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的关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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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的关系

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1

一、现行有关政府投资审计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审计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在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4月5日联合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共二十四条,规范了对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各类问题,如何进行处理、处罚;(三)2001年8月1日以审计署令第3号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该准则共二十六条,不仅定义了国家建设项目:“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产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而且扩大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延伸,即“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二、现有政府投资审计法律法规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政府投资审计中的法律适用存在冲突。审计实践中主要涉及到《审计法》与《民法》、《合同法》的适用冲突。从法律关系看,一方面,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进行审计监督,与建设、施工等单位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审计机关依据职权进行监督管理而形成的,具有强制性,双方当事人地位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法》签订经济合同,其产生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体现平等互利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平等、自愿的。当这两种法律关系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就必然会产生法律冲突。为此引起的法律诉讼问题已逐渐成为政府投资审计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受到多方关注。如对于工程价款审计核减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问题,建设单位一般以追回多付的工程款为目的提讼,施工单位则为了多结工程款而提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抛开审计决定及其反应的事实,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为由,仅仅依据《民法》、《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判决,并认为《民法》、《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其它法律,大多数情况下会判决施工单位胜诉。

二是《审计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有人认为,虽然《审计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但《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材料采购、工程结算和决算、工程质量、单位资质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可我们知道后者的法律效力较低,并且它主要是规范审计机关如何开展工作,这就给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形成了较大的困难。特别是新形势下审计署已确立向绩效审计为主转变的思路,对政府投资审计法规部分内容的修订更是势在必行。

三是政府投资审计中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受到质疑。《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规定审计机关为政府投资审计的执法主体,但对审计机关能否依据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问题没有明确约定。例如,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审计机关必然要对建设项目在建设管理、招标投标、工程价款、监理的执行等方面实施监督,但能否依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监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在执法主体和执法的方式、方法上存在争议。由于审计法规定审计监督的主体是国有投资或融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由于受审计管辖权的限制,无法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理处罚。虽然审计署于1996年出台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为审计处理处罚提供了依据,但大多处理处罚的是建设单位。

四是地方性政府投资审计的规章制度多形成人为“地区差”。如2004年3月新疆自治区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08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2008年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了《鄂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还有深圳、武汉等一些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这些地方性规章制度无疑为各地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与此同时也形成了许多的人为“地区差”。

三、关于健全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相关法律规章的几点思考。

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构建科学的审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工作指南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审计、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审计、涉外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监督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尽快出台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使这些领域的审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根据审计法和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业务工作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修订和完善原有的国家审计准则,组织制定包括政府投资审计在内的各项审计指南。在完善审计法律规范、准则和指南体系的过程中,要注意解决好立法的技术性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确保规范建设服务于审计业务工作,减少由规范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及时调整原有规范。

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2

关键词:审计风险;审计责任;审计质量

一、审计责任与审计风险概述

(一)审计责任与审计风险的含义

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通过特定的审计程序对审计对象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审计责任包括审计职业责任和审计法律责任,审计职业责任和审计法律责任是互相联系的,未能完成职业责任往往会导致承担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的强制性和惩罚性则成为促进注册会计师秉承职业操守和保证执业质量的保障。

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将存在重大错报/漏报的财务报表作为已符合公允地揭示要求的财务报表的可能性。基于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基础上的样本抽样审查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误差,虽然可以控制但难以消除。

(二)审计责任与审计风险的相互联系

审计责任与审计风险密切相关,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必然的职业责任和或然的法律责任越高,其审计风险就越大。会计师的职业责任是遵从审计准则、法律和法规,而审计准则体系的四个方面都涉及到审计风险。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基础,审计活动的独立性程度越高,审计活动揭示存在问题的可能性越强,从而使审计风险越低。审计人员可以通过选择有效的审计程序,提高人员素质等提高审计质量,减少审计风险。审计人员的职业操守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包括独立、客观、公正,是以社会心理意志约束力表现出来的一种责任,审计职业道德水平愈高,审计质量愈高,风险愈低。审计法律法规越严谨,审计人员和审计机构因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而承担的审计法律责任就越高,风险便越大。

二、审计责任相关的审计风险的控制措施

(一)审慎选择客户

审计机构应建立客户风险等级评价和管理制度,深入了解客户之业务,建立客户风险等级评价和管理制度,采取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在企业内部抵制管理人员串通舞弊情况下,继续采用制度审计方法,可能会导致审计失败的发生。可以采用风险基础审计方法,从企业的战略分析入手,通过战略分析——经营环节分析——会计报表剩余风险分析,将会计报表错误风险与企业战略风险之间的关系紧密地联系起来,根据对风险的评估分配审计资源,重点关注风险较大的领域和范围。在接受客户委托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能力,不接受能力以内的委托。

(二)明确委托范围

明确委托范围是明确工作范围和责任,减少与客户之间的期望差距的有效方式。在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或委托合同时应当列明委托条款,阐明委托目的、提供的服务、所提供的数据的性质及来源、报告向谁提出等。业务约定书要清楚的说明客户负责的工作,注明客户须对其提供的数据或文件的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保证客户知悉自己的责任及说明依赖客户或其他方的程度。业务约定书还要述明其他有关的专业人士的职责,要清楚划分事务所与其他专业人士的职责。当客户直接或间接决定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的性质或范围,业务约定书应说明客户须对程序是否足够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负责。新晨

(三)提高审计质量

首先,增强执业独立性、紧守独立原则、保持风险及操守意志是保证审计活动客观、公正的基本条件,是保障公众利益减少审计风险的必然要求。其次,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自身业务质量的提升,努力做到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按照“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思想开展单位审计业务。最后,审计人员素质是关系到审计质量高低的关键因素,具体而言包括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与业务能力素质两方面。职业道德素质是指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在工作中遵循审计四大准则的要求。业务胜任能力要求审计人员不断加强自身学习,通过理论学习与实践探索提升执业能力,积极参加后续教育,加强专业知志和技能培训以适应日益复杂的审计工作的要求,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参考文献:

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3

一、论文(设计)选题的依据(选题的目的和意义、该选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理论意义:

在2011年1月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的新版《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中,内部审计全新定义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于2011年的IPPF内部审计实务框架第1100、1110章节,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指内审人员履职时免受威胁,另一方面指审计组织机构独立,即与董事会的汇报关系的独立。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支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在我国一直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

现实意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中国在全球经济要求及自身发展需要的双重压力下,本国企业所能得到的帮助将会越来越少。在国外大型企业的强势冲击下,发展自身,提高自身素质变的刻不容缓。面对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及庞大的资金支援,我国的资本市场也出现巨大变化。上交所与深交所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大,大家纷纷通过上市来筹集资金以应对国外企业的资金压力。但是,仅仅靠资金的充足还是无法和国外先进企业相抗衡,没有同样先进的管理理念,再充足的资金也只能如同“暴发户”一般,无法得到长远发展。

公司经营,外靠先进的经营理念,内靠自身完善的运营。通过完善、高效的内部审计活动,组织可以达到最佳的公司内部运营。从内部出发,由内而外改善公司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一个完善良好的内部审计,提高的不仅仅是公司财务的安全性,更可以使公司达到最佳的运营状况,在无形之中为公司节省资源,提高利益。

选题目的:通过对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找到国内内部审计独立性所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让内部审计更好的服务于企业。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际内部审计的研究当前各国内部审计遵循的新版的《内部审计实务框架》是由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于2011年的。其中关于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问题,协会做出了新的解释,即从独立性到客观性的转变。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认为,内部审计较外部审计而言,其独立性必然不如,但如果说内部审计不如外部审计,也是很荒谬的一件事。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新版《内部审计实务框架》中,更加强调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其目的与独立性一样,都是为了更加公正的审计结论与审计评价,强调对事的客观性和对人的独立性,以减少以往仅仅强调独立性而对内部审计人员所造成的不必要的约束。

2、我国的研究状况

我国内部审计在一开始时是在国家干预和推动下发展起来的,受到国家审计的干预,在本单位也受单位领导的制约,这使得我国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很难实现。且由于我国在内部审计发展阶段即没有强有力的经济体推动其发展,也没有健全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作为保障,长期得不到政府与企业的足够重视,发展滞后。

2003年,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新的《内部审计准则》,并相继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一系列配套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在新的《内部审计准则》中,我国内部审计界将内部审计定义为:“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这与1996年6月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董事会通过的内部审计定义相似,说明我国内部审计正处于现代内部审计发展的第三个转折点上。

我国内部审计成立二十多年来,内部审计虽有发展,但现状仍令人担忧,尤其是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问题更加严重。与国外发达国家不同,中国内部审计是由政府牵头成立,在成立之初,很多企业并不能很深刻的了解内部审计的作用,只是单纯的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在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部门不仅不能得到高层领导的足够重视,很多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仅仅由公司一些其他部门人员兼任,甚至由公司财务部门人员兼职,致使内部审计部门形同虚设,独立性更加缺失,几近于无。且我国内部审计专业人才缺少,缺乏客观公正的独立性观念,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仍然处于薄弱环节。

3、发展趋势

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面对国外的先进管理理念,国家应在积极发展经济的同时,结合自身问题,积极推广先进观念。从需求决定供给的思想出发,在企业需要的情况下,帮助企业自身形成自己独有的经营管理理念。健全内部审计法律法规,让内部审计有法可依,从而提高独立性。宣传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意义,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从人员自身起,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实践证明,内部审计已成为我国审计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正在成为企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重要机制,为加强内部监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遵守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增强企业竞争力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论文(设计)的主要研究内容及预期目标

(一)主要研究内容

1、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涵义

(1)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相关定义

(2)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相关定义

2、内部审计的发展及其独立性的必要性

(1)现代内部审计的发展

(2)内部审计的作用

(3)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必要性

3、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所存在的缺陷

(1)我国内部审计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

(2)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差

(3)内部审计人员方面的制约因素

4、强化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措施建议

(1)加强内部审计法律法规的建设

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4

审计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审计机关权力的范围和幅度内,对涉及行政处理处罚及其他行政事宜所采取的自行判断、选择和决定,最后作出合法、公正、合理、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审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以下两个要求:一是审计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外部界定);二是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必须处置适当、合理(内部界定)。如果违反第一个要求,则可能构成违法行政;如果违反第二个要求,则可能构成不当行政。

为避免自由裁量权的专横及恣意,审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仅要从外观上符合法律的规定及要求,还应当符合行使自由裁量权所必须遵循的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公开是指审计在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必须把审计认定的事实、依据及决定向当事人阐明公开。公平是指审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平等适用相关规定,做到标准统一。公正是指审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而不受不相关因素的影响;二是程序合法原则。程序合法是指审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遵循回避、说明理由及时效等制度;三是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是指审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充分保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得以实现,以此来减少审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审计定性与审计处罚的关系

审计定性是对经审计证据证实的事项进行分析,对其中存在问题的性质对照相应的法规予以定性,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定性是审计工作的一道关键环节,定性是否准确,关系到位终审计结果的质量。

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审计处罚包含着四层意思:审计处罚的实施者即审计处罚的主体是审计机关;审计处罚的依据是“法”,即审计处罚要依法实施;审计处罚的对象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审计处罚的实质是实施惩罚、惩戒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审计决定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定性、处理、处罚依据。审计定性、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是审计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是否适当,也直接影响着审计工作质量,影响着审计执法水平。

三、自由裁量权在审计问题定性和审计处罚中的主要体现

审计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被审单位已提供的资料并结合现场实际来进行审计的,其自由裁量权是审计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力。对于已提供的资料,审计人员结合审前调查和现场实际情况,合法合理的选择是否采纳并作为审计定性,根据审计定性进而选择审计处罚的依据和作出何种审计处罚。正是审计自由裁量权中所不可规避的与经济利益的敏感联动,有必要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否则,被滥用的审计自由裁量权犹如“双刃剑”,国家和相对人两受其害。滥用审计自由裁量权是审计作出或不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没有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及幅度,但实质上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目的、精神、原则及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自由裁量权在审计问题定性中的主要表现有:

1.定性避重就轻。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定性处理时,为了减轻对被审单位的经济处罚力度和让有关责任人员免受纪律处分,未能遵守行政执法原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提请主管机关决定的原则,故意选择最有利于被审单位的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定性和处理处罚的依据,有的甚至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选择规章以下层次的法规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

2.恣意规避风险。审计机关对审计查出违规行为,除享有处理处罚权之外,还具有提出审计建议和移送处理的义务。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及犯罪事项、应当给与行政处分事项以及其他需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审计机关应依法提出审计建议和移送处理书,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处理缺乏监督。当前,大多审计机关在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时,只适用法律、条例、规章的前半部,即只实施经济方面的处理处罚,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即纪律处分问题既不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也不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审计建议。人大、纪委、上级审计机关等管理监督部门对审计机关上述以罚代批等行政不作为也不闻不问,造成一些财政违法行为屡审屡犯。

(二)自由裁量权在审计处罚中的主要表现有。

1.判定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审计违法行为的情节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包括目的、动机、心理状态和态度表现等,客观方面包括时空、对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本文案例中涉及的法律规定:《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的,可以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即要求罚款多少要视情节轻重来定。

2.处罚与不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如《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私设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法律规定表述中用“可以”一词,表明执法机关对该条所列行为,可以根据事实和情节决定是否处罚,是实施一种处罚还是实施几种处罚都是允许的。

3.选择处罚对象的自由裁量权。这些法律规定赋予执法机关可以选择只对该单位进行处罚,不对责任人处罚,或者只对责任人处罚,而对单位不处罚,或者也可以既对单位处罚,也对责任人处罚。

4.选择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权。依本文案例涉及的法律规定,执法机关可以对违法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罚款,还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报请物价部门吊销收费许可证,或者几种处罚同时适用。

5.选择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本案法条中“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都是处罚幅度允许的范围。

6.选择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如审计处罚中的“限期缴纳违法所得”,法律并未具体规定履行的期限,审计机关必须根据客观情势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履行的期限做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四、在审计问题定性和审计处罚中如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点措施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1.完善审计立法,规范审计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审计机关在审计定性和处罚中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审计执法效果影响很大,审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审计自由裁量权运行自由和随意,将会为滋生腐败提供条件。要规范审计自由裁量权运行行为,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一方面要逐步健全审计法规、审计准则和操作指南,构建审计法规准则体系。对审计发现问题中应当给与行政处分事项以及其他需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下个列入审计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在审计处理决定中严格进行规范,尽量减少在审计问题定性处理中的自由裁量度和随意性。把经验型审计转变为规范型审计,使审计权力运行的每一步都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严格依法审计,照章办事,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不得随意变通,各行其是。只要审计权力运行规范,一定能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规避不廉问题。

2.分解审计自由裁量权的结构,注重审计权力制约。

审计自由裁量权自身由多个“链条”连接起来,形成一种权力结构。要对权力结构进行适当分解和合理调整,改一个部门、一个岗位、一个人负责多项职能,为多个部门、多个岗位、多人交叉负责,相互牵制。从大的方面看,审计权力结构是合理的,审计检查权由审计组实施,审计复核权由法制部门实施,审计处理权由审计机关实施,相互之间可以制约。但是,在行使审计检查权的审计组,内部的岗位、环节同样需要相互牵制,比如查账应由两人一组,查出问题应有专人复核,最后指定专人对所有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汇总。这样,就可以堵塞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漏洞,从而缩小腐败赖以生存的空间。

同时本着“授权适度,用权控制”的原则,对授权范围,行使程序要有明确规定,防止发生特权和越权行为。授予某项权力,必须配置相应的权力制约措施,防止发生专权和滥用权力的行为。对于审计组使用审计检查权,必须规定相应的制约和监督措施,同时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坚持“公示、报告、回访、检查”四项监督制度;对权力运作失误,不仅要追究行使该项权力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权力行使者的领导责任,这是有效防止权力滥用、避免或减少失误的一个重要手段。

3.公开审计权力运作,强化审计权力监督。

审计机关必须大力推行审务公开,把审计项目、审计组人员、审计时间、内容、程序、报告等向被审计单位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一方面确保审计的公正性,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另一方面确保审计的廉洁性,提高人员素质,提升审计形象。

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5

一、现行政府审计存在着不利于科学发展的障碍

(一)审计依据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无助于政府审计的协调发展。随着我国经济活动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市场化,客观上要求国内相关政策法规应进一步充实与完善,遵照WTO透明度原则应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造成了审计依据和审计评价在一定程度上的缺位,给审计工作会带来潜在的风险。虽然1995年制定了国家审计的基本法律《审计法》,并相继出台了15个审计准则,对规范审计行为作了进一步规定。但是,已经走过10年历程的《审计法》,在某些方面已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及时修订;与某些法律法规如刑法、预算法的接轨也不尽如人意;现行的审计准则仍比较抽象,过于原则化等,需要逐步调整与完善。

(二)审计对象发生变化,审计重点相应转移。按照我国入世时所作的承诺,进入国内市场的外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外资会以对国有企业参股、分立、重组、改制等形式加入,从而造成国有经济结构和比重发生深刻变化,国家审计对象的范围将逐渐缩小。随着国家审计对象范围的变化,审计重点将会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控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的大型国有经济实体,虽然有外资的介入,但达不到控股比例;二是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并提供公共产品的领域,包括国家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支出,以及国家管理的福利性事业、公益性事业支出等。

(三)审计目标定位不准,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国家审计具有监督国有资金使用是否真实、合法、高效的重要职责。以往的财政资金审计目标侧重支出是否真实,支出的范围、额度是否合法等方面,很少把财政资金使用社会效益性纳入指标体系进行考察;对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审计目标往往偏重于财务收支合法性、经济效益性,很少考虑其经济行为的外部效应——对社会、经济以及生态环境的整体影响,特别是对可利用资源的使用与节约未予以充分关注。企业的外部效应——社会经济整体效益直接影响着我国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国家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吸引外资能力,以及综合国力的提升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审计目标应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定位。

(四)审计方式相对滞后,不利于审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现行的审计方式存在两个较明显的问题:一是现行审计仍凭借传统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很少采用定量技术方法以及广泛应用计算机技术,这必然影响审计信息的准确性及客观性。二是注重事后审计和经验性审计,忽视前瞻性审计及审计中的科技含量。这种审计方式势必会对经济活动过程缺乏及时、有效监督,难以起到促进经济活动健康运行的作用。

(五)审计队伍建设尚需加强。目前,我国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强,一是对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以及国家审计面临的新挑战缺少理性认识,审计查出问题难以上层次进行综合分析。二是现有的知识结构单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到来,市场竞争逐步从生产要素竞争、产品竞争、服务竞争扩展到知识竞争,而审计工作的质量,更多的取决于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三是外语水平及计算机辅助审计水平还有待加强。由于审计独特的工作安排及工作模式,审计人员在职培训不足,业务知识及专业水平不能胜任业务发展的需要。

(六)审计风险将逐渐增大。首先,从外部环境影响看,被审单位和市场环境的多变性造成审计风险加大。其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自身原因造成的审计风险:一是审计人员专业技能不高及实务经验、风险意识欠缺,使其难以做出准确的专业判断。二是现行审计模式还是建立在账户和制度基础审计之上,重点关注差错风险,对欺诈风险、财务危机或经营失败风险则关注较少。三是审计质量控制机制执行不力,严格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第三,按照WTO相关要求以及社会各界对知情权的向往,审计结果要公开透明,审计信息的使用范围及对象会发生重大变化,必然要求提供的审计信息准确可信。诸多内外因素势必加大审计风险。

二、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大力推进审计事业走向新辉煌。

(一)与时俱进,完善我国审计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审计依据理论和相关国际审计准则的研究,借鉴国外先进审计经验,充实和完善我国审计制度体系。具体要做好如下工作:一是修订或完善审计法律和法规,填补相关的法律空白,完备与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二是修正我国现行审计法律法规中与国际审计准则不协调的内容与条文,使我国的审计依据与国际审计准则接轨。

(二)集中精力,突出审计工作重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审计对象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审计应集中精力,重点抓好财政资金、国有企业、国家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及国家管理的福利性事业及公益性事业支出的审计。第一,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审计,重点关注降低国有企业成本、提高效益与竞争力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二,加强国债及配套资金的使用效益审计,保证国债资金有效地发挥效用,促进我国经济质量的提高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三,加强效益审计,从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高度,促使企业经营者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更新观念,变革审计方式求发展。随着同审计国际化趋势的增强,国家审计更加开放,需要逐步吸纳国际审计的先进方式,加快审计方式创新进程,逐步提高我国政府审计的能力和水平。一要变革以往的审计方式,由重事后审计逐步转向重前瞻性审计,除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给外界提供客观准确信息外,更要为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二是要重视审计技术手段创新。由重经验型审计逐步转向重技术型审计,加大审计技术攻关的投入和审计软件的开发力度,运用现代计算机辅助手段规范审计活动,使审计方式更加科学化。三是注重经济预测分析方法的运用。更新审计理念,加强现代数理统计分析理论和预测分析方法的应用。

(四)以人为本,实现审计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高质量的审计成果来自高素质的审计队伍。为保证国家审计科学发展,必须培养一支适应性强、综合素质和工作效率高、具有超前意识的人才队伍。第一,要强化审计人员的紧迫感与使命感,充分认识政府审计面临的新挑战,强化同国际审计接轨的意识、审计风险意识、审计前瞻性意识。第二,系统的、有计划的组织高层次业务培训,更新知识与理念,使之适应审计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培养审计人员宏观思维意识和立体思维方式,提高从全局、经济、社会的各个层次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6

【关键词】 新准则; 审计质量; 问题; 要点

新的审计准则是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因此必须积极落实和贯彻新的审计准则,才有利于经济发展。而新的审计准则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下面将简单地阐释新审计准则对审计的作用,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注意要点。

一、新审计准则对审计质量的作用

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是对国家审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其作用是巨大的,新审计准则对审计质量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提高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新审计准则明确了审计的责任,在旧准则中并没有规定注册会计师一定要了解企业经营的一些审计程序,而新审计准则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明确列举出来,这更清晰了会计师的责任和义务。另外,新审计准则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新审计准则通过制度的方式对审计义务进行了规范,这不仅仅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要,还规范了市场环境,增强了审计工作的地位。

(二)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

注册会计师被普遍认为是具备财务知识和审计知识的专业人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审计理论的不断发展,传统的会计师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注册会计师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仅要有审计相关知识,还要掌握必备的财务知识,了解企业的战略管理、经营管理等知识。所以,新审计准则的颁布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了对企业风险的控制

审计工作是为了防范风险,及时反映经济发展状况,采用科学的审计方法,能够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新审计准则给审计人员提出了更多关于审计工作的方法和程序,这将引导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加强企业对风险和管理的控制。

总之,新的审计准则是顺应社会发展而提出的,解决了一些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局限,满足了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但新审计准则的贯彻和落实,又呈现出新的问题。只有积极落实和贯彻新的国家审计准则,才能发挥其功效。

二、新的国家审计准则的执行现状

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为了与国际审计接轨,我国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这不仅标志着我国新的审计准则走向体系化,也推动了我国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但是新的国家审计准则,这一科学体系在贯彻和落实的过程中依旧存在很多问题,不利于新审计准则作用的发挥,不利于社会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不理想

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不能适应新审计准则的有效执行,具体体现在市场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意识不到位,社会虚假审计信息太多,致使信用度低。被审计的单位大多结构存在缺陷,许多企业内部结构不完善,致使内部控制薄弱,这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另外,现有的委托模式也使得审计的独立性缺失,不能独立地完成审计工作,严重地影响了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审计结果的权威性。

(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滞后

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未能达到新审计准则的要求,主要是因为注册会计师没有较好的执业环境,没有完整的市场机制引导,导致审计工作缺乏独立性。独立性是社会审计的灵魂,离开了独立性,社会审计的鉴证功能将一文不值,并有可能使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更具欺骗性。另外还有一个原因是会计师自身对执业水平和风险意识不重视,不能满足新审计准则对其的要求。

(三)新审计准则内容的超前性

因为新的审计准则具有一定的预见性,所以有些内容可能已经超出了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审计过程中,容易出现公众不理解的现象。另外,审计的责任大,对注册会计师过错的衡量缺乏科学的标准,不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

(四)新审计准则提高了审计的评判要求

新审计准则的要求和传统的审计准则对审计人员的要求有了新的内容,在新的模型中引入“重大错报风险”概念,并且规定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是首要的必要审计程序,新的国家审计准则重视这一内容,但在执行的过程中对这一方面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三、运用新审计准则的注意要点

新的审计准则具有科学性和优越性,在执行的过程中,如何贯彻落实新的审计准则,如何加强审计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提出如下注意要点:

(一)提高审计的独立性

前面已经提到过,审计的独立性直接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新审计准则的执行。审计的独立性,即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若是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到外部因素,或是自身因素的影响,就会弱化其独立性。要协调政府与审计独立性之间的关系,就必须重新定位政府的角色。具体措施有:

1.建立付费新模式。在我国传统的审计模式中,审计工作通常是委托管理当局来审查,并支付一定的审计费用。在这种审计模式下,管理当局的权力很大,一旦在审计过程中双方出现争议,就变得很难处理。就我国当前这种情况,要从根本上体现审计的独立性,就必须转变这种审计委托模式,可以通过付费的方式聘请专门审计人员,通过协调责任和义务,分清审计的范围,以降低管理当局的压力,增强审计的独立性。

2.转变政府角色。发展社会经济,必须处理的一个关系就是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在审计工作中同样面临这一关系的处理问题。比如,国有企业常常难以分清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容易为企业求情,充当企业的庇护者,这就大大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因此,政府应该转变自身角色,在审计工作中起引导和监督的作用,而不是干涉企业审计工作运行。政府可以对审计工作进行抽样检查,也可以对审计过程进行监督,还可以对审计结果进行核实,若是发现问题,还可以依法进行处置,总之,只要政府明确自身在审计工作中扮演的角色,把握好管理尺度,同样可以推动审计独立性的提升。

(二)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保护功能

注册会计师受外在因素或是自身因素影响,都会导致审计工作失去独立性。因此,社会必须重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保护会计师的独立性。主要的方式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使社会大众认识审计工作,认识注册会计师所起的作用,从而加深对审计工作的认知,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而不是仅仅注重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问题;还可以通过建立广泛的司法介入审计机制,将司法与注册会计师结合可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自律性,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审计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三)提高审计人员的能力

当今社会对审计人员的要求有所提高,不仅要求审计人员熟知专业的审计基础知识,还要熟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的审计法规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审计准则,都是规范会计行为的重要标准,是审计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另外,审计人员还可以尽量拓展自己的知识面,了解社会的各行各业,充实自己以备不时之需,比如:经济学、组织行为、经营管理、商务计量、风险管理等等,都属于应该了解的知识范围。

(四)构建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

任何一项活动的运行都离不开一个规范的体系,一个科学合理的控制体系,既是活动运行的依据,也是约束和规范参与者行为的重要标准。构建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为审计人员提出工作的要求和程序,从而更好地完成审计工作。另外,构建一个强有力的控制体系,有利于预见市场风险。会计师事务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职业道德规范、人力资源等等,对审计工作相关要素做最全面的控制,可以提高审计质量,抵御审计工作在社会中遇到的各种风险。

四、结语

新的国家审计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审计工作的需要应运而生,这是我国审计工作在理论上的建设和完善,是开展审计工作的基础建设。要提高审计质量,还应该重视审计准则的贯彻和落实,只有积极贯彻和落实新的审计理论,才能更好地开展审计工作,才能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好务。贯彻落实新的国家审计准则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以使审计工作不断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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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卢宇林.关于中国独立审计若干问题的思考[J].企业管理,2006(5).

[3] 彭垠华.关于我国审计准则工作问题的若干思考[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