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网络诈骗的后果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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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网络诈骗的后果

参与网络诈骗的后果范文1

College Students' Network Security Situ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Take Ningbo Dahongying University as an example

YAN Yufeng

(Office of Students' Affairs, Ningbo Dahongying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 315175)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ing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age, college students became the main active groups' online world, along with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o become China's social "network" in the forefront of development, some problems also need to bring along with us to explore and resolve. Network security issues such as college students. From the actual case where the institutions, analyzes existing problems of phishing universities, research school safety education in security awareness training college status and rol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a method to prevent phishing countermeasures, safety education must be made from the university bo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aspects of taking effective measures to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cases of students' network cheated.

Key words network security awareness; college students; network cheated; security education

1 高校网络安全隐患现状

1.1 网络普及情况

在CNNIC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14年1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 5358 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 45.8%,较 2012 年底提升 3.7 个百分点。学生群体是网民中规模最大的职业群体,占比为26.8%。在本课题调研组对所在学校500名在校各级大学生进行的问卷调查中显示,高校大学生的网络普及率达到了99.8%,大学生是网络最广泛的应用者、最积极的参与者,同时伴随而来的是逐年升高的高校网络诈骗发案率。

1.2 网络安全隐患

电信诈骗一直是公安机关关注的重点,据浙江公安在9月的对外宣传中报道,浙江省2012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2.17 万起,同比上升19%,案件损失近5亿元。2013年1-7月,短短7个月时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1.53万起,同比上升了19.5%,案值近3亿元左右。学生最为网民中规模最大的职业群体,成了逐年递增的电信诈骗发案率背后最直接的受害者。据调研组在所在高校调查了解得知,发生在高校内大学生群体中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主要有以下类型:

(1)以虚假信息设圈套,木马程序植入网页诈骗:诈骗分子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引诱用户在网页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或是以各种紧迫的理由要求收件人登录某网页提交用户名、密码、身份证号、信用卡号等信息,继而盗窃用户资金。2013年9月14日,在校大学生徐某(化名)在寝室上淘宝网,在一家店铺用了49元买了一件衬衫,后卖家称其拍下的订单出现了问题并发给其一个“一元解冻资金”的链接,并按照卖家的说明进行操作,最后徐某发现网上银行卡内的2173元现金被骗,总价值2173元。

(2)避开第三方保护,用“低价”诱饵诈骗:诈骗分子主要是运用了网络这种现代信息工具,利用某些人的急迫需要和投机取巧的心理,虚假信息,引诱人们上当。特别是当下最流行的微博、微信,由于具有传播速度快,开放程度高,信息真实性难以很快证实,以及现代科技外衣的迷人色彩,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以后,极易在较大范围造成严重后果。2013年5月6日,在校大学生王某(化名)在宿舍上淘宝网时看见一个香港包包代购服务卖家称如果王某使用网银直接转账付钱的话可以给其打9.5折,遂王某通过网银方式支付给卖家4240元。但是到了5月12日,还未收到货物,再次联系卖家时,卖家无回应,王某才知被骗。

(3)冒充好友博同情,寻求金钱“帮助”诈骗:这类案件中诈骗分子主要利用黑客技术盗取他人QQ号码,进而冒充QQ好友实施诈骗案件。2013年10月11日,在校大学生曹某(化名)在寝室上网时遇到骗子冒用其朋友的QQ联系曹某称手机没电了,需要曹某帮忙接收几条验证码,后曹某将验证码发给案犯甲,后收到5条扣费短信,曹某觉察不对劲后立即联系其朋友,才发现被骗。

除此之外,网络诈骗的形式还包括网络兼职诈骗、网络游戏装备贩卖诈骗、淘宝包裹诈骗等。但无非利用了人们善良的心理或者“捡便宜”的心理进行诈骗,安全意识的不足成为当前高校大学生在网络信息化时代面临的大问题。

2 高校大学生网络安全问题研究

骗子是自古就有的,互联网的诞生,更是让这些骗子发现了新的行骗途径,关于互联网有句笑话:“在网上,你不知道跟你聊天的是一个人还是一只狗”,更何况对方是一个能说会道的骗子?低犯罪成本、高隐蔽性、高渗透性决定了网络诈骗比传统诈骗更能吸引骗子。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虽然目前各大高校都已将“安全教育”作为校方最重视的一堂课开设,但是不了解目前网络安全存在的问题就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有效的高校安全教育,以下就是本课题组研究的高校大学生网络安全问题:

(1)网络习惯:随着“宅男”、“宅女”名词的流行,越来越多高校大学生喜欢窝在寝室,出门游玩、回家,每当换一个住处,哪怕只是住上一晚两晚,最关心的问题也成了“有没有网?”“网络”逐渐成为当前高校大学生的必备品,成了一种习惯,适度尚可,但过量时间的投入,导致无规律的生活,身心的疲劳给逐渐增加了上网冲浪时不安全因素,这样的网络习惯就是“网络”的不良反应。

(2)个人理财能力:从大学生个人理财能力来看,由于网络购物的便捷,目前高校大学生对网络购物的投入逐渐提高,网上买衣服,网上买生活用品,甚至是零食等,由于网络资金的流动是无形的,有些理财能力差的大学生逐渐养成了对资金的支配无计划、无规律的不良习惯。

(3)心理素质:从心理素质来看,长时间投入与网络世界的高校大学生与社会接触少,缺乏人际沟通交流,情绪的宣泄往往通过网络游戏、网上购物等不正确途径抒发,但未根本地解决问题,只是个人的压抑,对大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有很大阻碍作用。

3 如何构建大学生网络安全“防御网”

网络这个广阔的虚拟世界,为人们搭建了一个方便快捷的沟通平台,方便人们即使了解和最新信息,各种各样的电子商务、网络游戏和微博网页等使人们感到便利、神奇的同时,也充满了诱惑和陷阱,容易上当受骗。那怎样使大学生在这个虚拟世界里保护好自己呢,本课题组研究了以下几个对策。

3.1 作为学生,应从思想意识层面来防范网络诈骗

(1)保持理性、客观的思维方式。通过理论与现实的有机结合使大学生增强了对网络诈骗的自我防范意识,面对网络不掉以轻心,也不沉迷于虚拟的世界,客观、理性、正确地认识网络世界,认识诈骗分子的丑恶、 阴险,网络诈骗无处不在,使大学生在教育中增强了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树立平常、健康的心态。网络诈骗虽然隐秘,但是只要不贪图便宜,不抱有侥幸心理,坚信 “天上不会自己掉馅饼”,就一定可以戳穿其犯罪本质,免受其害。大学生在教师的教育引导下能普遍认清网络世界: 网络世界同样有丑陋、欺诈、陷阱、罪恶。不主观美化网络世界,世界上绝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也不会掉馅饼,送上门的便宜不好占。去掉贪念,不掉以轻心,保持理性,提高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安全。

3.2 作为学校,应从实际安全课程来传授防范知识

(1)上好安全课,营造校园好氛围。安全教育不只是一门课,更是一张网,作为高校方,应该努力为学生织密安全防护网。在实际教学中,校方应该严格落实安全教育课程相关制度,确保人人参与,人人学习,在校园内,也要切合安全课程,布置安全防范标语,营造安全防范氛围,目的就是要通过“安全课”,让在校学生不仅在专业上成才,更要学会“武装自己”,成长为适应社会的全才。

参与网络诈骗的后果范文2

关键词:电信诈骗;侦查;难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68(2013)01003306

一、当前重庆市电信诈骗发案基本情况

(一)总体态势

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3月20日,全市共立电信诈骗案1 887起,同比上升41.56%,涉案总金额达23 038 112元。其中,立网络诈骗案916起,同比上升102.21%;立电话诈骗案792起,同比上升20.18%;立短信诈骗案179起,同比下降19.00%。2月21日至3月20日,全市立电信诈骗案件959起,占全部诈骗案件的60.24%,发案数量同比上升91.38%,环比上升204.91%。(二)案件高发地区

2010年以来,电信诈骗案发案地主要集中于主城九区,其中沙坪坝区(206起)、渝中区(180起)、渝北区(154起)、江北区(148起)、南岸区(117起)、九龙坡区(113起)是持续高发地区,万州(80起)、永川(70起)、合川(53起)等地的发案情况也较为突出。

(三)受害人特征

1.上述电信诈骗案件的受害人总数为1 887人,其中男性918人,女性969人。性别结构特征不明显,男性和女性被侵害的几率基本相当。

2.受害人年龄段高度集中于18至48岁,数量占总人数的85%以上。

3.犯罪后果与被害人的心理弱点高度相关,大部分受害人均存在疏于考察、盲目轻信或贪图小利等一种或多种心理弱点。(四)主要作案手法

2010年以来,肆虐于重庆市的电信诈骗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冒充国家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市政、卫生、文化、税务、煤监等)工作人员,编造事实,以电话或短信方式设连环局行骗。如:九龙坡区一起涉案金额高达58.9万元的电话诈骗案,就是犯罪嫌疑人冒充昆明市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警官以及银行科长,以拨打电话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诈骗。又如:忠县的田某在接到“忠县武警中队”预订26个帐篷和32套门的电话后,按照对方要求,先向“指定帐篷供货商”的邮政账户汇入“预订款”1.2万元,后又将2.8万元“回扣”通过POS机分两次转账至对方农业银行账户,后发现被骗。

2.捏造诸如购车退税、购房退税、购摩托车返补贴、返还学费等事由,利用受害人贪利心理实施诈骗。如:2011年2月24日,南岸区的尹某接到“车管所工作人员”电话,称其购买汽车可以退税6 975元,尹信以为真,以银行转账方式被骗13.9万元。2011年1月26日,开县的谭某也因轻信“重庆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返还其子女学费的电话,以银行转账方式被骗4.7万元。

3.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短信,散布商品购销、小额信贷、办理证照、中奖兑奖等虚假信息,利用受害人疏于考察、轻信他人的心理进行诈骗。如:渝中区的何某因急于出国留学,轻信互联网上的中介信息,主动拨打“博助教育机构”的联系电话,被对方以手续费、保证金名义,以银行转账方式骗去30.85万元。

4.通过手机通话、手机短信和腾讯QQ,冒充受害人亲戚、朋友、同事和战友等,谎称做生意、患病、罹难等急需资金,对受害人进行情感绑架,从而实施诈骗。如:2011年3月15日,九龙坡区的陈某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其朋友“林明清”,要借款53万元用于资金周转,陈随即向对方指定账户汇款53万元。之后,陈向林明清核实借钱一事时,才知受骗。

5.通过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交友、征婚或求子等虚假信息,诱人上当受骗。如:南岸区的仲某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广告,称以优厚报酬寻一健康男性为伴生育小孩,随即与对方电话联系,被告知酬谢费为50万元,但要自行预付税费,仲按对方指定方式,在银行分4次共汇出3.55万元,事后发现被骗。二、当前电信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

电信诈骗是犯罪集团(团伙)将传统诈骗手法模板化,以现代通讯(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互联网等)和各种传媒为载体,充分利用电信业、金融业的服务项目和监管漏洞,远距离、跨区域(甚至跨国、跨境)实施的非接触式诈骗犯罪[1]。综合重庆市和各地公安机关“打防管控”的相关工作经验,发现电信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作案手法翻新速度快

其一,诈骗方式高度模板化且模板品种繁多。犯罪分子充分利用普通群众的贪利、怕事等心理,精心编制各种标准化的诈骗模板,从传统的婚介职介、中奖信息、电话欠费、冒名顶替、办理证照,到紧贴时事的补贴退税、投资理财,甚至账号涉案(洗钱、贩毒、涉黑)、赈灾募捐等,花样繁多、层出不穷。

其二,从诈骗所依托的通讯技术来看,充分利用成本较为低廉的网络电话技术、短信群发技术、QQ通讯技术等,从而形成了犯罪的智能化和规模化,使得诈骗可以在极短时间内地毯式地展开,侵害面极广,所以造成的损失面也很广。

其三,犯罪分子还巧妙利用金融业的服务项目,如U盾、数字证书、电子口令卡等现代网银技术,以及方便快捷的ATM机存取款、转账、汇款服务,从而能在极短时间内,组织多人同步完成赃款分解、资金转移或现金提取,迅速转移犯罪所得,令金融部门和公安机关防不胜防。

其四,还应当注意到,由于电信诈骗的屡禁不止,造成了内地不法人员抄袭和模仿跨国电信诈骗团伙的犯罪手段和方法,与跨国电信诈骗团伙狼狈为奸、里应外合,从而极大地助长了电信诈骗犯罪的本土化和猖獗泛滥,加剧了电信诈骗的危害性程度。2010年3月14日,重庆市公安局警务情报信息中心会同巫山县公安局在湖北破获的一个电信诈骗案,便是湖北籍犯罪人员效仿境外诈骗集团犯罪手法,冒充重庆市巫山、铜梁“煤监局长”向当地煤矿业主批量发送“索贿”短信实施诈骗,虽技术含量较低,但犯罪分子也频频得手,这一案例证明了电信诈骗确实存在本土化和普及化的不良趋势。

(二)诈骗流程的标准化、模板化

目前看来,电信诈骗中电话诈骗的标准化和模板化程度最为明显。电话诈骗通行的作案流程一般包含四个步骤:“遍地撒网”、“请君入瓮”、“环环相扣”、“远走高飞”。

第一步,“遍地撒网”。在境外(当前主要是泰国、越南、马来西亚、印尼等国家和台湾地区)的诈骗犯罪团伙,通过架设在不同国家互联网服务器上的VoIP电话软件,对中国大陆任意地区的电话号码进行批量呼叫。因犯罪团伙使用了“透传软件”对通讯数据进行人为操纵,使得受害人的来电号码显示为诈骗团伙设定的任意号码,如通讯部门特服号码、银行部门特服号码、政府部门公开电话等,从而降低受害人的警惕性。

第二步,“请君入瓮”。若受害人接听来电,VoIP网络电话系统则先会自动播放语音,受害人往往按照语音提示,按键转入所谓的“人工服务”,此时,诈骗团伙中的“接线员”浮出水面,按照预先设计的角色、对话内容和方式,向受害人展开骗局。

第三步,“环环相套”。诈骗团伙往往有若干名“接线员”,依据诈骗模板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通过VoIP电话软件的语音通话转接功能,冒用法院、公安局、检察院、电信局、邮局等各种部门工作人员的身份,轮番上阵、紧密配合,充分牵制受害人的思路,使得受害人基本没有时间分辨真伪。当受害人确已陷入骗局、深信不疑之后,最后一名“接线员”即告知受害人,若需证明自己清白并保护自身合法财产,受害人就必须立即将其全部资金“暂时”汇入政府部门设立的“专用保护性账号”中。

第四步,“远走高飞”。一旦受害人将钱汇入“专用保护性账号”中,诈骗团伙便立即通过网上银行对资金进行拆解,化整为零;同时组织人员同步在境内外的银行网点和ATM机上取现,然后,迅即通过地下钱庄,或重新通过银行等方式,将资金再汇总到诈骗团伙名下。待受害人醒悟并取得相关部门支持时,其资金已经基本消失殆尽。

(三)集团作案,组织严密,职业化水平较高

电信诈骗呈现典型的集团化和职业化特征。团伙成员之间按照公司化运作,分工明确,相互之间一对一联系,互不交叉,甚至互不谋面。一般有五个层次的人员:

一是境外核心人员。多为台湾籍等境外人员,此类人员负责:编制诈骗模板;准备作案所需的器材设备、银行卡和场所等;通过各种常规渠道,从内地物色、招募“接线员”团伙成员,并将“接线员”带到诈骗场所培训和管理。

二是技术支撑人员。一般由核心人员从网络论坛临时招募,或经“圈内”人员介绍加入。他们负责通过互联网,远程为诈骗团伙安装并维护VoIP电话软件和“透传软件”,并保证诈骗团伙的电话能顺利接入内地的电话网络。

三是专业拆账人员。在核心人员指挥下,将全部赃款拆分――若在境内取款,则拆解为单笔2万元以下;若在境外取款,则拆解为单笔1万元以下――转入若干张银行卡里,以确保能在一天内转移全部赃款。

四是取款人员,也称为“车手”、“取款负责人”。车手一般事先潜入各地待命,拆账完成接到取款指令后,迅速持银行卡去银行网点、ATM机取钱,最后再将赃款存入诈骗团伙指定的账户。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每名车手均持多张银行卡,分散到几个城市;多名车手组成一个“车手组”,听命于一个小头目;小头目则负责从核心人员处接收银行卡和取款指令,再将银行卡分发到每个车手,并向车手发送具体的取款、存款指令。每个“车手组”可能承揽多个诈骗团伙的取款、存款业务。

五是关联作案人员。大量的不以团伙成员真实身份注册、与犯罪团伙毫无身份关联的银行卡是诈骗成功的保障,也是每个电信诈骗团伙必备的犯罪工具。电信诈骗团伙这一“刚性需求”,近年来逐渐催生了专门提供银行卡的“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渠道获得大量银行卡,通过地下渠道贩卖给诈骗团伙[2]。三、电信诈骗的侦查瓶颈

从2010年公安部牵头侦办“10・11”、“8・10”、“11・30”、“12・8”等系列电信诈骗案,以及各地历年来侦办同类案件的经验来看,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往往同时面临五难: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因此,造成目前打击工作的实际状况是高成本、低产出、重复劳动甚至徒劳无功[3]。

(一)VoIP电话呼叫的落地反查取证工作难以深入

解剖已破获案件可以发现,电信诈骗所使用的VoIP语音呼叫技术,一般架设于境外互联网服务器上,犯罪分子发起呼叫后,其语音数据包通过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线路,“透传”(即落地语音网关)入PSTN电话网(public switched telephone network,即我们日常使用的电话网,声音以模拟信号传输)。经“透传”后,受害人的来电号码虽然显示为诸如银行特服、公安局办公电话等电话号码,但实际上是由犯罪分子手动设置而成;为了增加破获的难度,诈骗团伙往往通过多层服务来设置侦查障碍;同时因互联网服务器和落地语音网关的不确定性和隐蔽性,以目前的技术,很难通过来电查询对VoIP通话进行逆向追踪。

(二)警银缺乏深度合作

电信诈骗案中,银行卡是实现犯罪目的的关键环节。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银行部门的部分管理规定和运营模式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有助于电信诈骗犯罪的滋长,也成为公安机关快速打击的掣肘。

1.犯罪分子批量开立银行卡、网上快速拆账、ATM取现畅通无阻

部分地区的银行对借记卡的管理,大都不如对信用卡的管理一样审查严格、发放谨慎,这就造成了借记卡的批量开户问题,犯罪分子持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到银行开立几百个借记卡账户,或者是持一批他人身份证大批量开立借记卡。银行部门按照国家银监局、公安部等部门的要求,对银行卡设置了单日取款2万元的上限,但是,对持有网银U盾的客户则没有设置单日转账限额。因此,犯罪分子只要持有网银U盾和足够多的银行卡,再多的赃款也能在短时间内分拆至银行卡,再从遍布全国各地的ATM机上取现。

同时,还需注意到的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各大商业银行都加快了“国际化战略”的步伐,陆续设立了海外分支机构,令人担忧的是,如果犯罪组织也开始利用这些境外银行网点办卡、取现,那么警方极可能连“车手”等犯罪团伙低端成员也很难查证和捕获。

2.部分银行管理规定制约了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

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出手迅速是关键。但目前,银行管理规定中,主要有三方面因素制约了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其一,金融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限制异地司法查询、冻结;其二,电子银行信息的司法查询,需到发卡银行所归属的地市级分行电子银行数据中心,且查询结果不能实现即到即得;其三,各家银行基本不向公安机关开放其本行银行卡活动监控数据;在各类银行卡的活动数据中,公安机关仅能通过中国银联公司获取银联卡的跨行活动数据,此数据的运用,仍然需要到开户银行或交易发生银行落地查证。

(三)取证繁琐、定性困难、证据链条易缺失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罪,加之电信诈骗面对的是不特定区域和不特定对象,犯罪行为、犯罪工具和犯罪结果等交织在一起,给侦查、抓捕、取证、定性都带来重重障碍,如:公安部牵头侦办的“11・30”案件,因所在国司法体系原因,专案组经多方斡旋,突破重重困难,才将台湾籍犯罪嫌疑人从菲律宾押送回国。真正的诈骗核心人员往往位于境外,而目前抓获的均为一些犯罪团伙的底层人员,这些底层人员一般会以《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之规定报捕;如果证据仍不足的,为打击和震慑犯罪,还会选择报批劳动教养。但是,一旦涉及外国人时,就不能适用劳动教养,只能释放。侦办案件往往是投入大、产出小,形成了对侦查资源的极大牵制。四、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措施

从2010年开始,重庆市公安机关先后投入了大量的警力、物力,成立了多个专案组进行侦办,共破获电信诈骗案717起,其中,破年内案件15起,破案率仅为0.61%。虽然成功打掉了几个犯罪团伙,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打击到的境外核心人员也少之又少。与国内外电信诈骗团伙横行肆虐、大批不法人员蠢蠢欲动相比,我们取得的战果只能算是冰山一角。因此,警方既要深入研究,科学部署,加强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实效,更要强化犯罪预防,策动相关社会力量,合力筑牢、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方位、立体化防控机制[4]。

(一)探索打击电信诈骗的新方法和新机制

1.建立专业侦查队伍,或改进侦查方法,有效应对高发态势。电信诈骗的职业化趋势十分明显,建议成立专业侦查队伍以针锋相对,最大限度地实现警方的快速反应和专业化程度;同时,或可参照禁毒等专业警种的工作方法,视情设置“侦查圈套”,适度运用诱惑侦查手段,通过侦查经营来切实提高打击实效。公安部自2009年6月12日起,部署开展了为期四个多月的声势浩大的全国范围内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仅仅两个半月时间,至2009年8月31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电信诈骗犯罪团伙277个,抓获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1 469人, 破获电信诈骗犯罪案件4 836起,追回被骗资金1 900万余元[5]。

2.落实“落地侦查”协作机制。按照公安部提出的设想,尽快搭建全国性的网络平台,建立跨区域协作共享和快速联动反应机制,实现远距离网上串并案,同时落实各涉案地侦查、抓捕和取证工作,以集约化作战来应对电信诈骗的多发、普发态势,避免各自为战、重复劳动。

(二)寻求银行、电信行业的最大支持,堵塞可资犯罪利用的漏洞

银行服务和现代通信服务,是电信诈骗高度依赖的“两个支点”,对该两个支点任选其一进行打击,即可斩断其资金链或技术链,扼杀电信诈骗。因此,警方与银行、电信两大行业的深度合作是打击电信诈骗的治本之策。其具体操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简化银行查询、冻结等审批手续,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如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建立起“165反诈骗咨询热线”,受害人一旦受骗,可以在第一时间通过165热线报警并通知银行对涉案账户进行冻结,极大地减少了受害人的损失。

2.搭建制度化、常态化沟通机制或平台,合力打击非法营运的VoIP服务器、贩卖银行卡、非法营运短信群发、违规租用通信线路等违法犯罪行为,剪除电信诈骗犯罪的周围支撑。

3.加强技术领域的合作,实现系统化合力管控。如建立基于“黑名单”的电话语音控制系统。一是公安部门将掌握的诈骗分子使用的电话号码提供给电信部门,制成“黑名单”,存入电信部门提示系统的数据库。一旦发现有与数据库内相同的号码拨打居民用户电话,等电话接听完毕后,这个系统马上会自动拨打提示电话过去,提醒居民与警方联系核实。二是该系统自动检测到某一时间段同一个电话集中拨打批量用户时,就将该可疑电话号码记录下来,储存在系统数据库,并随即向被拨打的电话用户发出语音提示。例如,江苏常州警方与电信部门联合开发的一套“防电话诈骗语音提示系统”,即可自动向被“黑名单”拨打过的电话用户进行语音提示:“刚才您接听到的电话,如涉及电话欠费、银行卡消费转账等情况,可能是诈骗,请拨打常州市报警电话110或电信10000号进行咨询。”自该系统启用以来,平均每月成功拦截诈骗电话近20 000个,基本实现了以技术手段从源头上阻截诈骗电话。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被害免疫力

多管齐下,充分发动各级各类宣传媒体,对各阶层人民群众实现全方位的覆盖,开展电信诈骗预警宣传,增强人民群众自身的防范意识。

1.依靠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以滚动、连载、专题、专栏等形式,宣传典型案例,剖析犯罪手法特点,犯罪动向,保证宣传的宽度和广度。

2.充分利用网络、短信等现代通讯技术,策动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以群发手机短信、群拨语音提示、群发警示网页等方式,加强宣传的密度。

3.警方应当以“阳光警务查询监督系统”建设工作为载体,加强电信诈骗犯罪的专题宣传;同时,适时开展防范电信诈骗宣传日活动,主动深入社区、街区和机关单位,采用派发宣传单、组织观看宣传视频、展示缴获的赃物等直观的方式,面对面地接受群众的咨询,向群众介绍防范电话诈骗犯罪的知识,增加宣传的强度。

4.筑牢柜面警示防线,增强宣传的针对性,警方在银监部门和银行网点的配合下,对全市银行的柜面员工开展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专题培训,使每名员工都熟知电信诈骗,从而引导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主动提醒有可能受骗的汇款人员,或是及时将人员和资金的异动情况报告公安机关,尽可能及时发现案件苗头,防止被骗后果的发生。

5.警方也可开通报警服务专线,帮助群众提高分辨骗局的能力、熟知电信诈骗的犯罪动态、增强自我防范的意识,如哈尔滨市公安局开通的“96345”预防电信诈骗专线咨询服务报警电话,在预防和打击电信诈骗中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参考文献:

[1]南京市公安局.电信诈骗犯罪的现状及对策思考[J].中国刑事警察,2009(5):2931.

[2]庄华.我国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与侦查策略思考[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4):8083.

[3]刘继敏.信息社会电信诈骗犯罪分析及打防措施建议[J].公安研究,2011(6):1822.

参与网络诈骗的后果范文3

如今的高中生课业负担重,许多高中生会选择网络游戏来放松身心,但是长期玩网络游戏容易使同学们沉溺于网络中的虚幻世界,远离现实中的生活。长期沉浸在虚幻世界中无法自拔,行为意识都会潜移默化的受到改变,与现实生活中的行为意识相悖,削弱社会参与意识。网络游戏还会削弱高中生的社会参与意识,沉溺于网络游戏的同学,不愿与他人交流和沟通,性格也会变得孤僻,最终形成恶性循环,越是不愿与人交流,越是不适应现实的世界,就会在网络世界中寻求安慰,长此以往只会与现实世界脱节。

网络游戏还会淡化同学们的规则意识,冲击法律的权威。沉溺于网络游戏的同学习惯了虚幻世界中的规则,对现实生活中的规则逐渐淡化。例如,有的同学由于沉溺在偷菜的游戏中,在现实生活中也以偷菜的规则来获取自己想要的东西,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而且最终面对他们的是拘留罚款。法律意识的基本要求就是遵守社会规则,要求社会成员自觉的认同、遵守并捍卫社会规则,社会规则意识是法律意识的基础。网络游戏中的一些规则就与现实生活中的规则相悖,会误导同学们形成错误的社会行为规则和行为倾向,沉溺于网络游戏的青少年会淡化、模糊社会规则意识,自然而然的就会淡化法律意识。

2.树立错误的价值观

一些网络游戏会使同学们玩家树立金钱至上的错误价值观,大多数网络游戏都需要用金钱购买虚拟货币或者是各种道具,用钱购买了各种道具的玩家才能优越于一般玩家,可以更畅快更快捷的进行游戏。无形中就会使同学们树立有了金钱就可以走捷径、金钱是万能的、有了金钱就可以成功、就可以不劳而获等错误的金钱观,这种错误的金钱观,会使同学们形成对金钱的不正当和过分的需要,从而会引发各种不良的动机和行为,例如偷盗、诈骗。有些沉溺于网络游戏的高中,会向家里要钱玩游戏,如果家里人不给,便会偷家人的钱,甚至勒索低年级学生的钱来玩游戏,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歧途。

一些网络游戏还会使高中生树立不劳而获的价值观,例如曾盛行一时的网络偷菜游戏,以其新颖的游戏方式吸引了广大玩家,不仅因为游戏本身的高参与度和娱乐性,它还迎合了某些人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的心理。如果长时间沉迷偷菜这种类型的游戏,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很可能会滋长同学们不劳而获的心理,认为自己想要的东西通过偷就可以获得,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不求上进、投机取巧甚至违法犯罪。

3.削弱法律意识,增加违法犯罪行为

同学们如果长时间的沉溺于网络游戏,他的思维模式和行为规则都会受到影响,同学们会不自觉的模仿游戏中的人物,诱导青少年对盗窃和破坏行为准则的接受和践行,形成错误的法律意识。一些暴力的游戏还会让青少年变得冷漠、无情、残忍,在遇到不满的情况下就会仿照游戏里人物的做法,用刀杀人、用枪射击、抢劫偷盗。许多青少年犯罪都与网络游戏成瘾相关,有些青少年在杀人后并没有意识到严重的后果,只会觉得如玩游戏一般,也不会认为杀人就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削弱法律意识。

4.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积极影响

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影响不都是消极的,也有一些积极的方面,同学们能够学习网络中多元化和自由主义的价值观,提高对法律意识的理解。网络游戏中不合理的部分,同学们也会有自己的理解,爱动脑的青少年还会自觉的思考正确的方式来优化游戏之中的弊端,从而促进网络游戏健康发展。网瘾少年的犯罪案例也会让同学们自觉遵守社会规则,提高法律意识,防止自己误入歧途。网络游戏也会使青少年树立平等的意识,获得奖励或是游戏装备,都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得来的,不掺杂任何的人情世故,许多游戏规则几乎都是公平的。不遵守游戏规则,就会被游戏淘汰,慢慢的,同学们便会养成自律的意识,自觉遵守游戏规则,自然也会遵守社会规则,提高法律意识。适当的网络游戏可以培养科学精神,开发智力,提高动手的能力,锻炼大脑的思维,丰富同学们的业余生活,缓解紧张的学业压力。

参与网络诈骗的后果范文4

银行涉足P2P方兴未艾

2013年,我国银行开始涉足P2P借贷服务行业,然而这一过程却颇为曲折。2013年4月,招商银行正式推出了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客户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小企业E家”。这一服务一经推出,马上被外界解读为“银行P2P业务第一单”。“小企业E家”自2013年9月开始了为期一个月的投融资平台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平台共融资项目8期。截至当年10月中旬推出第七个项目时,这项业务交易量已达1.4391亿元。这相当于国内首家P2P平台――拍拍贷――五年总交易量的三分之一。

然而,接下来事态的发展却使得众多观察家与投资人大跌眼镜。2013年11月,招商银行“小企业E家”停止运营。据外界传闻,招商银行“小企业E家”被有关部门叫停。由于招行此前在推介该新项目时的信用认证均标注“本息安全”,通过“安全对接银行兑付凭证”保证投资人一定比例的资金兑付。因此,招行P2P网络借贷服务平台遭暂停的真正原因可能在于平台担保的问题。但招商银行对于平台被暂停所给出的说法则是“目前正在对投融资平台的技术架构、业务流程、用户体验等方面进行优化和升级”,至此,“小企业E家”停止运营一事愈发显得扑朔迷离。

不过,时至2014年,让“银行家”们兴奋的情况出现了――招商银行“小企业E家”金融服务平台在暂停3个月之后重启,其P2P项目收益率由6%提升至7%左右,同时伴随着投资门槛的大幅提高,原有的“本息安全”标识则不见踪影,而平台上的产品一经推出很快就被一抢而空。紧接着,P2P借贷服务行业内“银行系”异军突起,多家银行随即宣布进军P2P网络借贷服务行业,试图在此新兴市场中分得一杯美羹。

需要思考的是,招商银行“小企业E家”金融服务平台经历的“起落”过程反映出的“产业创新红线”究竟应当划落至何处?在笔者看来,由于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制定出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所以银行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时,应务必做到如履薄冰,谨慎前行――至少要做到不能涉嫌刑事犯罪。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非银行主体”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就可以触碰刑事法律红线,而是说银行应当做到极致的审慎义务来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因为银行在我国的特殊地位,使得其不仅仅处于公众储蓄守护者的地位,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代表着国家信用。一旦银行从事P2P网络借贷服务触碰刑法,公众存款势必受到威胁,而这会进一步导致国家信用受到质疑,如此一来,后果将不堪设想。

银行P2P模式及其法律风险

“P2P网络借贷服务”似乎颇具“天然的”行业风险,即P2P网络借贷服务平台的兴盛伴随着相对频繁的“挤兑”和“倒闭”事件。2012年之前,P2P借贷平台倒闭的总数量约为20家,而自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的短短的三个月内,P2P借贷服务平台就已经倒下了70多家,单月出现严重问题的平台则高达41家。人们不禁疑惑,银行究竟怎样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才会避免步此后尘?在笔者看来,由于刑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解读为各部门法的“保障法”,因此,分析银行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的模式及其刑事法律风险对避免银行“误入歧途”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P2P模式

一般认为,现有的“银行系”P2P平台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银行自建P2P平台,比如招商银行“小企业e家”、包商银行的“小马bank”;第二种是由子公司入股新建独立的P2P公司,例如国家开发银行子公司国开金融设立的“开鑫贷”;第三种就是银行所在集团设立的独立P2P公司,如平安集团的“陆金所”。此三种模式的共同点,系“银行直接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平台建设”,因此,其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笔者将此三类模式的刑事法律风险归结为“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的刑事法律风险研究”。

基于“P2P网络借贷服务”的基本原理,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应当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其自身只能起到居间作用,为债权人及债务人提供达成借贷合同的机会,协助、撮合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债权债务协议,银行“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因此,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必须把握好自身在“P2P网络借贷服务”中的定位,否则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银行P2P法律风险

银行虽然可以合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是公众存款的管理单位,但是,其不当行为仍然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且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行为: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第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第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为了避免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指控,有必要对以上“四个条件”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要把握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进行P2P借贷服务是否具有“非法性”的特征。非法性特征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资金,具体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和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两种。银行在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进行P2P借贷服务时,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不能随意利用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方面具有的天然优势违法吸收公众存款、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公众资金。

其次,要把握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进行P2P借贷服务是否具有“公开性”的特征。公开性特征是指通过足以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进行P2P借贷服务势必进行网络营销,因此,银行在进行营销时,务必应当使自身作为“中介平台”,不能够直接以自己名义集资信息。

再次,要把握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进行P2P借贷服务是否具有“利诱性”的特征。利诱性是指集资人向公众承诺其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进行融资时,不得对债务人承诺保本付息,不得以利息诱使投资人进行投资。

最后,应把握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进行P2P借贷服务是否具有“社会性”的特征。社会性特征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社会性是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禁止非法集资的重要目的在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银行在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进行P2P借贷服务时,应当对吸收资金对象进行一定限制,在起到银行自身作为中介平台的作用的前提下,应尽力限缩其集资行为的社会辐射能力,仅针对具备抗风险能力的公众提供服务。

可见,从本罪构成要件来看,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一旦在客观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使用公众储蓄的形式吸收资金(如归集客户资金搞资金池),且公开向社会宣传,并承诺返本付息,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则该银行构成本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在笔者看来,上述风险的产生原因在于平台本身的定位错误,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将原有的“信息中介平台”演变为具有金融机构业务属性的借贷平台,这在现阶段必然会触碰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因此,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应当作为中介机构,不得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演变成非法集资。

银行P2P刑事责任预防

银行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应当设立“反洗钱”机制。我国《刑法》规定了洗钱罪。因此,银行在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反洗钱机制,审查借贷双方资金是否为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避免银行受到“洗钱罪”的牵连。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银行在从事P2P网络借贷服务时,应当审查来源的合法性,防止P2P网络借贷服务成为犯罪分子销赃的渠道。

银行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应当设立“反渎职”机制。我国《刑法》规定了“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究其共性,主要予以维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非国家机关、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银行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时,依照银行主体的不同,银行工作人员可能触及“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等罪名,这就要求银行在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时,建立相应的反渎职机制,确保相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在从事P2P网络借贷服务时应尽职、尽责,以规避“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的指控。

银行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应当设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我国《刑法》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主要是为了保护防止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银行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时,应当设立相应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向合法居间、借贷关系外的第三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不得为了招揽客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避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指控。

参与网络诈骗的后果范文5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网络虚拟财产是无形财产在虚拟空间的别样化身,是存在于虚拟网络空间中、能够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淘宝网上的虚拟商品如传奇霸业的装备、账号、灵力、经验就是虚拟财产的一种,这些虚拟产品是存在其市场价值的,它们在网络中交易已经广泛和普遍,逐渐为大多数人接受,如果仅因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有形性或认为仅是附在电脑上的一些数据而不承认网络虚拟产品的现实价值,显然不符合社会的发展,对大量存在的交易也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它能在现实生活中买卖,就证明它有相应的商品价值,这些虚拟产品是买家通过现实的货币购买游戏卡最终在网络游戏中竞技获得的,它就如同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的商品一样,凝结着生产这一批类产品的脑力和体力。尽管在现实生活我们不能直接感受到虚拟财产带来的好处,但不能因此就全盘否定它的客观特性。财产性仍是它的基本特性。虚拟财产有自己的实用用价值,玩家能从其中获得精神的愉悦和满足并能出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与网络游戏玩家紧密相连,玩家从参与游戏到最后转手游戏,每一步都与其有关联。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的买卖已经广泛和普遍,逐渐走向正规。

二、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主要是在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民法通则75条规定中指出,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其他性合法性财产受法律保护,这里已经广义的把游戏玩家通过自己的劳动合法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其内[3]。笔者认为,民法通则75条的规定,是立法者当时为避免出现考虑不周全而设立的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务中,法官认为尽管网络游戏玩家对自己可以支配的网络游戏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经营商仍处于主导地位,对网络虚拟财产一般以物权法给予保护。合同法方面,法律在这方面未明文规定网络虚拟财产这类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如何分配和规避风险,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在诉讼中,网络用户处于不利地位。

在台湾地区,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件属于犯罪率高发的案件之一。虚拟财产受害主要是被人通过在线聊天或是注入木马工具,入侵、诈骗虚拟物品和经验值等[4]。2003年台湾刑法增加了“无故入侵电脑罪”罪行,对那些非法偷盗骗取他人账号密码、游戏设备、抓住使用电脑或利用网络系统的漏洞、入侵他人的电脑及其网络虚拟财产明文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处罚[5]。仅对网络游戏的犯罪案件,已有实际判例,如台北地方法院规定以诈术获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其中包括虚拟财产价值),处拘役伍拾日。

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涉及的问题及建议

(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本文主要探究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带来的问题以及对应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民事诉讼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若主张权利一方没法找到支持自己主张的有效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这是众所周知事情,网络虚拟财产民事纠纷也包括其中。游戏玩家自己的虚拟财产受到非法侵害,如果不能找到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是虚拟财产的所有者和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数量等,就面临败诉的后果。

2、网络虚拟财产案的取证较为困难

虚拟财产是存在电脑中的数据,可以无限制的复制然后在不同时间和地点运行。游戏服务器是大都处于高速运传状态,这已经使取证略显不易,如果运营商再从中作梗,再去找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就难上加难[6]。《民事诉讼证据的如干规定》第69条就将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法作为证据采用。就网络虚拟财产来讲,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的表现形式是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其原件和复印件区分起来很有难度,在证据上就难以适用现有的证据规则。

(二)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笔者的意见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虚拟财产保护做出改进:

1、自力保护

玩家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电玩用户在签署的网有关的在线服务合同期间,应尽到自我防范、注意的义务,玩家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谨慎阅读运营商提供的合同条款,避免因为自己的过失使自己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

2、从民事法律层面寻求救济

(1)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的分配以及责任承担和风险规避,司法机关在审判相关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件时也应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配合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工作。

(2)网络用户就不能举证的部分使的他们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法以及相关法律应给予他们特别保护,司法实务中对网络相关的举证责任应以司法解释给予回应。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电子商务侵权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178.

[2] 杨立新、王中.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报,2004:3-13.

[3] 沈浙.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权及其法律保护[J].人民司法,2004:67-70.

[4] 石杰、吴双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政法论丛,2005:33-40.

[5] 李祖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法治论丛[J]2006:69-73.

参与网络诈骗的后果范文6

在万物互联、人机交互的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前所未有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同时,这也是一个“透明的时代”,我们在使用高效快捷便利的互联网工具时,不可避免地将自己的信息提供给平台使用、存储,乃至与他人共享,既享用数据,也产生数据。同时,我们对“为改进服务,需要收集、分析您使用手机的情况”等类似的提示并不陌生,出于使用软件和服务的需要,通常都会同意授权,于是我们在平台面前就不再具有隐私,我们的所思所想、习惯偏好、行程变化、关系网络等都暴露给了企业,我们变成“透明”的了。在大数据技术环境里,用户虽然产生数据但却不保存数据,而是企业保存和调用,有的企业将用户数据视作自有资产,甚至排斥了用户权利,造成信息权利主体错位。此外,随着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应用的发展,用户数据采集的内容更加具体和广泛,个人将更多的信息“拱手”交给服务商,如生活习惯、身体特征、健康数据等,一旦被恶意传播和使用,后果将非常严重。携程重大安全漏洞事件、山东省2016年高考考生信息被窃等,一次又一次敲响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的警钟。近期美国信用机构Equifax爆出涉及1.4亿用户的数据泄露事件,也引起轩然大波,个人网络信息保护是个跨国度的课题。

二、个人网络信息保护涉及信息全程

个人网络信息的权益贯穿收集、传输、存储、使用和提供给第三方等过程,有意或无意的过失都可能在任何一个环节损害用户信息的隐私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个人网络信息受到损害的成因主要有四:一是用户信息本身具有使用价值,可以为使用者带来可观的利益,使得一些机构和个人铤而走险非法获取和使用个 人信息。如利用用户信息进行诈骗,扰乱行业正常发展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令人深恶痛绝。二是企业信息安全意识淡薄,管理防范不足,使得不法之徒对用户信息的窃取和使用有可乘之机。2014年,违法分子利用申通K8速运管理系统的漏洞,侵入公司服务器非法获取3万余条个人信息,就是典型案例。三是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轻易提供个人信息,被不法之人利用。据网络调查,39%的人平时不太在意个人信息保护,31%的人了解个人信息泄露危害,63%的人只是了解一点。四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与制度不够完善,对信息保护不力和侵犯信息行为的震慑不够。

三、保护个人网络信息安全需要多元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