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财问题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保险理财问题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保险理财问题

保险理财问题范文1

    一、提高队员自身素质,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自成立之初就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在队伍成员中通过多形式的学习教育来提高素质,着力培养跨世纪的管理标兵。具体做法是:一是不断调整充实管理人员选拔思想素质高、事业心强、勤政廉政的人员充实到管理队伍中来。二是切实加强管理人员职业道德、政策法规的学习。坚持每周一次的学习例会,积极鼓励支持管理人员以各种方式进行自学。同时分批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目前我办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以达100%。三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新闻出版市场管理制度、举报制度、承诺制度、大要案报告制度、执法监督制度等,确保新闻出版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四是加强保障和支持。为保证执法检查工作的快速高效,县局在人员和办公费用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优先保证管理工作的人员配备、办公经费和各项支出。五是虚心听取意见,主动接受监督。新闻出版市场面向社会,执法人员秉公执法、廉洁守纪情况直接关系到政府形象。为此我们特别提出“四不准”,即不准吃、拿、卡、要;不准为亲友谋私利;不准参股;不准工作日饮酒。

    另外,还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欢迎经营户和社会各界对我办工作人员监督举报,我办还多次召开经营业主座谈会,邀请各方人士,让他们给我们提建议、出主意、讲问题,帮助我们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在组建以来的几年的时间里,坚持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畏艰辛、勇往直前,敢于同违法分子作斗争,树立了无私无畏的新闻出版管理形象,在我们的艰苦努力下**县新闻出版市场得到了有效的清理和整顿,为保障国家人民利益不受侵害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维护新闻出版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积极开展市场净化工作

    针对**县新闻出版市场实际状况,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在上级各部门的统一部署和组织下,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清理整顿行动,每一次都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措施,目标任务分解到每一个人,坚持做到计划有布置、行动有实效、成绩有考核。由于领导重视,组织得力,通过各种专项行动查处多起违法违规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反响,尤其在违法经营分子中反响巨大,新闻出版管理的高压态势,有效维护了新闻出版市场正常经济秩序。

    2003年5月份我办根据举报线索,组织人力对磨子潭中学的出版物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收缴非法出版物460余本,对严重违规的4家经营户进行了处罚,并严格规范了申报程序,确保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宁和净化。

    2003年11月2日和3日两天时间里,我办与县公安部门通力合作,查获了两起书摊游商违法行为。2日晚,我办在中兴北路附近依法查扣一书刊游商,当场查扣盗版书籍8套,涉案金额万余元;3日上午,我局与县公安部门依法对游商暂住地实施检查,当场查扣非法盗版书籍24套,涉案价值2.4万余元。

    在不断完善出版物市场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出版物市场形势的变化,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同时,积极联合公安、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对乡镇进行了全面检查,坚决遏制非法经营活动分散转移的势头。如:对诸佛庵、落儿岭、漫水河、上土市的非法经营活动进行严厉打击;2003年5月下旬连续开展12天不间断的大规模集中打击行动;有力的震慑了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我们还注意兼顾抽查辖区内重点监控的印刷企业,防范个别不法经营者有机可乘。

保险理财问题范文2

关键词: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2

现行的《保险法》将保险受益人限定于人身保险,而对于财产保险中能否存在受益人并没有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的规定。被保险人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赋权型第三人利益合同行为,符合合同法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三人受益人获得合同项下独立的固有的保险受益权,应在司法实践和立法中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鉴于财产保险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对相关利益人的影响,应根据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对其予以必要的规制。本文就目前的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理赔转嫁问题进行浅析。

一、财产保险受益人

1.财产保险受益人的界定

《法学词典》中,保险受益人的定义是:“根据保险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也就是说,我国的保险受益人限于人身保险中。可是,在当今的实际生活中,财产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受益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债权人以受益人的身份,介入财产保险合同中,以及常见的抵押贷款保险中指定某一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在2009年修改的《保险法》中,也并没有对此作出修改。对此,我国的保险界专家和学者都具有很大的疑义。

2.财产保险受益人存在的合法性

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将保险受益人定义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一些学者将其解释为保险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中,甚至以死亡给付保险金的险种作为分析保险受益人制度的例子,这不科学。这一规定虽然在表面上将受益人局限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但并没有对财产保险合同设定受益人作出任何禁止性规定。这种立法目的也并没有和保险法中财产保险的任何规定产生冲突。因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禁止财产保险受益人存在的条文,所以,不能否定它的合法性。更何况我国保险法并未将受益人仅局限于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而财产保险合同与非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都是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者归属者,并因此成为当然的受益人,而且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仍生存,一般无须指定他人为受益人而往往由自己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可见,两种保险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均为财产权,被保险人都应当有权通过指定他人为受益人,让渡自己的保险金请求权。

二、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问题

1.国内现行财产保险理赔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的三种财产保险理赔服务体制,其实质仍然是最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模式下形成这样一个系统比速度、抢市场、争规模;淡服务,轻索赔,弱管理的理念严重阻碍了理赔服务质量。这成为了一个长期难以解决的行业弊病,不只是严重损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同时财产和伤亡保险业已经成为制约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尤其是在车险领域,理赔服务质量不高的表现尤为突出。

(1)自主理赔服务的问题

①效率低,效益差。保险公司往往业务全规模大,这使得其效率低下,庞大的理赔队伍和大量的机器设备等,用来处理琐碎的理赔事物,致使内部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较差。此外,管理链冗长,理赔的及时性和理赔的处理效率都受了很大的影响,这严重引起了客户的不满。

②理赔期间不公正、不透明。在理赔工作期间,所有的工作,无论是检查分析、责任确定,到定损推算,最后再到理赔金额的确定和支付都是有保险公司自己承担,这对被保险人,即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③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经常出现。保险的赔付率是保险公司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这就造成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很难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些行为严重损害了被保人的合法权益。

(2)中介机构的介入问题

①单边的业务使得中介机构对保险人高度依赖。从字面上看,中介机构应该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在保险理赔当中的角色就是专业性理赔的中介单位。但在现实生活中,其保险的估算业务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的委托。然而消费者不了解什么是公估机构,这就使得这种机构对保险公司形成高度依赖,这就影响了报告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②合作模式——单方理赔。这种模式降低了公估的价值,很不具有公信力。现存的中介机构越来越多,保险公司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实行统一招标的模式,同时要求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也进行招标活动,这就造成了很多巩固机构“抱佛脚”的心态。处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不得不巴结保险人,尽全力维护保险人的利益,这样就会造成公估价值的不公平待遇,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③公司生存难,压力大。随着中介机构的不断发展,不断扩大,这种中介机构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而且,由于对保险人的高度依赖,使得理赔过程中的公估难“公”。做不到最基本的公平、公正、公开。这就使得公估报告具有明显的“偏向性”。当面对被保险人时,保险公司有会以保险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当做证据,迫使消费者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待遇,有的公司甚至拒赔。

2.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问题

当前,理赔转嫁现象严重存在。这是由于当前的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保险理赔转嫁。其中,财产受益人理赔转嫁是现存的财产保险制度中近些年来经常出现的问题,这种问题形成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1)财产保险受益人在理赔中的疑义

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存在一直是保险界学者关注的焦点,对于财产保险受益人有没有必要进行指定,也是其中的问题所在。由于我国《保险法》并未对财产保险受益人作出明确规定,所以,一些保险公司利用法律空子,在财产保险的理赔纠纷中,实行理赔转嫁。这其实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不合法行为。虽然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中之规定了保险受益人限于人身保险,但是,也并没有限制财产保险受益人,其实,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确定财产保险受益人是有必要的。

(2)理赔转嫁的不透明、不公正

财产保险受益人的理赔问题成为今年保险行业的一个热门焦点,保险公司各式各样的保险合同、赔付条款都具有一定的“霸王条款”的性质。

其实,现在的理赔转嫁往往具有一些欺骗消费者行为的违法行为。因为理赔中各种程序的不公开、不透明,加上一些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机构,即公估机构进行虚假的公估报告,以转嫁理赔,使得消费者获得的保险金严重减少,甚至不予赔付。这种行为是程序上的严重失实。严重侵犯了被保人的合法权益。

(3)理赔人员的不认真、不负责

正如前面所说,我国现在的保险业经常以保险的赔付率作为公司保险人员的业绩考核标准。这就造成了保险行业从业人员,一切向利益看齐,一切“为了公司利益”,而不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评估调查中作出失实、失真的报告。而且,现在的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是一些不专业、素质不高的“外行人”,这也造成了我国保险行业的不规范。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可以让保险公司的“权益”得到保护,但这种行为,绝对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是一种不合法、不道德的行为方式。

3.理赔转嫁的实质

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现存保险业的一些现状。同时,这也反映了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的欠缺。我国的《保险法》虽并未限制规定保险受益人,但是也未作出明确规定,更未作出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权益的具体措施。这警示我们,要完善我国的这方面的制度,加强社会管理。

三、财产受益人理赔转嫁问题的几点建议

1.明确财产保险受益人,完善法律法规

明确财产受益人的必要性。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总则之中就对财产保险受益人有明确的规定。明确财产保险受益人,不仅仅是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需求,同时也是保护我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由于我国保险业刚刚起步没多久,但是发展迅速,这就为政府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了要求。理赔转嫁问题显示了一种社会当中的经济矛盾,这不利于我们构建和谐健康的经济社会,所以,我国应加强相应的法律管理,对被保人的一些合法权益提供法律的后盾支持,不让违法人员钻法律的空子。

2.财产理赔制度的设计,确立目标

我国的财产理赔制度应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获得大量的消费信息,拥有自主选择权,给消费者提供更大的消费空间。

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建议可以将我国的财产保险理赔制度设计两个目标。首先制定一个最终目标——第三方管理理赔,也就是前面提到的中介机构。但是又有区别。这主要体现在,我们这里所说的第三方中介,其实是一个信息集散地,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它采购各类保险业务,这样也就解决了中介机构依赖保险人从而引起不公的问题。第二就是一个过渡的目标。这其实就是一个理赔期间的过渡阶段。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要和谐发展,转变合作理念,分工处理,提高各自的效率,保险公司致力于业务拓展,而中介机构就要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这样也保证了保险理赔的透明度,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终极目标应该怎样去实现呢?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步骤。第一,就是要对现有的理赔制度进行改良。需要改进的地方包括一些赔付流程、理赔流程的管理、监控,理赔环节的标准化、透明化,加强理赔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理赔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养。第二,就是要进行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在保险业引入第三方管理体制,中介机构服务转型,解决长期以来保险产业中,特别是财产保险理赔环节的缺失问题,进而健全完善财产理赔制度,解决理赔转嫁问题,从而保护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3.强化政府的监管

由于中国的保险业和中介理赔行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保险监管机构应采取积极的措施,支持促进第三方管理理赔制度的发展,使第三方能够在加强和改善财产保险理赔制度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这要求我们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建立健全积极有效的监管机制。监管部门一定要健全自己的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中介理赔机构的不合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查处。同时,基于我国现存理赔制度的现状,我们更要详细追究公估机构因过失而承担的民事责任,从而保证该行业的公平、公正。第二,引入该方面国际通用的一些条款。目前有两个国际通用条款是我国尚未落实的,一个是估价条款,另一个就是公估条款,也叫鉴定条款。规定公估条款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减少理赔纠纷的诉讼。第三,支持成立专门的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服务的机构。允许这一类人代表投保人和被保人进入保险业中介市场,规范理赔的不平等。

4.加强保险行业的自律

在保险业非常发达的国家,该行业的自律在其保险监管的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保险公估行业,许多国家都不列入其监管范围,也不纳入保险监管的范围,这些都是通过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来完成的。因此,我国的保险行业协会应配合保监会,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的作用。提高保险业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性。

四、结语

目前,我国《保险法》仍未对财产保险受益人作出界定,我国保险行业中财产保险的理赔问题更是我们保险也经常遇到的焦点,是保险业社会纠纷的一个显著问题。理赔转嫁的问题反映、涉及了我国保险业存在的多方面问题。这不仅仅是保险行业自身的问题,同时也体现了我国相应法律法规的一些不完善。只有多管齐下,才能保证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才能解决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等问题。

参考文献:

[1]郑伟.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框架[J].保险研究,2012(03).

保险理财问题范文3

[关键词]环保能源公司 财务风险管理 问题 研究

财务风险也称融资风险或筹资风险,是指由于举债筹资而产生的应由普通股股东承担的风险。也可定义为由于使用债务或优先股筹资从而需要做出固定周期性支出而引起的,由普通股股东承担的超过基本商业风险以上部分的风险。它是与企业及其融资方式相联系的风险,是由于企业资金困难,采取不同的筹资方式而带来的风险。财务风险客观存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环保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大,回收周期长,通过对财务风险管理预防和控制,转移、分散财务风险,规范财务制度,提高企业的效益尤其重要。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环保能源公司财务风险管理问题进行论述。

一、财务风险的特征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只有充分了解财务风险的基本特征和正确识别,对其进行正确分析,明确其产生的原因,才能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企业财务运作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引起的未来结果无法达到预期结果的可能性就是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在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中,企业的财务活动受到自然环境、政治经济环境以及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使企业的财务活动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财务风险包括企业经营和投资风险、筹资风险以及收益分配风险等。

二、产生财务风险的原因

环保能源公司产生财务风险的原因很多,有公司外部的原因,也有公司内部的原因。笔者认为其主要成因有以下几点:

1、外部原因

公司的财务管理宏观环境复杂,但是我国目前很多企业的财务管理系统因机构设置不合理,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有些管理的人员素质不高,而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系统无法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措施不当,反应迟缓,造成公司产生财务风险。

2、内部原因

在信息化管理时代,企业及时掌握准确的信息来源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很多企业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各部门各层级之间都或多或少存在截留信息的情况,使得会计核算不准确,财务报表失实,使得企业高层的决策人员难以获取准确的财务信息,影响企业的科学决策。

3、企业财务的监控不力

许多企业对于重大的投资等决策问题还没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造成资金流向和控制脱节。监控不力,财务人员又只能按领导意图来处理账务,使财务监管流于形式,从而产生财务风险。

三、财务风险管理

风险是不确定的,但也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可以转移和分散的。企业可以采取方法和手段,在财务风险发生前进行预防,发生过程中进行控制或分散,以便尽量避免或减少财务风险。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财务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通过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进行预防和控制,以避免风险或将风险减至最低,确保企业财务活动的正常开展的管理过程,就是财务风险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是以财务风险为对象的财务管理。

财务风险的客观性和不确定性,使财务风险损失和风险收益并存,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减少未来可能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增加未来的企业收益,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四、财务风险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财务风险管理也不能是一味追求零风险。企业为避免发生财务风险,而主动放弃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方案,是最简单易行的方法。若必须进行某项经济活动,而企业又无力承担或者风险成本高于预期的收益,则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将风险分散或转移。环保能源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也应本着效益的原则,把财务风险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1、建立科学有效的财务预测和财务风险监控机制

为预防财务风险,企业应建立起科学有效的财务预测机制,通过财务预测,掌握财务需求,以便提前安排融资计划,根据计划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以免造成资金和投资出现脱节而导致资金周转不灵。此外,企业还应建立财务风险监控机制,对事件的发展过程,发展状态进行监控,同时及时将信息反馈回来,以便对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变化进行预防和控制,将财务风险降到最低。

2、健全投资决策机制

企业投资不管是对内投资还是对外投资,在进行风险投资决策时,既要敢于进行风险投资以获得超额利润,又不可盲目乐观地冒险,应尽可能避免或降低投资风险。企业决策者在进行风险投资决策时,要追求一种收益性、风险性、稳健性的最佳组合,找到平衡点。通过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采用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而不降低投资收益。然后,企业必须注意不可超越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而盲目投资,否则只会带来更大的风险。

3、加强筹资风险管理

由于大多数环保型中小企业目前都只是保本微利运行,利益不高,所以多数金融机构对于环保企业贷款的积极性都不是很高,一般的商业银行都不太愿意给中小型环保企业贷款。环保企业不仅要扩大新的融资途径,同时,企业在保持良好的赢利基础上,为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向社会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进行融资,必须明确融资目的,不应为融资而融资,而应根据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和资金需求因地制宜地作出选择,以确保企业的健康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企业负债经营给企业带来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和收益的不确定性。企业对筹资风险管理的主要对策是合理设计资本结构中的权益资本和负债的比例关系,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的比例关系等,通过对不同的时间跨度、不同层次的资本进行有效协调,以降低财务风险。

4、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企业能否有足够的流动资金保证企业的正常,关系着企业投资项目的成败甚至是企业的兴衰。企业的流动现金不足的话,会影响企业的正常日常支出,产生财务风险。但企业的流动现金并不是越多越好,企业的流动现金越大,机会成本也就越大,而企业的利润率减少,给企业造成损失。财务部门应掌握企业各部门的资金需求状况,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5、提高企业决策层和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

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他们对财务风险的判断和预测能力,以及时发现和预估潜在风险,并提高他们利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知识进行风险分析,使财务管理人员能对具体环境和条件进行合理的假设分析,采取正确的防范措施和规避对策。

五、结语

中小型环保能源公司由于经营规模的限制,投资资金更多地依赖于外部资金。企业经营环境的复杂性,注定了企业财务风险的客观性和不确定性,是每个企业都必须面临的问题。为了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加强环保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尤为必要。

参考文献

[1]孙合珍.浅析中国企业财务风险管理[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4).

[2]夏晴.企业财务风险管理问题的初探[J].经营管理者.2010(11).

[3]王小惠.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及其防范[J].经济师,2006(3).

保险理财问题范文4

关键词:财险服务;问题;措施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行业迅猛发展,体量不断增大,管理方面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为后续发展带来隐患。

一、财产保险服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为客户服务的意识淡薄

虽然我国很多财险公司理论上都将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上升到公司发展的大局上来对待,但行动上由于种种原因很难得到真正实施。在这方面,国外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一些做法比我们做得要好,要注意借鉴和学习。

(二)财产保险知识,企业产品宣传不到位

保险行业消费者普遍缺乏保险专业知识,不了解保险专业术语,甚至读不懂保单的情况普遍存在,特别是在边远地区表现得更加明显。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了投保、理赔、客户服务等环节易出现纠纷,产生疑虑,导致客户信任度、忠诚度难以建立。此外,市场上的财产保险产品众多,令人眼花缭乱,公司也不止一家,人们对其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对保险公司的工作流程,投保,理赔知识也不甚了解,服务质量更难以鉴别,因而在选取保险产品时瞻前顾后,难以下手,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开展。

(三)客户至上,合理获利观念认识不清

大多数保险从业人员在潜意识里认为客户在发生保险理赔事件后,赔付金额越少越好,公司赔付金额越大,损失就越大。在这样的错误观念的引导下,使得公司对赔付率的重视度远高于对客户服务质量的重视。孰不知客户在投保以后理赔时若不能得到预期收益,将会失去对保险公司的信赖,公司做的是长线生意而不是短期行为,公司利润的获得应在扩大经营规模和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切忌短期行为。

(四)产品售后服务不到位

从多数财产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情况看,相比寿险公司要差,比如后者售后定期回访是常态,前者很少有公司能做到这一点的,保单到手,万事大吉。在管理和服务体系构建之间存在缺陷,资源配置不足、服务标准执行不力、管理流程不合理、监督考核机制缺失等。

二、改进措施

(一)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核心竞争力通常来讲体现在公司人员素质,企业规模,经济实力,产品的开发、售后服务水平等方面。而这诸多因素中,人才、服务、技术、管理、品牌形象等无形的资源,是构成核心竞争力的要素。其中服务质量尤其是重点,也是可以最具有潜力可挖的资源,要着重开发。

(二)强化内部监督管理

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公司内部规章细则为抓手,群众和舆论监督为补充,建立三级纵、横向监督约束机制。其中内部规章制度自我监督约束为重点,应达到监控无死角,群众和社会评价无盲点;要对社会和公众公布各项服务标准和承诺,广泛接受客户和舆论监督评价;最后,要以效益监管作为导向,不断加强监督指导工作。

(三)建立健全客服工作机构和岗位,提高客服人员素质

客服工作是保险公司各项工作中重要的工作环节,事关企业形象,客户满意度高低的大局,在人员配备上,要把有一线工作经验,有激情,善于表达和沟通,有一定心理承受能力,人缘好的人员安排到客服工作岗位上。使消费者从客服工作人员身上感受到公司良好形象。

(四)建诚信企业,树诚信文化

诚信是人的立身之本,更是企业的生存之道,作为从事金融工作的保险公司,诚实守信更是生命线。在日常工作中要形成诚实守信,遵守承诺的良好习惯。对客户不轻许承诺,一旦承诺,一定如期兑现。

三、结束语

我国财产保险业正处于国家的大力支持和自身的不断更新完善中,面对改革发展的大潮,新局面、新问题不断涌现,要实行创新发展,与时俱进,朝着大保险格局的方向迈进。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为人们的日常经济生活保驾护航,提供保障,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周德新.析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保险研究,2003,9

保险理财问题范文5

1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现状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财产保险市场获得了持续快速的发展,我国的财产保险的发展趋势呈直线上升,保费逐年增加。截至2016年,我国财产保险保费总额高达872450亿元。但作为“老三险”之一的家庭财产保险发展却相对停滞,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收入经历了上升与下降两个阶段,2002年,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保费为24亿元,之后四年连续下降至2006年的11亿元;2008年以来,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保费虽获得持续增长,由2008年的13亿元上升至2014年的3370亿元。然而,从家庭财产保险保费在财产保险保费中的占比可以看出,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市场规模大幅下降,投保率显著降低,2002年,我国家庭财产保险规模最大,其保费占财产保险费用的308%,2003年开始持续下降,截至2014年,家庭财产保险保费占财产保险费用的042%。由此可知,我国的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情况不容乐观,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

2长尾理论概述

长尾理论由美国的克里斯?安德森提出,“长尾”可具体化为统计学中幂律和帕累托分布的特征。长尾理论认为,受成本和效率的影响人们只关注重要的人或事,如果用正态分布曲线来描绘这些人或事,人们只能关注曲线的“头部”,而将处于曲线“尾部”的部分需要更多的精力和成本才能受到关注。[1]

延长销售曲线的“尾部”可以通过生产工具的普及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依靠廉价的生产实现更多种类产品的生产;而销售曲线“尾部”的加厚要借助某些为大众所熟悉的传播工具降低企业的营销成本,增加客户获得尾部产品的途径。同时,利用强大的搜索引擎连接企业的供给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客户找到适合自己的产品的效率。

3基于长尾理论分析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问题

通过长尾理论可知,家庭财产保险是属于“尾部”的非热门险种,投保率很低,既不受投保人的重视也不受保险公司的重视,而使家庭财产陷入该困境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31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专业人才匮乏

家庭财产保险作为一款“鸡肋”型的财产保险业务,企业为了规避风险,提高承保利润,不愿承保风险较大的保险标的,这导致保险机构不加重视对该保险的业务人才的培养。同时,从事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人员的报酬较低,其保费为保额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二,人完成一笔业务的佣金是保费的千分之几。激励机制的缺乏,导致家庭财产保险业内工作人员缺乏工作热情与效率低下,从而严重制约着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

32承保范围狭窄,产品结构单一

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限于自有居住的房屋,室内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和室内财产等,这在居民生活水平不高时的确能满足投保需求。[2]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财产结构变化巨大,更需要迫切保护是的类似于珠宝、古玩、文件、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而这些又恰恰不在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内。目前,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结构单一,在保险责任方面存在较大局限性,对于单保家庭装修、盗窃以及短期临时投保等需求均不被满足。[3]根据“尾部理论”可知,由于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产品种类较少,造成其销售曲线的尾部不够长,这将导致家庭财产保险发展停滞。

33宣传力度较小,营销渠道不畅

与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相比,家庭财产保险被人们所知度极低,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其宣传不到位,缺少国家政策的倾斜和广大媒体的宣传,不能深入到广大人民群众,正是因为人们缺少对家庭财产保险的认知,导致家庭财产保险不受重视而投保率不足。家庭财产保险的销售渠道主要有直销渠道、个人和兼业三种,缺乏新时代的营销渠道,与这个高速发达的网络时代并不匹配。营销渠道的不畅直接导致人们获得家庭财产保险的信息渠道堵塞,销售曲线的“尾部”得不到加厚,这也是家庭财产保险得不到快速发展的又一大原因。

4基于长尾理论的具体建议

41注重保险从业人员的培养,提高服务质量

保险机构要重视人才的培养,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不仅加大了吸引广大高校的专业人才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吸引国外保险机构的优秀人才加入到我国的保险队伍。重视对保险从业人员的教育与培养,通过培训与交流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在服务质量方面,应充分考虑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了解人们的家庭财产保险的真正需要,与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

42积极进行保险产品的创新,改变单一结构

在保险产品创新方面,要注重保险型产品的完善,以客户为中心,实现客户自主选择保险标的物的形式。随着金融投资业的发展,家庭财产保险机构应开发投资型产品,这不仅能迎合新时期人民的投保需要,也能为保险机构聚集社会闲置的资金。除此之外,保险机构应当将产品结构扩展到衍生型家庭财产保险新领域去发掘新盈利热点。最后,保险机构应对市场需求进行调研,科学的区分各类保险标的,改变单一的产品结构,通过研发人才与研发资金的投入,制定出性能齐全的产品组合。

43加大家庭财产保险的宣传力度,进行渠道创新

加大对家庭财产保险宣传工作的资金支持,重视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同时深入广大群众,可通过问卷、走访、大型的宣讲会形式,扩大家庭财产保险宣传的社会效应,让全社会对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障家庭财产方面不可或缺的作用有认识,从而增加人们对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率。由长尾理论可知,长尾效应在互联网领域较为显著。因此,在创新营销渠道时应充分利用网络营销的低成本高效率等优势建立网络销售平台。同时,也可创新家庭财产保险的业务,通过银行、社区服务中心、电视、广播等收费系统,加强人们对家庭财产报销的了解。

保险理财问题范文6

[ 关键词 ] 基金 社会保险 财务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然而目前在我过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对这些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并加以解决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规定不完善。社会保险是一种国家依法所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因此就必须相应的建立起相关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规范和完善,针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上,依靠的还是上个世纪末期国家的财务部和劳动保障部所颁发的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虽然这些制度对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范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目前社会经济和国际范围内的会计制度日新月异的发展,这些老的规范制度显然无法适应目前新的发展形势,目前我国的相关部门也依旧没有对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上进行完善,这就必然会使我国的基金财务管理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2.基金来源渠道少,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来源主要就是依靠参与社会保险的单位以及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金,还有其他很少的一部分是来自于基金在银行或者在购买国债中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这就意味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过少,在很大程度上也增加了基金支付的风险。

3.基金管理体制不顺,工作职责不明晰。自从上个世纪末我国财务部和劳动保障部颁布了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以后,该制度对社保的基金管理做出了较为明确了规定,同时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入和支出两条线管理。但是这些相关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一方面已经无法适应目前发展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这些管理制度在很多地方也没有实现良好的贯彻落实,这就造成了我国的有些社会保险部门在基金的财务管理上,管理职能错位、管理渠道不畅、管理效率低下等多方面的问题。

4.基金存储多渠道,不能很好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储存问题上,各地也多存在一定的问题,国家针对社保存储有明文规定,所有的保险基金都必须要存在国有商业银行所开立的财政账户。但是目前有些地方将所收入的基金放在多家银行存放,有些放在国有银行,有的放在地方的金融机构,这就会使社保基金出现不必要的流失。出现这种现在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目前银行之间的竞争加剧,另一方面在于部门自身的利益驱使。

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对策

1.加快社会保险相关法律出台。我国新的《社会保险法》虽然在06年就提出了修改建议,同时在08年已经提出了相关草案,但是一直到目前都没有正式的颁布,因此建议尽快颁布新的《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对保险基金的法律监管。只有有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才能使社会保险的每一个工作环节都在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下运作才能把社会保险基金赋予法律的“特征”。

2.依法建账建制,规范会计行为。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的要求,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特殊性出发,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有关管理制度,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提取和征集预算的有效执行,加强收缴率的会计分析,定期检查未完成预算的原因,进行顶测、预报,以便为调整决策提供信息依据。

3.强化会计监督,健全约束机制。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尚处于不断完善之中,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管理难免存在各种问题。鉴于此,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完善基础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约束机制。

4.完善社会保险会计素质。会计素质方面实行道德水平与业务技能考核制度,以人为本,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一方面,广大会计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熟练掌握会计法规制度,全面掌握社会保险知识和规定,掌握先进的电子计算机技术,不断提高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的能力;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要以对广大职工、对国家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切实管好用好基金,对于违法乱纪的行为,要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抵制,真正成为执行会计法规的卫士,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

5.加大财政投入,拓宽基金筹集渠道。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增加社会保险投入总量是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一方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社会保障预算内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扩大基金增量。三是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障事业有一个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四是探索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机制,促使社保基金的有效运营。

6.把基金征缴工作纳入法制化进程。目前,参保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而目前又没有强制措施来规范基金征缴,致使部分单位和个人对保险费的缴纳不积极,有的甚至补缴或漏缴。因此,要进一步强化基金财务管理,改进征缴手段,规范交费行为,加强社会保险稽查力度,保证基金全额征缴。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各项基金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要进一步加强对基金的科学管理,依法筹集资金,合理安排支出,有效使用基金,争取资金使用取得最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加强基金财务分析,通过财务分析更好地认识和掌握基金收支管理运行的规律,进一步提高基金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金 宁 贾春玲:浅议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