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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划分的概念范文1
摘 要: 面对关于康德逻辑的争议,我们站在大逻辑观的角度,承认康德的先验逻辑是逻辑,并就康德先验逻辑与传统形式逻辑的区别和联系做出说明。先验逻辑为知识划界,从而为重建形而上学铺平了道路。其意义超出传统形式逻辑,也超越认识论,成为康德清算旧形而上学建立科学形而上学的关键。由此可见,先验逻辑在康德哲学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 康德逻辑 康德哲学 先验逻辑 传统形式逻辑
一、关于康德逻辑的争议
伊曼努尔・康德(1742―1804)是近代著名哲学家,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他在哲学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其哲学巨著《纯粹理性批判》中有关于逻辑的探讨,不仅提出了普通逻辑、先验逻辑等概念,在他的哲学体系建构中更将逻辑放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如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序言中,康德就谈道“逻辑学可能自古就已走上了这条可靠的道路”[1]10,康德认为逻辑学是一门对一切思维的形式规则做详尽的阐述和严格的证明的科学。由此可见,康德对逻辑学的评价是很高的,而且其先验逻辑就是奠定其理论大厦的基石。与此同时,康德担任逻辑学教师多年,曾讲授逻辑学课程达28次,之后他亲自审定过出版的《逻辑学讲义》,1991年由徐景行翻译到国内。可以说,康德曾深入思考并研究过逻辑,不仅对当时的逻辑进行了改造,而且提出了许多具有启发意义的重要逻辑思想。
与在哲学史中崇高的地位不同,康德在逻辑史上是一个有争议的人物,国内外学术界对其逻辑的评价存在明显的分歧。国内知名学者邓晓芒认为康德的先验逻辑“在认识论和逻辑学两方面都是一次革命”[2]110,国内著名逻辑学家周礼全先生则认为:康德的逻辑“只是形式逻辑的一个补充或扩展”[3]11。而在一些西方逻辑通史的研究著作中,对康德的评价不尽相同,如涅尔夫妇《逻辑学的发展》就否认康德的先验逻辑是逻辑。但如果我们查阅西方著名的逻辑通史著作即1977年出版的安东・杜米特留的《逻辑史》[4]和2004年以来陆续出版的由多夫・嘉贝和约翰・伍兹共同主编的《逻辑史手册》[5]就会发现观点恰好相反,他们认为康德虽然在符号技术上对逻辑学的发展无所建树,但是康德的先验逻辑勾勒出人类认识的建构草图。康德不仅继承了他那个时性哲学的逻辑传统,而且对这种传统的创新是十分明显的。康德的逻辑具有始源性、基础性及奠基性,此外,康德的逻辑观点与当代逻辑哲学的关系十分密切。
康德在批判传统形式逻辑的基础上建构起先验逻辑体系。先验逻辑既接受先天的形式,又结合具体的思维内容,不仅保证知识的真理性,还扩展知识范围。所以,我们不能以形式逻辑这一种类型的逻辑,作为衡量其他理论成为逻辑的标准。客观世界及人类思维发展的多样性决定了逻辑科学的历史演变和逻辑理论的多样化。我们应从大量的客观事实出发,站在大逻辑观的角度,发现其他逻辑思想的魅力,以此认同其他逻辑思想的价值。
二、康德先验逻辑与传统形式逻辑的关系
《纯粹理性批判》中有关先验逻辑的论述及《逻辑学讲义》是康德逻辑思想的核心内容,康德在《逻辑学讲义》中从一般要素论和一般方法论两个方面讲述概念、判断和推理及其促成知识完备的方法,逻辑学中的要素论以知识的要素和条件的完备为内容,而一般方法论作为逻辑学的另一部分,探讨科学的一般形式,或探讨将知识的杂多联结成一门科学的样式。先验逻辑是一门规定这些知识的来源、范围和客观有效性的科学,包括先验分析论和先验辩证论。
目前很多人把康德所使用的形式逻辑与普通逻辑混用,大多数指的是康德之前的逻辑。根据逻辑史学家肖尔兹的论述,“形式逻辑这个名称就是康德第一次使用的”[6]18。但随着现代形式逻辑的发展,我们站在今天的角度比较康德先验逻辑与他之前形式逻辑的关系,用形式逻辑的概念就有些欠妥,容易引发歧义,所以本文将康德之前的逻辑称为传统形式逻辑。下面就先验逻辑与传统形式逻辑的区别和联系两方面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
1.康德创立的先验逻辑与传统形式逻辑的区别
第一,传统形式逻辑只研究思维的形式,先验逻辑不仅研究思维的形式,还研究思维的内容,但先验逻辑研究的是纯粹的知性对象,这是两种逻辑之间的根本区别。“普通逻辑抽掉一切知识内容,即抽掉一切知识与客体的关系,只考察知识相互关系的逻辑形式也就是即一般思维形式”[1]54。逻辑总的来说是知性规则的科学,但传统形式逻辑抽掉了知识的内容,其所处理的是思维的纯形式。所以,康德认为传统形式逻辑只能避免形式上的矛盾,不能带来有关任何对象的新知识。
第二,传统形式逻辑只研究命题形式之间的关系,即是否符合逻辑规则,以判定其有效性。而先验逻辑则要回答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的问题,证明思维形式能够普遍必然地应用于经验。传统形式逻辑所研究的是分析命题,而先验逻辑所要研究和证明的则是先天综合判断。所以,以矛盾作为基础的传统形式逻辑可以应用于任何的思想领域,而先验逻辑则只能应用于先天综合的知识领域。
第三,传统形式逻辑是先天的,不是先验的。传统形式逻辑是一套技术,由概念构造判断,依据判断进行推理。所以,只要符合逻辑规则,不自相矛盾,就是正确有效的。传统形式逻辑只能确保形式上的正确性,而不能确保真理性,也不能保证观念是否与对象相符合,而先验逻辑是要确证知识对象如何可能的问题。所以,传统形式逻辑只考察纯粹的思维形式而没有能力关注概念的来源是否正确的问题,也就是无法考察思维形式与经验对象之间的关系问题。先验逻辑在这一点上相比传统形式逻辑是一种进步,不仅能够探讨概念的来源,而且关注思维形式与经验对象之间的关系,提供新的知识。
2.康德创立的先验逻辑与传统形式逻辑的联系
虽然从培根经笛卡尔直到莱布尼兹都在努力构建一种新逻辑学,但是他们更多地停留在已有的框架中。在康德之前真正已完成的科W只有传统形式逻辑,它对思维的研究单纯地根据其形式,而撇开一切内容。它以事实为根据,以一种应用概念变元和逻辑符号的形式语言为其表述方式。杜米特留认为,康德承认两种逻辑:一种是按照古典的意义上理解的形式逻辑,也就是传统形式逻辑,在这种逻辑中,考察思维与概念是否相互一致或者相互矛盾,或分析思维与概念是否包括一些分析性的确定特征。另一种是先验逻辑,它依据综合直观原则,由此能得到每个判断中的知觉整体。传统形式逻辑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很早就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体系,所以康德的先验逻辑是在传统形式逻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康德一方面肯定了传统形式逻辑,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种质料性但仍然是先天有效的逻辑。另一方面,康德先验逻辑的划分是基于传统形式逻辑,如将先验逻辑划分为作为“真理的逻辑”的先验分析论和作为“幻相的逻辑”的先验辩证论,是基于传统形式逻辑划分为分析论和辩证论的,如将先验逻辑划分为作为知性认识的概念和判断和作为(狭义的)理性认识的推理,是基于传统形式逻辑划分为概念、判断和推理的。所以,康德第一次科学地解释了传统形式逻辑的本质,更高层次上消解了传统形式逻辑,建立了一种新型的先验逻辑。这种逻辑克服了传统形式逻辑脱离资料、内容的方面,赋予它以综合功能的一面,先验逻辑处理的是综合判断,它必须涉及对象的知识,在这类判断中,通过理智和它的先天形式与先天纯粹直观的杂多的联结作用,实现综合。
三、康德的先验逻辑在其哲学体系中的地位
先验逻辑只考虑知性和理性的规则,并与先天对象有关,是纯粹而客观思维的逻辑。先验逻辑是思维的先天因素的科学,它构成了康德先验哲学的核心,康德宣称,先验哲学是纯粹理性原则的系统。在康德看来,先验逻辑主要涉及经验的可能性,它的对象是判断和概念,它们来源于我们的理性,它们是认识的必要条件。在上述意义的基础上,康德的逻辑是一种形式的先验的逻辑。康德认为,逻辑自身只在一切思维借以发生的概念、判断和推理中研究思维的规律。逻辑学可以完全不讨论单纯的表象及其可能性,它把这样的工作留给形而上学去做。康德的先验逻辑为内容发展出一门思维科学,也就是与传统形式逻辑并列,他提出了一种质料性但仍然是先天有效的逻辑。康德强调,我们在对概念和原理进行研究时,应当把它们看做是人类理智的先验因素,先验逻辑的任务就在于研究知性及知性作用时的规则。先验逻辑作为康德哲学体系的核心内容,它与传统形式逻辑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涉及认识对象,并改变逻辑学与认识论相割裂的局面。先验逻辑为知识划界,从而为重建形而上学铺平道路。其意义超出了传统形式逻辑,也超越了认识论,成为康德清算旧形而上学建立科学形而上学的关键。由此可见,先验逻辑在康德哲学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参考文献:
[1]康德,著.邓晓芒,译.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杨祖陶,邓晓芒.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指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3]周礼全.黑格尔的辩证逻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4]A Dumitriu.History of logic:volume 1- 4[M].AbacusPress,Tunbridge,Wells, Kent, 1977.
[5]Dov M.Gabbay,John Woods (Editors)kant logic[M].Handbook of the history of logic (Vol .3),Elsevier BV ,2004.
逻辑学划分的概念范文2
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逻辑学划分的概念范文3
关键词:Peirce;科学家;逻辑学家;科学;指号学;化学概念
CharlesSandersPeirce(1839-1914),其一生曾作为“一个美国人的悲剧”〔1〕,现在已经越来越多地被认为是他那个时代、也是美国至今产生的最有创造性、最具多才多艺的伟大思想家。他广博的研究涉及非常不同的知识领域:天文学、物理学、度量衡学、测地学、数学、逻辑学、哲学、科学理论和科学史、指号学、语言学、经济计量学和实验心理学等等。而且这里的许多领域,Peirce在不同程度上被视为倡导者、先驱甚至是“鼻祖”。Russell早就做出评价:“毫无疑问,他是十九世纪末叶最有创见的伟人之一,当然是美国前所未有的最伟大的思想家。”〔2〕而当代在世哲学家H.Putnam称他为“所有美国哲学家中高耸的巨人”〔3〕。
虽然Peirce的思想具有极为广阔的视野,但当今学者所公认、Peirce本人也承认的他的两个主要研究领域却是科学和逻辑学。科学和逻辑学是Peirce毕生付出精力最多的两个领域,也是他在大学毕业后决定他一生将做什么时曾犹豫不决的两种选择。但在其学术兴趣上它们是他的孪生子,二者在理论联系上常常是融为一体,成为Peirce最倾心关注的焦点。而且,作为科学家和逻辑学家的经验是Peirce整个哲学系统构建的基础与出发点,是贯穿他一生思想发展变化的重要影响因素。实际上,科学和逻辑学的共同追求正是Peirce为自己所界定的生活目标。把握他的这一显著特征,我们可考察作为科学家的Peirce与作为逻辑学家的Peirce之间的某些联系。
1科学家职业、逻辑学家志向
从实际从事职业来看,Peirce是位科学家,包括化学家、大地测量员、物理学家、天文学家、工程师、发明家、实验心理学家等等;同时这也是他谋生的门路,是他最早获得学术名声的领域。
成为一名科学家,Peirce具有非常优越的条件;同时这也是他的亲戚朋友尤其是父亲所期望的。Peirce出生于具有良好科学氛围的家庭,特别是其父亲BenjaminPeirce是哈佛大学天文学和数学Perkins教授,也是当时美国最有影响的数学家。Peirce从小由其父亲教授数学、物理学和天文学等学科;其聪颖智慧深得父亲欣赏。而Peirce本人也深受父亲影响,尤其是在父亲1880年去世之后,他极想遵照父亲遗愿而继承父亲的事业,从此专注于科学研究。
在Peirce十几岁时,他已经在家中建立了私人化学实验室,并写出了《化学史》;其叔叔去世后,他又继承了他叔叔的化学和医学图书馆。1859年从哈佛大学毕业后,他父亲安排他在美国海岸测量局(后来改名为海岸和地质测量局)野地考察队作为临时助手学习锻炼了一年;而同时他私下跟随哈佛动物学家LouisAgassiz学习分类学方法。1862年进入哈佛的Lawrence科学研究所,并于1863年毕业获得化学理学士。其间于1861年他再次进入海岸测量局,但这次是作为长期助手;1884年10月至1885年2月主管度量衡办公室;1867年父亲成为海岸地质测量局的第三任主管,Peirce于同年7月1日由助手(Aide)提为副手(Assistant),职位仅次于主管;他的这一职位上一直持续到1891年12月31日,时间达24年半之久。从1872年11月开始,他又负责钟摆实验;在1873—1886年间他在欧洲、美国以及其他地方的站点进行钟摆实验。晚年(1896年直到1902年)主要为圣劳伦斯能量公司做顾问化学工程师。
同时,Peirce在
1867年被安排在气象台从事观测工作,并于1869年被任命为副手。他曾是一次日环食和两次日全食现象的观测者,还负责使用气象台新获得的天体光度计。1871年其父亲获得国会授权进行横跨大陆的地质测量,Peirce由此又成了职业的大地测量员和度量衡学家。
Peirce生前虽只出版过一本科学方面的书(《光测研究》(1878)),为《theNation》杂志撰写的短评、书评现多收集在由Ketner和Cook编辑出版的《ContributionstotheNation》中;但他在海岸地测局和哈佛气象台的诸多贡献已经为他(也为这两机构)在很年轻时就赢得了国际(特别是在欧洲)声誉(Peirce1870年、1875年、1877年、1880年和1883年先后五次接受测量局任务到欧洲考察,同欧洲的许多科学家建立了联系,并极力主张扩大科学界的国际联系)。Peirce于1867年成为美国文理学院的常驻会员,1877被选为国家科学院的成员,1880年被选为伦敦数学学会成员,1881年被选进入美国科学进步协会。而且值得一提的是,现在Peirce已被认为是采用光波长来测定米制长的先驱。
然而,尽管他原本可以很好地专职于科学职业,并有广阔的前景;并且事实上,他也是由化学进入了各种各样的科学部门,并投入了极大的兴趣和精力,成为美国当时杰出的科学家。但与逻辑学相比,它们只是他生命的第二焦点。
从理想志向来看,Peirce视逻辑学为其天职。早年在父亲指导下学习《纯粹理性批判》时就认为康德的失败主要在于其“平庸的逻辑”,要超越康德体系,必须发展一种崭新的逻辑。他声称在12岁时已经除了逻辑别无其他追求;甚至在生活潦倒、疾病缠身的困境中他依然坚持这一工作。他建有自己的私人逻辑史图书馆,他是近代以来少有的精通古代和中世纪逻辑的一位逻辑学家。他自己说,他是自中世纪以来唯一全身心贡献于逻辑学的人,并声称他是终生的逻辑推理学习者。1906年他在美国《WHO’SWHO》中把自己命名为一名逻辑学家,这在当时是绝无仅有的现象。晚年在Milford的Arisbe,他形容自己为田园逻辑学家、逻辑学隐士。与具有美好前程的科学职业相比,Peirce之所以热中于当时不可能成为谋生手段的逻辑学,更多的是出于对自己既定学术目标的追求:要发展一种有前途的逻辑。他对于逻辑的执著和热情,使得他在逻辑学上的贡献并不亚于科学。
年仅二十几岁时,Peirce就开始在哈佛和Lowell学院作关于逻辑学的演讲;从1879年直到1884年,在保持海岸地质测量局职位的同时,他作为JohnsHopkins大学(美国历史上第一所研究生学院)的兼职逻辑学讲师(这是他一生唯一一次获得的大学职位),并在这期间出版了他第二本书(也是最后一本)《逻辑研究》(1883年,Pei
rce主编)。这本书在当时的美国乃至整个欧洲都有较大影响。在1901年,他为Baldwin的《哲学心理学辞典》撰写了大部分的逻辑学词条。
虽然Peirce只有短暂的学院生活来传播他的逻辑理论,但在他那个时代,Peirce已经是一位国际性人物。在五次访问欧洲期间,虽然他是作为科学家去考察,但不仅碰到了许多著名科学家,也会见了当时知名的数学家与逻辑学家,包括DeMorgan、McColl、Jevons、Clifford、Spencer等,还与Cantor、Kempe、Jourdain、Victoria夫人等保持着通信关系。1877年英国数学家和哲学家W.K.Clifford评价“CharlesPeirce...是最伟大的在世逻辑学家,是自Aristotle以来已经为这一学科增加实质内容的第二个人,那另一个是GeorgeBoole,《思维规律》的作者。”〔4〕
而在今天,Peirce学者不断发掘出的Peirce的逻辑尤其是现代逻辑贡献更是值得重视。一般认为,他早期主要是作为一名布尔主义者(Boolean)从事代数逻辑方面的研究,而晚年他的贡献主要集中于图表逻辑方面,主要包括存
在图表系统和价分析法。1870年Peirce的“描述一种关系逻辑记法,源于对Boole逻辑演算的扩充”是现代逻辑史上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因为它第一次试图把Boole逻辑代数扩充到关系逻辑,并在历史上第一次引入(比Frege的Begriffschrift早两年)多元关系逻辑的句法。在1883年之前他已经发展了量化逻辑的完全的句法,与直到1910年才出现的标准的Russell-Whitehed句法仅仅在特殊符号上有点不同。
在对于数理逻辑贡献的广泛性和独创性方面,Peirce几乎是无与伦比。与逻辑主义学派的Frege相比,Peirce的特殊贡献不在定理证明方面上,而更多的是在新颖的逻辑句法系统和基本逻辑概念的精制化发展上。他创造了十多个包括二维句法系统在内的不同逻辑句法系统。把实质条件句算子(在他那里的形式为“—<”)引入了逻辑学,比Shaffer早40年发展了Shaffer竖并仅仅基于这一算子发展了一完全的逻辑系统。还独立地系统采用了真值表方法和归谬赋值法,过早地意识到Skolem前束范式的技术。在JohnsHopkins大学教书期间,Peirce开始研究四色图猜想并发展了逻辑和拓扑学特别是拓扑图论之间的广泛联系。
我们看到,Peirce不仅是有着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同时也是著名的逻辑学家。然而在二者关系上,首要的一点是:他承认自己热爱科学,但坦言对于科学的研究只是为了他的逻辑;因为逻辑的研究需要从各种特殊科学(还有数学)的实际推理方法中概括出一般的逻辑推理方法,而决不是仅仅从逻辑书籍或讲课中背诵、记忆和解题;多样化的科学研究正是为了逻辑之全面概括,由它们获得的材料形成了逻辑学的基础和工具。实际上,这种前后的“从属关系”最突出地表现在他晚年常常是以作为科学家的收入来维持从事逻辑学研究的时间。
2逻辑学作为科学
虽然上文表明逻辑学家Peirce与科学家Peirce之间有近乎目的与手段间的主从关系,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简单,它们还有更为深刻的一层关系,那就是:逻辑学也是科学。很显然,这是Peirce长期的实验室经历已经使得他以科学的方法处理所有问题(他有时的确称自己为“实验室哲学家”)包括逻辑学了。
我们首先看,科学在Peirce那里意味着什么?Peirce看到大多数人包括科学界之外的人都习惯于把科学视为特殊种类的(主要是指系统化的)知识,而他更愿意像古希腊人那样把科学作为认知的方法,但他强调这种方法一定要是科学探究(inquiry)的方法。知识开始于怀疑,为了寻求确定的信念我们必须要解决(settle)怀疑,一般解决怀疑的方法主要有情感方法(求助于自己的感觉倾向)、信忠团体的方法(选择那些最适合其社会团体的那一信念)和尊重的方法(求助于自己对于某特别个人或机构的尊重之感情)等;但这些方法本质上都是自我中心的非客观的方法,它们往往只通过怀疑者自己的行为、意愿来选择信念,缺乏足够的证据。而真正客观的方法只有科学探究的方法,在这种方法指引之下,探究者从经验出发基于科学共同体(community)的合作去寻求真理(TRUTH)或实在(Reality),这也正是科学活动;最终的真理性认识可能并不是由某一实际的探究者所发现,但只要是遵循这种方法、运用先前的结果,最后都必定会一致达到真理的。这正是Peirce在《通俗科学月刊》上发表的两篇经典性论文《信念的确定》和《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清楚明白》中所阐述的实用主义(与后来James版本的实用主义有很大不同)方法相一致的,事实上如Peirce所指出的,实用主义不是什么世界观,本质上是一种方法,一种科学探究的方法。而与此同时,我们看到,Peirce把逻辑学视为设计研究方法的艺术,是方法之方法,它告诉我们如何进行才能形成一个实验计划;逻辑就是对于解决怀疑的客观方法的研究,是对于达到真理之方式的研究,
其目的就是要帮助我们成为“科学人”。现代科学之优于古代之处也正在于一个好的逻辑,健全的逻辑理论在实践上能缩短我们获知真理的等待时间,使得预定结果加速到来。
但是我们发现,他在思想更为成熟的阶段是把逻辑学的科学属性放置于指号学(Semiotics或更多的是Semieotics)的语境中来考察的,虽然这种处理与以上把逻辑学视为科学方法之研究存在着根本上的一致性。
Peirce不止一次指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的逻辑学就是指号学或关于指号的理论,仅仅是指号学的另一个名字。〔5〕它包括三个部门:批判逻辑学(CriticalLogic),或狭义上的逻辑学,是指号指称其对象的一般条件的理论,也即我们一般所谓逻辑学;理论语法(SpeculativeGrammar),是指号具有有意义特征的一般条件的学说;理论修辞(SpeculativeRhetoric),又叫方法论(methodeutic),是指号指称其解释项的一般条件的学说。〔6〕这种划分可能受中世纪大学三学科:语法、辩证法(或逻辑学)和修辞的课程设置的影响,指号学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对于中世纪后期所理解的逻辑的现代化版本。而我们在此需要强调的是,Peirce把指号学视为经验科学、观察科学。推理就是对于指号的操作,观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指号学同其它经验科学的不同在于它们实验操作对象不一样,在于其它科学的目的仅仅是发现“实际上是什么”而逻辑科学要探明“必定是什么”。但既然是经验科学,根据经验学习的科学人进行逻辑推理所得到的结论就是可错的即准必然的(事实上,任何逻辑必然都只是相对于特定
推理前提而产生必然的特定结论)。
更进一步,Peirce把狭义上的逻辑学(logicexact)分成假设逻辑(abductivelogic)、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三部分。显然这比传统逻辑上演绎(必然的)、归纳(可能的)二分的做法多出了内容。Peirce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对于Aristotle三段论基本格研究的结果,他认为Barbara集中表现了演绎推理的本质,而作为特殊的演绎三段论Baroco(把Barbara中结论的否定作前提、小前提的否定作结论)和Bocardo(把Barbara中的结论的否定作前提、大前提的否定作结论),如果把它们的结论考虑为或然性的,则分别相应于假设推理(abductivereasoning)和归纳推理。但更重要的是,Peirce在此显示出了逻辑学与科学的最合理的紧密联系。在他看来,演绎逻辑也即数学的逻辑,而假设逻辑和归纳逻辑主要就是科学的逻辑。在演绎逻辑已经得到普遍承认的情况下,他终生的愿望就是要把归纳和假设(Abduction)同演绎一起坚固地和永久地确立在逻辑概念之中。在科学探究过程中,假设、演绎和归纳先后组成了三个不同阶段的科学方法,它们的共同作用使得科学探究能自我修正。
Peirce把假设放在首位,作为科学探究程序的第一步,目的在于发现和形成假说。假设是为解释违反规律(或习惯)的意外事实而产生假说的过程,它能产生新信息,Peirce把它视为所有科学研究甚至是所有普通人的活动的中心。但这种假设并没有提供安全可靠的结论,假说必须要经过检验。于是,还需要演绎来解释(explicate)和演示(demonstrate)假说即得出预言;再后由归纳回归到经验,旨在通过观察被演绎出的结果是否成立来证实或否证那些假说,即决定假说的可信赖度。在这连续的三种推理形式中,假设是从意外事实(surprisingfacts)推到对事实的可能性解释,演绎是从假说前提推到相应结论,归纳则是从实例到一般化概括。经过这样的科学探究,我们在科学共同体中将能不断接近真理。
3逻辑学中的化学概念移植
为更具体地论述Peirce的科学研究与逻辑学研究之间的紧密联系,我们在此可谈到Peirce对科学中的许多概念向逻辑学研究的成功应用,这突出表现在化
学上。因为化学是Peirce的大学专业,也是他进入整个经验科学的入口。
逻辑学作为一门特殊的学科领域,事实上从近代以来,就从数学(包括代数和几何)理论那里找到了非常有力的发展动力和理论技术。我们在此谈到的化学概念应用作为整个自然科学概念推广中的一例其实也是Peirce为发展逻辑学而提出的。
首先,Peirce晚年极为倾心的存在图表逻辑构想正是基于化学图表原理(可能还有拓扑学方法的启发)。存在图表是Peirce在其指号学背景下对Euler图和Venn图的重大发展,具有极强的表现力。其在自然、直观、易操作上要远胜于代数方法(包括标准的Peano-Russell记法),因为我们心灵的思想过程被同构地展现在推理者面前,对于图表的操作代替了在化学(和物理)实验中对于实物的操作。化学家把这样的实验描述为向自然(Nature)的质疑,而现在逻辑学家对于图表的实验就是向所关涉逻辑关系之本性(Nature)的置疑。〔7〕
第二个例子,现代逻辑(可能从《数学原理》开始)中的一对基本概念:命题和命题函项(或有时称为闭语句和开语句)原本就是来自化学中的“饱和”(Saturation或Gesättigkeit)和“未饱和”概念。Peirce用黑点或短线来代替语句中的“指示代词”(即逻辑中的自变元),得到形如“——大于——”、“A大于——”这样的形式,它们分别被称为关系述位(relativerhema)(区别于像系词一样的关系词项)和非关系述位,也即他那里的谓词(谓词是几元的取决于我们到底如何选择去分析命题)。他指出,述位不是命题,并坦言“述位在某种程度上与带有未饱和键(unsaturatedbonds)的化学原子或化学基极为相似。”〔8〕然而不无意外,我们发现同时期欧洲大陆的Frege也正在独立地从化学概念得到逻辑研究的灵感。他把诸如“……的父亲”的函项记号称为“未饱和的”或“不完全的”表达式,以与专有名词相区别。〔9〕
另外一个例子是Peirce提出的价分析(ValencyAnalysis)法。正如名字所显示出的,它同化学中的化合价概念密切相关,Peirce所使用的词语Valency直接源于化学中的术语Valence即化合价。价分析是Peirce在图表化逻辑思想指引下于存在图表(ExistentialGraphs)之外创设的另一种二维表现法。其中,显然他是把思想中概念的组合与“化学离子”的组合相比拟,如他采用类似“——”这样的结构表示带有“开放端(looseend)”(即黑点后面的横线)的实体,即谓词;这就是化学中离子结构的简单变形。由于它们的开放端导致的“不稳定”(正像离子本身不稳定一样),开放端之间就可能连接起来形成共同“键”(bond)。如“——”同“——”可形成“——”样式的新结构〔10〕。正是利用这样的离子组键技术,Peirce成功证明了其著名的化归论题,即对于三元以上关系都可化归到三元和三元以下的关系,但一元、二元和三元关系却不能化归。这一论题是他哲学思想体系中所坚持的三分法原则的逻辑证明。
综观Peirce的科学家经历和逻辑学家志向,Peirce把逻辑学视为对于各种科学推理方法的概括,同时又把逻辑学理论指导、应用于科学研究过程。二者紧密相连,互为作用。而更为突出的,他的逻辑贡献大都可追溯到其多样化的科学研究,他的逻辑独创往往也是其科学研究经验的启发性建议。笔者以为,研究Peirce的这些方面,我们至少可得出以下启示:逻辑学应从数学和科学推理实践中概括推理的一般本质;逻辑学家应尽可能学习、掌握科学(传统逻辑就因为没有这样做而失败,科学家非逻辑学家或逻辑学家非科学家都不能胜任于对科学推理的分析工作),因为拓宽自己的科学研究领域必将能加强逻辑学家对于逻辑科学的贡献能力;同时科学家要想更为一般地把握住推理方法也应了解逻辑学
,但是前者在当前学术界值得特别注意。当前处于被冷落地位的逻辑学要想摆脱这种局面,必须加快发展自己;而经验科学(不再仅仅是数学)必能使得逻辑学发展获得新的生命力,这已经是被现代逻辑的发展史(特别是初创时期)所证实的。
参考文献:
〔1〕库克.现代数学史〔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2年.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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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8〕CharlesSandersPeirce.CollectedPapersofC.S.Peirce(Vol.1-8)〔C〕.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UniversityPress.1931-58.2.227,2.93,4.530,3.421.(按照Peirce文献的通常标注法,这里如“2.227”的记法,小圆点前面的数字为卷数,后面的数字为节数)
〔9〕威廉·涅尔,玛莎·涅尔.逻辑学的发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624.
〔10〕RobertBurch.ValentalAspectsofPeirceanAlgebraicLogic〔J〕,ComputersMath.Applic,Vol.23,No.6-9,1992.665-677.
Peirce:TheScientistandLogician
逻辑学划分的概念范文4
逻辑在数学教学中一直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严密的逻辑体系不仅有效的提升了数学教学的效果,同时在素质教育的大背景下,对于提升学生逻辑思维能力也发挥着其他课程难以替代的作用。传统数学教学理念认为,数学即是逻辑,这种理念虽然没有将数学与逻辑学清晰的分解开来,但是却无形中强调了逻辑在数学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逻辑及数学的关系
“逻辑”一词含义非常丰富,它最早源于古希腊哲学体系,原意指思想、辞、规律等泛义的方法性知识体系。现代逻辑学认为,逻辑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人们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和方法。推理形式是人们逻辑思维的一种重要形式,在逻辑学发展的历程当中呈明显的阶段性特征,早期的逻辑学由古希腊时期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创立,发展至19世纪则进入现代逻辑学阶段。现代逻辑学主要是形式逻辑及其相关理论。现代逻辑对逻辑推理规律的研究更加细致,并且数学性质在现代逻辑中越来越明显,数理推理为现代逻辑学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强大的支撑和推动作用。
数学中所包含的“简单逻辑”是这门学科形成和发展的骨架,它主要是在满足数学教学和学习的需要驱动下,对相关的逻辑知识在理论、思想、方法和语言方面做必要的了解。这些逻辑知识体系主要是学生认知规律的一种体现,同时对他们更加深入和准确的理解各种数学知识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在数学教学中对逻辑知识体系的介绍和教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长期的数学教学中虽然也积累的一定的经验,但是随着学科教育的不断发展,无论是教师还是科研工作者不断在思考如何从根本上提升数学教学的有效性和效果。得到的结果必然是在学生思维中首先建立起一个严密的逻辑框架。这样才能使他们更加有效的消化和吸收各种数学推理和思维能力。因此逻辑在数学教学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越来越重要。
二、数学教学的逻辑透析
数学教学中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教师的教学,二是学生的学习。对于教学而言,教师必须解决“为何教?如何教?”的问题。而学生则也要清晰的认识到“为何学?如何学?”的问题。也就是在数学教学和学习中主体首先要对目的、内容、方法、手段和途径建立一个清晰的框架。这是逻辑知识体系的最基本要求。数学教学与逻辑之间的联系由此开始,数学教学这一过程中本身就包含了教师对教学这一工作的思考和实践,他们首先应对知识本身的逻辑特点有着更加深入的把握,数学知识的逻辑特点同时也是知识发生过程的直接体现。为此,教师应当在对知识特点与逻辑规律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按照逻辑规律和学生的认知特点开展教学。这样的教学才能称之为有效的教学,符合规律的教学,也才能取得明显的效果。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也应当把握好知识与逻辑之间的关系。在破解一些数学难题的过程中要充分借助逻辑规律进行推理、假设。如此反复的训练自己利用逻辑这一思维工具的熟练能力。在这一过程中也就顺利的实现了逻辑思维能力形成和发展的良好效果。
三、逻辑在数学教学中的价值
1.在数学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运用中提供了有效的指导作用。数学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对于提升学科教学质量和效率发挥着十分关键的作用。教师首先应当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不断优化和匹配自己的教学方法。教学方法的选取不是随意的,他要根据知识内容的特点和规律进行搭配。同时还要考虑学生现有的知识储备和思维能力[1]。在数学教学中,教师需要将一些概念、命题、逻辑规则和方法介绍给学生,而这些知识虽然隐含在数学知识当中,但是在教材中却很少对其直接讲述。这就需要教师首先要对教材内容做系统的逻辑分析,将知识梳理为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将命题和概念划分为不同的逻辑层次,按照由简到繁,由易到难的形式向学生解说。这本身就是一种逻辑思维的体现。教学方法的选择的一个最终的要求就是必须遵循逻辑规律。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逻辑指导了教师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运用。
逻辑学划分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网络;概念;结构与变化;认知
中图分类号:b811.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10)12-0075-06
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曾经以十分思辨的方式指出,一切事物都是概念,科学赖以存在的东西就是概念自身的运动,并且,概念或纯概念(客观精神)是“范畴之网”。虽然后来黑格尔庞大哲学体系中的概念论一度沉寂下来,但自上世纪初以来,他的哲学概念论似乎又重现光芒。当代科学认知哲学特别是概念变化(conceptual change)理论研究可以说是重新找寻并印证了黑格尔哲学概念论的主要精神实质 ①。这些研究表明,人类思维中的概念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一些新概念、新隐喻的产生和变化,常常意味着科学理论的重大突破和科学革命的爆发;概念间的关系并非线性的、原子式的,而是相互作用和网络化的,或者说,概念的产生和变化只能是在作为整体的概念网络内发生。当然,新的研究是在多层面上展开的,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从历史上逻辑“共相论”到语言哲学层面的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从认知心理学和认知语言学的“概念原型”到人工智能中联结主义的“语义网络”,从科学理论层面的“迪昂—奎因论题”(duhem-quine thesis)再到科学历史认知的“本体网络”和“树干转换”等,都显示出超越黑格尔思辨体系而寻求实证说明的努力。笔者认为,当前有关概念结构与概念变化的研究呈现出一种网络化的趋势,这一趋势反映出人类语言和科学思想交往的扩大,以及不同学科间的相互渗透。但是,对网络化不可作过度的阐释,不能矫枉过正,也不能就概念论概念,还必须站在客观知识的高度,为概念论寻求跨文化的心理类型和认知类型的说明。
一、从逻辑“共相”到概念的“家族相似”
关于概念到底是什么的问题,其最初的讨论是同逻辑学中关于“共相”或本质的探寻联系在一起的。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最早在其“论辩术”中通过对最概括的概念进行对分以寻找下定义的方法。例如,他曾用一个钓鱼人的定义来说明这种方法 ②。这种依靠增加“限定词”进行划分的方法是后来亚里士多德“属加种差”定义方法的前身。
有研究表明,虽然在亚里士多德著作中不可能找到一个与“概念”这一术语相当的名词,但是通观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他大致上在两种意义上表述“概念”:第一种是将概念理解为关于对象本质属性的完整思想,即回答“这是什么”的问题。例如,把概念理解为本质知识的表达,或关于存在实质的言辞的定义;第二种是将概念理解为“被思考的东西”,或者,如果所指的是三段论前提的要素,就称为界限、规定性、前提的名词等 ③。这里,不管是在逻辑学还是语言学的意义上,亚里士多德的概念都是作为一种思维抽象,即用肯定或否定的形式把握对象的属性及其种属关系,以确定言辞表达的本质内容。
在中世纪,经院哲学关于“共相”或一般与个别关系的激烈争论,构成了中世纪逻辑学研究的最初的方法论基础。按照中世纪大逻辑学家阿伯拉尔的观点,逻辑的基本问题是关于共相的问题。他认为,共相并不只是无意义的声音,而是具有一定思想内容的所指,它是用来表达从个别事物中抽象出来的相似性和共同性的“概念”。但是,一般性的概念只存在于思维中,它与客观现实并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他甚至说:“通过命题表述的近乎是事物自身具有的方式,而事物并没有被指称出来。”④ 唯名论者奥卡姆虽然用他的“奥卡姆剃刀”摒弃了加诸概念之上的“实体形式”、“本质”、“隐秘的质”等,但他仍然认为共相是有关许多事物的记号,例如声音;并且它只存在于意念和理智当中。他赞同阿维森纳的观点,说:“在理智面前,一个形式关系到众多性,根据这种关系才说共相,因为共相是理智中的意念。”⑤
19世纪末,著名逻辑学家弗雷格在“意义与指称”一文中将语言学中的意义和指称作了划时代的区分。例如,“启明星”和“长庚星”同指金星,但两者的意义不同,因而不是同一个概念。他强调指出,概念或意义并不是简单地等同于语言与对象的指称关系,意义是大于指称的;意义正是概念的意义,人们借助于概念来理解所指称的对象,从而使所指称的对象有了意义。现代语言学之父索绪尔于1916年提出了语言学上一个著名的观点:一个符号或一个词项是音响形象和概念的结合体;音响形象是所谓“能指”(signifier),概念则是所谓“所指”(signified)。他说:“被称为概念的意识事实是跟用来表达它们的语言符号的表象或音响形象联结在一起的。”⑥他认为,概念的作用正如音响的音节划分一样,是对浑然的经验之物进行划分。
从以上简要的勾勒不难看出,西方概念论的发展史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所谓“共相论”(“本质论”)和“观念论”。即通过对对象一般属性、固有属性和本质属性(即共相)的思维抽象来构造概念的内涵,或以定义的方式寻求充分而必要的条件来满足“对一般概括的渴求”,其结果通常是观念形态的,即把概念看作是存在于理智中的东西。我称这种概念构成为原子论的和线性式的:它主要着眼于单个实体可以分割的属性和特征,并限制和固化这些属性和特征,再用一般名词(声音符号)加以指称;概念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蕴涵式的种属关系或线性递推关系;就单个概念边界来说,它是精确和固定的。然而,这种概念构成实际上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难。例如,一些词语或概念所指称的诸事物(成员)之间并没有所谓共同的属性或特征,或者说,其成员所具有的属性和特征并不完全相等,它们之间许多时候仅存在着相似性,并组成一定的结构。对于这样的概念又该如何定义呢?
为解决这些问题,奥地利著名语言哲学和逻辑学家维特根斯坦试图以概念网络论取代概念本质论。维特根斯坦在他早期的思想中,通过对语言的哲学分析形成了自己的概念网络说的雏形。在《逻辑哲学论》一书中,维特根斯坦把语言看作是与世界相对应的映射关系;语句或命题只是提供了原子事实的“逻辑图象”或“逻辑形象”。而逻辑图象的共同的部分则构成所谓“逻辑形式”;它与现实或事态的关系仿佛几何学与现实及事态的关系。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力学理论对物理世界的描画,与视网膜对现实的感知一样,是通过“网眼”的方式实现的。“描画世界的不同体系是与不同的网眼相对应的”,但“种种规律,象因果律等,所处理的是网,而不是网所描画的东西”⑦。也即是说,“网”是像纯粹几何学那样的概念化了的东西。我认为,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图像说及概念网络说对他后期思想的形成是有影响的。他后期提出的“家族相似”理论正是基于概念的网络说之上的。因为他在后期代表作《哲学研究》中说得很清楚。他写道,在“语言游戏”活动中,“我们看到一种错综复杂的相互重叠、交叉的相似关系的网络:有时是总体上的相似,有时是细节上的相似”。这里,他以家庭成员具有某些家庭的相似特性来比喻概念之间的相似性,以及由这些相似性所构成的概念之间的网络关系。即所谓“家族相似概念”⑧。
需要指出的是,《逻辑哲学论》一书中德文原文是sachverhalt,照原义应译为“事态”(state of affair)。“事态”这个词的内涵不同于传统上一个个的、基本的“原子”或“属性”⑨,有些类似于后来学者所说的“样例”或“范式”;当人们说到事态的时候,已经是指经验世界中由某些原子事实组成的实体结构或状态,这种结构和状态不仅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概括性,而且具有了整体性和关联性。显然,“事态”一词与“网眼”、“家族相似”概念是有关联的。当然,维特根斯坦的概念论仍然有着原子论的痕迹。正如学者陈嘉映指出的,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论仍然是从“是否具有共同性质”来探讨概念的,而且在他那里,有些概念是家族相似概念抑或所有概念都是家族相似概念,这一点并不太清楚。这些使得他的概念论不足以说明概念自身的结构。倒是日常语言学派的代表人物奥斯汀的工作比维特根斯坦的工作更近了一步。它表明概念的结构和表征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⑩。
二、从语言的“概念原型”到“语义网络”
对于认知心理学和认知语言学来说,概念的构成是一个认知过程。通过认知,人们很容易清晰地刻画出概念的内部结构。也就是说,概念的形成不只是逻辑学上共同属性的思维抽象,它还是具有相似属性的成员间的概括、归纳和识别的过程。
心理学家e.rosch于1973年在其《概念的内部结构与语义范畴》一文中指出,概念所包括的成员在典型性的程度上是有差别的,其中某些成员的典型性程度高,而另一些成员的典型性程度较低;典型性的水平依赖于该成员与其他成员共有属性的多少。通常,概念形成的刺激维度既不是孤立的又不是单一的,它主要以它的最具有典型性的实例(“原型”)来表征 {11}。这样,原型形成过程也就包括了概括、归纳和识别等认知环节。
可以看出,概念的认知边界是模糊和变动的,概念的形成不是以“全或无”的方式进行的,而且,概念所依据的原型和特征只能发生于认知主体与对象的直接的互动认知活动中。这一点,当代认知语言学的研究成果已经证明,语言起源于人们的互动性的感知体验,它由人们的感知体验,经过范畴化的过程,逐步形成了有关对象的范畴和概念,最后再用语言符号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可以说,只有感知才能有原型;没有感知的原型只能是抽象的属性,或者只是以离析的方式对属性元素的组装。
应当说,认知心理学家和认知语言学家关于概念的原型和特征的研究是对维特根斯坦家族相似说的证明。他们的假设前提是,概念的不同成员间的相似度存在着差异。但是,概念的原型说(还有特征说)同维特根斯坦家族相似说一样仍然没有彻底摆脱原子论的影响。这不仅因为(尤其是)原型说立足于寻找孤立的最佳实例,而且因为其依据原型所作的定义性特征通常被看作是绝对的属性,而事实上没有任何一种单一属性是在定义某项事物中必不可少的 {12}。与之相反,一种基于网络的概念模型和知识表征模型却可以避免这一不足。
早期网络模型中最著名的是a. collins和r.quillian(1969)的“语义网络模型”。(如图1所示)该模型将语义知识表征为一种由相互连接的概念组成的网络。其中,每个节点代表一个概念,概念间的关系用连线符号连接起来。通过这种复杂的语义和概念网络可以看出,各个概念之间有两类不同的关系:一是子集关系,一是属性关系。重要的是,在网络中一个概念意义是用其他概念来表示的(即不用一集语义基元来描述这些词或概念的意义),而且概念的意义并不局限于它的所谓本质特征 {13}。在此基础上,a. collins和e. r. loftus于1975年进一步提出新的语义网络模型——激活扩散模型。该模型最大的特点在于概念间的关联度是以概念间的连线距离来表示的,而概念的关联度又是依据经验来确定的;在不同的概念组群内部,概念更易于激活与扩散。这表明,新的语义网络模型具有很强的适应性。
随着人工智能中联接主义的复兴,概念的网络化表征得以强化。一个经过训练后对刺激作出准确反应的网络可以获得对应于该刺激的概念。例如,如果一个网络的输入单元用来检测动物的特征,而输出单元用以确定动物的种类,如狗、猫等,那么该网络就能获取关于狗或猫的概念。这一概念不是由某个特定结点来代表,而是由当给出一组典型特征作为输入时出现的一个典型的单元激励模式来表征的。显然,在一个分布式网络上作为结点激励模式的概念表征同传统的概念表征是很不一样的 {14}。认知科学哲学家a·屈森斯在《概念的联结论构造》一文中指出,为了解释概念的显现,需要有一个基于经验的非概念的心理内容的观念;这一观念并不必然涉及概念间的句法关系。所谓“内容”,是指世界的某个方面呈现于主体时所采用的方式;客体、特性和事物以这种方式在经验中给出。而概念的真值恰恰是依据这一“内容”而不是概念间的句法关系构成。同时,概念的内容又依赖于视角的转换,这一转换超越了“任务域”的客观性和普遍性的制约。可以说,正是经验内容的视角转换为人类提供了完整的“认知地图”,这个认知地图是概念联结论的基础 {15}。
与概念的网络结构相联系的是概念的变化取向。因为网络系统本身对信息的处理是并行的和交互式的,它具有非线性、自组织、自适应的动力系统特征。就概念网络来说,概念的形成依赖于网络系统的输入与输出,依赖于概念结点的分布式交互作用。这样,概念与概念之间不仅有着类属关系,而且具有包含关系、占有关系、位置关系、时间关系、因果关系、相近关系等,其动力机制类似于人类神经网络的激活与抑制关系,并具有网络系统的一般特征。因此,当我们用网络来表征概念时,它本身已经蕴含了概念变化的机制。
那么,概念的网络化表征以及与之相近的“框架”、“程式”、“脚本”等表征形式的形成,是否意味着传统有关概念的“定义”表征被完全取代了呢?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中有一种忽视或完全否定概念的“定义”表征倾向。那种试图取消定义的必要而充分条件的观点,似乎成为一种时髦。但我认为这是一种十分偏颇的观点,有矫枉过正之嫌。因为,就其本质来说,概念无非是根据某种共同的属性和特征将部分对象归入某个范畴当中,并用符号形式或名称来指称它们。而要概括对象的属性和特征自然离不开思维的抽象;虽然思维的抽象也不能保证所概括对象之间在属性和特征方面的完全一致性,但至少可以做到大致上相同或相近,这正是概念定义和概念原型得以形成的前提。从联结主义的角度看,局部化(localized)联结图式表明,每一单元都代表某种对象或属性,例如单词识别系统中,每一单元代表了可能在场的特征、字母或单词的一种假定,单元的激活程度表示的是对于相应项目是部分输入的信任程度。离开了局部化的联结图式,那种不依赖于任何加工单元的系统联结很容易被看作是神秘的黑箱状态。事实上,基于联结主义的概念表征和基于规则和形式主义的概念表征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相容的 {16}。
三、从科学理论“整体论”到科学革命的“树干转换”
科学中的网络观最初是与一种科学理论的整体论相联系的。这个整体论即所谓“迪昂—奎因论题(duhem-quine thesis)”。在法国著名物理学家、科学史家皮埃尔·迪昂的论述中,物理学理论始终占据着中心的位置。他的核心观点是,物理学理论是一个整体,其理论中的单个命题或假设不能单独地交付实验检验。他说:“物理科学是一个整体,必须看做一个整体;它是一个有机体,其中单独一个部分不能发挥作用”{17},“物理理论乃是一个由逻辑上有联系的命题组成的体系,而不是一系列不连贯的力学模型或代数模型。这个体系的目的不是要对实验定律提供一种解释,而是要对它作出描写和自然分类,因而它是整个被接受下来的”{18}。虽然在迪昂的“整体论”中,我们没有看到有关概念与理论的明晰区分,也没有关于概念网络的直接表述,但是他的论述由理论的整体性进入到意义的整体性层面,进而引导人们把理论作为一个整体的意义世界加以理解,并将这个意义世界与经验世界作整体性的对应,而意义世界本身则可以构成一个相互融贯的命题系统或概念系统。这便是不少学者认为迪昂的整体论已经具有了意义或概念网络观的端倪的原因 {19}。
与迪昂的整体论相近,美国著名逻辑学家奎因在《从逻辑的观点看》一书中虽然也承认,“从整体上看,科学既依赖于语言,又依赖于经验”,但他否认在任何场合都可以做出这种区分,也否认任何陈述可以孤立地由某些特定范围内的经验事实来检验。因为,“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陈述不是个别地而是仅仅作为一个整体来面对感觉经验的法庭的”{20}。我们所谓的知识或信念的整体,从地理和历史的最偶然的事件到原子物理学甚至纯数学和逻辑的最深刻的规律,是一个人工的织造物。它只是沿着边缘同经验紧密接触。或者换个比喻说,整个科学是一个力场,它的边界条件就是经验 {21}。“我曾极力主张可以通过对整个系统的各个可供选择的部分作任何可供选择的修改来适应一个顽强的经验……人们觉得这些陈述较之物理学、逻辑学或本体论的高度理论性的陈述具有更明确的经验所指。后一类陈述可以被看作在整个网络内部比较中心的位置。”{22} 相比较而言,奎因的整体论由迪昂的物理学扩展到所有的自然科学学科,甚至包括人文科学在内。他对作为整体的意义理论的阐述,使他的整体论成为“语义学的整体论”{23}。
另一方面,维特根斯坦“家族相似”说对科学史中的历史主义和新历史主义学派发挥着影响作用。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指出,对于常规科学来说,其内部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和技巧类似于维特根斯坦的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不是通过规则和假定而是通过相似和模拟科学的这一部分或那一部分联系起来。换句话说,“各种承诺——概念的、理论的、工具的和方法论的——所形成的牢固网络的存在,是把常规科学与解谜联系起来的隐喻的主要源泉”{24}。可以说,“科学革命就是科学家据以观察世界的概念网络的变更”{25}。美国科学哲学家达德利·夏佩尔用“推理链”或“理由链”的术语直接触及到科学理论中的概念变化问题。他指出:“意义本身并不是一种固定不变的、精确的东西。我们用以理解我们周围世界的概念具有开放性。意义的固定性是科学的障碍,而开放性则是科学动态发展的关键。”{26}从这种开放性的、变动不居的视点,夏佩尔发现科学史上的一些重要概念,其前后变化之间都有一条清晰可鉴的“推理链”。例如,电子这一概念不过是这一术语诸种用法的家族,这些用法是通过推理链联结成“世系—血统(或表亲)”关系的 {27}。
显然,科学哲学家们在谈到科学概念网状化时必然要涉及科学概念变化问题。近二十多年来,许多学者把目光转移到概念变化(亦称“概念转变”)的研究上来 {28}。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库恩在后期思想中认为,范式之间并不是不能跨越的;跨越的前提是所谓类术语或概念的分类系统的转变,即所谓“范式转移”(paradigm shift)。认知心理学家m. t. h. chi(1992)提出一种“本体网络论”来解释概念结构与变化。chi等从本体论(ontology)的角度来分析概念结构,指出所有的实体(entity)可分为三个类别:物质(matter)、过程(process)和心智状态(mental state)。分类在本体上的不同是基于下层的概念是否来自相同的属类别归属。(如图2所示)在这里,所有的概念都有它所归属的类别,类别之间是不相容的;概念改变就是改变概念所归属的本体论类别,即跨越本体类别间的概念改变 {29}。当代著名认知科学家萨伽德在《概念革命》一书中探讨了历史上七大科学革命中表现出的实质性的概念变化 {30}。他认为,概念变化涉及实质上概念系统的改变与部分关系的改变。其中最根本的变化类型是主干转换(tree switching)。
我们看到,科学概念变化研究不论是认识论的还是本体论的,都触及到这样的问题:即同样是科学概念,何以相互间有着巨大的差异?为什么一种概念能够向另一种概念转变或跨越?其变化的依据和动力机制是什么?等等。许多学者试图解决这些问题。学者邱美虹指出,chi的本体概念论比较清晰地揭示出概念变化的具体脉络,且能很好地说明概念变化的动力机制,而萨伽德的概念变化说基本上都还停留在现象的描述阶段。例如,萨伽德的概念变化只是停留于同一本体范畴中,其树干转换虽然有某些经验事实依据,但始终无法上升到本体类别的高度。其“特创论”到“进化论”的树干转换显然不如从本体概念的角度,将这种转换看作是从“物质”(实体)的概念本体树(特创论)向“过程”的本体概念树(进化论)的转换,更有说服力 {31}。
笔者认为,对于概念变化问题的研究应当从人类客观知识的高度,把人类科学看作是一个网络化的概念体系,即将本体论概念类型的划分与跨文化认知和心理类型联系起来,特别是与东西方不同的自然观及认识论联系起来。只有这样,本体论概念类型的划分才不会只是在相对狭窄的“概念域”内进行,也才能实现最大限度的跨越本体的“树干”或“树与树”之间的类的转变。
注释:
① [加]保罗·萨伽德:《病因何在》,刘学礼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185页。
②④⑤ [英]威廉·涅尔、玛莎·涅尔:《逻辑学的发展》,张家龙、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4、266-267、343页。
③ [苏]阿·谢·阿赫曼诺夫:《亚里士多德逻辑学说》,马兵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169-170页。
⑥ [瑞士]费尔迪南·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2页。
⑦ [奥]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郭英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1-92页。
⑧ 以上几段引文均见[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李步楼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8页。
⑨ 此观点参见《逻辑哲学论》一书中文版郭英写的“译者后记”。
⑩ 陈嘉映:《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7-218页。
{11} roch, e.h.(1973). on the internal structure of perceptual and semantic categories. in t. e. moore(ed.), cognitive development and the acquisition of language(pp. 111-114). new york: academic press.
逻辑学划分的概念范文6
【英文摘要】Philosophicallogicisapolysemantincontemporarylogicalliterature.Webelieveit''''sanon-classicallogicwithphiloso-phicalpurportorcause.Itsrisearosesalotoftheoreticalproblems.Thisessayexpoundsthelimitsofclassicallogic,non-monotonyanddeduction,logicalmathematicalizationanddepart-mentalization,theownershipofinductivelogic,etc.
【关键词】经典逻辑/非经典逻辑/演绎性/数学化/部门化/哲学逻辑classicallogic/non-classicallogic/deduction/mathematicalization/departmentalization/philosophicallogic
【正文】
哲学逻辑的崛起引发一系列理论问题。我们仅就其中几个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经典逻辑和非经典逻辑的界限
在这里经典逻辑是指标准的一阶谓词演算(CQC),它的语义学是模型论。随着非经典逻辑分支不断出现,使得我们对经典逻辑和非经逻辑的界限的认识逐步加深。就目前情况看,经典逻辑具有下述特征:二值性、外延性、存在性、单调性、陈述性和协调性。
传统的主流观点:每个命题(语句)或是真的或是假的。这条被称做克吕西波(Chrysippus)原则一直被大多数逻辑学家所恪守。20年代初卢卡西维茨(J.Lukasiwicz)建立三值逻辑系统,从而打破了二值性原则的一统天下,出现了多值逻辑、部分逻辑(偏逻辑)等一系列非二值型的逻辑。
经典逻辑是外延逻辑。外延性逻辑具有下述特点:第一,这种逻辑认为每个表达式(词项、语句)的外延就是它们的意义。每个个体词都指称解释域中的个体;而语句的外延是它们的真值。第二,每个复合表达式的值是由组成它的各部分表达式的值所决定,也就是说,复合表达式的意义是其各部分表达式意义的函项,第三,同一性替换规则和等值置换定理在外延关系推理中成立。也是在20年代初,刘易士(C.I.Lewis)在构造严格蕴涵系统时,引入初始模态概念“相容性”(或“可能性”),并进一步构建模态系统S1-S5。从而引发一系列非外延型的逻辑系统出现,如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和认知逻辑等等出现。
从弗雷格始,经典逻辑系统的语义学中,总是假定一个非空的解释域,要求个体词项解释域是非空的。这就是说,经典逻辑对量词的解释中隐含着“存在假设”,在60年代被命名为“自由逻辑”的非存型的逻辑出现了。自由逻辑的重要任务就在于:(1)把经典逻辑中隐含的存在假设变明显;(2)区分开逻辑中的两种情况:一种与存在假设有关的推理,另一种与它无关。
在经典逻辑范围内,由已知事实的集合推出结论,永远不会被进一步推演所否定,即无论增加多少新信息作前提,也不会废除原来的结论。这就是说经典逻辑推理具有单调性。然而于70年代末,里特(R.Reiter)提出缺省(Default)推理系统,于是一系列非单调逻辑出现。
经典逻辑总是从真假角度研究命题间关系。因而只考察陈述句间关系的逻辑,像祈使句、疑问句、感叹句就被排斥在逻辑学直接研究之外。自50年代始,命令句逻辑、疑问句逻辑相继出现。于是,非陈述型的逻辑存在已成事实。
经典逻辑中有这样两条定理:(p∧q)(矛盾律)
和p∧pq(司各特律),前者表明:在一个系统内禁不协调的命题作为论题,后者说的是:由矛盾可推出一切命题。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系统是不协调的,那么一切命题都是它的定理。这样的系统是不足道的(trivial)。柯斯塔(M.C.A.daCosta)于1958年构造逻辑系统Cn(1〈n≤ω)。矛盾律和司各特律在该系统中不普遍有效,而其他最重要模式和推理规则得以保留。这就开创了非经典逻辑一个新方向弗协调逻辑。
综上所述非经典逻辑诸分支从不同方面突破经典逻辑某些原则。于是,我们可以以上面六种特征作为划分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的根据。凡是不具有上述六种性质之一的逻辑系统均属非经典逻辑范畴。
二、非单调性与演绎性
通常这样来刻画演绎:相对于语句集合Γ,对于任一语句S,满足下述条件的其最后语句为S的有穷序列是S由Γ演绎的:序列中每个语句或者是公理,或者是Г的元素,或者根据推理规则由前面的语句获得的。它的一个同义词是导出(derivation)。演绎是相对于系统的概念,说一个公式(或语句)是演绎的只是相对于一不定的公理和推理规则的具体系统而言的。演绎概念是证明概念的概括。一个证明是语句这样的有穷序列:它的每个语句或是公理或是根据推理规则由前面的语句得出的。在序列中最后一个语句是定理。
现在我们考察单调逻辑中演绎情况。令W是一阶逻辑公式的集合,D为缺省推理的可数集,cons(D)为D中缺省的后承的集合。我们来建立公式Φ的缺省证明概念:首先我们必须确定从WUcons(D[,0])。导出Φ这种性质的缺省集合D[,0]。为确保在D[,0]中缺省的适用性,我们须确定缺省集合D[,1],致使能从WUcons(D[,1])中得出在D[,0]中缺省的所有必须的预备条件。我们从这种方式操作直至某一空的D[,K]。这意谓着从W得出在D[,K-1]中的必须的预备条件。然后我们确定一个证明,只是我们不陷入矛盾,即是W必须跟包括在证明中的所有缺省后承的集合相一致。例如,给定缺省理论
T=({p},{δ[,1]=p:r/r,δ[,2]=r:ps/pS})
({δ[,2]}),{δ[,1]},Φ是S在T中的缺省证明。
形式地说,Φ在正规缺省理论T=(W,D)中的一个缺省证明是满足下述条件的D的子集合的有穷序列(D[,0],D[,1],…D[,K]):
(i)Φ从WUcons(D[,0])得出。
(ii)对于所有i〈K,从Wucona(D[,i+1])得出缺省的所有预备条件。
(iii)D[,K]=Φ。
(iV)WUcons(U[,i]D[,i])是一致的。
由上面可以看出缺省推理中的证明是与通常的演绎证明是不同的,前者比后者要宽广些。
附图
由此可见,缺省逻辑中的推出关系比经典逻辑中的要宽。因而相应扩大了“演绎性”概念的外延。于是可把演绎性分为:强演绎性和弱演绎性。后者是随着作为前提的信息逐步完善,而导出的结论逐步逼近真的结论。
三、逻辑的数学化和部门化。
正如有人所指出的那样,“逻辑学在智力图谱中占有战略地位,它联结着数学、语言学、哲学和计算机科学不同学科。”[2]作为构建各学科系统的元科学手段的逻辑与各门科学联系越来越密切。它在当展中,表现出两个重要特征:数学化和部门化。
逻辑学日益数学化,这表现为:(1)逻辑采取更多的数学方法,因而技术性程度越来越高。一些逻辑问题(如系统特征问题)的解决需要复杂的证明技术和数学技巧。(2)它更侧重于数学形式化的问题。其实数学化的本质是抽象化、理想
化和泛化(普遍化)。这对像逻辑这样的形式科学显然是非常重要的,近一个世纪逻辑迅速发展就证明了这一点。逻辑方法论的数学化在本世纪下半叶正在加速。这给予逻辑的一些重要结论以复杂的结构和深入的处理,使逻辑变得更精确更丰富。但是,由于逻辑中数学专门化已定型并且限定了它自己,所以逻辑需向其他领域扩张,拓宽其研究领域就势所必然。
逻辑向其他学科领域的延伸并吸收营养,于是出现了各种部门逻辑,如认知逻辑、道义逻辑、量子逻辑等等。我们把逻辑学这种延伸和部门逻辑出现称做逻辑部门化。
哲学逻辑就是逻辑部门化的产物,它是方面逻辑或部门逻辑。众所周知,经典逻辑演算的理论、方法和运算技术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它适用于一切领域、一切语言所表达的演绎推理形式。所以,它具有普遍性,是一般的逻辑。有人认为一阶演算完全性定理表明“采用现代数学方法和数学语言来刻画的全体‘演绎推理规律’恰好就是人们在思维中所用的演绎推理规律的全体,不多也不少!”[3]。表达一阶逻辑规律的公式是普通有效的,即是这些公式在任何一种解释中都是真的。而哲学逻辑各分支只是研究某一方面或领域的演绎推理规律,表达这些规律的公式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在某一领域是有效的,即是它们在具有某种条件解释下是真的。例如,模态公式(D)PP,(T)PP,(B)PP,(4)PP,(E)PP,分别在串行的、自反的、对称的、传递的、欧几里得的模型中有效。而动态逻辑的一些规律只适用于像计算程序那样的由一种状态过渡到另一种状态转换的动态关系。
部门逻辑另一种含义是为某一特定领域提供逻辑工具。例如,当人们找出描述一个微观物理系统在某一时刻的可观察属性的命题的一般形式。对其进行运算时,发现一些经典逻辑规律失效,如分配律对这里定义的合取、析取运算不成立。于是人们构造一种能够描述微观物理世界新的逻辑系统,这就是量子逻辑。
四、哲学逻辑划界问题
哲学逻辑形形并且难于表征。在现代逻辑文献中,“哲学逻辑”是个多义词。它的涵义主要的有三种:它的第一种涵义是指关于现代逻辑中一些重要概念和论题的理论研究。例如,对于名称(词项)、摹状词、量词、模态词、命题、分析性、真理、意义、指涉、命题态度、悖论、存在乃至索引等概念及与它们相关的论题的理论研究以及利用形式逻辑工具处理逻辑和语言的逻辑结构的哲学争论。它的第二种涵义是指非经典逻辑中一个学科群体,它包括模态逻辑、多值逻辑等等众多逻辑分支。它的第三种涵义是兼指上述两种涵义的“哲学逻辑”。
我们认为,第一种涵义上的“哲学逻辑”不是研究推理有效式意义上的逻辑,而是逻辑哲学。我们赞成在第二种涵义上使用“哲学逻辑”一词。于是可以给出下述定义:哲学逻辑是具有哲学旨趣或涉及哲学事业的非经典逻辑,在这里应对“哲学”做广义的理解。哲学逻辑不仅与传统哲学中的概念和论题有直接或间接联系。而且也涉及各门科学中具有方法论性质的问题和其他元科学问题。
在我们看来,“归纳”和“演绎”一样,是传统哲学所关注的重要哲学概念,而且也是现代一些哲学家所争议的问题之一。同时归纳逻辑方法的启发作用在认知过程中不可低估,归纳的一些方法和技术同样是一些学科的元科学因素,是发现真理构建学科系统不可少的。因此,它应属于哲学逻辑。《哲学逻辑杂志》亦把它列入哲学逻辑诸分支之首。
问题在于,归纳推理的复杂性,对它的形式刻画和找出能行程序遇到不易克服的困难,致使其成果与演绎推理所获得成果相比,显得不那么丰硕。然而,由于人工智能等技术上的需要,推动着更多的人研究归纳推理,总会有一天,归纳逻辑也像演绎逻辑那样用形式方法来处理。
【参考文献】
[1]Antoniou,G.:1997,NonmontonicReasoning,TheMITPress,Cambridge,Masschuset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