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关于网络诈骗的注意事项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关于网络诈骗的注意事项范文1
您好!
端午节即将来临,现将端午节放假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端午节放假安排
年级
离校时间
回校时间
高一、高二级
5月27日(周六)下午16:40
5月30日(周二)
晩18:50前回到教室自习
高三级
5月29日(周一)下午16:40
5月30日(周二)
晩18:50前回到教室自习
二、假期注意事项
在节日中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为保证孩子们度过一个健康、安全、文明、愉快的假期,我校提出以下建议,敬请家长们予以配合。
1.预防溺水。天气逐渐变暖,要加强对孩子的防溺水宣传和监管,教育孩子做到“六不”: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
2. 交通安全:家长要以身示范,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并教育学生出行时刻注意交通安全,文明骑行自行车,过马路不闯红灯,路上要走人行道,不要在路上追逐打闹或有其他妨碍交通的行为,不要钻越、跨越人行护栏或道路隔离设施。不要乘坐无牌、无证、超载等存在安全隐患车辆,不违规驾驶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等。
3. 消防安全:严禁学生玩火,特别注意用电、用气的安全;遇到雷雨天气,请拔掉插头,关上电源,避免雷击;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不要慌乱,学会使用正确的逃生或自救方法。
4.防范诈骗侵害:家长要重视提高孩子防拐骗、防绑架、防电信诈骗的意识,教育子女未经家长同意不擅自外出,不走僻静小路,不随便搭乘便车,不随便向陌生人透露家庭信息。家长如果接到陌生人关于孩子的可疑诈骗电话或信息,要冷静处理,及时报警。
关于网络诈骗的注意事项范文2
本文重点研究和探讨了在互联网环境下P2P小额网络贷款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提出促进网贷发展的对策,从而使得P2P网络借贷行业向正确的方向发展。由于现今征信体系不健全、法律、政策不完善、缺乏有关部门的监管以及平台发展不足,从而导致投资难以得到好的回报,因此研究和了解P2P小额网络贷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网络贷款;P2P模式;对策;意义
在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金融是相当时髦、相当流行的一个词,而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当中,P2P网贷可以说是异军突起、炙手可热。
P2P(Peer to Peer )网络借贷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网贷平台直接进行资金的交易,国内通常称其为“人人贷”。
P2P借贷平台主要负责考察和审核借贷双方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信息的和促进交易顺利完成等方面,但不参与到双方的交易中。
一、P2P网贷存在的问题
据网贷之家统计,截止2014年11月,国内已有204家网贷平台出现老板跑路、提现困难等不同的问题。仅在一月份,就有十几家网贷平台宣布倒闭,涉及资金将近十亿元人民币,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失。在这些事件的背后反映出了不少问题。
1.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
中国是在信用卡出现之后才开始建立个人信用贷款市场,在此之前客户的信息数据一直处于空白状态;而在国外,美国的信用数据体系早于中国两百年,成熟的个人征信体系对小企业以及个人进行信用记录,风险评价,来降低平台的运营风险和坏账率,维持网站的健康运营;并且,由于数据的分布以及完整性等原因,我国的征信系统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一些诈骗网站骗取客户的财产。
2.缺乏监管导致金融欺诈现象不断出现
尽管有消息称,银监会即将监管P2P网贷公司,但是官方一直没有证实这一传闻。原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赵宇梓和人人贷创始人杨一夫都曾表示,P2P网贷应尽快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
2014年4月15日,“旺旺贷”突然关闭,几千万元资金没了踪影,千名投资者被骗,在这些类似事件的背后反映出了行业无监管等重要问题。
一些地区的工商部门由于业务量大,只要注册企业提供的产权证明形式要件合理合法,工商一般都会受理,不会去现场核查。旺旺贷在深圳市龙岗区注册成立,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对其地址进行详细的核查,发现是假的。
除此之外,有些网贷平台属于自融平台,股东来自于实体企业主,建立的初衷是为了帮助自己的公司融资,而不是真正的中介平台,因此用户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到这个平台上,一旦平台关闭、老板捐款跑路,用户将遭受巨大损失。
3.法律法规缺失
P2P借贷网站是近几年来一种新兴的民间借贷模式,关于P2P的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对P2P行业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网贷平台运营过程中遵照的法律依据大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合同法》的条例――“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高于银行利率,但要适当,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法律不予保护超出的利息”。
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P2P平台卷款跑路、倒闭、非法集资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例如2014年1月20日发生的“中国第一网贷诈骗”案,该网站虚拟借款人,以高利率为诱饵诱骗众多受害人出借资金,而这些资金被非法侵占,最后直接进入了控制人的个人账户中;曾经轰动一时的贝尔创司因涉嫌诈骗被红岭创投举报,这些利用P2P法律漏洞进行诈骗、卷款跑路等现象严重影响了P2P行业的声誉,不利于已具规模的平台的发展。
4.网络安全存在风险
第一,在P2P行业发展初期,网贷公司出于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的隐私,同时吸引更多的客户参与等原因,双方匿名签订交易合同。不过随着P2P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增强借款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网络借贷需要大量实名认证,要求借款人填写真实姓名、银行卡流水记录等,借款人大量的个人资料都留存在网站。例如,合力贷实行实名认证;人人贷的借款协议范本中要求借款人填写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这些做法可以杜绝个人和机构的虚假交易,并且如果出现纠纷时,出借人发讼会比较容易;不过,一旦网站上客户的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可能会给借贷双方带来严重损失。
第二,一些网贷平台存在安全隐患,只是通过在网上买简单的代码或做简单的技术包装后直接运营,代码漏洞多,让黑客有机可趁,遭遇损失。例如,2013年4月倒闭的众网贷等平台就是因为代码漏洞遭遇黑客,致使投资人的几百万资金没了。
5.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涉及三种情况;第一,搞资金池,有些P2P网贷平台可能会将本网站的借款信息包装成各款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者,或者是进行虚假借款信息的引投资者投资,在这个过程中出借人的资金会进入平台账户,平台会进行资金归集,产生资金池;第二,一些P2P网贷平台未严格核实清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借款人通过平台虚假的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来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导致非法集资风险加大。第三,庞氏骗局。其指平台通过编造虚假高利率来吸引投资者,利用新投资者的资金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债务。目前已出现利用虚假资料进行诈骗的案例,例如,2013年的淘金贷、优易网的卷款潜逃,其中坏账积累到一定程度,直接造成“庞氏骗局”。
二、促进P2P小额网贷发展的建议
1.建立健全个人征信体系
政府可以借鉴欧洲大陆的征信体系模式――政府主导型的个人征信体系,投资发展社会人文基础设施,建立信息服务登记中心,不断完善数据库,形成全国性的调查网络来全面地收集客户信息,由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同时全国各大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需要向信息服务登记中心提供客户和消费者的相关信用信息,而信息服务登记中心在搜集、整理、登记数据时,不仅要登记正面信息,同时也可以登记负面信用信息,但是需要经过借款人的书面同意,这样有利于实现个人信用信息交流,大大降低借贷风险,减少挪用贷款资金改变用途的可能性。
2.制定法律法规,设立监管机构
第一,应指定银监会或其他机构为监管部门介入监管,深入跟踪调研,各网贷公司积极与监管机构联合,为行业规范的建立出谋划策[9]。例如,出台相关法律,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网络借贷的性质、特点、运营范围、注意事项等,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站扮演中间人的角色,不提供任何担保,网站不能参与到双方的交易中,严厉打击并取缔诈骗网站,防止一些P2P网贷公司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违法活动。
第二,规定网贷平台将客户的资金存于第三方账户,实行第三方托管。所谓的第三方托管是指借贷双方的资金不存于网贷公司的账户,资金的流动仅与托管公司有关,网贷平台不涉及交易资金。实行第三方托管,能够有效地防止网贷平台擅自挪用借贷资金,降低风险,同时实行第三方托管的借贷双方需要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其他个人信息,准确度高,有助于降低平台虚拟借款搞资金池的可能性。
第三,明确P2P行业准入门槛。在我国,P2P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直没有明确的行业进入标准,没有专业的从业人员,注册资金没有限制,业务的开展不需要审批等,如果设立行业准入门槛,有助于降低风险,帮助P2P更加规范地发展,香港与美国队P2P行业进入门槛已设有一定的要求;2014年4月21日,银监会有关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刘张君向社会透露了P2P不得跨越的四条底线:一是明确平台只是中介,负责撮合借贷双方的交易,但不能参与到交易中;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并且应对担保单位进行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特定的条件才能够提供担保;三是借款人个人信息须真实可靠,不得在平台上虚假信息,非法发行理财产品。
但是,在2014年12月6日举办的“互联金融创新与监管论坛”中,并没有明确表明监管政策是否会今年出台,因此很大程度上需要行业内部的自律。
3.加强P2P行业内部自律
虽然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但作为P2P网贷本身,应该加强行业自律,不得建资金池,网站信息需要公开透明,平台上的的借款金额与出借人的出借金额应该是一致的。
并且,在技术方面,网络借贷平台需要致力于征信系统的研发,构架稳定、安全、可靠的运行系统,提高IT技术水平,招聘大量的高级人才,保护用户的私密信息不被泄露以及网络转账资金的安全。
同时,为了平台以后的长远发展,要向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不仅要做到借款人信息透明,而且要对投资者进行有效教育,令其真正理解平台的产品和服务,培养出长期的忠实投资者。
4.加强风控管理
网贷平台必须加强风控管理,使网上借贷更加安全、可靠。
第一,对借款对象要进行严格的考察,对借款人和企业必须要有深入的了解,可以通过不同的认证方式来给予不同的信用积分,这样不仅可以确保借款人信息更加全面、准确,同时也有助于网站更好地控制平台风险。例如,合力贷建立的信用积分规则,里面的认证方式包括:实名认证、邮箱认证、现场考察、信用卡对账单和身份证正反面等。
第二,网贷公司要及时对出借人公开借款人的信息,例如――还款情况、还款记录等,通过透明的运作让出借人放心。在对出借人做宣传时,投资收益需要有根有据,不可盲目夸大;在宣传投资收益的同时,务必将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使投资者明白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第三,鼓励出借人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否则当客户的资金都投入到少数集中的客户身上,便会产生高集中度风险;一旦存在某些客户不按时还本息的现象,不仅对网贷平台是毁灭性的打击,同时也会让投资者蒙受损失。
近几年,P2P发展迅速,其优势会不断弥补传统金融机构的不足,与传统金融机构并行发展,达到双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陈晶泽. 理财生意寄生P2P:证大财富灰色地带行走?[N].第一财经日报,2013-01-08(A09).
[2]时朵朵.P2P网贷即将纳入银监会监管[E/B].网贷天眼,2014-3-17
[3]葛占霞.P2P网贷平台旺旺贷“跑路” 卷款超2000万[E/B].东营网(http://),2014-05-09
[4] 李雪静.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7)
[5]张威. 2014年P2P网贷首案:三平台同时倒闭 老板疑跑路[E/B].每经网,2014-01-21
[6]李静瑕. P2P初试借款人实名制 网贷虚假交易或“可遏”[E/B].一财网,2013-06-21
[7]杨仁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新闻会[E/B].中国网,2014-04-24
关于网络诈骗的注意事项范文3
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通信而进行活动的,交易双方所处的空间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互相之间很可能没有任何的联系和认知,所具备的电子商务硬件、软件和技术也不尽相同,作为消费者,仅仅能够通过视频、图片、文字介绍等方式了解交易标的,而不具备传统交易方式中亲眼观看、触摸等更加直观了解的条件。基于卖家追求自己经济利益的驱动,有可能会与标的商品不符的信息,使得消费者的信息和商品的信息不对称,网络商品的质量也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而且卖家的个人信息在网上披露有限,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的求偿权无法实现,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度会降低,这将严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知情权显得尤为重要,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已经凸显,探寻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法律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电子商务模式下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形式
1.网络消费者权利信息不明确
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商品交易的活动中,很多卖家避重就轻,对消费者的权利信息如购买商品的相关注意事项、退换货款的具体说明、操作流程等,并没有在醒目的区域进行清晰的说明,弱化了作为卖家应当尽到的提醒义务,使消费者不能完全知悉自己应该享有的知情权利,这对于网络消费的事先保护起到了消极作用,网络消费纠纷的数量也随之增加。
2.网络商品信息不对称
就知情权而言,网络消费者相较于传统方式的消费者,最重要的区别是无法用眼观、触摸等传统方式去感受商品,而只能通过销售平台所提供的图片、视频及文字说明等间接方式了解商品的特性,这些间接方式与传统的直接方式是无法比拟的。例如,网上的商品存在颜色差异、比例不协调、尺寸不标准、功能不健全、信息不对称、售后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都可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做出合理的判断。
3.卖家信息不完全
基于网络的特点,大多数消费者在进行商品交易之前,都没有接触过卖家,对卖家的个人信息和信用知之甚少,网络上所披露的卖家个人信息的真伪也难以辨认,一旦出现网络纠纷,很可能无法找到卖家。卖家的信誉度也可以通过多种其他不正当的方式得到“提升”,这些不完全、不准确的卖家信息使得消费者知情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三、电子商务模式下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问题的成因
1.网络卖家的自律性较差
有些商家出于对利益的追求,以次充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纠纷时有发生,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借助于网络消费环境的虚拟性、高科技性、跨时空性、无国界性等特点,弱化甚至隐藏对商品销售不利的信息,扰乱了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和判断,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利。有些商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不披露自己的信息、信息披露不完全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例如,网络卖家应该本着公平、诚信的经营理念,将其基本信息如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经营地点、证书授权机构(CertificateAuthority,CA)颁发的相关证件等在显著、醒目的位置予以公布,使消费者充分知情,从而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以实现。
2.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现行的法律条文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属于新兴产业,立法并没有跟上,相关法律基本属于空白。消费者的网络知情权受到侵害,没有有力的法律武器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法律保障和制度约束存在严重空白的电子商务环境中,大量侵权活动不可避免地在虚拟环境中发生,造成消费者对网络消费的恐慌和不信任。
3.虚假广告与网络欺诈问题突出
利用网络虚拟性等特点,虚构或者提供不完整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误导和欺瞒消费者,扰乱消费者的正常判断,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被称之为网络欺诈行为。利用网络的瞬时性、便捷性等特点,大量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过分夸大产品功能、虚伪价格、虚假服务承诺,诱使消费者上当,造成其精神和经济的双重损失。而消费者通过网络虚拟广告,对商家所售商品的信息了解不全面甚至是虚假的,极大地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虚假网络广告的者,借助于互联网的虚拟特点,使消费者无法准确定位商家的具置和实施欺诈的行为人,借助于网络散布的虚假广告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容易而且费用低廉,监管的难度也很大,相对于消费者来说,知情权被侵害的程度也就越深。
4.现行法律的可操作性差
针对目前电子商务中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益的违法现象,网络消费者往往投诉无门。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明确了消费者求偿的方法,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调解是解决经营者和消费者矛盾最基本的方法,但是面对隐蔽和虚拟的互联网,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网络消费者面对道德底线缺失的网络经营者,往往连其经营场所、联系方式都无法获知,调解更是无从谈起。网络消费者只能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投诉,而到底该由哪个部门来解决此类纠纷,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其法律关系也相当复杂,牵扯的部门如果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作为消费者又如何维护自己合法的知情权益。因此,现行法律的可操作性差也是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
5.现行法律的适用性存在问题
面对电子商务的兴起,现行的法律制度与电子商务并不匹配,也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鉴于电子商务中的商事活动绝大部分属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可以介入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益保护。但是面对实际的法律问题,这些法律法规在适用性上还存在层次不分明、结构不明确、适用不直接等问题,司法部门在审判过程中,面对网络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益的相关案件,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缺乏具体的操作方法,而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具体过程又显得不足。在以上可以适当适用的现行法律中,到底哪部法律有优先适用权,也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所以在网络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益的相关案件发生后,现行法律在适用问题上比较混乱。
四、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知情权益保护的立法设想
1.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实体法律制度
(1)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品交易模式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往往并不面对面,而且就交易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而言,消费者也处于弱势,在网络平台上购买商品时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因此很难通过对网络图片和信息的观察、分析获取商品的全面信息,而其他包括服务信息、卖家信息等缺失得更为严重,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该通过实体立法的形式,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网络卖家应该尽到适当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该提供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和服务,并且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商品的相关信息包含了商品的特点、使用方法及要求、规格和等级、主要含量、放置要求、如使用不当的后果等,如果是特殊商品,更应该在醒目位置进行说明和提示。需要预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该在外包装上显著说明。而我国现行法律或法条,并没有对“需要预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内容进行明确统一的司法解释。因此,在实际商品交易中,信息披露的缺失造成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商品交易的双方本身就是经济利益的矛盾体,卖家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就需要对商品进行促销,因此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很可能出现避重就轻,甚至故意隐瞒或者进行虚假宣传。所以,应该从立法的角度对经营者关于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做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并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体细化双方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互联网上,应该在醒目、重要的位置标明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由于消费者的网络水平不尽相同,再次或者多次链接以显示相关信息无法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该在其主页的显著位置公示其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包括其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经营性质以及证书授权机构颁发的认证书,以便消费者能准确掌握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对商品的信息描述应该客观、形象、真实和全面,以便消费者能够最大限度地了解商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图片不能经过处理或者从其他网站转载,应当多角度、全方位进行清晰拍摄,对颜色的描述应尽量真实,如有色差应着重说明;商品的大小应该符合国际惯例并建立参照图或参照物;商品质量应进行详细说明和对比;商品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要有具体说明,并依照此说明加以落实;对其他买家的评价公正、客观地予以披露,杜绝对差评的删除和修改,应该对提出质疑的评价做出合理解释;如果发生刻意隐瞒商品和服务信息使消费者知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该对经营者做出何种惩罚等等,以法律的形式进行具体、明确、详尽的规定,通过更加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益。
(2)加大政府部门的信息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作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调控者和市场秩序的规范者,对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的商事活动应该加大信息监管力度。与网络经营者相比,政府部门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可信赖度是其无法比拟的。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网络信息的控制,建立与消费者沟通的渠道,倾听消费者的诉求和声音,强化社会舆论的监督职能,完善政府部门对网络信息及消费者知情权益的保护。首先,对网络经营者的经营信息进行集中梳理,一旦有消费者的投诉和检举,即刻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其次,净化网络空间,对虚假广告和不良信息进行筛查、过滤,防止网络欺诈行为的发生,对虚假广告的相关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再次,通过或者指定机构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或网络渠道,不定期地举行各种听证会,了解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建立畅通的、多向的消费者与政府部门信息沟通渠道,使消费者及时获得网络经营者的信息,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最后,利用现代传媒,对网络信息侵害消费者权益进行社会监督。现在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诸多媒体联合起来,可以进行有效的社会舆论监督,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威慑力,对消费者权益起到强有力的保护作用。
(3)普及全网道德教育电子商务
在借助于网络进行商事活动的同时,与社会其他经济活动紧密相连,相互渗透,为整个国家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伦理道德问题。目前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人们更多的在研究电子商务环境下软、硬件的建设和发展,却忽视了其社会伦理、道德、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因此,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还应树立网络生态伦理道德意识。网络卖家为了追求效益,通过各种销售方式推销产品,对产品本身的信息及服务信息避重就轻,甚至虚假信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其利己主义价值观可见一斑。基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隐蔽性、跨时空性、瞬间性等特点,加之网络交易的监管力度差,消费者求偿无法得到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因此,网络商家以虚假信息欺瞒顾客,使顾客得不到商品信息或服务保障的事件时有发生,反映出网络卖家的自律意识相对较差。由此可见,普及全网的伦理道德教育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只有强化网络道德的自律性、宣传网络道德的必要性、构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诚信机制,才能使电子商务在正常有序的环境下健康发展。
(4)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法律法规已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很多不能直接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在未来一段时间之内这种矛盾将越演越烈,更加凸显。同时,电子商务需要法律法规为其发展保驾护航,只有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电子商务才能健康地发展下去。因此,在制定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的法律法规时,首先要在国家对电子商务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建立具有威信的、公正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结合国家政府部门建立健康的电子商务交易秩序,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保护网络。各级政府机关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和政策制度,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监管作用,针对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制定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具体的管理方案和操作的行业标准。在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凸显网络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进一步规范新兴的购物方式。这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然会推动我国的法制进步。
(5)优化事后救济法律制度
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着重体现的是一种通过预先了解和预判的事先救济,但是这种事先救济也无法实现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益的完全规避,一旦出现此类纠纷,事后救济法律制度应进行优化。传统的诉讼制度对时间和经济的消耗都体现出了很高的维权成本,电子商务基于网络的特点,使得举证、知情等难度进一步提高,求偿成本进一步加大。因此,寻找一条便捷、高效、经济的事后救济法律制度,已成为网络消费者的迫切需求。特别是一些网络消费者会因为网络商品成本比维权成本还要低而放弃维权,这样会极大地伤害网络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从而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世界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小额诉讼制度,这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给予小额诉讼制度更多的法律保障,把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借鉴过来以适用诉讼标的比较小的网络案件。这种诉讼标的小、方式灵活、程序快捷、费用低廉,因此更加符合网络消费者的诉讼需求,也更加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司法精神,同时,也完善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法律纠纷解决机制。
2.健全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程序
(1)设立在线投诉中心
基于电子商务在我国的纵深发展,伴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的一系列法律纠纷也相继产生,而现有法律在很多问题上无法直接适用于电子商务,所以电子商务中的一个问题,并不是一部法律或者一个政府部门就能够解决的,因此,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和消费者保护机构建立在线投诉中心,对网络环境下商事活动中出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进行处理,从救济成本方面也可以更多地保护消费者,而且也解决了投诉地域分散的问题,使得消费者增强了信心,提升电子商务发展的信誉保障程度。
(2)优化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相较于传统的交易模式
电子商务环境下发生的交易纠纷存在着时空差异,适用目前现行的法律制度,在司法程序下进行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的成本较高,而且需要的时间较长,导致效率低下,使消费者在知情权受到侵害时面对高额的司法费用和较长的司法时间而无法得到保护,因此会产生维权恐惧。然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可以使公正的第三方机构介入网络交易纠纷,利用事实证据、行业惯例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在线调解,特别是组建以政府和消费者共同认可的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在线调解机构,以公平、诚信的态度进行在线调解,这样有助于纠纷的解决,提高了效率,节约了司法费用,节省了时间成本,使纠纷能够快速稳妥地解决,优化了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
(3)构建网络信任在线评估体系
对网络经营者建立网络信任在线评估体系,可以让更多的网络消费者对准备交易的网络经营者的诚信进行评估,防微杜渐。对于对商品和服务信息披露不够完整、准确的网络经营者,消费者就可以预先评估其诚信度,对消费者知情权益起到事前保护作用。实践证明,现如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宏观体系下,对于许多经济纠纷的解决,以市场调解为主,以法律调解为辅的方法比较适合。构建网络信任在线评估,对一些信誉不好的网络商家,自然就不会受到顾客的青睐,要想获得更多的效益,就必须遵守网络交易的行业规则,诚信经营,不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益,这样才会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才会发掘出更大的市场。通过网络信任在线评估,也构建了网络经营者和网络消费者之间沟通的桥梁,使网络交易在公平、诚信的环境下更好地发展,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4)完善网络信息在线共享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沟通应该是多向的、互通的、共享的,把零散的、单一的信息进行有效集成,把不良的、虚假的信息进行过滤和删除,才能形成健康的网络信息环境。无论是政府部门、网络经营者,还是网络消费者和第三方认证机构,都可以通过网络信息在线共享机制,获得足够的、真实的网络信息。由政府部门牵头,将信誉优良并经过登记认证的市场主体的信息进行适当披露,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平台,不断扩展其广度和深度。同时,为满足社会的信息需求,还应该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最终形成可以支持在线共享的公正、客观、真实的信息网络。
五、结语
关于网络诈骗的注意事项范文4
上海《公共安全教育开学第一课》的录制得到了应急、教育、公安、消防、交通等多个专业部门的大力支持,大家看完之后有什么感悟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上海公共安全教育开学第一课观后感小学生作文2021,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上海公共安全教育开学第一课观后感小学生作文1每当打开窗户的时候,展现在眼前的是一个多么美好的世界。高大挺拔的树木显得郁郁葱葱,随风轻轻地摇动枝条;一排排整齐的楼房,是那么宽敞、明亮;一条条纵横交错的柏油马路上来往的车辆川流不息……随着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我们的城市变得越来越美丽。可是每天又会有多少人再也看不到这些变化的到来。
“红灯停,绿灯行”这个简单的道理谁都懂,但每天依旧有那么多美丽的生命之花凋谢在无情的车轮下。只是那么一瞬间的恍惚,脆弱的生命便消逝了,沾满灰尘的马路上只留下一片刺目的红色。
电和火已经是生命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电和火却在不知不觉中变成了无形的杀手,时时刻刻威胁着人们的生命。一不留神,它们就会变成熊熊的火焰,吞噬了渺小的人类,似乎可以想象它是多么猖狂地在笑着。
一个个血的教训摆在眼前,让人不能去忽视它们的存在,但还是会有如此多的生命被无情地夺去。在危险面前的人类是多么微不足道,竟连反抗的能力都没有。看着死亡把一个又一个灿烂的生命带走,只能带着恐惧的表情怯生生地躲在一旁。科技的发展带给我们的难道不应该是便捷吗?可为什么便捷却会带给我们一个又一个触目惊心的悲剧?我想这应该是人类对安全的忽视造成的吧,是人类自己将便捷变成了危害。也许有很多人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这些事应该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等到真正发生时只能后悔莫及。
“不怕一万,只怕万一”,生命能承受多少次这样的“万一”?“安全”无疑是危害的天敌,但同时也是它的败将,只有我们注意安全,才能取得胜利。把“安全”深深地刻在心上,让平安长伴我们的左右,一起迎接崭新的明天。
上海公共安全教育开学第一课观后感小学生作文2安全,是令所有人倾心的问题,而今天,为了抓好对青少年的安全教育,学校组织我们观看了《公共安全第一课》的节目,虽然只有短短的一个小时,但却让我与家长感受颇深,受益匪浅。
大城市——道路错综复杂,街区高楼林立,人流熙熙攘攘,给维护公共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于是节目组从地下轨道交通,再到地面道路交通,再到消防安全,通过实地讲解与现场互动相互穿插的的方式,无微不至地讲述了我们在安全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开始,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黄奕警官带着几名同学到了地铁站,从进站的扶梯,到安检,再到乘车的安全与防盗,一丝不漏地给同学们讲解了乘车的注意事项,还给让大家认识了地铁中的各种标识以及志愿工作者,让大家在乘坐地铁时多了许多安全保证。
接着,是贾杰警官为大家介绍道路安全知识,从大客车,小型车的逃生,乘坐事项,再到在道路上行走时的安全注意点,最后,还给大家演示了一个关于刹车距离的实验,让大家亲身体会到了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
最后,赵锦祯警官介绍了消防知识,先带大家来到了火灾演习试炼场,燃起了大火,让大家近距离体会到火灾时的压抑感受,立刻夺来了大家的目光。接着,他带领同学们来到购物中心,做了一次火灾逃生演习,在“逃脱”的路上,也给同学们介绍了一个个消防器具以及逃生的重点,与现场配合,完美的讲解了火灾时的从容应对方法。
今天的一小时课堂,无论是交通还是火灾,统统涉及到了,而课堂互动式的学习氛围,让我身临其境,在观看结束后,我立刻去了楼中查看了消防通道以及应急指示灯所在的位置,以及消防通道的大致路线,时时刻刻为保护自己的生命而警惕着。
这次学习,让我深深体会到: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可能任何一个由小的疏忽而引起的差池都会导致生命的丧失,“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
上海公共安全教育开学第一课观后感小学生作文3生命安全,一个老生常谈的词语,小时父母最常在耳边“唠叨”的词语,然而,随着我们的年龄越来越大,能力越来越强,安全,这两个熟悉的不能在熟悉的字眼,是否该被我们渐渐忽视?
我们一天天长大,知识一天比一天积累的多,经历也一天比一天的丰富,然而这样我们就应该不重视安全么?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安全意识不应该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减少。而正相反,随着我们年龄的增加,我们更应该树立和夯实安全意识。
俗话说:“淹死的都是会游泳的”正是因为我们已经长大已经懂得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所以我们就会放松警惕心里而抱着一定程度的侥幸心理,认为我们懂得已经足够多,年龄已经足够大,那些危险我们可以辨别可以保护好自己,真的是这样么?
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意外伤害是儿童青少年致伤、致残、甚至致死亡的最主要原因。而在我国,在不同年龄的青少年中,又以15-19岁意外伤害的死亡率。
而且随着网络的出现,更多的新奇事物进入我们青少年的眼帘,而伴随这些新鲜事物的,正是新的危险。而青少年正缺乏对于新鲜事物的好坏的辨别能力,于是许多青少年不以为然的上了当。
即将踏入大学的18岁山东女孩徐玉玉,8月19日接到了一通诈骗电话,结果被骗走了上大学的费用9900元。得知被骗后,徐玉玉伤心欲绝,郁结于心,最终导致心脏骤停,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仍不幸于21日离世。
这些文字落在纸上看似离你遥远不痛不痒,但这轻描淡写的文字背后却是多少个家庭的破碎和绝望,你的一个举动带来的可能就是给整个家庭带来无法估量的伤害和损失……
安全二字重于泰山,这不是一句玩笑话,安全是一个人的根本,出了危险小则伤残大则死亡,可以说是一切事情的前提,没有安全也就没有一切。
而最为祖国的未来,我们应该也更有义务保证自己的安全以及周围人的安全,对于此,我们不应该抱着侥幸心理,我们应该做到让安全的警钟长鸣,一刻都不能松懈、一刻都不能丢掉安全意识。
上海公共安全教育开学第一课观后感小学生作文4观看《公共安全开学第一课》,以前我就知道交通安全很重要,可是从今天的安全教育中,看见那一个个发生在我们身边,活生生的例子,才让我了解安全的重要性。
行人最关注的就是行路安全,横穿马路时,要走人行穿越道,穿越马路时,养成看交通信号的好习惯。同时,还要注意来往车辆,不要追逐,猛跑,斜穿或突然改变行路方向,大中城市的马路,一般都分成机动车行驶的快车道,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其他慢行车道。及行人走的人行道。
行路时,必须走人行道。在人行道行走时,不要多人并行,在没有划出人行道的路段,要尽量靠边走,这样才能确保行路的安全。在说骑车安全,按照交通部门的规定,不要不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各种人力车上街,就算满了12周岁,骑自行车上街也要走慢车道,不能进入机动车行驶的快车道,也不能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
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非机动车到的路段,要尽量靠右行驶,不能逆行,也不能到路中间去骑,这样骑车安全就不成问题了。还有乘汽车安全,坐公共汽车时,要遵守秩序,在指定地点依次候车,等车停后,先上后下,不要拥挤,不能在车还没停稳时就抢先上,要扶好把手或椅背防止急刹车,摔倒或撞伤,还有乘车时不能向车外,乱扔杂物,也不能把头,胳膊,或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因为这样容易被对面来的车或路边的树枝刮伤,坐汽车特别是坐长途汽车,不能携带鞭炮,汽油,一类的易燃易爆的物品上车。而且下了汽车,要先走到便道上去,如果需要横穿马路就必须从人行道通过。绝不能一下汽车就急忙奔到马路中间,更不能不等汽车开走就从车前车后往马路中间跑,那样看不见路上来往的车辆,很容易出事。
那些如流星般消失的生命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千万不要像他们一样,为了少走几步路,节约几分钟,而忽视了自己的安全。
上海公共安全教育开学第一课观后感小学生作文5今天,我看了《安全教育第一课》视频,它让我懂得了很多的求生知识,还让我懂得了珍惜生命,里面讲了几种安全知识,有自然灾害:如地震,交通安全、有游泳安全、居家安全、防火安全还有很多很多。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难免保证我们走到哪里都很安全,可能会发生一些突发事故:如溺水,失火,交通事故等等,遇到突发事件的时候,我们应该要怎么做呢?哈哈,猜不出来吧?答案是:这时我们应该要冷静地处理事情,不要慌张,平时要多看一些关于求生的书籍,并进行实地演练。
安全教育第一课里面讲了:在学校地震时要跑到操场,不能躲在教学楼旁边,如果教学楼操场太远,应该躲在桌子下面。如果在家里地震时,应该尽快找到三角形的小空间,假如没有找到,就拿枕头等软的东西放在头顶上。游泳安全:如果有人掉下河里,如果旁边有木棍,就去救他(她),假如没有,就应该去找身边的人帮助。我们做每一件事的时候都要仔细地想一想:它安全吗?做了以后会有什么后果呢?交通安全:高高兴兴地上学,平平安安地回家,这是爸爸妈妈每一天的希望,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交通安全事件占的人数最多,所以我们应该要很重视这一点,让交通安全的事故减少,甚至消失。所以我们过马路要走斑马线,红灯停,绿灯行,不违反交通规则。
关于网络诈骗的注意事项范文5
应急机制篇
各种紧急情况的处理
1.安全意识
日本虽然是治安较好的国家,但即便如此,在日常生活中还须注意安全。大门和窗户一定要关上、锁好,以防强盗入侵。即使人在家中也不能疏忽大意。走在路上要注意抢劫。自行车不要忘记上锁。另外,还要警惕斯托卡(指对某个特定的人采取纠缠和跟踪的人)、骚扰电话和性骚扰。女性外出时,在僻静地方以及独自在夜晚行走时,要特别注意安全。经常一个人外出时请带上个人用报警器(一般便利店等有售)。报警电话:110。
2.派出所(交番)
城市各处都设有派出所。派出所的建筑物上装有红灯,并且24小时受理强盗、暴力事件的举报、失物查询和失踪者搜索,以及巷内巡逻等的申请。迷路时,或者希望警察帮助时,可以到派出所求助。
3.警察安全咨询中心
一般城市设有警察安全咨询中心,这里受理有关警察业务的咨询和收集意见。业务内容包括受理青少年犯罪、吸毒、驾驶执照、交通事故证明和驾驶经历证明,还举办参观警察局等活动。
4.失物招领
物品遗失时请到就近的派出所登记。因遗失物品有可能捡到后被送到附近的派出所,因此最好向物品遗失地方附近的派出所查询。丢失信用卡或银行取款卡时,请立即打电话联系信用卡公司或银行。印章丢失时,请制作新的印章,并办理银行存折等登记更改手续。
5.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或事件时,请立即拨打110或者向就近的派出所通报。即使是轻微的事故或事件,也必须向警察通报。如果您是交通事故的当事者,要记下事故有关人员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年龄、驾驶执照号码、车牌号、保险公司名、车辆保险证书号。如果有目击者,也要记下目击者的姓名、住址和电话号码。如果受伤,即使是轻伤,也要到医院就诊,并且请医生开诊断书。
6.防灾对策
为了预防万一,平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预先确认避难场所以及危险场所。
各区都有规定的避难场所(如小学校、中学校、公民馆、公园、市民中心等)。
准备和检查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要带出的物品。
在家具上安装防止倒下用的固定器具。
根据正确的信息行动。
互相帮助进行紧急救护。
申请和登记防灾电子邮件服务。
参加当地的防灾训练。
很多城市的市民防灾中心是提供有关灾害及其对策知识的场所。在这里,您可以亲身体验到强风和不同震级的地震,了解和学习到有关消防、人工呼吸、避难方法等的知识。另外,该中心还销售防灾器具、紧急食品、紧急携带品等灾害发生时防灾必需品,以及有关防灾内容的书籍。
(1)火灾
发生火灾时,要大声喊“着火了”来通知左邻右舍。如果附近有电话,请立即拨打119报警。如果没有灭火器,请想办法装水来灭火,尽量使火不要蔓延开来。但是,对因油引发的火灾,绝对不能使用液态物体来灭火。这时要用粉状物,或者用弄湿后的床单或毛巾覆盖到火上。从家中冒出的烟雾里含有有害物质时,要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并尽可能放低身体来避难。地震中和地震后容易引发火灾。地震后发现煤气开关损坏,或者嗅到泄漏的煤气时,要立即离开原地,到安全的地方避难。
(2)台风
台风时,因强风刮起瓦片、砖块、树枝、招牌等,容易造成危险,因此请尽量进到屋内躲避。另外,强风有可能刮破房屋玻璃,因此请不要待在没有采取保护措施的窗户附近。而且在强风到来前要尽快把门窗关好。下倾盆大雨时,如果家在低洼地或者河流边,要注意洪水。如果雨水溢出马路,请尽量避免使用地铁、进入地下街以及大楼的地下层部分。
(3)地震
平时请留意家中什么地方安全或危险,以便在地震发生时能够迅速避难。另外,有些地区指定某个公园或校园等为紧急避难处,请事先确认。
地震时的注意事项:
保持镇静,保护自身安全,躲到结实的写字台或桌子下,特别要注意保护头部。把坐垫或枕头顶在头上来保护头部。
找到紧急出口。感到地震晃动时,要立即打开门,以免被封在屋内。
不要慌慌张张地跑出门外。通常地震的晃动持续1分钟左右,待晃动平静后再跑出门外。
迅速把火关上。迅速关上使用中的煤气炉、暖炉等。关上煤气总开关,拔出电器用品的连线。
远离小巷、围墙、山崖和河畔。为了避免被落下的瓦片、砖块、玻璃和水泥块等砸中,不要站在房檐下或者楼房旁边,要到牢固的建筑物或避难所避难。因地震容易造成山崖和河畔的坍塌,请不要靠近。
立即停下驾驶着的车辆。把车停靠在路旁,关上引擎。把车钥匙留在车上,徒步避难。如果开车避难,容易引起交通堵塞,妨碍救护车、消防车、警车的通过。
注意海啸。连续发生地震时,不管震级大小,都容易引起海啸,因此绝对不能靠近海岸。如地震发生时在海岸附近,要往高处避难。
(4)放射线(核辐射)
如果有核辐射等消息时,建议大家不要恐慌,冷静面对。尽可能不要外出,通过网络等媒体收集信息,关注中国大使馆的主页信息。如果外出请注意不要皮肤,穿上长袖衣裤,带上口罩、手套、眼镜,回到室内应将外罩衣物卷起单独放置,并充分清洗可能暴露过的身体部位。准备好手机和充电器、收音机、瓶装水(或在自家浴缸装满水)、雨衣、雨伞、防寒衣服、口罩、塑料袋、现钞等。
信息咨询
1.法律咨询
因日本的法律与其他国家的法律间存在着许多不同点,因此当您遇到难题时,请向中国驻日本使馆或者领事馆询问。很多律师协会也以外国人为对象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在规定的时间有懂英语的职员值班,并且可以申请安排翻译。一般大学或市(区)役所都设置有相谈机构,遇到法律疑难问题是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设施。
各都道府县设有日本律师联合会的法律咨询中心。有些地方为不会日语的外国人提供外语的咨询,不过还是跟日本友人或懂日语的朋友一起去为好。
全国的律师联合会一览
日本律师联合会的网页
2.医疗咨询
很多医院或诊所都设有医疗咨询相谈室,市(区)役所都有相应的保健中心。遇到疾病等疑难问题时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设施。
全日本留学人员友好联谊会设置有健康咨询委员会,免费接受大家的健康咨询。
(1)地方自治体的咨询窗口
在市、区等地方政府专为市民及区民设有咨询窗口。最近也有很多地方设有专为外国人的咨询窗口,有的地区也举办有和外国人的交流会及由志愿者提供免费的日本语讲座等活跃的活动。地方政府的咨询窗口因为不只是以学生为对象的关系,有关学生特有的升学咨询等问题,在民间的留学生咨询窗口或许可以得到比较适当的建议。在行政方面、生活方面的疑问点请向市、区政府询问。
(2)在生活中遇到烦恼时
离开祖国生活,难免碰到种种心理上的烦恼。这个时候不要一个人烦,请试着轻松地打电话。
日本全国范围的电话咨询“生命热线”
电话:(03) 3263-6165
通过电话提供免费情报的机构
Japan Hotline(日本热线)03-3586-0110
时间:周一~周五 10:00~16:00
使用语言:日语或英语
内容:关于日本的文化习俗,医疗教育等方面的问题,或者其他想要了解的问题。
附录
在日留学人员预防性领事保护指南
日本是世界上治安较好的国家之一。但近年来也出现一些日本独有的犯罪事件,广大留学生还是应该加强警惕和注意。
以下列举一些常见的治安问题和应对措施。
1.要求存款、付费的诈骗
这也是日本比较常见的犯罪方式之一,是指通过电话、明信片、文件等欺骗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到银行向指定的账户存款、付费的犯罪行为。
主要的对应和预防方法如下:
对于大额和急切的存款要求保持警惕。
对于宣称电话号码、信箱变化了的来电,一定要通过其他手段确认自己的朋友是否真的变更了号码和信箱。
如果接到电话中说“是我是我”时,一定要确认对方的姓名。
拒收自己不知道的要求存款的各种邮件。
这里仅列出了一些主要的防止方法,随着犯罪手段的不断加强,一定要加强警惕。
2.点击诈骗
这也是日本比较常见的犯罪方式之一,是指一些、交友网站会随意发出一些电子邮件,如果不小心单击了上面记载的URL地址,就会出现“谢谢您入会”之类的言语,并且不断会有邮件发到自己的信箱,宣称已经签约,要支付多少费用的犯罪行为。
一般主要对应和预防方法如下:
在这些邮件中都会宣称掌握了IP地址,或者手机的“个体识别号码”,可以通过这些线索找到本人,事实上除非提供宽带服务的厂商或者手机公司出现问题,犯罪分子是不能通过这些东西,特定到每个人的。而宽带服务商和手机公司在正常情况下也是绝对不会出现泄露个人信息问题的。而且根据日本的法律规定,这种单击签约的方式本身就是违法的,是无效的。因此如果遇到了这种问题,最好的处理方法就是无视,不管这些邮件,即使邮件中有威胁、恐吓的语言也一律予以无视。如果自己还是担心,也可以到附近的消费者中心进行商谈。
当然防止这类犯罪的最好方法就是无视那些身份不明的邮件,不惹祸上身。
3.失踪案
所谓的“失踪”,主要系当事人因学习或工作不顺、心情不好或一时贪玩等原因不愿与家人联系。应对方法如下:
常给家里打个电话。
在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后及时向家里报平安。
向家人提供详细个人信息,包括护照号码、何时来日、学校和所学专业、学校联系方式、所在院系电话电邮等联系方式,在日住址、联系方式等,以及1~2名朋友的联系方式。
4.抑郁症案
轻则辍学住院治疗,重则自杀身亡。多因语言障碍、交往圈子小,学习压力大,感情受挫等原因。应对方法如下:
关注心理建康:保持愉快的心情,学会向别人倾诉,积极参加社会活动。
注意锻炼身体。身体是心理的物质基础,有一个良好的体魄,有助于心理健康。
5.交通事故案
交通事故案在留学生中属多发型案件。遇到此类案件,不管是肇事者还是受害者,都应首先立即拨打紧急报警电话110,如有受伤者还要拨打119。应对方法如下:
可向中国驻日使领馆报告,请求协助。在报告时提供姓名,出生日期,联系方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处理案件的警察局的名称、地址、办案警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及案件号等详细信息。
中日两国的交通规则有很大不同,大家不要图省事或方便,为抢几十秒的时间而造成意外。请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珍惜生命。
6.因未携带证件等原因被带到警察署
按照日本的法律,在日本的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可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否则在合法的身份被确认之前,警察有权利对当事人进行扣留。特别要注意能够证明身份的证明指的是政府发行的证明(如护照、外国人登录证、驾驶执照、健康保险证等),学校发行的学生证等并不能成为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效证明。因此,一定要及时办理和更新外国人居留证,并随身携带。
因为各种原因被带到警察署后,一方面可以及时联系中国驻日使领馆领事部门,另一方面一定要对警察保持好的态度。因为有很多问题,都是在警察的处理权限内,办案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决定。所以一定不要和警察闹僵,要保持好的态度。
在日支援机构联系方式
中国驻日本使馆领事部
地址:106-0046 东京都港区元麻布3-4-33
电话:03-3403-3064(领侨保护)
03-5785-6868(证件咨询)
03-3403-3388(总机)
传真:03-3403-5447
网址:http://china-embassy.or.jp/chn/
E-mail:lsb@china-embassy.or.jp
中国驻日本使馆教育处
地址:135-0023 东京都江东区平野2-2-9
电话:03-3643-0305
传真:03-3643-0296
中国驻大阪总领馆领侨组
地址:550-0004大阪市西区本町3-9-2
电话:06-6445-9481(总机)
传真:06-6445-9475
网址:http:///chn/
E-mail:
中国驻大阪总领馆教育组
地址:564-0063 大阪府吹田市江坂町5-4-4
电话:06-6821-2306
传真:06-6821-2303
中国驻福冈总领馆领侨组
地址:810-0065福冈市中央区地行浜1-3-3
电话:092-781-8870/092-713-1121(总机)
传真:092-781-8906
中国驻福冈总领馆教育组
电话:092-771-5635
传真:092-771-5637
E-mail:
中国驻札幌总领馆领侨组
地址:064-0913札幌市中央区南十三条23-5-1
电话:011-563-6191/011-563-5563(总机)
传真:011-563-1818
中国驻札幌总领馆教育组
电话:011-563-8991
传真:011-563-7314
E-mail:jyoffice-sap@chn-consulate-sapporo.or.jp
中国驻新总领馆领侨组
地址:951-8104 新县新市中央区西大田町5220-18
电话:025-228-8887
传真:025-228-8901
中国驻新总领馆教育组
电话:025-228-8878
E-mail:
中国驻长崎总领馆
地址:852-8114长崎县长崎市桥口町10-35
电话:095-849-3311(总机)
传真:095-849-3312
E-mail:
中国驻名古屋总领馆
地址:461-0005名古屋市东区东樱2-8-37
电话:052-932-1098(总机)
关于网络诈骗的注意事项范文6
长期以来,窃电问题一直困扰着供电部门,窃电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危害巨大。不但扰乱正常的电力市场经济秩序,且形成巨大的经济黑洞,给国家和电力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而且,由于近年来窃电份子手段层出不穷,执法人员执法困难打打增加。为此,我们很有必要对窃电的方式方法进行研究,普及广大群众的预窃电﹑反窃电意识,以期更好地提高反窃电技术水平,彻底堵塞窃电漏洞。本论通过对窃电的相关现象,展开对如何防窃电﹑反窃电进行分析,对当今窃电犯罪及处罚进行探析。
关键词:防窃电;反窃电;窃电犯罪;窃电处罚
1.窃电相关现象
电作为一种能源,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无穷的便利,也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动力,对于现代社会贡献巨大。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电力部门做为企业,以有偿使用的方式为我们提供电能是合理且合法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却在利益的驱使下,抱着各种各样的目的,千方百计以不光彩的方式窃取国家的电能,不仅给供电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且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1.1.目前违章用电、窃电现状
1.1.1窃电主体与规模不断扩大
近年来,窃电现象日益增多,不论是城市还是在农村到处都有发生。从窍电主体来看,窃电者已由过去相对单一的居民家庭、个体、乡镇砖厂等为窃电高发群体发展到目前的餐饮业、宾馆、大型商场甚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一起上”的大范围窃电局面。对国家和供电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在规模上,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因窃电损失的电量有数十亿千瓦时之多。来自新疆伊犁地区伊宁市供电公司的一组数据显示:“2000年查获窃电、违章用电案件88户,其中窃电67户,涉案金额2.69万元;2001年102户,其中窃电79户,涉案金额3.51万元;2002年55户,其中窃电39户,涉案金额8.63万元;2003年111户,其中窃电60户,涉案金额22.86万元;2004年89户,其中窃电40户,涉案金额21.39万元。而据了解,实际上发生的窃电、违章用电行为远不止这些。近几年伊犁地区窃电量不断增加,目前已占到年售电量的1%,2004年查出窃电量78万千瓦时,金额达40万元;2005年仅前四个月,就查出窃电量23万千瓦时,金额达20万元。”看来,窃电主体不断增加,窃电规模不断扩大,窃电形势越来越严峻。
1.1.2窃电技术更高
从全国各地查获的窃电作案手段上看,窃电已由较原始的方式已发展到现代化高科技术含量的智能型窃电方式,如使用倒表器窃电、使用移相方式窃电、使用有线远方控制和无线遥控方式窃电等。高科技含量的引入,增加了窃电行为的隐蔽性。另据发现,社会上已出现了窃电技术研究机构和窃电产品的生产厂家,使窃电技术更趋于专业化。
1.1.3窃电者行为恶劣,态度嚣张。
相比于以前的窃电行为,目前的窃电者有不少社会关系和背景复杂,他们或仰仗金钱或依靠权贵,往往气焰嚣张,态度蛮横。在窃电行为被发现后有的拒绝接受检查,甚至对用电检查人员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人员大打出手,公然暴力抗法,其态度与行为,给用电检查带来很大困扰。
1.2.窃电原因和目的
目前窃电现象如此猖獗,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又或者说窃电者是出于什么目的呢?经过分析,可以得出几点:
首先,主观因素来说,窃电者个人素质低下。这主要表现在私欲膨胀,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见利忘义,且法制观念淡薄,对电是一种特殊商品缺乏认识,认为电是国家的,不属于任何个人,不偷白不偷。这是窃电的直接原因。
其次,客观因素来说,部分企业经营形势不好,为了能节省费用铤而走险,知错犯错。还有,目前用电检查及其管理的漏洞,而且窃电很难实物验证,相关法律对窃电行为的处罚操作上缺乏具体规定,使得窃电违法犯罪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对窃电行为的惩治与处罚不力,也是导致窃电行为屡禁不止,而且愈来愈甚。
1.3.窃电常见形式,特点
1.3.1窃电常见形式:
普通型窃电:如直接从配变的低压陶瓷上挂线用电;短接计量箱进出线;私自从供电局电网內接线用电或增容用电等。
技术型窃电:通过破坏计量装置的准确性以达到窃电目的的窃电形式。这种形式窃电近年来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如:把电表小齿轮挫坏,令电表无法计数等。
高科技窃电:通过高科技手段,干扰电表的正常运行。
1.3.2特点:
普遍性。从个体工商户、普通居民的高比例窃电行为,到包括私营、国有、合资等各式各种企业和事业单位,窃电成为一种带有普遍性的行为。
日趋隐蔽。窃电行为从最初的挂线、接线,已发展成出现了专门研究窃电的组织,他们将高科技手段运用于窃电当中,增加了隐蔽性,给用电检查工作增加了难度。
1.4.窃电的方式
窃电主要是通过某些方法使电表少计量甚至不计量。因此,改变输入电能表的电压、电流、相位以及改变电能表的转速、齿轮变比等均可以达到窃电的目的,成为窃电的方式。
1.4.1改变电表的电气参数法。
这种方式窃电的具体方法很多,1.短路电表的电流线圈。这种方法通常是在电能表内部或外部用导线将电流线圈短接。这种方法可以使电能表转速变慢而达到窃电的目的;2.断开电压线圈或电压线圈上串联分压电阻。对于单相机械式电表,其原理是使通入电压线圈的电压减小,从而达到少计量的目的。对于单相电子式电表,其原理是使通入电能表的电压取样信号减小,从而达到少计量的目的。3.调换输入电能表的火线与零线,使零线接入电能表的电流线圈。4.使用辅助变压器。5.修改电子式电表的脉冲常数。6.修改电子式电表的费率时间。7.修改电子式电表的计量参数。8.负荷端接移相器。9.三相计量中反接某相电流。
1.4.2改变电表的机械参数法。
这种窃电方式的具体操作法有:1.钻孔法。在电表的上端钻一小孔,窃电时插入铁钉或其它物件,使电能表转盘卡死或增加反转动力矩,使电能表少计量。2.制动法。调整电表的制动磁铁,使制动力矩增大,电能表转速变慢。3.间隙法。调整轴向齿轮与计度器齿轮之间的传递间隙。4.更换计数器变速比法。更换计数器变速比,使电表计出电量成倍减少。这种窃电方法是目前所有窃电方法的最高手段。
2.如何防窃电
2.1.目前用电检查工作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之所以出现严重的窃电行为,除了窃电者的原因外,用电检查队伍、法律薄弱等与之不无关系。在窃电技术与规模不断扩展的今天,用电检查正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与挑战。
2.1.1用电检查队伍建设薄弱,人员技术素质有待提高
原电力部《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用电监察人员,大用户7人/百户~9人/百户、照明用户为10人/万户~15人/万户。但这样的标准在我们的供电企业中却远远达不到。况且,我国的电力事业发展到今天,客观现实表明,用电主体及用电量都有着史无前例的增长,而用电检查人员的数量基本没有增加,这说明用电检查队伍在人员的数量配备上跟不上发展的需要,有心无力成为我国用电检查工作质量提高的瓶颈。同时,在思想观念上,部分用电检查人员的用电管理思想还存在着计划经济的影子,意识上明显落后。在日常的用电检查工作中,在发现有窃电行为时,有些检查人员往往缺乏合法的执行程序,由此造成供电企业败诉。另外,在现实中,还发现有个别窃电户拉拢腐蚀用电检查人员,形成用电检查者与与窃电者相勾结现象,所以,用电检查队伍亟待加强。
2.1.2供电企业管理职能缺失,增加了对窃电监管的难度。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电力部撤消,使供电企业所具有的企业特性与代表国家行使电力管理职能的双重身份丧失,管理职能被移交,供电部门成为纯粹的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在法律上成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这无疑加大了对窃电行为的监管难度。
2.1.3相关法律可操作性不强,供电企业在司法上被动
《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是目前我国处理窃电行为的依据,但二者都属于原则性情条款缺乏可操作性,而原电力部代表电力管理部门出台的行业规章可操作性强,但法律效力又不高,使得用电检查中即使发现违章用电、窃电行为,也很难得到法律惩治。
2.2.打击窃电的策略和方法
面对窃电行为的严峻现实,我们可以从组织管理以及技术等方面,对窃电行为进行控制和打击。
2.2.1加大宣传,提高民众对于窃电危害的认识。
要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窃电的违法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减少民众的窃电行为,同时激励人民群众的反窃电热情,随时监视和举报窃电者。另一方面可以协同新闻媒体对大案要案进行报道,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反窃电氛围,以警醒窃电者。
2.2.2提高用电检查人员的素质。
用电管理人员要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能熟知和运用《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条例》这些专门法律法规,还要加强对《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加强工作规范性。同时,用电检查人员要加强思想政治修养,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受窃电者腐蚀的能力。
2.2.3运用技术手段,防范窃电行为的发生。
窃电越来越高科技化,反窃电的手段与也方法相应要提高技术含量,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的运用或使用高科技成果,有力地打击窃电行为,为国家电力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2.2.4建立健全用电检查管理制度。
是否有健全的用电检查管理制度,直接关系到反窃电工作的实效以及能否继续深入有效地开展。在制度上,应建立严格的用电检查管理制度。对查到的窃电者应建立专门台账;实行窃电处罚分级审批制度,增加处理工作中的透明度,切忌由少数人暗箱操作;建立窃电处理回避制度,以防出现不公正的处理;建立窃电说情登记制,杜绝各类人员的说情;建立健全各项反窃电的奖惩措施,对举报、查处窃电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制度以调动各级人员工作积极性,激励他们积极投身到反窃电工作中来。对于与窃电者有勾结行为的用电检查者,要实行经济处罚,还可以吊销电工执照,使之不再具备从事电业工作的资格。
2.3.用电检查人员对窃电的注意事项
2.3.1用电检查人员要对于辖区用电客户的用电情况了熟于心。
对于大的用电客户民,在检查窃电前,应对被查用户生产经营状况,负荷及用电量情况,电工素质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如遇到用电量突降,应仔细检查核对。对可疑用户进行检查时,必须尽快到达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处,突击检查,防止其破坏窃电现场。
2.3.2用电检查必须够细够耐心。
检查时必须认真检查核对计量装置的封印是否完好,计量设备接线是否正确,运行状况是否与实际相符,有无过热,接触不良等,要特别注意细节的检查。注意检查计量设备的配置是否与用户的实际负荷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更换。
2.3.3注意用电检查程序规范化。
在进行用电检查工作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按要检查的内容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并经批准后方可赴用户处执行任务;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到用户现场必须出示《用电检查证》,并叫用户派人随同检查;检查完毕,用户应在《用电检查工作单》上签字;对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向用户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要求用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理;除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可当场中止供电外,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停限电。
用电检查人员一旦发现有违章用电或窃电行为,还要千方百计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为日后的处理提供依据。
3.如何反窃电的措施
3.1.反窃电工作的难点
反窃电工作之所以困难重重,与电能的特点及窃电的隐蔽性及手段的多样化不无关系。
3.1.1电能商品的非实物性。
电能是一种发电、输送、配电、用电同时完成的一种能量形式,有别于其它商品,它具有非实物形式的特性,这让用户在窃电的同时就完成了电能的消费,不像其它能够储存的有形商品,可以“人赃俱获”而直接提供犯罪客体,即使窃电者被现场抓获,作为电力企业也不可能马上知道窃电行为从什么开始,被盗电能的数量,只能通过调查询问和收集有关资料后确定,致使出现窃电者死不认罪的现象,给反窃电工作带来难度。
3.1.2窃电行为的隐蔽性。
一般来说,窃电现场不会对周围建筑设施造成损坏,几乎可以完全销毁现场,不留下一点痕迹。从窃电的手段来看,过去查获的窃电行为大多采用简单的容易操作同时也比较暴露的手段,如利用U型导线分流、表外接线、别卡表盘、开封拨表等,这些方法都比较容易查获。但近年来窃电手段已呈隐蔽性、高科技的趋势,改变CT变比、电压线虚接或反接或压皮接线、隐蔽处安装过流开关或双头刀闸控制表外线等,甚至目前出现了遥控窃电装置,高科技手段的运用,使窃电更具有了隐蔽性,因此,在日常监管中,很难发现问题。
3.1.3.打击不力,人为阻挠。
由于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对电的商品属性和窃电的违法性认识不明确,以及相关法律对窃电行为的惩处不具体,导致打击不力,窃电行为多发。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和单位打着“为了企业”、“为了集体”的招牌窃电;而一些地方领导在地方保护、部门保护思想支配下,千方百计为其提供“保护”,妨碍了反窃电工作的顺利开展。
正是由于认清反窃电工作的难点,在反窃电措施的选取上才能更有针对性,提高反窃电的效率。
3.2.反窃电措施
3.2.1封闭变压器低压出线端至计量装置的导体
这项措施主要防止无表窃电,对通过二次线采用欠压法、欠流法、移相法窃电也有一定的防范作用。适用于高供低计专用变压器用户。
3.2.2采用专用计量箱或专用电表箱
窃电者大部分是通过破坏计量装置的准确运行来实现窃电的,因此,计量箱如何封闭好,是防窃电的成败关键因素。该法主要通过阻止窃电者触及计量装置来实现防窃电。具体技术操作方法有:对居民用户,采用集中装表箱或全封闭表箱,让用户无法接触到电表和二次线。对高压用户,使整个电能计量置处在一个全封闭状态,并将计量点由室内向室外迁移。对计量点设在用户侧且计量方式为高供低计的用户,将计量方式改为高供高计,并将计量点迁移到配电室外进行电杆上或变压器高压侧。对低供低计带TA的用户,改造时将电能计量装置用计量箱或柜进行一次全封闭以防止窃电。
3.2.3更换或升级电表装置。
使用全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这种装置具有不能倒装、不可更改常数、失压、失流记录及电流不平衡记录、逆相序记录、设表等事件记录,可以对窃电起到很好的监控作用。对用电量大而且有窃电嫌疑的用户,可以在表箱中加装“电能计量装置异常运行测录仪”,这种测录仪可以利用移动通信网络直接报警计量回路的各种故障,又能随时和定时采集用户用电负荷情况,对用户的用电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科学管理。
4.对窃电犯罪行为的处罚
窃电是一种危害国家和电力企业利益的行为,对于窃电行为应该按其情节轻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将以下六种行为规定为窃电行为,分别是:(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对于窃电行为,《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第四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也对窃电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其中涉及《刑法》有关条款内容具体为:刑法第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压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上述条款中涉及到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公布了《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以上基本是以法人为主体的窃电处罚方法,对于以单位为主体的窃电行为,1996年1月23日,最高检在《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物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
对窃电行为的处罚中有“追缴电费”的规定,但一直以来,对于窃电数额的确认就是个大难题,1996年10月8日,电力部颁行了《供电营业规则》,其中第103条第2款规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这给窃电数额在无法确认的情况下提供了处罚的依据。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3条规定:对盗窃电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200元以下罚款,窃电人承担的此类责任也属于行政责任。1990年1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的能源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规定,“窃电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该条例第23条规定,“偷窃……少量公私财物,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尚不构成刑事处分”在这里当然是指不够盗窃罪的起点标准,即500元以上。但是,窃电数额在500元以下者,可以或应当依法拘留。
5.预防窃电犯罪的对策
5.1建设一支过硬的用电检查管理队伍。
目前许多窃电犯罪的产生都与用电检查不到位有很大关系。因此,要对建设一支过硬的电用检查管理队伍。这首先要求在用电检查人员的数量上,要扩充现有的检查队伍,尽量符合相关法规对于用电检查人员与用电客户数量的比例关系。其次,对付窃电犯罪是一项原则性较强、技术水平要求很高的工作,除了数量外,更对用电检查人员有高的质量要求,不仅思想作风良好,而且技术素质过硬。专业管理人员身肩执法重任,是窃电分子拉拢收买的对象。所以,在队伍管理工作中制度要严,教育要勤,反腐倡廉,奖罚分明,始终保持一支高效廉洁、具有高度责任感的反窃电队伍。面对不断翻新的窃电手段,要对作为反窃电中坚力量的用电检查人员进行及时培训与教育,让其了解与掌握窃电技术的新发展,以在工作中能更好的识别和及时发现窃电现象。过硬的用电检查管理队伍,这是预防窃电犯罪的有力保障。
5.2警企联合整治用电秩序。
在预防和惩治窃电行为上,仅凭供电企业的力量远远不够。在原电力部撤消,而且行政管理职权的移交的状态下,供电企业成为普通企业,失去了行政管理权。对于窃电行为,只能发现而无法处罚。这大大增加了工作难度,也放纵了窃电犯罪行为的产生。在此种情况下,必须与公安、司法、检察机关联合,给窃电分子以足够的震慑,遏制窃电猖獗的势头。
5.3加大宣传与检查打击力度。
窃电现象屡打不止,一个重要原因是窃电者在观念中对窃电犯罪认识不清,现实中对窃电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因此,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包括对于文明用电的宣传和对于窃电大案要害处罚的宣传,让窃电分子在心理上警醒。
打击力度加强可以在两个方面体现,一是加大查处力度,包括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分区负责,责任到人,对于辖区内高压用户,确保掌握客户信息的真实、准确,要成立专门检查组,不分昼夜24小时进行不定时突击检查,以即时发现用电上的问题,达到预防窃电犯罪。二是加大对窃电者的处罚力度。现行做法是:抓到窃电者后,多数给予追补电量或罚款处理,面对窃电的巨大利益获取,这种简单的处理办法不能使窃电分子伤筋动骨,既不能达到教育本人的目的,也不能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因此,要加大对于窃电的打击力度。对于那些窃电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窃电者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做到依法查处、依法严打、防打结合,遏制其发展势头。
5.4加大反窃电的技术研究与开发。
从长远来看,要加强用电秩序监管,单靠人力是不行的,目前窃电犯罪行为增多,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计量设备的防窃电能力落后于窃电手段的发展,疲于应付,不能有力地遏制窃电行为的发生。因此,必须采取加强技术研究与开发,将之运用于反窃电当中。采用反窃电能力强、技术先进的设备是开展反窃电工作的基本技术保障。这就需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开发好的防窃电产品与监测系统,实现电能计量的智能化与电能计量装置监测的实时化,确保供电企业能在在第一时间发现客户的用电异常并采取打击措施。通过高科技的防窃电产品,让窃电分子不敢轻举妄动。
6.结论
窃电是一种损害国家与人民利益的不良行为,但出于私欲以及客观上反窃电的力量薄弱,窃电在规模和范围上日益扩大,由于窃电行为具有普遍性与隐蔽性等特点,加之窃电手段的多样化,给反窃电带来很大困难,使用电检查人员面临巨大的挑战。对于窃电,相关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方法,为打击窃电行为提供了很好的武器,但与些同时,我们还要在用电检查队伍的建设上,在警企联合上,在宣传与检查打击力度上,在反窃电技术的研发上等方面努力,以预防窃电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梅晓萍,反窃电:伊犁在行动,/news/news_2541.html,2005年11月3日。
2.朱宇翔,论窃电犯罪及其预防思路与对策,广西电业,2005年2月。
3.陈志远,用电检查工作中的反窃电探索,四川电力技术,2003年第4期
4.陈可钰,防窃电措施探讨及展望,农村电工,2007年第8期
5.胡昆岭,浅谈对窃电的查和防,河南电力,2006年第1期
6.魏振宇,用电监察中的反窃电工作浅谈,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3月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