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经济的作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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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的作用

自然经济的作用范文1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 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 。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中,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 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 ,(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 ,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 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 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 ,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 ,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 。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 ,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 。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 。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 。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 这是马克思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商品同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 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 。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论。四

商品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水平,在各种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和文化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 《经济史》1986年,第1期。

[2] 《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 《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 《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 《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 《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 《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 《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 《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 《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 《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 《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自然经济的作用范文2

关键词: 中学历史 思维定势 单元复习

在中学历史教学实践中,经常会因为教学模式、教师固有知识及教学理念、学生思维的定势而导致课堂教学效率不高。笔者结合高中历史教育教学实践,结合高一历史必修二单元《近代中国经济结构变动》复习课,谈谈如何打破思维定势,提高高中历史教学有效性与针对性。基于以上考虑,笔者做了如下处理。

一、确立新主题教学,打破固有知识结构定势。

传统复习本单元时仅仅局限于近代中国的时空观下,实际上近代中国经济结构变动和产生,是在受到西方资本主义工业文明的冲击下,中国农业文明社会政治、经济、思想和社会生活各方面都产生变化,这种变化就是一种近代化。经济结构变动和产生是中国近代化的一个方面。本单元复习可以站在全球史观和近代化史观的高度,确立主题“西方工业文明崛起冲击近代中国”,构建知识体系。这样构建,不是对基础知识的简单重复,既可以调动学生的复习积极性,又可以跳出本单元和必修二,在宏观上从全球史观、文明史观和近代化史观角度概括,提升复习主题高度和深度。从教学效果看要优于传统旧知复习,所以在平时教育教学中,要积极确立适合本课的主题进行教学。

二、适时讲练,易错提醒,纠错规正,打破学生思维定势。

本单元的知识点,易错点特别多,对于一些概念,要想法设法帮助学生理解透彻,多次强化训练。

(一)自然经济逐步瓦解

1.展示结构演进图(略),帮助学生理解瓦解的表现。

笔者以自然经济的两大特征(男耕女织和自给自足)为切入点,分析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积极的侵略,农业和家庭手工业不再结合,以及大量农副产品日益商品化,帮助学生理解自然经济瓦解的表现。

这样做既可以复习必修二第1单元知识,又可以理顺历史现象的前因后果,更可以直观解释自然经济瓦解的表现,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加深学生对该知识点的理解,避免多次枯燥的语言提示,提高效率。

2.顺势展示典型例题,加深对历史概念的理解。

例题:有学者认为,外国商品输入造成中国自然经济逐步瓦解。可以作为该观点直接证据的是( )

A.19世纪末镇江海关报告称:“从前如江北内地各州县,均用洋布,近则用土布者渐多。”

B.20世纪初有人指出:“商市展扩所及,建筑盛则农田少,耕者织妇弃其本业而趋工场,必然之势也。”

C1853年的《顺德县志》载:“女布(指土布)遍于县市,自外洋以风火水牛运机成布,舶至贱售,女工几停其半。”

D1850年,美国驻厦门领事说:“这里对棉织品的需要,和在广州上海一样,长期受到限制。”

笔者引导学生直接读取材料信息,分析洋布的涌入使“女工几停其半”,直接打击家庭手工业,促使“男耕女织”紧密结合的自然经济走向瓦解。A没有体现自然经济瓦解,D说明自然经济对外国商品仍有抵制作用。笔者借此题追问B项有无反映自然经济瓦解,很多学生模糊,笔者借机分析,自然经济瓦解包括农业和家庭手工业分离、农产品日益商品化,还有农民破产也是表现之一,B项反映的是西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传入中国,破产农民进入工场劳作也反映了自然经济逐步瓦解,但与题意“直接证据”不符,笔者借此既强化了训练,点拨了误区,又进行了解法指导。

(二)洋务经济与近代化

引导学生落实基础知识后,强调是中国近代化的开端,但有一些学生对于近代化的内涵不了解,或者笼统地认为推动中国政治民主化和经济工业化。笔者通过概念解读及展示例题跟踪训练达到纠错规正的目的。

例题:一般认为,是中国近代化的开端。这主要是因为( )

A.以“自强”、“求富”为目的

B.对外国的经济侵略起到一定的抵制作用

C.开始采用机器生产,创办了一批近代企业

D.导致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解体

笔者利用此题一方面提醒学生认识到是近代化开端,主要是因为采用机器大生产,推动经济的工业化,打破学生思维定势。另一方面凸显本课近代化主题。

(三)与资本主义萌芽

很多学生认为西方资本主义萌芽与资本主义是一脉相承的,那么中国亦是如此。笔者在教学中发现部分学生总有这样的错误思维定势。笔者设计展示产生发展趋势图,借复习产生史实,追问学生与中国古代资本主义萌芽区别,及时提醒:“中国近代资本主义不是由封建社会末期的资本主义萌芽发展而来的,而是在外国资本主义入侵的刺激下产生的”,以此达到纠错目的,打破学生的错误思维定势。

三、历史联系现实,升华情感态度价值观,打破“死史”定势。

自然经济的作用范文3

【论文摘要】种种资源利用问题根源于资源价格问题,理论上尚未解决的资源价格形成和构成问题是资源价格体系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在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基础上,通过对资源内涵和外延的明确,提出资源经济学研究对象应该是自然经济资源。在此基础上,研究自然经济资源价格形成过程,即发现、占有、开采、维护和保障劳动的价值创造过程,进而指出,自然经济资源价格形成是由其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这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由劣等条件下的个别劳动耗费决定。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资源价格理论同地租理论并无根本性冲突却更容易解释经济现象,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一、价值与劳动价值论

在哲学意义上,“价值一般”指的是“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其它“价值”概念都是哲学意义上“价值一般”概念的具体化。“价值一般”是哲学范畴,经济学中不存在“价值一般”,将经济学中的“价值”作一般化理解,是不符合基本原理的。

同时,“使用价值”也并非等同于经济学中的“价值”概念。在经济学领域,“使用价值”概念最初用来表示“物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经济学应该研究的是商品价值。价值是商品价格形成的最终基础和原始依据,体现出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所谓劳动价值论,并不简单地认为劳动创造价值,价值体现劳动。从逻辑的角度看,各种价值论者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悉一般商品交换的最终依据,但从价值论的历史演进看,其掺进了意识形态成分。价值理论演进过程实际上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受到不断挑战的过程。保罗·A"萨缪尔森断言劳动价值论终结了,他认为:“有人说劳动者应该得到全部产品,这种说法怎么样呢?劳动是唯一的属于人类的生产要素并且能够流汗、欢笑、啼哭和祈祷。确实如此。然而,即使泥土不能出汗或啼哭,它还是有助于马铃薯的生长,而当它处于稀缺状态时,良好的社会必须以最经济的方式利用它。”者对此的反驳是:萨缪尔森将人与物的基本关系混淆了,土地是物的存在,不能像人一样有社会需求,“土地不论怎样稀缺,不论怎样对马铃薯的生长有作用,社会决不会将劳动产品任何部分的所有权留给土地,土地没有获取马铃薯的需要,没有土地是绝对长不出马铃薯的,所以,从自然的逻辑来讲,以土地的稀缺和对农产品生长期作用为由,反对将劳动产品全部归劳动者所有的论断是站不住脚的。”但是一旦在土地之上凝结了产权,土地成为了劳动产品甚至商品之后,尽管土地没有任何需要,但是土地所有者是需要得到对其劳动补偿的。事实上,西方经济学之所以能够提出比较有力、看似更符合实际的理由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发起进攻,就在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发展滞后。

从主流价值论的发展过程看,其演进的动力主要是资本主义发展对经济理论不断提出新的任务,而这种新任务则往往与意识形态挂钩。在历史演进中,价值之所以表现出具有意识形态因素,一方面是因为其本身词汇学中的含义过于丰富,另一方面在于人们处于不同的动机,对“价值”一词的外延进行了不同的阐释,如将其阐释为劳动的结果、要素的结果、主观的感受等等。

“价值”一词本身的内涵不能随意赋予意识形态因素,古往今来,从本质来说,商品价格形成基础是没有任何改变的。因为所有商品都是劳动的产物,商品的销售必须对生产商品所消耗的劳动进行支付。当然,所有的价值论都承认劳动在价值产生中起作用这一事实,争论的根源则在于一般商品交换中价格往往超过了生产中直接和间接劳动耗费的总和,即销售商品所得的回报大于直接生产商品所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总和。于是,除了劳动价值论坚持这部分剩余劳动依然是劳动成果之外,其它价值论都将这部分剩余归于非劳动要素的贡献。价值本身是商品交换的一般依据,是价格的基础,而价格伴随着交换已经长期存在,其形成从未发生过什么困难,不同社会形态中,形成价格的机制也没有根本改变(即使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违背了价值规律的定价也会出现回归价值的动力。因此,对于“价值”一词本身含义,排除意识形态来研究价值,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是符合历史实际的。

二、资派价值与自然经济资源

以劳动投人与否为标准,可以区分出自然资源和自然经济资源两个概念。

自然资源是指由自然力形成的天然物质、能量和环境等一切具有潜在使用价值的基本生产生活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们的形成不需要花费劳动,完全是自然的恩赐。自然资源虽然是人类社会存在的物质基础,但它并不属于社会历史范畴,只是作为自然经济资源的一个自然物质基础存在,而且是外在子人类社会的,它们不存在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体现的只是自然物质关系而不是社会关系。因此,严格地说,自然资源并不在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之内。

由于经济资源概念已经被普遍应用,其内涵也有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为了概念上准确起见,笔者把由自然资源开发所得的经济资源称为自然经济资源。

自然经济资源是指自然资源在经过人类劳动的投人和改造后形成的基础性生产和生活资料,即对人类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价值的物质与条件。自然经济资源的使用价值是人有意识的劳动创造出来的,它可能是新的、从未有过的使用价值,也可能仍然是原来就有、只是由于自然形成不足而需要人类通过大量劳动进行生产和替换。

自然资源的“天然价值”是自然经济资源价值的基础,自然经济资源的价值以客观自然物质及其运动规律为最终基础、以“天然价值”为直接基础、以人类生产力的发展为条件、在人类对自然界进行有意识的认识和加工过程中产生、在交易过程中得以表现。

三、自然经济资派的价位构成

(一)自然资源的发现

自然资源被发现,是其转变为自然经济资源的第一步,即最初作用于自然资源的具体劳动就是发现劳动。自然资源的被发现包括两种形式:

第一种发现劳动是自然物质的潜在使用价值被发现,这类劳动具体表现为人们通过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发现了某一自然物质或自然力可以为人类所用,即具有潜在有用性,而这种自然物质或自然力可能是以前就已经为人所使用的,也可能是其新用途和新潜在使用价值被开发。

第二种发现劳动是在自然物质和自然力的潜在使用价值已经为人所知的基础上,自然物质或自然力本身被找到。表面存在的自然资源,即基本不需要花费劳动就能得到的资源是异常稀缺的,对人类不断增长的需要来说是趋近于零的。自然资源“并不是随手可以拾取和加以占有的。……依靠劳动,人才能利用自然,占有自然生产物,实现自然原生富源向社会财富的转换。”

马克思也曾经对此进行过分析,他认为,自然资源潜在有用性不断促使人们有动机去寻找、开发自然资源。随着资源稀缺性的不断显著,寻找、开发的难度不断提高、手段不断进步,因而消耗的劳动也大幅度提高。

发现自然资源的劳动一般表现为生产实践、科学研究、寻找勘探等具体形式,这些劳动从抽象的角度看,转移了一部分物化劳动的价值(C}到自然经济资源的价值中,也重新创造了新价值,其中包括补偿劳动者自身的可变价值v和按生产价格相交换所得的剩余价值m两部分。

随着自然资源稀缺性的加深,发现自然资源的劳动强度和难度越来越大。人类发现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是按照先易后难的顺序进行的,即先利用自然界表面存在、容易发现和开采、可以直接使用或加工的资源,当这些资源或者由于循环周期过长,或者由于逐渐枯竭与人们意识到将要枯竭后,人们才运用更多的劳动和智慧(脑力劳动)去寻找开发潜在的、不为人所知的资源或替代品。

笔者将各种发现资源的劳动所形成的自然经济资源价值构成用c1+v1+m1表示。

(二)自然资源的占有

在《资本论》中,对资源的占有、资源产权束方面,马克思强调资产阶级掌权国家通过暴力手段强行占有了有限的资源,给人民大众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一般来说,占有不是传统观念中的生产劳动,一是因为占有的形式有多种,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地宣布“此资源属于本人了”;也可以是与他人签订君子协定,划分“势力范围”;也可能进行明争暗斗,通过合法与非合法的暴力手段进行,甚至不惜发动大大小小的战争。

从伦理学的角度讲,生产劳动是正义的,而战争是非正义的;从经济学角度看,生产劳动创造了新的使用价值,增加了社会财富,而战争劳动只是转移了使用价值,甚至给自己带来的财富小于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具体到资源占有方式也有两种,其一是对没有产权束的资源进行占有,表现为生产性的;其二是对他人已经占有的产权进行占有,一般表现为偷窃、抢夺和战争等变态形式。钱津将其区分为人类的正态劳动和变态劳动。“自人类起源以来,作为人的本质存在的劳动只是常态劳动,常态劳动是包含正态劳动和变态劳动的劳动,其中只有正态劳动是表现不同于动物的人与自然有直接的生产意义交流的劳动,变态劳动则是动物的求生方式在人类社会的延续。”

笔者将各种占有资源的劳动统称为广义占有劳动,而将具有生产性的、正义的占有劳动称为狭义占有劳动。在资源市场交易中,市场不可能顾及资源来源的正义与否,而只会通过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等市场规则对资源定价。因此,广义的占有劳动在市场中都表现出同样的经济性质,其在创造价值方面的作用没有本质区别(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价值和财富的区别)。但是还要看到,狭义的占有劳动已经成为占有劳动的主体,非正义的占有劳动逐渐被人们抛弃和制止。

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国土中的陆地、海域、空域中所包含的全部资源都是属于该国的资源。就目前情况而言,整个地球表面己经没有资源产权的绝对真空地带,几乎没有一个空间能够脱离产权的控制。这里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等权利。如各国对公海渔业资源都没有所有权,但都有着一定的使用权。

从一般商品的生产过程来看,其生产资料本身都是通过支付货币获得的,不仅如此,支付方获得的还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因为生产资料本身实物形式同其产权束是统一的整体。当生产的最终产品出来之后,产品的本身实物形式同其产权束也是统一的整体,对产品的销售,既可以说是销售产品本身,也可以说是销售产品产权束所包含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等权利。 资源的生产过程与此有所区别。一般商品的生产不仅是商品体本身的生产,也是商品产权束的生产。而自然资源可能在人类发现、占有之前本身已经存在,但是此时它的产权束还没有出现。资源在没有包含所有权等产权束的时候,是绝对的自然资源,而一旦被人类花费劳动或通过其它形式进行了占有,就成为自然经济资源。

自然资源在成为自然经济资源之后,就同一般商品一样是其本身和产权束的统一体,且在价值方面没有不同。因此,占有劳动或其他方式所花费的成本,在抽象劳动层面上本身就是一种同创造商品没有区别的劳动。“在购买者看来,地租不过表现为他用以购买土地以及地租索取权的那个资本的利息。……不过这个权利本身并不是由出售产生的,而只是由出售转移。这个权利在它能被出售以前,必须已经存在;不论是一次出售,还是一系列这样的出售,不断反复的出售,都不能创造这种权利。”事实上,这种出售同一般商品出售类似,都以价值为基础来进行,而出售的标的物,即包含了产权的资源是早已存在的。

笔者将各种占有资源的具体劳动所形成的资源价值构成用。c2十V2十m2处表示,此时的自然经济资源价值构成就是(c1+c2)+ (v1+v2 )+ ( m1+m2 )。

(三)自然资源开采

当资源被发现和占有之后,意味着自然资源已经成为了自然经济资源,包含了人类劳动因素,成为可以进人市场买卖的商品了。这种自然经济资源在销售的过程中可以弥补其中包含的各种劳动成本,并给所有者带来剩余价值。

自然资源本身所具有的有用性绝大多数都是潜在的,即使在被寻找、勘探之后,这种潜在性也没有得到根本剥离。从生产过程来看,被发现、被占有的自然经济资源依然处于十分原始的状态,自然资源所蕴含的潜在有用性虽然通过劳动已经转化为自然经济资源现实、直接的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对于自然经济资源的买方来说是存在的,就像其它生产资料对于生产者来说有使用价值一样,但自然经济资源最终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使用价值还完全没有得到体现,这就是说,资源只能在被充分开采、加工直到成为直接的消费(包括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产品后,其潜在使用价值才得以发挥。

笔者将各种开采资源的具体劳动所形成的资源价值构成用c3+v3+m3表示,此时的自然经济资源价值构成就是(c1+c2+c3 )+(v1+v2+v3 )+ ( m1+mz+m3 )。

(四)自然资源维护和保障等

无论是一个国家,还是单个产权所有者,对其所有的自然经济资源都必须花费一定的劳动进行维护和保障。

从国家来讲,一方面需要投人“生产性劳动”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经济资源进行维护,如投人资金和劳动通过植树造林以保护土地资源,通过科学研究保存野生物种等;另一方面也需要投人“非生产性劳动”进行维护和保障,如制定资源保护政策,通过国家暴力机关保护资源不受内外势力的侵占等。

从个人角度来讲,一方面需要直接花费成本和劳动保护自己的产权,如对资源的外部界限进行标示,修建各种建筑以保护资源不受外力损害,雇佣专业人员维护资源环境等;另一方面又需要通过其它非生产性的劳动进行保护,如参与保护私有产权的公约、合同的签订,雇佣保安对资源进行保护等。

事实上,对资源拥有的私有产权并不是孤立的,产权也是一种具有社会属性的概念。虽然商品的所有权归其主体所有,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将涉及到更多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只有在整个产权制度中得到承认,这种私有产权才能够真正存在;在交易中,只有在整个交易规则中进行的交易才能被社会承认。这些产权制度、交易规则都可以被看作是公有产权。

对于国家来说,也存在着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国家之间签订的各种协议协定,以及各种国际组织、规则等等,都属于国际上的公有产权。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私人还是国家,他们在维护自身私有产权的同时,也需要维护公有产权。

因此,在资源产权中所包含的劳动,不仅要补偿维护私人产权所投人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劳动,也需要补偿维护公有产权所投人的各种劳动,而这些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劳动,都成为自然经济资源价值的来源。

笔者将各种维护、保障资源的具体劳动所形成的资源价值构成用c4+v4+m4表示,此时的自然经济资源价值构成就是(c1+c2+c3+c4)+(v1+v2+v3+v4)+(m1+m2+m3+m4) 。

四、结语

自然资源在转化为自然经济资源的过程中所包含的劳动,即发现、占有和开采等,是否都能完全体现在资源价值中呢?答案是否定的。自然经济资源价值的形成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在很多情况下无法明确将各种劳动进行绝对区分。事实上,以上各种具体劳动在实际生产中可能无法完全独立:发现劳动往往和占有劳动紧密相连;占有劳动同维护、保障劳动又密切相关,后一种劳动往往可以看作是前一种劳动的延续。因此,自然经济资源所包含的价值量在核算时比较困难。

同时,自然经济资源的价值决定还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必须明确。

第一,“每一种商品(也包括构成资本的那些商品)的价值,都不是由这种商品本身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其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种再生产可以在和原有生产条件不同的、更困难或更有利的条件下进行。”同样,自然经济资源所包含的价值量应由对它们进行再生产或寻找开发替代资源过程中需投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更具体地说,资源勘探开发、周转回收以及代用品等方面的技术研究,都应列入其再生产的范畴。

自然经济的作用范文4

关键词:森林资源;保护;开发;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733064

森林资源是自然资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其他的自然资源相比,它具有自身独特性,它与大气资源和水资源联系密切,森林资源得到良好的保护能够对大气系统进行很好的调节、防止水土流失,使生物生存的环境更加良好[1]。林业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能够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因而,必须重视对林业的保护和合理开发。

1 森林资源的重要性

1.1 森林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

森林资源作为我国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国家的关注和重视,国家对其规划和保护的力度也在增大。森林资源得到良好的保护是大气资源、水土资源发展的重要保证,它对气候的调整和生物生存环境的改变也起着重要作用,对整个生态环境都有着很大影响,尤其是对土地沙漠化的防止、水土流失的治理作用更加突出。因而把森林资源放在自然资源的首位、国家进行重点关注和保护是为了满足现实需要。

1.2 森林产业发展是自然经济发展的关键

观察分析我国经济发展史,可以发现,林业的发展对自然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它是自然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林业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有力促使林业产品的生产、销售,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贡献了一份力。因此,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不仅仅具有改善自然环境的作用,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2 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措施

2.1 加强森林防护工程的建设

林业负责人应对森林进行及时的监测和排查,确保有害物质得到有效清理;做好森林的防火工作,如,可以通过在森林中树立温馨提示牌、贴标语等行为提高人们的森林防火意识,减少安全隐患;还可以建立森林防火带或防火墙、准备相关的灭火设备以降低森林火灾发生的概率。

2.2 加强植树造林工作的实施力度

我国的森林覆盖率和许多西方国家都有很大差距,在森林绿化方面的工作做的也不够到位,力度远远不够。所以,我们在加大对原有园林的保护力度时,也要积极开展植树育林工作,增加我国的森林资源的基数[2]。

林区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引导、支持,要使造林工作顺利进行,政府必须对其进行财力(如财政拨款)和政策(如健全的资源补偿制度等)的双重支持,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到造林育林的活动中来。植树造林是一个民生工程,对于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都有重要作用,因而,广大的群众更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为绿化工做贡献一分力量。

2.3 城乡绿色一体化建设

更好地对区域进行规划,保护和拓展生态用地,重点对城乡道路进行绿化建设。增加城乡的林业用地,加快建设合理规范的绿化建设,建设生态园林,并保证对林业进行保护,实现对城市观光林、防护林等生态林区的建设目标。提高城市、乡村的整体绿化率,全面的有计划地建设一个多功能的绿色防护体系。

3 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措施

3.1 调整、完善林业发展结构

要想使森林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必须要充分考虑当地森林资源的特点,针对其特点采用恰当的发展模式,调整林业发展的结构。现代林业产业的发展,要摆脱传统的单一的森林资源利用模式,充分利用当地的森林资源特点,开发多元的林业经济,和现代经济发展接轨。如,制定重点突出的计划,着力发展恢复时间短、经济效益高的速生林;建立立体的林业发展模式,把加工和用材结合起来,丰富林业经济类型,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2 充分运用现代科技进行发展

社会的发展推动了科学技术的运用和发展,但是林业建设却还一直停留在原来的科技基础上,应该把现代的科技恰当地运用到林业的建设中,如,可以建立林业科研体系,通过试验、示范、推广等环节来加宽现代科技在林区发展中的运用范围,促进林业进一步发展。同时,还要加强对绿化林的检查力度,保证森林的健康成长、提高森林的生产能力。

3.3 稳健林业产业的发展进程

相关森林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地方林业保护机构执法不严格,再加上一时利益的引诱使得一些企业或个人采用冒进的林业发展模式,这样不仅不利于林业产业的长足发展,还造成了森林用地越来越少,绿地和林地不断减少,水土流失等更加严重的后果。为了确保森林资源、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要采用适度、适量发展的原则和稳健的发展理念,确定合理的发展结构,确保发展模式的规范化、合理化、长足化,形成完善的林业产业管理模式。

3.4 建设生态林业保护和开发工程

森林资源生态保护工程就是指根据生态学和林业管理的原理,合理科学规划当地生态环境以保护当地生态环境的工程。林业生态保护工程比传统的森林资源种植、经营技术的目的有更大的优越性。传统的森林保护只是单纯地为了提高森林的覆盖率,使森林资源获得长足发展,但生态林业保护工程却是从全局考虑,致力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同发展,这样的发展理念更能满足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3]。

4 小 结

森林资源虽然属于可再生资源,但是如果不对其进行充分的保护、科学合理的开发,它就会由可再生资源变为不可再生资源。我国森林资源不足,覆盖率低的现状决定我们必须重视森林培育保护问题,对其进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不仅是一项产业还是一项公益事业,所以,这个过程不但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共同合作进行创新化经营,探索新型的林业发展道路,还需要整个社会大众都积极参与其中。

在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开发过程中,既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又需要群众的全民参与,只有这样,我们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合理开发的项目才能顺利实施,真正实现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多重统一。

参考文献

[1] 刘文虹.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总结与反思[J].经济研究导刊,2011(23).

[2] 王利辉.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创新与实践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7).

自然经济的作用范文5

当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时宣告了法律实用主义的开始。他说,逻辑不重要,重要的是经验。但这只是在讲实用主义引入法学研究的时代,只是在强调在普通法语境下,能够具体判案是经验在起作用,而不是逻辑。是为了对比和突出。任何人都不能否定法律里面的逻辑。然而,法律总是生长在不同的国家,其所受到的本国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就凸显了法律的生命是经验。不仅仅是在中国,乃至全球,传统文化对法律的影响不仅仅是体现在具体判案中起作用的那一部分,而更对于整个司法制度的影响。

在当代,我们总是思考如何建立起良好的司法制度,如何用中国特色的法律去在更大范围内赢取普世价值的胜利。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笔者不禁回忆盛唐文明在亚洲乃至世界的辉煌历史。那个时期的法律为什么会具有那么强烈的可传播性?作为极具民族特色的盛唐文化的可以称霸一方呢?曾有学者分析到,一个国家一种法律的影响力之所以巨大,主要是因为国力,它之所以能够推广出了自身的诸多优点之外,还因为他背后的强势文化与国力。文化,它既是国力的一个突出表现,同时与法律相融,就如萨维尼强调,法律应该是一个民族文化积淀和民族传统习惯的反映,不应该把它完全法典化,或者从某一个地方抄一个法律条款过来。法律并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体系,法律是开放的,跟当地的历史传统、人文气质、地理环境都有关系,法律的生命力,正是来自于这些东西。具有生命力的法律,才能在本土上良好的适用,在本土外,广泛地推广①。

中国传统文化在几千年的不断变化发展的历程中,沉淀和积累极其丰富,我们应当采取客观区分的态度对待我国的传统文化,本文将简单叙述下传统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并简要分析一下传统文化对现今司法制度的借鉴价值。

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使司法缺乏独立性和平等性。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君主或者皇帝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这种专制的政治文化巩固了皇帝对司法权的绝对控制,而君主自身享有最高的司法权基本不受制约可以伸向各个领域各个层级,因而司法权并不独立。除却最高司法权属于皇帝这个行政者,地方的法机构也附属于行政机构,独立审判并不存在,司法必须顺从皇命。这种情况下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即是贤明的君主的皇命恰好符合某些法治原则法治精神,那也只是偶然,真正的法治并未实现。而一旦出现暴君,司法制度就更是名存实亡了。

同时,宗法等级政治文化巩固了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在中国古代社会,一个等级制度森严的社会,宗法等级政治文化与政治关系,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巩固了贵族的特权地位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封建特权制度。在立法上,立法机关是隶属于行政机关的,除了听命于皇权之外,它本身的构成也大部分都来源于贵族阶级。这样的立法排斥以人为本而突显等级制度,不具有独立和公平。从奴隶社会的同罪异罚到封建社会的八议制度以及按照贵族官僚的身份高低规定了请、减、免、赎、官当等各种法定特权,各种特权制度都以法定形式被保护。

三、中国传统经济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中国传统经济文化铭刻着农耕文明的印记,有着十分显著的自然经济自给自足的特征,因此,这种自然经济会影响司法制度在程序设计和内容上更符合自然经济的特殊需求。

这简要举例可以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用司法手段惩治危害农业生产与管理的犯罪行为,反映了自然经济文化的本质要求。中国古代注重运用司法手段惩治危害农业生产与管理的犯罪行为 , 从中反映了自然经济文化的要求②。如夏朝会处罚违反规定立法耕种者,西周时有误农时罪等。二是秋冬行刑制度,这是自然经济观在狱政制度上的突出体现。三是务限法,这是自然经济观在诉讼时间规定上的集中体现。按照宋朝务限法的规定,每年农闲之际,州县官府方可受理民事诉讼,为了不影响农业生产,农业的重要程度可见一斑。

四、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我国传统的礼仪文化是以伦理内容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伦理与法律长期杂糅并未明确区分,都具有维持社会阶级稳定的作用,但因儒家思想统治地位,法律是屈居伦理之下的。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司法制度伦理化。

以唐朝为例,在此时期礼刑结合的治国方法更加完善,按当时律法规定,凡尊长亲属殴打伤害直系卑幼亲属可以做出较轻的判决,而卑幼亲属殴打直系尊亲属却一律归于十恶的不孝罪,做出严厉的判决。这是唐朝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指导思想的产物,不平等的司法制度必然依靠伦理来解释其合理性和实用性。

然而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更表现在法律伦理化对于人性的碾压,除却应由的尊老爱幼的基本道德精神,在宋朝兴起存天理灭人欲的程朱理学的影响下,出现了诸如严重地侵夺了妇女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如寡妇改嫁不仅失去道德支持更无合法依据。

五、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与现今司法制度

以史为镜可以明得失,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对现今司法制度的仍有启示。

鉴于中国古代传统政治文化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使司法缺乏独立性和平等性,我们更应当在权力集中的同时保持司法的独立性,保证司法是公平公正的,脱离行政附属属性的真实独立。同时,中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虽然减弱,但在当今社会下却有了新的命题,那就是在司法便民的原则下,司法制度改革如何才能便到中国最广大农民的身上。

中国传统的价值文化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更为具有现实意义,在以和合思维为例,如在司法理念上借鉴中国古代传统刑罚中的观念和执两用中的方法,力求使审判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符合客观真实的要求, 使判决不轻不重、不枉不纵,达到中这一刑罚最合适的度,以期获得社会最大程度的认可。

自然经济的作用范文6

英文摘要: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evelopment of commodity economy in the feudal Chinese society have remained an important issuein the study of commodity economy history.However,the explora-tion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modi-ty economy in the feudal Chinese society must first depend on a complete description of the situation of its own rather thanjust a simple comparison between the feudal Chinese landlord system and the Western European suzerain system.The particula-rities of the feudal Chinese commodity economy can be seen inthe fact that it experienced three developmental peaks and thusformed a multi-dimensional pattem.During this course,commodityeconomy,though strongly interfered by political factors,has promote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Chinese society.

关键词:商品经济、中外比较、中国特点

commodity economy/comparison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countries/Chinese characteristics

【正 文】

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乃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消长的过程。(注:李埏:《中国封建经济史论集》,云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6~15页。)因此,要全面而又科学地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必须大力开展对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随着近20年来对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研究的不断深入,这一点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商品经济问题是重新正确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突破口,应强调重视商品经济的研究。

大力开展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首要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如何认识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因为这关系到我们从什么样的角度出发和以什么样的思想为指导去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并进而科学认识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全局的大问题。最近,宁可先生强调:"从中国社会形态的研究,寻求中国历史发展的特点,不能不注重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这里包括了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而寻求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也许能给我们以线索和启示。"(注:宁可:《中国社会形态中应当注重的一个方面-商品经济》("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再认识笔谈"),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其意盖在于此。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揭示。但这并不能说明该问题已无探讨的必要,而恰恰说明这只是一个重新认识的开端。下面,试就此问题略抒管见。

我们先从对已有的特点的分析谈起。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和探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论著中,都曾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问题。其中,姜守鹏先生的《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注:见《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2期。)是有关此问题的专文。限于篇幅,以下围绕此出分析。

在该文中,姜先生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概括有三。第一,"土地私有,土地较早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是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重要特征。"单从时间上看,中国在公元前359年商鞅变法之时,就确立起了"民得买卖"的地权原则,土地买卖逐渐盛行起来;而在西欧,到公元11世纪之后,"在大多数国家内,起初不能让渡和不能分割的'贵族'土地,渐渐变为可以让渡和可以分割的;实际上,它已被分割到漫无止境。"(注:[法]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44页。)土地买卖才发展起来。显然,中国历史上土地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确实比西欧要早得多。进一步来看,在中西方土地可以买卖之前,土地都是不能任意买卖的。在中国,西周就确立起了"田里不鬻"的地权原则;而在西欧,由于土地处于高度稳定状态,不能买卖,马克思曾称之为"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