击剑、足球等程式性的竞赛,并没有特定的独特表演特征,而且风险性大,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可以不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演。国际上之所以不将体育竞赛中运动员的表演列入知识产权法中表演者权的对象,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体育运动的自成一体性、专业性、竞技性,使运动员的表演可以通过工资、奖金等形式得到补偿,而通过电视转播权等形式可将投资一并收回;第2,体育竞赛就其宗旨而言是非商业性的,报酬权仅是其考虑的一项因素;第3,传统的体育道德观念并未认可体育竞赛的表演可以获得商业利益;第4,体育运动重视普及,这在现实中必然涉及重公益而牺牲一些私益的情况。例如,虽然欧洲联合广播公司出价甚低,但国际奥委会还是基于普及体育的宗旨拒绝分拆转让电视转播权而获取高额转播费,以便使广大观众能够支出少量费用即可观赏奥运会实况。最后,传统知识产权法的范畴也在发生变革,在体育竞赛与知识产权法之间除了经营性标记外,尚未有很强的结合。在这种背景下,基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和知识产权法体系的相对封闭性,可以设想用单行法的形式将一些竞赛表演者的权利明确规定出来,以切实保护运动员及其他创作协助者的利益。这一构想还基于以下两点理由:第1,是否保护竞赛者的无形财产权是由各国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体育项目的普及性和受欢迎程度与之紧密相连。第2,日益发展的“阳光产业”——体育产业也需要以物质利益(更独立的物质利益而非劳务性的债权利益)来调动竞赛者的积极性。例如巴西法律就规定了对运动员比赛的产权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由此,在现实体制下,可以勾勒出我国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的一般权利框架。这种权利框架,以职业性体育竞赛(如全国足球甲A联赛)与一般性体育竞赛(如奥运会)的划分为基础。首先谈职业性体育竞赛。运动员(包括其他协助者)享有表演者权,在将其表演让渡给俱乐部(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对其可独立使用的表演节目享有著作权。运动员与俱乐部(或其他组织)之间除了合同约定的雇用关系外,其独立的财产权受到保护。体育比赛的主办者享有竞赛电视转播权,然后通过合同关系与各参赛主体约定转播权转让费用的分成,并通过合同关系与电视节目制作者约定委托作品的版权事宜,而电视台则在转播时支付转播费。电视机构在转播时以独占许可使用或其他方式使用,也由合同予以约定。由此,就在合同的体系内划清了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会妨碍体育竞赛的转播和各方的收益。同时,基于体育运动的自律性,还可对运动员及其他相关者约定其权利义务,以免妨碍运动的普及。这样,就在自治性与法律性之间将体育竞赛转播权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就一般性体育竞赛而言,虽然参赛队或参赛个人不采用职业俱乐部的形式,但可比照职业联赛来规范各方权利义务。

2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转让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以内容划分,主要有三类:新闻报道权、赛事画面集锦使用权和赛事转播权。从播出范围来看,可分为全国性转播权和地方性转播权。从转播方式来分,可分为无线频道转播权、有线频道转播权、卫视频道转播权以及互联网电视转播权。一般而言,在新闻节目中使用赛事信号不得超过3min,且播出间隔不得少于6h,在节目中使用赛事信号权超过3min就需购买赛事画面集锦权,要转播整场比赛则需购买赛事转播权。只有购买了相应范围和内容的转播权的电视机构,才能获得赛事采访权和公用信号使用权。转让可以单独转让,也可一揽子转让,可采用独占许可转播,也可采用一般许可转播,这需要通过合同明晰,并报有关部门批准。这些并没有什么争议,而关键性的问题在于:如何进行转让?如何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现实操作中,主办单位享有转播权的财产权利,在具体转让中多采取集中转让方式进行。以全国足球甲A联赛为例,它由中国足协统一与各电视台进行转播权转让的谈判,收益与各俱乐部分成。集中转让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有2:第1,节省成本,提高谈判地位与讨价还价的能力,而且可以协调各俱乐部之间的关系;第2,尽量缩小各俱乐部之间的“贫富分化”,减少由于财产的差距而影响竞赛水平的因素。但是,足协本身的地位尚未廓清,实际是一种行业自律组织又是管理机构,这种双重身份使其难以在进行电视转播权的收益分配上真正代表俱乐部的利益。现实情况也证明了这一点。目前,各足球俱乐部的投资者每年大约要在球队上投入2000~3000万元,而收入远未能补偿投资。因此,甲A球队冠名权频频易主。另一方面,中国足协帐面上渐渐积聚起几千万元的赢利,而在对出售电视转播权的收入分配上,并没有与各俱乐部进行平等的协商。因此,尽管体育产业是阳光产业,但在缺乏产业的成熟运营机制、政企不分的前提下,电视转播权难以按其市场价值来转让,同时,甲A联赛质量难以大幅度提高。这种漠视真正的投资者与表演者利益的做法,势必造成恶性循环。因此,各俱乐部也在学习外国经验的基础上试图组建NBA那样的联合公司,以实现商业运营与体育竞技的良性循环,在电视转播、广告、相关产业的带动方面形成产业链,以便进行企业化的转播权运营机制。这种做法值得提倡,而且在时下人们对足协两块牌了一班人马进行质疑的大环境下,实现以参赛者为主体的产权运营机制,将是中国未来体育竞赛运营的当然选择。这种情况下,若足协集中签约,则是一种信托关系,即各俱乐部通过信托合同委托足协集中与各电视机构签约,足协根据与俱乐部之间的协议来分配收益,并不得违背信托合同。同时,基于体育运动的自治性和独特性,各俱乐部必须委托足协集中签约,而不能私自签约。这样,就将足协的行政管理职能与行业自律职能区分开来,足协就可在职权明晰的基础上正确地履行职责。同理,其他各类活动也可比照这种法律关系进行操作,而这种做法,又有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作为依据,显然是一条合理合法的选择。

体育竞赛首先是一项公益事业,但也包含着私人利益、局部利益。因此,要协调好各方利益,才能推动体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我国目前体育电视转播权价格普遍较低,而且央视在与各竞赛主办者的谈判中压价现象严重。这除了竞赛本身的水平外,还与整个体育及媒体运作与管理机制有很大关系。一两家电视台形成了强势媒体,占据垄断地位,势必在谈判中占据主动地位,从而变相压价。例如,中央电视台转播甲A联赛的各种广告收入及赞助收入上亿元,而受让转播权支出费用仅几百万元,还在2002年甲A联赛转播权上不肯让步,要求压价,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赋予央视在国际体育比赛、奥运会、城运会及全国性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购买与谈判上独断地位,更增强了央视在转播权问题上的主动地位,不利于其他电视机构的竞争和体育赛事转播与体育运动的推广。在广播电视机构不准民间资本及外资进入的今天,这势必成为制约体育产业良性发展的一大制度。因此,在电视业引入商业竞争、制播分离的形势下,引入地方电视台与央视的竞争机制,才能有利于良性竞争环境的实现。在确保央视在新闻及时事宣传中“喉舌”作用的同时,必须将文娱节目引入公平竞争,才能正确协调各个电视机构的关系,更好地普及体育运动。另一方面,在体育竞赛产业运营中,必须进行全方位的开发,将转播权、门票收入、赞助、广告收入等各方面结合起来,特别是将广告与赞助及转播权结合起来,打造规模效应,引入外资和民间投资,才能将竞赛的运营做活、做好,也使体育在带动相关产业和丰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真正起主导性作用。

3结论

目前,全球体育产业产生的价值每年已超过4500亿美元,体育产业成为了“阳光产业”,体育竞赛在保持其非商业目的和在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方面起重要作用的同时,在商业的推动下得到了更迅速的普及和发展,而电视则在其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中国在加入WTO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和争取到2008年奥运会举办权的背景下,推进体育竞赛的法制化已迫在眉睫。本文仅从知识产权角度论述了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的一些基本问题,限于篇幅,对行政管理体制、国际交往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则很少涉及。总结全文,笔者的结论是:

(1)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是一种广播组织权,属于著作权(广义)中的邻接权,它属于赛事主办者,但并不排斥某些项目运动员及相关人员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演者权,即一种著作邻接权;

(2)体育竞赛(特别是俱乐部形式的竞赛)在专业体育组织与参赛主体之间分配电视转播权时是一种信托关系,参赛主体才是委托人,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信托合同约定,但受体育竞技纪律的规制;

(3)发展电视业的竞争与体育产业的多极化参与是普及体育运动的根本大计,行政机关与自治团体分开,创造自由宽松的竞技环境和商业环境是现代体育与传媒优势互补、协调合作的现实出路。

【参考文献】

[1]赵淑萍,王银桩.美国电视纵横.华文出版社,1999:18.

[2]温源.奥运大商机——2008奥运会全接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44~46.

[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4.

[4]张杰.运动竞赛表演中的著作权保护.体育学刊,2001(4):14.

体育竞赛的意义简单需要范文2

摘 要 运用文献资料的研究方法,在首先论述了校园文化与校园体育文化基本概念后,全面提出构建中学校园体育文化的基本方略。指出:树立体育是一种文化的理念,坚持“以文‘化’人”的原则;加快校园体育设施的建设,增加体育物质文化的亲和力;聚合提升学校内部群体对体育的关注程度;推进体育教学方式的改革,提倡体育教学评价的多样化,促进学校体育文化大环境的建设。

关键词 中学 校园文化 校园体育文化

学校体育教育的过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需要在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而且需要积极开展校园体育文化建没,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体育文化环境。因此,开展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的探讨,对于培养在校生的终身体育意识,建立养成体育锻炼习惯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校园文化与校园体育文化

(一)校园文化

校园文化是指“以学生为主体、以课外文化活动为主要内容、以校园为主要空间、以校园精神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群体文化。”它特指一种文化环境,它对于生活在这种环境中的群体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校园文化环境和氛围对于学校教育目标的实现,改变校园生存群体的生活方式、学习方式以及习惯的养成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校园文化作为一种直接对校园内外群体产生作用和影响的一种社会文化,是学校在长期的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是由所有校园内成员的行为、习惯、爱好和兴趣积累起来的一种有形和无形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合,表现在学校内部,就是文化物质环境和文化精神积累两方面,并由这两方面构成高等学校校园文化。

(二)校园体育文化

校园体育文化是指校园文化中与体育文化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校园文化的一部分。校园体育文化是影响校园内群体参与、关注体育的一种导向性文化。它形成的动因,主要来自校园内学校体育开展的状况,学校体育发展的硬件建设、体育竞赛的水平、参与竞赛的人数,参加者的积极程度等。校园体育文化是学校自身群体向心力与凝聚力的体现,是校园内群体对体育价值认同、价值取向的态度,学生对参加体育活动和关注体育事业发展的心理特征以及学生的体育行为方式等多因素组合的结果。它不是体育教学、体育科研、运动竞赛等成果的简单累加,而是一种复杂的综合。

文化、校园文化与校园体育文化一样,都具有文化的多重性。对于校园体育文化来讲,校园体育文化形态表层的是校园内的体育物质形态。如:场馆的有无、场馆的建设质量、器材设备的多少等。中间层面的是校园内的体制状况,管理的表现形式、制度的建设情况等。

深层(核心层)的存在于校园内所有群体的体育意识。其中,在校园体育文化形成与发展中,物质文化(场馆设施等)、制度文化起到一定作用的同时,起主要作用的是深层的观念、形态和意识,即――管理者自身体育意识、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引导、学生群体本身对体育喜好程度等。

二、校园体育文化对于实现学校体育教育目标的作用与意义

新课程中提出中学体育教学目标是,一是增进健康,二是增强体质.三是掌握体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校园文化与校园体育文化对实现这一目标起到非常重要且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前苏联著名的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在他的《帕夫雷什中学》一书中所阐述的“用环境,用学生创造的周围情景,用丰富的集体精神生活的一切东西进行教育,这是教育过程中一个微妙的领域”一样,校园体育文化就是这样一个对学校体育目的意义的实现具有明显促进作用的微妙领域。

校园体育文化有很强的教育功能,这种功能不同于我们的体育教学过程。它首先不是以强制性的手段来使学生接受体育教育,而是通过非强制性的手段,在使学生在一个充满体育文化环境的氛围中,领略体育的魅力,宣传体育知识和技能,感染、激发校园内群体参与体育活动的意识。展示的是一个自由的体育场所,而非教条的课堂。它的教育功能实现的途径是――熏陶,极大地避免了单纯的正面教育所引起的逆反心理,收到课堂教育所不能收到的效果,可最大限度地改变“学生喜欢体育,但不愿上体育课”的体育教学难堪状况。

校园体育文化作为一种环境文化,它的主要教育作用在于创造一种体育文化氛围,并通过这样一种氛围,使学校内部成员在不知不觉的校园环境中接受体育文化教育,并内化为对体育深刻理解,达到学校内成员对体育认识上的提高,从而牵引行动上形成体育锻炼的习惯。

三、建设良好校园体育文化环境的几点思考

“从组织文化学的角度看,中学教育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文化环境,在这个独立的文化环境中客观存在的校园体育文化,直接对中学生体育行为意识产生影响,对整体提高中学生的体育素养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中学教育应该着力建设具有感染、渗透学生的校园体育文化环境。

(一)树立体育是一种文化的理念,坚持“以文‘化’人”的原则

首先,应坚持“以文化人的原则”,仅仅围绕文化对人的可塑性特质,在全面实施校园内体育文化整体环境建设的同时,采用积极的态度实施在不同时段、利用不同的手段,按照文化的动态性特征,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体育文化的宣传。学校体育工作者和管理者,应该千方百计地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举办体育文化教育活动。在广泛开展各种体育竞赛活动的同时,开展系列体育知识讲座、专题报告等,开阔学生的体育视野,陶冶学生的体育情操,启迪学生的心灵。对于体育,我们一定要树立“体育是一种文化”的理念,它所具有的社会学价值,人文教育的功效,健康身体的生物功能,是我们建立体育文化宣传,构建校园体育文化环境的基础。只有这样,我们的校园文化环境的建构,才可能具有感召力。

坚持以“文‘化’人”的原则,对于参与校园体育文化建设领导、教师和工作人员等,都将提出许多新的要求,改变学校体育教育在学校教育过程中的地位,提升学校领导对体育的认识,更新现有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参与体育工作者自身的素质,都将是实现校园体育文化以“文‘化’人”重要环节。

(二)加快校园体育设施的建设,增加体育物质文化的亲和力

爱好来源于兴趣,兴趣可增加人们对事物的亲和力,亲和力是行动的前提。校园体育文化环境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在学生对学校可利用的体育场馆设施的满意程度上。由于体育特有的实践性特质,体育文化的传递和继承以及整体知识的掌握,都与活动和练习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学校内拥有场地器材的多少,场馆设施的质量等一系列物质条件,都将极大地促进和制约着学校体育文化的传播。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相对于校园其它文化建设来讲,场馆设施的建设好坏直接影响着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它是学校体育开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利骨架。增加校园体育设施的投资力度,将学校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到学校整体物质文化建设的规划中去,通过良好的体育设施环境,营造激励学生对体育的学习动机,用优美的体育建筑,良好的体育设施,增加学生对体育的亲和力,是促进和改善学校体育文化环境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处理好普及与提高的关系,以普及促提高,形成以较高水平竞技体育项目为榜样,聚合提升学校内部群体对体育的关注程度

学校体育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广泛开展学校体育竞赛活动,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具有本校特色的竞技体育发展水平,直接对学校体育竞赛活动产生影响。较高水平运动队的组成与训练,获取较高水平比赛的优异成绩,对于学校体育文化建设的作用同样是非常巨大的。一个较高水平运动队的拥有,一个在学校内部拥有广泛追逐群体的优秀运动员,都将成为学校体育工作开展的动力源。中学要结合本校的实际,组建一支具有广泛影响的、竞技体育队伍,将极大地促进学校体育文化环境的改善,促进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学校因体育竞赛成绩优异而成名,学生因关注学校竞技体育发展而更加亲和体育,并在长期的亲和中受到良好的体育教育。

四、小结

综上所述,校园体育文化环境的建设是实现学校体育教育目标的重要环节,良好的校园体育文化环境,不但有利于课堂文化的自然延伸,有利于课堂体育教学与课外体育教育的协调配合;而且只有将社会文化与体育文化以更多的方式进行融合、渗透,形成有利于学校内部群体,特别是学生本身实现全面发展的功效。正如马克思所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合。”把人的发展需要与社会发展需求统一起来,把教育的社会功能与本体功能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使人具有“丰富人性”,获得“个人独创的自由发展,变成全面发展的人”。

参考文献:

[1] 涂胜荣.构建中学校园文化之我见[J].甘肃教育.2006.7.

体育竞赛的意义简单需要范文3

[关键词] 中国传统文化;体育伦理;竞技体育;价值偏离

[中图分类号]G12;G8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3)03-0091-04

当今高度商业化的竞技体育,已脱离了原始体育那种简单的身体锻练的范畴,构成了现代社会文化形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代竞技体育中,人们一次次地挑战生命的极限,这使得当代竞技体育受到了人们的喜爱和关注。然而,当代竞技体育在不断加快其职业化、商业化、产业化进程的同时,其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一方面,它在更大的空间中创造着人与人、人与自然、人自我身心和谐的时代风貌;另一方面,也逐渐导致一些体坛黑幕现象的产生,出现了诸如吹黑哨、、打假球、滥用药物等背离体育伦理道德的行为。在这种时代背景下,认真研究中国传统文化中丰富的体育伦理思想,对重构当代中国体育伦理的价值观、建立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均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竞技体育伦理价值的偏离

随着竞技体育运动的发展和日趋成熟,竞技体育伦理价值的偏离行为也随之出现,人们参加比赛已经远远不是为了战胜对手,展示自己的实力,而是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来自各方面的利益在推动竞技体育发展的同时,也扭曲了竞技体育的伦理价值。

(一)功利主义对体育伦理价值的侵蚀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加快,“效益至上”、“金钱至上”等功利思想开始蔓延,作为社会文化一部分的体育领域,同样也出现了伦理价值的迷失。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我们不能彻底否认“功利”思维的独特作用,但是,对功利的极端追求却是社会发展的“魔鬼”,因为它泯灭了人们的良知和道德,扭曲了人性和灵魂。[1]11人们的价值理念随着功利主义的极端发展渐渐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在竞技体育中,“金牌主义”、“拜金主义”的出现,就是这种世俗功利化的直接表现,世俗功利化导致了竞技体育伦理道德的迷失。如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羽毛球女双项目中,中国、韩国和印尼4对女双选手为了在淘汰赛中选择对手,在小组赛中无视观众的嘘声和裁判的警告故意输球,最终因违背体育道德和竞赛公平原则而被取消参赛资格。

(二)竞技体育职业化和商业化的消极影响

体育运动职业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帮助运动员在竞技体育比赛中取得更好的成绩。体育运动商业化是指商业机构以竞技体育运动为媒介来追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对于以赚钱为目的的商业机构,竞技体育比赛只是商业运作的一种媒介。而对于职业运动员来说,竞技体育比赛则是实现自我价值、表现自我的舞台。运动成绩越好,竞技比赛的水平就越高,其观赏性就越强,这样就能为商业机构的投入带来回报,使其从中获得丰厚的商业利益。[1]12

当职业化和商业化交融在一起,产生的利润最大化成为所有体育活动参与者的主要目的时,由于运动员只要获得胜利就能给他们带来大量实实在在的物质奖励,而至于他们取得成绩、获得胜利的方式是否道德、公平,则往往被人们(包括运动员)所忽视,所以,职业运动员在追求比赛胜利时往往会不惜采取一切手段。由此可见,竞技体育的价值已经从运动员为荣誉而比赛向为金钱而比赛的观念偏离,职业体育商业化导致的拜金主义使得运动员道德缺失的现象变得非常严重。

(三)裁判员执法不公的危害

裁判员在竞技比赛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是竞技场上的“法官”。由于裁判的判罚会主导比赛的走向,所以,裁判收受贿赂、偏袒比赛中的一方,甚至亲自参与“”的现象出现了。在中国,轰动一时的足球裁判员的“黑哨”、“误判”问题曾一度导致停赛、罢赛等严重行为的出现。此类事情的频频曝光已经引起了国内舆论界和民众的关注。平等、公正是一个裁判员必须拥有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公正的裁判判罚会直接影响运动员竞技水平的发挥,从而导致比赛的不公平,大大损害整个裁判队伍的公信力和执法的权威性,这也是很多球迷丧失理智做出过激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6月第29卷 第3期 谢小英:中国传统文化与当代竞技体育伦理的塑造(四)兴奋剂类违禁药品的泛滥

兴奋剂是指运动员为提高运动成绩而使用的违禁药品。通过服用兴奋剂来恢复疲劳、增强人体的速度和耐力,被看作是用“人为的不正当的方式”来提高运动成绩。有些运动员为了提高运动成绩,往往会主动要求或在某些利益组织的帮助与驱使下,有目的、分阶段地服用兴奋剂,对此,必须进行道德的谴责。[1]12大量科学研究表明,使用兴奋剂类药物在提高运动成绩的同时,也会对运动员的身体产生严重的损害。运动员如果借助药物的帮助而产生超越自我的运动能力并取得胜利,就有违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使体育竞技丧失“公平竞赛”的真义。兴奋剂类药物的滥用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孙英杰、佟文、廖辉等世界冠军先后栽倒在兴奋剂上的事件,在国际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发人深省。

二、中国传统文化蕴含的体育伦理观及其作用

体育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部分,属于文化系统内的子系统。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蕴含着丰富的体育伦理思想。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的体育伦理思想传承了儒家伦理道德的精髓,同时也吸收了法、道等各家的伦理思想精华。竞技体育在走向市场化、职业化的过程中,面对金钱至上和功利主义泛滥等趋势,已经开始偏离体育竞技本身的初衷,而中国传统文化所蕴含的丰富的体育伦理思想可以为这些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帮助。

(一)主张仁德和礼让

以技击为主要内容的武术是中国传统的体育项目,中国的武术渗透着儒家的“仁”、“礼”思想。中国大量的武术典籍和文献都主张以“仁义”为先,把“德”放在“武”前面,这充分显示了以儒家为代表的主流思想对武术竞技思想的影响。“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儒家主张把“仁”与“勇”放在一起,使“仁”成为“勇”的统帅与动力,“仁者必有勇”(《论语·宪问》)。儒家的“仁”与“礼”的观念全方位渗透到了中国传统武术的伦理观念中。

少林派的武术典籍《绘象罗汉行功》中有点穴之术,在其序言中着重点明了创立这种使人丧失战斗力技艺的出发点就是“仁爱”,以减少比斗中的残忍行为。序言中说:“兵刃之举,圣人不得已而为之,而短打宁可轻用乎?故即不得不打,仍示以打而非打不可之打。”意思是说在不得不进行的比斗中为什么使用点穴,就是想把对手“心神弄迷”而不致伤人。这正所谓是“圣人之用心苦矣”。同时,在该书中的“短打十戒”中,也主要是要求习武者仁爱、谦逊、守忠厚之道。“勿自恃豪强,越理犯分”,“勿妄动手脚,即万不得已,亦须打有轻重,宜安穴窍,免致伤人”。师傅在传授徒弟短打技艺时,要求“须传忠诚有志之士,平易谦恭之人……强横无义者不传”[2]5。少林派的另一部重要典籍《拳经拳法备要》称:“拳法者,卫身御侮之善术也。”意思是:习武练拳是强身自卫,是对抗侮辱的正义之术。对习武者的道德伦理要求是:“卫国保身方可用,持强逆理莫欺人。贤良秘授纡危困,邪妄休传害众生。”也就是要求习武者不能恃强凌弱,无理取闹。对贤德的人要帮助他解脱困境,不能将拳术授予品德败坏的人来祸害社会大众。

以太极拳等为代表的“内家拳”,更是“主于御敌,非遇困厄则不发”。著名的苌家拳也在其《初学条目》中明确规定:“学拳宜以德行为先……恭敬谦逊,善气迎人……不可持艺为非,以致损行败德,辱身丧命。”[3]由此可见,儒家所推崇的“仁者爱人”的思想贯穿于中国传统武术之中,武术中所要求的仁德思想完全符合一般伦理学的生命原则与善良原则,显示出了一种可贵的人道主义精神。

儒家还主张“君子之争”。在儒家“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的前提下,进行体育竞争就会与礼让产生矛盾。因而,在竞技体育中,如何使人们既放开手脚去争斗,又不违儒家礼让为先的道德思想,这确实是一个难题。然而,孔子为解决这一难题提出了所谓的“君子之争”。孔子说:“君子无所争,必也射乎!揖让而升,下而饮,其争也君子。”此话的大意是君子没有什么可争的事情,如果有争的话,也必定是射箭比赛吧!即使这种比赛也应先互相作揖致敬,然后登堂,比赛完后走下堂互相敬酒。这样的争,就是君子之争。体育运动中竞争是核心之一,只不过当竞争不可避免时,双方要不失风度和礼仪。“君子之争”本质上是在体育伦理道德思想中加入了“礼让”观念。“君子之争”是中国传统体育伦理思想的典型特色,这一思想促进了运动竞技从原始形态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运动员高尚的体育道德和优良的比赛作风的形成。

(二)追求公平公正的竞赛理念

公平与公正是体育比赛的特点也是优点之一。没有了公平和公正,便无法显示出真正的胜负强弱。在中国古代,人们也必须在平等和公正的条件下才能参与体育比赛。因而,在中国传统封建礼数中,高下尊卑的森严等级在体育比赛场中却有所改变,形成了“赛场上无尊卑”的状况。中国古代文献中记载了很多在竞技场中突破封建礼数进行公平公正竞争的事例。如汉代《鞠城铭》写道:“建长立平,其例有常。不以亲疏,不有阿私。……鞠政犹然,况乎执机。”唐代的刘悟以囚犯的身份与官员李师古在马球场上进行比赛,比赛中他将李师古的马撞翻在地,出现了这种以下犯上的行为,但他并没有因此而受到处罚,最后因为表现出色甚至得到了奖励。这些文献记载充分体现了在赛场上公正平等、摆脱封建伦理的等级约束的竞技体育理念。对平等和公平的追求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天性,而这一现象在中国封建社会只有在体育竞赛中才能得以体现。

(三)追求超越自我和反求诸己的胜负观

在体育竞赛中,人们追求获得胜利的喜悦和陶醉,同时也必然对优胜者进行赞扬与褒奖,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非常复杂,一方面与社会生活中的很多因素相联系,如民族主义、爱国情结、家族荣誉等,但其最本质的心理因素则是体育竞赛的胜利能给人带来征服对手的快乐和自我强大、自我超越的感觉。《春秋》记载:公子友帅师败莒师于丽,获莒挐。公子友谓莒挐曰:“吾二人不相说,士卒何罪?”屏左右而相搏。这是鲁公子友为了获得战场上没有得到的胜利和喜悦,要求左右全部都退下与莒挐进行单打独斗的场面,是鲁公子友希望通过竞技获得征服对手的乐趣和自我强大、自我超越心理的体现。

中国传统体育伦理特别强调运动竞技的道德,引导比赛的参与者建立正确的胜负观。《礼记》道:“射者仁之道也。射求正诸己,己正而后发,发而不中则不怨胜己者,反求诸己而已矣。”[2]7其大意是说,当在比赛中败给对手或者发挥不好时,要从自己身上找原因。《丸经》也指出:多胜无矜色,数败无患容,君子也。这段话则是如今人们常说的“胜不骄、败不馁”的典型写照。

(四)提倡重义轻利

“义”和“利”二字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论语》曰:“君子以义为上,君子有勇无义为乱,小人有勇无义为盗。”由此可以看出,“义”作为人道德行为的最高标准,与“义”相符者要积极倡导,不相符者则必须坚决弃之。

体育活动开始以竞技体育方式呈现后,“义”与“利”是始终存在的一对突出矛盾,体育竞赛的商业化进程使这一矛盾更为突出。但如果舍去一方而取另一方的话,都无助于这对矛盾的合理解决。在此方面,应汲取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中国传统文化对“义”、“利”二者的关系曾有精辟的阐释:“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得乐,体不得利不得安。”[4]这说明,物质需求即所谓的“利”得不到满足时,人就无法安心生存;人无法生存,也就没有什么道德可言。当人一旦拥有了最基本的物质满足,就必须用“义”来养心(以道德来教化使其明白良好的人伦道德)。竞技体育中的“义”体现的是竞技者在竞赛中追求“更快、更高、更强”的自我人生价值,从而引领人类社会更为昌明,再通过这些活动获得适当的物质回赠,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从而达到“养其身、安其体”的目的。反观现代竞技比赛中出现的“重利轻义”现象,比如没有奖金、出场费就不认真比赛甚至拒绝比赛,这显然与中国传统体育伦理道德中的“重义轻利”思想是相悖的。所以,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坚持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重义轻利”思想,才能实现体育竞技真正的公平竞争,裁判员才能更好、更准确合理地掌握比赛场上的评判尺度。在竞技比赛中出现“重利”的行为是市场化带来的价值取向,在这种偏离的价值取向引领下的竞技场,必然失去传统体育伦理道德的约束,从而出现拳击台上用牙攻击、牟暴利者漏交巨额税费、运动员服用兴奋剂以及为了赢得比赛或者避免早期被淘汰而打假球等一系列有悖体育伦理道德的行为。由此也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传统体育伦理道德,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对竞技体育的发展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一定的引领作用。

(五)倡导“仁者爱人”的劝善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倡导“仁者爱人”的劝善思想,强调 “爱人”、“利人”,并将其视为一个人处世之根本,要求人们做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要想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从自己的言行修养和德行操守做起,严格要求自己。“爱人”是一个渐进的修养过程,从近处到远处、从个体到集体、从小家到大家,最终使人的道德水平升华到“至善”的境界,来实现“修其身而平天下”的目标。这种“泛爱众”的理想也正是当今奥林匹克运动中所倡导的要尊重对手、尊重观众、尊重裁判的价值落脚点。通过体育运动的竞技比赛来促进身体强健、身心修养,同时增进全世界各族人民的友谊,进而建立和平共处的国际社会,这也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终目标。

然而,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也随着发生改变,有些人为满足自己的物质追求而采取极端的方式。在现代竞技运动中也如此,如果只讲“利”,不讲“爱”,人们所说的“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优良传统就会被泛商品化关系所取代。体育竞赛是一种无国界的社会活动,优秀的运动员会成为超越国家和民族界限的公众偶像而受到世界各族人民的崇拜。如果备受瞩目的运动员在赛场上或日常生活中出现有悖道德的言行举止,就会被迅速散播到世界各个角落并造成恶劣影响,从而成为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腐蚀剂。

纵观当今体坛的各种恶劣现象,如球场打斗、恶语伤人、辱骂球迷等道德违规行为,都充分体现了当今竞技体育道德伦理的危机。面对这样的情况,从中国传统道德论中汲取精华能够有助于体育伦理道德的重建。中国传统文化崇尚的“仁者爱人”的劝善思想,强调的是人的自律意识,从自己做好再到影响他人,强调学会如何“爱人”乃至如何“助人”、如何“救人”,并树立“舍己”精神。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文化的伦理道德可以提高竞技比赛参与者和球迷的道德意识。

三、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竞技体育运动在职业化和商业化的发展过程中,因其自身特点及市场运作的影响,导致了异化行为和价值偏离行为的出现。为重塑当代竞技体育的伦理价值,竞技体育运动的参与者必须认真汲取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伦理思想,通过对体育伦理道德的认识、理解和践行,不断提高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完善和提高自身的各种素质,这样才能协调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5]因为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重义轻利”、“爱人修己”、“反求诸己”等伦理思想,对于防止竞技体育的异化,净化竞技体育的风气,规范竞技体育的道德秩序,促进竞技体育伦理价值的回归,保证现代竞技体育向着理性和健康的方向发展,均具有很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黄嫱.体育伦理价值的迷失与重构[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1,27(8).

[2] 旷文楠.中国传统文化与体育伦理[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1987(7).

[3] 少林寺与少林拳编写组.少林寺与少林拳[M].广州:广东科技出版社,1984:145146.

体育竞赛的意义简单需要范文4

关键词 大学生 课外体育活动 组织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Research on College Students' Extracurricular Sports

Activities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Mode

ZHANG Kai

(Physical Education Department, Shenyang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Shenyang, Liaoning 110136)

Abstract Thia paper use of literature and questionnaires, site visits and other research methods, the status quo of college students in extra-curricular sports activities for development in Liaoning Province to investigate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current college extracurricular sports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methods for analysis, summed up the impact of extracurricular activities factor in the development of extra-curricular sports activities of university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model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 college students; extracurricular sport activities;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mode

1 高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现状

1.1 高校学生参与课外体育活动的现状

据调查,目前高校大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的首要动机是增强体质,增进健康,而且不存在性别差异。说明大学生对课外体育活动认识有了明显提高,“健康第一”的教育思想已经被大学生所接受,它同国家和社会的需要是相同的,保证了他们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与持续性。但实际上,大学生参与课外体育活动的频率与频度却不尽如人意,这与大学生们认识程度有较大差距。男大学生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每周2~3次,女大学生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每周1~2次,每次活动时间在45~60分钟左右。只有很少一部分学生每周能坚持锻炼3次以上,多数大学生没有达到每天锻炼一小时的要求。

1.2 高校对课外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现状

1.2.1 早操、课间操组织管理状况

科学合理的早操锻炼可以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和改善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和循环系统的功能,促进学生强身健体。据调查辽宁省高校在扩招前,由于人数相对较少,易于管理,多数高校采取集体出早操的形式。这种组织管理方式的不足之处是存在活动形式单一性和强制性。由于锻炼强度忽视了学生的个体差异,违背了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不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和自主学习。在扩招之后,因学生人数剧增,体育场地设施有限,不易统一管理,大部分高校采取只要求大一、大二年级学生出早操,学生可自由进行锻炼由各院系自行组织管理的方式。这种管理方式有利于学生自我锻炼能力的培养,但对于高年级没有体育课的学生仍处于放任自流状态,而这部分学生恰恰是学校中参加体育锻炼相对较少的群体。在课间操方面,各高校基本处于无管理状态,只有少数高校播放广播操音乐,学校没有进行统一的组织管理,学生不能做到自觉锻炼,锻炼效果极差。

1.2.2 体育竞赛组织管理状况

目前辽宁省各高校每年都能定期举办田径、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健美操等传统体育比赛,由学校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具有规模较大、组织规范、连续性好、观赏性强等特点。另外,各院、系、班级还根据学校场地条件,组织小型多样的单项体育赛事,如跳绳比赛、踢毽球比赛、拔河比赛等。这种小型体育竞赛的特点是简单易于开展,学生参与面广,内容丰富多样,形式灵活多变。这些竞赛活动主要由体育教师或辅导员对学生进行组织和技术指导,学生在体育教师带领下共同完成裁判工作。竞赛为学生提供了展现自己的机会,培养了学生的竞争意识,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和裁判能力,对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有很大的带动和促进作用。在开展竞赛的同时,要注意竞赛的局限性,不能持久开展,在培养学生自主锻炼能力和培养学生锻炼习惯方面作用有限。

1.2.3 课外体育俱乐部(或体育社团)组织管理状况

目前辽宁省大多数高校利用较充足的体育场馆,成立了体育俱乐部(或体育社团),并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体育团体管理条例》及活动计划,由学生自主选择符合自己兴趣爱好、身体条件、健康水平和运动能力的项目,作为自己相对稳定的锻炼内容,在教师指导下,掌握卫生保健、医疗救助、身体状况评定方面的知识。这种课内外一体化的学习锻炼方式由于其组织明确,活动效果明显,能给每一个学生提(下转第201页)(上接第198页)供参与的机会和个性发展空间,已日渐成为大学生参与课外体育活动主要组织形式。但由于体育教师日常所承担的工作量较大,除了要上体育必修课和选修课,组织各项体育赛事并担任裁判工作外,还有训练校体育运动代表队及带队参加省、市级比赛的工作任务。另外还有个人进修、科学研究等工作压力,导致没有过多时间来指导学生的课外体育活动。目前高校课外体育俱乐部(或体育社团)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主要由学生会、体育骨干负责,因缺乏教师指导、经费支持和奖励机制,虽有制度和活动计划,但执行情况较差,学生参与课外体育锻炼的人数和频率逐渐减少,锻炼质量不断下降。

2 制约高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因素

2.1 场地器材匮乏

近几年,由于高校扩招,在校学生数迅速增长,学校体育场地器材基本只能满足大一、大二年级上体育课的学生需求,学生课外锻炼会与体育课教学、体育代表队训练等活动发生时间上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的积极性,目前高校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滞后是制约大学生参与课外体育锻炼的主要因素。

2.2 缺乏运动氛围

大学生个体锻炼行为很大程度取决于周围环境对他的影响,具有很强的随机性和自主性。部分高校的课外体育活动由学生自主安排锻炼时间,没有形成群体性、有组织的活动,没有形成氛围,因此降低了大学生参与课外体育活动热情,锻炼效果不尽如人意。

2.3 缺乏专业技术指导

掌握科学锻炼的方法和技能是大学生进行课外体育活动的前提,也是大学生形成自觉锻炼意识和习惯的先决条件。很多学生对课外体育活动的意义有较高的认识,经常进行体育锻炼,但由于自身掌握的运动技术和能力较差,又未能得到正确的技术指导,没有使他们产生愉快的情绪体验,逐渐失去了对体育锻炼的兴趣和积极性,参与体育活动的频率随之减少。

3 对高校课外体育活动组织管理模式的建议

(1)课外体育活动是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外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体育教学部门和体育教师要承担主要工作,但学校有关部门――学生处、团委、学生会、各体育社团和各院系也要相互协调配合,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课外体育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2)完善各项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法,明确落实学校各部门在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责,工作分工到人,责任明确,才能使大学生的课外体育活动组织管理更加系统化、规范化,只有这样才能对学生的课外体育活动形成切实有效的组织管理。(3)组织管理模式要根据学校的实际出发,优化现有体育设施条件和师资力量的使用,完善组织管理形式,为大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在管理方法上应充分调动大学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和提高大学生的锻炼效果和评价能力。(4)规范对课外体育俱乐部(或体育社团)的管理,体育教师要对其进行理论和技术指导。同时建立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对学生进行体育与健康基础理论知识、科学的锻炼方法、运动损伤的预防和处理、裁判知识、体育信息和相关政策的传播,让学生的体育锻炼有理论的指导,促进科学健身,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并通过网络平台,对课外体育俱乐部(或体育社团)进行监督和管理。

参考文献

[1] 严华,李蓉蓉.略论普通高校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J].湖北体育科技,2012(3).

[2] 蔡瑞广,邱梅婷.普通高校课外体育活动管理模式分析[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3(4).

[3] 聂环玲.普通高校课外体育组织形式新思路[J].内江科技,2010(11).

体育竞赛的意义简单需要范文5

中国的传统体育重视体育教育的伦理价值和社会价值,精神情感放在了首要地位,“仁德”、“仁礼”成为了体育追求的最高层次,在表面浅显直观的身体运动后面,蕴藏着本民族丰厚的道德思想内涵,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武德”。在古代中国,非常讲究“练武之人先修德”,现代的竞技体育也强调:“友谊第一,比赛第二”,“不以成败论英雄”,纯粹体育于比赛的胜负相对于体育道德、体育精神来说总要推居二线。具有教书育人功能的校园体育文化更应该在“德”上面下功夫。校园体育文化是一种身体文化,更是一种身体语言,它具有多种文化的融合。它具有教育、导向、娱乐和育才等多方面的功能。

一、加强学校体育道德宣传

(1)加强媒体宣传力度

运用标语、图展、广播、录像等媒体,进行体育文化与传统道德的渗透,使师生员工真正认识到强健身体重要性,培养他们对体育的兴趣,提高品德素质与参与程度,使大家都了解体育、参与体育、享受体育。

(2)进行体育知识讲座

体育知识讲座是丰富学生体育知识的重要手段,也是把传统道德融入体育的极好的机会,邀请校内外体育专家、运动员配合体育教学任务进行讲座,介绍国内外体育赛事、体育形势、体育文化等,拓宽学生视野、丰富学生体育文化知识。

(3)组织体育观摩比赛

通过录像、电视实况转播、现场观看等形式组织学生观赏比赛,如NBA、世界杯足球赛等,提高学生对体育的兴趣,同时陶冶学生情操,培养学生热爱体育活动,欣赏体育美的能力。

(4)开展体育知识竞赛

学校组织体育知识竞赛简单易行。充分利用所掌握的体育知识,组织班级、年级甚至全校的体育知识竞赛活动,以提高学生对体育文化的兴趣和参与的积极性。

二、开展校园体育文化建设

(1)营造健康体育文化

课外体育活动是开展体育文化活动的主要途径,它既要完成体育锻炼的任务,又要活跃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要认识到课外体育活动对提高学生锻炼意识和积极性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中学生在进行体育运动时,特别是在运动训练过程中,要克服许多由体育运动产生的特有的身体困难,体验到很多在正常条件下不可能获得的身体感受。

(2)加强学校运动队建设

运动队在校园体育文化建设中往往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运动队是学校对外的一个窗口,同时对全校师生员工有很强的凝聚力,在建设学校体育文化过程中,我们应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三、开展体育道德实施活动

(1)弘扬民族体育文化

我国的民族传统体育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厚土壤,,民族传统体育是民族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伟大的教育家孔子看到乡民们在冬闲的日子里娱乐,于是对子贡说:“张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张,文武弗能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他主张“居无求安”主张要参加适当的运动和劳动,而且把“射”(射箭)和“御”(驾车)作为学生的必修课,以达文武双全之目的,极富教育性。中国古代把体育纳入教育的时间相对较早,中国古代体育文化的发展中,一直接受着“礼”的影响,其中,“礼射”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可见古人在由于生存与发展而产生的体育运动面前,都将传统道德根植于体育运动中。

我校以艺术节的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内容包括综合运动会:田径运动会、班级三人制篮球赛、班级男女混合排球赛、班级拔河赛,师生象棋赛,教师羽毛球赛、乒乓球赛、投篮赛、飞镖比赛,以及文艺汇报演出等。把深藏在体育文化的底蕴之中的传统道德理念,及现代体育 “更快、更高、更强”、“团结、友谊、进步”、“重在参与”、“公平竞争”等奥林匹克精神,渗透到活动中。艺术节成为我校“弘扬体育精神,倡导人文关怀”的窗口,成为广大学子施展个人才华,发挥各自特长的广阔舞台。通过丰富多彩的体育文化活动,在学校范围内营造一种健康文明、团结向上、高雅清新、竞争有序的校园文化氛围。一学年下来,不管是学生还是教师都认为过的很充实,也很开心,不仅丰富了课余生活,达到劳逸结合的效果,而且也促进了学生间、教师间、师生间的友谊,有利于更好的完成学习和教学工作,创设了良好的体育文化氛围。

(2)培养团队精神

开展班级间的小型比赛,培养团队协作精神。由年级组组织的比赛,以班为单位,规模小易实施。

体育能有效地培养人们的竞争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没有强烈地取胜欲望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在体育竞赛中不可能取得胜利。社会是一个充满着激烈竞争的场所,需要团结和协作精神。“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古训已经为我们起到了很好的表率作用,也启示着我们: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应该由强烈的集体主义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所处的社会不断前进,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体育竞赛,特别是在集体项目的竞赛过程中,要想取得胜利,既要有力争胜利的顽强竞争意识,又要懂得与同伴和队友的团结协作,才可能达到目的。而体育的这种“模拟社会”的功能,是体育运动所独有的,同时对中学生品质的培养有很好的帮助。同时,通过观摩与参与,让师生懂得了尊重规则、尊重裁判,提升了自我素养,真正体现了“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精神理念。

四、创设校园体育文化环境

体育竞赛的意义简单需要范文6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观察家们对日韩的政治体制和经济发展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往往是不全面的。从理论上说,民主可以区分为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而经济发展则可以区分为生产的“量之扩张”和“质之扩张”。上述研究基本上集中于政治民主与生产的“量之扩张”之间的关系方面,忽视了经济民主和生产的“质之扩张”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民主的政治侧面(一党长期执政或威权体制)和生产的“量之扩张”之间的关系仅是日韩奇迹的表层结构,而被忽视的经济民主和生产的“质之扩张”之间的关系才构成了日韩奇迹的深层结构。只有表层和深层的双重结构整合起来,才对中国构成完整的借鉴意义。

为了更好地揭示日韩奇迹的深层结构,我们从日韩在一个和本文主题密切相关的世界竞赛上的表现入手,分析日韩在产业民主与生产的质之扩张方面的不同选择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一个不为人知的世界竞赛

“世界技能竞赛”(World Skill Competition)由西班牙于1950年发起,基本上每两年举办一次,成员国包括世界上的主要工业国家。这项技能竞赛与一般的体育赛事有诸多不同。参赛选手主要是22岁以下的青年工人或技师(参加团队竞赛或电子技术竞赛者的年龄可以放宽至25岁);曾经参加过竞赛的选手不能继续参赛;每国在一个项目上只能派一位或一组选手参加;竞赛的项目既包括电子技术、机械制图、机械组装、金属加工、模具制造、焊接、印刷、汽车钣金、汽车喷漆、汽车组装、石材加工、管道铺设、家具制造、砖瓦铺设和贵金属加工等制造业中的基础技能,也包括网页设计、信息网络铺设、美容、缝纫、面包烘烤、护理和广告设计等服务业所需的技能;竞赛的时间有时长达20小时,往往分几天进行。下表是对东亚国家参赛之后的历届竞赛中奖牌数前三名的国家和地区的统计:

从上表可以看到若干明显特点。首先,各种体育竞赛的有力竞争者美国、俄罗斯在世界技能竞赛中反而表现不佳。其次,日本在整个1960年代占有主导地位,并在其后的竞赛中保持前三名的地位;类似地,韩国从1970年代后期开始占有绝对优势。另外,如果只统计与制造业有关的竞赛项目的奖牌的话,则日韩的优势更为明显。

无疑,这一“世界技能竞赛”的结果并不能完全反映各国劳动者技能的实际水平。首先,和体育竞赛一样,技能竞赛中也可能存在“锦标主义”。重视这一赛事的国家更可能投入大量资源对选手进行培训以取得优异的成绩。其次,技能竞赛的竞赛项目主要针对单个劳动者的单一技能进行考核,而员工之间的协作以及员工是否拥有多项技能却是决定产品质量的重要变量。用劳动经济学的术语来表达,前者接近标准化技能,而后者则接近企业特殊的技能(firm-specific skill)。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尽管竞赛的成绩不能完全反映一个国家劳动者技能的真实水平,但是至少可以反映一个国家对劳动者技能的重视程度。就第二个问题而言,技能竞赛的成绩确实主要与劳动者的标准化技能的水准有关。为了更全面地把握日韩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我们可以参考美国权威机构对在美国销售的耐用消费品所进行的质量评级。在这些产品之中,汽车的复杂程度最高,因而全球市场咨询巨头J.D.Power等机构所进行的汽车质量评级,可以作为比较全面地反映劳动者的各种技能和企业管理水平的变量。因篇幅关系,我们不能在这里详细地引用这些数据,但是这些评价机构给出的评分所传达的信息是清楚的:日本的汽车质量一直在持续上升,部分企业的产品已经成为美国汽车市场中的质量标杆;韩国的汽车质量则是在1990年代后期才开始表现出上升势头。

两种民主与生产的两个侧面

相对于充满争议的政治民主而言,围绕经济民主的研究要少得多。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以下两个。第一,政治科学家对经济民主的关注出现得较晚。民主理论大家罗伯特・达尔对经济民主的论述,被重视这一问题的研究者广泛引用,但是达尔对经济民主进行正面论述的《经济民主导论》直到1985年才出版。第二,按照崔之元的分类,经济民主可以区分为宏观和微观两种。所谓宏观经济民主,指将政治民主的基本原则――人民――贯彻到经济领域,按照多数人民的利益来设计经济制度;所谓微观经济民主,则指在企业层面贯彻后福特主义的管理原则。微观的经济民主在现实中的对应物是明确存在的,著名的精益生产方式(JIT)即是其典型。但是,关于宏观的经济民主则存在对立的认识。这里的问题在于,宏观的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的关系是复杂的。举例来说,“抑制垄断”是主张经济民主的研究者的一个重要出发点。但正如秦晖先生所言,经济民主的不足既可能由经济自由的过剩(垄断)引起,也可能因经济自由的缺乏而出现。后文将提及,战后的日本企业被视为经济民主的典型,但是其经济民主却是从废除财阀企业对经济的垄断开始的。换言之,在日本,经济民主是以一般意义上的经济自由为前提的。进一步而言,经济领域的人民可能通过处于垄断地位的公共企业而表现出来。但如果处于垄断地位的公共企业不能实现高效率并发挥制度示范者的作用,则这样的宏观经济民主不但可能损害一般意义上的经济自由,而且也未必能够实现维护大多数人民的经济利益的初衷。因此,宏观的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并不是两个完全互相排除的概念。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将注意力集中于微观的经济民主,即日韩两国语境中的产业民主。

相对于经济民主的复杂性,生产扩张两个侧面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则非常清晰。笔者认为生产的扩张――日韩中三国的经济成长的直接表现和最大公约数――可以区分为生产的“量之扩张”和“质之扩张”。前者指产品数量的增长,而后者指产品质量的提高。

在对民主和生产的两重性分别进行上述分解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关于日韩政治体制和经济成长的讨论主要集中于政治民主和生产的量之扩张的关系方面。在这样的视角之下,相对稳定的政治体制与生产的“量之扩张”的关系是非常明确的:前者不但为后者提供了稳定的国内市场,并在美国的支持下为后者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了条件。但是,这样的视角不能解释为什么日韩的产品质量可以持续上升。按照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劳动者和管理者之间在生产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难以根除。具体来说,尽管管理者可以监督劳动者是否在进行生产,但是却很难完全监督劳动者在多大程度上致力于产品质量的提高。需要注意的是,生产的“量之扩张”当然可以通过所谓“干中学”(learning by doing),来推动劳动者技能的提高以及生产的质之扩张。但是,一般意义上的“干中学”发生在所有的赶超型国家之中,因此这一变量无法完全解释日韩产品质量的提升幅度为什么大大超过了其他赶超型国家。

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将政治体制和经济成长的关系进行细分:民主的政治侧面和生产的“量之扩张”之间的关系仅是日韩奇迹的表层结构,而被忽视的产业民主和生产的“质之扩张”之间的关系才构成了日韩奇迹的深层结构。这里所说的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的关系可以归纳为左图。

产业民主与生产的质之扩张:

日韩的路径分殊

将上述的直接的和间接的数据综合到一起,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日本劳动者的标准化技能和企业特殊的技能基本上实现了同步提高;韩国劳动者的标准化技能的提高大体上始于1970年代,而其企业特殊的技能的提高则在1990年代后期表现得更为明显。很明显,日韩两国劳动者的技能形成路径是不同的,这样的分殊,也揭示了中国在同一问题上的两个潜在选择方向。

日本劳动者的技能,特别是企业特殊技能的形成与产业民主之间存在明确的联系,这一点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美国占领军在日本战败后所进行的经济改革中的重要一项,就是承认劳动者的结社权、集体交涉权和罢工权。这一改革从根本上确立了劳动者的政治地位。但是,产业民主在日本的出现,还有更深刻的社会和经济基础。在战后改革的过程中,构成军国主义经济基础的财阀集团被解体,与旧的政治体制有关、主要来自财阀家族的大量企业管理者从企业之中被驱逐出去。取代这些旧式管理者的,是一批接受过高等教育、主要来自平民阶层的新型管理者。这些管理者从低级职位起步,与普通劳动者长期共事,因而对后者的处境抱有同情心。这些管理者对企业所有权及产业民主问题的认识,典型地反映在由这些管理者组成的经济同友会的代表理事大万丈发表于1947年的《企业民主化试案》之中:

简单地说,经济民主化的目的,在于使与企业运营有直接和间接关系的所有人无一例外地参与企业的管理,并将其意志反映在管理之中。换言之,一国产业的运营应该基于所有相关者的共识和创意进行,而且这种管理只能通过相关者的责任感与合作精神来完成。在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民主化必须通过提高劳动大众的地位来实现。

在制度设计方面,大的主张有三个要点。第一,由所有者、管理者和劳动者构成的企业总会为企业最高决策机构;第二,所有者、管理者和劳动者对企业利润的分配拥有共同的权利,劳动者的工资必须能够保证“最低生活标准”;第三,企业既非公有,也非私有,而是“事实上的共同所有”。

如果说上述原则体现的是大万丈等人的理想的话,那么这种理想则是建立在以下认识之上的: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管理者提供的管理和股东提供的资本对企业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股东不应是企业唯一的主人。尽管大的主张没有成为经济同友会的正式决议,但是这一方案极大地提高了社会对劳资妥协的重要性的认识,推动了社会各界对产业民主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形成共识。

在产业民主为社会各界广泛接受,而终身雇佣得到保障的情况之下,日本劳动者积极地投身于质量小组(QC)等活动,致力于企业特殊技能的形成并发展成具有多种技能的多能工。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特殊技能的形成需要劳动者进行长期的投资,而劳动者一旦被企业解雇,那么这样的技能将失去价值。因此,长期稳定的雇佣形态是企业特殊技能得以形成的必要条件之一。产业民主在典型的日本企业中广泛存在,劳动者对生产过程的直接控制则是其中最为著名的例子:现场劳动者在发现产品缺陷的时候,拥有将整条生产线停下来的权力,而这样的权力在美国企业中是不可想象的。与此相对应,产业民主也产生了巨大的效益,劳动者通过发展企业特殊技能并进行合作来降低模具转换的时间是最为典型的例子:通过现场劳动者的合作,模具转换所需要的时间降低了几十倍。

与日本相比,韩国的产业民主与生产的“质之扩张”之间的关系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形态。韩国民主化之前的劳资关系以专制主义为特征,企业主要通过分工细化、推动工人的技能向单一的标准化技能发展等福特主义管理方法来控制生产现场。韩国在强调个人单项技能的世界技能竞赛上的表现可以理解为这种管理方式的成果。但是,1987年实现民主化之后,劳动者获得组织工会的权利,劳资关系走向对立。为解决这一问题,韩国企业开始从严重背离产业民主逐渐向正常的劳资关系回归,企业管理中民主的成分开始增加。也正是在这样的转变出现之后,韩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声誉才开始上升。

劳资关系的上述变化典型地体现在现代汽车的发展过程之中。现代汽车自1975年开始生产自有品牌汽车。从1975年到1987年,现代汽车以少品种、大批量生产来实现规模效应,劳动分工高度细化,具有准军队特征的现场管理团队控制了生产过程,体罚甚至被作为一种管理手段。这样的管理方式在1987年之后难以维持。首先,劳动者在获得组建工会的权利之后,罢工事件频发。其次,长期的专制主义管理方式和劳动者技能的单一化,导致复杂产品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1980年代后期开始,韩国向美国出口的汽车被发现存在大量的质量问题,出口量从1988年的33万台下降为1991年的11万台。为解决上述问题,资方被迫废除白领和蓝领的身份差别,推动员工向多能工的方向发展,奖励员工的合理化提案,推广质量小组活动。尽管这些改革远没有解决现场管理中的所有问题,但是明显是向精益生产方式的过渡,为现代汽车产品质量的提高提供了基础。

日韩的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在将产业民主与生产的质之扩张的关系纳入视野之后,日韩的经验对中国的启示才全面地浮现出来。一方面,日韩政治体制的相对稳定,确实通过为经济成长提供外部环境而促进了生产的“量之扩张”。但是,这只是日韩经验的一部分,而被忽视的部分是政治体制的稳定并不能直接引起生产的“质之扩张”。日韩两国实现生产的“质之扩张”的制度安排是不同的。日本企业主要通过实现产业民主来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并进而保证生产的“质之扩张”。韩国企业在早期主要试图通过发展专制主义的管理体制,实现员工技能的单一化来达到同样的目的,在1990年代之后则被迫引进产业民主的要素。如果说日本企业选择的代价主要是在雇佣方面部分地失去灵活性的话,那么韩国企业选择的代价,则既包括延续至今的劳资对立关系,也包括产品质量提升速度方面的损失。

关于政治民主的讨论固然重要,但是考虑到中国在可以预计的将来仍将以制造业立国这一事实,主动而有序地推动企业层面的产业民主,将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推动生产的“质之扩张”的战略选择。与日韩相比,中国在处理产业民主问题时所面临的特殊情况是,我国制造业的部分产业正在面临“脱技能化”(deskilling)的问题。换言之,技术变化使得部分产业所需的技能向标准化的方向转化。因此,韩国企业早期引导劳动者发展标准化技能的做法对中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姑且不论“脱技能化”的问题在不同产业的影响各不相同,即便在经历“脱技能化”的产业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复数技能和企业特殊技能的岗位,而这样的岗位对这些制造业的产业升级正具有关键意义。在这个意义上说,在这些岗位引入产业民主的要素将有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因此,如果说现阶段缺乏全面地推动产业民主的条件,那么在这些关键岗位率先导入产业民主的原则,可能是一个现实而稳妥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