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旅游的利与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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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旅游的利与弊

生态旅游的利与弊范文1

[关键词]旅游;旅游本质;旅游边界;旅游统计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6)08-0016-13

Doi: 10.3969/j.issn.1002-5006.2016.08.007

引言

逻辑学常识告诉我们,世间万物和诸般概念,一般都有各自特定的所指和边界,这是万千事物不同名称由来的依据,也是人们辨识各种事物的前提。作为人类行为活动的一种方式,旅游虽然被绝大多数研究者认为是“十分复杂的现象”,要为它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十分困难”[1-3],但扪心自问,“旅游”的内涵和外延应该不至于比“文化”“存在”等概念更为复杂吧?旅游到底是指哪一类行为活动,进行了什么活动的人属于旅游者,这是普通人的常识认知所能确定的。对此,中外旅游学者也从理论和逻辑上进行了深入的梳理和探讨,对旅游这一基本概念的认知接近达成共识[4-9]。然而,这种共识目前还不够稳固,许多人已经习惯了按照世界旅游组织(UNWTO)出于经济统计需要而给出的宽口径“旅游”定义去理解旅游,并以此技术性定义质疑更为严谨的学理性、概念性定义[10]。面对国内学者有关旅游的核心是“愉悦体验”还是“非惯常环境体验”的两种观点,人们感到旅游本质的核心仍未确定 [11]。尽管许多学者指出世界旅游组织的统计性旅游定义会误导我们,建构旅游理论必须探索更严谨的概念性定义[3, 7, 12],但由于该机构的官方色彩及国际组织背景,人们容易将其给出的旅游定义视为权威观点而接受(至少无法忽略它的存在),放弃探索更具学理性的观点。大量旅游学教科书为了兼顾两类存在矛盾的旅游概念而勉强自圆其说,逻辑上不能自洽的理论解释使本来明白旅游为何物的学生在学习旅游学课程后反而无法与常人对话。世界旅游组织所给出的技术性定义,就像一座巨大无形的山体,把旅游界的人笼罩其中,使大家身在此山不识山,无法在“旅游”和“旅游者”这两个最基本的概念认知上形成符合常识并能够逻辑自洽的认知,以至于在国家官方旅游抽样调查问卷中不得不转换陈述方式才能被社会接受。因此,有必要辨析旅游概念的本质内涵和外延边界到底在哪里,即使这个边界是动态的、模糊的,也依然存在。这不仅出于学理需要,也是法理需要,更是产业需要。

1 统计范畴的“旅游”到底是什么

1.1 国际机构对旅游统计原则的解释

要了解统计范畴的旅游到底是什么,应回归到制定国际旅游统计标准的官方文件的表述中。《2008年国际旅游统计建议》(International Recommendations for Tourism Statistics 2008)是目前最新版本的国际旅游统计文件[13],它由世界旅游组织拟定,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审核颁布1。该文件这样阐述进行国际旅游统计的目的以及统计的范畴:(1)旅游(tourism)是一种社会、文化和经济现象,涉及人员向其惯常居住地以外的地方移动,通常以娱乐为动机。鉴于旅游会对经济、自然环境、人工环境、到访地的当地人口和游客本身产生一系列影响,有必要对旅游的发展、管理和监测进行全盘考虑。为了帮助决策者更好地制定和实施国家和地方旅游政策,制定营销战略,需要获得更多更可靠的统计资料以对旅游进行各种分析。为了给各国编制旅游统计提供一个共同的参考框架,即一个具有内部一致性的定义、概念、分类和指标体系,编制了《2008年国际旅游统计建议》,该体系将有助于与旅游卫星账户国民账户、国际收支和劳工统计等的概念框架建立联系。(2)从经济视角看,国际旅游统计聚焦于visitor(本义为“访客”,中文文件将其译为“游客”,下同――笔者)活动及按货币和非货币指标对游客进行的计量。因此,旅游的定义是被确定为游客(visitor)的人员所从事的各种活动,即为度假、休闲和娱乐、商务、健康、教育或其他目的旅行的人。该范围要比传统概念的旅游者更广,后者只包括休闲旅行。(3)旅游指游客(visitor)的活动(tourism refers to the activity of visitors)。游客(visitor),指出于任何主要目的(出于商务、休闲或其他个人目的,而非在被访问国家或地点受聘于某个居民实体),在持续时间不足一年的时间内,出行到其惯常环境之外某个主要目的地的旅行者。游客(visitor)的这些出行符合旅游性出行(tourism trip)的标准。(4)旅游是旅行的一部分,游客(visitor)是旅行者的一部分(Tourism is therefore a subset of travel and visitors are a subset of travelers.)。(5)旅游性出行的类型包括:①个人目的:度假、休闲、娱乐、探亲访友、教育和培训、保健医疗、宗教朝觐、购物、过境(停留)、其他;②商务和职业。

上述要义让我们明白,统计视角的旅游是这样的:

(1)旅游统计是对移动人口及其消费的经济统计。

(2)旅游统计的对象人群其实是访客(visitor)。“访客”的外延大于“旅游者”,相当于不以就业为目的的所有旅行者。

(3)旅游统计的范畴大于旅游本身,包括了因个人和工作事务目的的各种出行活动。即:统计范畴中的旅游=到访≈旅行,旅游业≈旅行业。

1.2 官方机构旅游概念界定的演变与问题

表1列示了国际国内组织从统计角度给出的旅游概念界定及其历史演变情况。

细看表1,还有几个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

第一,旅游统计的对象逐步扩大。从最初的只计过夜访客,到后来包括不过夜访客;从最初的不包含留学生,到包含教育培训乃至购物者;从只计保健(health)目的者,到包含医疗(medical care)目的者。对象扩大虽然有因可循(例如出国购物逐渐成为享受性活动因而具有愉悦性),但有些对象的扩展不一定适合所有人群或国家,例如,把保健性疗养扩展到就医看病,对于发达国家也许适用,对于中国则不适用。由于医疗资源分布不均,日均70万外地患者赴京看病,2013 年北京市三甲医院外来就诊的患者达3036万人次,这是国家卫计委抽样调查得出的数据[14]。这相当于说北京市2013年接待国内其他省市来京旅游者(游客)总数1.56亿人次中,有约1/5的人数是就医人群,这在事实与逻辑层面都说不过去。

第二,先界定“旅游者”后界定“旅游”,不符合常规认知逻辑。国际组织于1937年开始界定“国际旅游者”,一直到1991年才在其旅游者概念的基础上界定什么是“旅游”,并且旅游的定义是被确定为“游客(visitor,访客)”的人员所从事的各种活动。从现象和概念产生规律看,应该先有“旅游”这种行为活动,然后才有被称为“旅游者”或“游客”的一类特殊人群,就像先有“运动”,其后才有“运动员”概念。因此,符合常规的概念界定顺序应该是先界定前者(例如运动、旅游),再界定后者(运动员、旅游者)。世界旅游组织对“旅游”的界定属于逆向倒推,在没有阐述何为旅游的情况下,先设定哪些人群是访客(visitor),然后让“访客的活动”等于“旅游活动”,让“访客=旅游者”,一方面有先天逻辑缺陷,另一方面也有偷换概念之嫌(访客的内涵与外延范围明显不同于旅游者)。

第三,travel,visit,tourism三大概念在界定与使用中存在自相矛盾现象;中文翻译错误加剧概念混乱。从表1的国际机构文件规定可以看到,他们对travel,visit,tourism三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边界的认知基本上是清晰的,也大致符合常识判断,即tourism(旅游)?travel(旅行),旅游者(tourist)?visitor(游客)?traveler(旅行者)。然而,在具体使用这些概念时并没有完全遵循这种逻辑关系,而且表现出要打破这种边界关系的趋势,要让范畴更小的“tourism(旅游)”去统筹范畴更大的“travel(旅行)”。UNWTO的英文原名中的“T”,从1963年的“travel”改为1991年的“tourism”,两次大会讨论的问题是“旅游”统计,但会议名称却是“旅行和旅游会议”(见表1第1列)。也就是说,国际机构虽然在文本内部说明了旅行与旅游的联系与区别,提出了旅游只是旅行的一部分,访客只是旅行者的一部分,但实际的旅游统计范畴却明显超越了常识认知中的“旅游”边界而接近于广义的“旅行”1,而文件的名称却依然是“旅游”,这犹如用一件小小的衣衫包裹一个大大的身躯,衣不蔽体,难免显出捉襟见肘之态。旅游概念的混淆之根从此埋下,旅游、访问和旅行本来清晰的外延边界就此被人为打乱。

汉语翻译理解的错误,进一步加剧了这两大概念的混淆,大量英文教科书和文件将“travel”理解成“旅游”,把“business travel、religious travel”译成“商务旅游、宗教旅游”;把“世界旅行与旅游理事会”(World Travel & Tourism Council,即WTTC)译成“世界旅游旅行理事会”或“世界旅游理事会”;甚至在国际组织提供的官方文件汉译文本《2008年旅游附属账户:建议的方法框架》中,我们也能看到许多错误和不严谨的翻译,开篇第一章就将travel译为“旅游”,将traveller译为“旅游者”,对visitor与tourist的含义与汉译不加区分,与《2008年国际旅游统计建议》相对严谨的翻译形成反差。三大旅游基本概念的汉语错译如此普遍,应该不仅有翻译原因,也有国际组织自身对概念界定及使用不严谨之因。

对“visitor”一词的汉语翻译问题有必要特别提出讨论。该词的准确含义是“访客,参观者”,比常识认知中的“游客”概念的外延更大2。现行所有旅游统计数据中的“游客”,其实是指visitor(访客),范围大于“旅游者”(tourist),二者差别并不仅在于UNWTO提出的过夜与否。我国的官方统计文件和有关书刊一直如此称呼但少有标注原文者,只有王洪斌和高苏的《旅游学概论》明确指出我国将visitor译为“游客”是一种误译[15]。如果说“visitor(访客)”的边界范围大于“tourist(旅游者)”在中英文中是合乎常识的话,说汉语“游客”的边界范围大于“旅游者”,显然不符合常识。对于国人而言,“旅游者”与“游客”的含义完全相同,只不过前者更显严肃,后者更为简洁,二者完全可以互换使用。现实文本中人们一般也不加区分,我们所有的旅游学教科书以及《旅游法》,都将“旅游者”(而非“访客”)作为独立一章设置,它们所界定的旅游者,显然就是指常识意义上的游客,而非UNWTO意义上的“访客”(visitor)。因此,visitor概念在汉语官方文件中被译为“游客”并每年依此口径旅游数据,造成行业内外很大误解,人们自然会将这些“游客”(访客)全部看作是旅游者,而不知其实是指到访者。故此,有必要将统计文件中的visitor所对应的“游客”改回更准确的对应词“访客”,以免加剧概念混淆。

当然,visitor概念的使用和错译只是造成了一部分混乱,旅游界最根本、最原始的概念混乱,当属国际组织出于经济统计需要而对“tourism”(旅游)一词的内涵和外延的人为干预而造成的混乱,这种混乱,迄今影响着社会各界及旅游界自身对旅游范畴的准确认知。

2 如何看待统计范畴的“旅游”概念

2.1 理性认知世界旅游组织界定的“旅游”概念

概念是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所谓特有属性,是某类事物都具有而别的事物都不具有的那些属性(其中,某类事物的决定性的特有属性被称为本质属性)。定义是揭示概念的内涵的逻辑方法,也是揭示事物特有属性的逻辑方法。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相互制约,概念的内涵确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概念的外延也跟着确定了,反之亦然[16]。

2.1.1 从旅行角度看旅游

世界旅游组织1991年从统计角度对“旅游”的界定是:旅游(tourism)指人们由于休闲、商务和其他目的而到惯常环境之外的地方旅行,其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活动。对国际访客(international visitor)的界定是:到一个不是自己惯常居住的国家去旅行,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一年,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从访问地获取经济效益的人。这两种定义,一种指旅游活动,一种指旅游者,表述的方式略有不同,但用以刻画两个概念属性特征的要素是一样的:空间、时间、目的。定义的方式也是经典的“种差+属”方式,其中的“属”是旅行(者),“种差”是旅游(者)。接下来需要问的是:旅游和旅行两者之间,决定它们差别的本质属性是什么?是“空间”上移动到非惯常环境?回答:二者无差别,近距离移动一般不会被称为旅行;是“时间”上停留的暂时性,即在非惯常环境暂时停留,最终会返回出发点?二者基本一致,只有移民是单向旅行,其余皆须返回,至于停留时间是否以一年为限,是技术口径问题,与本质无关;那么是出行“目的”不同?是的!常识告诉我们,旅行是出于各种目的的远行和异地停留,而旅游是出远门去“玩”。国际组织也意识到这一点,《2008国际旅游统计建议》开章明义第一条就提出,“旅游(tourism)……通常以娱乐为动机”。那么,关键就在于在概念界定中如何描述旅游与旅行在“目的”上的区别。我们遗憾地看到,世界旅游组织对于旅游与旅行在“出行目的”差异上的界定,是“是否为了在当地赚钱”。这显然不同于其所认可的常识认知,也没有反映出旅游与其他旅行在目的上的本质差异。Cohen说,旅游与其他旅行活动在目的上的差异,在于后者是事务性,前者却是非事务性的,只以旅游本身为目的[4]。国际组织指出,之所以把旅游的统计范畴扩大到传统的娱乐性目的出行之外,主要是为了衡量移动者对当地的经济贡献,而这种经济贡献的对比需要与劳工部门、居民经济统计部门相协调,因此,“目的”这一本质性属性就变得次要了,过夜成了更重要的指标[17]。各种本质不同的出行目的(而非出游目的),都被包含在“旅游”这个范畴中。也就是说,目前世界旅游组织出于经济统计需要而给出的旅游和旅游者定义,并没有找准旅游的本质特征(至少有违于常识认知),并且有意把这两个概念的内涵泛化,因此其外延的边界扩大和不清晰也是必然的结果。这种情况,只有两种可能的解决路径:(1)世界旅游组织及各国声明其所统计和界定的旅游,是“泛旅游”,或者更名为“旅行”统计,让名实相符;(2)理论界清晰区分统计性定义与概念性定义,寻找符合常识认知的旅游概念界定方式,避免统计性定义带来概念认知与理论混乱,做出知识贡献而非唯权是从。

作为学者,前者只是建议,后者才是责任。我们需要找到旅游和旅游者的真正内涵和外延边界,并寻找到更为准确的概念来描述和解释旅游界的现象。此前,已有学者做出了分析,提出了分类标准。Cohen在1974年就提出了关于旅游和旅游者分类的精到观点,认为旅游的类型可以划分为“完全旅游”和“部分旅游”(partial tourism,顺带旅游)两种,后者即指各种事务旅行中伴随或嵌入了旅游活动的行为[4];谢彦君(2011)提出“嵌入型旅游”概念,同此含义[3]73。此外,还有学者提出了两组用于区别旅游本质属性成份纯度的层级概念,一组是“元旅游、准旅游、泛旅游、伪旅游”(曹诗图,2006,2014)[34-35],另一组是“纯旅游、准旅游、类旅游、泛旅游”(袁美昌,2011)[18],二者对第一层面概念――“纯旅游”(“元旅游”)的认知几乎完全一致(同“完全旅游”之义),认为都是利用闲暇时间在异地从事非功利的、以愉悦为主要目的的体验活动,差别只在于用词不同。但对于准旅游、泛旅游、非旅游(伪旅游)概念的理解上,二者存在一些差异。曹诗图认为“准旅游”是消遣、审美等愉悦体验特征不很明显但仍具有某种旅游内涵(如舒展身心、增长知识、身心需求的满足等)的异地休闲生活方式,如康体旅游、科考旅游、修学旅游、宗教旅游、黑色旅游等;“泛旅游”则是以某种功利性目的为主,旅行中附带进行了某种旅游活动(如所谓的商务旅游、会议旅游、探亲旅游、寻医旅游),而纯粹的事务/商务出行活动则属于“伪旅游”。袁美昌则认为“准旅游”特指探险、考察、禅修、磨砺等具有预先事效而与旅游有相似体验目标的活动,并且不带有紧迫性;而那些纯粹的必须完成的事务性旅行,则属于“类旅游”(“非旅游”),如同类人猿,虽类似人,但不是人[18]。他把“泛旅游”看成是“旅游+类旅游”,且“旅游=纯旅游+准旅游”。有意思的是,谢彦君也曾使用“准旅游”概念,他认为各种非休闲、非娱乐、非审美目的的旅行(如帝王巡行、商贸旅行、探险旅行)活动,“充其量只能称作‘准旅游’”[3] 88。这些描述不同层次旅游含义的概念群的出现,远比只用一个单一的“旅游”概念来解释多元旅游现象更为有效,值得重视,并且各有其独特贡献。至于细节理解和用词的差异则完全可以在寻求共识的前提下再行探讨商定。

进一步,从目的区分角度看,如何看待国际机构给出的各种“旅游性出行”与纯旅游之间的关系?又如何区分我们旅游界经常提到的商务旅游、生态旅游、工业旅游概念,以及日常生活中人们所说的“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此前,曹诗图、袁美昌也曾描绘出其各自理解的旅游概念圈层结构图,本文用图1来呈现笔者所理解的“旅游”概念的层次结构,以及“旅游”与“旅行”的边界关系。图1中的大圆代表各种目的的旅行(大旅行),也是“旅行”一词的本义;小圆代表“纯旅游”,包括外出休闲、娱乐、度假目的的旅游(无论是参团还是自助方式),是“旅游”的本义;围绕着小圆的各种梯形,是各种其他目的的出行方式,它们可能与小圆(旅游)相交(即:办事顺带旅游);也可能不相交(纯办事);有些可能相交较多,有些相交较少;因此,把相交部分用虚线表示。与小圆(纯旅游)有相交的,可以称为“准旅游”,无相交的,则是“伪(非)旅游”。大圆之中的非梯形空白部分,表示统计中未计入的其他旅行,如移民、通勤、就业、难民迁徙等移动行为,他们也是“非旅游”。目前,官方旅游统计的范畴,是小圆+全部梯形,并把所有虚线按照实线看待(把“可能”看作“肯定”),亦即:旅游=纯旅游+准旅游+(部分)非旅游=泛旅游1,几乎等同于大圆所代表的全部旅行范畴。

这种统计口径所造成的逻辑问题在于:第一,我们所统计的“旅游”,口径其实已经远远超出旅游的边界,相当于广义的旅行,但仍然被冠以“旅游”之名。第二,把各种“可能嵌入旅游活动”的旅行行为(梯形的虚线部分)假设为“全部嵌入旅游活动”看待,导致人们把“商务旅行、探亲旅行……”等活动称为“商务旅游、探亲旅游……”。第三,认为各种梯形所代表的“旅游”,与小圆所代表的“旅游”是不同类型的,因而导致“商务旅游,会议旅游,公务旅游,医疗旅游”等“伪概念”出现。之所以说这些是伪概念,原因在于世界上并不存在“商务性的旅游”,也不存在以商务、会议为活动对象的旅游活动(奥运会、演唱会等具有吸引物属性的会议除外),而是存在穿插安排了游览活动的商务或会议活动,或者参加商务、会议的人利用外出之机自行安排一些旅游活动的现象,所谓“商务旅游”“会议旅游”,所体现的其实是“商务+旅游”“会议+旅游”,两类事物是相加关系(联合词组)。而“工业旅游”“探险旅游”的构词方式是偏正关系,表达的是“以工业活动为对象的旅游”“探险性活动为内容的旅游”。只有偏正结构才能表达一种限定性关系。因此,不少旅游教科书将观光旅游、文化旅游、商务旅游、公差旅游、宗教旅游、探亲旅游、探险旅游并列放在一起,称其为按“旅游内容类别”划分的旅游类型,显然存在逻辑混乱。我们需要明白的是,按“出行”目的的差异,只能区分出旅行的类别;只有按“出游”目的的差异,才能区分出旅游的类别。

再看人们生活用语中对“旅行”一词的运用。除了上述广义“旅行”含义之外,我们有时也用“旅行”一词来指代旅游,甚至只指旅游中的某种方式(例如自助游)。例如,当下时尚口号“人生需要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其中的“旅行”含义显然指“旅游”,也就是图1中的纯旅游,这是中义“旅行”。此外还有一些时尚短文称,旅行与旅游的差别,就在于你收获的不同,“旅游花钱图享受,旅行注重体验和感悟;旅游者注重看景点,旅行者钟情于人迹罕至的荒野大川”。阅读者明白,这里所说的“旅行”,其实也是指旅游,只不过作者想强调它不是那种肤浅的走马观花式旅游,而是更具独立性、选择性的高品位旅游(背包客、骑行者当归属于此类),此乃狭义“旅行”概念。我们能清晰判断的是,狭义和中义的“旅行”,与“旅游”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因为二者出行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前往异地寻求精神上的愉悦,因此,都属于“纯旅游”范畴,只不过更倾向于指自出游方式。之所以出现偏爱使用“旅行”一词指代旅游行为的现象,原因在于语言的所指具有时代色彩。早期,汉语和英语的“旅(行)(travel)”都有寄人篱下、艰苦之义,“游览”(tour)则是享受性的、令人愉悦的[19]。在旅游进入大众化、普及化阶段后,各种疲劳式、雷同式旅游方式(尤其是团队游)遭到人们鄙视,认为不如略带艰辛、较为小众的“旅行”来得潇洒、高端,虽然付出更多,但收获也更大[4],因此,“旅行者”“旅行家”“旅行指南”等名称一直流行至今。

综上,“旅行”一词在汉语使用中至少存在这样三个层面的含义:广义的旅行,指各种目的和方式的出行,是该词的本义;中义的旅行,接近于旅游之义;而狭义的旅行,用于指不参团的自助游。三者分别对应着图1的大圆、小圆以及小圆的下半部分。与此相伴,狭义的旅游,是我们常识认知的旅游(愉悦目的的旅行),也是该词的本义,我们称其为“纯旅游”;而中义的旅游,是指那些嵌入了旅游活动的其他旅行活动(称为“准旅游”,或“事务旅行+旅游”),或具有愉悦体验色彩的旅行活动;而广义的旅游,则包含上述两种,可称为“泛旅游”,是“纯事务旅行”。而现实统计中的旅游,比这里所说的“泛旅游”边界还大。

由于汉语是单字成义的语言,有必要进一步分析汉语“旅游”一词的含义构成。旅,指在外地做客(各种目的),离家在外的人,含义不止于行在路上,也有停留于目的地之义;游,水中浮行、从容行走、游览等之意1,旅游之意,既“旅”且“游”,用现代汉语解释,“旅游”是指融入了游览活动的旅行,表达的是两种行为结合的结果。这种结合,不是并行相加的关系,而是重叠相交的关系,用数学方式表达:旅游=旅∩游,≠旅∪游。用通俗的话语解释:为了游览而去远处(非惯常环境)逗留的行为是旅游,否则只是一般性(事务性)旅行。这就是从旅行的视角看旅游的结果。

2.1.2 从休闲角度看旅游

如果把上面的话用倒转的方式表达,即:去远处游览是旅游,在近处(惯常环境)游览是休闲消遣。这种表达方式也符合常识,合乎逻辑,它其实是换了一个视角,即从“休闲”的视角看什么是旅游,而此前我们讨论的都是从“旅行”的视角看什么是旅游。所谓休闲活动,广义是指人们在生理、生活和工作需要之外的自由时间所自愿从事的令人愉悦的活动,不限空间距离;而狭义的休闲活动,一般指在日常生活半径范围内所从事的消遣活动,尤其指户内休闲和惯常环境的休闲娱乐[7, 20]。从世界旅游组织给出的统计性旅游和旅游者定义中,可以看出它不但限定了旅游和旅行的关系,同时限定了旅游和休闲的关系,将旅游与休闲区分开来的标准是“惯常环境”,落实到可操作性技术指标上,主要是出行距离。鉴于人们一般会将“外国”视为非惯常环境,因此世界旅游组织对国际旅游者的衡量指标统一以“过夜”为标准。但是,对于国内旅游者的指标,尤其是一日游的具体衡量指标,世界旅游组织并没有做出统一规定,而是让各国自行确定。大多数国家根据访客(visitor)的停留时间和出行距离设定,少数国家根据是否过夜来划分。部分国家设定的国内旅游者的技术性标准如下:美国、加拿大:到距离社区50英里(约80 km,单程)之外访问的人。法国:在外停留24小时以上,4个月以内的人,出行目的包括消遣、保健、出差、游学。英国:出行在外过夜一次的人。中国:出行10 km之外,6小时以上的人[15, 21, 32-33]。可以看出,我国制定的距离标准显然过于保守,甚至比许多国土面积不大的发展中国家设定的标准还低,难以与日常户外休闲活动的边界区分开来。在高铁和汽车普及的时代,我们应该考虑重新设定国内旅游“惯常环境”的指标,或者以过夜为标准,或者提高距离标准(比如单程30 km或50 km)。

如果用休闲的标准来审视世界旅游组织给出的“旅游”定义,可以发现它也是超出“休闲”范围的。我们知道,任何休闲活动都是在闲暇时间内开展的。然而,世界旅游组织把许多非在闲暇时间内进行的活动,如商务、差旅、看病等工作和生活事务活动也纳入到旅游统计范畴中,仅把休闲/娱乐/度假作为8种旅游类型中的一种。部分文献解读这种扭曲常识做法的一种观点是:只要是外出办事的人,从他踏上旅途的一刻起,就比按点到岗上班的人在时间上拥有更大的自由度[12, 15, 21]。也就是说,不管你差旅工作有多么紧张繁忙,无暇娱乐游览,只要你出了家门和单位旅行在外,就等于是旅游,是休闲,所以把所有差旅活动全部统计在“旅游”范畴之内是合理的。这种把非休闲活动也纳入旅游统计的做法,同样违背常识认知,违背逻辑。

3 宽口径泛旅游统计的利与弊

3.1 合理性与有利性

世界旅游组织和联合国对旅游做出宽口径的泛旅游统计,有其一定的逻辑和客观原因,也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应。这一超出常规口径的泛旅游定义所取得的最显著成效是:(1)引起了世界各国对外来移动者对本地经济贡献的关注。(2)设定了一个能让各国参照的技术性标准,有利于统一衡量各国出入境旅游业发展状况和外汇贸易状况。(3)可以突显“旅游业”的规模效果,吸引更多财政和社会资金投入,并使各类冠有“旅游”头衔的组织受益[22]。

设定宽口径旅游统计边界,可以理解的合理之处在于:(1)从国际贸易角度看,只要是非移民、非就业性质的外来到访者在本国停留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即可以算作本国的出口贸易。(2)从各国国民经济核算的角度看,所有从其他地方来到本地的流动人员(打工者、通勤者除外),他们对当地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就可以看作是外来旅行者的贡献,因为目前并没有其他部门将外来移动者所产生的经济贡献纳入自己的部门统计范畴内,无论这些人是旅游还是经商、出差、探亲、上访。(3)上述这些人,有一半以上出于共同的目的,即旅游――愉悦性目的的出行和消费(图2、表2),这是最大的群体,因此,将这种新型旅行方式统一纳入“旅游”的范畴之下统计,有一定基础。不过有一点难以理解:为什么要以“旅游”之名,冠“旅行”统计之实?何不直接命名为旅行统计或旅行业?笔者揣度认为,只有旅游者是一群具有相似目标和需求的移动者,而广义旅行者的出行目的千差万别,游玩、工作、探亲(含奔丧)、探险、过境、救灾……,到达目的地后的去向与需求完全不同,因而无法将广义旅行作为一种具有共同需求的产业看待。不过,从经济统计角度看,“是否在当地赚钱为目的”其实是可以作为区分不同类型旅行者的标准的。因此,将现行旅游统计改称为“旅行业”统计,将旅游业作为其下的一种类型,其实更合乎逻辑,也更符合实际,还不会造成概念混乱。

3.2 带来的扭曲与阻碍

当下口径的“旅游”统计标准已经被使用多年,虽然多数人不明就里,但也声名广播。加上私营机构WTTC通过更大口径的旅游业统计方式宣称“旅游业是世界上最大产业”,许多不严谨的机构和教科书几乎对其信以为真[24-26]。国际国内旅游机构每年公布的访客(游客)及其消费数据,不时提示着人们,每年有多少亿人次外出“旅游”,这些“游客”每年给全球带来多少千亿美元的收入。旅游圈内外的绝大多数人,并不知道这些被称为“游客”的人,实际上包括了出差、探亲顺便游玩的,也包括公务结束立即返回的,还包括去外地进货的、上访的、奔丧的、看病的、寻找丢失的孩子的……,将这些行为者统统纳入“游客”范畴统计,其负面效应不亚于其正面效应。

3.2.1 扭曲旅游概念,违背常识认知,未被社会接受

世界旅游组织出于统计需要设定的广义旅游内涵和外延,已经在各国旅游统计层面实施多年,但是否已经成为行业共识、社会共识?答案并不那么乐观。

在表1的最底端两栏我们发现,同样是中国国家旅游旅游局的关于“游客”的界定,两种表述的内涵与外延并不相同。我们经常见到的是《中国旅游统计年鉴》(2001)所界定的游客概念(visitor):“任何为休闲、娱乐、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离开常住地,并且在其他地方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人。”然而,在直接面向大众进行问卷抽样调研时,由于担心这种概念无法被民众理解接受,因此《地方接待国内游客抽样调查实施方案》(2013)对“国内游客”的界定方式做出了调整:“指不以谋求职业、获取报酬为目的,离开惯常居住环境,到国内其他地方从事参观、游览、度假等旅游活动(包括外出探亲、疗养、考察、参加会议和从事商务、科技、文化、教育、宗教活动过程中的旅游活动),出行距离超过10 km,出游时间超过6小时,但不超过一年的我国大陆居民。”1这一陈述方式很少被人注意到,然而却是最合理、最准确、也最符合常识认知的游客(旅游者)定义(排除距离与时间条件)。

我们还关注到一个事实,2012年《旅游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将源于世界旅游组织的旅游定义搬到法律条文中(“本法所称旅游,是指自然人为休闲、娱乐、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离开常住地到其他地方,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行为”),结果引发最大争议,最后在正式公布时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改后的文本虽然没有对旅游的概念做明确界定,但所指的范围明显收缩到常识认知中的游览休闲度假这种纯旅游活动中。这种范围,并不排斥人们在其他事务活动过程中顺带参与的旅游活动,与《地方接待国内游客抽样调查实施方案》中界定的旅游者的内涵和外延保持了一致。它并不像某些人担心的那样窄化了旅游业的范围,无法与世界旅游组织的旅游口径接轨,也不仅是因为某些活动有“公款旅游”之嫌而被取消[27],而恰恰是对世界旅游组织过于宽泛的旅游界定方式的“拨乱反正”。况且,作为《旅游法》,实际上也只能规范纯旅游活动,不可能将所有参加会议、探亲、医疗、购物、宗教等各种移动者的活动和权责都加以规范,否则就应该叫《旅行法》或《人员移动法》。

事实上,许多发达国家并没有完全按照世界旅游组织给出的标准去收集数据,而是做出了合理的调整,比如,日本国土交通省旅游政策审议会在1995年6月2日的《关于今后旅游政策的基本方向》中,将旅游定义为:“旅游就是在业余时间,离开日常生活圈外出进行的以体验交流、学习和游玩等为目的的各种活动。”游客,则是“以旅游为目的出行的人”。这一定义的边界,明显比世界旅游组织的更窄、更准,也更符合逻辑规则。它规定了旅游是在业余时间进行的活动,而目的仅限于体验交流、学习和游玩,不包含各种事务性旅行。

进一步探寻,世界旅游组织的界定方式应该能深入根植到旅游界官员、学者和企业家心中,并能正确指导他们的决策和判断吧?答案仍然不那么乐观。一些严谨的学者已经指出,“世界旅游组织所界定的旅游者,过于宽泛,至少对于社会学研究来说”[4];“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经常被使用但也经常混淆和误导我们,专家们对其也抱以怀疑态度……旅游学界所讨论的旅游活动,基本只限于度假和休闲的旅游者”[22] 27-35。许多官员、学者和不明就里的投资者乐于接受官方的旅游统计数据,经常用全年旅游统计数据判断旅游业规模,以为这些游客人数、出游率、花费是真正的纯旅游数据,依此引导政府或企业投资旅游项目,结果显然会产生偏差,因为如图2和表2显示,真正的旅游者数量,只占50%~60%。

综上可以看出:世界旅游组织所界定的旅游和旅游者概念,虽然推广、使用了数十年,但由于设定的概念边界过于宽泛而与常识认知相悖,迄今没有在现实生活获得一致认可,没有在各国行业统计和学术研究中被普遍接受,也难以直接依此数据指导旅游业的实践发展,如果不对其数据进行剥离的话。

3.2.2 对旅游基础理论形成障碍和冲击

如前所述,概念的外延边界主要由概念内涵确定,我们出于统计需要把旅游的边界扩大到非旅游范畴,必然难以找到真旅游的本质特征。如果说从经济统计角度设定宽口径旅游概念有情可原,然而从旅游学理论建构而言,这种宽口径统计的技术性定义则只构成了危害和障碍。部分学者对此有深刻认识,也提出了更为严谨的关于旅游或旅游者的概念性定义[3, 7-8],然而遗憾的是,“‘旅游者’和‘旅游’的确切定义是存在的,但其中没有一种被旅游学界的专家们广泛认同并运用在所有课本中”[22] 27。

确实,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会混淆和误导我们,然而由于其半官方和国际性机构的权威性,人们不能无视它的存在,因此其定义会在许多教科书中被提到或使用。然而最大的麻烦在于,根据正常的旅游认知形成的旅游理论,无法解释世界旅游组织所界定的旅游现象;而根据世界旅游组织的宽泛定义,又无法形成旅游理论。许多教科书为了既能形成一定理论,又能解释世界旅游组织的旅游概念,只能委曲求全,割裂既有理论,客观上降低了旅游理论的解释力。最明显的例子是,旅游活动产生必须具备两大客观条件:个人可支配收入(钱)、个人可控制的自由时间(闲)。这一理论确实能解释常识认知中的所有旅游活动,包括嵌入型旅游活动。正如罗贝尔・郎卡尔所言:“自有人类便已出现的旅行,只是在旅游这一现象中才同自由支配时间和闲暇的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28]然而,要解释世界旅游组织所提出的商务、差旅活动,这两大条件都会失灵。因为公务性活动不需要个人支付经费,也不需要依赖闲暇时间,甚至出行的目的地都无法自行选择。因此,有关教科书在阐述这两大条件时,只能声明它们不适用于“差旅性旅游者”[15],或者说这种条件只针对消遣性旅游活动[21]。好不容易形成的具有解释力的一个旅游理论,遇到世界旅游组织的旅游定义,就只能如此破裂、消解。

再分析为什么按照世界旅游组织给出的旅游和旅游者定义如何无法形成旅游理论。根据其定义,只要不是为了在当地就业的外来旅行者,逗留时间在24小时以上、一年以内的,都属于旅游者。那么,请问这些旅游者有共同的出行目的吗?前面分析过,没有。游览的、度假的、看望父母的、奔丧的、出差的、采购的、上访的、寻找被拐卖儿童的、看病的……各种目的千差万别,前往的地方也各不相同。试问,这种情况下,能产生我们现在已有的基本旅游概念――旅游需求、旅游吸引物、旅游目的地、旅游客源地、旅游线路、旅游体验吗?显然不能。海南三亚、云南丽江肯定是著名的旅游目的地,但它们不见得是著名的差旅之地,也不会是著名的探亲、奔丧之地。反之,出差之地不必有旅游吸引物,探亲访友者更无特定的目的地。如果硬要采用世界旅游组织从统计角度给出的旅游和旅游者定义,旅游学理论恐将一无所获,连现有的这几个基本概念都无法形成。原因在于UNWTO所给出的旅游和旅游者这两个元概念,本身就是在违反逻辑、违反常识的基础上强行嫁接形成的。

国内外学术界多年来感慨旅游学研究理论基础薄弱,也都知道理论薄弱的最明显标志在于对“旅游”这一元概念的本质和边界认知上尚未能形成共识[3, 7, 12],而共识形成的最大障碍,除了学科视角等原因之外,与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方式横亘其中有很大关系,对此已有诸多辨析,可惜能清晰认知的人并不多[3, 7, 9, 29]。

4 形成具有逻辑共识的旅游概念

4.1 为什么要寻求旅游概念的本质一致性

也许有人会说,根据不同需要和视角界定同一个概念是正常的,没有必要也无法使用一个概念去涵盖所有视角的认知,学术界也有人提出过类似观点[30]。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也不完全正确。首先,这些概念如果指的是同一种事物,则它们的本质内涵(特有属性)应该是一致的,不会产生内在冲突,否则就是一词多义(或称“一词多概念”),而且这一词的“多义”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其次,旅游(toursim)一词在简化使用中有多种含义:行为活动、现象、产业、学科,我们不希望用一个语词涵盖所有含义,那样容易带来混乱;也不需要像Leiper那样将旅游理解为一个活动系统,内中包括旅游者、客源地、目的地、通达路径、旅游业诸多元素[12],而只界定其最原初、最简单的含义(语词的本义)――行为活动,而旅游者、旅游现象、旅游业等等,都是在旅游活动这一本义上衍生的合成概念。地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在研究旅游时,侧重点肯定不同,但大家所关注的旅游现象却是同一种现象,所认定的旅游者,也应该是同一个群体,这是最起码的共识,否则旅游学术界的同行将无法对话。统计性定义、法律性定义、学理性定义等等,其表述方式和角度会有不同,但只要界定的对象(旅游、旅游者)是一致的,则对这些对象的所指应该是基本一致的,否则将难以实施。从概念定义的方式和功能角度看,人们已经反复证明,概念性定义是反映事物本质的定义,它负责描述出某一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有属性,即某类事物都具有而别的事物都不具有的那些属性。技术性是出于某种现实需要设计的,它一般需要在概念性定义的基础上做某些细微具体限定或调整,但无法代替概念性定义[3, 7, 17]。联合国和世界旅游组织所制定的旅游者和旅游定义,显然属于统计视角的技术性定义(他们自身也强调这一点),我们不应该以技术性定义去倒推或质疑概念性定义。

另外一点需要强调:寻找概念的本质,只能回归到该词所代表的最基本含义,即不可再分解的基本单元,若不追寻到这一最基本单元,就无法获知旅游的本质。早期关于旅游的概念性定义,例如知名的“艾斯特” (AIEST)定义,以及我国知名学者申葆嘉对旅游性质和产生阶段的判断,都只将旅游当作一种宏观层面的“现象”看待,而没有还原到“行为活动”这一现象的微观层面――亦即最基本的单元看待。因此,前者得出了“旅游是旅行和逗留所引发的现象和关系总和”的结论,后者得出了“旅游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的结论[31]。这两种观点如果用来界定旅游活动,则未触及旅游本质,也不符合客观事实,还存在逻辑问题,因此近些年受到挑战而无法成为符合真理的共识。世界旅游组织给出的旅游定义,其实明显透露出“艾斯特”定义的痕迹。

4.2 如何确立具有共识的旅游概念及其边界

面对世界旅游组织定义带来的困扰,应该怎么办?让他们尊重常识认知更换统计口径或者改变统计名称?恐怕一时难以实现。继续推广使用这种迥异于常识认知的旅游概念,让人们最终接受一个新的广义旅游概念?目前尚看不到希望。鉴于这种不严谨概念主要对理论学术界和行业管理界产生影响,因此,学术界应该做的,是找到一个能符合常识认知、客观事实和逻辑规则的旅游概念,确定其本质特征和基本边界,在本质一致的基础上,接受并推广其他衍生的概念和技术性界定方式,从而更准确地解释和指导行业实践。

那么,“旅游”和“旅游者”概念是否可以被更准确合理地界定?经过数十年的探索、争论及对前人观点的辨析,学术界已基本找到旅游的本质与边界所在,前文已有阐述,这里再进行一个简要概括。常识认知告诉我们,旅游是“出去玩”,用学术性的话语表达,旅游是利用个人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在非惯常环境进行的一种以获得愉悦为目的的体验活动。空间环境、时间状况、出行目的,是三个体现旅游概念内涵特征的主要因素。它的外延边界,需要通过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两个范畴来区分确定,这两个最邻近的范畴,就是“旅行”和“休闲”。当我们把旅游看成是一种旅行活动时,出行目的显然是旅游与其他旅行差别最大的一个要素,因为其他各项旅行活动的目的难以归类,至多可概括为“事务旅行”(为了完成各种不同的事务),只有旅游这种旅行活动可以统一概括为“愉悦目的的旅行”,不附带任何事务性、功利性目标,只谋求旅行自身带来的愉悦享受[3-4]。当我们把旅游看成一种休闲活动时,空间范围(非惯常环境)就成了旅游与其他休闲活动的核心区别。因此,国内学者谢彦君提倡的旅游本质在于“愉悦目的”[3],张凌云提出的旅游本质在于“非惯常环境”体验[5],看似差异很大,不在一个逻辑轨道上,其实只是从旅行与休闲两个不同角度侧重观察的结果,殊途同归,并不存在根本冲突。此外,闲暇这个要素包含在二者之内。休闲活动不言自明,是在闲暇(可自由利用时间)内进行的;而各种旅行活动之中,只有旅游活动是在可自由支配时间内进行的,因此,闲暇也是纯旅游与准旅游、非旅游的重要区分标志,这特别适用于分析事务出行者顺带游玩或临时出现空闲时间而用于游玩的准旅游者。总体而言,旅游与休闲的边界比较容易划清,旅游与旅行的边界则更为复杂,难以划清。图1主要揭示了旅游与旅行的关系,而旅游与休闲、旅行三者的关系,作者在另文已有描述[7]。

有人担心将旅游的边界限定得更为准确,会限制了旅游的伸展空间,或缩小了旅游的地盘。这两个担忧都是不必要的。一个产业的地位,如果仅仅靠一部分多算出来的统计数字赢得地位,是不现实的。事实上,旅游业的地位恰恰是由那部分真正以休闲/娱乐/度假为目的“纯旅游”需求确立的,而不是其他[7]。从图2和表2可以看出,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纯旅游数据都一直占据50%以上的份额,而其他事务性出行中顺带产生的旅游活动也完全可以计入到旅游业统计中,只是没有必要将全部事务性旅行活动都纳入旅游统计。当今各国旅游产业的规模之所以难以取得圈外部门和人士的完全认可,恰恰在于所统计的对象边界宽而不准,是包含了一般访客在内的大口径旅行数字,而不符合事实的数字其实难以赢得人们的尊重和信任。至于有些人担心的统计便利性问题,其实也不难解决,只要将抽样调研时段从出行活动开始改为出行活动结束即可[7]。

至于旅游学科地位,同样也由实际的旅游需求决定,完全不会因为准确的定义而对其产生负面影响。相反,从学术角度而言,如果缺乏严谨的概念,建立不了自身的概念体系和基础理论,才会无立足之地,不但被其他学科小觑,而且遭政府和企业非议。因此,理性看待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厘清旅游的内涵和外延边界,寻找到符合事实、逻辑与学理的旅游概念定义,让统计性、法律性、学术性的旅游概念,以及不同学科视角的旅游概念界定在最本质的层面上保持一致,才有可能达成行业共识、学界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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