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服务业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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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服务业概念

营利性服务业概念范文1

特许经营,为社会资本办医打开了又一扇窗户。

近日,北京市卫计委了《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试行)》(简称《指南》),意在通过公私合作、特许经营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特许经营合作行为,促进公立医院改革和社会办医发展。

北京是率先在全国提出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的城市。2014年,北京市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首次提出公立医疗机构“特许经营”概念,实操层面上,已有安贞医院、友谊医院的探索。

但是,作为新生业态,公立医院特许经营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而在当前我国公立医院改革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要实现特许经营的政策目标,还存在几大问题和疑虑亟待关注和解决。

医疗机构能否营利

医疗机构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直接决定着特许经营费是否应该收取,决定着公立医院特许经营是否“名正言顺”。

从法律意义上说,非营利机构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资本投入不允许分红,即投资人投入到非营利机构的资本不允许有资本回报;二是投资人对所投入的资本没有处置权。通俗地讲,投入到非营利性机构的投资视同捐赠。

我国的公立医院都是非营利性机构,作为投资人的政府不允许从非营利性机构中获得资本回报。这是传统上将公立医院视为“事业”而不是“产业”的理论依据。

公立医院的收入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弥补当期各类成本性支出,第二个是积累用于未来发展。这也是公立医院的收入称之为“补偿”的原因。也就是说,公立医院的收入都应当对应某种成本性支出。

对于这个问题,《指南》提出受许人交给公立医院的特许经营费用应该绕过公立医院上缴财政,由财政统一管理和使用。

而若从非营利性机构的性质而言,财政作为投资人对非营利性机构的投资也不允许有资本回报。

从此前安贞医院的做法来看,财政收回这部分收入后,直接返回给公立医院使用,以此来规避非营利性机构不允许有资本回报的问题。若如此,则实质上仍然是非营利性机构的获利行为,不过是拐了一个不必要的弯而已。

再从受许人的角度,现在的规定是以非营利性机构为主进行特许经营。如果是严格意义上的非营利性机构,那么其与公立医院的性质是一样的,医院的收入除弥补必要的成本支出外,不允许有资本的回报。若如此,交给特许人的品牌使用费如何计算? 推动社会办医是打破公立医院垄断的一个重要措施对于解决看病难、看病贵有积极推动作用。

如果不从法律上解决对公立医院和特许经营机构的性质定位,很可能导致的后果就是公立医院通过特许经营的壳变相获取不当回报。当然,从增加医疗服务供给的角度,特许经营扩大了公立医院优质服务的供给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群众需求。但是,从“名正言顺”的角度,还需要从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上来对此提出相应的措施。

特许经营费交多少

特许经营机构的性质定位解决的是应不应该收取特许经营费的问题。接下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即使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公立医院机构允许收取特许经营费,也面临着特许经营费的估价问题,其中最核心的是品牌价值。

品牌价值的最合理估值,从理论上讲应该来自供需均衡;而均衡价格形成的前提是要有充分地竞争。从这个角度,形成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供给格局,一个主要的目标就是提供一套可以操作的定价机制。

但是,当前我国公立医疗机构的行政性的垄断地位使得根本无法形成一个均衡的估价标准,从而也就缺乏一套各方认可的公立医院的品牌价值标准体系。

在缺乏估价标准的情况下,公立医院的特许经营费如何收取就是一个大问题。当然,从社会办医的资本投入的机会成本计算,仍然可以有一个大致的估价范围;但这个估价范围缺乏供方竞争基础,过于宽泛,为特许经营费的确定留下了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为各种灰色交易、腐败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便利。

医疗服务质量咋保障

由于我国公立医院实质性的行政垄断格局,当前对医疗服务质量的控制主要依靠监管。而在对公立医院的监管中,最受诟病的就是由于公立医院管办不分导致的“自己人监管自己人”的问题。当前体制下,公立医院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公立医院的院长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官员可以随时调换。

之所以要推进社会办医的发展,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形成多元办医格局,通过形成有序竞争格局来约束公立医院的医疗行为。社会办医与卫生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更有可能实现中立、客观的监管。

但是,特许经营条件下,本来是社会办医的机构也因为特许经营与作为特许人的公立医院发生利益关联。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受许人的社会办医机构既没有公立医院严格的行政管制,也在很大程度上规避行政监管部门对其他社会办医机构的严格监管。

与此同时,由于特许经营与公立医院的利益关联,客观上不可避免的带有公立医院的行政垄断力量,从而摆脱市场竞争压力。而在需要上交特许经营费的财务压力下,特许经营机构又有很强的动机降低服务质量。这种情况很容易形成当前饱受诟病的公立医院科室承包带来的乱象。

医改的重头戏是公立医院的改革。但是从新医改以来,公立医院改革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公立医院在行政垄断的保护下不断扩张,不仅通过各种等计划的行政管制聚集了优质的医疗资源,而且也虹吸大量的患者拥挤到大医院。这是当前医改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也是推动分级诊疗的现实原因。

推动社会办医是打破公立医院垄断的一个重要措施。但是,社会办医的发展却举步维艰。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公立医院已经形成的垄断地位,以及背后僵化的人事制度。

通过特许经营来稀释公立医院的垄断优势是推动公立医院改革以及推动整个医改深入的一个比较好的路径。

营利性服务业概念范文2

10月14日,国务院的《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从鼓励扩大供给、刺激消费需求两个维度提出了放宽市场准入、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等七条具体措施。

自2012年以来,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等在内的涉及健康服务概念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一直受到投资者的追捧。数据显示,按照申万一级行业分类,2013年以来,医药生物行业整体上涨了40.34%,在23个行业中位列第四位。

《意见》估计,到2020年中国健康服务业总规模达到8万亿元以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业内人士表示,作为战略新兴产业,健康服务业的规模将会在未来十年迎来快速发展阶段。其在GDP占比也在逐步增加,在国民经济中地位也将逐步上升。从目前改革进度来看,健康服务业中的医疗服务将有望逐步打开发展空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在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健康服务业已经成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例如美国健康服务业规模相对于其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超过17%,其他OECD国家一般达到10%左右,比较而言,中国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

此外,《意见》首次对健康服务业进行了明确界定,提出了健康服务业的内涵外延,即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并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等机构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行业。放宽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

涉及面广

产业体系庞大

兴业证券认为,此次《意见》所定义的健康服务业涵盖面极其广泛,即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的庞大产业集群。这使得发展健康产业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医药领域,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不仅仅将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更由于健康服务业较长的产业链会使其成为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就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

《意见》中明确提出发展健康服务业“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从国家战略层面明确了行业发展意义,其高屋建瓴程度是过去各项细分行业规划中所罕见的,而规划所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和良性循环的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并形成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健康服务业总规模达到8万亿元以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这一宏伟目标也是过去各项产业规划所未提及的。

医疗服务利好首当其冲

配套政策渐趋完善

在此次《意见》中使用大量篇幅阐述了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性,为医疗服务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进一步明确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特别指出,要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规定,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同时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我们认为,目前民营医疗机构之所以发展缓慢,与地方市场准入政策的缺失和职称等级评定、社保定点等方面制度的滞后不无关系,未来随着这部分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民营医院有望逐步从专科领域拓展至综合性医院,从单体医院拓展至医疗服务管理集团。

创新业务模式值得关注

康复、中医药保健、大健康、医疗保险等领域或将受益

除了传统的医院式医疗服务,此次《意见》还提出要积极发展中医医疗保健、健康养老以及健康体检、咨询管理、体质测定、体育健身、医疗保健旅游等多样化健康服务。在传统医院以外,鼓励各地合理布局、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在中医领域,要求力争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开发中医诊疗、中医药养生保健仪器设备等;在保险领域,要求进一步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的机制,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我们预计随着这些政策的逐步执行到位,未来资本市场上有可能诞生与康复、中医药保健、大健康和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相关的新型投资标的,已上市公司也有可能通过并购整合切入上述领域,形成新的市场投资热点。

积极培育支撑产业

药品、医疗器械、第三方服务成为重点

营利性服务业概念范文3

关键词: 高等教育 全球化 WTO 教育商业化

高等教育日益被视为一种可以像任何其他商品一样买卖的商业性产品。高等教育商业化目前已经进入全球市场。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在考虑一系列建议,以把高等教育作为其一项关注点,确保高等教育的进出口符合WTO协定的复杂规定和法律安排,并且不受大多数限制所限。在美国,教育国际贸易全国委员会(the National Committee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ducation)和一系列以营利为主的教育举办者支持这一动议。业已建立的高等教育共同体,包括美国教育理事会(the American Council on Education)没有对此做出承诺。WTO动议给传统的大学观,以及国家性的乃至院校内部的教育管理带来了严峻的威胁,因而需要仔细的省察。我们正处在高等教育的真切变革之中,这一变革有可能深刻地改变我们对大学角色的基本理解。这一变革的涵义是深远的,但我们对之仍然缺乏讨论和理解。特别令人担忧但又毫不奇怪的是,美国商业部服务业办公室(the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s Office of Service Industries)在幕后努力使美国和全球的高等教育商业化。

我不反对全球化作为现实或概念的存在。每一个地方的高等院校都服从全球性趋向——大众化及其影响、新通信技术的冲击、学术机构对政府的责任、全球性科研网络,等等。

许多诸如此类的发展把高等院校和院校系统全球性地联结起来。英语作为科学交流和教学的通用语言的使用,特别是当与国际互联网(Internet)结合起来后,使得交流更加便捷和迅速。跨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出现使得快速传播新课程和变革成为可能,并且使缺乏充足的教育举办者的国家满足其学生和国家经济的迫切需求成为可能。

几个世纪以来,大学被看作是为人们从事专业工作(法律、医学、神学)与进行科学研究而提供教育的机构。大学保存并提供,有时还扩展社会历史和文化。在19世纪,科研加入了大学的职责之中,稍后社会服务也成为大学的一项职责。高等院校主要是由政府或教会举办的。即使是私人举办的院校也具有服务的使命。高等教育被看作是“公共产品”(public good),给社会提供有价值的贡献,因而值得资助。

大学是学习、研究和通过运用知识为社会服务的场所。高等院校在相当程度上摆脱了社会压力——即拥有学术自由,更准确地说是由于它为更广泛的社会利益服务。为了保证教授们免于担心社会的制裁而在课堂或实验室从事教学或研究的学术自由,他们往往获得永久性聘任——终身制。

全球化的负面影响

今天,国际互联网和知识全球化的崛起等给更小或更穷国家的院校机构或系统带来了潜在的严峻问题。在一个划分为中心与边缘(centers and peripheries)的世界,中心变得更加强大,边缘变得日益边际化。国际学术系统不平等越来越明显了。在位于工业化国家的世界一流大学主导着的竞争日益激烈、迅速迈向全球化的高等教育场景下,学术系统或单个大学很难独立发展。传统的学术中心变得更加强大,并且越来越集中于北方的英语国家(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以及欧盟中的大国(主要是德国和法国,某种程度上还包括意大利和西班牙)。

中心国家的准则、价值观、语言、科学革命和知识产品主宰、挤压着其他观念和实践。这些国家不仅是占主导地位的大学和科研设施的产地,也是在新的全球知识系统中强有力的跨国合作的家园。微软和IBM之类的信息技术公司、生物技术与制药公司(如Merck 和Biogen公司)、埃塞维尔和贝特斯曼之类的跨国出版公司,以及其他一些公司,主导着知识、知识产品和信息技术的国际商业化。在全球化世界中,小国、穷国几乎不能自主,没有什么竞争潜力。高等教育全球化加剧了世界大学体系中本已很明显的不平等。

知识商业化与高等教育

伴随着日益出现的高等教育商业化,市场的价值准则渗透到了校园。其中一个主要因素就是社会对高等教育态度的变化——高等教育被看作是有益于学习者或研究者的“私人产品”(private good)。根据这一观点,使用者应该为这一服务付费,就像购买其他服务一样。知识提供变成了一种新的商业交易。公共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即政府,要么不愿要么不能为扩展高等教育提供所需的资源。人们期望大学和其他中学后教育机构自己去寻找大部分资金。大学不得不更加像商业组织而不是教育机构一样来思考。

在这一背景下,合乎逻辑的发展就是公立大学的私营化(privatization)——出售知识产品、与公司合作,以及增加学费。各类私立院校特别是营利私立院校的繁荣,是商业化的副产品。教育公司(其中一些自称大学)出售技能和培训,给顾客(学生)颁发学位或证书。研究被看作是一种可以替代的产品,而不是推进科学前沿的探究活动。 WTO的介入

在这些变革了的环境中,无论是在政府还是在私营部门中,商业驱动的人们会关注自身以确保“知识产品”能够在国际市场上自由地交易。如果这些利益群体大行其道,高等教育从各方面来说都会恰似香蕉或航空公司一样服从自由贸易规则。人们应当明白,WTO规则及相关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从法律上讲是一种捆绑物。目前存在这样一种风险:与高等教育相关的规则会“处于雷达监控之下”,并且未加分析地被纳入国际协定之中。无论什么一旦成为WTO体制要求或规则的一部分,它就得服从一系列复杂规定。这对高等教育的影响是深远的,不但因为会有一套新的国际准则,而且因为大学将会以一种全新的方式来定位:GATS和WTO的首要目标是要保证各类教育产品和院校都进入市场。

当然,高等教育贸易比香蕉贸易更难以制度化。但是,许多组织和人们正在通过各种努力做到这一点,创建一种方针性、规则性的体制以形成高等教育的自由贸易。WTO将会帮助保证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提供者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建立分支机构,出口学位课程,以最少的限制授予学位和证书,在国外教育机构投资,为其国外风险投资聘任教师,不受控制地通过远程技术建立教育和培训项目,等等。

各种类型的教育产品将会自由地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已经作为国际条约一部分的版权、专利和许可规则将进一步得到强化。对跨国性的有关高等院校、课程计划、学位和产品的贸易做出规定是很困难的。希望参加这类进口或出口者,将得到国际法庭和法律行动的援助。目前,对高等教育何去何从的裁决权完全在国家当局手中。

这一动议提出的问题与高等教育观念和高等院校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小国的高等院校切实相关。在一个对高等教育进出口难以进行实际的、法律的管理的当今世界,各国或单个大学如何维持它们的学术自主?如何进行认证或质量管理?在公私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几个世纪以来的“金标准”)与新的咄咄逼人的营利性高等教育部门之间存在区别吗?资金充裕的营利性跨国高等教育机构会推动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远离商业吗?专职教授职位和学术自由能得以保存吗?有一点很明显,一旦大学被纳入WTO体制,其自主权就会严重削弱,高等教育和复杂研究就会变成服从国际条约和科层制的又一项产品。

WTO控制高等教育最大的负面影响将出现在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迫切需要这样的高等院校,它们能够对国家发展做贡献、产出适应当地需要的研究、参与加强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行动。一旦发展中国家的大学屈从于WTO所规范的国际学术市场,它们将会湮没在着眼于营利而非对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发展做贡献的国外院校和教育项目之中。目前已在许多国家实施的认证和质量管理机制是否被允许目前尚不明确,但它们至少与跨国教育提供者有关。

谁来管理高等教育

每一个国家都需要对其高等院校维持必要的管理。与此同时,如果大学要繁荣,就需要充分的自主权和学术自由。几个世纪以来,传统大学在社会中发挥了重要的职能。在这些职能随着时间过去而变化的过程中,它并没有消失。广而言之,新动议和全球化对高等教育的挑战是从中世纪大学面对民族主义兴起和16世纪宗教改革的挑战以来最大的挑战之一。差不多一千年来,大学把自己定位为负载着核心的教育使命和对学术价值观的共同理解的机构。在大多数时期,人们将大学理解为不仅是在实际知识领域提供教育的机构,还是社会的核心文化机构。在19世纪,科学和研究加入高等院校的职责之中。社会认为大学是特殊的机构,因为其目的超乎日常商业生活之外。现在,这一切都受到了威胁。

学术共同体自身要对这些变化承担部分责任。一些大学让自己沉浸于商业活动之中,其传统的职责受到了妥协。一些名校如纽约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建立的“营利性”分校就是这类妥协的象征。澳大利亚一所非常有名的大学即莫纳什大学(Monash University)正在国外建立营利性分支机构。芝加哥大学商学院在西班牙和新加坡建立了分院。中国的许多大学则花大力气提供有偿服务和开办技术公司。许多大学已经“上网”,向世界各地的顾客售卖其课程和学位。

大学如果要作为知识机构而生存下来,就必须密切关注教学、学习和科研这些核心职责。执着于传统的学术价值观并非易事,但日益增长的商业化的代价是相当大的。

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力部门需要给予大学为实现其使命所需的支持。从长远看,不断紧缩的预算、日渐紧迫的责任制(accountability)以及要求大学根本性地改变其目标,并不能为公共利益服务。公众必须尊重高等教育的根本价值观。

发展中国家对高等教育的特殊需求必须得到保护,WTO之类的条约会不可避免地破坏发展中国家正在出现的院校系统。第三世界目前处于多重国际关系之中,但是这些安排基于国家需要,并且能够选择教育项目和合作伙伴。

营利性服务业概念范文4

[关键词] 产业体育产业体育服务产品

体育产业是在本世纪中叶以来才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兴起,并在国民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本世纪才开始形成体育产业,其实早在古代社会,体育产业活动已客观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了。本文将从体育产业的原始萌芽阶段开始追溯体育产业的形成历程,以期为体育经济发展史提供一些历史依据。

一、产业的演变过程

产业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经济理论研究中具有不同的含义。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分工的精细,产业的内涵不断充实和丰富,其外延也不断扩展,在重农学派时期,由于手工业依附于农业,尚未形成独立的经济活动,产业主要是指农业。在资本主义工业产生以后,工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产业主要是指工业,而且常常等同于工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服务业的发展越来越引人注目。服务业部门的分工也越来越细,出现了许多新兴服务部门,例如:信息、咨询、金融、贸易、中介、房地产、旅游、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与此同时,产业的含义也在扩展,由重农学派流行时期专指农业,扩展到资本主义工业高度发展时期特指工业,再扩展到近代以后可以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三大产业及其各细分产业。以至于到了今天,凡是具有投入产出活动的产业和部门都可以列入产业的范畴。因此,今天的产业概念就不再局限于物质产品领域,而是突破实物产品生产领域的限制,扩大到非实物产品(服务产品)生产领域。大到部门,小至行业,都可称为产业。即产业不仅包括实物生产部门,也包括流通部门、生产生活服务部门、科学教育文化体育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等非实物生产部门。

二、体育产业的内涵与外延

体育产业指为生产或提供满足人们强身健体、休闲娱乐、审美交际等需要的体育服务产品的企业、事业部门的集合。它包括:体育健身娱乐业(满足人们健身、休闲的需求而由企业、政府和非营利部门提供的体育服务行业)、体育竞赛表演业(为满足观众欣赏的个体精神需求和为国争光的政府政治需要,由职业体育俱乐部提供的竞赛表演服务和奥委会组织的奥运竞技比赛等)、体育旅游业(为满足人们探险、猎奇,挑战自我的心理需求而提供的各种体育服务行业)、体育教育咨询培训业(营利性体育组织,如学校或其他营利组织提供的传授体育知识、技术、技能的服务行业)、体育医疗康复业(为亚健康人群或患者提供的体育医疗保健方法、手段的服务行业)、体育中介组织(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信息渠道撮合体育服务交易双方的买卖以获取利润的企业或部门)。

三、体育产业的形成

体育产业范畴是人们的意识对客观存在的体育产业经济活动的概括和反映。由于产业分化是一个过程,产业运动规律的系统揭示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体育产业理论的萌芽、形成与发展迟于体育产业本身的形成与发展。早在体育产业理论出现以前,体育产业的产业活动已客观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了。

体育产业从混生于生产活动、军事战争、宗教祭祀、学校教育等活动中,到发展到今天形成包括健身娱乐业、竞赛表演业、体育教育咨询培训业、体育中介组织等种类齐全的体育产业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体育与经济互相结合、互相作用的关系由来已久,据体育史料证明,自从商品经济的出现,体育和经济已进入互相作用、互相渗透的原始萌芽阶段,早期的体育服务人员已存在,运动娱乐业已兴起。

1.传授运动技能的教师的出现

早在我国西周时就出现了以传授运动技能为生的教师,当时奴隶制学校的课程是“礼、乐、射、御、书、数”六艺,其中“乐、射、御”都是与征战有关的军事技能,是学校体育的主要内容。公元前2500年左右的埃及不仅出现了宫廷学校,而且在中王国时又出现了培养职官、僧侣文士和军官的专门学校。贵族子弟在这里学习各种专门知识,同时也接受一些身体教育。在古代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和上述时期,贵族儿童有由奴隶担任的私人教师,除学习文化之外,也有游戏活动和游泳。可见在公元前26世纪左右,外国也已经有了提供传授运动技能的教师。

2.专职教练员、运动员的流行

据记载,我国隋唐时期已出现了类似现代职业运动员的体育劳务人员,称为“打球供俸”,从字面我们就可以知道,这类人是靠打球维持生计的。在我国的清朝,清官里有“善扑营”,“善扑营”人员名额为二百人,按技艺优秀分为三等,按等级供与钱粮,在这里充分体现出由于运动技术的优劣,其服务商品价值也不同。

在公元前549年梭伦改革之后,雅典的体育比较繁荣,7岁以后的男孩就开始进入体操学校学习,12岁后接受比较正规的体育训练,成年后有的人入伍去军队见习,两年后如无战争,则可以离开军队去从事自己的喜爱职业,不少人选择做体操家,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早在古代雅典,不仅把从事体育劳务工作作为一种职业,而且是人们较喜欢的职业。希波战争(约公元前500年~449年)后不久,雅典体育开始衰落,运动竞技日益职业化,与此相应的是为运动员参加比赛做准备的专职教练者开始流行。

上述的传授运动技能的教师、教练员、运动员都是通过提供运动知识、技术、技能获得报酬,说明此时体育服务交易已经出现。

3.体育经纪人的雏形

随着职业运动的发展,体育比赛被一些人看好,他们通过组织比赛赚钱,这种人类似今天的经纪人。据史书记载,古代的“经办人”将运动员搜罗进特殊的组织,根据同他们签订的合同,强迫他们在各种场合表演,以获高利。又有资料表明,第一个板球俱乐部早在1668年就在英国的一个郡里建立了。18世纪初,各个郡的运动队之间进行比赛。通常各队的负责人本人就是收地租的俱乐部里的人或政府官员,获利也是放入自己腰包。

19世纪初,一些经纪人(老板)组织了一些由优秀运动员组成的板球队,夏天在英国各郡进行循环比赛,并且同当地运动员比赛下赌注,这个时期竞技赌博风气空前泛滥。运动海报内容多半是赢家的金额和对未来输赢的预测,现代社会职业运动的商品交易模式:运动员(卖主)――体育界老板(中介人)――观众(顾主)在绅士体育的早期便已经形成。

4.运动娱乐业的兴起

我国两宋以来,商品经济比以前发展,随着城市的繁荣,各种适应市民生活需要的娱乐场所也相继出现,在宋元城市市场周围,出现了综合游乐场所――瓦舍,这是专为市民与军卒们提供的休息、消遣娱乐之处,瓦舍提供的服务是多种多样的技艺表演,如杂技、踢球、舞蹈及提供其他运动休闲活动。据《武林旧书》记载:一个名叫蒋苑使的人,把不满两亩的小菜园辟为一个游乐场,在场中设置了标杆、射垛及秋千和梭门、蹴鞠等,“以娱游客”。有的还专门设有棋园,内有专职棋工陪游客对弈。有水的地方则出租游船。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宋代运动娱乐业已经兴起,瓦舍已经是具有商业性质的运动娱乐场所,它除了提供娱乐设施服务外,还提供运动技艺服务,不仅如此,经营者还注意到了场所的多功能及多种经营活动的开展。

在国外阿拉伯的阿拨斯王朝时期也出现了商业性的浴场和球戏馆,人们去这些场所都是要付钱的。

5.营利性职业代表队的出现

早在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诞生之前,职业体育在欧美国家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19世纪中叶,在英国,一些为上流社会所喜爱的,观赏性较强的体育项目,如在板球、拳击、网球和划船项目上已出现了一大批以门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职业运动员,自从1896年美国第一支职业棒球代表队成立后,由于门票收入可观,又陆续组建了职业拳击队和职业马术队,此后,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俄国等欧洲国家,在这一时期也出现了营利性的职业代表队。

6.大众健身娱乐业的勃兴

营利性服务业概念范文5

[关键词] 自助游 户外探险 法律困境 对策

一、自助游的概念

自助游是一种时尚的旅游方式,它是指在没有导游及领队的情况下,由自己安排旅游行程、旅游天数、自行处理旅途中食、衣、住、行等杂项,独力进行与完成所想要的旅游活动。自助游的概念最早来源于60年代的背包客,其最根本的精神就是提倡自由和自力的旅行方式,抛开旅行社这一类的组织或外界的帮助,自助旅行。

二、我国自助游发展现状

我国自助游发展速度快,形式多而新颖,在旅游市场占有很大比重。近年来,散客市场占据着国内旅游市场的极大份额,但是目前中国自助旅游市场的规模到底有多大仍很难用量化指标来描述,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自助旅游正在快速增长。

但是,与自助游快速发展不协调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缺失,使得我国自助游难以健康发展,自助游客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自助游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方式,尤其是户外探险类自助游更是受到旅游爱好者推崇,但是在法律规范方面却遭遇了极大的尴尬。相关的法律空白难以保障自助游客的合法权益,严重地影响了自助游的健康发展。

三、户外探险类自助游面临的两大法律困境

1.户外探险类自助游的准入制度缺失

(1)“驴头”的准入资格缺失

所谓“驴头”,是指户外探险类自助游的发起者,或是户外探险类自助游客推选出来的领队人。 “驴头”的旅游经验能力及资质高低将直接影响到整个户外探险类自助游的质量和安全。但是,在现阶段,什么样的人才有资格担当“驴头”的职务,法律界或是旅游界都没有一套成文的规定。反之,只要你有热情,有兴趣,有信心,便可以成为“驴头”。 “驴头”的准入资格缺失直接影响到自助游客的生命健康安全,这是值得注意的。

(2)网络相关信息的准入及传播制度缺失

不少网站看到自助游的火热,专门开设了“自助游吧”,“自助游论坛”等。网络的便利的确使得天南地北的自助游爱好者简易地分享到自助游的相关信息。但是,也正是由于网络的便利使得自助游相关信息的传播逃开了监管。信息泛滥,真假难辩。无疑,自助游网络相关信息准入及传播是否受到监督将直接影响到自助游客的选择,也间接对自助游客的安全出行构成了威胁。

(3)目的地准入规定缺失

户外一族们追求冒险刺激和随心所欲,他们攀珠峰走北极,上天入地。越是危险的地方,越是他们向往的乐园。在这方面,我国尚未对户外探险类自助游目的地进行相关限制,也即是说,由于法律限制的空白,加之户外一族的探险好奇心里,危险的地方往往受到青睐。可以看到,对户外探险目的地缺乏准入监管,增加了对自助游控制的难度,更为户外一族添加了不可预测的危险。

2.户外探险类自助游客的权利与义务模糊不清

(1)“驴头”权利与义务尚未明确

“驴头”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对自助游事故中的责任认定有着直接的重要的联系。在通常的户外探险类活动中,是为了管理方便,通常是约定由“驴头”负责管理相关事宜,诸如管理费用、联系车辆、安排食物等。但是,由于“驴头”的权利与义务不能明确,加之,“驴头”往往无法证明自己的行为不具有营利性,所以在自助游的事故责任认定中,“驴头”处于不利位置。

(2)“驴友”之间互助义务性质尚未明确

自助游客之间的互助义务性质没有明确是自助游难以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广西南宁7・9自助游事件的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引发广泛争议的便是“驴友”的互助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还是一种法律义务?如果只是一种道德义务,那么面对危险即便是“驴友”对同伴见死不救,也只能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如果是一种法律义务,“同行驴友”将应承担法律责任。显然,对于户外探险类自助游客互助义务性质的认定有利于自助游事故责任的认定。

四、解决户外探险类自助游两大法律困境的对策

1.户外探险类自助游准入制度的相关对策

(1)建立一种类似领队或导游的资格认证制度

鉴于导游的重要性,国家对导游的资格认定也是十分严格。这无论对旅客的安全,或对旅游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样道理,为了保护自助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促进自助游的健康良性发展,同时也鉴于户外探险的危险性和不可预测性,所以对于“驴头”的资格认定问题,必须建立一种类似领队或导游的资格认证制度加以解决。比如,发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这里所说的资质包括对目的地的了解,对气候的把握,对活动过程综合因素的把握,最重要的是对户外探险类自助游的危机处理能力。具备以上资质的可经相关部门认定,给予类似领队或导游的资格认证。

(2)建立完善实用的网上旅游信息中心,加强对网络相关信息的监督

网络信息的泛滥影响着自助游客的正确选择,对自助游的健康发展也存在巨大影响。对此,必须建立完善实用的网上旅游信息中心,加强对网络相关信息的监督。首先,自助游网络的栏目应该针对性强,内容更新及时,提供准确实用的旅游信息; 其次,网络的速度和安全性要有所保障,提供的业务要全面; 最后,对于缺乏资格认定的网站取消其自助游的相关板块。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自助游信息服务网络,用权威引导自助游客的正确选择。

(3)划分户外探险类自助游准入区域和禁入区域

我们可以理解户外一族们追求冒险刺激和随心所欲的心理,但是,为保证自助游客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让国家对户外探险类自助游目的地进行准入区域和禁入区域的划分,同时有针对性地对准入区域的相关配套设施以及救援设施进行完善。这样一来,不仅有利于自助游的健康发展,而且将大大降低旅游者在自助游过程中的危险系数。

2.解决户外探险类自助游客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晰问题的相关对策

(1)以“非营利性组织者、负责人或者领队人”身份确定其权利以及义务

笔者认为,对于“驴头”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可以考虑以“非营利性组织者、负责人或者领队人”身份确定其权利义务。这样认定的初衷,一方面是对通常自助游活动中 “驴头”性质的肯定,因为在通常的自助游中,“驴头”只不过是一个活动的发起人,一个受到推选的领队人而已。而另一方面,对“驴头”以“非营利性组织者、负责人或者领队人”身份确定其权利以及义务,可以避免在事故责任认定中损害到其合法权益,或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至于“驴头”的具体权利与义务,笔者在这里不加赘述。

(2)认定户外探险类自助游客互助义务性质为法律义务

按照一般理解,在“驴友”的松散组织中,大家都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另外,大家明知户外探险类自助游是有风险的,而自愿参加就属于“自甘冒险行为”,责任应该由自己承担。但是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也即是说,“驴友”的互助应该是一种法律义务而不是一种道德义务。这种法律义务不是来自双方的约定。那么这种义务的根据又是什么呢?是“先行行为”。

关于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如果某人驱车去某地,中途看见在路边看到一个因种种原因而受伤倒地的人,此时车主并没有救助的义务,可以不管不问,可以视而不见。但如果车主出于同情将伤者救助到自己车上,那么他就有妥善照顾伤者的义务,此后,如果在送治中途将该人抛弃,则要承担侵权责任。“驴友”的发帖组织者以及同行者,互相妥善照顾是先行行为下的一种义务。如同“同舟共济”只是一种道德义务,但如果你邀人上“舟”的话,则相“济”就变成了一种法律义务。

五、结语

如我们所见,户外探险类自助游的蓬勃发展给我们的旅游业、服务业乃至制造业带来了无限商机。但是,我们却不能仅陶醉于商业层面的收获。因为,自助游领域的法律空白必须引起我们对法制建设滞后性的思考。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我们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自助游相关法制建设的滞后性确实为我们的依法治国进程敲响了警钟。思考如何保护我们的自助游客,乃至我们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才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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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服务业概念范文6

关键词:港口建设;投融资;北京奥运会;启示

一、我国港口供需现状

2008年,我国港口的货物吞吐量已经达到70.22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28亿TEU。在全球港口货物吞吐量排名前10名中,我国占有7席,港口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连续6年位居世界第一。港口货物吞吐量的逐年上升,表明我国已经成为世界公认的港口业发达的海运大国。但在这利好形势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隐患,那就是,港口基础设施结构性矛盾突出、港口功能结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为:公用码头吞吐能力不足,特别是主枢纽港公用码头超负荷运转;码头数量多,但深水泊位比例低,大型专业化深水码头短缺,尤其是外贸原油和铁矿石码头明显不足;集装箱码头建设滞后;货主码头的建设尚未形成工业港的规模,缺少同类货主之间、货主与港口之间的有效衔接,货主码头利用率偏低等。

2004年以来,我国港口压船压港现象突出。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国际大宗商品大幅降价,国内买家大量介入抄底,使得其中主要的矿石、原油、煤炭、粮食等专业性码头比较紧张,港口利用率远远超过60%这一衡量标准。与此同时,一些综合性中小码头却出现空港闲置的过剩状况。目前我国沿海港口l5%的深水泊位承担了85%的货物吞吐量,而其余85%的中小泊位仅完成了15%的吞吐量。这种现象反映了我国港口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结构性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最直接有效途径就是加大公共码头大型深水泊位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按照原交通部的规划,2020年我国港口规模要达到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并适度超前。而要达到这些目标,港口企业的融资问题是难以回避的。

二、我国港口企业现有的融资方式与状况

投融资问题作为港口企业的主要问题,直接决定了港口的生存和发展。从1949年至今,我国的港口管理体制和投融资体制顺应时代的发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我国港口融资手段仍然比较单一,融资代价较高,融资金额尚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当前我国港口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7个渠道:一是国家投资,主要是政府的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包括国债;二是交通部专项资金;三是企事业单位自筹;四是国内贷款;五是地方自筹;六是利用外资;七是其它方式资金。其中国家投资和交通部专项资金合计约占8%(其中88%来源于港口建设费)。其余5种资金来源于市场筹措渠道,占据了92%的比重。而其中地方自筹、企事业单位自筹和银行贷款是港口企业融资的最主要手段,通过这三种方式筹资的金额占到了港口总筹资的80%左右。“八五”、“九五”期间和“十五”前三年我国港口基本建设年平均数额只占同期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0.8%,仍嫌不足。

三、当前港口企业投融资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间接融资渠道单一。在目前港口企业融资渠道中,60%以上的资金来自间接融资,而其中银行贷款更是占间接融资总额的80%以上。港口行业属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服务业,是投资大、社会效益好、直接经营效益小的长期投资项目。而依靠银行贷款这一主要融资平台,巨大的还本付息财务压力进一步稀释港口企业自身原本较差的盈利能力,进而影响企业财务报表质量,这又反作用于企业的融资能力。因此,间接融资渠道的单一将使得港口企业落入自我束缚的运营怪圈,严重制约着港口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直接融资渠道缺乏。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目前直接融资的渠道无非是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几种简单模式。发行股票要求企业具有相当的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而目前我国的港口企业往往是资产较大,盈利水平较差。具备在资本市场上IPO条件的港口企业,全国也就那十来家,90%以上的港口企业根本就达不到股票融资的标准要求。即使是发行债券,其中也要求企业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而且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较高的入级门槛使得大多数港口企业对直接融资是“可望而不可即”。

(三)企业自身素质的局限。长期以来,我国港口企业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大多数港口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生产类型。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流的逐步放开与活跃,港口企业才开始走上国际化的发展道路,供应链管理、无水港口、虚拟经济等新鲜经济运营模式逐渐植入港口经营者的脑海。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理念的转化与观念的更新非短时间可以解决的。目前大多数港口企业面临着在新型经济模式前束手无策、一筹莫展的窘境,严重束缚着企业融资模式的灵活运用与技巧变通。企业自身的素质局限影响着融资渠道的拓宽畅通。

(四)缺乏优秀人才的支持。在知识经济和网络经济时代的今天,金融体制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层出不穷,企业融资的模式变得复杂与多样,融资的边界也变得相对模糊,各种融资的“组合拳”对企业管理水平提出质变化的要求。受于行业特性的限制,港口企业的人才结构沉淀大多数属于港口经营管理类型,多数企业面临优秀经济人才特别是优秀金融与法律人才的缺乏。这样的人才结构分布使得企业融资渠道变得固执与僵硬,严重制约着企业的有效融资能力。

四、北京奥运会的投融资模式

每一届奥运会都是对东道国资金融通、金融服务的挑战和考验。承办奥运需要花费巨额资金,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投资风险。在奥运会的融资史上,有成功的经验,如1984年洛杉矶和2000年悉尼奥运会等;也有失败的教训,如1976年蒙特利尔和1996年的雅典奥运会等。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财政实力不够雄厚,因而更有必要引入灵活多样的市场化的融资方式来建设奥运基础设施。虽然国际奥委会承诺给北京奥运会8亿至10亿美元的分成,但相当一部分要等奥运会举办后才能兑现;一些奥运项目虽能产生收益,但在投资和资金回收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很难找到投资方。而积极采用PPP融资模式、充分利用和吸收民间资本、吸引国际资本投资奥运,成为解决2008年奥运会在筹办过程中资金问题、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降低北京筹办奥运会风险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一)PPP融资模式特征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指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的形式。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PPP代表的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的概念,它是目前公共投资领域的一种主要融资方式。在这种模式中,政府部门、民营资本基于某个公用事业项目结成一种伙伴关系,双方首先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共同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其次明确各方在项目各个流程环节的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优势,使项目建设既摆脱政府行政的诸多干预和限制,又充分发挥民营资本在资源整合与经营上的优势,因而能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有利的结果。

(二)北京奥运会采用PPP融资模式的特征

1、2008年北京奥运会采用PPP融资模式的优势分析

《北京奥运行动规划》指出:深化融资体制改革,改善融资环境,探索新的融资方式,积极推行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化运作,鼓励非政府投资的介入,借鉴历史上其它主办奥运会城市的成功筹资经验,探索新的融资方式,做好本届奥运会的市场化融资工作。这使北京奥运会采用PPP融资模式有了政策上的支持和保障。另外,北京拥有丰富的金融资源、得天独厚的政策信息优势及金融人才储备,这些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北京奥运会采用和顺利实施PPP融资模式具有实践的基础。

而且,北京曾借鉴PPP模式成功解决了北京地铁建设的融资问题。北京它为我国应用PPP模式融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为北京奥运会的融资提供了借鉴。

2、 2008年北京奥运会PPP融资组织机构和运行程序

2008年奥运会PPP模式融资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奥运会各工程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2008年北京奥运会PPP融资模式是北京政府、2008年奥运会组委会、赢利性企业和非赢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以“双赢”或“多赢”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

2008年奥运会PPP融资模式运行程序应包括选择项目合作公司、确立项目、成立项目公司、2008年奥运会招投标和项目融资、项目建设、奥运会建设项目运行管理、奥运会建设项目移交等环节。

3、PPP模式的实施效果

PPP方式的优点在于将市场机制引进了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在基础设施市场化过程中,政府将不得不继续向基础设施投入一定的资金。对政府来说,在PPP项目中的投入要小于传统方式的投入,两者之间的差值是政府采用PPP方式的收益。

PPP模式能将民间资金引入奥运会融资领域,提高奥运公共设施服务的效率和效益,避免北京奥运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超额投资、工期拖延、服务质量差等弊端。同时,奥运会项目建设与经营的部分风险由特殊目标公司承担,分散了政府的投资风险。

五、对创建新型港口建设投融资模式的启示

2008年北京奥运会采用PPP融资模式是理想的融资方式,是对项目建设融资渠道的拓展、探索和创新。这种新型的投融资模式对港口建设具有丰富的思路启示:

(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鼓励的。PPP融资模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能够参与到港口建设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同时,对有效促进内需经济的发展,具有特殊的贡献价值。

(三)PPP模式能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政府公共码头的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公共码头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资产负债率,这不但能节省政府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政府风险。同时双方可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六、结论

PPP模式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是对项目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它是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以“双赢”或“多赢”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实现了“帕雷托”效应,即社会效益最大化,这显然更符合港口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