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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安全检查工作计划范文1
商(市)场、展馆名称
Xx商场
计划人
计划周期
计划项目、内容及完成结果
第一季度
1、将2017年的各类记录整理和归档;
2、对项目各岗位工作进行严格的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做好节前安全检查工作;
4、提前做好春节前的商场环艺布置;
5、认真做好分公司的月检及周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组织每月四次例会,学习公司下发的各类相关制度及文件;
7、做好每月的基层人员的绩效考核;
8、认真做好商场各区域的环境消杀工作;
9、做好春节期间的工作安排;
10、积极做好公司缴费送好礼的宣传及2018年各项费用收缴工作;
11、根据办公需要上报办公用品的采购计划;
12、认真做好与商户的亲情走访及沟通工作;
13、加强雨雪天气的应急防范及清扫工作;
14、做好春节期间值班人员的慰问及工作的督查;
15、做好2017年度优秀员工评选工作;
16、做好空区合同的续签及服务费的收取;
17、每月做好代收电费的核算统计装订工作;
18、随时关注业主群的报修情况及舆论动向;
19、认真按时完善各类内业资料;
20、认真填写2018年项目财务预算报表;
21、做好物业办公室的装修计划的申报工作;
22、做好商户建议更换商场门头意见的上报工作;
23、认真做好公司季度检查和月度检查问题的整改回复;
24、积极参与安防人员的考核培训及消防演练工作;
25、积极协调商户与顾客的投诉纠纷与回访工作;
第二季度
1、继续收取2018年1-6月物业服务费,完成目标应收的50%。
2、做好装修督察验收及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工作。
3、及时录入乐天软件,与财务核对票据及收费情况。
4、检查商户占道经营,清理门口货架。
5、每月核对商户的用电情况,检查电表是否正常。
6、处理业主商户与顾客间的各种投诉并及时进行回访。
7、督促做好室内、外围的清洁及垃圾房的冲洗消杀工作。
8、监督检查各岗位的日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9、巡查商场设施设备的运行、保养及卫生状况。
10、组织每天的晨会工作,学习公司文件及相关制度,总结上周问题,安排本周工作。
11、做好每月工作计划及落实工作。
12、根据物料消耗上报办公用品的采购计划;
13、做好每月亲情走访工作。
14、夏季来临,加强大风暴雨天气的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15、做好遮阳布面料的选购及悬挂工作。
16、督促月检、季检问题的整改与回复。
17、提前做好五一期间商场的环艺布置。
第三季度
1、春季加大对外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2、做好保洁人员的招聘工作;
3、加强对主管人员和保洁人员的培训,每月至少培训两次;
4、加强对原有保洁员和新聘保洁员的礼仪和业务技能培训;
5、加强室内地面、外围地面和门头的清洗;
6、督促区域主管做好日检的工作;
7、配合院方做好各类检查和每月的卫生考核;
8、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特别要求进行环境清洁工作;
9、组织每月一次的月综合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0、组织每月四次例会,学习公司下发的各类相关制度;
11、做好每月一次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的绩效考核;
12、按院方要求做好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及各项消杀工作;
13、每月与院方确认结算物业服务费;
14、根据物料消耗上报保洁物品和办公用品的采购计划;
15、每月及时与院方巡检人员做好沟通;
16、对新型保洁工具进行专项培训学习;
17、做好新入职员工的各项培训工作;
18、做好护士节慰问工作。
第四季度
1、做好2017年7月-12月物业综合管理费的收缴工作,收缴率达100%。
2、收取下半年空区、广告位租金,收缴率达100%。
3、做好收取装修保证金和退装修保证金的登记工作。
4、及时录入乐天,与财务核对票据及收费情况。
5、督促检查商户占道经营,清理门口货架。
6、督促每月电费的收缴,做好核算和装订工作。
7、督促每月核对商户的用电情况,检查电表是否正常。
8、处理业主、商户、顾客的各种投诉并及时进行回访。
9、督促做好每月的消杀工作。
10、监督检查保洁清洁的工作。
12、巡查商场设施设备的运行、保养及卫生状况。
13、巡查客服、工程、安防、保洁上岗情况。
14、组织每月一次的月综合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5、组织每周晨会,学习公司下发的各类文件及相关制度;总结上周问题,安排本周工作。
16、督促做好客服人员每月工作计划安排。
17、随时参与安防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18、督促协助配合消防演练、培训及考核。
19、督促检查自检记录、培训记录、投诉记录、检修记录等各种记录。
20、根据物料消耗上报办公用品的采购计划。
21、督促做好夏季门帘的清洗及收藏工作。
22、督促做好冬季门帘的安装工作。
23、做好中秋、国庆节的环艺布置工作。
24、做好平安圣诞节的环艺布置工作。
25、做好每月亲情走访工作。
26、做好冬季雨雪天气应急预放及清扫工作。;
27、考核评选2017年优秀员工。
28、做好年终总结工作和2018年度的工作计划。
29、配合公司做好客户满意度调查。
30、督促月检、季检问题的整改与回复。
商场安全检查工作计划范文2
一、高度重视,责任落实
1、领导重视,各级责任落实。根据区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调整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及安全生产工作网络建设的要求,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依据属地管理的实际和新增加的旅游安全监管的职能要求,结合旅游工作的实际和职能,及时调整了工作职责和管理网络,明确各责任单位和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责任,完善体系,严格监管,积极工作,安全责任得到较好的落实。由分管局长负责我区的商贸旅游安全工作,各科室分别落实了商贸旅游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分别建立工作台帐,分工监管各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督促相关主管部门、街道与商贸旅游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监管;在重要节庆和重大活动期间协调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对重点行业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企业积极参加各类专项整治达标;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建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促进商贸旅游企业的安全健康发展。
2、组织到位,各项工作落实。今年区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从我局移交安监局,我局的安全生产工作从行政督管转为行业管理。根据我区实际,区经贸旅游局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中,将商贸旅游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工作的重要议程重新谋划和建设,明确了任务和人员,编制了《下城区商贸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局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局办公会议对我区商贸旅游安全工作及安全形势进行分析布置,加强对节假日和重大商贸旅游活动的安全检查指导;制定落实各项专项整治措施,落实对相关企业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组织工作的落实。今年区举办的仲夏购物节活动、购物天堂博览周、西湖博览会下城展区的会展、购物活动中,我局都成立安全指挥部,统一协调布置落实安全检查工作,保证各项商贸旅游活动的正常开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针对商贸旅游行业事故多发的形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集中开展了对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和特种施备的专项检查;组织企业结合临安特大旅游事故,排查隐患,加强整改,建全管理,防患与未然。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月报制度,督促企业积极开展自查和管理,并将安全管理检查工作情况及时上报汇总,促使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督查到位,各项措施落实。地处中心城区,辖区内企业有万余之多,商贸旅游企业几千家,督管任务繁重。根据我区的实际,我们采取“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协调合作,共同监管”的原则,重点做好星级宾馆饭店、人员聚集的大型商场超市娱乐场所和重大节庆商贸活动的安全监管,平时加强相关企业自查和隐患整改的督查,通过各主管部门和街道的工作网络,区月安全工作例会和季安监工作情况汇总及时了解掌握辖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况,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和街道进行检查和督导整改。充分利用不同的管理渠道和监管层次联合对商贸旅游企业实施安全监督。今年已下发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检查通告、整改通知151份,推动了商贸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加强指导,检查落实
1、坚持重大节庆的安全检查。做为中心城区,重大节庆的商贸旅游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每年的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及西湖博览会期间,全区都将组织对重点商贸旅游旅游行业开展联合大检查,由区四套班子领导带队,会同经贸旅游、安监、消防、质监、公安、工商、卫生防疫等职能部门,分成四个检查组,对区域内重点商贸旅游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并同时组织各主管部门和街道对辖区内的各商贸旅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在此期间,各商贸旅游企业也高度重视,积极响应,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区属的银泰百货、东方假日宾馆、锦麟宾馆、华园宾馆等单位和杭州国大雷迪森广
场酒店、浙江国际大酒店、海华大酒店、杭州五洋宾馆、流水苑宾馆、杭州宝善宾馆、莲花宾馆等省市属宾馆饭店的总经理,亲自带队认真对宾馆饭店的消防设施、特种设备等进行巡查整改。长运旅行社、浙江新假日旅游有限公司等单位,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安全检查,并加大对司机导游的安全教育和游客的安全宣传。
2、坚持重要活动的安全检查。今年是我区举办各类大型商贸旅游活动最多的一年,从仲夏购物嘉年华、购物天堂博览周、省旅交会、国际丝绸时尚节、武林衣秀展示周到和平会展的购物展销会等重大购物旅游促销活动,都坚持从制定方案到活动终场的安全工作三同时责任制要求,把安全检查工作始终贯穿其中。坚持做到无安全生产预案不批,无安全监管不办,无安全管理人员到场不开,无安全保障不举办的“四不原则”,以保证各种设施、现场装修、电器电线、人员疏散、组织工作的万无一失,确保重大商贸旅游活动的绝对安全。
3、坚持重点企业的安全检查。为了杜绝群死群伤的恶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下城的人员聚集场所的商贸旅游企业是我们安全监管的重点。结合重大节庆的联合检查之外,配合消防安全整治,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机电设备、避雷设施专项治理,我们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安全巡查和整改督查。定期对重点企业加强指导和检查,不定期利用服务企业的机会对隐患单位进行回访,对整改不利的单位会同消防、质监、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直至停业整顿。今年以来通过检查,区域内商贸旅游企业和娱乐场所的喷淋、通道指示灯、烟感器、安全通道、电梯、特种设备及锅炉房、厨房等72处安全隐患得到了整改;对都锦生有限责任公司、福华丝绸有限公司、杭州振兴锅炉有限公司等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加强指导和检查,帮助企业建立建全各类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台帐,提高对企业员工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知识的更新培训,监督企业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检查指导 人次,查处隐患 处,发放整改通知书 份,促进企业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
三、强化教育培训,增强自防能力
1、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为进一步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防范意识,我们积极组织企业参加省市区有关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配合上级部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14家旅游企业的安全部经理参加市旅委举办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参加区安监局组织的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3期16人次。商贸旅游企业开展各类安全培训20301 人次,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768人次,安全管理人员培训844人次、安全上岗培训311人次。根据区安委会的布置, 6月12日 在武林广场组织企业参加了浙江省暨杭州市和区安全生产宣传月启动仪式活动,发放安全生产宣传资料约20__余份,组织企业参观宣传图板约3000余人次,宣传签名近20__人次,并组织了5家宾馆饭店40名员工参加了开幕式方队,不仅对群众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也使员工受到切实的教育。根据市旅委下发的《关于开展20__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向全区63家宾馆饭店转发了通知精神,要求各宾馆饭店积极开展“五个一”活动,并将活动开展情况传报我局。在此次活动中,我区旅游企业共悬挂标语33条,出黑板报22期,参观图片展览2734人次,领导电视讲话4次,培训员工2400人次,举办知识竞赛22场,开展安全咨询18次,张贴大型宣传画26张,设立户外公益广告1块,举办演讲比赛19场,组织安全检查35次,检查企业59家,通过安全教育宣传、安全检查整治和企业安全文化活动的开展,为企业营造出日益浓厚的“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
2、提高商贸旅游行业的安全软件建设。商贸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硬件条件相对较好,安全生产的工作重点是防范人为因素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既在硬件建设的提高完善上,严格落实制度管理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加强日常监管的落实和到位,更加全面有效的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今年我们着重抓了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完善和落实,突出检查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强化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以及各类安全预案的演练完善,确保企业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我们通过开展“软件基础年建设”活动、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多层次的教育培训活动以及各类检查评比活动,强调安全软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动商贸旅游企业重视和加强安全管理建设。各商贸旅游企业利用早会、例会、演讲、知识竞赛、职工食堂播放广播和消防专题影视等各种形式,在从业人员中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有效提高了岗位生产操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能力;和平饭店、锦麟宾馆、清水湾假日酒店、新西莱大酒店、好来登大酒店等主动要求帮助规划安全管理制度和监控网络建设,以实现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雷迪森、浙江国际、海华等宾馆饭店总经理亲自组织实施消防演练,并对消防演练的过程进行了分析研究,对存在问题进行积极的整改完善。
3、提高企业安全质量达标创建能力。今年是商贸旅游行业安全质量达标活动的第二年,根据属地管理的分工和达标要求,我们着重抓好相关企业的指导创建,同时做好星级宾馆评审时的达标考核工作。对符合达标范围内的商贸旅游企业会同主管部门和街道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及时下发商贸旅游行业的达标标准,组织企业到达标单位学习取经,开展行业交流和促进。目前市属下放企业和工业总公司企业符合达标范围的
家企业中,已考核验收 家,占应达标企业的 %。对和平饭店、锦麟宾馆等申请三星级旅游饭店单位,在饭店上星整治装修期间,请有关部门上门指导督管,不仅严格按照消
防安全等要求进行硬件改造,还抓住契机对企业员工进行了高层次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星级评审和安全达标考核一并通过。
商场安全检查工作计划范文3
1.坚持向政府有关部门发建议函的机制。年初,根据全国及本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精神,我处及时向市建委、市交通委、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文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民防局、市烟草专卖局、市路政局、市运管局发出了《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全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函》,督促行业管理部门落实会议精神,并对奥运之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同时,还针对发现的隐患情况,及时向市建委、市消防等政府部门发建议函,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2.坚持联合发文工作机制。我处与市建委、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文化局、市商务局、市民防局、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共同确定了全年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并联合下发了文件,指导区县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管工作。同时,督促、指导市旅游、商务、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编制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则,指导各行业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今年以来我处共召开部门联席会议12次,加强部门间的工作沟通,细化奥运期间的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通报检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如:四月份,与人员密集场所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市公安局消防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平安奥运行动”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保障工作联合检查方案;协调专项监管部门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和联合执法、违法案件及时查处等工作;确立了部门间情况沟通联席会议机制。同月,组织市建委、市交通委、市路政局、市运管局、市铁路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烟草专卖局、市国防科工办、市农委、市水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民防局及市公园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召开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行业开展“平安奥运行动”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并就下一步工作进行研讨,明确提出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督促、指导行业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平安奥运行动”安全生产保障工作。
4.坚持联合检查工作机制。为做好“两节”、“两会”、奥运会以及“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我处会同市公安局、市质量监督局、市建委、市交通委、市教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民防局等政府部门,共开展联合检查112次。重点检查了涉奥周边人员密集场所、铁路、地铁、公交枢纽、奥运建设工程和其它施工工地等,有效地强化了重点时期、特别是奥运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5.加强对区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定期召开区县综合监管工作会议,指导、督促区县局落实“平安奥运行动”安全生产保障方案。如:5月份,组织召开区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推广朝阳区、海淀区和顺义区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做法和经验,通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有关内容,并就细化“平安奥运行动”工作计划,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辖区内企业的日常执法检查等提出工作建议。
(二)扎实开展综合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确定了区县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任务和责任,细化了工作方法和实施步骤。配合召开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大会,对全市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深入部署和安排。全市建筑、交通、商贸、旅游、文化、体育等各行业认真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了大量事故隐患,为北京奥运会的顺利进行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环境。同时,监督二处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着力推动综合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结合“平安奥运行动”安全生产保障工作,积极推动综合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配合组织开展了市领导亲自带队进行的督查活动。监督二处还对昌平区、东城区政府进行了综合督查,检查了4个乡镇、街道奥运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抽查了8家商场、超市、加油站等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认真做好国家安监总局领导对本市火车站、地铁等场所的3次安全督查工作,及时对总局领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进一步深化了本市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四)持续加大综合监管行业领域奥运安全生产保障力度
7月3日,苟仲文副市长主持召开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其中,对综合监管工作部署了2项工作:一是开展人员密集场所百日安全大检查;二是开展城市维护、保养、改造工程作业以及单位内部非主营业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活动。为贯彻落实“7.3”会议精神,市商务、文化、旅游、体育、交通等各行业部门和消防、技术监督等专业监管部门制定了检查方案,在各系统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大检查和城市维护、保养、改造工程作业的安全大检查工作。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人员密集场所百日安全大检查活动,我处与执法队,共同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守护行动,重点对涉奥场所周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了全覆盖的安全检查。共检查东城、西城、宣武、崇文、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顺义、昌平10个涉奥区县涉奥周边企业331家。
(五)全力配合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配合开展农用车专项治理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我处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和市农业局在本市开展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交通违法集中治理工作。围绕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和事故多发地段,采取日常巡逻管控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密管控。同时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规范农村运输市场,加强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农用车辆安全运行情况稳定。配合农业局加强“三夏”期间农机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广泛开展“九个一”安全生产活动,严把农机的安全技术检验关。今年创建20个示范乡(镇)25个示范村和2500个示范户。通过严格的复评和考核,推荐顺义区、怀柔区作为本市“平安农机”的示范区,上报农业部和国家安监总局。
2.配合开展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完善安全设施,加大对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车辆强制报废的制度,加强高速公路标志标线的隐患排查,严格进行校车的安全监督检查。同时,在奥运期间联合市公安等部门开展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加大交通事故查处力度,使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3.配合开展消防和地下空间专项整顿。会同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民防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了全市商场、超市消防安全专项整顿和全市地下空间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格进行地下空间使用的行政审批,严肃查处地下空间使用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了商(市)场以及地下空间安全生产工作。
4.配合开展人员密集场所综合治理。积极配合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对“五级防控区域”等人员密集场所实行综合治理,共检查单位6.14万家(次)。深入开展社区、商市场和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整改火灾隐患5218项。
5.配合开展铁路局开展安全反思大检查活动。为认真吸取胶济线“4.28”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对北京铁路局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北京铁路局在安全大反思大检查活动中要脚踏实地、务求实效。到7月20日共监督北京铁路局整改隐患3125件,投入整改资金1.1亿元。
(六)积极推进重点地区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为认真吸取深圳“9•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严防本市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监督二处狠抓了城乡结合地区、区域结合地区的休闲娱乐场所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一是由张家明局长分别主持召开了区县专题会和行业专题会,听取城乡结合地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情况介绍,了解掌握基本情况;二是组织开展对城乡结合地区的休闲娱乐场所进行夜查,共摸查企业45家;三是研究制定重点地区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积极与首都综治办进行沟通,确定了我局与首都综治办共同开展城乡结合地区经营经营场所的综合整治模式;四是研究制定本市重点地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规范合法企业的生产经营经营行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经营单位,逐步建立城乡结合地区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良好秩序。
(七)积极探索事故多发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长效机制
商场安全检查工作计划范文4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同职责
第六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六)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协调、督促本辖区各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五)组织对本辖区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认真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住宿合用场所(简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
(六)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
(七)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安全防范能力;
(九)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问题,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指导、协调、督促各基层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区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第十条区安监局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督促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信息;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五)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监督检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协助省、市安监部门做好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七)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培训工作;
(八)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资格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九)承担区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区政府法制办职责:
(一)依法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政府规章草案;
(二)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二条区委宣传部职责:
(一)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工作,及时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区发改局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组织行业协会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咨询,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区经济局职责
(一)负责区经济局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开展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协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区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区教育系统所属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幼儿园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行为或违法行为;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四)指导、督促所属学校、幼儿园、校办企业以及校舍等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督促、指导所属学校的物理、化学、电教、试验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学校、幼儿园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名义组织的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六)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区科技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七条区民宗局职责:
(一)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督促落实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巡警大队)职责:
(一)负责我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的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及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负责我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参与编制辖区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抽查;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众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八)承担本辖区“三合一”场所治理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九)负责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十)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十一)配合市公安部门依法严格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十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
(十三)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各类违法行为;
(十四)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
(十五)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承担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第十九条区监察局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区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区民政系统所属福利工厂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所属民政老人院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司法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服务。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职责:
(一)编制区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须的工作费用;
(二)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
(三)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按照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区人事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习计划的内容,并指导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区劳动局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单位制定劳动保护制度情况和企业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情况;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赔偿;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四)指导、监督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区建设局职责:
(一)负责区建设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工作,依法查处建设系统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负责我区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燃气、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和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建筑工地机械与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区房管局职责:
(一)负责区房管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我区公房的房屋安全隐患整改和安全防范工作;
(三)指导、督促我区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督促各住宅小区物业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区交通局职责:
(一)负责区交通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我区交通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指导、协调、督促客运站、货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入条件,审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督促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系统;配合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并实施监督检查;
(五)依据职责权限,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区外经局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调、督促做好大型外经贸活动、会展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区文体局职责:
(一)负责区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游戏厅、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负责区属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做好区属公共体育场所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区卫生局职责:
(一)负责区卫生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对生产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特别是职业中毒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四)负责本辖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第三十一条区国资营运公司职责:
(一)督促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督促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三)组织开展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区环保局职责:
(一)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单位在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突发环境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十三条区广电局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广播电视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区统计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提供安全生产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五条区工商局职责:
(一)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消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三)加强对我区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区旅游局职责:
(一)配合市旅游局督促、协调、指导旅游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星级饭店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和旅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区人防办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人防工程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二)负责我区人防出租场所的安全监管,督促场所使用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八条区执法局职责:
(一)负责区城市管理执法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做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城市垃圾清运、填埋及焚烧处理的安全监管。
第三十九条区贸发局职责:
(一)负责区贸发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督促、指导商场、卖场、批发交易市场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商贸投资项目依照有关法规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前置条件。
第四十条区园林局职责:
(一)负责区园林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我区园林绿化、园林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对我区公园、风景区、重大节日游园活动的安全管理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江国土资源分局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做好本辖区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范工作;
(二)配合市国土资源局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提请政府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西科技园管委会职责:
(一)负责园区内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检查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章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所属基层单位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四十四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季度进行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分析,并向区政府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度末应向区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第四十五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四十六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第四十七条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举报查处制度,建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落实整改,并按规定程序存档备案。
第四十八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完善本部门、本地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第四十九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区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应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
商场安全检查工作计划范文5
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标准
(试行)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地、县(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括列入重点单位的个体工商户。
文物保护单位不适用本标准。
1.2使用方法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每季度按照本标准检查一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见附录A),在下一季度的前十天上报消防支队或消防大队。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单位应当每月按照本标准检查一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在下月的前十天上报消防支队或消防大队。
1.3法律责任
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对检查工作和《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或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发现不执行本标准的,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1.4实施与解释
本标准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试行期一年。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地区公安消防支队解释。
2.消防安全责任
2.1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2.1.1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在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1.2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1.3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车间、班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2.1.4确定部门、班组、岗位消防负责人。
2.1.5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存档备查。
2.1.6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2.1.7落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
2.1.8根据消防法规建立专职消防队。(见附录B)
2.1.9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2.1.10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解决。
2.1.11职工超过4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
2.2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2.2.1单位应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2.2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3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2.2.4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2.2.5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2.6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2.2.7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2.2.8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2.2.9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10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2.2.11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上述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2.3涉外责任
2.3.1实施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2.3.2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2.3.3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通道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2.3.4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通道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有关合同和文件应存档备查。
2.4重大活动责任
2.4.1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5建筑施工责任
2.5.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2.5.2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单位认真履行职责。
2.6专职消防队职责
2.6.1配备足够的队员。
2.6.2执勤人员值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
2.6.3营房设施符合要求。
2.6.4配备足够的消防装备和器材,保持装备器材完好。
2.6.5制订灭火作战预案,开展灭火作战演练。
2.6.6进行灭火战术、技术训练。
2.6.7服从公安消防机构调度。
2.7义务消防队职责
2.7.1配发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品和个人灭火装备。
2.7.2定期学习消防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
2.7.3队员熟悉常用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2.7.4队员熟悉基本的救人、物资疏散方法。
2.7.5制定灭火计划并组织实施演练。
3消防安全管理
3.1基本要求
3.1.1凡符合《****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登记。
3.1.2各单位内部应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3.1.3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3.1.4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公布施行,并存档备查。内容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及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3.1.5员工熟悉并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会报火警,会自救逃生,会使用消防器材。
3.1.6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举办。
3.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
3.2.1建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台帐,明确责任人和控制措施。
3.2.2库房电气设备符合防爆要求,灯具下不得堆放物品。
3.2.3库房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或带入火源。
3.2.4库房设置了相应当的防爆、防静电及泄压设施,并能完好使用。
3.2.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地点符合要求,库房通风良好,无被阳光直射。
3.2.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物品标识明显,放置规范。
3.2.7进入库房的车辆安装防火罩,库房及库区不得停放、维修车辆。
3.2.8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防爆。
3.2.9装卸操作人员应穿着防静电的工作服、衣帽,使用无火花工具。
3.2.10库房内不得进行实验、分装、打包操作。
3.2.11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悬挂危险物品标志,安装静电接地和阻火设备。
3.2.12生产岗位存放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超过了一天的使用量。
3.2.13各类容器无损坏、滴漏现象。
3.2.14高层建筑或者地下建筑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3仓库管理
3.3.1仓库新职工应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内部考试合格上岗。
3.3.2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
3.3.3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
3.3.4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3.5库存物品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3.3.6甲、乙类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3.3.7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存放在安全地点。
3.3.8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
3.3.9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米。
3.3.10库房内需设办公室时,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公安消防机构的同意。
3.3.11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均安装防火罩。
3.3.12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3.3.13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经单位消防安全归口部门批准。
3.3.14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维修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单位消防安全归口部门批准后进行。
3.3.15在丙类固体物品库房不得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低温灯具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3.3.16仓库内不准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
3.3.17照明灯具下放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3.3.18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和冰箱、电视等电器。
3.3.19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3.3.20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3.3.21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3.3.22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内部办理动火证,按动火制度严格管理。
3.3.23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3.3.24库区以及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3.3.25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3.3.26库区的消防车通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3.4集体宿舍管理
3.4.1在车间、仓库、公共娱乐、易燃易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4.2集体宿舍应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消防器材不得挪作它用。
3.4.3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线路,临时用电应由专门电工敷设,用完后立即撤除。
3.4.4严禁使用碘钨灯、电炉等大功率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热设备。
3.4.5不应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或用明火做饭。
3.4.6宿舍及疏散通道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
3.4.7严禁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3.4.8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或从事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3.4.9夜总会、歌舞厅、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除值班人员外,顾客、员工严禁留宿。
3.5重点部位管理
3.5.1根据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合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3.5.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
3.5.3确定重点部位的防火措施,有无违章现象。
3.5.4消防控制室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
3.5.5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清楚、完整。
3.5.6值班人员熟悉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事故处置正确。
3.6火种管理
3.6.1禁烟区内严禁吸烟。
3.6.2吸烟点标志明显,吸烟点无随意乱丢烟蒂的现象。
3.6.3动火现场人员应遵守“无内部动火审批手续不动火,无作业预案不动火,无防火措施不动火,作业预案和防火措施不熟悉不动火,现场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无现场监护人不动火”的规定。
3.7用电管理
3.7.1临时用电有归口管理部门,用完及时拆除。
3.7.2无乱拉乱接电线,随意增设电器的现象。
3.7.3电气线路敷设符合要求。
3.7.4熔断器的选用正确,严禁使用铜丝、铁丝、铝丝等替代保险丝。
3.7.5灯具或者镇流器无直接安装在可燃、易燃材料上的现象,灯具距可燃、易燃物保持足够的距离。
3.7.6长距离敷设的电缆应有分隔措施。
3.8公众聚集场所管理
3.8.1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应存档备查。
3.8.2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月组织检查不少于1次。
3.8.3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规定。
3.8.4在宾馆客房内禁止使用电烙铁等电热设备。
3.8.5餐厅内摆放餐桌不应影响疏散。
3.8.6不得使用液体酒精做酒精炉燃料。
3.8.7餐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3.8.8煤气、天然气管道不得穿过客房和其他公共区域。
3.8.9厨房内烟道及时清洗。
3.8.10床头柜内音响设备、灯光等进行防火隔热处理。
3.8.11厨房内采用防潮灯具。
3.8.12荧光灯、碘钨灯不得靠近可燃物或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构件上。
3.8.13公共娱乐场所上、下层、贴邻位置不应布置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和油浸电力变压器室。
3.8.14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8.15营业时不超过额定人数。
3.8.16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设声像警报装置。
3.8.17商场营业厅不得设小型中转库、电器及钟表等维修部。
3.8.18商场内柜台摆放不应影响疏散。
3.8.19商场中有禁烟标志。
3.8.20露天集贸市场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
3.8.21露天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5米以内禁止摆设摊点。
3.8.22室内集贸市场不得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3.8.23集贸市场半敞开式建筑顶棚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3.8.24集贸市场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距离不得小于50米。
3.8.25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应在明显处设置疏散图示。
3.8.26人员密集场所的员工火灾发生时应当会组织人员疏散。
4消防设施管理
4.1建筑管理
4.1.1建筑工程施工或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同意。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用途变更、建筑内部装修以及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项目。`
4.1.2已经审核、验收合格的建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4.1.3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
4.1.4无破坏防火分隔的现象,防火分隔墙上的孔洞应采用相应当耐火等级的不燃材料封堵严密。
4.2灭火器管理
4.2.1灭火器管理定人、定点、定措施,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并有记录。
4.2.2灭火器放在方便取用的地点。
4.2.3灭火器配置不应超过其最大保护距离。一般最大保护距离为15米。
4.2.4灭火器配置与场所性质相符。
4.2.5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的配置数量不应少2具。
4.2.6同一场所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4.2.7灭火器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2.8灭火器设置稳固。
4.2.9灭火器设置有指示标志。
4.2.10灭火器的铭牌朝外。
4.2.11设置在室外潮湿或强腐蚀性地点的灭火器有保护措施。
4.2.12灭火器不得过期失效。
4.3消防疏散设施
4.3.1装修、改造不得影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4.3.2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前不应设置门槛和在1.4米范围内设置踏步。
4.3.3公共娱乐场所太平门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侧拉门。
4.3.4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不得堆放杂物,设置栅栏,楼梯间不得圈占或堵塞,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
4.3.5公共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学校、幼儿园、疗养院、老人院、医院住院部等场所的房间外窗上严禁安装金属护栏。
4.3.6疏散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4.3.7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内不得设置门帘、门槛、门垛、管道等突出物影响疏散。
4.3.8不得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4.3.9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并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关闭”的警示用语。
4.3.10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应是乙级防火门。
4.3.11疏散通道吊顶、墙面、地面严禁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4.3.12消防控制室、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装应急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3.13楼梯间不得设置烧水间、储藏间等突出物。
4.3.14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得穿越楼梯间。
4.3.15安全出口标志、应急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位置、数量、时间、照度等符合要求。(见附录C)
4.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
4.4.1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保证系统能正常运行。
4.4.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落实专人负责。操作值班人员应经消防培训合格上岗,熟悉系统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
4.4.3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每班2人以上。
4.4.4严禁擅自移动、拆除火灾自动报警探头。
4.4.5每年清洗火灾探测器。
4.4.6与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单位签订定期检查维修合同。
4.5水灭火系统
4.5.1按照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保证系统能正常运行。
4.5.2室内外消火栓不得生锈、漏水、接口无垫圈。
4.5.4室外消火栓附近不得有影响使用的障碍物。
4.5.4不得擅自埋压、圈占室外消火栓。
4.5.5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确保水量、水压。
4.5.6室内消火栓箱水枪、水带、消防卷盘齐全好用。
4.5.7室内消火栓报警按钮、指示灯及报警控制线路无故障。
4.5.8室内消火栓箱玻璃门完整、箱内无杂物。
4.5.9消防水泵在5分钟内能启动。
4.5.10严禁圈占和遮挡室内消火栓。
4.5.11装修应避免造成喷淋头缺少或被遮挡,不得擅自改变自动喷水系统喷淋头位置。(本文源于文秘城:)
4.5.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报警控制阀、闸阀报警控制器、附件、管网接头不得损坏、锈蚀、渗漏。
4.5.13与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单位签订定期检查维修合同。
4.6泡沫灭火系统管理
4.6.1按规定设置泡沫灭火系统,并保证系统能正常运行。
4.6.2系统应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
4.6.3泡沫灭火系统的操作规程张贴在消防泵房设备附近。
4.6.4手动灭火系统在发生火灾时专人操作。
4.6.5灭火后,对整个系统进行冲洗、检查,并及时恢复到准工作状态。
4.6.6与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单位签订定期检查维修合同。
4.7气体灭火系统
4.7.1按规定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并保证系统能正常运行。
4.7.2与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单位签订定期检查维修合同。
4.8防排烟系统
4.8.1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的铭牌标志清晰,能正常运转,风量、风压符合规范要求。
4.8.2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采用消防电源。
4.8.3排烟口、送风口的铭牌清晰。
4.8.4排烟管道和送风管道的支架作防腐处理。
4.8.5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能联动或手动关闭并能向控制中心反馈信号。
4.8.6与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单位签订定期检查维修合同。
4.9其他消防设施
4.9.1消防电梯应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4.9.2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孔洞,如必须开设时,应为能够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4.9.3设置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4.9.4装修、改造时不应擅自将原设计中的防火门、防火窗等改造为普通门、窗。
4.9.5双扇或多扇防火门应设置顺序关门器。
4.9.6疏散通道、防烟前室、楼梯间等处的常开防火门,发生火灾时应能自行关闭并能向控制室反馈动作信号。
4.9.7防火门上的膨胀密封条、防火玻璃(不带有防火玻璃的防火门除外)、闭门器、顺序关门器及门体应完好。
4.9.8防火卷帘应有手动、自动和机械控制功能并保证有效。
4.9.9防火卷帘下方不得堆放物品。
4.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4.10.1本章4.4节—4.8节规定的建筑消防设施保养、检查周期和范围由附录D规定。
4.10.2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保持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建筑消防设施因改造或检修必须停用时,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方可采取相应的措施。
4.10.3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建筑消防设施生产厂家检查、维护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
4.10.4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演练。
4.10.5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4.10.5.1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及竣工验收资料;
4.10.5.2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审核、验收等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
4.10.5.3建筑消防设施名目表及各类设施的相关资料;
4.10.5.4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4.10.5.5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4.10.5.6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及检测报告资料;
4.10.5.7其他有关资料。
5电气设施检查
5.1低压配电装置
5.1.1各设备(含母线)的各部位连接点无锈蚀、烧伤和熔接等现象。
5.1.2各设备的套管和绝缘子外部无破损、裂纹和放电现象。
5.1.3低压电气设备的灭弧罩完好。
5.1.4隔离用的挡板无破损和放电痕迹。
5.1.5电缆终端头无放电现象。
5.1.6母线的连接点、分支接点和接线端子的温度和温升符合规范要求。(见附录E表一)
5.1.7刀开关触头、熔断器触头和电缆终端头的温度和温升符合规范要求。(见附录E表二)
5.1.8柜内无火花放电声音。
5.1.9中性线、保护地线和分支回路的相线电流无异常。
5.2照明装置
5.2.1配有镇流器的照明灯具,镇流器的温度和温升符合铭牌标注值。如无标注值,其最高允许温度不应当大于95℃(内有衬纸)和85℃(内无衬纸)。
5.2.2照明灯具及其附件无异常温度。(见附录E表二)
5.2.4灯具及其附件无放电现象。
5.2.4霓虹灯专用变压器外壳最大允许温升不应当大于50℃。
5.3室内低压配电线路
5.3.1低压电器接线端子的最高允许温度和温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见附录E表二)
5.3.2低压断路器,低压隔离开关、刀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防火用漏电保护器等的接线端子的最高允许温度和温升符合规范要求。(见附录E表二)
5.3.3电力电缆的表面允许温度和温升符合规范要求。(见附录E表三)
6防火检查与火灾隐患整改
6.1防火检查
6.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6.1.2巡查人员和主管人员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6.1.3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防火巡查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
6.1.4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6.1.5检查要有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查看记录
6.1.6落实节假日检查制度和阶段性检查制度,并有记录。
6.2火灾隐患整改
6.2.1消防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及时发现消除隐患。
6.2.2当场改正范围内的隐患应立即改正。
6.2.3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6.2.4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7.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7.1定期对每位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7.2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7.3单位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内容、考核、总结等存档,填写教育培训登记表,存档备查。
7.4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儿园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7.5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管理等特种岗位人员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8.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8.1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包括:
1、组织机构,设立: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8.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机构的成员熟悉预案内容,责任和分工明确。
8.3灭火物资、装备和器材齐全。
8.4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8.5消防演练时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人员。
9消防档案管理
各单位必须建立的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9.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档案
9.1.1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档案。
9.1.2有单位基本概况、重点部位和单位总平面图等档案。
9.1.3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齐全。
9.1.4有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档案。
9.1.5设立消防设施器材台帐,明确数量、类型、位置、管理责任人等。
9.1.6有专职(义务)消防队档案。
9.1.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档案。
9.1.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1.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档案。
9.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
9.2.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9.2.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9.2.3有关燃油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9.2.4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
9.2.5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9.2.6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9.2.7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9.2.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台帐及检查记录。
9.2.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9.2.10历次火灾情况记录。
9.2.11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9.3档案管理与保管
9.3.1各单位要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档案保管处应清洁、干燥、远离火电源等不安全地点。
9.3.2对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交接班时要有交接手续,不得丢页。
9.3.3对往年的档案不得丢弃、毁损,要保存10年以上。对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手续、法律文书等要永久保存。
附录A:单位消防安全自查意见报告书
地区消防支队:
我单位按照《****省****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标准》于年月日至月日,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进行了全面、仔细地检查,我单位认为消防安全符合(不符合)要求。
我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还存在如下问题(隐患):
现我单位已开始整改消除火灾隐患,保证在年月日前将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期间,我单位将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单位消防安全检查人:
(公章)
年月日
本报告书一式两份。单位自行存档一份,一份交当地消防机构备查。
附录B建立专职消防队的规定
根据《****省消防条例》的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大中型发电厂、民用机场;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大中型企业;
(三)储备重要物资的大中型仓库、基地;
(四)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十公里以外的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五)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十公里以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大中型企业。
根据2004年4月28日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项的规定:
发展公安、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凡未设立现役公安消防队的县(市、旗),要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东部地区的乡镇和有条件的中西部地区乡镇要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使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成为我国乡镇和农村扑救火灾的重要力量。
附录C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
以下内容摘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适用于: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第10.2.6条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四、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第10.2.7条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第10.2.8条医院的病房楼、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以下内容摘录自《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95(2001修订版)适用于:
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2.1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疏散应急照明灯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附录D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规则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和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
2、每周检查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工作环境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层显(或区域控制器)、手动报警按钮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3、每季度检查下列功能:
(1)采用检测设备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工作情况,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
(2)试验手动报警按钮报警功能,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
(3)对主机备用电源进行充放电试验。
(4)自动或手动试验相关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和显示功能。
(5)检查所有手动、自动转换开关。
(6)直观检查所有消防用电设备线路是否安全无损。
(7)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按厂家生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试验检查。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每周检查消防泵房工作环境及消防泵、稳压设备、电源控制柜、湿式报警阀、管网阀门、喷头、水泵接合器、储水设施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试验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泵能否正常工作。
2、每月检查下列功能:
(1)启动消防泵,当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进行启动。设备用泵时,应同时试验主、备泵的切换功能。
(2)利用报警阀上的放水阀试验系统的供水情况,报警阀瓣开启,延时器底部有水排出,并延时5-90s内报警装置开始连续报警,压力开关接通电路报警,消防控制中心有显示,并应启动消防水泵。
(3)利用末端放水装置放水,验证水流指示器和压力开关的报警功能、自动启泵功能和信号显示,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0%。
三、消火栓灭火系统
1、每周检查消防泵房工作环境及消防泵、稳压设备、电源控制柜、管网、阀门、水泵接合器、室内外消火栓、储水设施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试验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泵能否正常工作。
2、每月检查下列功能:
(1)启动消防泵、当消防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模拟自动控制条件进行启动。设备用泵时,应同时试验主、备泵的切换功能。
(2)试验远距离启泵按钮启动消防泵,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20%。
(3)屋顶消火栓出水,检查管网压力和水质。
3、每半年检查下列功能:
(1)打开室内外消火栓,检查供水情况。
(2)试验消防水泵在模拟火警后5min内正常供水。
(3)为消火栓手轮丝杆处以及消防水喉卷盘等所有转动的部位加注油。
四、气体灭火系统
1、每周检查贮瓶间及防护区的工作环境以及贮气瓶、选择阀、液体单向阀、高压软管、集流管、阀驱动装置、管网、喷嘴、紧急启动按钮、声光警报装置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2、每半年检查下列功能:
(1)对灭火器剂贮存容器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量的95%。
(2)对每个防护区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启动试验,如有问题,则应对相关防护区进行一次短促喷射试验(释放设计喷射量的10%)。
五、泡沫灭火系统
1、每周检查消防泵房泡沫液装置间工作环境及消防泵、电源控制柜、管网、阀门、水泵接合器、储水设施、泡沫混合器、泡沫发生器、泡沫栓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试验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泵能否正常工作。
2、每月启动消防泵,设备用泵时,应同时试验主、备泵的切换工能。
3、每半年检查下列功能:
(1)检查泡沫液质量。
(2)并对地上管道及地下管道进行压力试验。
(3)对报警和自动设备、自动和手动装置进行性能试验。
(4)检查泡沫液储存容器是否损坏,液位高低是否符合要求。
4、石油化工贮罐定期检测维修时,同时检测维修泡沫发生器。
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
1、每周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要场所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2、每月试验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的工作照度和疏散照度。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0%。
七、防火分隔系统
1、每周检查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周围有无影响门正常启闭的障碍物、门能否处于正常启、闭状态,门的附件是否齐全完好。
2、每季度检查下列功能:
(1)试验自动方式启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
(2)用手动按钮启动防火卷帘门。抽检数不少于总数的30%。
八、防、排烟系统
1、每周检查送风、排烟机房工作环境以及送风机、排烟机、电源控制柜、送风口、排烟口、防火阀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2、每半年检查下列功能:
(1)试验自动方式打开排烟口、启动送风机、排烟机。抽检楼层数量不少于总数50%。
(2)试验自动方式关闭空调系统、电动防火阀。
(3)试验手动方式关闭防火阀,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0%。
九、消防通讯事故广播
1、每周检查电话插孔、重要场所的对讲电话、播音设备、扬声器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2、每季度检查下列功能:
(1)试验电话插孔和对讲电话的通话质量,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
(2)试验选层广播。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
(3)试验从背景音乐状态下强切至事故应急广播状态的功能。
十、移动灭火器材
1、每周检查灭火器种类、数量、设置位置、标志等是否符合要求。
2、每季度检查灭火器压力、重量、有效期等。
十一、其它设施
1、每周检查消防电梯迫降按钮、集水坑排水设备、缓降器、氧气或空气呼吸器、自救逃生设备、消防电源及切换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试验自备发电设施能否正常发电。
2、每季度检查下列功能:
(1)试验消防电梯的紧急迫降功能。
(2)试验消防电源的末端切换功能。
(3)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
附录E电气设备检查数据表
表一交流低压母线装置各部位的允许温升值
部位材料周围空气温度40℃的允许温升(℃)
母线上的插接式触点铜母线60
镀锡铝母线55
母线相互连接处铜-铜50
铜搪锡-铜搪锡60
铜镀银-铜镀银80
铝搪锡-铝搪锡55
铝搪锡-铜搪锡55
表二低压电器与外部连接的接线端子的允许温升值(以下为电流满负荷情况下的值)
接线端子的材料周围空气温度为40℃的允许温升(℃)
裸铜6060
裸黄铜65
铜(或者黄铜)镀锡65
铜(或者黄铜)镀银或者镀镍70
表三电力电缆最高允许温度和表面允许温升值
电缆类型缆芯长期允许温度(℃)表面允许温升(℃)
带铠装不带铠装
节油性浸渍绝缘电缆(10Kv及以下)6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