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经济的表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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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的表现

小农经济的表现范文1

视概念为一般表述而不作特别处理。分析历史概念的重要以及在课堂教学中价值的意义

【关键词】历史人物历史事件课堂教学

新课改进行了多年,我们在"用教科书"教的过程中比较重视教科书中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的宏大叙事,对

具体的历史概念要么随意解读一番,要么视概念为一般表述而不作特别处理。然而,有些被忽视的概念无

论是对澄清历史得出结论、连接历史事件的过程,促进学生更好地理解教科书的内容等都大有裨益。下面

我以中国近代史教科书中的几个概念为例,在分析的基础上说明历史概念的重要以及在课堂教学中价值的

意义。

一、"民本"与"民主"

民主是热门话题。可有人说,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早就有了民主,言外之意,现在提出民主是多余

的。

其实,中国几千年文明史里根本就没有民主,而且中国古代社会也根本产生不了民主。

不错,2500多年前的孔子提出过"仁政"的思想,后来孟子也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在

当时是具有革命性质的先进思想,是贵族领主制社会进入集权官僚制社会经济结果在上层建筑里的反映,

是有史以来第一次为数量很大却占地很少的小生产者自由民即农民说话(而在之前的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

具,根本没有人的基本权利)。

然而,这是民本思想。民本思想是农业文明的产物。它的要害是让统治者懂得"民"在巩固统治中的作

用,使之理解"民可载舟,亦可覆舟"(唐太宗);它的核心是对民进行驯化、软化、奴化。明确提出只有

"为民着想"、"为民作主",民才能"安分守己",天下才能太平。所以,几千年来,魏征、包拯、海瑞这些

清官被推崇备至;"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也就成了为官者的最高境

界。民本思想的极致,是期盼救世主的出现;而其主体——"民",却始终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

民主,质言之,就是人民自己当家作主。它最早是西方工业文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出

现。经商者四处流动,他们不仅有着强烈的主体意识,而且成了社会经济的主流,为自己的经济利益着想

,他们在国家政权里面必须有各种各样的民利。民主思想是进口货,只是到了前后才吹入中

国。

中国历代统治阶级除了鼓励知识分子做官外,别的就什么也不重视了,尤其不重视自然科学,更不鼓

励商品经济,"重农抑商"是中国长期的基本国策,"种田万万年"的思想已经深入国人的骨髓。而知识分子

也只想做官,"学而优则仕","升官发财"是中国知识分子的人生目标。"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还有

什么比做官更合算呢?世世代代固守在土地上的小生产者农民,只盼当个顺民,聊以糊口,当然信息闭塞

;而知识分子又只想忠于朝廷,"治国平天下",加上"三纲五常"的机制将其严密地控制着,他们作为社会

个体的主体意识--民主意识还能产生出来表现出来吗?

民本,是为民作主;民主,是人民作主。前者是主"民";后者是"民"主。要害是主体不同,不可颠倒

。民本,是农业文明的产物;民主,是工业文明的产物,来路不同,不能混淆。

二、"小农经济"与"自然经济"

小农经济的特点是有二:一是分散,一是生产出来的产品主要用来自己消费,不是为了进行商品交换;小

农经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国古代的社会经济就是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 自然经济是自给自

足的经济,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市场交换的需要,而是为了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的一种经济

形式。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内涵不同。

小农经济只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自耕农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自然经济的生产、生活单位包括多个

家庭组成的经济单位,如封建庄园,但是庄园主并不一定是生产者。

第二,土地所有制基础不同。

小农经济赖以存在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自然经济一般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在封建社会

中,自己拥有土地等生产资料称为自耕农,但基于封建土地兼并的发展趋势和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确立和发

展,自耕农逐渐减少。

第三,社会环境不同。

小农经济存在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社会,故有封建小农经济和社会主义小农经济的类

型;自然经济学存在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它与商品经济是根

本对立的。

第四,虽和商品经济共存但性质不同。

小农经济可以和商品经济相联系,甚至可以说小农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经济与商品经

济是根本对立的,自然经济的存在,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当然,二者还是有一些联系的

,如都是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的产物,都带有自给自足的性质和特点,都以土地所有制为存在和发展的基

础等。

上述二对历史概念不是"不起眼"的"细节"问题,也不是教学中"可讲可不讲"的知识,如何处理与分析

小农经济的表现范文2

中国地主制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实物地租、土地买卖和小农经营。它的形成是以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为前提的。在地主制经济下,一家一户的小农,是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农民既从事粮食生产,又种植蔬果,饲养禽畜,还养蚕织帛,种麻棉织布,通过耕以自食,织以自衣,即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以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但是,由于小块土地经营和家庭劳动的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经济在生产上的这种局限,迫使他们从事商品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维持再生产,从而维持自己家庭的温饱。因此,农民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不仅有实物平衡,而且有价值平衡。其再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除自己以实物形态满足一部分之外,其余部分就要通过市场进行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农民家庭并不单纯是一个自我完成再生产的经济单位,而是一个包含—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的经济单位。针对这种情况,我曾经提出,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的生产,是“农业和手工业、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双重结合”的概念。以后又指出,“这种双重结合,是小农经济在生产上的基本特征”,它“已经成为农民生产的内在结构”[1] 。这是说,农业和手工业,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在农民生产中紧密联系而不可分割地结合为一个整体,通过它们的各自运动,又互相依存、互相补充所形成的综合效应,既有利于农民家庭生产与消费平衡的实现,又有利于整个小农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的这种生产模式,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在封建社会初期,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水平都比较低下,《管子》说,“夫民之所生,衣与食也”,当时农民的生产就自然地主要是解决吃与穿的自给自足问题,逐渐形成农业与手工业结合的所谓“男耕女织”的生产结构。如以战国时代的情况为例,《孟子梁惠王》所记载的,“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管子禁藏》所说,民“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岁兼美恶,亩取一石,则人有三十石。果蓏素食当十石,糠秕六畜当十石,则人有五十石。布帛麻丝,旁入奇利,未在其中”。这都反映了这种“男耕女织”的情况。正是由于农民主要是生产粮食与布帛,封建国家遂有“粟米之征”、“布帛之征”。这种实物赋税反过来更加强了这种耕与织的结合。

中国农耕发达,人民的食物结构历来是以粮食为主。粮食生产在农民的整个生产中,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据李悝在《尽地力之教》中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农民全家一年的口粮,占其粮食生产量的五分之三。战国时的耕地百亩,折合现在的市亩大约为三十一亩二分。当时五口之家的农民,就要用将近二十市亩土地生产的粮食,才能做到自给口粮,尽管上述数据的准确性与代表性都难以判定,但仍可以说明口粮生产在农民生产中的地位。

当时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产品交换,已经普遍存在。从《孟子滕文公》所记载的情况看,农民要用粮食与从事“陶冶”的手工业者交换“釜甑”和铁农具,要与“梓匠轮舆”之类的木工交换粮食与布帛,还要用粮食与手工业者交换“冠”。甚至有些农民还要与其他农民交换布帛。李悝在上述著作中就说过,有些农民是“衣,人率用钱三百”,靠卖掉粮食来买衣服。尽管当时农民用于交换的粮食与布帛,主要是自用有余和交纳封建赋税以后的剩余生产品,但已不是“偶然留下的剩余物”[2] ,而是具有一定数量的经常存在的剩余生产品。这种建立在“男有余粟,女有余布”基础上的交换,正是在当时生产力条件下,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结合的一种原始的简单的表现形式。由于当时农民能够用于交换的生产品还不多,商品性生产还很不发展,农民主要是靠自给性的“男耕女织”来实现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所以当时上述生产双重结构的重心,是在自给性的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具有比较强烈的自然经济色彩。

随着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生产的这种模式也在不断地发展。在中国封建社会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男耕女织”始终是农民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商品性生产在逐渐增加,具有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农民在逐渐增多。到宋代,“河朔山东养蚕之利,逾于稼穑”[3] 。福建建宁一带山区的农民,“又多费良田以种瓜植蔗”[4] 。太湖“地方共几百里,多种柑桔桑麻”[5] 。这些记载都反映了这种情况。到明代中叶,封建政权取消丝棉布帛的实物赋税之后,这种“男耕女织”的生产结构,就开始发生变化。在一些自然条件不适宜养蚕织帛、或不适宜种棉织布的地区,许多农民已不从事丝和棉的纺织。特别是到清代前期,棉花虽已在全国范围内取代丝麻成为主要的衣著材料,在一些自然条件不适宜种棉的地区,从事棉纺织的农民仍然很少。织布又有一定技术要求,也使许多地区的农民植棉而不织布,或者纺纱而不织布。加以棉花产区和非棉花产区从事棉纺织的经济效益大不相同,遂使农民自给性的棉纺织逐渐向商品性的棉纺织转移,棉花产区的商品性棉纺织日益发展,并形成了许多棉布集中产区。这就导致了农民以自给性“男耕女织”为内容的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逐渐削弱和分解。这种发展变化,在清代前期日益显著。全国各地从北方到南方,都出现了这种情况。文献资料中记载的这类事例很多,如在山东,据康熙《邹县志》说,“妇女不勤纺织,坐而待哺”。如在山西,据乾隆《五台县志》说,“地不产棉,妇女不知纺织,虽尺布亦取给于市肆”。在江苏,乾隆《山阴县志》说,“淮人寸丝尺布皆资于市,桑不知栽,茧不知织,棉不知种,葛不知采”。在江西,同治《瑞金县志》说,“瑞邑既无蚕桑之利,又不获纺织之助,民间妇女皆安坐而仰食于其夫”。

据郑昌淦教授对清代地方志的记载考察,全国直隶等十八个行省中,没有棉纺织的州县约在五百四十个以上,约占全部州县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农村棉纺织很少的奉天、广西、云南,贵州,甘肃等省的部分州县(因方志缺少)尚未包括在内。否则,没有棉纺织的州县还会更多一些[6] 。

又据刘秀生教授对清代中后期产棉地区一千零五十九个县的文献资料考察,其中生产棉布的县为六百八十五个,不生产棉布的县为三百七十四个。这是说,就是在产棉地区,不产棉布的县就占达全部县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左右。他又对棉纺织比较发达的直隶,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等八个省五百二十九个县地方志的记载考察,其中产棉布的县有四百二十三个,不产棉布的县为一百零六个。后者约占全部县总数的五分之一[7] 。

又据吴承明教授在《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二卷中估算,十九世纪前期为我国农民家庭棉纺织发展最盛的时期,由于前后的资料过少,按1860年计,农村棉纺织户则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五,非棉纺织户则约占百分之五十五。其中棉纺织发达的江苏省,非棉纺织户也占达全省农户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棉纺织不发达的福建和广东两省,非棉纺织户则约占达两省农户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五[8] 。

上述这些研究,为文献资料的缺乏和记载的不够详明所局限,其数据当然不会是很准确的。但也可以看出,清代前期,农民自给性的棉纺织,特别是纺纱而不织布,虽然还广泛地存在,但是不从事棉纺织的农户却已大量出现。加以农民的商业性农产品生产和包括棉纺织在内的商业性手工业生产,都获得了很大发展。农民生产双重结合的重心,就自然地从自给性的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转向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结合,使后者成为广大农民家庭实现生产与消费平衡的主要途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提出过“生产方式的坚固性和内部结构”的问题,并且指出这在中国表现为“小农业与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9] 。到了清代前期,这种情况已经有了变化。

但是,自给性的粮食生产仍然在农民的生产中保持着自己的重要地位。在当时农业生产力水平下,农民也还需要用相当多的耕地来作到口粮自给。如在江南地区,包世臣在《安吴四种》中说,“苏民精于农事,亩常收米三石,麦一石二斗。以中岁计之,亩米二石,麦七斗,抵米五斗”。这是说, 在正常年景,一亩田夏秋两季可收米二石五斗。他又说,农民的口粮,“合女口小口牵算,每人岁食米三石”。按照他的说法,如果是“四口之家”的农民,则约需种田四亩多,才能自给全家的口粮,如果是“五口之家”的农民,则约需种田六亩,才能自给全家的口粮。据教授在《江村经济》一书中说,民国年间,江苏吴江县,一个四口之家的农产,必须有五亩半土地,才足以解决口粮自给。这也可资佐证。江南地区种植粮食的农民,一般是“一夫耕不过十亩”。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这些农民需要将粮食收获量的一半以上作为口粮。江南地区的粮食亩产量,从全国来看是比较高的,其他地区农民的口粮生产,应当还会高于这个比例。尽管商品性生产在农民生产中的地位已日渐重要,但是,基于粮食生产对于商品生产具有基础作用的普遍原则,从每个农户来说,自给性的粮食生产仍然是他的商品性生产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与前提。

清代前期,农民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模式,已获得了普遍而充分的发展。当时,不论南方和北方,许多地方官在“劝农”的时候,都总是按照这种模式来为农民设计生产。乾隆间,河南嵩县知县康基渊就提出,农民应当生产“谷米布帛”以“务本”,而又应当种植经济作物进行“调剂”,以“兼权钱币”。他要求农民的耕地在收“麦后,八分种粟,二分莳蓝。以十亩计,可获粟二十四石,收蓝易价,蓝后种蔬二亩,所出亦可获缗钱二十四千文,利反倍多也”[10] 。这是北方的一例。从南方来看,康熙间,湖南长沙县知县朱前诒在《劝民开塘示》中说,农民种田,“大率三十亩,以二十亩栽禾,以八亩种豆,留二亩以种果芋蔬菜等项,按时播种,早晚灌溉,便可取利养家”[11] 。湖南农民的主食是米谷,从明代起,豆类的“功用已全入蔬饵膏馔之中”,可见他是把豆作为经济作物提出来的。

不但官方的规划是这样,民间的规划也是这样。清初,浙江桐乡县张履祥的友人邬行素病殁,“遗田十亩,池一方,屋数楹”。家有老母、寡妻、长子、稚子与侄。张为其家所规划的生产是:由于“瘠田十亩,自耕仅可足一家之食”,加以家庭人口老弱多,“力不任耕”,难以种稻,遂安排种豆三亩,豆起种麦。种桑三亩,种竹二亩,种果二亩,池畜鱼,还养羊五六头,以其粪畜桑养蚕。这样,“豆麦登,计可足二人之食”。丝绵可以易衣,竹、笋、果与鱼、羊,“俱可易米”。“如勤力而节用,佐以女工,养生送死,可以无缺”[12] 。这里农村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商品性生产项目就安排得多一些。前述官方和民间为农民生产设计的模式,与前引《孟子》、《管子》中所记载的模式,无疑是显然不同的。

顺治《麟游县志》还指出,该县“核桃最佳,于地尤宜”。农民遂“以谷为本,以此为末,本末相权,庶谷不致于竭,而凶年亦可无虞矣”。作者用“本末相权”来概括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在农民家庭生产与消费平衡中相辅相成的作用,是非常精辟的。这种“本末柑权”,与《孟子》所说的“通功易事,以羡补不足”的交换,无论是质和量上都大有差别。所有这些记述都正是农民的这种生产模式,在现实生活中已得到普遍发展的反映。

注释

[1] 参阅拙作《清代前期小农经济的再生产》,《历史研究》1984年第5期;《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价值规律在封建社会农民生产中的作用》,同上刊,1991年第2期。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1页。

[3] 庄季裕:《鸡肋编》卷中。

[4] 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一八。

[5] 庄季裕:《鸡肋编》卷中。

[6] 参阅郑昌淦:《明清农村商品经济》第2章。

[7]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

[8] 该书第308页。

[9] 《资本论》第3卷第371、373页。

[10] 乾隆《嵩县志》卷一五。

小农经济的表现范文3

关键词:乌江流域;小农意识;多元;兼容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农耕是人类为了生存、繁衍和发展,在认识客观物质世界的基础上,谋取生活资料来源的最基本的生产方式,是人与自然和社会关系的综合表现。农耕的出现“是人类历史上一件划时代的大事,是由攫取经济到生产经济的伟大革命性转变。人类第一次通过自己的活动来增殖天然的产品,从而改变了整个社会的经济面貌,对人类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1]71综观乌江流域农耕文化历史,始终是在特定的自然生态和社会生态的动与静之中,和谐而有序地发展变化着,除了物质层面上的诸如农耕工具、农业品种等文化现象之外,还集合了儒释道文化,及各民族宗教文化、风俗习惯为一体的精神层面,由此形成了乌江流域地区多元、多彩,且具有较强兼容性、开放性、延续性的地域农耕文化特征。

一、传统农业中的小农经济特征

英国经济学家伊特韦尔(Eatwell.J.)与美国经济学家米尔盖特((Milgate.M.))和纽曼((Newman.P.))编纂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小农(peasant)是耕种土地的人”,许涤新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马洪利等主编的《经济与管理大辞典》、丁光远的《经济大辞典》(农业经济卷) 也都有小农和小农经济的辞条, 这些辞典的解释都强调小农和小农经济指的是为了简单再生产,满足自身食物的需要,以家庭为单位、从事传统农业的个体小生产者,其耕作方式以铁犁牛耕为主。“他们耕种的目的都是为了谋生,而不是为了攫取利润”。[2]40考察乌江流域地区,其小农经济的特点在历史上表现为:

第一,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小。在农业社会,土地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然而,乌江流域地区的民族多聚居在山多田少,土地贫瘠的地方,使人们的生产活动十分困难。正如《劳动歌》写道:“山外原无地,刀耕农当锸,火种野无烟。灌溉难为力,荣枯只问天,传闻春夏日,此岁雨绵绵。”[3]302耕地狭小,环境封闭,加之地质灾难,如水土流失,致使土层浅薄,肥力下降,基岩,石漠化面积扩大,使得人均耕地量面积不大,人们只得在极为狭小、分散的小块土地上从事种植业生产。所以,在乌江流域农耕史上,以“溪峒”①为代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自然经济居于主体地位,分散、隔绝的山地特征十分明显。人们耕地以自食,纺织以自衣,伐木以建屋,劈竹以制器……构成“小国寡民”的经济基础。

第二,生产工具原始。生产工具是衡量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尺,其发展是一个从粗陋到完备,从简单到复杂的历史过程。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乌江流域农耕文化从使用天然石块,再到对石料经过选择,进行打制和磨制,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 “工具的磨制是由于农业发生后才需要并普遍出现的。由于农业的产生,才有了所谓以磨制为特征的新石器。”[4]夏商周时期,虽然私有制已经出现,但乌江流域地区的人们还主要靠集体耕作,使用的农具,绝大部分仍然是木制和石制工具,仅有少量青铜农具。直到秦汉时期,才开始出现铁器农具的使用和以及牛耕技术。西汉时期,由汉武帝时搜粟都尉赵过发明的开沟与播种同时进行的专用播种农具“耧车”,亦在乌江流域夜郎地区得到了应用。三国、两晋和南北朝时期用于农业灌溉的翻车,用于谷物加工的水碓、水磨,随唐时期创造的新灌溉工具“筒车”,用于水田耕的“曲辕犁”等农业生产工具在乌江流域地区已基本成熟和定型。之后,宋、元、明、清直到中华民国,乌江流域地区的农耕工具少有突破和发展。在建国之后实行农村集体化时期,乌江流域部分地区曾出现过短暂的如拖拉机、收割机等农业小型机械化时代,但随着土地承包下户,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重新了占据主导地位,使得农机械化工具昙花一现,乌江流域地区的生产工具出现大面积的倒退。时至今日,在大部分偏僻的农村,其生产仍主要依赖人力、畜力和粑子、锄头、铧犁等手工工具,水平似乎滞留在隋唐时期。究其原因,除了体制方面的原因之外,一方面传统农具工艺和操作相对简单。传统农业中的耕、锄、割、脱粒等所使用的犁、木漏、铲、锄、镰刀等工具,没有复杂的机械原理,简单易学,不需要多高的文化程度,不需要专门的培训学习,就可掌握,且使用方便,一个人即可操作;另一方面乌江流域地区地形复杂,地貌崎岖,境内山多地少,严峻的生产条件不适合一定规模的现代农耕农具使用。

第三,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散漫。《墨子》有云:“农夫早出暮入,耕稼树艺,多聚菽粟,此其分事也。妇人夙兴夜寐,纺绩积,多治麻丝葛绪捆布,此其分事也。”在乌江流域农业社会时代,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在社会生产力中占着主导地位。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基本单位的体力劳动是乌江流域地区长期以来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各自为政、各行各法散漫的经营方式是这一基本模式的特点。

生产规模小,工具简单原始和个体的散漫的生产方式,加之山川阻隔,交通不便,使得生活在乌江流域地区的农民祖祖辈辈,终日脸朝黄土背朝天,在炎炎烈日下在凛冽寒风中劳作,他们对外面的世界知之甚少。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和坐井观天的视野,一方面造就了他们质朴、诚实、勤劳、勇敢的秉性,一方面又养成了他们不思进取、固守成规、僵化保守、自私自利、狭隘懦弱等人性缺陷。我们将这种人性缺陷所反映出来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称之为小农意识。小农意识是乌江流域地区传统农业社会中典型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和价值观的主要载体和表现形式。

二、多元与兼容的农耕文化特征

(一)差异性与多元性

美国生态学者朱安利・斯图尔德(Julian Steward)认为,“相应的环境特征由文化决定。较简单的文化比发达的文化更直接地受环境制约。”[5]12自然环境不仅决定了物质存在的方式和形态,也是文化现象赖以产生的载体。从地域上看,乌江流域地区西接云南、北连巴蜀、东临荆湘,南毗岭南,使之天然地与四川、湖南、广西和云南有较多的交往。加之通往邻省的河流多在下游通航,形成一个通道,所以,乌江流域地区东、南、西、北四部分的区域差异相当明显,分别受楚文化、粤文化、滇文化和巴蜀文化的影响。然而,封闭式的自然经济,又客观上造成了乌江流域农耕文化的相对封闭性。无论是中原文化、巴蜀文化、滇文化、楚文化、粤文化以及西方文化等,在传入乌江流域地区的过程中都受到一定障碍,时间上滞后,空间上有限。大而言之,乌江流域地区的黔东、黔中、黔西、黔北四大块始终没有得到充分的融合,各具特色;小而言之,山与山之间,坝子与坝子之间,山与坝子之间,似乎各是一个小天地,文化的传承在某种意义上大于文化的传播,所以,多样性的文化特征明显地表现出来,影响人们的生产以及生活方式。在农业生产方式、技术水平以及衣、食、住、行各方面显示出若干差异和独特之处。譬如说,生产方式上,与技术水平有关,有粗放式的刀耕火种,有集约式的精耕细作;饮食喜酸、喜辣、喜食糯米,长于烟薰、腌制。山地环境,还影响人们的气质,养成一种吃苦耐劳、不畏艰险、朴实耿直、粗犷憨厚的民风,从而形成若干特殊的风俗习惯、民俗信仰,在文化上表现出许多特有的自然形态,形成了它多样化格局和迥然不同的风格特点。总之,在生产生活方式上,不但地区间有较大差异,民族间有所不同,而且同一民族处在不同地区也不一样。表现出乌江流域地区包括农耕文化在内的差异性和多元性特点。

(二)兼容性、开放性、延续性的农耕文化特征

乌江流域地区文化具有典型的移民特征。历史上,各个民族因不同的原因从四面八方迁徙至此,带来了不同的文化。但由于山川阻隔,交通不便和破碎的地形,使生活在乌江流域各区域各民族文化虽然未能得到充分整合而形成了一个个相对独立的文化圈,使乌江流域地域文化“既多且奇,融而未合,分而未化”。然而山高谷深的地理环境,阻隔不了民族之间的相互对流,阻隔不了农业作物的迁徙与交融。一方面,产于乌江流域地区的、稻谷、乌桕、油桐、茶叶、马匹等,通过驿道、水路的运输,改变了周边地区乃至中原地带的农商格局,另一方面,从中原、内地传入进来的玉米、红薯、棉花、洋芋、烟叶等也改变了乌江流域地区的农耕种植面貌。同时,各民族之间的互为穿插,特别是与汉族之间的杂错而居,加之封闭式的自然环境逐渐被打破并开放,使得各民族在农耕作业、技术水平、生活方式等在传承与延续的接触点上发生了诸多的变异,产生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农耕文化特点。正是这个原因,同其他文化现象一样,乌江流域地区的农耕文化在兼容、开放与延续性中得到了进步和发展。从这种意义上说,乌江流域地区的农耕文化的发展与各民族之间的交融有着剪不断的文脉关系。

(三)以农为本、守则与和谐的农耕文化特征

生活在乌江流域地区的先民为了生存、繁衍,在认识自然与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发育和培植了具有乌江流域区域特点的农耕文化。这一文化最大的特征是就是以农为本,守则与和谐。如在服饰方面,尽管各民族的服饰千姿百态、色调多样,但从总的样式来看,其上衣和裤子都较为肥大,特别是袖口和裤口都较为宽松,以便于从事农耕生产;在村落选址方面,为了少占耕地,一般都建在视野开阔而土地见少的坡地上,依山势向上分台而筑。而把那些较为平坦的洼地、坝子、台地留着耕田种地之用,这反映了乌江流域地区山多地少的现实,又体现了乌江流域地区人民“以农为本”,节约用地以求生存和图发展的心理。在乌江流域乌蒙山回族地区,流传有“户户种良田,家家小而全”的谚语,就是这种“以农为本”思想的体现。在西北高原地带,那些横亘在山梁、山坡上的层层梯田,是乌江流域地区农耕文化中一道独特的风景,闪耀着乌江流域地区人民顺天顺地,接天地之气,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智慧与灵光。在一些不宜于农业耕作的高山草地,则用于放牧。蓝天白云、牛羊成群,落英缤纷、鸟唱虫鸣,充分体现了乌江流域地区人民守则与和谐自然生态的农耕文化思想。所有这些,无不反映了乌江流域地区的民族特质和民族风貌,亦从本质上体现了传统农耕社会里人民共同的价值取向。

综上所述,乌江流域地区在历史上是各民族交往的大走廊和结集地,从不同的地方和区域带来了各自不同的文化符号。乌江流域地区山高菁广,地势险峻,山道崎岖,水道不畅的地理生境,使这些民族文化符号在“大杂居、小聚居”的生存环境下,使乌江地区的农耕文化既具有 “山地文化”的小农经济特征,又具有分异融合、守则和谐的特点。

注释:

①所谓溪峒,从地理上看,是指一些相互隔绝的小区域,在万山丛中,人们以“坝子”为中心形成聚落,彼此间隔着道道山梁和溪流,方圆数里或数十里不等,自成一个小天地。从经济上看,由于地形复杂,气候多样,动植物呈垂直分布,所以在一个小区域内,大体可以“自给自足”。

参考文献:

[1]李根蟠等.中国原始社会经济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

[2](美)罗伯特・芮德菲尔德.农民社会与文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3]王承尧等.土家土司史录[M].长沙:岳麓书社,1991.

小农经济的表现范文4

【关键词】 战国时期 商品经济 农业 手工业

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商品经济是战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诸侯国为实现富国强兵目的推行的重商政策对商品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使商品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商人的身份得以确认,并取得了与士、农、工同等的社会地位,其所从事的商业贸易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分工和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生产活跃起来,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蓬勃成长,形成了那个时代令人关注的明显景观。

一、战国时期商品经济突出发展的表现

1、手工业的繁荣

据考古发现和文献记载,这一时期的私营手工业有制陶业、制漆业、编织业、木器制造业、酿酒业、制酱业、屠宰业、矿冶业等等。其经营形式既有独立的个体家庭手工业生产,也有匠师与多个学徒所从事的作坊手工业生产,还有大规模的工场手工业生产。当时个体家庭和作坊手工业生产普遍存在,故出现了“百工”阶层。大规模工场手工业生产比较少见,往往在开矿、冶铸、煮盐诸方面才有所发现。战国时期的这种私营手工业构成,奠定了中国古代私营手工业生产方式的基本格局。

2、商业城市的出现

战国时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批繁荣的商业城市。“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陈,郑之阳翟,三川之二周,富冠海内,皆为天下名都”。其中,最为著名的当首推“陶”,被誉为“天下之中”。齐国都城临淄也因商业发达而闻名天下。史载“临淄甚富而实,其民无不吹竽、鼓瑟,击筑、弹琴,斗鸡、走犬,六博、者;临淄之途,车毂击,人肩摩,连衽成帷,举袂成幕,挥汗成雨;家敦而富,志高而扬”,其商业发达和繁荣景象跃然纸上。

3、商品市场的完善

商品经济发展繁荣的表现之一就是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春秋时期,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市”的数量明显增加。这时各诸侯国的都城都设有市。如《左传》中记载的周“王城之市”,楚国的“蒲胥之市”。甚至出现了“齐桓公宫中七市”的现象。都城以外的其他城邑和城乡之间也都普遍设有市场。但是到了战国时期,“市”的建立已经成为普遍,商品种类更为丰富,所有“被服饮食奉生送死之具”,以及东西南北的土特产品,在中原市场上都可以买到。商品交换的地域范围更广,“北海则有走马吠犬焉,然而中国得而畜使之。南海则有羽翮、齿革、曾青、丹干焉,然而中国得而财之。东海则有紫纡鱼盐焉,然而中国得而衣食之。西海则有皮革、文旄焉,然而中国得而用之。”商品经济之发达由此可见一斑。

二、经济学视角下战国商品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分析

1、社会分工及所有制的变更

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社会分工。它是商品经济产生的基础。因为社会分工,才提出了进行交换的要求,也才有了进行交换的可能。我们知道,商品的基本前提是发生于不同所有权之间的分工。具体来说,商品的直观前提是社会分工,一些人可以生产出超过自己需要的某种产品,而另一些人需要从别人手中得到这些产品,于是发生交换,产品转化为商品。也就是说,分工所导致的生产与需求的对立统一,是商品形成的必须前提,生产和需求二者不可或缺。当然,仅仅有分工并不足以形成商品,它的基础是不同所有权的对立。马克思多次讲过,“在古代印度公社中就有社会分工,但产品并不成为商品”。这种所有权的对立可以是私有权之间的对立,也可以是私有权与集团所有权的对立,或集团所有权之间的对立,正是由于这种对立,产品交换才成为可能。

春秋以前,是一种奴隶制的“工商食官”的格局。工商业严格控制在官府手中,生产的产品完全是为了满足奴隶主贵族的需要,很少用于交换,即使民间有一些交换,也只不过是“抱布贸丝”的原始的物物交换,根本谈不上商品经济。战国时期,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促进了社会分工的扩大和交换的发展,为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为了满足多方面的需求,生产者便必然要相互用自己生产的产品去交换自己不生产而又需要的产品。战国时期,就出现了以生产商品为主的私营手工业者和专门从事商品经营的商人阶层。所谓“百工居肆,以成其事”,这些手工业者在城里开设作坊,从事独立的手工业生产。

第二是所有权。它是商品经济产生的前提。因为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由此才发生了交换行为。战国时期出现的这些以生产商品为主的私营手工业者和专门从事商品经营的商人阶层,他们的生产过程就成为以直接交换为目的商品生产过程。他们生产的产品,或是由自家销售,或是交给专门从事贩运的商人去销售。随着私营手工业的发展,社会需求的扩大,又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货物贩运和销售的商人队伍。他们有的“居肆列货,以待民来”,在城里开设店铺,销售商品,故被称为“坐贾”;有的“负任担荷,服牛招马,以周四方,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这些被称为“行商”。独立手工业者和商人的出现,打破了奴隶制时代“工商食官”的格局,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2、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商品交换

商品经济的繁荣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战国时期,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主要标志就是铁器的普遍使用。春秋末期就出现了用于农业生产的铁农具。随着冶铁技术的提高,战国时期,铁器已经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铁制工具的广泛使用,有利于水利的兴修,保证了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哀公9年,吴王夫差开凿了运河邗沟,目的是为了北上争霸,运送军队与军粮,但后来却使运河两岸收获了灌溉之利。除此之外,魏国开通了鸿沟、建造引漳水溉邺的工程,齐赵魏在黄河两岸修建堤防,李冰主持修建的都江堰水利工程等,都对当地的农业生产和水运交通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牛耕的采用和生产方式的变革,以及一些大型水利工程的兴修与生产技术的改进,提高了生产效率,开垦了大片荒地,保证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使农业生产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作物单位面积的产量也得到了大大的提高,从而为商品交换提供了充足的物质基础。

与此同时,尽管农业生产力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农民仍然必须拿出一部分产品投入市场,参加交换。因为他们必须从外界获得盐、铁等自己不能生产的生活和生产用品,也必须从市场得到货币以支付国家的税收。因此,尽管农民生产的基本目的是维持自己的生存,并不是主动、积极的商品生产者,但为了自己的生存,必须拿出一部分产品用于交换,而仍然保留一部分产品投入市场。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可知,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增加使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均向右移动,商品市场在资源配置的作用下达到了新的平衡,但是交易次数相较过去更加频繁,从侧面反映出商品交换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商品经济的繁荣。

三、战国商品经济突出发展的直接原因分析

1、重商政策推动了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

战国时期诸侯国实行的重商政策为商品经济发展繁荣提供了重要政治保障。重商政策,是指统治者出于政治和经济目的,采取的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战国时期诸侯国之间相互兼并,为求得生存与发展,诸侯国推行重商政策,以发展经济,巩固统治。

随着战国时期的“通商宽农”政策的实施及各国之间互通有无的社会需要,商业活动越来越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分工的扩大和细分,加之生产活动所具有的很强的区域性,客观上也要求商品交换存在,“以其所有易其所无”,使“四民”之间和地区之间互通有无,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保证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延续。在重商主义的政策下,农民不从事手工业,可“以粟易械器”;而手工业者不耕田,也能“以其械器易粟”,农民和手工业者各自可以自己的劳动产品通过市场交换获得自己所需要的商品。而且,战国时期商人的身份得以确认,并取得了与士、农、工同等的社会地位,其所从事的商业贸易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贸易和农业、工业生产一样成为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经济活动。正如司马迁所说:“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

2、小农经济的盛行推动着商品经济的繁荣

在战国时期的各种农业经济形态中,小农的自给程度最低,市场依赖性最强,因此在小农经济占据社会经济主导地位时,就会给商品经济提供最有效、最强烈的需求,从而推动市场发展到一个较高水平。

小农的盛衰决定了市场的盛衰,市场的盛衰决定了国家农业税收形态,因此在小农兴盛的战国时期,我们不仅看到了商品经济的繁荣,也看到国家赋税的极大货币化。在整个战国时期,自耕农始终是农业领域主导性的生产者,而佃农除了需租种地主土地外,其经营模式与自耕农并无二致,因此,小农经济在这个时期仍然是社会主导性的经济类型(见表1),它的盛行必然推动着商品经济的繁荣。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笔者主要依托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战国时期的商品经济发展进行初步的探讨。文章首先从经济学中的社会分工和所有权的角度分析了战国商品经济产生的条件和必要性,在此基础上,主要对战国商品经济繁荣发展的原因作出探讨。其一,重商政策推动了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使得商人的身份得以确认,并取得了与士、农、工同等的社会地位,其所从事的商业贸易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小农经济的盛行推动者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在整个战国时期,自耕农始终是农业领域主导性的生产者,而佃农除了需租种地主土地外,其经营模式与自耕农并无差别,因此,小农经济在这个时期仍然是社会主导性的经济类型,它的盛行必然推动着商品经济的繁荣。

【参考文献】

[1] 国语[M].上海:上海书店,1987.

[2] 孟子[M].北京:中华书局,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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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杨伯良: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60.

[8] 胡如雷:中国之财政与税收[M].北京:三联书店,2007.

小农经济的表现范文5

摘要1930年5月,在寻乌做了次大规模调查。其中该调查分析了寻乌的阶级构成,在这基础上又提出了土地斗争问题,土地斗争对象的选择问题是建立在阶级构成基础之上的,而阶级构成又受中国传统土地制度的影响,下文将具体剖析这种影响。

关键词土地所有制阶级构成土地斗争

一、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所有制①

(一)地主土地所有制

这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最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地主土地所有制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其经济性质和发展变化对我国的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地主土地所有制具有两个特点:

1.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自然经济始终占主导位置。自然经济的分散性、地区性,形成了中央和地方的矛盾,所以仅仅依靠中央政府的官僚制度是不够的,还必须利用地方的乡族势力②作为补充工具,因他们在地方上占有特殊势力,所以他们就是早期大地主的主要人群。2.农民和地主的矛盾始终是主要矛盾。中国传统社会里,阶级压迫、阶级剥削非常严重,农民和地主之间的矛盾,始终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农民对于地主的关系,有经济上的隶属关系,也有人身依附关系。

(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这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大量普遍存在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该土地所有制实际上是小土地所有制。具有时代特征:

1.只能是小规模的。由于它是把所有权和经营权结合在一起的经济,因而受占有土地数量的限制,在资金等物质生产条件都较恶劣的环境中,只能寻求精耕细作。2.形式不稳定,流转速度快。影响自耕农经济的主要因素有自耕农经济本身状况、国家赋税轻重等,一些自耕农通过购买土地上升为地主,更多的自耕农则有可能因丢掉土地而破产,所以这样的一种状态是极其不稳定的。

二、寻乌的人口阶级构成

寻乌公共地主部分的土地占百分之七十,余下的百分之三十全为个人地主土地。个人地主土地又可分为大地主、中地主、小地主。具体比例见下表(表1):

在寻乌农村总人口中占最大比例的是贫农阶级,比例高达70%。同时,该阶级又可具体划分为四个阶层:半自耕农、佃农中之较好的、佃农中之更穷困的、佃农中最穷的。具体比例见下表(表2):

三、传统土地制度对寻乌阶级构成的影响

在寻乌占据农村总人口70%的贫农几乎没有土地,而占总人口4%不到的地主阶级却占据绝大多数土地,这种构成比例不是1930年代所特有的,而是在整个传统的土地制度的影响下产生的。上文提到的两种土地制度,其中乡族势力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大中地主阶级的主要来源,通过寻乌调查中对这类人物身平的描写,发现这群人或都带有一定的社会政治地位或都从事一定的生意,具有一定的财力和社会关系,恰符合乡族势力的定义。同时,上文中提到的自耕农经济是一种小农经济,而该部分的小农经济的主要人群都是通过做小生意积累资本购买土地,又恰符合寻乌的小地主的特征。所以上述的两种传统土地所有制恰好就是影响寻乌人口阶级构成的主要因素。

四、阶级构成对寻乌土地斗争对象选择的影响

寻乌贫农阶级占了整个农村人口的70%,贫农阶级的四个阶层中,最好的阶层是半自耕农,但也没有足够的粮食供自己食用,虽有一部分土地,但都从地主那里租来,需缴纳高昂的租金,群众要解决温饱,必然要起来斗争,那他们自然而然地成为斗争的主力军。此外,分析地主阶级中的三类地主:小地主占了80%,而了解小地主的发家史后,得出这样的观点:他们都靠经营小生意积累原始资本,所以带有与生俱来的商业性,他们派遣子弟进入学堂,文化教育在他们中得到了很好的普及,加上他们的政治生活被大中地主所控制的,所以他们的革命要求表现得很迫切,自然而然他们也会成为斗争队伍中的一份子。

反观大中地主,首先他们对于生产完全是坐视不理,完全靠收取租金为目的。其次,大中地主的政治思想要么全盘接受资本主义文化;要么全盘接受封建文化;要么中庸无为。接受资本主义文化的人过着奢靡的生活;接受封建文化的,希望恢复科举、帝制;中间派们则依然顽固守旧。基于以上两个原因,社会想要进步肯定是不能的,所以要想社会进步,必须要打倒大中地主阶级。

五、结论

土地斗争的对象选择不是随意的,大中地主阶级之所以会成为斗争的对象也不是偶尔,通过上面的分析可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传统的土地制度决定了中国的人口构成结构,而人口构成结构又决定最后土地斗争对象的选择,这是个一环扣一环的过程,归根到底还是中国的传统土地制度影响了土地斗争对象的选择,上文就是对这个现象的剖析过程。

参考文献:

[1].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

[2]王玉茹.中国经济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3]杨小英.试论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和特点.万方数据库.2008(8).

注释:

小农经济的表现范文6

战国秦汉以后中国进入封建地主制。我曾经提出,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是由相互依存的小农经济、地主经济、国家经济以及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干预所组成的动态的体系;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下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可以从这样一个体系去分析和理解,考察小农、地主、国家在商品经济发展中各自担任的角色,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首先,考察小农的市场角色。

地主制经济体系下的主要产业部门是农业,基本生产单位是小农家庭。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和封建领主制下的农奴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规模狭小的个体小生产,生产目的主要是为了自给。但前者较之后者,人身依附关系减轻,经济独立性增强,在个体家庭生产单位之上没有一个具有内部生产分工和共同经济生活的封闭的经济共同体,其再生产所不能完全自我满足的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需要直接从市场上获得补充。所以,地主制经济下农民与市场发生较为密切的联系,流通成为小农经济再生产过程中的必要环节。战国时代非常突出的两种现象——集市的兴起和商人插足小农再生产过程,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出现的。地主制经济下的小农的这种经济地位决定它必然是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农业与家庭手的结合。这是战国以后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最深层的根源,考察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商品经济,不能离开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

在地主制经济下,不同时代、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小农,其经济中商品生产的成分或多或少,但一般而论这种商品生产都是以自给生产为基础和依托的,其生产的主要目的是谋生,是取得使用价值。因此,小农的经济行为并不完全按照价值行事,甚至主要不是按照价值规律行事。例如,农民种什么,不种什么,首先是根据自身消费和交纳租赋的需要;他们经营的家庭副业往往视粮食生产的丰啬为盈缩,而且是“不计工本”的;他们出售农产品的价格也往往低于其价值,等等。关于这个,学界已有较多的论述。

地主制经济下小农的市场行为还有一些十分重要的特点,例如,小农一方面向市场提供农产品和手工业品,另一方面向市场购买商品,在他们向市场购买的商品中,不但有他们所不能生产的手工业产品(如铁农具、食盐等),而且有它们能够生产的农产品(如粮食、种子等),这就是说,他们既是农产品的供应者,又是农产品的需求者;小农经济再生产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的部分,往往远远超过其按劳动生产率自给有余的部分或商品生产的部分。《管子》曾经说过,农民的生产是“年有余而月不足”。这是因为农业生产的基础是再生产,它是以年为周期的。收获季节有富余,播种季节和青黄不接时紧缺。这就导致在同一生产年度的不同生产季节中,农民与市场存在着不同的供求关系。中国又是一个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的国家,丰歉无常,因此,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年份中,农民与市场也存在不同的供求关系。同时,农民不但是生产者,而且是备受地主、商人和国家租赋、债利剥削的被压迫者,这种情况大大加剧了农民与市场供求关系的不平衡。在收获季节或丰收年份,农民为了完纳租赋、清偿债务,往往不得不贱价出售包括部分必要产品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这也和储藏手段不足有关),在播种、青黄不接季节或歉收年份又不得不高价买进必须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为此,他们又要贱价出售其手工业产品,以至高息举债。在这一进一出中,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量大为增加,但它却不能反映劳动生产率商品生产率的真实水平。这就是说,在地主制经济下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商品流通和商品生产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在某种意义上说,甚至是脱节的。我们说封建地主制下的商品经济包含某种虚假的成分,主要就是指商品流通和商品生产在某种程度的脱节。这种脱节导致一些“悖论”现象的发生: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的相对富足有时并没有导致农民市场行为的增加,而是相反;贫苦农民比之富裕农民对市场的依赖程度似乎更大些;在一些封建王朝的后期,一方面是农业生产的萎缩,另一方面却出现商业的畸形繁荣,等等。学术界对中国封建地主制时期农业商品率有不同的估计,有的高达50—60%,有的只有10—20%左右,重要原因之一是口径和不同:前者一般是按农户实际买进卖出在农户总收支中所占的比例计算的,后者则往往是按农业生产能供养多少非粮食生产人口计算的。两者都有根据的,后者更符合按劳动生产率计算的商品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而它们的差额正可视为商品经济中的虚假成分所占的比重。

其次,考察地主的市场角色。

小农生产规模狭小,他们对商品的需求有限,难以单独创造出大的市场。事实上,在封建地主制下,除了市场基本上是为农民的再生产服务以外,其他的各级市场基本上是为地主阶级的消费服务的。封建地主制下的“大市场”或“大流通”是以地主阶级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欲望为基础和动力的。因此,需要考察封建下地主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欲望与封建领主制下的贵族领主有什么不同。

封建领主制下实行劳役地租,农民不但要在领主的“公田”上耕作,而且要提供其他各种劳役服务。“公田”和“私田”有固定的比例,各级领主贵族拥有“公田”(禄田)的数量由他所处等级所决定。这样,各级领主的收入是相对固定的,由此决定的消费也是相对固定的,并且受到“礼”的种种制约;有人称之为“凝固性”的消费制度。领主的领地是自给自足的封闭的共同体,一般的消费可以自身获得满足。较高级的领主也豢养一些为他们服务的商人,主要是远途贩运一些当地不能生产的珍奇物品,所谓“奇怪时来,珍异物聚”(《管子小匡》语)。

封建地主制下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地主主要收取实物地租,实物地租主要是谷物,这就产生了经君健先生所说的“使用价值形态收入的单一(少样)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需要出售部分租谷来换取其他物资。在封建地主制下,不但贵族官僚可以占有土地,庶民也可以占有土地,占有土地的数量并没有严格的等级限制,与此相应的地主阶级的消费实际上也是不受限制的,起码是没有严格限制的。《盐铁论散不足》突出反映了封建地主制下各阶层,尤其是富人消费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欲望的膨胀,完全突破了领主制等级消费的限制。在实行比较单一的实物地租的条件下,地主阶级的消费资料,相当大一部分要从市场上取得。《史记货殖列传》描绘了一幅商品熙熙攘攘的繁荣图景,他把欲望(主要是消费欲望)视作经济的根本动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正是地主阶级的消费欲望促进了战国秦汉市场的繁荣。

在封建地主制下,地主是市场活动的积极参与者,不但一般要出售部分租谷,以换取所需的其他物资,而且往往直接从事的赢利活动。这种市场活动是建立在对农民剥削的基础之上的。地主在市场上出售的租谷是农民为地主的需要而生产的,本质上是一种自给性生产;地主出售它实际上是把自给性产品转化为商品。地主贱买贵卖的对象是个体小农,是地租剥削以外的商业剥削。

地主的市场角色还表现在它与商人的关系上。封建地主制打破了领主制下“工商食官”、商人完全依附于贵族领主的格局,出现了私人工商业者。不过商人与地主实际上是“通家”。新兴地主阶级的基础是庶民地主,庶民地主是土地已经私有化、作为国家编户齐民的自耕农分化的产物,首先是从商人兼并自耕农土地中产生的。商人地主是汉代豪民地主的主体。从战国秦汉的材料看,工商业者往往经营土地,地主也热衷于商业活动,庶民地主是这样(仲长统有典型的描述),身份性地主也不例外(晋代江统的话可以作证)。甚至可以说,地主、商人、官僚早就三位一体了。把秦汉封建政权称之为“商人地主政权”,是有一定道理的。

秦汉时代农村集市已经普遍存在,城市市场十分繁荣,区域内和区域间的商业粗具规模,在一定意义上说,区域性市场和全国性市场亦已形成。但我同意唐文基的说法,这是一种“非统一的全国市场”。重要的一点是各地区的物价(尤其是粮价)相差悬殊,反映了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地区之间经济联系水平的低下。在战国秦汉的封建市场中,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是最重要的商品之一。由于粮食在商品市场上的重要性,对年成丰歉的预测成为当时商人进行商情预测的基础;而政府亦有以平抑粮价为中心的“平粜”政策的出台。不过由于运输成本太高,战国秦汉粮食还很少进入长途贩运。长途贩运的商品以各地的土特产品为主;其中既有供統治阶级奢侈消费的珍异之物,也有作为“养生送死之具”的民生日用品,这和封建领主制时期的长途贩运商业是有所不同的。

封建地主制下的商业是为封建统治者和地主阶级服务的,带有严重的封建性。这种商业虽然也有维持小农再生产的一定功能,但同时又利用小农的弱点和农业再生产的特点买贱卖贵,无情吮吸小农的膏血,获取几乎不受限制的高额利润,从而加速了农民的贫困破产和“弃本逐末”。这就是说,在封建地主制下,商人与农民、商业与农业,自始就存在着矛盾,这种矛盾,是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矛盾的一种表现。

复次,考察国家的市场角色。

封建国家直接经营某些生产事业、直接参预市场活动,并负担着某种经济职能,这是封建地主制经济的重要特点之一。以前我们对国家管理和干预经济的活动,对国家的市场行为和市场角色,对国家财政政策对市场和流通的等不够,近来一些学者着重在这方面进行了很有意义的论述,也提出了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战国以后的流通是由市场的流通和全国性物资流通组成的,而后者则是由统一国家的财政所组织的物资流通及由此诱发的远距离流通中形成的,因而可称之为“财政性物资流通”。这一观点十分新颖,它提醒我们应该主意国家财政在封建商品经济中的作用,不过似乎把国家财政的作用夸大了。因为第一,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国家的建立虽然对全国性流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但从根本上说,不是中央集权统一封建国家创造了全国性的流通,而是某种程度上打破了地区局限的“全国性流通”的一定程度的发展为中央集权统一封建国家的建立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例如,在荀子时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北海”、“南海”、“东海”、“西海”的土特产品,中原地区“可得而有之”。又如由于各地区之间商品流通的发展,各地区的金属铸币已经出现“相通”或“趋同”的趋势,秦始皇统一货币只是顺应了这种趋势。第二,在统一国家的财政收入中,直接进入流通领域的部分是很小的,它拉动流通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赋税,赋税的主要负担者是农民,它是地租的再分配,农民所交的赋税本质上是农民为了国家的需要而生产的自给性产品。国家的赋税收入主要是满足统治者的直接消费,支付皇室消费、官俸、军饷和其它各项开支。贡赋进入流通领域的只是一小部分。例如实行“平粜”法或“常平”法时,以部分租谷为底本,视市场上粮食或其他商品的丰啬而抛售或购进,用以平抑物价。又如实行均输法时,将各郡国运往京师的贡物的一部分折合为当地土特产品就地交给均输官,再由均输官运到价高地区出售,实际上是把部分贡纳转化为官营商业经营的物资。不过这部分在贡赋中所占的比例是有限的,贡赋的绝大部分是直接消费而不进入市场。贡赋对市场的作用还表现在它迫使农民为了完纳贡赋而把更多的产品投放市场,西汉贡赋中货币税占的比重很大,这种情形就更为明显,甚至可以说西汉商品经济相当大程度上是赋税拉动的。不过,西汉赋税货币化的政策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增加了商品经济表面繁荣的程度,但由于它超出了以自给性生产为主的小农经济的负荷能力,到东汉中期以后就难以为继了。 因此,从总体上看,我们不能说中央政府的财政创造了一个全国性的流通或全国性的市场。中央政府的财政确实促进了全国性的物资流动,如各地贡赋和漕粮向中央的调运,京都或各地的粮食和其他物资向边防地区或受灾地区的调运等,但这些都是依靠行政调拨,基本上不通过市场进行。一些日本学者喜欢用“物流”这个词,如果用它来表示封建社会中不同于市场流通的物资流动,这倒是一个比较贴切和有用的概念。“物流”对商品流通会有所带动,但作用不宜夸大。

封建国家直接经营的生产事业基本上也是自给性的生产,如屯田收入主要是为了供应边防军的需要,官营纺织业主要是为了满足宫廷和百官的消费。盐铁等的官营情况与此有别,除国家机器自给部分外,主要是供应民间的,这就是所谓“专卖经济”,它主要属于国家对经济的控管的范畴。专卖经济的确不同于自由市场经济,国家权力起主导作用,价值的作用是微弱的,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弊端。不过,不同时期不同部门专卖经济的作用,还需作具体。如《盐铁论》对汉代的盐铁官营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御史大夫和文学贤良各执一词,或褒或贬,但从西汉中期实行盐铁官营以后耦犂获得推广,牛耕從此普及看,它的作用恐怕不完全是负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