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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的区别范文1
魏晋南北朝自然经济的强化是不争的事实,但对其演变的轨迹则有不同的看法。魏晋封建论者认为战国秦汉是商品生产和流通十分繁荣的商品货币经济时代,或交换经济时代,并强调这种商品经济是与奴隶制生产相联系的。汉魏之际的变化是从商品货币经济到自然经济的变化,它成为封建制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1] 我们认为,战国秦汉商品经济尽管相当发达,但仍然没有脱离自然经济的范畴,它的基础是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汉魏之际的变化是自然经济范畴内和封建制范畴内的变化。为了把这个问题搞清楚,我们的眼光不应停留在人口增长还是耗损,城市繁荣还是萧条,钱币通行还是废弃等现象上,还应该深入考察当时基本经济单位的经济构成及其变化。
一、 战国秦汉农民和地主的经济构成
战国秦汉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有农民,有地主,他们经营的内容和规模有很大的区别,但其经济构成基本上都是自然经济(主要指自给性生产)与商品经济(主要指商品性生产和商业活动)的结合。
战国秦汉主要生产者是个体小农,这是史学界公认的。战国秦汉小农比之战国以前的小农,与市场发生较多的联系,按孟子的说法,他们“纷纷然与百工交易”(《孟子滕文公上》)E┟裥枰谑谐∩瞎郝蛞恍┧窃偕匦氲纳柿虾蜕钭柿希饕褪恰豆茏印匪档摹榜珩曛逐Α焙秃捍芳谐3L岬降摹盃琅V质场薄N耍┟癖匦胂蚴谐√峁┫嘤Φ纳唐罚谒堑募彝ゾ弥校丫艘徊糠治私换欢械纳煌保笔迸┮道投室烟岣叩健懊袷呈参逯取钡乃剑┟褚灿锌赡芟蛏缁崽峁┫嗟笔康氖S嗖贰T谡庵智榭鱿拢哟呵镎焦士迹鱿至肆街智八从械耐怀鱿窒螅阂皇桥寮小!豆茏?#8226;乘马》说“聚必有市”,东汉王符《潜夫论浮侈》说:“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都是指的农村集市。二是商人插足小农再生产过程。他们利用小农经济力量薄弱、农业生产周期长、自然灾害各地交替频繁发生等特点所导致的地区间、年度间、季节间的丰歉不均、余缺不均,从事贱买贵卖活动。又因此有政府平籴政策的出台。小农经济的这种变化,为战国秦汉商品经济的繁荣提供了最广阔的基础。不过,战国秦汉的小农经济仍然是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的,在总体上仍然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耕织结合,春秋战国之际以来它一再为人们所称引和强调。《尉缭子治本》说:“夫在芸耨,妻在机杼,民无二事,则有储蓄。……春夏夫出于南亩,秋冬女练[于]布帛,则民不困。”就是这种耕织结合的典型描述。商鞅变法规定“戳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第一次明确把耕织作为农民的本业。汉代皇帝的诏书多“农桑”并提,地方官吏也把耕织结合作为劝农的基本模式。不从事家庭纺织而买衣穿的农家是存在的,但不能夸大其数量[2] 。战国秦汉农民也有从事专业化商品生产的,不过并不多见。
战国秦汉的地主经济也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不过按不同情况各有侧重,从而可以区分为不同类型。记载比较具体的有大家熟知的西汉末年樊重的田庄。史称樊重“世善农稼,好货殖”,是一个拥有“田土三百余顷”、“赀至巨万”的大地主,他的经营以“陂渠灌注”的大田农业为主,包括畜牧业、渔业、桑麻、果树、经济林木、手工业、商业等项目,还放高利贷。他虽然也从事货殖活动,但经营活动的立足点是自我满足各种需要,如“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以致能够做到“闭门成市”。[3] 这种类型,我们姑称之为“田庄型”。崔寔《四民月令》描述的地主田庄,也属于这种类型,但时代已经比较晚。这些记载反映的都是较大地主的情况,中小地主生产规模不会有这么大,经营项目也不会有这么多,但恐怕多数以自给性生产为主,可以划归这一类型。另一些地主从事大规模商品生产。如《西京杂记》卷四载陈广汉资业:有米二囷,分别为七百四十九石和六百九十七石;有诸蔗二十五区,可收一千五百三十六枚;蹲鸱三十七亩,可收六百七十三石;千牛产二百犊;万鸡将五万雏;另有羊豕鹅鸭、果蓏肴蔌无算。这些产品应该主要是为出卖赢利而生产的,但从产品种类的繁多并以粮食为大宗看,其中必然包含了自给性生产,或者竟是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的。这种类型,我们姑称之为“货殖型”。《史记货殖列传》列举了不少以“千亩”、“千石”、“千足”计算单位的大规模商品性农牧林渔生产项目,其经营者应该就是“货殖型”的地主。不过这是为了计算“富比王侯” 收入可“与千户侯等”的假设数字,并不能认为它是普遍存在的形态,也不能认为都是纯粹专业化的商品经营。其实,即使是《史记》《汉书》的《货殖列传》中所记载的大商人和工商业家,也不是经营单一的项目,而是同时经营多种项目,并往往多兼营农业。如春秋战国之际著名商人范蠡,在辅越灭吴后至齐,“耕于海隅,苦身戮力,父子治产”,“致产数十万”。后至陶,“要约父子耕畜,废居,候时转物,逐什一之利。居无何,则訾累巨万”(《史记越世家》)。故《盐铁论水旱》云:“陶朱为生,本末异径,一家数事,而治生之道乃备。”又如入汉以后“以铁冶为业”的宛孔氏,“大鼓铸(冶铁业),规陂池(灌溉农业),连车骑,游诸侯,通商贾之利(长途运销的商业)”(《史记货殖列传》)。经营酒业、剪刀业等工商业的“长安宿豪大猾东市贾万”等,也同时是“兼并役使”的豪强地主(《汉书王尊传》)。对这类货殖家,司马迁以“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即以经营工商业发财致富,又以兼营农业作为其支撑和保障)来总括之,说明他们也是以某种自给性生产为依托的。[4] 由此可见,所谓“货殖型”和“田庄型”的区分只有相对的意义。
魏晋封建论者认为战国秦汉的商品性农业和手工业,都是与奴隶制生产相联系的,是很可商榷的。汉代的确存在使用奴隶从事农业的事例,但如前所述,王莽、荀悦等人关于汉代豪强地主普遍采取租佃制的描述,不是举几个例子所能否定的。而且魏晋封建论者所举的例子中并没有使用奴隶从事专业化商品性农业生产的具体证据。汉代“豪人”常兼有地主和商人的双重身分,而“豪人”以“役使”依附性人口为主,当然也应该包括主要从事商品性经营的地主在内。这并不是单纯的推测,而是有据可查的。东汉末年的李衡曾“密遣客十人,于武陵龙阳汎洲上作宅,种甘橘千株。临死,敕儿曰:‘汝母恶吾治家,故穷如是。然吾州里有千头木奴,不责汝衣食,岁上一匹绢,亦可足用耳。’……吴末,衡甘橘成,岁得绢数千匹,家道殷足。”这就是大史公所说“江陵千树橘”、“收入与千户侯等”的一例,应属“货殖型”商品经营,而他所使用的劳动力是依附农——“客”。[5] 李衡的行为并非自出心裁,在他同时和以前应该存在类似的经营模式。如东汉末年东海郡的糜竺,“祖世货殖,僮客万人,赀产钜亿”,后来他还送给刘备“奴客二千”[6] 。“僮客”即“奴客”,可以理解为僮奴和客两种身份的人,也可以理解为身份类似僮奴的客。无论如何,糜竺家族是使用依附性的“客”从事“货殖”活动的,这正可与李衡遣客植橘相印证。如果说,这些例子时代太晚,不能算数,那么,好吧,让我们回头再来看看宁成的例子吧。宁成经营土地是当作买卖来做的,所以他说:“贾不至千万,安可比人乎!”他是地主、商人一身而二任焉,属于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货殖型”地主,他“致产数千金”的家当亦足以与汉代最著名的货殖家媲美。如前所述,他这种货殖型经济是建立在租佃制的基础之上的,其出售的商品相当一部分当是来自租谷,或是从租谷转化而来的。[7] 至于商品性手工业中的生产者,使用奴隶可能较多,也未必都是奴隶,甚至主要不是奴隶。例如,在深山穷泽从事盐铁生产的“豪民”,主要依靠“役利细民”,而不是使用奴隶[8] 。这些事实说明,那种认为汉代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货殖家都是利用奴隶劳动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从上述材料我们还可以看出,汉魏的依附性佃农,主人是可以直接遣使他们从事某种劳动的,并不等同于后世经济上完全独立的佃农,但由于书阙有间,已难考其详了。
总之,战国秦汉时代,无论农民还是地主,其经济构成都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从总体上看,主要从事自给生产的农民数量最多,是社会的基本的生产者;在地主中,也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为主的“田庄型”地主为多;即使是“货殖型”地主,也往往要在一定程度依托于自给性生产。因此,这个社会尽管商品经济有长足的发展,仍然属于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与近代市场经济相悖的经济观念和经济行为,价值规律虽然在经济生活中起着一定的作用,以至在一定范围内出现某种类似平均利润率的倾向,但是,广大农民和很多地主,都不是根据价值规律来行事的,价值规律并没有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这个问题牵涉广泛的方面,限于篇幅,不可能在这里展开。
对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的研究,人们注意到在长期战乱中人口的的耗减,耕地的荒芜,城市的萧条,钱币的废弃等等事实,作了不少很好的论述,但是,对于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农民和地主的经济构成的探讨仍然不够。我们打算对此作一些粗略的考察。这一时期自然经济的强化已是公认的事实,需要讨论的,主要是农民和地主经济中商品经济成分是否已经消失? 注释
[1]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何兹全:《自然经济和依附关系——使中国中古社会和前后社会区别的两大特征》,天津会议论文。
[2] 参阅拙著:《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对战国秦汉小农耕织结合程度的估计》,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期。
[3] 《后汉书樊宏传》,《水经注》卷29《比水注》。
[4] 参阅耕播:《战国秦汉工商业家兼营农业小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2期。
[5] 《三国志》卷48《吴书孙休传》注引《襄阳记》。
[6] 《三国志》卷38《蜀书糜竺传》。
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的区别范文2
近年来,随着当代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际学术界开始重估中国传统经济,特别是明清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彭慕兰、弗兰克等为代表的美国加州学派力主“明清经济发展论”,如彭慕兰《大歧变》一书认为中国在1800年前一直在领跑;弗兰克《白银资本》一书认为1840年前世界上白银产量的二分之一都流入了中国,如此强大的白银吸收能力说明中国是世界的中心。国内也有学者认为清代才是中国传统经济发展的高峰,其成就超过唐宋时期。对彭慕兰和弗兰克的批评已有黄宗智、秦晖等长文刊布①,极具说服力,读者自可参阅,本文不再置评。因此本文论域限定在中国传统经济,主要讨论这样几个问题:一是能否找到一个科学的评价尺度以资比较(包括中西比较和朝代比较);二是按此尺度如何判断宋代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三是如何解释宋代如此发达的工商业文明为何未能带动宋代社会实现近代转型。行文中间或会与明清进行对比。为节省篇幅计,本文只讲观点和思路,具体论证和支撑材料请参阅已出版的拙著《中国经济通史》(第5卷)②的相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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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宗智:《发展还是内卷? 18世纪英国与中国:评彭慕兰〈大分岔:中国、欧洲与近代世界经济的形成〉》,《历史研究》2002年第4期。秦晖:《谁,面向哪个东方?——评弗兰克〈重新面向东方〉》,见秦晖著《传统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② 葛金芳:《中国经济通史》(第5卷),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一、从人类经济发展的共同道路看中国传统经济发展的高峰段落
为了找到一个进行中西比较和朝代比较的共同尺度,须从人类经济发展的共同道路入手。这条共同道路若从生产力角度看,无非是手工劳动逐步发展到机器生产;若从生产关系角度看,则是封闭体制(自然经济)向开放体制(市场经济)的逐步演进。当然在实际生活当中,这两个方向是彼此涵摄的,共同耦合成一个有生命力的经济运行系统。本文关于经济体制演进方向的认识得益于英国经济学家约翰·希克斯,他在出版于1969年的《经济史理论》中认为,现代经济本质上是市场经济,而此前出现的“习俗经济”(如村社共同体经济)和“指令经济”(如封建领主的采邑经济)则是与市场经济相对立的古代经济形式①。这是从经济体制着手的科学分析,非常精辟,但缺少了生产力这个维度。推动着生产关系和经济体制不断演进的生产力,来自于劳动技能的积累、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机械的出现。所以考虑人类经济发展的共同道路或曰方向,还必须加上从手工劳动到机器生产的发展这个维度。我们将上述两个维度(生产力、生产关系)所涉及的四个要素进行排列组合,可以得到四种不同的经济类型:
1.手工劳动+封闭体制=传统经济(古代社会的自然经济)
2.手工劳动+开放体制=原始工业化经济(由古代向现代经济的过渡形式)
3.机器生产+开放体制=市场经济(现代经济)
4.机器生产+封闭体制=计划经济(前苏联、东欧模式)
如果以生产力的发展作为横坐标,把经济体制的演讲作为纵坐标,这四种经济的关系可以图示如下:
由上可知,人类经济发展的共同道路,大致是从封闭的古代自然经济,中经原始工业化阶段之过渡,逐步迈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这样一个演讲轨迹,这也许体现了东西方各类经济体演进嬗变的普遍规律和共同方向。各国经济发展会因地理环境、资源禀赋、自然和人文环境种种的不同而呈现出千姿百态、变化无穷,但是地无分中西,人无分南北,各国、各民族、各地区的人民都要走向机器生产和市场经济的诉求,却是古今一理,中外皆同的②。显而易见,仅就经济层面而言,谁要发展,谁就应该朝高效率的机器生产和开放的市场经济这两个方向走。从亚当·斯密开始,中经马歇尔、凯恩斯,直到今天的新古典综合和新制度经济学派,现代经济学的充分发展已经证明了这一点。由此是否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就中国传统经济的再评价而言,无论唐宋还是明清,哪个朝代更接近机器生产和市场经济,那么这个朝代就更先进,更有发展前途。推而广之,不论是纵向比较(如明清和唐宋比较),还是横向比较(如18世纪的中国江南和英格兰),都应该从这两个维度即机器生产和市场体制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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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约翰·希克斯著,厉以平译:《经济史理论》,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② 葛金芳:《经济现代化的两层次界说》,《中南财经济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二、宋代经济:工商业文明因素的急速成长和海洋发展路向的初现
宋代,正处在汉唐和明清之间。在我看来,汉唐是同质社会,宋明是同质社会,插在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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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约翰·希克斯著,厉以平译:《经济史理论》,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② 葛金芳:《经济现代化的两层次界说》,《中南财经济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唐和宋明之间的辽夏金元又是一种同质社会。而清朝则是宋明与辽夏金元社会的综合①。汉唐的立国基础是小农经济,自然经济气息浓厚;宋明虽然仍以农业立国,但在高度发达的农业经济之基础上,已经生长出城市、货币、商业、信用、海外贸易等诸多工商业文明因子,雇佣劳动、包买商惯例、商业信用、集资合伙等新生事物均有踪迹可觅,已然处在迈向近代社会的前夜。换言之,汉唐和宋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异质社会。与汉唐相比,宋代经济最引人注目的特点,就是商品经济成分在传统社会母胎中的急速成长。晚唐以降,特别是入宋以后,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粮食剩余率的提高,煤铁革命的出现,手工业生产的扩大,以及运输工具(如漕船、海船)的进步和交通条件(如汴河和沿海海运)的改善,商品经济继战国秦汉之后迎来了它的第二个高涨时期。以前未曾见过或者虽有征兆却并不明显的诸般新气象,此时却一一凸现在我们面前。
一是商品性农业的成长。以桑麻、竹子、茶叶、水果、蔬菜、花卉等经济作物为主体的商品性种植业加速扩展,特别是在两浙路的太湖流域、成都平原和福建沿海地区,专业茶农、果农、蔗农、菜农大批涌现,他们与独立手工业者一道,开始向小商品生产者转化。
二是都市化进程的加速。城镇数量大幅度增加,城市人口膨胀,城市中工商业从业者增多,地域性经济中心城市层出不穷,导致传统的政治性城市向经济性商业城市转化,都市化势头日见明朗。与此同时,城市格局因古典坊市制的崩溃而有重大改观,城市商业突破地域和时间限制,临街设店的近代型城市风貌已可初见端倪。
三是商品构成的变化和商业性质的转折。社会商品构成发生重大变动,越来越多的生活资料(如粮食、布匹、茶叶等)和生产资料(如土地、耕牛、木材、煤炭、农具等)进人流通领域。原先主要为社会上层服务的、以奢侈品和土特产为主的贩运型商业,开始转变为以黎民百姓的日常生产和生活用品为主的规模型商业。
四是草市镇的勃兴和地方性市场的初步形成。在经济发达或人烟稠密的乡村地区,以及水陆码头和交通孔道沿线,“草市”成批涌现,以草市——镇市——区域经济中心为三级构成的地方性市场开始形成,商品货币关系获得了更多的前哨据点来浸润、啃啮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五是商人群体的崛起和“谋利”观念的盛行。越来越多的官僚、地主、士人、农民投入经商活动,沿海农民甚至集资投入海外贸易(所谓“带泄”)。随着商人队伍的扩大、商业资本的雄厚,商人阶层的实际地位有所提高,商人的社会影响亦在扩大。与此同时,体现商人意识的谋利观念(所谓“市道”)对传统观念的冲击力日益增强。以叶适、陈亮为代表的浙东功利主义学派的崛起,表明传统儒家义利对立论的一统天下裂开了缝隙。
六是海外贸易的拓展。汉唐时期的陆上丝绸之路此时已被海上“香料之路”、“陶瓷之路”所取代,其规模之大是陆上中西交通所无法比拟的;而且范围更广,与宋朝建立外贸联系的已达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此同时,宋朝与辽、夏、金、吐蕃、大理等周边政权的物资交流和经济联系不仅一刻也没停止过,而且规模不断扩大,形式日趋多样,榷场贸易、走私贸易、茶马贸易和朝贡贸易等形式各显神通,互相补充。宋代每年所铸数百万贯的铜钱亦因之流向周边地区,几乎成为“国际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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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关于中国历史上的几种同质社会,这里只是一个简略的表述,肯定不完备。如先秦夏商周三代,都建立在村社共同体经济之上,也是一种同质社会。这几种同质社会以一个否定一个的方式发展下来,其间既有联系(历史传承)又有区别(性质相异),还有交叉和融合。因问题比较复杂,这里不便展开,我已另文论列。
七是纸币的出现和白银的货币化。在国内外市场同时得到开拓、商业规模远远超迈前代的情况下,原先具有神奇魅力的铜钱这种交换手段,因其分量重又价值低而显得力不从心(特别是在日趋普遍的长途贩运和交易量扩大的情况下),于是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在北宋前期的川蜀地区率先登上商品交换的历史舞台。稍后,以白银为代表的贵重金属称量货币亦开始跻身于流通领域,从而形成了铜钱、铁钱、楮币、银两并行的过渡性货币体系。遍布于汴京、临安城内的“金银盐钞引交易铺”就是各种不同货币的兑换处。仅临安城内这种金银交易铺就有100多家①。
所有这一切使我们相信,宋代的商品经济的确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此时我国商品经济的繁盛,无论是就规模还是水平而言,依然遥遥领先于当时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即与18世纪的清中叶比,亦毫不逊色,至少是各有千秋①。
特别是宋代东南沿海地区,在海外贸易的拉动之下,一个新型的、充满活力的开放型市场经济得以崛起,这是汉唐以来农业经济内部真正带有路标性意义的重大变化。在我看来,秦汉“第一帝国”和隋唐“第二帝国”,都是以农业经济为立国基础的大陆性帝国,不仅经济重心位于司马迁所说的“三河”,即黄河中下游地区;而且汉唐间历时千年的“丝绸之路”更是向着亚洲内陆延伸。可以说宋以前的历代王朝,都是头枕三河、面向西北的内陆国家。然自中唐以降,我国开始由内陆型国家向海陆型国家转变:广州、泉州等大型海港相继兴起,东南沿海地区以发达的农业、手工业和商品经济为后盾,表现出向海洋发展的强烈倾向。特别是宋室南渡之后,为形势所迫更加依赖外贸,刺桐港即泉州正在此时成为当时世界上的第一大港。在迅猛发展的海外贸易的刺激下,东南地区以生产交换价值为己任的商品经济日趋繁盛,以分工和专业化生产为基础的市场机制在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于是原先头枕三河、面向西北的立国态势,一变而为头枕东南、面向海洋。这个转折的实质性内涵是从自然经济转向商品经济,从单一种植经济过渡到多种经营,从基本上自给自足到专业分工有所发展,从主要生产使用价值转为生产交换价值,从习俗取向变为市场取向,从封闭经济走向开放经济③。这一切表明,宋代,特别是南宋东南沿海地带的商品经济发展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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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吴自牧:《梦粱录》卷13“铺席”,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6页。
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的区别范文3
关键词:商品的属性;生产目的;使用价值
中图分类号:F03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0-0005-03
社会生产目的是政治经济学中的一个带根本性的理论问题。一般观点认为,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是剩余价值规律,这一规律支配着资本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资本主义生产不是为了生产者直接消费,而是为了追求剩余价值。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追求是无止境的,资本家进行生产的直接目的和根本动机是最大限度地榨取剩余价值。马克思说:“商业的目的不是直接消费,而是谋取货币,谋取交换价值。”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目的则是“为了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这些观点在当今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被不断陈述。上述表述究竞有何异同,本文从商品的属性分析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商品的两个属性:使用价值与价值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时,首先是从分析商品开始的。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属性。使用价值,就是物品的有用性或效用,即物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它构成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商品的另一个属性是价值,就是所有的商品都是人的劳动产品,生产商品都要花费人的一定数量的劳动,这种劳动是无差别的一般的人类劳动,即人的脑力和体力的支出。商品中的这种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就是商品的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统一的,任何商品既具有使用价值,也具有价值。二者处于商品的统一体中,不可分割。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只有使用价值没有价值的东西,不是商品;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就没有价值,也不能成为商品。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又是互相矛盾的,任何人都无法同时得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要想得到商品的使用价值,就不能取得商品的价值。
二、商品经济社会中商品生产的直接目的是获取价值,终极目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
一种物品要成为商品,除了要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还必须是人的劳动产品,同时还需要用来交换。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生产出商品,其目的并不是自己需要使用自己生产的商品,而是要通过交换,实现自己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然后再用这些价值(具体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货币)去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其他物品。商品生产者需要的不是自己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商品的价值。商品的需求者有价值(手中的货币),与商品生产者交换,得到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
由此可知,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获取价值,然后再用这些价值(具体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货币)去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其他商品,以满足其生活和生产需要。最终的目的还是在商品的使用价值上。获取价值是商品生产者的直接目的,消费商品(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才是其终极目的。商品生产者通过交换获取到的价值越多,其能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其他商品也越多,他的需求也就越能得到满足。而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需求也就无止境,其对价值的追求也是无止境的。
马克思指出,商品W的价值,用公式来表示是W=c+v+m。在这里,C代表不变资本转移到新商品中去的价值――物化劳动的耗费,v+m是现时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其中V代表可变资本即工人的工资――活劳动的耗费,M代表剩余价值(利润)。在商品经济中,商品生产者生产的目的是要获取价值,而商品的价值构成中,C+V也就是商品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商品生产者真正想要的,还是在于M,即剩余价值(利润)。在C+V不变时,M越大,商品的价值就越多,因而商品生产者对价值的追求其实也就是对剩余价值(利润)的追求。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通过交换,获取价值,也就是通过交换,以获取剩余价值(利润)。
三、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都是商品经济社会
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只有两种经济形式,一种是自然经济,一种商品经济。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社会形态中,比如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自然经济社会。自然经济社会的基本特征是自给自足,在这样的经济内,生产的目的是为了直接满足生产者自己家庭或经济组织的本身的需求,并不是用来进行交换的。虽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并不占主流,在这些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一直占统治地位。
商品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商品经济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经济形式,包括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商品经济是在原始社会末期产生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在当时的社会里,这种商品经济处于从属地位,只是一种简单的商品经济。随着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占据了统治地位。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什么都是商品,不仅生活资料是商品,生产资料是商品,而且人的劳动也成了商品。资本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经济,商品是资本主义社会中最常见、最普遍的经济现象。社会主义社会里也大量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存在的两个条件是,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以及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所有。我国虽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但也存在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即使是公有制经济内,也存在有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不同的公有制主体之间也有着不同的利益,也只能通过商品这种形式发生联系。因此,商品经济的这两个条件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都是存在的。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在生产力比较落后的国家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可以逾越,但是商品经济的发展阶段是不可逾越的,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是一项迫切的重要任务。
四、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目的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目的的共性
从上述分析可知,商品具有两个属性,一个是商品的使用价值,一个是商品的价值。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目的是要通过交换,实现商品的价值,再以价值(表现为一定量的货币)交换另外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即自己需要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商品生产者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取价值,最终目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而在商品价值内,C+V(商品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不变时,M(剩余价值或利润)越大,商品的价值就越多,因而商品生产者对价值的追求其实也就是对剩余价值(利润)的追求。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都是商品经济社会,商品生产者的目的都是通过生产和交换商品,来获取价值,再以价值交换自己所需的其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传统观点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是为了追求剩余价值,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目的则是为了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这两种不同的论断其实是有相同之处的:“追求剩余价值”是商品生产的直接目的,“满足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是商品生产的最终目的。“追求剩余价值”是从商品的价值角度表述的,追求剩余价值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满足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是从商品的使用价值角度表述的,要获取商品的使用价值,还是要通过价值(货币)来达到。从商品的两个属性来看, 一个是从商品的价值角度来表述的,一个是从商品的使用价值角度来表述的。不论表述角度怎样,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目的与社会主义商生产目的相同之处在于:直接目的都是为了获取价值,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
五、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目的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目的的区别
社会生产目的还与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有关系,由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生产资料由谁占有和支配,社会生产就必然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根本利益服务。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是资本家私人所有的,因此社会生产也就必然要服从于资本家的根本利益,在资本主义私营企业里,企业生产什么商品、生产多少、怎样生产等都要以能否为资本家带来剩余价值及剩余价值多少为归依。企业生产和交换商品,从客观上来看是让出商品的使用价值,获取商品的价值;从主观上来看,获取价值是为企业所有者服务的。虽然商品价值中有一部分是V(工资),但这并不是企业所有者从事商品生产的真正目的,企业所有者需要的是商品价值中的M(剩余价值或利润)。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商品生产,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它在很大程度上服从于资本家的利益需要,资本家总想以最小限度的预付资本,获得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我国现阶段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不同的经济成分的生产目的是不同的。必须明确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社会主义整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目的,而不是指少数几个人或少数几个企业的生产目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目的是使城乡居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都很富裕,使人的身心得到全面发展。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从而实现共同富裕,这才是社会主义生产真正目的。由此可知,资本主义生产目的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不同之处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是为资本家阶级服务的,社会主义社会生产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
虽然资本主义生产目的是为了资本家单个个体,但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资本家为追求个人财富最大化而不断追加投资,扩大生产,增加工作岗位,改进技术,增加市场供应,这样整个社会经济也就发展起来了。从客观上讲,整个社会的蛋糕做大了,社会上每个个体所能分得的部分也增加了。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资本主义生产从主观上讲是为资本家个人,从客观上讲是为整个社会。现在的北欧等国家就是这样,在这些国家,即使是普通的工人,亦或是失业人员,社会内每个个体的生活和福利水准都是比较高的。
六、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应在法律的范畴内大胆追求利润
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不管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都应在法律的范畴内大胆追求利润。社会主义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我国现阶段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追求利润是其本性,只要是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的前提下,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无可厚非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也应在法律的范畴内大胆追求利润。企业只有盈利,才有生存,才能发展。企业要不断地进行技术革新,管理创新,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生产出适合市场需要的产品。企业盈利多了,才能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扩大就业,增加国家税收企业盈利多,也就意味着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更好的商品,丰富了市场,劳动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也就提高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也就达到了。
参考文献:
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的区别范文4
[关键词]非物质化革命 科技创新 制度创新 协调发展
新世纪的大门已经开启。以微机革命、网络革命和通信革命为主流的世界新技术革命,将人类社会从工业经济时代推向一个崭新的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形态,有着它特有的经济基础结构与法律制度体系,这是围绕着知识的生产、传播与利用的智力劳动过程,服务于知识经济社会化、产业化、产权化的发展目标所建立起来的。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法与科技、经济有着特殊的联系:在工业经济时代,它是近代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的产物,为资产者提供了取得财产的新方式;在知识经济时代,它是现代科学技术进步与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器,成为“知本家”获取知识财产的保护神。本文试从科技、经济、法律一体化的视角,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发展与变革,对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与利用作出新的认识。
一、科技、经济、法律相联结: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社会条件
在人类历史上,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遥远的年代。“言必称罗
马”,传统民商法中的所有权、他物权、债权及继承权制度都可以从古代罗马法中找到其雏型。 “知识产权制度则是近代法制史上的新页”, [1]是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般认为,英国于1623 年制定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 ,1709 年制定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之权利法》(,即《安娜法令》) 。法国于1857 年制定第一部商标法(《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为具有近代意义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开端。这些绝非历史的偶然。自17 、18 世纪以来,资产阶段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一个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产品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一般客体物(有形产品) 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他们寻求不同于以往财产法的新的法律制度,以作为获取财产权利的新方式:在与商品生产直接有关的科学技术发明领域出现了艺术作品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的过程中出现了著作权。这些法律形式最后又被概括为知识产权。
近代知识产权制度植根于当时的物质生活关系。从科技、经济、法律相联结的角度考察,知识产品要成为新型财产权利的标的,或说是知识财产制度的出现,有赖于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在前资本主义时期,科学和技术一般是分离的和脱节的,科学技术应用于生产还只是偶然的和不自觉的行为。那时,技术由平民工匠掌握,技术的进步全凭经验摸索和传统技艺的提高和改进。科学知识则属于贵族哲学家,科学理论常常落在生产实践之后,只是概括和总结实践过程中积累的经济材料。〔2 〕从前资本主义末期到资本主义初期,正是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进行转化的时期,在这一过程中,劳动产品中占主导地位的体力因素逐渐让位于智力因素,新的生产方式第一次使得自然科学为直接的生产过程服务。资产阶级在它最初一百年的统治中创造了巨大的生产力,“机器的采用,化学在工业和农业中的应用,轮船的行驶,铁路的通行,电报的使用”,〔3 〕使科学技术与社会生产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有机联系具体表现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社会生产的一体化。正如经典作家所说的那样,生产过程成了科学的应用,而科学反过来成了生产过程中的因素即所谓职能。每一项发现都成了新的发明或生产方法的新的改进的基础。”〔4 〕
第二,科技成果成为自由交换的商品。在前资本主义时期,运用科学技术生产的物质产品可以作为商品,但是科技成果本身却不是商品。由于科学技术被长期封闭在一个个具体的狭隘行业和独立的家庭作坊中,主要靠自身的经验积累发展着,很难进入社会规模的应用和转移。在这种封闭性的社会经济格局里,科学技术缺乏系统性、继承性的发展,而仅具有分散性、经验性的特征。所谓“ 祖传秘方”“父传子受”,是小生产者取得技术、掌握技术的主要手段。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结构的建立,打破了自然经济中技术部门之间及技术与社会联系之间的壁关锁垒。由于商品经济需求的强烈冲击,迫使技术向社会发生大规模转移。资本把科技成果还原成一般等价物,并用纯粹的经济效益来衡量他们的价值,这就使得科学技术从一般技艺和狭隘分工中相对解放出来。资本的神奇力量在于它使得“工匠们成为雇佣劳动者,即把他们的技能和人体一起转化为商品”,并驱使其走向市场,卷入到“一种没有良心的自由贸易之中”。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智力劳动也是一种生产劳动。生产商品不仅是指物质生产中的实物形式的商品,还包括非物质生产中的无形商品,如服务、知识、信息、技术等。〔5 〕这即是说,在科学技术运用于社会生产的过程中,包括技术、知识、信息在内的知识产品本身(无形商品) 与采用知识、信息、技术生产的物质产品(有形商品) 都具有同等的商品意义。
第三,知识产品纳入新型财产权利的保护范围。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对有限的科学技术传播和交流,缺乏财产法和契约法的有力保障。商品贸易(包括知识产品和有形商品的交换) 必须建立在确定的产权基础上和稳定的交易秩序中,而以重刑轻民、“神事重于人事”为特征的封建法律往往视科技成果的传播和应用为私人琐事,很少以国家的名义直接进行调控。尽管在封建社会的晚近时期,出现有印刷专有权或专营、专卖权,但这是一种封建特许权,而不是资本主义式的财产权。这种封建特许制度的受益者主要是印刷商、企业主以及颁发许可证的统治者,而不是从事智力创造活动的作者、发明者。在有的情况下,封建统治阶级还通过特许制度限制先进思想传播,迫害进步作者和发明者。〔6 〕因此这种封建特许权与近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有着性质上的差别。对于知识产品的保护,无法简单采用罗马法以来的传统财产权形式。德国法哲学家黑格尔认为,诸如精神技能、科学知识、艺术以及发明等,都可以成为契约的对象,而与买卖中所承认的物同一视之。此类占有虽然可以象物那样进行交易并缔结契约,但它又是内部的精神的东西。〔7 〕因此,知识产品是独立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的另类客体;换言之,以知识产品作为保护对象的知识产权是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相区别的崭新的法律制度。马克思在叙述经济与法律的关系时说道: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法便不得 “不承让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8 〕无需讳言,正是在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不断发的推动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人享有的无形财产权,才得以为资本主义国家普遍认可和严格保护,并逐渐形成一种独立而严密的法律制度。
第四,以知识产权名义实现权利制度的体系化。从古代罗马法到近代民法,所设定的财产权利制度概以有体物为核心展开。在罗马私法体系中,罗马人以“物”作为客体范畴(主要是有形的物质客体——有体物,也包括无形的制度产物—无体物),在此基础上设计出以所有权形式为核心的“物权”制度,建立了以物权、债权为主要内容的“物法”体系。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与1896 年的《德国民法典》,或承认无体物,但专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抽象权利;或以有体物为限,没有无体财产的概念。一句话,诸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新型民事权利制度未能进入传统民法典的体系范围。〔9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济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权利,是一个属于民法范畴但又相对独立的权利制度体系。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 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后为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原则上是永恒的,随着物的产生与毁灭而产生与终止;但知识产权却有时间限制。一定对象的产权在每一瞬息时间只能属于一个(或一定范围的人—共有财产),使用知识产品的权利则不限人数,因为它可以无限地再生。”〔10〕知识产权学说以后在国际上广泛传播,得到世界上多数国家和众多国际组织的承认。
上述诸要素,是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其间既有着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又有着内在逻辑的联结关系。回溯西方发达国家创建知识产权制度的历程,确乎存在着一条连结科学、经济、法律一体化发展的清晰轨迹:社会生产的科技化——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知识商品的产权化——权利制度的体系化。从推动社会进步的角度说来,这一基本线路就是科技发展——经济增长——法制进步的历史进程。
二、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
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的区别范文5
关键词:商主体;小商贩;非商主体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1-0063-03
一、正确认识商主体
早在我国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商品交换活动的日益频繁,私有制经济获得进一步发展,商人随之作为一个特殊的阶层登上了历史舞台。然而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又受“重农抑商”政策的影响,商品经济未能得到充分发展,商人这个阶层的地位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同样,在11世纪以前的罗马社会,尽管已经有了调整商业活动的习惯法“支配着罗马帝国范围内绝大多数类型的商业交易,尤其是涉及远距离货物运输的商业交易”,①但是商人作为社会异己力量,仍然受到教会及世俗势力的极度压迫和敌视。
因此,一些学者提出,在上述背景下,商人为了维护自身的特殊利益,摆脱封建主和教会势力的压迫,开始寻求特殊的法。然而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商人作为一个特殊的阶层已经不复存在,因此也没有必要对其单独立法。有人甚至提出,“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商人的普遍化,商人的普遍化即意味着人人都是商人,而作为人人都是商人的必然结果则导致商主体与民事主体融合”。
这种“人的普遍商化”逻辑的出发点是“从事营利的人都是商人”。这种商人的判断标准是以客观主义为依据的。而对于这种立法例自始至终争议都很大。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传统中,因对客观的商行为和主观的商人孰重孰轻、孰先孰后等的不同理解,形成了所谓的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和兼采二者长处的折中主义等三大立法原则。
客观主义指导下的商事立法着眼于商行为自身的性质,将商行为的确定作为判断商主体的基本标准。凡是以商行为为业者即为商主体。一般认为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首创了这种客观标准。②而与客观主义相反,主观主义指导下的商事立法着眼于商主体,在立法上首先规定何为商主体以及成为商主体的条件。德国1900年商法典即德国新商法典是采用该原则规定商事主体的代表。依该法典的规定,商人是从事商事经营的人。该法典强调商事主体这一概念在商事立法中的核心地位,而不是依商行为的客观性质来确定商事主体。折中主义兼采两家之长,将主、客观两个标准确定为判断商主体的标准。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日本采取了这种标准。但是有学者指出,1899年的《日本商法典》所推出的商事法律关系的确认标准,似乎还应被称作为“新行为主义”的标准。③
“全民皆商”和“人的普遍商化”的说法,说明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可能从事营利性的商行为,反映了商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密切联系。但这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并不是从法律的角度上做出的评价,更不能以此为论据就说明人普遍获得商主体的地位。这两种主体的区别表现在:一是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须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如履行工商登记。二是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三是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④
另外,从商主体的概念上也可以窥见一斑。
梁慧星教授指出,人类的思维活动只有通过概念才能进行。⑤对于商主体这个概念,目前我国仍然没有从法律上对其做出规定。在法学界,亦是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商事主体或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被称为商人,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⑥有的学者认为,商主体是指在市场中交易的组织和个人;⑦还有的学者认为,商主体是指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⑧《法国商法典》第1条规定:“以实施商事行为作为其经常职业的人就是商人”;《德国商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典所称的商人是指经营营业的人”;《日本商法典》第4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商人,指以自己名义,以实施商行为为业者”;《韩国商法》第4条规定:“商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
尽管在商主体这个概念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毋庸置疑,成为商主体则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须从事商法所规定的商行为;其二,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这种商行为,其实质在于商人能够成为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之归属者;其三,须持续性地从事某一商行为并将其作为自己的职业或营业。凡具备以上条件,并依法定程序经过商事登记者,均可成为商事主体即商法意义上的商人。⑨
二、小商贩的非商主体地位
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的区别范文6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体制尚未完全确立和不尽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本文着重从四个方面论述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1、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经济犯罪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让利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特征:(1)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2)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4)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特征:(1)是权利经济。(2)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3)是契约经济。(4)是竞争经济。(5)是法制经济。三、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1、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2、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3、妨碍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4、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四、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途径。1、严格执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根本保证。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基本前提。3、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养活经济犯罪,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经济犯罪、市场经济、法制、刑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空前活跃。但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原因,也由于商品经济本身的各种负面效应,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也不断出现,这极大的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直接或间接的引发了很多经济犯罪,严重的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经济犯罪也因此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或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思考探索经济犯罪,市场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对于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和特点
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归根到底都与经济有关,但是人们通常并不把这些犯罪都称之为经济犯罪。一般情况下,人们只是把某些与经济活动有关联和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行为称之为经济犯罪。从严格意义上讲,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是在犯罪这一整体范畴中从经济这一角度或者层面对犯罪中部分范围的界定。而犯罪一般被认为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中的“经济”一词本身是一个多义词,在这里应该理解为,经济活动或者财产。因此经济犯罪就应该定义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可见看出经济犯罪的这一定义,3、具有以下四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行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可能是经济犯罪,没有这一特征的犯罪,只能是其它犯罪;二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经济犯罪直接危害着社会经济秩序和其它秩序,并且这种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程度,否则不是经济犯罪;三是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这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了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为犯罪,只有被规定为犯罪的才可能是经济犯罪;四是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当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这四层涵义密切相联,共成一体,构成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经济犯罪与其它犯罪的最大的区别是经济犯罪的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这一区别也是经济犯罪的独有特征。另外,我们从经济犯罪的这一特征入手,可以将经济犯罪分为两个类别,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经济犯罪,它直接破坏着经济秩序,可称之为经济活动犯罪;另一类是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它破坏着经济秩序,同时也破坏着其它秩序,比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可称之为财产犯罪。
经济犯罪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经济犯罪浮动呈现上升趋势,有其以下特点:1、经济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近年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案要案不断出现,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以上,甚至数百、上千万元的大案时有发生。2、职务经济犯罪以及非职务人员与经济领域工作人员相勾结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政府的公务或在经济领域工作的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当隐藏性,社会危害也较其他犯罪更为严重。3、单位犯罪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的显著特征。这类犯罪后果严重,查处十分困难,经济犯法案范围的加大,犯罪主体身份的复杂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藏性等特点,导致了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查处阻碍重重,十分艰难。
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
党的十四大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际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创始,应该是党的的召开。市场经济起源于商品经济,但又不同于商品经济。一般地讲,商品经济相对于自然经济而言,而市场经济则是相对于计划经济来说的。商品经济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有简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之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商品经济具有普遍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它是商品经济市场化、社会化和制度化,或者说它是商品经济的高级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优胜劣汰规律得到充分的反映和体现;主体平等,交换自由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原则。利益驱动市场的运行,竞争①决定着资源的配置,市场价格连接着生产者和消费者,这些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则。市场经济经历了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两个阶段。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无论是市场机制或是国家的宏观调控,都达到更高的层次。因而要有良好的公共权力体系予以间接干预,就是说要由过去“看不见的手”过渡到现在“看得见的手”。而间接干预的最佳形式和最基本、最主要形式,就是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从西方法制史上可以看出,法律产生于商品交换,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市场经济的发达而兴旺。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发展,它吸收现代市场经济的精华,并把它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它同其它现代市场经济一样,实质上法制经济,这是因为:1、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既要求法律确认权利,保障权利,以要求法律规定权利主体的资格和范围;更要求法律规定人们行使权力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2、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无论是公有制企业或是私有制企业,无论是合资企业还是独资企业,有享有独立的产权,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独立的经济意志,并享有按照自身利益,根据市场供求作出生产和经营的决策权,同时,对经营结果承担风险和责任。那么,怎样来维护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主体的独立产权,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独立的经济意志呢?只有法律才能担当起这种职责。3、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一切交换活动乃至分配活动,几乎都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契约本身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也需法律确认和保障。4、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有市场经济就有竞争,有竞争就要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规则,并由它来规范各种交换和竞争行为。这些规则就是法律。5、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市场经济作为发达商品经济的实现形式,必然要求开放方式,而且开放的范围和规模将会越来越大。市场经济反对地区分割和部门封锁,一方面要求产品和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通,另一方面要求基本政令统一。因此要求加强涉外经济立法。6、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入市场的主体无论规模大小,都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同时都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商品在等价基础上进行交换,即不能原价收购,也不能联手抬价,更不能垄断价格。此外,市场主体可以自愿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不能强买强卖,更不允许欺行霸市。为确保这种地位平等和意志自由,就必须有法律。从以上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市场经济的法制特征。但是,既便确立了完备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宜的法律,仍会出现不遵守法律即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的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就是经济犯罪行为。
三、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
按照我们对经济犯罪所概括的定义,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了经济犯罪,主要是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中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和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和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所有构成这些犯罪的行为,说到底,对市场经济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只不过,有的犯罪行为直接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有的间接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经济犯罪对其危害,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不仅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且侵害了生产、销售合格商品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金融诈骗罪同时侵害着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金融机构和提供资金的公众的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了侵犯他人依法持有的商标权②、专利权③、著作权④和其它相关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罪,则是规定了侵犯公司财产的犯罪构成。所有的这几类犯罪都使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不同环节受到了这些经济犯罪行为的不同方式的侵害。2、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规定了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些犯罪是直接地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构成这些犯罪的行为严重扰乱着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另外,走私罪作为一类犯罪,其所走私货物进入市场后,势必会扰乱市场的正常运作,甚至还会给市场经济带来较长时期的负面影响。3、妨碍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规定了一系列妨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这些犯罪都直接地妨害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管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规定了一系列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金融管理,从根本上来说,是国家从人民币总量、利息角度调控市场经济的有效措施。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当然妨碍着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税收征管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保障,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措施。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行为同样地妨害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4、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我国刑法专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其中规定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十二种犯罪。这些犯罪不一定直接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但是它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以上概括的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是从一个角度或者一个层面来讲的,事实上一个或者一类经济犯罪行为对市场经济危害往往是多方面的。我们看到了对市场经济的危害,就必须运用刑罚对经济犯罪给予惩治。
四、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途径
既然经济犯罪经济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如何抑制这种危害,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我国刑法对如何惩治经济犯罪,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但是这并不是说,有了规定就能够自动适用或者是很准确地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或者是说,一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怎样才能够减少、缩小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呢?我们认为有以下途径:1、严格执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根本保证。徒法不足以自治,只有把刑法有关规定贯彻至刑事司法实践中,刑法才能够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才能够有效地惩治和打击经济犯罪,从而起到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效力。而且,要使刑法的效力得到不偏不倚的结果,发须严格执法。所谓严格执法包括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严格执行刑法。在对经济犯罪进行惩罚时,司法机关要全面、正确地理解、把握刑法中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二是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刑事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保证刑法顺利、正确适用的程序保障。通过严格执法使经济犯罪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与此同时,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使一些经济犯罪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扼止,从而进一步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基本前提。经济犯罪的本质属性是其对市场经济的严重危害性,从严格意义来说,只要是对市场经济造成一定程度危害的行为都应该是经济犯罪行为,但是由于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一些即便对市场经济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刑法却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仍然不能认为是犯罪。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不难找出,在实践中尽管比较少见,但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再者,原本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也可能随着时势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我国现行刑法的几次修正和司法解释都说明了这一情况。因此要从立法的层面或者高度来看待如何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关注立法现状,从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进而从立法上解决那些无从依法或者适法不宜的情形。同时还要从立法机关监督司法过程的角度完善法制监督体制,作到反馈迅速、效果明显,从而达到有效地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3、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减少经济犯罪,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有效途径。就我国现阶段经济犯罪的情况来看,大多数经济犯罪的发生,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更与本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关,也与其周围的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无关系。因此,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从而减少经济犯罪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有效途径。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最基本的就是法制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或者说一个人去考虑和处理问题时,是否把“法”放在第一位。法律意识的强弱对于法律的实施具有极大影响。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公民或者参与经济活动的公民其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着其对所从事使经济活动方式的选择,从而影响至其行为是否发展为经济犯罪最终可能造成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法律意识的增强需要从法制的宣传教育的层面来着手。除了通过普法教育的形式外,还要通过其它方式,特别是严格执法的实践。严格执法、实践能够使周围的人接受实实在在的法制教育,使得人们法律意识得到增强,从而能够预防、避免、减少经济犯罪,最终对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起到应有的作用。
文中注释
①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取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交易。
②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原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③专利权:原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享有的独占权
④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后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参考文献
1、《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王亚洲,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出版时间:1999年9月1。
2、《法理学》朱风琴,晓天主编,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出版时间:2002年元月第二版。
3、《朱律师讲经济犯罪》朱永平,广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