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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范文1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7)-03-0005-04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一个永恒主题,也是我国及我省至今尚无满意答案的一大现实难题。湖南历来是我国高水平科技成果产出较多的省份之一,统计资料显示:仅2000年~2005年,全省省级科技部门登记的科技成果就达5694项,平均每年940余项;其中应用技术成果约占90%,应用技术成果水平处于国际国内领先的达95%以上;成果水平综合评分持续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在全国排名第五,在中部6省则稳居榜首。但另一方面,湖南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却非常低,真正能形成产业化的只有10%左右,科技成果转化率在中部6省排在末位。
造成科技成果转化难的因素显然是多方面的,破解难题的途经和方法也无疑是多方面的,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归纳出不同的原因和对策。我们认为,在当前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推进和市场经济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新背景条件下,有必要着眼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要求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过程和转化链的要素入手,来进一步审视分析这一命题的关键难点,梳理解题的思路和对策。
一、成果转化系统的瓶颈障碍
“转化”,通常是指从一种状态过渡或衍变到另一种状态的现象和过程。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是一个涉及不同阶段的发展过程,即科技成果逐步成熟、完善以适应产品化、产业化的全过程。宏观看,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由科技供给系统、科技转化系统、科技需求系统和科技环境系统构成的大系统,其良性运行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的动力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约束机制、激励
机制、调控机制等。微观看,科技成果的转化一般包括实验室研究、中间试验、工业性实验、工厂化生产等诸多环节,而不仅仅指从实验室到工厂车间这两点之间的“惊险一跳”。与此相联系,科技成果转化的链条,还可大致划分为创造和提供科技成果的“供体”(研发机构)、接纳并物化科技成果的“受体”(物质生产企业),以及沟通供求双方关系的“媒体”等三大环节。如果在上述运行过程中的某环节内部或相互之间的链接状态出现问题,便会造成整个转化过程的运行不协调甚至断链。因此,科技成果转化的真正涵义,就在于它必须动态地适应科技研发对市场的适应程度,市场对科技成果的需求、接纳程度,以及科技成果转移的环境支持程度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变化趋势。
基于上述认识,观察分析湖南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显然还存在着“供体”活力不足、“受体”需求不旺、“媒体”素质不高和链接状态不佳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
1、科研机构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研发能力不强,切合市场需求的成果不多。
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作为湖南科技成果的供给主体之一,一方面由于考核体制、机制的不完备和传统观念的制约,自身的科研行为与市场需求存在一定差距,科技成果的成熟度较差,许多成果停留在、实验室成功、原理样机和研究报告通过的阶段,还是一种不能实际应用的单元技术或实验室技术,被鉴定“首创”、“领先”之后便束之高阁,无法被企业立即应用;另一方面,倡导科研单位自己搞成果产业化的做法,往往因其资金、技术、场地、经营能力等方面存在缺陷而事倍功半,同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违背科技成果的转移要在社会上下游部门之间建立密切分工协作关系的客观要求。
2、企业创新能力和有效需求不足,没能真正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
据2004年经济普查数据,湖南省规模工业企业的科技机构设置率仅11.1%;全省规模工业企业开展了科技活动的仅占14.4%;开展了研发活动的仅占7.6%。此外,来源于国家、部门和地方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仍然是全省主要的成果来源。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目前科技成果产生的直接动因主要还是政府科技计划,而不是企业需求。另一方面,广大中小企业的技术市场需求目前还不够成熟,许多企业对新技术和新成果不甚敏感,眼睛只盯着比较成熟的现有技术上,不愿为成果的转化承担过程性风险,甚至不少企业还提不出自身发展的下一步技术需求和产品更新换代的方向。更多的中小企业则是技术力量薄弱,生产条件落后,投资资金不足,无力为成果的转化承担风险,因而在接受科技成果时经常困难重重。
3、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相对不足,加剧了科技市场供需之间的矛盾。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普遍缺乏,例如从基础研究到中试再到产业化,我国的投资比例是1:0.7:100,而发达国家是1:10:100。湖南在全国又属于经济相对欠发达省份,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经费投入不足矛盾更为突出,政府的财力十分有限,每年有限的财政经费又分散在不同行业和科技计划的众多项目中。2005年,在全省科技活动经费筹集中,企业筹集占77.5%;科研机构和综合技术服务机构筹集占5.4%;高校筹集占13.8%;其他渠道筹集占3.4%。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筹集的科技经费之中,企业自有资金占87.2%;政府资金占3.6%;金融机构贷款占6.4%;其他渠道筹资占2.8%。可见,湖南目前金融机构贷款还只是个小头,而民间资本则由于没有很好的回报机制,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更是微乎其微。这种状况必然会使科技市场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剧,科技资源浪费增大,无法有效形成投入――产出――增值――再投入的有效机制。
4、科技转化主体“散”,技术市场和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慢。
近年来,湖南省各类科技转化机构如生产力中心、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器、产业化基地等建得不算少,但还未能真正适应技术转移需要、形成有效的创新产业化链条。此外,许多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想自行转化,却缺乏资金;想转让,又无健全规范的技术市场支撑。问题的表现是科技成果评估功能不健全,技术交易保险基本空白,技术市场和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比较缓慢,症结则是缺乏必要的服务功能和支撑体系,特别是没有把着力点放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宏观整体优化和一体化建设上。要知道,在科技成果从形成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科技活动或经济活动往往都有着不同的目标、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因而它们之间就客观存在着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相对分离、分工和协作。科技成果形成与转化的不同环节、不同机构如果不能“有所为、有所不为”,特别是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和技术市场不能有效的形成并发挥作用,这同样也是违背科技发展规律性的表现。
二、促进成果转化的对策思路
既然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供体”、“受体”和“媒体”等环节存在一些缺憾,从而科技研发对市场的适应程度、市场对科技成果的接纳程度、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支持程度等方面都不太相适应,那么解决问题也就不妨从如何调动“供体”活力、激发“受体”动力、提升“媒体”素质和完善链接状态等几方面来把握。
1、加强以科技需求为导向的政府行为,建立有利于成果转化的保障机制。
当前湖南面临的许多科技成果转化问题,是科研人员无力解决、科研单位无法解决、企业也难以解决的。而在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政府都有着无法替代的资源动员能力,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进程的推进上政府也有特殊重要的作用。有关研究表明,科技成果从研发、生产到市场化、产业化过程的不同阶段,政府与市场、市场因素与非市场因素有着不同意义的作用。越是接近科技成果形成的源头,科技成果转化的强度与速度就越依赖于中央政府调控作用的力度;越是接近科技成果转化的尽头――市场,地方政府调控作用的力度越要大。从市场因素与非市场因素角度来看,越是接近科技成果形成的源头,科技成果的转化就越依赖于非市场因素作用的强度,如创新基础设施、社会创新文化等;越接近科技成果转化的尽头,市场因素作用强度越大,如科技市场需求、科技型企业家队伍等。因此,目前有必要重新审视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职能以及发挥这些职能的方式,重构政府与企业、科研院所以及中介机构的关系。
政府在市场机制下的转化促进作用,应是以宏观调控、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为主,以多种方式示范、引导科技成果转化,同时要注意协调政府各部门、各计划之间的关系。其中最为主要的:
一是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进入市场的科技成果多已具备商品的一般特征,流通不能无序,政府的监管职能不能缺位。政府以及由政府支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进入市场的重大科技成果特别成果的知识产权、研发状态、技术水平、市场预测、投资估算、风险系数等给予科学评价,建立必要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积极引导信贷资金和风险资金介入科技成果转化。
二是鼓励和扶持原始创新。当前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不足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创新能力的约束。今后对于原创特征明显、人员素质出色、有望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科研项目,要通过严密、科学、规范的立项评估,在合理测算科研成本和加强过程管理的基础上,予以重点扶持,确保需求,全程服务,及时向社会推介,动员风险投资机构及企业介入,尽快抢占科技制高点。
三是积极引导企业参与。要尊重企业选择适用技术的自,对企业或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申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环保政策等前提下,一般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和数量限制,宽进严出,变前置审批为后期评审。并相应调整计划形式和经费资助方式,通过编制面向企业的指导性科技计划,鼓励企业前期投入,视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择优后期资助。利用有限的科技投入,引导尽可能多的企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充分激发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四是着眼于促进经济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机制的形成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建立,制定配套政策,加强政府以科技需求为导向的行为,强化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政府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行为上,主要应定位在如何缩短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供给与需求单位的时间和空间距离上,激发微观单位的动力,形式外在压力,保持相互之间的衔接。政策的制定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大系统和全过程出发,在促进科技成果供给的政策、促进科技成果需求的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的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整体化的政策等方面,形成体系上的一体化和整体上的优化,避免“头痛医头”、“捉襟见肘”,形不成合力。
2、正确引导,促使企业真正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科技成果能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最终取决于企业和整个社会需求的拉动,尤其是作为成果转化主体的企业的拉动。
从政府角度看,一是要通过产业导向政策、科技进步政策、创业投资政策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引导企业切实把经济增长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激发企业对科技成果应用的内在需求,改善经营者短期行为。二是要力促企业以产权制度的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使产权关系由模糊走向明晰,使产权结构由一元化走向多元化,使产权流转的凝固化走向产权转让的市场化。三是要力促企业不断增强自主开发能力,引导和扶持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建立企业科技投入制度,充分发挥企业科技投入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健全科研单位的中试基地和企业的技术依托单位;建立企业科技人才的吸引、培养和使用制度等。
从企业角度看,则要特别强化主动意识和创新意识,加快自主创新步伐。企业要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就不能仅仅限于被动地做科技成果的吸纳方,必须敢于挑战风险,把握市场先机,积极主动地开展研发和转化运用,积极主动地联合高校、科研机构成为科技成果的生产方乃至转让方,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3、进一步推进产学研合作,力促产学研一体化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互动效应。
企业无疑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和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但当前单纯地强调企业的这种主体地位是不够的,还必须充分认识科技创新与产业化体系的层次结构,相应地建立和完善整个区域的多层次、多环节有机结合的创新与转化体系。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需要通过更多的资金投入特别是更专业化的分工协作来进行,其中当然包括企业、政府、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社会其他要素在内,必须协调构成一个有机的体系。
针对目前科技产业化体系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散、乱、互相分割的状况,今后应致力于形成一个由政府所主导或支持,由相同或相近产业,或者其他关联产业内的企业之间,结合相关科研院所,按照自愿互利、共同发展原则组织起来的专业化协作和联合研发与转化体系。具体内容包括:通过深化改革现行科技管理体制,及时把有关产学研一体化的工作纳入到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中去;完善现有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制度,将产学研成果创新与转化的管理纳入科技管理体系,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企业“订单”来确定研究课题,开发课题研究;从机构、人才、信息、中介等方面为产学研合作创造有利条件,建立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三位一体的管理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协调行动;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资产为纽带,组成共同参股或相互持股的经济实体;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各种中试基地,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示范园区、留学生创业园等基础设施和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示范和推广作用。
4、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和技术市场建设。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技术转移和扩散的桥梁,是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不可或缺的纽带。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今后要突出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官产学合作等多种形式的科技服务中介组织,为国家科技计划的组织和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提供全方位服务,推进成果转化服务活动的社会化、产业化。特别是要以法规的形式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让市场、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评估和咨询服务机构,包括进一步制定新的方针,创新发展技术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功能,推进技术、人才、资本、产权的有机结合,并形成网络化;培育和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和服务产业化为方向,通过扶植、培育和规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使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跃上新台阶,推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在技术市场建设方面,一是要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网络平台建设,拓宽成果转化的信息渠道。二是要加强技术市场的组织建设,建立若干独立的具有工程枢纽性质的大型技术市场,为科技成果的转移提供诸如咨询、交易场所、定价评估、仲裁、网络中心、牵线搭桥、信息收集与传播、人力资源培训等一切便利条件。
5、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拓宽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渠道。
针对目前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总量不足、产业化回报率不高等问题,今后必须加快构建国家、企业和民间三方都有积极性的研发和转化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大力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渠道。
一是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近年来湖南在省级财政加大对科技投入的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科技项目经费的大幅增加,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科技资金支持乏力的矛盾,但从发展需求来看还很不够,今后应全面推行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每年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在不断增大投入总量的基础上,选择一批科技成果和高新技术作为推广重点,明确具体的推广目标,抓典型、搞示范,逐步予以重点突破。
二是要建立风险投资和科技企业信誉保障体系。风险投资和担保机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资金来源,是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环节中的“中试”和小企业孵化过程中资金短缺的根本途径。要建立相应的政府金融支持机构,提供创业长期低息优惠贷款,利用市场机制,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渠道。要采取有效措施使现有政策法规落实到位,如对资本投入,应成立相应的担保和保险机构,建立信用保全制度,为高技术创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的政府担保;建立政府出资的信用保证机构,为科技企业的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三是要进一步研究制定风险转移与分散政策,例如对于可以商业化的科技成果,一般主要应通过市场来实现技术的转移和扩散;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商业化较为困难,或者利用市场难以实现有效的转移与扩散的科技成果,政府要利用行政手段实现转移、扩散。要兴办官办风险投资公司,加大对竞争性行业及高精尖项目的风险技术投资,同时对风险资本市场起引导作用;特别是要鼓励不同所有者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制风险投资公司,使其逐步成为科技风险资本市场上的主要资本形式和主要投资机构。配合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运作,逐步建立科技企业的“柜台交易市场”;创建和发展专业性的科投投资基金;建立全国或地方性的科技风险补偿基金,对科技融资者的投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等。
参考文献:
[1]杨永年,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若干问题[J].科技成果纵横,2003(2).
[2]周宏,科技成果转化再思考[J].安徽科技,2002(9).
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范文2
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直接影响到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如何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以促进科技成果更好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本文在分析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1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科技成果供给主体与接受主体看,一方面科技成果供给主体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济意识、市场观念不到位,在科技成果的转化中未能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企业的R&D投入不足,如我国大中型企业R&D投入占销售额比例平均仅为0.5%,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为3%左右,其中高技术企业一般为5%以上,有的甚至达到10%;同时,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将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或与企业合作转化,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转让费或收益分成,企业、事业单位对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奖励的额度偏低,未能很好落实奖励制度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导致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
(2)政府对成果转化的政策扶持和财政金融支持不力。由于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在过去的行政管理体制之下形成了等、靠、要的工作作风,要形成新的市场理念,便迫切需要政府实行既“断奶”又扶持的科技政策,以形成适宜的市场机制。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融资体系和机制尚不健全,国家财政拨款的增幅不大;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在增值税征收中对高技术产品具有智力成本比重大的特点考虑不够;科技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也不力。
(3)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薄弱,社会化保障力度不够。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中试基础设施普遍较差,难以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信息不灵,未建立科学、公平、权威、有效的科技成果鉴定与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和体系,技术市场交易活动不活跃,风险机制不够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缺乏资金支持,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缺乏既懂科技又懂市场、懂管理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2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实施效果不佳的原因分析
2.1法制方面的原因
这方面的主要原因是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本身的配套和具体落实措施没跟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关于国家财政投入、税收优惠、信贷支持、风险基金、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过于原则,无程序性规定,缺乏操作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和《专利法》明确规定了成果权的依据,但是无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导致科技成果转化主体间利益分配无法律依据;《技术市场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等技术市场管理法规中无关于技术咨询、登记、信息、知识产权及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的规定等。同时还存在着有法难依或执法不严的情况,现实中,高校、科研院所在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往往因为诉讼费用高、耗时长、诉讼程序烦琐而不愿打官司;另外在诉讼的过程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难以做到秉公执法。
2.2科技成果本身的原因
科技成果本身质量不高是推广转化难的根本原因。由于体制的原因,长期以来科技成果的“价值”都是单纯以获得国家经费的多少、的数量、参与人学术地位的高低等来确定。这种评价体系仅体现了科技成果的“学术价值”,忽略了“市场价值”,结果导致科研不是面向市场的需要,仅单纯追求学术价值和地位而进行与实际脱节的研究,其成果不具有市场领先性,或不具备工业化生产可行性,或作为技术商品缺乏必要的服务支持等。市场价值的缺失造成科技成果的有效需求不足,产品“不适销对路”,出现“滞销”现象。另外,科研中存在短期行为,造成科技成果成熟性和先进性缺乏。产品本身“不合格”影响了转化。
2.3实施条件方面的原因
(1)主体方面。人们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惯性思维模式和管理模式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在人们的意识中仍然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学术、轻应用的错误倾向,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缺乏专门从事成果管理专门化人员;科技管理部门人员缺乏,导致由成果单位自行选择鉴定专家、组织成果鉴定,影响成果鉴定的公平性;作为转化主体的企业吸纳科技成果的能力不强,缺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高素质人才。
(2)投入方面。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R&D/CDP)是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评价科技实力或竞争力的首选核心指标。它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值的主要参数,既包含了科技投入的基本内容,又从科技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方面直接测度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状况。各国在制定发展目标时,都十分关注这一指标。我国科技经费投入一直不足,1999年我国的R&D/CDP为0.83%,与发达国家(2%~3%)和新兴工业化国家(1.5%~2%)相比有很大差距,也低于印度和巴西(0.9%~1.1%)。研发经费投入的不足严重阻碍了我国科技竞争力水平的提高。
(3)相关体制方面。旧体制下形成的科技结构不尽合理、机构重复设置、力量分散和科技后劲不足等问题,形成了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在封闭的系统内搞成果应用、开发和生产体系,相互之间缺乏优势互补的环境和机制,客观上造成了人、财、物的浪费。原来作为事业单位的科研机构,经费由政府拨给,课题由科研机构本身确定或科技管理部门下达,其追求的目标为项目完成后的论文及科研总结,课题与市场需求相脱离,科研单位、高校根据论文评定职称和评价工作业绩的制度,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动力不足。此外旧有体制对成果转化和科技人员创新力的束缚,造成了科技成果和人才的外流;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市场欠发达等都影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3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实施效果的对策
(1)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法制体系,加强执法和司法的力度。保护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体系必须完善并且能够贯彻执行。应建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核心,包括《科技投入法》、《科技成果登记、鉴定、推广管理法》及《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法》在内的体系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体系,用以调整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主体、供给主体、转化主体以及保障主体这四大主体的行为及相互关系。我国还需要制定《科技投入法》、《风险基金法》、《基础研究法》、《产业振兴法》、《成果推广法》等相关单行法律以配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法》的贯彻和实施。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广大的科技人员要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加强科技成果及其转化的司法保护,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认真纠正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2)提高科技人员的转化意识,增强企业转化主体的技术素质。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为此,须注重对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的鉴定,促使科技人员的培养,提高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建立、健全各种激励机制,激励科技人员及企业的转化热情和创造力。进一步贯彻落实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充分兑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切实保障科技人员创造性劳动的经济价值的实现。
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范文3
农林;科技成果;产业化;影响因素;分析;
中图分类号:F32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6-0006-01
1前言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推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具有长周期性、复杂性、市场性特点。当前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在成果本身的质量、成果推广者、成果采用者及农业教育与农业科研、农业推广三者之间的关系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通过调查发现,发达国家的农林科技成果转化率在85%,而我国仅为30%;发达国家的农林科技进步贡献率为80%,我国只有40%。造成这一矛盾的原因很多,存在于我国农林科技成果信息的与接收诸环节中的各种障碍则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2农林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关键信息因素
2.1信息供体与信息受体的行为动力障碍
高质量、高效益的农林科技成果研发的困难,也使得技术供给者市场活跃程度较低。农林科技成果使用者接受农林科技成果的原因来自于农林科技带来的产品创新或土地劳力等生产要素的集约。其本质是带来农林生产机会成本的降低和生产收益的提高,因而带来农民生活状况的改善。由于农林产业的弱质性,我国农林生产者经常处在被市场挤压的境地,生产效益不高,单位产品的利润有限,加之生产规模较小,因而缺乏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同时,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中国农民更是深受“平安是福”、“小富即安”思想的浸,不愿意冒险行事,因此,他们不会轻易接受风险不明的农林科技信息。而等他们看到别人使用某项科技信息获利并开始模仿时,其技术收益又因使用者的增加而往往比预期的要低。这些因素又反过来成为进一步影响农林生产者接受农林科技信息积极性的因素。信息供给与需求双方的共同作用是农林科技成果顺利进行产业化的前提。信息供体的行为动力当然地来源于市场诱因,但是又不完全依赖于市场机制。研究表明,越接近于科技成果形成的源头,科技成果的转化越依赖于非市场因素的作用;越接近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终端,市场机制作用的强度越大。信息供给者常常被迫提高信息产品的价格或信息使用的门槛。这就使科技成果供应陷入了一个怪圈:免费或过低的收费,将使科技成果与信息的供给者血本无归,而过高的收费又往往造成潜在用户的流失。
2.2农林科技成果信息形式及其服务对接因素
农林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和传递者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沟通传递机制,从而造成大多数农林科技成果始终处于“阳春白雪”、深锁春闺的状态,没有以适合农林生产者特点的朴素简洁的形式与他们见面。农林科技成果的价值也同样取决于其传播的深度与广度。不仅知识的内容决定其是否构成信息,而且知识的传递与表达方式也决定着它是否构成信息。虽然科技成果本身就是一种信息集合体,但是由于科技成果的生产往往相对集中于某些时间和空间,在对其进行相关的信息化处理之前,其本身的形式并不一定适合进行传播与运用。所以科技成果的信息传播形式就成为影响其最终价值的重要因素。在我国,由于农林生产者数量庞大,文化水平普遍较低,虽然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传媒在农林科技成果的传播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最主要、最有效的传播方式仍然是农林科技推广机构与农林生产者面对面的沟通。
2.3农林科技人员素质及其信息载体因素
农林科技推广人员的科技文化素质也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农林科技成果的推广是农林科学技术知识的综合应用,是理论与实践经验的高度结合。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与日新月异的新知识、新技术大量涌现的新形势相比,我国农林科技推广人员年龄大,文化水平低的问题日趋严重。农林科技信息网络建设发展很快,但资源匮乏,因此用户稀少,使得用户入网费用提高,限制了网络信息的开发。同时,农林信息网络技术水平低,信息交流方式落后,传递速度缓慢,信息时效性不强,大大限制了信息网络作用的发挥。农林科技推广机构在人员与经费规模、工作所需投入上呈倒金字塔结构,即县级农技推广人员占的比重大,而乡村两级农技推广人员所占比重小;而据研究,农林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乡村两级农林科技推广队伍的工作状况。信度的作用在于消除不确定性。但是,如果信息路径的噪音太大,那么,科技成果信息的传播过程反而可能成为增加不确定性的主要因素。因此,对农林科技成果产业化每一个中间环节的控制就显得十分重要。信息的效度即信息的准确性和应用效果。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千差万别,加之农林生产环境的开放性,因此几乎没有具有普适性的农林科学技术。
3解决办法及其对策
必须改革农业科研管理体制,提高农业科技成果本身的质量;健全农业推广体系,完善农业推广运行机制;稳定农业推广人员队伍,提高农业推广人员素质;提高农民文化科学水平,增加农民采用科学技术意识等对策,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林生产有很强的地域性,要提高技术使用效率,就必须使农林科学技术与当地生产条件相结合,实现技术的本地化。完善法律制度,规范操作行为,确保科技成果评估机构的中立和专业化,提高农林科技信息的信度与效度,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1.冯丙坤.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障碍与对策[J]. 中国农学通报, 2005,21(1): 369-369
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范文4
关键词:科研经纪人;转化;角色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角色缺失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工程,各主体方角色定位不同、功能不同,但每个角色都不可或缺。
1.角色定位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企业定位不同,各自的利益诉求也不同。高校是以科研为导向,学者更多地关注学术成果和学术声誉,高校更多地关注结果是否有助于学术研究;企业是以逐利为导向,其更多地关注技术创新活动是否可以带来市场机会和政策机会,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长期以来,两个主体间缺少良好的沟通协作机制。企业想从高校获得技术解决方案,高校则希望从企业拿到科研经费,有些合作仅仅是通过临时组合来争取政府项目,属于短期性、形式化和浅层次的合作。
2.角色缺失
高校和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利益方,但在这一过程中仍需要国家政策、科研经纪人、适合科研成果转化的金融工具等专业辅助组织的支持。当前,我国大部分高校虽设有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但他们其中多数仅负责横向科研成果立项的部分事务性工作,并没有真正担负起科研经纪人的职能。目前,我国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一部分是由教授自身承担;一部分是由企业承担,而其中大量的法务、商务和政策性事务是双方都不擅长的,对此企业和高校都觉得力不从心。
对于企业而言,存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不能实现合同技术条款的风险或者相应的技术成果不能实现预期市场效果的风险,并可能因此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对高校和科研院所而言,科技成果转化不是必须完成的任务,而是研究人员工作任务以外的超额诉求,如果谈判不顺利或者研究人员需要承担的职责过于复杂,研究人员很可能因此而放弃科技成果转让,而将时间和精力继续投入到自己感兴趣的科研项目当中。这种情况会导致一批有市场潜力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成功率大打折扣。科研经纪人的出现,以第三方的角色来找准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推进成果转化进程,他们成为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剂”。因此,在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时代,加强对科研经纪人的研究和实践探索势在必行。
科研经纪人的定位与能力分析
科研经纪人是一条“纽带”,“纽带”的一边是高校科技成果,另一边是与市场紧密相联的企业。他们既要懂科技成果的技术含量,又要懂市场经营,更要具有协同合作的精神;他们是一群素质全面的高级管理人才,既要对市场有深刻理解,也要对成果和资金的对接过程有很高的领悟力,还要有强大的战略策划能力;他们能够对项目进行包装、推销和实时跟踪,推进项目最终取得成功。那么,科研经纪人应该具备哪些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呢?
1.具有复合性的跨学科知识体系
科研经纪人不仅要掌握基本的专业学科知识,还要对所负责的特定专业技术领域熟悉、精通;他们只有对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试制、规模生产的全过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才能提供深层次的技术中介服务。与此同时,科研经纪人还要了解并掌握相关科研成果的教授、专家的情况;关注学术前沿科研成果,在相关的学术领域具有广泛的人脉关系;能够关注相关研究领域中具有产业转化潜力的成果,能够挖掘有潜力的青年人才。由于科研成果转化最终要参与到市场经济中,所以科研经纪人必须了解经济学的基本知识,并掌握与自己从事业务相关的金融、财会、统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为了更好地了解企业的需求、促进企业购买技术,科研经纪人必须要熟悉该技术用于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产品质量、工艺标准及管理情况。
2.熟知国家及高校科技转化相关政策和法律
科研经纪人要对国家、地方及学校出台的相关产学研政策理解透彻,善于同政府部门打交道。目前,我国经济建设仍有一部分还处在依靠重复建设的粗放式扩张中。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创新的有效需求相对不足,并且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在发展之中,市场机制的建立仍需一个过程,所以仅仅依靠市场需求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难度相当大。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对于推动科研成果有效转化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科研经纪人要能运用各种科技、经济政策,调查商品可行性的市场情况、供应状态及发展趋势。
3.了解市场信息,善于捕捉市场机遇
优秀的科研经纪人能够很好地洞察科研成果的市场发展前景,及时提供对接服务。这就要求他们既要熟知企业需求和市场需求,又要掌握第一手的科研信息和供给信息;既能将高校科技成果向合适的投资商或企业宣传推介,也能将市场最新的需求信息迅速反馈到高校,为高校的技术开发方向提供市场建议。一方面,科研经纪人需要及时将高校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进行匹配和对接,促成科技成果资本化;另一方面,科研经纪人对企业的需求能够进行有效判断,准确找到企业愿意进行科研合作的愿景,使企业在成果转化过程中获得利益满足。市场是科研成果转化成功与否的最终试金石,蕴含在市场需求中的经济利益是其形成最直接、最根本的外部动力。
4.了解科研成果转化规律,具有战略协同能力
协同创新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为了保证整体利益目标的实现,在推进过程中,科研经纪人既要能够游说各方扩大或缩减自我利益目标,力求保证各方利益,又能控制好各方利益诉求的边界,确定各方协同的边界;尤其是在动态化的过程中,随着协同创新的不断推进来确定好各方利益的边界。边界确定的能力是科研经纪人的核心价值,是一个经验积累的过程。
科研经纪人发展与建设的思考
在中国,科研经纪人是新生事物,缺乏现成的经验,而在国外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1.美国经验
美国高校技术转移的标准模式就是建立由法律、商业和技术专门人才组成的技术成果转化办公室,并通过美国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AUTM)进行广泛的合作与联系。技术成果转化办公室的出现标志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分配协调大学和企业关系有了专门的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他们不仅联系知识产权公司或事务所,解决法律问题,帮助科技成果转让,而且还凭借法律、技术和经济管理背景,对技术成果转化全过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参与专利营销和专利许可等方面的谈判。
2.德国经验
在全球制造业领先的德国,其科研经纪人组织的产生也较早。德国技术转移中心是德国的一个全国性组织,它分布在德国各地。德国的技术市场经验表明:科技中介对技术的组织管理运作是实现技术转化和技术创新的重要一环。德国科研经纪人主要通过高新技术推广、帮助企业查询相关技术资料、举办各类专场项目对接会、构筑区域性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等形式,游离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进行项目对接。德国各级政府、金融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联手合作,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全国中小企业孵化系统,建成了大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中心,[1]中介组织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3.我国科研经纪人队伍的建设
如何有效推动科研经纪人的发展是一个我国高校需要不断探索的课题。基于西方科技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科研经纪人在今后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建设:
一是以具备高水平的技术转移项目评估和论证能力为目标。科研经纪人肩负着洽谈、对接、融资等过程中的参谋、协调和监督作用,帮助解决纠纷,通过改革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科研经纪人为企业和学校提供、传递技术转移供需信息,组织并参与技术成果的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活动,对技术转移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高水平的科研经纪人的着眼点不仅仅是以单个成果转化为目标,而是应以全行业的持续发展为志向,因为一个行业的技术往往是一个从头到尾的“链条”。通过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促进行业发展,并在解决重大工程问题的过程中,协助高校提炼重大科学问题。
二是以提取佣金的方式搭建良好的激励机制。科研经纪人的工资、绩效和佣金,基本都走市场化道路,薪金待遇采取“基础薪金+转化提成”的方式,使过去以影子形式存在的角色浮出水面。浙江工业大学准备出台《浙江工业大学科技成果处置条例》,明确要求加强技术经纪人机制建设,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天津大学成立天大技术转移中心,聘请十八位专职为教师服务的科研经纪人,为高校和企业供需双方牵线搭桥,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全程提供专利申请与保护、法律咨询、商务谈判、科技融资等服务。成果转化后,依据相关规定和约定获得收益。[2]清晰透明市场化的佣金制度使科研经纪人得到了实实在在的益处。他们充分利用各项优势资源,形成以投资管理、科技服务、创业孵化园管理、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等主要业务板块,通过更加专业的服务,助力高校科研成果实现产业化的目标。
三是以大学技术成果转化办公室搭建良好的服务平台。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具体的中介服务项目,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相应的教师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尤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转让收入的合理分配,在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等方面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重视对发明人的有关政策激励。严格挑选有丰富服务经验和较强实践能力的人员专职从事该项工作;由被动推广向主动推广转变,搭建科技成果转让的信息平台,通过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真正发挥桥梁和媒介的作用;对于科技成果技术交易中价格与价值的偏差问题,积极探索和研究合理完整的评估体系,来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北京数字化医疗3D打印协同创新联盟在筹备初期就成立了专为联盟服务的数字化医疗3D打印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就是协调联盟各方利益,督促联盟各方按计划完成相关工作,同时加强与北京市科委和教委的信息沟通与输送。实际上,联盟办公室充当了相当于科研经纪人的角色,承担了联盟各方均无法独立承担也不愿独立承担的公共事务,这使得协同创新组织的运行非常顺畅。联盟办公室不仅提供融资服务,还要盘活投融资体系,在完成项目融资后,更要提高项目或者企业的竞争力,提升其未来的市场价值,形成投资梯度,增强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动力及活力。
四是以科研经纪人的健康成长构建良好的人才队伍。天津大学在对外公开招聘科研经纪人时,就遇到了难题:科研经纪人是新生事物,缺乏现成的队伍,既不知道去哪儿招聘,也不知道该招什么样的人。虽然有了良好的技术成果,但还要有人“跑”,通过市场资源与科技创新的融合,将科技成果转化落脚到市场领域内的具体商业模式和产品路线上,使科技成果产生效益、彰显价值。科研经纪人应是跨学科创新型人才,在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各种考验成长为复合型人才。招聘科研经纪人一年多来,天津大学技术转移有限公司运转良好,能够盈利,迄今还在外地建立了24个分中心,引入合作方,设立了总值30亿元、投资于创新及成果转化的基金。实践证明:高素质的科研经纪人队伍能够很好地助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参考文献:
[1]邱晓克.中国中小民营企业成长研究[D].内蒙古:内蒙古大学,2005.
[2]张国,王涛. 教授的经纪人都做什么?[N].中国青年报,2016-02-15.
[3]赵京波,张屹山.美国产学研合作的经验及启示[J].经济纵横,2011(12).
[4]周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教育研究[D].湖南:中南大学,2010.
[5]陈倩倩.美国研究型大学的科研成果转化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07.
[6]杨国梁.美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概况[J].科技促进发展,2011(9).
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范文5
【关键词】学术社团 经济价值 成果转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早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科研单位和企业在架构调整、运作模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对于学术活动产生的经济价值也越发看重,并形成了科研经济一体化的观点,要求科学研究与经济效益进行紧密结合,双管齐下,利用科研成果来支撑经济结构,实现学术社团的经济价值。
一、目前学术社团机构经济价值状况
(一)学术活动意义和成果
目前,国内的科研院校所均在积极开展科研领域学术活动,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交流平台,有重要的科研价值,因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市场机制,但是往往较难体现出经济价值。如何从众多信息中遴选出有用的信息是一个难点。科研机构缺乏相应的市场导向的意识,科研人员在开展学术活动的同时也很少将经济效益考虑到学术研究的全过程中,这就造成了很多具有较高科技研究价值的学术活动不能够及时的转化成经济效益。还有的项目理论痕迹过重,研究与产业化不能完善对接,有时缺乏风险预期,导致研究成果得不到市场认可,无从体现其意义和成果。
(二)缺乏研究成果转化的启动资金
目前,很多科研单位内部的学术研究都面临着经费不足的困境,而且也缺少外部资金的注入和扶持。大量的资金汇集在基础项目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方面,对于有潜力的实用性技术项目,资金来源向来比较匮乏。同时,受到科研机构结构的影响,企业自主开发能力比较薄弱,能够投入到科研中的经费较少,使得科研成果转化面临着较大的资金问题。
(三)知识产权保护缺乏
很多科研单位在进行学术研究的过程中不注重知识产权的维护。包括在科研成果的所属权、科研成果转让过程的纠纷处置目前都缺乏明确的判定标准,使得科研成果在寻求经济价值的过程中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甚至被外部人员所窃取。
二、实现学术社团机构经济价值的对策和措施
(一)立足市场需求
要面向市场进行技术研发,尽量准确预知创新产品的市场前景,以市场预测来确定技术研发目标,切实改变科技研发与市场脱节的问题。学术社团机构要充分利用本机构所具有的科研优势,引导研究人员从产业角度出发,科学立项,为实现社团机构的经济价值提供技术指挥,使科研项目与市场需求、企业产业化需求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高度结合,为科研成果日后的产业化创造良好条件。
(二)强化研究成果转化的意识
科研成果的经济价值体现主要集中才成果的转化方面,它是判断该项成果是否具有市场价值的判断标准。只有实现了科研成果的转化,才能够为科研单位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所以说,必须要在科研机构内部形成重视科研成果转化的氛围,树立相关的科研成果转化意识,将学术研究成果的转化性放在研究的全过程之中。通过这种手段,进一步使企业全体员工意识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
(三)建立学术社团机构和企业间的新型合作关系
学术社团机构要明确自身定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将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企业的资金优势进行互补,加强机构与企业间的合作,通过承接企业的科研项目委托、与企业研究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等方面的合作,不断加快学术社团机构的经济价值实现。
(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一方面,学术社团机构要加快专利或者知识产权的方式来保障本社团机构的科研成果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要敢于和各种侵犯本机构学术成果的行为作斗争,通过多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寻找中介机构,加速科研成果经济价值的实现
通过参考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我们可以发现科研中介机构在加速科研成果经济价值实现方面的作用。相关的中介组织不仅是连接科研机构和市场的纽带,同时又能够与企业进行对接,并将企业的需求反馈给科研单位,缩短科研成果与实际的市场需求之间存在的距离。针对我国专门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机构或部门较少的这一现状,可组建专门的中介机构从事传播、推广、应用工作。
(六)优化人力资源的配置
首先,要通过制定优惠人才政策来吸引优秀的创新型人才,制定有竞争性的学术研究实现经济效益的奖励机制,对于优秀人才给予相应的奖励,使科研人员在奖励机制刺激下进行科研项目的经济效益转化。其次,要建立相应的培训机制,推动人才队伍的建设。除了科研团队内部的技术性人才之外,还需要能够将科研机构内部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行转化的市场领域的人才,只有二者结合,才能够有效的实现学术研究成果的经济价值。要实现这种融合,要逐步提升学术研究人员的市场知识,使其成为既能开展学术研究,又具备一定市场推广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三、结语
科学技术已经成为目前国家与国家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经济竞争的集中体现,且科技成果的数量、质量、转化率也成为了判定竞争力的重要标准,而科学技术的研究核心越来越多的转向该项成果是否能够成功转化生产力、提升生产效率并实现产业化,目前学术社团机构的经济价值体现不足,科技成果转化意识还处于成长阶段,转化的途径和方式都较为简单和死板,转化效率低,需要对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展开深入研究,这是一项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工作。
参考文献:
[1]谢孝荣.对我国学术社团现代转型的若干思考[J]. 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0.
[2]姚飞,孙涛,谢觉萍. 学术创业的边界、绩效与争议――基于1990―2014年文献的扎根分析[J]. 科技管理研究,2016.
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范文6
一般而言,我国大学科技园建设存在着以下三种主要的模式:
(一)“学校主导型”大学科技园区
1、“学校主导型”的大学科技园及其典型代表
“学校主导型”的大学科技园是指以大学为主导的科技园发展模式,科技园完全以大学为主导来运行和管理,政府对此类大学科技园的支持仅起辅助作用。以“学校主导型”模式运行的国内典型大学科技园有武汉大学科技园、浙江大学科技园和厦门大学科技园等。武汉大学科技园是由武汉大学为主组建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该科技园主要以大学优势资源结合地方科技和经济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高新技术园区。武汉大学科技园下设公司,由武汉大学和当地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但武汉大学绝对控股,政府仅派了相关人员担任公司副总,专门协调科技园与政府的关系,该副总的工资由公司支付,但保留公职及档案工资。其它人员实行招聘制,并实行月薪制,档案归人才交流中心托管,所有人员从公司领取报酬。
2、“学校主导型”大学科技园的制约因素
大学重点关注的是教学和科研,拥有大量的高素质科研技术人才以及众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的重点课题等资源;而且各个大学希望在科技成果转化不影响教学、科研的前提下,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发展;与此同时,也希望在保障高校科技成果权益和经济收益的前提下,促进更多成果转化,服务社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学校主导型”的大学科技园在建设的过程中,虽然有上述优势,但也存在着障碍:首先,作为高校,大学区别于政府行政单位,在科技园的经营管理上,社会资源整合力度及协调力度相对较弱,导致后续发展乏力。其次,大学强调科技园主要功能是进行项目的孵化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且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培育和孵化高新技术企业无疑是大学科技园的首要任务。最后,大学过于强调科技园是大学的唯一性,在科技园的规划和管理上都逐渐集权以学校为主,以这一目标为导向,不利于吸纳其他共建单位及其他高校和社会资源,因此不能充分地把其他高校的科技优势和政府资源优势在科技园发挥到最大化。
(二)“政府主导型”的大学科技园区
1、“政府主导型”的大学科技园及其典型代表
“政府主导型”的大学科技园模式是指由政府联合其区域内的主要大学共同建设和管理大学科技园,这种模式往往形成“一府(政府)几校”或是“一园(科技园)几校”的情况。“政府主导型”大学科技园区的典型代表有南京大学鼓楼高校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深圳虚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南京大学鼓楼高校国家大学科技园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和南京大学发起,联合了河海大学、中国药科大学等八所驻鼓楼区高校共同创建的,集研发、孵化和科研成果转化于一体的“一府九校”的共建模式。该科技园借助“官、产、学、研、金”相结合的体系,有效链接起了政府、高校、企业、市场等互补性资源,成功打造出南京高科技专利创业园、易发创业园等8个创业分园,形成了以广州路科技街等基地为主体的“两街一城一地”的科技孵化园区构架。
2、“政府主导型”大学科技园的制约因素分析
在这一模式下,政府有整合区域内相关社会资源的能力,并且能就区域内经济、教育、科技等发展制定统一的计划及发展规划,而且政府还有对重点项目提供优惠的政策扶持的权力。但政府希望在投入不大的前提下,大学科技园能够逐渐形成品牌效应和聚集效应,成为科技资源整合利用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平台,形成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和显示度,促进税收和就业,从而有效地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因此,政府在建设科技园的过程中,关注的重点主要是所创税收的多少、增加的就业机会以及对地方经济的贡献,这主要与当前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密切相关。因而,在大学科技园的运营过程中,政府看重的是如何利用科技园的牌子,重点引进和发展立竿见影的科技产业,从而忽视了大学科技园应该具有的项目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功能,导致只重视发展比较好的大企业,忽视了那些正在创业和进行孵化的小企业。
(三)“公司化运作”的大学科技园区
1、“公司化运作”的大学科技园及其典型代表
“公司化运作”的大学科技园或称“市场化”模式是指由政府或大学牵头建立,但其运行方式完全按照公司化管理和操作。“公司化运作”的大学科技园以东南大学、复旦大学为典型。东南大学于2008年2月出台《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园管理办法》,肯定了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的重要性,并从制度上对科技园分园的设立和运作模式进行了规范。东南大学先后以校资产公司和江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的形式出资组建苏州东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在南京河西、江宁等园区引入市场化机制,建立相应的运作平台。
2、“公司化运作”大学科技园的制约因素分析
“公司化运作”的大学科技园从运行效果来看,有不少成功的经验。如复旦大学大学科技园,其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下属的上海复旦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成功的市场化运作使复旦科技园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在有些地区,并不具备市场化或公司化运作的条件。部分大学科技园在成立之初也建立了科技园公司,目前这些公司有的已经基本停止运行,濒临倒闭,如果贸然公司化,不仅原有的历史包袱问题不能彻底解决,而且会产生大量的新问题。因而,“公司化运作”的大学科技园建设模式应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需要在良好的基础上来运行。所以,从发展阶段上来看,“公司化运作”的模式选择需谨慎。而且,以公司的形式进行市场化运作,需大量的资金来支撑,同时更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二、大学科技园建设模式优化的对策分析
笔者以为,在科技园的经营管理上,府校双方应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对双方的责、权、利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建立一些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双方的沟通和交流,包括决策层面、工作层面等,具体而言,一是科技园战略规划机制(战略层面);二是科技园工作机制(操作层面)。
(一)大学科技园战略规划机制
1、科技园战略规划制度
政府与大学双方的中高层领导、执行层面员工需要及时地进行沟通和交流,在国内外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兼顾双方的利益和诉求,制定一个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目标和战略规划。在制定大学科技园的战略规划时,要充分关注战略的层次性和体系性,包括长期战略、中期战略与短期战略等。
2、科技园投入产出循环机制
大学与政府的合作应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作为公共服务部门的政府和非营利机构的大学在科技园的软环境建设方面起主导作用,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是政府的职责,此外还应提供完善的政策体系服务。政府的公共服务不能抑制市场机制,相反,要促进市场机制的发育,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很大的投入,不能单靠政府,还需要市场机制吸引社会企业和风险资本的投入。政府要为科技园创造良好的软环境,培育发达的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源向国家大学科技园汇聚,实现其“造血”功能。
(二)大学科技园工作机制设计
1、管委会工作制度
一要建立定期会议制度:由大学科技园的管委会组织召开,就有关科技园发展的重大问题、科技园的长期战略规划以及科技园的年度发展目标、计划等进行研究,安排部署近期工作。二要建立定期督查工作制:由学校和政府派人轮流主持科技园工作完成情况汇报,督促检查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情况。
2、办公室工作管理制度
建立起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包括会议制度、文件管理制度、工作信息定期通报制度等。与科技园有关的会议等原则上应双方派人参加,如有一方不能参加,则参加方应及时向未参加方传达会议精神或相关情况;上级及有关单位颁发的文件、资料无论哪一方收到,都应及时按程序传阅;科技园发展规划、企业情况、经济指标等方面的信息资源均属科技园共有。
3、利益分配制度
科技园实际的所得政策返还资金应该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入园企业发展,工作经费和协调费用,绩效考核奖励,其他共建费用,用于招商引资、成果转化和工作的经费等,需接受审计或上级财政的监督。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