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资产评估行业现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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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资产评估行业现状

国外资产评估行业现状范文1

【关键词】外资并购;行业垄断;斩首式收购

进入21世纪以来,资金流动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已经与世界经济全面接轨,并陆续解除了对金融、电信、能源等领域对外资并购的限制,国有资本将在这些竞争性的领域逐步有秩序地退出,外资将不断渗透到我国的国民经济中。2006年以后,我国出现了一些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的外资并购事件,像凯雷并购徐工机械等斩首式收购案例。外资并购对企业和国家经济的影响如何,我们将如何看待这一行为,怎样完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宏观经济政策来规避外资并购的风险和促进外资并购的健康发展?这些都已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一、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现状

本文指的外资并购是外资兼并与外资收购的统称,其基本含义是:外资公司出于某种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东道国企业的全部资产或一定比例的股份买下来,从而达到对其生产经营权的控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全球范围内的外资并购得到迅猛发展,外资并购的平均增长速度(30.2%)超过了国际直接投资的增长速度(15.1%)。在全球范围内,跨国直接投资当中有80%以上通过并购的方式进行。联合国贸发组织的《2006年世界投资报告》指出,2005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达到9160亿美元,其中全球跨国并购总金额为7610亿美元,占当年FDI总量的80%以上。事实表明,并购已经成为跨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2006年,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更是达到了630亿美元,创历史纪录,成为全球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而在对我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中,目前以并购方式引进的外资比重不大,大约占比在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的10%左右,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

2002年以前,我国基本上对外资并购持谨慎态度,采取严格的审核制度。而自2002年有关部门分别《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后,A股市场原本牢牢关闭的大门开始打开。2006年9月8日,有关部门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正式施行。至此,中国并购市场终于对外资比较全面地放开了。2006年比较典型的案例如表1所示。

结合以往发生在我国的外资并购案例可以看出,外资并购不论是在行业选择、并购方式还是目标公司的选择上都有其明显的特点:1.行业分布主要在能源、基础原材料工业、消费品生产、新技术、服务行业等领域。2.上市公司成为外资并购的主要目标。上市公司一般都是效益较好的知名企业,拥有大量的无形资产,跨国公司并购我国的上市公司就比并购一般的企业更容易获得品牌和知名度,更好地融入中国市场。协议收购非流通股已经成为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3.外资公司采取“斩首式并购”,加快了对我国内资的行业龙头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并购。外商通过龙头企业在国内良好的品牌效应、销售网络、强大的人力资本,在很短的时间内对该行业形成垄断的格局,迅速占领国内大部分的市场,这样就会对本土的其他竞争对手造成严重打击。而且,外商有了一定的基础后,还会不断对该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进行并购,逐渐完成它对该行业的绝对垄断。这样的案例很多,美国凯雷并购我国机械工程行业巨头徐工机械、还有法国SEB并购浙江苏泊尔等都是这种并购行为的典型范例。

二、我国外资并购存在的风险

在外资并购我国企业越来越热的大环境下,外资并购给我国造成许多风险,值得我们关注,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减少外资并购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外资并购存在的风险有:

(一)缺乏完整、连续的法律法规体系

关于外资并购方面的监管法规体系及战略意图不清晰,政策摇摆幅度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与并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法并存,凌乱而相互矛盾。如对并购交易价格的认定,有的要求按较早出台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进行评估;有的要求按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有的则要求采用公开竞价方式。2.立法级别不高,权威性差,一机构所发暂行规定,其他机构有时不认账,导致并购渠道不畅,产权交易成本很高。3.随意调整政策,朝令夕改。如:2001年“国有股减持”事件。出现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对利用外资缺乏全面的认识,没有将外资并购放在利用外资的全局上考虑,还没有意识到在并购这一引资高端领域存在的危机,所以,至今没有一个促进吸引大量国际并购资金的全面战略,立法随意而且模糊。

(二)容易产生行业垄断

近年来,外资进行斩首式收购,选择的并购目标企业往往是行业的龙头企业,基本上是目前在国内市场具有相当实力与较大市场份额的国有或民营企业,特别是利润空间较大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并购我国国有龙头企业,一方面可以增强其对我国市场的垄断力量;另一方面也达到了消灭竞争对手的目的。我国的大多数龙头企业从企业自身利益和将来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态势考虑,大都欣然同意与外资联手,因为这种联合无疑会增强我国被并购企业的竞争力,似乎是个“双赢”的结果。但从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外资并购的结果是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垄断的格局,行业垄断形成之后,国内市场形成了不公平竞争,从而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三)对国家经济安全产生负面的影响

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开放金融、能源、机械等比较敏感的行业,这些行业的发展、外资参与的程度都将严重关系到我国经济和政治的安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典型案例有:外资银行并购我国商业银行的行为屡见不鲜。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外资渗透。大家知道,银行业是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的,外国资本进入我国银行系统,客观上存在对我国金融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可能性。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式还处在较为落后的状态,由于外资银行在企业评价、风险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拥有较高的水平,对我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进行技术分析后,往往能够采用一些较强的规避管制措施,导致我国银行监管出现“真空”,如果我国政府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对我国金融安全带来危害。另外,外资参股我国银行将弱化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效应。货币政策是一国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银行是货币政策发生效应的对象之一。如果货币政策对银行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则货币政策从总体上讲是失效的。而追求金融的稳定是各国政府的主要目标之一,包括汇率稳定、利率稳定和货币稳定等。在外资股权并购中,一旦出现具有强烈投机色彩的短期资本和各类投资基金,很容易引发我国银行业的不稳定。

(四)国有资产的贱卖成为外资并购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并引起广泛争议,已经成为困扰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

1.定价和评估机制模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衡量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没有具体标准;二是评估结果的可靠性。首先,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境内企业评估依据的方法有三种: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在实践中,我国绝大部分企业按成本法评估,因而价格以净资产为依据,监管部门也要求价格不得低于净资产。而境外发达市场经济体大都采用市场法评估价值,投资者按照证券市场类似企业股票的市盈率确定目标企业的最大价值,市场法不重视净资产,更加看重企业的成长性和远期盈利能力。如果有足够的盈利能力,实际价格会远远高于净资产。2.中方国有资产在评估中被低估。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存在产权模糊、治理结构不合理等制度性缺陷,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受利益驱使和多方面制约,难以对国有资产做到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导致国有资产被低估。3.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外资方经常贿赂机关和国企官员,与国企管理者勾结,突破限禁领域,规避法律,使国有资产非法流失。

三、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对策

针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存在的诸多风险,我们必须采相应的对策来规避风险。在外资大规模进入我国的情况下,如何应对外资的不断渗透,政府行为必将起到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将决定引用外资来发展本国经济能否顺利进行。下面笔者就从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对策。

(一)健全外资并购法规体系,强化法律约束

外资并购增长不仅表现在数量方面,而且表现在制度创新方面,新的并购模式将不断涌现。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规体系,充分考虑目标企业的属性及并购方式,避免因为交叉特性导致依据不足或法规冲突。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仅是外资并购活动顺利进行的保证,也是对外资并购活动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一种管制。由于外资并购在我国刚刚兴起,相关的立法还比较少,体系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如,外资并购的专门法在2001年以后才逐步开始建立,2006年9月实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主要对国外或国内企业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做出了一些重大调整。2006年9月8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正式施行。并购新规一方面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进行引导;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外资并购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与审查力度。并购新规在政策上对外资并购作出了一些调整:如首次明确提出跨境换股、首次引入了尽职调查制度等等,这些调整将有利于我国外资并购市场的发展。相应政策法规的出台对于外资并购的顺利开展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法规、规定多以部门规章和规定的方式出现,缺乏相关的操作细则,弹性大,操作性差,这无疑增添了政策的不确定性。所以,当务之急是要赶快出台《企业并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实施细则。同时,尽快制定国企改革中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程序和细则。建立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案例监测预警机制,如进行广泛的专家听证会,完善政府机构的严格审核制度、推进制度化的民意调查和舆论监督。对一些敏感行业的并购行为进行持续的跟踪、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外资并购市场秩序的稳定,才能保护我国民族产业的安全,才能保障我国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有效利用外资并购改组、改造国有企业

党的十六大在总结中国吸引外资、促进国企改制的经验基础上提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也是加快国企改革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并指出:通过多种方式利用中长期国外投资,把利用外资与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结合起来。利用外资是深化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解决外资并购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担心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培育中介机构,完善资产评估,需要大力培育中介机构,规范企业资产评估。完善外资并购的关键在于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资产评估体系,确定交易价格认定原则。从国际经验看,跨国并购从咨询、融资到评估都离不开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参与。长期以来,我国因市场化程度不高,中介机构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其服务水平和专业水准远未达到市场经济的要求。鉴于此,一要规范资产评估行为,通过法律、法规确定评估程序,认定评估机构资质等;二要制定科学、有效的评估指标体系,改变目前以账面资产重置价值为主的评估方法,参照国际惯例,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采用相应的资产交易价格确定原则;三要加大资产评估机构培育力度,通过引进国际知名资产评估机构等措施促进评估体系的成熟、发展。另外,对于内外勾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严惩不贷、严格执法。

(三)积极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

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必须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的要求。对我国来说,并不是所有的产业都鼓励海外企业进入,否则就会形成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冲击。因此,应尽快制定《国家指导外商投资目录》和《产业政策法》。各地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的总体要求,协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地区发展战略、本地利用外资指导目录和有关地方法规。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总体要求,从立项、审批、注册等方面进行限制和引导,以促进外资并购向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方向发展,取消政府考核指标中的引资内容。限制在国内已有一定发展基础,需要保护的行业投资。禁止在有关国家安全以及支配国家经济命脉的部门投资。因此,要结合产业政策,对外资企业特别是外国金融资本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控股,应根据行业和产品的特点,进行分类管理,明确所要禁止、限制和鼓励的范围。在产业政策的规划中,对那些被确定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领域应严禁将行业特许权出让给外商,对既已出让的部分行业应限制外籍所有权的扩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国家可采用逆向的“股转债”,使其变为债务,逐步加以清偿.

【主要参考文献】

[1]曾浩.外资并购的负面效应分析.财会月刊(综合),2007,(1):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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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桑百川.国际资本流动:新趋势与对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3)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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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辉,何建敏,余珊萍.外资并购的热点行业、并购方式及其对我国产业结构的影响分析.国际贸易问题,2004,(3):82-87.

[6]崔新健,李睿.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特征及成因.国际经济合作,2006,(2):29-33.

[7]李俊元.加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规范引导.宏观经济管理,2006,(1):45-47.

[8]桑百川.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制度环境的思考.国际经济合作,2005,(11):45-49.

国外资产评估行业现状范文2

论文关键词:外资并购 商标 评估

外资并购是引进外资的重要形式。所谓并购是企业合并与收购的总称,企业并购最先在英美国家实践和提出,它泛指以取得企业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为目的的合并、股票买入和经营权控制等活动。在我国,外资并购指的是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外资进入中国的方式有了重大改变,那就是与中国的知名品牌企业合资。外资的进入虽然给中国经济发展注入了资金、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但外资进入中国时所采取的所谓商标战略给中国企业带来的品牌损失和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威胁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外资并购中商标价值评估状况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表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外资企业愿意并购中方企业,更多看重的是中方企业的商标价值,因为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商标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企业产品的标识,更多意义上是代表一个企业产品的质量、企业文化和在所属行业中的影响力,更多的是在标识一个企业的商誉。特别是驰名商标的价值更是不容小觑。在外资并购中必须要对商标价值进行评估,以便交易双方明晰商标价值,尤其是让被并购企业清楚知道自身商标的价值。然而由于商标评估存在种种问题,以至于中方企业的商标的价值被低估甚至不作价拱手让与合资企业。如1994年,“金鸡”品牌的持有人——天津日化四厂,为了引进外资,与美国莎莉集团所属奇伟日化公司合资组建了中美合资奇伟日用化学(天津)有限公司,当时金鸡鞋油已占据中国鞋油市场的半壁江山,而合资时金鸡品牌却只折价1000万元。又如广州饼干厂与香港一家公司合资时,将其在50年代注册并享有盛誉的“岭南”商标无偿转让给合资企业使用,这都造成了中方的巨大损失。

二、商标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外资并购的前提和难点是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和评估资产。科学准确评估商标的价值,合法公正地处置商标,有利于在并购过程中维护双方企业的利益,推动和保障外资并购的顺利实现。目前在商标价值评估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表现在:

(一)缺乏有关商标评估的法律

国家工商管理局曾在1995年颁布《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转让商标或以商标权投资,应当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接着1996年又颁布了《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但该办法只对商标评估机构的条件、业务范围及评估原则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而对商标价值的构成、评估的具体方法等商标评估的实质内容为予明确,操作性不强。然而这两个规章在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被废止。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关于商标评估的法律法规。

(二)评估机构不规范

商标等指知识产权的评估技术含量高、程序要求严格,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置把关不严,对从业人员缺乏严格的培训与考核,常常出现评估结果与实际状况差距极大的问题。

(三)评估方法不科学

按照国际惯例,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有三种,即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也不同。有些单位却是不分对象和目的,只用一种方法或用错了方法。由于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导致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中,标准不统一,高估低估现象严重。

(四)不重视对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评估

有的中国企业在重视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却忽略了通过自己长期经营形成的商标等知识产权,在评估时将这一部分资产价值低估甚至没有将这一部分资产作价,造成商标流失。尤其是造成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流失时,其损失更为巨大。 转贴于

三、完善外资并购中商标评估

(一)加强商标评估理论的研究

商标评估是按照一定的估价标准,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通过分析各种因素的影响,计算确定商标资产在某一评估基准日时现时价值的工作。商标价值构成比较复杂,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比如,商标的设计、注册、广告宣传等费用,商标的使用期限、侵权状况、法律保护程度,商标的显著性以及商标带来的市场占有率、企业知名度和信誉,商标资产依附于有形资产发挥的作用,包括所使用产品所处的不同生命周期阶段,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与行业发展前景,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等。④加之我国开展商标评估的时间较短,积累经验还不够。为了促进并实现商标评估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应当在借鉴国外商标评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商标价值的现状和具体实际,加强理论研究,探索影响商标价值的定性因素及定量计算方式,逐步发展一套更加科学合理和规则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以及技术规则,通过有关政策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建立科学合理的商标价值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二)完善商标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当前商标评估无法可依的状况,应加强商标评估立法,制定商标评估的统一法律规范,详细规定商标评估的形式、时间、表现、机构及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商标价值评估制度。

1.关于商标评估标准和方法。在商标评估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商标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并通过法律法规将其确定下来。

2.关于商标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国家工商管理局曾于1996年颁布了《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玩忽职守,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实际上让商标评估机构在对商标价值评估失实时仅承担警告、罚款的法律责任并不能起到处罚作用,也不能有效遏止此类事件的频繁发生,并且该规章在2001年被废止。虽然随后国家出台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但是这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并没有规定评估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对商标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任何规定。由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我国商标评估价值失实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经济责任、道德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尤其是法律责任,导致背离商标实际价值的评估现象屡见不鲜。针对这一情况,在商标评估立法时要明确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

3.关于外资并购时的商标价值评估。外资并购涉及外方企业,与企业并购时双方都是中方企业不同,外资并购时企业商标等无形资产被低估甚至是没有估价,会造成商标流失,造成损失,尤其是造成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流失时损失更大。因此法律要对外资并购时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评估做出严格的规定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

(三)强化企业商标保护意识,重视自身商标价值评估

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企业资产的计价是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由于包括知识产权在内无形资产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和取得成本的不可分性,使得大量无形资产不能确认和计量,即使确认入帐,但计量的成本也往往是不完整的。导致专利、商标、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在研制、开发过程中投入的费用并没有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使帐面上反映的无形资产价值与其真实价值相差甚远,这样当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或产权交易时,帐面无形资产价值并不能成为交易的价值基础。所以当企业涉及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资、出售、联营、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时,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就成为必要,以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⑤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本身具有巨大的价值。中方企业作为外资并购的目标企业,要增强商标价值评估意识,要认识到商标价值评估是必要的,以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时要同并购企业商定商标评估办法确定商标价格,避免企业自身商标价值被低估甚至是无偿转让。中方企业与外方企业应当商定评估机构选择办法,比如双方共同选择、委托第三方选择等,应当选择有资质且资质比较高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做出报告后,应当聘请无利害关系的独立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估,判断评估报告依据的资料是否充分、真实,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程序是否公正、合法,调整参数是否科学、合理,最终得出评估结论是否真实、可靠。

国外资产评估行业现状范文3

关键词:外资并购;股权定价;国有企业

一、目标企业股权定价方法及其比较

在并购中,并购双方通过某种方法评估目标企业的总体价值,并以此作为并购交易的价格基础,其合理与否直接关系着并购活动的成功与否。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三大类方法:资产价值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贴现法。

(一)资产价值法

资产价值法是通过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求得企业的净资产价值,进而确定企业的并购价值。这种方法的关键是选择恰当的资产价值标准,主要有:账面价值法、重置价值法和清算价值法。

(二)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又称相对价值法,其理论基础是替代原则,即投资者对相同用途的替代企业应该支付相同的价格,所以,类似的企业应该具有类似的价格。在市场上找出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企业相似的参照企业,或找出市场上相似的并购交易,据此就可以分析计算出目标股权的价值。因此,市场比较法具体包括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可比交易分析法。

(三)收益贴现法

收益贴现法是通过计算未来预期的收益并折算成现值来评估目标企业价值的方法。收益贴现法的理论基础是现值原理,即任何资产的价值等于其预期未来全部经济收益流的现值之和,其中折现率反映了投资该项资产的风险回报率。

从理论上讲,收益贴现法是相对科学的方法。它符合价值理论,可以反映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反映企业的投资风险,此外还可以克服市场价格易于被高估或低估的缺陷。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三个技术难题:意识要对企业的收益作出合理预测;而是对企业未来的风险做出合理判断,以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三是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并合理预测收益期限。

二、我国外资并购国有股权定价方法的现状分析

由于我国放开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时间不长,加之经济转轨时期社会经济环境变化较快,我国有关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定价问题的法律法规显得相对滞后,没有专门出台针对国有企业定价的指导文件。在外资并购的实践中,国有企业的并购定价曾先后采取过两种方法。

(一)资产价值法――以净资产为底线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所以选择净资产账面价值为“底线”,主要考虑到净资产账面价值具有以下优点:第一,净资产账面价值是遵循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的产物,具有严格的程序和法定约束力;第二,会计信息以可靠性为基本质量特征,会计确认和计量更强调客观性和可验证性;第三,会计数据经过审计鉴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可信度。但是,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的股权转让定价模式也存在一些缺陷:第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无法反映资产的性质;第二,以单项资产为计价基础无法反映企业整体和控制权价值;第三,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的会计制度为操纵会计政策和规避会计利润提供了空间。研究表明,,虽然我国规定转让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但仍有一些上市公司以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向外资转让,具体情况见下表:

(二)市场定价法

随着资产价值法存在诸多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市场定价法开始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是市场定价法增强了加以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但也存在问题:一,缺乏对财务顾问的明确准入标准和监管影响着对价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二,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全影响了市场定价方法的有效性。

调查显示,关于国有股权定价基础,选择最多的是国有股权的市场价值,约为70%,其他选项依次为: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股价、国有股权的账面价值、国有企业的每股收益,分别约占28%、20%和17%.

综合以上分析,在外资并购的过程中,我国的国有股权转让定价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定价方法单一、趋同。二,对于有关价值内涵缺乏足够的认识,账外资产评估存在问题。三,无形资产的价值未计入企业价值。无形资产是资本市场中最有魅力的要素,而恰恰是在这个问题撒谎那个漏洞最大,没有一套较为完善的评估标准和操作规程。据有关方面估计,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时,无形资产的漏评率达90%.这无疑会极大地贬低企业价值。对很多国有企业在长期经营中存在的其他非市场化的积累也是如此,如某些国有企业过去凭借政府的支持取得的垄断地位、市场准入条件、优惠融资条件、“壳资源”价值等。

三、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股权定价方法的选择

介于以上对我国股权定价方法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国有股权定价方法的选择需要注意一下问题:

(一)考虑各种方法的适用性

无论哪一种定价方法都有使用前提和条件,每一种方法都有其固有的优点和缺点。在选择目标企业定价方法时,要注重定价方法的可行性和适用性。

(二)要全面评价股权的综合价值

并购定价是一个综合平衡的过程,企业的价值是动态和静态分析的结合,既体现在资产价值上,又体现在市场反映上,更多的则体现在收益水平中。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实践中,我国多数企业往往只作资产评估,很少对企业的总体价值进行综合性评估。2006年比利时英博集团以58.86亿元的开价受让雪津100%股权,雪津当时只有约5亿多元的净资产,却卖出10倍于净资产的价格,引起市场极大轰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雪津5亿多的资产中没有包括品牌价值、未来现金流的盈利能力、团队管理素质,以及现成的市场份额和销售网络等优势。

(三)要考虑国有企业的并购溢价

从当前外资并购的现状和趋势来看,外资多是出于战略利益的考虑,希望通过并购国内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占领市场份额,或是占有国有企业的特殊资产和核心资源等。这就提醒我们,对外资并购的动机要进行深入分析,对外资所青睐的这些战略资源的价值要给予充分考虑,合理估计并购溢价,并对国有企业的并购价值作出适当的调整和修正。

参考文献:

国外资产评估行业现状范文4

摘 要 我国现有的资产证券化形式主要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房贷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相对落后,存在市场总体规模较小、债券种类较少、投资者类型较为单一等不足。应当加快资产证券化市场建设,做大市场规模,丰富产品品种,提高流动性,以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风险 对策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一定的存量资产为支持,将这些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重新包装组合或分割后,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以发行证券的方式将这些资产转化成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目前,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一种主流的融资技术,并获得了超常规的发展,对于推动这些国家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下面就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早在1992年,海南三亚就开始通过发行地产证券进行资产证券化尝试。虽经过20年的发展,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资产证券化程度仍然很低,还处于规模小、非标准化的发展水平。我国现有的资产证券化形式主要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房贷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

独立、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估是资产证券化成败的关键。投资者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进行投资选择,其中立的、科学的、公正的评估结论,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基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能否得到保护与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但资信评级业在我国尚属新兴行业。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估不细、评级透明度不高、信誉低、独立性差、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使其在投资者心中缺乏影响力。在缺乏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的情况下,资信评级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大大削弱资产证券的魅力。

2.流动风险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交易价格表现稳定,波动幅度较小,大多数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波幅在5%以下,远不及股票市场的流动性,与西方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相比也相差甚远。此外,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少、规模小,投资者的选择余地小。因此,投资者更青睐于流动性较高的股票市场以及风险较小的证券市场,大大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需求。流动性差是阻碍我国资产证券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3.法律风险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将各种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化为投资者的证券持有权的过程中,涉及原始债权人、SPV、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托管人、证券投资者等方面的利益,需要严谨有效的相关法律予以保障、明确各个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从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我们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需要严谨、详细的法律法规制度予以约束、监督。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还处于探索阶段,理论与金融实际相结合缺乏经验。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建设很可能相对滞后,这势必增加资产证券化的推进难度。

三、对策

1.完善信用评级和资产评估制度

完善信用评级制度,规范发展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是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关键。与当前资产评估面临的新形势与新任务相比,以往出台的一些规范资产评估行为措施已不能满足不同组织形式、不同经营方式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以基本评估准则为纲、若干应用准则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信用评级旨在降低信息成本,客观评价产品风险和预期经营状况,为投资者选择投资工具提供依据。我国应借鉴国外资信评级业的发展现状,着重培养几家在国内具有权威性、高声誉度,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树立信用评级机构良好信誉的关键是让投资者知道公司评级结果的准确性高、 值得信赖。国内评级机构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的评定方法和理念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自己的评级方法。同时,还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

2.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拥有长期、大量的资金,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的推动和支持力量,对资产证券化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我国对机构投资者的约束较多,应适当放宽对机构投资者的限制,扩大其投资范围。在强化监督的前提下,鼓励其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给资产证券化市场注入活力,推动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

3.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保护投资者利益,建立健全风险转移和对冲机制。完善违约救济机制,优化市场约束机制,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同时应该根据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进程,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构筑资产证券化的所需的法律框架,为各个利益相关者提供法律保障。

4.培养专业人才队伍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和综合性极强的新型融资方式,它涉及的专业领域包括金融、证券、法律、信托、保险等方面,需要一大批既有理论基础知识,又有实践操作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因此要培育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总之,从国际金融发展形势来看,资产证券化目前已经成为国际资本市场较为流行的投融资方式。我国也应该紧跟时代步伐,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在完善金融监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创新,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建立良好的生存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

参考文献:

[1]陈洪.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及风险防范.商业时代.2007.2.

国外资产评估行业现状范文5

一、外资参与并购所可能取得的收益

外资若要参与并购,首先考虑能为其带来的收益有多少。从大局来看,中国作为一个无论资本市场还是商品市场都未成熟的新兴市场,外资杀入中国市场更具有战略意味。另一方面,和新建投资相比,投资方可以通过跨国并购,以较低的成本进入一个新的市场,获得目标企业的销售渠道、实质资本、专业人才等优势。同时,外国企业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有一个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过程。并且对于一些行业来说,其固定资产比重较大,行业退出成本较高。如果要引入新的设备和固定资产,往往就需要再进一步投入大量的资金。而如果进行并购重组,就可以淘汰之前陈旧的生产设备,转出过剩的生产能力,使得资源得以有效配置,从而降低行业退出的壁垒。

以上只是从理论上出发,对于外资要投资单个的项目来说,更要看这个投资客体是否具有投资价值。中国处在一个产业结构调整和稳步发展的阶段。如果我国企业要吸引外资来华投资,那就必须利用好当前大环境的机遇与挑战,以此为契机,让外资认为并购是有利可图的。

二、外资参与并购所可能付出的成本

从成本来说,外资要选择进入中国市场与否,当然首先要考虑经营成本。任何一个投资者都不愿意接受一个烂摊子,如果想引入外资,那目标企业也必定要有被并购的价值。如果目标企业能够减少自身的营业成本,如进行成本控制,并实现系统化标准化。那必然从各个方面提高外资参与并购的积极性。

除了主要的营运成本以外,还有其他影响着上市公司成本的因素所在。由中国这个政策因素常常占有主导地位的宏观环境来说,政府对外资引进的政策鼓励和限制,也会直接影响到外资是否决定进入中国市场。正如我们所知,政府如果出台相关的激励政策,外资的积极性就会得以提升;反之,外资的积极性就会有所下降。

三、外资参与并购所面临的政策因素

具体来说,在政策鼓励方面,我国当前所采取实施的政策可谓多元化,包括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税收政策及优惠,金融与外汇管理政策的优化等等。

(一)我国政府实行的产业政策

从产业政策来看,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中所说,规定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这其中包括的产业有:农业新技术与综合开发;交通、能源、重要原材料工业;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产业;开拓新兴市场或增加商品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等。

(二)我国政府实行的区域政策

从区域政策来看,包括规定各类经济性特殊区域(经济特区、自贸区以及沿海开放城市),并设立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分步在上海、天津、重庆等新区。另外为了符合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外资对中国中西部内陆地区进行投资,并对少数民族地区有针对性强的经济政策。

(三)我国政府实行的税收政策及优惠

从税收政策来看,我国政府对外资企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举措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业所得税率实行优惠,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减免以及对进口设备实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进一步细分,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之中,还有三个不同的档次,从而进一步有层次的激发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积极性,在最大的可能性中引导外资,使得经济环境朝着更健康更有序的方向发展。

(四)其他从政策方面的优化措施

除了实施鼓励性政策有利于提高外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的积极性外,我国政府当局还可以优化本国经济体制,加强必要监管,减少和弥补相关法律法规的漏洞,简政放权,使得经济体制更加稳定,取缔原有制度中不必要的监管和行政程序。

政策上的障碍还未完全消除。如果要实现大规模的并购,其必要条件必定是我国制定了明确条例和管理办法之后。如今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部分内容简单、效力低下,甚至存在于其他有关法律自相矛盾的情况。虽然有许多相关制度法令得到颁布,如2015年国务院修改外资银行管理,使得外资银行准入条件得到放宽。这都使得我国外资并购的政策松动趋势十分明显,但一些关键性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十分明确。这也就使得目前的一些外资并购的案例,也只能采取“迂回方式”,如先与外资合资成立公司,然后再由合资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资产与核心业务。这种做法的操作并不规范,另外成本效率都存在着隐患,也很可能打击外资的积极性。

另外,还要注意保持利用外资政策的稳定性:一是减少利用外资政策的波动性,避免朝令夕改。二是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地方性的引资优惠政策,从局部来看,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当地引资的力度,但从大局上看,却是造成了鹬蚌相争的混乱局面。

这就在行政方面上,更加根本的激发外资积极性,亦可以避免重数量不重质量的尴尬处境。这些也正是符合中国当前更重视健康稳定发展的整体战略。并且,在有了的法律条文作为支撑以后,还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资产评估和定价机制,解决资产价格的确定和合理制定股权转让价格的问题。从另一方面来说,在资产评估中,很多企业仅仅是以其账面价值来作为资产评估的主要部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这也导致了评估并未实现最大化的科学准确。

(五)地方政府对外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的影响

对于政府对外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的影响而言,又需要更进一步的探讨。地方政府为了使得自己引入外资所带来的利益最大化,这包括旨在促使本地区经济繁荣发展和增加社会福利,以及推动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就可能会对上市公司的并购模式、信息披露、公司并购短期绩效造成影响。而这些都或多或少的影响着为外资参与公司并购的积极性。

但在现实情况中,事情还并不是这么简单。政府可能会扮演“经济人”的角色,也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样就使得政府要促使外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还可能具有更加功利的动机。比如为了实现官员任期内政绩考核或完成中央的硬性指标。部分地方政府可能会舍本逐末,脱离现实强制干预公司并购。这有两种可能的表现,一是地方政府为了改善不良的就业状况,解决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可能会通过控股上市公司来参与并购不相关的亏损企业。将优质资产和劣质资产进行重新置换,这就加重了原本营运状况良好的上市公司的负担,造成地区资源的无谓浪费;二是为了达到对本地区重点产业的控制,并不把企业自身的当前现状是否适合并购作为考虑重点,只为了控制产业而进行并购。以上无论哪种情况都是做表面功夫,并不是为了从为了加强企业竞争力和产品竞争力来促使并购。同时也必然会打击到外资最终是否决策参与上市公司并购的积极性。

国外资产评估行业现状范文6

[关键词]税收制度;银行业税制;税制改革

一、银行业税制设计与改革的实践——中外比较和启示

(一)银行业税制的中外比较

1.税制设计原则。国外一般是以保证整个经济链条的稳健运行、确保税收征管链条完整、尽量减少税收产生的超额负担和保持税收中性为目的,同时兼顾促进本国银行业竞争力的需要。而我国更加注重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持续增长,对促进银行业发展和竞争力提高考虑相对较少。

2.税种结构。国外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企业或公司所得税(或称利润税、利得税等)为主体的税制,如美国、英国、日本、俄罗斯和巴西等;另一种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如印度以消费税为主体税种”。从发展历程来看,国外都已经或正在逐步从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

我国对银行业征收的税种有15种,其中,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约占银行业所纳税额的80%左右,且2004年以前以营业税为主。随着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上市的顺利完成,我国银行业利润大幅度提升,企业所得税增长迅速,占比逐步上升,并在2005年以后占据主导地位。

3.具体税种。

(1)流转税方面。首先,绝大多数国家不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或类似的税收,即使征收也一般实行较低的税率或较窄的税基,例如,法国、荷兰不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我国对银行业征收的营业税包括金融保险业、服务业下的租赁、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四个税目,税率均为5%,其中,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的范围包括贷款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金融商品买卖价差等。此外,对内资银行还要以营业税为税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经营机构所在城市的不同有7%、5%和1%三种税率)和3%的教育费附加。其次,有一些国家将金融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但仅对非主营金融业务征收。比如经济合作组织(OECD)的大部分国家对银行业实行增值税和商品劳务税制度,将银行业的金融服务项目细分为货币结算、存款业务、贷款等27大类,并针对不同的金融服务制定不同政策,主要包括四类:征税;免税,但是不能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在免税的同时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全部增值税;金融服务不作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2)企业所得税方面。(a)税率。目前,从各国的普遍情况看,企业所得税税率呈进一步下降趋势,并且对内外资企业基本上一视同仁。大部分发达国家的税率低于我国,如日本和英国基本税率为30%。但也有少数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比我国高,如美国联邦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5%。我国银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定为33%,其中国有商业银行税率为55%(1997年下调为33%)。此外,对外资银行给予了一系列优惠,其实际适用的税率为15%或更低。(b)呆账准备金的税务处理。国际做法不尽相同,但都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即进入成本费用的呆账准备在税前扣除的时间和数量方面都应与银行贷款的实际经济损失相一致。我国银行业在准备计提时基本上是根据五级分类结果进行,但税法要求限额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二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c)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通过给予所得税优惠吸引外资是国际通行做法,但这些优惠一般被置于国家统一的所得税法之下。我国为鼓励外资进入,将内资企业和外资(或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区别对待(内外资银行业也如此),分别适用并行的两套差别很大的所得税法。

4.税收负担。同国外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总体税负水平偏高。目前,国内商业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与税前利润的比例大致在50%-60%之间,与营业净收入的比例在15%-20%之间。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巴西等国税收支出占税前利润比例为20%-40%,与营业净收入比例基本在5%-15%之间;瑞士、荷兰、比利时等欧盟国家的商业银行实际税率已经降低到20%以下。西方各国主要银行税收负担情况如表1所示。

(二)国外税制改革及其启示

1.国外税制改革的主要特点。美国税制发展大体经历了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以商品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英国在1973年加入欧共体后进行了重大税制改革,具体包括:完善所得税制,将独立的基本所得税和附加所得税合并,实行统一所得税,并统一使用累进税率;引进增值税取代购买税等。俄罗斯于1991年12月27日成立之初就进行税制改革,主要包括:将周转税改为增值税(征税对象为所有商品和劳务的增加值,2001年1月1日起,已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在入账后就立即可以抵扣)和消费税;将利润上缴改为利润税等。总体来看:都是逐步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演进;对银行业征收流转税较少,即使有,也主要是消费型的增值税且免税条款较多,注重通过降低流转税来促进经济发展;都是逐步简化税制,拓宽税基;在税制设计上考虑整体性和系统性。这些特点既是各国税制改革的一般规律,实际上也代表了目前税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2.国外税制改革对我国银行业税制改革的启示。我国银行业税制建设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包括银行业在内的金融税制的完整概念,且主要偏重于考虑统一内外所得税、降低营业税,相对忽视对金融产品品种的税制建设。国外税制改革经验已经证明,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更有助于商品流通和劳务服务的发展,从而产生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因此,我国应考虑实现税制结构的转型,逐步由所得税和流转税并重向所得税为主体转变。考虑到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对经济的重要媒介和推动作用,国外普遍对银行业征收较低或不征流转税,并且多以消费型增值税的方式体现,对促进金融服务的活跃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我国也应考虑对营业税进行改革,采用降低税率、改革税基或将银行业务纳入增值税链条的方式改革银行业的流转税。

二、我国银行业现行税制分析——辨证视角

从1994年的税制改革到现在的13年内,我国国民经济连续多年保持稳定快速增长。社会环境特别是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得现行税制中一些过去并不显著的问题开始突出,制约了我国银行业特别是内资银行业的发展,阻碍了我国内资银行竞争力的提高。总体而言现行银行业税制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税收制度合理性

1.税制设计思想偏重保证财政收入,未能充分考虑银行业发展需要。在较长的时间内,由于银行产权全部或部分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一度作为国家的附属机构存在。这使得政府自觉不自觉地把银行业尤其国有银行当作国家的“钱匣子”对待,银行业税制一直偏重为国家财政服务。站在银行业依靠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大规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现在反思过去的税收政策发现,在过去数十年中从银行业获得的有限税收,实际上已经通过注资和不良资产剥离的方式全部回流到银行业的改造中,而且数额还远远不够,需要在今后若干年内动用银行业,甚至其他行业获得的税收收入来消化,这不能不让我们深思。

2.税种结构过于依赖营业税,不利于促进金融服务发展和资本流动。现行税种结构中以营业税为代表的间接税占很大比例。由于营业税对营业额征税,同类的金融服务流转一次就要增加一次税收,形成重复征税,导致资金流动次数增加到一定数量之后,有限的利润空间就会转变成税收支出。这阻碍了金融服务市场的活跃,制约了商业银行进行金融服务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促进金融服务发展和资本流动。

3.部分税种税基设计不合理、重复征税或税负过重现象突出。(1)营业税方面。一是对贷款业务以营业额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不允许抵扣相应的贷款资金利息支出,实际税负偏重;二是自用房地产在转让时,不但要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还要以销售额全额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2)抵债资产税负方面。在抵入、持有和处置过程中涉及过多税费,具体包括:对房地产抵入时需缴纳契税、印花税,保有期间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处置时需缴纳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税费,购买方还要缴纳一次契税、印花税;对抵入货物在销售时要缴纳增值税且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抵入无形资产处置时需缴纳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过高税费的存在直接降低了抵债物的变现价值,甚至有些抵债物全部处置收入还不足以缴纳处置过程中税费。这既不利于债务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进行脱困,也打击了银行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消化不良资产,加快存量抵债资产处置的积极性。(3)所得税税基中呆账准备方面。我国相关财务会计标准要求银行根据贷款预计损失提取准备,但在现行银行业税制下,内资银行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得超过年末允许计提呆账准备风险资产余额的1%与以前年度税前扣除呆账准备余额的差额;外资银行可以逐年在税前按照年末放款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现行的税前扣除政策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提比率,无法形成对银行及时、足额计提专项准备的政策激励,不利于银行加速消化不良资产,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