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的范畴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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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的范畴

商品经济的范畴范文1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剩余劳动 剩余产品 剩余价值

基金项目: 2011年第三批陕西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整体性视角下的“原理”课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化研究(陕教工宣〔2011〕8号);咸阳师范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基本原理》教学中的整体性问题研究(编号:200802027)阶段性成果。

在“基本原理概论”(以下简称“原理”)课程教学中,必须着眼于的整体性开展教学及研究工作,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继承和创新的统一,找准完善和发展基本原理范畴体系的现实基础;坚持经典与现代相结合的原则,找准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关节点;坚持“精”与“管用”相结合的原则,找准讲授“原理”的基本点;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找准讲授“原理”的现实针对性。只有做到“四个坚持”,从学生思想实际出发,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艺术,以解决学生的思想疑虑,消除学生认识偏差,提高学生对科学性的认识,才能使学生真正理解基本原理,才能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使“原理”课真正成为大学生真心喜爱、终身受益的优秀课程。在“原理”课程第四、五章(《基本原理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修订版)的讲授中,学生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无剩余价值提出质疑,对此问题我认为应该结合我国现实加以分析,才能使更加贴近实际,更具鲜明的时代感,这样才不失理论的生机与活力。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特有范畴,否认社会主义经济存在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被排除在社会主义经济之外,这极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实剩余价值是商品经济的普遍范畴,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只要存在商品经济,都存在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规律就必然发生作用。随着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冲破传统经济理论的束缚,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的客观现实对剩余价值理论进行再认识。这样才能正确认识剩余价值及规律对商品经济发展的普遍意义,自觉地运用剩余价值规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原理”课程教学角度来讲,也有利于解决学生的思想疑虑,消除学生认识偏差,提高学生对科学性的认识,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

马克思关于剩余价值的一般论述

剩余劳动、剩余产品是任何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前提条件,如果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时间和全部劳动产品,都只能满足劳动力再生产,那就没有积累,扩大再生产就不可能实现,就只能进行简单再生产甚至萎缩性再生产,也就不会有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尽管剩余劳动的归属和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却始终存在。马克思指出:“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1]恩格斯也指出:“劳动产品超出维持劳动的费用而形成剩余,以及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靠这种剩余而形成和积累,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和智力的发展的基础。”[2]可见,如果没有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就没有人类创造的文明。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角度研究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是由工人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价值,本质上反映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从量上看,剩余价值是商品生产所要追求的“余额”,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剩余价值时,有多次是在商品生产的“余额”和“果实”意义上来讲的。在分析资本总公式时,马克思指出:资本运动过程的“完整形式是G―W―G'。其中的G'=G+G,即等于原预付货币资本额加上一个增殖额。我把这个增殖额或超过原价值的余额叫做剩余价值。”[3]在分析资本形态变化及循环时,他说道:剩余价值是“劳动力的剩余劳动使产品价值超过产品形成要素的价值而形成的余额,也是资本的果实。”[4]追求生产的“余额”和资本的“果实”,是任何商品生产的基本特征,当然也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基本特征,这个“余额”和“果实”的价值必然表现为剩余价值,没有“余额”和“果实”,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就无法进行下去。从质上看,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剩余劳动。剩余劳动、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的逻辑关系是:剩余产品是剩余劳动的物质成果和物质表现,而剩余价值则是剩余劳动创造的实物形式的货币表现。没有商品生产的社会,就没有价值范畴,因而剩余产品也就不可能表现为剩余价值形态。这种关系只有在商品经济社会才能实现。

建立剩余价值理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马克思承认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的普遍性,但并未由此引申出剩余价值的普遍性,这并不足为奇。这是由于马克思当初设想,人类社会经济形态依次经历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建立在发达资本主义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基本特征之一是没有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然而现实并非如经典作家所料。

商品经济条件下,只要承认劳动创造价值,就必须承认剩余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把价值归结为劳动和剩余价值归结为剩余劳动,是完全符合逻辑的。如果只承认劳动创造价值,却否认剩余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显然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劳动的必然存在及在价值形态上表现为剩余价值也就顺理成章。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剩余劳动转化为剩余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剩余劳动始终存在,那么剩余劳动必然要物化为剩余产品,价值形态上表现为剩余价值;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也必然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两部分,必要劳动时间形成劳动者直接的个人收入,剩余劳动时间形成剩余价值。这种剩余价值是社会主义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坚实基础。没有剩余价值,就不可能有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剩余劳动时间、剩余劳动、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并非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范畴。如果我们把这些概念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丢掉,那么它们为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

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企业是市场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商品生产者的企业的生产目的仍然是不断追求剩余价值,因为,价值是社会财富的表现形式,剩余价值是社会财富增长和积累的表现形式,企业创造的剩余价值越多,自然为社会创造的财富就越多。如果否认这一生产目的,单纯强调满足人民物质文化需要,就会出现不计成本、不讲效益和积累、不顾扩大再生产和资产增殖、分光吃净的现象。

过去很长一个时期,我国主流经济学只准讲净产值,而不讲利润。现在虽然承认了公有制企业的利润发展目标,但却不赞成以剩余价值为目标,这是不符合马克思经济思想的。马克思曾明确提出:“剩余价值和利润实际上是一回事,并且在数量上也相等,利润是剩余价值的一个转化形式。”[5]马克思的论述为确立公有制企业追求剩余价值目标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确立剩余价值范畴的重大意义

作为价值增值的剩余价值范畴,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范畴,而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范畴。剩余价值理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理论的重要内容。为适应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当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理论。这种理论上的创新和突破,必然会推动经济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决定了国家加强对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增强国家财力是国家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剩余价值,不仅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企业的发展基金、集体的福利基金、国家的税金、社会保障基金以及国家的财政储备等,都来源于剩余价值。没有剩余价值,企业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就会失去财力来源,没有剩余价值的增加,就没有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就无法进行,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就不可能实现。因此,没有剩余价值国家就很难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很难得到健康发展。

这里有必要指出,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为了揭示资本家与工人阶级之间的对立关系,特别强调了剩余价值归属上的阶级对立,即“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由此,剩余价值就成了资本主义的特有范畴,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不存在剩余价值也就成为必然。今天我们理解剩余价值这一概念时,应更侧重于剩余价值的来源。在劳动生产率极大提高的现代社会,工人的劳动显然由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构成,其创造的价值形态也必然包括必要价值和剩余价值两部分。只不过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剩余价值部分由劳动者共同所有,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剩余价值归属上的变化并不影响它本身的存在,因此,对剩余价值这一范畴的理解也应反映社会实践的变化,把握它的一般性。

开展对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理论的研究,一是要深化对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理解和认识,坚持马克思剩余价值的基本原理,这是研究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理论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原则。二是深化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认识和总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根本原则,实现理论的开拓和创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理论。在深化对剩余价值理论的认识时,要充分肯定这一理论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但又不可因此就给它贴上永恒的资本主义标签,而要运用唯物史观,把这一范畴放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进行分析。理论总是以实践为依托,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创新,我们应正视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和探讨,把这一范畴引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体系之中,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进程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92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38.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72.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5.

商品经济的范畴范文2

    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主观思想状态不无意义。恩格斯进一步指出:“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也同样必然使这种关系倒置过来。这种反映的发生过程,是活动者所意识不到的;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这样一来,一切都倒置过来了。而这种颠倒—它在被认清以前是构成我们称之为思想观点的东西的—又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种限度内改变它,我以为这是不言而喻的。”最后,我们还是引用恩格斯所举的、在民法中占有重要位置的继承权为例来说明民法与经济的关系。他说:“以家庭的同一发展阶段为前提的继承权的基础就是经济的。尽管如此,也很难证明:例如在英国立遗嘱的绝对自由,在法国对这种自由的严格限制,在一切细节上都只是出于经济的原因。但是二者都反过来对经济起着很大的作用,因为二者都对财产的分配有影响。”。由上述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对民法与经济的关系,是由静态关系到动态关系的认识。这一点很重要。某些机械地理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的认识,某些割裂民法与经济的联系,或者颠倒二者的关系,把法看成独立的内在之物的看法,都是不正确的。因此,恩格斯指出历史的发展是经济和法律(尾法当然占重要地位)、法律和其他上层建筑之间的交互作用的结果。法律的发展除了与经济和其他上层建筑的交互作用外,还必须保持自身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这个问题恩格斯在《致康?施米特的信》中已深入分析过,前已提及。所以,我们在弄清这些关系之后,也同时要看到民法的外部关系和作用,要研究民法自身运动的规律,兼及这些与外部的相互关系,才能对其本质与作用有较全面的认识。

    一百年以前马克思、恩格斯从法的一般理论到民法理论,作出如上述的精辟论断,至今读起来犹觉获益非浅。究其原因,是他们并不仅就法律现象作出某种解释,而是对其本质和作用进行深入而透彻的考察和研究,找到了物质生活关系这一深刻的根源,又进一步从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作用,由静态分析到动态分析,从而能够系统而全面地给出法科学和民法科学的基本原理。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的国际社会已非百年前可比,各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历史状况也大大变化,法科学包括民法科学也有所发展;但是,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揭示了民法的本质和作用;所以在当今时代用以考察和研究民法问题仍不失为有力的工具。在西方社会,长期以来形形的法学理论和学说都没能完满解释法的本质和作用,当然也没法对民法间题作出任何说明。诸如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然而并没能从根本上说明法与社会生活的深刻联系和相互影响,表面的、片断的理解最终要导致不正确的结论。至于象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继承黑格尔关于法是文明现象的观点,提出法律准则是根据不同时间、地点的文明条件确定的;心理法学派将法的基础最终归结为心理因素,则是走得更远了。古典自然法学派从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去强调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等等,则纯粹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说教,披上“学说”外衣而已。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专门就民法理论写过着作,上述基本原理大都散见于一些论文中,但是,并不失其理论的完整性。如果对之进行一番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这些基本原理豁然可见。本文仅作些初步探讨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对民法的本质和作用等的论述,至今仍有现实意义。长期以来,人们对传统民法的认识停留在固定的观念上,马克思、恩格斯对罗马法的评价着重在它促进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有的立法者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一般到特殊、从共性到个性对民法的把握成功地起到发展生产的作用,这丝毫不意味着主张墨守成规,这和人文主义法学派认为罗马法的人类法律的基本渊源毫无共同之处。我国近十年民法理论研究较为活跃,注意到了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但也受到某些机械观念的影响。民法理论并不限于经典作家对民法的直接论述,而应包括他们对商品经济的有关论述,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正确掌握民法的某些基本原理。马克思曾经指出,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畴,还是根本不能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不同特征,也不能对这些生产方式作出判断。要使民法促进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发展,就要知道民法共有的、抽象的范畴,也要知道特殊的、具体的范畴。所以,我们应开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民法表现形式,要借鉴有用的经验也不能囿于陈规。在民法与经济法的划分与关系上花太大力气,甚至把两者对立起来,只能妨碍各自的发展。现在有了《民法通则》,但它不是民法的唯一表现形式,某些配套法规尚胭如,这使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造成一些困难。例如,对民事主体(经济法律关系本质上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作为法人的公司就必须有公司法,但却迟迟未出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也制定得太晚,虽然在此之前有过一些工商企业和公司的管理规定,但都不过是解决登记程序而已。然而实体规定一什么是公司、应具备什么设立条件,其组织、营运、解散等等却没有,只有登记程序规定是不能遏止种种不合法公司的。当前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要用行政命令,也要用法律形式,尤其不应忽视民法形式,当然也不排斥行政、经济法律形式。近几年国家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通知或指示已不只一次,为什么仍未收效?无法可依,尤其是民法形式的忽视,是原因之一。如果不加快公司立法,五花八门的所谓公司、行政性公司和劣质公司还会变相出现。会司立法使它能在经济活动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出现,促进其积极作用而限制其消极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在关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问题上,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似较易被理解,而同时调整某些非商品经济关系,曾不被人理解。殊不知民法同时调整某些非商品经济关系并非缺点,而是它的优点,结合调整方法,正是注意到两种关系的有机联系,从对财产关系的调整出发,可使和谐一致。因为经济关系最终要落到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上。

    所以,恩格斯以继承权为例,指出像遗嘱的立法方式即使有绝对自由和严格限制的区别,却都因其对财产分配有影响而反过来对经济起到作用。众所周知,封建土地所有制上产生的继承制度对该所有制的作用是显然的。拘泥于法的部门划分或法的调整对象的绝对单一化而忘却法的目的和作用,就可能贬低民法的作用,不能有效地开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民法表现形式。民法对经济关系的反作用也不容忽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注意到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而未充分认识民法对之的调整作用,尤其是对民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方法(作用方式)。这指的是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民法可以其特有的调整方法从另一个方面对经济关系调整,以与经济法协调;一是民法对非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由于其与商品经济关系的有机联系而在调整经济关系上达到和谐一致”。前者必须完善民事基本法规,不能满足于现有的《民法通则》,同时应重视配套法规。例如民法上担保法律制度对商事活动或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已不能满足现实要求。有关的基本规定仅见于《民法通则》的个别条文,巫应有专门法规以便为经济法中的特别规定提供基础。例如,国际惯例中担保贷款采持续性担保(ContinuingGuarantee),在不超过担保额度和期限的条件下,主合同(原合问,变更不必一一经担保人同意,这既为商业活动提供迅速方便又不失担保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直到前年仍规定值权人与债务人“如未经担保人同意修改原合同,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自行解除”,未能区分民事与商事的不同特点,原因之一在于民法特有的对经济作用未能在立法上得到体现。后者必须来个观念上的改变,即认为民事仅仅是涉及个人利益的问题。即以婚姻家庭的法律调整状况来说,几年来出现的“第三者插足”现象,其对社会的、经济的、秩序的影响,虽说是潜在的、间接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在运用民法的反作用原理时要兼顾及这二个方面。公司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出现使得近代商品经济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发展,法律给以承认而规范之,使它发挥积极作用而限制其消极作用。在西方国家是通过被视为民法特别法或商法的公司法来实现的。这是例证。关于反作用的方式,恩格斯已指出三种情况,第三种方式可能产生第一或第二两种效果之一。这都不意味着反作用的作用方式的消极意义。我国因贬治以前的“管”、“卡”而走向放任,几至失控。事实上,限制不等于不是积极作用,放任也未必都起积极作用。外国民商法中某些规定是放中有管,恰到好处,值得借鉴。而近年来在立法中未恰当掌握反作用原理,出现一些弊端,如企业承包、租赁经营问题则应引以为戒。作为思想理论体系对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的指导意义,由上述关于民法学基本理论的介绍可见一斑。本文仅就其中一些问题作初步探究,旨在抛传引玉。

商品经济的范畴范文3

如有备抵账户的,其账面成本应以扣除其备抵后的净值来反映。

简介:

账面价值是指按照会计核算的原理和方法反映计量的企业价值。《国际评估准则》指出,企业的账面价值,是企业资产负债表上体现的企业全部资产与企业全部负债之间的差额,与账面资产、净值和股东权益是同义的。

商品经济的范畴范文4

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弄清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对于理解政治经济学的全部内容十分重要。政治经济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社会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生产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这种关系贯穿于社会生产的全过程,即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就是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决定了生产关系的性质,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它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它决定人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并通过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环节来实现自己。比如,谁占有生产资料,谁在生产中就处于支配地位,同时占有劳动产品。和生产关系紧密相连的一个重要概念是生产力。生产力是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的劳动者进行生产时所形成的物质力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生产方式的两个方面。那么,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呢?一方面,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决定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另一方面,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当一种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性质时就会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所以,对经济规律的研究同样是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起点就是从改革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入手的,所有制结构的改革调整,适合了我国生产力水平,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这种改革从理论上说符合了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是我们党对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正确把握的结果。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就是这一规律的体现。

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政治经济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是对商品经济一般规律的论述,在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商品二因素理论。商品作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种属性。使用价值是商品用来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性,是商品的自然属性,是一个永恒的范畴。社会物质财富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为社会、为他人的;商品使用价值一定是通过交换才能获得。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一般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是个历史范畴,价值所反映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劳动比较关系。对于商品生产者来说他关心的是商品价值,对于消费者来说他关心的是使用价值。生产者之所以也关心商品使用价值是因为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理论。劳动二重性是指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在一定具体形式下进行的劳动叫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抛开劳动的具体形式无差别的人类一般劳动叫抽象劳动,抽象劳动形成商品价值。抽象劳动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生产商品的社会劳动所特有的。劳动二重性决定了商品二因素。劳动二重性理论是马克思首先提出来并论证的,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商品价值量理论。商品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叫个别劳动时间,决定个别价值。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形成的比列关系不同对商品生产者影响不同,只有当个别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商品生产者才处于有利地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简单劳动为基础,复杂劳动等于多倍的简单劳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会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发展而变化,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与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所以在现实生产中每一个商品生产者都千方百计地提高自己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使得自己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使商品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从中获得价值差额。无论是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还是在现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都是如此。价值规律理论。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的主要内容是,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在商品交换中,商品的价格除了受商品价值决定之外,还受多种因素影响,其中最主要的是市场商品的供求关系。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价格上涨到价值以上;反之,供过于求时,其价格就会降到价值以下。商品价格总是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这就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价值规律的作用:首先,它可以自发地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社会生产各部门之间的分配,起到资源配置的作用;其次,价值规律自发地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三,价值规律促使商品生产者两极分化。当然,价值规律对经济的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特点,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为了克服价值规律对经济生活调节的这种消极作用,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都缺少不了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现代经济的调节机制是价值规律调节机制和宏观调控机制的结合。的货币理论。在商品经济中,货币是和商品紧密联系的一个重要经济范畴。通过对货币产生过程的分析,马克思指出,货币是从商品世界中分离出来的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的产生是商品内在矛盾发展,即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是价值形式长期发展的必然结果。货币的产生使商品内在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发展成为商品与货币的外在对立。商品生产者必须想方设法将商品换成货币。商品到货币的转化,马克思将之称为商品的惊险跳跃,这个跳跃完不成,摔坏的不一定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马克思这段话深刻地揭示了市场销售对于商品生产者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关于货币的职能,马克思认为它是在商品流通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货币本质的具体体现。货币的基本职能是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

商品经济的范畴范文5

【内容提要】宋代小城镇是在农业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是城乡经济的联结点;农村市场培育和促进了小城镇的发展,小城镇同时又对农村起着反馈作用;小城镇经济也是城市市场的基础,城市市场通过中转市场(小城镇)联结广大农村市场,形成农村——小城镇(镇市)——城市的商业流通网,小城镇就是通过这样的商业网刺激着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摘 要 题】古代经济史研究

【英文摘要】In the Song Dynasty,the progress in agriculture promotedthe development of the town,and the town was connection of the urban with rural economy.It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process of the rural economy development.Meantimes it was thefoundation of the urban market too.Through town the urbanmarket made contact with the rural market.The rural market,the town and the urban market formed the net of commercialcirculation.The town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economy.

【关 键 词】小城镇/农村市场/城市市场/商品经济

town/rural market/urban market/commercial economy

【 正 文】

宋代在社会经济方面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并以此在中国古代经济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同时,小城镇在这一时期也迅速崛起,逐渐成为联系农村与城市经济的纽带,在宋代的商品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从小城镇分别对农村市场、城市市场所起的作用两方面来展开论述。

作为具有经济职能的小城镇,是在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为满足农民的贸易需求而出现的,因此可以说,小城镇本身就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这样的小城镇形成之初,农民在这里互通有无,进行简单的商品交换,但农村商品经济的扩张很快冲破了原有的限制,不仅有四乡农民迁入小城镇成为专业的工商业户,促进其商业发展,而且小城镇的经济也迅速向城市辐射,形成了一个由农村市场(草市或称墟市)、小城镇市场和城市市场组成的市场体系。很明显,在这一体系中,小城镇起着至关重要的联结作用。

小城镇经济的形成,改变了旧有的商品贸易渠道和交易方式,极大地促进了农村商品化经济的发展,它服务于农村,不仅深化了农村的专业化生产,提高了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而且也促使人们在思想观念方面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

第一,由于小城镇市场的出现,为非粮食生产人口需求粮食提供了渠道,所以宋代农村的专业化生产发展迅速,而小城镇市场本身也能吸纳部分专业化生产的产品。

宋朝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措施,诸如奖励垦荒、保证农业劳动力、重视发展水利灌溉事业等,因而宋代的农业生产力有了很大提高。据估算,宋代垦田的最高数额是7亿2千万亩,“这一数额不仅是前代未曾达到的,即使是后来的元明两代也未超过此数额”[1],同时宋代的农业生产率也有显著增长,在生产工具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的基础上,农业产量增加迅速,就单位面积产量而言,宋代的亩产量一般是2石,最高可达5、6石,史籍也有记载:“上田一亩收五、六石。”[2]已远远超过了唐代的最高亩产量2石[1],显然,粮食生产已远非唐代能比。粮食产量增加,农民向市场投放的粮食数量也必然增多,“民计每岁种食之外,余米尽以贸易”[3],这就为小城镇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有了商品粮的供应,才能使小城镇中非农业人口的生活有了保障,市场就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迅速发展起来。反过来,小城镇市场对商品的需求和农村中粮食生产的增长,也促进了专业化生产的发展,不仅有专门的专业化生产区域,还有专门从事专业化生产的农户。

宋代作为专业化生产的经济作物品种很多,主要有茶叶、桑蚕、果树、甘蔗、花卉等,这些作物的种植已经发展成为某些地区专门经营的产业,并带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茶叶生产的专业化趋势比较突出。宋代从事茶叶生产的茶农被称为“茶户”、“园户”,他们基本上不种粮食,专事茶业,“今川蜀茶园,本是百姓两税田地,不出五谷,只是种茶”[4],然后通过市场进行商品交换以换取生活必需品。再如宋时遂宁所产之糖因质佳而闻名全国,需求量很大,因此遂宁很多地方“山前后为蔗田者十之四,糖霜户十之三”[5],这些农户均以种植甘蔗为业。桑蚕业的专业化生产也很明显,两浙路的严州是一个重要的桑蚕产区,这里的农民“惟蚕桑是务”[6]。可见,宋代的专业化生产均是由家庭副业转化而来,并取代粮食生产成为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而专业化生产的发展,又极大地提高了农副产品的商品化程度,使农民与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从这里可以看出,宋代的农村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在粮食生产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的基础上,某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开始形成脱离粮食生产的专业生产区域,促进了经济作物的种植;小城镇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又为经济作物产品提供了交易场所,刺激了农村的商品化生产。

第二,小城镇市场对农村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农民开始意识到市场的重要性,从而形成一种新型的城乡经济关系。

农村商品经济的扩张冲击了地方村市的限制,从而使村市转化为镇市,即小城镇,四乡居民纷纷到镇市上进行交易,并且很多人迁入成为专业工商业者。宋代小城镇应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卓然崛起,这种“城市化”的模式与基于政治、军事需要而产生的传统城市迥然不同。中国传统城市作为政治统治的中心,其经济职能相当微弱,但其内部又有庞大的消费人口,故而城市商业畸形发展。而宋代的小城镇,却是以农村的商品性生产和自身的经济发展为依托,其经济职能是十分明显的。因此,它对附近农民的生活和思想均产生很大影响。

小城镇的出现标志着原有农村集市的扩张,它首先是农村农副产品的集散中心,包括粮食在内的几乎所有的农产品均在这里进行交易,镇市之繁荣可以想见:作为市场,小城镇也对农村经济生活起着支配、调节的作用,农民与市场发生着越来越紧密的联系。最先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就是粮食,“田家自给之外,余悉糶去”[7],粮食交易的发展是整个小城镇市场存在的最基本条件。此外,农民的消费需求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增长,一些生活必需品,如盐、茶、醋等等是政府实行禁榷的商品,农民必须通过市场才能获取,这姑且不论,单是农民其他的消费需求也使宋代的小城镇市场与从前大不一样。“布缕菽粟,鸡豚狗彘,百物皆售”[8],农户必须通过向市场出售产品的经济活动才能获取货币,使自己具有购买能力,然后再购置所需物品,这样来满足各种各样的消费需求。如在每年青黄不接的时候,“土将生而或无种也,耒将执而或无食也,于是乎取之于市”[9],农民由于与市场发生了密切联系,所以能够在自己的粮食接济不上之时,通过在市场进行交易的方式购得生活必须品。不仅如此,很多农户的生产资料也是通过与市场发生关系而获得,“倾困计口卖余粟,买箔还家待种生。不惟箱篚供妇女,亦有鉏鎛资男耕”[7]。可见,农民是通过各种各样与市场相联系的方式来实现消费需求的,那些看起来似乎微不足道的农家产品,汇集在一起形成了繁荣的小城镇市场。古人方回对宋代秀州类似的市场描绘得最为清楚:“予见佃户携米或一斗,或五七三四升至其肆,易香烛、纸马、油盐、酱醢、浆粉、麸面、椒姜、药饵之属,不一皆以米准之。”[10]农民就是这样通过市场调剂产品,互通有无,虽然其交换还是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但其中所孕育的一种结构性的变化已十分明显。

同时,很多农民还直接进入市场,或为商贾,或为贩夫,其经营活动更加造就了市场的繁荣。岳州农民“自来兼作商贩”[11],农忙时从事农业生产,农闲则外出经商,在市场中“为工、为匠、为刀镊、为负贩”[12],与从前封闭的生活方式相比,发生很大变化,农民开始走出家门,从事与农业生产不同的商品经营,这本身就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农民产生的影响,而小城镇则为农民提供了暂时脱离农村、进行产品交换和商业贸易的场所。甚至还有农民以出卖劳动力为生,“邛州村民,日趋成都府小东郭桥上卖工,凡有钱可雇,其充使分担负也”[13],这样很多农户在农忙抢种抢收之时,不再采取亲戚、邻里之间互相换工的方式,而是雇佣劳力为其所用,“田家夏耘秋收,人各自力,不给则多方召顾”[11],以市场交换这种更高一级的形式来补充农忙时劳力的不足,它比传统的血缘、地缘关系的互助形式当然是进了一大步。

随着小城镇市场的发展和农民从事商品贸易的增多,农村自然经济结构受到较大冲击,农民在市场的推动下,或出售更多的产品,或更多地卷入市场活动,乃至从事为市场的商品生产,所有这些均使农民的思想发生很大变化,他们开始接受市场作为他们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并在有机会时通过各种方式从市场中获取货币,原有封闭式的自然经济生活受到商品经济的渗透后,悄然发生着变化。当然,我们对宋代的小城镇市场也不能估计过高,它毕竟是在传统的自然经济之下产生的,这种经济结构限制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发展,商品量有限,市场范围狭小,仍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但假手于商人的交换现象逐渐增多,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更是如此。

总之,以经济职能为主的小城镇带动了农村经济形态的逐步转变,对农村产生深刻影响,如农业生产的商品化、非农业人口的出现等,使小城镇市场成为农产品的集中、加工和外运地,成为农村的生产中心和产品集散中心,从而促使农村商品经济更加活跃。

宋代小城镇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品交换场所,与数量众多的农村草市、墟市和城市市场构成一个多层次的市场网络,而小城镇在联系农村与城市的纽带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小城镇市场在向下作用于农村的同时,也与城市市场发生着密切的联系,作为城市市场的基础,它不仅为其提供大量商品,而且还是城市市场的延伸和发展。

在宋代的各级市场中,城市市场最为发达,它居于中心地位,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主导作用,城市市场的繁荣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但如果少了小城镇市场的支撑,城市市场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发展和繁荣都无从谈起。

小城镇市场为了满足城市人口的生活需求、享乐需求和其他各种需求,为城市市场提供大量物资,其中最重要、也是最多的就是粮食。粮食是人们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它在商品构成中的比例越大,越说明脱离农业生产的非农业人口越多。在宋代,除了一些地区是因为地少人多、主要种植经济作物、依靠商品粮供应以外,在城市中商品粮供应的增多,正是城市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表现。由于城市人口大增,它的粮食和副食品供应成为重大问题,“杭城除有米之家,仰糴而食凡十六七万人,人以二升计之,非三四千石不可以支一日之用,而南北外二厢不与焉,客旅之往来又不与焉”[14],显然,城市人口对粮食的需求是巨大的。为了满足这种需求,各地农村的粮食就是通过小城镇市场,再转运至城市市场的。如方回所描绘的,商人在秀州魏塘镇“整日得米数十石,每一百石运至杭、至秀、至南浔、至姑苏,糶钱复买货物归售”[9],在这里,小城镇市场起了很重要的中转作用,商人先是在小城镇市场收购农民出售的零散的粮食,集中以后运至城市,供应城市市场,然后再将城市生产的产品运至小城镇,满足农村人口的生产、生活需求。农村各地的粮食就是这样通过小城镇市场流向各个城市,支持着城市的正常运转,促进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此外,城市市场中的其他大量商品也基本上是从小城镇中转而来的。宋代的城市市场是各地商品流通的终极市场,由于人口众多,消费需求也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再加这些城市一般都在交通比较发达的地区,便于商品流通。如宋京城开封,在五代时就是“车马辐辏,水陆会通,时向隆平,日增繁盛。……工商外至,亿兆无穷”[15],宋王朝在此建都后,漕运畅通,粮食和其他商品就是通过便利的水上交通由各地市场运至开封,汴水“岁漕江淮湖浙米数百万,及至东南之产,百物众宝,不可胜计”、“漕引江湖,利尽南海,半天下之财赋,并山泽之百货,悉由此路而进”[16]。而临安的市场上也积聚着全国各地的商品,“珠玉珍异及花果时新、海鲜、野味、奇器,天下所无者,悉集于此”[17]。这些通过小城镇市场转运来的物资,极大地丰富了城市市场,使整个社会的商品经济呈现繁荣景象。

同时,也有一批专业性的小城镇开始兴起,它们为城市市场源源不断地提供大量的专业性产品。以制瓷为例,宋代的制瓷业发展很快,而制瓷中心一般都在小城镇上,如景德镇窑、磁州窑、龙泉窑等,它们的产品很大一部分是满足城市普通居民的生活需要,因此,每年从小城镇运至城市的这类商品不计其数。此外还有专门制盐、产糖、从事矿冶业的小城镇的出现,所有这些专业性生产的小城镇,不仅显示了宋代手工业生产的专业化水平,而且还标志着小城镇由单一的商业性向生产、加工、流通多功能的综合性发展,进而更加密切了小城镇与城市市场的联系。

宋代的小城镇一般均是在城市周围发展起来的,作为城市的卫星城镇,既为城市人口提供生活、生产、享乐用品,而且还极大地刺激了城市商业的发展,其商业繁荣程度不亚于城市。如苏州华亭县的青龙镇,“居松江之阴,海商辐辏之所”[18],再如南宋临安所属两县有十五个市镇,诸镇“户口蕃盛,商贾买卖者十倍于昔,往来辐辏,非他郡比也”[19],这些镇市基本上都是在商品经济的刺激下发展起来的,有的小城镇市场繁盛,商品交易频繁,商业规模很大,其商税额甚至超过所属的县城,如京东路莱州的海仓镇商税额为12921贯,是同属莱州胶水县商税额的两倍以上[11],密州所属诸县中,以安丘县城商税额最高,为6474贯,但同属密州的信阳镇商税额为10576贯[11],远远超过安丘县城。这说明很多小城镇经营中转贸易的数额十分庞大,而这些中转商品基本上都是供应城市市场的,由于中国城市均是消费型而非生产型的城市,其居民所需用品绝大部分是从小城镇而来,有更多的商品集中到小城镇,再转运至城市市场,也有更多的非农业人口进入城市,共同促进了城市、以至整个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宋代农业生产的进步、农业经营的商品化、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促使农村市场、小城镇市场、城市市场这样的市场体系的形成,这三级市场是北宋坊市制度瓦解以后中国城市商业长足发展的标志,其所具有互动效应刺激了当时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

在宋代,作为初级市场的农村墟市、草市,是中国古代农村普遍的交易形式,虽然很多不定期,规模也不大,但由于这些市场一般都位于交通便利之处,其发展潜力很大,也刺激农村生活的商品化越来越高。商品经济的进一步扩大,使农村市场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于是,中转集散市场——小城镇市场应运而生,它以周围农村的生产为依托,有可靠的物质基础,因此得以生存并发展;同时,它又反过来作用于农村的经济生活,农民们不仅在镇市上互通有无、调剂商品,而且根据市场行情不断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了农村商品性生产的进一步发展。而小城镇本身也在集散农副产品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自身的商业、市场体系,使得这一中转市场与商品经济互为鼓动,大致呈同步发展之势。在小城镇市场之上就是最终销售市场——城市市场,宋代的城市人口密集,商业繁盛,其周围开始形成卫星市镇,这些市镇既是城市经济的地域扩张,同时它们也积极推动着城市经济的进步。从小城镇进入城市市场的商品已经突破了奢侈品和土特产品之限,更多地普及为日常的生产、生活用品,促进了城市经济生活的商品化,在城市经济的壮大中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小城镇市场作为市场体系的中转环节,因其以广大农村商品性的农副生产为依托,经济发展比较稳定,它的形成,最初缘自本地中小商人资本的活动,但小城镇市场的扩大与繁荣却依赖外地商人资本的进入,并由它们沟通各地方市场之间的联系,从而使全国的市场成为一个整体。在宋代,虽然全国性的市场还没有形成,但在由农村市场、小城镇市场和城市市场而构成的网络状的地方市场发展的刺激下,区域性市场已经形成,这标志着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

宋代小城镇经济的发展,以新的商品流通渠道、新的商品交易方式代替了传统的农村集市,并通过促成新的市场网络的形成来作用于宋代的商品经济发展。宋代的小城镇就是这样通过向下对农村、向上对城市的吸纳力和扩散力,促进着整个社会的物资交流和商品交换,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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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的范畴范文6

一、监仔管理与搞活的关系

“活”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市场交易活动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正常进行,达到市场萦荣活跃,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乱”是破坏了国家政策、法规,制造和贩卖伪劣商品,投机倒把,欺行精市,走私贩私,造成了生产经营运行的紊乱。有乱就要管,管就是治乱。搞活与治乱两者虽然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是辩证的统一。只抓管理,不求搞活,与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方针相悖。没有整个市场的繁荣和活跃,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就发展不起来,最终会导致经济活动的停滞不前,阻碍社会进步与人民生活的改善。如果只求搞活,不抓管理,就不能规范参与商品经济活动的行动主体—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导致经济活动的混乱无序。经济越繁荣活跃,社会化大生产程度越高,越需要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越离不开监督管理,这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在需求。工商行政管理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既有促进经济搞活的任务,又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使经济搞活与监督管理互相结合,相互促进,在搞活中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又通过维护秩序,搞活经济。

长期以来,工商管理工作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活”、“乱”界线分不清,在管理与搞活的关系上,考虑行政干预、监督管理多,研究疏导服务、促进搞活少,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1984年以来,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指引下明确了必须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衡量各项工作好坏最主要的标准,把有利于改革、开放、搞活、管好作为工商行政各项管理工作的出发点,把宣传、教育、疏导、服务融化在监督管理之中,从而使我们的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企业登记方面,我们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放宽了政策,允许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允许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一业为主兼营他业;允许工业系统门市部兼营省内外同行业自销产品;允许个别企业使用两个牌子;缩小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简化申请审批手续,一般登记不超过半个月.在市场管理方面,我们支持鼓励贩运,撤销农副产品检查关卡,对计划产品在完成国家计划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允许边出售、边上市、边贩运。对计划外产品,称重价值规律,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允许多渠道经营,搞活商品流通.在市场建设上按照“政府决策,统一规划,多方兴建,工商统一管理”的办法,走多渠道筹集资金、多元化建设市场的路子,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快城乡市场建设。由于我们较好地处理监督管理与开放搞活的关系,使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沿着既搞活又治乱的目标迈进。

二、监,管理与鼓励竞争的关系

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然就会有竞争.因此,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运行中,必须创造有效竞争的环境,以便企业在市场上直接接受广大消费者的评判和检验,实现优胜劣汰,促进企业不断改进技术设备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开拓进取,争取打入国际市场,不仅在国内,而且要在国际竟争中获得胜利,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竞争也会出现一些消极现象和违法行为。如套购国家计划商品,倒卖重要生产资料,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等。为了维护正常的竞争,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反对不正常竞争,打击违法行为,使所有的商品生产经营者都能奉公守法,通过诚实劳动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在工作中,我们从福建的实际情况出发,重点打击走私卷烟、家电,倒卖黄金和进口汽车,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活动,认真处理商标侵权、虚假广告案件。这些监督管理工作创造了有利于商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的外部环境,推动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三、监督管理与搞好服务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要为经济基础服务,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服务。它不仅要监督管理,而且要通过搞好服务来正确引导和影响工商企业经营人员,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此,必须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把加强管理与搞好服务结合起来。基于这种认识,我们改变了以往管理就是行政干预的观念,把管理工作看成包括宣传教育、疏导服务、经济监督、促进发展、增强活力这样一个综合的、完整的、系统的过程。实行“疏导—服务—搞活”的管理方式,纠正单纯“管理—查扣—处罚”的管理方法,实现“活—管—活”的目标,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把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纳入国家政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几年来,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例如:协助工商企业经营人员搞好市场调查、预测和引导他们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改善经营管理,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如:在帮助国营大中型企业发展的前提下,正确支持城乡集体、个体工商业户发展,鼓励他们为发展生产和流通、沟通城乡物资交流、活跃城乡市场而开展正当经营。再如:增加市场服务设施,为商品交换提供方便等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要提供的服务范围更广,项目更多,服务职能必须进一步加强。当前,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我们做了如下几项服务工作:

首先,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深入到国营重点和地方骨干企业调查研究,现场办公,为企业排忧解难。

其次,支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产适销对路产品或拓宽经营渠道,增强企业活力。

第三,运用经济合同管理职能为企业服务,为企业清理“三角债”。去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共办理以拖欠合同款为主的经济案件12.5万件,企业追回拖欠款1.32亿元.第四,认真抓好本系统的治理“三乱”工作,在全系统范围内清理了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纠正了6项未经批准或超标准的收费项目,撤销了未经批准设立的检查站卡15个。

四、监,管理与正确引导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但也存在着矛盾。一方面,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生产经营者所从事的商品经济活动受着国家方针、政策、计划、法规的制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经济主体所从事的商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使商品生产经营者服从国家计划、方针、政策、法规,而不能把眼前的、局部的、集体的、个人的利益置于长远的、整体的、国家的利益之上。另一方面,商品生产经营者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他们有时也不顾国家计划、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