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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分析范文1
关键词 抵销权 债权让与 实践结合
中图分类号:D911.05 文献标识码:A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一方以其债务与他方债务相互抵销,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制度。它包含三层含义:抵销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抵销是两项债务的互抵;抵销是债终止的一种原因。
下面以分析一案例来阐述抵销制度。
原告:陈某
被告:B公司
工程承包方A公司向工程发包方B公司追讨工程款,并以实际施工人陈某的名义B公司要求清偿工程款。
在A公司提讼前,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以公证送达的形式向A公司发出《转让债权的通知》, C公司通知A公司其已向B公司转让债权,自发出通知之日起B公司有权向A公司追讨该部份债权。
次日,B公司遂以公证送达的形式向A公司发出《互负债务法定抵销的函》,称其得到C公司所转让债权,已拥有C公司对A公司的全部债权,故双方互负债务,并均已过履行期限。自函发之日起,B公司与A公司双方相互所享有的该笔债务实施法定抵销。
经过B公司履行上述债权受让、行使抵销权的程序,A公司因此改变了诉讼策略,没有直接用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以挂靠其公司的实际施工人的名义诉B公司。B公司以工程款是实际施工人所有的理由,而不为自己所有的,而抵销的效力并不涉及实际施工人。
【审理】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确认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真实,但因实际施工人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B公司在诉讼前已清楚知道实际施工人与A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所以B公司只对A公司至今仍然存在债务承担责任。但经过诉讼前C公司向B公司让与债权,B公司向A公司发出债的抵销通知后,两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复存在,因此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B公司胜诉。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从抵销权的构成要件来分析
根据不同的标准抵销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理论界一般将其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法定抵销属于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协议抵销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根据上述案件可以看出,B公司所主张的抵销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形成抵销效力,属于我国合同法上的法定抵销。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种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根据该条规定,结合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使抵销权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即相互抵销的债权债务应当发生在相同的当事人之间,且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担的是合法的对应的债务,即双方的债权债务均有效存在,这是抵销成立的前提。
但这也存在特殊情况,即双方当事人被之外的第三人插入的情况。当事人相互性被第三人切断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虽没有直接的互负之债关系,但也可以发生以单方意思产生抵销效力的情况,如在上述案例中B公司受让了C公司对于A公司的债权而主张对A公司抵销则属于这一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第三人的债权让与后,受让人对互负债务当事人中的债权人可主张抵销。
在案例中,C公司将其对A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B公司,且以公证送达的形式向A公司发出《转让债权的通知》,符合了我国对此情况的要求,此时B公司得以以C公司向其转让的债权向A公司主张抵销。
其次,双方债的标的物种类、品种需相同,这一要件是对抵销的标的物的要求。此时存在几种情况有:第一,标的物是货币的,可以适用抵销。第二,债权的给付标的是特定物的,原则上不得抵销。但特定债权的债权人可放弃其权益,以其特定债权,主张对对方种类物债权的抵销;第三,选择之债不得抵销,原理同样是选择之债的标的在未选择之前因债的标的不确定不得适用抵销;第四,双方债权标的物种类相同,但品种不同时不得抵销,但品种较高的主动主张与品质较差的相抵销时允许抵销。
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同为货币之债,属于可抵销的同类物之债,得以抵销。
再次,双方当事人的债务需均已届清偿期,这一要件是对债权债务方面的要求。一般情况下,清偿期尚未届满的,债权人原则上是不得请求债务人,但此时被抵销一方主动放弃期限利益的除外。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可以看出,A公司与B公司双方之债应该均已届清偿期,此时B公司得以主张抵销。
最后,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可为抵销。第一,依债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况有: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以不作为为标的的债权、供债权人生计之用的债权、一特定债权人为基础或以特定技能方能完成的债权、本身不能为抵销的债权。第二,依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况有:禁止扣押之债、债务人在受扣押命令后取得之债、因故意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之债、约定向第三人给付之债、公法之债等其他情形。第三,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情形,即不得抵销。
根据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之前A公司与B公司之间没有约定不得抵销,按性质和法律规定皆属可抵消,因此,B公司得以向A公司主张抵销。
二、从抵销权的行使方式和规则来看
第一,抵销的方式:根据我国合同法可知抵销的基本方式为通知,即如要抵销需通知对方当事人。抵销为处分债权的行为,故抵销人应有处分自己债权的行为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抵销是法定抵销时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此时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有处分权的当事人一方合法主张抵销的通知一经作出,抵销即形成并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抵销的规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9条,抵销不得附条件和时间,如果抵销附条件或时间,将会使得抵销的法律关系变得不确定,债的相对人也很有可能处于不利地位。进而很有可能使债不能很好的最终确定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三、抵销的优势及在实践中和债权让与结合使用情形
抵销为债的消灭原因之一,由于其在实践中的巨大的优势,自罗马法以来为各国民法所承认。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债的抵销。抵销的优势有:
第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形下,本应各自向对方履行债务以消灭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以抵销方式就能互相消灭债务,起到了极大的便利功能,通过抵销消灭双方债务,既能使双方当事人均免予实际履行,又可以节省实际履行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时间等必要交易成本,以增进市场经济效率。
第二,抵销能使双方当事人较为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债权权益,降低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如在互负债务且均届清偿期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通过给付而履行了自己的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却在对方履行之后拒绝履行,这将给先履行的一方带来不利地位,但如果通过抵销来达到同时消灭债务这一目的,那么将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共同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必担心上述违约情况存在。
第三,抵销还能减少市场经济中各种交易过程中的经济纠纷,在实践操作中,如同前述情况,当事人有一方在互负债务中提前清偿,而对方不履行或拒绝履行,那么极有可能由此产生债务纠纷。
行使抵销权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但在现实经济交往中往往存在各种变异情况,如上述案例中的情形,第三方C公司享有对债权人A公司的债务,并且转让给了债务人B公司,此时就出现了债权让与与抵销结合使用的情形。
在债权让与时,由于第三人让与人的介入,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原来的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受到介入,我国《合同法》第83条规定,我国对于债权让与后,债务人对受让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主张抵销,同理,债务人对其受让的债权可与互负债务的对方当事人主张抵销债权,但主张抵销时,必须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第一,主动债权在债务人接到让与通知时或者之前已经合法有效地存在;第二,主动债权的清偿期相对于对方债权必须是先于或同时到达清偿期。
在实践中,将债权让与与抵销结合使用将对我国市场经济产生较为深刻的影响,其优势体现在:有效减少纠纷,降低风险维护交易安全,更加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节约交易成本的立法本意,如案例中所见,B公司以其受让债权与A公司主张抵销有利于鼓励交易和简化交易手续的立法目的。
四、关于案例引申的思考
关于上述案例虽然最终判决得到支持,但仍有几点值得思考。
首先,从进行抵销的债权性质来看,民法上的债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属于可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法定条件受让债权后即成为该债权继受的权利人。本案中,C公司将债权转让给B公司后,B公司即得以其受让的债权进行抵销,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最终胜诉也体现了受让债权在抵销中具有同样的效力。
其次,从抵销行使的方式看,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主张抵销必须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没有具体规定用何种方式通知。一般情况下,通知有书面通知和口头通知之分,既然法律没有作出规定,那么应当认为书面和口头通知皆可,这也符合民法中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理。
最后,《合同法》第99条对法定抵销的行使时间即通知的时间也未作规定,从理论上来说,只要是符合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均可随时行使抵销权,但一般来说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即在法庭辩论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抗辩的方式提出抵销。
综上,债权让与结合抵销来保护债权人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只要符合法律对其必要的限制和严格规范,抵销权的行使将极大便利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效力和安全,节约交易成本,简化交易手续,符合合同法的鼓励交易立法本意。
(作者:安徽大学2010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1]厉莉.法定抵销制度研究.烟台大学,2008.
[2]任友谊,郭婷.建立与完善我国民商法体系中的抵销权法律制度.河北法学,2002,(B11).
[3]鲁叔媛.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4]彭万林.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债权债务分析范文2
关键词:财务分析债权投资风险控制
1债权投资决策前进行财务分析的必要性
对于债权投资而言,投资目的就是要在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扩大企业的利润,债权投资实际是对风险的经营,通过对被投资方的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能有效改善债权人的盈利能力。债权人对债务人关注的信息有很多,财务信息是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情况的最终体现,各具体指标之间的对比反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发展能力,不得不说财务信息是众多信息中最值得关注的一项。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可信度较高,相关财务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相对较好,而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状况相对而言要差得多,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也较低。能有效识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正确解读出财务报表本身及其映射出来的信息,对债权投资方进行风险管控、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是至关重要的。
2债权投资财务分析要点
2.1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除了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知名民营企业外,其他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相对较低,财务人员基础十分薄弱,有的企业甚至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财务报表质量差、财务信息严重失真,债权人拿到很可能是非财务人员为了提供材料东拼西凑的一套财务报表,大多数的企业可能并非“恶意”,但以此进行投资前的分析毫无意义,此处需要做“报表还原”处理。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不乏存在为取得债权人的借款,而虚构财务数据的企业。财务报表造假体现了一个企业的基础诚信度,对于一个无诚信或诚信缺失的企业,合作的基础已经发生改变,更何谈债权投资。
2.2以偿债能力为主,综合关注盈利能力、营运能力
作为债权人,考虑的不仅是利润最大化,更为重要的是本金的安全回收,偿债能力就成为债权投资人的首要关注点,而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又是偿债能力的保证,同样需重点关注。
2.3高度重点现金流,进行全面分析
现金流量表是基于收付实现制编制的,企业的现金流的充裕程度可以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在现金流量表报表中得以反映,现金流量表是企业现金流的动态过程的体现。另外,现金流量表结合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判定企业所处生命周期,可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4关注财务数据异常,分析原因
连续三年及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中,金额变动、增减幅度较大的报表项目值得关注。对于股权和经营权都较集中的中小企业,主要采用集权的管理模式,股东和管理者会视为公司的资产为个人财产,使用上较随意,存在将出资款和资产挪作他用或据为己有,损害公司利益。受限于企业的经营情况,部分企业无法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可能会以高额利息或其他回报的方式直接向公众借款,并为此会支付高额利息,影响企业盈利能力,同时,也存在集资款被股东或实际管理者挥霍的情况。资产被长期占用、关联方利益输送、民间借贷及非法集资对企业的经营将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偿债能力,均也值得关注。
3根据分析要点对债务人报表进行具体分析
3.1针对财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具体分析
总览报表及相关附注,若报表是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查看审计意见,为提高审核效率,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核实;利用三张报表表内和表间数据的勾稽关系,进行报表数据验证,审查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收入、应收账款、经营活动现金流三者之间的是否符合逻辑,成本、存货、应付账款、经营活动现金流四者之间是否符合逻辑,将利润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比。上述如存在较大差异,核实原因,关注主要矛盾,即是否存在虚增收入和资产、虚减成本和负债、调解利润的情况。结合报表附注及科目明细,分析货币资金、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银行贷款、收入、成本、财务费用、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明细等报表科目当期及同比变动情况,判断与企业自身及行业特征是否相符合,核实财务报表质量。对于非恶意调解报表,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核对,并要求更新数据,需根据具体识别的情况和企业再次提供的数据进行“数据还原”后,再做进一步分析;而对于表间数据问题较多,存在大幅调整的情况,又拒不提供更新数据的企业,可以视为恶意调解报表,拒绝提供投资资金。
3.2针对偿债能力、盈利能力与营运能力的具体分析
杜邦分析是以净资产收益率为核心指标,通过指标的拆分,将企业的盈利水平从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三个维度进行分析,综合评价企业的盈利水平。各大财务分析类的教材中均可以查到,在此就不在复述。企业的偿债能力分为静态和动态,静态偿债能力是从财务结构,也就是资产负债表出发,分析企业用现有的资产清偿债务的能力;动态偿债能力是从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出发,分析企业的资产在经营过程中创造和积累下来的收益用于偿还债务的能力。在此就偿债能力的具体指标说明列示如下。(1)资产负债率,反映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负债来筹集的,亦可以评估企业在清算时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程度,该指标一般不应超过70%。(2)流动比率,反映企业短期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前用以偿还债务的能力,该指标一般不应低于1.5,若该指标过大(超过3),说明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低下。(3)速动比率反映企业速动资产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该指标一般不应低于80%。(4)利息保障倍数用以比较息税前利润与债务利息,对于大多数传统企业,该指标超过3是相对安全的。(5)现金比率反映企业用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该指标一般应高于20%,但现金类资产一般获利能力极低,现金比率过高意味着企业现金类资产使用效率低下。(6)现金流量比率,该比率用于衡量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可以抵偿流动负债的程度,一般而言该指标应超过50%。在实际运用各项财务指标时,应结合企业所在行业、企业规模及自身经营特点,就上述所列示的具体指标进行综合考虑,对于给定的标准数值不能一概而论好坏,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3针对现金流的具体分析
对于一个稳定经营的企业,比较合理的现金流结构,是现金流入以经营活动为主,以收回投资、分得股利取得的现金以及银行借款、发行债券、接受外部投资等取得的现金为辅。具体关注点如,当期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大幅变动,表示企业存在大额投资、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筹资现金流中的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与归还借款支付的现金,与当期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变动应该一致;筹资活动现金流中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与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应该一致。在对现金流分析的时候,除了考虑具体数值,更应该通过现金流判断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企业生命周期包括: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各期间的现金流情况各不相同,具体为:对于一个初创期的企业,投资活动现金流出较大,经营活动现金流很小;对于一个初创期的企业,投资活动现金流出较大,筹资活动现金流入较大;对于一个成熟期的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占主导地位,投资和筹资现金流处于平衡状态;对于一个衰退期的企业,几乎无投资现金流出和筹资现金流入,仍以经营活动现金流为主,但也在收缩。对于债权投资而言,投资初创期企业的风险最大,一般不建议投资;成长期和衰退期的企业的投资风险较前者略低,同样应该谨慎考虑;相比而言,更应该选择处于成熟期的企业进行投资。
3.4针对异常财务数据作出职业判定
股本(实收资本)明细股东、资本公积的频繁变动,说明公司经营权改变,经营的稳定性有待进一步确认。存在大额与股东的其他应收款,核实业务实质,确定是否存在股东抽逃出资、股东长期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况;存在与管理人员之间的应收款,核实业务实质,确定是否存管理人员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况。收入中与关联方的交易频繁,查验业务真实性、公允性,同时核对相应成本是否配比,判断是否存在向关联方利益输送、侵蚀公司资产的情况。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非法融资和民间借贷的情况,如,查看其他应付款明细,是否存在大额应付款;管理费用中存在明显超额的与主业不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财务费用率,是否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相配比;核实银行流水中超过一定金额的大额支出和收入,是否存在频繁的大额个人交易,且无相应业务合同支撑。
债权债务分析范文3
关键词:物权;债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7)05-0117-05
目前,我国物权法对土地产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安排有了进一步完善,例如:“物权法草案”第132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权利。“物权法草案”第1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但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剩余的期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发包人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等,应当报发包人备案。”
然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地位的确立并不意味着法律制度本身的完善。现实中,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作为强势主体的发包方往往仅凭自己的意志随意撕毁合同,使得农民本该获得的收益得不到充分实现,极大地损害了作为民事主体的农民应有的权利,损害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如何进一步在法律上从物权的角度构建一个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本文的问题归宿点,本文将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及债权属性之争出发,结合当前我国农村的历史及现状,试图提出重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些思路。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与物权
我国现行法虽已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在法学理论上一直存在物权说和债权说之争。
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说的理由主要为:(1)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连带性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连带于联产承包,属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组成部分,农民以“联产”为代价取得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承包经营权,而发包人对作为承包经营的标的物的土地,仍有相当大的支配力。(2)从承包人与土地所有人的关系上看,上述联产承包合同关系,本质上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因这种内部关系而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只有对人(作为土地所有人的集体)的效力。(4)土地转包关系中,转包人取得的权利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若该权利性质为物权,这显然违背一般物权法原理,若该权利性质为债权,则立法上和实践上就不得不区别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说认为,债权不足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而非债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说的不足之处在于:(1)对发包人的约束软弱。债权说以承包合同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发包方作为具有行政色彩的集体经济组织,可能导致其任意撕毁承包合同,调整、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损害民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2)对承包人的约束不足。非物权化的承包经营权将诱发农民的短期行为和道德风险,滥采滥伐,过度开发,长期性的投入不足,从而不利于土地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发展。(3)在国家的征收、征用中保护力度不足。作为债权人的承包人只能就地上的附着物、青苗获得补偿,而就土地本身不享有任何权利。这将导致在征收、征用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少数干部黑箱操作、私分补偿款,而广大失地农民却缺乏妥当的保障。(4)流通性缺陷。依照债权说,目前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只能以债权让与的方式进行,即承包人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否则转让无效。(5)不能有效对抗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对人权,不具有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只能依照合同的约定拘束发包方,这无疑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不符。例如,当承包人的土地权利遭受第三人外来侵害时,只能基于债权性质,依照“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在第三人有加害他人的故意时才得以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基于物上请求权和物权的追及效力排除妨害、取回原物。而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质属性,承包人应当享有对其所承包的土地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其不仅可以对抗相对人,也应当有权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以维护其自主经营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债权说与物权说之争,有其殊途同归之处。所谓物权是指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地享受其收益的权利,是一种绝对权,这种绝对权是以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一般人承担不作为义务为实现条件的民事权利(王卫国,1997);所谓债权是特定主体对于土地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只对特定的义务人发生效力。无论是主张债权说的学者还是主张物权说的学者在强化保护承包人利益这一点上是基本一致的,不同者仅是切入的视角和采取的途径不同而已。物权说是将现行法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释为一种“应然”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债权说则是基于物权法定主义和现行法律规定,承认现行法下的承包经营权“实然”层面的债权性,进而主张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改造,认为“承包经营权”这一概念带有债权色彩,继续留用会与债法上的“承包经营”相混淆,应改为“农地使用权”。
其实,从我国当前农村的实践来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进程也是一个逐步强化保障农民土地权利的过程,其中蕴含着农民的土地权利从非法到合法,从债权保护到物权保护的过程。最早农民对土地享有的是仅仅是一种债权,但因为债权性质不仅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且在实践中会产生诸多弊端。例如,在我国农村开始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当时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是以承包合同为依据,这种保护使农民有了相对于集体组织的某种独立法律地位。但从土地承包方面说,侵犯农民利益的现象频繁出现:签订合同后,发包方不履行合同,将农民的承包地随意收同;以建设公益事业项目为名,随意占用农民已经承包的土地;未经农民同意,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随意提高承包费;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等,不同程度地侵犯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有些乡、村干部表面上是代表平等的当事人一方在签订合同,但实际上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在行使权力。这种以行政力量做后盾的不平等很容易导致发包方强行撕毁合同,一些地方曾频繁出现农民乡村集体组织违反土地承包合同的案件。所以我国也逐步在完善士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确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本质上说已经实现了物权化。例如《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对土地承包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是物权法定原 则的体现;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发包方若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八种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的六种民事责任,完全是侵犯物权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第五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显然,《土地承包法》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个绝对的权利即物权来保护的。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应当是一种用益物权,只有采取物权效力强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法律保护,才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并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由于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而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并且“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土地承包法》第4条),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用益权)。凡与传统的他物权和用益权相比,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其自己的特点:(1)承包经营权通常是以家庭所有成员的权利共同行使,从事生产经营。(2)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一般是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土地,非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从这些特点看,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权。(3)具有“成员权”的内在含义。因为“在多数情况下,拥有社员权是取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要条件”(王卫国1997年),并且受国家对农业、农村的政策影响较大。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弊端
长期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模糊不清,导致其转让存在不合理的障碍。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承包人取得的权利都是短期性的,承包人也不能自主转让承包权,而须经发包人同意,这种转让方式完全是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另外,受让人原则上也被限定在本村范围内,具有一定程度的封闭性。1994年12月《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方式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之间承包转包、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至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对转让范围的限制虽有所放宽,但依然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因此,依照我国现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受限制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方式,其流通的自由化问题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背后的集体与农民的关系和定位,它也涉及到我们国家农业能否实现现代化的问题,如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受到限制,土地的规模经营从何而来?从而农业的现代化、农民的市民化、农村的城镇化都将会受到制约与限制。
法律虽然确立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但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实际上足模糊不清的,并且是在农村土地上存在着国家与集体、集体与农户之间的“双重的产权模糊”。集体土地所有权模糊不清的根本原因是集体主体本身的模糊性。“集体”、“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制”本都是政治经济学上的概念,而纳入法律的范畴。“集体”应归入哪一类民事法律主体,现实中的“集体”应如何规制,都不是短期内所能解决的。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在我国法学界有三种观点:其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由“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单独所有权;其二,我国的集体所有权是一种新型的总有,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并且依法按照平等、自愿原则来行使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其三,集体所有权是“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集体财产(土地)应为集体组织法人所有,而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股权或社会权。可以看出,作为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的农地承包经营权都具有浓厚的成员权的色彩,即必须从成员(农民)和集体的关系中把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的土地权利作为由集体提供的基本生存资料和社区福利,照顾其生老病死,虽然这种模式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之下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其分配的内部性、封闭性、平均性造成的弊端甚多:一是否定了土地流转的经济因素和效益原则;二是集体成员的婚嫁生死导致土地使用权利产生变更或消灭,引起土地使用状况过多的非经济原因变更;三是容易因公平判断的分歧而引起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内部矛盾;四是刺激农村人口多生和性别偏好,使农业劳动就业避开了市场规范和市场约束,掩盖了农业劳动力过剩的危机,承包土地成为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功能的消极替代。据有关学者实证考察,由于中国的土地承包制这种土地分配方式带有村社制的特点,其正面临着人口的极限,因而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实际上,目前乡村因死亡和人口迁移等原因被村民小组收回的土地,远远不能满足因生育和婚嫁等原因而不断增长的新增人口对土地的要求。在各个村民小组,等待接地的名单正在变得越来越长,新增人口等待接地的时间也变得越来越久,甚至可能是遥遥无期,这实际上就暗示着目前的土地承包方式存在着一个时间上的极限。
毋庸置疑的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农业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的配置应当依市场机制来实现,应当由农民自己决定转让对土地的使用权利。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人同意,实际上限制土地使用权利的自由流转,为以行政或准行政手段配置土地资源留下了太多的余地,并在相当程度上牺牲了效率。应当说,当前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正在逐步过渡,实践中出现的集体“四荒”用地拍卖,所产生的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有本质的差别,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四荒”土地使用权是由市场按效益最大化原则配置的。“四荒”用地可以允许当事人以出让、抵押、入股等方式进入市场自由流转。
总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封闭性的制度设计实际上强化了农民职业的身份性,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解放和农民个性人格的自由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保障系统的普及和固有的城乡二元结构的解体,市场经济的浪潮最终将涌向农村,将农村的劳动力资源和土地资源席卷入统一的市场体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问题的解决思路应当放在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历史进程的背景之下,在制度设计上重新审视农民的土地权利和农民的身份定位,真正把土地和农民从农村解放出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质就是“消灭”农民,使农民成为居住在农村的市民。农村社会的市场化,是农民和土地权利的双重解放,农民从而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也成为真正的财产权。
三、重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思路
无疑,现行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安排使得集体与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之间在权益关系上极为模糊,它潜伏着效率的损失,应在条件适当的时候改革现行农地集体所有制。因此,在设计农地制度改革方案时可以考虑这样的一种改革思路,即在维持现行农地制度及其产权安排的基础上,通过明晰农地承包经营权并施之以有力保障,让经济当事人自由 地交易其土地产权,同时辅之必要的农地国家管理,这同样可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改进。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涵的新定位
我们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建设克服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残缺,具体地,应按物权理论规范农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进一步拓展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几点:
第一,法定承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要其愿意并符合相关规定,就具有承包经营土地的资格,就应该也能够依法获得农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占有权。承包经营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
第三,土地经营权。依照法律或者约定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自然享有土地经营权,且土地经营权的行使以农业领域为限,并受制于土地承包合同。
第四,土地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取得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其土地产品的所有权应为其所有,而不论其是否已与土地分离,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获取土地收益的权利。
第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是土地收益权的自然延伸。惟有确保流转权的充分行使,才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获得最佳的收益。关于流转权,须注意两点:首先,涉及耕地、草地等农用地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将继承的对象限于土地的收益,而非继承权本身。其次,应十分注意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同土地法、担保法等其他法律的关系,确保法律之间的平衡与协调,避免相互间的冲突。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过程中的形式要件为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采纳了任意登记和登记对抗主义的做法,这和我国现行土地法中土地使用权转让强制登记和登记生效的立法存在着很大的矛盾,究竟应以何者为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六,土地入股权。承包经营权主体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以土地作为股份入股经营的权利。
第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放弃权和交回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的一种类型,其在
设立与行使过程中都应考虑作为民事主体的村民应享有的自治。在依法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为确保土地的充分合理利用和土地承包权的相对稳定性,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的,必须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土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八,土地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在法律许可的
范围内将其享有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承诺当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用承包经营权作价变卖或抵偿。
2.通过制度建设,推动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顺利进行
我们又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可能降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费用,为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顺利交易创造良好的条件。
在政策法律规定上为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只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法律,就允许有偿转让;取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当限制,以物权自由流通理论为基础,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人流通领域,并借助于一定的方式如承包、转包、出租、抵押、入股等在不同主体之间合理流动;建立健全严格的土地登记制度等
例如:“物权法草案”第1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但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剩余的期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发包人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瓦换等,应当报发包人备案。”
该条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发包人同意”,这其实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人为的设定障碍,导致发包人还是可以行政性的干预农村土地的流转,本身不符合资源应按其效用最大化自由流转的精神,也否定其作为物权的支配性和绝对性,不利于农民市民化、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对于城市郊区来讲,则不利于城市郊区化的发展。这一点笔者在《试论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迁移聚集与小城镇发展》(吴元波,2003)一文也有所论及,笔者认为应当将“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发包人同意”此条款改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无需经发包人同意,符合法律规定并报发包人备案即可”,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土地承包人其对土地所享有的完整权利,才能使土地流转突破农地社区所有制的限定,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的农地流转。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义务的法定化
我国在进行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严格规定以下义务:(1)遵循用途管制的义务。即必须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确保土地自身持续性的义务。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的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化
在现实中,农村土地经营合同往往频繁变更,使得农民土地投入的收益缺乏合理、明确的预期。尤其是当农民信赖承包合同,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的长期投资(如种植大批林木)时,如果不给予长期而稳定的法律保护,其不但合理的预期利益难以实现,而且其所做投入也可能血本无归,这无疑将严重挫伤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所以,我国在进行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时,对承包经营合同的最低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是十分重要的。我国已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此做了规范:“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所以,在建设农地土地制度时,不仅要使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化,如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而且要使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固化到具体的地块上,并且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加以明确。
5.弱化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为进一步提高农地利用效率创造条件
债权债务分析范文4
(一)可转换债券含义 可转换债券,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简称,是指持有人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发行人普通股票的证券,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性质。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嵌入式的衍生金融工具,其主合同为基础债务工具合同,即发行人按照合同条款向持有人定期还本付息;嵌入式衍生工具为股份转换选择的条款,是一种期权。
(二)可转换债券特征 以上市公司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089)2011年7月15日发行的深机转债(证券代码125089)为例来诠释可转换债券的特征。发行数量为20亿元,发行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100元,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6%,第二年为0.8%,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3%,第五年为1.6%,第六年为1.9%,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期限6年。转换期间:2012-01-16至2017-07-14。到期赎回日期:2017-07-15,到期赎回价格:107.00元。回售条件:在本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内,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回售价格103元。提前赎回条件: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提前赎回价格103元。初始转股价格5.66元,最新转股价格5.57元(到201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使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转股价格)。
深机转债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可转债的一支,通常可转债利率低于普通债券的票面利率,可转换债券包含回售条款、提前赎回条款、到期赎回条款以及转股条件等。目前市场上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通常转股期限为可转换债券发行半年后,可转换债券的到期期限通常为5-6年,付息方式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赎回价格包含利息补偿金,使得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持有期满后获得一定的利息补偿。
二、可转换债券发行人账务处理
(一)账务处理理论依据 (1)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目的和意图。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一种重要融资工具,发行人发行可转债的目的是为了筹集资金,同时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又低于普通债券,可以使得发行人尽可能减少现金流出。同时,由于可转换债券的嵌入可转换股权条款,在资本市场行情较好的情况下,即发行人股票市场价格持续高于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同时还有提前可赎回条款的限制,使得持有人会选择在可转换债券到期前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发行人股票,这样发行人可以避免在可转换债券到期时支付大量现金。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目的是为了融通资金,从合同条款的设计来看,更多地是希望在可转换债券到期前持有人选择按照嵌入合同条款转换成发行人股票,因此可转换债券同时包含债务和权益的特征,需要在初始确认时进行分拆。
(2)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CAS37)第10条指出: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在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1》第三十八章“金融工具列报”中明确提到,可转换债券为非衍生金融工具,从而适用这一条得规定,发行人在发行可转换债券时需要将可转换债券分拆为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处理。由此可见,准则要求发行人初始确认时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分拆。
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写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也将可转换债券视为非衍生金融工具。很显然从会计角度出发,准则将可转换债券视为非衍生金融工具;然而,从金融学角度出发,可转换债券是典型的嵌入式衍生金融工具,中国证券业协会编写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教材中明确将可转换债券划分为衍生金融工具。因此,准则中将可转换债券归为非衍生金融工具是值得商榷的。相较而言,国际会计准则中将可转换债券视为混合金融工具的概念更为稳妥,我国未来会计准则修订要注意在金融工具相关概念的诠释上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分类一致。
(3)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IAS32)第25条规定:为了资产负债表呈报的目的,发行人应分别确认这样一种金融工具的组成部分,它为发行人产生了初级金融负债,又给予这种工具的持有人将其转换为发行人的权益工具的选择权。可以由持有人转换为发行人的普通股之类的工具,就是这种工具的例子。对发行人来说,这种工具由两部分组成:金融负债(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契约性安排)和权益工具(在特定时期内具有保证持有人将其转换为发行人普通股的权利)。发行这种工具,实际上与同时发行具有提前结算条款的债务工具和可以购买普通股的认股证,或者与发行附带认股证的债务工具,它们的经济效果是相同的。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发行人都应该在其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反映负债和权益要素。可转换债券是混合金融工具,由基础债务和股票期权组成,符合IAS32第25条规定,因此发行人在初始确认时要分拆为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SAB)公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2013年1月1日起生效)仅对金融资产进行了重分类,对可转换债券发行人的账务处理依旧是沿用IAS32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时,应将可转换债券拆分为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进行处理。
(二)实例分析 为了进一步说明可转换债券发行人的账务处理,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1]甲上市公司2012年1月1日发行1000000份可转换债券,债券的期限为5年,每张债券的票面价值为100元,发行价格为100元,票面名义利率1%,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赎回价格为108元。可转换债券发行半年后可转换为发行人普通股股票,初始转换价格为每股10元,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甲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时,资本市场上与之类似没有转股权的普通债券的市场利率为6%,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1)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应当将可转换债券拆分成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见表1)。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15112000
贷:应付债券――面值 1000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股份转换权) 15112000
(2)以后各期,债务部分按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见表2),权益部分价值保持不变。
*考虑到计算过程中出现的尾差。
2012年12月31日 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5093280
贷:应付利息 100000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4093280
注:在以后各期中如果持有人未行股票转换权,会计分录同上,具体金额见表2,如果有部分持有人行使了股票转换权,则要重新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债务部分摊余成本。
(3)半年以后,持有人根据合同条款可以选择转股或继续持有可转换债券。假定2013年7月1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持续高于转股价格,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全部将可转换债券转为上市公司股票。在转换日,上市公司发行股票10000000股,转换前应付债券的摊余成本为88981280,权益部分账面价值仍为15112000。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债券――面值 100000000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8798128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11018720
股本 1000000
计算过程为:面值-利息调整=应付债券的摊余成本,股本溢价=应付债券摊余成本-股本
(4)如若在可转换债券到期之前,持有人未选择转股。则在2017年1月1日起若干工作日内(通常为5个工作日),上市公司将按合同规定108元价格赎回市场上的可转换债券。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债券――面值 100000000
――利息调整 8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8000000
三、可转换债持有人账务处理
(一)账务处理理论依据 可转换债券对于持有人来说是一项金融资产,其会计处理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CAS22第三章规定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处理,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处理方法有两个:一是主合同与嵌入衍生合同分拆处理;二是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分拆处理。CAS22第22条规定: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混合金融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该嵌入式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条件一是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条件二是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对于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来说,其持有的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典型的混合金融工具,可转换债券的主合同是基础债务合同,具有债务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而嵌入合同为股票转换选择权,在行使权利后,转换为公司的股东,具有权益的特征,由此可以判定嵌在可转换债券债务工具中的股票转换权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和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可转换债券嵌入的股票转换权,单独存在类似的金融衍生工具(如认股权证),符合衍生工具定义。综合上述,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依据此条规定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分拆处理。
(2)不分拆处理。CAS22第21条规定,企业可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下列情况除外:一是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二是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
可转换债券嵌入的股票选择权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如果持有人行使股票选择权,则混合工具的未来现金流量则为零,如不行使转换权,则未来现金流量为可转换债券本金及利息,可转换债券不满足条件一;可转换债券嵌入的股票转换选择权,是可以从混合工具中分拆的,可转换债券也不满足条件二。由此可见持有人可以将可转换债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国际上通行做法。 《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IAS39)规定与CAS22一样,持有人可以选择分拆处理和不分拆处理。2008年金融危机的发生,促使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SAB)重新审视原有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修订,于2009年11月12日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IFRS9要求对主合同与嵌入衍生工具不分拆核算。与IAS39对金融工具采取的多种分类和计量方法相比,IFRS9使用同一标准对金融工具分类,该方法如下:如果企业持有一项金融工具的目的是为收取或支付现金而不是为在到期前将其出售以实现公允价值的差额,并且该金融资产具有合同现金流特征,那么该项金融资产应以摊余成本计量,否则以公允价值计量。这样,金融资产从原有四个分类简化为两个分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依据IFRS9,可转换债券不满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条件,原因是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目的不是为了合同到期时取得本金和利息,主要目的是行使股票转换权,以低于市价的价格换入发行人股票,实现市场价格与转换价格的差额。因此,依据IFRS9,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应以可转换债券作为整体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核算。
此外,会计核算别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可转换债券形式上为债券,其实质上对于持有人来说持有的目的并不是获取利息(可转换债券的利息低于普通债券),而是在将来行使股票转换选择权,赚取股票市场价格与转换价格之间的差额。鉴于此,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没有必要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分拆,分拆处理本身就割裂了主合同与嵌入合同之间的联系,反而使账务处理复杂化,不能反映持有人的真实目的和意图。因此,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对可转换债券进行账务处理时,可以直接将可转换债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样对于持有人来说账务处理更为简单,也更符合其持有可转换债券的目的和意图。
(二)实例分析 为了进一步说明可转换债持有人的账务处理,现举例说明如下:
承上例,2012年1月1日乙公司购买了100份甲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其账务处理如下
(1)购买日账务处理:
2012年1月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可转换债券(成本)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2)可转换债券持有期间,每年年末确认利息收入
借:应收利息 100
贷:投资收益 100
(3)可转换债券持有期间,每年年末根据可转换债券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假定2012年末可转换债券市场价格为102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
(4)若在债券可转换期间,行使转换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成本) 1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可转换债券(成本) 10000
(5)可转换债券到期,未行使转换权
借:银行存款 108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可转换债券(成本) 10000
投资收益 800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债权债务分析范文5
关键词:财务分析方法 债权投资尽职调查 风险控制
一直以来,财务分析在债权投资的风险控制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判断融资企业的资产状况、资金链情况以及对目标项目或还款来源进行现金流预测等方面。尽管在目前“典当式”债权投资广泛应用的背景下,财务分析方法的地位受到了挑战,但对其的应用仍然是债权投资风险控制的核心。
一、债权投资财务分析现状
由于金融机构之间竞争日趋激烈,目前部分金融机构放松了全面风险控制体系,在方案设计时,更加关注抵质押物的价值,认为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融资企业的违约风险,并且如果出险,可以通过拍卖抵质押物来实现资金回笼。因此在抵质押物足值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对融资企业整体资信状况的调查往往流于形式,仅依赖融资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进行形式上的财务分析,不关注融资企业提供资金预算数据的合理性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由于这种观点及做法类似于典当行的经营理念,因而在债权投资业界被称为“典当式思维”。在实践中,如果企业拥有一项优质的资产可以提供抵质押,会有多家金融机构去争夺这个客户,而竞争手段除了降低融资成本外,甚至还包括简化调查程序与审批流程等“优惠措施”。
二、债权投资中财务分析的重要意义
在真正的典当行为中,当出典人逾期不还款时,承典人可以拍卖客户的典当标的,这对承典人没有实质性损害,甚至其还可以享受拍卖价与出借金额的差额收入。但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债权投资则不同,其不仅不能享受拍卖溢价,还会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而影响金融机构对外承接业务的规模,这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是致命的,这也是信托行业存在 “刚性兑付”的原因。此外,处置抵质押物的渠道也是大多数金融机构面临的棘手问题,且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更是参差不齐,因此抵质押物尽管增加了融资企业的违约成本,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挽回金融机构的部分物质损失,但这种结果对于金融机构来讲,弊远大于利。
因此,即使业务部门在方案设计上将重点放在了抵质押物上面,但从风险控制部门的角度,仍应关注融资企业及担保人的整体资质,对融资企业的履约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即便优质的抵质押物增大了融资企业的违约成本,但如果融资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导致丧失履约能力,则增加违约成本也就失去了意义。
三、债券投资中的财务分析应用
鉴于上述原因,不论在何种方案设计下,对融资企业的财务分析都是必不可少的,其主要涉及融资企业的财务状况与资产质量的评估、资金链与外部融资的分析,同时也涵盖了对还款来源的评估。
(一)整体财务状况与资产质量分析
融资企业整体财务状况与资产质量是评价一个项目好坏以及融资企业履约能力的最基本的参考因素。
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通常要从企业提供的三年一期(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减)的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入手。判断的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融资企业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以及获利能力。首先,债权投资不同于股权投资,项目经理关注资产的流动性更甚于资产的盈利性,因此,最重要的便是融资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可通过计算融资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或现金比率来做出评价。其次,应重点分析融资企业的营运能力,通过计算企业各项资产的周转率做出评价;最后,对企业获利能力进行分析,因为其是确保企业未来能否顺利履行还款义务的依据,对于债权投资而言,该指标只要能达到或接近行业平均水平即可。
在进行上述基本财务报表分析时,一定要结合项目及方案设计的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通过计算得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流动比率较高,但分析后发现负债中预收账款占比较大,而预收账款对于房地产企业是商品房的预售款,与银行借款等外部融资不同,因此在计算偿债能力比率时应予以剔除,以便更合理的判断企业的偿债能力。
除分析融资企业的整体财务状况外,对资产质量的分析同样重要。例如两家存货资产占比相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家拥有的大多是一线城市的楼盘,而另一家存货主要是欠发达地区或边远地块的开发项目,此时二者的履约能力就存在很大差异。再如两家制造型企业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资产占比均较高,但二者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和资金实力差异较大,那无疑对二者资产质量的判断也不相同。
(二)资金链与外部融资分析
在实务中,融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健康、资产质量上佳,仍不能说该笔债权融资的风险就是可控的,因为资金链断裂同样也是企业倒闭的原因之一。
对资金链的审核应从企业定期编制的资金预算入手,由于部分企业对外提供的资金预算是经过修饰的,这就需要对其中的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如融资企业销售业绩的预期是否脱离了目前的市场实际,融资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等。修正后的资金预算能正确判断在债权投资期内融资企业的现金流能否维持其生产经营以及能否保证到期还本付息。
此外,还应对融资企业其他的外部融资情况进行分析。首先,应通过贷款卡查询结果与融资企业提供的资料来判断企业整体的外部融资规模;其次,检查企业外部融资规模的变化情况,如外部融资急剧上升则说明企业对外部融资的依赖度提高,而外部融资急剧下降则有可能说明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资信状况有消极的评价;最后,还要分析外部融资的到期日,即判断在本项目的融资期内,融资企业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资金密集型的企业来讲,资金链问题尤其应该重点关注。对于传统制造行业,则需要关注其是否存在从主业抽调资金进入高风险行业、或盲目扩张生产线和大规模投产市场接受度低的新产品等情况。
(三)还款来源分析
充足并且合理的还款来源是融资企业到期履约的有力保障,因此,应对其进行详尽分析。
首先,项目经理应对还款来源涉及的项目、企业或某项权利进行分析与判断。如在政府采购或者政府BT回购项目中,项目经理应分析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投融资环境、当地政府的财政实力等信息。在此基础上检查企业与政府签订的相关协议,核实政府是否将该项支出列入相应期间的预算,必要时还应现场访谈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对于具体建设或生产项目,项目经理还应对项目进行现金流预测,再辅之以敏感性分析与压力测试等方法,全面评价还款来源能否在债权投资到期时偿还债务本息。
其次,项目经理同样需要关注监管机构对相关业务的要求,比如银监会对房地产信托的监管政策除了要求贷款方的最低资本金、二级资质、“四证齐全”外,还包括禁止向开发商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禁止进行商品房预售回购、禁止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以及将投资附回购形式的变相融资行为视同贷款管理的一系列监管政策。此时,如果项目的还款来源中包括预期的上述外部融资,则需要关注是否会触及禁令而不能实现。
最后,针对部分方案设计对目标还款来源进行了资金监管,即进行闭环操作,此时对已经设置监管的还款来源与款项用途进行上述分析就成为了判断融资企业履约能力的最重要的一环。
四、结论与建议
金融行业债权投资的风险控制主要通过对融资企业的尽职调查来实现。尽职调查中的关键点在于对融资企业履约能力的判断,而这种判断更多依赖财务分析方法的应用,因此,财务分析的效果直接决定了债权投资的风控效果。尽管财务分析的地位在“典当式”债权投资中受到了挑战,但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要想在真正意义上控制债权投资的风险,财务分析仍然是必不可少的,是风控程序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金融机构在进行债权投资时,应通过以财务分析为基础的尽职调查来对融资企业整体履约能力进行评价,在闭环操作的情况下,也要把对还款来源的分析与判断作为项目承做与否的主要标准,而不应该过分依赖抵质押物与方案设计,从而放松了风险控制的标准。
参考文献:
[1]丁晓娟.政信合作的基础设施类信托产品考验投资者理财能力[J].信托周刊,2009 (5):26-28
债权债务分析范文6
摘 要 债权债务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铁路运输企业面临的是一个逐渐市场化和国际化的严峻形势,它逐渐摆脱原有的以计划为主的旧的管理体制,建立了一个和市场经济休戚相关的科学的预算体系,从而也产生了在新的形势下,产生的对债权债务管理新的思考,加强铁路运输企业的债权债务管理不仅能够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规范,而且能够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并合理使用资金,使企业市场竞争力得到有效地提升。
关键词 债权 债务 管理
企业债权债务无论是从金额上,或是从发生经济往来的关系上,或是从数量上,都是比较多而且复杂的。它的范围包括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发生购销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业务而形成的的暂收、暂付、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往来款项。对于铁路运输企业而言,根据目前的业务需要,主要的债权债务为更改、大修、及部分安全用设备购置产生的预付款项、应付款项、以及一些其他应付款项,与铁路专业公司(如中铁快运)之间的劳务输出人员的工资及工资附加费清算产生的应收款项,以及各基层车站、车间因生产用水电费支付、日常零星报销等必需的生产备用金,以及车站客运售票必需的客运找零备用金等,随着铁路运输企业自身的发展和业务业务的需要,债权债务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加强企业的债权债务管理,解决债权债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仅能够规范企业财务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从而使企业资金得到合理使用,对于促进企业自身发展,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
一、铁路运输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以前,同大多数企业一样,铁路运输企业对债权债务的管理情况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债权债务管理不够重视。许多企业存在债权债务无专人管理,债权债务混杂不堪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虽然成立了债权债务管理机构,但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至于企业该什么时候履行债务偿还义务,该什么时候行使权利,无人问津。往往要等到对方催告履行债务时,才发现对外债务应该履行了。没有事先的充分准备,债务到期时,因难以调度经营资金和其他资源,往往造成不能立即履行债务,而产生额外的违约责任或经济纠纷。此外,由于对债权债务的管理不够重视,债权债务往往拖的时间比较长,这样就很容易产生呆账、死账、以及无法消化的成本费用,造成长期挂账的资金数额大,严重地制约了企业经济的发展。二是企业内部业务部门之间对于债权债务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协作。债权债务管理属于企业综合管理的范畴,不仅与财务管理联系紧密,而且与经营管理等密切相关。企业应该改变过去认为债权债务管理只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账务不清也是财务部门责任的观念。只有加强企业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意识和整体观念,才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才能对债权债务形成系统化、程序化的管理。
但自2005年路局直管站段以来,尤其是2006年10月始,路局下达了一系列的文件,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将债权债务管理进行了重新规范,从而促使各单位对债权债务的管理纳入了企业管理的重要事项,并将债权债务的管理纳入了快报上报体系,而且在上报债权债务的基础上,每月进行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自然对各项债权债务的发生和清理现状做到心中有数。不论从管理制度还是日常监督上,都对债权债务的管理进行有效的保障。而作为一名基层财务人员,也由原来的认为债权债务管理就是报会计报表时填一填科目明细表,期末签认一下债权债务就可以了,而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债权债务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要做好,而且要动脑子做细、做好,做好工作之余,也进行了深深思考。
二、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中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企业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就是在对本企业当前的债权债务管理现状进行认真分析后找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同时应本着“合理、合法、盘整资金,按实际操作,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的原则,建立一套全面、系统的债权债务管理机制,也就是企业建立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债权债务管理机制。
(一)横向管理
债权债务的横向管理就是企业内部之间可根据企业发展特点成立专职或兼职债权债务管理机构,对一些大的债权债务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同时,债权债务管理机构可负责对企业所有的债权债务进行分类,按类别拟订不同的处理方法和程序,使问题的处理有章可循。比如可将问题分为主要应由业务部门负责处理或应由财务部门负责处理等。通过这些手段来提高债权债务的清偿、清理回收率,减少企业的资金风险。而在横向管理的基础上,我认为可将债权债务管理进行分类管理。
首先,应该是重点债权债务和非重点债权债务的分类,根据日常积累资料及职业判断,先将重点债权债务进行资料收集和归纳,对其产生的原因以及现在的状态做到心中有数,然后进行清偿或清理时,本着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进行清理,减少了管理的无绪性和无目的性。
其次,可将债权债务管理按先外后内的原则进行分类,在区分重点和非重点的基础上,对路外的债权债务先进行关注,对其产生的过程和经济合同,必须定期与负责的业务部门沟通,保证按合同的规定进行款项的支付、应收应付款项的列账、以及保修金的清偿等工作,从各个环节上保证资金的正常运行。
最后,在分类的基础上,不能漏过任何一项债权债务,必须定期对每一项债权债务进行逐笔梳理和清理,做到笔笔清楚,项项落实。“千里堤坝,溃于蚁穴”我们只有在先重点、后一般,先外后内的基础上对债权债务进行精细管理,才能将保证我们资金链的正常运行,从而保证安全生产的顺畅。
(二)纵向管理
债权债务的纵向管理就是建立债权债务的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根据债权债务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相互配合,实现高效运行的一体化管理。事前管理主要是明确管理职责和对债权债务进行登记造册,事中管理主要是通过对债权债务进行分析,有重点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考虑改进债权债务发生的管理工作,确定近期应清理重点,制定清理方案,将其中部分债权债务列作坏账,予以核销等。事后管理主要是针对债权债务到期后所进行的清理。企业可按照分析的资料,对延期的债权债务明确清理目标,根据目标选用不同的清理方式。如为提高清理人员的积极性而采取合理的奖励措施;在清理成本高,清理难度极大时委托第三方清理等。在清理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债权债务纠纷,企业可选用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甚至司法解决等各种法律手段,以维护企业的应得利益。
而在纵向管理的过程中,财务人员在过程中必须同业务部门及时沟通,对债权债务产生的法律文本及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和登记,例如一项应付工程款项的产生和结束必须经历:计划的审批、合同的签订、款项的预付、工程的验收、资产的转产、保修金的金额约定和付款等一系列问题才能结束,而在此过程中,无论是计划审批的额度、预算书的批复、工程完工的期限、保修金的比例及付款时间等一系列问题,财务人员随时关注,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期和资金的安全。
由小及大,债权债务如此的紧密贯穿在我们的经济活动中,我们不得不强调其重要意义。
三、加强债权债务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债权债务管理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大意义
今天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原材料等价格的急速上涨,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而通过加强债权债务管理,挖掘企业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来保障企业发展是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对于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