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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范文1
农业:确立“双轨并行”制度
世界上的农业经营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性大农经济;另一种是以日本及不少欧洲国家为代表的补贴型小农经济。由于土地资源的制约,我国不可能走单纯的美国式道路;又因国力的制约,也不可能走单纯的欧洲及日本式道路。
从现实出发,我国适宜走的是一条将两种农业经营模式合二为一“双轨并行”的新路:一方面,稳定发展以小农家庭经营为基础、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特征的小农经济;另一方面,有选择地积极促进以国有(集体)农场、国家专业化种植基地、农业经营公司、种植专业户等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经济(大农经济)。
加入WTO以后,我国农产品市场已成为世界农产品市场的一部分。目前我国农业的整体竞争力在国际上是比较低的,这既表现在我国人均农业资源很少———按全国总人口计算,人均只有1.5亩耕地、2200立方米的水资源,分别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5%和25%———这一先天性资源劣势上,也表现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不能为农业发展提供有效帮助的后天劣势上。
惟一的出路在于制度创新。在全球开放经济环境中通过农业制度创新有效地解决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在吸取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增强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在充分照顾我国基本国情的前提下保持农业的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本实现以及保证农村社会基本稳定。
现行的以家庭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对于保护农民财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以土地为中心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农村稳定、有效抵御外来农产品对我国市场的冲击以及提升我国农村人口的生活质量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我国目前的这种家庭制小农经济不宜(至少不宜过快地)走市场化道路,自给自足的经营方式在今后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具有比市场化更大的优越性。因此,我们一定要将这种家庭制的小农经济比较长期地保护好,任何脱离现实的、违反了农民自愿原则的、不利于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制度稳定的做法都应予以坚决制止。
当然,要使小农家庭经营的这些优越性都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与体现,我们必须首先做到以下三点:
1.端正对农业的认识:要充分地认识到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会越来越小,其所占GDP的比重会越来越低;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大国而言,“农业国的工业化”才是我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国客观存在的非常紧张的人地关系,加上其大国特征,决定了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家庭制小农经济应该被确定为国家农业发展战略的主要内容。而且,政府应鼓励、提倡、支持家庭制小农经济建立起以自给自足为主的经营结构,而不是把家庭制小农经济主要地、过早地推向市场。
特别是在这最后的一点上,我们千万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模式:美、加、澳因为其地大人少而不得不用机械替代劳动力,通过机械化实现规模经营。又由于规模经营,自产的农产品无法实现完全自我消费,而进入全球市场。并且,由于这些国家有条件实现规模经营,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很高,所以其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很强。自然地,这些国家的农民是很愿意走农业市场化道路的。即使在这样好的条件下,这些国家的政府也要给农民以大量的直接和间接补贴。
对于欧洲一些在人地关系方面与我国相似(仅仅是相似而已,它们的人地关系实际上仍比我国宽松得多)的国家而言,它们的农业发展模式又是与美、加、澳不一样的。总体说来,它们的农业发展模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纯为保护与储备土地资源、改善环境质量以及营造自然景观而为之的环保型农业;另一种对于农民来说是有经济目的的,农产品通常也进入市场,但政府的补贴要比进口这些农产品的价格还要高。这更多的只具有政治目的———政治家争取农民阶层的政治选票及重在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让农民也能尽可能地分享到整个社会的部分利润。这种农业发展的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失去了真正的市场经济本身所具有的含义了。
2.调整一些与农业发展相关的重要政策:一是国家的粮食购销政策;二是农业税费政策;三是农村行政管理体制的重构政策。
考虑到本文中提出的有关我国家庭制小农经济发展模式的设想,国家根本上就不需要在以家庭小土地经营为主的农业地区定购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地方性的自由市场或者个体、私人经营者完全可以在市场原则下自主决定其在这方面的购销经营行为。相应地,国家目前在这些地区的粮食或其他农产品收购站完全可以逐步地开始关门转产。
对于农业税费政策而言,尽管目前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被迫缴费的问题,但这只解决了问题的一半。政府应进一步设计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将农业税费全部取消,各级政府都不再从农民那里收取任何税费(村民自主决定举办的村内公共事业除外)。
要想真正做到从根子上把农民的负担减下来,需要大刀阔斧地对农村现存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以减少政府目前在农村里的冗员,减轻农民负担。
3.将尽可能多的农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业部门及非农村地区。这意味着农村家庭的收入来源必须主要来自农业、农村之外,而不仅仅是依靠极其有限的小土地经营。所以,各级政府应千方百计地帮助农民从家庭制小农经济中转移出来,进入非农产业和城镇地区,创造条件把目前具有生存和经营性双重功能的家庭制小农经济转化为具有生存性和休闲性的、以家庭为基础的小农经济。
在创新、发展我国家庭制小农经济的同时,我们也应从国际竞争角度出发,通过实施优势农产品的区域性的专业化规模种植计划,而逐步提升我国优势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我国作为WTO成员必须着力培植一部分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农产品,因此,一定的规模经营是一个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尽管依靠家庭制小农经济可以大致解决全国60%的人口的食品供给问题(基本上是那些农业人口和生活在农村的人口),但另外的40%的非农业及城镇人口的食品供给则需要国家通过别的办法得以解决,如通过进口或者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种植方法解决。
最近,农业部出台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3-2007年)》就是一个明证。根据农业部公布的这一规划,我国将在未来5年内建成35个特色鲜明、名牌闻名、涉及到11种在国际国内市场上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专业种植带。这11种农产品包括专用小麦、专用玉米、高油大豆、棉花、“双低”油菜、“双高”甘蔗、柑橘、苹果、肉牛肉羊、牛奶和水产品。这应该说是一个很好的开始。
农村:关键在于农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
农村发展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结构变革的过程。它包括农村经济结构变革与农村社会结构变革两方面的内容。
农村经济结构变革的结果主要表现为农业产出及农业就业在全社会总产出及总就业中所占份额不断下降与减少的趋势;相应地,非农产出与非农就业所占份额表现出逐步提高与上升的趋势。
农村社会结构变革的总体趋势则表现出非农村化、特别是城镇化的特征。
伴随国家工业化以及目前正在兴起的信息化过程的深入发展,加上农业技术变革的不断推进,农村中的劳动力将逐渐地从农业部门向非农业部门转移、从纯农村地区向城镇地区及其他非纯农村地区转移。
许多著名的经济学家都已充分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发展中国家在其资本积累的扩张的过程中将传统农业部门中丰富廉价的劳动力不断转移到现代工业、服务业部门,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伴随着农村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变化,农村社会也逐渐发生转型。西方发达国家所走过的道路基本上是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从而整个社会城市化水平得以提高,以农村为主的社会转向城市主导的社会。
由于我国国情包括历史背景与农村社会转型急剧发生期的西方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区别,这方面不应盲目照搬发达国家的做法。
实际上,我国不少地区已经探索出了不少成功的发展模式:(1)村庄就地发展成为城镇,如广东省东莞市的雁田村(管理区);(2)村庄就地改制成为集团公司,如江苏省江阴市的华西村,尽管从名义上讲仍然还是一个村庄,但实际上,它更是一个大的集团公司;(3)村庄融于一个大都市区乃至一个大都市连绵带之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情况即是如此;(4)村庄里的劳动力大量地迁移到附近的城镇,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走过的一条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道路。
由此可见,在社会急剧发生变化的今天,我国农村的社会转型从形式到内涵都表现出了十分丰富的内容。我们应从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共同推进我国农村社会的成功转型。
农民:核心在于权益保护
作为一个整体,农民的生活境况目前仍然处于比较差的状态。究其原因,大致有四:一是有限的农业资源(土地、草原等)不足以改善其生活状况,而国家又比较穷,不能像富国那样去补贴农业与农民;二是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非农产业部门为农民提供的发展空间很有限,农民在农业之外的就业机会不多;三是尽管农民从农业中取得的收入微乎其微,但他们所要承担的社会负担却很重———既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还要承受各种各样的收费(农村税费改革前)以及负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开支;四是由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仅仅覆盖了城市居民,没有包括农民阶层,因此,即使农民从农业经营中能取得一点微薄小利,也往往会因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支出而丧尽。
由此可见,国家在对待农民这个群体上,许多做法需要改善:首先,政府应积极引导农民尽可能地从农业中转移出来。农民素质普遍较低,这是与农村教育投资不足、农村人力资本投资不足相联系的。要大力加强政府特别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村教育的投资。其次要把尽可能多的农村劳动力从农业、农村中转移到非农部门以及非农村地区。目前,“民工经济”在这方面的效应已得到了初步体现。在安徽、贵州、四川等省,“农民工”们重建了一个相当于本省目前财政收入规模的新的“省级经济”。
其次,政府对找出路的农民,应该千方百计多给他们提供帮助。由此要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地、彻底地废除原有的户籍制度,使之仅仅具有统计学意义。全国各级各类城镇(包括北京、上海)应尽快向农民开放。
再次,既然农民赚钱不易,政府又难以提供相应的农业补贴,那么各级政府应停止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费”和“税”(包括农业税)。
中国已处于须从城乡统筹的角度总揽全局的阶段,因此,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应作为一条重要政策尽快得到落实。
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范文2
一、要正确界定小农范畴
目前,理论界对小农的界定基本上是沿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小农的主要特征是:(1)是小块土地的所有者、经营者;(2)使用的是落后工具和传统技术,与机器、先进的农业技术无缘;(3)生产是自给性的,主要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4)生活水平是低下的。
对于上述关于小农范畴的认识笔者有不同看法,其中最关键的是上述界定没有分清小农一般和小农特殊两个不同的范畴。马恩所描述的小农是小农形态在封建社会或是在较为落后生产力水平下的小农表现形态,是小农的特殊形态。小农形态在不同的生产方式或生产力水平下会表现出不同的现实形态。在当达国家和一般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着小农形态,但它已不具备马恩所描述的一些特征,他们不但大量应用着先进的工具和先进的技术,而且生活水平较高等。从历史长河中来考察,笔者认为,小农的一般特征应是:(1)是小块土地的经营者和所有者;(2)以家庭为经营单位;(3)生产有一定的自给性。这里第三个特征是由第一和第二个特征决定的。以上三个特征合起来构成了小农的一般特征。由于生产方式的不断变革和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小农形态也在不断发展,但在封建社会中,小农形态取得了广泛和普遍的形态,并且具有了小农的许多典型特征,但仍属于小农特殊范畴。我们决不能用小农特殊来代替小农一般,这是研究小农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小农演进的轨迹
在小农形态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一部分小农已分离于小农系统之外,不属于小农系统,但有一部分仍循着历史的长河而滞留于小农系统内,并随着内外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地发生着质和量的改变。从历史过程来看,小农系统演进的过程大体上可划分为古典小农、宗法小农、商品小农、现代小农等几个阶段。目前世界上的小农基本处于商品小农阶段,其中某些发达国家的小农已具有现代小农的许多特征,但还不具备现代小农的全部特征。
在中国,古典小农的兴盛期大约为战国至东汉时期。这一时期是我国宗族制度史上的一个“空白时期”,三代宗法已废,中古族权未兴,社会上几乎没有宗族组织。家庭之小而独立,在我国历史上空前绝后。当时的小农,其经济的商品化程度很高,商品经济中的价值规律在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欧洲,古典小农大约存在于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4世纪。在这期间,地中海地区曾产生了以希腊──罗马文明为代表的灿烂的西方古典文明。在这个时期的绝大部分时期和绝大部分地区,小农是主要的经济形式。1978年第七届国际经济史大会古代组绝大多数讨论者认为:“希腊──罗马社会中典型的劳动者是小农,而不是奴隶。”西方许多古史学家,如英国的克罗伊克斯等,也认为希腊──罗马世界总的来说满足“农民社会”的一般定义。
古典小农的主要特征是:首先,他们是商品生产者,与外部世界保持着频繁的“物的联系”。罗马农民的经济“基本上是货币经济,有关实物交换的很少”,“农民贷币持有者的普及是无庸证明的”。与封建时代的“伪商品经济”中商人凭“关系”致富而价值规律却了无作用的状况不同,古典时代的经济生活中价值规律与由它派生的平均利润率规律在一定程度上是起作用的。其明显表现就是希腊──罗马经济中的地租率、借贷利率与一般生产利润率之间紧密相关,因此尽管古典时代土地租佃非常发达而且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自由进行,但地租率却自然保持在很低水平,同样,借贷利率也处在一般利润率以下。
其次,他们是在当时社会条件下的积极的自由公民,他们既摆脱了早期文明时代氏族共同体和贵族父家长的束缚,又尚未落入中世纪宗法共同体与“天然首长”的桎梏之中,因而个性与理性得到初步发展。
当然,古典小农毕竟不是资本主义的家庭农场主,古典经济的商品交换关系是建立在从氏族共同体解体中形成的独立生产者──古典小家庭无法自给自足的基础之上,建立在低水平基础之上的。当时人类对自然界的依附很严重,人的个性的发展也受到很大限制。在多方面的能力体系与能力分化未形成的情况下,交换关系的发展不能使作为主体的人把自己的某种属性──劳动力变为商品,相反,却使劳动者自身变成了商品,从而造成古典“自由经济”与人的非自由化趋势间的矛盾日益发展,最终使古典经济走向自己的反面:作为古典商品经济基础且无法自给自足的独立家庭经济被包含众多依附者且可以自给自足的宗法共同体取代。这样,古典社会便异化为中世纪的宗法社会,而作为积极公民的古典自由农民也演化为中世纪的宗法依附农民。
宗法小农是小农演进的又一新阶段。在欧洲,宗法小农所属的时间区间大约为公元五世纪到公元十六、十七世纪;在我国为大约为东汉以后至明清时期。宗法式小农的主要特征是,首先,它是建立在人的依附性上的经济形式。马克思谈到封建社会时,曾多次强调:“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人们常常把这种依附关系,仅仅理解为一些个人(农民)依附于另一些人(封建主),这显然是肤浅的。实际上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依附关系最深刻的本质在于交换的缺乏导致的“个人尚未成熟”、个人依附于共同体,亦即个人“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个人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等等。个人对共同体的依附导致了共同体一般成员对共同体人格化身的依附。共同体(通过其人格化身既“保护”其成员使之免受竞争,减少风险的打扰,又束缚其成员以抑制其个性的发展,并赋予其不能自由摆脱的某种等级身份)。
其次,不同等级之间的不平等与同一等级内部的平均主义,构成这种依附关系之下的分配关系的二位一体的两个特征。这是一种“以个人之间的统治和服从关系(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的)为基础的分配”。只有在共同体解体,独立的个人所有权与“纯粹的私有财产”产生后,这种分配才会被以所有制关系和“一切劳动产品、能力与活动进行私人交换”为基础的分配所取代。于是“剥削者的公社与被剥削者的个人”间的对立,才能演变为两种“个人”(有产的剥削者与无产的被剥削者)间的对立。按权分配、按身份分配的不平等才能演变为按资分配的不平等,而等级壁垒内的“平均主义”(份地制等等)才能消灭,并为公民基本权利与竞争规则的平等所取代。
由宗法小农向商品小农演进,其实质就是从“不独立”的、“从属于一个较大整体”的人,演进为独立的个人,就是人摆脱了“公社”的“自然联系”,从“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变成了“单个的人”。这一过程也就是从自然经济发展成为市场经济的过程,因为“交换手段拥有的社会力量越小,……把个人互相联系起来的共同体的力量就必定越大”。随着交换手段的社会力量,亦即市场力量的扩大,共同体解体为个人,同时伴随着所有制关系的变革,财产关系“抛弃一切共同体的外观”,成为“纯粹的私有财产”。于是自然经济中的人的依赖关系也就消失,而演变为市场经济下“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从而使宗法小农演变为商品小农。
商品小农形态是小农系统演进的又一新阶段。在欧洲,大约产生于十七、十八世纪;在中国大约产生于明清以后,但真正的开始时间应当是1978年以后。目前发展中国家的小农大多数都是商品小农形态;一些发达国家的小农正处在由商品小农向现代小农的过渡形态,有的已具有现代小农的许多特征。中国目前仍处在商品性小农阶段,而且以后可能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由商品小农向现代小农的过渡。
商品小农的运行基础是商品经济。在这种经济形式下,一方面是“人的依赖性”在逐渐减少;另一方面是逐渐建立起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按权分配、按身份分配被普遍地以按资分配所代替。契约关系也逐渐成熟,竞争规则也日趋平等。同时,小农系统本身也在不断分化和分解。随着货币经济与交换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物的联系”取代了“人的依赖纽带”,从而把“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变成了“摆脱了自然联系”的“单个的人”。到这时,“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来说,才表现为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而财产关系才“抛弃一切共同体的外观”,而成为“纯粹的私有财产”。这一历史性的变革所带来的人的个性的飞跃成长,正是近代文明得以冲破封建樊篱而造成人类历史上空前灿烂辉煌的工业文化的全部基础!
但是,商品经济虽然为人的自由个性的发展创造了前提,但它的极端发展却走向了自己的反面,私有制基础上的“自由竞争”造成人的异化,亦即人的自由个性的异化,人们“自由地”成为资本的奴隶,“自由地”失去了自由。因此,马克思认为必须在进一步丰富人的社会联系和更高的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变革,以“自由人联合体”的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来克服异化,实现人的复归,即人的自由个性的复归,使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从而使人的自由个性得以真正地翱翔在广阔的天空。所以,商品小农进一步发展的目标就是现代小农。现代小农虽然可能仍会具有规模小、家庭经营、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等特征,但现代小农是建立在自由人联合体基础上的小农。它彻底打破了宗法共同体的桎梏,彻底摆脱了“物的依赖”。现代小农可以是个体经营的但绝不会是孤立的;可以是联合起来的但决不是依附的。当代一些发达国家的小农已具有现代小农的一些特征。中国农村改革的成功,有力地推进了中国小农的现代化。至于未来中国的小农会具有什幺样的新特征,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实践会对此做出进一步的回答。
三、小农生产方式不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和恩格斯分析了小农的命运,认为小农生产方式是一种落后和过时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指出:“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高利货和税收制度必然会到处促使这种所有制没落。……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指出:“如果我们所许的诺言使农民哪怕有一点借口设想我们是要长期保全小块土地所有制,那就不仅对于党而且对于小农本身也是最坏不过的帮倒忙。……我们党的任务是随时随地向农民解释:他们的处境在资本主义还统治着的时候是绝对没有希望的,要保全他们那样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是绝对不可能的,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手推车压碎是毫无问题的。”
然而,历史发展的实践表明,小块土地所有和经营依然存在,并没有被消灭,农民家庭经营的规模虽然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变化和发展,但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家庭小规模经营方式,这是为什幺?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小农有一般形态和特殊形态。过时的是小农特殊形态,而小农一般形态是一个较稳定的范畴。马克思所讲的是封建社会的小农的特殊形态,而这种特殊形态已被资本主义社会小农的特殊形态所代替,而小农的一般形态仍然存在着,并不断得到发展。
2、是由资源禀赋状况决定的。资源禀赋状况对小农系统的演进起很大作用,尤其人口与土地的比例关系最为重要。在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如果多余的人口不能得到有效地转移,其最后的落脚点便是土地。而土地资源又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要素便显的相对便宜,而土地要素就相对昂贵,根据西方经济学最优要素组合原则,只能是小规模的劳动密集性的经营方式最有效。所以,小农生产方式是在特定资源状况下经济系统自组织的结果,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随着资源状况的变化,小农系统也会变化和发展,有些小农会分离于小农系统,而有的则会仍留在小农系统内。
3、家庭经营是适合农业生产的较好形式。农业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产业,它不仅是一个经济再生产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自然再生产的过程。农业的劳动过程只有获得了最终成果后,才有可能对生产者付出的劳动给予准确的评价。同时,由于农业中有所谓“农忙”与“农闲”之分,这就要求农民有更多地支配时间的自由。所以,农业选择家庭经营,绝非偶然。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社会生产力发展了,改变的只是农业的运行环境,如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的市场体系、农业的支持与保护体系等等,而农业的家庭经营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4、在多风险环境下产生的自组织结构一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功能,小农系统便是如此。小农形态一般面临的风险较大,如自然风险、经济风险、人为风险等等,这些风险累计起来,使得小农系统较其它经济系统面临更多的风险。在多风险环境下,小农系统一方面增加了分化的可能;另一方面,也使小农系统的自我保护功能得到了加强;从而使小农系统更趋稳定性。所以,这种较强的自我保护功能使得小农系统能较好抵抗外来经济行为的侵袭,历尽千年沧桑而仍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四、小农如何现代化
1、什幺是小农现代化
现代化是一个活生生的动态性概念。它与“现代性”不同,它不是指后者所象征的那个静态的文明结构,而是意味着一种连续,一个过程,一个当代世界正在持续着的历史演进。同理,小农现代化也就是小农持续不断地演进过程,它不仅仅是生产方式的转变或生产技术的进步,它是小农系统在其历史变迁过程中文明结构的重新塑造,是包括经济、社会、政治、文化诸层面在内的全方位转型。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因而小农现代化必然伴随着各个国家在各自的历史文化视野中对现代化的不同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
2、小农现代化的一般途径
(1)通过规模化、组织化来改造。这样改造的结果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将会使一部分小农分离于小农系统之外而不再具有小农的特征,我们把这种途径故且称为非小农化方式;另一种结果是小农仍保留小农的分散、独立、小规模的外壳,但小农之间已通过某种共同体或经济联系形式将它们联系了起来。这两种方式都是改造小农的有效途径,到底选择那一种方式要考虑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像中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较好的选择应当是后一种方式。
(2)土地制度建设是小农问题的核心变量。
为什幺说土地制度建设是小农问题的核心,原因是:①土地是小农最基本的生产资料;②土地是小农所有经济活动的基础;③土地是小农生活的最主要保障;④不同的土地制度形态使小农具有不同的命运选择。所以,土地在小农经济生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土地制度建设也就成为改造小农系统的关键变量。那幺,什幺样的土地制度是最有效率的?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是保证小农系统有效性的基础。首先,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有助于农民增加对土地进行中期和长期改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率。土地权利在一个季节内一般是稳定的,因此,地权的不稳定对于农业短期投入(化肥)或创新(良种)来讲,还不是一个障碍,但对于土地的中长期投资而言,地权的明晰和稳定是极其重要的。对许多国家的实证研究都表明,只有当土地持有者确信他们投资所形成的全部收入能得到补偿时,他才会有改良土地的积极性。其次,比较明晰和稳定的土地权利将会提高农民贷款的机会。土地的固定性和不可磨灭性使得土地成为理想的贷款抵押品。稳定性表明权利的可转让性,会增加土地持有者的信用价值,对农业长期信贷尤其如此。再次,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还有助于增加土地市场的流动性。在发展的初期阶段,人们之间的技能没有太大差别和地区间的移民与非农业就业机会有限使得使用者之间的土地转让可能没有太大的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专门化生产的出现和其它市场的有效运行,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价值和重要性就会上升。地权的稳定和明晰通过提高使用者合同的稳定性和降低合同的执行成本,促使土地从生产率低的人手中转移到生产率高的人手中,从而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第四,土地产权的稳定性,还有助于减少土地纠纷,有助于减少土地流失和防止其它影响土质的环境恶化。第五,土地产权的明晰和稳定有助于提高小农经济系统的稳定性,从而可提高农村社会的稳定性。
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范文3
百炯争流,根据我国的国情国力,农业、农村、农民的现状与特点,参照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在农业市场的实践中,经各省、市因地制宜的试点、试验,出现了很多突破与创新,出现了旨在提高农村社会生产力,适应市场经济新的尝试和新的模式,诸如:
1.“三划一同”四位一体的模式。我国许多研究农业发展的专家,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在现阶段,在农业上实行农业区划、农业规划、农业计划、农业合同简称为“三划一同”四位一体的模式,则是我国目前在农业领域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的最佳模式。区划的作用在于查明和评价本区域资源的现状与可供开发利用情况。规划与计划,以预测市场变化,作出发展商品生产的决策,使之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财力,加速商品与资金周转,增强带场竞争力。农业合同是计划与市场的结合点,可使无序的市场转向有序市场的有力工具,农民接合同生产、交售,企业或商贸部门接合同收购、加工,把产品销往国内外市场,利润在各个环节管理分配,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济共同体,这种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方式,突破了所有制的界限,将国营、集体、个人经营联合起来,突破了行政区域界限,将县内外,省内外以及国外企业衔接起来,突破了行业隶属的界限,将农、工、贸行业结合起来,从而促进了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促进了城乡之间的优势互补和利益互补。
2.“中国式现代农场制度”的模式.有的农业专家、学者提出,要改变“小农经济”的生产状况以适应市场经济,必须建立“中国式的现代农场制度”,立足于目前我国农业“超细小”的经营规模,是产生极低下的农业生产率的一个基本原因。一个农民养活三四个人的状况,终究不能长期维持下去。那么,现行的农户承包责任制将如何顺应市场经济这一大趋势而完善和前进呢?必须以土地国有化、国有土地出租为前提,建立个人承租的“中国式现代农场制度”,将促进土地的自如流转和合理使用,以推动我国农业规模经济的发展。所谓“中国式现代农场制度”,实质上是工厂制度在农业中的翻版,它的主要特征,是以国有土地出租—农场主—农业工人为典型结构,以土地适当集中基础上的专业化生产为主要手段,以市场为导向,以谋取利润为直接目的;在农产品价格彻底放开,并最终拆除旧的户籍栅栏,形成城乡市场一体化的背景下,开展公平竞争的商品化生产。
3.“公司加农户”模式。这种以农户为基础的公司,大多是围绕一个支柱产业成立的专业性经营公司,公司的“龙头”连接国内外市场,“龙尾”连着千家万户,逐步把农业引向市场,实现农业规模化、企业化。其经营方法是,公司与农户自愿签订合同,向农户有偿提供生产资料、资金、技术、产品销售等服务;农户按照公司的生产计划、技术要求进行生产,产品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数量、规格或品质交由公司统销,从而使公司与农户形成一个互为依托、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经济共同体。据不完全统计,起源于河南省汝洲市的这种“公司加农户”一体化的经营模式,截止1993年底,全市实体性“龙头”公司已达百余家,连接农户13万个,年产值4.5亿元,年收入8200万元。
4.贸工农一体化模式。福建省引导农业走向市场,大力发展贸工农一体经营,即以实力较强的企业为龙头,围绕一种重点产品的生产几加工、销售、联合有关部门与农户,进行一体化经营,主要做法,拓宽商品流通渠道,带动优势产业,扩大生产规模,发展与其配套的加工业、运输业、使之形成一条龙格局;以农副产品为基地,以商办工业企业为龙头,以综合服务为保障,结成集团化利益共享的联合体;应用农业实用技术与高新技术,进行名、优、特、新产品的开发,开拓新的市场领域;围绕某项主要产品,建立民间专业学会,通过提供技术、良种、生产资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服务;根据本地农业资源优势及主要大宗产品,由政府设立机构统筹安排生产、加工和销售等事宜。
5.农业经济“公司化”的模式。上海浦东探索出农业经济“公司化”的新模式,选定1992年国民经济生产总值达1.76亿元,上交税金2196万元的陆家嘴开发区洋径乡为改革试点,模式的主要内容:一是成立广洋发展总公司集中乡、村、组三级所有制的集体经济,并允许全乡所有职工、村民参股,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二是实行总公司投资分配为主,分公司、子公司按劳分配的新办法,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6.海南模式。这是在全国率先大规模搞起股份制企业的省份。即以海南夭时地利发展“两高一优”农业的最佳选择,挣脱了“家庭”经营的案臼,突破了“家庭”生产带来的劳动生产率低、经营规模小、社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的弊端。农民以土地作为股份入股,实施农业成片综合开发,其生产与经营完全纳入现代化企业的运行机制,创造出了“生产社会化,经营企业化”,公司加农民,农民办公司的海南式的农业开发新模式,据统计截止1993年底,试验区已累计组建企业700多家,注册资金总额50多亿元,其中外企18家,投资金额5386万美元,股份公司自筹股金2。多亿元,试验区的农民,也再不是传统意义的展民,彻底告别“一家一户”形成的自然经济形式,农民真正成为农业企业的股东,并为雇员,可应聘从事种植业、加工业、经销业等,每月拿薪水,年底还有分红派息。如海南民源股份有限公司创办的澄迈县美亭农业高科技开发区,1991年创办之初,当地农民人均收入不足430元,现已突破了4000兀。
7.农业股份合作制模式。青岛市最近制订了《加快发展农村股份合作制意见》中,将原来农村乡镇以上企业改制和组建成股份合作制。由企业自由选择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如法人参股联营、财产折股合营、职工参股共营、资产折投出售等。股权设置由原来的集体股、共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改为集体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在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等方面,采取村及村以下企业实行“一表一章”制。这一举措,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市场经济的发展。
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范文4
【关键词】人伦日用;儒家道德;日常生活世界;儒家日常人生化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139(2012)03—0058—5
传统中国在19世纪中叶之前的日常生活世界具有高度同质性和保守性,尽管王朝更替在二千年中不断上演,但对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图式却几乎没有影响。若要探讨其关节处,这与儒家所倡导并实践的“道在人伦日用常行间”的理念不无关系。但这种亲密关系却在近代遭遇危机,无论是儒家伦理道德还是作为儒家寓所的日常生活世界都因为“欧风美雨西东来”而处于风雨飘摇之中,二者渐行渐远成了不可避免的历史事实。
一、传统日常生活世界的异化及解体与儒家之道的动摇
我们知道传统日常生活世界的架构为“五伦”,而其中的社会骨架却是“三纲”,与“三纲”相适应是被称为“五常”的儒家道德,即“仁、义、礼、智、信”。据贺麟先生的理解,由“五伦”说进展为“三纲”说有其逻辑的必然性,从效果上讲,
“是由自然的人世间的道德进展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有宗教意味的礼教。由一派的学说,进展为规范全国全民族的共同信条。”“五伦”发展到
“三纲”的意义,不仅仅是贺麟先生所强调由一派伦理观念而发展为传统帝制国家的意识形态。它更是儒家全面社会建制化,由民间儒家升格为政治儒家,儒家制度化的象征。若从日常生活世界的视角观察,自汉以后,传统中国相对的“人伦世界”进展为单向、绝对的“三纲世界”,发生了性质上异化,即导致了日常生活世界的全面政治化。
近代以来“人伦世界”的解体实质上是“三纲世界”的崩溃。“三纲世界”实际是上由家族制度(父子关系与夫妇关系的结合)和建基于其上的君主制度(君臣关系)的结合体,其包括了所指出的封建宗法四权的三种,即政权(君权)、族权(父权)和夫权(男权),这些权力都是以制度化和权威化的方式作用于传统中国人伦世界。“三纲世界”的崩溃,从制度层面来说,随着君主制度覆灭,,首先是君臣关系不复存在,“君为臣纲”的伦理义务自然随之灰飞。其次,随着近代工商业的发展,以农业耕作经营为基础的大家庭制度也难以为继,经验知识为科学知识取代。“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也难以维持,制度化的“父权”、“夫权”也随着君主制度的崩溃而失去支撑,因此,此“两纲”发生戏剧化转向,即“父子关系”和“夫妻关系”获得了平常身份。可以说,“三纲世界”崩溃的结果是“人伦世界”的回归,但近代“人伦世界”的回归是传统“五伦”世界变成了“四伦”世界。也就是说,随着夫妇关系和父子关系的恢复平常身份,同时意味着兄弟关系和朋友关系获得平等身份。
“三纲五常”的纲常名教随着“三纲”崩溃,儒家之道失去制度性的依托而在近生极大的危机。
“三纲世界”崩溃之后,首先意味着纲常伦理的等级性和片面性特征的解除。“五常德”由此发生转化,一方面解除了与“三纲世界”的连体关系,从而获得了相对独立。另一方面,儒家“五常德”相应地丧失了“常德”的优势地位,而成为五种平常的儒家道德。“人伦世界”的回归同时还带着传统儒家道德所不熟悉的西方近代道德价值观念,如民主、平等、自由、个性、竞争等等。儒家道德从而成为近代中国道德观念版图中的一极,显然,“人伦世界”已经不仅仅只容纳儒家道德,而成为多种道德观念的激烈争夺的地盘。
二、传统日常生活世界的现代转化及儒家道德的游离
传统日常生活世界的“日用常行”主要表现为日常经济生活、日常人际交往活动以及日常信仰活动,这些活动是以家族中心展开的,重视“饮食”、“丧葬”、“祭祀”、“婚姻”等活动及其礼仪。
传统日常经济活动主要以家庭为经济生产和消费单位,由于是以农业耕作为主和家庭手工业为辅的生产方式。这种家庭经济模式使得家族成员必须依附于家庭而生活,而农业耕作方式主要依赖于经验性知识,这种生活方式也就成为儒家孝道产生的物质基础。由于农业生产仰仗自然气候,农业收成有限且不稳定,为维持家庭成员的生存,从长远计,家庭消费自然需要量人为出,儒家倡导天人和谐、勤奋、节俭,鄙视懒惰、奢侈浪费自然能深入民心。
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范文5
一、农业现代化与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关系探讨
1.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内涵与特征
只有把传统农业改造成现代化的农业才能对经济增长作出重大贡献。农业现代化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需要外部政策供给、内部体制机制创新和经营主体培育。它不仅包括物质装备、产业体系的现代化,更包括农民的现代化。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要素的状况以及农业发展的层次等,决定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主要任务,一是要持续、高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二是要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三是顺畅农产品流通体系,包括处理好小农户与大市场的衔接问题等;四是快速稳定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包括提高家庭经营效益,提升小农户在大市场中的竞争力,鼓励和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进程。作为农业现代化的主要任务之一,农产品流通现代化不仅具有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生产力的普同性特征,而且具有统筹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保障农产品供求平衡的市场调控作用,其内涵和特点主要有:(1)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既是一国(或地区)农产品流通的先进性状态,也是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潮流的动态发展过程,主要包括农产品流通组织现代化、流通设施现代化、流通技术现代化、流通方式现代化、流通关系及制度现代化等。(2)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终极目标是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满足农业现代化进程对流通领域的要求,满足现代经济、社会生活的需要。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在农业现代化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价值的实现、涉农相关产业的发展、消费者福利的提升,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现代经济社会生活的需要。(3)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具有突出的动态性、渐进性、系统性、复杂性等特点。
2.农产品流通现代化路径选择与农业现代化的契合分析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主要路径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从农产品交易方式、交易模式等微观层面上解决农产品流通的衔接问题,主要是小农户与大生产的流通对接问题;二是从农产品大流通的宏观层面上解决农产品区域流通不畅问题,特别是农产品区域流通的结构性农产品短缺、农产品市场分割、农产品跨区域流通障碍等(见图1)。通过这两个层面的系统推进与实施,逐步实现农产品流通组织、流通设施、流通技术、流通方式、流通关系及流通制度的现代化。
(1)小农户流通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与农业现代化的契合分析。
当前我国从事农业生产和流通的主体主要是弱小农户,有关小农户现代化的路径及选择问题在学术界引起了一些争论,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两种观点:一是以黄宗智为代表的“小农场纵向一体化”的小农户现代化道路论。黄宗智认为,中国农业的未来不在于大规模机械化的农场,而存于资本—劳动双密集化的小规模种植家庭小农场。但他同时也指出,小农场仍然需要从生产到加工再到销售的纵向一体化。黄宗智所强调的是小农户在流通链条上的“纵向一体化”,使小农户进入现代流通体系,以实现自身现代化。二是以贺雪峰等学者为代表的通过“小农户横向一体化”实现农户规模化经营的小农户现代化道路论。贺雪峰等更偏向于组织农民走农业规模经济的农业现代化方向,但并不排斥农户通过“纵向一体化”的具体形式去实现小农户的现代化,比如他们也赞成通过合作社及“龙头企业”等具体组织模式来改变小农户在市场上的弱势地位。
综观两种现代化的道路选择,尽管其具体的道路选择形式有所差异,但有一点是两派观点的共识,那就是改变农户在市场中分散、弱势的地位,提高其在现代复杂多变商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目前,我国存在着众多小农户进入大市场的通道,我们需要考察的是,在现有的这些农产品流通渠道中,是否存在有效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问题,以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实现的路径。微观层面的农产品流通现代化路径选择,实际上是探索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农业生产和流通主体双重身份的小农户向现代农业从业者身份转变的问题,即传统农业中小农户流通主体的现代化问题。
(2)农产品区域流通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与农业现代化的契合分析。
我国农产品生产与消费区域的不一致性导致了大量农产品跨区域转运的长期存在,而农产品在长期的跨区域转运过程中形成了诸多问题,如因行政区域划分而形成的农产品区域市场分割问题、由农产品区域流通不畅所带来的跨区域农产品价格的大幅上涨问题以及绿色通道问题等。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全国农产品流通大一统的实现。而农业现代化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全国市场的统一性以及农产品在区域市场上便捷而高效的流通。
在当前的农产品区域流通模式中,究竟存在哪些阻碍农产品区域流通的问题呢?当前的农产品区域市场是以分割为特征呢,还是趋于市场整合?不同特征的农产品区域市场对农产品流通及现代化的实现有何影响?是否存在更为有效的农产品区域流通模式?该如何改进和设计现存的农产品区域流通模式?这是宏观层面上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路径选择问题,即我国农产品应该以何种路径开展区域流通,才能有效改善当前我国农产品区域流通面临的诸多困境,以推进我国农产品流通现代化进程。
图1 农产品流通现代化路径选择理论框架图
二、农产品流通现代化路径选择的依据与原则
农产品流通现代化不仅是农业现代化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农业现代化的推动力。因此,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路径选择应与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功能和目标一脉相承。路径依赖与路径选择理论认为,当前及未来的路径选择依赖于事物过去所处的状态和所走的路径,过去的状态和结果会对未来的路径选择产生一定的“锁定”效应,未来的路径选择要避免被“锁定”在无效率的路径上,选择有效率的路径。因此,农产品流通现代化路径选择的依据是:(1)基于对我国农业及农产品流通历程、现状以及农业与农产品流通政策和 制度的深刻把握,识别可能会对农产品流通现代化路径选择进行低效率“锁定”的因素;(2)能显著改善农产品流通系统的流通效率和效益,提升各流通环节的福利;(3)使整个农产品流通体系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既能从整体上构建农产品流通现代化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的良性关系,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农产品流通系统自身的发展层次,改善农产品市场供求关系,协调农产品流通体系各成员之间的关系,强化农产品下游市场的食品安全控制,改善消费者福利,提升农产品上游生产者的收入。
根据国际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经验及以上分析,提出农产品流通现代化路径选择的原则如下:(1)坚持农产品流通主体自主选择与政府宏观指导相结合。农产品的流通主体是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主要践行者,其对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路径选择既是基于自身所处状态的“最优”选择,又能让其对所选路径具有强烈的认同感,政府应较少进行微观干预。但政府的宏观指导不能缺位,需要各级政府从宏观上对农产品流通主体所选路径给予支持,以满足其对政策制度的需求。(2)坚持农产品流通系统整体效率和效益提升与农产品流通系统内部关系协调相结合。农产品流通系统整体效率和效益与农产品流通各主体、各环节紧密相关,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依赖于各流通主体和环节的配合与协同,因此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路径选择必须以农产品流通系统整体效率与效益的提升为核心,以农产品流通各主体、各环节的关系协调为基石。(3)坚持农产品流通组织、流通设施、流通技术、流通方式、流通关系及流通制度现代化同步协调推进的原则。农产品流通组织、设施、技术、方式、关系及制度的现代化是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不同方面,它们之间相互融合,互相依靠,任何一个方面的落后都会影响到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其他方面推进的进程。
三、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可能路径
1.“小生产”转变为现代化“大生产”的可能路径
一直以来,“小农户”以何种市场交易模式进入农产品市场一直是学术界长期关注的命题。农户以不同的市场交易模式(如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批发市场等)参与农产品流通,关系到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实现道路问题。理论界和政府层面对农户“小生产”转变为“大生产”的路径选择存在一些争议。2007年《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之前,政府主要通过扶持“龙头企业”的方式来改善农户的市场弱势地位,那一时期“农户+龙头企业”这种模式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随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政府也开始注意到了以合作社为代表的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学术界对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又开始明显增多。显然,无论是政府层面,还是学术界,对于资本色彩浓厚的“龙头企业”以及具有合作化色彩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两种形式,哪一种更适合中国农村的实际,仍然没有定论。总体来看,小农户的“小生产”转变为现代化的“大生产”字在以下几种可能的路径:
(1)农户的自组织化探索——主体选择内推路径,即“小生产”通过横向一体化转变为“农场①(大农户)”的现代化路径。
国际经验表明,单纯依靠小农户自身的力量几乎不可能实现农业及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历史任务,而我国的农业又恰恰具有典型的小农经济特征。因此,通过小农户之间的联合,变“小生产”为“大生产”,就成为实现农业及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唯一道路。“小生产”通过横向一体化转变为“农场(大农户)”就是变“小生产”为“大生产”的一种重要形式,美国农业及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实现就是以大规模农场为显著特征的。
“小生产”通过横向一体化转变为“农场(大农户)”的路径主要指依靠要素契约(如资金、技术等)来实现农户自身的规模化经营。虽然短期来看,由于受到土地流转等政策约束以及维护农村安全稳定等政治约束,很难使我国的“小生产”达到类似于美国大农场的规模。但长期来看,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农村人口红利的逐步丧失、从事农业劳动力的日益老龄化,未来我国农业从业人口必将大幅度减少,进而为农村土地的规模兼并以及实现农业大生产和大流通提供契机。因此由“小生产”转变为严格控制规模的“农场(大农户)”的农业及农产品流通现代化路径成为一种可能。
(2)农户自我选择与政府规制的联合作用——主体选择与政策相互作用的路径,即农户组织起来(如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技术协会)进入市场的现代化路径。
尽管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在理论和实践上曾经发生过小农户的存在是否有必要的争论。但日本、荷兰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以小农户、小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国家(地区)的农业现代化经验表明,农业现代化并不一定要以消灭小农户和小生产为代价,相反这些国家(地区)都是在小农户数量众多甚至小农户遍地的情况下,实现了农业现代化。但是,仅仅依靠小农户自己的力量,很难担负起农业现代化的重任,因此小农户合作这种被认为是小农户为适应现代化大市场而实施的“自救”行为就被寄予了厚望。事实上,无论是以现代化大生产为特征的美国农业及其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模式,还是以小农户、小农业为显著特征的日本农业及其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模式,以及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的法德农业及其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模式,无一例外都是通过推广农民合作社并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来实现农业的产业化,进而实现“小农业与现代化大市场”的对接,完成农业现代化的历史任务。
由于小农户、小生产的先天缺陷(如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科技应用不足,无法抵御自然与市场的双重风险等),仅仅依靠小农户自身的“抱团自救”行为,很难适应具有现代商业意识的“大市场”的需要,这也是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过近三十年的探索和发展之后,仍然未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小农户“抱团自救”的基础上,政府应该在宏观政策和制度基础上为小农户的这种&ldquo ;创举”营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为农户的自我选择保驾护航。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给予了大力支持,2007年颁布实施了《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些都是政府为促进小农户适应现代化“大生产”而作出的巨大努力。只有农户自我选择与政府规制联合作用,才有可能通过小农户的自我联合来推动我国农业及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实现。因此,小农户自我选择互助与合作色彩浓厚的合作经济组织,有可能在政府规制之下成为我国农业及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3)农户与资本色彩浓厚的市场流通主体的合作——政策规制外推路径,即农户与资本色彩浓厚的龙头企业进行“纵向一体化”合作的现代化路径。
作为弱小的农业生产和流通主体,农户与资本色彩浓厚的龙头企业进行合作,更多地并非出于农户的自愿行为。事实上,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合作主要是在政府推动下开展并推广的,一直以来,龙头企业都获得了政府的大力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以远期交易价格为核心的农产品收购合约,农户根据合约来安排和组织生产,企业按照合约来收购农产品,这对农户来说具有规避价格风险和销售风险的功能,对企业而言有减少交易费用和分散经营风险的实惠,为双方互动产生正向协同效应提供了制度安排。与龙头企业相比,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之前,“社会化”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户与市场对接中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其较少得到政府的关注和政策支持。
长期以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一直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中的重要作用,并将龙头企业作为小农户参与市场的第一选择。2000—2005年间,中央政府共投入119亿元扶持国家级龙头企业发展,各级地方政府也对龙头企业给予了巨大的支持。以湖北省为例,“十一五”期间龙头企业累计获得贷款近1000亿元,2005年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省级的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公司,五年来累计为龙头企业提供担保53.6亿元。从各级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农业产业化的现实来看,农户与龙头企业这类市场流通主体进行合作仍有可能是实现和推动农业及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4)农户与现代零售企业及消费者直接对接——缩短流通环节的新路径,即农户通过其他缩短流通环节的新路径(如农超对接、农社对接)进入市场。
除了传统的农产品流通路径外,还应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来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特别是农户缩短农产品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方面的探索和尝试。应积极探索并建立农户与消费者衔接有效、灵活多样的农产品流通模式,积极鼓励并支持契约农业的发展,推进农户(合作社)与超市、宾馆饭店、学校及企业食堂等的直接对接。积极支持和保障有条件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市社区增加直供直销网点,创新农户与消费者的连接方式。
(5)农户适应市场自我调整——传统农产品流通路径该何去何从?即农户通过其他市场化色彩浓厚的流通主体(批发商、零售商、经纪人)进入市场。
农户通过批发商、零售商(经纪人)进入市场是农户无法或不愿通过以上四种路径来进入农产品市场而作出的自我选择和调整。从当前我国农产品流通的现实来看,短期内,我国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以及能够缩短流通环节的农产品流通新路径,仍然只能覆盖一定的农村区域,所发挥的作用也相对有限,仍然有相当数量的农户或自愿或无奈地通过批发商、零售商(经纪人)来售卖农产品。从我国的宏观政策和制度环境来看,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被政府视为除合作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之外一种非常重要的农产品流通形式的补充。
除上面分析的几种以组织化和规模化为导向的小生产转变为大生产的现代化路径外,现有的传统农产品流通路径应该何去何从,是否与我国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方向相悖,是否被排斥在农产品流通现代化体系之外,是否意味着其会因没有生存土壤而慢慢消亡呢?这些都是我国应该重点研究和关注的问题。
2.农产品区域流通现代化的可能路径
阻碍农产品区域流通现代化实现的主要原因是农产品区域市场分割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农产品区域流通效益低下、市场信号扭曲等问题。因此,我国区域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路径必须重点解决当前农产品区域流通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即全国农产品市场整合与一体化问题。可重点考虑以下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可能路径:
(1)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主体的路径。农产品批发市场仍然是当前我国农产品区域流通主要的实施主体和关键环节,在当前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农产品集散、价格生成、电子结算、配送、仓储等诸多功能,上连农产品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经纪人等供应商,下接农贸市场、连锁超市、社区直销店以及机关、学校、饭店等消费大户,能够顺利实现农产品由产地向销地的转移。
(2)以大型连锁超市全国(跨区域)直采为特征的路径。由连锁超市与产业基础好、产品规模大、品牌质量优、农户成员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对接(如家乐福模式),或者建立直接供应超市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家家悦模式),发展稳定的购销关系,或者由大型连锁超市和有实力的龙头企业直接对接(麦德龙模式),从而缩减中间环节,在全国范围内择优采购。这就是目前我国商务部和农业部所推动的“农超对接”农产品流通新模式。
(3)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导的路径。鼓励各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进行联合,根据优势互补的原则成立具有一定实力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或合作社联合社),搭建农产品产销衔接的地域桥梁,培育农产品品牌,提升物流能力,实现农产品的区域转运。
(4)充分发挥大型龙头企业全国推动作用的路径。以加工配送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农产品龙头企业为纽带,建立起直接面向市场消费大户、联系生产基地与专业合作社的产销对接模式。龙头企业大都具有一定的实力,拥有自己的分销网络和物流渠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当前农产品流通区域不畅的问题。
(5)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直销模式路径。通过电子交易方式,构建“网上交易、网下配送”的产销对接模式。作为传统交易方式重要补充的电子商务,能够借助互联网的优势,使信息快速、直接、有效地在产销双方之间传递,省 去中间环节,提高流通效率,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区域市场分割的现状。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08AJY020)、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高附加值农产品供应链集成机制与应用研究”(项目编号:2007SC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范文6
(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杨凌712100;2.青海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青海西宁810008)
摘要: 社会资本是以信任、互惠和社会规范为基础的人际关系及关系网络,封闭性的社会结构是社会资本发挥作用的条件,也是社会资本产生消极功能的根本原因。本文通过在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生发基础研究中引入农村社会资本,对组织所处的农村社会网络、规范和信任进行分析,发现农村社会结构的相对封闭性在组织设立初期起到积极作用,但它制约组织的长远发展和成员的创新活动。
关键词 :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农村社会结构;农村社会资本
中图分类号:F325.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5)09-0100-05
收稿日期:2015-05-1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青藏高原生态圈一体性长效性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研究”(09BJY026)
作者简介:商文莉(1979-),女,江苏徐州人,博士研究生,讲师,主要从事农业经济管理研究。E-mail:molymayer@foxmail.com
郑少锋(通讯作者)(1959-),男,陕西礼泉人,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农业经济管理研究。E-mail:zsf831@163.com
我国金融体系目前呈现双重二元金融结构的现状,城市和农村金融体系的二元对立、农村金融体系中正规金融体系和非正规金融体系的二元对立现状[1]。农村金融系统性负投资状况严重,处于弱势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无法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取相应的贷款,因而农村地区民间金融大行其道。根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的跟踪调查数据显示:2005年,农户通过民间借贷市场获得的贷款占农户贷款总额的69.41%[2]。这表明农民的金融需求旺盛但制度性金融服务不到位和不对位,这是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迅速的根本原因。
我国长期存在着资金互助的行为。建国初期主要是亲朋之间的一些小额资金互助,后来合会、摇会和轮转会等各种形式的资金互助逐渐发展成为职业化和组织化的民间资金互助,覆盖范围从经济发达地区到落后地区均有,参与者众多。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家加强了对金融秩序的整顿,很多组织走向“地下”。在国家农村金融改革之下,银行撤并、收购,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强制清理关闭,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民间融资机构虽然“身份不合法”,但“业务快速扩张”,社会信用在一定区域与环节出现了断裂[3]。农村资金互助社自2007年国家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组成部分纳入制度金融框架内,虽然银监会已暂停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许可证的审批,但随着国家政策的改变和开放,越来越多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民间自发形成,这种新兴于农村地区的合作金融机构成为学者研究的新目标,并期望这种自生于农村的资金互助组织能够缓解农村地区融资困难并服务于农户,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
一、社会资本视角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生发基础
自2006年国家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门槛以来,由银监会颁发金融许可证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有49家,在国家鼓励农民开展信用合作后,农业经济发达省份迅速涌现出一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目前虽无官方统计数据,但其数量可观,这充分反映出农村金融市场中弱势农户对融资的需求强度很大。2012年10月曝出江苏灌南农民资金互助社被不法商人利用,高息吸储、放高利贷,以致社员资金蒙受损失的负面新闻[4],更有舆论称之为“农村互助金融乱象”,引发了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质疑和监管缺失的怀疑,但这并不能阻碍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正常发展并发挥满足农户融资需求的功能。
与以往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安排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甚至贫困村资金互助不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弱势农户在融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自下而上自发倡导并得到官方认可,将以往的被动安排变为主动组织。以往的经验也表明,越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交易成本就越高。面对农村贷款需求的短、小、急、频特征以及小农经济的分散性,信息的取得和利用比较困难,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并不适用于当前的农村地区。其实在我国金融体制中一直存在着完全自发的合作金融,虽然没有正式身份,却以体制增量的身份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它们的存在证明了自发性的合作金融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这种生命力就源于传统农村社会网络对组织成员的连接作用和农村社区内社会规范的约束。农村社会结构中的社会网络、互惠性规范和由此产生的信任就是社会资本[5],并能因人们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给他们带来一定的资源。正是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成员嵌入在农村社会网络之中,才拥有了互助组织的生存基础。
1.农村社会网络
传统农村社会中大多数农民的活动范围是从家庭扩展到宗族再到村庄,社会学家[6]将传统社会的村庄称之为乡土社会。由于过去交通不便,人们的活动范围基本限制在一个区域内。区域内的人们平时生活生产活动都在一起,相互熟谙,但区域间人们的接触少,各自保持着相对独立的社会圈子。乡土社会由于这种地域上的限制导致“熟悉”成为乡土社会的主要特征,也构成了农村熟人社区关系网络。这种网络比较封闭和长久,从血缘、亲缘到地缘扩展,具有内向性特点。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虽然血缘关系已经不再是人们维系社会关系的重要依据,但在很多村落家族共同体中,地缘和血缘的结合依然存在,村落家族的基本结构还是明确的[7]。这表明虽然在近代以来社会发生了重大变迁,家族制度受经济发展对其内部和外部的双重冲击,但亲缘关系作为社会基本结构仍然顽强地存在着,依然有很多不可替代的功能。
农户的经济行为是嵌入在农村社会网络的,所以人际关系会影响经济行动。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一般以“村”或“乡/镇”为单位,这意味着组织中的成员生活在一定范围地域上,相互熟识或可便捷获取彼此间信息,对于融资方的财产、信用及其运营等情况可了如指掌,所以对贷款的额度、用途以及还款能力能够适时掌握。这种信息是设立在乡土社会中资金互助组织的最大优势,因为从农村社会网络中不仅获取信息充分而且几乎不计成本。农户在社会网络中的位置,决定其参与重复博弈时慎重选择违约或欺骗行为,因为其他农户可以依赖于该农户过去的行为选择策略来应对下一次的博弈,用农村的社会规范来约束和影响其经济活动。
2.农村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人类在社会共同生活互动中产生出来的,相习成风、约定俗成,为人们所共同认可和遵守的行为标准,具体形式可大致分为风俗习惯、道德规范、法律规范以及宗教规范。农村社会规范主要指适用于农村一定地域范围内的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是在无压力下通过模仿转化为人们的习惯行为,而道德规范是对与社会共同生活关系较为重要事物与行为所给予的评价。道德标准是判断行为是非、善恶等褒贬之意所形成的价值尺度。由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共同性和连续性,道德也具有继承性。道德标准在一定区域内不因社会形态的变化而中断,可以渗透到人的意识中,这种内化了的行为规范在行为时是自觉采取的。如果在农村有违反道德的行为,会受到社区内村民舆论压力和良心的谴责。
已有的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研究表明,其社员农户违约率很低。这是由于村民长期生活在一起,经过长期经济合作有共同利益,加之社区共同道德信念和价值标准约束的结果。如果违约将受到惩罚,在熟人社会中名声受损,遭到村民的排斥,在未来的融资行为中将受到不信任、不能贷款或者贷款数额降低的限制,进而遭受重复博弈可观测行为历史的影响。由于农村地区获取贷款的渠道少和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小,农户看重与资金互助组织间的信用关系,其违约成本高于从商业银行借款的违约成本,因此,农村社会规范对借款人行为的约束力很大。
3.农村社群信任
信任是社会交往的重要基石。我国农村传统社会中信任是基于血缘以文化为基础向外逐层延伸的。中国传统社会是以自然经济为主,这种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从一定程度上限制和抵制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传统社会中的经济和社会信任都是以个人为基础,加之没有大规模经济交往产生社会契约,造成传统社会信任停留在熟人和地域层面,成为特殊的社群信任[8]。从熟人社会中产生的信任更多地体现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制度的关系[9]。
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就是建立在传统农村社会的社群信任之上。社群信任是以情感的存在为前提的,完全不同于建立在契约关系基础之上的普遍信任。虽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前传统的小生存空间所产生的稳定社会关系已经被开放性更强的市场经济所打破,信任开始由过去紧密关系的社群信任逐渐转向一种具有相对松散关系的社会信用[10]。金融机构是以中介的身份通过信用将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联结在一起,却使金融行为出现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分离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突显了信用的重要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优势在于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处于农村社区结构中,尽管融资行为不能使时间和空间聚合,但分离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会因为二者处于同一社群而降低。
在经济社会转型之时,在市场、法律等制度性社会资本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状况的多重困难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可以有效利用尚未遭受颠覆的农村传统社会资本,立足于农村社区信任,间接地连接小农户和大市场,这不仅符合我国农村传统的社会关系,也能够为传统信用转向现代社会信用制度起到过渡作用。
二、同质性和异质性组织成员的信任差异
目前,除了正规金融体制内的4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外,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数量可观,但没有官方统计数据。根据组织是否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背景,可将现有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区分为业缘型和地缘型。业缘型主要是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由生产合作开始发展出资金互助。地缘型则大多是通过复制已经成熟的资金互助组织经验而设立的社区性组织,没有生产合作社的基础,社员间的经济联系较弱。
从共性上看,地缘型和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都是为组织所在区域内社员进行资金互助服务的。差异在于地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具有更强的农村社区性,空间范围和组织合作对象相对具有封闭性,更“小”;业缘型组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背景下设立,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经营和服务的范围可达县、市、区,这显然超出了普通农户社会网络的范围,更“大”。
从社会资本视角按照组织成员相互信任和熟悉程度进行区分,地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成员属于同质性,而业缘型组织成员属于异质性。地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构成是以熟人为主体,共有的邻居成为紧密的社会关系,以传统的农村社群信任为基础,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内聚性。组织为所在社区内的社员提供融资服务以支持农户生活需求、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由于所处的农村社区网络小,农村的社会规范约束和社会信任更强,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违约风险要小,外部监管要求低。
而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是基于农民专业合作关系而构建,组织对内连接成员,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具有联外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没有明确和统一的经营服务范围,可跨村、跨乡、跨县经营,也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其服务区域边界更大,不受行政区域严格限制,因此,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成员异质性程度更高。这使得社群信任基础一方面促进了互助组织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在组织内部又复制着“熟人关系”,在有限资源条件下,与组织管理人员的亲疏远近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获取贷款“次序”,导致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内部治理机制逐渐偏离民主治理模式。因此,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不仅要面临组织内部异质性成员的管理和协调,由于依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面对外部市场风险较大,所以对内部管控和对外防范风险的难度也更大,外部金融监管的要求也相应的较高[11]。
三、农村社群信任的两面性
1.农村社群信任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促进作用
目前,农村社会还处于相对封闭状态,农村社会的社群信任有利于以血缘为主的农民以及衍生的、局限于熟人范围中的各种合作,而地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就是典型的熟人网络组织。在这个农村社会网络中,大家相互熟识和了解,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几乎不存在,即便有也可以利用私人信息来获取,依靠对借款人的人品来判断其信用状况,而这种获取信息的方法几乎不用花费任何成本。基于农村社会传统的熟人关系,“单细胞”地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是呈点状发展以应对目前分散的小农经济,但服务范围和活动半径都比较小。
相形之下,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中的成员相互的信任半径更大,是相对的“陌生人”,但不可否认的是,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也是以农村社群信任为基础的,但这种人格化信任在契约型商品经济社会中被弱化,是农村经济组织面对市场经济的社群信任和社会化信任的混合体。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成员间的相对陌生与社群信任的文化禀赋相冲突。因此,从这个角度可以解释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偏离民主治理的原因:涉及的地区范围更大,突破了原有的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组织成员数量增多,成员的异质性增强。再加上组织成员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行为唤醒了个人主体意识,容易导致意见分歧,从而对组织内部的治理机制产生影响。这是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内在缺陷,需要在实践中寻找更好的方法来克服这个问题。
2.农村社群信任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阻碍作用
(1)空间约束。封闭性的社会结构是社会资本发挥作用的条件,这也是社会资本产生消极作用的根本原因。从社会资本角度来看,无论地缘型还是业缘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都是将熟人关系复制到互助组织内。熟人关系既是组织优势,同时也是它的短板。由于“关系”是先赋性的,并且被泛化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内部,熟人关系以剂的作用促进组织的运行,社群信任促成了小农户面对大市场时资金的联合与互助合作,但同时也内在地规定了合作范围的规模界限。
(2)时间约束。从短期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早先的设计中就规划为村或乡镇级,这种熟人关系的约束有助于限定风险发生概率和风险影响范围,体现了国家政策层面防范金融风险的审慎态度,这在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初期是有必要的。但熟人关系讲究情面,在组织进行决策时会因关系强度不同而发生倾斜,偶尔甚至会有不规范行为存在。从长期看,农村社会信任的作用有限,熟人关系制约着资金互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面对大市场,农户初期的小范围合作形成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改善其融资状况,农村社会规范能够约束借款人的行为,有利于组织控制违约风险。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日益推进,农村社会环境转变的客观形势导致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结构正逐渐改观,越来越多的农民走向城市,农村社区中人们的关系已经不如以往那么紧密。在面临封闭性环境的条件正在发生变化时,农村社会资本的消极作用就会凸显——排斥组织群体外的他人获取该组织所拥有和控制的资源。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融资仅限于内部社员,而不能通过开放给非社员融资活动获取收益,这样限制了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通过吸取存款吸收资金,组织资金有限,社员的贷款需求也不能完全得到满足,阻碍了该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
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尚处于滥觞期,需要农村社会网络、社会规范和社群信任的支撑来维护农户进行资金互助,缓解一定程度的融资困难。在这个阶段,乡约民意和社会舆论成为融资还款的道德约束力量。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设立的目的在于将处于弱势地位的小规模农户和小企业聚合起来以资金互助的形式寻求合作效益。我国正在经历巨大的社会变迁,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有越来越多的机会同陌生人打交道,熟人关系的纽带正逐渐被削弱,传统的小生存空间所产生的稳定社会关系已经被开放性更强的市场经济所打破,信任也由过去伦理性、低风险性的社群信任转向具有市场性、高风险性的社会信任。虽然这种普遍性的社群信任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我国文化和社会结构中,并且在短时期内不能改变这种状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转型的渐进以及市场经济的契约关系普及化,普遍性的社会化信任会渗入农村社会并逐渐淡化特殊的社群信任,但这需要一个足够长的时期。
我国的社会转型打破了传统的社会信任机制,而现代社会信任机制尚未完善。其构建需要在借鉴西方现代社会信用机制建立的经验之上,遵循我国社会自身发展的轨迹,利用传统社会信任作为建立现代社会机制的支撑。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应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将其横向和纵向发展的产业链条置于市场这个相对公平的大环境中,引入市场规则,逐步用现代制度的普遍信任维系经济领域中的合作,实现农村社会经济凝聚力最大化的目标。在不违反社会正式制度和规范的前提下,将基于“关系”的合作伙伴转入公共领域,以取得互惠的共同发展格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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