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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和金融的关系范文1
于此同时,作为金融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职能构成的财务管理,则在这过程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不仅仅涉及到作为其他种类的企业不曾具备的价值创造功能,也具备着规避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控制能力,而这两方面的职能涉及到金融企业最为基础与重要的方面,因此,财务管理管控着金融企业的发展命脉,其重要程度也就显而易见。
增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使得金融企业在规范企业秩序的同时在企业运行的每一个层面进行细致规范,从而具备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再者强化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升金融企业资产的收支效益,优化金融企业相关的资源配置,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增加金融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金融企业价值创造的最大化。
当然,在金融企业发展的过程之中,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也存在着比较显著的漏洞,严重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内部相关控制体系的不完善,严重制约着金融企业的发展。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企业发展存在着一些比较明显的不足,企业内部的控制力度不到位,相关组织工作不严谨,秩序比较混乱,财务核算可靠度不实,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难以揣摩,并且与此同时,企业财务管理的相关职能分配不明确,缺乏相关的监督机制,使得某些权利过于集中,加大金融企业的财务风险。另外,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缺乏相应的刚性条件,没有明确的制度予以框架化和固定秩序化,使得某些职能在实施过程中被人为地削减或者是遗忘,缺乏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使得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流于形式,体制残缺,严重制约金融企业的发展。
第二,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相关流程不完备,缺乏系统建设。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企业拥有着比较严谨的组织体系,其在制定落实发展规划时必须要依靠企业集团的投资分析汇报来作为体系支撑,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某些金融企业在决策投资时缺乏客观理论依据,企业的管理阶层缺乏对企业的合理规划以及长远发展理念,以至于在制定发展纲要时盲目跟随市场潮流,加大投资风险。再者,金融企业的领导阶层缺乏明确的体制约束,涉及到企业发展规划的决策缺乏机制制约,具有比较明显的随意性,从而极大的加大了金融企业的财务风险。
第三,金融企业的财务管控机制不健全,财务管理漏洞明显。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就对金融危机的防范,对金融市场波动的抵御来说,金融企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现阶段的经济发展里,金融企业在财务管控上存在着极为致命的缺陷,某些企业的财务体系在落实金融企业的体系规章时执行力度不够,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在执行日常检查时缺乏严谨细致的态度,某些工作人员在落实上由于管控机制的偏差和不到位,使得其在执行力度上缺乏严谨性,随意性比较大,严重的减弱了金融企业内部的管控机制作用。
再者,金融企业内部相关部门的职能划分不明确,关于涉及到财务管理和监察的职能部门缺乏独立性,其内部诸多因素的作用使得在审计时严重缺乏公正性和客观性的要求,对于某些惩罚措施不伤及违规者的皮毛。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问题迭出,漏洞明显,严重制约金融企业的发展。第四,金融企业的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预警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里,金融市场存在着极大的难以控制的风险,金融企业作为高风险的企业体系,其运行机制主要是依奈市场资本运作来产生经济效益,但是由于市场的不稳定性,这就极大的增加了资本运作承受的风险,因此必须建立比较可靠的风险预警系统。但是现阶段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预警机制不健全,存在着极大的风险规避的漏洞。在金融市场内,金融体系应对风险分析的措施方法不健全,不立足于实际情况盲目照搬外来的风险预警系统,导致我国的金融企业在面对金融市场的波动时难以形成有效的抵制措施,以至于金融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不足,严重制约金融企业的发展。
为了促进我国金融企业的发展,推动金融体系的健全发展,针对于我国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应当采取以下的解决措施。
第一,建立健全的金融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管控体系。金融企业在面对市场竞争时,要想获得良好的市场占有率,必须就企业内部的相关机制进行改革。就金融企业来说,必须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的建设,完善内部的管控体系。在金融企业内部建设过程中,首先需要做的是改善企业内部的管控环境,就金融企业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就是金融企业的相关运行体系和营业机构,详细划分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明确职责,并且将企业运行的基本流程以及程序进行比较合理的设置,以便于建立起高效合格的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管控系统。与此同时,建立起完善的责任纠察体系,严格审核金融体系内部的权力流通,就监督与高效相互协调,用制度和体系建设将企业运行进行全覆盖,以此推动金融企业的发展。
第二,建立健全金融企业的决策机制,完善企业内部的决策流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我国的金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国家宏观上的调控影响,特别是在某些比较重大的项目决策中受到外部环境影响的因素比较多,出现了诸多不确切的危机因素,对金融企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因此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决策机制和协调机制,要求在做决策前必须对市场数据进行收集,分析阶段内国内外环境发展的相关趋势,依靠数据支撑,制定出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与此同时,必须同步提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决策者的自身素质,加强其应对风险的能力和解决风险的能力,从而推动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发展。
第三,加强金融体系内部监察体制建设,完善财务监控。在金融企业发展过程中,为了保证金融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强企业财务监控是十分有必要的选择。在金融企业内部,财务的监控手段可以有效的应对来自金融市场的投资风险,有利于加强企业内部的体制完善。因此,就金融企业发展来说,必须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相关力度,在企业发展的日常生活中切实落实好制度要求的建设力度,及时对企业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考核,以此在意识领域开拓出财务监控的意识。
理财和金融的关系范文2
金融理财师,是为个人或机构提供全方位的专业理财建议,保证人们财务独立和金融安全,帮助人们规划和实现自己财务目标的专业人士。
金融理财师在美国已经有了几十年的发展历史。伴随着美国个人金融营销观念和体系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转变,金融理财师逐渐成为各大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营销的重要渠道之一。随着金融理财师在个人理财生活中作用的不断提升,美国的金融监管当局也逐渐加强了对金融理财师从业资格的审查非常有必要:一方面,金融理财师需要有完整和扎实的金融知识,他们应该对各种理财工具和保险产品非常熟悉,并且有一套专业的金融策划程序帮助他们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金融理财师和所有其他的职业一样,有自己独特的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这就需要一个完善的资格认证体系对整个金融策划行业进行道德约束和指导。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美国的金融理财师认证体系迅速发展起来。
在美国,金融理财师认证种类五花八门。尽管花样繁多,但其中最为中国老百姓所熟悉的是注册金融理财师CFP(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此外,还有两大认证体系在美国非常著名,他们分别是公认财务顾问师ChFC(Chartered Financial Consultant)和个人理财专家PFS(Personal Financial Specialist),在这期中,海外采风栏目就对这三个重要的金融理财师认证体系做一番介绍。
注册金融理财师
CFP(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
注册金融理财师是由财务规划师标准理事会(CFP Board of Standards)管理和制定的资格认证体系。CFP也是美国最著名的金融理财师认证体系。
在美国,想要成为注册金融理财师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复杂的CFP认证考试,同时,还必须遵守财务规划师标准理事会制定的职业道德准则,这些准则包括将客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的原则以及一些具体的规定。财务规划师标准理事会对职业道德的强调使CFP在美国公众心目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
成为注册金融理财师,必须要满足一些基本的要求,这些要求可以简称 "4Es",即:教育(Education)、考试(Examination)、从业经验(Experience)、职业道德(Ethics)。这四个要求是CFP资格认证的核心内容,也是美国金融理财师行业几十年发展的经验总结。
教育(Education):财务规划师标准理事会要求参加注册金融理财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知识和能力,这就要求他们具备一定的教育水平。从 2007年开始,注册金融理财师候选人(candidates)必须具备学士学位(bachelor),但是,财务规划师标准理事 会对学科种类没有限制,任何学科的学士学位都可以作为参加金融理财师考试的通行证。
考试(Examination):当学员达到所要求的教育水平后,他们就具备了参加金融理财师资格认证考试的资格。CFP考试的内容主要针对财务规划师标准理事会列出的考点清单进行设计。这些考试不仅对学员理财知识进行重点考察,而且非常注重理财知识的实用性。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得学员具备了把理财知识运用到实践中的能力。
从业经验(Experience):金融理财师要处理各种各样的现实问题,单纯的知识在复杂的生活面前自然“力不从心”,因此,财务规划师标准理事会要求金融理财师必须具备一定年限的金融策划从业经验。2007年之后,合格注册金融理财师必须具备三年的相关工作经验。
职业道德(Ethics):当学员满足了以上三方面的要求后,财务规划师标准理事将会为学员发送一个信息包(Declaration Packet),这个信息包中包含一些需要个人签字的文档以及学员个人状况的一些调查。在信息包中,财务规划师标准理事会要求学员必须严格遵守道德手册中规定的职业准则和金融策划实践的种种标准,同时,学员也必须承诺接受财务规划师标准理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金融理财师资格包含一个严格的更新过程(Certification Renewal)。按照规定,CFP资格必须每两年更新一次。
种种制度上的安排保证了金融策划从业人员的素质,维护了个人理财市场的秩序。
特许财务顾问
ChFC(Chartered Financial Consultant)
特许财务顾问是由美洲学院(American College)管理和制定的金融理财师资格认证系统。这个认证主要针 对保险业的从业人员。
特许财务顾问必须具备至少三年的金融从业经验并且通过严格的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基本的个人财务规划、所得税法、保险、投资以及不动产投资等,考试共包括八门课程:五个必修课程以及三个选修课程,学员通过考试之后还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经验和遵守美国学院专为策划师制定的道德手册。除此之外,美国学院对学员还有继续教育的要求。
自1982年产生以来,已经有四万多名申请人拿到了ChFC认证。
个人理财专家
PFS(Personal Financial Specialist)
个人理财专家是美国公认会计师协会(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简称为AICPA)为具备CPA(公认会计师)资格的金融策划业从业人员专门设立的资格认证系统。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只有CPA才能申请个人理财专家的职业资格。
在申请个人理财专家职业资格之前,学员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
1、 拥有由州立政府颁发且至今仍然有效的CPA认证
2、 至少在登陆系统(multiple entry point system)中得到100分以上,其中包括通过PFS考试的要求。
3、 400美元的申请费
4、 在个人金融策划行业工作的各种证明和文件
除此之外,AICPA非常重视对理财专家的继续教育:如,AICPA规定,PFS 认证有效期为三年,三年之后,理财规划师必须对职业资格进行重新认证(recertification)。重新认证的要求甚至包括一份热情洋溢的决心书(written statement of intent)。
AICPA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推行金融理财师的终身教育。
以上就是美国金融理财师的三大认证体系。
理财和金融的关系范文3
我国的财富管理行业是分业经营、相互合作、分业监管。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主要有五种: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基金公司的基金和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和资产管理业务。各类金融机构不同名目的理财业务在法律关系、投资者门槛、产品管理等方面都有不同之处。
(一)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是理财业务发展的基石。目前有关法律明确了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信托。银行理财产品、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连接险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则未明确交易双方法律关系。但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只要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明确的委托契约关系,且财产经营权转移到受托人的委托理财业务均属信托行为。
(二)产品管理。在监管机构方面,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归中国银监会监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公募基金归中国证监会监管,投资连接险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归中国保监会监管。在发行批准方式方面,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计划都是事前报告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备案制,公募基金、投连险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是审批制。
(三)投资门槛。在投资金额起点方面,银行理财产品是5万元,信托计划是100万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限定性计划起点为5万元,非限定性计划起点为10万元,公募基金1000元,投连险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则无规定。在投资者要求方面,银行理财产品要求客户评级,信托计划要求按照信托专门的合格投资者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公募基金、投连险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则无规定。
二、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影响分析
(一)积极意义
1、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理财产品是利率市场化的产物,其发展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结果。从发达国家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来看,利率市场化必然伴随着资金价格走高和金融脱媒。在脱媒趋势下,银行需要调整经营方式,通过创新来进行“反脱媒”,而银行理财产品由于收益率不受限制应运而生,作为存款替代品出现,成为银行“反脱媒”的重要手段。
2、助推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理财业务的开展增加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优化了收入结构,有利于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变。一方面,发展理财业务是提升客户综合服务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理财业务的开展也有利于银行向零售业务和私人银行资产管理方向转型。
(二)负面影响
1、规避资本和信贷规模约束,影响金融监管政策的实施。商业银行通过开展跨行业合作,将表内业务转出表外,以规避日益严格的监管。一是在银信、银证等理财业务合作中,银行通过信托、券商等通道将理财资金以信托贷款或委托贷款的方式投向自身授信客户,既满足了融资客户的需求,又不消耗资本金、不占用信贷规模。二是银行通过信托、券商等通道将理财资金投资于本行的信贷资产,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释放出信贷额度,规避了信贷规模控制和资本约束。三是银行通过月中发行大量理财产品月末到期或月末发行跨期型理财产品来规避存贷比等监管指标的约束。
2、资金投向限制行业,影响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相比较银行信贷,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要广泛得多,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计划的投资则要更为广泛。融资性理财产品的对象往往是不符合信贷条件,在银行拿不到钱的企业,或者不符合信贷投放政策的房地产、融资平台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利率执行要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限制行业大量资金的流入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规范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对策建议
理财和金融的关系范文4
我国投资者的以下特点决定了他们需要科学的理财理念与指导。
第一,人们的收入由主要用于支付基本生活需要转向支付住房、医疗保险、养老、教育等大宗长期金融产品。人们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趋于稳定化、长期化。
第二,我国居民的金融资产分布不甚合理,超过80%的金融资产都是银行存款,与金融资产多元化的需求不相匹配。
第三,传统文化和习俗对我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产生了显著影响。受封建小农意识的影响,社会信用意识不强,不喜欢将钱交给别人使用;对外人充满戒心,不愿露财,不愿交给专门的理财顾问进行管理;喜欢实业投资,不喜欢金融投资和长期投资;在财富形态上,偏爱硬资产,如房地产、珠宝等。重教育,对子女的投资不惜代价。
第四,传统社会制度的影响。长期以来,产权得不到严格的保护,降低了人们通过持之以恒的努力创造财富的愿望。
第五,理财理念不清晰,缺乏统筹性,我国投资者心态不成熟。当看到利益时通常会蠢蠢欲动,追涨杀跌。
那么,什么是科学的理财理念呢?
金融理财是一种综合金融服务,是指专业理财人员通过分析和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生活状况,明确客户的理财目标,最终帮助客户制订出合理的可操作的理财方案,使其能满足客户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最终实现人生在财务上的自由,自主和自在。可见,科学的金融理财不是简单的产品推销,而是综合金融服务;不是客户自己理财,而是专业人员提供理财服务;不是仅仅针对客户某个生命阶段,而是针对客户的一生;不是一个一次性产品,而是一个动态过程。
自2005年以来,我国开始实施金融理财师认证制度。随之而来,各家银行都配备了自己的专业理财师。一个高素质的理财师,一份科学良好的理财方案,可以有效的使我们的财产增值,从而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
一份良好的理财方案,应当是在充分了解客户信息的基础上,为客户制定的一个终身的规划,以稳健性为主,兼顾盈利性和流动性;方案应当具有综合性,合理组合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金融产品,使其达到最优效果;方案本身要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表述上应逻辑合理,条理清晰。同时,理财方案对理财师也有较高的要求,理财师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能够廉洁自律,为客户保密,要认识到客户是银行的财富,做到对客户认真负责,真实反映产品特点,从而也是对银行负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银行与客户的相互信赖与长期合作。
那么,客户是选择自己理财还是依赖银行中的理财师呢?这得从理财原理和金融产品两方面加以分析。另外金融理财有其自身的特点,人口的特征如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城乡人口分布、传统人文文化等,一国的法律规范、公司治理结构、金融发展状况、投资限限制、税收规定等。
金融理财的核心原理,就是财务管理中价值风险体系在金融产品上的运用,可以从货币的时间价值和风险管理方面加以分析。货币的时间价值是指当前所持有的一定量的货币,比未来获得等量货币具有更高的价值。货币时间价值的计算在金融理财规划中应用非常广泛,是最基本的工具和基础,任何有关现金流的分析都离不开时间价值的计算,如住房按揭、养老金、教育金等。其计算原理容易理解,并已有了现成的复利现值和终值表可查算。货币只所以具有时间价值可从三个方面揭示,一是货币占用具有机会成本,是用于当前消费还是用于投资而产生投资回报;二是通货膨胀可能造成货币贬值;三是投资可能产生投资风险,需提供风险补偿。所以货币时间价值的核心是时间的长短和机会成本(资本的租金或利息)的大小在现值和终值的重要作用。介绍一个简单公式帮助大家对时间价值有一个粗略的认识。据经验,如果年利率是为r%,你的投资将在大约72/r年后翻一番。这一经验公式被称为72法则。该法则只是一个近似结果,般说来,利率在2%—15%的范围内,使用72法则较为准确,利率过高或过低,该法则将不再适用。
金融理财的风险原理可划分为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其影响因素与各金融产品和社会经济环境直接相关。系统风险是无法消除的,非系统风险则可以通过各金融产品的有效组合来化解。
经历了2005年至2008年证券市场的大起大落,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特别是股票和基金并不陌生,其风险和收益有了大致的了解。知道股权类证券风险高,流动性较强,通常用于满足当期收入和资本积累;基金类投资产品特点是专家理财,集合投资,风险分散,流动性较强,适用于获取平均收益的投资者;衍生金融产品如期权、期货等(目前银行中尚未开通),其特点是风险高,个人参与度较低;而实物及其它投资产品如房地产、黄金、艺术品等,具有行业和专业特征。这里只介绍一下银行中现有的黄金和外汇。
进行黄金投资首先要明确,它可以作为对冲通货膨胀和货币风险的工具;其次它是相对更稳定的货币形式,不像纸质货币那样被任意制造;最后它可以作为分散风险的选择。目前普通投资者最简便的投资方式就是商业银行的纸黄金业务。“买黄金”抗通胀是当下理财经理必用的口号,但黄金的抗通胀性是有条件的,就是不考虑货币贬值的因素。如果只看通胀与黄金的关系,会发现只有当实际利率为负,黄金才有高于纸币的抗通胀性。道理很简单,即使CPI高达5%,只要央行规定的存款利率是6%,老百姓拿钱还是比拿没有利息的黄金合算。纸黄金相对盈利高,但风险较大,适合风险承受能力强,喜爱博取短期收益的客户。而对于比较保守的投资者,他们可能更适合黄金的长期投资,他们不需要技术,只需耐心。他们把黄金视为保护资产的手段,将黄金世代传承。从影响黄金投资的相关性而言,与石油、通货膨胀、战争、社会动荡、消费需求、利率正相关,而与汇率、社会繁荣负相关。经济学家凯恩斯这样评价黄金的作用:“黄金在我们的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作为最后的卫兵和紧急需要时的‘储备金’,还没有任何其它的东西可以取代它。”新晨
理财和金融的关系范文5
一、引言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向客户提供综合化、个性化服务的一类金融产品。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向客户提供专业化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近年来,随着金融开放加快、商业银行竞争加剧、国民经济增长和个人财富的增加,个人理财业务得到迅速发展。由于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和演进的同时,缺乏科学、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因而潜在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
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表现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实际上是各种风险因素的选择、组合、消减和搭配的过程,是风险定价和金融创新的结合体。目前,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风险情况:
(一)投资产品风险。受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限制,个人理财产品时下都以投资收益稳定的央行票据、金融债等为“卖点”,且大多数金融机构都向投资者传输央行票据的“高收益”和“低风险”,甚至“无风险”概念。一些金融机构为了争夺客户,甚至不惜代价,用较高的预期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加上一些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理财和管理经验,市场风险相应增加。央行票据与国债一样,虽然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但债券的供给量、物价指数、利率和汇率变动等都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各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时,普遍承诺了高额的收益率,而市场环境日益变化,大大增加了银行此类业务的风险水平。
(二)透支银行信誉风险。商业银行目前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如果站在风险角度评估,可以说是透支银行信誉,如同多年前的证券公司在理财业务上的滥用信誉一样。对银行而言,存款与理财服务是两类截然不同的品种。前者属表内负债业务,后者属表外信托业务。表内业务在损失体现和处理方面,主要表现为计提和损失本金的承担上;而表外业务需要通过合约的完备性体现风险管理,损失处理主要依据合约的权利与义务而定。理财类产品的投资者目前是因为信任银行而把自己的资产委托给银行管理,收益来源于银行代为投资而收到的资本利得或利息收入。银行有表内与表外业务的差异,但对投资者来说,却都是银行的信誉起作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一方面是推进理财业务发展的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如果滥用这种信任而漠视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将给银行酿成苦果。目前,国内大部分银行把理财业务作为储蓄业务的替代品放在表内管理的业务模式和定位上,长此以往,将隐藏很大风险。
(三)产品的法律风险。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制约,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业务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面临诉讼威胁,并且还可能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我国商业银行是一级法人制,银行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签署的委托合同必须是法人与委托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基层行不具备签约主体的条件却行总行之实,存在法律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应准确界定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严格的法律合规性审查,明确可能会碰到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四)利率和汇率风险。个人理财产品相对于股票、期货等投资来说风险要小,但仍然受到利率和汇率的风险影响。若遇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大幅度提高,那么客户将损失利率提高的机会收益。另外,如果银行利息再次提高后,储蓄存款客户可立即取款进行转存,而选择理财的投资者则不能取款,加息后高于理财收益的部分就不能得到。除了利率风险外,目前市场上有相当一批理财产品是双币种,即同时募集人民币和外币。因此,银行理财产品还受到汇率变化的影响。虽然目前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但升值压力仍然较大,一旦汇率出现波动,也将对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产生重大影响。
三、有效控制个人理财业务风险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可以从其外部环境构造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风险控制有效实施的外部环境构造。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银监会对理财业务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从风险可不可控、成本可不可算以及充分信息披露三个方面严密防范和监控理财产品等创新业务的风险。
为进一步规范理财业务活动,促进理财业务的发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银监会在认真分析总结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基础上,借鉴了境外有关机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现有金融法律制度,制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规范发展的重要标志。《办法》和《指引》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监管方法、方式和程序都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此外,2006年4月18日我国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2006年6月,银监会了《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从产品开发设计、产品营销、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处理客户投诉机制和理财业务人员管理和培训等方面加以提示并提出具体要求。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法规依据和保障。
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2008年4月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从细化政策和部署检查两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该通知对银监会于2005年9月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细化,从健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建立客户评估机制、加强产品宣传与营销活动的合规性管理、做好信息披露、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严格理财业务人员管理等方面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做出更加清晰的指引,使《办法》和《指引》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防控更是无从谈起。
1、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银行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应从两个层面进行调整:首先,要适应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逐步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其次,在风险管理的执行层面,要改变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风险管理横向延伸、纵向管理,在矩阵式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管理过程的扁平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针对理财产品的特点,采用切实有效的风险计量、监测、控制和处理方法,建立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全行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形成风险管理部门、个人金融部门和理财中心各有侧重、分工明确、相互支撑的风险管理架构。
2、完善风险转移和规避的技术手段。在理财产品的研发阶段,商业银行应根据潜在客户分布,对相关理财产品的销售规模和资金成本进行测算。对理财资金和理财产品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规划,并根据对市场变化的预测分析,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各投资组合的风险价值和投资收益率。同时,应综合考虑市场供需的阶段性剧烈变动、利率调整、提前终止(如果合同中有提前终止条款)等因素对投资组合价值的影响,测算出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率曲线及其可能的转移方式和幅度。
3、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理财和金融的关系范文6
关键词:土地财政;社会经济;房地产市场;影响模型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3-0052-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3.12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是不同的概念。目前学者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界定,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科技信息与金融融合产生的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模式称之为互联网金融模式[1]。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企业为基础,结合金融要素的一种模式,主要包括以阿里巴巴为首的互联网公司建立的贷款和基金销售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和P2P网络借贷等。而金融互联网,是传统金融机构利用计算机系统、电子渠道建立的能够取代人工和银行网点满足客户随时随地获得金融服务需求的模式,主要包括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以及银行建立的电商平台等。2013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倒逼传统金融业务的改革,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和证券基金公司纷纷思索探寻新型的信贷融资模式,由此产生了新的金融互联网模式。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风险不同,对其应分类监管、区别对待[2]。互联网金融由从未涉足金融的互联网企业构建,对于风险控制缺乏经验,极易堆积风险,缺乏监管且高度集中的风险一旦大规模释放,可能对金融市场造成破坏性的冲击,制约金融市场的发展。而金融互联网由传统金融机构为主体,在风险控制方面具备丰富的经验,监管部门在已覆盖大部分的监管要求,对金融互联网的监管不能与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概而论,应根据其风险不同制定不同的监管要求。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的迫切性
(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1. P2P网贷的风险
P2P网贷由于其资金门槛低以及监管和法律的空白而风险频发。经过野蛮式增长后,P2P行业堆积的风险通过提现难、跑路、倒闭而集中爆发。根据最新数据,截止到2013年年末,共有74家P2P平台出现问题,涉及资金约为12亿元。幸存的P2P企业也未做到规范运营,酝酿着建立资金池集资、关联交易、圈钱甚至庞氏骗局等问题。根据调查,P2P网贷平台给投资者的收益年化利率约为10%~16%,给贷款者的年化利率一般为18%~25%,在没有任何监管的前提下,高收益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一旦集中爆发势必引发信任危机和系统风险。
P2P网贷平台主要面临七大风险。一是道德风险。指平台负责人将投资者的资金汇集成资金池挪作他用或卷款跑路的风险。二是交易风险。主要指在交易支付结算环节时P2P网贷平台中借贷双方资金的划拨需经过中间账户,但对于中间账户的监管处于空白状态而引发的风险。三是技术风险。指由于缺乏技术门槛而导致的网贷平台数据遭到攻击而使客户发生损失的风险。四是信用风险。是网贷平台的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而造成投资人的损失的风险。五是法律风险。指P2P网贷平台缺乏法律支撑与约束,其业务模式游走在法律边缘极易触碰红线的风险。六是监管风险。目前对于P2P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缺乏监管法律,多头监管等于没有监管。七是系统风险。这是由于经济下行而带来的所有金融机构都可能面临的风险,但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弱的P2P行业更难消化系统性风险[3]。
2.余额宝等网络理财的风险
余额宝等网络理财上线以来虽未发生违约事件,但是其运营的背后也隐藏着风险。自余额宝推出取得不错反响后,百度、网易等互联网巨头纷纷以高收益来作为吸引客户的方式推出网络理财。实际上,宣传的收益率只是预期收益率而不是实际收益率,根据银监会的规定,理财产品的销售不能承诺固定的收益率。在网络理财销售火爆的同时必须透过现象看到理财产品的本质,警惕理财产品的风险。
余额宝等网络理财主要有四大风险:一是投资风险。网络理财产品大多是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基金产品,而基金产品是具有不确定性收益或损失的,与银行存款相比,网络理财产品并不能保本保收益。二是技术风险。与银行账户相比,网络理财产品的账户安全要低,被盗和被非法转移财产的风险更大。网络理财是互联网和基金公司的合作,牵涉的环节多,其中任何一方出现信用问题都可能导致客户遭遇损失。三是行业风险。网络理财以互联网公司为支撑,一旦基金运行出现问题或者互联网公司破产倒闭,将对投资者的信心产生影响,行业类的网络理财产品不分良莠都会遭遇信任危机。四是市场风险。当经济运行出现类似金融危机等系统性风险时,货币市场违约而带来网络理财产品违约将带来投资者的恐慌。
3.第三方支付的风险
第三方支付在我国发展较快,央行已经开始对其进行规范。截止到目前,央行已经给250家第三方支付企业发放经营牌照。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出现一些问题。在资金沉淀以及利息归属等问题尚未厘清的情况下,支付宝的泄密事件引发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任危机。实际上,2011年12月支付宝也被卷入互联网大规模数据泄密事件,但未引发较多关注。第三方支付企业与用户的资金安全息息相关,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急速发展,第三方支付的安全问题应该引起更多的重视。
第三方支付具有三大风险,首先是沉淀资金风险。在第三方支付的运营过程中,买方先将货款转入第三方支付的账户中,等到买方确认收到货物没有异议再将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货款打入卖方账户,其中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由于时间差而集中的资金就是沉淀资金。数额巨大的沉淀资金若用作其他投资,一旦发生风险,将给客户带来损失。其次是技术风险,第三方支付是依赖互联网技术的行业,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其一旦遭遇黑客攻击窜改资金数字或者泄露客户资料,都将对客户产生难以估量的损失。最后是洗钱和欺诈风险,第三方支付的现金流并不受到人民银行反洗钱的监管,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和诈骗等非法行为。
(二)金融互联网的风险
与互联网金融相比,金融互联网主要是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其业务相对比较规范且有法有规可循,风险较小。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互联网绝对安全可靠,金融与互联网都是高风险的行业,互联网渠道给金融服务降低成本、提供便利,但也带来一些新的风险。
1.技术风险
金融互联网的技术风险指的是商业银行的网络系统遭到技术性外部攻击而造成的损失。金融互联网的主要业务是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线上交易和大量的资金转移以数据传输作为支撑,很容易遭到黑客的攻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防火墙、杀毒技术发展的滞后(一般情况下先产生病毒才研制出相应的杀毒技术),金融互联网首先要防范的就是技术风险。金融互联网平台设计中的缺陷、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障碍、以及用户客户端的操作错误均有可能给金融互联网的安全造成威胁。
2.法律风险
金融互联网的法律风险一方面来源于专门监管金融互联网法律的缺失,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法律不能完全覆盖新型的加入互联网因素的金融业务,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可能最终产生传统监管框架之外的问题而产生风险。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中并没有针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银行电商平台的专门规定,《电子支付指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规章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是金融互联网化带来的违法行为,包括洗钱、诈骗、侵犯客户隐私等。互联网的远程性和开放性使得对这类违法行为的监管更加困难。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空白和金融互联网监管的局限
1.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空白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无序性和乱象迫使金融当局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爆发性和快速性也使得监管法律规章难以跟上其发展速度,导致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滞后。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基本空白。
第一,缺少专门法律。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内,虽也根据需要出台了一些有关互联网金融的规章制度,如有关第三方支付的《电子支付指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这些零散的制度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也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互联网技术的更新。对于风险更为集中的P2P网贷平台和网络理财居然没有任何规范性的文件和指引[4]。更是缺乏一部专门用于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难以对互联网金融形成有效系统的监管。
第二,没有行业门槛。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对互联网金融几乎没有规定准入门槛、资本要求,导致其风险普遍较大。对互联网金融中对资金要求最高的第三方支付规定,申请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省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注册资本分别为1亿和3千万元人民币。而对于发展起步较晚的P2P网贷,没有任何准入门槛,导致P2P行业鱼龙混杂,行业风险极高。
第三,缺乏监管措施。由于监管主体不明确和监管法律缺失,互联网金融的合规与否没有明确的标准,也得不到有效的监管,这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无序竞争、风险频发的主要原因。风险高度集中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必要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无法做到防范风险、识别风险和控制风险,在风险发生后无人问责、无人整顿,互联网金融处于监管措施缺失的真空地带。
2.金融互联网监管的局限
金融互联网是对传统金融业务的延伸,部分可沿用传统金融业务的监管体系。对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制度建设也已经起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
第一,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虽然人民银行已经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支付指引》等,但相对于复杂的互联网而言这些办法和指引过于笼统和单薄。另外,对于金融互联网客户的隐私保护和跨境业务还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
第二,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目前监管当局没有区分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和互联网业务,仍然按照对传统业务的监管方式对金融互联网进行监管。目前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金融互联网业务的日常监管,而是将其纳入商业银行的一般风险监管工作中。
第三,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目前金融互联网的业务已经超越传统银行业务,甚至加入保险、证券、电商等业务,而对于金融互联网的监管还停留在分业监管的体系框架中。现有的监管人员也难以满足金融互联网时代全方位、灵活性、高技术监管的要求。
三、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要求
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在代表产品、准入门槛、资金来源、授信依据以及风险类别以及风险控制经验上均存在差异,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应分类监管、区别对待,对于目前处于监管空白的互联网金融应重点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主体
确定合适的监管主体是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将金融与互联网结合起来,既包含银行、基金、保险、其他金融机构,也包括互联网和第三方支付等非金融机构,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只会造成混乱的责权关系,不利于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风险的识别和控制,甚至导致风险的跨机构跨行业蔓延,形成系统风险[5]。
要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机构的业务性质和相应机构的性质定位,明确监管主体,确定监管责任。互联网金融机构类别繁多、业务纷杂,在监管时应根据其业务性质确定不同的监管机构;而对于金融互联网,其业务多是银行业务的延伸,在监管时具有一致性、统一性,可采用相同的监管机构。
对P2P网贷平台,因其业务与银行贷款业务性质一致而确定其由银监会监管,对于其资金划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则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余额宝等网络理财产品实质上是基金通过互联网渠道的销售,归根结底应由证券会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涉及支付结算,应由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司监管;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银行电商平台的业务主要是传统银行业务的延伸,仍然应该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共同监管。
(二)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范围
明确监管范围是实现良好监管的重要前提。对于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当局不能因其金融创新和风险特性而全部严厉打击取缔,应用包容开放的态度对其进行适时适度地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范围应从两个角度进行考察:一是监管范围的横向范围;二是监管的纵向范围。
1.监管的横向范围。即是明确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纳入监管的业务范围。互联网金融由于处于监管空白,其业务构成包括P2P网贷平台、余额宝等网络理财和第三方支付等均要纳入监管范围中。而金融互联网业务,由于其本身是传统金融业务的扩展,已有部分在现有监管框架之内,对于未纳入监管的互联网部分要纳入监管范围。
2.监管的纵向范围。即是指对纳入监管对象监管力度。对于风险集中爆发的P2P网贷平台,应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对于由于经济运行良好风险尚未显现的网络理财应重点监管;对于偶有风险且可控的第三方支付应正常监管;对于金融互联网的各业务对其监管要区别与传统金融业务。
(三)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手段
监管手段是指为实现监管目标或完成监管任务为采用的具体形式和技巧。目前的监管手段主要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在当前互联网金融野蛮式生长且监管空白、金融互联网积极创新现有监管难以全面覆盖的背景下,创新和完善网络技术监管手段,使网络技术监管手段与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结合起来,是新时期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途径。
1.网络技术手段。互联网是一个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必须采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手段,运用电子计算机对互联网上的金融行为进行实时监管,通过全国一体、上下联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构建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长效机制。网络技术手段是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的必要手段。
2.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即通过国家的立法和执法将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市场中运行的各种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使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的各参与主体按照法律要求规范其行为。使用法律手段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进行监管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法律手段监管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是金融监管中最常用的手段。
3.经济手段。经济手段指监管当局采用间接调控方式影响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活动和参与主体的行为。主要包括价格手段、税收手段和宏观调控手段。对于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高于其价值的价格水平可以使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对于发展速度过慢或过快而导致不规范的市场主体可以运用税收手段监管。
4.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指监管当局采用计划、政策、制度、办法等进行直接行政干预和监督。虽然行政手段针对性强、效果明显,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中只能作为一种辅的手段。这是因为行政手段与市场运行规律相背离,对市场主体的负效应大,也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
(四)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措施
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应充分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体系建设,从改造监管环境入手,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水平和人员素质,更好地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规范发展。
1.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法律法规是实现对其有效监管的基础,应适时修订完善现有适用法律法规体系,加快研究制定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法律法规。第一,应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管理办法》,将P2P网贷平台、余额宝等网络理财、第三方支付等新型金融模式纳入监管范围。第二,修订原有商业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增加新的金融互联网化的更高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手段。第三,对于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最重要的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文。第四,加快出台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行业标准,设立准入和退出门槛。
2.规范监管流程。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工作流程是监管人员对其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的各个环节[6]。首先确定日常监督检查环节,对于互联网金融中的不规范和不合理现象进行实地核查,对异常现金流进行跟踪监督。其次确定专项检查环节,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的特定事项安排专项核查,做好数据汇总工作。第三,风险的查处环节,对于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反应的风险问题,应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要求进行规范处置,并及时更新数据和风险类型,建立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风险管理数据库。同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主要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3.加大监管力度。应投入监管人力物力,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坚持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一方面要继续完善制定监管计划、日常监管分析、风险评估、监管评级,另一方面要从监管流程的各个环节出发,对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设定不同的要求、标准和手段措施,并将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日常监管和非日常监管的监管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同时持续开展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风险评估工作,运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手段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风险管理进行优化。
4.提升监管人员水平。提升监管人员水平是加大监管力度,开展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运用网络技术监管手段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风险防控的重要措施。应加快建设一支具备金融知识、监管知识与互联网知识相结合的现代化复合型监管人才队伍,不断提升监管人员水平,使其适应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的节奏。通过加强与具有先进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经验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定期开展监管培训活动,鼓励监管人员参与国际认证考试,不断提升我国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
5.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为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行业监管的的辅措施。因此,要大力推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形成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同业公约,从内部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行业进行全面的监管。通过行业内有效的交流降低信息不对称减少金融风险,维护同业成员的权利以及协调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行业内部矛盾。鼓励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如P2P行业协会、网络理财协会、第三方支付协会等。加强对各行业成员的监督指导,建立行业内部的投诉机制,对圈钱、欺诈等不合规的人员进行教育。
(五)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奖惩机制
监管存在执行力的问题,合理的奖惩机制能够提高监管的执行力。若没有奖惩机制,则难以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不规范发展的企业形成有效的约束力。因此,要设置合理的奖励惩罚措施,第一,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的不合规不合法引发风险的单位要进行严厉的处罚,不仅要对其进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经济性惩罚,必要时还可施以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惩罚。第二,对于合法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能力出色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企业还须给予奖励,可以通过表彰、优惠政策等进行奖励[7]。
四、结语
近日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呈现爆发式无序增长,缺乏有效监管带来的金融风险给我国金融稳定带来了挑战。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并不是一个等价的概念,其风险大小和受监管程度都不可同日而语,在对二者设计监管要求时理应区别对待,分类监管。有效的监管不仅需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的努力,还需要各部门形成努力合理,形成监管多方联动机制,共同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规范、有序、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2]吴晓灵.互联网金融应分类监管、区别对待[N].IT时代周刊,2013-11-05.
[3]沈杰.P2P网贷平台的成因、问题和发展思路[J].商,2013(13):304-305.
[4]程雪军.论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法律监管[J].中国外资,2013(9):55-55.
[5]于宏凯.互联网金融发展、影响与监管问题的思考[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9):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