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的资金来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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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的资金来源

商业保险的资金来源范文1

(一)商业保险概述

商业保险是保险机构以盈利为目的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形式。囊括了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商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是为了将投保人风险分散、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最大化企业利润与投资者的收益。除了分散风险的作用以外,保险资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是金融市场以及经济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经济建设更是离不开保险资金的支持,京沪高铁、上海世博会、北京地铁等项目的建设都有保险资金的投入。我国经济建设已经越来越离不开保险业在资金方面的有力支持。

(二)社会保障体系概述

社会保障体系涵盖了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社会保障的经营主体是政府或由政府指定的机构。目的是追求公平正义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从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发展,同时,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能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的公平,保持劳动力的再生产能力。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我国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我国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不断地完善之中,而商业保险作为其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地位与作用是不可忽略的,并且将进一步地体现出来。

(一)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保障体系涉及我们每一个社会公民的利益,因此,其发展也应紧紧跟随时代的发展,不断地满足在多样性和多层次方而的需求,而这一切都需要商业保险的参与和运作。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而且对于每一个人都应当是公平公正的,但是就目前我国基本国情而言,社会保险只能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需求。而商业保险由于其具有营利的特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效率,它能够在社会保险的基础上满足社会成员更多的需求。

(二)商业保险机制对社会经济运行的维护和调节作用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

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的无限循环构成了社会再生产的动态过程。风险事故导致其中任一个环节的中断都会使社会再生产陷入停顿。商业保险借助其经济补偿,可以保障或及时修复社会再生产的运行,维护我国社会再生产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平衡性。商业保险机制通过对我国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调节和资金市场的调节,推动资源在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合理流动,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优化,保证了经济发展资金来源,支持经济建设,同时,通过商业保险,人们可以将而临的风险转移出去,消除了人们的恐惧心理。为生产和生活创造了稳定、安全的环境。商业保险机制对我国社会经济运行的维护和调节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必然带动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提升。

(三)资金融通和运作机构

商业保险除了具有一般的经济补偿功能以外,它还有自己特有的功能,那就是进行资金的融通和运作。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支出方而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但是就现状而言,其仍不能满足我国社会保险对于资金的需求,而社会保障资金投资收益长期低下是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因素。因为就社会保障基金而言,其直接投资运作的成本较高,而且运作的渠道也比较窄,投资方式较稳健,所以收益较低,而商业保险对于资金的融通和运作大大加快了资金流转,运作渠道多样,这就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补充了社会保障资金运作效率低的缺陷。

三、对商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

一般来讲,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正向相关,商业保险的发展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政府应该有合理的政策安排,支持商业保险事业的发展,留给保险经营者盈利的空间。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免税政策和财税补贴,支持养老、医疗、劳动保障等具有社会意义的商业保险的发展,对特定群体采取相应保险补贴措施,从而进一步发掘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使商业保险能够更好地起到补充社会保障的作用。

商业保险的资金来源范文2

【关键词】农业再保险 国际经验 发展模式 经验借鉴

我国发展农业保险已有20余年,农业保险的蓬勃发展,农业再保险也是随之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各方均意识到构建财政支持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然而,我国农业保险方式方法比较单一,扶持力度还不够大,农业保险对农业自然灾害的补偿作用有限,从我国农业保险的实践来看,各地纷纷将大灾风险准备金作为分散大灾风险的主要工具,对再保险方式运用较少。目前,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是以商业再保险市场为主,仍处于探索阶段,可以通过借鉴国际成熟的理论和经验,结合我国农业保险近年来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农业再保险体系建设进行深入探讨。

一、农业再保险制度模式对比分析

各国农业再保险制度可归纳为政府所属再保险机构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政府农业再保险基金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政府与私营再保险机构共同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和商业再保险公司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

(一)政府所属再保险机构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美国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设立作为联邦农业部全资附属机构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负责承办农作物保险业务。从1938年至1980年间,联邦农作物保险是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经营的。直到1980年,美国国会第12次修订《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私营保险公司也可以一起提供农作物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则逐渐收缩直接保险业务,转而为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并通过《标准再保险协议》调整其与私营保险公司的关系。《1990年农场法》授权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和补贴。从2000年起,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已不再从事直接农作物保险业务,而是负责管理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为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农作物再保险,并提供保险费、管理和运营费等财政补贴。

(二)政府农业再保险基金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加拿大等国在其农业保险立法中建立了政府农业再保险制度,规定设立政府再保险基金,负责办理农业再保险业务,可将其归结为政府农业再保险基金提供农业再保险的制度模式。加拿大原《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及现行《农业收入保障法》均规定,联邦财政部设立农作物再保险基金,授权农业部与各省签订再保险协议,为各省提供再保险。根据再保险协议,基金由各省存入资金,在资金数量不敷使用时,财政部长可从收入合并基金中拨付预付款,预付款应予偿还。《曼尼托巴省农业服务公司法》规定,曼尼托巴省财政部设立再保险基金,资金来源包括保险费、其他收益,基金的资金存在缺口时,财政部从合并基金中预付,预付款须偿还。该基金为曼尼托巴省农业服务公司提供再保险。经过财政委员会批准,该公司还可以与具有管辖权的政府和任何人签订生产保险、雹灾保险的再保险协议。

(三)政府与私营再保险机构共同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日本建立了双层再保险制度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规定,由设在都道府县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再保险。《渔船损害等补偿法》规定由渔船保险中央会为渔船共济组合提供再保险。《渔业灾害补偿法》规定由渔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渔业共济组合提供再保险。政府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渔业灾害补偿法》、《渔船损害等补偿法》和《有关特别会计的法律》等法律设立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渔船再保险及渔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由农林水产省负责管理,榕┮倒布昧合会、渔船保险中央会和渔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及相关费用补贴。特别会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一般会计拨入资金及再保险费收入。根据日本的财政制度,这些特别会计的实质就是政府的专项再保险基金。

(四)商业再保险公司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有的国家的农业保险法中只规定农业保险原保险,而未规定再保险制度。实践中,农业再保险采用商业再保险形式,包括向国际再保险市场分出再保险,同时由商业保险法调整。一些发展中国家,如菲律宾、印度、斯里兰卡、尼日利亚、玻利维亚、秘鲁、摩尔多瓦等都是如此。斯里兰卡《1999年第20号农业与耕地保险法》第20条规定,农业与耕地保险理事会可以与政府、国内或国外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再保险合同。自1983年以来,菲律宾农作物保险公司(PCIC)通过一家伦敦再保险经纪人为水稻保险购买了损失中止再保险。1999年,又为玉米购买了超过损失再保险。高价值的经济作物主要由国内再保险公司提供成数再保险安排。欧洲多数国家都是由私营再保险公司提供农业再保险,如法国、奥地利、德国均是如此。

二、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的构建

国外的经验表明,农业大国和农业强国在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同时,均重视农业再保险制度的建设,作为其化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尤其是在由商业保险公司或互助合作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的情况下,必须建立由政府支持的再保险机制,作为分保主渠道,同时辅之以商业再保险(包括国际再保险)。

(一)以政府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为主渠道。我国目前对农业再保险的探索仍以向商业再保险公司分出为主。但由商业再保险公司(包括国际再保险公司)依托其自有资本金所能提供的承保能力有限,再保险分出成本高,条件苛刻。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自主购买再保险的能力有限。可能形成对国际再保险过分依赖。在我们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应明确农业再保险是政策性保险,是农业保险分保的主要依靠,商业再保险(包括国际再保险)只能是补充。这与农业保险原保险可以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情况是不同的。

(二)合理确定农业再保险经营主体。在我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农业再保险经营主体。在第一阶段,先由国家财政出资设立中央农业再保险基金,并委托有关金融机构负责管理该基金,同时负责具体办理农业再保险业务。中央农业再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再保险费收入、接受社会捐赠、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及投资收益、可以用于基金的其他资金收入等。资金运用包括支付再保险金、提供再保险费补贴、承担基金管理费用等。具体受托机构的确定有两种选择:一是委托中国再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和经营;二是委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理。

在第二阶段,待未来积累了一定的办理农业再保险业务的经验,培养和形成一支专业人员队伍,各地农业保险有了较大发展,相关数据资料和基础设施较为完备,国家财力进一步增强时,应由国家财政出资设立国有独资的国家农业再保险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专责管理中央农业再保险基金,并承办农业再保险业务。

在每一阶段,都可同时辅之以农业保险机构向商业再保险公司和国际再保险市场分保。同时,可以借鉴核共保体和航天共保体的成功经验,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探索成立农业再保险联合体,办理农业再保险。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国内现有的再保险承保能力,给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最大程度的再保险支持,实现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在全国范围内的分散。

(三)在相关的法律里明确农业再保险。建议在《农业保险法》或《农业保险条例》里,通过法律形式明确界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的适用范围,对政府在农业再保险中的作用、农业再保险模式定位和农业再保险的交易规则和支持政策等加以明确,使农业再保险体系的运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建立农业再保险的财政补贴机制。具体支持内容和方式:一是对农业保险机构在投保农业再保险时给予一定比例的再保险费用补贴,帮助农险公司减轻分保的财务负担。补贴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补贴比例视情况而定。二是在经营初期对农业再保险经营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补助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当农业再保险费用积累到一定程度以后中央财政可以取消补贴。三是鼓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将所经营的其他保险业务向再保险机构投保,增强再保险机构的其他业务能力。

(五)为农业保险再保险提供税收优惠。对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实行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将所减免的税收直接转人农业再保险费的收人中去。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可以对提供农业再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其他业务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以吸引和支持保险机构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支持,增强国内再保险机构的经营实力。

(六)逐步设立农业保险再保险基金。农业保险试点开办期间,在市场条件和业务管理水平不很成熟、政策支持未能到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暂时以商业再保险的方式进行过渡,为建立政策性r业再保险体系积累经验,培育市场。然后在众多的经营较好的商业再保险机构中,由政府指定的专业再保险机构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签订农业保险成数合同、巨灾超赔合同或赔付率超赔合同。在专业再保险机构内部设立农业再保险专项基金并开展运作,以提高农业再保险的自身造血功能,降低国家补贴的频率和幅度。

参考文献:

[1]袁祥州,朱满德.美国联邦农业再保险体系的经验及对我

国的借鉴[J].农村经济,2015,02:124-129.

[2]朱能.我国农业再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4.

[3]彭春凝,杨玲.论我国农业再保险的法律制度完善[J].理

论与改革,2013,01:181-183.

[4]张长利.农业再保险制度比较与借鉴[J].西南金融,

2013,04:34-37.

[5]高嵩.我国农业再保险亟须经验和数据积累[N].中国保险

报,2012-02-14001.

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课题《“互联网+”背景下河南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重点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6B078

商业保险的资金来源范文3

国务院医改办于2月8日《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3年底,已有超过20个省份出台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确定120个试点城市。

此外,国务院医改办还在下发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在接下来的“重大问题研究”中,将加大包括 “完善筹资机制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力度。而此前一位曾参与大病医保制度制定的部委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部分地区存在筹资水平低的问题。

细则落地期限明确

自2012年8月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并联合启动大病医保制度开始,担负“基本医疗保障延伸”的大病医保制度正在各地持续推进。

相关数据统计显示,目前大病医保制度在全国惠及人群已经超过2亿人,已有超过20个省份了针对大病医保制度的细则文件。

此次,国务院医改办要求,2014年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已经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切实抓好有关各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同时,“各地医改办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明确工作进度,细化配套措施。尚未制定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出台有关文件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由于在中央政策设计中,大病保险允许并鼓励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通知》特别要求,各地应加强对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做好跟踪分析、及监测评价。

将建立完善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员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商业保险机构考核评价办法。国务院医改办将对各地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同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全国网络优势,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异地结算等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得到大病保险补偿。

国务院医改办要求,各地年内须建立大病保险信息通报制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年度收支情况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将推进筹资研究

在政策的推动过程中,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其中包括筹资机制的不够灵活。

“有些省份,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筹资额的5%~7%制定筹资标准,还有些地方甚至定出17.5元的筹资水平,这以后怎么能进行得下去呢?”上述曾参与大病医保制度制定的国家部委人士说。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医改办表示,在“重大问题研究”上,要求各地医改办须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合规医疗费用界定、提升统筹层次、完善筹资机制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力度,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大病保险制度。而且,各地医改办须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年度总结报告报国务院医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

有业内人士指出,筹资比例的制定关乎大病医保的推行实效,需要经过严格的测算,不能过分偏低,也不能一味攀高。在筹资水平的测算上,需要考虑逐年增长的医疗费用,同时以欧债危机、希腊债务危机为鉴。

作为一项已经惠及2亿人的医疗保障政策,如何在未来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已经暴露出的问题,在资金筹集、政策衔接上取得可预期的效果?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有专家建议,在筹资机制的延伸上,可以首先从资金来源方面入手,可以推行专账管理的方式,有利于确保资金管理的安全性。

以甘肃省为例,该省已经提出“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参保(合)人数,按统筹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中划转至省级财政大病保险资金账户,实行转账管理。”

商业保险的资金来源范文4

关键词:筹资;大病保险;可持续性

一、太仓市大病保险发展现状及筹资情况

(一)太仓市大病保险发展现状

太仓大病保险是太仓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运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招标,引入商业保险管理优势,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对发生的大额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进行再次补偿的补充保险。

太仓市确定了大病保险在基本医保“保基本、广覆盖”基础上,通过“保负担、济重病”进一步提升保障层次,为单次住院自负(政策内自付、政策外自费)1万元以上或单次住院自负不满1万元而年度累计超过了1万元的参保群众,按照53%-82%分级累进标准予以补偿,上不封顶。

(二)太仓市大病保险是如何筹资的

太仓市目前根据预测的每年大病保险基金盘子总量,分配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人头,预定人均筹资标准,以职工医保每人每年50元、城乡居民医保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从基本医保基金中提取大病保险基金。医保基金不足时,由财政承担。筹资标准将根据“大病保险”待遇水平的调整,适时进行调整。从基金结余中划拨的筹资政策,由于其前提条件是基金必须有结余,对于结余不足或者无结余的地区无法适用,对目前有结余今后结余基金不够充足的地区也无法适用。也就是说,从该点来看,太仓的筹资模式并不具有推广与可持续性。

二、太仓市大病保险目前资金收支运行情况

从表1来看,目前来看太仓市大病医保资金尚有一定的结余,基本能满足大病保险运营的需求,为开展大病保险提供了一定的财务基础,这个和太仓在之前做了大量的数据测算与研究是分不开的。但近几年来,太仓市大病医保却呈现出筹资与支付额度逐年递增且结余额度一直逐年递减的趋势,结余的逐年递减意味着保险公司的盈利逐年减少。商业保险公司毕竟是要追求利润的,如果经办大病保险长期处于盈利较少甚至出现收不抵支或不盈利状态,这势必会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经办此业务的积极性,从而导致其难有持续跟进的动力,制度的可持续性也必然会因此而失去保障。

三、太仓市大病保险筹资模式是否可持续

(一)从筹资来源上看

太仓现行的大病保险基金全部来源于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的累计结余。目前,城镇居民、新农合基金整体上有一些结余,为开展大病保险提供了较好的财务基础。虽然大病保险的筹资额很小,仅占医保统筹基金的3%-4%左右,但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的财务状况而言也具有较大的影响,或者说,大病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将严重依赖基本医保制度的财务可持续状况,可持续性发展不容乐观。

而且从长期看,由于潜在经济增长率和财政收入增速的放缓,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和医疗支出的上升,基本医保基金结余很可能会在未来某个阶段开始有所减少甚至转为赤字。即使在同一个地区,在不同时间段,其基本医保基金财务状况也是存在差异性的,这就为大病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带来不确定性。换言之,太仓大病保险模式的筹资问题尚未制度化,亟需政策依据予以支持,为实现大病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大病保险需要在一开始就建立长期稳定的筹资机制。

(二)从统筹层次上看

太仓市大病保险资金目前以地市级统筹为主,较低的统筹层次存在着一系列弊端。一是降低了大数法则的风险分散效应。大病保险的本质是为了分散风险而进行的收入再分配,统筹层次越高越有利于分散风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越强;反之,统筹层次越低,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也越弱。二是降低了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较低的统筹层次不利于医保基金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剂使用,特别是在大病保险通过结余资金筹资的情况下,随着医保基金不平衡问题日益凸显,大病保险筹资也将面临一定困难。三是影响了制度的公平性,不同县市之间,受政策设定影响,待遇标准有很多差异,将造成参保人员的攀比与心理不平衡。

从上述分析来看,太仓市大病保险的筹资模式并不具有可持续性。

四、如何保持太仓市筹资可持续性发展

笔者认为,为了促进筹资机制可持续发展,在筹资机制建设上,应着眼于长效,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 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这是保障大病保险资金来源的一项重要措施。从大病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就要根据其保障责任,科学合理地确定筹资标准,确保大病保险有一个正常、稳定、可持续的资金来源。根据目前各地的实践,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可以确定为不超过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筹资额的5%左右,而太仓目前为3%-4%左右,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标准。

(2)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资金的筹资渠道

《指导意见》规定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也就是说大病保险并不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大病保险基金应该单独筹资,不应该继续从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分,以减少其对基本医疗保险的依赖性并增加大病保险筹资的可持续发展性。大病保险筹资可以从目前的医保基金划分逐步演变到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其中政府为主,企业个人为辅。例如可以增加政府财政补贴、提高个人缴费或者鼓励慈善捐助,尤其要积极探索个人缴费机制。可以在筹取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时,告知缴费者所缴费用不仅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还包括大病保险的保费,即基本保费加补充保费。这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增进群众对大病保险的了解,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乱用药行为,节省资金的运用。当然,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账户有结余的个人可以用其余额支付大病保险费。

(3)逐渐提高资金统筹层次

太仓市目前采取市级统筹的方式,已经先达到了小范围统一,应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稳妥推进,适时实现全省的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以便扩大保险对象来源,分散区域性疾病,提高抗风险能力和实现全省的政策公平。(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参考文献:

[1]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2012]2605号,2012年8月24日

[2]吴海波. 保险筹资动态调节机制研究[J]. 金融与经济,2014,05:85-88+14

[3]董曙辉:《关于大病保险筹资与保障范围的思考》,《中国医疗保险》2013年第4期

商业保险的资金来源范文5

1我国体育商业保险的供给和需求现状

1.1需求现状

需求是在一定时期既定的价格水平下,消费者愿意且能购买的商品的数量。故保险需求就是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下,有保险需求且有能力购买的保险产品的数量。对目前体育商业保险市场的需求现状进行分析,有助于体育商业保险的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进而推动体育商业保险的发展。根据《体育法》对体育结构的分类,可以将体育保险分为三大类,即竞技体育保险、学校体育保险和社会体育保险。该文将分别阐述这三类体育商业保险的需求状况。

1.1.1竞技体育保险方面在竞技体育中运动员们不断挑战自身的生理极限,各级各类比赛的竞争性、对抗性变得越来越强烈。竞技体育在带给观众极大的刺激性和观赏性的同时,风险无处不在。在追求高难度、高强度动作的赛事和训练中,尤其是竞技体育依赖运动员自身的特殊属性,运动员很容易发生身体事故。据了解,我国目前有专业运动员8万多人,每年大型体育赛事近600场,每年都有许多运动员因为运动损伤而退役,每场赛事也都会出现大大小小的问题。竞技体育风险(见表1)的高频性、多样性催生了运动员、赛事组织者对体育商业保险的需求,他们希望通过保险来转移风险,降低损失,使得竞技体育保险的潜在需求变大。然而潜在的需求并不代表有效的需求,受到收入、举国体制、意识等的影响,大多数运动员事实上并没有购买保险。

1.1.2学校体育保险方面随着大众体育的推行,越来越多学生走出教室参加体育活动,学校体育风险也随之增高。近年来各大媒体频频报道学生因为参加体育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生的安全问题受到社会极大关注。这不仅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而且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学校体育风险指在校园或与学校有关的体育活动中发生体育风险的可能性,主要涉及人身伤害和责任风险(见表2)。学校体育风险和其他体育风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主要参与人是学生,其风险发生时会涉及到学生、家长、学校三方的利益,处理不当会引发社会问题。因此降低和转移体育风险成为学校管理的重点,体育保险也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首选。目前,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大部分学校要求学生购买基本的学生险,但是这种学生险的保险范围小、免责范围广、起赔标准高,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越来越多样化的学生体育保险需求。

1.1.3社会体育保险方面目前全国有3.4亿人口城乡居民参加体育锻炼,随着全民健身的推行,体育人口比2007年增长了48.2%,主要集中在40~60岁。然而,有运动就有风险,有风险就有伤害,社会体育风险相对竞技体育要低很多,但是相对学校体育又高一些,虽然参加体育活动是为了提高身体素质,但其受伤、甚至死亡的事件也屡屡发生。应该说,体育锻炼的人口数量决定了应该存在一个巨大的市场,然而,通过对体育锻炼人群的调查,很少有人购买体育保险,即使购买也只是一般的人身意外险,这主要是因为很多人的保险意识不强,认为不需要购买,而且现有的保险服务不能满足不同人群的个性化需要。

1.2供给现状

1.2.1竞技体育方面面对庞大的竞技体育需求市场,我国的体育商业保险表现出严重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专业保险公司几乎没有。截止2013年我国有9家保险集团,4032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而在众多的保险公司中没有一家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只有少数保险公司涉足竞技体育保险,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保险市场非常大,保险公司在利益的趋势下追求高利润,并不屑于高风险且低回报的竞技体育。二是竞技体育保险险种单一,保障范围小。市场上并没有专门为竞技体育设计的险种,更多的是人身意外险和责任险,例如对于刘翔的腿,国内并没有能有保躯干一部分的险种,现实只能让刘翔放弃投保。另外,虽然国家实施了运动员伤残险,但是更多默默付出的运动员并没有保障,他们同样付出却没有适合的险种可以享受。

1.2.2学校体育保险方面由于我国体育保险刚刚起步,整体上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学校体育保险也相对比较落后,目前我国体育保险的主要投保对象是运动员,普通学校的学生并不适用。市场上针对学生的体育保险很少,与学校学生体育运动有关的保险基本都是包含在意外保险内,显然,单一的险种远远不能满足学生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1.2.3社会体育保险方面相对国外发达的体育保险业,我国的体育保险还是一片空白,针对专门的竞技体育的险种很少,针对大众体育参加健身开设的保险就更少了,因此许多人要么就不投保,要么就用意外伤害险代替,对于一些不严重的小伤害就自行处理了。由于保险的缺失,很多体育活动的组织者都会通过签订免责协议来转移风险,一旦发生事故,便有参与者自己承担。我国第一个专业的体育商业保险是龙腾虎跃跆拳道运动险,其保障人群是包括学员、教练员。

2影响体育商业保险市场发展的因素

2.1从需求方面来讲,主要是投保意愿和投保能力。

体育活动的参与者仍然参保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一是运动员有国家保障,工资、伤病医疗、养老等都是国家负担,各种体育赛事的风险也由国家承担,他们认为没有必要购买保险,其对保险的认识浅薄。二是普通大众对体育保险的认识不足,并不了解体育商业保险会给他们带来什么样的保障,且他们认为一般的运动只要做好防护措施就不会发生意外,存在着一种侥幸心理。三是有体育保险需求的人认为现有保险并不能让他们满意,因而不愿意投保。我国体育参与者未能真正投保还主要受到投保能力的限制。对于大部分运动员来讲,他们的收入并不高,难以支付高额的保费,参加体育锻炼的体育大众也都是中等甚至大收入的人群,他们也不会将有限的资金用于保险上,另外,对于一些赛事组织,很多的活动都是非盈利性的,经济效益不好,资金来源匮乏,无力投保。

2.2从供给方面来讲,主要是保险险种和保险费率。

产品的质量是影响消费者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的保险险种少、缺乏针对性、条款粗,很难真正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我国仅有少数的针对专门体育运动的保险,大部分都是从普通险中延伸出来的,导致消费者选择空间小,由于一些保险公司设计的体育险种是从其他险生搬硬套的,条款粗犷,和体育项目本身不匹配,保障的范围不够全面,最终还是不能让消费者满意。目前国内体育保险供给少,和发达国家相比导致保险的费率偏高,这主要是因为体育运动的风险高,保险公司为降低损失率不得不提高保险费率,另外,保险企业本身实力弱,成本高,需要通过提高费率来弥补成本。目标消费人群的单一,风险的无法分散,市场的不完善也是其费率居高不下的原因。

3解决体育商业保险市场供求矛盾的对策

3.1从需求方面来看,要变潜在需求为有效需求

3.1.1加大体育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投保意识体育活动往往伴随着伤害的发生,而商业保险的投保是遵循自愿原则的,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在积极承接体育赛事风险管理的同时,积极宣传投保的意义,扩大品牌的知名度,让客户更加了解体育保险。政府也应该出台相关的政策,一方面提高人们的投保意识;一方面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人群投保,再推动体育保险投保的过程中促进商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3.1.2增加体育保险资金来源,提高有效需求体育运动面临的风险频发性高,这就意味着体育保险的费率不会很低,对于低收入的普通运动员来说只能是望而却步,因此国家应该出台相关的体育商业保险政策如税收的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鼓励运动员积极选择商业保险投保,不仅保障运动员的权益,也为国家减轻了负担。

3.2从供给方面来看,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供给能力

3.2.1创新产品,满足不同的体育保险需求国内的相关体育保险公司要积极对体育活动产生的风险进行调研,针对不同的风险和人群设计不同的险种,创新和升级旧险种,增加保险责任内涵的针对性,寻找普通保险和体育专业保险的结合点,重点开发各种赛事险、资源险、肢体险、财务险以及针对普通大众和学生群体的特殊体育保险,完善体育保险的产品体系。今年跑男为范冰冰的脸买巨额保险即是我国很好的例证。另外要注重对地方特色和体育产业特色的险种开发,进一步满足不同阶段、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体育商业保险需求。

商业保险的资金来源范文6

关键词:大病保险;整体性治理;异地结算;可行性

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仍然面临着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2012年 8月,国务院六部委共同《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地政府纷纷筹划大病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提出了要稳定资金来源、提高统筹层次、扩大覆盖范围,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机衔接、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一、大病保险异地结算的经济可行性

(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国家对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不断增加,为大病保险更高层次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2015年国家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国内生产总值达636138.7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46629元、卫生总费用达35312.4亿元,其中2001~2014年卫生总费用平均增长速度为15.7%。从表1可以看到,2011~2014年我国卫生总费用不断增长,卫生费用占GDP比重也不断增加,为大病保险的异地结算提供了更稳定的资金来源。2014年,杭州市全市生产总值达9206.16亿元、人均生产总值129448元,全市保险收入3204138元、保险赔付1190338元。杭州市经济的发展成为杭州实现大病保险异地结算的基础和保障。

(二)医保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保障

随着大病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省市逐步建立起公平普惠、城乡统筹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完善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其中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成为大病保险异地结算的主要资金来源,各省市相应建立了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账户,并进行专项管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包括统筹基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医疗困难救助资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其中,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医保、大学生医保、少儿医保和其他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包括城乡居民医保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职工医保。医保基金的来源包括个人和单位的缴纳,基金的存款利息,政府补贴,法人、公民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和其他收入。医保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为大病保险异地结算提供了基本的、稳定的资金保障。

(三)个人账户基金可按规定转移、清算

2013年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医疗保障经管办的管理要求,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由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统一建立和管理,每年年底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年度结转。结转时,根据缴费、划账基数、年龄或人员类别等预设第二年个人账户的当年资金。年内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跨年度续保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在办理参(续)保手续的当月预设。个人账户当年的实际计入资金从缴费当月开始起按月划入。个人账户当年的结余部分,年度结转后可以转为历年资金。

个人账户的当年资金除了用于支付医保开支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含急诊)医疗费,还可以在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的年度结转时,按当年12月31日执行的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一次,产生的利息计算在其个人账户的历年资金。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按规定转移、清算和依法继承。个人账户也可以随参保人员进行跨统筹地的流动而转移,只要按照规定办理个人账户清算和相关的转移接续手续即可。个人账户基金的转移、清算有利于盘活大病保险异地结算资金链,实现大病保险异地结算资金的有序转移接续。

(四)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

2010年8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并依此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通知》规定当医保基金当年产生赤字时,不足部分由市级风险调剂金和政府专项补助资金各承担50%。风险调剂金的建立,为大病保险异地结算提供了兜底资金。

二、大病保险异地结算的社会可行性

(一)居民对大病保险的参与度提高

2015年,杭州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人数为870.71万,比2014年增加30.5万。从表2可以看出,2015年杭州市医疗保健支出有所增长,其中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支出的增幅超过了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说明城镇居民在医疗保健方面的参与度有很大提高。居民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参与度提高,一方面给基本医疗保险增加收入,另外一方面也扩大了大病保险异地结算的保障范围。

(二)大病保险异地结算的社会认同度提高

人民群众对大病保险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决定了大病保险异地结算推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截至2016年3月,全国大病保险已经覆盖城乡居民9.2亿人,加上基本医保经办机构承办的约1.3亿人。国民对大病保险的刚性需求越来越大,对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保障水平要求越来预高,对大病保险异地结算的认同度也越来越高。很多地区的大病保险异地结算推广都是自下而上的,其根本原因是国民的需求超过目前的供给能力。大病保险异地结算的社会认同度提高,能促进各地地方政府投入更多资金、技术和人员来保障大病保险异地结算政策的实施和推广。

三、大病保险异地结算的制度可行性

大病保险制度在本质上属于基本医保的拓展和延伸,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而且,大病保险政策作为一项具体的医保措施,在大病保险制度的确立与发展过程中,政府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因此,作为大病保险异地结算的治理主体,政府必须做好制度规划和保障政策落实。只有政府在政策指导、制度供给、招投标的标准制定、监督管理、合同履行、风险控制等方面处于主导性地位,才能保证大病保险异地结算的落实。

(一)大病保险制度日益完善

目前,我国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已经基本确立。自2012年《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指导意见》至今,我国的大病保险制度已经逐步确立完善。我国大病保险制度建立的相关文件见表3。

(二)大病保险基金制度日益完善

大病保险基金制度是大病保险异地结算的保障,完善的大病保险基金制度能够给大病保险异地结算提供更加稳定的资金供应和资金转移。杭州市大病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和多种方式的筹资。杭州市建立了大病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大病保险的年筹资标准为每人15元,其中基本医保基金承担10.5元,个人承担4.5元。区级子女统筹医疗人员和区级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应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大病保险费,由各区医保部门进行征收并上交到大病保险基金专户。大病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前,在大病保险基金产生赤字时,除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杭大学生、子女统筹医疗人员和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按单位或人员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外,其他参保单位按单位税务登记地、参保个人按个人户籍所在地确定,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大病保险运行机制优化

我国目前大病保险制度主要采取的是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医保中心与多家保险公司共保管理的方式。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通过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医保中心与多家保险公司共保管理的运行方式,能够更好的发挥保险机构专业优势、间接地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有利于提高大病保险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但是,在管理过程中,商业保险承办机构的服务专业化水平、信用程度等面临着重大的风险。因此,政府无论是在招标过程中还是商业保险承办机构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都要严格把关和监控,避免投机行为导致的社会风险。

四、大病保险异地结算的技术可行性

(一)信息化时代,大数据共享

信息共享是实现大病保险异地结算的基础。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有助于实现跨地区、跨机构的信息交换,有助于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标准统一和信息共享。信息共享能够拓展医保卡的功能和使用范围,即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统一的医保卡(社会保障卡)。一方面能够强化医保卡账户管理功能和个人身份证明,另一方面也能尽快完善医保卡的电子病历功能,提高参保人健康档案信息的可携带性。另外,在均衡考虑各方利益和合理诉求的基础上,统一信息标准和规范技术要求,确保相关信息系统尤其是医院信息系统和医保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无缝对接,能够加强医保信息的可传递性。但是,应当注意维护信息系统的稳定性以及安全运行。因为信息平台的共享面越大、信息流量越大,其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必须重点预防信息泄漏或系统瘫痪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二)互联网+医疗

互联网+医疗不仅是医疗方式的创新,也为大病保险异地结算找到新的途径。大病保险异地结算一直面临着报销难的问题,而互联网的快速、高效、精准正好能够解决这一问题。杭州市计生委推出的“智慧医疗”便民服务应用就是互联网+医疗的典型例子。智慧医疗不仅能够提供预约挂号、智能导诊、排队叫号、检查单查询、掌上支付、就诊评价、健康宣传、门诊排班等基础,更能够实现掌上就医的“一卡通”。持有市民卡(或者健康卡)的用户只需要在APP的个人中心注册绑定市民卡(或者健康卡)之后即可使用;无卡的用户可以在任何一家市属医院办理健康卡并注册绑定,或者通过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注册。互联网+医疗的发展能够扩大就医范围、提高就医管理效率、简化报销程序等,有利于提高大病保险异地结算的操作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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