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经济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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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的概念

自然经济的概念范文1

从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体制到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中,经济主体随之改变,工厂企业取代封建土地主成为了经济制度的新主体。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中,土地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成为经济体制中的主体,那时农业产出代表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土地作为农业经济的载体和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自然成为回报率最高的要素资源。步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科技进步、工业生产力提高、城镇化使得社会经济不再单纯依靠土地一种生产要素的产出来支撑。制度的变迁将以地主和农民互动关系为主的封建体制,转变成为承载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博弈关系的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越发密切,一方面企业要在生产要素市场雇佣消费者的劳动力,另一方面企业在产品市场上为消费者提品,这种双向的关联,使得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相互依存,增加了竞争,为整个市场效率的提高和产出的增加提供了动力。

以工业化为代表的市场经济,与以农业为代表的自然经济相比,最大的特征就是产品的丰富化。这要求社会分工的专业化,市场经济为分工的专业化提供了平台,两者相互促进,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分工还带动了高等教育、服务业等社会部门的发展,促进了生产经济以外的社会部门不断进步,并与生产经济部门形成良性互动,带动整个经济社会体系的优化发展。市场经济体系推动的社会分工在自然经济时代是不可能完成的。原因有三个,首先自然经济时代的主导产业是农业,产品单一,耕作技术进步空间较小,劳动贡献率差异不大,没有给专业化提供空间。其次在自然经济时代,规模经济效用很难发挥作用,小农户为主的运作模式失去了分工的动力和基础。再次资本主义改革进程中,将大量的农民从土地上分离出来,从事第二和第三产业,为社会分工提供了对象。

2市场经济的特点

2.1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商品经济的典型特征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社会生产的目的是为了到市场上交换其他效用不同的商品,而不是为了消费,这个目的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生产的专业化。市场同时为各种资源提供了配置制度,通过价格信号,调节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关系,将资源分配到最需要的地方,或者说让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市场中的需求者和供给者以同样的态度去看待各种资源,即自身利益最大化,供给者希望利润最大化,需求者希望物美价廉,因此双方对价格都十分敏感,谁能够了解市场信息,谁就可能获利。在这个逻辑的推动下,市场参与者都最大程度的为对方着想,以求实现共赢。

2.2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市场经济的第二个特点就是在开放的系统中,优胜劣汰,充分体现实力的竞争,而这个过程始终在法制的框架之内。市场经济中的参与者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相互竞争,谁赢谁输就要看实力了,就类似于自然界中的优胜劣汰,优秀的公司、有竞争力的人才为社会的贡献大,得到的报酬也多,生存能力就越强;竞争力差的公司和个人,如果不及时提高自身的实力,就会被其他优秀者替代,进而被市场淘汰。而这一切都是在市场中自动运行,通过需求和供给者的博弈,实现优秀基因的得到传续。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关系比自然经济要复杂很多,商品的丰富程度、交换方式的多样化、各种市场的形成都将经济体系规模不断膨胀,如果靠人管理,效率低,效果差,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法制。

2.3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的各种表现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市场经济的特征在很多方面都是相互关联的,分工促进了产业的分离,产业分离使得社会产品丰富化和专业化,专业化又可以提高社会效率,专业化又必须以交换为前提,交换行为将会使得经济关系不断复杂,复杂的经济关系必须依靠法制来管理,法制又将促进信息的公开和平等竞争,进而促进优胜劣汰机制,优胜劣汰就要求每个市场参与者必须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提高自身竞争力的最好方法就是做自己最擅长的事情,这样一来就又促进了社会分工的发展。因此市场经济体制的各个环节相互作用,相互关联,共同促进市场经济制度自身的完善和演进。

3教学实施

市场经济的概念对于相关专业的学生来说,是必须要掌握的,然而对于这个概念的理解还需要时间的积累。特别是对于没有经历过我国市场经济演进阶段的90后大学生来说,没有实践对比,很难理解其中的深层次内涵。因此在教学实践中,有必要采用案例教学法和对比教学法帮助他们理解,同时一些历史事件的讲解同样十分必要。在教学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可以注意和借鉴。首先,自然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对比,可以从我国的区域经济差异中找到合适的范例。在我国西部一些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一部分人还过着近似于自然经济的生活,他们的生产活动主要以满足自身需要为主,不以交换为目的,他们只能从事传统农业产业。而东南部沿海地区,产业分工与专业细化已经到了一个相当细致的程度,每个人只从事社会分工中的一个环节,通过交换其他人的产品和服务来满足自身需求。这两种模式的总体效率和生产效果却有着天壤之别。其次,我国的历史因素使得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发达国家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相比,还有诸多差异。这种差异是和我国国情相联系的,是适合现阶段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存在。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体制有必要给学生做概况和说明。

4小结

自然经济的概念范文2

《考试说明》考核目标与要求规定了学生要具备描述和阐释事物历史学科能力,要求学生“运用学科知识,提出解决问题的步骤,并使用简明、准确的历史学科术语完整地描述和阐释问题”。在高考历史评分细则中明确规定“用词不准或词不达意者”,均只给少量分数甚至不给分。由此可见准确使用历史学科语言在答题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重视对学生表达能力的培养,尤其是在平时学习、考试答题过程中规范使用历史学科语言解决问题。

一、准确阐述历史概念

历史学科有许多概念和专有名词必须准确表达,绝不能张冠李戴,在平时学习中有相当部分学生对一些重要的历史概念理解失本文由收集整理

误,在阐述过程中出现了概念性的问题。如:评价历史功绩,一些学生认为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就是结束了封建制度。而君主专制是政体,封建制度是国体,封建制度包括政治上实行君主专制,经济上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以及思想上的等等,这是两个不同的历史概念,学生却混为一谈。这就要求学生学习中:

第一,弄清历史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如人文精神,人文精神的基本涵义就是:尊重人的价值,尊重精神的价值。而各个历史时期人文精神含义又不同,古希腊时期的人文精神: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的主张,一下子就把人置于世界和社会的中心。这是在原始宗教和自然统治之下人类自我意识的第一次觉醒。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人文主义的含义:批判神权统治,鼓吹人性解放和思想自由;崇尚理性和科学,追求知识。启蒙思想对人文主义的发展:启蒙运动丰富和发展了人文精神的内涵,把反封建、反宗教神学的斗争推进到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理性王国”、按照资产阶级利益构建政治制度的高度,从而比文艺复兴运动更为彻底,具有鲜明的政治革命性质。

第二,完整归纳历史概念的内容,运用相关的历史概念分析历史问题。如重农抑商,从商鞅变法开始,贯穿整个封建社会,强调发展农耕,限制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目的是维护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前期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巩固了地主阶级政权,但社会经济活力受到压抑,后期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由此进一步分析得出重农抑商政策实施的原因是封建统治需要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发展的必然。

二、依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做到史论结合

《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要求学生“学习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努力做到论从史出、史论结合;养成独立思考的学习习惯,能对所学内容进行较为全面的比较、概括和阐释”。在平时训练和考试中,我们发现有的学生在答题时,用口语,滥用文学性的修饰语,盲目堆砌观点,不结合材料,要点答得太多,得分却很低,缺乏科学、严谨的历史学科语言。历史材料解析题中要求根据材料分析强调“论从史出、史论结合”这一要求,多用历史学科语言解答。

例如:(王景)迁庐江太守。先是百姓不知牛耕,致地力有余而食常不足。郡界有楚相孙叔敖所起芍陂稻田。景乃驱率吏民,修起芜废,教用犁耕,由是垦辟倍多,境内丰给。是岁,年疫。京师及三州大旱,诏勿收兖、豫、徐州田租、刍稿(汉代的一种税收),其以见谷赈给贫人。(摘自《后汉书》卷七十六、卷三)

问题:依据材料概括中国农业经济的特征。

材料反映了古代中国农业生产状况,要求对这一现象所反映的中国封建时期农业经济的特征进行概括描述,通过调动、迁移和运用所学知识,对问题要求的时代特征描述。依据材料分析得出结论:①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②铁犁牛耕;③精耕细作;④受制于自然环境,具有脆弱性。

三、教师教学中使用学科语言要规范、严谨

自然经济的概念范文3

工业化与农业产业化的关系,无论从理论角度研究,还是从实践角度探索,都是一对联系远远大于区别的概念。只有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度把握工业化与农业产业化之间的关系,才有助于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工业化是18世纪60年代后,随着英国的产业革命使机器逐步取代手工劳动而诞生了近代工业后才出现的一个名词。

首先,工业化是个内涵极其丰富的概念,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理解。

对工业化一词最为流行的解释是将工业化描述为:工业在国民收入和劳动人口中的份额连续上升的过程。这是着眼于工业发展角度给定的定义,强调工业化的过程本身就是工业发展。有的学者将工业化定义为:一个国家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过程或在国民经济结构中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向以工业为主的经济的转变过程。显然,这是着眼于国民经济结构的转变给定的定义,强调的是通过发展工业,使一国的农业部门转向工业部门。有的学者认为:工业化是近代工业通过自身的变革在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并使国民经济以至整个社会都得到改造的过程。这一定义着眼于对工业化内容的全面把握,强调工业化概念的综合性。东方学术界往往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认识工业化的内涵,或者认为工业化就是现代化,或者认为现代化的实质就是工业化。此外,有的学者强调生产的物质结构变化,着眼于生产要素的投入组合与产业关系的变化来定义工业化。由此可见工业化内涵的丰富性。笔者认为,工业化是在经济发展中产业结构从以农业为中心向以工业为中心的转变过程。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在运用新科学技术基础上建立起用现代科学技术装备的门类齐全、结构和分布合理的工业体系;二是工业地位上升,超过农业;三是在经济发展中能为其他部门提供先进的科技装备。

其次,工业化是个综合概念,有着特定的层次性规范。工业化是个有着复杂而深刻内涵的综合性概念。例如狭义的工业化概念解释为机器大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发展并占统治地位的过程;广义的工业化概念则是指工业化作为一种特定的历史过程,不仅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影响和导致社会结构、政治体制和文化体制的变化。

如果从广义角度理解工业化的内涵,工业化的基本涵义由浅入深可呈现以下四个层次:一是工业本身的发展;二是产业结构的变化;三是社会经济突出的变革;四是文化层次上的变革。

再次,工业化是个动态概念,必须在过程中理解。尽管上述诸表述的着眼点不同,但存在着一个明显的一致性,这就是工业化是个动态概念,工业化是个过程。发展经济学家钱纳

里就将工业化划分为初期、中期和后期三个相互衔接的发展阶段,并给定相应的检验指标。

从城市化的水平看: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10%为初期阶段,30%为中期阶段,70%为后期阶段。认为工业化是个动态概念,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即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度或地区,工业化的标准是不同的。例如我国就是将基本实现工业化的标准主要界定为人均GDP3000

美元,城市化率达到50%以上,农业从业人员的比重下降至30%。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

走“新型工业化”的发展道路,其中“新型工业化”就是着眼于时代特征,以可持续增长和信息化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化标准的工业化。

最后,工业化是个实践性概念,是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和艰辛才能实现的。

从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历史进程看,近代工业化发生于产业革命过程中,英国自18世纪60年代开始至19世纪30年代末基本完成,历时近一个世纪;近代工业化在世界各国之间的差距很大,时至今日,仍然有许多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近代工业化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其国民经济仍然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至于现代化工业,只是极少数发达国家才得以实现。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虽然经历半个多世纪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有一批处于国际领先地位的工业产业,但从农业经济的发展水平看:机械化、半机械化劳作在农业生产中并不占主导地位,几千年一贯制的手工劳动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或根本性转变。中国总体上还是一个商品经济尚欠发达、市场经济体制尚待进一步完善的发展中国家。我们要在这样一个工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任务是十分艰巨的。

农业产业化是改革以来农村出现的新生事物。关于农业产业化内涵的界定,理论界同样没有统一的认识。在我国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实践过程中,虽然对农业产业化的内涵颇有争议,但基本上取得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共识:一是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农业经济;二是要按产业系列发展农村经济;三是要实现农工商一体化;四是要以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快实现由落后的半自给自足的农业向现代商品农业的转变。据此可将农业产业化表述为:在稳定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围绕本地的重点产品,实现该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种养加、农工商、销一体化经营,达到产业区域化、经营市场化、管理企业化、服务社会化的目的,从而使农业真正走上城乡优势互补、产业相互促进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显然,这是一个描述性概念。

将工业化内涵的一般表述与农业产业化内涵的一般描述相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在工业化的内涵中,更多地是强调“转变”与“过程”,农业产业化的内涵中,则更多地强调运作的条件和组织形式。据此,与工业化概念相比较,农业产业化概念是个相对“微观”的并且操作性极强的实践性概念。

从联系角度看:在英文中“工业化”与“产业化”是不加区分的,统称为Tndacbrialization。在中文的译文中,也将Tndacbrialization通译为“工业化”或“产业化”。也就是说,作为动态名词,工业化与产业化之间的区分不具有国际性,是中国人在改革过程中赋予二者以不同的内涵。工业化与农业产业化的联系,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农业产业化是一国工业化的核心内容。如果仅从产业化讲,一国的工业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工业产业化,二是农业产业化。实现工业化,就是要实现一国的工业产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只着眼于工业产业化的角度考虑问题是不完整的。从我国的实践看,工业生产经营的产业化,无论从产品的销,还是从企业组织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程度,都已达到了相当的水平。但是,我们仍然不能说我们已经实现工业化,甚至不能说基本上实现了工业化,其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的程度还很低,农业生产目的的自给自足性、生产组织的分散性、生产方式的手工劳作性等方面并没有实质性的转变,还更多地保留着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的特征,作为工业化主要内容之一的农业产业化,还制约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实现工业化仍然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艰巨的历史任务。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其次,农业产业化是检验一国工业化实现程度的客观标准。虽然对一国工业化实现程度的检验标准是综合的,但对于一个实施“赶超战略”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农业产业化的实现程度无疑是客观标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工业化要求一国的农业产业也要向工业产业那样实现市场化、社会化、系列化,使农业产业化发展在经营理念、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等诸方面与工业的产业化程度相适应,以实现工农业两大产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因此,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程度,从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反映了一国工业化的进展程度,尤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现代化”水平,集中地体现一国工业化的水平。

再次,只有形成农业产业化才能最终实现一国的工业化。工业化不是一个孤立的结果,也不是一个单一的进程。一方面,一国工业化的最终实现依赖于农业产业化的最后完成,没有农业的产业化就没有一国的工业化;另一方面,农业产业化对一国工业化的实现具有加速作用的同时,它自身作为结果,也将最终完成于一国工业化的进程之中。

最后,农业产业化与工业化的联系,实质上是农业产业化、工业化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联系,并且集中地体现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无论是我们走以工厂为企业组织典型形式、以机器大工业为基本特征的近代工业化之路,还是按照十六大的要求走以可持续发展和信息化为基本特征的新型工业化之路,它们都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我们今天走市场导向、产业系列、农工商一体化、经济为中心的农业产业化道路,还是过去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所走过的弯路,实际上都构成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的重要内容。

自然经济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自清末变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本文试图勾勒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简要分析一下形成这些特征的经济、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国民法的文化底蕴,也能对我们现今的民法典进程有所启示。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自然经济的禁锢,等级制度的藩篱,使得传统民事制度处于夹缝之中,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显得苍白无力。以至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刑法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个空白。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不论从客观存在的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还是保存下来的法律文本,我们都可以窥见民法之一斑。而中国传统社会的保守性与封闭性、宗法性与伦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发达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独特气质。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独特之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简单化

与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发达。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发达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还没有现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观念。在民事活动中,多不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而是将宗族团体看作一个独立的实体。家庭事务多以家长为代表,“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没有民事主体地位。有尊长在,子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变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国家开始承认土地的私有现象。但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物权的规定仅涉及所有权、典权,并且极不发达。《清稗类钞》:“典质业者,以物质钱之所也。最大者为典,次曰质,又次曰押。”[1]这说明当时仅以典质物的大小区分不同的物权现象。

与中国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单。中国古代刑法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可谓首屈一指。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中国古代自夏朝建立即开始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现存的《周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明清《会典》,内容涉及行政体制、官僚机构、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而民事关系一直被视为无关紧要的“细故”,国家很少干预。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客观上存在着财产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然而传统法律对上述私法关系的调整却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违法违制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罚。以契约法为例,古代法典中虽也不乏有关合同的条文,但制裁手段几乎只限于刑罚。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则长期以来听任习惯法支配。例如,唐律关于“行滥短狭而卖者,杖六十”的规定,就“行滥短狭而卖”而言,无疑是有关商品买卖关系中的合同履行问题,因而该规范是民事规范,但是,对这样一种“行滥短狭”行为给予杖六十的刑罚处罚,则显然属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该规范又完全是刑事规范[2]。再如,《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违契不偿、负债不还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处理,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财物超出契约规定数量,或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数量不足的,均应以“坐赃论”。

民事规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现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规定:“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3]很显然,这些纯属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违法行为,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却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较为苛重的刑罚。

(三)法律伦理化

纵观中国历代封建法典,可以发现,法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关系,都被笼罩上了一层纲常伦理关系,伦理关系代表古代中国人身关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关系都被纳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伦之中,并以纲常伦理为出罪入罪、轻重缓急的准则,民事领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国,贵贱、上下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个人地位不同,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致。在君臣关系中,“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杂仪》有关于父子关系的内容:“凡诸卑幼,事大小,勿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家长有家庭财产的最高支配权,有家政的最高决策权,同时,父又有将子女作为财产出卖之权,父还有主婚权。在夫妻关系中,是一家之主,有决策之全权,妇只可顺从,《礼记·郊特性》:“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妻之间是极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规定:妻没有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必须从夫,妻不得有私财,甚至改嫁时不但不能带走夫之财产部分,并且连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亦由夫家作主[4]。

(四)均衡观

中国古代有大量关于均衡的议论。如《尚书·洪范》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老子》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5]“尚中庸,求和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并成为传统价值体系中最高的价值原则。在民事领域,更是主张公允适应、不偏不倚、崇尚稳定,注重调和,反对走极端。

例如,中国古代在债权关系方面相当注重对于债务人的保护。很早就有明确限制债务利息的法律,唐宋时法律原则上不保护计息借贷债权。均衡观在财产继承方面反映的尤为显著。自秦汉以后,在财产继承方面一直贯彻“诸子均分”的原则,无论嫡庶、长幼,在继承财产方面一律平等。遗嘱继承在中国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视,在被继承人有子女时,遗嘱尤其是份额不均的遗嘱完全不被认可。

(五)多种形式间的脱节

在中国古代社会,习惯法是有适用余地的。习惯法具有属人、属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历史的延续性和浓厚的亲情、乡情,因此,中国古代历代对习惯法都采取默认的态度[6]38。但错杂而不统一的各种民法渊源必然存在矛盾之处,两者若即若离。例如,古代社会主张“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仗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陕西长安、直隶、甘肃、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为婚,以至迫使官府认可其合法。再如,“尊卑为婚”,按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也迫于民间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规定:“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冲突。例如,为养父母服丧问题,《大清律例》与《大清会典》规定为“斩衰三年”,《礼部则例》则规定为“齐衰不杖期”[6]39。

二、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

中国古代民法忽视个人,不讲平等,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发达”。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经济上:商品经济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其民法也较发达,凡是商品经济落后地区,其民法也较落后。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土壤和前提条件。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朝以来,一直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生产仅用于自我消费,消费也基本上可以从自然经济中得到满足,个别物品的交换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实现,货币交换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封建统治阶级依靠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压迫,农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剥削、压迫,双方根本没有平等、交换可言。自然经济具有封闭性、孤立性、单一性和自足性的特点,它造成了生产者之间的隔离,而不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往,由于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商品经济的落后,束缚了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的发展。

(二)政治上:专制主义的束缚

中国古代的政体是专制主义政体。从秦统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两千年来专制皇权不断膨胀。为了维护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经济基础,严厉打击一切危及国家统治和皇帝安全的行为。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能直接产出生活或战争所需物质的农业,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根本”,而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富,主待农战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认为:“凡事皆须务农,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历代统治者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碍了民事关系的产生。一方面,对有利可图的盐、铁、丝稠、瓷器、茶叶、酒、矿山等重要的手工业生产和贸易实行国家垄断,还颁布《盐法》、《茶律》限制私人经营;另一方面,对于民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给予种种限制和打击。如汉高祖刘邦对富商课以重税,不允许其子孙为吏,唐朝时将工商之人列为百工杂流,同巫师相提并论,宋朝时定商税以比较,明代禁止出境营商,禁止官宦家庭经营商业,否则子孙累世不得为吏,对宦官经商者处罪[7]。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家国一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到处充斥着君权、父权、夫权,强调家族主义,向来忽视“个人”。在家族时代,家族组织在社会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着极为广泛的社会职能,包括宗教、教育、经济以及现在专属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个人被束缚在家族的身份网络之中。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个家的成员,在家这样一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义轻利的观念

儒家传统文化历来推崇“重义轻利”的思想。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这样的看法,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进一步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谋其功”的反功利主义观点。“贵义贱利”的价值观,肯定了“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准则。孟子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把义作为与仁等同的概念处理。义的概念,就孟子看来,其实是宗亲关系的引申。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思想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义”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学说中人之所以为人的准则而加于人们的职责和义务。“重义轻利”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历经两千年而不衰。由于传统文化强调重义轻利,法律自然就排拒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追求,进而不断压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这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来,民法学界将较多的精力放在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为中国民法的继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实的基础。

但关于中国民法如何与民族传统文化沟通连接、继承认同这一重要理论区域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8]每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现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风格。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总是取决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在研究移植罗马法时,应注意到对传统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来把握。我们必须看到,中国传统文化虽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权利,中国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的成果之一,其中诸如集体本位观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谐观念、善良风俗等内容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仍然具有积极的正面效应和古为今用的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1]中华文化通志编委会.法学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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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8.

自然经济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林地林地特性林地重要地位

林地管理研究的对象是森林资源。林地的概念各有其说,通常人们把树木成林的土地称作林地,这只是最简单的概念。目前我国的林业工作者所称林地,不仅是有林地,而且林业用地中的无林地(宜林地),统称为林地。《森林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小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因为林地是活立木的载体,是林木和森林生长的基础条件,是构成森林的基本要求,所以说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部分。

1、林地的特性

在人类生存所需的木材和林副产品、林地占有特别的重要地位。林地在林业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林业生态发展中,林地是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能量循环转换和物质循环的必要环境条件。可以说,没有林地,也就没有林业和林业生产建设。

1.1 林地是自然本身的产物。生产资料多半是劳动的产物,而林地这种生产资料,一方面是自然本身的产物,另一方面人类可以在土地上营造人工林。从森林在生态效益上发挥的作用看,人工林(特别是人工纯林)与天然林相比,这类林地具有改变土地种类的特性,这就启示我们既要珍惜和保护自然森林资源,又要利用和改造土地资源。

1.2 林地的有限性。由于土地受到地球表面陆地部分的限制,所以在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土地的面积都是有限的,而林地的面积更是有限的,因此,我们必须充分、合理地利用全部林地,不断提高集约经营程度,从而使有限的林地生产出更多的木材和林副产品,以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

1.3 林地的永久性。人类往往使用一些生产资料过程中,常常至陈旧、直到报废。但林地只要在使用过程中,利用和改造的得当,就会成为永久性的生产资料。相反,违反自然经济规律,不合理地利用林地资源,将导致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使林地失去它的作用,而变成荒山秃岭。因此,必须按照自然经济规律,对林地资源合理规划,合理经营,使林业建设保持继续发展。

1.4 林地位子的固定性。其他生产资料可以移动,而林地则是固定的,不能随意移动。因此,林地的利用和改造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必须依据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因地制宜地组织林业生产,调整森林结构,持续发展林业事业。

1.5 林地的可变性。林地经自然或人为破坏,而形成迹地,由于自然环境或人类不干预,而形成“不毛之地”,则就不成为林地。相反,土地具有适宜自然环境空间或人类干预,则它又可恢复成为林地。因此,要掌握林地的可变性,充分发挥林地的生产力作用,将对林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林地的重要地位

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两个重点课题。保护好林地和森林资源与保护环境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林地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建设和发展有着及其深远的影响。因此,林地与木材供需,林地与农业的建设,林地与环境、生态的关系,集中反映了当代林地在整个国民经济建设中所占的重要地位。

2.1 林地与木材供需的关系。人类生存所需的木材和林副产品以及间接林产品,都依赖于林地的供给。因此,人类对林地的依存关系,将日益增强。我国是少林国家,林地就显得非常重要。在林区,包括山区,林地数量不仅不能减少,而且应当有所增加。非林区域在国家整体规划下,大力营造人工林、防护林,以增加森林覆盖率,从而生产各类木材和林产品,以缓解木材供需的矛盾,适应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

自然经济的概念范文6

内容摘要:随着分工的发展和深化,市场也在不断地扩大和升级。本文从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角度分析了市场演进的过程,主要表现为信用和契约的替代,企业和市场的替代,以及企业战略联盟的演进。

关键词:市场 分工 演进过程

市场是分工深化的结果,其必然也随着分工的继续发展变化,出现更多、更高级的市场形式,在市场演进过程中,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出现了三种替代形式,分别是信用和契约、市场和企业、企业战略联盟的形成,商品经济社会从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市场的交易形式,市场的边界,市场高级化形式逐渐向更高级别发展,从而市场就实现了形式和内容的相应转变,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转变。

信用和契约

(一)自然经济社会中的商品活动以人伦信用为基础

在自然经济社会,信用主要表现为一种人伦信用和非正式契约,它是指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双方之间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商业道德基础的行为。人们在发生经济社会往来时,主要依靠双方之间的商业道德信任来约束彼此的商业行为,依靠无字无据的口头信用来使双方自觉地履行经济义务或其他义务。这种信用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在自然经济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以血缘和亲情关系联接的。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血缘和亲情关系成为社会的基本关系,同时在自然经济社会,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地域的限制,人们的生活自给自足,生产要素和商品的流动性很小,人们长期生活在一个区域,容易建立和保持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因此,在自然经济社会中的商品活动是以人伦信用为基础的。

(二)商品经济时代中契约成为社会经济关系产生的基础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市场交易范围的扩大,自然经济逐渐向商品经济过渡,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规模和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双方之间对彼此的商品存在信息不对称关系,单纯的人伦信用关系的商品交换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于是商品交换逐步过渡到依靠契约来维护。契约就是市场交易双方或多方之间在自愿基础上,基于各自的利益要求所达成的一种协议。订立契约是为了满足各自的需求,因为参加交易的每一方所拥有的全部商品,不可能都满足自己的各方面需要,即不能自给自足,但其中的一些商品可能满足另一方的需求。于是,通过契约行为,双方各自让渡了自己的部分产品的所有权,同时又从对方得到了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双方都扩大和满足了自己的需要。商品经济社会由于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生产不同商品的劳动者虽然在生产的形式上是相互分离的,在不同的领域创造着日益增多的社会物质财富。但每个人日益增长的需要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形式,又决定了被分离的劳动者必须结合起来,这种结合的方式就是以交换为主要形式的交易。这种交易已不再是基于血缘关系上的商业道德为基础的交易,而是为着满足各自的需要所进行的自由平等的商品交易。这样的交易就是一种协议性质的、合作性质的,因而也就是契约性质的交易。所以英国法学家亨利•梅因说:“人类的进步史乃是一部从基于身份的义务获得解放,取而代之的是以基于契约或自由协议的义务的历史”。契约成为商品经济时代社会经济关系产生的基础、连结的纽带、根本的内容和实现的方式。

(三)市场经济中信用成为不可缺少的要素

随着商品生产、货币流通、市场交易、资金信贷的发展,商品经济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即出现了信用,这使得信用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指的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双方在契约(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的资金借贷、承诺、履约的行为。它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有产物,表现的是市场经济中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在市场经济中,信用的形式主要表现为资本借贷,它是资本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信用的主要特征是产生了权利和义务:债权和债务,贷款者将货币贷给借款者,约期归还,借款到期后归还本金并支付一定的利息。在这种信用关系中,贷款者在贷出一笔资金的同时获得了一种权利,即债权。借款人则承担以后偿还一笔资金的义务,又称债务。由于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货币被广泛地作为支付手段,所以这种以信用为基础的债务偿还通常是用支付一定的货币金额来完成的。在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中的大部分交易,都是以信用为中介的市场交易,因此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的一个必备的要素。

市场与企业

经济学之父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市场规模大小确定了分工的广度和深度,市场经济中社会化分工和专业化的合作主要靠市场来完成,市场在组织资源配置过程中完成了分工的深化和细化,随着企业内部化的专业分工,生产效率的提高,规模的扩大,企业生产呈现出规模报酬递增的态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企业之间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合作不仅可以依靠市场进行调节,而且可以依靠管理手段和组织手段来完成,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化形式使以前几个生产单位进行的活动或由几个经营单位进行的交易活动逐步纳入到一个大企业中,内部化生产和经营交易使企业的生产效率提高,生产成本降低,竞争优势明显增加,于是很多的手工业作坊纷纷被现代企业组织所替代。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利用交易费用对此做出了更为精辟的解释,他认为企业和市场都是配置资源的方式,市场运行要花费成本,企业是一种资源配置的制度形式,企业是对市场制度的一种替代,通过企业来组织生产和配置资源,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在经济活动中如果企业的管理成本小于市场的交易成本,则需要企业这种组织方式来配置资源。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等不确定因素,进行交易双方无法拟定出一份完全契约,而不完全契约对交易双方的风险都很大,于是企业内部化就可以把采购、生产、销售几个环境连接在一起,使得信息成本降低,同时通过内部化的组织管理可以把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看作一个产业链条,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

在企业替代市场的过程中,技术的进步和工业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企业的规模和内部的结构随之发生变化,企业的内部结构也有不同。比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企业信息平台的建立,企业的组织结构变得越来越扁平化。生产力的发展使工业社会逐渐替代了农业社会,企业伴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主体。

企业战略联盟的演进

企业战略联盟就是企业合作多样化的表现形式,简单地说就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出于一定的战略目标而实行的合作。其实质是企业之间竞争对手的强强合作。

虽然学术界大量研究企业战略联盟只是近几十年的时间,但是企业战略联盟的雏形最早可追溯到十九世纪末的工业化初期,至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在其发展过程中产生出各式各样的企业联盟形式,比如早期的卡特尔、托拉斯、康采恩,现代的企业合资、连锁加盟等。企业没有采取市场购买或者内部化的形式实现自己的采购和销售,原因在于企业不能掌握所有生产要素中取得更多的利润就与在供应链其他环节具有优势的企业进行合作,于是企业战略联盟应运而生。按照战略联盟的形态演进可以划分传统战略联盟、现代战略联盟和新兴战略联盟三种形式。

(一)以价格联合为目标的传统战略联盟

在19世纪末,刚刚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工业化才刚刚起步,企业生产的商品差异性不大,市场竞争主要表现为完全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产品同质性和替代性,厂商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为产品价格的竞争。降低价格是企业获得市场优势的关键。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发展,产品逐渐表现出差异性,厂商之间的竞争表现为不完全竞争和寡头市场竞争形式,寡头企业发现如果相互联合采取某种价格联盟,而不是靠降低价格取胜,参加合作的企业就会超额利润。于是在19世纪末,在工业革命进行较早的资本主义国家,企业战略联盟最初的形式以卡特尔的方式出现。卡特尔及其以后逐渐演化出来的经济合作组织形式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基本上都是达成某种协议以控制市场价格及采购成本为目标的企业联盟形式,即价格联盟形式。一般认为这是企业战略联盟的初级表现形式。但这种联盟,被认为是以共谋来获取垄断的手段,违背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原则。现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均有有关立法予以限制。

(二)以产品联合为目标的现代企业战略联盟

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战略联盟出现于二战后,尤其是20世纪前20年里,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和科学技术创新的进步,市场上商品丰富,消费者的需求多样化使其对商品的差异性、创新性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使企业面临越来越发展的经营环境。企业需要承担来自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风险。当企业的战略目标超过企业自身的能力,企业资源无法达到企业目标时,选择合作联盟这种现代企业战略成为必然。对于现代战略联盟,美国战略管理家波特的定义是“企业之间达成的既超出正常交易,可是又达不到合并程度的长期协议”。波特所指的企业战略联盟包括了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即在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均有进行战略联盟合作的机会。其定义把股权与非股权合作均包括在战略联盟之中,这样扩大了企业战略联盟涵盖的范围。企业为了达到自身的战略目标,可从市场上寻找该企业最稀缺的资源,选择具有该种资源的企业结为企业的战略伙伴,这个时期的战略联盟主要表现为产品联盟形式。

(三)以知识联合为目标的新兴企业战略联盟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经济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外部环境,知识经济中最大的特点就是知识和科技在企业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现在我国正在经历后工业化时期的阶段,知识和信息将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最稀缺的要素,人们将进入知识经济和信息经济社会。

在商品经济社会,在企业生产中知识往往被包含于资本中的,它还不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要素。而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知识作为一种生产要素逐渐显现出来,取代资本成为最重要的资源。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应该掌握的是一种组织知识,这类知识主要包括经营、技术、管理、营销等方面的知识。现实中也存在某些专门的知识市场,比如专利技术市场、管理咨询市场等。由于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产品,其成本很难衡量,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本身也很难通过市场机制来完成交换,满足各自企业的生产需要。这种情况下,通过新兴的企业知识联盟,使知识的交换和交流在一种内部化状态下完成,可以克服无形产品的市场失灵问题。在新兴的知识联盟组织中,相互学习和创新技术是该联盟的重要目标,相互学习既可以解决企业无法高效地获得自身所稀缺的知识资源的状况,同时由于相互之间广泛地交流生产经验和技术,更容易创造出新的知识产品,新兴的知识联盟要求不同企业的员工紧密合作相互学习各自的专业技术和创造能力,因此,新兴的企业战略联盟比以往的企业联盟合作性和沟通性更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知识经济的入口,需要学习和掌握的东西还很多,现有的知识联盟形式有虚拟的企业联盟、企业动态联盟合作等形式,但新兴的知识联盟形式,仍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创新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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