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的目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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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的目的

体育竞赛的目的范文1

关键词 课余体育 竞赛 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G852 文献标识码:A

1 普通高校校内课余体育竞赛现状

长期以来,普通高校校内课余体育竞赛一般以一年一次的全校田径运动会为主。这种竞赛模式的优点是展现体育运动的美,促使优秀学生运动成绩走向更高更强。但是学校教育承担的是教育更多人的责任,并不能只停留在高端培养上,学校教育要让绝大多数人整体提高。我校运动会多是各院系的体育精英进行的一次次角逐,能够参与其中的学生很少,致使多数学生有望尘莫及之感,对课余体育竞赛的关注程度逐渐下降。高校田径运动会也就成为了少数体育尖子施展才华的舞台,成了“精英运动会”。重尖子,轻群体;重胜负,轻参与;重选拔,轻普及;抓了少数人,丢了多数人;忽视和剥夺了广大学生接受体育教育、平等参与学校体育活动的权利,把少数学生在校运会上的获取名次与奖牌当成了主要目的

2 普通高校校内课余体育竞赛现状与分析

高校的体育竞赛一般以全校田径运动会和篮球、排球、足球赛为主。这种竞赛模式对发现运动苗子和学校体育的发展以及提高大学生体质都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全民健身,素质教育等思想的深入,高校体育新大纲的贯彻实施,这种以田径项目为主的运动会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教育思想的要求与发展,在运动会结束后,学生们也就不再主动去参加高校的体育活动。由此可见,目前高校体育竞赛对提高学生的自我锻炼能力并没有显著的效果。学校课余体育竞赛是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各种各样、丰富多彩的体育竞赛来吸引学生参加,才能达到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目的。因此,对课余体育竞赛的认识,影响到教师对课余体育竞赛的指导工作的重视程度,影响到课余体育对学生接受教育程度。实践表明,虽然高校非常重视正规课余体育竞赛的开展,作为一种教育的理念,但是,从学生参加人数来看,只有少部分的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因此,加大学生的参与比例,保证参与数量,是高校课余体育竞赛亟待解决的问题。

3 普通高校校内课余体育竞赛发展的对策

首要问题是要更新高校校内课余体育竞赛的观念,从思想上彻底认识课余体育竞赛的教育功能,从根本上改变对校运会的认识,使校运会能根据各地各校的条件多种模式地发展起来。要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进来,运动会的设项至少要达到正规竞技项目与娱乐项目参半。运动会的主要目的是教育学生,推动学校体育活动的普及和推广学校应广泛开展多项体育活动并分而赛之,运动会只是阶段性的汇报表演,真正要看的运动会对学校其它活动是否发挥了以点带面的促进作用,多种多样的体育活动是对学校体育传统与风气最好的传习方式,它能潜移默化地引导、熏陶学生养成锻炼身体的好习惯。另一方面,加大体育场地、器材设施方面的投入力度,为学生进行自己组织课余体育竞赛提供物质保障。加强竞赛办法的改革,尽量满足无论拥有哪种体育爱好,何种体育特长的学生来说,都能一展风采。当一部分参赛学生,在参赛的同时或者比赛后仍然不能够熟悉该项赛事。这就要求,体育课教学的过程中,渗透体育竞赛的相关知识、方法、技能的培养。做到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人人受教育,形成课上、课下结合、相互促进的良好氛围。

4 普通高校校内课余体育竞赛的发展趋势

高校体育竞赛工作潜力巨大,应进一步挖掘并使之完善,以便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于一直延续传统的高校体育竞赛来说,高校体育竞赛体制走创新之路是必不可少的。创新是高校体育竞赛适应发展需要的必然结果,也是再现高校体育竞赛活力必由之路。创新的目的是为了使高校体育竞赛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更加符合人的生存与发展需求。高校体育竞赛体制的创新首先是理念的创新,教学思想的更新,其次是教学实践的创新。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体育竞赛活动,充分调动学生体育锻炼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大学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等方面基本趋于成熟。性格好动的学生比较容易调动,但部分学生的性格比较稳定,常常表现出爱静不爱动的意识。特别是女生,这种状况比较严重,针对这种情况,教师就应积极引导,多采取一些难度适中,趣味性强的项目,使这部分学生动起来,逐步使他们养成自觉积极锻炼身体的习惯。

参考文献

[1] 苏庆永等.辽宁课余体育活动现状调查与分析[J].鞍山科技大学学报,2003(6).

[2] 杨学军等.中美两国部分青少年学生余暇体育的比较分析[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2(8).

[3] 陈晓宏.高校体育竞赛改革探析[J].体育函授通讯,002(2).

体育竞赛的目的范文2

[关键词]体育教学 体育竞赛

[作者简介]董斌(1970- ),男,辽宁辽阳人,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体育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运动人体科学、体育教育等。(陕西 咸阳 712000)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06-0181-02

一、引言

随着高校体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俱乐部、选项课、三自主等教学模式的诞生,体育教学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但是,选项课、俱乐部等由于受到学生人数、场地器材等条件限制,并没有很好地促进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提高,也没有受到学生的广泛好评。大部分学生仍觉得体育教学索然无味,形成对比的,则是学生对学校、社会的各种体育竞赛兴趣浓厚。而目前,体育竞赛与体育教学的联系并不紧密,处于脱节状态。因此,根据学生需求,将体育竞赛引入体育教学,将成为促进体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是有效途径,本文就这一课题展开了调查研究和分析。

二、研究对象和方法

1.研究对象。陕西省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等5所普通高校,以及咸阳市成人的足球联赛。

2.研究方法。一是文献资料法。查阅2003年以来几十篇公开发表的高校体育俱乐部和体育课内外一体化相关论文,根据陕西省高校体育教学的情况进行研究。二是问卷调查法。运用《制约体育教学效果的因素》调查问卷对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300份,收回1282份,回收率98.6%;其中有效问卷1227份,有效回收率94.3%。运用Microsoft Excel 数理处理软件对调查内容进行数理分析,并对2011~2012年咸阳市成人足球联赛的相关球队和队员进行了调查。三是专家访谈法。就体育教学与体育竞赛之间的关联问题对5所高校体育教学一线专家进行了深度访谈。

三、调查结果分析

调查发现,陕西省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等5所普通高校,面向一、二年级大学生,开设了竞技、保健、娱乐3种类型共13个运动项目的单项俱乐部,一般采取学生自由选择,教师集中辅导,以学生自我练习为主的方式。

根据归因理论,通过文献研究和问卷调查归类,将制约体育教学效果的因素归纳成表1,将参加校内外体育竞赛的学生情况总结成表2。

表1的数据显示,制约体育教学效果的主要原因是学生在体育教学中学到的东西无法通过体育竞赛去实践,光教不练,或者光练不赛,体育教学仅仅是为了让学生拿到合格的体育成绩,并没有从体育竞技性的本质出发。

通过表2不难发现,参加校内外体育竞赛的学生,数量最多时,所占总人数比例也不到40%。调查中也发现,在现有的教学模式中,单项俱乐部以及选项课每学期相应的教学比赛平均还不到一次,难以满足学生的需要。

同时,笔者调查了2011年咸阳市“海尔杯”足球赛(成人组),共17支队,以及2012年的咸阳市“裕塬杯”足球赛(成人组),共18支队。参加这两次足球赛事的球队中大学生队员的人数所占比例,相关数据如表3所示。

通过表3的调查发现,大学生参加比赛的人数接近10%。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学生普遍认为大学组织的体育比赛太少,体育教学与体育比赛、群体活动的互动关系不大,这是他们对体育教学兴趣不高、没有积极性的重要原因。而社会体育为大学生提供了参加体育竞赛的平台和机会,让他们有机会展示自我,同时还可以在学生体育成绩的考核上适当加分,受到了学生的欢迎。

四、建议与对策

当前体育教学的内容单一、枯燥,体育竞赛的匮乏使体育教学失去了吸引力,甚至教学目标无从实现。本文认为,建立合理的体育教学和体育竞赛结合的教学模式,可使教学活动循之有法,行之有据,为体育教学改革注入新的活力。

1.树立正确的体育观。体育的竞技精神以及拼搏向上、团结协作等人文精神,只有通过比赛的形式才能得以展现。学校领导者和教师必须树立正确的体育观念,加大校内、课堂体育竞赛的开展力度,组织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才能在比赛中培养学生正确的体育意识和体育精神。

2.选择切实可行的体育项目进行教学和竞赛。根据高校在场地、体育器材、活动经费、指导老师等要素的实际情况,利用优势体育项目,把体育竞赛纳入到体育教学中,充分调动大学生的课堂积极性;同时,根据学生不同的身体素质、运动水平、体育特长等,进行分层次教学和竞赛,让学生为参加体育竞赛而积极投入到体育学习中,让体育教学为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和群体活动做好“教学”和“培训”,实现教学、竞赛、群体活动的一体化。

3.积极开展校内、外体育联赛。整合校内外体育资源,组织不同层次的联赛,如专业组比赛和业余组比赛,吸纳学校大部分学生运动员参与比赛;逐步扩大到校际间、区域间的多种形式比赛,有计划、有规模地组织学生参加竞赛,以赛代练、以赛促学。学校通过在校园内、外开展体育联赛,能够帮助大学生在顽强拼搏的运动竞赛中,体会到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在竞赛中通过与对手的较量,能够加深大学生之间的友谊,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4.加强学校体育场地和设施建设,增设学生喜闻乐见的体育项目。随着更多体育项目的兴起,学校可以增设网球、游泳等体育项目的体育教学,既增加学生体育实践的兴趣和热情,同时也让学校体育成为社会体育的一部分,促进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有机结合,进而为全民体育做出贡献。

5.构建新的教学考核评价体系。科学合理的考评不仅是一种评价方式,还是对学生和老师的一种激励因素。体育教学考评应该把参加体育竞赛的次数及成绩作为考核指标之一,提高学生参与体育赛事和全民健身运动的积极性。面向教师的考核,要把所教学生能否在社会体育比赛中取得成绩,参加比赛场次的多少作为考核教学成果的指标之一,最终实现以赛促学,倡导正确体育精神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樊少波.谈高校体育教学改革[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2009,30(2).

[2]焦勇.阳光体育运动下高校体育教学的困境及教学改革探析[J].科技界,2012(26).

[3]刘志敏.普通高校“传统型”与“俱乐部型”体育教学比较[J].体育学刊,2003,10(2).

体育竞赛的目的范文3

关键词:体育;竞赛规则;文化价值

中图分类号:G811.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10)04-0078-04

Abstract:The rules of sports competition is that people in sports competitions in the decision to sport participation in the formation of the main acts of a normative cultural phenomenon, it contains a response to the process of social civilization and the values required. This article 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e and examine the rules of sports competition, thus revealing its rich cultural purport, to establish "fair competition" of the philosophical basis, and to generate a harmonious cultural environment.

Key words: sports; competition rules; culture value

1 前 言

规则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是衡量社会理性化、文明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人类社会的文明成果。人类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我们的行为不是一开始就突变到现代社会的文明程度,尽管现代文明也还不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版本。我们经常会看到隐退在人类文明化行为背后的动物性“野火”还时不时地迸发,在人类文明的原野上疯狂蔓延。人们在各自利益的驱使下像动物一样展开没有规则的原始竞赛,必然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无序和混乱。因此,有必要制定共同遵守的活动规则来约束人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以求获得社会活动的稳定秩序。奥地利法学家尤根•埃利希认为,规则可以分为法律规则与社会规则。法律规则是指“法院对人们的争执做出裁决的依据”;社会规则是指“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如道德、宗教、伦理等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所有这些法律、道德、伦理等制度规范都是日常生活中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

在竞技场上,要判定运动员的运动技术与竞技行为是否合理,也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标准。从广义的或更原始的范畴看,这个标准就是“游戏规则”。没有规则,游戏无法进行、也就玩不下去。随着游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推进了规则的文明化,并催生了现代体育运动。体育竞赛规则是体育运动的基础,也是其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体育竞赛规则的出现是符合竞技运动发展的规律性与目的性的。体育竞赛以激烈对抗的游戏方式,承载着人们在体育中的竞争冲动和需求,集中展示和生动演绎人类的竞争文化。这种竞争文化极大地激发人们奋发图强、积极创造的聪明才智,并使竞争者为“更高、更快、更强”的目标而坚持不懈地奋斗。竞赛规则就是体育竞争文化的逻辑规则,是体育竞争文化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竞赛规则的运行机制是不允许被忽视的,作为一种通约性的社会示范,无疑是人类其他行为的活动典范。体育竞赛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的文化价值得以显现的基础就是其竞赛规则――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竞赛规则作为体育文化的内在要求,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本文正是从文化的独特视角来审视体育竞赛规则,从而揭示其内在的人文旨趣。

2 体育竞赛规则的文化解读

规则是由一定的行为主体制定的要求或者准许某一类人或者社会团体以某种方式行动的指令性原则[1]。更简单一点,规则就是用来评价行为主体的行动是否正当的规范性命题。当一个人的行为符合普遍的社会规范,那么他/她才能获得社会或其他成员的认可。同理,体育竞赛规则是评价运动竞赛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是一种针对参与者而制定的行为规范。这些参与者主要是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比赛的其他组织管理人员。无疑,竞赛规则的完善是衡量体育竞赛发展程度与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一般认为,体育竞赛规则包括构成性规则和规范性规则两大类。构成性规则,规定着比赛的具体目标及达成目标时所允许使用的手段,是比赛顺利进行的保证。例如,篮球比赛中的如何通过突破、运球、传球等方式将篮球投入对方篮筐的方式。而规范性规则规定着器械、场地的轻重、大小等方面,它可被看成是构成性规则的延伸,与构成性规则相辅相成,保证着比赛的顺利实施[2]。例如,足球场地的大小、球的物理形状、运动员触球使用的动作等。构成性规则规范着主体的行为,规范性规则规范着运动技术的标准。简而言之,竞赛规则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规范,是一种设计的游戏规则,它以技术规则为基础,以道德规则为指引,共同维持着运动竞赛中的秩序,保证着运动竞赛的顺利进行[3]。总而言之,竞赛规则是对体育竞赛规律的应用。竞赛规则应是体育竞赛活动顺利进行的逻辑规则,反映了体育竞赛的本身特征,因而,竞赛规则运行机制是不容忽视的。

体育竞赛是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文化人类学对普遍文化系统的划分通常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二是人与社会的关系;三是人与自身心理的关系。李亦园教授根据这三层关系把文化界定为三个层次: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从体育竞赛背后存在着的那种人文理念和社会意识对社会主体的支配和约束来看,体育竞赛是一种制度文明。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们知道现代西方竞技体育的产生是伴随着西方工业革命后社会制度文明化而产生的。所以,西方的一些制度文明与社会价值观也无不反映在这种竞争性的游戏活动之中。竞赛规则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而产生的特定的文化活动方式。作为体育竞赛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约束参与主体行为的竞赛规则必然要产生与其存在的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文化价值观念。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竞赛规则,是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两大支柱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制度文明,必然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价值支撑体系[4]。因此,竞赛规则文化的内容,应该包括竞赛理念、竞赛价值规则、竞赛的伦理道德观以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具体表现为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等。

竞赛规则素来被称为竞赛场上的“法律”。它通过指引运动参与者的行为来维持竞赛秩序。在竞赛活动中,什么样的技术方法和行为方式是符合运动项目规律的应都以竞赛规则来判断。它为运动参与者提供了一定的模式、标准或方向,使运动员或其他参与者的行为“有法可依”,并按照规范性法规去调整自己的行为。这一点在难美性的运动项目中尤为突出,这些项目都注重发展难度动作和连接动作,并重视动作的艺术性,提倡创新。以竞技健美操为例,每四年进行修改的竞赛规则使得评分判断越来越精细化、具体化,评分也就日益客观、准确,运动员的技术和整个比赛的发展都会随之发生质的飞跃,更符合现代体育文明的要求。一方面,项目的发展促使竞赛规则随之进行修改,技术发展又会促进规则的更新;另一方面,规则的发展对技术的发展有指导作用,规则的修改进一步推动项目的发展。竞赛规则总是和体育竞赛紧密联系和相互影响的。任何体育竞赛的背后,总是存在着竞赛规则的制约。竞赛规则是体育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文化现象,它是人类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时的社会制度文明。

3 体育竞赛规则的文化意蕴

体育竞赛是人们理想中公平竞争的典范,体育竞赛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公开、公正”等社会诚信基准。这些原则体现在有一套完善的、不同于法律规则和社会规则的竞赛制度与规则。在体育竞赛相关的制度安排中,最为基础的是由各种竞赛规程和规则构成的规则制度系统,在基本的自然与技术活动层面维系着体育竞赛活动的运行[5]。普遍认为,体育竞赛中的竞争行为是各相关主体在参与体育竞赛活动过程中遵守规则和执行规则的行为。完善的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获得成功的重要标志,是运动员取得优异运动成绩的基本保证。很显然,对体育竞赛规则的理解大都是发生在对各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的约束之上,并不能体现体育竞赛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的内在要求。因为,体育竞赛本身具有深刻的文化意义,绝不仅仅是一个运动竞技活动。而作为保证体育竞赛正常运行并展示体育文化与伦理思想的竞赛规则,是与体育竞赛的本性相一致的,它从制度层面更具体地反映了体育文化本身固有的、极其重要的文化旨趣。

3.1 竞赛规则映射着理性的社会价值理念

在体育文化发展的文明化过程中,体育竞赛规则的精细化、明晰化,对不同的比赛更有针对性,对比赛规则执行遵守的监控更为有效。并且,在这同一过程中,随着在比赛中高度的激烈对抗性与理性保护以避免两者之间平衡的建立,自我控制与自我约束也达到了新的高度。这不仅仅体现了一种文明的文化生活方式,而是一种鲜明的文化价值理念的展现,反映了人类对自身发展必然规律的价值认识,对社会发展的高度自觉意识。事实上,竞赛规则是人类对自身存在和发展的价值认识的延伸。依照人的天性,任何人都想无拘无束地行事,自由自在地生活,没有约束和限制。而人和动物的区别就是其社会性,现实的社会生活使人们不能按照一己之私为所欲为而不顾其后果,否则势必导致人类社会变成你争我夺,弱肉强食的丛林世界。人类历史发展中各个历史时期的人类战争以血的教训向我们揭示人性野蛮的魔咒是如何纠缠人类的理性精神。体育人类学家所认定的体育起源于战争的观点,也是从很多项目与军事斗争有着同根同源的关系中总结出来的。只有通过理性协商,制定一些必要的规则和章程,人人遵守按之办事,最终才能保障社会的有序化和文明化,实现每个人的利益和目的。从古希腊竞技比赛中,男性之间的赤身的竞争形式就可以看出一种裸的“平等、公开的元规则”。近代体育竞赛规则的完善已经内化在各个竞赛项目中,成为运动员自觉的自我约束,使他们的行为和感情都变得文明化了。竞赛规则的确立都是来自于人类对社会发展的途径、方向和结果的理性追求,是对人的存在与发展意义的理解,包含了对人的社会存在意义和发展的价值认识。

3.2 竞赛规则内蕴人的现代化

我们通常所说的现代化即“西方化”。它形成于18世纪启蒙运动,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认为,“现代化”是文明一元论或中心论,工业革命以后演变成西欧中心论。在社会学家看来,“现代化即理性化”。 马克斯•韦伯把现代化定义为理性化,其意思是:现代社会,是合乎科学地、合乎进化规律地、合乎逻辑地发展的。“到目前为止,即在没有更好的理论出现前,‘现代化即理性化’这个看法是可以接受的”。由此,我们可以认为人的现代化也即是人的理性化。在终极意义上,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实现人的价值与完善。竞赛规则作为人类文明创造的一种理性选择,在本质上内蕴人的现代化。

体育竞赛的竞技性自然包括了对身体暴力的容忍,这尤其表现在那些直接的身体对抗性项目之中。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体育竞赛对身体暴力使用和允许的习惯程度是不同的。以今天和古代的摔跤比赛为例。根据国际摔跤联合会规则的规定,在自由式摔跤中,勒颈、半勒、用力向双肩下握颈、动腿等都是犯规动作,另外还禁止拳打、脚踢或用头顶撞等动作。一场比赛不超过9分钟,分三个阶段,每阶段3分钟,中间分别有两次1分钟的休息时间,比赛有一个主裁判、三个裁判和一个计时员。即使有这些很严格的规则,许多人仍然认为自由式摔跤是不很文明、比较粗野的体育项目。在古希腊奥林匹克运动会中也有这项在场地内进行的摔跤项目(角力),当时十分普及。这种比赛有一个裁判,但是没有计时员和时间的限制,比赛直到一方放弃才告结束。竞技者可用身体的任何一个部分进行角斗,他们手、脚、肘、膝、颈、头并用,斯巴达人甚至用脚进行角斗。摔跤选手可以允许彼此挖出对方的眼珠。不用说,在这种残忍的竞赛中,竞技者经常会受到骇人的伤害,丢掉性命也是很平常的事情。

古代竞技运动的身体暴力程度较高,这绝非孤证,在拳击和其他同场对抗运动中还有遗留。现代体育竞赛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制定相关竞赛规则来形成对暴力冲动和手段的控制,我们自动地根据这些标准来衡量犯禁行为。这些标准在内化以后能够以多种方式形成抵御功能并强化我们抵御偏离理性的能力。当今世界体育竞赛中出现的兴奋剂、运动员资格、球场暴力、假球黑哨以及科技异化等困难和矛盾最终导致了双重的道德和良知的分裂[6]。在现代体育竞赛规则的调控、约束下,比赛既充满着激烈的对抗但又极力避免出现过激、伤害行为。对竞赛规则不断地进行部分修改和增加补充说明,目的就是鼓励进攻,激励进球,坚决制止暴力行为和非体育道德行为,使体育比赛更富有创造性并更加精彩、激烈。比赛规则的强制逐渐变成内在自觉的自我约束,他们自己、他们的行为和感情都慢慢变得更理性。这种由外在监控逐步走向内心自觉的“现代化”进程,是人类社会心理的理性净化[7]。

3.3 竞赛规则蕴含人的现实超越本性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精神是“更高、更快、更强”,它目的直指人类能力的终极极限。2009年8月博尔特在德国柏林田径世锦赛中打破了100米(9秒58)和200米(19秒19)世界记录,也就在同一个月的国际田联黄金联赛苏黎世站上,俄罗斯跳高女皇伊辛巴耶娃又一次把自己的记录提高了1厘米(5米06),这不禁使我们再一次地思考人类的极限在哪里?作为地球上唯一的实践主体,人在自己的主体性活动中不断改造自己所面临的客观世界,同时也在不断地改造着自身,从而使自己的本质不断地超越。体育竞赛是人类挑战自己,全面发展自己的一种感性的文化活动。随着参与主体的自主性逐渐增大,以及其适应的社会文明化程度的要求,就迫切需要一种与现实竞赛运动相适应的精神力量以使其能够自律。体育竞赛的实现就是要求有一套客观公正的、制度性的行为准则来作为评判标准。因为竞赛规则往往禁止参与主体使用一些高效的手段达到预定的目的。因此竞赛规则在制度上保证了人们对自身发展和完善的超越,并对未来可能达到的境界的一种积极追求。这样,竞赛规则意味着通过实践活动对现实存在的否定与批判,是对社会改造和人类自身发展与完善的深刻实践,它将把生活的发展、人类的生活与人类本质的实现与完善提升到一个新的境界。竞赛规则是在促进体育竞赛发展的主体性活动中所确立的一个明确的选择,而不是毫无目的的纯粹自然或抽象的逻辑概念。体育竞赛允许兴奋和冲动,但同时又必须克制和收敛这种冲动,对这种冲动的克制和收敛就需要体育规则有张有弛、有利有节地进行调节。竞赛规则展现了现代体育竞赛对自身文明程度的不断超越,对比古希腊竞技运动和现代体育比赛中的体现的暴力程度,我们可以发现这些非常具体的文明进程。

事实上,竞赛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都始终“以人为本”的,它要尽可能地满足作为主体的人对体育竞赛的需求,参照运动竞赛中的客观条件和客观规律,制定具有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竞赛规范。人是不断追求进步和全面自由发展的能动性的行为主体。人对自身的需求也反映在对竞赛的需求上面,在不断挑战自己和他人的过程中获得满足。按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来说,人的需要是分层次的,满足是在不断地从低级的需要向高级需要实现的,首先是生理和安全的需要,再次是社交和尊重的需要,其次是自我实现的需要。竞赛规则的产生和修改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是实现和满足着人们的不同需求。可见,从人的需要层次来说,制定和修改出相对合理性和目的性的竞赛规则就是行为主体对竞赛需求的满足,其实质就是人超越梦想、不满足现实的价值追求。

4 竞赛规则的文化拓展

4.1 公平竞争与创造的共生

现实的社会交往得以完成和实现的基础是参与主体的共同实践理性。首先这种理性具有社会性,它是为各相关主体所认同,符合大多数主体利益、需要的理性;其次就是实践性,它以主体的需要为基础,以主体间性为核心,是“以人为本”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共同实践理性体现在一个具体的共同标准,也即是建立在特定社会价值观、文化观社会观为基础的规则文明。规则文明是人对社会关系的创造及成果结晶,其公共性的具体内容是人对社会关系的建构、改善。现代竞赛规则就是以“公平、公开、公正”的制度规则来规范体育竞赛活动正常运行的文明形态[8]。确定性的竞赛规则,保障参与主体及其所属团体的行为活动有确定性的预期,最大程度地避免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竞赛规则的主体性原则、利益原则、竞争原则等规则体现了丰富的以人为本的内涵,这与体育竞赛的内在要求相适应,也体现了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最高境界。因此,在建构竞赛规则过程中,应注重竞赛规则与文化内涵的互相契合,在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中鼓励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文化。

体育的最终价值是为了人的发展,如果把人的需要置之不理,一味地追求商业价值,为了胜利而不惜一切,滥用和兴奋剂,最终将是对人性的抹杀[9]。在竞赛规则的制约下,不断实现参与者之间关系的合理化、组织化、有序化。在古希腊甚至是中世纪以来的西方竞技体育的竞赛规则的产生、发展带有更多的自发性,但随着时间推移,自觉建构、完善各个项目的竞赛规则,成为体育竞赛发展从自在走向自为的重要内容。体育竞赛与社会发展一样是以规则建构、规则转换为核心的利益交往、意义交往与规则交往的良性互动。社会越发展,规则的重要性越突出,是否具有规则意识,能否自觉推动社会规则的完善与转换是衡量社会发展自觉程度的重要标准;自觉推动规则转换是人的能动性、创造性、社会发展自觉性的重要体现。

4.2 尊重共同的规范标准

体育竞赛规则促进和提高了竞技运动的发展水平,“公平竞争、公正竞赛”已成为当今世界竞技比赛的一个基本原则。无论是古老的拳击、转瞬间决出胜负的“飞人大战”,还是优雅的艺术体操,规则程序都非常完备和精细;从竞赛参与者来看,无论是运动员、裁判员,还是官员、志愿者,都有严格明确的规范要求,甚至现场观众也有必须遵守的“观众规则”;竞赛规则的有它明确的约束力,竞赛场上,没有绝对的权力和权威,要说有,那就是竞赛规则,裁判只是竞赛规则的化身,受托临场执行规则,而裁判员的执法也绝非随心所欲,更不允许亵渎规则,违背公平与公正的原则。同时,他们既要接受来自组委会、现场观众、新闻媒体等诸多方面的监督,也要接受裁判委员会本身的制约,一旦出现偏袒或不公,还要被追究责任,甚至受到处罚。而对运动员来说,不管你是无名小卒,还是耀眼的明星,都必须严守规则,如果违反则要毫无例外地受到处罚。以上种种,都让我们能够感受到规则的无上权威和力量。

运动竞赛规则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规范。竞赛规则是现代体育的有机部分,是体育文明的制度化产物。它与其他的社会规范和群体规范相比,其特殊之处在于,它适合的人群主要是指文明所说的参与者,竞赛规则是针对这些参与运动比赛的特殊人群而制定的规范标准。从竞赛规则的适用性来看,竞赛规则往往对运动竞赛的参与者行为进行规范性约束,在执行过程中,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具体性。那就是,它们一经制订出来,在类似的运动竞赛中,就有类似的竞赛规则。然而,根据比赛情况和参与者水平层次的差异,执行的标准也有可能会有所不同。

事实上,体育竞赛活动的参与主体是人,不管是运动员、教练员还是裁判员或者管理者都各有其权利和义务。他们参与竞赛活动的前提是平等的。作为主体的人参与竞赛活动必然有其身心的需要和对一定利益的追求,参与主体也希望通过竞赛活动实现自己的价值,而这一切行为方式都是在主体与主体之间在交往、竞争与合作中发生的。竞赛规则在起源上是主体在交往过程中的产物,同时竞赛规则又是主体间相互竞争、合作的交往前提。当行为主体参与现实的体育竞赛时,首要的行动就是适应已有的竞赛规则,或者不参与竞赛,想参与必须遵守规则。从价值论上来看,竞赛规则为社会群体规范树立了典范的作用。社会良性、有效地运作必须要社会成员遵守共同的社会规范标准。

4.3 和谐文化环境的生成

体育竞赛源于人类对和谐的追求。古希腊时代在“圣神休战月”举行的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就是最好的例证,它通过和平来实现城邦之间的和谐。现代竞技运动,尤其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通过体育竞赛的方式把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不同文化的人们紧密地连接在一起。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之父顾拜旦先生恢复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目的是希望借助古希腊的文明来教育和培养青年,传播真诚、友谊、和平,建立理性和谐的社会。《奥林匹克》明确地将公平竞争列为奥林匹克精神的重要内容。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立的“以弘扬体育道德价值与功能,捍卫体育精神――公平竞争原则”为宗旨的公平竞争国际委员会,旨在抵制体育竞赛中泛滥的混乱和保留、强化公平竞争意识。现代奥林匹克会通过费厄泼赖(Fair Play)来教育青年,运动场上,人人平等,自由竞争,公平获胜。不允许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不允许投机取巧,只能心悦诚服地接受比赛结果,努力在新的竞赛中赶超。体育带来的竞争不是破坏性的竞争,而是友好的、和平的、团结的竞争。国际体育赛场成为一个国家升起国旗而不会招致其他国家反感的场所,也成为倡导人类心灵健康的精神祭坛。倡导公平竞争、遵纪守法,这是体育竞赛对促进社会和谐所做的贡献。

竞赛规则是体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公平竞争的基础。规则成为公平竞争精神的体现,规则也为裁判员进行裁决提供依据。规则的合理性、科学性、恒常性使规则具有了权威性,同时也使竞赛规则成为体育竞赛中“公平、公开、公正”的标志。在直接而剧烈的身体对抗和比赛中,运动员的身体、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锻炼与培养,观众也得到感官上的娱乐享受和潜移默化的教育,而比赛始终离不开“公开、公平、公正”这一刚性的游戏原则。“公平竞争”的体育原则所倡导的正是建立和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体育竞赛规则。竞赛规则如同法律一样调整着参与主体间的相互关系,也潜移默化地培养着人们的规则意识。“公平竞争”作为体育竞赛的理想追求,只有通过规则的权威才能使所有参与主体达到本质意义上的公正,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体育在实现培养人的规则、规范意识,增强全社会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10]。体育竞赛所倡导的广泛参与、交流、积极合作的大众精神和集体归宿感,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相一致。通过交流洽作,取长补短,寻求共同发展,弥补由于差异等原因造成的失衡,逐步达到共同参与、均衡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和谐社会目标。

5 结 论

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公平竞争的基础。规则成为公平竞争精神的体现,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中“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标志。竞赛规则建构所应生成的以人为本文化环境,只有通过规则的权威才能使所有参与主体达到本质意义上的公正,从而维护参与主体间关系的和谐。这不仅是文化本质的必然追求与具体体现,而且对于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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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的目的范文4

现代竞技体育比赛虽然不以商业营利为目的,但它从开始就与商业活动联系在一起。例如,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从一开始就利用发行邮票、举办博览会等方式解决经费问题,萨马兰奇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以后,国际奥委会章程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最终使奥运会走出困境,成为各国竞争的“香饽饽”。在主办奥运会的商业化运作中,转让电视转播权是一种代表潮流而又逐渐起主导地位的运作方式。自1960年冬季奥运会以5万美元出售了电视转播权,以66万美元出售了夏季奥运会电视转播权以来,电视转播权给体育比赛的组织者带来了巨额利润,2000年悉尼奥运会组委会电视转播权收入达到7.98亿美元,而且这一收入还在攀升。其他比赛也是如此。1997年11月11日,NBA与美国全国广播公司和特纳有限电视公司以26亿美元的价格延长了4年期的电视转播协议,2002年日韩世界杯足球赛电视转播权转让价格为3.988亿美元,国际奥委会前主席萨马兰奇甚至认为,将来体育运动会可简单地归纳为两类:一类适合电视的口味,另一类则不适合,前者发展,后者衰亡。总之,当电视与体育竞赛结合在一起的时候,现代体育才得以普及和迅速发展。

体育竞赛进行产业化运营时,其突出特征是其信息经济的特点。以奥运会为例,组委会的收入构成主要包括:电视转播权收入;TOP赞助计划收入;标志特许使用收入;组委会赞助收入等,其中电视转播权的转让收入一直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占70%以上。而组委会收入之外的其他经济收入,也多与信息产业相关。这些收入的基础则是体育竞赛本身,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

然而,对体育竞赛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世界各国各有差异,在我国则更有争议,而且在实践中受到传统体制、传统观念及现实法律本身的制约。中央电视台大约到1997年才开始在转播国内体育赛事时向举办者交纳转播费,而目前全国足球甲A联赛的转播权谈判,足协与央视尚未达成协议。此外,体育竞赛的某些项目,如花样滑冰、花样游泳等项目的表演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如何在转播权的权原及权属上进行明晰的界定,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体育运动本身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的背景,从电视转播权这一典型的、颇受争议的问题出发,探讨体育竞赛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并分析我国立法及现实法律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1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权原及解决途径

体育赛事由于其较强的自我封闭性和专业性,一般强调行业自律,并得到各国法律的认可。根据国际惯例,体育竞赛的电视转播权属于赛事主办者,包括新闻报道权、赛事画面集锦和赛事转播权。我国的体育竞赛转播一般由主办者和当地电视手进行,由当地电视台制作竞赛的节目,转让给其他购买电视转播权的电视台。在转让过程中,全国性的比赛,例如全国足球甲A联赛,是由中国足协牵头签约,然后将出售转播权所得利润分成给各个俱乐部和比赛地的有关单位。在外国,例如美国,由于其发达的电视网络,一般是由几大电视网来集中买断节目,再出售给各个电视台,实现制播分离,既节省了成本,又能提供较优质的服务。尽管这两种方式由于体育运动及电视业发展水平而有不同,但都面临相同的问题:体育竞赛的节目制作者、竞赛运动队以及队员、赛事主办者,谁才是转播权的真正享有者?转播权的性质是什么?

首先,我们必须理清转播权的性质,才能深入的探讨其他问题。在许多著作中,基于我国以前的著作权法,将转播权与播放权作为邻接权的一部分加以论述,其实是不正确的。《保护邻接权罗马公约》专门规定了广播组织权,即广播组织有权:(1)授权或禁止转播他们的广播节目;(2)授权或禁止录制他们的节目;(3)授权或禁止复制未经其同意而制作的他们的广播节目的录音录像;(4)授权或禁止向公民传播其电视节目,如果此类传播是在收门票的公共场所进行的。行使这种权利的条件由被要求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内法确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规定,广播组织应享有权利禁止未经其许可而为的下列行为:将其广播以无线方式重播,将其广播固定,将已固定的内容复制,以及通过同样方法将其电视广播向公众传播。如果某些成员不授予广播组织上述权利,则应依照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使对有关广播之内容享有版权之人,有可能制止上述行为。有人认为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了广播组织权,是不确切的。而真正明确地规定了广播组织权的则是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该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这就明确将广播组织的版权(著作权)与邻接权区分开来。事实上,如果电视台自己制作节目进行播放,它首先享有节目(作品)的版权,其次才是广播组织权(邻接权)。体育竞赛的现场直播属广播组织权,而赛事画面集锦及专题节目,如果是电视台加工制作的,只要有独创性,就形成作品,其享有的是著作权而非广播组织权。因为邻接权无论是从权原、保护期限及保护程度方面都比著作权要小。因此,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电台对非其制作的节目所享有的一种邻接权。转播权正属于这种邻接权,当然,它属于授权转播的权利人,而非转播者。

其次,在将电视转播权界定为邻接权的前提下,需要探讨的是其原始版权何在的问题,因为没有版权就没有邻接权。在电视节目制播分离的情况下,如果体育竞赛主办者授权电视节目制作者将竞赛场面制作成电视节目,若在剪辑等方面制作者进行了独创性劳动,则作者无疑应属节目制作者,而基于合同关系,可采用委托作品的形式使主办者成为版权主体,以获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可见,除表明制作者身份权外,主办者与节目的具体制作者可通过合同解决版权归属问题。

如果说通过合同的约定即可将赛事制作成的节目版权问题明确的话,那么仅仅其直播(发送信号而没有独创性)就可获得版权,其真正的表演者,即参赛运动员能否享有著作权?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众所周知,著作权(版权)是作者、其他主体及其合法继受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其关键之处是其权利基础——作品。显然,运动员的竞赛不属文学与科学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将作品的范围概括为:文学、科学与艺术领域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成如何。在其例举中并未提及体育竞赛活动。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类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而最后一项中,至今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体育竞赛表演的性质及权属问题。《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第2条规定:表演者指演员、音乐家、舞蹈家和其他表演、演唱文学作品的人。笔者认为,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所能受版权保护的应是其表演,即他们享有表演者权(当然若是独创的作品则享有表演权)。《保护邻接权公约》限定表演者权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之人,但在该公约第9条中,又采用许可主义,间接地承认那些不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之人也是表演者,只不过要由各国国内法予以确定:任何缔约国均可根据国内法律和规章,将本公约提供的保护扩大到不是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要求。据此,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将杂技艺术作品明确列举为表演者可以表演的作品,已将伯尔尼公约的作品范围扩大了。在此情况下,讨论运动员(包括体育竞赛节目的其他创作者)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有现实意义的。

一些典型的运动竞赛表演项目,如花样游泳、花样滑冰、艺术体操等,都与杂技表演没有什么差别。它们具有以下特征:技能要求很高、难度大;具有深刻的思想性、高超的艺术性,是体育群体的智力成果的集中展示;具有极强观赏性;它同舞蹈一样可以有形再现。更何况,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可固定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条件。因而,这些表演就其本身而言,受著作权法保护应该没有什么问题,而且,编排出来的融音乐、艺术动作于一体的艺术体操,实际上就是可独立使用的作品。但是,像举重、击剑、足球等程式性的竞赛,并没有特定的独特表演特征,而且风险性大,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可以不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演。国际上之所以不将体育竞赛中运动员的表演列入知识产权法中表演者权的对象,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体育运动的自成一体性、专业性、竞技性,使运动员的表演可以通过工资、奖金等形式得到补偿,而通过电视转播权等形式可将投资一并收回;第2,体育竞赛就其宗旨而言是非商业性的,报酬权仅是其考虑的一项因素;第3,传统的体育道德观念并未认可体育竞赛的表演可以获得商业利益;第4,体育运动重视普及,这在现实中必然涉及重公益而牺牲一些私益的情况。例如,虽然欧洲联合广播公司出价甚低,但国际奥委会还是基于普及体育的宗旨拒绝分拆转让电视转播权而获取高额转播费,以便使广大观众能够支出少量费用即可观赏奥运会实况。最后,传统知识产权法的范畴也在发生变革,在体育竞赛与知识产权法之间除了经营性标记外,尚未有很强的结合。在这种背景下,基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和知识产权法体系的相对封闭性,可以设想用单行法的形式将一些竞赛表演者的权利明确规定出来,以切实保护运动员及其他创作协助者的利益。这一构想还基于以下两点理由:第1,是否保护竞赛者的无形财产权是由各国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体育项目的普及性和受欢迎程度与之紧密相连。第2,日益发展的“阳光产业”——体育产业也需要以物质利益(更独立的物质利益而非劳务性的债权利益)来调动竞赛者的积极性。例如巴西法律就规定了对运动员比赛的产权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由此,在现实体制下,可以勾勒出我国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的一般权利框架。这种权利框架,以职业性体育竞赛(如全国足球甲A联赛)与一般性体育竞赛(如奥运会)的划分为基础。首先谈职业性体育竞赛。运动员(包括其他协助者)享有表演者权,在将其表演让渡给俱乐部(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对其可独立使用的表演节目享有著作权。运动员与俱乐部(或其他组织)之间除了合同约定的雇用关系外,其独立的财产权受到保护。体育比赛的主办者享有竞赛电视转播权,然后通过合同关系与各参赛主体约定转播权转让费用的分成,并通过合同关系与电视节目制作者约定委托作品的版权事宜,而电视台则在转播时支付转播费。电视机构在转播时以独占许可使用或其他方式使用,也由合同予以约定。由此,就在合同的体系内划清了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会妨碍体育竞赛的转播和各方的收益。同时,基于体育运动的自律性,还可对运动员及其他相关者约定其权利义务,以免妨碍运动的普及。这样,就在自治性与法律性之间将体育竞赛转播权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就一般性体育竞赛而言,虽然参赛队或参赛个人不采用职业俱乐部的形式,但可比照职业联赛来规范各方权利义务。

2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转让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以内容划分,主要有三类:新闻报道权、赛事画面集锦使用权和赛事转播权。从播出范围来看,可分为全国性转播权和地方性转播权。从转播方式来分,可分为无线频道转播权、有线频道转播权、卫视频道转播权以及互联网电视转播权。一般而言,在新闻节目中使用赛事信号不得超过3min,且播出间隔不得少于6h,在节目中使用赛事信号权超过3min就需购买赛事画面集锦权,要转播整场比赛则需购买赛事转播权。只有购买了相应范围和内容的转播权的电视机构,才能获得赛事采访权和公用信号使用权。转让可以单独转让,也可一揽子转让,可采用独占许可转播,也可采用一般许可转播,这需要通过合同明晰,并报有关部门批准。这些并没有什么争议,而关键性的问题在于:如何进行转让?如何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现实操作中,主办单位享有转播权的财产权利,在具体转让中多采取集中转让方式进行。以全国足球甲A联赛为例,它由中国足协统一与各电视台进行转播权转让的谈判,收益与各俱乐部分成。集中转让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有2:第1,节省成本,提高谈判地位与讨价还价的能力,而且可以协调各俱乐部之间的关系;第2,尽量缩小各俱乐部之间的“贫富分化”,减少由于财产的差距而影响竞赛水平的因素。但是,足协本身的地位尚未廓清,实际是一种行业自律组织又是管理机构,这种双重身份使其难以在进行电视转播权的收益分配上真正代表俱乐部的利益。现实情况也证明了这一点。目前,各足球俱乐部的投资者每年大约要在球队上投入2000~3000万元,而收入远未能补偿投资。因此,甲A球队冠名权频频易主。另一方面,中国足协帐面上渐渐积聚起几千万元的赢利,而在对出售电视转播权的收入分配上,并没有与各俱乐部进行平等的协商。因此,尽管体育产业是阳光产业,但在缺乏产业的成熟运营机制、政企不分的前提下,电视转播权难以按其市场价值来转让,同时,甲A联赛质量难以大幅度提高。这种漠视真正的投资者与表演者利益的做法,势必造成恶性循环。因此,各俱乐部也在学习外国经验的基础上试图组建NBA那样的联合公司,以实现商业运营与体育竞技的良性循环,在电视转播、广告、相关产业的带动方面形成产业链,以便进行企业化的转播权运营机制。这种做法值得提倡,而且在时下人们对足协两块牌了一班人马进行质疑的大环境下,实现以参赛者为主体的产权运营机制,将是中国未来体育竞赛运营的当然选择。这种情况下,若足协集中签约,则是一种信托关系,即各俱乐部通过信托合同委托足协集中与各电视机构签约,足协根据与俱乐部之间的协议来分配收益,并不得违背信托合同。同时,基于体育运动的自治性和独特性,各俱乐部必须委托足协集中签约,而不能私自签约。这样,就将足协的行政管理职能与行业自律职能区分开来,足协就可在职权明晰的基础上正确地履行职责。同理,其他各类活动也可比照这种法律关系进行操作,而这种做法,又有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作为依据,显然是一条合理合法的选择。

体育竞赛首先是一项公益事业,但也包含着私人利益、局部利益。因此,要协调好各方利益,才能推动体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我国目前体育电视转播权价格普遍较低,而且央视在与各竞赛主办者的谈判中压价现象严重。这除了竞赛本身的水平外,还与整个体育及媒体运作与管理机制有很大关系。一两家电视台形成了强势媒体,占据垄断地位,势必在谈判中占据主动地位,从而变相压价。例如,中央电视台转播甲A联赛的各种广告收入及赞助收入上亿元,而受让转播权支出费用仅几百万元,还在2002年甲A联赛转播权上不肯让步,要求压价,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赋予央视在国际体育比赛、奥运会、城运会及全国性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购买与谈判上独断地位,更增强了央视在转播权问题上的主动地位,不利于其他电视机构的竞争和体育赛事转播与体育运动的推广。在广播电视机构不准民间资本及外资进入的今天,这势必成为制约体育产业良性发展的一大制度。因此,在电视业引入商业竞争、制播分离的形势下,引入地方电视台与央视的竞争机制,才能有利于良性竞争环境的实现。在确保央视在新闻及时事宣传中“喉舌”作用的同时,必须将文娱节目引入公平竞争,才能正确协调各个电视机构的关系,更好地普及体育运动。另一方面,在体育竞赛产业运营中,必须进行全方位的开发,将转播权、门票收入、赞助、广告收入等各方面结合起来,特别是将广告与赞助及转播权结合起来,打造规模效应,引入外资和民间投资,才能将竞赛的运营做活、做好,也使体育在带动相关产业和丰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真正起主导性作用。

3结论

目前,全球体育产业产生的价值每年已超过4500亿美元,体育产业成为了“阳光产业”,体育竞赛在保持其非商业目的和在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方面起重要作用的同时,在商业的推动下得到了更迅速的普及和发展,而电视则在其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中国在加入WTO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和争取到2008年奥运会举办权的背景下,推进体育竞赛的法制化已迫在眉睫。本文仅从知识产权角度论述了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的一些基本问题,限于篇幅,对行政管理体制、国际交往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则很少涉及。总结全文,笔者的结论是:

(1)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是一种广播组织权,属于著作权(广义)中的邻接权,它属于赛事主办者,但并不排斥某些项目运动员及相关人员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演者权,即一种著作邻接权;

(2)体育竞赛(特别是俱乐部形式的竞赛)在专业体育组织与参赛主体之间分配电视转播权时是一种信托关系,参赛主体才是委托人,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信托合同约定,但受体育竞技纪律的规制;

(3)发展电视业的竞争与体育产业的多极化参与是普及体育运动的根本大计,行政机关与自治团体分开,创造自由宽松的竞技环境和商业环境是现代体育与传媒优势互补、协调合作的现实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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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的目的范文5

一、学校不能一味地以运动比赛的成绩来衡量教学质量

当今随着全民健身运动的提出,人们素质教育等思想的深入,学校这种以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举行一次以田径为主的综合型运动会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教育思想的要求与发展,表现出诸多弊端。这是因为凡属“比赛”,无形中给体育成绩差的学生在思想上、心理上造成一种对于体育“可谈而不可及”的不良影响。其结果严重影响或阻碍了人们正常体育活动的开展。显然又不利于推动体育活动的开展。

二、学校要以普及和提高全校学生的整体水平出发

我国全民健身运动的广泛开展,也就是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而现在素质教育已深入人心的时候,大家都知道学生要学会健体,学校体育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也是增强学生的体质,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体育运动的能力和习惯。这种把比赛成绩视为体育活动开展的好与坏的标志,也必然迫使以体育为职业的广大体育教师不得不时刻思考着自身比赛和组织学生训练并参加比赛问题,特别是为了参加大型比赛,教师往往只对少数体育尖子学生进行训练,在教学中表现为重训练,放弃学生群体活动,始终难于处理好少数与多数,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和摆正自身在学校中的位置。这样在普及提高全校学生各项运动水平的目的就难以实现。

三、要让更多的学生参与到体育锻练中去

体育的根本目标是人们自身的健身与健心,应主动地将自身的目标与全民健身计划的要求相吻合,学校往往因为体育比赛而使体质较差的学生望而生畏。有调查显示,六成的大学生未养成体育运动的习惯,而其中有三成的是因为学习的压力而放弃了已有的习惯的,还有三成是因为对运动比赛失去信心。而能上大学的比例又有几成?大多数未上大学或高中的初中毕业生,更没有体育运动的习惯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教育者的反省,我们是在发展全民健身,还是在抹杀、压制学生健身需求的天性。

四、要综合评价体育竞赛

第一,举办好体育竞赛活动能积极引导学生树立起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找准人生的坐标,端正人生的航向,去追求不同的目标和理想,促进他们将来在社会上的发展。

第二,体育竞赛具有激励作用。这是由体育的竞争性所决定的,体育竞赛活动能激发学生的上进心,培养他们奋力拼搏,勇往直前的优秀品质。通过体育竞赛活动让中职生发现自身的闪光点或优势,增强自信心,教师紧紧抓住他们心灵深处的闪光点加以耐心、适时的启发诱导,促进学生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转化。

第三,体育竞赛具有凝聚力的作用。体育竞赛活动能使广大学生由于共同的价值取向和群众意识而凝集在一起,这体现在集体项目上。如篮球、拔河比赛等,他们更容易为了集体利益、荣誉,克服自身的一些缺点而紧密团结在一起,这样更有助于提高学生对自己行为的责任感,更有利于学生不良习气的矫正,更有利于他们形成团结互助、遵守纪律、热爱集体的思想品德。

第四,体育竞赛尤其对表现不好的中职生具有约束的功能。体育竞赛本身就具有严格规范,加强学生组织纪律性的特点,对学生的思想和行为起着约束功能。

第五,体育竞赛具有愉悦身心和享受成就的作用。体育竞赛能给学生精神上愉受,减轻焦虑状态,缓解抑郁症状,获得生理和心理上的满足。学生通过努力学习、训练和拼搏,一旦能完成预先的目标,取得一定的成绩,他们所获得的成就感、自豪感是不言而喻。

显而易见,做好校内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工作对学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是有积极促进作用的。当然,体育竞赛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想真正把这项工作做好还须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加强组织领导是首要。学校体育竞赛的组织工作需要配合的学校部门较多,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难度较大,建立一个由一名校长分管领导下的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其次,要通过学校的橱窗宣传栏、晨会等各种方式加强宣传,使大家充分认识到体育竞赛的意义和功能,在思想上形成共识,在组织工作上能争取得到大家更多的关心和支持。第三,赛练结合,认真搞好班级普训,以点带面,不断提高竞赛水平。第四,要形成传统。任何活动的组织工作必须要保持一个良好的传承性,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校内体育竞赛刚开始举办的时候,可能由于没有经验,组织的难度也较大一些,但随着后续比赛的举办,经验的积累,一定会得到更多人的认同,逐步形成传统,就能获得更佳的效果。最后,还须大力表彰和奖励。对在比赛中表现好的班级队伍及个人,学校应给予大力表彰和宣扬,给学生带来精神上的满足,获得情感上的快乐体验,使中职生树立起自信心,找到自己的位置,从而有效地推动了中职生思想品德的转化工作。同时促进了良好的校园体育文化氛围的形成。

参考文献:

体育竞赛的目的范文6

一.性质不同

高考体育测试是针对广大体育高中体育特长生进行的一次有固定项目看谁能够达到高校体育招生成绩的一次测试。是先为高校体育进行的一次选拔测试。在其中取得的成绩好坏直接关系到队员的利益(能否为升学在体育上先迈出一步)与荣誉问题。

而体育竞赛随着时代与人类观念的不断进步和社会与经济的持续发展,已演变成为今天的在高科技高投入的支撑下;在长期培养广泛选材和科学训练下;在严谨计划和周密组织下,所进行的具有强烈对抗性并具有显著观赏性的比赛活动。在学校体育竞赛是指充分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以争取优胜为目的,以运动项目、游戏活动、身体练习为内容,根据正规的、简化的或自定的规则所进行个人或集体的体力、技艺、智力和心理的相互比赛。

二.项目不同

首先说体育测试吧,虽说各省高考体育测试项目不同,但每个省的高考体育测试项目都有本省规定的固定项目,就拿我省(河北省)体育高考测试项目来说,总的来说是考察特长生身体的跑、跳、投掷这三方面的能力,固定的四个测试项目是:100米,男子满分113女子满分128;立定三级跳远,男子满分9.2米女子满分7.8米;原地侧向投铅球,男子满分12米女子满分9.6米;800米,男子满分203女子满分236

而体育竞赛的项目就有丰富多样性,奥林匹克运动会它的项目有:田赛、径赛、篮球、足球、摔跤、柔道、举重、射击、射箭、击剑、赛艇、马术、拳击、手球、网球、棒球、垒球、跆拳道、羽毛球、皮划艇、乒乓球、曲棍球、自行车、帆船、帆板、体操(含艺术体操)、排球(含沙滩排球)、游泳(含跳水、水球、花样游泳)、铁人三项、现代五项。可见体育竞赛项目相对体育测试来说是丰富多样的。

三.目标不同

体育竞赛的目标:要求运动员在更加充分和完善的准备与训练的基础上;要求竞赛条件必须更加符合科学理念和专项规则;要求参与双方必须在更加合乎道德规范准则和公平的原则,并要求实现其交流、宣传、激励、教化和团结人民,推动进步的多重功效。

而高考体育测试的目标对于队员来说目的很明确,就是达到高校体育专业录取成绩,而考入有体育专业的学校,从某意义上来讲,这些考上的考生大多也回到基层从事体育教学或与大众体育相关的工作,可以说高考体育测试,为基层选拔合适的体育工作人员提供了先决条件。

四.对运动员的心理影响不同

体育比赛是运动员之间的运动技术水平的竞争,有观众的参与,有时候还是名次和荣誉之战。观众想看的是运动员在场上发挥出来的人体解剖学的美感和运动员在人体生理学上发挥出来的技术水平的极致,比赛时观众带有欣赏的心理,观众的喝彩声和呐喊声能够刺激运动员,心理素质好的听到观众的喝彩、呐喊表现欲望会强烈,心理状态积极放松,有时候还会能超常发挥;有的运动员听到观众的呐喊会怕自己发挥不好让观众失望,由而心理紧张发挥不出来。

而高考体育测试是运动运动员想在测试的活动中只为自己在测试中拿一个好的体育专业成绩,场下没有观众,运动员只是想发挥出自己的最好水平就行了,运动员是在跟自己比,运动员之间互相比较气氛就淡了,靠的是自己奋进的力量,场下没有观众场上气氛比较平淡,外界对运动员的心理没有太大的刺激,运动员只是在测试的大环境下自己给自己心理的压力和动力。

五.场上气氛不同

运动竞赛是各个队之间在各项目上的竞技,有观赏性,有观众的存在。正是竞赛的这种技术动作上的竞争,才给观众以看点,让观众注视着某个项目上人体在运动解剖学上动作的美感及发挥出来的人体最大生理极限也就是运动成绩,所以观众的喝彩呐喊等气氛也激励着运动员的表现欲望,在某些比赛时运动员在追求奖牌的同时也在注重着与观众的互动即个人的表演,甚至有的比赛其中大部分就是表演。我感觉给我们感触最深的可能是运动员在取得冠军的时刻披着本国国旗绕场漫跑向场上观众示意的场景,这场景体现的是运动员代表国家用自己的实力极力的证明自己的那种欲望,这就是场上有观众带给运动员心理不同的压力而形成的氛围。

而体育测试是除了测试的组织者和裁判员入内,只准测试运动员入场的体育成绩测试,它没有观众,测试运动员都是积极的主动的为了自己拿一个好的体育专业成绩而战,场上没有观众,没有喝彩声,没有呐喊声。你即使在某个项目的测试中那了全场第一的成绩或超常发挥也不会有人为你喝彩为你加油,所以体育测试的气氛比较平淡,在测试中没有外界的刺激、压力 和激励,靠的是心中自强不息的劲头。

六.带来的结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