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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洋环境的具体措施范文1
关键词: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治理
引言
海洋总面积约为33600万km2,约占地球总面积的70.9%。海洋对于地球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被称为“生命的摇篮”。但是在海洋环境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过程中,人类活动不可避免的对海洋环境带来了污染与破坏[1]。随着人们生态文明意识的提高,海洋污染问题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2]。目前,海洋污染问题逐渐成为世界性问题。我国海洋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海洋污染问题的不断恶化也已成为影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阻力,对我国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当面临环境问题时,如何通过合理有效的环境监测手段和治理方法解决这一危机,逐渐成为当前环境学者们研究的重大课题。有学者认为,预防主要分为两方面:环境损害预防和环境风险预防[3,4]。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一直采取的就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政策。这也是我国海洋污染治理的指导思想。
1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
对海洋污染环境监测首先应该着手于对污染现状、污染分布和污染程度进行监测。人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必会带来污染。如果不及时对污染进行处理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只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掌握污染范围、污染程度等资料情况,才能快速的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治理。其次海洋污染环境监测要对海洋中污染物的变化趋势进行监测,通过对比变化数据,分析污染的变化趋势,交于有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最后海洋污染环境监测要对突发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在人类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造成突发污染,应该及早的监测出污染状况,并把突发状况汇报应急处理部门进行处理,减少突发污染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2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抵御突然海洋污染灾害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5]。但在实际工作中,在体制制度上、技术措施上还存在许多问题,限制了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的提高。具体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解决。
2.1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学科。由于海洋污染监测涉猎因素较多,运用资源巨大,因此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完善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6]。目前为止,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尚未完善,在污染监测工作过程中还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对有效开展海洋监测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作用。所以建立完善健全的管理体制,是我国海洋污染监测工作目前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对于海洋污染监测工作的健康有效地的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意义。海洋污染监测管理体系的建立,需要有相关的制度作为其强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在工作职能、监测体系建设、海洋突发灾害及海洋污染事故损害评估等方面相关制度有待于完善和规范。
2.2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技术手段有待加强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属于应用型学科,各种污染监视、探测工作都依赖于科学有效的技术方法和先进的监测设备才能得以顺利进行。而且目前我国海洋污染监测机构工作经费与研发经费缺乏,对我国海洋监测技术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7]。许多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技术尚不成熟,短时间内不能正视投入使用,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随着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海洋污染监测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污染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工作却停滞不前,甚至出现海洋污染监测网络的整体发展水平呈下降趋势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
3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对策
充分发挥海洋环境监测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建立完善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法律制度等手段为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区的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机构和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运作,以提高各地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高效运行,避免造成资源浪费或监测缺位现象的出现,建设完善的海洋环境监测秩序。不断对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中的细节进行完善,形成科学高效的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制度体系。
根据监测工作的具体需求,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同时,引进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形成梯队建设,推动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水平。
4 海洋治理中需要明确的一些问题
发挥政府在海洋环境治理和消除污染工作中的重要责任,克服“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局限性。实践中,关于政府的这一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及时进行采取治理措施,以减少海洋污染的持续发生,对人们生活健康造成的影响。由政府承担海洋污染治理责任是同政府作为社会资源管理者的职能相对应的。政府在海洋污染治理事件中的作用和地位要因时间的不同而发生适当的转变。在污染范围较小时,由相关政府部门监督污染责任方自行清污。如果污染范围对海洋环境重大损害时,污染责任方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政府的作用和地位就大不相同了,这时就需要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才能完成。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治理程序体系,对海洋污染事故的发生,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以防止污染的持续扩散,从最大程度上减少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5 海洋治理中采取的一些具体措施
5.1 建立完善海洋污染治理立法体系
建立完善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制度是海洋环境管理的基础,随着人类对海洋开发利用的加剧,立法工作变得更为重要。建设完善的海洋治污法律体系,首先,应该填补海洋污染治理立法的空白。目前,我国关于海洋污染治理领域的立法较少。建议在创制《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法》、《海岸带管理法》等法规时,明确设立对海洋污染治理的相关法规。使海洋污染治理更加专业化,形成科学合理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体系,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5.2 明确法律责任,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明确法律责任需要从源头解决海洋污染治理部门内部及其与治理主体之间关系,明确政府是海洋污染治理责任的主体,使污染治理执法坚强有力。首先,要建立环境行政的统一高效管理。每个部门责任者应亲自抓治理工作,确立第一责任人,对不履行海洋环境保护、治理工作的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其次,把海洋污染治理的具体责任交于污染治理的具体责任者,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污染治理法规者,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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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洋环境的具体措施范文2
基础上提出了安全监管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以期对威海辖区乃至全国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监管提供借鉴和指导,助推
船舶修造企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目标。
关键词:船舶修造业安全监管保障措施
近年来,威海辖区船舶修造业快速发展,企业生产能力大幅提升,仅2012年新造船舶65艘,给地方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但是辖区部分船舶修造企业海上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如何加强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船舶修造船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是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监管特点及主要问题
一是试航船舶多。2012年威海辖区试航船舶93艘次,试航类航行警告量占山东海事局的75%,试航船载运总人数达4850余人次,平均每艘试航船载人52人,最多时达80余人。
二是安全风险度高。辖区成山头水域是我国北方重要的海上交通要道,是船舶进出渤海及黄海北部各港口的必经之路,每年威海辖区过境船舶12万余艘次,渔船50万余艘次,海上客运船舶流量大,年运送旅客750余万人次,对试航船舶安全影响很大。威海辖区水域通航环境复杂,气象条件恶劣,冬季大风、春季大雾、夏季台风对海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影响巨大。
三是环境敏感度高。威海市在加快文化产业发展中大力推进双岛湾、文登南海、乳山银滩等涉海旅游区建设,水上运动项目逐渐趋向多样化、规模化,滨海旅游休闲度假基地发展方兴未艾。海上体育赛事频繁,滨海休闲旅游及体育运动游艇等新兴产业发展迅猛。同时,威海市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生态资源,保护海洋环境和敏感资源不受船舶修造企业及试航船舶污染的任务十分艰巨。
近年来,威海辖区船舶修造企业及试航船舶违章行为和险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存在在以下9个问题:一是无许可证件、超许可范围、违规从事船舶试航影响通航安全。二是试航船舶不按要求配备船员、船员证书不齐、船员不适任、或无证书上岗违章航行操作。三是试航船舶未按设计规定配置救生设备设施、缆绳等安全设施或救生设备和救生属具不满足适航要求。四是试航船舶载人超载、非法上下人员。五是船舶修造企业未编制试航船舶海上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开展海上应急演练。六是试航人员航前安全教育机制不健全、培训不到位,瞒报、谎报船载人数,船舶动态报告不及时,违章指挥,违反航行、安全作业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七是违反防污染管理条例规定违章排放污油水,应急装备、溢油器材不健全。八是是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九是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监管重点任务
针对威海辖区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监管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海事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严格落实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海事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推动建立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强化船舶修造企业责任制落实。严格落实船舶修造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健全船舶修造企业海上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一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有关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将试航船舶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管理,确保试航船舶安全技术状况、配员、载人满足要求。二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试航人员等从业人员培训和教育。三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责任,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注重岗位和制度的日常落实,做到从业人员适任、生产作业安全。四是督促企业落实保护海洋环境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求,督促修造船企业应制定安全运营与防治污染管理制度,编制有关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切实提高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能力。
强化安全规范化建设。一是加大推行修造船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力度,进一步提高修造船企业规范化安全管理水平。二是严格试航船舶各项审批工作程序和标准,严把安全准入关。三是严格执行试航项目的审批条件,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航行安全得不到保障的船舶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试航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四是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促进各项审批工作程序和标准落到实处。
强化事故预防。一是认真分析影响试航船舶安全的主要因素,特别是大风、大雾,通航环境、沿海公共航路、客运航线多、海洋资源多,养殖密布、渔汛季节渔船众多等因素,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强化辖区内修造船企业参与试航人员的海上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应急知识和应变能力。三是全面落实《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标准,积极构建辖区船舶修造企业船舶污染防治体系。四是强化船舶修造企业预警预防措施落实,健全试航船舶海上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海上应急演练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按照滚动式安全隐患排查机制的要求,结合影响试航船舶海上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突出船舶、船员、修造企业和通航环境等重点环节,深入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一是加强修造企业和试航船舶隐患排查,加大对船舶机修造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和震慑作用,减少违法行为生存空间。二是加强通航水域安全隐患排查。积极开展海上巡航执法行动,严格排查责任海区的海产养殖、定置网具情况以及通航环境、通航秩序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推动辖区非法养殖清除工作。三是加强对试航船舶的动态预控和通航秩序管理,督促修造企业、码头经营人整改安全隐患,优化通航环境。
强化安全监管。海事部门要坚持关口前移,严格源头管理,加强日常安全监管,把监管工作落实到安全生产的每一个关键环节。一是强化船舶动态报告制度,加强现场巡航力度,发挥“三巡”模式优势,加强船舶修造企业无动力船舶、试航船舶等动态监控。二是严格落实试航制度规定,准确把握试航船舶的船况、船员、载人等监管重点,细化关键环节监管措施。三是加强试航船舶管理,规范船舶试航申请、办证、审核;四是认真做好海事执法人员走访修造船企业工作,现场为企业提供水上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应急救援方面的咨询服务,推动企业和船舶落实安全责任、治理安全隐患。五是严厉打击在试航期间擅自上下人员行为。六是加大船舶防污工作力度,提高船舶油污应急处置能力。七是加强督促检查和行政执法,强化修造船企业有效监管。督促企业对其试航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救生属具等试航关键环节进行把关,加强修造企业发生安全与防污染重大事项报告制管理,不断提高修造企业安全效益意识。
强化事故处理及问责。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加强事故调查工作,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彻底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建议。加大海事调查公开工作力度,完善安全管理建议落实机制。建立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机制,认真总结海上交通事故教训,分析事故发生的特点规律,找出共性问题,并结合实际,制定出举一反三的改进措施,汲取教训,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监管保障措施
为切实做好辖区船舶修造企业海上安全监管,既要坚持认真履职、有效监管、优质服务、安全发展的原则,又要落实安全监管保障措施,推动建立船舶修造船企业海上安全管理体系。
基层基础保障。将修造船企业安全监管与基层海事处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结合起来,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大力提升基层综合管理水平。一是海事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监管责任和具体措施落到实处。二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安全文化保障。一是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教育、警示教育和应急避险教育,提升安全文化建设水平。二是宣传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采取的监管措施及典型经验,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增强从业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大力营造社会关注安全、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
安全科技保障。加大科学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力度,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效能。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强化海事执法力量、执法手段和执法装备建设,加强信息资源整合,推进科学监管综合信息平台管理运行;二是加强动态监管与服务能力建设,完善网格监管与服务机制,加强对试航船舶实施跟踪监控。强化网格管理,完善“三巡”机制,强化对重点区域和试航船舶的“三巡”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违章及其他异常情况,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三是加强VTS“四型海事”品牌建设,以科技信息化带动监管现代化,强化海上动态监管,提供助航和信息化服务。
应急救援保障。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一是推进应急预案进船舶修造企业,宣贯《威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督促修造船企业编制有关搜救应急、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在应急管理和处置的实践中不断完善预案。进一步整合现有应急装备和队伍资源,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保护海洋环境的具体措施范文3
关键词:海洋工程结构;船舶;腐蚀防护
中图分类号:TB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7022102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与科学技术水平的逐步提高,我国增强开发海洋的力度,海洋是资源储藏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宝地,其开发工作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我国为提高开发海洋的进程,在“十二五”规划时,就制定出详细而明确的开发纲要。在我国出台的发展规划与发展战略等文件中进行全面部署,促进海洋工程装备的全方位发展。海洋发展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一部分,已将海洋科技列入到国家战略规划中。研究与探索海洋工程结构以及船舶防腐蚀的实际情况和完善战略,对于提高海洋工程装备的意义特别重大。
1我国海洋工程结构和船舶腐蚀目前的情况
海洋腐蚀现象给海洋工程与产业带来无法估算的危害与损失。海洋占地球面积的70%以上,现在人类活动逐步延伸到海洋的各个角落,海洋产业与航海业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海洋运输为90%以上的国际贸易提供动力,应该说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础。海上作业平台是开展海洋石油、天然气开发的关键环节,海上风电设备让清结能源为人类提供服务。所以,海洋为人类带来巨大的产出效益。
目前对开发海洋资源造成最大困扰的是船舶和工程结构的腐蚀问题,每年因此而导致的损失都会占我国GDP总数的5%。很多基础设备与设施因腐蚀而报废,是海洋设备损坏最重要的原因。我国现在腐蚀损失的程度要远远超过发达国家的损失,世界上通常认为海洋腐蚀导致的经济损失要高于自然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运用科学有效的方式,降低海洋腐蚀导致的经济损失,具有特别巨大的潜力空间。
海洋具有特别恶劣的环境,尽管现在腐蚀损失的权威、详细数据还比较缺乏,但因为海水中含有大量的氧气、微生物、盐分,这些因素为高腐蚀提供必须条件,造成特别严重的海洋腐蚀现象。按照我国划分的环境腐蚀等级,最严重的一类是海洋腐蚀,因为海水飞沫中的盐分含量特别大,以至于海岸线200米范围内的腐蚀现象都比较严重。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处于海洋的深处,一定会面临着大量腐蚀,影响到设备的使用效果和寿命,以至于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的可靠性与安全性遭受巨大的挑战,特别需要增强船舶与海洋工程结构的技术水平,寻找到性能更好的防腐材料,让海洋中设备的安全性及可靠性得到全面保障。
我国拥有广阔的海洋面积、漫长的海岸线,我国在海洋石油天然气开发平台、船舶运输、海底管线等行业中投入的设备量不断增加,大部分材料由混凝土和金属构成,如果预防海洋腐蚀的方法不到位,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产生较为严重的腐蚀现象和经济损失,甚至造成设备报废。所以,全面维护船舶和海洋工程设备、设施,提高防腐措施是特别关键的基础性工作。
2防护海洋工程结构和船舶腐蚀的趋势及策略
海洋工程结构通常分为混凝土或钢结构的海岸工程,海洋储运、采油、钻井、平台等近海平台和深海平台,水线以上、压载舱、船体等船舶,简称船舶以及海洋工程结构。此结构腐蚀的主要形式有海生物污损、磨损腐蚀、应力腐蚀、均匀腐蚀等。和国外相比,我国海洋防腐技术还具有较大差距,应该通过不断学习提高防腐技术。我国发展防腐技术和防腐材料要遵循易施工、高性能、高安全性、环保型、低成本等原则,妥善完成船舶与海洋工程结构的防腐工作,在以下方面完成对设备的防腐保护。
2.1研究防腐涂层
在船舶和海洋工程设施腐蚀控制方面,选择防腐涂层实施腐蚀控制是重要方式,开展防腐涂层工作就是运用海洋防污涂料和防腐涂料两种方式进行防腐。海洋防腐涂料主要包括应用于钢结构和非钢结构两种材质上的防腐涂料。非钢结构防腐涂料是对混凝土结构进行必须的防腐,根据混凝土的材质特点和结构特点开展的防护工作。
防腐涂料的类型主要包括有机硅树脂涂料、环氧类涂料、聚氨酯类防腐涂料等,环氧类防腐涂料是目前应用范围最广的海洋工程结构防腐涂料。实际应用中,涂料可以分为面漆、中间漆、底漆。面漆包括乙烯树脂、丙烯酸树脂、聚氨酯等;中间漆包括环氧玻璃鳞片、环氧云铁等;底漆包括热喷涂铝漆、富锌底漆(无机类的硅酸依稀、有机类的环氧富锌)等。今后海洋工程结构防腐涂料要向着功能化、高性能化、节约资源化、无重金属化、水性化、弱溶化、高固化等方向发展。
2.2耐腐蚀材料
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以钢材为主要建设材料,怎样提高钢材的耐腐蚀研究特别重要。现在的耐腐蚀材料涉及的钢材类型比较广泛,主要有高分子材料、耐海水腐蚀钢、钛合金、耐腐蚀钢筋等,在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上,主要成份是金属和混凝土。提高金属耐腐蚀程度的方式是调整金属的化学元素、改变金属微观结构和腐蚀产生膜的特性等,充分减少电化学腐蚀的面积与反应速度,全面完善金属材质的防腐蚀功能。
2.3防污涂料
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建设在海洋管线、钢桩、平台等部分,一定会面临着海洋污损生物的侵害与腐蚀,此生物污损而导致的后果特别严重,是广泛存在的腐蚀类型。因为海洋微生物可以依附在工程设备的表面上,既影响设备外观,也对船舶的正常行驶造成影响,出现提高燃油成本等问题。防污涂料可以比较全面的保护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降低和避免海洋生物对其的污损和附着。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防污涂料对海洋生物而言是一种有毒制剂,此防污剂能够有效的将海洋工程结构表面上的海洋生物清理掉。防污涂料包括无机类和有机类两种。其中有机类包括有机锡化合物、有机氧化合物等;无机类包括氯化锌、氧化亚铜、氧化汞等。
2.4浪花飞溅区域实施的包覆技术
海洋浪花中盐成分的含量很高,造成浪花飞溅过程中提高对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的腐蚀程度,通过隔离材料与切断腐蚀介质,进而达到控制浪花飞溅区金属腐蚀的目的。日本在此方面的分析研究在全球都处于领先地位。日本制造出的耐腐蚀、包覆蒙乃尔合金体现出优秀的防控浪花飞溅区腐蚀的性能,经过一系列的升级和调整,逐步形成规范化、产业化发展。我国经过不懈的研究,在此方面也取得丰富的成果。在青岛跨海大桥保护浪花飞溅区工程结构方面,侯保荣院士学习和借鉴外国成功经验,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独立完成了对浪花飞溅区的腐蚀防护工作,全面推动我国在海洋浪花飞溅区完善包覆技术的全面发展。
另外,在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上开展材质改性和表面处理,实施全面的电化学保护,有效运用缓腐剂等防腐方式上进行全面创新,并获得较突出的成果。不管选择哪种腐蚀防护方式,都会向着安全可靠、容易施工、价格低廉、环保的方向不断发展。
3结束语
船舶与海洋工程结构中大量使用金属与混凝土,在海洋环境中容易受到严重的腐蚀,而避免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腐蚀是艰巨而长期的工作。要全面发展我国海洋产业,就是科学、合理的减少海洋产业投资,不断提高海洋防腐涂层、耐腐蚀材料、防污涂料、浪花飞溅区域实施的包覆技术等防腐材料和技术的开发、研究力度,为海洋资源开发提供全面、持续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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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洋环境的具体措施范文4
关键词:海洋平台;应急电站;调试技术;保护配置
中图分类号:U665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应急电站是海洋平台必不可少的部分,它的任务是保证在各种紧急状态下向安全处所必需设备供电,确保人员和平台安全。主要供电设备包括:应急照明、信号和通讯设备、消防泵及消防报警系统、固定安装的潜水设备、救生艇筏等,除了须对障碍信号设备供电4d外,对其它设备须供电18h。
一、调试准备阶段
正式调试前,需要将工机具及消耗材料准备到位,由于海洋平台调试阶段的特殊性,在应急机调试时,应急机柴油日用罐和进、回油管路施工可能未完成,此时需要预置临时柴油罐及临时进、回油管线,确保应急机调试正常进行。
(1)工机具主要包括干电阻、振动仪、噪音仪、万用表、钳形电流表、兆欧表、压力表、红外线测温仪、转速仪、活动扳手等,测量仪表的量程,应使测试数据可能的最大变化范围在测试仪表量程的20%-90%范围内。
(2)消耗材料主要包括柴油、油、防冻液等。
二、陆地调试阶段
陆地调试阶段主要进行启动测试、报警测试、空载测试、加载测试、突加/突减负载测试等,其中加载、突加/突减负载测试,用干电阻作有功负载。
(一)、报警测试
电池电压过低报警;电池充电失败报警;排气温度过高报警;油压力过低报警;油温度过高报警;电机转速过高报警;冷却水液位过低报警;冷却水温度过高报警。
(二)、启动测试
机组在环境温度不低于0℃及冷却水、油不余热的条件下,机组可以顺利起动。连续起动六次,每次起动时间间隔不超过1min。试验中均采用秒表记录每次启动的时间。
(三)、加载测试
通过干电阻投放,进行加载测试,依次加载到额定负载的25%、50%、75%、100%、110%,分别持续10min、20min、30min、60min、30min。每15min测量并记录以下参数:电机转速;电机轴承温度;排放气温度;油温度、压力;冷却水温度、压力;振动;噪音;电压、电流;有效功率;无效功率;功率因数;燃油消耗率。
(四)、空载测试
确认机组状态正常后,起动柴油机,经怠速后,提升转速至额定转速,不加任何负载的情况下运行15min,现察柴油机运行状况。测试并记录以下数据:噪音;振动;电机转速;油温度、压力;冷却水温度、压力;排放气温度;电机温度;电流、电压、频率等。
三、海洋平台应急电力系统配电自动化系统
(一)、海洋平台应急电力系统配电自动化现状
在某石油开发建设中,为确保供电稳定性,建立海洋平台应急电力系统。在其应急电力系统中,于中心一号平台中配置2台3000kW燃气轮发电机组,35kV变电所设置于中心二号平台,变电所容量为2×10000kVA;电源经过陆地110kV变电站后,经过35kV双回路海底电缆,完成对海洋平台供电,35kV海底电缆长度约为20km;在中心一号平台与中心二号平台之间使用6kV海底电缆进行联络,并利用6kV海底电缆,完成各自卫星组平台放射式供电,6kV海底电缆长度约为70km;在海洋平台中,共存在40多座卫星平台。
(二)、海洋平台应急电力系统配电自动化网络结构
按照海洋开发管理制度,将海洋平台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管理模式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陆上生产电力调度中心,由海洋开发机关建设于陆上的生产电力调度中心;第二个层次为中心平台,在某石油海洋平台应急电力系统中,共存在中心一号与中心二号两个中心调度站,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各卫星平台进线、电机等一次设备的调度与管理,并实现两个中心站之间的信息共享;第三个层次为卫星平台控保系统。三层网络方式的管理模式,确保了应急电力系统配网自动化的可靠性。
(三)、海洋平台应急电力系统配电自动化保护配置优化
海洋平台应急电力系统装置的可靠性容易受到海洋环境的影响,加上装置抗振动及在冲击能力较差,经常会出现设备故障或误报警现象;加上海洋供电电缆长度不一,上下级配合保护难度较大,导致发生越级跳闸,造成大范围停电,对生产活动造成较大影响。为此,提出海洋平台应急电力系统配电自动化保护配置优化措施,确保供电稳定性。进行配电自动化保护配置优化,进行应急电力系统保护整定,其具体措施主要包括线路电流速断保护、反时限过电流保护及双回线自适应保护。在本文中,主要进行线路电流速断保护及双回线自适应保护配置优化措施的分析。
(四)、线路电流速断保护
如下图1,为第一条出线。
图1
将平台CB20A所在线路设为线路2,实际系统阻抗为j0.5,则有
Zsmin1.2=j0.305
实际等效阻抗Zs=j0.5,线路阻抗为ZL=0.41554+j0.1814。由IF=Idz,sd获得应急电力系统最大运行保护方式下的保护范围,其保护范围an2=0.732>0,为此,线路二需要设置传统电流速断保护,并增加自适应元件。
(五)、电压限制过流保护(51V)
在SR-489中,电压限制过流保护(51V),中有“ENABLEVOLTAGERESTRAINT”设定栏,可以设置“No”或“Yes”,设置“No”则过流保护与电压无关,当发电机电流大于设定电流时,相过流保护便动作;设置“Yes”,在“VOLTAGELOWERLIMIT”栏中输入“60%”,启动电流:2CT,在某些保护装置及《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整定计算》中,发电机端口电压低于60%额定电压时,发电机电流高于2CT时,则保护动作。而在SR-489,则不同于此类理解,当按照上述设置时,当发电机端口电压为60%额定电压时,保护动作的启动电流为0.6*2CT=1.2CT。
(六)、失磁保护中阻抗圆与电压启动的逻辑关系
在《应急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原理》一书中,发电机失磁保护中阻抗元件同励磁电压元件及机端电压元件的逻辑图如图2所表示。
图2发电机失磁场保护逻辑关系图
(七)、出口继电器设置
SR-489有六个输出继电器,其中五个常规继电器在发电机故障时输出信号,而外部无故障时不输出信号;另外一个服务继电器仅在SR-489综保装置自身故障(设置错误、硬件故障或控制电源失电)时输出信号。五个常规输出继电器中,R1和R5在正常情况下默认为:R1输出跳闸信号触发断路器动作,R5输出报警信号;而R2、R3和R4为辅助继电器,其功能由用户自行定义。
四、海上调试阶段
海上调试阶段主要进行并机实验和黑启动测试。
(一)、并机测试
海洋平台上,一般在负荷增加或需要替换发电机时需要并车,理想条件是相位相同、电压相同、频率相同、相序相同,一般只调节转速满足频差和相位要求,电压条件由自动调压装置完成。
(二)、黑启动
需要将应急发电机本地盘打到远程控制,远程控制盘打到自动模式,主机停机使整个平台失电,远程控制盘得到失电指令后发出信号,应急发电机短时间内(一般为几秒)启动。
在进行应急发电机和柴油发电机的并机实验时,启动应急发电机,调速调压正常后,合ACB7,使LE母排带电,再启动柴油发电机,合ACB3、ACBS,使ACB66口带电,然后通过手动、自动转换,检测同步后,进行手动、自动并车;天然气发电机和应急发电机的并机实验时,需要在启动天然气发电机后,合ACB2、ACB5,实现手动、自动并车。
五、结束语
海洋平台调试是工程项目的重要一环,调试工作的目的在于检验设备、系统的安装情况,设备性能和操作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在调试过程中,要解决和完善设计、建造等阶段的遗留问题,只有调试工作完成,项目才具备向业主交接的条件。调试过程中需要括生产、设计、安全、检验、业主和厂家等人员的紧密配合,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将调试工作安全、高效完成。
参考文献:
[1]GB50062-92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S].
保护海洋环境的具体措施范文5
[关键词]地球工程;国际管制;气候变化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848(2012)05-0005-06
[作者简介]孙 凯(1976―),男,山东青岛人,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讲师,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研究人员,主要从事国际环境治理研究;王刚(1979―),男,山东青岛人,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海洋环境治理研究。(山东青岛 266100)
[基金项目]“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气候变化与国家安全战略的关键技术研究”(2012BAC20B06)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1YJCGJW014)的阶段性成果。
Title: Research on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of Geoengineering
Authors: Sun Kai & Wang Gang
Abstract: With the urgency of responding to climate change and the difficulties of reaching agreements on emission reduction, deliberate intervention of climate change which is known as geoengineering attract some scientists’ attention. The research of geoengineering is at the initial phase, and because of the complexity and uncertainty of geoengineering technology, the global and uneven impact of geoengineering, plus the possible moral hazard by the implication of geoengineering strategies, it is imperative to strengthen the governance of geoengineering research. Under the present situation, a comprehensive and global regulation is not possible, but some norms governing geoengineering are badly needed. Emission reduction should be the first choice in responding to climate change, and geoengineering research should not be used as an excuse for delayed action on emission reduction.
Key words: Geo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Climate Change
在全球日益暖化的今天,如何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避免气候变化产生的不良后果,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在国际气候治理层面,围绕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协议难以达成甚至停滞,一些科学家甚至决策者开始考虑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B计划――地球工程(geoengineering),即通过周密的计划和独特的技术来对全球的气候进行调节。目前对地球工程的研究在科学界还处于初始阶段,在政策界还处于观望阶段,但鉴于地球工程潜在的巨大影响以及高度的不确定性等问题,有必要对地球工程的研究和可能实施的方案选择进行“未雨绸缪”的规划与治理。
一、地球工程的技术选择
地球工程技术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二氧化碳清除技术(Carbon Dioxide Removal, CDR),即通过人工增加碳汇以吸收更多的二氧化碳。具体措施为:(1)利用已收割的生物质及随后的碳存储进行生物碳捕获。将收获之后的生物质用来生产氢气或电能,将剩余的残渣及存储的二氧化碳在合适的地质构造中进行封存。(2)生物碳加工。植物在生长的过程中,通过光合作用可以从空气中吸收大量的二氧化碳;当植物死亡和降解之后,所吸收的大部分二氧化碳都会重新返回大气中,因此在生长期内将植物收割,可以将这些植物体制造成生物碳并在海底或地下进行封存。(3)加强风化作用。含有碳酸盐和硅酸盐的岩石在风化过程中也可以吸收二氧化碳。这些岩石在地表非常常见,因此以人为的方式加强含碳酸盐和硅酸盐岩石的风化过程,可以提高通过自然方式从大气层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能力。(4)海洋增肥。海洋中的浮游生物可以吸收大量的二氧化碳,因此通过海洋增肥,加强海水的营养化,可以刺激海上浮游植物生长以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随着这些植物的死亡和沉入海底,其所吸收的二氧化碳也随之沉入深海。(5)通过化学方式直接从大气层中捕获二氧化碳及随后的存储,即将大气中的二氧化碳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分离,以液态的方式将其存储在地下或深海。(6)人工植树。通过人为的植树造林,可以增加碳汇,进而吸收更多的二氧化碳。
另一类是太阳辐射管理技术(Solar Radiation Management, SRM),即减少入射及随后对短波太阳辐射的吸收,以将少量阳光反射回空间的方式应对全球变暖及气候变化。①具体措施为:(1)发射轨道太空镜。利用太空镜反射太阳辐射或使太阳辐射改变方向,从而减少到达地面的太阳能辐射量。(2)在平流层注入气溶胶。将硫酸盐或其他类型的颗粒注入高空大气层,以此提高阳光反射回太空的散射能力。(3)对流层增云。增加低层大气云凝结核的浓度,特别是在海洋区域,使云层变白,从而提高云层的反射率。(4)提高地表反射率。改变土地或海洋的表面,将更多的太阳辐射反射回太空。
不同的地球工程技术的运作机理是不同的,由此带来的技术、经济、伦理、政治和社会问题也会有所不同。如何对不同的地球工程技术进行评估,在目前地球工程技术研究的初始阶段,尚很难对这些问题进行量化。英国皇家协会2009年题为“气候工程:科学、治理和不确定”的报告,基于环境有效性、速度、安全性、成本这四个指标,对地球工程的部分技术方案进行了初步的定性评估。其中环境有效性包括科学和技术基础方面的信心、技术可行性、潜在影响的强度、空间规模等;速度指的是目前的准备状态和预计影响显现的速度;安全性指的是已知的风险和潜在的、无法预料的大规模危害;成本包括初期部署成本和投入使用之后的运作和维护成本。依据以上四个指标,对部分地球工程技术方案的初步评估如下: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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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二氧化碳清除技术和太阳辐射管理技术在减缓气候变化影响方面的目标是一致的,但这两类技术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澳大利亚地球工程专家John Virgoe认为:“二氧化碳清除技术与太阳辐射管理技术在本质特征和潜在影响方面具有明显的不同。二氧化碳清除技术可以纳入到应对气候变化的减缓和适应行动中,而太阳辐射管理技术则可以作为应急性方案运用到极具破坏性的气候变化情况下。”②总体而言,二氧化碳清除技术是“治本”,即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存量,进而减缓气候变化;而太阳辐射管理技术是“治标”,直接对太阳辐射量进行干预。依据对两类技术的初步评估判断,在这两类技术的选择上,二氧化碳清除技术应当优于太阳辐射管理技术。
二、对地球工程研究进行国际管制的需求
地球工程是一项规模庞大、涉及领域广泛的项目,目前学界对它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在地球工程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影响、成本评估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英国皇家学会报告的目标是“对于地球工程的技术选择提供权威和均衡的总体评估”,但同时又强调:“国际范围内任何一种地球工程的技术方法在受到严肃考虑实施之前,需要更进一步的详尽研究。”③另外,地球工程的实施和影响都是跨国性甚至是全球规模的,因此,为确保地球工程研究的安全性、公开性和责任性,必须对其进行强有力的有效治理。④
具体而言,地球工程的系列方案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地球工程影响的全球性及非均衡性,以及地球工程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困境等原因,有必要对其进行有效的国际管制。
(一)地球工程影响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由于地球工程的复杂性、规模的庞大性和科学技术的不确定性,人们无法对地球工程的潜在影响进行精确的预测和量化。对地球工程的实验在“实际应用”之前不可能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大规模的实验,而只能依据计算机模型对其风险进行评估,而这种计算机模型也可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地球工程所可能引发的无法预见的后果就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担忧。区域性的气候变化可能受到地球工程的干扰最大。例如一些科学家研究发现,尽管1991年位于菲律宾的火山喷发,向大气中注入了20兆吨二氧化硫,从而导致了随后几年的气候“转冷”;但是,此次火山喷发也给当地带来了很大的“副作用”,使菲律宾以及世界其他地区连续多年出现降雨量减少、粮食减产、河流缺水等问题。①另外,地球工程还会导致海水酸化的加速、臭氧层损耗的加剧以及粮食的减产等一系列问题,在对这些问题进行缜密的研究并能够精确预计其所可能产生的效果之前,这些方案是无法实施的。
(二)地球工程影响的全球性和非均衡性
由于地球工程对大气的影响不可能仅仅限于某个区域,例如向大气中注入气溶胶,这对于地球气候的影响将是全球性的,这使得一个国家甚至是一个公司就可以拥有对全球施加影响的手段,暂且不论其后果是好是坏。另外,地球工程在全球范围内产生的影响不可能是均衡的,即使地球工程的一些方案能够按照规划顺利实施,其对某些国家可能带来有利的影响,而对另外一些国家则可能带来不利的影响。②随之产生的问题就是:某一个国家是否有权力采取措施影响全球的气候?或者如何对此类问题在全球层面进行决策?需要全球所有的国家都参与吗?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有效的国际法律制度来对其进行行为规范和调整。
(三)地球工程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困境
对于环境主义者和大部分科学家来说,地球工程无疑是最后的选择,也即B计划。这是在减缓气候变化的所有努力都失败之后,并且在人类面临灾难性的气候变化临界点而亟需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才可能实施的方案,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应当是首要选择。而对于气候变化怀疑论者以及一些经济学家来说,由于减少温室气体的巨大成本和执行难度,“便捷的”地球工程则是优先选择的A计划。③正是基于这种道德风险的困境,一些科学家甚至不太愿意对地球工程及其技术选择进行研究,他们担心地球工程的研究可能会导致国际社会减少对削减二氧化碳排放的努力。
由于地球工程是近年来才兴起并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新兴事物,目前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地球工程研究及应用进行管制的国际法规。但正是由于地球工程潜在的巨大影响及其对国际协调的内在需求,人们都有必要对地球工程的研究及应用在国际层面进行有效的管制。目前的国际法体系中尚没有专门的条约针对地球工程进行管制,一些应对气候变化以及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的制定,也都未能对地球工程进行认真的考虑和对待。④基于应对其他国际环境挑战的经验,对地球工程进行有效管制也需要国际社会达成有约束力的管制条约,采取开放性的方式对地球工程的相关科学进行正式评估,让尽可能多的国家和利益相关方参与进来,从而增强地球工程管制机制的科学性与合法性。⑤
三、对地球工程研究进行管制的原则
在当前地球工程研究的初始阶段,虽然地球工程的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在国际法领域受到关注已久,但限于国际立法的复杂性,其发展一直相对缓慢。⑥构思对地球工程研究进行有效的管制机制,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就是对于地球工程研究基本原则和规范的确立。而管制机制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谁应该决定地球工程研究的进展与可能进行的实验与部署?国际社会如何对此类问题进行决策?应对可能拥有地球工程技术并可能对其滥用的“无赖国家”,需要什么样的风险管制机制?①这些问题所带来的挑战并不是如何让国家参与到地球工程的研究中来,而是解决该由谁来决定如何开展地球工程研究这一更为根本性的问题,这是一个对地球工程研究进行治理的问题。②
在现有的国际法体系中,虽然没有专门对地球工程研究进行管制的国际法律制度,但是国际环境法中的一些一般性原则和规范也可以运用到地球工程研究的管制中来。近年来已有一些国际环境条约就地球工程的研究和应用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例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条明确规定:“在它们有关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及行动中,在可能的范围内将气候变化考虑进去,并采用由本国拟定和确定的适当方法,例如进行影响评估,以期尽量减少它们为了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而进行的项目或采取的措施对经济、公共健康和环境质量产生的不利影响。”③尽管这一条没有明确提及地球工程技术,但却确立了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和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的一般性原则,这些原则也适用于地球工程研究。
近年来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会议对地球工程关注最多。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召开的第10届生物多样性缔约方大会通过了涵盖地球工程的决议,决议认为:“在地球工程活动还没有科学依据的、全球性的、透明和有效管制和监管机制的情况下,依照预先防范原则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4条的规定,在获得足够支持这种活动的充分科学依据和适当地考虑到对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以及相关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影响之前,不得从事影响到生物多样性与气候的地球工程活动。”④这一规定为更审慎地进行地球工程研究及部署进行了规范和指导,但仅仅局限于对地球工程与生物多样性相关联的影响方面,而不是对地球工程进行总体规范。
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地球工程及其研究的初始性和未来技术进展的不确定性,对地球工程的研究进行总体性的全面规划似乎还不可能,但对地球工程研究确立一些基本的规范和原则确是有益的。成立于2010年的牛津大学地球工程项目组在这个领域中的研究较为突出。他们提出了地球工程研究的“牛津原则”(Oxford Principles),认为地球工程的研究目前还在初始阶段,不能确保将来的成功,因此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规则来对地球工程的研究以及未来可能的部署进行指导和规范。
具体而言,对地球工程进行管制需要遵循如下原则:(1)必须将地球工程作为公共物品来进行管制。尽管在地球工程领域中的研究有私人性质的企业和公司积极参与,但对于地球工程技术的管理必须以满足公共利益为基础。(2)确保公众在地球工程决策过程中的参与。从事地球工程研究的人员应当在决策过程中获取可能受到该种地球工程技术影响的公众的认可,公众的范围依据不同地球工程技术的影响范围而有所变化。(3)促进地球工程研究的信息披露和成果的公开出版。应当向公众完全披露(包括负面成果及信息的披露)有关地球工程的研究计划,并公开出版研究成果,从而促进公众及时了解有关地球工程研究的进展及风险。(4)确保地球工程研究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对地球工程研究影响进行评估的机构应当是独立于从事地球工程研究的部门;对于可能产生跨境影响的地球工程研究的评估,应当由合适的地区性或国际性机构负责。评估的内容应该包括地球工程研究的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5)地球工程方案部署前的有效管制。在进行任何关于地球工程方案进行部署的决策之前,必须确保已有强力治理机制的存在。①以上五条原则可以说为规范地球工程研究提供了一般性的指导和原则性的规范。
四、结语:对地球工程的冷思考
保护海洋环境的具体措施范文6
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保护;环境管理;政策;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31;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01-0028-05
自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今,我国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管理制度。这些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向着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逐步迈进。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一项社会活动、经济活动实施前,对其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并为减轻和防止这些影响提出措施和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它要求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开发项目。必须在开始建设之前通过调查、预测和评价,就该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项目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发和建设。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当今世界工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1969年美国颁布《国家环境政策法》,在世界范围内率先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自美国颁布该项法律以后,受其影响,欧洲各国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陆续制订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到1996年,全世界已有85个国家制定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我国早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就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出了相关的规定。1981年国家计委、经委、建委和环保领导小组颁布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从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开始正式实施。此外,我国的其他环境法规中也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相关规定。如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中,分别就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野生动物环境影响评价作出了相关的规定。2003年我国开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规划实施的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二是对项目开始建设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而大多数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仅适用于规划和建设项目等微观活动,还适用于国家政策制定和开发区建设等宏观活动,其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如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就涉及到了国家立法的领域。而从中美两国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角度上看,我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美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增进人类的健康与福利”。中美两国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上的差异与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保护意识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美国高度发达的经济基础上,国家对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要求相对较高。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国民平均收入相对较低,国民经济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因此我国现阶段在重视环境保护的同时,更强调经济的发展。
今后,随着我国国民收入的逐渐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环境影响评价的目标也应该向着增进人类健康发展。并且,借鉴外国经验,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也应该从建设项目扩展到更加广泛的领域。而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际操作中,为了使工程尽快上马,地方环保部门往往会简化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甚至出现先立项建设、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现象,这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未达标现象频频出现。为了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有必要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放在建设项目之前,也就是在工程立项时就同时着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应该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审批环节进行强化。此外,我们还建议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审查工作转移给第三部门,逐步使环境管理人员从技术审查中脱离,进而去从事现场调研、审查和指导的工作,以此来提高环境管理工作的质量及效率。
二、“三同时”制度
“同时”制度是我国独创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所谓“三同时”,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在设置或安装防污设施或其他环保设施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通过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研讨,国务院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此规定明确提出,一切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其防污治理项目必须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98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扩大了“三同时”的适用范围,即除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以外,对于挖潜、革新和改造的项目,也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又把“三同时”制度的执行范围扩大至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所有工程建设和自然开发项目。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又一次在法律上对“三同时”制度进行了确定。经过了20余年的实践,到20世纪90年代末,“三同时”制度在我国已经逐步完善,并走向成熟。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结合运用,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预防为主”的环境管理方针。如果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是为了执行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环境管理,那么“三同时”制度就是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后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三同时”制度对于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三同时”制度的目标在于将环境管理活动落实到工程设计、施工和投产等各个环节之中,以保证项目建成后排污量可以被控制在相应的范围之内。实践证明,“三同时”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我们认为,“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还可以扩大到更广泛的领域。比如,为了使自然资源得到更加合理、有效、节制的利用,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也可以采取“三同时”的管理办法。
三、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所谓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就是把对环境质量维护的责任落实到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排污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性管理制度。其通过责任书的签订,对环境行政机关和管理对象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关系加以确认,并且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式,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奖惩。
我国于1986年在甘肃省开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部分试点丁作,1987年开始在甘肃全省范围内推广。到1988年,山东、浙江、山西、江苏等四省以不同形式开始试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在1989年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作为一项新的环境管理制度被肯定。在同一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我国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其实是一种内部环境行政合同。环境行政合同最初创始于日本。1964年12月,日本横滨市政府与电源开发株式会社就根岸湾填埋场问题签订了一份防止公害的协议。其中约定了企业必须采取必要的公害防治措施和对策。这就是著名的《横滨方式之公害防止协定》。该协议是把环境行政合同引入环境管理领域的第一例。“公害防止协定”的形式有效地弥补了环境污染治理在法规上的不足。协定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定内容可以更加灵活,协定双方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也更具有自主选择性。行政合同的履行对相对人来说是有利的,围绕环境行政合同的要求,相对人为实现自身的权益,会发挥其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因而在约束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上,协定可以起到有效的作用。在《横滨方式之公害防止协定》成功施行后,日本各地纷纷效仿。当今,环境行政合同作为与法律、行政条例并存的第三种环境行政管理制度,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在法国,环境行政合同已经成为环境管理的主要制度。法国的环境行政合同有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环境行政机关与公营事业单位之间的环境行政合同;第二,环境行政机关与工业界的环境行政合同;第三,环境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合同。而在美国,环境保护局与全国的一些较大的垄断企业之间都签订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管理协议。
我国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根据环境行政合同主体的不同,可以作如下分类:一是行政机关的上下级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与其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受到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二是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三是环境行政主体与非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可见,我国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一种内部的环境行政合同。今后,我国也应该逐步使这种内部环境行政合同扩展至“外部”,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更广泛的领域。另外,有必要从法律上对各种环境行政合同加以规范。
四、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环境法中应用比较广泛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保部门批准并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在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其包括以下几大类:一是保护环境的许可证,如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二是防止环境破坏的许可证,如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三是防止环境污染的许可证,如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等。
早在1972年,美国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订案》中就提出了国家消除污染物排放制度,该制度中就包括了排污许可证制度。国家消除污染物排放制度规定,由联邦环保局或已获得联邦环保局批准的州给排污者颁发排污许可证,点源的任何排污都应该遵守排污许可证所规定的各种限制,否则将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订案》在1977年修订后更名为《清洁水法》。借鉴《清洁水法》的相关经验,1990年美国颁布的《清洁空气法》中设立了关于空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相关规定。现今,美国在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的治理问题上,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在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已经实施多年。1988年,国家环保总局就颁发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1989年,国家环保总局又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该细则第9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随着以上两部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我国先后在多个省份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务院环保部门所规定的,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又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
从实施情况看,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目前在处理水体污染问题中运用得较多。从2001年开始,我国在国内16个城市重点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并在其中几个城市进行了大气排污交易试点工作。从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看,仅对污染物的排放提出了申报登记要求,而没有对具体执行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整体来看,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今后在完善相应法规的同时。还应将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五、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国家对超过排污标准的排污企业,给予一定的治理期限进行整改,使其达到排放标准的环境管理制度。我国的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最早在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上被提出,在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作了进一步的确认。在此之后所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中,都对此制度进行了重申。
最早的污染限期治理仅限于点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后来才发展为对行业和区域环境进行限期治理。污染限期治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环境行政管理制度。从1978年起,伴随着该项制度的实施,我国有367项国家限期治理项目及22万项地方限期治理项目已经完成。但是我国的污染限期治理制度也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的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这种以企业的隶属关系作为确定限期治理决定权依据的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计划经济的体制特色。并且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污染限期治理的管理权在于政府。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往往定期(一年或更长时间)集中下达一批限期治理企业的名单,在制度上难以保证限期治理经常、及时地实施。此外,在实际工作中,政府在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往往选择的是经济效益,会因担心经济发展受到影响而迟迟不作污染限期治理的决定,从而导致污染情况加重,污染问题总是得不到彻底解决的状况。而即使政府作出了污染限期治理的决定,也经常只流于形式,不能将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真正落实。并且由于政府不是专职的环保部门,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政府在污染限期治理问题上出现决策失误的可能性较大。
因此,我国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本身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而由环保部门行使污染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比由政府直接行使此项权利显得更为合理。由于环保部门在环境管理问题上的专职性、专业性,并且其拥有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因而环保部门对于污染限期治理所作出的决定往往更为科学。
六、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对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借鉴外国经验,并在长期的环保工作实践中发展与完善起来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的经济学理论源于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所创立的“庇古税”。20世纪30年代庇古提出,在商品生产及销售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成本与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产生的私人成本是不一致的,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差额,而在消除这一差额中市场是失灵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该采取措施,以征税的方式将污染成本加到产品价格中去,以此来实现相关活动中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的相等。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为了制止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其环境政策中逐步引入了此项经济性环境管理手段,开始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在环境保护工作初期,大多数国家往往都是将政策管制手段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方式,通过强制执行环境管理标准、颁发许可证等方式来控制企业排污。20世纪70年代初期,工业发达国家遇到了经济增长率低以及政府财政预算压力加大等诸多问题。这时政策管制手段显得力不从心,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剧。管制手段的不足和面临的困境导致了环境政策的显著转变:把经济手段作为直接管制的一种补充手段,在利用经济手段为财政提供资金的同时,对企业提供更强的经济刺激和技术革新方面的影响。
德国自1976年就在部分州开始征收排污费,并于198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广泛实施排污收费制度。荷兰于1983年开始进行水污染的排污费征收,收费标准根据污水处理和改善水环境所需资金来确定。法国在1964年颁布的《水法》中规定开始在全国六大流域进行水污染的排污费征收,而从1985年开始又逐步形成了大气污染的排污收费制度。英国在1995年环境行动计划中规定开始采取排污许可证收费制度。美国的《清洁空气法》要求每个主要的固定污染源都要获得运营许可证,并要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污染源排放的每一种污染物,最低要按照每吨33美元收费。1991年,世界上第一部环境税收调整法案在瑞典颁布。近几年来,世界各国的环境税收也日趋规范化、科学化和国际化。
我国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于1978年底首次提出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经过在国内的成功试点后,于1982年7月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且负责治理。”
由于我国企业的设备、生产工艺等方面较发达国家还相对落后,污染物排放量很大。想要从根本上控制工业企业污染物的排放,就应该促使企业加强自身的污染治理。而排污收费制度既可以使污染者承担相应的污染防治费用,从而促进企业加强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又可以有效地促进新污染治理手段和新生产工艺、新工业技术的开发与运用。排污收费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来发挥环境管理作用的,这可以促使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减少耗能,降低排污。在我国,排污收费主要以征收综合型污染税的方式体现。目前我国的环保税收政策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征税范围窄,税率计算不够科学,在实践中起到的调节作用有限;涉及环保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优惠方式较为单一,使得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针对环境保护问题的税收政策太过分散,目标不够明确。税种缺乏协调性等等。
今后,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强化对生活排放源和乡镇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排污收费;二是根据物价水平的浮动,适当调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三是对排污收费的运行机制加以完善。如加强排污申报和污染评估等等;四是加强环保宣传,提高普通公民的环保意识,在排污费征收标准问题上积极听取民众意见。
七、污染总量控制制度
自然环境是有着一定的自我净化和生态自我平衡能力的,但如果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以及向自然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数量超过了自然环境所能承受的范围,自然环境将失去自我净化能力以及生态自我平衡能力。对排污总量进行控制,使其被控制在生态环境可以自我平衡的范围之内,是一条有效的环境问题解决办法。
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对排放标准难于达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对其污染物排放总量作出最高允许限度的规定,以控制污染物排放的一项制度。污染总量控制制度通常是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限期治理制度配合使用的。
日本是较早运用此项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1974年,日本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就对污染总量控制作了相应的规定。1978年,日本在水体污染的控制方面也实施了污染总量控制制度。并且日本在标准控制制度、申报监控制度、限期改进制度、许可证制度中也运用了污染总量控制制度。
我国的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最早在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提出。在2000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也以法律的形式对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制度进行了规定。此后,污染总量控制制度又陆续在地方性环境法规中得到体现。在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对这一制度的实施力度进行了强化。虽然我国已经提出了关于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并有待完善和创新。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对我国污染总量控制制度的改进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总量控制的具体标准应该由各级政府依据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二是对污染总量控制标准应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其进行较为详细的分类:三是应将刑事制裁等法律制度运用于总量控制制度当中。同时,还应明确相关环保部门的消减责任,结合总量控制标准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等进行实施,使政府官员考核有依据、责任有归属,形成有效的总量消减责任追究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八、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污染总量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创建于美国,也在美国运用得较为成功。当今,许多国家也开始逐步推行排污权交易。就各国排污权交易的领域来看,大多是针对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的全称是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其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实践证明,该项政策能够在降低总的(区域或公司)污染控制成本的同时使区域环境状况得到改善。
我国的排污权交易还处于试点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先后在包头、开封、柳州、太原、平顶山、贵阳等六个城市进行了大气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1999年,国家环保局与美国环保局签署协认,在中国开展“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研究”的合作项目,江苏南通和辽宁本溪两地成为最早的试点基地。2002年,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收到同市一家化工企业的第一笔二氧化硫排放权转让费。这成为我国首例排污权交易的成功案例。2004年,南通泰尔特公司与如皋亚点公司进行排污权交易,由泰尔特公司将其污水排放指标的余量出售给了亚点公司。这是我国第一例水排污权交易的成功案例。
虽然我国已经出现了排污权交易的成功案例。但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建立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和规则,仍存在着诸多制约其成为全国性制度的因素。首先,我国国内市场还不够完善,市场运作不够规范,地方保护主义成为了排污权自由交易的阻力。其次。在个体排污总量的确定上,还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排污权的分配是有待突破的难题。
虽然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有着许多的制约因素,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也会不断走向更加广阔的空间。今后我国在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可以考虑以下意见:一是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排污权交易的顺利进行;二是科学设计初始排污权分配方案;三是积极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四是强化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综论
综上所述,我国的环境管理制度有着跨越式发展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大量地借鉴了外国较为先进的环境管理经验并进行立法,并且有些法律制度就中国当下的国情而言有着超前性;二是结合我国的国情,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又进行了发展,最终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管理制度。可以说,我国已经比较成功地实现了环境管理制度的跨越式发展。
强制性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建立相应的行为准则,以制止或约束企业的污染行为。如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人们损害环境质量、破坏自然资源的活动加以影响。通过规定开发资源的限量标准和污染排放的限量标准。对生产者的行为实施法律强制管理。产权途径及市场治理制度。是环境治理制度的改进阶段。产权途径及市场制度的根本目标,在于有效地降低治理制度的执行成本。它通过明晰产权并进而建立市场,使环境资源的使用者个体拥有一定的环境权利,并且能以多种产权形式在市场上自由地进行交易。这种制度形式已为很多国家所采用,大大促进了环境治理效率的提高。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环境治理制度的目的,已由追求建立相应的法规转向如何提高制度的实施效率。而西方许多发达国家不仅在制度法规性的环境管理方式上有着较为完善的立法体系,并且在利用经济手段治理环境的途径上也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而中国在利用市场调节的方式来进行环境治理方面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加强经济性环境管理手段在我国的应用,是我国环境管理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