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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合同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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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乙方):黑龙江省恒天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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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委托乙方记账,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利之原则,经双方代表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1 甲方有权充分得到合同中约定的服务;
1.2 甲方可以书面申请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错账进行重新编制及调整,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 甲方以书面形式可以申请乙方承担由于乙方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1.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代制的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纳税申请表和账薄上加盖乙方公司及服务人员印鉴。
1.6 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时填写《服务信息质量反馈通知单》;
1.7 甲方应于签订合同 日内向乙方提供所需相关资料;
1.8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正确填制和依法取得符合统一规定的原始凭证。对乙方退回的并要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甲方应及时予以更正、补充;自制原始凭证、取送和审验外来原始凭证的工作由甲方自行完成,否则,由此导致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1.9 甲方应配备专人负责本企业日常货币的收支和保管,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库存商品或材料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辅助账、往来明细分类辅助账(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账款、其他应收应付账款)等基础性工作,并接受乙方的业务指导;
1.10 甲方有责任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即每月 日前将上月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原始凭证整理并粘贴完毕,按双方约定的交接地 进行交接;如果甲方未能按照约定进行交接,应按乙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另行交接,另行交接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1.11 甲方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签收乙方代制的上年会计账薄、会计凭证等资料。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取回上述资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30元/月的保管费。如需乙方送达,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1.12 甲方自行负责过程中的资料复印,如需乙方帮助,其费用自理。
2.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2.1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的需要,要求甲方配合履行责任,有权查阅甲方的有关财务报表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
2.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劝阻无效,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2.3 乙方指派 为甲方的服务人员,由于乙方原因需要换服务人员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说明原因;
2.4 乙方及时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接收或送达相关资料;
2.5 乙方应坚持依法的原则,按照合同的内容及时、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6 乙方应在双方签订合同3日内,指派会计师、税务师及相关服务人员在本公司(或在账簿所在地)接账;
会计合同范文2
乙方:(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岗位
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与乙方签订会计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小时,每天工作小时的工作制度。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工作报酬
根据国家、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会计工作岗位,甲方按每月元支付乙方工资,每月计发工资的具体日期为。
甲方根据国家、单位的有关规定,可调整乙方的工资。
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计划生育等假期。
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甲方按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甲方单位被撤消、关闭、转产,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无故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逾期月的。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8.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必须负违约责任。并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基本工资额度的违约金。
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其它事项
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按《劳动法》争议处理的有关条款执行。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合同的未及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会计合同范文3
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聘方)
乙方:***(受聘方)(本职工作单位:*****,职务:会计)
第一条乙方自愿到甲方从事兼职会计师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兼职会计师。
第二条乙方的聘任职务是俱乐部兼职会计师,其工作范围为上级工会所规定的文化事业单位的各项财会会计业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为乙方安排财务会计工作,分配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俱乐部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俱乐部规定的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5.为乙方参加路局工会有关财会知识更新学习提供条件。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会计师职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俱乐部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依上级机关规定的条件参加财会协会活动和俱乐部的各项文体活动;
5.辞职(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俱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俱乐部的领导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2.在履行会计师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3.不得从事有损于俱乐部声誉的活动,严禁泄漏俱乐部的秘密和有关财务数据,造成财务数据丢失和泄密,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管理爱护好甲方的有关财产和设备,下班要关闭好门窗、水、电,保证安全。如由于自身疏于管理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6.自行承担人身安全责任。
第五条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甲方每季度付给乙方基本报酬600元,在季度财务报表完成后,支付报酬。
2、因工作需要,经主任同意,到外地出差时,出差补助执行铁路局规定标准。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俱乐部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应聘会计师违反俱乐部规章制度,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2.应聘会计师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
3.应聘会计师因违法乱纪被撤销会计师资格;
4.应聘会计师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1.应聘会计师因工作需要调离麻城;
2.应聘会计师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2个月;
3.一个月无故不做帐;
4.俱乐部被撤销。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之;
2.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第七条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财务的各种档案,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会计师职务。
第八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2年,从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上级机关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会计合同范文4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EPC)目前国内兴起的一项新业务。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一种商业模式,它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具体是指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EMCo)与客户以契约的形式,对节能项目约定节能目标和商业动作模式,并主要通过以节省能源费用或节能量,并通过分享节能效益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客户根据使用该节能设备后产生的节能收益按约定比例支付给EMCo,EMCo在合同期内享有节能设备所有权,合同期满后设备则无偿交付客户所有。在此商业模式下,风险不再由项目企业独自承担,而是在项目产生节能效益后,由EMCo与客户一起分享项目节能收益,能有效地刺激企业节能减排的动力。
一般而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具体协议可分为多种类型,成熟的模式主要有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与节能效益分享型。《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可见,在政策层面,国家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效益分享型,在项目期内客户和EMCo双方分享节能效益。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和风险由EMCo承担,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率后,节能效益首先保证EMCo收回投资成本,然后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客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客户享受。实务中也以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最为普遍。
作为一项新兴商业模式,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均尚未对该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作出明确的规范,会计理论界对此研究亦相对十分匮乏,导致各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进行会计处理中比较混乱。笔者针对以节能效益分享型为主的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方法提出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引起大家的思考和讨论。
二、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方法的辨析
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方法,目前唯一能参照的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25号)。文件规定:“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但该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中具体会计核算方法仍不够清晰明确,实务操作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采用BOT处理方法;二是适用租赁准则。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有着明显的建造-经营-转移这一过程,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及《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IFRIC 12)规定的BOT模式相一致,故可以参照BOT模式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第4―判断一项交易安排是否包含租赁》(IFRIC4),在确定某项交易是否属于或者包括租赁业务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需依赖特定资产(即公司负责建造安装的环保设备),而该设备虽然形式上是由EMCo使用管理,但是这种使用管理是受到客户限制的,客户根据合同,对EMCo在运用设备期间的服务类型、服务对象、服务价格进行限定,因此设备的使用权在客户,即设备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故应按租赁处理。
笔者认为,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需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更多地符合租赁交易的特征,而不是BOT模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的BOT模式是适用于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IFRIC 12则明确这是一种“公共-私营”服务特许协议。BOT交易的特征是:资产的日常运作由运营方负责,但与基础设施相关的重大权益性风险和报酬由授予人(政府部门)保留。而合同能源管理交易中,资产由客户(而不是EMCo)使用,同时由于未来节能收益的不确定性,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可能在相当大程度上还是由EMCo享有或承担,并且该业务显然是一种“私营-私营”协议,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范的范围。
如果参照BOT处理,那么EMCo需要确认一项无形资产―特许权,意味着客户就要确认一项固定资产,但是客户确认的这项固定资产未必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与资产相关的主要风险报酬是否已经转移这一点非常值得商榷。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融资与融物相统一等特点,与租赁模式有很大的趋同性。参照IFRIC 4判断一项交易安排是否包含租赁中规定的两项条件:该项交易必须以特定的资产使用权作为载体;该项交易安排授予了交易对方使用该资产的权利。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符合上述条件,可定性为租赁。判断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则因根据合同具体加以判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融资租赁是把标的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给承租人的租赁;除此以外的都是经营租赁。在此框架下,EMCo应当根据过去的经验和本案例的具体情况,确定于租赁开始日,其本身从该项业务中可获取的收益是否基本上可以确定金额。如果是,则按融资租赁中出租方的会计处理要求执行;反之作为经营租赁处理。如果在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之日,公司可以对该项目未来的收益金额作出可靠估计的。比如合同规定“节能效果在20%以上,即视为具有节能价值,双方开展合作”,表明公司已经把标的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了,应作为融资租赁处理。
若按融资租赁确认,EMCo与客户参照比照融资租赁处理,详见下文案例。
若按经营租赁确认,EMCo按收到的节能分配收益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对节能资产视同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分摊节能资产及节能服务初始投资额。合同期发生的维修服务性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客户按节能收益分成支出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项目资产不视同固定资产入账,用备查簿作备查登记,同时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
三、应用案例
案例:2010年10月1日,某EMCo与A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EMCo提供项目资金300万元;提供项目设计、设备选型购买、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一揽子服务,累计需耗资60万元,节能工程当年完工交付使用。确保每月节约电费10万元,EMCo从节电效益中获取回报,其分成比例为5∶5,节能服务合同内含利率设定为5.46%。合同开始日为2011年1月1日,期限3年,项目保证金为10万元。节能设备的使用年限为10年。
根据协议,判断形成融资租赁业务,EMCo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提供项目资产及初始直接服务,形成应收款。
最低服务收款的现值=100×PA(3,5.46%)=270(万元)
未实现节能项目融资收益=300-270=30(万元)
借:长期应收款―A节能项目 360
贷:节能项目资产270
未实现节能项目融资收益 30
银行存款60
2.分期收到节能服务费(未实现节能项目融资收益各期分摊计算参照融资租赁,此处从略,以下分录为第一年分录,其余两年类似)。
借:银行存款 160
贷:长期应收款―A节能项目
100
主营业务收入―节能收益分成收入60(10×12×50%)
借:未实现节能项目融资收益 14.74
贷: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的融资收益
14.74
3.每期分配节能收益时,应分摊初始直接费用,计当期损益。
借:主营业务收入―节能收益分成收入 20
贷:长期应收款―A节能项目20
4.如节能项目使用费逾期未能收回,可先用保证金抵付节能项目费用中所含的投资成本。
借:其他应付款―保证金10
贷:长期应收款―A节能项目10
5.节能项目使用费逾期未能收回时,EMCo应停止确认节能合同费用中所含的节能服务收入,并将以前期确认的项目服务收入予以冲回,直到使节能设备投资成本全部收回为止。
6.能源管理合同期满,EMCo作为赠与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合同范文5
【关键词】建造合同 会计职业判断 合同总收入 合同总成本
一、对建造合同的基本情况的判断
建造合同核算前对建造合同的基本情况的判断是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的基础。因此需要对合同的类别以及合同标的物的性质进行判断。
1.合同的类别的判断,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对建造合同类型的判断主要是依据其计价方式,在固定造价的合同中确认合同总收入主要依据合同总价或者由固定单价测算出来的合同总价。而成本加成合同则需要根据预计的成本以及加成的比例来确认合同总金额。
2.对合同标的物的判断,一般情况下建造合同的核算对象应该是单项的建造合同,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判断标准对标的物进行界定,确定建造合同的核算范围。同时为了反映多项或一项建造合同的经济实质也需要对建造合同的合并和分立进行判断。对满足条件的建造合同进行合同合并和分立有助于企业确定单个项建造合同成本,积累成本经验,准确反映该合同的风险报酬情况。因此对每个建造合同的核算范围的界定是准确反映建造合同的执行情况的基础。
二、对收入、成本、费用计量的判断
相对于一般收入确认而言,建造合同在充分考虑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运用系统方法在较长的会计期间内合理确认收入成本费用的方法。因此对收入成本确认成为建造合同准则的核心内容。
1.对建造合同结果是否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判断主要是对建造合同的经济利益流入方式以及收入成本计量结果的判断,对于结果能够可靠计量的建造合同才能够使用百分比法来确认合同收入成本。
2.对合同总收入的职业判断,在对建造合同进行合并、分立,确定建造合同的核算范围后,对该合同的预计总收入进行判断,准则中规定建造合同总收入包括合同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形成的收入。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合同有确定的合同收入,但由于工程复杂、工程变更多,索赔也多,而且工程变更、索赔得到业主确认的程序比较复杂,结算滞后,这就为合理判断合同预计总收入带来了难度。因此需要会计人员跟踪有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变化,及时对合同总收入进行调整。
3.预计合同总成本的估计不仅需要财务人员的判断和把握,还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根据预计的实际工作量,以及以前执行类似合同所掌握的成本经验,对预计合同的成本进行估计。同时在建造合同执行过程中,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会计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成本的发生情况,对未来预计发生的成本进行连续的估计。从而及时调整有关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的信息。
4.由于建造合同的合同总收入和合同成本的变化,直接导致建造合同毛利率水平的变化,在跨多个会计期间的建造合同中毛利率水平的异常变化会直接导致当期营业收入、成本以及利润的波动。因此需要会计人员根据预计收入成本的变化情况,对毛利率水平的变化进行综合判断,分析建造合同执行过程中造成毛利率水平变动的原因,防止由于内外部信息的偏差对建造合同毛利率水平的非正常干扰,从而在该建造合同执行的多个会计期间内,真实反映建造合同的经济实质。对于预计毛利率为负时,需要对建造合同的预计损失进行确认,即在合同期间内预计将要发生的损失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5.通常情况下测算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的方法有三种:(1)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2)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3)已完成工作量的测定,也就是实际测量完工进度。以上几种方法各有优缺点,成本百分比法确认需要预计合同成本相对准确,收入百分比法则需要对预计合同收入以及当期收入准确计量,而实际工作中合同收入变动因素很多且很难与施工同步,就会造成完工百分比测算的偏差。实测百分比法,虽然准确度较高,但其往往涉及多种计量单位不同的工作,采用技术测量方法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成本高、测定合同完工进度的难度也较大,对施工企业而言,实务操作困难。在这三种方法中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及管理水平,科学地选择完工百分比的测量方法。
三、建造合同中的会计职业判断的难点
1.合同结果可靠估计存在一定难度,由于工程复杂程度较高,加上实际工作中存在边施工边设计的客观情况,往往造成合同收入预计比较困难,而合同成本更需要企业从内部管理入手,不断积累成本经验,并通过对市场信息及时准确的把握来预测相关成本,这对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对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需要会计人员主观的判断,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大的难度,并且判断的结果对建造合同执行的结果有直接的影响。
2.由于建造合同准则将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的确认分离,在同一会计期间的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存在差异。造成企业可能高估收入或者低估应收账款等情况的出现。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很难反映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完工百分比估计难度大,实际工作中不仅需要根据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判断,还需要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以保证测算的真实准确。
4.市场环境对会计判断的影响较大,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仍然处于发展阶段,部分市场机制还未形成,造成会计职业判断的环境不稳定。在进行职业判断的过程中,市场信息无法及时取得以及市场操作不规范等情况都对会计职业判断有着直接的影响。
5.会计人员对建造合同判断的认识不足,建造合同的职业判断不仅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财务知识,更需要一定的工程等相关知识。
四、提高建造合同准则的会计职业判断的建议
建造合同准则在执行过程中,不仅要遵守会计准则规定的相关内容,更需要会计人员在准则的基础上,对建造合同各期间的经济实质进行可靠的反映。下面针对建造合同会计准则中会计职业判断的提高提出几点建议:
1.通过建立完善的成本核算体系,对已经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准确的核算,完善各种建造合同执行过程的计量、记录的原始信息。对独立建造合同项目进行成本归集,并建立成本档案,积累类似工程的成本经验,为科学准确的预测工程成本提供可靠依据。
2.建立成本预算控制体系,对建造合同执行前的目标成本进行科学制定,使预算控制体系与成本管理有效结合起来,促进目标成本与合同执行结果保持一致性。通过有效的激励措施对建造合同成本进行有效管控。通过目标成本的约束,提高建造合同的执行效率,从而提高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
3.强化合同的风险管理,通过不断完善建造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合同变更、索赔等环节的风险管理,保证建造合同的经济利益的可靠流入。同时及时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调整,保证合同收入的准确计量。完善建造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各种过程监控、防范合同风险,不仅是完善建造合同会计判断的需要,更是企业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的内在要求。
4.通过内部控制手段对会计判断的基础进行有效监督,保证会计职业判断依据的真实准确,同时对会计判断的结果进行有效监督,防止滥用职业判断粉饰会计信息的情况出现。通过内部控制手段规范会计职业判断过程中各种判断依据,提高判断依据的质量。才能从源头上提高判断水平。
5.加强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高质量的职业判断来源于高素质的职业队伍。会计队伍需要建立自我学习和监督机制来保障会计职业判断水平的整体提高。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市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这不仅体现在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更体现在会计信息需要提高使用者的决策效率上。因此,会计职业判断在会计准则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而建造合同作为会计准则的一部分正体现出会计职业判断的新特点。随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会计职业判断的不断深入研究,会计职业判断的发展将随着会计准则的发展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夏博辉.论会计职业判断[J].会计研究,2003(04).
会计合同范文6
关键词:建造合同;存货;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中的存货与其他企业相比有其特殊性[1],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施工企业在通用会计科目的基础上增加了 “工程施工”、“机械作业”、“周转材料”、“工程结算”等科目,而且针对每一项增设的科目都进行了内容上的设计、优化,明确了各自的核算内容,并且规定了施工企业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和相关费用需要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这两个科目来进行核算。另外,建造合同实际发生的成本通过“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进行核算,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则通过“工程结算” 科目进行核算。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与相关工程 “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对冲。
一、建造合同存货的账务处理
(一)材料购进的账务处理
会计人员根据材料入库单和发票账单,借记“原材料”,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如果有材料已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应于期末按材料的暂估价值,借记“原材料”,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下月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在下月付款后,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
(二)实际发生合同成本的账务处理
企业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核算对象的费用计入合同成本,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机械作业”等科目;发生的不能区分归属对象的间接费用,发生时借记“工程施工—间接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临时设施摊销”等科目;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科目。
(三)与业主结算工程款的账务处理
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借记“应收账款” 科目,贷记“工程结算” 科目;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应收账款” 科目。
(四)确认当期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账务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后,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科目。
(五)合同预计损失的账务处理
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前提下,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即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预计损失准备=(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预计总收入)×(1-完工率)-以前预计损失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合同预计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科目;在工程完工时应将“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余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贷记“主营业务成本”。
(六)工程全部完工,办理移交时的账务处理
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与相关工程 “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二、存货在资产负债表披露时存在的问题以及处理建议
(一)“已完工尚未结算款”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披露问题
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下,增加“其中: 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反映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已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本项目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笔者认为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列示在“存货”项目下不一定合理,因为这不符合存货的定义。笔者建议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那么将其差额列示在资产负债表 “应收账款”项目下更符合经济业务的性质,似乎把“已完工尚未结算款”放入“应收账款”较好。
(二)建造合同预计亏损作为存货跌价准备核算,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可能出现负数问题
按照资产负债表填报要求,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在“存货”项目下列示,如果“存货跌价准备— 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余额大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的差额,“存货”项目反映的是负数,这与存货作为资产不符,所以 “存货跌价准备— 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项目不一定在“存货”项目下列示。笔者建议将建造合同亏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亏损合同进行处理。按预计建造合同亏损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预计负债”,工程全部完工,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成本”。预计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开来,单独反映。因此它不会造成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出现负数。
(三)“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设置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不合理
建造合同规定:“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设置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这样规定不合理,理由是:存货跌价准备是针对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项目计提的减值准备,而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中不一定包含工程施工合同的预计损失[2]。同时已经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计提了减值准备,这样一来,就对存货项目重复计提减值准备。笔者建议:将合同预计损失作为一级科目单独核算,或计入“预计负债”科目,使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与或有事项下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相一致。
存货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企业在工程建造过程中要实行全过程的存货核算,在具体的核算中应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进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