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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物多样性的知识范文1
传统知识(traditionalknowledge,TK)之所以成为一个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传统知识对于保护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Wu&Petriello,2011),也是世界上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土著和地方社区(indigenousandlocalcommunities,ILCs)介入到未来发展之中的契机(Cox,2000;Schiermeier,2002),这是“积极利用”的方面;二是因为在全球化知识经济浪潮中,出现了对于各种传统知识的排斥和不当占有等情况,造成社会、经济、环境和文化的一系列矛盾,以及对于传统知识持有者的相关权利的侵犯,这是“消极保护”的方面。首先正式提出传统知识议题的,是联合国于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该次大会发表了《环境与发展宣言》(RioDeclarationon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1992),还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CBD,1992),提出了将包括传统知识在内的惠益分享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大目标之一。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宣言和公约中包含着一种认识,即传统知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有重要作用,但现代工业文明的发展威胁了环境的可持续性和生物多样性,甚至威胁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andsetal.,2010)。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惠益分享遭到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或明或暗的反对。1994年,发达国家主导的世界贸易组织出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RIPs),虽然没有直接涉及到传统知识内容,但是显然不承认传统知识应该得到知识产权保护。而后迫于国际社会的压力,世界贸易组织在2001年的《多哈部长宣言》(DohaMinisterialDeclaration)中,表达出需要考虑传统知识议题的态度。为了协调《生物多样性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的不同立场和观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WIPO)于2000年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政府间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Comm-itteeonIntellectualPropertyandGeneticResources,TraditionalKnowledgeandFolklore,WIPO-IGC),专门就传统知识等问题开展工作(Damodaran,2008)。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和土著与地方社区通过联合国贸易发展大会(UnitedNationsConferenceonTradeandDevelopment,UNCTAD,2000,2004,2008)和其他国际论坛,表达对于传统知识的权利诉求。一个重要的变化在于他们不仅仅将传统知识视为知识产权,还视为习惯法赋予的基本权利,甚至作为文化认同的集体权利的内容(Juden,2003)。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中国已在上述政府间组织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于各组织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而且各组织未来的政策也会影响中国的发展,故此需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各组织的利益诉求,从而确定我国应该采取怎样的国际立场和履约行动。
2国际政府间组织对于传统知识的态度就对传统知识的积极利用和消极保护,不同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开展了讨论。由于关注点不同,形成了3个主要方向: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关注环境与生物,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关注经济与贸易,以《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关注社会和权利。
2.1环境与生物主导这一类国际组织主要是联合国系统内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这些以环境保护为出发点的国际政府间组织普遍将传统知识视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工具,因此主张对于传统知识进行保护以及惠益分享。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原则22规定:“土著居民及其社区和其他的地方社区,由于他们的知识和传统习惯而在环境管理和发展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各国应承认和适当地支持他们的特点、文化和利益,并使他们能有效地参与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原则在被称为“里约三公约”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toCombatDesertificationinthoseCountriesExperiencingSeriousDroughtand/orDesertification,ParticularlyinAfrica,1994,简称《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中有一定的体现。这也是传统知识首次在国际宣言中得到认可和尊重,而且与之相关的土著与地方社区也开始越来越多地被重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序言和8(j)中,关键是提出了传统知识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相关以及传统知识的惠益分享问题。因此,在公约框架下的传统知识,是围绕着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而传统知识的惠益分享,也不应该以单纯的利益重新分配为目的,而是需要以惠益分享作为手段,通过保护和持续利用传统知识,实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的目标。这必须成为在公约框架内传统知识相关议题的指导原则。《生物多样性公约》2001年10月22至26日在德国波恩召开的“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不限名额特设工作组会议”上达成《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的波恩准则》(BonnGuidelinesonAccesstoGeneticResourcesandFairEquitableSharingBenefitsArisingouttheirUtilization,2001),提供了一个透明的框架来促进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并且帮助各缔约方建立保护土著与地方社区的知识、创新和实践的机制及获取与惠益分享(AccessandBenefitSharing,ABS)制度。具体来说,《波恩准则》提出了两个关键程序:“事先知情同意”(PriorInformedConsent,PIC)和“共同商定条件”(MutuallyAgreedTerms,MAT)。自2002年4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6次缔约国大会通过的《波恩准则》之后,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框架下,经过旷日持久的国际谈判过程,力图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实现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公平与公正地惠益分享的国际制度(薛达元,2007;张丽荣等,2009)。然而,直至2010年10月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0次缔约国大会的最后一天,各缔约国仍然无法就惠益分享达成协议,导致谈判破裂,而大会主办方日本的斡旋起到了力挽狂澜的作用(薛达元,2011a;Xue,2011b),在规定闭幕日的次日凌晨,终于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theNagoyaProtocolonAccesstoGeneticResourcesandtheFairandEquitableSharingofBenefitsArisingfromtheirUtilizationtothe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2010),简称《名古屋议定书》(NagoyaProtocol)(薛达元,2011a)。传统知识是《名古屋议定书》的主要议题之一。《名古屋议定书》的目标可以概括为“惠益分享,从而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地利用其组成部分”。说明了惠益分享虽然是《名古屋议定书》的目标,但是惠益分享的终极目标是“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进而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一致。从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到2001年的《波恩准则》,最后到2010年的《名古屋议定书》,传统知识议题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地位不断上升,一方面反映出传统知识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另外一方面说明发展中国家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框架下,为土著和地方社区争取惠益分享权利的努力成果。《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于1994年6月17日在法国巴黎通过。中国于1994年10月14日签署该公约,并于1997年2月18日交存批准书,公约于1997年5月9日对中国生效。在《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16、17、18和19条都有大量与传统知识直接相关的条文。由于《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主要目标是非洲国家,因此,这个公约中的传统知识议题并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实际上,在内容上,此公约内的传统知识议题只是重复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关内容,但是强调了传统知识在防治荒漠化中的作用和潜力,并且要求采取类似惠益分享的方式回报当地社区。为了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持一致,在2001年6月25日至30日,世界粮农组织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在罗马举行的第6次特别会议上,完成了修订《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TreatyonPlantGeneticResourcesforFoodandAgriculture,ITPGRFA)。该条约于2004年6月29日生效。中国目前还没有签署这一国际条约。《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要求的《材料转让协议》(MTA),部分地约束了遗传资源获取者在通过多边途径获得材料而提出知识产权的要求,并且将其作为强制性的惠益分享起点,故此初步解决了粮食与农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问题(薛达元,2011a)。
2.2经济与贸易主导
第2类是关注经济与贸易,主要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TheInternationalUnionfortheProtectionofNewVarietiesofPlants,UPOV)缔约国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这些组织被发达国家主导,追求自由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故此要么回避传统知识的权利问题,要么试图将其纳入到既有的知识产权体系或者某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制度,反对把传统知识作为土著和地方社区的基本权利,担心这些权利成为经济和贸易的壁垒。发达国家利用WTO,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多哈部长宣言》这两个与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有关的WTO文本。TRIPs是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中最重要的多边文书。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协定的是,TRIPs具备有力的执行机制,各签署国都受WTO争议解决机制的约束。在TRIPs中,第27条涉及专利的部分被认为与生物相关,但主要是反对给普通的动植物授予专利权,只授予微生物专利权,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或其他特殊制度进行保护。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反对保护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有关。在2001年11月14日通过的《多哈部长宣言》第19条中提及:“特别审查TRIPs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的关系、审查对传统知识和民俗的保护以及成员们根据第71.1款提出的其他相关新进展。在进行这一工作时,TRIPs理事会应以TRIPs协定第7条和第8条所列目标和原则为指导,并应充分考虑发展问题”。由此可见,WTO不希望传统知识的保护和惠益分享影响既有的世界经济贸易格局,实际上并不承认传统知识可以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应该受到排他性的保护,并且默许了对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侵占,这对于拥有大量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于1968年8月10日正式生效,主要保护的是现代育种者的权利。以后该公约在总部日内瓦又经过1972年、1978年和1991年3次修改。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UPOV的1978年文本,是UPOV公约第39个成员国。《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目标在于促进研发植物新品种,因此规定了一种特权,即“育种人豁免”,也就是育种人培育新品种的行为不受限制。实质上,这种特权可能造成对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冒犯,在未经过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的基础上,不当地获取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而效益主要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从事开发者或者投资开发者的利益。因此,这种不要求进行惠益分享的育种者特权违背了公平性和公正性。1998–1999年期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向28个国家派遣了调查团,以了解传统知识持有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需要和期望。召开了两次关于传统知识保护的圆桌会议,而且就“传统知识及其革新和创新”进行了多次调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一份报告中公布了调查的结果,题为《传统知识持有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需要和期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实况调查团报告(1998–1999)》。2000年9月25日–10月3日在日内瓦召开的WIPO成员国大会第26次会议(第12次特别会议)上,成立了一个关于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政府间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关注3个主题:(1)遗传资源的获得和惠益分享;(2)传统知识的保护,无论是否与这些资源相关联;(3)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3个主题的第一个是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一致的,也说明WIPO承认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遗传资源的相关议题,包括惠益分享要求。但是在第二个主题上,WIPO明显涵盖了更广阔的范畴,超出与遗传资源相关的限制,同时也仅以传统知识的保护为目标,并未提及惠益分享的要求。在第三个主题上,WIPO列入了其长期考察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一方面是因为此部分有别于传统知识,另外一方面是为了更多地将此主题导向传统的知识产权领域。由于WIPO代表的是工业国家的利益,因此,至今没有出台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以有效地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相关权利不受侵犯。而将传统知识完全纳入到旧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对于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缺乏知识产权意识,而持有传统知识者,更是难以通过旧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如专利或者版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3社会与权利主导
第3类政府间国际组织关注社会与权利,主要是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大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大会的《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和世界卫生组织等。这些政府间组织追求公平和正义,故此不满足于仅仅将传统知识作为知识产权,也不认为传统知识只是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工具,而是将传统知识视为土著与地方社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著与部落民族身份构建要素,因而主张在尊重传统的前提下,尽可能在习惯法的范畴内理解传统知识对于土著与地方社区的意义和价值。《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ConventionConcrningIndigenousandTribalPeoplesinIndependentCountries,1989,ILOConvention169)是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rOrganization,ILO)在1989年6月27日通过的,该公约于1991年9月5日生效,是拉丁美洲国家签署。《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的目标是为了土著和部落民族成员平等享有所在国家的其他成员的权利,以及在尊重传统的同时,促进这些民族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充分实现。这个公约为土著人民争取更多的权利,包括土著和地方社区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等相关权利奠定了思想基础。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简称“贸发会议”),是一个成立于1964年12月的联合国常设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处理有关贸易与经济发展问题,宗旨是最大限度地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投资机会,并帮助它们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和在公平的基础上融入世界经济。中国于1972年加入,目前是贸发会议、贸发理事会以及所属各主要委员会的成员。于1999年9月13日至16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77国集团和中国第九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一个《马拉喀什宣言》(MarrakeshDeclaration),其中第17条声明中包括:“设法建立机制以均衡地保护生物资源,制定保护传统知识的纪律”。自2000年2月12日至19日在泰国曼谷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十届大会开始,传统知识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在其“行动计划”中第147条提及“考虑到《生物多样性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目标和条款,研究保护本地和土著社区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实践的方法,在研究和开发与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相关的技术方面增强合作”。2004年6月13日至18日在巴西圣保罗举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十一届大会。该次大会达成《圣保罗共识》(ConsensusofSaoPaulo),其中第68、88、101和第103条均涉及传统知识议题。2008年4月20日至25日在加纳阿克拉举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十二届大会,有一个“77国集团和中国在贸发十二大召开之际发表的部长宣言”。其中第18、60、86和第105条也涉及传统知识议题。与世界贸易组织相比,联合国贸发会议明显倾向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地方社区的权利。但是贸发会议对于传统知识本身的接纳也是一个逐步的过程,直至2008年的大会,才明确提出惠益分享的要求。传统知识的议题并未在贸发会议中有实质性的突破。联合国教育、科学与文化组织于2003年11月3日在第32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5年10月20日在第33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国于2004年8月28日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6年12月29日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这些公约对传统知识以消极保护为主。联合国大会在2007年9月13日通过了《土著人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ontheRightsofIndigenousPeoples),中国投票支持该宣言。该宣言共46条,内容涉及土著人民享有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内容全面的保护土著人民权利的人权文书,其对集体人权的强调在国际人权法上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该宣言的通过清楚地表明了国际社会将致力于保护土著人民的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而这些权利与传统知识具有一定关系。在《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的序言中提及“认识到尊重土著知识、文化和传统习惯,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和公平的发展,并有助于妥善管理环境”。具体内容在宣言的第11、24、26、27和第31条中都有详细的规定。这个宣言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宣言类似之处在于关注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但是并没有具体的方案或者惠益分享要求。
3中国的处境、对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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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绿地 生物多样性 生态系统
一、城市绿地生物多样性的概念
城市绿地也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城市绿地,指面积较小、设施较少或没有设施的绿化地段。广义的城市绿地,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种绿地。一般来说包括六大类型:公共绿地,即各种公园、游憩林荫带;居住区绿地;交通绿地;附属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位于市内或城郊的风景区绿地,即风景游览区、休养区、疗养区等。
199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给出了生物多样性一个较为简单的定义: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和她们组成的系统的总体多样性和变异性。按照生命组建层次分为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多样性。
二、城市绿地多样性建设中人的认识误区
(一)生物多样性高不一定表示生态系统最稳定。
在城市建设中,我们注意到很多的设计都很重视增加绿地植物的多样性,尽可能栽种多种植物期望获得稳定的生态功能。而从生态系统的角度来看,物种多样性并不一定代表生态系统稳定,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是靠构成生态系统的各个成分之间以及它们与生存环境之间形成的复杂关系来维持的,更主要的是要有相互协调的关系。比如,我们只引进种类繁多的植物,而不适当放生一些鸟类,那么这些植物很可能被病虫害所毁。
(二)生物多样性高不一定表示生态系统最高效。
除了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我们还应该注意生态系统的高效性,很多人认为生物多样性就表示生态系统最高效,其实不然,生态系统的高效性,主要取决于物种能否发挥其最大的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如一些城市的商业区、住宅区绿化很好,但是在工矿区绿化极低,或者一些吸附灰尘能力极强的植物,如大叶黄杨等植物种在了住宅区,在工矿区只是种植一些松柏树等,这些植物没有处在能发挥最大作用的地方,这样的生态系统当然不是最高效的生态系统。
(三)生物多样性高也可能意味着生境破碎化。
生物多样性高也可能意味着生境的破碎化,这种破碎化可以分成显性破碎化和隐性破碎化两个方面:一、显性破碎化。我们很多城市绿化面积很大,但是在实地观察中我们发现,城市中的绿地被人工建筑不断挤占和分割,没有连接性,单个的空间很小。二、隐性破碎化。这是在显性破碎化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深层次的生境破碎化。在显性破碎化的条件下,绿地被分割成许多小块,许多动、植物需要的生存环境遭到隔离,即虽然整个城市范围内的绿地面积很大,但对于某种特定的生物来说,它能够生活的绿地相对面积很少或处于被其他地类和植被类型隔离的状态,使它的栖息环境和迁移通道受到破坏。
(四)引种热情高,忽视本土优良树种。
增加生物多样性的主要途径是大量引进外地园林植物,这是最基本的措施,也是最容易的途径。但是从效果来看,“外来客”并不一定能适合本地的气候条件,有些引进的树种虽然在人们的管理下可以活着,但是并不繁荣,已经失去了作为绿地的生态功能,这与城市绿地多样性建设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更有甚者,盲目引进外来物种可能会造成外来物种入侵。
三、提高人们对城市生物多样性认识的措施
(一)加强公民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公民是城市绿地的使用者,也可以说是绿地的消费者,加强公民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公民在日常行为中,会减少对绿地的破坏,其次,公民会自觉参与到对绿地的保护中来。方式可包括:发行相关知识手册;编制有关百科知识丛书,也可以通过网络、社区及公共场所的宣传橱窗、新闻栏等宣传。
(二)鼓励公民参与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建设上来。
保护和建设生物多样性的关键在于公民的支持,公民每天都在使用绿地,鼓励公民参与到保护和建设绿地的工作上来,不仅可以对绿地实施更好的保护,同时可以集思广益,对绿地进行更好的优化和改良,并提高公众对政府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相关政策的落实。公众参与的内容主要包括:为城市的绿地规化制定提供建议;对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进行监督;鼓励公民参加绿地建设的志愿者活动等。
(三)在栽种和管理方面多加研究。
城市绿地生长受到高强度的人为因素干扰,受人为的控制和影响较大,如城市混凝土地面不透水而造成的土壤干旱,“热岛”效应、城市污染等等,因此,城市绿地多样性植物在栽种和管理上相对复杂,在栽种上选择适宜植物生长的环境和土壤,推广人工介质为基础的种植土。在管理上一定要重视,不能重栽轻养,在管理上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对植物的生长速度、生长状态一定要时时观察,这样就做到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也可以了解到该种植物的生长特性、该种植物是否符合本地气候等,记录下来,为以后提供参考。
当前,在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对建设城市绿地生物多样性的工作可与我国当前的生态文明建设互相促进,一方面,城市绿地生物多样性的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教育与行动可以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意识,对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促进作用。提高公民在城市绿地生物多样性建设方面的认识,凸显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理念,不仅有利于城市环境的美化,更有利于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实施以及和谐社会的实现。
参考文献:
[1]于元飞,于仲华.城市绿化中的生物多样性[J].工程技术.
关于生物多样性的知识范文3
淮河源位于河南省南部,行政区划包括河南省信阳市10个县(区)和南阳市桐柏县,面积21109平方公里,人口830万人,属于我国欠发达地区,也是中国南北过渡地带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被誉为天然的物种“基因库”。2001年11月国家环保部将该地区所属国土面积作为“南水北调”重要水源区,批准为淮河源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试点,加强对该区域水资源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多样的生物物种为淮河源提供了丰富的旅游资源。以此为依托,20世纪90年代以来淮河源各级政府大力推进旅游业发展。截止到目前,已审批和备案景区31家。其中,4A级景区5家,3A级景区13家,2A景区3家;国家森林公园5个,国家地质公园1个,国家自然保护区5个,省级以上水利风景区6个,省级湿地2个;已发展星级饭店25家,旅行社37家,农家宾馆600余家,旅游床位近2万张。旅游产品结构已从单一的观光旅游发展成为生态观光游、红色圣地游、休闲度假游、寻根谒祖游、宗教文化游、茶乡风情游、体育健身游、民俗文化游、工农业游等多种特色旅游相互促进的格局,形成了“红”、“绿”两大旅游品牌和十二条精品旅游线路。“十一五”期间,该地区旅游业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2010年共接待国内外游客790.8万人次,旅游总收入16.1亿元[1]。然而,快速发展的旅游业对淮河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冲击,这种局面如果不加控制,既会妨碍淮河源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也会影响《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目标的实现。基于此,本文将全面剖析淮河源旅游产业发展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不利影响的表现、成因及其对策,试图为促进旅游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制定提供借鉴与参考。
2淮河源旅游产业发展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不利影响淮河源快速发展的旅游业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较好的物质条件,但旅游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也随处可见。
2.1新的景区(点)、旅游项目与旅游线路等基础设施的大量建设破坏了动植物的生存环境近年来,淮河源各县区在促进旅游业发展过程中都热衷于建设新的旅游景点、开发新的旅游项目、完善景区交通网络。相关项目的大量建设在增加旅游区的游览内容、吸引游客、延长游览时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但也会对生态功能与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一是扩大了游客的活动范围,增加了对生态系统的干扰。调查发现,淮河源多数旅游线路上的植被都遭到了游客不同程度的践踏,导致地表、土壤板结、降水难以下渗、地表径流增加,出现水土流失。二是随着景区交通网络的逐步完善,不少天然生态系统被旅游线路分割,动物的日常交流受到了极大的干扰。三是新的旅游项目与基础设施的建设既破坏了地表植被,增加了滑坡风险,也产生了巨大的噪音,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野生动物的正常繁殖[2]。
2.2科普教学游与生态景观游使生物物种趋向单一首先是科普教学游。淮河源的鸡公山、董寨、连康山、金刚台等国家自然保护区由于地处我国南北过渡地带,物种多样性特点明显,加之环境优美、交通方便,一直以来就是河南及周边地区许多大中专院校相关专业的教学实习基地之一。然而,在实习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采集动植物标本,由于相同专业采集的标本种类基本一致,且相当一部分又属于稀缺或濒危物种,周期性的、高强度的标本采集必然会导致一些物种数量下降甚至灭绝。其次是生态景观游。淮河源具有丰富的山水资源,发展生态景观游是其一大优势,这方面最为典型的则是以茶叶景观型种植业为基础的生态景观游。信阳毛尖是全国十大名茶之一,浉河区、新县、光山是信阳茶的主产地,茶叶种植、加工与销售不仅成为各县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且还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促进了农业增收、农民致富,因此淮河源各县区一向把发展茶叶等景观型种植业作为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内容。然而,在景观型种植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对农林产量的片面追求,导致种植种类单一化,生物多样性降低。
2.3旅游特色产品开发客观上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构成了威胁为了拉长旅游产业链条,淮河源各县区鼓励对山野菜、根雕、奇石、花卉等特色产品进行开发,促使人们对植被、岩石等的无序采挖,客观上破坏了动植物的生长环境,进而导致生物多样性下降。淮河源经济发展水平还很低,特别是在各级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更低,为了增加收入,当地不少居民在农闲时节,会采挖药材、珍稀花卉、根雕材料、食用菌等。当然,游客在旅游活动过程中也有类似行为。随着交通线路向景区(点)腹地的延伸,居民与游客的采挖范围随之向深山区扩展,导致一些植物数量明显下降,这其中既有名贵花卉兰草,也有普通花卉金银花、映山红(杜鹃)等,还有冬春季竹笋等食用植物。
2.4“吃”使得一些生物物种的数量明显下降甚至濒临灭绝“吃”是旅游业六大要素之首。由于饮食习惯与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具有区域特色的餐饮一直以来就是淮河源旅游业的重要吸引物之一。调查发现,在主要景区(点)沿线,相当一部分饭店(尤其是农家饭店)都把野生动植物作为特色菜与招牌菜以吸引游客。尽管大部分经营户明知滥采滥杀是禁止的,但在利益驱动与缺乏监管的情形下,均愿意提供游客需要的野生动植物菜品。在随机调查统计的12家农家饭店中,有9家表示可以提供野生动植物食品。其中,9家均可提供野猪肉、野兔肉、冬春季竹笋、食用菌、山野菜,5家除此之外还可提供野鸡,3家可提供野羊、山蛇等。对野生植物资源的过度采挖、对野生动物的大量捕杀,不同程度地破坏了生境,致使部分物种数量大幅下降,生物多样性受到极大的挑战。据经营户反映,除野猪肉、野兔肉比较充裕外,其他的动植物如野鸡、野羊、山蛇、山野菜已经越来越少见。2.5旅游污染导致生态环境质量下降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污水、垃圾、固体废弃物的任意排放影响了淮河源景区(点)的生态环境质量。一是随着近几年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在各个景区(点)及通往景区(点)道路沿线的大量宾馆、农家饭店的生活污水基本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就直接或间接排入河道,导致水体出现富营养化,水质下降,由此引起的局部植被、树木枯死和濒危现象十分普遍。此外,随着景观型种植园规模的扩大,对产量的追求所引起的农药与化肥的普遍使用,也是造成水质下降的重要原因。二是废弃物随意丢弃,造成环境污染:游客乱抛乱撒的塑料制品,在自然条件下难以降解,直接干扰了土壤微生物的正常活动;酸性饮料残液会改变土壤酸碱原有状态,从而对植物生长构成不利影响。固体废弃物与水污染构成了威胁淮河源生态环境安全的两大潜在因素。
3淮河源旅游产业发展威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成因
3.1法规制度不健全,制约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一是缺乏国家层面的生态旅游战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主体区域是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只应发展生态旅游。然而,随着生态旅游热的兴起,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同时,国家生态旅游战略规划尚未制订,导致自然保护区的旅游活动与管理无章可循,严重制约了生物多样性保护[3]。二是缺乏管理层面的协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采取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环保、林业、农业、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都对自然保护区负有监管职责,不同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与办法不尽相同。由于存在利益冲突又缺乏协调,往往使得一些区域拥有多个“头衔”,比如既是自然保护区,同时又是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与森林公园,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各行政主管部门不以自然保护为第一原则,而是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管理。
3.2缺乏科学的生态旅游规划与专业管理人员一是生态旅游活动的开展缺乏科学的规划指导。淮河源各自然保护区要么没有生态旅游规划,要么规划内容不当,表现为普遍侧重旅游项目开发与基础设施建设,而较少考虑生态功能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从而完全背离了生态旅游的内在要求,也给管理留下很大隐患。二是缺乏高素质专业管理人员。管理者自身素质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能否实现旅游产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协调发展。调查显示,淮河源自然保护区管理者,大部分都没有接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本科学历以上的管理人员更少,具有生态、旅游、环境、林业、资源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业人才更是严重不足。许多旅游管理人员没有接受过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导致资源管理与生态保护意识薄弱,这种情况大大制约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3.3缺乏有效的社区参与机制与旅游收益转化机制一是社区参与不够。淮河源各景区的旅游活动基本都以自身利益为中心,很少考虑当地农民经济利益,社区民众不能从旅游业中获得收益。作为旅游管理者既没有培训当地民众,也没有根据旅游业的发展开发相应的社区发展项目,致使社区没有得到发展,社区民众对旅游的支持力度不高,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极为不利。虽然也有少数景区的生态旅游与社区存在一定程度的互动,但社区参与规模小、层次低,获益不高。这种情况必然难以消除社区民众对区内自然资源的依赖,资源破坏现象难以避免。二是旅游经营收益不能转化为保护成本。虽然淮河源近年来的旅游收入快速增加,但由于转化机制缺失,保护区并没有从旅游活动经营中同步受益;与此同时,由于旅游活动的环境影响增加,保护区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资金来保护生态环境[3]。
3.4科普宣教功能不足,公众的环保意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不相适应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对公众进行环境教育。淮河源旅游业发展中的科普宣教手段单一、覆盖面窄,效果差。此外,大部分导游未接受过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不能有效给予游客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引导和教育。笔者在淮河源董寨国家鸟类自然保护区的两个村庄随机调查了20位村民,其中居然有13位不认识被称为“国际保护鸟”的朱鹮。同时,缺乏对游客行为的限制和管理。调查显示,大部分旅游者的生态保护意识不高,给保护区的管理带来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制订详尽的游客行为管理规范,然而淮河源开展旅游活动的保护区在这方面还基本属于空白,也没有专门的生态旅游管理人员。生态宣教不到位,势必导致游客环保意识不强,破坏生物多样性的现象也就难以避免。
3.5部分旅游发展政策不合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相矛盾为了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淮河源各县区制定的一些旅游发展政策客观上不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比较典型的是突出旅游行政部门主导地位的政策。比如,“财政、税务、交通、建设、林业、水利、国土、文化、宗教、环保等部门必须配合旅游行政部门,各部门涉及旅游方面的工作,要事先征求旅游行政部门的意见”,以及大型旅游项目“放宽准入,允许企业边施工、边申报”等,这就使得其他部门在旅游活动中处于从属地位,大大削弱了其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监管职责[4]。此外,为了开拓更大的市场,淮河源各县区在政策与规划中都明确把具有地方特色的奇石、根雕、花卉、野菜等作为旅游特色商品或旅游特色餐饮食品进行开发。显然,这些政策容易诱使人们对植被与岩石无序采挖,从而导致生物多样性降低。
3.6旅游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评价严重不足要有效规避旅游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就必须科学开展旅游活动的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在淮河源,关于这方面的工作还非常薄弱,部分旅游规划环评报告中虽然考虑到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但多限于简单的定性描述而非动态预测分析。其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同其他地方一样,淮河源生物物种资源家底不清,对受影响物种的数量、空间分布、生理习性、行为习性等缺乏足够的了解;二是由于物种具有典型的区域差异性和动态变化性,加之影响因素众多,导致很难全面把握评价的内容;三是就评价技术而言,目前的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更多地以类比、对比、专家咨询等传统的评价方法为主,而生态机制分析法、基于GIS的图形叠置法、专家决策系统、生态系统稀有性评价方法和生境(群落)法等新方法的运用还很欠缺[5]。
4促进淮河源旅游产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发展的建议
4.1明确区域功能,在全部生态旅游地发展生态旅游按照人类干扰程度、基底成分、尺度和景观功能等方面进行划分,旅游地可以划分为生态旅游地与非生态旅游地。生态旅游地指具有生态旅游特质和功能,未受或较少受人类干扰破坏,以自然景观要素为主的宏观景观地域,是开展生态旅游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6]。根据生态旅游地的内涵,淮河源的南湾、黄柏山、金兰山等国家森林公园,鸡公山、淮源、连康山、董寨等国家自然保护区,南湾湖、香山湖、鲇鱼山水库、龙山湖、泼河水库、北湖等国家级水利风景区,金刚台国家地质公园,两河口湿地、淮南湿地等省级湿地都属于生态旅游地。为了真正实现淮河源旅游产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发展,应当在上述全部生态旅游地开展生态旅游,在非生态旅游地开展自然旅游(也可开展生态旅游),这样既可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又可满足不同旅游者对不同旅游类型的需求,从而全面促进淮河源旅游产业发展。这当中要把握三个关键点:一是在生态旅游区严格开展生态旅游,杜绝以生态旅游之名行自然旅游之实的行为出现。二是对已开展旅游的生态旅游地进行全面评估,取消或停止使用不符合生态旅游规范的旅游项目、旅游线路;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基础设施进行拆除或搬迁(如,南湾湖岛屿上及沿湖修建的饭店等);对传统设施进行改造,逐步实现生态化;在地表恢复植被,在旅游旺季对旅游流量进行控制。三是在尚未开展旅游或旅游刚刚起步的生态旅游地(如两河口湿地、淮南湿地等),严格按照生态旅游开发的程序与内容予以规划,条件不具备的暂不开发,条件具备的也要有序推进。
4.2加强旅游活动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宣教要有步骤地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宣教。一是对淮河源生态旅游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具备科学管理的知识与能力;二是对自然保护区周边的社区居民进行教育,使其懂得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关系,从而自觉保护生物多样性;三是加强导游的专业知识学习,使其掌握旅游产业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互关系,从而能在具体工作中把相关知识传递给广大游客与社区居民;四是及时教育游客。要充分利用宣传牌、宣传手册、标本陈列室、警示语、野生动物放生等手段营造浓厚的环境教育氛围,让旅游活动真正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教育的大课堂,从而提高游客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4.3持续发展生态旅游地周边社区经济只有生态旅游地周边社区经济得到了较好的发展,淮河源生物多样性保护才有了坚实的社区基础。在具体实践中,一是要充分利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为了保护发展中国家大江大河源头生物多样性而援助的资金,以项目带动的形式促进社区经济发展;二是要承认资源有价,鼓励社区以资源入股的方式间接参与生态旅游开发,从而增加社区居民经济收入;三是要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确保旅游收益的大部分能够回报给当地社区,补偿社区参与生态旅游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利益受损;四是提高社区居民的旅游参与,要求旅游开发投资企业尽可能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并把多数就业机会留在当地,从而使社区居民能以不同的方式参与到旅游业发展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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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工具主义;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传统文艺表达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广泛地参与国际经济交流,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其重要性。上至政府层面,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与我国的元首会晤中,知识产权保护总是备受关注的议题。下至企业层面,以3c和6c专利联盟向dvd生产商征收专利使用费为代表,我国企业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为应对后trips时代的知识产权格局,我国政府审时度势,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订工作。本文就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提出几点意见,供政府和学界参考。
一、以工具主义的知识产权观为指导
制定知识产权战略,首先应对知识产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有自然法权和工具主义两种不同的哲学观。自然法权的法哲学模式,承袭法哲学家关于一般财产权的论述,从劳动或人格的角度立论,论证知识产权伦理上的正当理据。其要旨在于确立知识产权的自然权利地位,认为知识产权合乎自然理性,具有不可剥夺的属性。依照这种观点,知识产权即是一种伦理上的善,其正当性具有先验的品格,具有某种天赋人权的特征。而工具主义的知识产权观,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国家政策工具,其价值视是否有利于国家利益或阶层利益而定。如果知识产权制度能增进社会福利,实现特定的功利目标,则为善的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性;否则,就是“恶法”。换言之,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应完全以自己的国家利益或阶层利益为导向。
在国际知识产权谈判中,西方发达国家总是强调知识产权的劳动价值属性或人格关联性,有意无意地推广自然法权的知识产权观念。如微软,为保障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以“知识产权海盗”比喻一些侵权行为,在伦理上丑化发展中国家形象。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政府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保护其既有优势的知识产权,维护其国家或产业集团的经济利益。
我们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应坚持工具主义的知识产权哲学观念,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实现民族复兴、增进社会福利的一种系统化的政策手段。要对知识产权有个“去魅”的过程,注意西方国家在知识产权上的双重标准,警惕西方国家采用外交、法律等手段把不合理的义务加诸于我。同时我们要采取“适度保护”的原则,在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前提下,摈弃那种知识产权保护越高越好的看法。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以有利于维护本国产业利益、消费者利益,有利于提升我国核心竞争力为依归,制订能平衡各关联方权益的均衡的知识产权法律。
二、坚持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地位
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最终的动力来源于企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需求。政府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包办一切。
笔者认为,应坚持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地位。怎样激发我国企业、学校、科研院所乃至个人等知识生产主体在发明创造、作品创作、品牌培育上的积极性,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目标。如果不能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必然损伤知识生产的积极性。为此应对具体的司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进行调整,使之能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也避免给外国以批评的口实。政府的作用,不是越俎代庖,替代企业去做知识产权工作,而是引导和服务。具体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制订和修改法律,提供制度供给,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保障;二是采取措施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三是信息服务,为企业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努力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四是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升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企业、科研院所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五是通过高校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知识产权战略有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不同的层面。宏观层面有中央政府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微观层面各企业可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中观层面各地方区域,一省或者一市,可以制订各自的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各司其职,三个层面的战略相互补充,协调一致,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建设得到切实推进。
三、注意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
关于生物多样性的知识范文5
但实际上,直到两个多世纪后的今天,我们依然只能弄清庞大生物体系中极其微小的一部分。迄今为止,人类所发现的生物物种数量约为190万种,而据估计,所有已知和未知的生物加在一起,其真实的物种数量至少是目前人类所知数量的4倍,甚至更多。
以真菌为例,目前已知的数量约为10万种,但据科学家估计,目前自然界中存在的真菌总数至少为150万种;目前已被记录过的线虫为2.5万种,而自然界中真实存在的线虫种类估计约有50万种;昆虫是地球上种类最多的物种,目前已发现的种类约为100万种,但真实存在的昆虫种类估计至少为400万种。
蚂蚁的存在就是一个非常具有启示意义的例子,这种高度社会化的小虫占据了昆虫总数的几乎三分之一,而相较其他昆虫,科学家对蚂蚁的研究可以算是非常透彻了,目前总共发现了大约1.2万多种蚂蚁,但可以肯定的是,自然界中真实存在的蚂蚁种类,要比这个数字高出二至三倍。在过去一次针对美洲大陆大头蚁的研究中,科学家一共发现了624种大头蚁,其中344种为新种类,而随着研究范围的扩大,我们有理由相信,还有更多的大头蚁新种类将会被不断发现,这也从侧面说明了:记录生物多样性的具体数量,任重而道远。
随着生物分类学家不断深入微小无脊椎动物、原生动物和真菌的世界,我们相信,人类发现的生物种类的数量将会快速增长,因为一些未知的物种可能由于地理分布上存在季节性和限制性的特点,过去一直未曾被人类发现。
此外,我们还找到一些隐藏得很深的新物种,它们形成了一个遗传分化的群体,结构特征非常相近,以至于生物分类学家用传统分类方法根本无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只有对它们的DNA进行检测,才能分类。在这些分类范畴内,科学家还找到很多新种类的蚂蚁,它们或生活在悬崖峭壁的隙缝中,或生活在深层土壤中,或极其罕见地以群居寄生虫的方式,生活在其他物种的巢穴中……
一些体型较大的生物,尤其是哺乳类、鸟类和开花植物,貌似全部种类都被人类发现了,但我们不要被这种假象所误导。自林奈引入“双名法”之后,关于较大生物的研究一直是科学家和业余爱好者的关注焦点,相反他们对那些种类庞杂的较小生物体却缺乏应有的关注度,对其研究的程度和广度还远远不够。
对于细菌和古生菌的分类研究,也面临着相同的窘境,迄今为止,人类已知的细菌种类约有1万种,但在生活中,我们在一克富营养的土壤中就能得到5000种细菌,其中大部分还是科学界完全不知道的,而1吨土壤中的细菌种类可以达到上百万种之多。据科学家的对海洋生物做的普查报告预计,微生物占据了海洋生物总量的90%,其中仅细菌就达到了2000万种,如果我们再将病毒也列入统计范畴,那么整个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总量将呈指数级倍增。
或许有人会问,你说的这些都很有道理,可是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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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人口不断的增长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它的开发强度日益增强,不少地区已呈现资源枯竭和生境退化的趋势,难以再承受下去来满足人类的要求,因此,实施生态发展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就成为一项急迫的任务[1-3]。众多的国际生态公约就是在这种背景条件下产生的,它们的主要目的在于指导人们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安排和限制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以维护子孙后代的利益。这些被称为是法律旗帜的各种公约都不是单纯由法学家们单独完成的,必需要广泛征询涉及自然保护的专业人士的意见,总结自然保护第一线从事实际工作的人们以及生产战线上广大公众的经验教训,才可能制定这些涉及全社会利益的许多规定。本文就拟简要地探讨一下它们的意义和作用,以期我国能完善和健全有关自然保护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法律体系,来适应已踏入生态发展文明时代门槛的迫切要求。
1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既是生物之间以及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复杂相互关系的体现,也是生物资源丰富多彩的标志。它是对自然界生态平衡基本规律的一个简明科学概括,也是衡量生态发展是否合乎客观规律的主要尺码。一个区域保持得是否完整在很大的程度上要以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是否合理来决定。因此,它的保护对象是全方位的,要从物种及其遗传资源、生态系统和景观多样性各个方面着手。这个公约不仅阐述了防止物种灭绝和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的问题,也强调要关注人类发展的目标和策略。它提出要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持续利用和利益公平分享三者密切结合来考虑工作,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实践证明,缺乏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工作就难以持续下去。它要求各缔约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己要求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对生物多样性的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和离体保存作出全面的安排。“公约”经过多年的讨论和多次的修改,1992年6月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签署,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这说明世界人民终于认识了由于人类本身的管理失误所造成的地球生境退化、资源枯竭所带来的灾难,决心采取共同行动制定有约束力的并起综合作用的国际公约。现在,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已成为各个国家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可以看出,”公约并不是一纸空文,但与其说是一次性产物,不如把它看为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许多问题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例如1.如何做好野生物种种群和被传统农业与本地人民广泛应用的物种及其变异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问题,2.发达国家如何落实支援发展中国家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责任;3.如何通过技术转让和交流实施生物多样性有效保护和持续利用的战略;4.生物资源利用者如何落实酬报各地从事保护工作者和提供传统利用知识人们的责任。这些问题虽经多次讨论,但不易取得协议。
我国于1993年1月7日作为第7个国家正式批准加入“公约”,由环境保护部牵头组成国家履约协调组,统一规划各项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可见国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视和认真态度。许多学术单位建立了生物多样性委员会、研究机构来规划研究和宣教事宜;还出现了非政府组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基金会”,它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公众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10多年来完成了大量工作,除了按“公约”规定完成必需做的基本项目,例如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中国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外,还出版了系列丛书和许多研究报告。建立了许多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和离体保存实体。主要经验有下列三点:1.保护和发展必需密切结合,利益公平分享是关键;2.统一协调分散管理的方针是正确的,但需要进一步完善;3.基础性和综合性研究不断加强,才能不断向前发展。在2010年国际生物多样性年期间,国家颁布了新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2011-2030),”明确今后20年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并将之看为是维护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保障的大事。因为,当前资源过度利用、工程建设与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问题并未解决,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的状态一时难以解除。它要求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基本体系,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国家和地方计划;开展重点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研究,评估、监测、人才培训和能力建设,加强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和离体保存,例如保护区、动物园、植物园和种质基因库的建设和完善,把保护和发展密切结合;重视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外来入侵物种的蔓延和完善,完善群众参与和深化国际合作等方面工作[4-8]。
2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关于改变了遗传性质的活有机体跨境转移的一个协议,它旨在充分确保它们的转移、处理和使用。它的文本由生物多样性缔约国会议来讨论和确定,已有100个以上缔约国批准,于2003年9月11日正式生效。所以,可以说,它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一个议定书。文本中详细论述了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凭借现在生物技术所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变了遗传性质的活有机体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这意味着,已改变了遗传性质的活有机体从一个国家跨境转移必需符合议定书的规定,出口者必需提供充足资料使进口者能做出知情决定,确保所有货运有议定书要求的文件记录,即使进口者不是缔约国也要按议定书要求办理。我国于2005年4月27日批准了议定书,显示我国在执行国际条约和加强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承诺,并大大增强该议定书的份量。同时,制定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对国家生物安全管理政策体系、法规体系、转基因活有机体及其产品风险评估和管理技术准则、生物安全管理国家能力建设作了具体规定和说明。
3拉姆萨尔湿地公约
湿地是指内陆和海岸地带水深6m以下的水域、沼泽和草甸地带。这些地区是调节水分循环、维护水禽和水生生物生存的重要栖息地,具有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价值,但是长期以来,人们没有真正意识到这一点。随着经济的发展,大片湿地被改变为农地、养殖场甚至城镇,导致许多物种消失,常出现一雨便成灾的可怕事件,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为此,原亚洲湿地局、国际水禽与湿地研究局、美洲湿地局三个湿地组织合并为湿地国际,并在湿地公约的制定和技术支持中发挥了中坚作用,大大促进世界范围主要地区湿地和湿地物种现状的评估和研究,加强与政府和当地社区的合作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湿地公约于1971年2月2日在伊朗的拉姆萨尔签订,所以常称为拉姆萨尔湿地公约。它通过传播信息资料、提高公众意识、开展培训活动和在各地建立湿地管理项目、支持和促进区域和各国湿地保护和湿地资源持续利用和行动计划的制定等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各国凡是在生态学、生物学、湖沼学和水文学上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都可申请加入湿地公约所建立的国际湿地名录,加入国际湿地名录的湿地应建立保护区,加强对物种和栖息地的管理,管理好者可得到相应的奖励;反之会受到批评。中国加入湿地公约会后,认真履行缔约国的义务和责任,为了适应湿地保护形势发展的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湿地保护,1994年9月由林业部牵头联合17个部委制定一个广泛参与、切实可行、符合国际规范的“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确定了中国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内容、优先领域和项目,使之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以确保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进一步推动中国湿地保护事业的发展。许多科教部门建立了湿地研究中心,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出版了众多的专著和研究论文和报告[10]。迄今,我国已有37个湿地保护区分五批加入了国际湿地名录,并开展大量保护和持续利用的工作。#p#分页标题#e#
4世界遗产公约
世界遗产是指具有世界价值的独一元二的自然和文化区域以及许多非物质的文化和精神遗产,是各个国家精华中的精华。作为具有世界价值的自然和文化区域可从以下列几点来判断:(1)表征地球进化历史的主要阶段的典型代表或独特的地理景观类型;(2)表征具有重要意义的不断进化的生态过程或生物进化和人与环境相互影响的典型事例和杰出的代表;(3)具有极为特殊的自然风光和文化特色的区域;(4)具有世界价值的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或众多受威胁物种的栖息地。符合四个标准之一的区域可申请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包括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三类)。世界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拉姆萨尔湿地公约三者被认为是国际保护生境(栖息地)的三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是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通过制定,1978年正式生效。这说明大多数国家都认识到有责任来保护那些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区域,把它们看为是人类遗产的一部分。这是第一个认可和保护文化景点的国际法律条约,它把传统的文化生活方式和自然资源管理体系之间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拓宽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相互关系的思维,并制定协同计划来保护它们[11-14]。
随着我国经济多年的持续增长,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并深深体会到自然与现代化共存、经济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与文化多样性保护共存的伟大目标是实施可持续战略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这样,加入和认真实施世界遗产公约,建立比较完善的世界遗产地系统,就成为政府的一项必不可少的任务。许多省市建立了申报世界遗产办公室,促进自然保护、文化组织和文物系统各方面的专家认真考虑,提出具体的计划和方案。截至2010年底,我国已有自然遗产地8处、文化遗产地25处、自然与文化双遗产4处,还有文化景观3处,总共40处。现在打算申报的区域还有100多处,估计每年只有自然和文化遗产各1处获得批准。但是,人们已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不是为申报而申报,而是决心通过完善管理,争取支持,使之更加壮大,以适应社会、文化、经济迅速发展的要求,那时申报将是水到渠成之事。主管自然和文化遗产工作的分别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
值得指出的是,有悠久历史的全球农业系统,是人类长期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既有自然的成分,也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一部分。但是,人们在发掘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时,却忽略了这个方面,以致传统的农业耕作制度及其丰富多彩的传统优良品种的基因多样性在现代化过程中大量流失。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及时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于2003年建立了“世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系统中心”,旨在开展全球重要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以期建立一个全球共识的持续发展的动态系统,弥补了不足之处。我国浙田县的稻鱼共生系统被列为全球第一批五个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之一。其实,我国还有许多项目符合其标准,需要大力发掘、继承和发扬[15-18]。
5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与持续利用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只注意保护,不允许任何利用是不科学的,必然是行不通的;当然,过度的利用,不注意保护必然导致破坏。这个公约的目的就在于监测商业开发的主要物种,对一些已陷入受威胁状态的物种,通过贸易限制达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要求。这个公约1973年3月于美国华盛顿签订,1975年7月正式生效。它把控制贸易的物种划分为三类作为其附录,附录1是指那些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这些物种的对外贸易必需获得出口国科研机构认可,管理机构发放出口许可证,进口国也确认是如此才能进行;进口国将之再出口也照此办理。附录2是指那些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以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这些物种也必需得到出口国家科研机构的认可,管理机构发放出口许可证才能进行出口贸易。附录3是任何一个缔约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控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它缔约国合作管理贸易的那些物种;它们的出口贸易同样需要出口国管理机构发放出口许可证才能进行。前两类物种需经全体缔约国大会讨论通过,后一类物种只需各缔约国自己认定,报公约秘书处备案即可。附录中所列的物种是重点管理对象,但它们的地位不是永远不变的,而是要随其种群传播和消长而有所调整,所以需要对它们进行长期的研究和监测。这样,每一个缔约国都要建立专门的科学委员会和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来负责专司其事。前者负责研究确认各个种的基本情况,提出处理的意见;后者即专司具体管理业务,发放出口许可证。可以看出,这个公约不是要禁止野生动植物包括濒危物种及其衍生物的贸易,而是制定各种措施保证可持续贸易,不引起它们走向灭绝;目前,它已建立一个世界性的控制野生濒危物种及其衍生物的国际贸易系统,为物种的保护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1980年12月25日,我国提交参加“公约”的交存书,1981年4月“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1982年正式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办公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种科学委员会”,分别挂靠在国家林业局和中国科学院内,开展有效的研究和管理,成果垒垒。看来,大力培养熟悉“公约”的科研和管理人员,进一步弄清和宣传“公约”各条款的实质内容,加强对濒危野生物种的研究,提供其消长规律和具体情况,监测贸易现状,编制控制贸易的物种名录及其识别手册和图谱,制定合理开发利用的指标,提高进出口管理水平,防止过度开拓而造成物种灭绝应是一项长期的任务[19-20]。
6迁徙物种公约
物种的生存和分布不受边界的限制,特别是迁徙物种的生活周期可能遍历多个国家,但各国的保护和管理水平不尽相同,难免会遭受猎杀,因此必需通过国家政府间的共同努力来加以保护,既要保护物种本身,也要保护其栖息地。保护区在这些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个公约于1979年签订,1983年正式生效,100多个国家参与并共同关注这些独特物种种群的保护,效果明显。我国签署这个公约以后,许多保护区承担了这些迁徙物种的保护,无论在科研监测和合理利用方面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例如,山东长岛保护区累计环志各种候鸟128种21万多只,其中猛禽22种6万多只,占全国猛禽环志总量80%以上;回收国内外环志鸟231只,最长回收为8年,为鸟类迁徙规律与科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成绩明显[21]。由于“公约”所关注的物种独特,没有任何公约能代替其作用,实际上,它成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必要的补充和起具体的辅助作用。#p#分页标题#e#
7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这个公约是全球许多国家的政府为解决地球气候潜在变化可能引起的众多问题而联手进行的一项努力。它的一个重要概念在于集体执行“公约”所制定的各项规定。它于1992年5月9日在纽约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3年1月批准了这个公约,是最早的10个缔约方之一。“公约”要求所有缔约方在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注意减少和防止人为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开发、应用和推广;开展技术转让等各种合作,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和增强所有温室气体的吸收汇和储存库,例如不同类型的保护区等;在适应气候变化的情况下,制定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综合农业的发展、关注受干旱、荒漠化和洪涝影响地区的保护和恢复工作;在可行的范围内,将气候变化纳入相应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政策和行动,并采取适当的方法尽可能降低气候变化对经济、公共健康和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在京都议定书中为发达国家规定了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指标,使其CO2、CH4等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减排至少5%;同时,确定了“共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贸易“三种境外减排的灵活机制,使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这三种机制在境外取得减排限排的抵消额,从而以较低成本实现减排限排目标,缓解其国内减排限排压力。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是其义务的核心内容,要求采用由缔约方大会制定的可比方法编制人为引起的各种温室气体的源排放和汇清除的国家清单,发达国家必须为其提供相应的资金。但是,要真正的具体落实十分困难,许多会议都是在讨论这些问题的具体化,但都不能取得共识,需要更耐心地通过深入分拆,实事求是协调和合作共事地去解决。可以看出,制定减排限排温室气体目标是一个重要方面,而确定不同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和人工营造的方法来固碳的目标也是不能忽略的,两者是相互相成的[22]。
8防治荒漠化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