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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挡案的利用服务是整个档案业务工作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一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档案馆提供的复制、编研与参考等传统服务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档案的数字化和网络化等现代化利用服务也需要得到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从健全法规体系、完善技术支持、加快队伍建设和加强组织管理等方面升级知识产权保护视野下的档案服务。
档案的利用服务是整个档案业务工作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档案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检索、统计等各项基础工作环节中。都贯穿着社会需要和提供利用服务工作的要求,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直接体现了档案工作的目的和方向。
随着人们档案意识的增强和对档案认识的不断深化.档案利用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档案开放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因此,档案管理单位根据档案价值实现的客观规律和特点,依法向社会公众和组织公开未列入保密与豁免公开范围的档案文件信息内容,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提供给有关组织及个人,满足其合法利用需求的社会化服务政策与措施。[1](P3OO)在开放档案提供利用服务的过程中。部分内容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档案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利用价值的原始数据、信息和知识的记录。档案从其材料的形成到档案的形成。整个过程中都凝结着形成者和管理者的辛勤劳动与智慧结晶。因此,档案当然也是知识产权。我国政府从2O世纪80年代初起。逐步申请加入了国际各种知识产权条约,并且陆续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基本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既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发明权和专利权,也考虑到了信息传播和知识产品用户的利益。
一、档案传统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复制。随着社会需求的增长和技术条件的改善,制发复制本已成为档案部门特别是档案馆提供利用服务的一种日趋发展的方式。档案复制根据利用单位的不同需要,分为副本和摘录两种。副本反映档案原件的所有组成部分,而摘录只选取文件某些部分。复制的方法大体可分为:手抄、打字、印刷以及摄影、复印等。哪由于复制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复印机的普及。相关著作权受到了冲击。严重侵害到著作权人的权利。复制权属于著作权人财产权利中使用权范畴,它是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J根据我国第十条,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复制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国家设立了专门机构向复印者收取费用.有的国家实行所谓“一揽子复印合同制”。即版税征收机构与复印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单位签订合同,收取“复印版税”,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录制设备征税制”,即由复印机和复印纸的生产厂家预收复印版税,然后再转给版税征收组织。1310~o-’35)我国虽然没有特别制定相关制度。但在《著作权法》中还是有一定的法律保障。如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除此以外,《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均强调,在行使复制权时,必须事前征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并按规定支付报酬,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
(二)编研。档案馆(室)的编研工作是以馆(室)藏档案为主要对象,以满足社会利用档案的需要为主要目的,在研究档案内容的基础上,编辑史料,编写档案参考资料,参加编史修志。撰写专门著述。r】(删’档案利用服务提供的编研材料.要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对摘选的档案材料进行分析综合,按照一定的体例撰写。那么。在编选某些特定主题的档案资料汇集成册提供给用户、出版信息刊物、定题检索等服务中都可能涉及到编辑权问题。编辑权是著作权人对于其作品的重要的使用权之一。著作权人享有自行编辑和许可他人编辑其作品并由此获取报酬的权利。因此。在编研之前,必须识别清楚相关档案材料是否为著作权的客体,如果是则要首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编辑权。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现实的复杂性,如由非著作权信息资料编辑成的作品或由有著作权和非著作权信息资料混合编辑而成的作品,如何给予知识产权保护。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三)参考。中国信息协会《中国信息咨询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的倡议书》中指出要“尊重和保护信息产品中的知识产权,不窃取占据别人的劳动成果。”由于科技档案中有不少是已经取得专利权的智力成果,也有已经注册的商标、标志。因此,在提供参考利用服务时,千万不能忽略提供他们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信息。同时。在服务前还必须明确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归属.切忌在服务中将享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视为公有领域的智力成果甚至作为顾问方或中介方自己的成果提供转让。
各科技档案馆在提供档案参考利用时,主要是提供科技成果表面信息,一般不涉及科技成果核心内容,除非经过著作权人或成果完成单位允许。档案馆才可以提供利用。若合作单位或委托单位到档案馆利用档案,应出示合作合同或委托合同,档案馆工作人员应依据出示的证明,才能为其提供利用。保护知识产权制度要求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必须注意科技成果的开发利用。赋予产权人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产权人一定的义务。即将专利、发明等成果运用于实践之中。使之产生社会效益,为社会服务。这在《专利法》中规定尤为明显,为促进专利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还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措施,这些规定无疑会大大促进成果的推广。
二、档案现代化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档案机构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对档案进行处理和传递时。可能使原本在知识产权法规之下比较平衡的知识权益关系受到冲击。因此,在档案现代化服务中,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数字化。所谓数字化是指把各类信息,包括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等输入计算机系统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的技术。1995年9月,美国在《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明确规定:“作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我国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明确界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也十分明确地将“作品数字化”界定为复制权利。
档案馆将传统档案数字化是为了更多用户能够更便利地获得需要的档案信息.这样,利用者能充分利用相关的数据库,甚至不必亲自去档案馆,也能通过网络在线查阅和复制,数字化不可避免地牵涉到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保护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也提出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数字化之前,首先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方可实施。否则会构成侵权。
(二)数据库。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伯尔尼公约都把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亦未明确赋予数据库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将其作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保护。欧盟《数据库指令》对数据库给予了明确的界定:“数据库是指以系统或有序的方法编排的、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近年来。我国数据库产业发展较快,普遍采用《版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数据库保护,具体地说,数据库被作为一种编辑作品加以保护,版权归数据库制作者,主要注重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将那些汇集有著作权材料的数据库也作为汇编作品加以保护,并规定汇编作品内汇编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三)网络化。当今时代,网络宽带建设风起云涌,分发存储发展迅猛,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瓶颈节节打通,使得网上信息飞速增长,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实时地传递、交换和共享各种信息。档案部门自然也不能落后,有了数字化和数据库的强有力基础,数字化后的档案信息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传播.从而达到档案信息资源全方位地共建共享。
但是,档案网络化在方便了传播和利用的同时.使得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更加复杂,我们必须尊重档案信息所有者的权利.必须考虑到著作权人在网络上的权利。1996年12月WTO的新条约(WTO版权条约》众赋予了版权人控制包括因特网在内的作品传输权利。如果在网上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予权,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条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部分条款也涉及到了网络问题;2001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也提到了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还专门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赋予著作权人相关的权利。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即将“在线盗版”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三、知识产权保护视野下档案服务升级的措施构想
面对这些传统和现代化的档案服务,不难发现.我们的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而这项工作的完成不仅需要档案部门的努力,同时也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
(一)健全法规体系。从档案利用方面来看,目前的利用服务工作主要是根据
从知识产权方面看,首先,我国的立法和国外的立法有差距,甚至有矛盾,因此会造成混淆,遇到问题不知道到底用哪个标准,因此要同国际接轨。实现标准一致。其次,知识产权法中有关档案利用方面的规定有待细化。对一些诸如档案复制权等问题的忽略。会导致档案工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可依。目前出台的、
(二)完善技术支持。在如今的技术时代,即使是侵权行为也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技术的落后和网络的不安全性。会使著作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必须对保护对象进行技术武装,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持,有效地防止盗版和非法复制。可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权限设置(合法用户可以通过口令访问或通过设置防火墙的方法来有效地将广域网络与内部网络隔离开来,防止外部人员对内部网络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防止网络信息传输被窃取与破坏)、CA认证技术(用户可以向版本控制机构申请获得CA证书,成为合法用户)、数字水印技术(只能在屏幕上阅读)、限定使用次数技术、防复制技术等。
(-)加快队伍建设。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下,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的运作对人才队伍提出了要求。首先,必须掌握知识产权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较高的知识产权素养。唯有如此,才能敏锐地感知分析和处理档案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有效地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要提高政策认识水平及业务素质能力.对政策的准确把握和业务能力的强化,都有利于服务质量的提高。最后,作为对信息法律政策等约束手段的补充。还要加强服务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让他们做到自觉守法。除此以外,要建立一支专家型管理人才队伍,他们不仅要具备高学历、懂法律,还应精通知识产权和计算机网络技术.作为执行知识产权法规、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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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
保护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不仅是涉及民族命运的重要问题,同时是建设全人类文化、使人类文化得以多样性发展的基础。区分消费文化和认同文化,对于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吸纳外来文化和继承固有传统,二者所形成的张力对创造新的文化起着重要作用。优秀的非物质文化具有鲜明的共享性特点,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才具有了世界意义。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缺乏普遍的民族自觉
许多地方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责任感和使命感,非物质文化保护没有摆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没有行之有效的规划和措施,致使非物质文化不能得到积极保护,甚至遭到不适当开发,加剧了文化资源的破坏和毁灭。同时,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意识不强,还没有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
2.非物质文化生态环境恶化
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的生存屏障十分脆弱,文化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大批有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的村落、村寨遭到破坏,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
3.非物质文化资源流失状况极为严重
非物质文化资源大多分散存留或流传于民间。最能体现少数民族文化特色的文物、工艺品和有代表性的民间文化实物,由于岁月的流逝和各种劫难,木来就传世不多。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机构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私下收购、倒卖非物质文化珍品,使这些文化资源大量流失。虽然各级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做了大量保护工作,但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少懂行的专门人才、缺少强有力的管理手段、缺少经费的支撑,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流失愈演愈烈。
4.非物质文化的继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
许多非物质文化艺术属独门绝技,口传心授,往往因人而存,人绝艺亡。目前,掌握一定传统技艺的民间艺人为数不多,或年事己高,或生活困难,他们掌握的工艺技艺随时都在消失,民间技艺的传承后继乏人。
二、开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1.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应树立的意识
(1)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危机意识和安全意识。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资源中相当一部分毁损严重,濒临消失。因此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宣传,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文化资源的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各地的非物质文化资源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普查、编目,从而有的放矢地依法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管理。
(2)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意识。要实现对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有效保护,就必须实施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性开发战略,建立良好的非物质文化生态环境。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抢救、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要及时抢救和保护损毁严重、濒临消失、不可再生的非物质文化资源,同时,要把保护与开发利用结合,在保护的同时,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3)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要彻底抛弃传统的发展观、文明观中的糟粕,树立起新的可持续发展观和生态文明观,既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盲目的、无序的、过度的甚至是破坏性的开发,又要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急功近利、竭泽而渔的做法,还要特别注意保护好非物质文化资源和非物质文化生态环境,着眼长远,合理利用。
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要加大培训力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对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素质要求很高。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抓好业务骨干和工作队伍的培训工作。培训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文化部负责培训到省级文化部门,省级文化部门培训到市县,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3.加强宣传教育,在社会营造良好的保护意识和氛围
加强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倘若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无论多么美好的蓝图,都只能是政府和官员们的一厢情愿。所以,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只是某些部门、某些人的事,而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且常抓不懈的大事,这件大事应当成为全民的共识、全民的自觉行动。我们应通过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使人人都懂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明了为什么要保护,以及怎样保护,从而让“保护”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全社会形成爱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气,使每一位公民都能为中华民族拥有如此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而自豪,从而自觉地珍惜它。
同时,非遗保护要从小抓起。现在社会已经开展了“非遗进校园”活动,就是把学生作为非遗传承的主体,不仅是临时、短期地让非遗走进校园展览、展示、展演、做讲座等,更在学校建立非遗传承基地,由专职教师在学校进行持续性、常态化教学活动,把非遗项目植入校园生活,编写出适合不同年级段学生的教材,并将它们与美术、音乐、体育、德育等课程以及乡土文化有机融合,形成各具特色的校园文化,让非遗之花在校园绽放。让“非遗”进校园,不仅能培养学生的动手动脑能力,而且能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非遗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善。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原则,以文化战略的眼光来审视问题,从全局的、宏观的、历史的和人类文化发展的视角来思考和分析问题,我们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才会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参考文献:
[1]陈华文.关于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思考[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3: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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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保护;水污染;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目前在水污染进行治理的过程中,不管是在污水排放、工业污染还是农业水源等方面,都有存在不容乐观的水环境现状,在我国几乎找不出一条没污染的河流,由于污染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数目相对比较大,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
1.水污染进行治理的主要目的
1.1我国南北地区水资源在分配上出现不足问题的解决
我们北方地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水资源短缺的问题,和南方相比,比较严重。面对目前不是很乐观的形势状况,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在把污水资源作为核心,对合理科学以及可行的治理方法进行相应的运用,特别是对于工业相对来说比较发达以及密集的地区,应进一步的对城市内的排水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排放工程建设实施积极规范调整。但是针对南方城市来说,具有比较发达的降水量,水资源的水容量相对来说是比较充沛的,根据这一优势,我们应运用合理以及科学地手段进行有效的规划和布局,使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河流湖泊的地理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充分的发挥,并在实践过程中能够得到最大化的运用。
1.2加强城市建设和改造,合理的规划城市建设实施
应该对居民生活空间进行有效的营造,有计划的对城市严重污染地段实施有效的改造和治理,在水污染治理的过程中,应该让城市市民得到积极地参与,和附近企业以及单位进行相互的配合,对区域责任进行有效的划分,只有这样才能够对污水处理系统实施最大努力的建设。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难免会有工业污染情况的出现,工业污染排放的污染物大部分来自污水处理系统。污染物也会随着工厂生产种类的不同而排放不同的污染成分。一般情况下,国家规定工业污染排放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应该依照是谁污染、谁承担和谁治理的原则。但是对于具有难以降解的重金属有机物污染物和高浓度废水排放企业来说,一定要运用科学的污染治理方法,要求在场内处理达标后才可以排放。在农业污染方面,具有着大量的农药和化肥用量。为了让土地质量得到不断的提升,我们应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农业研究,尽可能使化肥的使用数量进行不断的减少,提倡农民对有机无害肥料进行相应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共同参与的方式,对水污染状况进行及时有效地治理。
2.水污染在进行防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水污染的治理压力进一步的提升。近年来,我国年经济增长持续保持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由于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进一步导致经济增长的速度出现提升的现象,水污染量也进一步的增加。所以,近些年来,环境保护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普遍的关注,并进一步的促使其投入逐渐的加大,由于投入增长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增长不能够成正比的现象,尽管经过不断的努力,依然不能够对水污染增长趋势进行有效控制,使水污染的压力出现不断提升的趋势。
2.2水污染在进行治理的过程中,不仅会受到管理体制因素的制约,同时也会受到技术因素的制约,并且执法力度相对来说比较低。现如今大多数的企业存在污水排放没有达标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现管理体制中存在问题,经过近几年来的改革,对上述问题进行不断的改善,但是仍然没有对其进行彻底的解决,作为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体制改革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技术方面和配套设施等因素的影响,最终形成执法力度出现不足的现象,导致一些企业废水排放出现不达标。
2.3由于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对基础材料和能源的需求量也处于上升阶段,所以,对能源的开发要进行不断的加大,尤其是水利电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有开发力度较大的现象,为了能够有效的实现能源的需求量,对资源要进行大力开发,进一步导致开发过多,对大江大河的生态造成严重的破坏。
2.4市场机制和运行机制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尤其是在公共环境保护的过程中,使市场机制的作用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发挥,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对水务市场进行有效的改革,让市场机制作用能够发挥到最大化。对于污水和垃圾处理过程中,应该采用产业化的处理,虽然在此方面得到了比较大的发展,但其在整体上的主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3.水污染防治的治理措施
3.1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水环境质量制度得到充分的落实,应每年对环境质量进行相应的质量报告,并进一步的通报社会水环境的质量,包括水源地和地质水质的现状。不仅让公众对水环境的知情权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且还能够进一步的便于公众对水环境的监督。
3.2水污染在进行治理的过程中,逐渐朝向市场化进行推进,前些年,在对水污染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尤其是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处理时,对社会资本进入市场现象进行过多的关注,主要把水污染治理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进行看待,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则成为垄断性的管理市场,政府的管制和操作不仅从规划、投资建设以及运行管理等方面落实,还要对设计多元化投资渠道进入该领域进行排斥,从而形成发展趋势。
3.3环评制度的应用,能够对环境评估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区域规划环评制度。不要把环评仅限于企业建设项目中,应该对项目自身进行有效的评测,并且进一步的扩大至区域内,在一定程度上按照区域的总量来对生态环境及规划进行相应的环评,看其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划,其次还应运用战略性政策环评的方式,按照国家所指定的环境政策进行有效的评测。
3.4确立目标责任制,对绿色完善的GDP政绩考核制度进行有效的构建,采用GDP考核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会进一步的导致过于对经济效果的重视,对环境的发展进行了忽略,采用绿色GDP政绩考核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把该区域的环境进一步造成的损失在GDP中进行直接的扣除,剩余部分则被称之为真正的GDP,监理绿色GDP考核体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水污染防治责任得到有效的落实。
3.5构建区域性机构、在对区域性环境进行管理时,通过建立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体制的建立来对环境过去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制度的落实,使经济方面的赔偿制度及法律法规得到完善。若一个企业及单位的行为而对他人及公众的健康及经济造成损害时,应对其进行经济的赔偿,只有采用此方式才能使单位及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得到不断的提升。
3.6充分利用再生水资源以及循环用水,由于我国水资源利用率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是重复利用率只有百分之二十左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水资源利用出现降低的现象,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和严重浪费问题。目前阶段,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处理的污水己经在冷却水生产领域以及园林绿化领域等得到使用,但使用范围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小,如果通过处理再生水,使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后,就可以向地下进行回灌,采用补充水源有利于后期运用,让不同水质的利用程度得到相应的提升,有效的对水处理的成本进行降低。
总结:水在人类生活中产生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城市水污染问题危害群众健康,进一步的影响了社会稳定。目前我国存在严峻的城市水污染问题,所以要加大对水污染问题的研究力度,找到科学、合理以及可行的水污染处理措施。
参考文献:
[1].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J].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06:29-35.
[2]陆建明. 环保投资优化法确定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研究[D].浙江大学,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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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三、第二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五、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讯,3月30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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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组合电器;10kV变压器;保护功能
中图分类号:TM5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18
在组合电器构成的10kV变压器控制以及保护功能的具体研究上,针对保护元件断路器加继电器等一些控制系统的整体把握,并结合其具备的体积相对较小,结构很紧密、系统接线比较简单、而且造价比较低等一些优势,可以对组合电器在10kV变电站尤其是箱式变电站中给予广泛的应用,并达到更好的控制和保护效果。
1 10kV配电变压器控制、保护功能要求分析
1.1 10kV配电变压器测量控制方式
对10kV配电变压器的测量与控制方式,一般根据其容量的大小采取不同方式。目前,在有些地区,在容量处于100~315kVA并且供电方案确定为低压计量的用户都可以采用低压计量柜方式来进行计量,对于一些容量在315kVA之上的用户,也可以采用高量计量柜的方式来进行计量。低于315kVA的,可以通过采用跌落式熔断器来实现整体保护,具体的应用办法就是在变压器的设置上,依据现场的条件选择性的放置在杆上变台或者落地的方式。在使用高量计量方式的应用上,可以结合高压配电柜的选型来实现,主要是利用断路器或者利用负荷开关,也就是熔断器组合器来分别实现,通过整体优势的比较,在目前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就是选用利用负荷开关,也就是熔断器组合电器为主体,更好的实现保护功能,起到更好的作用。
1.2 10kV配电变压器常见故障与保护功能要求
作为10kV配电变压器,其常见故障一般有变压器内部绝缘故障(分为单相和相间绕组故障)、变压器后面低压侧故障或者变压器长期过载烧坏。这些故障会使变压器损坏造成系统运行事故,为防止这些故障对变压器及系统运行带来严重影响,国家GB50062-92规范中对10kV中小容量终端用户配电变压器的保护提出了基本要求。
2 利用组合电器实现对10kV变压器控制保护功能的原理分析
2.1 组合电器及其特点
组合电器,就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电器,按接线要求组成一个整体而各电器仍保持原性能的装置。组合电器,按电压高低可分为低压组合电器及高压组合电器。常见的低压组合电器有熔断式刀开关、电磁起动器、综合起动器等。
从高压组合电器的结构分类来看,可以分解为敞开式与全封闭式两种,在正确理解两种结构类型的具体操作性能基础上,譬如,敞开式高压组合电器,主要是以隔离开关或者断路器为主,实现对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等一些元件的组合构成;而全封闭式高压组合电器,主要是将组成的各种元件的高压带点部位密封,并且密封在接地金属的外壳之内,通过一些绝缘性能比较好的气体、固体绝缘介质等,更好的依次组成一个完全的整体,主要元件包括有断路器、隔离开关、母线、避雷器等等,并严格按照接线的要求,更好的发挥出组合电器的整体功能。
例如,在工业电力拖动自动控制系统的电动机支路中,只需使用一台由接触器、断路器(或熔断器)和过电流继电器等组合而成的低压电器,即具备远距离控制电动机频繁起动、停止及各种保护和控制的功能。在10kV配电变压器回路中,只需使用一台负荷开关和一组高压熔断器构成的组合电器,即具备对10kV配电变压器控制保护功能。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在终端用户中应用,不但可以更好的保护10kV配电变压器不受到任何损伤,确保整个电力系统功能的安全运行,同时还能有效降低电力工程中的造价浪费,减少一些安全隐患或者事故发生,更好地提高用电客户的满意度。
2.2 智能系统配置
智能箱变采用的智能型元器件应配置电源、接口器件、通信介质、控制设备(上位机、智能仪表等)以满足智能化的要求。智能箱变为:采用Profibus-DP标准的、开放型的现场总线技术将具有通讯能力的元器件与之连接,从而实现主站通过总线对开关、电网的远程测量、调节、控制、通讯;或采用智能控制仪对高低压侧进行本地或远程的测量、调节、控制、通讯。
2.3 组合开关电器取代高压断路器
组合开关电器具有很多的优势,尤其是高压负荷开关,也就是熔断器组合器,通过高压负荷开关来承担电流以及各种正常工作电流的关合和开断,同时还可以有效的分流出“转移电流”的开断,起到更好的效果。在组合电器的使用上,负荷开关带有三个带触发器的熔断器,在这三个触发器的运行检测下,如果发现一个触发器动作,就会形成联动效应,其余两个触发器也会自动分闸,在这样的有机结合下,可以有效的实现对各种正常以及故障出现的操作保护,在特点的体现上就是结构简单、制作方便、价格适当,能满足当前的整体需要。因此,在选择熔断器的时候,可以充分考虑负荷开关与变压器的参数问题,通过对参数的具体掌握,能更好地起到保护的效果。
高压断路器在具体的应用上,主要是通过切断短路电流,并在整个过程中,经过继电保护的动作时间,在三部分的时间掌握上,也就是分闸时间、燃弧时间、熄弧时间的具体应用,并且保持着三部分的时间约在三周波60ms以上,这样,熔断器就可以在10ms的时间之内有效的切断各种短路故障的电流,并对故障区域的电流给予迅速的隔离,可以大大减少故障的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
在配电器容量的掌握上,具体范围一般控制在1250kVA至1600kVA之间,因为变压器的空载电流大约在额定电流的2kVa左右,一些比较大的变压器空载电流较小。在采用断路器时,在充分考虑其在空载变压方面的效能,尤其是受到灭弧能力的影响,如果使用具有强大灭弧能力的断路器,就会发生强制灭弧等现象,发生截流过电压的现象,因此,在选择负荷开关组合空载变压器上,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不会缠上较高过压电流,所以,从不同角度思考,选择负荷开关,也就是熔断器组合器,具有很好的效果,在某些方面还具有更大的优势,在大大降低费用的同时,还能收到更好的保护效果。
3 利用组合电器实现对10kV变压器控制及保护功能应用与发展前景
3.1 缺相运行的解决办法
在组合电器对10kV变压器控制及保护功能上,完全解决缺相运行的办法就是,在熔断器上装有撞针,利用熔断器熔断时撞针撞击高压负荷开关脱扣器采用机械脱扣的方式,或者发出电信号启动高压负荷开关的分励脱扣器采用电气脱扣方式,使负荷开关同时分断三相高压电源的方法。此时负荷开关所分断的电流为转移电流,经过联动装置传递时间与负荷开关固有分断时间的过渡过程,到负荷开关分断熄弧时的电流,显然转移电流要比负荷电流大得多,这样就构成了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分断故障电流全过程。
3.2 智能化低压配电系统的技术应用
低压开关设备智能化装置主要包括电能质量监测、开关控制及电动机控制等。智能化万能式断路器经现场总线与计算机系统连接实现开关保护定值设置、电参量测量与显示、故障与维护信息管理等功能,可测量与显示三相电流、三相电压、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素、电度量及报告故障类型、电动机运行维护信息等。由于漏电保护装置的种类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漏电保护方式,可以从漏电保护、选择性漏电保护、漏电闭锁等方式来加强漏电保护的运用,从原理的应用角度来看,可以采用附加直流电源漏电保护。
4 总结
在组合电器对10kV变压器控制及保护功能运用上,通过技术的综合应用,尤其是结合智能操作系统的整体功能深化,围绕对10kV中小容量终端用户配电变压器实现控制、保护功能、工作特性及应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进行深入的分析,更好地实现变电箱的整体功能,实现智能化的管理模式,并通过采用组合电器取代高压断路器,由高压负荷开关实现分断正常负荷电流,由熔断器实现分断短路电流,这样就可大大简化继电保护装置,降低设备造价,实现现代化的变压器控制及保护,其发展前景不可低估。
参考文献
[1] 陈康,吴文勇.低压开关柜触头发热原因分析及解决措施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0,(32).
[2] 姚道德,周建英.10kV变压器高压侧保护方式的探讨
关于保护视力的知识范文6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开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决定,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拨付的结算工作委托北京市商业银行承担。
二、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局的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应在商业银行指定的二十家所属同一支行开设(附件:北京市商业银行二十家支行名单)。
三、开设工伤保险基金帐户名称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为“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收入户”。
区(县)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为“北京市××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收入户”。
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为“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支出户”。
区(县)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为北京市××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支出户。
市财政专户为“北京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区(县)财政专户为“北京市××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存入商业银行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五、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此次通知的精神做好开户工作,在开户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六、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我行与劳动局社保中心下属合作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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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局系统| 财政局系统|商行系统 | 支行地址 | 支行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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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中心 |市财政局社保处|总行营业部|宣武区右安门内大街65号 |63514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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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社保中心 |东城财政社保科|和平里支行|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号 |84227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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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社保中心 |西城财政社保科|华安支行 |西城区西黄城根北街1号 |6611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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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武社保中心 |宣武财政社保科|琉璃厂支行|宣武区南新华街54号 |6351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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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文社保中心 |崇文财政社保科|光明支行 |崇文区龙潭湖北侧12号 |6711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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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社保中心 |朝阳财政社保科|东大桥支行|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22号楼东|64167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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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社保中心 |海淀财政社保科|双榆树支行|海淀区双榆树东里甲22号 |6256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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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社保中心 |丰台财政社保科|丰台支行 |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1号 |63836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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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社保中心|石景山财政社保|石景山支行|石景山区古城南路19栋 |68878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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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社保中心 |大兴财政社保科|西罗园支行|丰台区海户西里甲30号 |67252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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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社保中心 |房山财政社保科|两桥支行 |丰台区丰台路口141号 |381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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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社保中心|通州财政社保科|建国支行 |北京站东街3号 |65157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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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庄社保中心 |亦庄财政社保科|九龙山支行|朝阳区劲松一区104楼 |6734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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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社保中心 |怀柔财政社保科|八里庄支行|朝阳区八里庄东里2号 |65577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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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社保中心 |平谷财政社保科|酒仙桥支行|朝阳区酒仙桥路庚21号 |6431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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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社保中心 |密云财政社保科|亚运村支行|朝阳区安苑路甲1号 |6493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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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社保中心 |顺义财政社保科|樱花支行 |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 |6420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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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社保中心 |昌平财政社保科|学知支行 |海淀区北土城西路197号 |62355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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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社保中心 |延庆财政社保科|学院路支行|海淀区学院路27号 |6231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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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社保中心|门头沟财政社保|石景山支行|石景山区古城南路19栋 |68878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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