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防止水污染的措施

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1

关键词:水污;防治措施

近年来,我国水环境在不断恶化。根据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的统计,全国废水污水的排放量以每年18亿吨的速度增加,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每天的排放量近1.64亿吨,全国从南到北七大江河都已不同程度受到污染。90%以上城市水域污染严重。

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州府所在地凯里市坐落在清水江畔,由于受到黔南布依族自治州都匀市的排污影响,加之凯里市内的工业生活废水污水全部向清水江排放,会给下游河道带来不同程度的污染。和全国一样,水污染防治,污水资源化已迫在眉睫。

1形成水体污染的原因

水体因接受过多的杂质而导致其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特性的改变和水质的恶化,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的想象,称为水污染。形成水质污染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地理因素造成的自然污染,二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人为污染。人为污染是凯里市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形成水污染源的主要因素来自四个方面:其一,工矿废水或排水污染;其二,生活污水污染;其三,农业回流水污染;其四,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污染。此外,地人有毒物质,致病微生物,耗氧废弃物,植物营养物,放射性物质等十大类污染物给凯里市的环境带来的影响正不断加剧。

2水污染的危害

凯里市和所有的城市一样,随着工业的发展,人口高度密集,大量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废物消耗处理直接排入下水道、河道,造成水质污染日益严重,极大地危害人体的健康。污染的水质对人体健康危害分为两类:一是水中含有致病的微生物、病毒等;二是水中含有有毒物质引起人的中毒,主要来源于工业废水和农药污水。

2.1工业废水的危害工业废水是引起环境污染、破坏水资源的主要因素之一。工业废水中的有害物质主要有化学毒物、有机需氧物、无机骨头悬浮物、酸、碱重金属、放射性物质、植物营养物、病原体等。工业废水污染水源后,可使水混浊度升高,出现色、味与泡沫、油膜。如建设在清水江沿岸的造纸厂、玻璃厂、火力发电厂、铅锌矿厂等工业废水未能处理直接排入清水江,使河水出现色、味与泡沫、油膜,河水变质,失去利用价值。

2.2生活废水污染的危害凯里市目前主要饮用城郊的金泉湖(人工湖)蓄水,金泉湖的蓄水来自几十里外大山深处的里禾水库。但从里禾水库引流到金泉湖的沿途沟渠多受农药和沿途村寨居民的影响,洗刷粪桶,洗刷喷药桶、放牛、钓鱼等等,加之附近村民在湖的四周种菜大量使用化肥,造成磷、氮、化肥流失金泉湖,使蓄水富营养化,自来水经处理仍有腥臭。

2.3水污染对农作物造成危害水污染的浓度过高能直接危害农作物;有的污染物质能聚集在作物中,进而危害人类。浮游物质、酸性污水都会危害农机设备,降低其效率和使用寿命。

3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3.1控制污染,防止河水富营养化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超标排放,控制水源污物超标排放,特别要严格控制含水量有机物和富营养盐污水的排放量。为此,必须在工业集中和人口密集区域以及排放污水量大的工矿企业,建立污水处理装置,严格按污水排放标准向河流排放。目前,凯里市已建成龙头河污水处理厂,但仅靠座小型的污水厂处理近百万人口城市的污水,是远远不够的。为此,必须在污水防治上做好水源保护,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有严格的保护措施,坚持依法治水、切实保护水源。

3.2用行政、法律、经济、教育等综合手段,保护水体水质建立健全政府水资源保护执行机构,确定水源保护区重点治理方案,筹集资金对重点水域的水质污染进行防治,对严重危害水质的工业企业,限期治理或勒令停产、转产或搬迁;通过法律、法令、法规等强制措施,对违法者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赔偿损失;执行水污染奖惩制度,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处以罚款,对超标排放单位征收排污费,对治污成绩显著单位给予免税等优待;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

3.3完善管理制度,确保防治污染措施落实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工厂等单位在排污时,必须将污水彻底净化,达到零浓度数排放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生态环境的良好循环,确保人民的生命安全。这些制度是:①水源保护制度,政府应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旅游区水体,里禾水库、金泉湖、清水江、巴拉河等水体划分保护区,对危害水源的排污口责令搬迁;②排污收费制度。向水体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增收排污费,超标排污的除征收排污费外,还要进行罚款,责令治理。征收排污费用于防污治理;③排污治理登记制度。对所有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资料。④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可行性基础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待批准后才能建设。⑤三同时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基本项目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违者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⑥限期治理制度。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单位,政府必须责令限期治理,对无法治理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迁。⑦现场检查制度。环境保护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法按规,尽职尽责履行职权,对辖内的排污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违规的根据情节进行恰当的处罚。

3.4废水利用我国是一个水资源十分短缺的国家,实行废水利用,废水资源化,是缓解水资源短缺与治理水污染相结合的一项综合战略措施。黔东南州凯里市属于山城,城市座南朝北,南高北低,人口密集,生活用水量和废水排放量相对集中,污水处理后水质相对稳定,就近可用,易于收集,只要处理得当,就可以成为可靠的城市第二水源。再生水的利用对凯里市的现实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利用现代科技成果,应当集中人力物力进行再生水用于农业灌溉,再生水用于工业、用于市政、建设与地下水回灌等实践的研究。

4结论

水污染对我国人民健康和经济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水污染加剧了水资源的短缺,制约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对工业、农业、渔业造成严重危害,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损害。水污染环境的形成原因主要是人口增加和经济增长的压力;工业结构的布局不合理及粗放型的发展模式;环保意识淡薄,政策、法规、措施、科技落后;制度不完善。为了防治水污染,改善水质,改善水环境,保护水的应用价值,采取行政、法律、经济、教育和科学技术手段对水环境进行强化管理,提高全民保护意识,依靠科技进步,利用废水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1] 钱正英,张光斗著.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综合报告及各专题报告[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1.

[2] 程晓冰.水资源保护概况[J].水资源保护,2001(4)

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2

【关键词】地下水污染;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一、地下水污染的危害

(一)地下水污染直接影响人体的身体健康

地下水受到污染后会直接影响到饮用水的水质,严重时还会危及人体的健康。地下水受到污染后会导致饮用水受到亚酸盐的影响,逐渐引发人体受到癌症的折磨,而婴幼儿引用这类水就会导致出现高铁血蛋白症,危及婴幼儿的生命健康。在地下水受到有机物的污染后就会引发人们出现腹泻、肠道线虫及恶性肿瘤等问题,饮用水受到重金属污染后会导致人体慢性中毒,进而损坏人体的肝、肾的正常功能,不利于人们的身体健康。

(二)地下水污染会造成农业经济损失

地下水污染会直接降低农作物的产量及质量,严重时就会直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地下水作为农业主要的灌溉来源,其在农业灌溉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使用受到污染的地下水进行农作物的灌溉就会直接改变土壤的结构,减少农作物耐寒、耐热及抗病的能力,直接降低农作物的产量及质量,进而造成严重的农业经济损失。

(三)地下水污染会破坏生态平衡

地下水污染会加速生态环境的退化,进而对生态平衡造成破坏,被污染的地下水会经过排给、径流,最终进入河流湖泊,这不仅会对河流湖泊造成二次污染,同时还会威胁到各种生物的生长与繁殖,直接造成生态失去平衡。

二、地下水污染的来源

(一)工业方面

工业在生产过程中会排放大量的废水、废气及废渣,这些“三废”里面大部分含有各种有毒有害的物质,在不经过合理处理的情况下就会直接或者间接的渗入地下水,进而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影响地下水的使用。

(二)农业方面

人们在进行农业生产过程中会采用农药、化肥及畜禽粪便对农作物进行养护,这些不会全部被农作物吸收,一部分会残留在土壤内,随着地表径流、降水等会将这些有害物质渗入地下,进而造成地下水的污染,同时,在对农作物进行灌溉时,如果使用的是受到污染的水,那这些水就会直接渗入地下,造成地下水的污染。

(三)生活方面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生活垃圾与生活污水也在不断地递增,其直接造成了地下水的污染。产生的生活垃圾大部分会采取填埋法,这样就会导致垃圾中的一些污染物通过土壤直接渗入地下,生活污水会随着径流流入河流或是直接渗入地下,这都会对地下水产生严重的污染。

(四)采矿方面

采矿活动污染地下水主要是改变了埋藏条件,在地表水利工程的修建中,地表水流必然会发生改变,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地下水的埋藏状态和均衡。采矿之后产生的尾矿经过雨水淋滤也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矿区中废气的钻孔以及坑道则能够作为污染物质进入通道,而采矿过程中的矿坑水因酸性较高而能够溶解白云石、方解石等,所溶解得到的钙镁离子在融人水中后会导致地下水的硬度上升。

(五)其它方面

除了上述一些地下水污染源外,在进行一些工程建设时也会对地下水造成一定的污染,在进行工程建设时会对地下水的水位、流动方向等产生一定的的影响,造成地下水污染物的大量扩散分解,同时一些自然灾害会引起地壳变化,会将一些污染物带入地下,进而污染到地下水。

三、地下水污染防治在我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的措施

(一)增强地下水的保护意识

在对地下水污染防治中,首先应当增强地下水的保护意识,认清地下水资源的重要性,加大对地下水保护的宣传力度,利用报刊、电视宣传或是网络宣传的方式进行大力的宣传,同时可以在一些居民区进行地下水教育与宣传活动,不断加强对地下水保护的宣传力度,进而增强人们对地下水保护的意识,减少对地下水资源的污染。

(二)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完善地下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完善的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建立起地下水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机制,使得地下水与水源的保护工作得到真正落实。加大加强监管力度,依法严格规范污水的排放,做好污废水与粪坑的防渗工作,严禁使用未经处理过的污水进行灌溉,严格执行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三)加强地下水的水质监测

设立地下水观测专用井,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与分析预测服务系统。对重点污染地区进行重点监测,系统掌握区域地表水、地下水水质的污染发展变化及动态特征,同时还要建立地下水污染预警与应急预案,实现对地下水污染信息的实时监控和对地下水污染严重地区的及时预报。

(四)加强地下水污染实用技术的研究

目前常用的地下水污染修复技术有水动力控制修复技术、有机粘土修复技术、电化学动力修复技术、生物修复技术、渗透性反应屏修复技术、抽出处理修复技术等,这些技术可行性较强,但多为理论研究,因此应加强对地下水污染实用技术的研究,并积极推广应用。

(五)加强对地下水污染源的控制

加强对地下水污染源的控制,首先根据地下水污染源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找出主要的污染源,然后再有针对性的进行控制,在对污染源进行控制时可划定地下水污染的治理区、防控区及一般保护区,加大对地下水环境的监管,有效的切除相关的地下水污染源。严格控制工业“三废”的排放,加大对农业养护的监管,合理进行施肥、灌溉,正确处理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加大对各类建设的管理,只有加强各个方面的控制,才能真正的控制住地下水污染源。

(六)加大资金投入,切实提高污染防治能力

地下水污染与地表水污染不同,污染物一旦进入到地下含水层,其运移速度将会很缓慢,一经污染将很难消除。因此,各级部门与企业必须加大对地下水污染的预防,应当努力做好排污系统、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废物销纳场防渗的建设。在农业生产中尽量使用科学的耕作方式和高效的灌溉技术,污水排放单位及机关应当加快改进生产工艺、采用先进技术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彻底消灭“工业三废”的污染。

四、结语

总之,随着城镇化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地下水污染情况也越来越严重,其中地下水主要的污染源就是工业、农业及生活着三大方面,一旦地下水受到污染,不仅会影响到生态平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严重的还会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必须加大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治,加大地下水保护的宣传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大对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加大对污染源的控制等,从各个方面加强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治,真正做到对地下水的保护。

参考文献:

[1]陈立萍,车大鹏.浅析地下水污染及其防治措施[J].黑龙江环境通报,2014(04).

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3

论文关键词:湖泊型景区,水污染,研究

论文摘要;在分析了海盐县南北湖水污染现状的基础上,阐述了南北湖水环境保护的有关措施及取得的成果,提出了湖泊型景区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实践方向。

一 南北湖水资源状况

南北湖风景区是中国唯一集山、海、湖为一体的风景名胜区,总面积30平方公里,位于杭州湾北岸的海盐县境内,是浙江省第一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南北湖自然风光秀丽,山、海、湖融为一体,洞、园、池自成格局,环境独特,景色宜人。著名园林专家陈从周教授称赞南北湖:“山有层次,水有曲折,海有奇景,比瘦西湖逸秀,比西子湖玲珑,能兼两者之长。” [1]

南北湖湖区水质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湖面景观和风景名胜区旅游事业的发展。保护南北湖湖区水质,是保护风景旅游资源,保障周边百姓和游客身心健康的重要举措。

1.1 水文水资源状况

南北湖湖面面积1800亩,中有一堤,俗称中湖塘,把湖分为南北两半,其中南湖800亩,北湖1000亩。水位高6.3米,水深平均1.5米,可蓄水168万立方米,是钱塘江边的一个泻湖(年降雨量1200毫米)。南北湖三面环山,一面临海,湖形曲折,山有层次,且有东暖夏凉的小气候。南北湖之水,自成一上河水系。水来自鹰窠顶山、麂山、万苍山、飏山、荆山等环湖诸山的泉瀑溪涧。[2]

1.2 水环境质量

作为风景名胜区,南北湖风景区的水环境质量最低标准为Ⅲ类水,但由于湖面较小,湖床较高,水体自净能力较弱,水环境质量不够理想,虽然到2008年还没完全达到三类水的标准,但是从下表1~表5数据看出,历年来水质呈明显好转趋势。经海盐县环境监站对湖区水质的取样分析,2003、2004年南北湖水质属于劣Ⅴ类水,主要超标污染物因子是总氮; 2005年南北湖水质属于Ⅴ类水,主要超标污染物因子是总氮;2006年南北湖水质属于Ⅳ类水,主要超标污染物因子是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2007年南北湖水质属于Ⅳ类水,主要超标污染物因子是总磷。2003~2007年南北湖水质监测结果数据表见表1~表5。

表1 2003年南北湖水质监测结果数据表[3]

南北湖

年平均值

03.5.6

表2 2004年南北湖水质监测结果数据表[4]

南北湖

年平均值

04.5.8

表3 2005年南北湖水质监测结果数据表[5]

南北湖

年平均值

05.5.9

表4 2006年南北湖水质监测结果数据表[6]

南北湖

年平均值

06.5.8

表5 2007年南北湖水质监测结果数据表[7]

南北湖

年平均值

07.5.14

二 水污染因素

南北湖的水质为何在03、04、05年属于劣Ⅴ类、Ⅴ类水呢?造成水质下降,湖面景观水质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的主要原因是湖边有许多餐饮服务业设施排放污水所造成,其次是湖区周边的居民生活污水排入湖中,加重了水质污染等因素。

2.1 餐饮服务业污染

1992年以后,随着风景区的开发建设,湖边建立了一些与旅游业配套的宾馆、饭店等旅游服务设施,而这些设施建成后,有许多宾馆、饭店没有将其废水有效地处理好,造成了对南北湖的水质污染。至2003年,湖边小宾馆、小饭店废水未经处理任意排放的有11家,每年排入南北湖的废水有1万多吨。南北湖湖边小宾馆、小饭店等有关餐饮服务设施的污水排放情况见表2。

表2 湖周边宾馆、饭店污水排放情况表

1986年起景区开设了水上游乐活动,最多一年湖上有手划船30只,电瓶船25只,摩托艇5条,容纳湖上游客250人;尤其是摩托艇活动项目对水环境也造成严重污染,二00六年取消了摩托艇项目,更换成手摇小木船十多条,并增设了水上自行车和三人脚踏船十五条。

2.2 生活污染

生活污染主要是由湖边居民和旅游人员自身所产生的废弃物进入景区环境所造成。在南北湖的周边还居住着南北湖村,这个村有数千人口,他们历年来都在那里居住、生活和耕作。这些居民的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废弃物对南北湖环境也有不小的污染危害。湖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及来景区旅游的游客每年向湖中排放的生活废水约11万吨左右,这些污水进入南北湖水环境对景观水质造成危害。有关居民生活和旅游人员产生生活污染物情况见表3。

表3 湖边居住(常住)人员、旅游人员产生生活污染物情况表

废水(万吨)

垃圾(吨)

注:每年旺季为4.5.6.10.11月,淡季为7.8.2.3月。旺季旅游人数增加30%。

在每年的旅游旺季,污染物产生与排放量也将出现高峰。在旅游高峰时,每天湖周边的小宾馆、小饭店及游人等向湖边及湖中排放废水约400余吨,而每天向湖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COD)量也有50㎏之多。在旅游高峰,这些污染物加重了景区湖水的污染,使水质恶化。旅游旺季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情况见表4。

表4、南北湖旅游旺季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情况表

三 保护水环境措施

近年来,为了改善和保护景区的湖区水质,南北湖风景区管委会在研究了海盐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数据的基础上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拟订了整治水环境的工作方案,建立了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了对水环境的治理和保护。特别是提出了蓄水、养水、治水、防污的工作方略,有效地改善了南北湖水质,保护了南北湖的水环境。

3.1 绿化造林,涵养水源

南北湖风管会自成立以来,一直把治理环境作为最重要的工作,投入了大量资金,实施对环境的治理工程,如南北湖的疏浚工程、退塘还湖工程、污水治理工程等,其中最主要的、最根本的就是绿化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涵养水源的工程。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3.1.1 大力发展生态公益林

南北湖森林大多是在五六十年代营造起来的,几乎都是马尾松林(少量黑松林),林分郁闭度低,树种单调、结构简单,种植密度过大,又曾被当地群众视作薪炭林而被过度砍伐树枝,造成树杆纤细、弯曲,林分质量较差,森林的功能很低。因此,必须进行生态公益林的促成培育,按照规划,逐步分批进行补植造林,对于一些郁闭度低、质量差的林分,重新造林。针对风景区内森林结构简单、树种单调的状况,在造林时,调整森林结构,丰富树种,特别是阔时树种,如枫香、木荷、杜英等;大力营造针、阔混交林,结合风景区的特点,发展一批风景林。

3.1.2 绿化造林与发展经济特产林相结合

风景区内有1000多户农民,有460余公顷山林属当地村民的责任山,因此在考虑发展森林,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农民的利益,要与“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目标结合起来。通过引导、扶持和技术指导,帮助当地群众发展名特优经济林、竹林、果林和茶叶;对于规模大、标准高、效益好的林果特产基地,和旅游业结合起来,形成“观光园区”。

3.1.3 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⑴大力宣传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增强广大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

⑵贯彻、执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不出卖和变相出卖林地,禁止占用林地开发宾馆、度假村之类的项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占用林地派作他用;开发景点和基础设施建设占用林地,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⑶配合县农经局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目前,风景区内每株古树名木都建立了档案,并落实了专人负责管理、保护,对一些特殊地方的古树设置了栏杆等保护设施。 ⑷在森林防火工作上,景区管委会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防范”的方针,采取了各种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同时在景区内建立了防火网络,一旦发生火灾,能及时发现,并组织人员灭火。

⑸ 浙江省已经形成了以《森林法》为核心,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为景区的林业管理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景区派出所、景区综合执法大队在县公安局、农经局、土管局、工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和配合下,及时制止、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打击犯罪。依法治林,强化执法力度,对于保护森林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

3.2疏浚扩容,蓄水自净

湖荡的浚疏增加了湖的有效容积,加强了湖区的蓄水功能,提高了湖水的自净能力。是保护水资源的有效措施之一。

1988年至1989年,由秦山核电公司出资190万元,委托县交通局疏浚南湖,挖除淤泥25万立方米。同时签订核电公司取水协议,湖水供核电厂反应堆用,年调节水量40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8000立方米,水位以6.3米为控制线。疏浚湖荡以后,增加了湖区的蓄水量,提高了湖水的自净功能,进一步改善了湖水水环境质量。

在2002年至2003年由秦山第三核电公司出资562万元,风景区管委会主持疏浚了北湖,共疏浚湖床面积66万平方米,平均挖深0.65米,总清淤泥量42.3万立方米。使湖水水质得到进一步改善。

3.3 合理放养,平衡生态

合理放养水生物,以消解水中的氮、磷等有机物质,起到了养水的作用。2005年起,风景区管委会为充分利用湖水资源,采用深浅不同水域鱼种套养方式,先后投放鳊鱼、青鱼、草鱼、鲫鱼、鲢鱼、河蟹苗等多种鱼种,同时适时调整湖内生态结构,确保水生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发展渔业养殖。

3.4 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南北湖周边建有宾馆、饭店等餐饮、旅游服务设施数十家,这些餐饮、旅游服务设施每天排出有机废水上千吨,如这些废水未经治理而进入湖中将造成湖区的严重污染。1998年,南北湖山庄、飏山楼、湾景宾馆、碧波宾馆等4家饭店联合投资120万余元,建成了日处理污水750吨的餐饮污水集中处理外排工程。另有三湾度假村、桃源山庄、金牛山度假村、荣昌宾馆、天池大酒店等单位也先后建成了餐饮服务业污水处理设施,有效控制了向湖区排放污水的水质。南北湖湖边宾馆、饭店等有关餐饮服务设施的污水治理情况见表4。

表4 湖边宾馆、饭店污水治理情况表

南北湖山庄

湾景宾馆

生化、厌氧

达标

碧波宾馆

生化、厌氧

达标

三湾度假村

生化、厌氧

达标

桃源山庄

生化、厌氧

达标

金牛山度假村

生化、厌氧

达标

荣昌宾馆

生化、厌氧

达标

天池大酒店

3.5 定时保洁,垃圾清运

随着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产生的垃圾也日益增多。周边居民地面清扫出来的垃圾常常是往湖边丢弃。垃圾物的溶出物渗入地表水,然而进入湖内,污染南北湖水环境。南北湖周边住有居民2700多人,且每天旅游人数也在数千人以上,如果按每人每天产生垃圾0.5公斤计算,每天产生垃圾约5吨左右,全年累计可达上千吨,这些垃圾如不及时清运出去,将有溶入地表水而进入湖中的可能。南北湖风景区管委会在2003年建立起了一支垃圾清运保洁队伍,将湖周边产生的垃圾及时清运出去,起到了防止污水被污染的作用。

3.6 建章立制,加强管理

3.6.1 加强宣传,落实责任

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现实意义,利用广播、会议等形式对水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宣传,宣传垃圾对环境、对人们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教育广大群众自觉管理自身产生的垃圾和废水,按湖区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处理好各类垃圾、污水和其他污染物。并建立相应的垃圾收集、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组织(即专业环卫队伍)。同时,建立与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各岗位责任制度及考核奖惩制度。

3.6.2 严格执法,保障到位海盐县环保局配合景区做好环境保护和监督职能,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严把环评关,对新开设的宾馆、饭店,一律要求做好环境保护评价报告书。

(2)对照环评,海盐县环境监测站认真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监测工作。

(3)海盐环保局监察大队澉浦监察中队不定期做好南北湖各宾馆、饭店环境污染的监督工作,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一律作出严肃处理。

四 结效、评估

经过连续几年的水环境整治和环境保护工作,南北湖景区的水环境污染已得到有效治理,湖区水质下降的趋势已经得到控制。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南北湖近五年的湖水水质已经基本稳定,有关监测数据见表5。

表5 近五年的水质监测数据表

从表5中可以看出,有的污染物指标出现了明显下降的趋势,如最近五年来,标志着水质严重超标的总磷、总氮这两项污染因子已出现了回落的势头(总磷回落情况见图1,总氮回落情况见图2),水环境得到改善的势头已经出现。

\s

\s

\s 从上述图1、图2中可以看出:南北湖风景区管委会在湖区水污染治理方面的探索已取得成功经验,采取以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治理水污染源的探索与实践是卓有成效的,南北湖水污染恶化的趋势已得到有效控制,总磷、总氮两项污染物已出现下降趋势,水质有所好转。

五 结论、建议

通过对南北湖水污染治理现状的分析和研究,多年来,南北湖风景区管委会坚持采取治理污染源、疏浚湖区、合理放养水生生物等有效措施,并以治理湖边水污染源和疏浚湖区为重点,必要时让湖水适当流动的办法进行实践与管理,湖库的水质逐年好转,但还没有达到Ⅲ水的标准。建议南北湖风景区管委会在未来开发建设南北湖景区的规划中,注重对湖边居民生活污水的处理,建议对湖区居民日产生的生活污水采用人工湿地技术处理并达标后再排入湖中,南北湖的水质才有可能在近几年内达到Ⅲ类水的标准。

参考文献

[1]《南北湖志》编篡委员会.《南北湖志》.中华书局出版社.2005:1-2

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4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措施;特性分析

中图分类号:X131文献标识码: A

建国以来特别是最近的几十年内,我国的经济建设有着一个蓬勃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环境,人民生活水平、社会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由于人口的不断激增和经济的持续性快速发展,在建设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粗放的、破坏性的开发,甚至是一种以牺牲当地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转来换取经济利益的方式。城镇化、现代农业、生活污水大量增加等,这些都进一步导致了我国的水污染扩大化、复杂化,并且日趋严重。在十上提出的相关的会议精神的指导下,水利部力促大力建设我国的水生态文明。有效的控制、预防水污染已经是现阶段的一个热点研究问题,结合笔者所阅读的一些文献资料和自己的一些思考,对于防止水污染的主要措施进行了一个探究。

一、现阶段我国水污染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在经过近几十年来的人口大量增长、经济持续高速地增长之后,牺牲环境生态的粗放型建设的副作用也日渐明显,在水资源的角度来说,不但水资源的总量出现了明显的短缺,水质恶化的问题也不断严重。结合《中国环境统计年鉴》近年来的反应水体污染的各项指标中,我们能够看出水资源的现状和发展的整体趋势:

我国水资源总量并不少,在世界上位列第六位,但人均的水资源占有量只能排到109位,人均的水资源占有量只有2500立方米左右,大约只是世界人均水资源量的四分之一,是联合国确认的世界上十三个主要贫水国家之一。特别是水资源存在的时间空间分布不均、供求需求矛盾突出的问题。人均占有量的稀少使得水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变得越来越困难,而水污染也日渐突出,成为环境恶化的主要因素。要进一步保证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不能绕过水资源的整体数量限制和局部质量下降这两个重大制约因素。

目前我国约有超过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依旧在饮用浅井水和江河水,在这些水源之中,由于水质受到污染导致水体中细菌含量超标的占到了四分之三,全国饮用水受到有机污染物影响的人口约达1.6亿。自来水的使用也并不可靠,自来水都是江河湖泊的水或者浅井水经过简单的沉淀、过滤、加氯消毒来生产的,净化并不是十分的彻底,并且在自来水加氯消毒净化的整个过程之中,会产生许多的有机有害物质,导致人体受损,感染疾病。城市水域的污染则更为严重而复杂,受污染的水体之中除了洗涤剂、农药、化肥等有害残留物之外,还混合有大型工业产生的重金属等重污染源,这使得煮沸等净化方法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一个悲观的调查表明,我国各大主要城市中,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的居民能够获得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饮用水,这一比例在中小城市和农村之中则更低。

最近几年来,我国的水资源质量不断地下降,水环境恶化持续加重,污染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和经济利益损失不断变大,对于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威胁。根据《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深入分析中国地表的水资源的质量现状,我们从中不难发现,按照中等严格程度的污染标准来衡量,全国大约有三分之二的水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污染,由此也可以看到,地表水污染的情况是何等的严重。同时,地下水资源的污染也令人担忧,在中国北方五个省区(新疆自治区、甘肃省、宁夏省、青海省、)进行的地下水资源质量调查中,无论是农区、牧区还是城镇地区,浅层地下水和深层地下水都遭到了一定程度的污染,而在主要城市周边地区、排污河两侧地区及污水灌溉区,地下水的污染更为严重,且呈现出一个上升的趋势。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概括出我国水污染的基本特点,即水资源质、量严重恶化,饮用水安全度较低,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工业污水为主,农牧污水、生活污水为辅等。

二、有效防止水污染的主要措施

在对于水污染的基本面有了一个初步的把握后,我们应该进一步寻求防止水污染的有效措施。笔者经过研究发现,要有效解决当前十分严重的水污染问题,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积极推进产业转型,从源头上控制水污染

从之前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水资源污染不断加速恶化的本质因素是近些年来的粗放式、竭泽而渔的开发。为了彻底地防止水污染的恶化,自治区政府应该将精力放在积极地促进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和升级上,从源头上遏制水污染的不断扩大。对于部分高耗水量、能源消费高,环境污染大的建设项目,尽管能够给地区带来短期内的巨大利益,但考虑到环境因素,应该设置严格的准入制度,不能实现环境保护要求的,要敢于“一票否决”,特别是如造纸、印染、化工、电镀、部分食品加工业等高耗水且高排污的建设项目,上马立项一定要慎重,控制其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对于现有的此类项目,也要尽量实现限期整改,促使其早日达到排放标准,不能达标的,也要勇于制裁乃至取缔。而对于技术含量较高、环境良好的相关企业,要给予相关的扶植政策,加快其生产设施的建设和工艺流程的更新改造,力争减少和控制“三废”的整体排放量。在地区内大力推行有关清洁生产的理念,实现工业用水总量和废水排放总量的“零”增长和有毒有害物质的“零”排放,最后实现地区的整体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2.积极建设污水处理厂,避免“裸排”

尽管现在污水处理的技术有了长足的发展和极大的普及,许多地区的污水特别是生活污水仍然是直接排入到了附近的江河湖泊之中,这对于水资源质量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为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尽快建设和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可以采取大、中、小型净化设施梯次配置,合理并举的策略,对于个别不易纳入整体处理管网的排放源,可以考虑就近建设,实现分布式处理。通过上述措施,减少和避免未经处理的污染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泊,减少污染。

3.实现污染的整体治理,避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对于水污染,很多人的反应是处理污水,这当然没有错,但固体废弃物和大气污染也对水污染有着一个明显的影响,治理污染,一定是全局联动的,水资源流域内,不仅是污水排放点要纳入治理计划,附近的垃圾堆放点(固体废弃物),大气污染源等也要纳入污染治理的网络之中。

4.加强宣传教育和法制建设

在污水排放中,有相当的一部分来源于居民的生活污水以及个体企业的生产污水,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倡合理有效、清洁循环地利用水资源,可以有效地减轻水资源的消费和污染增加,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防止污染。同时,制定相关的地区性法规,也能让治污单位在执法时能够有法所依,廉洁高效,进一步促进污染的减轻。

5.提高地区科研能力,因地制宜地治理污染

不同地区的污染源,污染方式均有着很大的差异,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将时下的研究成果合理转化,为我所用,才能有效地实现治理。

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5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二十六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三十八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一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五十四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六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六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七十九条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第八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五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八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十八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防止水污染的措施范文6

摘要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与管理,对确保水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是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的重要手段。本文借鉴国外环境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管理和建设需求,提出了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应涵盖环境保护目标、保护区建设、保护区整治、监测能力建设、风险与应急、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六项内容及要求,以期为我国水源地建设和环境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水污染:水源水质

规范化是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的重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等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对各级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提出了要求和规定,各地在保护区划定及整治、水源地环境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水源保护区尚未完全划定、保护区标志设置不规范、保护区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监测监控能力不到位、风险管理和应急能力基础薄弱等问题。

实践经验表明,水源水质整体改善与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密切相关。近年来,各地开展了多项水源保护、污染源整治、生态修复及环境信息、环境监测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项目,但由于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在目标、内容及具体要求等方面缺乏依据和指导,易造成建设目标不明确,导致资金和土地利用产生巨大浪费。

明确规范化饮用水水源地建设的内容与要求,对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有效指导各地开展水源地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借鉴国外管理经验和我国法律法规要求,提出了规范化饮用水水源地建设的实质内涵,旨在为饮用水水源地建设、监督和保护提供目标导向和技术支撑。

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及国外管理经验

我国水源地建设的法律法规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划分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有必要时划分准保护区,同时对各级保护区禁止、限制行为,保护区整治及准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建设等提出要求; 《水法》要求划分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2010年5月,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五部委联合印发《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明确要求开展一级保护区隔离、保护区整治、生态修复、环境信息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此外,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也对保护区划分、水质水量、各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和限制行为提出了要求。

国外规范化水源地建设管理的经验及启示

美国《安全饮用水法》和《清洁水法》为美国水环境和水资源管理建立了基本框架。《安全饮用水法》科学地制定了饮用水标准,建立了从水源保护、配水系统、水处理,到信息公开等多方面多屏障的水质保护体系。各州也采取建立保护区、开展环境评价和污染防治等多种方式保护水源:控制因生产或泄露而有可能污染地下水源的工厂位置,禁止如新建垃圾填埋场、中转站或大型污水处理厂等企业在水源保护区选址;要求地下油罐设置防护区;各州环境政策法令要求进行环境评价;各州制定水源水质标准时,人类健康标准是基础,并据此采取污染物控制措施。

目前,加拿大采用生态系统管理(Ecosystem Management)和流域管理(Watershed Management)两种方式保护地表水源。前者重视水资源系统各组成要素之间及水资源系统与人类、社会、经济、环境间的联系;后者将水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权交给地方政府,联邦和地方政府分别颁布联邦和地方系列的“水政策”(Water Policy)。地下水源保护由联邦、省、地方三级政府及相关机构负责:联邦政府负责解决跨界水源纠纷、省级政府负责水资源管理、地方政府负责制定土地利用规划,保护机构负责流域和地下水管理。

德国《联邦水法》要求所有饮用水取水口都要建立水源保护区。100多年来,德国已建立近20000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德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特点:一是水源保护区的面积大,占德国土地总面积的13%;二是水源保护区执行的水质标准较严,地表水源一般要求54项参评的水质指标满足一级标准,只有个别可放宽为二级:三是保护区划分时充分体现“公众参与”的原则,划分水源保护区的过程中,涉及的居民及团体参与审查和评议,水厂作为主要受益者,需补偿居民及团体因建立水源保护区而遭受的损失。

日本采用“多龙治水,多龙管水”的综合管理模式。部级层面涉水部门主要有环境省、国土交通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和经济产业省等。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分别对水质、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进行管理。为追求水质安全、确保水量,以及达到“双安”的饮用水目标,日本采取了工程手段保供水、技术手段保水质、行政手段保协作、法律手段保安全和应急手段保供水“五种手段”。其中,饮用水安全管理法律体系的建设是日本保障水质和水量安全的有效措施和坚强后盾。

国外水源保护的经验启示我们,制定严格的水源保护法律法规、采用科学合理的水质评价方法、实施严格的管理手段、明确水源保护的具体要求和责任主体,是做好水源保护的重要措施。如美国用《安全饮用水法>和《清洁水法》奠定了水源保护的法律基础,采用法规强制措施和非强制措施处理水源的潜在威胁;加拿大明确了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保护水源的责任;德国在水源保护区划分、水质标准实施和公众参与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日本采取了“五种手段”保障水源和供水安全等。总之,各国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规范化建设均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要求,其先进经验为我国水源地保护和规范化建设提供了重要借鉴。

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的重点内容

与国外水源保护所强调的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管理制度严格程度相比, 《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虽然明确了“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要求和各级保护区内的禁止、限制行为,但并未涉及水源保护区建设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也没有形成严格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的具体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的目标是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在“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框架下,达到“水质、水量”双安全的目标和保障措施。因此,规范化建设应遵循“水质水量达标、污染综合整治、风险预警防范、分级分区控制”原则,建设内容应依据我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的需求及水源保护区建设的现状进行统筹考虑和设计。本文认为,当前,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内容至少应涵盖建设目标、保护区建设、保护区整治、监控能力建设、风险与应急能力、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六个方面。

水源地建设目标

《水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要求,“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水源地建设目标”也是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的目标,即水量、水质安全。水量安全,要求水源地供水能力、供水现状均满足服务区域的需求。因此,水量目标既要考虑供水服务区域近期和远期水量需求、也要考虑供水工程设计和实际供水能力间的关系,保证供水量满足需求并禁止超采。水质安全,要求水源地水质满足规定标准,并要体现不同类型水源、不同级别保护区的差异。因此,地表水源应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一、二级保护区分别满足Ⅱ、Ⅲ类标准要求;地下水源应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满足Ⅲ类标准要求。

保护区建设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保护区建设”应以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基本要求为主,应包括保护区设置与划分、保护区标志设置和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三项内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水源地建设和管理的基础,也是保护区建设的关键。保护区划分应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88-2007),报经省级政府批复并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备案;设置保护区标志,对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生产生活活动有警示作用,可起到保护水源的作用,标志设置应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在水源取水口和一级保护区实施隔离防护,可避免人类活动直接污染取水口;考虑到突发环境事故亦有可能影响取水口安全,仅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不能完全阻断污染物进入水体,因此地表水源还应在穿越一级保护区的道路、输油、输气管道等高风险区域,设置应急池、事故导流槽及防泄漏设施,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对取水口的影响。

保护区整治

《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并明确规定了各级保护区的管理要求。“保护区整治”以落实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要求为主,包括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整治,整治内容、要求及项目类型均应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条款。

一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要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按照上述要求,一级保护区不应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也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与上述要求不符的,均应清拆或取缔,但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建设项目,应制定计划,限期搬迁。

二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按照上述要求,二级保护区不应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体污染。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建设项目或水体开发行为,均应进行整治。

准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实施准保护区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并采取工程措施或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按照上述要求,准保护区整治应以水源涵养和总量控制为主,具体内容应包括污染物总量控制、水污染物削减控制和水源涵养林、湿地等生态保护工程。

监控能力建设

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和监控,是为了正常情况下反映水源水质变化状况,异常情况下及时提示水质异常,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信息。因此“监控能力建设”应考虑日常监测和预警监控两个方面的要求。

日常监测内容,应包括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频次,具体要求应依据水源地日常管理的相关要求确定;河流型水源的预警监控断面,应设置在取水口上游大于2个小时流程的位置,湖库型水源应设置于支流入口处上游大于2个小时流程的位置,以保证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下游取水口有一定的应急响应时间。预警监控指标,应依据国家、省级、市级环保部门的监测要求,结合水源供水规模、环境风险大小等因素确定,预警监控采用自动连续监测方式开展。

风险与应急能力建设

风险与应急能力建设,是为了提高水源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安全的概率。因此“风险与应急能力建设”内容应主要考虑水源风险大小、事故应急等方面要求,包括风险识别与防范、应急水源建设、应急监测及应急物质和技术储备等;建设要求应根据风险源的排放特征、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后果分别确定。

建立污染源风险识别与防范体系,是从源头降低风险的关键。点源和流动源是导致水源污染风险的主要因素,因此,存在点源和流动源污染风险的水源地,应建立风险源名录并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以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构建严密的应急体系是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有效手段。其内容应包括:应急水源建设、应急预案制定和定期修改、应急技术专家库、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具体还应提出应急水源不低于7天供水量的水量、可在2个小时内启动应急水源供水要求,以及制定应急预案、水源地常见污染物处置方案和技术专家库、配备应急监测设备等要求,确保出现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及时控制污染扩散并保障正常供水。

管理机构与管理制度

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目标,是为了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水平。因此,“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应明确管理单位的责任及提高管理效率的措施,应加强档案管理、日常巡查和定期评估等管理制度建设。

管理机构设置的具体要求应结合水源的重要性和供水规模提出,并应明确管理责任。国外经验表明,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管理制度的作用。我国水源地管理也应改变“重法律法规建设、轻制度落实”、“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现状,通过建立“一源一档”档案制度,不断完善日常巡查和定期评估制度等规范化管理的内容,推动水源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展望

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是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2015年4月出台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将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作为保障水源环境安全的重要任务,并提出了考核要求。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针对水源地建设和管理现状及问题,兼顾水源地环境管理特点及水质风险特征,按照水源地建设的内容和要求,尽快开展保护区划分、整治、预警监控及风险应急管理等各项工作。国家层面也应尽快出台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要求,为我国水源地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

主要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部.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 [R].2008.

[2]环境保护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试行)[s].2008.

[3]环境保护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s].2011.

[4]环境保护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s].2013.

[5]环境保护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S].2013.

[6]环境保护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S].2007.

[7]环境保护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S].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