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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范文1
关键词:自然资源;财产价值;生态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2.6;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2)04-0097-05
在某种意义上现代环境资源危机形成的根源,就在于人们将自然资源视为财产,以对待财产的方式来对待我们赖以依存的自然资源:凡是对人类有用的资源,便为人们所追捧,从而对其进行非理性的开发和掠夺;凡是对人类“无用”的资源,便为人们所抛弃,任其毁损与破坏。这种以自然资源对人类的经济价值为依据进行取舍的自然资源观念,与现代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理念格格不入。强调自然资源的非财产属性,对于我们全面认识、理解自然资源之于人类的价值,从而确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价值观,实现对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以财产属性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缺陷
从生态整体主义视角来看,作为人类社会存续与发展的基础的自然资源,不仅具有财产属性(如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而且也具有非财产属性(如自然资源的生态、环境价值)。然而,在极端人类中心主义的影响下,人们过分地关注和强调自然资源的财产属性和经济价值,忽视自然资源的非财产属性和生态价值。与之相应,传统的民法,无论是大陆法系的物权法,还是英美法系的财产法,都将自然资源作为其财产权利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明确主体对自然资源在开发、利用方面的权利、权能。通过激励权利主体对自身利益的积极追求,藉以推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早期的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也大都强调对以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的财产权基础的构筑。不可否认,财产法和以财产权为基础的自然资源法律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巨大功能与作用。但是,财产法和以财产权为基础的自然资源法律制度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着天然的功能缺陷,无法有效地保护自然资源。这是因为:
一方面,财产法在设置的目的上,一个重要方面是为了实现对物的利用的最大化。斯蒂芬·芒泽在《财产理论》一书提出财产与财产权的配置的三大原则。第一个原则即是功利和效率原则,该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实现对物的使用、占有和转让等的功利最大化;二是以实现对物的使用、占有和转让等的效率最大化。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认为:“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激发起人类的想象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美国学者诺思和托马斯在总结英国工业革命以及西方经济发展时认为,正是所有权制度的有效性,才使得社会经济力量有了源源不断的发展;因为正是所有权这种法律制度,才使得社会的每个人都激发出了创造的活力。而从现实来看,人类所遭遇的环境资源危机,部分的原因就是因为人类将自然资源当作财产,以对待财产的方式来对待自然资源,把自然资源作为财产权利的客体,进行过度的开发、利用,超过环境承载能力与自然资源的再生能力,最终导致环境资源问题的爆发。正如美国环境保护主义者加勒特·哈丁在《公地的悲剧》一文中的描述:“一片草原上生活着一群聪明的牧人,他们各自勤奋工作,增加着自己的牛羊。畜群不断扩大,终于达到了这片草原可以承受的极限,每再增加一头牛羊,都会给草原带来损害。但每个牧人的聪明都足以使他明白,如果他们增加一头牛羊,由此带来的收益全部归他自己,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则由全体牧人分担,于是,牧人们不懈努力,继续繁殖自己的畜群。最终,这片草原毁灭了。”可见,如果把一种资源作为实现或谋求自身利益的“财产”,仅追求经济学意义上的“最大产出”而忽视对自然资源本身的保护,就会导致对资源的过度使用,直到资源枯竭。因此,将自然资源作为财产或财产权利的客体,是人类遭遇环境与资源危机的重要根源之一。
另一方面,人类习惯于根据对自己的有用性来评价事物,凡被人类视为是有用的资源,会以财产的形式为人类所过度开采或开发,面临枯竭的危险;而未被人类所认识的,至少从人类的角度,目前还未能发现其有用性与价值的一些动植物物种或其他矿产,被人类当作是“无用”的废物,被人类随意而漫不经心地抛弃,面临灭绝。正是人类的这种冷淡与不关心,造成一些物种与资源的破坏与灭失,并进而对整体生态系统产生不利的影响。然而,自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传统财产法只保护对人类“有用”的资源理念,最终注定要失败。“单纯依据经济上自私自利的考虑而建立起来的自然保护体系是没有希望的、片面的。这种体系容易忽视许多缺乏商业价值,但对群落健康运行来说是必不可少的陆上群落组成部分。”事实上,一些依赖于财产法来保护自然资源的学者与实际工作者也意识到这样的问题,面对那些需要保护的自然面貌、动物和植物物种、物种群落和全部生态系统,因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资源,因此这些非资源的保护者一般都试图凭借改变标签来保护他们的“无用”物种或环境,发现一种“价值”,使非资源变成一种资源。正如一位学者形象地描述这种现实:“完全建立在经济动机基础上的自然保护体系有一个基本的缺陷,即陆地群落的大多数成员都没有经济价值。……如果有一种无经济价值的生物受到了威胁,我们又碰巧喜爱它的话,我们就会巧立名目,赋予它以经济上的重要性。”
二、自然资源非财产性的基本界定
(一)自然资源的基本特性
自然资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能为人们所利用的一切物质、能量的总和。一般而言,自然资源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自然性或天然性。即自然资源无论是作为物质、能量,还是要素、功能,都是不依赖于人力而天然形成的,是整个地球乃至整个宇宙长期发展、演变、进化的结果。正如有学者所言,“自然资源与资本资源、人力资源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其天然性”。
二是有用性或价值性。通常认为,所谓资源是指一切可以被人类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或信息的总称。无论何物,既然能称之为“资源”,本身就已经体现了其对于人类的有用性,即能为人类所利用,对人类有价值。这种利用价值,或体现在能为人类提供食物、生产原料,或体现在能为人类提供能源动力、社会福祉。同时,应当认识到作为“有用”的自然资源是一个相对概念,因为随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一些传统被认为是“无用”的自然环境要素也可以转化为自然资源。如随着海水淡化技术的发展与成熟,原来“无用处、无价值”的海水也能够成为对人类“有用、有价值的”的自然资源。
三是稀缺性。一般意义上,我们理解“稀缺”一词时,总会想到某一事物或资源“稀少”、“紧缺”。但经济学意义上的稀缺,是指相对于既定时期或时点上的人类需要而言,资源是有限的。确切地说,资源的稀缺性,既不是指这种资源是不可再生或可以耗尽的,也与这种资源的绝对量大小无关,而是指在给定的时期内,与需要相比较,其供给量相对不足。稀缺是大自然所提供的各种资源的共同属性。毫无疑问,自然界所提供的各种资源,无论多么丰富,总有数量和质量上的限制,而人类的欲望总是随着文明的进步而不断发展,旧的欲望满足了,又会出现新的欲望。与人类不断增长的欲望相比较,任何资源都是稀缺的。从现实看,一些自然资源,特别是一些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其储量十分有限,即便是一些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由于其再次生成需要一个时间过程,相对人类的无限需求而言,这类资源同样稀缺。如果人类对其的开发利用速度超过其再生的速度,势必会造成这类资源的枯竭。自然资源的稀缺性,要求我们以合理的、可持续的方式来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四是整体性。作为地球上存在的各种自然资源,相互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构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即“大自然的每个创造物都有自己的存在,都是一个特殊概念,但它们合起来又是一个整体”。各种资源之间的关系,有时可以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来表达、形容。如森林资源与水资源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森林资源的过度砍伐会导致水资源的流失;生物资源与化石燃料之间也有着直接的联系等等。自然资源的整体性,强调人类要对自然资源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
(二)财产的构成要素
所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能够为主体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并且为主体现实地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一切人类劳动物。对于财产的构成要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理解:
一是财产应具有价值,能为人类所利用。财产的核心是强调其对权利或利益主体——人的有用性或价值性,如果缺少这个要素,财产的概念便无从谈起。
二是财产能够为主体所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一种物质、资源或产品要成为财产,必须是能够为主体排他性地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否则无法成为财产。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财产法要确定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即什么是财产法的权利与保护的标的。并非有价值的东西都是财产,例如人的名声、姓氏、工作,虽然这些都属于我们,而且都是有价值的,但是它们不能被处分,不能被我们赠送、出售、租赁或遗赠给他人,所以这些东西不是财产。”奥诺认为,财产的要素清单包括:占有、使用、管理、收益的请求权;转让、放弃、排他、抛弃的权利;消费或破坏的自由;征收或征用的豁免;不得有害使用的义务以及履行法院判决的执行责任。如果一个人对于特定的物,享有所有这些要素或者其中大部分,那么他(她)就拥有了它。
三是财产须为主体现实地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在第二个特征里,笔者主要侧重于对财产能够为主体所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可能性进行论述,但这只是说明了某一事物具备了成为财产的可能性,并不代表着此物就已经现实地成为财产。某物要成为财产,除了具备有用性与价值性,能够为主体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可能性以外,还要求主体现实地对该物实施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就如同自然界中的一枚果实,本身具有价值,能为主体所控制和占有。但是,在人类对该果实实施控制、占有之前,它是不属于任何人的“自然物”。只有通过人的劳动,使其摆脱了原有的自然存在状态,将他的劳动渗入其中,才能使它成为他的财产。就像洛克对财产的来源的论述一样,当某个人把劳动施加在不属于任何人的物品之上时,财产就形成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谈到,“劳动和土地,是财富两个原始的形成要素”。恩格斯进一步指出,“劳动和自然界共同构成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转变为财富。”这就说明了,某一自然物要转化为财产,除了本身具有价值,能够为主体所占有、支配以外,还必须有主体以符合法律的形式表达其对该物实际的占有、控制或支配,将人的物化劳动融入其中。
(三)自然资源非财产性含义
对于自然资源的非财产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理解:
第一,自然资源因其自然性或天然性而不能自行成为财产。如前所述,某一事物之所以能够称其为财产,不仅是因为该物之于主体的有用性与价值性以及该物能为主体所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可能性,而且要求主体实际地对该物行使这样的权利,现实地控制该物。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该物才能成为其财产。否则,便无法使其成为真正的、现实的财产。如同洛克所言,需要主体的劳动渗入其中,使其脱离自然的状态,那样橡树果才由天然的果实变成主体的财产。自然资源因其自然性与天然性,没有主体实际控制力的介入,而无法由自(天)然属性的资源变为具有社会属性的财产。
第二,有些自然资源因其无法为主体有效占有、支配而难以成为财产。如阳光、空气、海洋等,尽管它们之于人类有价值,能为主体所利用,但是由于这些资源的独特性质——非独占性与难处分性,使其无法为主体排他性地占有、使用,无法对其像其他私人占有物那样随意进行处分,而决定其无法成为人们的“财产”。正像普芬道夫在《论人与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责任》一书中所指出的,“并非每个或所有的事物都必须变为财产,有些东西能够——另一些东西应该——保持与人类种群和平共处的原样而不受到损害。对于某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东西,尽管它们有利于人类,但试图去分配它们将是既不合适也不必要的,因此它们仍然应该一视同仁为任何一个人所用,举例言之,比如光、太阳的热、空气以及海洋,等等。”
第三,某些自然资源因其多元的价值属性而不适宜仅作财产来对待。如森林、河流、湖泊、草原作为自然环境的构成要素,对于人类社会的持续和健康发展具有独特的价值与意义。对这些自然资源,尽管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它们可以作为人类的“财产”。但是,从环境与生态整体的角度来考虑,不应视其为人类可以随心所欲加以处置的“财产”,或者至少是不应该仅视其为“财产”。作为人类环境构成要素的自然资源,无论是森林、河流、湖泊、草原,在对其性质进行描述或界定时,要做全面的、整体性的考虑,而不能仅仅着眼或立足于其经济价值或经济利益。任何一种自然资源,相对于人类之需要的价值来说,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它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具有环境价值、生态价值、生命支撑价值、消遣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以及文化象征价值等。正因为自然资源的价值是由多方面构成的,我们在观念认识上不能对其价值做片面的理解,在自然资源的价值利用和合理保护方面,也不能厚此薄彼,而应综合权衡,统筹考虑。例如,在决定是否开发一片森林、如何开发一片森林的时候,既要有资源的经济价值尺度,又要有生态价值的尺度;既要注重经济效益,也要重视其生态与环境效益。从长远来看,经济效益应服从于生态与环境效益。只有维持生态平衡,才能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否则,将会制约经济的发展。环境与资源危机的爆发,某种程度上就是因人类只考虑资源的经济价值,过分关注和重视资源给人类带来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和淡化自然资源之于人类的生态和环境价值所致。
三、强调自然资源非财产性的价值与意义
提出自然资源非财产性并非研究者的个人偏好,而有其积极而深刻的现实意义。
第一,强调自然资源的非财产性有利于引导人们确立科学的自然资源价值观。早期自然资源价值理论认为,自然资源因其在产生过程中没有人类劳动的参与,而被认为是没有价值的。由于自然资源在供给上的无限性,从而被人们视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大自然的无偿恩赐,可以任意掠夺开发、挥霍浪费。18世纪工业文明的产生和工业化浪潮的推进,进一步加大了人们对自然的掠夺和开发力度。整个社会的发展强调以物质财富的增长为核心,以经济增长为主要目标。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因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而为人们所关注和重视,而其生态与环境价值却未能得到有效的关注和保护。在工业文明的冲击下,生产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大量生产高能耗的产品,并通过各种方式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长期地由生产引导的消费模式形成了扭曲的消费价值观,形成了以大量消耗资源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模式,其结果是环境资源危机的大规模爆发。强调自然资源的非财产性,意味着我们不仅要关注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而且要关注自然资源的生态与环境价值。自然资源的价值不仅体现在自然资源对于经济系统的支撑和服务的价值上,而且也体现在自然资源对于生命支持系统的不可缺少的存在价值上。强调自然资源的非财产性,有利于实现自然资源经济价值与生态环境价值的有机协调与统一。
第二,强调自然资源的非财产性,有利于实现自然资源多元价值的发挥。自然资源与人类社会有着密切联系:作为社会生产的原材料、燃料的来源和生产布局的必要条件与场所,它具有财产属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同时,自然资源又是整个地球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缺少的环境要素,它具有非财产属性,是人类社会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自然资源的这种双重属性,要求我们在对待自然资源时,不能仅简单地将其作为财产来对待与处理,也要关注和考虑自然资源的非财产性,综合考虑自然资源之环境价值、生态价值、美学价值、娱乐价值、科研价值等在内的各个方面,注重自然资源多元价值的均衡发挥,不能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自然资源的其他价值。
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范文2
关键词环境核算经济价值量核算方法
1引言
环境经济核算已成为目前国际上研究的焦点,其基本思想是将环境因素纳入国民经济核算,测算出经环境调整的国内生产净值称为国内生态产出或绿色产出(英文简称EDP),以弥补传统GDP指标的不足。
在经济活动中,由于发展经济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处理得不好,已经出现了各种严重的生态问题,空气污染、水质污染、森林消失、土壤沙化、资源枯竭等等,这些问题既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又严重影响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可持续发展要求人口、资源、环境、社会和经济等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相适应,环境保护是发展进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是相互联系的,并构成一个有机整体,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程度是区分传统的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分水岭。在传统国民经济核算中,经济过程和环境系统是完全分离的,因此,它不能反映环境对经济过程的贡献,从而也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为了适应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统计核算的新要求,联合国统计局和世界银行在其联合发表的题为《环境管理与经济发展》的研究报告中,明确指出了传统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未能包括环境资源因素的重大缺陷,并从1987年起联合开展了《环境与经济综合核算研究》。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主体文件中明确规定,为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会员国的主要目标为扩大现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环境和社会因素纳入该体系,至少所有会员国的核算体系应包括附属自然资源核算制度”。
挪威和芬兰是欧洲开展自然资源核算研究较早的国家之一,在世界同领域中处于领先行列。美国和日本等国的学者还开始利用实际的统计资料开展实证分析。本文拟对我国环境经济核算体系的子系统———环境经济价值量核算进行研究。
2国外环境经济价值量核算基本思路
联合国统计局向世界各国公布的《社会和人口统计体系》(SSDS)曾对环境经济核算的范围作了推荐性界定:凡是影响人类活动的地理空间、地貌、土壤、动植物、矿物等都是环境经济核算的范围。按照其要求,环境经济核算范围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地理条件、自然资源、环境污染与环境保护,这三者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影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它们是环境经济核算的主体。
2.1地理条件核算
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理条件,主要指某一地域内的地理环境,包括地理位置、地貌和气候等方面的自然物质要素。在统计核算中具体指与社会人口生活息息相关的地貌、气温和干湿度。这些自然要素影响人类的活动,制约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能够从一侧面反映某个行政区域或一个国家人口的生存环境。从这三个方面设计指标构造核算表进行地理条件的核算。
2.2自然资源核算
自然资源是指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它包括土地资源、地下资源、生物资源和水资源。自然资源用以下指标核算:自然资源储量变化串、自然资源结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人均自然资源占有量及消费量、矿产资源回采串、自然资源破坏成退化程度、资源进出口量。
2.3环境资源、环境污染与环境保护核算
环境资源可分为大气环境和生态环境,其中,生态环境包括土地生态环境、森林生态环境和水生态环境等。环境污染,指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中所排放的废弃物质超过环境的容量和自净能力,致使环境质量恶化、生态系统失调的一种活动。环境保护,是指人类治理污染、改造生存环境、维持环境自净能力的活动。
环境指标核算包含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排放量及变化量,人均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排放量,工业废气排故总量及变化串,废气处理串、工业污水排故量及变化串、森林覆盖串、人均森林面积、水土流失面积及变化串,沙漠化土地面积及变化串、草原退化面积及变化串、自然保护区面积、野生动植物物种数量及变化率、受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数量、森林覆盖率增长率、格林综合污染指数、“三废”综合利用量、城市噪音水平、城市人均绿地面积、环保投资占GDP比重、抗灾串、人均资源数员以及支撑的潜力、环境承载能力。
上述三个方面构成了环境经济的实物量核算。虽然实物量核算是环境经济核算的基础,但仅仅依靠实物量核算提供的数据,还不能全面地描述环境资源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是因为,不同的计量单位使各种实物数据无法综合,而且也缺乏可比性。要想得出综合并具备可比性的核算结果,必须同时以货币单位进行计量,进行价值量核算。
由于环境资源的使用大多属于非货币交易,在难以通过市场行为确定其价格的情况下,对资源增减、环境变化的估价只能采用虚拟方法。现从理论上提出了三种虚拟估价方法:
(1)市场价格法。它以经济活动对环境资源的利用量和相应的市场价格来计算环境资源的经济使用价值。从理论上讲,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核算最适合国民经济核算,但现实中的环境资源利用远未市场化,这就为市场价格法的运用带来了因难。一般认为,市场价格法比较适合于环境货物(如开采的地下资源)数量利用的情况。
(2)住户意愿法。它就是以人们为了自己将来的健康和福利,利用和改善资源环境而愿意承担的费用作为环境数量减少和质量下降的损失价值。由于该方法受主客观因素影响,随意性大,在目前的环境经济核算中,一般和市场价格法合起来应用。
(3)维护成本法。环境经济成本概念的提出,其理论基础是环境的资源观和价值观。环境作为一种资源,是因为环境系统的各个要素及其组合方式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得以实现的基础,离开这一资源基础,人类将不复存在。
(4)按照资源环境恢复到耗减和降级前的水平所需的费用来计算其价值。与市场价格法相比,维护成本法在理论上更加体现持续发展的思想,因为维持资源环境的数量和质量水平不变,也就是保证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用公式表示为:
EC=(D-S)×I,
其中:EC为环境成本,D为环境资源需求量,S为环境资源供应量,I为环境成本系数。
环境成本表现为人类活动对周围环境质量和受纳体的不利影响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对活动地造成的损失和对活动地以外的其他区域造成的损失。从量的角度看,环境成本应等于受纳体损失的总和。因此,国际上一些专家比较看重维护成本法。
总之,国外价值量核算方法注重环境调整的国内生产净值的计算,主要考虑耗减问题。同自然资源实物量核算区户相比,现在,价值量核算方法增加了对“外部”环境成本和收益的核算,它在以下两方面扩展并完善了SNA体系:产品生产和最终需求对自然资源的使用;由于污染等因素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3对我国环境经济价值量核算的思考
为了实现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持续发展,必须尽快实行环境核算,以此强化人们的环境与资源意识。但是,目前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还不完善,环境统计资料也残缺不全,要建立我国的经济与资源环境综合核算体系还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结合对目前我国环境经济核算现状的分析,目前环境经济价值量核算应该考虑以下两个方面才会更为科学可行:
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范文3
自然资源的定义可以概括为:人类可以利用和自然形成的物质与能量。人类可以利用和自然形成这两个属性在经济学研究上具有重大意义。自然资源有明显稀缺性,即自然资源的数量有限,与人类社会不断增长的需求相矛盾。因此,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至关重要。而从经济学上来讲,对自然资源的促进合理开发和保护的最重要的手段就是让开发利用者支付一定的价格。而这个价格是不是应该支付,如果支付的话应当如何确定?对这一系列问题的回答就涉及到价值的问题了。
一、经济学中价值的含义
(一)价值溯源对现存资料进行考证,可以得出结论:“价值”最初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汉语中“价值”一词与英文中的“value”对应。在汉语中,“价”和“值”都是商品交换或买卖中使用的词汇。“价值”一词在古汉语中的写法为“直”,《辞源》解:“犹言物价,后汉书四七班勇传:‘其逋租,高其直,言以期会’。食鸡羹,何不还直也?”张家山汉简中有一些关于当时金属价格的描述,如“金两三百一十五钱”,是指金一斤价格为五千四十钱。“赵子思计,锸金三,直六。”是指锸金一斤价格为三钱。可见,中国古代典籍中的价值的含义指的是价格。西方最早使用“价值(value)”一词的是古希腊著名思想家色诺芬,公元前3世纪,在他的著作《经济论》中讨论土地问题时,首次使用了“价值”的概念,他说:“耕种好的土地代价大,而且不能再改进了”,“最大的改进无过于使片荒野变成肥沃的土地”,它“可以给块土地增加上百倍的‘价值’。”这里色诺芬所使用的“价值”的含义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价格。可见,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价值起初都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指的是价格。中世纪以后,“价值”术语已被广泛使用,从经济领域扩展到哲学、伦理和其他学科甚至生活领域。于是人们将“价值”的含义引申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把一切有用的、有益处的、有意义的事物看成为有“价值”的,这便是以后逐渐产生的一般的、抽象的“价值”概念。经济学领域中的价值和这种抽象的、一般的价值的含义继续演化和发展成两种不同的价值理论。一种沿着价值本原意义的经济学方向发展,并逐渐形成了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等经济价值理论;另一种是20世纪初形成的可以包括经济学、伦理学、法学、美学,甚至后来出现的自然内在价值等多个领域价值在内的一般价值理论,也称价值哲学,价值哲学中的价值一般成为哲学价值。经过对价值起源的史料分析以及对价值基本含义和演化过程的追溯我们可以肯定,价值首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后来引申为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我们现在一般将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概念称作“经济价值”,以区别于更具一般意义的“哲学价值”。
(二)经济价值的含义本文讨论的经济价值是价格的形成机制。关于“价值”是否客观存在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主要有两个流派。其一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它认为价值是商品的一个属性,是客观存在的,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而西方经济学的效用价值论则认为价值并不是客观存在的,并不是商品的一个属性,它是主观的,由商品给人带来的效用和资源的稀缺性所决定。虽然两种理论到目前为止,谁都不能完全战胜对方,价值是否客观存在学术界至今未能达成共识。可是,通过对价值起源的史料分析,我们却可以知道,“价值”这个概念是经济学家创造出来的,“价值”一词一旦出现就使很多人先入为主,认为价值是客观存在的,是商品的一个属性。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经济学家至今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价值”的客观存在。不过,经济生活的实践证明,忽略“价值”的提法对解决实际经济问题没有什么影响,于是马歇尔最后在研究价格形成机制时隐去了“价值”的概念,把注意力放在研究“均衡价格”如何形成上面。均衡价格理论便是效用价值论的核心理论。然而,本文的主要目的也并非讨论价值是否客观存在,而是用以均衡价格理论为核心的效用价值论来论证自然资源拥有价值,并用供求曲线来对自然资源价格的形成机制作出解释。
二、效用价值论对自然资源价值的解释
(一)效用价值论效用形成价值的理论起源很早,17世纪英国经济学家尼古拉•巴本在其著作《贸易概论》中就已经提出商品的价值不是由劳动决定的,而是由效用决定的观点。后来经历历史上多学派相关理论演变和综合,逐步发展而形成的今天的效用价值论,它是从需要、供给和二者相结合的角度来解释价值决定问题的。1.价值的源泉。效用价值论认为,价值不是来源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而是取决于物品对使用者的效用和资源的稀缺性,取决于消费者主观心理上感觉到的边际效用。效用有两个来源,其一是自然赋予的属性;其二是人的主观感受。只要人们的某种欲望或需要得到了满足,人们就获得了某种效用。物品对人有效用会引致人们对物品的需求,而资源的稀缺性则构成对人们需求的限制,这种限制通过使用者所要支付的价格实现。这就是价值的源泉。2.价值的计量。效用价值论可分为基数效用论和序数效用论。在帕累托之前,整个效用价值论都是在基数概念的基础上建立效用理论。后来,帕累托第一次提出“序数效用”的概念,并系统地提出了序数意义上的效用理论,即假设商品效用能用第一、第二、第三这样的序数来计量。而奥地利学派在考察主观价值量的测定时,引申出了边际效用量决定财货价值的规律,即消费者在购买一单位商品时愿意支付的价格是由该商品带给消费者的边际效用量决定的。这两个理论的提出使效用价值论摆脱主观价值量不能计量的批评。3.价格形成机制。马歇尔将效用当作需求的基础,通过需求价格的引进将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转化为边际需求价格递减规律,推导出需求曲线(图略);将生产费用当作供给的基础,把实际生产费用看作是劳动的反效用和资本的等待的总和,通过货币生产费用的引入在边际生产成本递减的基础上推导出供给曲线(如图1的S线);然后,由供给和需求相等时所决定的市场均衡价格来解释价值决定问题。如图1,需求曲线D和供给曲线S相交决定的价格P为均衡价格。
(二)效用价值论对自然资源有价值的证明运用效用价值理论很方便论证自然资源具有价值的结论。因为一方面自然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不可缺少的,无疑对人类具有巨大的效用;另一方面,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人类社会的扩张性发展,自然资源短缺的问题日益突出并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于是,自然资源满足既短缺又有用的条件,因此具有价值。所以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格。
(三)效用价值论对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解释自然资源分为可再生资源和非可再生资源,其价格决定略有区别。1.可再生资源———以木材为例。根据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厂商购买木材作为生产要素,一定要求达到利润最大,也就是厂商对木材的需求量是使用木材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时的数量。使用木材的边际收益为边际收益产品(MRP),是指一单位木材给厂商带来的收益增量。在数量上等于木材的边际产品(MP)与用木材生产的产品的边际收益(MR)的乘积。由于通常情况下木材的边际生产力是不变的,因此MP是不变的;而MR只有在完全竞争中是固定不变的,在其他市场结构中是递减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木材的边际收益是递减的。根据木材价格与木材边际收益产品的关系可以画出木材的需求曲线(见图2,P为木材价格,Q为木材数量,需求曲线为D)。通常情况下,木材的边际开采成本是不变的,但由于树木的生长周期比较长,使得木材的边际使用成本递增,所以木材供给的边际总成本递增。这就决定了木材的供给曲线向右上方倾斜(见图2,供给曲线为S)。根据均衡价格理论,图2中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相交时,木材市场均衡,均衡价格由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的交点决定。如图2中E为均衡点,均衡点对应的价格P为均衡价格。2.不可再生资源———以煤为例。不可再生资源的总量会随着人们的开发利用而不断减少,因此在不可再生资源的市场价格中通常要加入稀缺性成本。与可再生资源一样,煤的需求曲线也是向右下方倾斜的。但它可供开采的总量却不断减少。一般而言,煤的开采成本在新开采时较低,随着开采的深入,开采成本会不断提高,由边际成本决定的供给曲线便会向右上方倾斜。在未加稀缺成本时它的供给曲线为图3中的S线。但是随着煤的不断开采,使其变得越来越稀缺,而且,其越稀缺,价格会越高,要使煤的所有者放弃未来可能获得的更高收益,使用者就必须支付比实际开采成本更高的价格,即煤的价格中要加入稀缺性成本,S'是煤的真正供给曲线。S'曲线与S曲线的垂直距离即为稀缺性成本,由此可见,不可再生资源的市场价格要比一般商品价格略高,为P(图略)
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范文4
资源供不应求的瓶颈制约和危机感,主要源于人类社会盲目追求经济增长的数量和规模所引发的资源需求的过快增长和资源消耗过程中存在的大量浪费。自然资源特别是可再生资源,往往具有经济价值和环境价值双重属性,但由于环境价值具有经济外部性,在市场经济的价格体系中往往得不到反映,从而使资源的市场价值定位偏低。从自然资源的开采使用到循环再生的过程看,资源的供应能力和需求规模取决于资源的开采、使用、(废弃物)排放、(废弃物)回收、再生和替代等各个环节的综合协调。
从微观经济看,税收直接影响价格,在节约资源,促进资源永续利用方面,税收不仅具有使经济外部成本和效益内在化的功能,而且可以在资源的上述各个环节发挥作用,影响其供求水平。具体表现在:
第一,通过对自然资源的开采环节征收资源税,使资源的环境价值内在化。从理论上说,当征税额能够充分反映自然资源的环境价值时,就可以使资源的市场价格回归到资源的完全价值(即经济价值和环境价值之和),从而真实反映资源的供求关系。这是税收促进资源节约和永续利用所能发挥作用的第一个环节,可以采取的税收措施是征收资源税或提高资源税税率。
第二,在资源的使用(消费)环节,一方面可以对有利于节约资源消耗的投资实施税收优惠来降低"节耗投资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对资源的使用征收或提高使用税(即消费税),以增加资源的消耗成本。这是税收促进资源节约和永续利用所能发挥作用的第二个环节,可供选择的税收措施有:节耗投资税收优惠(如所得税投资抵免)、节耗投资设备或节耗产品的税收优惠、节耗技术优惠;对资源产品和资源高消耗产品征收消费税或提高其消费税税率。
第三,在资源消耗后产生的废弃物排放环节,可以通过征收排污税或提高排污税税率,来增加废弃物排放成本。这不仅有利于提高节约资源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促使资源的回收利用。因为,从理论上说,只有废弃物的回收成本低于其排放成本时,废弃物的产生者才会有回收废弃物的意愿。在废弃物排放环节征收排污税是税收促进资源节约和永续利用可以发挥作用的第三个环节。
第四,在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环节,可以通过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回收资源的成本。这是税收促进资源节约和永续利用可以发挥作用的第四个环节,可供选择的税收措施有:资源回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回收资源产品的流转税优惠,资源回收技术、设备的税收优惠等。
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范文5
【关键词】自然资源;性质;分类;经济评价
一、自然资源的概念
自然资源——指在国家经济发展中,人类社会天然存在的未经过加工的可以使用的元素,例如土壤、植物、动物,矿物、水、有利的气候条件(主要是温度和湿度),风能等等。自然资源在空间和时间的范畴内,其意义在全球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地区而不同。作为一个事件,有一个在他们需要的特定资源的行为性质的机构和现象。例如,石油被称为可燃材料始于公元前600年,但是它作为一个工业规模的原燃料,是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发展的。这是从当时石油变化成一个真正可用的能源资源,其价值稳步增加而发展起来的。然而,直到20世纪初,石油位于海洋大陆架沉积物中,并没有被视为一种资源。随后石油开始在工业规模的开发,浅海和海洋的油藏区成为资源大量开采用于工业,才使它具有了价值。在原始社会,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为适度和有限的野生动物的狩猎,捕鱼和采集。直至进入农业和畜牧业,才开始开采自然资源,包括土壤和植被,作为放牧牲畜饲料,在建房的木材中提取的森林和木柴,逐渐开始开发矿产资源(煤炭、矿石、建材),同时学会掌握风能和水。随着生产力的扩大,不仅局限于再生的自然资源,而且还涉及处女性质的商业化的新领域。
二、自然资源的分类
由于双重性质,“自然资源”反映了他们的天然来源,一方面与经济、社会有关,既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又是环境要素;另一方面表现在开发和广泛使用的特殊性与地域性。
1.自然资源发生在自然环境(水、大气、植被或土壤覆盖等)基础上,形成一定的空间形式的组合下,改变自身的天然复合物。在此基础上,他们被分成两组:有限自然资源和无限自然资源。资源的天然成分是由创建这种天然成分和自然因素影响的特点和地理分布所决定的。所属的景观专用资源的组成部分:(1)矿物;(2)气候;(3)水;(4)植物;(5)土地;(6)土壤;(7)动物世界。这种分类被广泛使用在国内和外国文学。当使用的分类,侧重于某些类型的资源,其定量、定性的特点、政权的特点,自然补给量形成的时空格局。复杂的自然参与的创建和对自然资源的积累过程,科学的认识允许计算在正确的地方和一群在社会生产、经济体制,以及最重要的是过程中的资源的作用,使得它有可能来确定从自然环境的限制资源出发,避免其消耗或退化。资源自然领土的复合性。在这个级别单位考虑自然资源潜力的领域,相应景观最复杂的结构性。每个景观(或自然的领土复杂)有许多不同类型的自然资源。根据景观的属性,它在资源性质,组合的整体结构的地方,他们的定量和定性的特点差异非常显著。确定物质生产的发展和组织的可能性。往往有一个或多个资源,确定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向的条件。几乎每一个风景、气候、水、土地、土壤和其他资源,都有很大的不同经济用途。在一个案例中,可能累计开采矿产资源,在其他有利条件——宝贵的作物栽培或组织工业生产,度假村等在此基础上,强调经济发展的首选形式的领土自然资源物。它们被分为资源管理:(1)采矿业;(2)农产品;(3)森林;(4)住宅;(5)娱乐等。只使用一个分类根据其来源的资源是不够的,因为它不反映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经济作用。其中自然资源,反映了其经济的重要性,及在社会生产体系中的作用,分类系统是更经常地使用资源的经济利用的方向和形式的分类。
2.利用经济类型的分类。资源在此分类划分的主要标准归因于他们不同的物质生产部门。在此基础上的自然资源分为工业和农业生产的资源。在工业生产中的资源。这个类包括各种工业用的天然原料。一个非常大的分支工业生产,众多行业消耗各种不同的自然资源,因此,提名他的不同要求的可用性是有区别的,自然资源的类型如下:工业用资源,不同类型的资源用于能源生产在现阶段科学技术的发展:(1)石油,煤炭,天然气,铀,沥青等化石燃料等;(2)水电资源——能源自由落体的河水,潮汐波浪能和海水等;(3)生物转化的能量来源——木材燃料的使用,从农业废弃物生产沼气和用来产生核能的核原料。农业用资源,它们结合参与创建农产品资源类型:(1)农业气候——热作物生产或放牧所需的水分资源;(2)土壤和土地
资源——土地和其土壤,拥有的生产量的独特属性视为一种自然资源的生产性;(3)植物性食物资源——牲畜草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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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可持续发展/刑法/罪名/刑罚/绿色变革sustainable development/criminal law/charge/penalt y/greenchange
「正 文
一般地,可持续发展是既照顾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P52)。
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世界环境发展大会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被各国政府所接受,成为指导各国政府发展社会经济的行动纲领。中国政府已接受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并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这一行动纲领。
贯彻实施这一纲领需要方方面面的工作,但以可持续发展的观念重新评价和检讨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针,改正那些不适合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原则与制度,建立起适合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原则与制度,无疑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基于此,本文拟对我国的刑法做一“绿色”思考,探索可持续发展下我国刑罚的“绿色”变革。
一、可持续发展与刑法观念的“绿色”变革
与可持续发展模式相对立的是传统发展模式,这两种发展模式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人类和自然界的关系上应注重哪一个?可持续发展注重自然界和生态环境,至少是把人类与自然界二者并重;而传统发展模式则是完全以人类为中心,把自然界看作是任由人类予以征服改造并为人类服务的对象。第二,社会发展尤其是社会财富的标准是什么?可持续发展认为发展不纯粹是一个经济关系[2](P4),环境生态质量及发展的可持续性是衡量发展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而传统发展模式则把发展等同于经济发展,用物化的或货币化的财富多少来衡量社会发展水平。第三,人类社会如何正确处理现在与未来、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问题?可持续发展要求不仅要考虑现在而且要充分考虑将来,不仅要考虑当代人的利益而且要充分考虑后代人的利益,坚决反对吃子孙饭,断子孙路,强调不同的代际之间实现正义和平衡[3](P225);而传统发展模式则坚持当代人有当代人的自由,当代人为自己选择舒服的生活模式,不受后代人的束缚和制约。用一句极端的话来说就是,“在我死后哪管洪水滔天”。比较两种发展模式,显然,可持续发展模式更可取,而传统发展模式应当予以抛弃。
法律包括刑法不是思辩王国的产物,而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刑法的目的、理念、原则与具体的制度设计,无不打上社会发展模式的烙印。那么,我国刑法所体现、所反映的发展模式又是什么呢?我以为主要不是可持续发展,而是传统发展模式。理由是:第一、从刑法的目的看,刑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打击犯罪,所保护的中心是人,而不是人所依赖的生态环境,明显的带有人类中心主义的色彩。而保护人民的核心又主要是财产权、人身权及民主权利,不是人民的环境权。第二、从犯罪的本质看,刑法将犯罪规定为违反法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是危害自然界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可见,我国刑法是建立在以人类为中心的观念上的,而不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观念上的,这是一种传统的发展观,需要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下予以变革。具体说就是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为基础,重新界定刑法的目的、任务,改变只重视人和社会,忽视自然界的不合理现象,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贯彻到刑法中。
二、可持续发展与罪名的“绿色”变革
根据刑法理论,确定和划分罪名的标准是犯罪客体。我国刑法以犯罪客体为标准把罪名分为十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不难发现,破坏可持续发展、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没有列入这十大类罪罪名中,仅仅是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类罪中,包含了一部分惩治污染、破坏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犯罪(见刑法第六章第六节)。显然,刑法对可持续发展及保护自然生态与环境的重要性认识相对不足,这就造成刑法在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存在纰漏,主要表现在:
(一)遗漏了对草原资源及自然风景名胜的保护。一般认为自然资源的要素有七大类,即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矿产资源、渔业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此外,还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及文化遗迹地等三个特殊区域保护。对刑法来说,应该涵盖上述全部自然资源的要素,唯有如此,才能起到刑法的保护作用。遗憾的是,刑法至少遗漏了两个要素,即草原资源和自然风景名胜。刑法第324条虽然规定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似乎是包含了自然风景名胜的犯罪,但从本节的罪名即妨害文物管理罪来看,此处的名胜古迹不包括自然风景,而是古迹和文物。但现实生活中,恰恰存在不损坏古迹和文物,而仅仅损坏自然风景名胜的。如,在泰山上修索道,对古迹和文物并没有损坏,但对泰山自然风景的和谐优美可能造成极大的破坏。
其他,如桂林山水、杭州西湖、黄山风景等,都存在同样的问题。
(二)即使是已涉及的自然资原要素如土地、水、森林、矿产、渔业与野生动植物等,其对犯罪的处罚标准及重点也不尽合理。第一,刑法第338条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主观上的故意,二是客观上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但现实中却有很多虽未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但的确造成生态平衡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这样的行为同样应受处罚。显然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有漏洞。第二、刑法第343条的非法采矿罪,强调的保护重点是矿产中的经济价值,而未考虑到非法开采造成的水土流失、植被破坏及环境污染,如《焦点访谈》曾报道过江西赣南地区大范围大规模非法开采钨矿的恶性事件,这种非法采矿当然破坏了稀有金属钨的经济价值,但对生态与环境的破坏同样是不容低估的。第三、刑法第342条规定的是非法占用耕地罪,如果不是非法占用耕地,而是破坏耕地资源,反而无法定罪。
(三)破坏环境罪以外的犯罪行为也可能造成环境与生态的巨大破坏,但刑法在规定对这些行为的处罚时,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例如,放火罪及失火罪,侵犯的直接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但是,如果引起的是森林大火或草原大火,那么其对生态平衡的破坏是不容低估的,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来说尤其如此。再比如,水上交通事故,对万吨油轮的碰撞倾覆来说,石油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对生态平衡造成的灾难性破坏,恐怕要远远超过其经济价值,如果仅仅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罚,显然不尽合理。
刑法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种种纰漏,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时只看到环境资源的物质形态,而未能看到环境资源所具有的生态形态[4],因而只看到了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忽略了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对可持续发展来说,环境资源的物质形态和生态形态、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是同时存在不可分割的,必须同时予以保护。为此,就要对刑法的罪名进行“绿色”变革。具体方案是:
第一,把刑法第六章第七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独立出来,上升为一类独立的大的类罪,成为刑法的第七章(原第七章到第十章顺延),以体现刑法在类罪划分及排列顺序上支持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生态及自然资源的价值趋向[5](P67)。
第二,修改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破坏环境生态罪,在主观要件上,不以故意为限,过失也可以在客观要件上,不要求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影响人身健康、破坏生态与环境情节严重的,也要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对有关部门予以限期整改或关停并转但拒不执行并继续生产的,就可以视为情节严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按自然资源的要素分类,使罪名涵盖所有的自然资源要素,具体说就是把刑法第340条改为破坏渔业资源罪,把342条改为破坏土地资源罪,把343条改为破坏矿产资源罪,把344条改为破坏林业资源罪。另外,增设破坏水资源罪和破坏自然风景名胜罪,作为刑法的第345条和346条。
第四,其他犯罪行为如果也破坏了环境与资源,则视具体情况分别按想象竟合犯、牵连犯、吸收犯予以从重处罚。
三、可持续发展与刑罚的“绿色”变革
刑罚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关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制裁方法。刑罚制度设计的好与坏,不仅直接地影响刑罚功能的发挥,而且通过刑罚的功能又间接地影响刑法的价值、目的与作用[6](P288)。因此,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下刑法的“绿色”变革,就必须对刑罚法进行“绿色”变革。
(一)指导思想上,改变过去传统发展模式下只重视人和财产不重视环境和资源的做法,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出发,提高对环境资源的生态形态及生态价值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罪的惩治力度,包括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进行升格。
(二)重新界定和设计罚金刑。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对单位犯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罪的,对单位要处罚金。但是,罚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仅仅是附加刑,这就意味着对单位犯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罪的,只能使用附加刑而不能使用主刑,无形中降低了对单位破坏资源与环境的否定性评价,削弱了打击力度,此为其一。其二,刑法对所有破坏环境与资源的犯罪都规定了并处罚金,但是,对罚金的数额及比例却未作规定,这在实践中极容易造成少用或滥用罚金两种不良倾向。鉴于以上两点,应将罚金上升为主刑,并规定罚金的数额和种类,使判处罚金时有法可依。
(三)完善刑罚的多样性。刑罚的多样性是刑法完善的标志之一[7](P85)。如法国刑法典就规定了40多种刑罚方法,仅对法人犯罪就规定了10多种刑罚方法。相比之下,我国对单位犯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罪只有罚金一种处罚方式,不仅刑罚种类太少,而且力度不够,因为罚金并不能消灭犯罪单位的主体资格,这就为以后继续犯罪留下了隐患,而刑罚的首要功能恰恰就是剥夺或限制再犯能力功能[6](P289)。因此,我国应对犯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罪的单位处以刑事破产、治理污染、恢复植被等新的刑罚形式,达到根除再犯能力、保护环境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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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汪劲。环境法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吕忠梅。对物权法的绿色思考[J].中国法学,2000,(6)。
[5]陈兴良。刑法各论的一般原理[M].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