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的基本规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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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的基本规律

逻辑学的基本规律范文1

关键词:黑格尔;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合理因素

中图分类号:B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8-0087-03

一、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

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所获得的是思维形式规律,作为形式规则,能保证在形式上之必然,但不能保证内容上之必然。

亚里士多德基于“S是P”这一基本形式,研究各种性质、种类、关系及概念。“S”为现象,“是”为核心,“P”为本质,把现象归属于本质,或把个别归属于一般,以此为基础架构了形式逻辑体系,所以形式逻辑本质上是基于“是”的肯定的逻辑,而“不是”则作为“是”的反面存在。

康德肯定传统形式逻辑中的标准形式的真理的作用,但同时指出,标准的形式是不足以保证真理的理解。因为,即使一种知识可能是完全符合逻辑的形式,不与自身矛盾,但它仍可能与对象矛盾。所以简单的基于逻辑的真理的标准,应该是一个知识的内容和形式一致的普遍规律,而虽然这是所有真理的必要条件,因此是消极的条件:这种逻辑远不足够,它无法测试并找出形式正确但内容错误的知识。

康德提出的四个“二律背反”是基于先验逻辑的。在四个“二律背反”中,“是”和“不是”可以同时建立,在康德看来,这证明了理性只能有负面作用,不能产生积极的作用。对于康德的理性世界的矛盾这一突破性的发现,黑格尔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但是,在理性世界的矛盾,却停滞于这四个“二律背反”,这却是黑格尔所认为的缺陷。“二律背反”只属于主观的思维而物自体则在世界彼岸这一无法避免的片面性,以及知识逻辑与辩证逻辑之间的明显的理解差异。黑格尔认为,这正是表明康德止步在“辩证的或否定的理性”。形式逻辑不承认矛盾是很荒谬的,不存在所谓的“非此即彼”的那种抽象的东西,“是一个普遍的和不可抗拒的力量,在这个伟大的力量面前,无论怎样稳定坚固的事物,没有一个能持久和不动摇。”列宁认为“黑格尔对康德的唯心主义从主观的提高到客观的、绝对的”。

黑格尔在《逻辑学》和《小逻辑》中,给予形式逻辑以高度评价,但同时认为形式逻辑是“有限的东西的逻辑”,没有实现“理性逻辑”的水平,这个逻辑的需要转变为“有生命的有机整体”,“其中每个部分作为一个整体的一个部分,但只有作为一个整体才有真理”。

黑格尔不仅批评了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反对纯粹形式的逻辑观,并系统阐述了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在他的“存在论”里,阐述了质量互变的基本规律,在“本质论”阐述了对立和统一的基本规律,在“概念论”阐述了否定之否定规律。这三大规律,阐述了一个实质:双方的扬弃和矛盾。黑格尔的“思维基于的绝对规则提出的命题,更仔细地看,它们是相互矛盾的、对立的,互相扬弃。“理性思维可以让事物之间的差异急剧上升,从简单到复杂,从无力到活力,从平淡到激烈,从而达到内部的运动和活力。”

黑格尔的逻辑是包含亚里士多德和康德的辩证逻辑和思辨逻辑,但是辩证逻辑是以矛盾为原则的、否定的逻辑。而黑格尔认为,除了“是”,也有“不是”,并且有“是”到“不是”两者间的相互转化,“是”、“不是”及二者的统一就构成了黑格尔的逻辑学,他的思辨逻辑是一段由正题、反题、合题构成的三段论,正题被反题否定,反题被合题否定,即三段中任何形式都是对前一形式的否定,当合题表现为正题时又进入这一循环,然后被更高级的反题所否定,螺旋式上升,曲折性前进,从而达成最终目标。“辩证逻辑是逻辑学的扬弃。”黑格尔将这一历史观加入到康德的先验逻辑的基础上,将理性赋予了新的生命,认为其具有自我生成这一特殊“活”的属性,使理性思辨的“否定之否定”有更积极的意义。

黑格尔并且将生命提到逻辑学高度,列宁认为是“把生命包含在逻辑学中的天才思想”。黑格尔将生命看作实践和认识的前提。认为“概念出现在生命或有机界这一自然阶段上。”黑格尔在《小逻辑》中强调“思想的客观性应该是:思想不仅是我们的思想,同时又是事物的自身或对象性的本质。”认为“观念的第一个形式是生命……”“如果逻辑的对象是真理,而真理的本身实质上又包含在认识之中,那么就不得不论述认识,……既然谈到认识,那就应该谈到生命”。“生命把自己作为个别的主体而和客观性分隔开来”。“有生命之物的这种客观性就是有机体”,都一一体现了黑格尔把生命包含在逻辑学中的思想。

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思想中,包含着历史唯物主义的萌芽。他认为,“手段是比外在的合目的性的有限目的更高的东西。”“人因自己的工具而具有支配外部自然界的力量,然而就自己的目的来说,他确实是服从自然界的。”黑格尔认为手段工具高于目的,看到了生产工具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在社会存在及其发展的过程中的地位和历史意义。

黑格尔对形式逻辑的思维形式、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形式逻辑的思维方法,都进行了批判,下文将试图从这三个方面,论述其合理与偏颇之处。

二、黑格尔批判的合理因素

1.黑格尔批判形式逻辑的思维形式

黑格尔认为,内容和形式同样重要,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的辩证统一思想。黑格尔认为,说A=A的这一命题,只是一个重言的空话。矛盾“似乎不像统一有本质的和固有的规律”。形式逻辑没有对思维形式进行研究,不研究其中的丰富内容。黑格尔说:“直到现在的逻辑概念,还是建立在通常意识所始终假定的知识内容与知识形式的分离或真理与确定性的分离之上的。”“正当的形式不但不与内容漠不相关,反而可以说这种形式即是内容本身。”

形式逻辑局限在抽象的同一性,不关注思维的内容,只是要求思维及自身在相同的形式上的同一而不能矛盾。在这种方式中,我们只能说是A=A,虽然这是通过确定的形式保证了思维上的明晰,但实质上不能帮助我们掌握什么内容。为了让逻辑确保形式的必然性,也确保内容的必然性,就必然要求逻辑可以使形式和内容统一,内容是符合某种形式,形式存在某些内容。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是思维和存在同一为前提,如果思维不能和存在同一,那可以提供的形式也只是主观的形式,陷入康德哲学的困境。

黑格尔还研究了思维形式的内在联系与相互转化。黑格尔曾明确地说:“逻辑思想就形式而论有三方面:(a)抽象的或知性的方面;(b)辩证的或否定的理性的方面;(c)思辨的或肯定理性的方面。”在概念、判断与推理的关系中,黑格尔说:“推论使自己成为在判断中概念的恢复,从而是判断与概念两者的统一与真理。”黑格尔的逻辑超越了形式逻辑的对于内容性的局限,是基于“绝对理念”的思维规律对自我的发展。因此,概念发展逻辑不仅具有抽象的形式意义,也含有丰富的思想内涵的真正内涵逻辑。概念发展是其自身存在的发展,而且也是“绝对理念”的本体发展。因此,逻辑的内涵是内容自身发展决定形式,具有一定的从属于内容的形式,在形式和内容上具有互相结合的特点,是内涵逻辑不同于套用公式的形式逻辑的主要区别。因为离开了真理的自身发展进程,就无所谓内涵的逻辑,就无所谓黑格尔的“辩证法”。

黑格尔在对概念相互依赖转化关系中猜测到了事物的辩证法。“概念的辩证运动……开始从形式的概念……到判断,然后……到推理,……到从概念的主观性向概念的客观性转化”“(抽象的)概念的形成及其运用,已经包含着关于世界客观联系的规律性的看法、信念、意识。”列宁则评价道:“黑格尔确实证明了: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不是空洞的外壳,而是客观世界的反映。更正确地说,不是证明了,而是天才地猜测到了。”

2.黑格尔批判了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

本质论一文中,黑格尔批判了排中律、同一律和矛盾率这三条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

对于同一律,黑格尔批判道:各类范畴或规定如认为作为思想的本质的范围,它们将成为预先设定的默认主谓的形式。谓词由此十分重要,可以使得其主词将含有全部的含义。符合这种预设定形式的描述的命题就被认为是思想的所谓的普遍规律,这样子的同一律往往就被表达成“任何物体同一其自身”,或者可以被表达成“甲是甲”。而否定形式的表达形式则是:“在同一刻时间,甲不可以既是甲,又是非甲”。这种预设主谓形式的命题不能认为是思想的真正的普遍规律,只是描述了抽象的一般规律的原因。这种主谓的自身就是矛盾的,因为在一个有效的命题中应该描述其谓语和主语的差异,形式上需要它做到,但这个命题无法做到。但这条规律被其他的命题所扬弃是非常容易的,这些命题逆向同一律而成为新的思维法。一些人认为即使同一律无法被证明是客观的,每个人的思维活动也是将根据此规律运行,而且普遍经验也证明,只要每个意识认识了同一律,都是可以接受这一规律的。但这一理论上的所谓经验,却是违背了普遍的经验。根据普遍经验,世界上没有按照此预设形式运行的思想和活动意识,没有与此预设形式设定的身份话语,没有根据此预设形式设定的身份存在。如果这种预设形式的同一律成为了真理,每个人都按照同一律来讲话,比如行星是行星,磁力是磁力,精神是精神,就会变得非常之可笑,这才是一个普遍经验。经院哲学只强调抽象的规律,早已经被其热情地鼓吹的逻辑,在人类的常识和理性上都被证明是错误的。

对于矛盾律,黑格尔批判道:所谓矛盾概念的对立表现出的虚妄性是在一个普遍规律的堂皇公式上,这个公式说,任何事物的对于一切对立谓词只能有一个,而不能再有其他。这意思表述,某一事物不是白就是非白等等,甚至可以做到无限类推。同一和对立本身则是对立的,如果忘记这一点,就会在矛盾律的形式下将对立的原则看作是同一的,对一个概念的两个相反的标志,就会成为两者都没有或两者都有,出现逻辑上的错误,比如说一个方形的圆,虽然几何学家可以将圆当作多角度的许多直线构成的多边形,但如圆形这种存在(以其单纯的规则或曲面定义来说),还不能被认为是一种概念。在一个圆形的概念中,中心和边缘都是同样重要的,也同时存在这两个标志,但中心和边缘本身是矛盾的、对立的。

对于排中律,黑格尔批判道:排中律是进行规定的知性所提出的原则,是为了摆脱矛盾,却不知道这反而回到了矛盾。例如,“如果甲非正甲,那么肯定为负甲”,我们能看到,这句话定义了一个概念“甲”,这个“甲”非“正甲”,亦非“负甲”,但也同时既能被认为是“正甲”,也能被认为是“负甲”。对排中律进行如此抽象的原因的本质是认为所有事物都是相反的。但事实证明,无论在天上或地上,在精神世界还是自然世界,不存在知性认为的抽象的“非此即彼”的存在。任何事物都有存在的但不与自身相一致的局限性。例如,在无机酸自身的性质也是盐基,即酸本身也是通过与对方的链接而存在。因此,酸不是静态的,而是在去实现其潜在的自然连续的尝试的过程中。

逻辑学的基本规律范文2

论文摘要: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一门学问,而推理是由概念、命题组成的,不懂得命题就不懂得推理。普通逻辑学在研究命题时,主要是从二值逻辑的角度研究命题逻辑形式的逻辑值与命题形式之间的真假关系。本文着重从认识论的角度阐述逻辑真理的内涵,同时详细论述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别。为了探求真理必须保证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学离不开“真”这个概念。一般来说人们是从下述意义上使用“真”这个概念的:

(一)前提或者命题真。这种真是指命题的思想内容是真的。任何一个命题的内容不是真的就是假的,在这里真或假不是用以描述事物状态的,而是评价命题或陈述的内容的。它的核心是针对其所表达的知识或信念的,例如:“台湾不是一个国家。”这个命题的内容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所以是个真命题。

(二)推理真。这是指推理中前提真和结论真之间的关系。演绎推理前提真结论必然真,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前提真而结论是或然性真。因此推理真就是推理中的结论相对于前提是必然的真或者是或然的真。这里“真”指的是否再现逻辑推断关系而不是对命题内容的评价。

(三)指派真和赋值真。在逻辑学中(特别是在现代逻辑中)把命题形式当作真值形式,而且只从真假的角度研究每一种命题形式的逻辑特征,真和假是命题的唯一属性。逻辑真在这里指这些真值形式和其中的变项与公式的真假,这时的真假和具体命题内容的真假无关,而只是一种假定的真假和根据这种假定而推论出的真假。

(四)形式真。这是指永真式(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的真。逻辑学中有一类公式,对其中的变项可以代以任何命题、谓词、个体词总能得到真命题。这类公式的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的真,例如:P或者非P中不管变项P赋真值或是假值,这个公式都是真的。

(五)系统真。现代逻辑建立了形式系统,如果它的定理都是形式真,即都是永真公式或是普遍有效式,那么整个系统便是可靠的和一致的,这种可靠性和一致性就是一种系统的真。

在以上这五种“真”的情况下,逻辑学不考虑第一种意义的“真”,而只关注后四种“真”。后四种“真”在逻辑学中有各种表现,在其他科学中也有这些意义上的真的表现,就被称为逻辑真理。

所谓逻辑真理是一种特殊的真理,是一种因逻辑关系或逻辑原因而成为真的一种真理。逻辑真理不能凭经验而得知其为真,它需要我们借助逻辑分析、语义分析、关系分析确定它们是真的。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真理是有区别的。

恩格斯认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思维与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的思维能否认识现实或者正确地反映现实世界的问题。从逻辑哲学的角度来看,其重大的基本问题就是逻辑与客观现实的关系问题,任何逻辑学家都要回答:逻辑真理是否与客观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关于这个理论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其所著《形而上学》一书中明确提出并详细论述了逻辑基本规律(矛盾律与排中律)。在谈到矛盾律时认为,事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矛盾律首先是存在的规律。它之所以能够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因为它符合“事理”。亚里士多德肯定了逻辑规律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其根据就是真理符合现实的理论,即所谓真理符合论。它在解释真与假这对概念时说,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按照真理符合论,一切真理必需与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也不能例外。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真理观,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这个真理论肯定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但是亚里士多德只强调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却忽视了逻辑真理的特殊性。莱布尼兹是现代逻辑的创始人。他第一个提出了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学中的推理问题,对亚里士多德的真理一元论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有两种真理:即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推理的真理不像事实真理那样依赖于经验,它们的证明只能来自所谓的天赋的内在原则。因此莱布尼兹的这种观点,就成为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先验论的一个起源。

基于莱布尼兹的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对立,在康德的哲学中就演变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分歧。康德认为一切来源于经验的判断都是综合判断;分析判断是绝对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即先天知识。例如:“白人是人”就是分析判断,在康德看来表示逻辑规律的判断就属于分析判断。

数理逻辑问世之后,逻辑哲学领域中出现了维特根斯坦学派,即以维也纳小组为核心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的一个共同的工作就是利用数理逻辑的成果,发展从莱布尼兹到康德的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的先验论,使之获得科学化的外观和现代化的形式。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真理称为重言式。他认为重言式的命题是无条件的真,由此他断言,重言式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同样的也不能为经验所否定,也就是说与现实没有任何描述关系。逻辑实证主义者进一步把康德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推向极端。在他们看来,凡是先天的都是分析的;反之,凡分析的都是先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哲学信条: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有根本的区别。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卡尔纳普认为,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前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分析推理,后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综合推理。逻辑真理被看作是分析真理的一个特殊的真子集。

1933年塔尔斯基以形式化的方法给出了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他用非形式化方法对其语义学的成果作出概述。他认为逻辑真理同其他真理一样,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或者相一致,在形式语言中,一个语句是不是逻辑真理,取决于它是不是在每一种解释下都成为真语句;同时一个语句在某一解释下是否为真,取决于它在这一解释下,是否与它所“谈论的对象”相一致。可见逻辑真理的概念直接依赖于形式语言中的语句,与它们所描述的客观现实之间的符合关系,这说明它的逻辑真理或者分析真理并非先验的真或者先天的真,它们为真同样是因为它们与现实相符合。塔尔斯基重新建立了真理符合论,表明一切真理包括事实真理和逻辑真理,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论,肯定了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莱布尼兹、康德、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真理和现实绝对无关,与事实真理根本不同。塔尔斯基主张真理必需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为基础,而且只能以形式语言来构造,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认识论认为,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思维中的正确反映。同样逻辑真理也是客观世界规律性的反映。列宁指出,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而最普遍的逻辑格,就是事物被描述的很幼稚的……最普遍的关系。列宁认为逻辑的公理、正确的推理形式是事物最普遍的关系,是由人们实践中千百万次的重复而反映和巩固在意识中。列宁说的最普遍的逻辑格是指三段论推理的正确形式。在这一点上我们说逻辑真和事实真是相容的,事实真是基础,逻辑真是建立在事实真基础之上的,二者是一致的,但是逻辑真理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超级秘书网

逻辑学的基本规律范文3

1.逻辑的涵义

1.1 认识:思维的载体

人的认识活动可以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感性认识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通过感觉器官接触外界事物而获得的关于事物表面的和外部联系的认识。随着实践活动的继续和深入,人们会对感性材料通过大脑反复的加工制作,最本文由收集整理后达到对事物本质和规律性的认识,这就是理性认识。而思维就是人们对感性材料加工制作的过程,即形成概念、作出判断和进行推理的过程。

1.2 思维:抽象客观的规律

从唯物主义的角度来说,一切客观的事物及其运动都有自己的规律,思维作为一种客观现象,自然也有规律。我国著名学者钱学森在1980年发表的《自然辩证法、思维科学和人的潜力》一文中对思维做了如下的划分:抽象思维(也称之为逻辑思维)、形象思维(或称之为直感思维)和灵感思维(亦称之为顿悟思维)。

后来在1993年8月8号钱学森与夏军教授在书信往来中提到除了上述三种思维之外的另一种:梦。梦境属于心理学而不是逻辑学的研究领域。但是作为思维形式的完整形式,我个人认为应该划分为四种。只不过和该课程有关系的只有三种而已。

1.3 逻辑:研究思维的工具

上述提到思维是有规律的。而逻辑就是旨在研究关于思维形态的结构和规律。主要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思维的基本规律和思维的简单逻辑方法。

任何一门学科都会有各自的语言,如同代码之于计算机;图形之于几何学,逻辑学作为一门学科,也有能反映其特色的语言。逻辑学的语言就是论证。包括命题、断言等以及如何辨别其真伪等内容。

2.逻辑学中“命题”的思想

命题从范围上来讲主要分为全称命题和特称命题。全称相当于整体,或者说是宏观角度。特称就相当与部分或者说是微观角度。这样的话,分析问题就会有两条思路:一是从全称到特称,即从整体到部分、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它注重的是微观、局部与细节;另一种就是从特称到全称,即从部分到整体、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他注重的是宏观、整体与系统。

但是有一个问题必须注意到:注重细节与微观会将客观事物的局部理解的更为深刻,但是反过来,局部的深刻理解不代表整体的明确把握。对部分有效的结论,不能说对整体也是有效的。

3.逻辑命题思想在技术经济学科研究方法的指导

3.1 还原论: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

3.1.1 还原论的原理

对于自然科学,100多年来,笛卡尔、伽利略、牛顿和莱布尼茨所创立的近代科学研究方法和观念——还原论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了很大的成功。还原论简单地说就是从整体向下分解,研究的越来越细。因此还原论相当于是全称到特称的过程。按照这个方法,生物学对生命的研究到达了基因层次,物理学对物质结构的研究已经到达了夸克的层次。也就是说,还原论方法由整体往下分解成部分并且研究部分,如果部分还研究不清楚就继续分解,直到研究清楚为止。

这种从全称到特称,从整体到部分、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注重了微观、局部与细节,极大地促进了自然科学的发展。新的学科、新的领域不断出现。人们一直认为这就是认识客观世界最有效的途径。

3.1.2 还原论的局限性

直到一位科学家的出现逐渐开始打破数百年来传统的认识客观世界的这种观点。(当然,“打破”并不意味着“全盘否定”)

分子生物学家彼塔朗菲指出当生物学的研究已经发展到分子生物学的时候,对生物在分子层次的了解越多,对生物整体反而认识得越模糊。

所以,现实的情况却是:就算研究透了基因也不等于就明白了整个生命的一切,即使认识了基本粒子也不能保证完全可以解释大物质构造。不能否认还原论使得自然科学的研究得以深入到人类曾经无法想象到的程度,这是它的优势方面。但是,这种方法由下往上是回不去的。还原论并不能回答高层次和整体性的问题。

因为注重细节与微观会将客观事物的局部理解的更为深刻,但是反过来,局部的深刻理解不代表整体的明确把握。对部分有效的结论,不能说对整体也是有效的。

3.2 系统论:综合学科的研究方法

3.2.1 综合学科的特点

如今现代科学技术已经学科林立,(在还原论的指导下)虽然分工越来越细,新领域不断产生;但是另一方面是不同的学科和领域之间相互交叉结合,向综合性整体化的方向发展。技术经济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的一门学科。它是工程技术、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结合,所以也有很多人称之为“工程师的经济学”。

这种综合性、交叉性学科常常具有系统性与整体性。它是从事物的整体与部分、全局与局部的角度来研究客观世界的。客观世界包括自然、社会和人自身,能反映事物这个特征最基本的重要概念就是系统。因此,对于技术经济与管理这样的学科,仅仅采用由上而下的还原论方法去研究局部与细节是远不能达到这门学科的要求,与此同时,必须还要以由下而上的整体与系统的方法来研究它。将其定义为系统论方法。

3.2.2 系统论在综合学科总的应用

在本文的开篇,提到了对思维的界定:抽象思维、形象思维和灵感思维。人脑思维一种是逻辑思维,它是定量、微观处理信息的方法;形象思维是定性、宏观处理信息的方法,而人的创造性主要来自创造思维,创造思维可以说是逻辑思维与形象思维的结合,也就是定性与定量的结合、宏观与微观的结合,这是人脑创造性的源泉。

系统论方法既包括了从整体到部分由上而下的研究方式,满足了技术经济与自然科学相联系的需要,又以从部分到整体由下而上的研究思路满足了它作为交叉学科的要求。在效果上可以形象的概括为:还原论方法是要做到1+1小于等于2,系统论的方法是要实现1+1大于等于2。

逻辑学的基本规律范文4

关键词:现象学;科学论;逻辑学;纯粹逻辑学;超越论逻辑学;胡塞尔;

作者简介:张浩军(1980-),男,甘肃武威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外国哲学专业2005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德国近现代哲学。

现象学从开创之初就与逻辑学结下了不解之缘,胡塞尔一生都没有放弃过对逻辑学问题的探讨。从《算术哲学——心理学的和逻辑学的研究》(第一卷,1891)到《逻辑研究》(第一卷:《纯粹逻辑学导引》,1900;第二卷:《现象学研究与认识论》,1901),从《形式逻辑与超越论逻辑:逻辑理性批判的一种尝试》(1929)到《经验与判断:逻辑谱系学研究》(1938),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把胡塞尔的思想历程简单地划分为前现象学时期(即1900年《逻辑研究》第一版发表之前),本质现象学时期(即从1900年至1913年《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的第一卷《纯粹现象学通论》,简称《观念I》,发表之前)和超越论现象学时期(即《观念I》发表之后)这三个阶段的话,那么胡塞尔在每一个阶段都研究了逻辑学问题,可以说逻辑学是胡塞尔思想发展中的一个一贯的主题。

逻辑最初被设想为一门科学论(Wissenschaftlehre,theoryofscience),科学论的任务是为可能科学提供一种先天的根据:即科学是如何可能的?由于科学本身的可能性不能通过科学的事实而被表明,所以,为科学奠基的任务就落在了作为科学论的逻辑身上,即落在了逻辑的先天原理和理论上。但是,由于逻辑本身就其可能性而言也是成问题的,而且在不断的理性批判中呈现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所以这些批判引导我们从作为理论的逻辑返回到了逻辑理性(logischeVernunft)以及与逻辑相关的新的逻辑领域,即为客观逻辑进行根本奠基的主观逻辑。在胡塞尔看来只有通过逻辑理性批判,通过超越论的主观性所奠基的现象学逻辑,一门真正的科学论才能得以被建立起来,真正科学的建立才有了牢固的根基。

一、逻辑学作为问题

1891年,胡塞尔哲学生涯的第一部著作《算术哲学》(第一卷)的发表,标志着他探索“严格科学”的道路的最早尝试,在英国经验论和布伦塔诺描述心理学的影响下,胡塞尔试图运用心理学的“科学”方法来澄清“数”和“逻辑”的基础和起源,最终认为数学与逻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律都是心理的构成物。正如他所描述的那样:“只要随便看一眼逻辑学文献的内容,上述说法就可以得到证实。这些文献所讨论的始终是些什么呢?概念、判断、推理、演绎、归纳、定义、分类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心理学,只是根据规范的和实践的观点进行了选择和整理而已。无论人们对纯粹逻辑学(reineLogik,purelogic)做如何严格的限制,都无法把心理学的东西从它之中排除出去。”[1]51由于胡塞尔在《算术哲学》中对基本概念的澄清是在对心理行为的描述心理学分析中进行的,因而在此书发表后不久,他便受到了指责。最主要的批判来自于数学家和逻辑学家G·弗雷格(GottlobFrege),他在《算术哲学》一书的书评中指出胡塞尔把数学和逻辑的基本概念和规律心理学化了,必须“要把心理学和逻辑学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明确区别开来”[2]8。

胡塞尔本来计划出版《算术哲学》的第二卷,但是由于心理主义的困境使他放弃了这个计划并开始转向了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几年后,胡塞尔在回顾这一转折时说:“一系列无法避免的问题……不断地阻碍并最终中断了我多年来为从哲学上澄清纯粹数学所做的努力的进程。除了有关数学基本概念和基本观点的起源问题之外,我所做的努力主要与数学理论的和方法方面的难题有关。那些对传统逻辑学或无论做了多少改革之后的逻辑学的阐述来说显而易见的东西,即:演绎科学的理性本质及其形式统一与符号方法论,在我对现有演绎科学所做的研究中却显得模糊可疑。我分析得越是深入,便越是意识到:负有阐明现时科学之使命的当今逻辑学甚至尚未达到现时科学的水准……而我在另一个方向上却纠缠在一般逻辑学和认识论的问题中。我那时以流行的信念为出发点,即坚信:演绎科学的逻辑学和一般逻辑学一样,对它们的哲学阐明必须寄希望于心理学。因此,在我《算术哲学》的第一卷(也是唯一发表的一卷)中,心理学的研究占了极大的篇幅。我对这种心理学的奠基从未感到过完全满意。在论及数学表象的起源问题,或者在论及确实是由心理因素所决定的实践方法的形成时,我感到心理学分析的成就是明白清晰而且富于教益的。然而,思维的心理联系如何过渡到思维内容的逻辑统一(理论的统一)上去,在这个问题上我却无法获得足够的连贯性和清晰性。此外,数学的客观性以及所有科学的客观性如何去俯就心理学对逻辑的论证,这个原则性的怀疑就更使我感到不安了。这样,我建立在流行的心理学信念——用心理学分析来逻辑地阐明现有的科学——之上的全部方法便发生了动摇,这种情况愈来愈迫使我对逻辑学的本质,尤其是对认识的主观性和认识内容的客观性之间的关系做出普遍批判的反思。每当我对逻辑学提出一定的问题并期望从它那里得到解答时,它给我的总是失望,以至于最后我不得不决定:完全中断我的哲学—数学研究,直到我在认识论的基本问题上以及在对作为科学的逻辑学的批判理解中获得更为可靠的明晰性为止。”[1]前言1因此,胡塞尔从对数学的基本概念的研究最终转向了对逻辑学的本质问题的研究,转向了对纯粹认识论问题的研究。在《算术哲学》发表后将近十年的时间里,他将主要经历都放在了对这些问题的艰难的反思上。

二、逻辑学的性质

1900年胡塞尔发表了《逻辑研究》的第一卷《纯粹逻辑学导引》(以下简称《导引》)。在这一卷中,胡塞尔自觉地从一个心理主义的追随者变成了一个心理主义的反叛者。他深刻地批判了当时在哲学界占据统治地位的心理主义观点,明确地界定了逻辑学的性质,提出了纯粹逻辑学和理论科学为实用科学奠基的观念。

在胡塞尔看来,《导引》所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对心理主义的清算,而是对逻辑学的观念科学性质的界定。该卷“引论”部分的最后一段话清楚地表明了胡塞尔在这一卷的基本思路:“我们的目的实际上并不在于对这些传统的争执进行划分,而是在于澄清包含在这些争执中的原则差异并且最终澄清一门纯粹逻辑学的根本目的。因此,我们必须走这样一条道路:我们以当前几乎受到公认的对逻辑学的规定,即工艺论的规定为出发点并且确定这个规定的意义和对它的论证。然后我们很自然地要提出关于这门学科的理论基础的问题,尤其是它与心理学的关系问题。从根本上看,这个问题与认识论的主要问题,即与认识的客观性有关的问题即使不完全相合,也可说是在主要部分上相合。我们所做的与此有关的研究所得出的结果是划分出一门新的、纯粹理论的科学,它构成任何一门关于科学认识的工艺论的最重要基础并具有一门先天的和纯粹论证性科学的特征。它便是康德以及其他形式的和纯粹的逻辑学代表人物所企图建立的科学,但他们没有正确地把握和规定这门科学的内涵与范围。这里的思考所得出的最后一个成就在于得出了关于这门有争议的学科的本质内涵的明晰概括的观念,随着这个观念的得出,我们对上述争论的立场也就自然而然地得以明了了。”[1]7-8

从胡塞尔的这段话来看,《导引》首先要讨论的是逻辑学的性质问题。即“1.逻辑学是一门理论性学科还是一门实践性学科(一门工艺论)。2.它是否独立于其他科学,尤其是独立于心理学或形而上学。3.它是否是一门形式学科,或者像人们习惯于说的,它是否仅仅与认识的形式有关,它是否也须注意认识的质料。4.它是具有先天的和证实性学科的特征,还是具有经验的和归纳性学科的特征。”[1]6-7

也就是说,逻辑学究竟是作为一门规范的或实践的学科而与作为经验科学的心理学相对立,还是作为一门观念科学或理论科学而与作为事实科学的心理学相对立。在胡塞尔看来,心理学作为经验科学只能得到事实可靠的真理,而逻辑学作为先天科学或观念科学探讨的是本质可靠的真理。人们无法从事实科学中推导出本质科学,反过来,本质科学却对事实科学具有奠基作用。只有带有理论科学奠基特征的科学才是真正的科学,而一门没有经过本质科学奠基的科学则是不成熟的科学,理论科学是实践科学的基础。他认为:“显而易见,任何一门规范学科,尤其是任何一门实践学科的前提都是由一门或几门作为基础的理论学科来构成的,就是说:任何一门规范学科都必定拥有某种可以从所有规范化做法中分离出来的理论内涵,这种理论内涵本身的自然产地是在一门理论学科之中,无论这是一门已形成了的理论学科,还是一门尚待建立的理论学科。”[1]45-46理论学科由于其内在的、先天的必然性而必须先行于所有其他具体的学科,并且必须在方法上和理论上为所有其他学科奠基。逻辑学尤其是纯粹逻辑学既不是经验科学(如心理学),也不是规范科学(如伦理学、形式逻辑),而是理论科学或观念科学,它构成经验科学和规范科学的基础。

实际上,胡塞尔本人并不否认逻辑学的规范性质。他只是认为,纯粹逻辑学构成了逻辑学的理论基础,它作为抽象的、理论的学科为普通的、实践意义上的逻辑学奠基。逻辑工艺论的根本理论基础并不是在认识心理学之中,而是在纯粹逻辑学之中。也就是说,胡塞尔要求划分作为科学论的纯粹逻辑学和作为方法论的规范逻辑学,逻辑学应当包括这二者。作为科学论的纯粹逻辑学代表了科学的本质,作为方法论的规范逻辑学则代表了工艺的本质,胡塞尔也用医学和治疗术、纯粹几何学与土地丈量术之间的关系来比喻纯粹逻辑学与方法逻辑学之间的关系,强调规范科学对理论科学的依赖性:规范科学从理论科学中获得所有那些使它们成为科学的东西,这就是理论性的东西。纯粹逻辑学或纯粹哲学的研究对象是“理论性的东西”。所谓“理论性的东西”,就是使所有科学(不论是规范科学,还是各门具体科学)成为“学”(—logy,—logie)的东西。从事科学的人并不关心他赖以进行思想的那些原则,作为纯粹逻辑学的理论哲学就是要澄清科学中所使用的观念。科学的统一正是由理论的统一来规定的,这种规定性赋予理论科学(观念科学)以科学的至尊地位,即使理论科学不是最有用的、也是最有价值的科学。[3]19-20

三、纯粹逻辑学作为科学论

在胡塞尔看来,像数学家、物理学家和天文学家等等自然科学家和其它具体科学的研究者“为了实施哪怕最重要的科学计划也不须要明察他行动的最终根据,并且,即使已获得的成功对于他和其他人具有理性信念的力量,他也不会去要求证明他的推理的最终前提以及要求探讨那些作为他的方法之基础的原则。然而,所有科学的不完善状态都恰恰与此有关。我们这里所说的不完善性并不是指这些科学在研究它们各自领域的真理时所隐含的不完整性,而是指它们在从事这些研究时所缺乏的内在明晰性和合理性”,[1]9-10也就是说具体科学并不是一种清晰透彻的理论,它们并不是从最终的原理和根据出发,使其概念和命题建立在完全明见的基础之上,它们所采取的每一个步骤,也没在其真实性和必然的有效性上得到论证。

在胡塞尔看来,为了实现真正科学的目标就需要形而上学与科学论对具体科学进行规范和指导。“形而上学的任务在于,对那些未经考察、甚至往往未被注意、然而却至关重要的形而上学前提进行确定和验证,这些前提通常是所有探讨实在现实的科学的基础。”[1]10-11由于形而上学仅仅涉及到那些与实在现实有关的科学,但并不是所有的科学都与实在现实有关,比如纯粹数学科学便是如此,它们的对象是数、量、集合、关系等等,这些对象完全独立于实在的有或无,并且仅仅被看成是纯粹观念规定的载体,所以为了对这些与实在现实无关的抽象的、观念的领域进行研究,就需要一门与数学、形而上学不同的新的科学,这门科学涉及所有的科学,其目的在于研究那些使科学成为科学的东西,这门新的科学就是所谓的科学论。然而问题在于,科学论是否可能呢?如可能,则如何可能?

依照胡塞尔,科学的目的在于认识,在知识中我们拥有真理。但是科学所提供给我们的知识并不是“单纯的”多样性,而是复杂的多样性。用他的话说就是:“知识之间虽然有实际的亲缘关系,但它还没有构成那种科学所特有的、在知识的多样性中的统一性。一组个别的化学认识肯定无法论证一门化学的科学。科学所要求的东西显然要更多,即要求在理论意义上的系统联系,其中包括对知识的论证以及在论证的顺序上的合理的衔接和调整。因此,科学的本质中包含着论证联系的统一,在这种联系中,不仅个别的认识,而且论证本身以及被我们称之为理论的论证之更高组合都已获得系统的的统一”。[1]14在胡塞尔看来,所有论证中都存在着某种不是此时此地的推理所特有的、而是对于推理的整个种类来说典型的“形式”,并且所有这类推理的正确性都要靠它们的形式来保证,所以有规则的形式不仅使得诸科学的存在得以可能,由于形式相对于知识领域而言具有独立性,所以也使得一门科学论、一门一般逻辑学的存在得以可能,倘若这种独立性不存在的话,那么也就不存在一门一般的逻辑学,存在的将会是一些相互并列的、与各门科学个别相应的逻辑学。在这里,所谓的“一般逻辑学”也就是“纯粹逻辑学”,就是科学论。正如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的“作者本人告示”中所说得那样:“纯粹逻辑学是观念规律和理论的科学系统,这些规律和理论纯粹建基于观念含义范畴的意义之中,也就是说,建基于基本概念之中,这些概念是所有科学的共有财富,因为它们以最一般的方式规定着那些使科学在客观方面得以成为科学的东西,即理论的统一性。在这个意义上,纯粹逻辑学是关于观念的‘可能性条件’的科学,是关于科学一般的科学,或者,是关于理论观念的观念构成物的科学。”[1]前言Ⅻ

在胡塞尔看来,科学论可以分为理论的科学论和规范的科学论,更确切地说,可以分为理论科学的科学论和规范科学的科学论。就理论科学而言,科学论的任务在于:“探讨各门作为这种或那种系统统一的科学,或者说,它要探讨:哪些东西在形式上将科学规定为科学,哪些东西决定了科学内在地划分为各个区域、各个相对封闭的理论,哪些东西是科学的根本不同的种类和形式等等。……而且不仅仅只是探讨在科学中出现的知识方法,它应当还包括对那些本身也叫做科学的知识方法的探讨。科学论不仅要区分有效的和无效的论证,而且还应当区分有效和无效的理论与科学。”[1]24

在科学论的意义上,逻辑学应当是一门规范学科。因为“逻辑学研究的是,真实有效的科学包含着什么,换言之,构成科学观念的是什么,通过这种研究,我们便可以确定,经验的科学是否符合它们的观念,或者,它们在何种程度上接近这些观念,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违背这些观念。这样逻辑学便可以将自己称为规范科学”,[1]24-25“如果科学论为自己提出一项深入的任务,即:研究那些作为我们的支配力之基础、作为实现有效的方法之前提的各种条件,并且,提出如下的规则:我们如何用机智的方法去获得真理,如何确切地为科学划界并建立科学,尤其是如何发明或使用各种在这些科学中有用的方法,以及我们应当如何在所有这些方面避免犯错误;如果科学论为自己提出以上这些任务,那么它就成为一门关于科学的工艺论。”[1]25-26

四、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逻辑学的建立

自《逻辑研究》提出了“纯粹逻辑学”的观念和任务之后,胡塞尔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没有再专门论述过关于逻辑学的问题,但这并不表明,逻辑问题在胡塞尔那里终结了,实际上,他在为更深入地解答“纯粹逻辑学”的问题进行思想和方法的准备,胡塞尔于1929年出版的《形式逻辑与超越论逻辑》正是他晚年集中探讨逻辑学问题的成果。《形式逻辑与超越论逻辑》承接了《纯粹逻辑学导引》所提出的建立一门作为科学论的纯粹逻辑学的任务,丰富和深化了《导引》所提出的逻辑学问题,对传统形式逻辑的迷误和缺陷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并且对形式逻辑做了扩展,提出了用超越论逻辑(transzendentaleLogik)为形式逻辑奠基的思想,最终把逻辑之物的明见性问题回溯到了超越论的主观性问题上,通过逻辑理性的自我批判而最终建立起了一门真正的科学论。

在该书的“导言”中,胡塞尔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科学,最初产生于柏拉图对逻辑学的奠基。柏拉图的逻辑学和科学论负有这样的使命,即“首先使事实科学(faktischeWissenschaft)成为可能,并且在实践上引领它们。甚至就在这项任务的完成中,逻辑学实际上促成了精确意义上的科学的产生。这种科学有意识地以逻辑的科学观念为基准,力求实现这种可能性:即严格的数学和自然科学,我们的近代科学就是其在更高阶段上的发展。然而,逻辑学与科学之间的原初关系却在近代以一种显著的方式发生了倒转。科学独立了,构造出了许多高度不同的方法,但未能足够满足批判地证成自身(Selbstrechtfertigung)的精神。科学的成果虽然确实可行,但其成就却并非最终明晰的。它们所构造出的方法虽然不是在日常意义上素朴的,但依然是一种更高阶段上素朴的东西,因为它们放弃了从纯粹的原理出发,依据纯粹的观念,证成(rechtfertigen)最终先天的可能性和必然性的方法。换句话说,逻辑本来是方法的领头人(Fackelträgerin),是以可能的认识和科学的纯粹原理学说为己任的,但是在其发展中却放弃了这一历史任务而远远落伍了。”[4]6在胡塞尔看来,十七世纪改革自然科学的壮举是通过对真正的自然认识的本质和必要条件的逻辑反思,对它的根本目标和方法的反思而确定的。笛卡尔的《方法谈》(DiscoursdelaMéthode)和他的《第一哲学沉思集》(MeditationesdePrimaPhilosophia)就是对彻底和普遍的科学理论的追求的表达。在他看来,逻辑在近代开端时期还是科学的科学,然而此后这种本质性的关系就发生了转变:“科学把自己理解为各种专门学科,它不再关心逻辑,甚至轻蔑地把它排斥在一边。但是这本身在近代就完全偏离了它自己的本来意义和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样的科学不再探求科学的纯粹本质规范及其本质形态,从而不能在根本上对科学作出贡献,不能在每一步骤上说明它的方法和推论的正当性。这样的科学在其理念和问题提法上更喜欢以事实科学,特别是以受敬佩的自然科学为指导。”[4]7“科学的发展,逻辑的停滞——这是近代的科学状况”。[5]前言ⅹⅹⅹⅶ

于是,现代科学就这样放弃了自柏拉图以来活跃在各门科学中的真正科学的理念以及科学在实践上自我负责(Selbstverantwortung)的根本精神。这种根本精神一贯要求,任何知识都必须从最初的和完全明晰的原理出发加以说明,不对此追问就不赋予任何意义。与此同时,欧洲科学也从根本上失去了对自己、对其绝对意义的伟大信仰——相信科学将成为智慧,将成为真实地理性地对自我、对世界、对上帝的认识,并以此实现更完美、更符合人性的、幸福康乐的生活。这种伟大的信仰,这种将取代宗教信仰的信仰,在今天的大多数人中已经失去了它的力量。人们就这样生活在一个变得不可理解的世界中,人们不去追问目的,不去追问被理性和意志所承认的意义。造成这种情况,逻辑本身也有责任,因为“科学的危机从根本上来说是逻辑的危机,如果说科学已经偏离了它的理想的话,那么这是由于逻辑未能使这个理想变成明晰的,而且没有引导科学的发展”,[6]ⅹⅹⅹⅲ逻辑没有坚持行使它作为纯粹的和普遍的科学论的历史任务,而是蜕变为了一门特殊科学。

在胡塞尔看来,当我们认识到真正的人性和彻底自我负责的生活不可分离,并因而认识到科学的自我负责与人生的总的自我负责不可分离时,那么我们就必须对整个的生活和总的文化传统作一番深入透彻的反思,通过意义研究(Besinnung,sense-investigation)来寻求最终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如果说科学理论的问题是哲学的主要课题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通过批判当今的哲学来进行这种反思。但是,“在当今哲学十分混乱的形势下,这样做希望渺茫。因为当代哲学的文献虽浩如烟海,但缺乏统一的方法,以致有多少哲学家就差不多有多少种哲学。”[4]10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像笛卡尔式的普遍的反思,以一种彻底的批判精神来重新恢复从绝对奠基出发的真正科学的观念,即古代柏拉图的观念,这也就是说,追问作为包括所有实证科学的知识在内的一切知识的前提的最终基础。这种彻底的科学奠基的第一次尝试,即笛卡尔自我—我思(egocogito)的尝试,没有获得成功。从绝对的、认识的主观性出发,在整体上对科学作绝对的奠基、对哲学作绝对的奠基,直到超越论现象学产生之前,一直未能成功。

在胡塞尔看来,近代科学所缺乏的东西就是真正的逻辑,这种逻辑包括“科学论”的所有问题和学科。由于一门独立发展的观念的含义构成物的逻辑学如同一般实证科学一样是非哲学的,它在其自身之中缺乏一种使它能够最终实现自我理解和自我证成的原初的真正性,它也没有任何规范,能够帮助实证科学超越其实证性,所以一门真正的哲学逻辑学,一门全面解释真正的一般科学的本质可能性的,并且因此能够引导真正的科学发展的科学论,最终只能够在与一门超越论现象学的关系中成长起来。“一门作为超越论逻辑的逻辑学,用认识的最深刻的自身认识之光照亮了所有科学的道路并且使它们在所有的行为上都变成了可理解的。”[4]20超越论现象学的基本观点在于,“在每一个对象性中都包含着一个与此相关的主观性构造成就。”[7]281与此相关,超越论逻辑学要求探讨形式逻辑构成物的主观构造成就以及贯穿在这些构造成就之中的本质规律性,作为纯粹理论兴趣的最高功能,它意图揭示那些赋予科学以真正科学的可能意义的超越论的原理系统。

“因此,只有在现象学的意义上,一门超越论地被澄清的和被证成的科学才能够成为一门最终的科学;只有一个超越论地—现象学地被澄清的世界才能够成为一个最终被理解的世界;只有一门超越论的逻辑才能够成为一门最终的科学论,即一门关于所有科学的最终的、最深刻的并且是最普遍的原理和规范的理论。”[4]20

五、结语

逻辑学的基本规律范文5

关键词:“是”;逻辑本体;形而上学;语言规则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2)03-0014-07

收稿日期:2011-09-08

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意义研究的认知转向”(TJZX80-020)阶段性成果;南开大学亚洲研究中心资助项目“意义研究的方法论探索”(AS1106)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左立(1957-),男,河北任丘人,南开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

程仲棠先生在《无“是”即无逻辑:语言主义的逻辑迷误——答王左立先生》(以下简称“程文”)一文中,对拙文《也谈无“是”即无逻辑》提出了批评。程先生的观点是,中国古代没有产生三段论是由于语言以外的原因,与古汉语中有没有系词“是”无关。其理由是,三段论的逻辑本体是类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规律,逻辑本体是唯一的;语言是逻辑的载体,不同的语言可以表现相同的逻辑本体。程先生认为,无“是”即无三段论的主张把逻辑载体当做了逻辑本体,是语言主义的迷误。笔者不同意程先生的观点,下文将对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做进一步地澄清,并对程先生的批评做简要的回答。程仲棠先生从事学术研究态度认真、治学严谨,是令人尊敬的前辈学者。我与程先生在学术观点上的分歧不会影Ⅱ向我对程先生的敬重。

一、问题的澄清

我的主张是,由无“是”的古汉语无法产生类似于西方传统词项逻辑的理论,而不是,无“是”是古汉语无法表述西方传统词项逻辑理论的原因。程先生对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似乎并不清楚。程文说,“用无‘是’的语言包括无‘是’的古汉语能否建立三段论?这不单是一个中国语言中的问题,而且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因为不少民族的语言,特别是非西方民族的语言没有或不用系词‘是’。这就牵涉到一个非同小可的问题:三段论究竟是西方独有的逻辑,还是可以为人类共享的逻辑?”程先生所提的问题似有不妥。只有当“用无‘是’的语言无法表述西方的传统词项逻辑理论”这个命题成立时,程先生提的问题才能成为问题。然而,这个命题却不是我的主张。只要一种语言能够表述三段论,使用这种语言的人就能使用三段论。别人发明了飞机,我拿过来用,这有什么不可以?我会开飞机,并不意味着我能发明飞机。我不会开飞机,也不意味着飞机不具有全人类性。所以,在讨论由无“是”的古汉语是否能够产生类似于西方传统词项逻辑的理论时,根本牵涉不到三段论是否可以为人类共享这个“非同小可”的问题。从程先生所提的问题可以看出,他没有在这两个不同的命题之间做出区分。其实,程先生并非看不出这是两个不同的命题,只不过他认为这两个命题是等值的。

基于这样的原因,程先生看不出,为什么他给出的论据不能构成对我的论点的反驳。程先生指出,亚里士多德曾经用不含“是”的句式表达直言命题,严复曾经把直言命题翻译成不含“是”的文言文。程先生以此作为“是”在三段论中是可有可无的证据。实际上,程先生的证据只能证明,三段论可以用不含“是”的语言表述,但却不能证明,三段论可以产生于没有“是”的语言。笔者曾经指出:“由‘是’对于传统词项逻辑理论不是必需的不能推出,‘是’对于发明传统词项逻辑理论不是必需的”。程先生对此颇为不解。他问道:“何以‘不能推出’?何以非逻辑所必需的‘是’成了发明逻辑的必需品?王先生没有吐露半句玄机。”笔者以为,二者之间的“推不出”关系是明显的。既然程先生看不出来,我在这里不妨吐露一下“玄机”。

一种语言能说什么决不意味着使用这种语言的民族就一定能发明什么。如果前者能够推出后者的话,那么,世界上没有什么是中国人发明不了的,因为没有什么是我们不能说的;中国人也完全没有必要为自己的四大发明感到骄傲了,因为这些东西别人也都能说。表述三段论是说,创建三段论是做。程先生指责我陷入了“语言主义的迷误”,但他没想到的是,他比我迷误得还要厉害,以至于他看不出来,由能说推不出能做。传统词项逻辑产生于对带有系词的自然语言的抽象。它可以用不含“是”的语言形式表示,但这不能推出它可以由不含“是”的语言产生。就如同三段论可以用公式表示,但我们不能由此推断,发明三段论可以不用自然语言。

程先生要反驳我的观点可以用两种方法:第一,举出一个其语言中没有系词的民族发明了类似于三段论的逻辑理论的例子。第二,说明为什么用没有系词的语言也可以发明三段论的原因。反复强调亚里士多德、严复用不含“是”的句式表达直言命题,这没有用,起不到证明自己观点的作用。

程仲棠先生强调亚里士多德曾经用不含“是”的句式表示直言命题,但对亚里士多德曾经用含“是”的句式表示直言命题却不置一词。亚里士多德对于三段论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前分析篇》中,而对命题形式及命题之间关系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解释篇》中。在《前分析篇》中,亚里士多德用“属于”作连结词来表示a,e,i,o四种命题,即a:P属于每一个S;e:P不属于任何S;i:P属于某些S;o:P不属于某些S。而在《解释篇》中,他用“是”作为连结词来表示a,e,i,o四种命题,其表述方式与传统词项逻辑的表述方式基本一致,即a:每一个S是P;e:没有S是P;i:有S是P;o:有s不是P。研究亚里士多德的专家们一致认为,《解释篇》的写作时间应该在《前分析篇》之前。从学理上分析,也应如此。亚里士多德应该以他关于命题的研究为基础来建立三段论理论。“P属于S”这样的表述方式在古希腊语中很少见。关于为什么亚里士多德要采用这样的句式表达直言命题,亚里士多德的研究者们曾经给出过不同的解释。不管亚里士多德是出于何种考虑,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亚里士多德用“是”作为连结词在先,用“属于”作为连结词在后。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前分析篇》中给出的命题形式是由《解释篇》中的命题形式改造而来的,即无“是”的形式是由有“是”的形式而来。这恰恰说明了,“是”在亚里士多德创建他的逻辑学说的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关于类逻辑

程先生认为,三段论是类逻辑。程先生的论证策略是,三段论是类逻辑,因而三段论的逻辑本体是类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规律;逻辑本体是唯一的、普遍的,所以使用不同的语言,不管其有没有系词,都能够建立三段论。程先生把“三段论是类逻辑”看做他整个论证中的重要环节,故此在论证“三段论是类逻辑”时下了不少工夫。其实,程先生大可不必如此。即使三段论不是类逻辑,但只要能证明三段论的逻辑本体是唯一的、普遍的,他的论证就可以进行下去。程先生做了一些不必要的论证,因而也犯了一些不必要的错误。

程先生认为:“传统词项逻辑不是关于‘是’的理论,而是关于类的理论……类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规律才是传统词项逻辑的研究对象。”笔者认为,如果把直言命题的主项和谓项解释成类的话,I命题和。命题不能表现主项和谓项之间的基本关系,因而使用I命题和O命题的三段论式Darii和Eerio就不能表现类的基本关系和规律。程先生对我的看法进行了批驳。程文指出:“王先生关于I命题和O命题及三段论式Darii和Eerio(第1格A I I和EI O)的断言是错误的,错误出于对现代逻辑的无知……直言命题在描述类之间的关系时有两种方式:(1)只表示一种基本关系,E命题就是如此,它只表示全异关系;(2)表示由几种基本关系组成的并类,A、I、O就是如此。并类是类的一种运算,在类演算中有三种最基本的运算,就是并、交、补。王先生断言I命题和O命题‘不能表示类之间的确定关系’,就等于断言并类‘不能表示类之间的确定关系’,这与类演算相悖。不错,当I、O为真时,类之间的关系有几种可能的情形,这正是并类的逻辑特征,不能与‘歧义’混为一谈。”不知程先生根据什么断定我“对现代逻辑无知”?也许,在程先生看来,一个不把塔尔斯基的看法当回事,而对“空头逻辑学家”推崇备至的人是不会懂得现代逻辑的。我可能不比程先生更懂现代逻辑,但我还看得出来程先生论证中的不当之处。概念的外延之间有五种可能的关系,如果把S和P解释成类的话,当SIP成立时,S和P可以具有除全异关系之外的四种基本关系中的任何一种关系。人们可以发明一个符号,比如说“#”,表示两个集合具有四种关系中的某一种关系。设A、B为二集合,R1、R2、R3、R4为四种不同的关系,可以用“A#B”表示"AR1B或AR2B或AR3B或AR4B”。由“A#B”成立不能推出A与B具有哪一种基本关系。如果把关系解释为有序对的集合,#=R1UR2UR3UR4用程先生的话说,“#”是几种基本关系的并类,请问,基本关系的并还是基本关系吗?如果这样的关系也能称为基本关系的话,那么类之间还有什么关系不是基本关系?如果它不是基本关系,Darii又是如何表现基本关系的规律的?

程先生认为,传统词项逻辑理论根据词项外延之间的关系研究推理,所以传统词项逻辑的研究对象是类之间的关系,传统词项逻辑是类逻辑。据此,他批评我说:“他一再说‘传统逻辑中的换位推理、三段论推理都是根据句子中主、谓项外延之间的关系进行的’,‘传统词项逻辑理论根据词项外延之间的关系研究推理’。这次说得不错,但与他的断言‘传统词项逻辑的研究对象不是类之间的关系’构成矛盾”。我们可以把程先生的论证方式概括为:理论A根据B研究C,理论A的研究对象是B,则理论A是关于B的理论;如果有人认为理论A根据B研究C,但不承认理论A的研究对象是B,那么他就陷入了自相矛盾。这是一种奇怪的论证方式。按照这样的方式,如果有人认为物理学根据数学原理研究物理量之间的关系,那么他就必须承认物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数学原理,否则他就是自相矛盾。如果有人认为经济学根据统计学原理研究市场,那么,他就必须承认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统计学原理,否则他就是自相矛盾。以这样的方式证明三段论是类逻辑能让人信服吗?

对于“类的逻辑”一词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以类之间的关系为依据研究有效推理的理论;另一种是,以类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为了区别这两种不同的解释,我们不妨称后者为“类的理论”。程先生认为,三段论是类的理论,这是笔者不能同意的。

程先生列举了塔尔斯基、希尔伯脱、布尔和文恩等人对三段论的评价或解释,并作为“三段论是类的理论”的佐证。其实,程先生所引的塔尔斯基的话并没有说三段论的研究对象是类之间的基本规律及其关系。我可以按程先生指责我的方式说程先生没拿塔尔斯基的看法当回事。欧拉和文恩用两个圆的相互位置表示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用这样的方法可以直观地看出,传统词项逻辑所给出的三段论式都是有效的。他们这样做是用类之间的关系研究三段论推理形式的有效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三段论的研究对象是类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规律。

现代的逻辑史学家以现代逻辑为工具,对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做出了一些不同的解释。他们采用不同的方式,或者使用量词和个体词,或者不用;或者把三段论构造成公理系统,或者构造成自然推演系统。现代逻辑史家们根据类之间的关系研究三段论,因此,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的现代解释基本上都是类的逻辑,但却不是程先生所说的“类的理论”(包括类演算的解释)。因为,他们关心的是他们构造的系统能否很好地刻画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而不是类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规律。现代的逻辑史家们不仅要求他们的系统能够推出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而且还希望他们的解释能够忠实于亚氏的理论,即在证明方法上与亚里士多德的证明方法保持一致。然而,这方面的工作始终不能尽如人意。现代逻辑使用的是人工语言,而亚里士多德使用的是自然语言,这种语言上的差异很可能和亚里士多德三段论与其现代解释之间的差异不无关系。逻辑载体与逻辑本体之间的关系很可能比程先生想象得要更加复杂。

三、关于逻辑本体

我和程先生的根本分歧不在于三段论是否类的理论,而在于对“逻辑本体”的不同理解。对“逻辑本体”看法的不同直接导致了我与程先生对“是”与逻辑之间关系看法的不同。我认为程先生对逻辑本体的看法是形而上学的,程先生则认为我误解或曲解了他的观点。究竟笔者是否误解,并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给了程先生?下文将根据程先生的文本对我的看法做出说明。

程仲棠先生为了不使读者产生误解,特别对“逻辑本体”做出了说明。程文认为:“鉴于‘本体’一词在哲学上充满歧义,有必要进一步明确‘逻辑本体’的概念。在本文中,‘逻辑本体’是与‘逻辑载体’(指语言)相对而言的,指的就是‘逻辑本身’。追问‘什么是逻辑本体’,就等于追问‘逻辑是什么’,或‘逻辑研究什么’,所以,‘逻辑本体’、‘逻辑本身’与‘逻辑的研究对象’,实质上是同一概念。”原来,程先生说的“逻辑本体”是逻辑本身,也是逻辑的研究对象。逻辑的研究对象是逻辑本身?这是什么样的逻辑?什么逻辑以其自身为研究对象?笔者愚钝,难以从程先生这“进一步”的说明中了解“逻辑本体”的真谛。也许,程先生是想说,逻辑本体是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即使如此,笔者仍然不知道程先生的“逻辑本体”是什么。“x本体是X本身,是x学的研究对象”,有谁能从这样的叙述中得知“x本体”是什么?既然从这样的说明中找不到答案,笔者只好从程先生关于逻辑本体的其他叙述中寻找理解逻辑本体的线索了。

程先生认为:“语言只是逻辑的载体,而非逻辑的本体(即逻辑本身),逻辑的本体是唯一的,逻辑的载体是多样的,逻辑的本体与载体的关系是一对多的关系,所以,不同的语言形式可以表述同一的逻辑本体。”显然,程先生的逻辑本体不会因为载体的变化而变化。一堆石头可以用货车承载,也可以用船承载,还可以用飞机承载。载体的不同不会影响它们所承载的是同一堆石头。程先生是否认为,逻辑本体与逻辑载体的关系和这堆石头与其载体之间的关系类似?石头是时空中的存在,而逻辑本体却不是。虽然程先生避而不谈逻辑本体的存在问题,但是他大概不会认为这“唯一”的逻辑本体是不存在的,否则逻辑载体将无所承载。这种“同一的”,可以为不同语言所承载的逻辑本体究竟是什么样的存在?程先生对三段论逻辑本体的看法可以回答这个问题。程先生认为,三段论的逻辑本体是类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规律,三段论的“每一个词项变项S、P、M都解释为一个任意的类,每一个类都可以代表任何一个特殊事物的类,例如,生物学中的类,物理学中的类,它们是一切特殊事物的类的最高抽象,这种抽象的类概括了一切特殊事物的类所共有的普遍属性,而舍弃了它们的全部特殊属性。可见,词项逻辑来源于客观事物的类及其规律”。三段论的类是对“一切特殊事物的类的最高抽象”。显然,这种抽象只能由人来做。既然程先生否认了逻辑本体存在于柏拉图世界或其他的神秘地方,那么,作为抽象结果的逻辑本体只能存在于人的思想之中。承认存在于思想中的抽象实体并不意味着程先生的观点是形而上学的。然而,程先生不仅认为传统词项逻辑的逻辑本体来源于客观事物的类及其规律,而且还认为它就是客观事物的类及其规律。程先生说:“显然,事物的类之间的关系及其规律,不是语言中的‘理法’,而是客观世界中的‘理法’,没有西方语言依旧有这种‘理法’,任何语言都可表示这种‘理法’。这种‘理法’就是传统词项逻辑的本体。”

从程先生关于逻辑本体的叙述中我们得知,逻辑本体:(1)是唯一的,独立于语言载体的;(2)存在于人的思想之中;(3)是客观世界的“理法”。程先生的逻辑本体是一种客观的思想,其客观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的内容是客观世界的“理法”;第二,它对于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使用不同语言的所有人都是相同的。其实,这两方面的客观性都值得怀疑。

逻辑本体既是思想中的存在,又是客观世界的“理法”,按照符合论的标准,这样的东西是绝对的真理。人们对于客观规律的认识与客观规律本身不是一回事。思想是如何成为绝对真理的?程先生对此应该做出一点认识论的说明。如果除了三段论之外的其他逻辑理论也有逻辑本体的话,程先生应该从认识论的角度为演绎逻辑提供一个辩护。

思想是个人的,逻辑本体是公共的。作为逻辑本体的思想是如何获得公共性的?且不说古希腊人与中国先秦时期的古人思想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程先生能保证两个孪生兄弟的思想是同一的吗?

三段论不仅放之四海而皆准,而且放之古今而皆准,这里的关键在于“放”。如果不“放”的话,会怎么样?说得具体一点,三段论的逻辑本体对于中国先秦时期的古人来说是否存在?如果不存在,程先生对张东荪把逻辑载体当做逻辑本体的批评就不能成立,因为对于中国古人来说根本就没有逻辑本体。如果存在,如何证明中国古人抽象出了与古希腊人相同的逻辑本体?相同的客观规律不能保证这一点。程先生似乎不认为中国古人抽象出了三段论的逻辑本体。“孟子的推理与命题逻辑的推理规则和词项逻辑的对当关系不谋而合,这并不意味着孟子发现了命题逻辑或词项逻辑的什么规律规则”。如果中国古人没有抽象出三段论的逻辑本体,那么,尽管是一种客观的思想,说它对于中国古人来说是存在的,这是毫无意义的。

程先生的逻辑本体不依赖于语言。程先生是否认为,语言只是思想的外壳,人们的思维可以不依赖于语言进行,他们在头脑中形成与语言无关的思想,说话只不过是用语言把这种思想表达出来?脑科学、心理语言学等学科的研究表明,语言不仅仅是思想的外壳,而且思维需要借助语言来进行。如果这样的结论是正确的,那么,就不能断言思想可以不依赖语言,不能断言中国古代没能产生类似于三段论的逻辑理论与语言载体无关。

这种既客观又独立于语言的逻辑本体难道不是形而上学的?程先生要想说明逻辑本体与形而上学无关,就应该对其客观性做出说明。指责对手望文生义,是后现代主义的迎合者,是空头逻辑学家的“粉丝”,这恐怕不够,程先生还需要给出一点论证。不给出论证,要想甩掉“形而上学”的帽子恐怕没那么容易。

现代逻辑早已放弃为思想立法的企图。逻辑学家们不再要求公理的自明性,他们可以采用直观上不成立的公式作为公理来构造逻辑系统。构造逻辑系统的原则是一致性。逻辑系统的有效性在于,系统中的定理在某种语义解释下是有效的,而这些语义解释只是一些数学模型,逻辑学家们不需要假定它们是客观世界的“理法”。对于现代逻辑来说,逻辑本体是一个不必要的假设。

四、关于语言规则

程仲棠先生认为:“无‘是’即无三段论,来源于语言主义的逻辑迷误,即把逻辑的载体当做逻辑的本体。”如果没有逻辑本体,语言也就算不上逻辑载体了。三段论规定的是语言的使用方式,没有逻辑本体作基础,三段论的客观性就失去了依托。所以,程先生认为,将三段论看成语言的规则会导致逻辑观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三段论的逻辑本体是客观世界的“理法”,这只是一种看法。我们也可以说,三段论反映了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无论是一种看法,还是一种认识都不能与客观规律本身画等号。我(或某名人,或大多数人)认为X是客观世界的“理法”,X就是客观世界的“理法”,这样的做法才是主观主义的。程先生大可不必为了三段论的客观性而给它找一个形而上学的逻辑本体作为基础。

程先生对语言规则的客观性提出了一些问题。程文认为:“除了后现代主义者,无人否认逻辑是科学的基础,如果逻辑只是‘语言的规则’,那么科学岂不也只是‘语言的规则’,而与语言之外的客观事物或人类的认识过程完全无关?如果逻辑的普遍性与下棋的规则相似,那么科学的普遍性岂不是也与下棋的规则相似?但是,不同的民族或文化就有不同的语言规则或下棋规则,如此推论下去,岂不是说不同的民族或文化就有不同的逻辑和不同的科学,而人类则没有共同的逻辑和科学?”对这些问题可做如下回答:

第一,逻辑是科学研究的工具。笔者孤陋寡闻,对后现代主义所知甚少,不知道哪位后现代主义者否认逻辑是科学的基础。我知道的是,亚里士多德有一本书叫《工具论》;培根有一本关于归纳的书叫《新工具》;现在的许多逻辑学教材都说,逻辑是认识自然和正确思维的工具。把逻辑看做工具一直都是人们的共识。工具是可以换的,当一种工具不合用时,我们可以对工具进行修改,必要时还可以换用其他的工具。当经典逻辑不合用时,人们可以对经典逻辑进行修改;在研究量子力学时,人们可以用与其他逻辑理论有很大差别的量子逻辑。科学的作用是解释和预测客观现象,我们可以将逻辑用作科学研究的工具,但却不必给科学预设一个基础。

第二,传统词项逻辑的语言规则不是随意制定的。逻辑与下棋有相似之处,但却不相同。其不同之处在于,下棋是娱乐的手段,而逻辑则是推理的工具。这样的不同也导致了逻辑规则与下棋规则的不同。人们在制定下棋规则的时候,除了公平、输赢等与下棋本身有关的因素外,不必考虑其他的因素,而人们在制定逻辑规则的时候考虑的则是,这些规则能否保证推理的有效性。逻辑规则的制定要受语言的制约,特别是传统词项逻辑的规则要受自然语言用法的制约。它们直接来源于自然语言的用法,是人们从推理的角度对自然语言的用法所做出的概括。自然语言的用法不是由哪个人规定的,而是人类长期实践的结果。我们不能因为传统词项逻辑规定的只是语言的用法而就断定其与语言之外的客观事物或人类的认识过程完全无关。

第三,传统词项逻辑的“理法”寓于语言的结构之中。逻辑学不像自然科学那样直接面对外部世界,外部世界的“理法”也不会直接呈现在人们面前。程先生所谓的“逻辑本体”,其实不过是对逻辑系统的语义解释。一个逻辑系统可以有不同的语义解释。例如,一个模态逻辑系统可以同时有代数语义学的解释和关系语义学的解释。程先生是否认为,一个逻辑系统可以有两个不同的逻辑本体呢?传统词项逻辑的有效性是由其规则保证的。从亚里士多德建立三段论到欧拉用类之间的关系对三段论做出解释,中间经过了两千多年的时间,这一事实说明,传统词项逻辑的“理法”寄托于语言的结构之中;即使对“逻辑本体”一无所知,仅凭三段论的规则,人们就可以做出正确的推理。欧拉、文恩不仅需要把词项解释成类,而且还需要分析传统词项逻辑的命题形式和推理规则才能得到三段论的语义解释。没有三段论,就没有三段论的语义解释;没有语言规则,人们就无从发现传统词项逻辑的“理法”。从这个意义上讲,逻辑的“理法”是随着语言的构造而生的。

第四,人类共同的逻辑不以逻辑本体为基础。逻辑之学起于西方,西方文明之外的其他古代文明都没有产生出仅仅依赖于语言形式的推理理论。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文明的广泛传播,逻辑学也为各个国家和民族的人们所接受,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类有共同的逻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逻辑要以形而上学的逻辑本体为基础。人们在接受一种逻辑理论时,除了接受这种理论的语言规则外,也接受了它的语义解释。人们之所以会接受一种逻辑理论,是因为他们认为这种理论是正确推理的工具。使用逻辑工具进行推理是人们的一种策略,是理性的选择。至于该理论的语义解释是不是客观世界的“理法”,这样的问题留给哲学家们去争论好了,逻辑学家可以不予考虑。这如同,物理学家假设电子、中子、质子存在,这样的假设可以使物理学家建立起更有解释力和预见性的理论,至于这些基本粒子是否真实地存在,这样的问题留给科学哲学家们去争论好了,物理学家可以不予考虑。我们可以用几何学的发展来说明为什么逻辑本体是不必要的假设。非欧几何出现之前,人们坚信欧几里得几何所刻画的空间就是现实空间。借用程先生的术语,现实空间的性质是几何本体。罗巴切夫斯基几何、黎曼几何出现后乏人问津,因为人们觉得这样的几何学所刻画的空间不是现实的空间。在经历了较长的时间以后,非欧几何才在数学领域确立了自己的地位。爱因斯坦在建立广义相对论时应用了黎曼几何,这才使得非欧几何的影响超出了数学界。非欧几何改变了人们对几何与现实空间关系的看法,几何学不必建基于几何本体之上。同样的道理,逻辑学也不必建基于逻辑本体之上。

五、关于古汉语的特点及其对逻辑研究的影响

用没有系词的文言文可以表述三段论,但是,中国古代先贤却没能建立类似于传统词项逻辑的推理理论。其原因是否与古汉语的特点有关?对于这个问题,笔者与程仲棠先生有不同的看法。程先生认为:“一个文化何以能够用某种语言表述或转述三段论,而不能用同一语言创作三段论,原因显然在语言之外。”程先生所说的语言之外的原因,是指中国古代文化具有注重政治、伦理的倾向。“在中国古代,何以逻辑萌芽不能发展为逻辑学?根本原因在于:与希腊文化的认知主义取向相反,在中国古代文化中,政治和伦理价值主宰一切,压倒一切,一切以‘内圣外王’为依归,使得价值中立的逻辑根本就没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笔者以为,古汉语的特点对中国古代的推理研究有重要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先秦时期,学术思想非常活跃,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政治、伦理问题固然是诸子百家争论的主要问题,但却不是全部问题。战国后期,许多与政治、伦理无关的问题也成了人们讨论的对象。例如,公孙龙的白马、坚白之论,惠施的“历物十事”,以及后期墨家关于语言、论辩的讨论都与政治伦理问题没有直接的关系。随着游说、养士之风的兴起,论辩技巧成了当时士人的晋身阶梯。虽然与古希腊的社会环境不同,但仅就论辩之成为风气而言,其与古希腊有相似之处。程先生所说的“逻辑萌芽”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中产生的。先秦诸子,特别是名家和后期墨家对许多与论辩有关的问题都做了较为深入的讨论。从学术环境来看,当时的中国并非没有产生逻辑理论的可能。程先生把中国古代没能产生形式逻辑理论的根本原因,归结为中国古代文化“使得价值中立的逻辑根本就没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其理由并不充分。

用没有系词的文言文可以表述三段论是一回事,用没有系词的古代汉语建立类似于三段论的逻辑理论是另一回事。要建立形式的推理理论,首先应该给出命题的表示形式。传统词项逻辑的命题形式是从自然语言中抽象出来的,尽管有的命题形式的用法与自然语言的日常用法稍有不同,但它们都是自然语言的合法句式。从带有系词的古希腊语中抽象出这样的命题形式比较容易,而从没有系词的古汉语中抽象出这些命题形式则要困难得多。我们可以通过比较“S是P”和“S者P也”这两个句式的用法来说明这一点。

逻辑学的基本规律范文6

论文关键词:关于物理实验的构成要素的一个试探性看法---实验方案与实验原理是完全等同的吗?

 

物理实验的构成要素是指一个完整的物理实验所包含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构成部分。

传统的观点认为,物理实验的构成要素有六项: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器材、实验过程(或称为实验步骤)、数据处理、误差分析(注意事项)。在新课改理念深入人心的大环境下,高考对学生设计实验能力的考察明显加强。如何加强实验设计能力的培养,是广大中学物理教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实验教学过程中体会到,用传统的关于实验构成要素的观点进行实验教学,难以提高学生设计实验的能力。设计实验的能力做为一种重要的能力,已经提上了重要日程,为什么实验构成要素中没有这一项?传统的实验构成要素完备吗?如果不完备,其原因以在哪里?应如何改进?就以上问题笔者进行了一些探究和思考,在此提出,与各位同仁商讨。

一、传统的实验要素构成完备吗?

首先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实验要素的完备性。

我想通过一个具体事例来说明实验要素的完备性的真实含义。爱迪生测灯泡体积的实验就是很好一例。有一次,他想研究灯泡有多大体积时比较合适,这就需要测定灯泡的体积,他将这个问题交给了数学系毕业的助手去解决。助手拿起了灯泡,观察着它的形状。他看到,灯泡的下面像个球形,上部像个梨形。灯泡的球形是不完整的,梨形是不规则的。为了计算方便,他作了简化,把灯泡作为一个玻璃球和一个圆柱的组合。他分别测量灯泡的球径,圆柱的半径和高度,然后计算球的体积和圆柱的体积。这类计算要用到立方、平方,非常复杂,而且结果也是近似的。因为,灯泡的形状并不是理想的球形。过了好一会初中物理论文,爱迪生催问助手,助手说计算太烦琐,他还没有计算好呢。爱迪生说,不用计算了。只见他拿起一个空灯泡,往水里一浸,咕嘟咕嘟地灌满了水,然后将灯泡的外壁擦干,将水往量筒里一倒,看看量筒上的刻度,很快就知道了灯泡的体积。在这个事例中,实验目的是测定灯泡的体积,测灯泡体积的方案提出了两个(当然还可设计出其他方案),一个是助手实施的方案:测定球形部分体积,测定柱形部分体积,然后将两部分加起来,得到灯泡的体积;一个是爱迪生确定的方案:将灯泡装满水,然后用量筒测出这部分水的体积,这个体积就是灯泡的体积。设计这两个方案所依据的原理也不同,第一方案实施原理是:整体总体积等于两个组成部分的体积之和,球的体积由球的体积公式通过半径求得,柱体体积可由柱体体积公式通过柱体的底面积和高求得。第二方案所依据的原理是,灯泡的体积与灯泡内所容的水的体积是相等的。爱迪生的方案简明准确,其关键在于其原理简明可行。从以上分析可见,做什么、如何做、这样做的依据是逻辑上紧密相关的三个方面。第一项是实验目的,明确的是做什么;第二项是实验方案,明确的是如何做;第三项是的实验原理,明确的是方案实施的依据论文开题报告。实验目标、实验方案、实验原理是在逻辑上不能缺省、不能重叠依次相关的三个连续环节,三者缺一不可。一个物理实验,若上述三个关键要素都具备,则实验构成要素具有完备性,在逻辑上讲得通,否则就不完备,在逻辑上讲不通。

再看传统实验要素的完备性。

本文开如就提到,传统实验构成要素有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器材、实验过程(或称为实验步骤)、数据处理、误差分析(注意事项),缺少了实验方案,因而传统的实验构成要素是不完备的。

二、传统实验构成要素不完备的原因何在?应如何改进?

传统实验构成要素不完备,就是将实验方案和实验原理混淆在一起了。而实验原理与实验方案只所以混淆在一起,是因为没有从逻辑上明确实验方案和实验原理的真实含义。实验方案是指如何做,实验原理是这样做的依据。二者是不重叠的二个环节。具体到爱迪生测灯泡的实验中,传统观念将测灯泡的方案和方案所依据的原理同视为实验原理,因而实验中主没有了实验方案一项。这是传统实验构成要素不完备的原因。缺少了实验方案,逻辑过程就变成以下过程:“做什么,这样做的依据”。这种显然从逻辑上是讲不通的,从培养学生设计实验能力的角度来看也是有害的。因此,一个完备实验构成要素应包括七项,它们是实验目的、实验方案、实验原理、实验器材、实验过程(或称为实验步骤)、数据处理、误差分析(注意事项)。

三、将实验方案与实验原理区分开来的意义分析

将实验方案与实验原理区分开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也更符合人们做事的一般规律。

众所周知,要完美地做好一件事,通常事先要规划。这个规划包括三个逻辑关系密切相关的环节:一是明确要干什么,二是明确如何干,三是明确这样干的依据是什么(是否可行)。做实验也是做一件事初中物理论文,这样学生可以将以前形成的做事的一般规律迁移到实验中来,也可以使学生将在实验体验到的做事基本规律应用到生活中去,实现实验与生活的统一化。

第二、将二者区分开来,有利于明确实验方案与实验原理的真实含义。实验方案只是说明如何做,而不管这样做的依据;实验原理只管这样做的依据,而不管如何做。这样分工明确,有利于学生理解实验的各个构成要素。

第三、有利于培养学生设计实验方案的能力。

实验目标确定后,实现目标的方案可以设计出有多种,这些方案中,有些是可行的,有些是不可行的。在可行方案中,有的方案简明,有的方案繁杂,一个方案是否可行,可行的方案是否简明,取决于方案确定的依据(也就是原理)是否科学简明(测灯泡体积一例已充分说明这一点)。这样做,可以放开手脚有目的地训练学生设计实验方案的能力,而这与新课改的理念也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传统的物理实验构成要素是不完备的,不完备的原因在于将实验方案与实验原理混淆在一起所致。事实上,实验方案是指如何做,而不管这样做的依据;而实验原理只管这样做的依据,而不过分关心如何做的问题。将二者分开,使实验的构成要素变为七项,(实验目的、实验方案、实验原理、实验器材、实验过程、数据处理、误差分析),无论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理解实验,还是从新课改的角度加强培养学生设计实验能力,都是大有益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