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妇联工作计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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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妇联工作计划

农村社区妇联工作计划范文1

关键词:留守儿童;教育;专业社会工作;优势

中图分类号:G7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3-0209-02

一、留守儿童教育的专业社会工作介入需要

留守儿童是人口城市化、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留守儿童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造成了家庭教育功能的逐渐弱化,因此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及影响。父母一方外出打工的家庭,留下的另一方往往由于农活较多,无暇顾及孩子的教育;而父母双方均外出打工的家庭,孩子主要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亲戚等代为教育,由于一些代养人的养育方式不当,或过于溺爱、放任,或有所顾忌而不予严格管教……所有这些因素,造成了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乏有效性,导致了留守儿童自身出现一些不良情绪、心理及行为,最终也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留守儿童,已经成为中国教育不得不正视的一种现象,也是我们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建设和谐社会所不得不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留守儿童教育问题需要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需要政府、社区、家庭和学校都寻找自己角度的应对措施。同时,还需要一个专业的群体——社会工作者致力于留守儿童工作,将各方面的有效资源联合起来,为应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问题出谋划策、身体力行。专业社会工作是指一种运用专业技能和知识帮助社会成员克服生活障碍、增强社会生活适应能力、提高生活质量的社会服务工作,又是指从事这类服务的一种专门职业[1]166-167。

留守儿童的教育需要社会工作者们为其充分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建立一个有效的管理网络及运行机制。体现在专业社工可以联合政府、妇联、儿童保障部门等相关组织机构和学校等相关教育机构共同组建一个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指导机构,并由各机构部门推选负责任的代表和社会工作者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方关系、筹措经费、统筹安排等各项工作。

二、留守儿童教育的专业社会工作介入过程

(一)宏观社会工作行政:争取政府和政策法规层面的帮助和支持

城乡壁垒的种种限制使得进城农民工无法把子女带在身边,为了保证城市农民工子女就地入学,社工行政人员可以运用组织及社会的力量呼吁和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1)通过减免农民工孩子进城读书所需的各种费用,尽量保证教育费用在农民工家庭经济收入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以此来实现留守儿童追随父母,在城市读书,亲情、教育两不误;2)呼吁政府通过给予一定的补助及各种优惠政策鼓励私人创办农民工子弟学校。既满足低收入流动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实际需要,又可以让农民工父母亲自照顾教育身边的子女。3)呼吁国家政府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规范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办校条件、办校标准、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饮食卫生条件等,督促其办校行为。

社工行政人员还可以争取政策法规方面的支持。我国目前缺乏严格和完整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约束,有些父母就用金钱和物质代替对子女的监护[2]19-20。为此,社会工作行政人员应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在新的立法中呼吁、鼓励政府将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纳入其中,为留守儿童随父母外出上学创造条件,减少农村留守家庭的出现,同时,还要对侵害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包括家长,追究责任,确保留守儿童的健康权、人身权和受教育权。

(二)中观社区工作:以社区为载体充分调动社会资源

我国农村社区教育仍处于起步阶段,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有限,也加剧了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压力。农村社区教育资源的有限,无疑使祖辈们无从得到指导,加大了其家庭教育的难度[3]34-39。因而,在中观层面,社区工作者就要努力实现社区教育与家庭、学校教育的一体化,为留守儿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区教育环境:第一,设置社区教育机构,开展必要的社区教育,加强对留守儿童临时监护人的教育培训和有效监督;第二,开展社区教育活动,规范和引导留守儿童形成良好行为习惯,塑造与培养他们形成优良品德。例如,在农村社区设立诸如“留守儿童谈心室”、“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室”等机构,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管理工作,为留守儿童和临时监护人、教师提供共同交流、谈心的适宜环境,搭建心灵倾诉与沟通的平台。具体形式包括:有线广播或者文艺会演形式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安排农村学校教师的入户指导,或者利用闲暇时间举办家长培训学校;联合退休老教师和热心留守儿童问题的志愿者,组成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委员会,定期深入留守儿童家庭,传授家庭教育的知识、方法;设立家庭教育辅导站,为家庭教育困惑者寻找解决对策并提供专业辅导。

(三)微观个案、小组工作:个别化服务与团队共同参与有机结合

针对父母及临时监护人,社工会根据留守儿童目前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父母及临时监护人反映的情况,在自愿报名参与的原则下,以小组工作的形式把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临时监护人集中在一起进行一系列的活动;或者根据需要,以个案工作的形式对临时监护人进行个别化指导。目的是对他们进行儿童教育的基本内容、教育规律及方法等普及性教育,使其了解留守儿童出现的生存危机和道德行为的不良问题以及自己监护的任务和责任,引导他们发现自身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获知如何改善的解决之道。针对留守儿童本身,社工可通过个案工作手段对留守儿童进行心理、情绪和情感的个别疏导;也可以通过小组工作的形式为聚集在一起的多个留守儿童设计一套专业的活动方案,提供专业化服务;还可以采用家庭联合治疗的方式,联合留守儿童的父母和临时监护人,三管齐下对留守儿童全面加强教育,给予多方关怀。

社会工作者实施专业化过程主要经历五个步骤:一是接案与建立关系;二是收集资料与问题判断;三是以“案主自决”为原则,制定总、分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签订工作协议;四是以“个别化”为原则,实施服务计划;五是结案与评估,并对案主后期表现进行跟进计划服务。

三、留守儿童教育的专业社会工作介入优势

专业社工是一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帮助社会成员克服生活障碍、增强社会生活适应能力、提高生活质量的社会服务工作和专门职业。以专业的角度和相关的经验来看,专业社会工作对于留守儿童教育的介入有着其他学科和介入方式所不具有的得天独厚的优势。

(一)具有社会政策法规建构和价值导向的独特优势

在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制度的方案设计过程中,社会工作行政人员主要关心弱势群体如何通过社会政策受助,这种专业取向使其在社会服务体系中常常自觉成为广大弱势群体权益的“代言人”。作为弱势群体困难和需求的主要表达者、诠释者和推动其社会服务最大化的主要践行者,社会工作者在长期从事弱势群体服务过程中,深入弱势群体,与留守儿童及其父母是有着密切接触的,对他们当前面临的实际问题和真实需要也是十分了解的。

(二)具有高度专业化的介入方法和手段的独特优势

社会工作者是一支高度专业化的队伍,有着专业的伦理规范、专业的领导团队和组织机构,以及专业素养和方法技能的教育和实践背景。主要体现在,专业社会工作的介入过程主要有三大层面、四大专业方法,即宏观社会工作行政、中观社区工作、微观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专业社会工作在“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理念下,把“案主”——留守儿童及其父母看做是弱势群体,认为他们是能动的主体,与其建立信任关系,并帮助他们发现自身的长处,最终实现“自助”。专业社会工作者,有着广泛而多样的社会网络,在增权使能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它可以在培养社会公民服务意识和志愿者精神,在积累社会资本和在实现个人的社会性恢复等方面发挥其无法取代的独特优势作用。

(三)具有在协调和动员社会资源方面注入社会服务的专业内涵的优势

对于留守儿童的教育,以往主要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纵向模式,缺乏自左向右的社会横向模式,不能形成广泛而有效的资源整合的社会网络。社会工作者具有基层工作和专业组织的优势,可以在自上而下的政府资源动员、自左向右的民间资源动员以及服务的系统性和专业性方面注入其专业性内涵。具体体现在,社工对于留守儿童及其父母的困难和需要有着深入的了解,对于寻找、联络政府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的正规资源方面有着自己的专业方法和渠道,对于邻里、朋友、亲属和志愿人员等非正规资源和未被启用的各种持久而普及社会资源的协调和动员方面有着自己独特的力量和手段;专业社工可以通过发挥“个案管理”、“社会支持网络”等专业方法的作用,为留守儿童群体提供专业社会服务,帮助留守儿童逐步走出面临的困境,满足他们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还可以通过发挥社会行政资产筹集和管理的各项功能,设立专项服务基金,改善当前社会资源动员的临时性和被动性,实现社会资源的动员和运作的专业性、系统性和有效协调性,真正长久而有效地实现留守儿童教育的改善与发展。

参考文献:

[1]侯玲.专业社会工作介入突发事件精神救助的优势[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1).

[2]黄晓慧.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的思考[J].当代教育论坛,2006,(5).

[3]韦凌云.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现状的调查研究[J].中国家庭教育,2007,(6).

农村社区妇联工作计划范文2

为全面提升我市农民科技文化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人才兴农、科技富农、产业强农为宗旨,逐步建立起科学化、制度化、网络化的农民培训管理服务体系,面向农村和产业一线,以职业技能、专项技术和创业能力培训为重点,加快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创新力强、带动作用明显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

二、培训重点

(一)围绕有劳动能力和在二、三产业有就业要求、外出打工以及创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

1、职业技能培训。采取理论学习、实际操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在农闲时间组织开展培训。年内计划培训1000人,培训合格后,可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创业培训。主要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和创业服务。对有创业意向的将提供后续跟踪扶持服务,包括政策咨询、开办指导、专家服务、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服务内容,年内计划培训500人。

责任单位:人社局

(二)围绕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基层干部及广大农民,开展农业生产技术、专项技能和创业带头人技能培训。

3、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专项技能培训。依托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等项目,利用农闲季节,对农业生产服务人员、农村社会管理人员和农技服务人员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年内计划培训20xx人。

4、农村创业带头人培训。依托省内重点农业院校和我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于3-4月及10-12月,对全市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负责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开展创业技巧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年内计划培训500人。

5、新型农民科技培训。依托上级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在全市范围内遴选200名农民辅导员,开展果树、花生等农业技术专题培训,采取梯级培训形式,每名辅导员带动20个示范户,辐射带动农户4000户。

6、农村经管会计人员培训。利用春冬农闲时节,举办农村会计、专业合作社会计人员培训班6期,计划培训700人左右。举办乡镇经管人员培训班,开展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农村财务管理等农业政策方面的专题培训,计划培训70人左右。

7、现代果业专家大院培训。聘请上级科研院所果树专家对果品企业、果品专业合作社和广大果农进行技术讲座和现场培训,计划在3—4月、6月、9—10月,举办培训班15期,培训3000人。同时编写《果树技术指南》12期,无偿发放技术材料12万份。

8、农业专家视频网络及现场培训。利用市农业信息服务中心网络视频互动平台,每月5、15、25日定期开展专家讲座,通过全市农村远程教育站点,全年计划网上培训农民1万人次以上。对果、茶、花生及小麦等农技人员开展实地培训,培训镇级农技人员80人、农民示范户800户。

责任单位:农业局

(三)围绕林农、基层技术骨干和林区周边村、镇村扑火预备队人员,开展林业生产技术、新品种推介和森林防火扑救专题培训。

9、林业生产技术培训。3、5月份,组织林业科技人员在相关镇(街)开展干杂果品种选良、修剪、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培训,举办培训班3期,培训基层技术骨干200人以上。

10、林木种苗繁育座谈推介会。4月份,组织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奥孚苗木技术人员,在苗木生产大镇,围绕苗木市场行情、新品种推介、栽植管理等,举办2场座谈推介会。

11、森林防火培训。在森林防火期来临前,组织森林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对重点林区周边村、镇村扑火预备队员进行森林防火扑救专题培训。

责任单位:林业局

(四)围绕渔船船东、职务船员、普通船员及渔业公司管理人员,开展职业及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12、渔船船东职务船员安全知识培训。6月份左右,在沿海镇(街)对荣成籍渔船船东、职务船员及各渔业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开展培训,计划举办培训班11期,培训6000人左右。

13、渔船五等职务及普通船员培训。在休渔期对船长、轮机长、机驾长及普通船员开展渔船航行技能、科学装载知识、涉海涉渔涉朝韩水域作业等方面的作业知识培训。计划举办培训班26期,培训9000人左右。

责任单位:海洋与渔业局

(五)围绕基层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规模示范场技术人员、饲料及兽药经营人员,开展动物疫病防控、畜牧业法规政策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培训。

14、春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培训。3、9月份对部分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注射技术操作技能培训,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和疾病治疗,计划培训120人左右。

15、畜禽品种改良培训。5、8月份,组织我市授精站技术人员、技术推广项目示范场技术人员,进行奶牛品种改良授精技术讲座,计划培训30人左右。

16、畜牧业法律与法规培训。11月份,组织饲料及兽药经营单位负责人、检疫监督执法人员、规模养殖场开展畜牧业法规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培训60人左右。

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

(六)围绕农机操作员、农机维修员及广大农民开展秸秆还田、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和农业操作技能等培训。

17、耕作新技术培训。在农耕季节,选择部分镇街举办农机深松整地、秸秆还田、经济作物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等现场演示操作培训,计划培训800人次以上。

18、农机阳光培训。争取上级农机阳光培训名额200个以上,利用冬闲季节,开展农业机械基础知识、农业机械化法律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知识和农业机械田间作业技术规范等培训。

19、农机手操作技能培训。利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发放之机,邀请厂家技术人员现场讲解农业机械安装、调试及维护常识,提高新购机农民的操作使用水平和对农机化新技术的接受能力,计划培训1000人次以上。

责任单位:农机局

(七)围绕农村妇女,开展巾帼创业就业和转移就业相关培训。

20、农村妇女巾帼创业就业行动。利用爱心职校,开展“巾帼创业就业行动”培训班,开展果树管理、家庭服务员等培训,年内计划培训妇女20xx人左右,帮助100名妇女自主创业,带动20xx名妇女就业。

21、农村妇女转移就业行动。推办“乡下车间”,协调劳动密集型企业到农村开办车间或分厂,带动农村妇女转移就业,年内计划新增乡下车间4处,带动200名以上妇女就业;开展“春风送岗位”活动,促进女大学生及失业妇女就业和再就业。

责任单位:妇联

(八)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和科普知识培训。

22、农村科普知识培训。市科协在每个镇区至少举办1期具有示范带动性的科技培训班,各镇街科协在辖区重点农村(社区)至少举办5期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班。全年培训1万人次以上,社区培训面达到辖区人口的10%以上。

23、科普专家百村行活动。组织科普专家与农村“种养加”大户结成帮扶对子,通过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推广和技术咨询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科技服务。

责任单位:科协

三、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组织、人社、农业、林业、海洋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市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组织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跟踪督导。

农村社区妇联工作计划范文3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两类”(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安置对象)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和谐竹溪建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湖北省“两类”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应遵循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人社、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帮教安置是指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帮助、教育、监督和管理,使刑释解教人员巩固改造成果,继续加强思想意识改造和行为矫正,努力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安居乐业,不再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帮教安置对象包括:

(一)刑满释放5年以内人员;

(二)解除劳教3年以内的人员。

第四条工作任务: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家庭特别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帮教对象在生活、法律、心理等安置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生活;

(六)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第五条工作原则:

(一)社区矫正遵循惩罚、教育和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置帮教坚持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则;

(三)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矫治帮教与家庭帮教相结合,帮教安置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分析辖区内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关的工作措施。

第七条建立责任考评机制。

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综治委具体指导下,积极协调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制定成员单位履职考评办法,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第八条经费保障。应当安排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

第九条县政府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应当成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村(社区)应当成立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室。

第十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四)监督、检查成员单位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治部门主要职责: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指导;

(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检查、考核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综治办收集、反馈“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完成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公安机关主要职责: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监管考察,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定期排查“两类”人员动态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四)审判机关主要职责:准确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拟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必须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判决的参考依据。及时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办公室报送“两类”人员重新犯罪信息;

(五)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实施,每年对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1-2次执法检查。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定期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我县“两类”人员脱漏管信息;

(六)民政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生活无着落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给予帮助,对“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中具有城镇户口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之中;

(七)教育部门主要职责:配合、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其就学的相关工作,无能力交相关费用的要给予减免;

(八)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指导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机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九)人社部门主要职责:将“两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两类”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开展创业帮扶;

(十)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职责:根据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完善,推动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编制、职能的核定落实;

(十一)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规定,主动为符合政策的“两类”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服务,减免相关税费,帮助落实政策规定;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指导、协助“两类”人员自主创业,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减免相关费用;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参与配合矫正教育及帮教安置工作,协助做好职工、青少年和女性矫正对象的矫正、帮教、帮扶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指导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十四)广电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党和国家关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的报道,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宣传工作任务;

(十五)610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对参与组织犯罪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

第十二条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两类”人员实施管理,督促公安派出所对“两类”人员进行监管、考察;

(三)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评议,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措施,做到一季一回访、半年一考核;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对“两类”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教育;

(五)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参加公益劳动;

(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七)建立“两类”对象矫治、帮教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村(社区)社区矫正工作室在乡镇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矫正教育工作,对帮教安置对象落实相应帮教措施;

(二)掌握辖区“两类”人员动态,及时报告要情信息;

(三)履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指经县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事业岗位,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专门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的专职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实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和不称职淘汰制度。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无偿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在同级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按照志愿者服务相关规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或违反工作纪律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矫正对象的接收和帮教对象的衔接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由其户籍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

(二)向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法律教育;

(三)责令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四)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局、公安局和检察院。

第十七条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司法所。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予以登记,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告知权利、义务,发放《十堰市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先行登记,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再完成前款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县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公安局在接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寄来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后,应登记造册,同时分别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派出所,登记核实,建立档案。并告知家属按时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县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十五日内,将上述情况告知监狱、劳教所、看守所。

第二十条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转交的《通知书》等材料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根据刑释解教人员具体情况,落实具体帮教安置措施。(一)对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二)对城镇户口具有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愿望而没有劳动技能特长的,社保部门应将其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范围;(三)对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会同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金;(四)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村委会、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共同安排好其基本生活,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在刑释解教人员报到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并将其纳入重点人口进行管控。

第二十一条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应在十日内分别到当地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报到登记。对刑释解教后一个月仍未报到的,民警应上门查明原因,督促其报到。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县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报告县国安办,并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由县国安办牵头会同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同时与原侦查机关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第四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派出所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三)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二十条二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县以内。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必须经派出所同意,由司法所报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派出所报告并销假。

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满6个月的,由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6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办理异地托管手续。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派出所应分别及时与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取得联系,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会同派出所商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司法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会同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对于受到奖励或行政惩戒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分别从宽、从严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司法所应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派出所应给予配合支持。

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应当安全、符合公共利益、便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司法所、派出所应当定期会同社区矫正工作室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单位和村委会,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等情况。

第五章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实施分阶段教育。

第三十四条入矫教育包括接受社区矫正意识教育、行为规则教育。

第三十五条常规教育主要包括:

(一)组织社区教育资源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文化教育、法律和道德教育;

(二)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特点、日常表现、矫正需求,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进行个别教育;

(三)聘请和组织社会专业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进行心理疏导,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四)定期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责任教育、亲情教育。对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帮助其完成法定义务教育;

(五)组织和协调社会团体、社区矫正志愿者,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单位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活动;

(六)组织公益性活动,以辖区内的敬老院、基础性公益事业建设为阵地,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为社区(社会)提供服务;

(七)矫正对象应每月向基层司法所汇报思想,内容应涵盖学习情况、思想状况、生活情况、下一步的学习需求、生活、工作及生产安排等。

第三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两个月实施解矫教育。

解矫教育包括社会发展形势教育、公民道德、遵纪守法教育等。

第六章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二)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有考验期的,应当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

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

司法惩戒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

(一)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

(二)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故意逃避监督管理或对抗教育的;

(三)违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四)应当给予行政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一)重新犯罪的;

(二)发现余罪漏罪的;

(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社区矫正的终止

第四十七条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

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在监外执行的期间。

第四十八条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有罪、决定数罪并罚的,原社区矫正终止执行。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无罪的,原社区矫正继续执行。

第四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终止矫正的,司法所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间,由社区矫正对象签收,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宣布终止社区矫正。

第五十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开展终止矫正考核鉴定,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一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在执行期满3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0日前,作出是否续期的审批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死亡的社区矫正对象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单位。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法院作出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审法院。

第五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死亡、被收监执行终止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应当在档案中注明理由、时间,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帮教安置工作制度

第五十四条帮教前移制度。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每年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进行帮教,了解本辖区的服刑、在教人员的思想、改造情况,掌握回归后就业意向,介绍当地政治、经济形势,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安心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协调教育、民政、妇联及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定期探视。

第五十五条登记、建档制度。县、乡两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对刑释解教人员要逐人登记造册,开展帮教工作,建立个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分类帮教制度。对于表现差、有违法犯罪倾向、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重点帮教,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司法所、村委会配合;对于其它的帮教对象实行一般帮教,由司法所负责,村委会配合。帮教类别由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进行初定。帮教期间变更帮教类别由乡镇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五十七条解除帮教和延长帮教制度。对帮教对象满五年无重新违法犯罪的,应及时解除帮教,并填写《解除帮教意见书》;对帮教满五年仍表现不好,有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延长帮教,并填写《延长帮教意见书》。解除和延长帮教,由乡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刑释解教人员个人档案,自解除帮教之日起保留十年。

第五十八条移交制度。对不在户口所在地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将其有关帮教情况向本人就业部门移交,保持帮教工作的连续性和衔接性。

第五十九条定期排查、回访制度。在坚持经常性帮教工作的同时,要定期排查、回访,并将情况上报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运转机制

第六十条信息共享机制。由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建立“两类”人员信息库。

(一)信息采集: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两类”人员刑事拘留和受治安处罚人员信息;提供刑满释放5年、解除劳教3年内人员及重点刑释解教人员和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强制戒毒人员信息;

县检察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脱管、漏管情况信息;

县法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中重新犯罪情况信息及判处缓刑中的收监执行情况信息;

县司法局负责提供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提供我县外出经商务工“两类”人员及外地来我县经商务工“两类”人员信息;提供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提供刑释解教人员违法处以劳教信息。

(二)信息共享:

上述信息采集内容由县司法局制定统一模式,各责任单位按各自分工每季度采集一次,在本部门内汇总、核实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以统一报表形式传送给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之后,于当月15日前反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综治办。

第六十一条建立跟踪帮教和应急处置机制。

(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每月应在本乡镇的综治维稳会上通报辖区内“两类”人员特别是重点监管、帮教对象的情况。一旦发展“两类”人员有危害社会的苗头,应当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二)对外出经商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推行异地托管机制;

(三)对“两类”人员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县、乡、村三级组织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必要的演练,确保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六十二条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支持建设机制。

将“两类”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纳入县“十二五”规划,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的方式,建立公益劳动、警示教育、过渡性安置等基地。推行“一助一”、“多助一”的矫治帮教机制,激励、引导“两类”人员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

第六十三条以服务促管理,不断提高“两类”人员再社会化能力“两类”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一)城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可以到县劳动就业局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县劳动就业局应适当放宽对“两类”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

(三)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两类”人员外出经商务工,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荐介绍,并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四)鼓励“两类”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县工商局、人社局应在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

(五)录用符合用工条件的“两类”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六)农村户籍的“两类”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

(七)对生活困难的“两类”人员,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

(八)本人有诉讼请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政策规定的“两类”人员,县司法局应将其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落实有关法律援助政策措施。

第六十四条以保障促管理,解决“两类”人员后顾之忧。

(一)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两类”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属公务员犯罪的“两类”人员,可参加原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两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