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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的特点范文1
关键词:体育竞赛;观赏;意义;内容;方法
一、观赏体育竞赛的意义
随着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同步发展,在我们共同追求、实现中华民族复兴梦的伟大征程里,参加体育锻炼、观赏体育竞赛,已成为现代人社会文化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因此,技校学生应该了解观赏体育竞赛的意义。一方面,通过观赏高水平的国际竞技体育比赛,特别是更高、更强、更快的奥林匹克体育竞赛,从精彩激烈的比赛中受到教育,获取知识,坚持对人类社会友谊、和平、公正、进步的追求;另一方面,热情投入体育锻炼之中,努力尝试发现它的价值,以拓展自己的生活空间,调节紧张的学习节奏,强身健体,娱悦身心。
体育竞赛之所以富有强大的魅力,深受人们的青睐,在于竞赛者精湛的技艺,竞赛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竞争的娱乐性、文明性和向上性;在于竞赛者的卓越表演常使人产生一种独特的情感体验。同时,参与体育竞赛也是一个接受体育文化教育的过程,因为体育竞赛的本身就包容了技术能力、艺术素质、知识智能、道德修养和精神风貌等,它既是健康、高尚的体育活动,又是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最佳形式之一。
二、体育竞赛的观赏内容
随着国际体育竞赛的频繁举行,竞赛水平的日趋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喜欢亲临赛场或通过电视直播来观看体育比赛。在日常生活中,为了更好观赏体育比赛,需要教育技校学生了解一些体育比赛的观赏内容。
1.对运动员身体美的观赏
在观赏体育竞赛中,给人最先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运动员发达的肌肉、匀称的体型和朝气蓬勃的精神,以及从中体现出的人类健康的、充满青春活力的美感。
2.对运动员内在智慧及精神的观赏
体育竞赛最能吸引观众的是竞赛不仅比技术能力,而且比战术,比精神,比智慧。战术是智慧的体现,体育比赛是需要智慧的运动,同时又促进智慧发展。此外,比赛中运动员所表现出来的精神风貌也深深感染着观众。在观赏比赛时,人们会对运动员执着的追求、坚毅的精神等着迷。有些学生则会把某个运动员当作自己心中的偶像来崇拜,从他们良好的作风中受到有益的启迪和鼓舞。
3.对运动员精湛技艺的观赏
运动员精湛的技艺常引起观众情感的震动。运动员在体育竞赛中的胜负取决于他们良好的技战术素养以及技战术的合理运用。比赛时,双方的排兵布阵、斗智斗勇、技战术的变化是观赏的重点。熟识一些比赛的技战术,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观赏水平。
4.对运动员运动心理素质的观赏
运动员良好的心理素质是技战术发挥和取得比赛胜利的重要保证。越是高水平、对抗激烈的比赛,对运动员的心理素质要求越高。这种良好的心理素质主要体现在能否承受住赛场内外各种因素的干扰,能否表现出团结协作、顽强拼搏的精神等。运动员的运动行为与其心理素质密切相关,运动行为是心理素质的外露。运动员的良好体育道德品质主要表现在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以及胜不骄、败不馁等方面。优秀运动员所表现出的文明的竞争,正是良好心理素质和运动行为的综合体现。
另外,在观赏比赛的过程中,对赛场某些不良行为应持正确的立场,能做出客观的鉴别和评价。
5.对运动服装的观赏
不同比赛项目的运动服装,除了具有运动的实用性特点外,还能使运动员的躯体美、动作美得到充分的体现。近年来,体育比赛中运动服装不断推陈出新,不仅给观赏者带来新的视觉享受和艺术启迪,同时也推动了体育竞赛审美水平的提高。各种款式新颖的运动服装,引起了人们对形体美和精神美的追求,正逐步成为人们现代生活的一种时尚。
三、体育竞赛的观赏方法
高水平的体育观赏,不仅要求欣赏者要知其然,而且还要知其所以然。只有真正了解体育竞赛真谛,才能更好地去观看比赛。“更高、更强、更快”的体育竞争,推动人类社会的友谊和平、公正进步。
1.“重在参与”这是体育比赛的真谛
观看体育比赛首先要明白体育竞技的精神,做成熟的、文明的观众。在观看的过程中,要具备良好的体育道德,正确对待胜负,不但要为自己热爱、拥戴的运动队、运动员呐喊助威,也应为另一方的精湛技艺而拍手叫绝。不管赛场竞争如何紧张激烈、起伏变化,都应恰到好处地控制自己情绪,做到热情、客观地观看比赛。
2.掌握一些基本的体育知识
体育竞赛的特点范文2
从学生参与课外体育活动的频率来看,参与4次以上的比例只占10%左右,参与最多的是每周2次,占参与总数的40%左右,还有近10%的学生一次都不参加,这一情况与体育课的要求还有些差距。总体上看,高年级学生课外体育课频次要好于低年级学生。
2学院学生课余体育训练参与的频率
体育训练是针对有特长和爱好的学生展开,受学校环境、制度和氛围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参与运动训练与其它形式的运动参与相比较而言,只有部分人能够参加。通过分析,大部分的学生只是偶尔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经常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只占了8.7%。总体来看,学生参加运动训练的人次较多,但经常参与的学生则比较少,学生课余体育训练参与的频次主要由竞赛情况及学生情况进行安排,训练频率不固定。
3学院学生课余体育竞赛参与的频率
学生参加课余体育竞赛频度是反映学校开展课余竞赛现状的重要指标。课余体育竞赛的频度既可以反映中学生运动参与意识和习惯的养成状况,还可以反映学校体育工作的效果。课余体育竞赛受学校或者竞赛组织者的影响较大,其参加的频率受制于学校组织竞赛的频率。研究结果显示,大部分同学都只是偶尔参加课余体育竞赛,高年级与低年级相比,高年级学生经常参加课余体育竞赛学生的比例较大,从没参加课余体育竞赛的学生比例也多,由此可以看出,低年级生参加课余体育竞赛的学生较集中,参与学生的总数少,部分学生频率高。
4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运动参与的强度
通过对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参与运动强度分析得出,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运动参与的强度大致相同,主要是以中等强度为主,这与高职学生正处于发育期的体质和生理机能有关,学生机体还不稳定,表现出来的运动能力还不是很强。体育课上方面,运动参与中等强度的低年级学生略高于高年级学生,说明低年级学生体育课的态度更积极一些,课外体育大部分则是由学生参与的项目及参与的积极程度决定其强度,在课外体育运动项目的选择多是以中等强度运动量的项目为主,学生参加课外体育运动多不会太疲劳。根据分析得出,参与课余体育训练与课余体竞赛的强度大体相同,其参与强度明显比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要大,以大强度的运动参与为主,各项目训练差别不大,整体运动量分布类似。整体来看,课余体育训练的运动量比课余体育竞赛的运动量要小一些。以上调研结果表明,学院学生运动参与的强度以中等强度为主,课余体育训练及训练部分采取的是大强度运动为主,老师或教练要针对学生体质的特点及学生运动参与的意图合理制定运动强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5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运动参与持续时间
参与运动不仅局限于参加与否,只有参与运动达到一定的持续时间才能起到锻炼身体的效果。体育锻炼的持续时间也是判断体育人口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标准为每次锻炼时间持续30min以上。根据表1的调查结果显示,学院学生参与运动的持续时间以30min以上为主占约58%,其中30min以下的约占40%,结合不同的参与类型,参与的时间有所变化。总体上看,单从时间上来讲,将近一半的学生能够达到体育人口的水平。体育课及课余课外体育活动的持续时间整体要比课余体育训练和课余体育竞赛长,单从体育课来看,低年级学生运动参与的平均时间略低于高年级学生,参与运动的时间与学生个人身体素质、运动爱好等因素有关。课外体育方面,低于20min的总体情况比其它类型的运动参与情况要差,这也说明学生在参与运动的过程中自觉性还不够强。课余体育训练方面,主要是以31~40min为主,参与时间达40min以上的情况高于其它类型的运动参与。课余体育竞赛方面,以21~30min为主,19.72%的学生能坚持40min以上,课余体育竞赛参与的持续时间有时根据所参加项目的不同会有所不同,因此受体育项目自身竞赛性质的影响。
6结语
体育竞赛的特点范文3
现代竞技体育比赛虽然不以商业营利为目的,但它从开始就与商业活动联系在一起。例如,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从一开始就利用发行邮票、举办博览会等方式解决经费问题,萨马兰奇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以后,国际奥委会章程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最终使奥运会走出困境,成为各国竞争的“香饽饽”。在主办奥运会的商业化运作中,转让电视转播权是一种代表潮流而又逐渐起主导地位的运作方式。自1960年冬季奥运会以5万美元出售了电视转播权,以66万美元出售了夏季奥运会电视转播权以来,电视转播权给体育比赛的组织者带来了巨额利润,2000年悉尼奥运会组委会电视转播权收入达到7.98亿美元,而且这一收入还在攀升。其他比赛也是如此。1997年11月11日,NBA与美国全国广播公司和特纳有限电视公司以26亿美元的价格延长了4年期的电视转播协议,2002年日韩世界杯足球赛电视转播权转让价格为3.988亿美元,国际奥委会前主席萨马兰奇甚至认为,将来体育运动会可简单地归纳为两类:一类适合电视的口味,另一类则不适合,前者发展,后者衰亡。总之,当电视与体育竞赛结合在一起的时候,现代体育才得以普及和迅速发展。
体育竞赛进行产业化运营时,其突出特征是其信息经济的特点。以奥运会为例,组委会的收入构成主要包括:电视转播权收入;TOP赞助计划收入;标志特许使用收入;组委会赞助收入等,其中电视转播权的转让收入一直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占70%以上。而组委会收入之外的其他经济收入,也多与信息产业相关。这些收入的基础则是体育竞赛本身,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
然而,对体育竞赛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世界各国各有差异,在我国则更有争议,而且在实践中受到传统体制、传统观念及现实法律本身的制约。中央电视台大约到1997年才开始在转播国内体育赛事时向举办者交纳转播费,而目前全国足球甲A联赛的转播权谈判,足协与央视尚未达成协议。此外,体育竞赛的某些项目,如花样滑冰、花样游泳等项目的表演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如何在转播权的权原及权属上进行明晰的界定,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体育运动本身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的背景,从电视转播权这一典型的、颇受争议的问题出发,探讨体育竞赛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并分析我国立法及现实法律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1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权原及解决途径
体育赛事由于其较强的自我封闭性和专业性,一般强调行业自律,并得到各国法律的认可。根据国际惯例,体育竞赛的电视转播权属于赛事主办者,包括新闻报道权、赛事画面集锦和赛事转播权。我国的体育竞赛转播一般由主办者和当地电视手进行,由当地电视台制作竞赛的节目,转让给其他购买电视转播权的电视台。在转让过程中,全国性的比赛,例如全国足球甲A联赛,是由中国足协牵头签约,然后将出售转播权所得利润分成给各个俱乐部和比赛地的有关单位。在外国,例如美国,由于其发达的电视网络,一般是由几大电视网来集中买断节目,再出售给各个电视台,实现制播分离,既节省了成本,又能提供较优质的服务。尽管这两种方式由于体育运动及电视业发展水平而有不同,但都面临相同的问题:体育竞赛的节目制作者、竞赛运动队以及队员、赛事主办者,谁才是转播权的真正享有者?转播权的性质是什么?
首先,我们必须理清转播权的性质,才能深入的探讨其他问题。在许多著作中,基于我国以前的著作权法,将转播权与播放权作为邻接权的一部分加以论述,其实是不正确的。《保护邻接权罗马公约》专门规定了广播组织权,即广播组织有权:(1)授权或禁止转播他们的广播节目;(2)授权或禁止录制他们的节目;(3)授权或禁止复制未经其同意而制作的他们的广播节目的录音录像;(4)授权或禁止向公民传播其电视节目,如果此类传播是在收门票的公共场所进行的。行使这种权利的条件由被要求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内法确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规定,广播组织应享有权利禁止未经其许可而为的下列行为:将其广播以无线方式重播,将其广播固定,将已固定的内容复制,以及通过同样方法将其电视广播向公众传播。如果某些成员不授予广播组织上述权利,则应依照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使对有关广播之内容享有版权之人,有可能制止上述行为。有人认为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了广播组织权,是不确切的。而真正明确地规定了广播组织权的则是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该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这就明确将广播组织的版权(著作权)与邻接权区分开来。事实上,如果电视台自己制作节目进行播放,它首先享有节目(作品)的版权,其次才是广播组织权(邻接权)。体育竞赛的现场直播属广播组织权,而赛事画面集锦及专题节目,如果是电视台加工制作的,只要有独创性,就形成作品,其享有的是著作权而非广播组织权。因为邻接权无论是从权原、保护期限及保护程度方面都比著作权要小。因此,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电台对非其制作的节目所享有的一种邻接权。转播权正属于这种邻接权,当然,它属于授权转播的权利人,而非转播者。
其次,在将电视转播权界定为邻接权的前提下,需要探讨的是其原始版权何在的问题,因为没有版权就没有邻接权。在电视节目制播分离的情况下,如果体育竞赛主办者授权电视节目制作者将竞赛场面制作成电视节目,若在剪辑等方面制作者进行了独创性劳动,则作者无疑应属节目制作者,而基于合同关系,可采用委托作品的形式使主办者成为版权主体,以获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可见,除表明制作者身份权外,主办者与节目的具体制作者可通过合同解决版权归属问题。
如果说通过合同的约定即可将赛事制作成的节目版权问题明确的话,那么仅仅其直播(发送信号而没有独创性)就可获得版权,其真正的表演者,即参赛运动员能否享有著作权?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众所周知,著作权(版权)是作者、其他主体及其合法继受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其关键之处是其权利基础——作品。显然,运动员的竞赛不属文学与科学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将作品的范围概括为:文学、科学与艺术领域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成如何。在其例举中并未提及体育竞赛活动。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类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而最后一项中,至今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体育竞赛表演的性质及权属问题。《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第2条规定:表演者指演员、音乐家、舞蹈家和其他表演、演唱文学作品的人。笔者认为,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所能受版权保护的应是其表演,即他们享有表演者权(当然若是独创的作品则享有表演权)。《保护邻接权公约》限定表演者权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之人,但在该公约第9条中,又采用许可主义,间接地承认那些不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之人也是表演者,只不过要由各国国内法予以确定:任何缔约国均可根据国内法律和规章,将本公约提供的保护扩大到不是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要求。据此,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将杂技艺术作品明确列举为表演者可以表演的作品,已将伯尔尼公约的作品范围扩大了。在此情况下,讨论运动员(包括体育竞赛节目的其他创作者)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有现实意义的。
一些典型的运动竞赛表演项目,如花样游泳、花样滑冰、艺术体操等,都与杂技表演没有什么差别。它们具有以下特征:技能要求很高、难度大;具有深刻的思想性、高超的艺术性,是体育群体的智力成果的集中展示;具有极强观赏性;它同舞蹈一样可以有形再现。更何况,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可固定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条件。因而,这些表演就其本身而言,受著作权法保护应该没有什么问题,而且,编排出来的融音乐、艺术动作于一体的艺术体操,实际上就是可独立使用的作品。但是,像举重、击剑、足球等程式性的竞赛,并没有特定的独特表演特征,而且风险性大,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可以不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演。国际上之所以不将体育竞赛中运动员的表演列入知识产权法中表演者权的对象,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体育运动的自成一体性、专业性、竞技性,使运动员的表演可以通过工资、奖金等形式得到补偿,而通过电视转播权等形式可将投资一并收回;第2,体育竞赛就其宗旨而言是非商业性的,报酬权仅是其考虑的一项因素;第3,传统的体育道德观念并未认可体育竞赛的表演可以获得商业利益;第4,体育运动重视普及,这在现实中必然涉及重公益而牺牲一些私益的情况。例如,虽然欧洲联合广播公司出价甚低,但国际奥委会还是基于普及体育的宗旨拒绝分拆转让电视转播权而获取高额转播费,以便使广大观众能够支出少量费用即可观赏奥运会实况。最后,传统知识产权法的范畴也在发生变革,在体育竞赛与知识产权法之间除了经营性标记外,尚未有很强的结合。在这种背景下,基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和知识产权法体系的相对封闭性,可以设想用单行法的形式将一些竞赛表演者的权利明确规定出来,以切实保护运动员及其他创作协助者的利益。这一构想还基于以下两点理由:第1,是否保护竞赛者的无形财产权是由各国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体育项目的普及性和受欢迎程度与之紧密相连。第2,日益发展的“阳光产业”——体育产业也需要以物质利益(更独立的物质利益而非劳务性的债权利益)来调动竞赛者的积极性。例如巴西法律就规定了对运动员比赛的产权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由此,在现实体制下,可以勾勒出我国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的一般权利框架。这种权利框架,以职业性体育竞赛(如全国足球甲A联赛)与一般性体育竞赛(如奥运会)的划分为基础。首先谈职业性体育竞赛。运动员(包括其他协助者)享有表演者权,在将其表演让渡给俱乐部(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对其可独立使用的表演节目享有著作权。运动员与俱乐部(或其他组织)之间除了合同约定的雇用关系外,其独立的财产权受到保护。体育比赛的主办者享有竞赛电视转播权,然后通过合同关系与各参赛主体约定转播权转让费用的分成,并通过合同关系与电视节目制作者约定委托作品的版权事宜,而电视台则在转播时支付转播费。电视机构在转播时以独占许可使用或其他方式使用,也由合同予以约定。由此,就在合同的体系内划清了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会妨碍体育竞赛的转播和各方的收益。同时,基于体育运动的自律性,还可对运动员及其他相关者约定其权利义务,以免妨碍运动的普及。这样,就在自治性与法律性之间将体育竞赛转播权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就一般性体育竞赛而言,虽然参赛队或参赛个人不采用职业俱乐部的形式,但可比照职业联赛来规范各方权利义务。
2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转让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以内容划分,主要有三类:新闻报道权、赛事画面集锦使用权和赛事转播权。从播出范围来看,可分为全国性转播权和地方性转播权。从转播方式来分,可分为无线频道转播权、有线频道转播权、卫视频道转播权以及互联网电视转播权。一般而言,在新闻节目中使用赛事信号不得超过3min,且播出间隔不得少于6h,在节目中使用赛事信号权超过3min就需购买赛事画面集锦权,要转播整场比赛则需购买赛事转播权。只有购买了相应范围和内容的转播权的电视机构,才能获得赛事采访权和公用信号使用权。转让可以单独转让,也可一揽子转让,可采用独占许可转播,也可采用一般许可转播,这需要通过合同明晰,并报有关部门批准。这些并没有什么争议,而关键性的问题在于:如何进行转让?如何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现实操作中,主办单位享有转播权的财产权利,在具体转让中多采取集中转让方式进行。以全国足球甲A联赛为例,它由中国足协统一与各电视台进行转播权转让的谈判,收益与各俱乐部分成。集中转让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有2:第1,节省成本,提高谈判地位与讨价还价的能力,而且可以协调各俱乐部之间的关系;第2,尽量缩小各俱乐部之间的“贫富分化”,减少由于财产的差距而影响竞赛水平的因素。但是,足协本身的地位尚未廓清,实际是一种行业自律组织又是管理机构,这种双重身份使其难以在进行电视转播权的收益分配上真正代表俱乐部的利益。现实情况也证明了这一点。目前,各足球俱乐部的投资者每年大约要在球队上投入2000~3000万元,而收入远未能补偿投资。因此,甲A球队冠名权频频易主。另一方面,中国足协帐面上渐渐积聚起几千万元的赢利,而在对出售电视转播权的收入分配上,并没有与各俱乐部进行平等的协商。因此,尽管体育产业是阳光产业,但在缺乏产业的成熟运营机制、政企不分的前提下,电视转播权难以按其市场价值来转让,同时,甲A联赛质量难以大幅度提高。这种漠视真正的投资者与表演者利益的做法,势必造成恶性循环。因此,各俱乐部也在学习外国经验的基础上试图组建NBA那样的联合公司,以实现商业运营与体育竞技的良性循环,在电视转播、广告、相关产业的带动方面形成产业链,以便进行企业化的转播权运营机制。这种做法值得提倡,而且在时下人们对足协两块牌了一班人马进行质疑的大环境下,实现以参赛者为主体的产权运营机制,将是中国未来体育竞赛运营的当然选择。这种情况下,若足协集中签约,则是一种信托关系,即各俱乐部通过信托合同委托足协集中与各电视机构签约,足协根据与俱乐部之间的协议来分配收益,并不得违背信托合同。同时,基于体育运动的自治性和独特性,各俱乐部必须委托足协集中签约,而不能私自签约。这样,就将足协的行政管理职能与行业自律职能区分开来,足协就可在职权明晰的基础上正确地履行职责。同理,其他各类活动也可比照这种法律关系进行操作,而这种做法,又有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作为依据,显然是一条合理合法的选择。
体育竞赛首先是一项公益事业,但也包含着私人利益、局部利益。因此,要协调好各方利益,才能推动体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我国目前体育电视转播权价格普遍较低,而且央视在与各竞赛主办者的谈判中压价现象严重。这除了竞赛本身的水平外,还与整个体育及媒体运作与管理机制有很大关系。一两家电视台形成了强势媒体,占据垄断地位,势必在谈判中占据主动地位,从而变相压价。例如,中央电视台转播甲A联赛的各种广告收入及赞助收入上亿元,而受让转播权支出费用仅几百万元,还在2002年甲A联赛转播权上不肯让步,要求压价,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赋予央视在国际体育比赛、奥运会、城运会及全国性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购买与谈判上独断地位,更增强了央视在转播权问题上的主动地位,不利于其他电视机构的竞争和体育赛事转播与体育运动的推广。在广播电视机构不准民间资本及外资进入的今天,这势必成为制约体育产业良性发展的一大制度。因此,在电视业引入商业竞争、制播分离的形势下,引入地方电视台与央视的竞争机制,才能有利于良性竞争环境的实现。在确保央视在新闻及时事宣传中“喉舌”作用的同时,必须将文娱节目引入公平竞争,才能正确协调各个电视机构的关系,更好地普及体育运动。另一方面,在体育竞赛产业运营中,必须进行全方位的开发,将转播权、门票收入、赞助、广告收入等各方面结合起来,特别是将广告与赞助及转播权结合起来,打造规模效应,引入外资和民间投资,才能将竞赛的运营做活、做好,也使体育在带动相关产业和丰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真正起主导性作用。
3结论
目前,全球体育产业产生的价值每年已超过4500亿美元,体育产业成为了“阳光产业”,体育竞赛在保持其非商业目的和在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方面起重要作用的同时,在商业的推动下得到了更迅速的普及和发展,而电视则在其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中国在加入WTO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和争取到2008年奥运会举办权的背景下,推进体育竞赛的法制化已迫在眉睫。本文仅从知识产权角度论述了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的一些基本问题,限于篇幅,对行政管理体制、国际交往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则很少涉及。总结全文,笔者的结论是:
(1)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是一种广播组织权,属于著作权(广义)中的邻接权,它属于赛事主办者,但并不排斥某些项目运动员及相关人员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演者权,即一种著作邻接权;
(2)体育竞赛(特别是俱乐部形式的竞赛)在专业体育组织与参赛主体之间分配电视转播权时是一种信托关系,参赛主体才是委托人,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信托合同约定,但受体育竞技纪律的规制;
(3)发展电视业的竞争与体育产业的多极化参与是普及体育运动的根本大计,行政机关与自治团体分开,创造自由宽松的竞技环境和商业环境是现代体育与传媒优势互补、协调合作的现实出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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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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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的特点范文4
摘 要 体育舞蹈被引入中国以来发展迅速,但是作为新兴的运动项目在竞赛中还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尤其是在竞赛记录管理上还需要改革和完善。本文对体育舞蹈竞赛记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力求得出解决的方法。
关键词 体育舞蹈 竞赛记录 现状 方法
一、体育舞蹈竞赛的组织与记录工作
(一)体育舞蹈竞赛的特点
体育舞蹈是从文艺中演变而来的运动项目,因此在竞赛中它具有舞蹈的风格也有体育的特点。1.主持人制。主持人贯穿比赛始终。2.比赛和表演相结合。3.裁判评分制。4.比赛项目较多。5.采用“淘汰法”与“顺位法”相结合的比赛方式。
(二)体育舞蹈竞赛组别及舞种
中国国内体育舞蹈比赛设有职业组、职业新人组、公开(甲、乙)组、新人(甲、乙)组、丙组(男45岁以上,女35岁以上)、常青组(男55岁以上,女55岁以上)、少年组(10-16岁)、儿童组(9岁以下)、团体舞组(成人、少年)[1]。在国内,中等规模的比赛,项目设置一般在180-240项左右,可以看出,比赛的项目设置繁多,比赛编排和统计工作量巨大。
国内体育舞蹈比赛主要设拉丁舞、摩登舞和团体舞。
(三)体育舞蹈竞赛的组织及记录工作介绍
体育舞蹈竞赛的组织工作分为赛前、赛中和赛后。赛前主要是制定竞赛规程、建立组织机构和编排、赛中主要是检录、裁判判分、成绩记录和场地、灯光、器材的综合利用。赛后主要是将竞赛成绩发至各单位,资料的整理和存档。
体育舞蹈竞赛记录工作是比赛的核心,在整个比赛中它与裁判长、主持人、检录处、执行裁判员、成绩公告处、音响部门联系非常紧密。竞赛记录处成绩一旦算出来就要及时送到各部门,以便进行下一环节的比赛,这就要求记录裁判熟练掌握记录工作程序和记录方法,细致算出比赛成绩和比赛名次。目前国内体育舞蹈比赛主要是采用人工记录名次法,记录裁判在整个竞赛的前期、中期和后期都需要制作各种不同用途的表单以满足比赛需求。
二、体育舞蹈竞赛记录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力求解决的方法
(一)体育舞蹈竞赛记录的现状
目前国内比赛大多数采用人工记录法,记录裁判在整个竞赛前、中、后期都需要制作赛程表、运动员信息表、淘汰评判表、入围统计表、入围评判表、顺位评判表、顺位统计表、评分表、评分统计表和成绩表等多种不同用途的表。体育舞蹈的表单贯穿整个比赛的始终。
赛前,记录裁判需要制作赛程表、运动员信息表和各项目评判表。
赛中,记录工作者需要及时根据裁判的评判进行记录、统计和计算。并结合比赛进程继续制作各种赛程在各部门的评判表,这就要求记录工作者快速准确的算出成绩,制作成绩表,及时公布成绩,从而确保整个比赛的顺利进行。在预赛、复赛和半决赛赛程里,通常采用“淘汰法”,使运动员入围下一轮赛程[2]。决赛采用的是“名次顺位法”对运动员进行名次判定。总的来说计分的程序是比较复杂和重要的,在名次顺位时可采用英式计分法或日式计分法,也可以两种方法交替使用。
赛后,记录处对所有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制造成绩册并存档。
(二)竞赛记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现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体育竞赛借助现代科技力量不断完善和壮大自己,各种评判仪器的出现避免了人为因素使体育竞赛更具有科学性。软件开发技术在各领域中广泛应用,在部分运动项目中已经采用软件技术。而在体育舞蹈竞赛中关于一套完整的记录管理软件文献资料尚未见到,即使目前个别未公开使用的体育舞蹈竞赛管理软件,也只是处在一个很初级的研发过程中,也只能简单处理入围统计等简单程序,属于半手工操作阶段。大部分地区的体育舞蹈竞赛记录中采用“人工记录”即人的手动操作,这在现代体育竞赛中纯属原始的、落后的记录方法,相对于现代体育竞赛中所要求的“更快、更方便、更准确、更安全的原则”还相差甚远[2]。
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选手报名参加各种体育舞蹈比赛,加之体育舞蹈竞赛设置的项目中又具有组别复杂,项目繁多的状况,这就增加了记录裁判员的工作难度,记录裁判员出现错误在所难免。目前的竞赛记录法主要出现以下问题:费人力、费时间、费精力、费财力、竞赛表格太多不容易管理,常常不能快速、及时、正确的传达比赛信息和公布比赛成绩,记录过程容易出错,一旦出错就会影响这个比赛的进程。这就迫切需要尽快寻求含有现代科学技术的记录方法,既要紧跟科技体育的主流趋势,更要解决目前竞赛记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2]。
(三)解决的方法
为了尽快解决人工记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达到计算快速、准确、及时反馈的基本要求。查阅和熟悉了相关的体育舞蹈竞赛规则、裁判法和相关的体育舞蹈理论研究以及借鉴其他竞赛软件的研制和应用,走访咨询体育舞蹈专家并结合计算机专业人员将体育舞蹈竞赛算法编入计算机,形成一整套智能型的体育舞蹈竞赛记录管理软件。
体育舞蹈竞赛记录管理软件的设计思路分为四个板块,第一,数据库管理,它包括原始数据提交、数据库还原、数据库备份、清空数据库。第二,成绩统计管理,它包括初赛成绩录入、决赛成绩录入。第三,打印管理,它包括评判表打印、预赛成绩打印、决赛成绩打印。第四,其他功能,它包括选手分组、积分管理、赛程表、成绩册。这些功能的实现将替代人工记录,弥补了人工操作的缺陷,也体现了计算机的科学性、技术性、操作性和管理性的强大特点。
参考文献:
体育竞赛的特点范文5
现代竞技体育比赛虽然不以商业营利为目的,但它从开始就与商业活动联系在一起。例如,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从一开始就利用发行邮票、举办博览会等方式解决经费问题,萨马兰奇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以后,国际奥委会章程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最终使奥运会走出困境,成为各国竞争的“香饽饽”。在主办奥运会的商业化运作中,转让电视转播权是一种代表潮流而又逐渐起主导地位的运作方式。自1960年冬季奥运会以5万美元出售了电视转播权,以66万美元出售了夏季奥运会电视转播权以来,电视转播权给体育比赛的组织者带来了巨额利润,2000年悉尼奥运会组委会电视转播权收入达到7.98亿美元,而且这一收入还在攀升。其他比赛也是如此。1997年11月11日,NBA与美国全国广播公司和特纳有限电视公司以26亿美元的价格延长了4年期的电视转播协议,2002年日韩世界杯足球赛电视转播权转让价格为3.988亿美元,国际奥委会前主席萨马兰奇甚至认为,将来体育运动会可简单地归纳为两类:一类适合电视的口味,另一类则不适合,前者发展,后者衰亡。总之,当电视与体育竞赛结合在一起的时候,现代体育才得以普及和迅速发展。
体育竞赛进行产业化运营时,其突出特征是其信息经济的特点。以奥运会为例,组委会的收入构成主要包括:电视转播权收入;TOP赞助计划收入;标志特许使用收入;组委会赞助收入等,其中电视转播权的转让收入一直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占70%以上。而组委会收入之外的其他经济收入,也多与信息产业相关。这些收入的基础则是体育竞赛本身,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
然而,对体育竞赛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世界各国各有差异,在我国则更有争议,而且在实践中受到传统体制、传统观念及现实法律本身的制约。中央电视台大约到1997年才开始在转播国内体育赛事时向举办者交纳转播费,而目前全国足球甲A联赛的转播权谈判,足协与央视尚未达成协议。此外,体育竞赛的某些项目,如花样滑冰、花样游泳等项目的表演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如何在转播权的权原及权属上进行明晰的界定,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体育运动本身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的背景,从电视转播权这一典型的、颇受争议的问题出发,探讨体育竞赛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并分析我国立法及现实法律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1 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权原及解决途径
体育赛事由于其较强的自我封闭性和专业性,一般强调行业自律,并得到各国法律的认可。根据国际惯例,体育竞赛的电视转播权属于赛事主办者,包括新闻报道权、赛事画面集锦和赛事转播权。我国的体育竞赛转播一般由主办者和当地电视手进行,由当地电视台制作竞赛的节目,转让给其他购买电视转播权的电视台。在转让过程中,全国性的比赛,例如全国足球甲A联赛,是由中国足协牵头签约,然后将出售转播权所得利润分成给各个俱乐部和比赛地的有关单位。在外国,例如美国,由于其发达的电视网络,一般是由几大电视网来集中买断节目,再出售给各个电视台,实现制播分离,既节省了成本,又能提供较优质的服务。尽管这两种方式由于体育运动及电视业发展水平而有不同,但都面临相同的问题:体育竞赛的节目制作者、竞赛运动队以及队员、赛事主办者,谁才是转播权的真正享有者?转播权的性质是什么?
首先,我们必须理清转播权的性质,才能深入的探讨其他问题。在许多著作中,基于我国以前的著作权法,将转播权与播放权作为邻接权的一部分加以论述,其实是不正确的。《保护邻接权罗马公约》专门规定了广播组织权,即广播组织有权:(1)授权或禁止转播他们的广播节目;(2)授权或禁止录制他们的节目;(3)授权或禁止复制未经其同意而制作的他们的广播节目的录音录像;(4)授权或禁止向公民传播其电视节目,如果此类传播是在收门票的公共场所进行的。行使这种权利的条件由被要求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内法确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规定,广播组织应享有权利禁止未经其许可而为的下列行为:将其广播以无线方式重播,将其广播固定,将已固定的内容复制,以及通过同样方法将其电视广播向公众传播。如果某些成员不授予广播组织上述权利,则应依照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使对有关广播之内容享有版权之人,有可能制止上述行为。有人认为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了广播组织权,是不确切的。而真正明确地规定了广播组织权的则是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该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这就明确将广播组织的版权(著作权)与邻接权区分开来。事实上,如果电视台自己制作节目进行播放,它首先享有节目(作品)的版权,其次才是广播组织权(邻接权)。体育竞赛的现场直播属广播组织权,而赛事画面集锦及专题节目,如果是电视台加工制作的,只要有独创性,就形成作品,其享有的是著作权而非广播组织权。因为邻接权无论是从权原、保护期限及保护程度方面都比著作权要小。因此,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电台对非其制作的节目所享有的一种邻接权。转播权正属于这种邻接权,当然,它属于授权转播的权利人,而非转播者。
体育竞赛的特点范文6
论文摘要:运用文献资料法、调查法和数理统计法对豫东农村中学体育伤害事故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经分析认为男女同学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差异明显;体育竞赛是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比率最高的运动形式;体操类项目是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最多的项目。
近年来,频发的中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难点问题,同时也成为困扰我国基础教育领域的一大顽症。在学校伤害事故中,体育伤害事故占有相当的比例,这是因为,学生在学校必定要参加体育活动,而学校体育一般是以学生为对象,对抗性强,极具竞争色彩的活动,加之未成年人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尚未成熟完善,他们的基本运动能力和运动水平较低,在学校体育活动中易发生伤害事故。事故在给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带来终身不幸和痛苦的同时,也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教师造成教学管理上的困惑和不安。研究豫东地区中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现状和形成原因,有利于强化学校体育工作的法律保障,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推动“阳光体育运动”实施和“健康第一”教学指导思想的落实。
1研究对象和方法
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访问调查法、数理统计法和逻辑研究法对随机提取的商丘、开封和周口3个地区50所农村中学1000名12岁至18岁的中学生作为研究对象。
2研究结果与分析
2.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界定
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是在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和课余体育训练),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馆和其它体育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运动损伤是运动中由于外部或内部的力量或暴力造成的身体损伤或持续的创伤,一般包括肌肉拉伤、关节扭伤、运动擦伤等。运动损伤应当包含在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内,运动损伤只是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一种。在区分轻微、严重伤害时,不能主观判断,而应当根据医院的诊断来判定。
2.2豫东农村中学体育伤害事故现状分析
2.2.1豫东农村中学体育伤害事故频数分析。在979名调查对象中,其中男同学532名,其中发生过体育伤害事故的有239人,女同学447人,其中发生过体育伤害事故的93人。曾经发生过1次体育伤害事故的学生有169名,占所有调查学生的17.3%,其中男同学98人,占所有人数的58.0%,女同学71人,占42.0% 。60名同学曾经发生过2次伤害事故,占所有调查学生的6.1%,其中男同学40人,占所有人数的66.7%,女同学20人,占所有人数的33.3% 另外有103名同学发生过多次体育伤害事故,占调查学生总数的10.5%,其中男同学101人,女同学2人。上述数据显示,豫东农村中学生发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几率相对较高,并且具有相当高的频数,占了调查学生的33.9%。男女同学的体育伤害事故比例相差很大,特别是在多次发生体育伤害事故中,男女生差异极其显著。
2.2.2豫东农村中学体育伤害事故组织形式。调查显示,豫东农村中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发生次数最多的体育运动形式是学校组织的体育竞赛,占46.0%,其它依次为学生社团或俱乐部自发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或锻炼、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体育课堂教学、学校组织的课余体育训练,分别为23.6% ,12.3% ,10.6%和7.5%。研究结果符合体育运动的规律,体育竞赛对抗性强、竞争激烈,尤其是学生喜爱的同场竞技类项群的篮球和足球比赛中,学生身体接触较多,活动强度大等特点,这也说明学生在体育竞赛中最容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2.2.3豫东农村中学体育伤害事故活动形式分析。目前豫东农村中学都是执行新课标下的《体育教学大纲》,大纲中所规定的体育教学内容也就是广大中学生最经常参加的体育活动。通过调查显示,体操技巧类项和体操支撑跳跃类项目是豫东农村中学最容易发生伤害事故的体育活动项目,占所有体育伤害事故的26.5%,原因可能与该项目自身特点有关,另外学生在练习中由于生理、心理等因素以及保护等措施不够造成意外伤害有关。后面依次是足球、篮球和田径,分别为22.4% ,19.1%和16.8%,同场竞技类项群的项目最大特点就是身体对抗多、竞争激烈,使事故发生时防不胜防。
2.3豫东农村中学体育伤害事故的对策
2.3.1强化防范意识,落实体育安全防范措施。思想上树立积极的防范意识,是做好预防工作的前提。豫东农村中学体育教师应树立起积极的防范意识,把预防体育伤害事故的工作列入学校体育工作日程。学生是安全工作的主体,学生自我防范意识高了,才可大幅度降低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另外体育教师应充当“体育安全教育知识”宣传员的作用,争取让所有的学生都从体育教师处获得“体育安全教育方面的知识”,重点讲解常见运动损伤的防护和体育保健的常识;并让学生知道,身体素质条件、饮食状况、睡眠质量与体育活动的关系极为密切,从而使学生建立和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和运动的习惯。
2.3.2加强学校的安全教育、管理。首先依据有关规定,对于学生进行体育活动的体育场馆、场所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如保安人员、消防值班人员等。其次是要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的方针,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特别是要加大体育竞赛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各级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成立学校体育竞赛组织委员会,要责成有关老师和学生专门负责体育竞赛的安全管理问题。组委会成员通过与学生的交流与沟通,向学生介绍安全参赛的要求,以及参赛的道德规范,使学校体育竞赛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文明化。最后是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安全工作责任制度。为确保学校的体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应建立健全以分管校长为首的分级负责的体育安全管理保证体系,使体育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专管成线、群管成网、责任明确、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成立校体育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体育安全工作,规划学校体育安全工作总目标,建立体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评价各部门体育安全工作的成绩。
2.3.3提高教师自身实力和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体育教师是防止学生受伤的第一防线。体育教师是体育教学、训练和竞赛的主要组织者实施者,对学生体育伤害有直接的责任。体育教师首先要加强师德教育。体育教师要高标准,严要求,自尊、自爱、自律、自信,教师应成为学生最直观、最亲近、最有效、最利于效仿的楷模。其次体育教师应该合理安排教材教法,合理安排运动负荷。体育教师要认真钻研教材教法,制定合理的学年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在课堂上采取合理的教法,科学地安排练习顺序。最后就是教师要掌握简单的伤害事故的处理措施。在体育教学、训练中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教师应充当第一救护人,及时处理事故,将损失减到最小。
2.3.4健全学校的卫生保健制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学校要有合格的保健教师,并且建立学校的卫生保健制度。同时根据学生身体状况安排活动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掌握学生是否有特殊体质或某些不适宜剧烈运动的疾病,以便在安排有关活动时加以严格控制。学校应要求家长定期为学生作体检,以保证学生在校参加体育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加强保健教师和体育教师的沟通和联系,以便体育教师及时地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不过在实施过程中,学校体育教师出于职业的需要可以了解,但是要注意为学生的疾病保密,以免造成对其隐私权的侵。
3结论
3.1豫东农村中学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频率占所有学生的33.9%,发生过2次以上体育伤害事故的占所有事故的16.6%。男女同学的事故发生比率分别为43.0%和18.7%,男女同学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比例相差很大,特别是多次发生体育伤害事故中男女生差异极其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