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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的作用范文1
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与否,不仅仅关系民居问题,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其大起大落都会对经济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现在,国家正在对商品房市场进行紧缩性调控,需要我们高度关注。
房地产投资、商品房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高,是能够反映经济发展趋势的先导性统计指标。我们利用我省2004年1月到2009年12月的相关经济月度指标进行时间序列分析(季节调整和移动平滑处理),并经过大量的相关系数计算,发现我省的商品房市场销售额与工业增加值、财政收入等指标高度(正向)相关,且具有4~5个月的超前期。也就是说,如果当月的商品房市场销售上升,那么4~5个月后财政收入和工业增加值等指标随之上升的可能性很大。反之亦然。因此,我省的商品房市场销售对国民经济运行有一定的“预警”作用。
我们把筛选出的几组经济指标进行相关分析后,将计算结果用下列的图表表示出来,并作如下分析:
1.商品房销售额与工业增加值
在图1中,横坐标表示时间(月,下同),纵坐标表示商品房销售额和工业增加值(亿元,下同)。从图1中可明显看出,商品房销售额是比工业增加值超前波动的。为了找出商品房销售额超前波动的时间,以及两者波动相关性的大小,我们计算两者的相关系数(详见表1),并绘制成图2。
在图2中,纵坐标表示商品房销售额与工业增加值的相关系数,横坐标表示商品房销售额超前波动(值为负时)、同步波动(值为0时)或滞后波动(值为正时)月数。当横坐标在-5时商品房销售额与工业增加值的相关度最高,即:当期的工业增加值与超前5个月的商品房销售额相关度最高(为0.8)。也就是说,如果当月商品房销售额上升了,5个月以后工业增加值随之上升的可能性大约是80%。
2.商品房销售与财政收入
在图3中,横坐标表示时间,纵坐标表示商品房销售额和财政收入。商品房销售额明显比财政收入超前波动。为了找出商品房销售额超前波动时间和波动的相关性大小,我们计算了两者的相关系数(详见表2),并绘制成图4。
同理,在图4中,纵坐标表示商品房销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相关度,横坐标的意义与图2相同。当横坐标在-4时商品房销售额与财政收入的相关度最高。即:当期的财政收入与超前4个月的商品房销售额相关度最高(为0.86)。就是说,如果当月商品房销售额上升,4个月以后地方财政收入随之上升的可能性大约是86%。
3.房地产对工业增加值和财政收入的影响机制
那么,商品房销售额是怎样影响工业增加值和财政收入的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再计算房地产投资与工业增加值的相关系数(详见表3),并绘制成图5 。
在图5中,纵坐标表示房地产投资与工业增加值的相关系数,横坐标的意义与图2相同。当横坐标在-3时房地产投资与工业增加值的相关度最大(为0.73),就是说,如果当月房地产投资上升,在3个月以后会拉动工业增加值上升。
我们分析房地产业拉动工业生产的主要原因,大体有三:第一,商品房销售上升,房地产市场前景看好,两个月后房地产投资开始增加,并在3个月后拉动工业生产上升。第二,房地产投资品的运输成本较高,本地工业有一定的价格优势,所以房地产投资对地方工业有较强的拉动作用。第三,如果房地产市场前景看好,与房地产业相关(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上游)行业的职工预期收入也会提高,并通过扩大消费拉动工业生产。
商品房销售带动财政收入的增加,大体也有三个原因:一是在房地产投资中有较大比例是向政府购买土地;二是商品房交易产生的税收;三是商品房销售拉动工业增加值增长,又进一步带动了税收增加。
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商品房销售额的上升固然会带动工业生产增长和财政增收,同时也会伴随着商品房价格的上涨(商品房销售额与商品房价格的同期相关度为0.88),如果价格上涨过快,就会形成市场泡沫,一旦社会资本支撑不住,市场必然垮塌,房地产业和宏观经济将受到重大损失。
目前,我国一线城市商品房销售开始萎缩,炒家也开始退市,其表现是一手房销售出现下降,价格有所松动;二手房供给大量增加。随着国家关于房地产的(财政和金融)紧缩政策逐步落实,一线城市房地产的泡沫将被部分(或全部)挤出,市场也会萎缩。与一线城市相比,我省房地产泡沫不大。但是,在紧缩政策、以及在房地产业者和消费者心理的影响下,我省房地产市场也会有一定程度的萎缩,需要未雨绸缪,从而保持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
4.建议:
(1)政府应该对房地产业的上游产业进行引导,目前不能按以往的规律盲目生产,以免产品积压。同时要利用现有资源开发新产品、开辟新市场。
(2)政府应该对房地产业进行引导,要按市场供求规律制定价格,目前不宜采取“价格联盟”,在市场萎缩时,谁先降价谁得利,“联盟”是非常不可靠的。
(3)政府也应该对消费者进行引导,不要对我省房地产泡沫估计过大,并等待泡沫破裂。
商品经济的作用范文2
关键词:刘诗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产权理论;现代财富观
中图分类号:F1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2)05-087-05
刘诗白教授是我国享有盛誉、功勋卓著的经济学大师。他长期从事经济学教育与研究工作,主要代表性论著有《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若干问题研究》、《社会主义所有制研究》、《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探索》、《产权新论》、《论体制创新》、《现代财富论》等等。刘诗白教授在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理论、市场经济理论、产权理论、体制转轨、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及现代财富理论等诸多领域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创新研究。
刘诗白教授的论著理论深邃系统、论述高屋建瓴、阐释植根实践。他的学术思想启发和教导了一批批中青年学子,培育了不少经济学骨干与精英。对刘诗白教授的学术思想与学术贡献难以用简短的文字进行归纳与凝练。我们在品读刘诗白教授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现代财富观和社会主义产权理论等学术论著的基础上,深刻地领悟到刘诗白教授无愧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产权理论与现代财富观的开拓大家。
一、刘诗白教授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创新性探索
刘诗白教授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研究方面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理论体系,独具特色,其创新观点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与高度认同,并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所佐证。
在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学界对商品经济的认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一些方面还存在较大分歧。但刘诗白教授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始终坚持历史地、客观地评价商品经济的历史作用,对商品经济的历史地位与功能进行科学解读。刘诗白教授指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以社会分工的存在为前提,同时,商品关系又通过促进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为促进生产社会化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杠杆。刘诗白教授认为,当代资本主义之所以还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与商品经济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息息相关。
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为什么要发展商品经济,刘诗白教授很早就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论证,并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商品经济的真知灼见,深化了我们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认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其一,发展商品经济的目的在于促进社会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刘诗白教授认为,在现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商品关系仍然是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分工与促进生产社会化的重要经济杠杆,一切摒弃商品关系而在非等价的实物交换或无偿的活动交换基础上建立普遍的社会劳动的联系的做法,都是不成功的。尤其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尚不发达,因此,必须根据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关系。刘诗白教授对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应与社会主义生产力相适应的论述,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其二,对于欠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发展商品经济更为必要。欠发达国家之所以在经济发展方面还十分落后,原因在于社会生产力的不发达。因此,刘诗白教授认为:需要城乡之间、工农之间更大规模的商品交换;需要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需要通过商品关系来发展专业化协作;需要发展商品化、社会化的生活服务事业;需要通过商品关系来发展科技文卫事业;需要通过商品关系促进国际经济联系。所以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推动社会分工和生产社会化的重要保证,是欠发达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经济赶超所必须历经的阶段。
在有关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研究中,刘诗白教授还以他敏锐而独到的眼光,创新性地提出了市场调节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起着基础性的配置作用。刘诗白教授指出,社会主义需要重视市场机制,社会主义的计划调节,不能脱离市场和市场机制。同时,他也认为,市场机制并非社会主义经济的唯一调节机制,不能因为强调市场而否认计划指导的作用,还必须发挥计划机制的调节作用,实行计划与市场相结合。他认为,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具有各自的特点,具有互不相同的和互不替代的功能,从而适用于不同的对象领域;人们应该按照社会主义经济的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状况和要求,分别采用与之相适应的调节形式,使计划机制的调节与市场机制的调节各得其所,互相配合,彼此补充,使二者的调控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不仅如此,刘诗白教授还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运行机制与运行体系的构建,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建设性贡献。即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兴未艾的今天看来,刘诗白教授的许多学术思想与学术观点,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商品经济的作用范文3
一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四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商品经济的作用范文4
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主观思想状态不无意义。恩格斯进一步指出:“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也同样必然使这种关系倒置过来。这种反映的发生过程,是活动者所意识不到的;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这样一来,一切都倒置过来了。而这种颠倒—它在被认清以前是构成我们称之为思想观点的东西的—又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种限度内改变它,我以为这是不言而喻的。”最后,我们还是引用恩格斯所举的、在民法中占有重要位置的继承权为例来说明民法与经济的关系。他说:“以家庭的同一发展阶段为前提的继承权的基础就是经济的。尽管如此,也很难证明:例如在英国立遗嘱的绝对自由,在法国对这种自由的严格限制,在一切细节上都只是出于经济的原因。但是二者都反过来对经济起着很大的作用,因为二者都对财产的分配有影响。”。由上述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对民法与经济的关系,是由静态关系到动态关系的认识。这一点很重要。某些机械地理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的认识,某些割裂民法与经济的联系,或者颠倒二者的关系,把法看成独立的内在之物的看法,都是不正确的。因此,恩格斯指出历史的发展是经济和法律(尾法当然占重要地位)、法律和其他上层建筑之间的交互作用的结果。法律的发展除了与经济和其他上层建筑的交互作用外,还必须保持自身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这个问题恩格斯在《致康?施米特的信》中已深入分析过,前已提及。所以,我们在弄清这些关系之后,也同时要看到民法的外部关系和作用,要研究民法自身运动的规律,兼及这些与外部的相互关系,才能对其本质与作用有较全面的认识。
一百年以前马克思、恩格斯从法的一般理论到民法理论,作出如上述的精辟论断,至今读起来犹觉获益非浅。究其原因,是他们并不仅就法律现象作出某种解释,而是对其本质和作用进行深入而透彻的考察和研究,找到了物质生活关系这一深刻的根源,又进一步从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作用,由静态分析到动态分析,从而能够系统而全面地给出法科学和民法科学的基本原理。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的国际社会已非百年前可比,各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历史状况也大大变化,法科学包括民法科学也有所发展;但是,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揭示了民法的本质和作用;所以在当今时代用以考察和研究民法问题仍不失为有力的工具。在西方社会,长期以来形形的法学理论和学说都没能完满解释法的本质和作用,当然也没法对民法间题作出任何说明。诸如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然而并没能从根本上说明法与社会生活的深刻联系和相互影响,表面的、片断的理解最终要导致不正确的结论。至于象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继承黑格尔关于法是文明现象的观点,提出法律准则是根据不同时间、地点的文明条件确定的;心理法学派将法的基础最终归结为心理因素,则是走得更远了。古典自然法学派从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去强调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等等,则纯粹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说教,披上“学说”外衣而已。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专门就民法理论写过着作,上述基本原理大都散见于一些论文中,但是,并不失其理论的完整性。如果对之进行一番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这些基本原理豁然可见。本文仅作些初步探讨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对民法的本质和作用等的论述,至今仍有现实意义。长期以来,人们对传统民法的认识停留在固定的观念上,马克思、恩格斯对罗马法的评价着重在它促进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有的立法者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一般到特殊、从共性到个性对民法的把握成功地起到发展生产的作用,这丝毫不意味着主张墨守成规,这和人文主义法学派认为罗马法的人类法律的基本渊源毫无共同之处。我国近十年民法理论研究较为活跃,注意到了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但也受到某些机械观念的影响。民法理论并不限于经典作家对民法的直接论述,而应包括他们对商品经济的有关论述,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正确掌握民法的某些基本原理。马克思曾经指出,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畴,还是根本不能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不同特征,也不能对这些生产方式作出判断。要使民法促进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发展,就要知道民法共有的、抽象的范畴,也要知道特殊的、具体的范畴。所以,我们应开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民法表现形式,要借鉴有用的经验也不能囿于陈规。在民法与经济法的划分与关系上花太大力气,甚至把两者对立起来,只能妨碍各自的发展。现在有了《民法通则》,但它不是民法的唯一表现形式,某些配套法规尚胭如,这使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造成一些困难。例如,对民事主体(经济法律关系本质上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作为法人的公司就必须有公司法,但却迟迟未出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也制定得太晚,虽然在此之前有过一些工商企业和公司的管理规定,但都不过是解决登记程序而已。然而实体规定一什么是公司、应具备什么设立条件,其组织、营运、解散等等却没有,只有登记程序规定是不能遏止种种不合法公司的。当前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要用行政命令,也要用法律形式,尤其不应忽视民法形式,当然也不排斥行政、经济法律形式。近几年国家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通知或指示已不只一次,为什么仍未收效?无法可依,尤其是民法形式的忽视,是原因之一。如果不加快公司立法,五花八门的所谓公司、行政性公司和劣质公司还会变相出现。会司立法使它能在经济活动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出现,促进其积极作用而限制其消极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在关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问题上,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似较易被理解,而同时调整某些非商品经济关系,曾不被人理解。殊不知民法同时调整某些非商品经济关系并非缺点,而是它的优点,结合调整方法,正是注意到两种关系的有机联系,从对财产关系的调整出发,可使和谐一致。因为经济关系最终要落到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上。
所以,恩格斯以继承权为例,指出像遗嘱的立法方式即使有绝对自由和严格限制的区别,却都因其对财产分配有影响而反过来对经济起到作用。众所周知,封建土地所有制上产生的继承制度对该所有制的作用是显然的。拘泥于法的部门划分或法的调整对象的绝对单一化而忘却法的目的和作用,就可能贬低民法的作用,不能有效地开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民法表现形式。民法对经济关系的反作用也不容忽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注意到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而未充分认识民法对之的调整作用,尤其是对民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方法(作用方式)。这指的是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民法可以其特有的调整方法从另一个方面对经济关系调整,以与经济法协调;一是民法对非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由于其与商品经济关系的有机联系而在调整经济关系上达到和谐一致”。前者必须完善民事基本法规,不能满足于现有的《民法通则》,同时应重视配套法规。例如民法上担保法律制度对商事活动或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已不能满足现实要求。有关的基本规定仅见于《民法通则》的个别条文,巫应有专门法规以便为经济法中的特别规定提供基础。例如,国际惯例中担保贷款采持续性担保(ContinuingGuarantee),在不超过担保额度和期限的条件下,主合同(原合问,变更不必一一经担保人同意,这既为商业活动提供迅速方便又不失担保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直到前年仍规定值权人与债务人“如未经担保人同意修改原合同,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自行解除”,未能区分民事与商事的不同特点,原因之一在于民法特有的对经济作用未能在立法上得到体现。后者必须来个观念上的改变,即认为民事仅仅是涉及个人利益的问题。即以婚姻家庭的法律调整状况来说,几年来出现的“第三者插足”现象,其对社会的、经济的、秩序的影响,虽说是潜在的、间接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在运用民法的反作用原理时要兼顾及这二个方面。公司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出现使得近代商品经济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发展,法律给以承认而规范之,使它发挥积极作用而限制其消极作用。在西方国家是通过被视为民法特别法或商法的公司法来实现的。这是例证。关于反作用的方式,恩格斯已指出三种情况,第三种方式可能产生第一或第二两种效果之一。这都不意味着反作用的作用方式的消极意义。我国因贬治以前的“管”、“卡”而走向放任,几至失控。事实上,限制不等于不是积极作用,放任也未必都起积极作用。外国民商法中某些规定是放中有管,恰到好处,值得借鉴。而近年来在立法中未恰当掌握反作用原理,出现一些弊端,如企业承包、租赁经营问题则应引以为戒。作为思想理论体系对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的指导意义,由上述关于民法学基本理论的介绍可见一斑。本文仅就其中一些问题作初步探究,旨在抛传引玉。
商品经济的作用范文5
战国秦汉以后中国进入封建地主制。我曾经提出,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是由相互依存的小农经济、地主经济、国家经济以及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干预所组成的动态的体系;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下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可以从这样一个体系去分析和理解,考察小农、地主、国家在商品经济发展中各自担任的角色,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首先,考察小农的市场角色。
地主制经济体系下的主要产业部门是农业,基本生产单位是小农家庭。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和封建领主制下的农奴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规模狭小的个体小生产,生产目的主要是为了自给。但前者较之后者,人身依附关系减轻,经济独立性增强,在个体家庭生产单位之上没有一个具有内部生产分工和共同经济生活的封闭的经济共同体,其再生产所不能完全自我满足的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需要直接从市场上获得补充。所以,地主制经济下农民与市场发生较为密切的联系,流通成为小农经济再生产过程中的必要环节。战国时代非常突出的两种现象——集市的兴起和商人插足小农再生产过程,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出现的。地主制经济下的小农的这种经济地位决定它必然是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农业与家庭手的结合。这是战国以后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最深层的根源,考察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商品经济,不能离开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
在地主制经济下,不同时代、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小农,其经济中商品生产的成分或多或少,但一般而论这种商品生产都是以自给生产为基础和依托的,其生产的主要目的是谋生,是取得使用价值。因此,小农的经济行为并不完全按照价值行事,甚至主要不是按照价值规律行事。例如,农民种什么,不种什么,首先是根据自身消费和交纳租赋的需要;他们经营的家庭副业往往视粮食生产的丰啬为盈缩,而且是“不计工本”的;他们出售农产品的价格也往往低于其价值,等等。关于这个,学界已有较多的论述。
地主制经济下小农的市场行为还有一些十分重要的特点,例如,小农一方面向市场提供农产品和手工业品,另一方面向市场购买商品,在他们向市场购买的商品中,不但有他们所不能生产的手工业产品(如铁农具、食盐等),而且有它们能够生产的农产品(如粮食、种子等),这就是说,他们既是农产品的供应者,又是农产品的需求者;小农经济再生产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的部分,往往远远超过其按劳动生产率自给有余的部分或商品生产的部分。《管子》曾经说过,农民的生产是“年有余而月不足”。这是因为农业生产的基础是再生产,它是以年为周期的。收获季节有富余,播种季节和青黄不接时紧缺。这就导致在同一生产年度的不同生产季节中,农民与市场存在着不同的供求关系。中国又是一个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的国家,丰歉无常,因此,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年份中,农民与市场也存在不同的供求关系。同时,农民不但是生产者,而且是备受地主、商人和国家租赋、债利剥削的被压迫者,这种情况大大加剧了农民与市场供求关系的不平衡。在收获季节或丰收年份,农民为了完纳租赋、清偿债务,往往不得不贱价出售包括部分必要产品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这也和储藏手段不足有关),在播种、青黄不接季节或歉收年份又不得不高价买进必须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为此,他们又要贱价出售其手工业产品,以至高息举债。在这一进一出中,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量大为增加,但它却不能反映劳动生产率商品生产率的真实水平。这就是说,在地主制经济下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商品流通和商品生产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在某种意义上说,甚至是脱节的。我们说封建地主制下的商品经济包含某种虚假的成分,主要就是指商品流通和商品生产在某种程度的脱节。这种脱节导致一些“悖论”现象的发生: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的相对富足有时并没有导致农民市场行为的增加,而是相反;贫苦农民比之富裕农民对市场的依赖程度似乎更大些;在一些封建王朝的后期,一方面是农业生产的萎缩,另一方面却出现商业的畸形繁荣,等等。学术界对中国封建地主制时期农业商品率有不同的估计,有的高达50—60%,有的只有10—20%左右,重要原因之一是口径和不同:前者一般是按农户实际买进卖出在农户总收支中所占的比例计算的,后者则往往是按农业生产能供养多少非粮食生产人口计算的。两者都有根据的,后者更符合按劳动生产率计算的商品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而它们的差额正可视为商品经济中的虚假成分所占的比重。
其次,考察地主的市场角色。
小农生产规模狭小,他们对商品的需求有限,难以单独创造出大的市场。事实上,在封建地主制下,除了市场基本上是为农民的再生产服务以外,其他的各级市场基本上是为地主阶级的消费服务的。封建地主制下的“大市场”或“大流通”是以地主阶级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欲望为基础和动力的。因此,需要考察封建下地主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欲望与封建领主制下的贵族领主有什么不同。
封建领主制下实行劳役地租,农民不但要在领主的“公田”上耕作,而且要提供其他各种劳役服务。“公田”和“私田”有固定的比例,各级领主贵族拥有“公田”(禄田)的数量由他所处等级所决定。这样,各级领主的收入是相对固定的,由此决定的消费也是相对固定的,并且受到“礼”的种种制约;有人称之为“凝固性”的消费制度。领主的领地是自给自足的封闭的共同体,一般的消费可以自身获得满足。较高级的领主也豢养一些为他们服务的商人,主要是远途贩运一些当地不能生产的珍奇物品,所谓“奇怪时来,珍异物聚”(《管子小匡》语)。
封建地主制下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地主主要收取实物地租,实物地租主要是谷物,这就产生了经君健先生所说的“使用价值形态收入的单一(少样)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需要出售部分租谷来换取其他物资。在封建地主制下,不但贵族官僚可以占有土地,庶民也可以占有土地,占有土地的数量并没有严格的等级限制,与此相应的地主阶级的消费实际上也是不受限制的,起码是没有严格限制的。《盐铁论散不足》突出反映了封建地主制下各阶层,尤其是富人消费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欲望的膨胀,完全突破了领主制等级消费的限制。在实行比较单一的实物地租的条件下,地主阶级的消费资料,相当大一部分要从市场上取得。《史记货殖列传》描绘了一幅商品熙熙攘攘的繁荣图景,他把欲望(主要是消费欲望)视作经济的根本动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正是地主阶级的消费欲望促进了战国秦汉市场的繁荣。
在封建地主制下,地主是市场活动的积极参与者,不但一般要出售部分租谷,以换取所需的其他物资,而且往往直接从事的赢利活动。这种市场活动是建立在对农民剥削的基础之上的。地主在市场上出售的租谷是农民为地主的需要而生产的,本质上是一种自给性生产;地主出售它实际上是把自给性产品转化为商品。地主贱买贵卖的对象是个体小农,是地租剥削以外的商业剥削。
地主的市场角色还表现在它与商人的关系上。封建地主制打破了领主制下“工商食官”、商人完全依附于贵族领主的格局,出现了私人工商业者。不过商人与地主实际上是“通家”。新兴地主阶级的基础是庶民地主,庶民地主是土地已经私有化、作为国家编户齐民的自耕农分化的产物,首先是从商人兼并自耕农土地中产生的。商人地主是汉代豪民地主的主体。从战国秦汉的材料看,工商业者往往经营土地,地主也热衷于商业活动,庶民地主是这样(仲长统有典型的描述),身份性地主也不例外(晋代江统的话可以作证)。甚至可以说,地主、商人、官僚早就三位一体了。把秦汉封建政权称之为“商人地主政权”,是有一定道理的。
秦汉时代农村集市已经普遍存在,城市市场十分繁荣,区域内和区域间的商业粗具规模,在一定意义上说,区域性市场和全国性市场亦已形成。但我同意唐文基的说法,这是一种“非统一的全国市场”。重要的一点是各地区的物价(尤其是粮价)相差悬殊,反映了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地区之间经济联系水平的低下。在战国秦汉的封建市场中,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是最重要的商品之一。由于粮食在商品市场上的重要性,对年成丰歉的预测成为当时商人进行商情预测的基础;而政府亦有以平抑粮价为中心的“平粜”政策的出台。不过由于运输成本太高,战国秦汉粮食还很少进入长途贩运。长途贩运的商品以各地的土特产品为主;其中既有供統治阶级奢侈消费的珍异之物,也有作为“养生送死之具”的民生日用品,这和封建领主制时期的长途贩运商业是有所不同的。
封建地主制下的商业是为封建统治者和地主阶级服务的,带有严重的封建性。这种商业虽然也有维持小农再生产的一定功能,但同时又利用小农的弱点和农业再生产的特点买贱卖贵,无情吮吸小农的膏血,获取几乎不受限制的高额利润,从而加速了农民的贫困破产和“弃本逐末”。这就是说,在封建地主制下,商人与农民、商业与农业,自始就存在着矛盾,这种矛盾,是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矛盾的一种表现。
复次,考察国家的市场角色。
封建国家直接经营某些生产事业、直接参预市场活动,并负担着某种经济职能,这是封建地主制经济的重要特点之一。以前我们对国家管理和干预经济的活动,对国家的市场行为和市场角色,对国家财政政策对市场和流通的等不够,近来一些学者着重在这方面进行了很有意义的论述,也提出了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战国以后的流通是由市场的流通和全国性物资流通组成的,而后者则是由统一国家的财政所组织的物资流通及由此诱发的远距离流通中形成的,因而可称之为“财政性物资流通”。这一观点十分新颖,它提醒我们应该主意国家财政在封建商品经济中的作用,不过似乎把国家财政的作用夸大了。因为第一,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国家的建立虽然对全国性流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但从根本上说,不是中央集权统一封建国家创造了全国性的流通,而是某种程度上打破了地区局限的“全国性流通”的一定程度的发展为中央集权统一封建国家的建立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例如,在荀子时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北海”、“南海”、“东海”、“西海”的土特产品,中原地区“可得而有之”。又如由于各地区之间商品流通的发展,各地区的金属铸币已经出现“相通”或“趋同”的趋势,秦始皇统一货币只是顺应了这种趋势。第二,在统一国家的财政收入中,直接进入流通领域的部分是很小的,它拉动流通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赋税,赋税的主要负担者是农民,它是地租的再分配,农民所交的赋税本质上是农民为了国家的需要而生产的自给性产品。国家的赋税收入主要是满足统治者的直接消费,支付皇室消费、官俸、军饷和其它各项开支。贡赋进入流通领域的只是一小部分。例如实行“平粜”法或“常平”法时,以部分租谷为底本,视市场上粮食或其他商品的丰啬而抛售或购进,用以平抑物价。又如实行均输法时,将各郡国运往京师的贡物的一部分折合为当地土特产品就地交给均输官,再由均输官运到价高地区出售,实际上是把部分贡纳转化为官营商业经营的物资。不过这部分在贡赋中所占的比例是有限的,贡赋的绝大部分是直接消费而不进入市场。贡赋对市场的作用还表现在它迫使农民为了完纳贡赋而把更多的产品投放市场,西汉贡赋中货币税占的比重很大,这种情形就更为明显,甚至可以说西汉商品经济相当大程度上是赋税拉动的。不过,西汉赋税货币化的政策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增加了商品经济表面繁荣的程度,但由于它超出了以自给性生产为主的小农经济的负荷能力,到东汉中期以后就难以为继了。 因此,从总体上看,我们不能说中央政府的财政创造了一个全国性的流通或全国性的市场。中央政府的财政确实促进了全国性的物资流动,如各地贡赋和漕粮向中央的调运,京都或各地的粮食和其他物资向边防地区或受灾地区的调运等,但这些都是依靠行政调拨,基本上不通过市场进行。一些日本学者喜欢用“物流”这个词,如果用它来表示封建社会中不同于市场流通的物资流动,这倒是一个比较贴切和有用的概念。“物流”对商品流通会有所带动,但作用不宜夸大。
封建国家直接经营的生产事业基本上也是自给性的生产,如屯田收入主要是为了供应边防军的需要,官营纺织业主要是为了满足宫廷和百官的消费。盐铁等的官营情况与此有别,除国家机器自给部分外,主要是供应民间的,这就是所谓“专卖经济”,它主要属于国家对经济的控管的范畴。专卖经济的确不同于自由市场经济,国家权力起主导作用,价值的作用是微弱的,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弊端。不过,不同时期不同部门专卖经济的作用,还需作具体。如《盐铁论》对汉代的盐铁官营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御史大夫和文学贤良各执一词,或褒或贬,但从西汉中期实行盐铁官营以后耦犂获得推广,牛耕從此普及看,它的作用恐怕不完全是负面的。
商品经济的作用范文6
一、商品经济意识的介入客观地说,在商品经济意识的作用下,今天的人们在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都在发生着新的变化。这就不可避免地促使社会实践活动中的演讲者,重新以商品经济的眼光观察社会、透视人生、辨析复杂的人际关系,阐发深刻的思想哲理,以把握和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例如:
“改革开放的大潮一浪高过一浪,竞争已进入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人才的竞争,在优胜劣汰中,每个有识之士都会重新寻找自己的位置,重新认识自己的价值。然而人才何在?在于发现、寻找,更重要的还是在于自我推销。”
这是陈驹在题为《时代需要推销你自己》的演讲中说的一段话。演讲者以充满商品意识和竞争观念的“推销”一词立论,深入阐述了在人才竞争中勇于“自我推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当我们翻阅报刊的时候,常常会看到诸如《市场——一所新大学》《幸福未涨价》一类的演讲题目。由此可见,商品经济意识的介入,使演讲这一现实活动,体现出了多么鲜明的时代特色。
二、商品经济活动的介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无论是商品广告、市场营销,还是商贸洽谈、交易论辩,都离不开信息的传播和交流。演讲作为一种有效的媒介手段,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发挥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无庸置疑,正是一些商品经济活动的广泛参预,使之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一片独具魅力的风景所在。例如:
“恩格斯说过这么一段话:‘庸人把唯物主义理解为贪吃、酗酒、娱乐、、虚荣、爱财、吝啬、贪婪、牟利、投机,简言之,即他本人暗中所迷恋着的一切龌龊行为……’公司经营从根本上是服务于顾客,但绝不能以‘庸人’暗中所迷恋着的一切龌龊行为来迎合与满足之,用这种方式赚来的钱也必然是肮脏与不洁的,因为它损害了人类至高无上的尊严!”
这是在公司开业典礼上以《商道与尊严》为题发表的一段演讲。演讲者引述恩格斯的言论,旗帜鲜明地鞭挞了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损害人类尊严的“一切龌龊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给人以强烈的警示。这类商品经济活动的广泛参预对演讲业的发展无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商品经济语汇的介入演讲是一种语言艺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文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大量传播商品经济信息的语汇已介入到各种商务演讲中来了。同时,随着对外开放的经济交流不断扩大与深入,许多体现现代商品经济色彩的外来语汇也被大量地吸收过来,并派生出各式各样的新语汇,从而极大地增强了社会交际语言的实用性与表现力。这种符合语言发展客观规律的文化现象,也就成了演讲业发展的一个强力推动剂。例如:“在当前我国经济仍面临着生产建设资金投入短缺问题的同时,消费品的生产量和进口量的强势增长却偏偏要处处挤投资,争原料,抢能源,占市场,形成难以抑制的、居高不下的膨胀刚性,而这又恰恰是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初始阶段的大忌。难怪一些海外朋友曾不客气地指出:国内的进口狂热和超前消费简直就是‘破产行为’!”
这是史策在题为《快从集团消费中警醒》演讲中的一段话。演讲者在分析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矛盾的基础上,深刻地揭示了“集团消费”的严重危害。语势强烈的表达中融入了不少经济语汇,鲜明地体现了具有时代信息的语言特色。
四、新形势下演讲的社会效应那么,新形势下演讲的这种新的发展态势将会产生哪些积极的社会效应呢?
(一)交际效应。演讲是一种社会性的交际活动。它采取商业性实践活动方式的意义,不仅反映在扩展的交际领域上,而且表现在获取的交际效应上。不管是开业庆典、公益赞助,还是商务宴请、经贸馈赠,演讲者的致辞都将产生特定的社会交际效应。这种效应,既可以调节人际关系,又能够增强社会效益。
(二)广告效应。演讲是一种公开性的现实活动。它势必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发挥作用。强烈的广告效应,就是这种影响的一个重要体现。在竞选、应聘、营销、义卖等社会活动中,人们就是充分利用了演讲的广告效应,为自己或企业树立起良好的公众形象的。这不仅可以向社会展示个人的才智,而且能够为群体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不要采集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