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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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范文1

近年来,本市逐步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今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又进一步推进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正在逐步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为了适应城镇职工对医疗保障的多层次需求,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应当积极发展适应不同需求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现提出有关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和医疗救助为扶持的多层次医疗保障,是本市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十一届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地方附加医疗保险组成,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补充医疗保险包括单位内部组织开展的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总工会组织开展的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医保险种以及经保险监督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医疗保险形式。各单位及个人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和健康状况,自主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和险种,以化解个人患大病、重病的医疗风险,适应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医疗救助由政府、社会慈善机构的社会医疗救助以及行业、单位内部的医疗补助组成,以发挥集体和社会的力量,帮助贫困人员缓解基本医疗费支出负担。

二、指导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增强职工自我医疗保险意识。各行业、各单位要结合医疗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教育和帮助职工特别是年轻职工转变观念,树立长远的自我医疗保险意识;组织职工开展医疗互助,引导职工参加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以增强抵御患大病、重病医疗风险的能力,提高自我医疗保障水平。

(二)规范引导与自愿参加相结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部分经济条件较好、职工承受能力较强、且原有医疗消费水平较高的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在单位内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开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三)单位、工会与个人共同负担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各单位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从单位福利经费、工会经费、个人缴费等多种渠道筹措,并由单位、工会与职工按照自愿、互助的原则,自主商定互助互济办法。

(四)政府、社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与行业、单位内部的医疗补助相结合,健全社会医疗救助体系。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求,对于无力支付基本医疗费用的贫困人员,给予医疗救助。各行业、各单位以及各级工会组织,要继续承担对因病致贫职工的医疗救助责任。拓展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渠道,各级财政、民政福利彩票收入要适当增加对医疗救助的资金投入。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参与社会捐赠,支持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

三、实施形式

(一)各行业、各单位行政、工会及职工代表可以在单位内部组建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组织,设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

1、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从单位福利经费、工会经费、个人缴费等多渠道筹措。根据国家规定,原医疗水平较高、福利经费不足的单位,还可提取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费用,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具体办法市财政部门将另行规定。

2、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各单位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首先应保证用于清理历年医疗费欠款和帮助因病致贫的特困职工,其次才可用于开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3、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应由单位行政、工会、职工代表共同管理,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制度,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由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和职代会进行监督。

(二)市总工会组织了《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参保职工患重病的,可得到定额补助;《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对参保职工住院自负医疗费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偿。各行业、各单位可自行选择参加。

(三)本市各商业保险机构已推出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子女住院保险、储蓄还本型医疗保障计划等商业险种,为配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还将推出多种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办法和险种,各行业、各单位和职工个人可以积极选择参保。

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范文2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及条件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本人有医保待遇的人员因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其他补贴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没有职业且不领取养老金的老人和未满16周岁(含16周岁)的青少年;年龄虽然超过l6周岁,但仍在本市中学就读的在校学生。

(五)城镇医保对象中家庭人均收入一般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的人员;

(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农村贫困户、享受民政定期救助的重残无业和智力中度残疾人员)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包括:原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各类特殊救济对象;尿毒症透析病人、精神病、癌症病等大病患者获得互相帮困后,但个人自负医疗费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人员;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对象。

二、医疗救助的标准

(一)上述第(一)种对象,就医时所发生的门急诊挂号费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本人自理;门急诊和住院所需的基本医疗费用酌情补助大部或全部。

(二)上述第(二)(三)种对象,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则上自理;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及单位应报销部分、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其个人实际支付部分按四分之一比例额度给予补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

(三)上述第(四)种对象,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则上自理;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在扣除家属劳保规定承担部分和*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等其他应支付部分后,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其个人实际支付部分可按四分之一比例额度给予补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

(四)上述第(五)种对象,个人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费发生期间基本生活费(290元×家庭人口×医疗费发生期间月份)和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及单位(包括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等)应报销部分后,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其个人实际支付部分按25%—50%比例的额度给予补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

(五)上述第(六)种对象,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家属劳保规定承担部分以及*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等其他支付部分后,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其个人实际承担部分可按四分之一比例额度给予补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

(六)上述第(七)种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酌情补助。

三、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

(一)要求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当向户籍所在的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大病、重病已支付医疗费用收据(原则上提供原件)、有关病史证明材料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丧劳人员提供丧劳鉴定。

(二)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接到医疗救助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医疗救助的初步意见,经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填写《医疗救助明细表》,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区民政局接到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汇总上报《医疗救助明细表》之后,必须按月审批医疗救助申请,一般时效不得超过15天。

四、医疗救助费用的计算

(一)门诊大病(包括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家庭病床以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用计算。

(二)要求医疗救助的对象申报的医疗救助费用,是其本人在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规定的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应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以及市总工会等团体组织的各种医疗互相保障形式可支付部分、家属劳保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单位应承担报销的部分等。

(四)职工中的尿毒症透析病人的医疗费用计算,按照《*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尿毒症透析病人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其申报的医疗费用应扣除医疗机构退还的部分。

(五)19*年*月*日*市人民政府办秘[19*]0868号文批准,19*年*月*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局,自19*年4月起施行的《*市精神病患者住院经费负担办法》的规定继续适用。

五、医疗救助资金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实行政府资助和社会筹集相结合。区医疗救助金分别按市医疗救助金下拨额1:0.5的比例配套。

(二)医疗救助金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接受市有关部门、区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六、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根据“沪府办发[20*]121号文件,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实行企业、民政、社会三方结合的工作机制,执行企业尽责救助、民政组织救助和社会参与救助的工作程序”的要求,必须充分发挥各方的作用,形成用人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不同层次的互助救助工作网络。

(一)区民政局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归口管理,认真落实政府医疗救助职责,汇总医疗救助的有关数据,指导镇(街道)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各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要坚持“一口上下”的原则,负责医疗救助的受理、调查、初审、发放等具体事宜。

(二)各镇(街道)委、办、局、社会团体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职能部门;用人单位要积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对发生医疗困难的职工尽责救助,确有困难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解决。

(三)区财政根据市民政局要求按比例,落实医疗配套资金。

(四)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医保和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区卫生部门要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医疗成本,以比较低廉的价格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要坚持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对已通过各种途径、各方救助后仍然极度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医疗、药品、护理照顾等实物和劳务型的帮助。

(六)区总工会要认真完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确实抓好各单位工会的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共同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七)区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金山区分会、各类社会团体及帮困基金要以各种形式支持和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范文3

肖先生夫妇都比较年轻有为,今年都是33岁,宝贝儿子刚刚出生满4个月。肖先生从事IT技术,年收入已经达到了20万元;肖太太在纺织业从事技术工作,年收入15万元。

现有保单全为消费型

肖先生拥有一份人保健康险公司的“守护专家”医疗保险,主要满足普通住院医疗的费用报销补偿需求,保证续保,每五年变动一次费率,保障至70岁;一份人保健康“关爱专家”重大疾病保险,保证续保,保障至70岁,保额20万元;一份新华人寿定期寿险,保额12万元,保障至70周岁,附加一份新华人寿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0万元,一年一保;一份华泰意外险,保额30万元,一年一保。

肖太太目前没有任何商业保险,公司方面为其投保团体意外险和医疗险,团体意外险保额为其个人年薪的5倍,达到了75万元,团体医疗险主要包括门急诊90%的医疗费用报销和90%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同时孩子也可享受肖太太公司的团体医疗险计划,并参加了上海少儿医疗互助基金。

“其实,我们今年初刚刚修改了整个家庭的保险计划。此前,由于我对保险的理念不是很清楚,夫妻俩的保险计划中包括不少分红型养老保险,但寿险保障和医疗不足。后来我逐步认识到保险的真谛在于保障,因此我认为不妨让保险发挥单纯的保障功能,养老、投资等功能留给其他金融工具去做。所以有了目前这样的保险计划。但现在似乎又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所有的保险产品都是消费型的。不知道这样的安排是否恰当?”在向本刊提供家庭现有保单状况时,肖太太提出了这一问题。

消费型和储蓄

型各有妙处

要解决这个疑问,大家应该先把消费型保险和储蓄型保险的区别了解清楚。

所谓消费型保险,顾名思义,投入的保费被视为一种消费品,也就是会被消耗掉。无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所有保费投入将无法满期收回。因此,当被保险者没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很容易认为自己所投入的保费好像被“浪费”了,其实这些投入的保费还是很有价值的――那就是买到了一份放心。

所谓储蓄型保险,也就是说在投入保费,获得约定的保障同时,还能使这些投入的保费成为一项储蓄资金,在约定的年限之后(比如在孩子上大学时,或在个人退休之际),或是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后,获得一定的现金返还,若干年的保费投入有一定的储蓄价值。

也正因为这样的差异,如果一个人要获得同样一份保障,采用消费型的保险,投入的总保费将会比较低,如选择储蓄型的保险,则投入的总保费会比较高,但后期可能会获得现金返还的利益。

无论是消费型保险,还是储蓄型保险,这两者之间根本谈不上孰优孰劣,关键在于投保者自身更看重哪些方面。而且跟投保者所处的人生阶段、经济能力也是有很大关系的。

如何选择关键看经济能力

回到肖先生家庭的保险安排来看,33岁的肖先生夫妇选择消费型保险,并不是什么错事。因为他们的孩子刚刚出生,未来的经济支出和教育、养老等方方面面都还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从他们所处的人生阶段来看,目前先选择消费型的、纯保障的定期寿险、意外险和医疗类保险,是明智的。

但我们也不得不提醒一句,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逐步增加,消费型保险的费率绝大多数时候会不断升高。比如,肖先生投保的人保健康普通住院医疗和重大疾病保险,目前的年保费尚可,等肖先生过了40岁以后,会发现这两份保险的费率提升比例不小。对于这一点,肖先生夫妇应该有明确的认识。

而如果购买储蓄型保险,大多采用的是均衡费率设计,也就是说是按照投保人初次投保时的年龄厘定费率,此后若干年的缴费期内年缴保费均衡不变。

而寿险方面,到了45岁以后,如果觉得消费型寿险费率随年龄提升太快,则可以再转为储蓄型的终身型寿险;而如果比较在乎一边有保障,一边能把保费“存”下来,以肖先生夫妇目前的收入,也不是什么难事。

另一方面,消费型保险,尤其是很多消费型医疗保险(不包括肖先生投保的这两款产品),还存在年纪大后,或身体生病后,不能正常投保的困难,读者朋友对此也要心中有数。

总而言之,年轻夫妇到底是选择消费型的保险组合,还是选择储蓄型的保险组合,最关键还是看目前的经济能力和资产积累一一预算有限的,可选择纯消费型保单,或小部分选择储蓄型保单,大部分选择消费型保单;预算充足的,可根据自己的理财偏好决定如何“下单”。

双高薪家庭:妻子的保障别忽略

在肖先生夫妇和孩子的保障中,我们还发现先生现有的保障比较全面,而妻子的保障不多。

为此,我们建议肖太太这样的“半边天”(从家庭收入比例意义上来说),也要为自己安排足够的保障,方能令先生和孩子更安心。目前单位提供的意外险和普通医疗险已经差不多,主要可以增加重大疾病方面的保障(可选择含有女性特发疾病的重疾险种),并附加住院医疗补贴类保障。

此外提醒肖太太一下,肖先生的定期寿险额度目前明显偏低(尚不到先生1年的收入),因此最好能将定期寿险总额度提高到年收入的3~5倍。

宝宝的保障:基本医疗+意外险

对于宝宝而言,肖太太目前为其安排了上海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上海红十字会方面提供的互质保险),其实应该再为孩子安排上海市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直接去所在街道办理,也是对少儿住院和大病门诊提供50%的报销,并且不与少儿互助基金冲突。

如果本地政府和公益组织能为孩子提供大病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障,自然前去参加就可。如果社会保障无法参与,则父母可以为其安排商业的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少儿还是意外高发群体,因此可以为其购买商业的意外险,并附加意外医疗险,给孩子和家庭最有效的保障。

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范文4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及条件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称“三无人员”是指享受民政部门的定期定量救济的孤老、孤儿、孤残等人员);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本人有医保待遇的人员因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其他补贴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没有职业且不领取养老金的老人和未满16周岁(含16周岁)的青少年;年龄虽然超过l6周岁,但仍在本市中学就读的在校学生。

(五)城镇医保对象中家庭人均收入一般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的人员;

(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农村贫困户、享受民政定期救助的重残无业和智力中度残疾人员)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包括:原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各类特殊救济对象;尿毒症透析病人、精神病、癌症病等大病患者获得互相帮困后,但个人自负医疗费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人员;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对象。

二、医疗救助的标准

(一)上述第(一)种对象,就医时所发生的门急诊挂号费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本人自理;门急诊和住院所需的基本医疗费用酌情补助大部或全部。

(二)上述第(二)(三)种对象,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则上自理;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及单位应报销部分、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其个人实际支付部分按四分之一比例额度给予补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

(三)上述第(四)种对象,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则上自理;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在扣除家属劳保规定承担部分和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等其他应支付部分后,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其个人实际支付部分可按四分之一比例额度给予补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

(四)上述第(五)种对象,个人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费发生期间基本生活费(290元×家庭人口×医疗费发生期间月份)和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及单位(包括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等)应报销部分后,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其个人实际支付部分按25%—50%比例的额度给予补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

(五)上述第(六)种对象,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家属劳保规定承担部分以及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等其他支付部分后,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其个人实际承担部分可按四分之一比例额度给予补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

(六)上述第(七)种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酌情补助。

三、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

(一)要求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当向户籍所在的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大病、重病已支付医疗费用收据(原则上提供原件)、有关病史证明材料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丧劳人员提供丧劳鉴定。

(二)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接到医疗救助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医疗救助的初步意见,经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填写《医疗救助明细表》,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区民政局接到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汇总上报《医疗救助明细表》之后,必须按月审批医疗救助申请,一般时效不得超过15天。

四、医疗救助费用的计算

(一)门诊大病(包括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家庭病床以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用计算。

(二)要求医疗救助的对象申报的医疗救助费用,是其本人在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规定的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应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以及市总工会等团体组织的各种医疗互相保障形式可支付部分、家属劳保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单位应承担报销的部分等。

(四)职工中的尿毒症透析病人的医疗费用计算,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尿毒症透析病人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84号)的规定执行,其申报的医疗费用应扣除医疗机构退还的部分。

(五)**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秘[**]0868号文批准,**年5月1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局,自**年4月起施行的《上海市精神病患者住院经费负担办法》的规定继续适用。

五、医疗救助资金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实行政府资助和社会筹集相结合。区医疗救助金分别按市医疗救助金下拨额1:0.5的比例配套。

(二)医疗救助金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接受市有关部门、区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六、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根据“沪府办发[20*]121号文件,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实行企业、民政、社会三方结合的工作机制,执行企业尽责救助、民政组织救助和社会参与救助的工作程序”的要求,必须充分发挥各方的作用,形成用人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不同层次的互助救助工作网络。

(一)区民政局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归口管理,认真落实政府医疗救助职责,汇总医疗救助的有关数据,指导镇(街道)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各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要坚持“一口上下”的原则,负责医疗救助的受理、调查、初审、发放等具体事宜。

(二)各镇(街道)委、办、局、社会团体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职能部门;用人单位要积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对发生医疗困难的职工尽责救助,确有困难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解决。

(三)区财政根据市民政局要求按比例,落实医疗配套资金。

(四)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医保和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区卫生部门要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医疗成本,以比较低廉的价格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要坚持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对已通过各种途径、各方救助后仍然极度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医疗、药品、护理照顾等实物和劳务型的帮助。

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范文5

一、我国城镇贫困人口医疗保障的现状

据国家统计局对城镇17000户居民家庭的抽样调查显示,2002年,占调查户数5%的贫困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325元,不及城镇居民6280元平均收入的36.9%,城镇贫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 2320元,比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水平(人均4798元)低51%。该人群以35岁至44岁人口及其家庭成员为主。他们文化水平低,在劳动力人口中从业比例低,家庭负担重。他们的生活处于基本贫困状态,生活不稳定,在衣食住行方面常常会有捉襟见肘的情况,许多家庭支大于收。城镇贫困人口增加或贫困程度加深,虽然原因有诸多方面,但因病致贫,“医疗贫困”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由于医疗保险制度起步晚,加之社会保障功能不健全,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致使相当一部分城镇贫困人口享受不到应有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现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没有工作单位的城镇贫困人口,个人收入只能维持生活,根本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有部分城镇贫困职工虽然有工作单位,但由于企业不景气,甚至处于瘫痪状态,更无力支付职工医疗保险费。私营企业则成了医疗保险的“死角”,没有部门负责,也没有政策渠道解决。据调查,目前在私营企业中有50%以上的人无任何医疗保险。由于生活贫困导致他们健康状况较差,加之收入较低,因而对卫生服务利用水平低。近年来,医疗费用的上涨以及很多人自费医疗的现状更加重了这一趋势。据调查,城镇贫困人口利用门诊治病每次自付费用均为162元左右,占月收入的2/3,而利用住院治病的自付费用是他们年收入的1.25倍。由此可见,医疗费用对于收入几乎只能维持生活必需的消费支出的城镇贫困人口来说是一个很重的负担。

由于经济条件上的限制,城镇贫困人口应付非常事件的能力很弱,承受疾病风险的能力较低,一旦需要支付较高医疗费时,就会面临吃饭还是吃药的两难选择。患病对他们来说是雪上加霜。许多患者无钱就医,结果小病拖成大病、重病,而健康损害又因影响劳动而使贫困进一步加重,形成“因贫致病,因病致贫”的恶性循环。

解决这种恶性循环,将是目前乃至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目前来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办法:一是改变贫困状况。这需要社会多部门的综合努力,而且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二是提高健康水平。它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还没有达到很高水平的情况下,解决恶性循环、改变贫困状况的有效途径之一。而向贫困人口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以提高他们对卫生服务的需求,则是维护和增进他们健康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建立城镇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

(一)医疗救助的含义及建立城镇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为改善贫困人口的健康需求,目前,国际国内最常采用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救助。

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救助,是政府的职责,是政府对公民健康权利的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贫困人口在患病时应获得医疗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它属基本生存范畴。

从医疗救助的功能来看,它是切断病贫循环链的治本之策。在城镇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的大约占 1/3甚至更多。贫困户无力支付医疗费,困难企业无力缴纳职工的医保费,使不少贫困人口谈病色变,生病硬扛,使小病拖成大病,这种情况不在少数。因病致贫,大体有以下情形:一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患病,失去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而导致家庭收入减少,并且加大医疗支出,造成贫困;二是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病或患大病者,大幅度增加医疗费用,有的倾其家产,有的负债累累而致贫困;三是上述两种情况同时出现在同一个家庭中,更是雪上加霜。不仅如此,病与贫困之间还会出现恶性循环。即:疾病——贫困——无力医治——更加贫困——病情加重。对于因病致贫或贫困群体中的病患人口,治疗疾病,恢复健康,是特别紧迫的需求。对他们而言,救治一个病人,无异于救助一个家庭,提供一个摆脱贫困的前提和机会,因而,医疗救助对于因病致贫的贫困户,对于主要劳动力或收入主要来源的劳动者来讲,的确是关键一步,是恢复家境,逐步脱贫以致彻底根除贫困的治本之策。

从社会保障构架来看,实施医疗救助是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乃至社会保障制度的迫切要求。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六大部分组成。社会救济系政府以资金或实物对贫困者进行救济;社会互助则是在政府倡导下,依靠社会力量对贫困者进行资金、物质和精神、法律、医疗等各个方面的帮助,使他们摆脱困境。这两个保障项目合起来,就是社会救助。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是对贫困人口中的患病者进行的救济性帮助,它有物质的,还有精神方面的,因而超出了单纯生活救济的范围,使狭义的救济拓展了空间,使因病致贫的那部分人不只是得到物质生活方面的救济,而且还能够得到医治疾病方面的帮助,这就使社会救济由生活保障向疾病医治方面延伸,解决贫困人口的有病之忧。同时,医疗救助还解决了社会保险不能完全覆盖到一部分贫困人口的不足,解决社会医疗保险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基本医疗保险,重在“基本”,只能解决一般的看病要求。医疗救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中的另一个很重要的层次,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缺少医疗救助的社会救助是不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不完整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也是不全的。医疗救助的产生和发展适应我国国情,不仅拓宽了社会救济的领域,而且还弥补社会医疗保险的功能缺失,从而完善和丰富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因而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措施。

(二)城镇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具体措施

实施医疗救助,用何种尺度来评判其效果呢?这就需要制定一个反映基本救助水平的标准。这个标准其实是一个可能性标准,也就是依据财政支付情况来设定的政府救助能力。由于各地的经济社会水平,特别是财政收入状况的差异,因而医疗救助水平也存在着差异,不可能制定一个全国、全省的医疗救助标准,同时也只是按照“广覆盖、低标准”的原则,制定医疗救助基本标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探讨城镇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具体措施:

1、合理确定城镇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的一个首要难点在于如何准确地界定或选择贫困对象。医疗救助的理想和公平的做法是对贫困线以下的实际贫困人群的全部覆盖。但事实上医疗救助的资金是十分有限的,往往不可能完全覆盖贫困人群。如何选定那些真正最需要帮助的人群,成为医疗救助计划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医疗救助的对象可统称为贫困人口中的疾患者。笔者认为,将以下几种社会成员纳入医疗救助对象:

(1)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三无”人员 (即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

(2)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病患者;

(3)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年满60周岁的无业老人和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中的病患者;

(4)因患大病重病在有关互助救助、帮困补助或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人员;

(5)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及孤老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中的病患者;

2、医疗救助方式。各地区可结合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状况,采取以下几种医疗救助方式和途径:

(1)医疗费减免。这是医疗机构所采用的医疗救助的基本形式。 它包括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挂号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实行一定比例的减收或者全部免收。

(2)临时救济。为了缓解贫困人口医疗难问题,解决医疗保险不能解决的问题,设立临时救济费解决贫困户因患病不能支付医药费的困难。临时救济费由市、县、乡财政解决。

(3)专项补助。为了实施医疗救助,采取专项补助、包干使用的办法。 即由财政每年根据救助对象的治病需求,拨付一定的经费,专款专用,小病包干,大病补助。

(4)医疗救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在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每人每月按一定数额缴纳医疗救助基金。或采取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从大病医疗统筹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医疗救助基金办法。

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范文6

免费医疗保障模式,也称国家医疗、全民医疗保障模式,是指医疗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政府通过预算分配方式,将由税收形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有计划地拨给有关部门或直接拨给公立医院,医疗保障享受对象看病时基本上不需要支付费用的制度。实行免费医疗保障模式的国家,基本上由国家开办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在公立医院工作的医务人员的工资直接由国家分配。中国曾经实行的公费医疗,以及英国、加拿大、瑞典、爱尔兰、丹麦等发达国家和马来西亚、越南等发展中国家所实行的福利性全民医疗保障制度都属于此类。除中国的公费医疗制度只限于城镇职工外,实行免费医疗保障制度国家的保障对象通常包括全体公民,当然也覆盖了全部农村居民。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卫生防疫、妇幼事业等公共卫生开支均由国家负担。医疗保健实行低收费,看1次门诊包括药品只收1个林吉特(马来西亚货币,1美元约合2.47林吉特),住院1天包括治疗、用药与就餐只收3个林吉特。

政府在农村地区提供的医疗服务全部免费,住院病人缴付很少的就餐费,在贫困地区和医疗条件差的地区农民可以减免,但医疗技术一般,药品品种也少。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医疗卫生费用由国家基金全包,财政负担重。二是提供的医疗服务水平相对较低,依然存在看病难问题。

商业医疗保险

商业医疗保险是把医疗保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按市场法则自由经营的医疗保险模式。在医疗保险市场上,卖方是指赢利或非赢利的私人医疗保险公司或民间医疗保险公司;买方既可以是企业、社会团体,也可以是政府或个人。商业医疗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参保者个人及其雇主所缴纳的保险费,一般而言,政府财政不出资或不补贴。

美国美国是实施商业医疗保险模式的典型代表。尽管美国政府举办了医疗照顾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少数民族免费医疗等社会医疗保险计划,但在整个医疗保险体系中,它们并不占有主要地位,其覆盖的人群范围十分有限。在美国,80%以上的国家公务员、私营企业雇员和农民都没有受到社会保险的保护,而是参加了商业保险制度。全国的商业医疗保险组织有1800多家。

美国的商业医疗保险分为非赢利性和赢利性两种,前者在税收上可以享受优惠待遇,后者不享受相关的待遇。

美国商业医疗保险模式的特点是,医疗保险主要由市场经营和管理,政府只负责老年人和贫困者的医疗保险。保险经费主要由个人和企业负担,政府基本不负担。该模式的突出问题是社会公平性较差,还有相当多低收入的小企业雇员、个体劳动者和农民家庭享受不到医疗保险。

社区合作医疗保障

社区合作医疗保障模式,是指依靠社区的力量,按照“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原则,在社区范围内通过群众集资建立集中的医疗基金(政府通常也给予一定补贴),采取预付方式用来支付参保人及其家庭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费用的一项综合性基本医疗保健措施。中国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和泰国的医疗保险卡制度,是社区合作医疗保障模式的代表。

泰国泰国农民主要是通过购买健康卡形式参加社区合作医疗保障。泰国的健康卡制度于1983年6月开始在农村推行,以家庭(户)为单位参加,1户1卡,超过5人者再购l卡,50岁以上和12岁以下儿童享受免费医疗。每张卡由家庭自费500泰铢(1泰铢约合0.0264美元),政府补助500泰铢。为了推动健康卡的发行,政府规定只有当全村35%以上家庭参加时,政府才给予补贴。健康卡所筹资金,由省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全国分为76个省),90%用于支付医疗保健费用,10%用于支付管理费用。健康卡可用于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免疫。

社区合作医疗制度将一个区域内医疗资金的筹集、因病造成经济损失的分担机制及医疗保健服务的提供三者结合在一起,能够在基层单位提供较好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有效保障基层农民的身体健康。其局限性是资金有限,覆盖人群少,抗御大病风险的能力差。

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出面以社会保险的形式组织的、向农民提供因生病、受伤或生育所必需的医疗服务及经济补偿的制度,它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和社会性等特征。社会医疗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国家、集体与个人3方面,通常个人只需要承担小部分的费用。

韩国1963年韩国通过了第一部《医疗保险法》,由于当时韩国社会与经济状况困难,国家医疗保险计划是自愿性保险,参保人数很少。70年代后期韩国经济发展很快,国家决定实施强制性医疗保险。1988年扩展到全国农村,覆盖率为90%的农村人口,其余10%贫困线以下的农民由政府提供医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