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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资金来源范文1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一些领域和项目对保险资金有着迫切的需求。而保险资金有着规模大、周期长、资金来源稳定等特点,这决定了其在支持实体经济、服务民生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为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与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共同主办了题为“保险资金:助推经济,服务民生”的2013’特华金融论坛,邀请了诸多来自业界金融机构、研究机构、实体企业和监管部门的专家、学者和一线企业家。本刊全程参与了此次论坛并在此选登部分发言内容,以飨读者,未经作者本人确认,不分先后。感谢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王力、黄育华、王伟整理并提供给本刊。
李扬:深化保险资金运用的宏观经济背景
当前,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过去30年年均9.8%的增长率,调整到2012年的7.8%。导致这样一个重大变化的原因,主要是由三个因素决定的。一是实体经济层面的结构因素,包括生产要素结构和经济结构方面的变化;二是经济周期因素,全球金融危机仍没有结束,可能还会延续10年甚至更长时间;三是政策层面的变化因素,比如强力刺激的经济政策开始淡化和退出。在上述三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导致中国经济的增长速度开始进入下行通道。
我们必须接受这样的结果,不应该再强行将经济增速往上推,否则将会出现严峻的通货膨胀。今后经济工作的方针将是坚持平稳健康的发展。展望未来,中国城镇化、工业化和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将是我们难以绕开的三大问题,这些问题曾经被认为已经弄清楚了,但事实上很多东西都需要重新思考。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借鉴国外经验,保险业必须要有大的作为。由于保险资金的保命钱特征,保险投资就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国现在的保险发展水平不高,养老保险等问题还非常突出。
中国未来发展还有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就是人口的老龄化,及其相关的社会安排、经济安排和金融安排。目前,中国人口老龄化已经比较突出,据国家统计局的工作人员所说,今后适龄劳动人口每年会减少三百万左右,40岁以下的劳动人口将显著减少。因此,中国社会的一个长期严峻挑战,就是如何对这些老龄人口进行支持,如何养活这样还在逐渐老化的人口。最近,社保基金理事会对这个问题做了专题研究,研究显示,在美国早就有政策监管了,共有三块资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第一块是工薪税,第二块是个人账户,第三块是商业保险。这三块加在一起,存量相当于美国当年GDP的160%,也就是说它的覆盖力度极强,欧洲也超过100%。那么按照这个指标,反过来衡量中国,我国的存量只相当于GDP的2%,我国的养老资金竟然有如此巨大的缺口。我们每个人都会遇到这个问题,等到我们退休的时候,就会发现谁来养活我们呢?而且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因此,养老保险必须要大力发展。
综上所述,关于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必须要实现保值增值,这是保命钱,所以保险投资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说它复杂是因为它涉及到保命,监管当局持非常谨慎的态度是合理的。目前,中国的情况是跟不上通货膨胀的速度,如果再没有一个有效的保值增值路径,未来的问题将会更加难办。说这个问题很突出,是因为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们积累了大量的财富,问题是这些财富怎么集中起来,用于应对人口的老龄化问题。也许一年两年还不会特别突出,但它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未来,需要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陈文辉:金融改革条件下如何推进保险资金运用
保险资金运用要服务好主业。保险资金运用,首先应当服务好主业,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不要一味贪大求全。此外,投资能力也决定了术业要有专攻,作为保险公司,能够较好地运用保险资金就已经不错了。经常接触到一些搞投资的保险专家,他们都非常认真地说,现在是一个大资产管理时代,或者叫泛资产管理时代,也就是说今后保险资产管理要涉及各个方面,不光要管理保险资金,还要去管理很多其他资金,包括媒体上所说的,证监会把公募这一块都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放开了。这并不一定是好现象,作为一个保险资金运用的机构,不管你是一个资产管理公司还是什么公司,服务好你的主业是至关重要的。如果皮都不在了,毛怎么能存在呢?更何况保险特别是寿险,包括养老保险,它的资金集聚功能是很强的,对于保值增值的要求也非常高。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资金运用不能很好地服务于主业,这些钱不是贬值就是亏损,甚至是出现更严重的后果,那将会产生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保险资金运用要符合自身经济规律。保险资金运用要合乎自身经济规律,比如在资金运用方式和运用领域等方面要顺应规律,要实现资金运用的科学化和与其他部门的差别化等。首先,保险资金的特点是长期性,特别是寿险资金,它对于资产负债匹配的要求非常高。这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一个重要特点,这个特点就决定了它运用的方式要依靠债,或者类似于债这样的东西。我们研究发现,国外很多保险公司的债介入量非常大,而我国保险公司大概有80%都是银行存款,大概11%左右是股市投资。因此,可借鉴国际经验,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或者类似于债券的东西,是比较适合的选择。另外一个比较适合的选择就是投资不动产,比如国外的保险公司大量持有写字楼。其次,就是与其他行业的差别化经营问题。从宏观层面来看,中国经济要保持长期、持续、健康发展,长期的资本供给是非常缺乏的。那么,保险资金怎样去做股权投资,并能获得债或类债这样稳定的长期回报,即保险资金既能做到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律,又能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保险资金运用要注重产品创新。保险资金运用要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其实无非要盯住两个方面。一个是要盯住基础市场,要知道钱投到哪里去了,所投资产是否有价值,这是很重要的方面,也是金融危机给我们带来的深刻教训。另一个是要盯住载体,就是保险资金通过什么样的载体进入资本市场。根据保险负债的特点,它有各方面的要求,那么这个载体怎么找到,这方面需要我们做大量的保险创新,包括资产产品的创新,以实现我们的资金与基础资产有良好的对接。因此,我们希望保险公司在创新方面要花大力气。当然,作为监管部门,我们要以最大的宽容来对待市场主体的创新,如果创新带来了问题,我们能不能容忍,这可能要有一定的胸怀,我觉得这一点,作为监管部门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要适应市场化改革。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力度是非常大的,其目标是要把各种决策权、选择权交给市场主体,当然也包括把风险责任交给了保险公司。在这些方面保监会做了很多努力,目前已放得很宽了,以至于保险公司觉得他们所想到的都已经放开了。与之相适应,我们的监管趋向也调整为八个字——“放开前端,稳固后端”,也就是说前端强化审批,后端强化监管。这就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根据投资的资产,选择合适的资产来配置资本。第二,要切实做好资产负债的监管,因为如果你要放开前端,这个是要弱化的,那么这个弱化必须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的监管,因为它的负债已经满足要求了,那么它在市场上有一些什么样的资产可以匹配,负债结构是否合理,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第三,对于后两种情况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一是要强化我们的监管队伍建设,一是在合法合规检查方面,我们要多总结一些规律性的东西。
(作者系中国保监会副主席)
王国刚:保险资金运用应注重服务实体经济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式应该创新,而保险资金运用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要实现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关键要在发债环节的创新上下功夫。本世纪以来,保监会对保险资金的监管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按照时间顺序来看,是在逐步地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扩大它的运用范围,从原来的存款到各种公司债券,然后到股票,再到基金。总之,保险资金的运用在不断地放开。
美国金融危机警示我们,金融必须服务实体经济。但是,金融怎么围绕实体经济而展开。长期以来,金融围绕实体经济而展开的是贷款,目前贷款规模已经超过了63万亿元,而我们的企业在获得资金方面的渠道却越来越窄,这是否就是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如果我们还是沿着这样一个路子走下去,那么保险资金就无法运用了,因为都是银行存款了。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已达到40万亿元,所以这里有一系列问题的需要研究,主要应探讨保险资金运用怎样来服务实体经济。
目前我国机构发行的债券都要进行审批,那么能否不审批呢?因为债券是一个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并且可交易,它的风险远小于不可交易的其他非标准金融产品。为什么非标准、不可交易的金融产品不需要审批,而标准化的、可交易的金融产品却需要严格的审批。这个制度能否改变一下,这是第一个重要方面。迄今为止,我们的债券发不出去,是因为这些债券在机构内部进行销售,百分之七八十的债券是机构持有。难道我们的存款只要3%的利率,而不要7%的利率?中国的债券发行应面向市场、面向投资者,这是第二个重要方面。第三个重要方面是要解决债券的交易问题,这是关于债券的问题,当然在这个基础上可以衍生出很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关于保险资金运用与金融市场改革的关系,我认为要重点解决好人口老龄化、改革红利和城镇化等重要问题。第一,随着中国的人口老龄化扩大,人口红利会减少,这将导致中国经济未来的增长出现拐点。那么对于老龄化而言,从保险角度看,就是资金需要进行跨期配置。第二,党的“十”再三强调,要深化改革,改革是最大的红利,中国30多年的改革历程已经做了很好的证明。当然我们还没有去做这些大文章,就是未来的改革,给我们提供多大的红利,提供多长时间的红利等等。第三,城镇化是经济发展潜力最大的优势所在,是原动力。把上述这些因素都考虑在一起,对保险资金而言,怎么运用实际上很大程度上不取决于保险公司本身,也不取决于保险监管部门,而主要取决于整个金融市场深化改革和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
余云辉:保险资金运用要有助于推动工业化进程
保险资金运用应服务中国的工业化进程。中国和西方已实现工业化的国家不一样,我们比西方在几个大方面都差得多,主要表现在:民族资本是否控制主要工业部门、本土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的科技创新能力、装备工业能否为国防部门提供装备、本土企业能否控制上游的资源能源、国内企业是否有控制全国和全球市场的销售网络、财富是否以工资利润税收等形式分配到劳动者和企业以及政府、金融业是否拥有主动权为本国企业和资本服务,等等。
如果我们找到了中国工业化的方向,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保险资金运用就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监管机构逐步放宽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这个问题对于中国的工业化具有革命性的影响。因为,企业的发展需要资本金,而保险公司的资金恰恰都是长线资金,资金能够流入到企业里,进而这些企业就能够降低负债率,这样才能够有条件做大做强。同时,保险资金运用也要防范风险,保险公司要做好内部管控,要注重科技进步,注重市场网络,这些虽然短期内不会有大的收益,但长远一定会有大收益。
(作者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茂林:保险资金运用应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保险资金要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根据党的“十”要求,保险资金运用要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其中关键在于保险资金应该考虑怎么促进创新,即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等,从而实现创新驱动下的经济发展。
保险资金如何支持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主要应依靠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来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这已经形成了共识。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活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地位,要坚持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道路,以全球视野来推动创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市场导向的产学研创新体系,实施知识产权的创新,把全社会的力量凝聚到创新的主体上来。那么保险资金在创新驱动方面能做些什么事情呢?这个问题需要认真研究。
关于保险资金的运用不是一个小事情,而是支持中国经济实现转型发展的新引擎,比如在基本科学领域、人员和资源领域、信息与网络领域,在这些重要的领域,研究设备制造的时候,要真正达到发达国家水平,进入发达国家的行列,重要的是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生产出有竞争力的装备,我们有能力用自己的装备,装备自己的企业,在这些方面保险资金都大有作为。根据党的“十”要求,保监会在创新驱动方面如何引导保险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进入上述领域,也是需要认真研究的。与此同时,还要注意防范保险创新的风险,也包括保险延伸产品创新的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应注重改善和服务民生,比如如何参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如何在确保尊重保险资金投资规律的同时,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等。最近,我们对养老保险做了一个研究,养老保险包括社保的其他方面资金筹措特别困难,而且不像银行三五年还款,当然利润也比较低,但时间却比较长,因为养老保险是一个长期的事情。所以,保险资金应关注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医疗保险已覆盖了96.8%,但是什么标准没搞清楚,比如政府拿10块钱,农民拿10块钱,这种覆盖有意义吗?养老保险就要全覆盖。什么事情都要有标准,喊一个口号很容易,但中国发展极不平衡,一个标准解决不了全部问题,在这两个问题上保险资金应有所作为。
(作者系中国生产力学会会长)
李茂生:保险资金运用要认真研究资金来源
扩大保险资金的来源,应当是在政府基本保障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保险,例如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都应该走商业保险为主、政府和慈善为辅的发展道路,这样商业保险才有发展空间,也才有广阔的资金来源。在这个基础上才谈得上保险助推经济和服务民生。
关于保险资金,现在有一个认识误区,就是保险资金究竟是怎么来的。目前从保险行业来看有点乱,比如说医疗保险保基本,就是常见病多发病,现在我们保险只报销大病,大病可以报50%,门诊不管,这个恐怕不行。实际上大病是走商业保险,没钱的可以走慈善。大病可以走三个渠道,第一是自己买保险,第二是慈善机构的资助,第三是政府补贴。这是一个大的问题,老百姓不满意是对的,所以保险改革要进一步深化。回到保险上,我们觉得大病医疗保险就应该走商业保险为主,政府和慈善为辅的模式,这样我们的保险资金运用就能大有作为。
另一个是养老问题,基本保险至少保证低保线,这样就划清了有的人补充保险。所以医疗也好,养老也好,把这个界限划清楚,商业保险就有了发展空间,有发展空间就有了资金来源,在此基础上我们再研究怎么运用。保险资金助推社会经济发展,还要允许在助推方式上进行创新,在这方面确实要解放思想,要借鉴国外保险资金运作的成功经验,这样保险资金才能实现很好地运用。
(作者系北京特华财经研究所所长)
吴小平:保险资金运用应兼顾安全、流动和营利三者关系
保险资金运用要处理好“三性”,即安全性、流动性和营利性。保险资金运用应当以安全性为第一位,在盈利问题方面,主观上为公司盈利,客观上要助推经济和服务民生,不能本末倒置,否则会出大问题。
截止到2012年,我国保险资金已达到7万亿元,这个资金是哪来的,实际上绝大部分是养老保险保单持有人每年交的准备金,这个钱将来还要给人家的,而且不但要还本金,还要还利息。这个利息现在是2.5,按照复利计算,如果2点都拿不到,就得用资本金来还。财产保险也是有资本金的,但财产保险的准备金非常少。还有就是各家保险公司资本金也放在那里,但主要的是准备金,这个准备金有两个特点:一是长期性的养老保险,另一个是长期的负债保险。所以,保险行业的资金运用是一件大事情。
大病保险资金来源范文2
——编者
问:大病保险和基本医保两者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答:我国从实际出发,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都是其中的组成部分,但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运行方式不同。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主体层,向全体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具有覆盖人群广泛性和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具有连接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医保基本的基础上,通过社会筹资的办法,集合全体城乡居民的力量,并借助商业保险机制,对部分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群众给予更高水平的保障,放大基本医保的保障效用。
问:大病是如何确定的?
答:《指导意见》没有简单地按照病种区分大病,而是根据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对比进行判定是否会因病改贫,因病返贫。这里讲的大病,不是一个医学上病种的概念,而是一个费用概念。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为,一个家庭强制性医疗支出大于或等于扣除基本生活费以后家庭剩余收入的40%。如果出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家庭就会因病改贫,因病返贫。将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换算成国内相应统计指标,按2011年数据计算,对城镇居民而言,大体相当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农牧民而言,大体相当于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水平。也就是说,当城镇居民、农牧民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分别达到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牧区年人均纯收入时,就会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就可能会发生因病改贫、因病返贫。就达到了大病标准,就是大病的保障范围。
问: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哪里来?
答:《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到“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人,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问: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与基本医保的报销范围有区别吗?
答:报销范围是《指导意见》的一个亮点,也是一个创新和突破。从全国范围来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均达到了70%,但如果突破政策规定的范围,实际报销的比例有50%左右,城乡居民患大病时,在治疗手段和用药种类上,一般都会突破政策规定的范围。因此,《指导意见》规定的大病报销范围不再局限政策范围内,而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高额医疗费用。
问:大病保险具体能报多少?
答: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是,大病患者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仍需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再给予实际报销50%以上。比如一个参保的城镇居民,患大病共花了10万元,假定政策范围内费用为8万元,报销了约70%,共5.6万元,剩余4.4万元,超过了当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因此,至少可以再报销50%,达到2.2万元左右。两次加起来共报销7.8万元,参保患者个人自付2.2万元,实际报销比例就可以达到78%。
大病保险资金来源范文3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医疗服务
目前,全国各省先后推出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本文就北京、深圳、青岛、湖南等全国二十多个省(市)正在试行的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进行评述,试探求既适应农民工群体特征及现实需求,又尽可能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接轨的农民工医疗保险过渡方案。
一、全国各地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方案
(一)参保对象。目前,陕西、湖南、宁夏、山西等全国大部分省份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皆实行“全省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农民工无论就业于何种性质单位,都能享受医疗保险。辽宁省沈阳市鉴于大部分农民工已在所在单位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将参保对象界定为“仅限于在外地注册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在本市已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招用农民工占本单位用工人数70%以上的个体餐饮和娱乐等服务性行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广东省深圳市的医保方案名为《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对象专指“所有企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工”。鉴于其地域的特殊性,将参保对象扩大到包括牧民在内的“农牧民工”。
(二)缴费办法。天津、陕西等全国大部分地区对住院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采取用人单位缴纳的办法。仅宁夏回族自治区要求用工期限3个月以上的大病住院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承担90%,个人承担10%”,对选择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只有以个人名义参保的才要求个人承担全部费用。辽宁省大连市保费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农民工只享受相关待遇。天津、大连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分别为3.5%和2%。重庆市要求参保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4%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0.1%缴纳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农民工个人每月缴纳5元作为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山西省的做法是按3%的费率缴费,要求2.5%左右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5%左右划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深圳市规定“每人每月12元,其中用人单位缴8元,劳务工个人缴4元,6元作为门诊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5元作为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1元用于调剂”。南京市除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外,要求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按4元/人的月标准缴纳,用于建立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此费用由农民工个人承担。“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率控制在1%-3%以内”办法最为普遍,湖南、陕西、安徽、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全国大部分地区均采取此办法。
(三)医保待遇。目前,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基本为“住院和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大多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建有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可通过大病医疗补助解决。重庆、南京及北京都设置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账户”及“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专户,为农民工大病医疗提供可靠的基金保障。依照南京市的规定,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6万元)以下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根据费用分段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50%~8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按规定给予定额补助。北京市规定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数额为5万元,超过此限额时,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其余30%由个人承担。重庆市统筹基金支付限额3万元,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支付限额20万元。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较为狭窄,仅限于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及急诊抢救留观并收转住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在医保待遇执行上,除深圳市使用专用《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待遇与连续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时间挂钩外,其它省份均依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期间发生费用由社会统筹支付。
(四)基金管理。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保费和统筹基金利息构成,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支付。在基金结算上,南京、深圳市实行当年核算,基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足支付时,在下一年度调整缴费标准并予以补足。宁夏回族自治区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保费有效期和医疗费用分段累加计算等办法确定,每年公布一次。针对基金安全问题,各地多采用“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办法。深圳市将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列入成本,而南京市则规定“市、区两级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其经费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五)政策执行方面。《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全国二十几个省份方案执行情况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多采取直接扩面形式,一定时限能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便可直接进入该体系。对于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要求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内部审计等制度,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分级执行。具体而言,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医疗服务则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提供。上海、成都实行的农民工综合保险较之有较大差异,特别是在医保运行模式上不再采取政府经办的传统做法,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委托,这是一种农民工、企业、政府多方受益的医保运作模式,在减轻政府负担的同时,强化了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社会责任。
二、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保障项目与农民工实际需求脱节。基于农民工流动频繁、帐户接续不便的特点,目前各地试行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基本遵循“不建个人账户、只建统筹基金”原则,保障项目仅限于住院及特殊门诊。从推行效果看,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与政策目标存在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是保障项目与实际需求不匹配。依照目前相关规定,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开支,必须与个人缴费基数挂钩,即农民工必须个人承担保费,或部分承担、或全额承担,现行方案大多采用“现收现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进行管理,基金积累难以成为个人帐户资金划拨来源。若没有其它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由农民工个人承担,这种个人账户等同于个人存款,以大数法则分摊风险的保险意义将不复存在。即使个人帐户采用社会共济原则筹资,在目前工资水平普遍低下的状况下,无论全额或部分承担保费都很难调动农民工的参保热情。基于此类多种原因,目前各地多实行“建社会统筹、用人单位缴费、保当期大病”办法,基金支付范围只涵盖大病医疗和特殊门诊。有调查数据表明,目前进城农民工平均年龄为28.6岁,从生命周期规律来看,这类青壮年农民工人群的大病住院概率相当低,而常规疾病则不可避免。因此,农民工迫切需要的不是大病住院保障而是常见门诊医疗保障。另外,在农民工频繁流动的环境下,用人单位缴费且只保当期大病,意味着农民工任何工作异动都可能导致医疗保险待遇的终止,随时都可能重新被排除社会保障网之外。(二)城镇医疗服务供给与农民工实际需求不匹配。长期以来,我国医疗卫生资源一直采取以城市居民医疗需求为中心的户籍人口管理模式。在跨区域流动农民工已超过1.2亿的今天,这种模式表现出明显的缺陷。正规医疗机构的高额医疗费用与农民工低收入间的矛盾比较突出。2004年卫生部调研结果显示,农民工患病后25.4%的人选择城镇医疗机构就诊,73.2%的人采取从药店买药或服用自带存药的方式。这种事实证明农民工没有真正享受城镇医疗服务。
(三)农民工老年医疗保障存在政策缺失。根据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1.2亿城市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28.6岁,且流动性频繁、劳动关系极不稳定。所以目前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很少涉及农民工老年医保的相关问题。大连、天津、沈阳等很多地区规定:“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意味着当农民工年老后,医疗保险将随用人单位缴费停止而终止,如果没有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来延缓其医保关系,农民工将重新游离于社会保障网之外。农民工长年从事苦、累、脏、险工作,慢性病或其它高危重病的困扰较城镇职工更为严重,更需要老年医疗保障,尤其在当前农民工逐渐成为城市产业工人主体的形势下,如不能在农民工年老后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医疗保险待遇,不仅是政府职能的缺失,同时也分裂了劳动者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性。
三、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的建议
(一)建立农民工弹性医保制度。农民工是个复杂而庞大的群体,城市移民型、回乡型及城乡兼业型等类别人群特征各异,同一种医保制度安排很难满足所有需求,有必要根据其就业特征及医疗特点制定弹性医保制度。对城市稳定就业且具有相对固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将其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流动频繁、收入低下的农民工,基于其经济能力和其它条件的限制,可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不建个人账户”原则开展大病医疗保险,重点保当期住院医疗,有条件的地方可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对回乡务农的农民工,应督促其参加原籍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农民工,则可按照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办法,以个人名义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农民身份的转变使现行农民工医保暂行办法向城镇医保制度转换成为必然,不同医保制度间的衔接与医保关系接续需要弹性运作。在制度转换方面,由现行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可将先前医保模式连续参保时间折算为城镇医保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即按城镇医保规定执行相关待遇,也可对此期间医保保费进行补缴,基数设定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比例稍低于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补缴后可累计缴费年限,但不能补记补缴期间个人账户;在运作模式方面,鉴于农民工流动频繁的特点,可建立相应的账户中断与复效制度,对因失业、短期回乡或工作变换出现保费中断未缴的农民工,可保留其医疗关系,经补缴后,保费办理接续或转移。这种弹性运作模式可促进当前“保当期、不建个人帐户”的农民工医保暂行办法向全民统一基本医保制度转变。
大病保险资金来源范文4
关键词:必要性;条件;形式;方案
一、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企业在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情况下,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和职工实际医疗消费需求之间存在差距,特别是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必须通过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
2、基本医疗保险定位在“广覆盖、低保障”,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实行统一的政策,难以充分体现不同人群的现实差别,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影响了基本医疗的稳步推进。因此,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效率、公平原则,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推进的基础。
3、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同时享受特殊的医疗补助,企业职工必须有相对应的措施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以保证广大职工队伍的稳定。
4、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医患的制约机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二、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的条件和形式
1、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
首先,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续的税后利润,并按时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保证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三,已经形成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有能力主办或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业内部。如有实力大集团、大企业可以自办补充医疗保险,但应建立相应的经办和管理机构,并使补充保险资金与企业经营性资金分离,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
其二,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也可以保险公司的某一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订制的方案确定费用。
其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也可以实行企业单独缴费,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体现合理分担的原则。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
1.企业补充医保险方案的设计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企业在制订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一定要依法从事,切不可认为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负担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在设计过程中应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如有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门诊和住院费用都不设起付线(免赔额),就不符合这一原则。
(三)是针对性原则。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是解决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异药等)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因此,医疗费用支出的绝对数额越大,个人负担的比例应该越低。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要有针对性,体现“雪中送炭”的原则。
(三)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企业在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从操作上讲,这样也有利于报销单据的收集和范围的认定。
2.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设想
(一)“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这一部分职工所占比重较小,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职工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基本医疗既不可能完全包下来,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因此应该为职工寻求一个最佳解决办法,即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职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体做法,可以由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患“超大病”的职工比例和职工总数等数据资料,合理进行资金筹集数额和承保水平测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几十元钱的条件下,保证“超大病”医疗费用支付的办法,至于资金的来源,可通过个人为主,单位为辅的方式实现。实际上,只要是费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代缴也是可以实现的,更何况还有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
这一方案的实施,是本着规模出效益的原则承办的,因此对于在统筹范围内的职工应当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其参加,集合大多数职工的力量为少数需要的职工提供帮助。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由于承保费用较低,便于推广实施;二是可以减少单位的医疗费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务,若发生超限额医疗费用,可由参保职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三是可以沿用和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易于实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业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拨付一部分款项支付自负段。
(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职工所在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用基金,在企业内部实行统筹使用,所需资金可按企业、职工共同分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如企业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资的税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职工在包干药费或工资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有所区别。
四、结论
补充医疗保险不同于基本医疗保险,其方案不求一致,只要能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满足人们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同时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更为合理和有效的利用就可以。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对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障程度、医疗需求的多样性和实施的可能性进行调查和分析,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需要根据保险目的,以及可能提供资金和管理情况的不同,进行具体的规划。重点研究针对不同保险目的的资金来源和给付、管理方式等各要素,目的是提供设计水平不一又可供选择的实施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由单位承办时应有一定的限制,即单位经济效益要好,具有一定承受能力。同时,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只能是职工本人(不含家属)。补充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能与物价挂钩,还必须体现一定的差别;在保险项目上要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有所侧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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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资金来源范文5
关键词:大病保险;属性;供给;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6-0086-03
大病保险是社保、卫生机构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为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保障范围包括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线以下部分、统筹基金个人自付部分、统筹基金封顶线以上至某一约定部分总和的一定比例,其险类包括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三种大病医疗保险。①截至2011年,中国城乡参保人数达12.95亿,人口覆盖率95%,三项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均达相应人群年均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②但是,在医疗费用不断上升的情形之下,基本医保还难以解决群众因大病承担的重负,难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这样,大病保险就成为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负担的重要制度安排。那么,大病保险的属性是什么,应该如何供给,发展策略是什么,是本篇文章想要解决的问题。
一、大病保险的属性
大病保险的属性,可以从其商品属性还是社会保险属性、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来分析。准确把握大病保险属性,是有效组织生产,达到资源配置最优的前提。因为,当公共产品或具有明显外部特征的产品通过市场竞争进行生产时,效率就会显得低下,同时也有失公平。私人产品由公共部门进行生产或销售时,同样也会产生效率和公平的问题。
大病保险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属性,可从两者本质特性的区别来分析。从性质来看,大病保险是由政府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从这里可以看出,大病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和商业保险有本质区别;从建立基础来看,大病保险基金是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而不是商业保险自愿投保,以合同契约形式形成保险基金;从参保对象来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都必须办理大病保险,解决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医疗保障,而不是商业保险的对象投保人一般只要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条款即可,解决一部分投保人的医疗费用问题;从资金来源来看,大病补充保险的资金从根本是看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分担,而不是商业保险的资金只有投保人保费的单一来源。因此,本人认为,大病保险属社会保险的范畴,是基本医疗保险功能的拓展和延伸。
大病保险是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属性,可从两者判断标准来分析。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公共产品或劳务是这样的产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产品或劳务的减少,公共产品或劳务与私人产品或劳务具有显著不同的三个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凡是可以由个别消费者所占有和享用,具有敌对性、排他性和可分性的产品就是私人产品,否则,就为公共产品,而介于二者之间的产品为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具有私人产品或公共产品某些特性,但不是全部。大病保险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因为凡是拥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群众都要求投保大病保险,不存在谁付款谁受益问题,产品的所有权在政府。大病保险也具有受益的非排它性,这是因为某人发生大病,报销医疗费用,并不影响其他人发生大病后得到医疗费用补偿效用。大病保险还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因为,谁生病了都可以得到医疗费用的报销,并不影响其他人医疗消费。大病保险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效应,对缓解百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从以上分析看来,大病保险完全具有公共产品的三个标准,因此,大病保险属于公共产品。
二、大病保险的供给
对于公共产品的生产销售,通过市场竞争进行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免费搭车者”,从而出现休谟的“公共的悲剧”,难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这是市场机制本身不能解决的难题。正如上面分析,大病保险是惠及民生的工程,存在巨大的正外部效应,是公共产品。大病保险任由商业健康保险提供,会造成其供给不足,生产效率较低,不能有效体现公平,需政府出面弥补这种“市场缺陷”,因此,大病保险由政府来组织生产和销售,这正是目前中国大病保险采取的政策。但是,由政府组织生产销售,并不意味一定要由政府亲自来生产和销售,有些产品,比如国防、警察等,必须由政府生产销售,但有些产品,象深圳试行的城管外包,政府只需制定产品标准、价格等,委托给商业企业进行生产销售,政府购买产品和服务。这样,中国大病保险供给方式采取了,由社保、卫生机构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补偿标准、服务内容、价格等,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生产销售。
政府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营大病保险,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之间体现的是委托关系。委托的执行会出现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大病保险主要会产生道德风险。对于受托方(商业保险公司)来说,他必须按照委托方(政府)的要求,做好承保和理赔工作,不能对客户的风险进行逆选择,但商业保险公司由于其商业性质,有可能在经营过程中,过分考虑自身的利益,不按政府的规定生产销售,出现合理赔款不赔、服务不佳、经营不好就甩给别的保险公司经营等问题。大病保险是一项民生工程,办得好坏牵涉到社会的稳定,民族整体身体素质的提高及经济的发展,政府不允许这些问题出现。理论上讲,在信息完全对称的条件下,政府不需出台政策,只要价格合理,政府就可以使保险公司最有效率工作,但在不完全市场的条件下,政府不能观察到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险公司易产生道德风险,政府需采取一些激励惩罚措施,对经营不好,信用不佳的保险公司要有市场退出机制。正是这样的原因,政府应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消除信息不对称出现的道德风险。
政府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营大病保险,其经营好不好,与大病保险的定价是否科学有很大的关系。按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大病保险的价值是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生产销售劳动价值的总和,包括价值的转移部分和价值的增值部分。也就是说,大病保险的价值除了能补充经营的成本外,还要有合理的利润,也就是社会平均利润,若定价过低,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亏损,他们将失去经验持续性的基础,也打击商业保险机构的积极性。若定价过高,利润过大,老百姓的福利将会减少,商业保险机构也失去改进服务,提高生产效率的动力。大病保险定价的主动权在政府,政府应该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根据被保险人的分布状况和医疗费用上涨的现实,科学确定大病保险服务标准和产品的价格,既不让百姓流失福利,也要给经营方留有成长的空间。
大病保险的市场价格由政府在对商业保险机构招标的过程中来确定。市场价格可以高于政府价格,也可以低于政府价格,市场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商业保险机构要遵循市场规律,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能进行恶性价格竞争,不要隐性降低价格,从现在各家保险公司报表中,目前这类业务的经营是亏本的,说明市场竞争过度。政府应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使商业保险机构主要进行服务竞争,让商业保险机构知道,只有服务做好了,才能竞争到大病保险项目,只有效率提高了,才能有比平均利润更高的超额利润。
三、大病保险发展策略
做好大病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的责任,更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大病保险采取委托生产的经营模式,能兼顾公平和效率。但是,商业保险机构是趋利的,是以利益最大化开展各项活动,政府应规划大病保险的生产和销售,监督商业保险机构行为,积极有序发展大病保险。
1.要坚持运转的政府主导。大病保险是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公共产品,是基本医疗保险功能的拓展延伸,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正外部性。开展大病保险要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政府应在考虑当地人口分布、医疗价格上涨、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后,统筹制定筹资的方式、补偿的程度、服务的标准、产品的价格等,使大病保险市场适度竞争,不断提高商业保险机构服务水平和经营效率。
2.要坚持经营的可持续。商业保险机构的经营要体现稳定性、可持续性,这集中体现在产品的定价上面。政府要根据服务的内容,在合理确定产品价值的基础上,使市场价格在价值上下合理波动。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合同期限可以三至五年。政府要制定科学的筹资水平,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依法进行招标。让商业保险机构在补偿经营成本后,除了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外,还能提高保障水平,降低大病患者负担,实现互助共济,可持续发展。
3.要有效管控医疗风险。经营大病保险业务主要风险是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医疗供给方的诱导需求,后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对于医疗风险管控,首先要建立联合办公机制。从专业上来讲,社保机构专业人员充足,从事医疗保险风险控制多年,有较高的专业技术力量和较为丰富的经验;从市场角度来说,社保机构掌握医院的大部分病源,风险控制措施影响力大;从社会影响方面来说,政府利用其有利地位,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更为方便。保险机构在政府主导下,将政府的行政方式和保险机构市场化的灵活用人、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及专业经办能力相结合,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利益机制,充分调动社保机构风险控制积极性,利用社保平台进行风险控制。其次要开展医院巡查及医疗行为监控工作。选派专职医保审核医生,针对医疗保险费用产生的过程进行全方面审查、稽核,并联合医保局相关人员对各等级国有医院、民营医院实地审核病历等。审核医生通过专业化医学知识,将高收费、分解收费等不合理医疗费用清单及审核结果反馈至当地医保局及定点医院管理部门,商榷后形成最终扣款结算数据,对于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将暂停或取消其定点报销资格。最后要推行付费总额控制。在加强对医院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推行付费总额控制,利用利益激励机制调动医院降低医疗成本的积极性,减少医疗供给方的诱导需求。
4.要不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专业化的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在精算定价、服务网络方面的专业优势,建立单独财务核算体系,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要加强专兼职队伍建设,增加培训机会,不断提高理赔工作效率,提供“一站式”服务;要建立有医学背景的健康管理队伍,不断丰富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帮助参保人群提升健康水平,帮助其预防疾病、少得病,减少基金支出。
5.要提供大病保险发展的公共政策产品。首先,应建立大病保险管理信息平台。大病保险是公共产品,一方面和基本医疗保险相连接,另一方面和商业保险机构相连接。有些信息政府不能提供给商业保险机构,但没有疾病发生率等信息,商业保险机构不能对大病保险精细化经营,因此,政府应将两方面结合起来,建立信息管理平台,纠正信息偏差,加强实时监控,规范商业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和被保险人行为,使市场成为有效市场。其次,保监会应对承保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实行动态监控,对服务质量、队伍建设方面作出要求,建立大病医保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经营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给予减免保险监管费等政策的支持,对恶性竞争等行为进行处罚。最后,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建立以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同行评议为补充的医疗服务行为评价体系,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商业保险机构考核办法,加大对违约、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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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资金来源范文6
关键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门诊统筹
中图分类号:F842.6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10-0022-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0.06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居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简称“新农合”)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①[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建立最久,建立初期是以住院保障为主,在城居医保和新农合逐步建立门诊统筹的背景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水平是否满足职工需要、职工医疗保险进行门诊统筹是否必要”日益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本文在梳理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分析其中门诊保障所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并重点探讨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的必要性,为后续研究提供借鉴参考。
一、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历史的沿革
计划经济体制下, 我国对企业职工实行的以企业为本位的劳保医疗。保障对象覆盖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及其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企业职工享有“因公负伤、残废待遇,疾病、非因公负伤、残废待遇,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养老待遇、生育待遇”。
改革开放后,原有的劳保医疗制度面临费用上涨、企业之间医疗负担显失公平等诸多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了改革历程。改革重点是在原有的制度框架下引入供需双方的制约机制,参保对象需支付一定比例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或者由企业将医疗经费定额包干给职工个人,以此来约束参保人员的过度就医行为,控制医疗费用[2]。20世纪80年代末,为了使医疗保障制度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劳保医疗开始尝试向社会医疗保险转轨,核心内容是实现医疗费用的社会统筹。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标志着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步入了建立统账结合的新阶段。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决定》),确立了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在统账结合模式下,基本医疗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按工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小部分根据相关指标(职工工龄、年龄等)计入个人账户。《决定》要求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决定》明确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实行“版块式”支付,住院医疗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个人账户则用于门诊医疗和医药费用。
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门诊保障的力度实际上是在不断削弱的。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新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立了“统账结合”的筹资方式,同时确定了门诊费用由职工个人账户及自费为主要途径的给付结构。诚然,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是为解决旧的劳保医疗制度下个人医疗行为无约束、企业医疗负担过重、企业之间医疗负担不公平以及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等问题。然而,现行医疗保障的制度安排不能很好地解决职工“看病贵、看病难”的实际问题。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门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受益面低,职工门诊保障主要由个人承担
最初,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职工”提供保障。“职工”是计划体制的遗产,凡是纳入原国家劳动人事管理计划或俗称“编制”的,均定性为“职工”[3],其覆盖面相当小。随着劳动制度改革,大量适龄劳动者在私营企业工作或是自雇职业者,真正意义上的“职工”占城镇从业人员的比重越来越低(见表1)。因此,就社会保障范畴而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在改革中逐渐拓宽的。事实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超过所谓“职工”和离退休者的总和,而计算制度覆盖率的基数是城镇从业人员和离退休者的总数为基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各类型经营组织的从业人员都纳入保障范围,理论上覆盖面应当是较高的。然而,数据表明在制度层面拓宽了保障对象的情况下,职工医疗保障的覆盖率仍然没有达到50%(见表2)。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远没有达到“广覆盖”的目标。即使是医疗保险制度发展至今,不断地扩大参保人员的纳入标准,仍有很大比例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自雇执业者”未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覆盖。另外,门诊保障社会统筹范围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医疗保险资金结余情况以及当地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来确定,通常以“门诊特殊疾病”形式纳入,规定的特殊疾病以外的门诊疾病则不在社会统筹范围之内,个别统筹地区还用来支付一些特定的门诊检查项目或者以住院为条件的门诊费用。总的来讲,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范围的方式基本是采取“列举法”,凡未列出的门诊项目,则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此,即使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果门诊患病不在统筹地区的“门诊特殊疾病”及其他可纳入统筹基金报销的项目范围之内,就不能得到统筹基金补偿,而只能依赖于个人医疗账户和自费。简言之,职工医保覆盖面不高,覆盖群体中受益面窄,能够享受到门诊统筹保障待遇的职工占总职工人数的比例就更少。
(二)个人账户基金结余过多,未充分发挥保障作用
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账户的累积额两部分组成,这样设计结合了德国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和新加坡医疗储蓄模式。显然,此设计通过统筹基金保障职工不因大额医疗费用开支引致沉重负担,同时希望通过个人账户使职工个人树立起费用节约的意识,并通过个人账户可以继承等特点,增强职工缴费的积极性。但是目前的个人账户却有基金结余过多之嫌。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确立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未对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的适宜度进行定量规定。国际上通常采用提取风险储备金的办法为基金预备适当结余。国际劳工组织《卫生筹资建模》研究显示,风险储备金累积最高提取额受基金波动程度、当期提取比例与管理水平影响,风险储备金累计最高提取额一般在年支出的25%至100%之间。实践中,风险储备金的提取比例通常都不超过15%,例如德国为不低于十二分之一。研究表明,考虑到医疗费用增长率和工资增长率等因素,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期适度结余率在14%左右,累积结余率在19%左右比较适宜①。但是,现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都存在结余,而且结余率远远超过19%(见表3)。除2009年个人账户外,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当期累积率都在20%以上,累积积累率在2007年后达到100%以上。无论统筹部分还是个人账户,累积的资金结余支付能力均在1年以上。相对于统筹基金而言,个人账户仅仅用于个人门诊费用的支付,横向调剂作用更差,发挥门诊保障作用有限。
个人账户基金大量沉淀有几个因素:第一,由于风险管理技术差、观念落后等原因,一般都认为基金结余越多越好,将资金结余作为政绩的标尺,或担心将来医疗保险制度扩面以后基金支出增加但基金收入增长困难大,需要提高当前基金结余为未来做准备,从而采取谨慎资金支出政策。第二,个人账户在家庭内部互助共济性差。个人账户的保障对象仅限“个人”,保障范围仅是“门诊”和“住院自付部分”。即使是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在职工家属看病时,参保个人的子女、配偶等不能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里支付医疗费用。第三,个人账户在参保人员范围内缺乏互助共济性。个人账户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职工工资的2%的比例扣缴费用。由于工资水平差异,个体之间个人账户资金存量有较大差异。工资越高的人个人账户存量越多,反之工资越低的人个人账户存量较少。但是疾病的发生并不是以个人账户存量多少而定。卫生部的数据显示,门诊发病率一般在15%左右,即大约有85%的人个人账户没有用于医疗费用的开支,其中不乏个人账户积累较多的人。
(三)门诊费用增长快,职工疾病经济负担较重
与个人账户资金大量结余形成对比的是门诊费用直线上涨,加重了职工的疾病经济负担。以北京市为例,医疗保险启动初期,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构成中住院费用与门诊医疗费用比例是75:25,门诊医疗费用所占比重较小。现在,门诊医疗费用所占比重已接近50%,增加了近一倍②。笔者将1990年数据设为100,计算全国公立医院平均门诊和住院费用。从1990年到2008年,全国公立综合医院的平均门诊费用提高了约14倍,平均住院费用上涨了近12倍,而同期城市和农民平均收入仅上涨了大约10倍和7倍左右(见图1)。
进一步分析发现,医疗费用增长大于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而门诊费用又是医疗费用中增长较快的。尽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1998年开始建立,覆盖人群在不断扩大,但是患病后因经济困难未寻求门诊的比例仍然有所增加(见图2),而且这一情况城市比农村更为严重。门诊费用的超快速增长已使得基本医疗服务的可获取性和公平性受到损害。相对而言,因经济困难而未住院服务者的比例基本保持均衡。就城市而言,这一比例一直在20%以下(见图3)。
三、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门诊保障的路径选择
从趋势看,基本医疗门诊统筹可以作为未来城镇职工门诊保障改革的基本模式,即在个人账户承担门诊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建立门诊统筹基金,在参保人员之间调剂使用。
第一,从资金筹集来看,基本医疗门诊统筹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互助共济要求,有利于提高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筹资水平。当前职工医保制度仅以个人账户形式来提供职工门诊保障,代际间横向分散风险的能力较差。患病风险低、门诊就诊次数少的人,其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可能沉积;患病风险高、门诊就诊频繁的人,其医疗个人账户资金可能严重不足,不足的部分仍需个人负担。这使部分医疗保险基金“固化”到单个私人账户中,无法互助共济,横向分散风险[4],形成了“基金结余”和“保障不足”的矛盾。基本医疗门诊实行费用统筹可以在现有筹资水平下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提高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甚至可以在适当降低参保人员缴费水平的条件下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第二,从需方给付来看,基本医疗门诊统筹能够提高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增强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职工疾病经济负担。我国大部分城市都是“版块式”统账结合医疗保障形式,即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住院及部分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比较单一,即使账户资金积累较多,个人账户的积累效能大大减弱[5]。门诊医疗纳入统筹范围,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共同承担门诊费用,能够提高医疗保险的待遇公平性,改善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用效果。
第三,从卫生资源利用来看,门诊医疗实行统筹有利于调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在现有卫生资源条件下提高参保人群的保障水平。门诊统筹补偿以后,参保人群的就医流向将随着统筹报销的制度设计进行调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调节卫生资源的利用:一是促进住院服务和门诊服务的衔接。某些疾病的治疗需要住院还是只需门诊并非泾渭分明,如按照只报销住院医疗费用而在门诊治疗就只能由病人负担的方式,会造成小病大养现象,增加住院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实行门诊统筹则能够有效促进住院和门诊的协调作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二是促进疾病早期的预防和治疗,通过少量门诊治疗费用支出减少大病医疗开支。疾病发生阶段越早,治疗手段越简单,治疗的成本效益比值越高①。门诊统筹能够抑制小病大养的现象,同时能够减少小病发展成大病的几率,从而减少住院费用的开支。三是促进基层卫生资源的利用,改变目前医疗卫生服务利用“倒三角”格局②。基层医疗服务机构一直以来都是定位于基本医疗服务,这与大多数门诊医疗服务相契合。通过鼓励门诊统筹报销,参保人群能够将门诊逐步转移到基层医疗机构,形成与医疗服务机构设置相匹配的“正三角”就医人群分布。
第四,从费用控制来看,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有利于发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团购买优势和第三方监管作用,减少卫生资源的浪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医疗费用的约束主要针对需方。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导致医患双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医疗费用的控制重点应该是针对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另外,个人账户增强了需方自由选择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费用控制的难度。建立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统筹基金在医疗机构门诊收入中占一定比重,有利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挥集团购买优势,通过费用支付不同办法实现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的控制。
简言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对于门诊保障来说还相对薄弱,实施基本医疗门诊统筹不仅是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的有效手段,也是促进社区卫生资源利用,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更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三大支柱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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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顾昕.走向全民医保:中国新医改的战略与战术[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适宜度及动态平衡研究[J].医疗保险,2011(4).
[5]林枫.门诊也该“统筹”[J].中国社会保障,2008(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