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诈骗的看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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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诈骗的看法

对网络诈骗的看法范文1

关键词:网络犯罪;虚拟财产;隐蔽性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1-0140-02

21世纪的今天,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计算机这一人类伟大的发明已被广泛应用到社会的各个角落,给人类带来了便利的同时,计算机网络犯罪却随之出现在社会各领域并迅速泛滥,特别是网络财产犯罪最为突出,发案数量最多,造成的经济损失数目惊人[1]。而目前中国惩处网络犯罪的主要依据仅有的几项法规,遏制计算机网络相关犯罪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致使许多严重的计算机网络相关犯罪借此逃脱法律的制裁,带来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及特点的分析,对我们应该采取的对策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希望能引起立法机关和法律研究人员对计算机、网络相关犯罪问题进一步的关注,从而完善中国相关刑事立法,更有成效地打击计算机网络相关犯罪行为。 一、网络财产犯罪概述

网络犯罪是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广泛应用的环境下,具有若干共性的一类犯罪。它主要表现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或者其特性,危害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安全,危害社会信息安全,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1]。刑法学意义上的网络犯罪还应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两个基本特征[2]。本文所探讨的网络财产犯罪是指滥用网络而进行传统的财产犯罪和利用网络攻击的手段来非法获得财物的行为,诸如网络盗窃、网络诈骗以及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

二、网络财产犯罪的表现形式

(一)传统财产犯罪在网络上的延伸

网络财产犯罪作为传统财产犯罪的延伸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诈骗。常见的网络诈骗方式有:(1)非法传销。上网的人大部分收到过邀请加入致富网站的电子邮件。简单说来,就是要求参加他们的致富网络,通过注册,会员邮钱购买几份网上致富之类的电子说明书,即分别给上线会员寄钱,获得会员资格后,将取得自己的宣传网页,再去发展自己的下线会员,通过上层会员不断地发展下层会员,上线会员就取得源源不断的收入;(2)网络交易欺诈。包括消费者在网络上购物,却收不到商品,消费者收到商品,但所得实物与卖方所声称的商品相差很大;(3)网络服务欺诈。包括提供原本免费的服务而收取费用:支付在线或者网络服务的费用,却没有得到服务,或者得到不实服务;(4)信用卡欺诈。一种是针对消费者的欺诈。比如,欺骗信用不佳的人申请信用卡,商家承诺消费者可以轻易获得信用卡,但在信用卡提供申请、信用卡相关资料,并依约预付头期款后,却并没有收到信用卡,甚至因别人盗刷信用卡而产生负债;另一种是针对商家的欺诈;(5)投资。经营者宣称某项投资可以获得可观的投资回报率,而且没有任何风险,以吸引人们投资。

2.网络盗窃。网络盗窃以利用网络实施盗窃犯罪和盗取网络信息和数据为主,而利用网络为实施盗窃犯罪寻找犯罪目标的案件发案率居于其他犯罪之首。

3.网络上的敲诈勒索。网络上的敲诈勒索大部分是通过技术手段破坏计算机的系统,比如,设置逻辑炸弹等:或者窃取政府和商业公司的机密信息,比如,窃取信用卡公司的客户信息,然后进行敲诈勒索犯罪。

(二)网络特有的财产犯罪形式

目前中国网络特有的财产犯罪形式突出表现在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所谓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参与游戏的人拥有的账号(id)、虚拟装备和虚拟货币。网络游戏中高等级的人物和道具、宠物等是玩家花费了大量财力和精力才得以创造出来的。其中凝聚了玩家的有效劳动,并且它们的存在有其潜在社会需求(从用现实货币购买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的广泛社会现象可以说明这一点)。由此可以看出,它们是具有价值的。然而,在网络游戏中盗号现象却非常普遍,但由于虚拟财产的不确定性和针对虚拟财产犯罪的复杂性,许多案件并未被立案。这种新形式的犯罪行为对中国的刑事立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大部分的盗号行为以破坏公共网络信息安全罪而被,因为盗号被当做一种使用攻击手段非法盗取他人计算机储存信息的行为来看待。但通过诈骗、敲诈而获得的虚拟财产却无法以破坏公共网络信息安全罪被[3]。

三、网络财产犯罪的特点

纵观近年来出现的网络财产犯罪,在很多方面都具有一些共性。这些网络财产犯罪除具有财产犯罪所具有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一些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特点。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与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财产犯罪所造成的损失要严重得多。其行为不仅仅是将计算机、网络作为单纯的犯罪工具,而常常具有对网络安全、网络秩序的破坏,因此,其侵犯的犯罪客体多为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被害人财产权和国家对网络的管理秩序[4],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财产犯罪要大得多。

(二)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从时间上看,网上犯罪不分白天黑夜,24小时均能作案;从空间上看,网上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家里、在办公室、在网吧等任何有联网计算机的地方实施犯罪,而且可以从头至尾不接触被害人,而将他人的钱财划入自己的账户。

(三)犯罪手段体现出较强的高科技、专业化特征

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只要熟悉互联网操作技术即可。大多表现为通过网上聊天交友、网上出租房屋信息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但是通过攻击网络然后进行财产性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则具有较高的、专业化的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水平,否则犯罪难以得逞。

四、防范网络财产犯罪的对策

网络财产犯罪在今后一段时期将会愈演愈烈,犯罪领域继续扩大,并可能逐渐替代传统的犯罪形式,形成高智能化的犯罪手段和方法。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针对网络财产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有的放矢,未雨绸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打击。

(一)加强网络犯罪方面的立法工作

目前,中国的计算机网络立法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立法的不全面,导致对此类犯罪行为无法惩治或不能恰当定罪处刑[5]。实践表明,网络上的财产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比普通的财产犯罪严重得多,如果仅仅依照诈骗罪、盗窃罪定罪处罚,并不能准确反映这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此,我们亟待制定出有前瞻性的、适应当前形势的法律法规,使网络违法犯罪分子无空可钻。

(二)加强网络管理,增强网民法律意识

现在的网络社会还存在很多问题。由于网络犯罪的隐蔽性,许多违法者存在侥幸意识,把许多在现实社会不敢做也不能做的违法犯罪行为搬到网络中来实施。这就需要我们在加强网络管理的同时,加强法制教育。

人们在谈论网络法制问题时,大多将注意力放在网络经济的立法上,而忽视了网络生活的主体――网民的法治问题。人们应该及早地认识到:网民在网络社会法制化中的作用及地位绝不能忽视,更不能低估。提倡网民的网络道德,加强网民的法律意识,是促进和保证网络世界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网络警察队伍,加强网络监管

网络犯罪作为一种高科技犯罪,其犯罪者大多具有高超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而目前中国绝大多数的政法机关干警对计算机及其网络专业知识知之甚少,现有网络警察队伍中缺少国际级的专家。因此,我们必须加快计算机安全监管人才的培养,广招贤才,加大网络后备人才、网络管理人员的培养力度,学习国际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加大科研投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安全产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随着计算机在中国的迅速普及和网络连接的逐步社会化,可以预料在今后五至十年内,中国网络财产犯罪的发案率将大量发生,有可能成为社会危害性极大的一种犯罪。只有正确理解网络财产犯罪的含义、表现形式及特点,完善相应法律体系,加强宣传教育,做好网络监管等,才能更有效地弥补法律滞后欠缺,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参考文献:

[1]皮勇.网络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0.

[2]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3]李继华.网络犯罪:立法与司法的新课题[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对网络诈骗的看法范文2

关键词:网络社交;人际交往;社交能力

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01.031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调查对象为安徽财经大学在校大学本科生148人。其中男生53人,女生95人。大一年级学生81人,大二年级学生62人,大三年级学生4人,大四年级学生1人。

1.2方法

问卷调查法。问卷共17题,包括使用的主要社交软件、时长,是否受到财产损失和隐私泄露,长时间使用社交软件对学习和自身的影响,使用社交软件的目的,使用社交软件的弊端,对于传统设计和网络社交的看法等方面。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四个年级共计发放148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48份,有效率100%。

2网络社交的发展历程

人类连接在一个巨大的社會网络上,这种连接关系不仅是与生俱来的不可缺少的,更是一种充满巨大力量至关重要的一种社交。社交作为一种社会的产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人类的社交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不断地变化。而网络社交则是指以网络为中介,以数字化为载体进行的人际交往方式。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与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与人交流沟通传递信息的纽带,早期的E-mail解决了远程的邮件传输的问题,至今它也是互联网上最普及的应用,同时它也是网络社交的起点。BBS在E-mail的基础上实现了更进一步的突破,使得“群发”和“转发”变成一种常态,同时把网络社交更加推进了一步,从单纯的点对点交流的成本降低,推进到了点对面交流成本的降低。

至此随着社交媒体的出现与不断地发展,各种社交软件也层出不穷,网络社交逐渐扩大发展,人们的社交也逐渐由传统的面对面的社交转变为网络社交,使得网络社交成为一种大众化普及化的社交。

3网络社交的地位与影响

3.1网络社交在生活中的地位

网络社交成为人们娱乐的主要方式。问卷调查显示94.59%人们利用社交软件进行娱乐活动、通过社交软件进行聊天、了解当下热点时事。

网络社交成为人们社交的重要方式。在调查对象中,有33.11%的人选择网络社交,虽然网络社交兴起较晚,但越来越受到大众的欢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3.2网络社交在生活中的影响

扩大了人际交往的范围,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传统社交被局限在特定的地域时间,远距离的交流也只能通过书信、电话进行。而网络社交借助科技的力量,突破了空间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交流,扩大了社交范围。

摆脱了个人身份标签的限制,提供个人自由化的发展空间。网络社交作为一种开放式的社交,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可以为个人提供多层身份的设定。在网络社交中,个人可以为自己设定多种身份,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释放自己的性格,通过网络社交个人的发展更加自由化。

增加了接收信息的渠道,方便了人与人的沟通。网络社交利用网络高效便捷的特点及信息共享性的特点,使得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更加多样化。人们可以在网络上获取自己所需的各种信息,接触不同的文化与自由思想,为提升自己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与渠道,有利于个人进步与提升。

增加了人们对于网络依赖性,不利于学习工作。网络社交使得人们花费大量的时间在网络上,线下的沟通减少,户外运动及读书时间减少,调查显示7027%的人们在离开虚拟网络时感到空虚。82.43%的大学生表明网络社交使得自己注意力无法集中。

网络社交存在虚假信息以及诈骗的等危险。网络社交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在方便人们交流的同时也存在不安全性。许多网络诈骗也在网络社交发展的同时不断出现,方式多样手段也越来越高明,使得人们难以辨别,调查问卷显示23.65%的人曾经历过网络诈骗,网络诈骗的出现也加剧了网络社交中人与人的不信任性。

网络社交造成人与人之间现实生活情感的疏离。网络社交的便捷性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更喜欢通过冰冷的手机进行交流,大大的减少了面对面的现实交流,减少了人们情感的沟通,人们花费更多的时间在社交网络甚至减少了与家人的沟通。

4当代网络社交发展形势

4.1特点

4.1.1虚拟性

人与人之间的交流通过符号化的间接地形式进行,人的行为具有“虚拟实在”的特征。人与人的交流通过文字与图片来传达,每个人在网络上的存在都是虚拟的、数字化的、以符号形式出现的。

4.1.2多样性

由于社交媒体的多样性使得网络社交也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多元化的社交软件,使得人们的网络社交的形式也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人们可以选择交流的方式较多。

4.1.3创新性

网络的不断发展促进网络社交也在不断的发展,社交软件功能的发展进步,语音、视频、表情包的不断出现,使人们的交流方式也不断的创新进步。

4.1.4功能多

网络社交不再仅仅是为人们提供一种沟通的工具,网络社交在满足人们交流的基础上,功能也是越来越多。例如娱乐交友,物质消费,文化消费等。人们在进行沟通交流的同时还能了解当下时事、购物等,网络社交越来越丰富人们的生活。

4.2自身的优势

4.2.1即时性

网络社交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可以方便快捷的进行信息即时传递。

4.2.2信息丰富

网络社交的共享性,信息来源广等特征可以使得人们获取大量信息。

4.2.3资源共享

QQ的空间、微信的朋友圈、微博等当下已成中国网络社交的主要平台,不论是个人还是团体都可以通过这些平台来展示个人或企业动态,提供一些资源信息实现资源的共享。

4.3现今发展情况

网络的普及以及智能手机的出现,使得网络社交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更愿意接受网络社交,网络社交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社交软件的不断出现加上其功能越来越健全,使得网络社交的范围也越来越广。人网络社交不再局限于交流与沟通,工作与个人发展越来越成为人们所重视的问题。

网络社交的形式越来越丰富,社交媒体的大量出现以及形式的不断更新,使得网络社交的形式与手段越来越丰富。

5网络社交对大学生的影响

5.1对大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影响

调查显示,50%以上的大学生每天使用网络社交软件超过4个小时,这其中又有一半的大学生使用社交软件的时间达到了6个小时以上。可以说社交软件的使用占据了我们相当大的一部分时间,然而社交软件的负面影响也随之而来,因为社交软件成为大学校园内的主要通讯渠道,学生们总是需要“盯着”手机以防漏掉重要的消息或通知,如此一來学生便会每时每刻的“滑动”手机屏。而且调查显示,对于大学生来说,负面产生的影响比正面影响要大得多——在问卷调查的参与者中,只有三成的学生认为网络社交没有对自己的生活和学习产生不利影响,大多数学生表示网络社交会打乱自己的生活作息、影响学习时的注意力、减少户外运动的时间等。

5.2对大学生个人财产与隐私的影响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网络诈骗也是屡见不鲜。大学生由于刚走出家门摆脱父母的管束,且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较为淡薄,很容易成为诈骗团伙诈骗的对象。在我们的调查中,就有不少受访者表示曾经因为网络诈骗而造成过个人财产损失,即使没有造成过财产损失也曾遇到过类似情况。除了个人财产安全外,大学生的个人隐私泄露就更为常见。不仅是上传到社交平台的照片以及动态会在泄露个人信息,更有不法分子通过社交平台捆绑恶意软件病毒等获取用户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泄露很有可能被他人非法利用,给涉世未深的大学生群体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5.3对大学生身心成长的影响

网络社交带给大学生的影响还包括对其身心健康的影响。在网络上聊得来的朋友发展到现实中未必能成为朋友,网络的虚拟性通常会给人们造成一种人际关系网络繁荣的假象。当大学生回归现实,面对课业等实际生活问题时,现实地冷清与网络上热络的社交会形成强烈的反差,反而会加深孤独感,不利于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除此之外,网络社交具有一定的“成瘾性”,具体表现为频繁刷新社交平台来查看好友的最新动态、离开手机和网络情绪会出现很大程度的烦躁。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学生进入大学后自我管理松懈,难以明确目标,突如其来的轻松让很多大学生感到迷茫、空虚和无聊,网络社交于是成为打发无聊的最好途径。然而越是如此就越依赖于社交网络,也就越是感到空虚,形成恶性循环,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的极大危害。

5.4对大学生现实人际关系的影响

网络社交平台的崛起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体现在对现实人际关系的影响。大学里班级的集体存在感被削弱,同时有着丰富的社团和各种学生组织,交友平台扩大,存在着巨大的人际交往机会。对于网络社交到底是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还是疏远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这一问题目前尚处于争议阶段,从空间和时间距离来讲,网络社交确实提供了便利,让远在异地的亲朋好友可以随时互动,但社会现实却也提醒着我们网络社交上的过分投入会影响到现实的人际交往,反而拉远了与身边人的距离。对于大学生来说,更多的心理专家教育专家认为过度的网络社交正在弱化大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此外,在网络社交中投入大量精力,就必然会忽视现实的人际关系的维护,从而导致现实中同学朋友关系的疏远。而且当网络人际关系发展到现实生活中,其关系也会变得脆弱。

6网络社交对大学生人际交往能力的影响

6.1积极影响

6.1.1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独立意识

网络社交具备多样性的特点,不再受现实人际交往的一些约束,个人可以利用社交软件更好的展现个人的性格与特点,打造属于自己的舞台,培养个人的独立思维与意识。

6.1.2更好的展示个人优秀之处,提升自信

网络社交平台作为一个技术性平台,面对“看不见的朋友”,我们能够利用它扬长避短,充分展示个人的优秀之处,提高自己在社交过程中的信心。

6.1.3有利于建立个人的社交体系

网络社交作为一个平台,尽可能的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差距,通过技术手段提供给更好的社交机会,减少了现实生活中人际交往的成本,更便捷的扩大了个人的交友圈,对于个人的生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6.2负面影响

6.2.1缺乏安全感

大学生对社交软件存在依赖,而且难以脱离,当我们将个人的时间与精力不断从现实当中转移到网络当中,对于现实生活中的社交便会不断脱离,甚至产生了一定的抵触、恐惧心理,在没有了网络社交的陪伴,就会导致部分人精神上的空虚、信心的消失,从而对现实生活产生一定的恐惧心理。

6.2.2缺乏信任感

过度的投入网络社交,忽视现实人际关系的维护。一方面社交网络具有开放性等特征导致各种言论都会传播,因网络社交在感情的建立与培养不如现实中人际交往来的有效,所以当流言蜚语传播在我们周围时,会使得我们很容易产生各种怀疑的心思;另一方面,网络社交难以建立一种深厚的认同感,这样一来就造成网络交往中难以建立有效的信任,而当其蔓延到现实的人际关系当中,会造成现实人际关系的信任危机。

6.2.3影响身体健康

一方面长时间的使用手机,会对个人眼睛的使用造成很大的负担,尤其是夜间宿舍熄灯后,在黑暗的环境中使用手机更伤眼睛;另一方面,大学生白天学业较为繁重,夜间空闲时间较为富余,在夜晚这样一个时间段内大量使用手机,会影响睡觉时间,导致个人的睡眠质量出现问题,因而对身体产生一定的伤害和负担。

6.2.4影响心理健康

长时间、频繁的使用社交软件让使用者产生了依赖性,并且一旦脱离会使人们情绪低落、兴趣丧失,从而出现不同程度的焦虑、忧愁、逃避等情绪。长期受负面的情绪影响,对个人的心理健康存在着消极的作用,而影响时间越长,越容易产生心理疾病,甚至会使人们产生极端的思想与情绪。

6.2.5削弱个人的社交能力

如上所说,在个人的安全感与信任感被破坏后,会极大的伤害个人社交过程中的自信心;另外当个人的身心健康遭到影响后,会对我们的一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不当的使用网络进行社交会对我们个人的社交能力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7对策与建议

7.1对大学生的建议

7.1.1培養个人的兴趣爱好

对于大学生而言,长期的进行网络社交,对于个人的心理健康而言并不是有着有效的积极作用,甚至会有反面效果。那么为了摆脱依赖网络社交而出现的焦虑、烦躁等情绪,可以建议大学生在网络社交之外为自己建立一个兴趣或者爱好(如书法、读书、体育运动等),并且要能够长期保持下去,如此便会为自己建立一个良好的心态。

7.1.2多锻炼身体,提高身体素质

为了避免长时间使用、夜间使用等带来的身体伤害,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有计划的安排户外运动,坚持长期的户外运动,多锻炼身体,不断提高个人的身体素质,增强体魄,从而提高个人的自信。

7.1.3自我学习,认识网络社交的两面性

作为一名大学生,要能够做到先知先觉,就要去主动学习,去了解网路社交它的两面性,正确看待网络社交给自己带来的积极影响和负面作用,在学习的过程当中,要摆正好自己的心态,合理利用网络社交带来的积极作用,避免其负面影响作用在自己身上。

7.2对高校与相关教育工作者方面的建议

7.2.1高校老师对学生进行监督管理

不论是辅导员还是学生的导师还是学院、学校的其他老师,都要能够对学生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学生在使用网络社交中产生的各种人际关系、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等方面出现的问题,经常性的对学生进行教育工作。不仅要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谈话,更要能够做好提前预防工作。

7.2.2多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过度的使用和依赖网络社交现实人际关系造成一定的冲击,为了更好的维护现实的人际关系,学校可以有计划的开展课外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参与,让学生在团队中不断交流、合作,面对面的进行交往,在实践中去培养现实的人际关系,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

7.2.3积极响应并开展“三走”系列活动

针对“三走”活动,学校要重视它的意义,积极响应并开展一系列的有关活动,促使大学生能够摆脱手机、网络的影响,重视户外运动的作用,真正的走出网络;同时拥有良好的体魄有利于在人际交往中提升个人的自信,而自信对于人际交往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7.2.4开设相关课程及讲座

高校可以针对网络社交开设相关的教育课程及知识讲座,不断加强大学生对于网络社交的理解与认识,培养良好的网络交往心态,树立正确的网络交往观念,并对人际交往的培养进行正确的指导,提高大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

7.2.5利用网络社交,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关活动

网络社交不是猛虎,也有优秀之处,对于高校课堂教育,可以结合、利用相关的社交软件,利用网络社交,有目的的开展教育活动,帮助大学生正确的了解什么是人际交往、怎样去进行人际交往,最终提高个人的人际交往能力。

参考文献 

[1]王洪波,胡璇.大学生网络社交现状研究[J].思想教育研究,2013,(11):75-77. 

[2]简奥.网络社交对现实人际交往的影响[J].湘潮,2013,(1):154-155. 

[3]张静.网络交流工具对大学生人际交往能力的影响[J].高教研究,2014,(1). 

[4]田丽,安静.网络社交现状及对现实人际交往的影响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13,(8):13-19. 

对网络诈骗的看法范文3

关键词:信用卡  事后不可罚行为  恶意透支  单位犯罪

一、信用卡及其界定上的理论争议问题

信用卡是指银行、金融机构或专营公司向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签发的,可以在指定的商店或场所进行直接消费,并可在发卡银行及联营机构的营业网点存取款、办理转账结算的一种信用凭证和支付手段。它的基本功能是:(1)转账结算。(2)消费信贷。(3)自动存取款。但是由于我国信用制度的不健全,多数银行卡仍停留在借记卡水平上。所谓借记卡,是由银行发行的先存款后消费的银行卡,持卡人在申领时需要事先向发卡银行存人一定款项,其支付的额度以存款余额为限,当存款余额减少到一定额时需要及时补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借记卡属信用卡范畴。但是有学者指出,借记卡没有透支功能,不具备信用卡的信贷功能,不应归类于信用卡,且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1月5日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银行卡又被明确区分为借记卡和信用卡,根据后法优先原则,借记卡也不再属于信用卡范畴。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首先,从刑法的立法原意看,新刑法颁布于《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之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之前,因此刑法立法确定信用卡范围不可能参照后者,在无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规章的颁布不能改变刑法这一基本法律的适用范围。其次,从借记卡的性质看,虽然它没有透支功能,但它有信用卡的另外两大功能即转账结算和存取款功能,且作为一种记名金融凭证,实践中不乏被冒用、被伪造而骗取财物的,同样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在外在表现上也与其他信用卡诈骗犯罪没有区别。最后,如果将借记卡诈骗归为普通诈骗罪,可能会导致量刑上的不均,因为通常情况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刑重于诈骗罪,而且会降低信用卡诈骗犯罪刑法规定的立法效益。因此,笔者主张借记卡仍属于信用卡范畴。

二、信用卡诈骗的客观表现形式及其争议问题

根据新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有四种形式: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伪造信用卡的核心是将他人信用卡上的信息复制到伪造卡或变造卡上,一般来说完全伪造的信用卡与真卡在外观上总有些差异,有的甚至与真卡外观上完全不同,但这些伪卡在ATM机或刷卡机(如POS终端机)上却分辨不出真伪。因此伪卡的鉴别往往要靠刷卡人员识别能力。随着伪造技术的提高,识别伪卡的难度也相应加大,这就要求刷卡人员经过专业性的培训。但实践中也发生过刷卡人员明知是伪卡而允许使用的。此种情况下,刷卡人的行为如何定性?笔者认为这种行为是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与信用卡诈骗的共犯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处断。因为刷卡人的行为代表商户,刷卡人有过错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商户承担,而非银行,这实际上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本单位的财物,因此根据其身份的不同,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同时刷卡人还与使用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共犯。根据情节的不同,应择一重处断。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的信用卡。按照有关规定,当银行接持卡人的挂失申请后,应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并将挂失信用卡的号码以及有关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迅速发给有关的终端系统,并通知各特约商户。在电脑网络健全的情况下,一旦有人使用已被挂失的信用卡就会立即被电脑识别出来。然而我国信用卡业务开展时间不长,有些地方信用卡管理系统尚不完备,计算机联网系统、通讯系统不够先进,银行传递信用卡挂失信息到特约商户接到银行止付令,有时需要两三天甚至更长时间,这就有个时间差。利用作废信用卡诈骗目前为止主要利用这个时间差。例如持卡人先在银行挂失,然后到某一偏远地方在时间差内使用该卡大量购买或提款。造成被他人冒用的假象。由于现金支付发生在银行挂失之后,因此只能由银行承担损失,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当然现实生活中也不乏非法持卡人在挂失期间使用该卡骗取财物的,这种情形下是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还是使用作废信用卡?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如不能确知是否已挂失的,则实际上仍然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还有学者将各种情形的废卡重新修整后加以使用也列为使用作废信用卡,这也并不准确,这实际上是一种使用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是在真卡的基础上修改其中所储信息从而制成伪卡加以使用的行为。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根据规定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为了防止信用卡被冒用,在我国,有的信用卡上印有持卡人照片,有的虽未印有照片,但在使用时,需出示身份证。需要注意的是持卡人的亲属朋友有时出于善意而冒用信用卡,这种情况下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有别于信用卡诈骗,不能认定为犯罪。另外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之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据此有学者认为冒用信用卡的行为不过是盗窃行为的实现,是事后不可罚之行为,单纯盗窃信用卡而不冒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未遂。这种观点尚有待商榷,首先倘若一行为可以决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那就不能说是事后行为,因为只有在犯罪过程中才可能有未遂的问题,套用事后不可罚之行为理论本身就是不妥的。其次这种观点与信用卡的记名性质相矛盾。

与其他记名存款凭证相同,由于有密码、预留签字和身份证明等保护,单纯只盗窃而不冒用的行为尚不能侵害或威胁到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宜认定为犯罪。笔者认为单纯盗窃信用卡的行为尚不具有可罚性,冒用行为也不同于销赃,而正是犯罪构成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如果严格贯彻刑法理论,盗窃并使用他人信用卡的以信用卡诈骗论处无疑是更为合理的,而且从国外有关立法以及判例来看这种情况也多以诈骗论处,例如美国,使用偷来的信用卡是滥用信用卡罪;法国判例,以欺诈论。然而,现行刑法规定也必须忠实遵守,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盗窃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必须以盗窃论处,但在此基础上,应当限制适用范围,不能将其扩大到未遂领域。

(四)恶意透支的。

对网络诈骗的看法范文4

[关键词] B2C电子商务 实体店铺 网络

一、B2C电子商务概述以及前景展望

B2C电子商务是按交易对象划分的一种电子商务模式,即表示商业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具体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实现企业或商业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种商务活动,是消费者利用互联网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形式。这种形式的电子商务一般以网络零售业为主,主要借助于互联网开展在线销售活动。著名的亚马逊就是属于这种站点。

毫无疑问,B2C是传统企业切入电子商务的最直接最容易体现效益的方式。PPG、红孩子、京东商城这些成立只有短短几年时间的互联网B2C企业的火爆,不仅引爆了整个B2C领域,更让众多传统商家按耐不住纷纷跟进。2007年的IT圈里,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

二、基于实体店铺的B2C电子商务的可行性

网上购物已风行许久,其模式也颇多,但无论是哪种交易模式,买家和卖家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担忧,买方会不会收到货迟迟不付款?卖方收到钱不发货?或者发的货不是我期望的品质?商品有问题如何退换货?电子商务的便利性不言而喻,但其存在的安全性,以及退换货物的方便性一直倍受质疑,网络诈骗和钓鱼网站屡见不鲜,网络购物纠纷各执一词,无论B2C还是C2C,诚信安全问题和售后服务问题都是扼制其成长的关键因素。第三方支付和身份认证只能解决部分问题,而对其中一些问题就显得有些勉为其难了,比如商品退换货的运费问题,商品的售后服务,涉及到物流快递公司的三方交易纠纷,消费者受骗后的赔付问题等等。来自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经历过网上购物的用户中有近60% 的比例认为“目前网上交易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商品的品质和卖家的诚信,其在B2C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因素中位列第一,要远远高于紧跟其后的用户对支付(比例约为10% )和配送的担心(比例约为9% )。

由此可以看出国内消费者对网上商家信誉、对商品质量的顾虑仍然是B2C 电子商务所面临的一大难题,而难题背后隐藏的是B2C 电子商务中的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基于实体店铺的B2C电子商务一定程度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因此,B2C未来的发展空间很大。在实际的运作中,很多消费者更喜欢选择有实体店铺的B2C网站,不仅仅是本地消费者认为,异地的消费者也这样认为,他们普遍认为有实体店铺的B2C网站的可信度更高,更值得他们去购买。

三、基于实体店铺的B2C电子商务的具体操作管理

1.采购商品优势

对于需要采购商品和原料的企业来讲,开展B2C电子商务能够同时从网上和网下采购原料和商品,通过网络,B2C企业总能找到最廉价和快捷的进货渠道,而且由于有实体店铺的支撑,企业在运作上更加得心应手。

2.销售双管齐下

网络销售给企业增加了新的销售途径,可以使原本单一的销售途径变得更加丰富,许多实体店铺销售比较好的企业在网络的销售情况也同样火爆。在淘宝网,一些拥有实体店铺的手机销售商一个月的网络销售额能达到几十万元之多。通过网络和传统渠道来销售,可以通过网络的宣传给企业的实体店铺带来业务,同时实体店铺也能给网上销售增加可信度,毕竟在实际经营中,通过网络而来的消费者更希望这个网站是基于实体店铺的,他们在选购商品时,就会更加放心。

3.广告互相影响和支付方式多样化

在广告宣传方面,网络广告和店铺的实体宣传可以互相影响,从而互相印证,增加广告的真实程度。从而让广告的效果更好。网络广告受众面比传统广告窄,但目标顾客多,广告针对性强,价格相对便宜;传统广告受众面宽,但目标顾客有限,广告针对性不强,价格也比较贵。二者结合起来推广企业的产品能达到一个非常好的效果。

在支付方面,基于实体店铺的B2C电子商务比传统的更丰富,可以借助第三方支付,网上银行直接支付、电话支付和手机支付等新的支付手段,当然银行转账汇款,邮局汇款也可以,甚至货到付款、物流代收货款和当面交易也可以。这对习惯于网上寻找商品,网下当面交易的消费者来讲更加让他们乐于进行网上购物。

四、商品配送和售后服务互相支持

基于实体店铺的B2C电子商务在商品配送上,可以把网上销售的商品通过本地的实体店铺来进行配送,这样既加快了订单响应速度,又节省了费用。同时可以把通过网络销售所产生的有质量问题的商品,通过实体店铺这样一个传统渠道来解决,例如在网上卖的不合格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可以通过实体店铺来负责调换,这样就大大便利了消费者。同时在配送这一块,基于实体店铺的B2C电子商务从两个方面解决这个问题:第一,可以通过提供多种配送模式和时间的方法,争取需求量较小,但时间偏好强烈的客户。第二,可以学习国外B2C网站的经验,对不同配送时间要求的顾客收取不同的费用,满足顾客不同层次的需求。

此外在货物的物流运作方面、客户服务方面、销售商沟通方面,基于实体店铺的B2C电子商务都很好的结合了传统商务和电子商务二者的优点,节省了费用,提高了效率。

五、对B2C电子商务的建议和看法

1.B2C电子商务优势未被充分发掘出来

B2C电子商务的交易额和我们国家数万亿的消费品零售市场相比的话,几乎可以是忽略不计的。B2C电子商务和传统的商业流通领域相比来说有很多优势,当然B2C电子商务也有劣势。但是B2C电子商务整体市场规模如此小,和我们目前的B2C产业对电子商务的优势没有做充分挖掘是有一定关系的。在服务品质方面,本该是B2C领先于C2C,但现实中这一点也没有体现出来。如果B2C 电子商务领域里是由卓越、当当和淘宝担当主要角色,那么无论是品牌、诚信、物流配送、供应链整合、售后服务、区域采购等问题将永远无法解决。中国的B2C乃至于整个的网络购物,真正要发展壮大,必须让传统企业大规模进入。

2.订单响应问题和物流配送影响了网上消费市场的培育

在商业流通完全成熟的市场里面早就有了这样的定论,40%的竞争能力应该在于补货能力。长期以来,我们的B2C产业一直认为自己是互联网企业,其实从本质来讲应该是商业零售企业,他们在订单响应速度上有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扼杀了消费者参与网上购物的热情。同时我国比较落后的物流配送水平也制约了B2C电子商务的发展,绝大部分B2C商家都没有与第三方物流建立完善长期的合作关系,缺乏规模优势,无法利用信息技术来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本该比起C2C应成为优势的物流效率和物流成本没有体现出来,有时还因为企业自身的问题,变为了劣势。国内快递业主要是EMS,民营快递公司不是覆盖范围有限,就是服务和速度差强人意,而国外物流公司如UPS、FEDEX、DHL、TNT等在国内市场上也暂时无法同EMS抗衡,从而限制了国内B2C电子商务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我们经常听到消费者抱怨收货时间太长,定的货物张冠李戴,更严重的是货物丢失甚至损毁。

3.B2C电子商务信誉问题和支付问题

B2C的信誉问题和支付问题一直困扰着它的发展,本文认为,普及信誉制度的建设和企业诚信的评估,支付方式在多样性和方便性上进一步提高,网络安全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措施有利于解决这样的问题。比如网络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对从事网上交易的企业进行定时的相关核查和备案,其实质是通过考查企业的履约能力和诚信档案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在交易双方互不照面的B2C 电子商务中,完善的信用评价制度,能使消费者通过查询企业的信用评价,促进信息的对称性,从而规避信用风险。支付方式上大力推广第三方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等新的支付方式,当然也可以采用货到付款和物流代收货款的方式。支付方式的多样性和广泛性,让消费者在支付问题上能够恰当的选择适合自己的支付方式。消费者个人也应学习各种网络安全知识,避免病毒木马、网络诈骗、钓鱼网站等给自己带来损失,毕竟网络安全离不开消费者自己对它的重视。

4.B2C电子商务产业与传统产业一定会走向融合和发展之路

实际上现在已经呈现出了这样的发展趋势,有很多传统商业流通企业里面的经营人才,跳到B2C电子商务企业里面,担任重要职务,而B2C电子商务里面有很多互联网IT精英,也跳到了传统商业企业里面,帮他们经营网站。这样对于电子商务在传统企业的普及有推动作用,同时电子商务企业也吸取了不少传统企业的经营方法和理念。从这个角度来看,二者有互相融合的趋势。传统产业和B2C电子商务结合的成功例子很多。PPG服装的成功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个问题。

综上所述,B2C电子商务前景很光明,尤其是基于实体店铺的B2C电子商务更代表了B2C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可以预言,由传统企业延伸过来的电子商务公司和互联网中成长起来的中小网商将会是未来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力量。

参考文献:

[1]谭芳芳金晓青:我国现阶段电子商务B2C类型物流配送模式的经济学分析[J].南方经济,2006,(05)

对网络诈骗的看法范文5

最近以来,微信朋友圈这样的“救救我”筹款越来越多,这些内容无一例外附带着一个名为“轻松筹”的链接,而当你点开链接后跳转的界面显示了求助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求助人(患者)的姓名、所患疾病,收款方信息、目标金额、已筹金额、支持次数等,捐款人可以通过点击“帮助TA”进行捐款,捐款金额从几元到上千元不等。

这就是众筹网“轻松筹”目前最吸引人的地方,凭借这一充满“慈善爱心”的特色,“轻松筹”目前估值已经达到3.5亿美元,腾讯、IDG等资本已经成为其股东。

不过,最近“轻松筹”却频频受到质疑。据媒体报道,一女大学生为病重的母亲募款6万元,事后却天天晒吃喝玩乐,类似事件层出不穷。网友对此颇为无奈:“‘轻松筹’什么时候变成了‘轻松骗’?”

不可否认,“轻松筹”确实完成了众多慈善项目。然而,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据调查显示,“轻松筹”为代表的网络慈善平台也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虚假慈善诈骗难题。事实上,“轻松筹”并不对各种“大病”和捐款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核实,无法从根本上防止虚假信息。

身份问题逐渐变得明朗

8月22日,民政部公布了13家入围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名单,其中就包括“轻松筹”。近日,慈济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表示:“站在慈善的角度来说,是希望看到‘轻松筹’这类平台出现,因为慈善组织的资金并不宽裕,在大病、重疾方面往往无能为力,对于这类人群,公益众筹可以起到对慈善组织的补充作用,但前提是要规范。”

从“轻松筹”这类众筹平台的流行可以看出,中国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尤其在重疾方面,求助渠道严重缺乏。除此之外,与传统慈善组织相比,在“轻松筹”上发起众筹的程序相对简单:即求助人筹款项目、提交材料、平台审核后上线、求助人在项目募集期结束后提现。公益众筹平台的高效、便捷也为很多急需资金的求助人解决了燃眉之急。

然而,在身份问题逐渐明朗之后,“轻松筹”仍未“轻松”。公开信息显示,此前,舆论曾对商业公益众筹平台“轻松筹”颇多质疑。这些质疑曾充斥了整个募捐环节。例如,平台是否合法、捐助者资金流向、受捐者案例真实性以及平台收费的合理性等。

根据百度搜索热度,“轻松筹”身份、“轻松筹”资金流向、“轻松筹”为何频频出现在朋友圈、“轻松筹”收费等问题仍是当前舆论关注热点。

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根据《慈善法》,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慈善募捐的主体是慈善组织。不过,慈善法同时也为求助者开了“一扇窗”:个人虽然不能公开募捐,但是可以公开求助。

按照上述解释,个人用户并不能在“轻松筹”平台以众筹的形式进行募捐,但是却可以以个人求助者的形式在朋友圈传播。

“轻松筹”平台也曾于5月20日公开声明,称“轻松筹”平台仅作为信息服务方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轻松筹”平台不对求助项目进行任何推荐与传播,求助信息在“轻松筹”平台后,多通过微信朋友圈及微博等社交方式进行传播,整个项目的发起即救助流程不属于我国新慈善法规制的募捐范畴。

“轻松筹”副总裁于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进一步解释称,他们一度通过不在网页展示医疗救助项目、明确针对特定受助人,形成事实上的个人求助方面的私募项目,以规避法律风险。

不过,经过梳理发现,随着身份问题逐渐清晰,更多的质疑被拿到台前。自今年慈善法草案公布以来,曾有包含《南方周末》在内的多家媒体从不同角度关注“轻松筹”平台,而其中交叉点最多的便是平台项目的信任问题。

核实难题

据报道,2016年2月10日,一位在德国留学的白血病患者在“轻松筹”发起个人求助,希望筹款500万元治病,后来患者不知为何将金额修改为50万元,并在两天后筹款成功。该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轩然大波,这是因为在德国注册的大学生都需要购买强制公保医疗保险,大部分的治病和药费是报销的。

2016年5月19日,名为“午后狂睡_Silent”的网友在微博上爆料称,在“轻松筹”上一位需要换髋关节的病人在众筹后用医保还可以报销85%,不仅治病还能赚钱。

2016年6月1日,名为“请叫我毛大神”的网友也微博称,“这个女孩说她妈妈生病了要做手术,用‘轻松筹’来筹款,自己和朋友都捐钱给她了,但是今早看到女孩晒朋友圈,资金和生活条件都比别人好”。针对此类事件的频发,一些网友嘲讽道:“轻松筹”不仅管治病,还管发家致富、吃喝玩乐。

据公开数据显示,2015年,“轻松筹”医疗救助项目遭到用户举报1150起左右,相当于每天有3起用户举报。在这些扎眼的举报数字的背后,除了关系到求助人的诚信问题,还关系到成千上万真正需要帮助者的生命。

于亮并不讳言“轻松筹”的多个被外界诟病的项目,不过,他认为大多数求助者是真的需要帮助,而不是抱着诈骗的心态。据于亮介绍,目前“轻松筹”对类似项目的审核主要分成三块来做,“包含基本的身份信息审核、病例审核以及发起人(不一定是求助者本人)关联银行账户审核”。

不过,目前对求助者家庭的总体资产情况并不当作必然的条件来进行验证。对于求助者可能存在隐瞒真实财产状况的情况,一般将通过举报通道来进行干涉处理。

据于亮介绍,目前“轻松筹”负责审核的服务团队超过100人,其中审核人员近40人,电话客服人员70余人。其中,审核人员大都具有医学方面的背景,可以初步审核求助者病历和诊断证明的真实性。

于亮同时坦承,考虑到时间、人力和财力成本都比较高,所以一般不会去当地调查,而是通过公安部信息开放接口,来验证姓名和身份证号是否匹配,做出初步信息审核。然后就是医院的病例审核、机打病例报告等,审核人员审核身份,再通过技术判断是否存在PS的可能。

“目前‘轻松筹’主要通过线上审核,因为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并不太多,和医生电话沟通一次也存在难度,所以实地调查和电话回访方面确实并未完全展开”,于亮说。

收取2%手续费被质疑

在发起大病救助时,“轻松筹”的相应界面会跳出关于微爱通道筹款的说明:“如果你需要将‘轻松筹’账户余额提现到银行卡,将扣除提现总额的2%,该费用为平台服务费。”这只是针对求助人的界面,而捐款人在实际捐款时并不知情,平台也没有任何提示。

名为“白一日”的网友在知乎上表示,“平台用大家的爱心来推广自己,但却雁过拔毛,收取2%的手续费,这个从情感和道德上都是无法接受的”,而另一位参与过“轻松筹”捐款的网友不禁提出:“平台收取2%的手续费,难道不需要对项目真实性担责么?”

针对网友的提问以及公众的担忧,“轻松筹”公关张颖丽回应表示:“我们只是提供一个救助的平台,平台没有监管权利,对于善款的使用情况,我们没有权利进行约束。关于2%手续费的问题,这其中有一半是用于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主要是微信),属于腾讯收走的转账服务费,剩余的1%才是‘轻松筹’的真正收入,这部分收入被用于维持公司的运营基础成本。”

据了解,“轻松筹”的业务板块主要包括:尝鲜预售(农鲜产品、私房菜等)、梦想清单(影视图书、艺术设计等)以及微爱通道(大病救助、灾难救助、动物保护、扶贫助学及其他)这三大类型。

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轻松筹”医疗救助板块共上线2.3万个项目,筹款金额1.8亿元,参与人数380万人。按照1%的比例来看,上线仅一年多的医疗救助板块就为平台带来了1800万元的收入。

截至8月17日,“轻松筹”平台官网显示,其累计注册用户8607万,累计筹款项目98.64万个,获得了1.56亿人次的支持。漂亮的数据让“轻松筹”获得了资本市场的青睐。

2014年12年18日,“轻松筹”获IDG数百万美元A轮投资;2015年4月15日,获唯品会创始股东兼董事吴彬A+轮投资;今年6月1日,获2000万美元的B+轮融资,投资方包括腾讯、IDG、德同资本和同道资本,目前“轻松筹”的估值已达到3.5亿美元。

互联网+的发展为网络众筹平台的野蛮生长提供了生存的土壤。据艾媒咨询研究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30日,全国共有正常运营众筹平台370家,与2015年底全国正常运营众筹平台数量283家相比,涨幅达30.74%,是2014年全年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的2.6倍。

互联网分析师于斌表示,“轻松筹”模式是一种新的模式,它的进入门槛是比较低的,而且审核也不严格,可复制性强。市场上这种模式的企业比较多,所以平台必须有注册用户、流水等才能吸引到融资,除此之外,“轻松筹”的风控相对其他同类企业来说,处于弱势,风险系数比较高,对其生存周期持怀疑态度。

平台应对虚假信息承担连带责任

“轻松筹”的公益众筹模式是伴随着互联网+出现的新事物,当骗捐事件出现时,捐助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成为目前公众热议的话题。

目前在互联网上提供众筹模式发起大病救助的平台并不在少数,除了“轻松筹”以外,还包括新浪微公益和腾讯公益等。

新浪公益的相关负责人余哲介绍,新浪微公益不支持个人账号直接收款,并且项目需由具有公募资质的基金会认领、执行、监督后续的善款发放,同时可以在平台上进行执行反馈,并且微公益平台不收取费用,基金会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收取管理费,也有完全不收费的,这由基金会按规定执行。

关于众筹金额的问题,于哲表示,金额是求助人自己设定的,但有一定限额,公益机构会综合多渠道评估善款。腾讯公益与“轻松筹”的模式很类似,但是,当筹集资金目标在5万元以上时,项目需要由公益组织认领。

那么,“轻松筹”平台是否涉嫌超出经营范围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限制呢?

针对质疑,张颖丽表示,“轻松筹”上所有医疗救助项目的发起人均为个人,属于个人求助行为,未被《慈善法》所禁止或限制,并且“轻松筹”不是慈善组织,无需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不违反公司的经营范围。

那么,如果平台上的众筹项目出现了问题,应该由谁对虚假信息承担责任呢?对此,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法专家赵占领表示:如果募捐平台从募捐金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那么平台对上线的项目就具有审核的义务,包括对求助人身份和捐款事由是否真实进行审核,如果平台没有尽到合理的义务,一旦项目存在虚假情形,则平台对于求助人的侵权行为可能构成“明知”或“应知”,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此之外,目前我国对于募捐平台这种模式的监管比较落后,相关部门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

“当发生骗捐事件时,如果平台只是按照流量收取商户的广告费,那么平台不承担责任;如果平台从求助人身上收取了2%的手续费,那么平台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骗捐的求助人,按照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平台则承担连带责任。”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周一丁也如是说。

周一丁还表示:“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募集款项的话,参与募集的人数超过200人就涉嫌非法集资了。”北京邦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焦晓菲与周一丁持有相同的看法,同样认为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并表示,把众筹项目在朋友圈和微博上,也算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

不过,赵占领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如果募捐项目是真实存在的,即使参与募集的人数超过200人也不涉及非法集资问题,如果项目本身是虚假的,则直接按照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网络诈骗的看法范文6

[关键词]网络技术;伦理道德;研究

作为当代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现象,网络技术的影响力正在日益增强,影响面也不断扩大,其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对网络技术引发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行分析,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在深层机理上对社会伦理道德传承、建构、维持、巩固的作用,是当前社会研究的重中之重。

一、网络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道德问题。

网络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道德问题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在此我们仅通过两个案例来阐述问题的几个方面。

1.个人隐私遭遇尴尬。

当今社会,有少数人把他人隐私当作金矿,在网上公开叫卖。个人隐私的任意买卖、交换和组合,使得公众在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中毫无隐私可言。屡见不鲜的手机诈骗案让我们看到,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诈骗得逞,他们对受害人个人信息的准确掌握是一个关键环节。也就是说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也许您的姓名连同您的电话号码、邮箱、家庭住址、职业等个人资料早已成为了别人买卖的商品,甚至有的网站明码标价出售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扫描件等个人信息。

个人隐私遭泄露,不难解释:刚买了房子,就有人打电话询问要不要出租、要不要贷款;刚买了新车,就有人打电话问要不要入保、要不要办理洗车卡;刚刚开始旅行就收到各种广告短信。

2“。 艳照门”事件。

2008 年1 月,某国外网站惊现疑似香港艺人陈冠希与多位女性亲密关系的不雅照片,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随着时间的推移,事件愈演愈烈,所牵涉人数不断增加,成为各大讨论区和网站的热点。网络成为这次事件快速传播的关键。

艳照出现后个别网站利用搜索引擎、论坛、博客、相册等方式,大量传播“艳照”视频和图片,使得互联网上一时间出现了一股群体性传播照片的浊流。这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还污染了社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1.网络信息把关难,丧失伦理道德的行为难以监督和控制。

网络不像传统媒体那样易于把关,网民具有与传播机构平等的传播权,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向外传播信息。信息传播主体在网络上的虚拟化,是虚无主义和自由无政府主义伦理观盛行的根本。丧失伦理道德的行为难以监督和控制,个人隐私被侵犯,信任与责任就会出现危机。

由于网络隐匿了人的真实身份,使得传播者不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所以敢于传播一些未经查实、会对社会及个人造成极大影响的信息。例如,香港某杂志由于刊登艺人刘嘉玲的作为封面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取消发行权,而在网上不断此类照片的神秘人物,至今仍逍遥法外。

2.网络自主性强。

网络的自主性强导致网民可以自由复制粘贴或者直接链接各类信息,这就导致许多不良信息在网络虚拟环境和社会现实环境中以网状形式迅速散播,致使损害后果难以估量。手机拍照、摄像头、网络传输都给了隐匿掉真实身份的网民太多的制造话题的机会。

在我们过度强调言论自由的同时,很多污浊的信息正在侵噬着人们的心灵,部分不健康的信息正在污染孩子们健康成长的环境。很多小网民有意无意之中观看了数量巨大的不雅照片,使得本在正确引导下成长的身体、生理、知识、教育体系被打乱,在好奇心和模仿的的过程中可能会诱导他们走入歧途。[ hi138\Com]

3.网络信息传播具有高速度性。

许多网民用虚假的信息登陆注册后,便可以随意发帖、转帖,一旦传播的信息涉及他人隐私并造成巨大损失时,受害人难以及时查证言论者的真实信息,很难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例如:“艳照门”事件一开始,照片便被网民疯狂转载,直到警方介入,事情才稍有收敛。但有的网民已经把照片下载到电脑或手机上并私下流传,这就使得损害结果无限扩大。

另外,许多网站不会着力删除上传或转载的黄色照片,一味追求点击率、一味追求赚钱,把伦理道德摆在一边,把青少年教育摆在一边。甚至个别网站在接到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通知后依然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黄色、下流乃至的内容在网上长时间停留,部分网站的所作所为不仅超越了社会道德的底线,也超越了法律的底线。

4.信息资源的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贩卖他人隐私的网站之所以生意兴隆,主要因为他们以低价收集隐私信息,靠增加点击率收取会员费用,同时不断完善资料库。只要客户有需要,他们就可以请网络高手运用“人肉引擎”等手段,搜索到客户要的任何资料。

贩卖他人隐私的网站抓住了大部分网民的心理,只要申请人提交真实信息,获得认证以后,支付相关费用就可以获取他人的隐私;若在网站上公布他人隐私,并博得众人的眼球和点击率就会得到价值不菲的奖金。

三、解决措施。

1.加强立法。

我国对网络信息的立法工作一直十分重视,制定了一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BBS)服务管理规定》第15 条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保存60 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如果受害人在档案留存期之后提起诉讼,就难以找到信息的直接者。

我们国家涉及到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也制订了一些,但总的来说,现在的立法是分散的,保护的力度也不够,执法的机制也不健全。设立个人信息保护法,有效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已经成为每个公民的迫切需要。

在今后的立法中我们应着力解决法律法规条文内容重复、监管手段单一、缺乏可操作性、各部门之间权力冲突等问题。

2.加强网民伦理道德约束,掀起全民抵制低俗之风。

在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同时,必须做到标本兼治,不仅要从技术上遏制引起伦理道德问题的行为,更要从道德主体的道德意识及其行为等根源入手,既要让网民进行自我伦理道德约束,也要充分做好技术准备;加强大众传媒社会责任感。

抵制低俗之风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每一个网民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道德操守,真正做到抵制低俗之风从我做起。不低俗信息,不登陆低俗网站,不转载低俗信息,不给低俗之风以可乘之机,同时对于个别低俗信息的网站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造成抵制低俗之风的强大声势,让那些违法网站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每一个网民都有净化网络空气、营造文明健康网络新风尚的义务,每一个网民都有利用网络资源宣传健康文化的权利。

3.发展民主政治,提高新时期我国舆论监督的水平。

舆论监督如果不能拥有相应的自主权,就无法表现其权威性。因此,建立一套诸如《新闻法》、《舆论监督法》之类的舆论监督法律体系,从法律上、制度上保障舆论监督的权力和义务已是当务之急。另外,人民群众是舆论监督的主体。网络媒体只有依靠人民群众、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才能发挥舆论监督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作用。

4.打造诚信政府。

政府应加强对信息真实性的审查,严打工作作风漂浮、工作纪律涣散等不良之风。很多普通的案件轰动全国,是因为从案件中暴露出很多令人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表明在打造透明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亟待完善和加强。人民群众可以允许政府在工作中“犯错误”,但不能原谅政府缺乏诚信。我们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同时,也要重视政府的诚信建设。

5.谨慎对待网络。

一些网站采用“诱导性注册”,以获得更多服务为诱惑,尽量让网民把信息填完整,包括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职业之类。

然后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些信息商业化处理。因此网民应注意,除了网上交易等必须使用身份证的情况外,在一些小网站注册时,不要轻易泄露自己的身份证号,更不要在网上公布别人的隐私,否则就是侵权行为。网民可以在言论中发表自己的看法,对不道德的现象加以评论、批评,但不允许对言论对象施加言语侮辱,无论言论是否属实,只要言论中存在侮辱他人的行为就构成了侵权。

[参考文献]

[1]吴秀珍。对倡导网络道德、构建和谐网络的思考[J].河南社会科学,2008,(2)。

[2]彭娟娟,陈发俊。因特网对社会正负效应的案例探讨[J].科技资讯,2008,(3)。

[3]杨英仓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对策[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2008,48(1)。

[4]杨晓波。浅谈我国的网络道德建设[J].临沧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