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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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问题

失业保险问题范文1

关键词:失业保险;就业;保障

引言

失业保险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在社会保障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与此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体系的完整化,当劳动者在失业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支撑生活,这时失业保险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能够满足他们在一定程度上的基本生活。近几年,我国将进行全面大范围的改革,国内所面临的就业相关问题也越来越多,现在的就业情况非常严峻,就应该随着改革对失业保险进行一系列的完善,发挥出它本身就应该寻在的强大功能,为我们国家现在的经济社会型推动又快又好的发展。

一、眼下失业保险制度带来的分析

在我国那么多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恐怕失业保险是最为重要的一项,里面的所有内容都是要在立法的情况下实施。现在社会上有不同的统筹来源,给那些失业后短时间内无法找到工作的人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并且还能对其进行一系列的技能培训,这些都是在免费的前提下进行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促进失业者能够快速的再就业。总的来说,资金来源于各方人士的筹集,是为了能够给予帮助,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分配,让失业者能够领到这笔钱解决燃眉之急。

二、现在我国的失业保险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到现在的失业保险在实施的过程中,及时的解决了失业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还能够保障在再就业,但是同时也有很多的漏洞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与改正。

(一)保障的范围太狭隘

众所周知,失业保险能够管辖的范围只有城镇职工单一的方面,但是许多工作比较的灵活的职业却无暇顾及,那一部分人就是农村人口,这就造成了该制度在管理上的瑕疵,失业保险所享受待遇的范围太小了,这个问题希望有关部分立即采取解决的方法。

(二)功能还需要进行沟通改善

我国所呈现出来的基金收支结构当中,发现其中的主要来源就是用人企业和劳动者都要进行共同支付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那些下岗工人也能够及时的填饱自己的肚子。可是在培训和工作的两个方面大家看得并不是那么的重要,这样就给很多人在社会保障上造成了难以言表的损失。

(三)不能完全保障再就业

现在我国又快又好的发展着,同时也在淘汰那些跟不上时代的员工,失业率也在不断提高,此时就更加需要失业保险来稳定失业者的防范措施,但是这却是我们国家现在所面临的一大难题。失业保险是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失业者进行技能培养,这样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他们能够跟上时代的进步,好让其接下来更好的额再就业,可是没有设置专门的引导和支持的人员,在企业经历了大模的失业局面之后,更加缺少了这一行业中缺少的制度,没有有效的进行引导政策,这算是在建立的过程中所显露出来的错误性,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稳定在就业方面还不能发挥出真正的作用。

三、措施

(一)扩大受益范围

在一定程度上要扩大能够受到保障人口的范围,这是促进就业实施能够看到成效关键效果。第一,肯定是要把农村农民工群体加入进去的,如果只看城镇人口的话,中国统计失业率在这方面是非常合理的,但是只要加上农村人口的数据,失业率就会有大幅度的提升,我想大家要的肯定是真实的数据。所以,政府在这方面一定要考虑下改善保障的范围,既然想要发展好国家,那么这一步肯定是要走的。

(二)发挥其真正的实力

想要在预防失业现象上有所作为,就一定要将重点放在企业上。从稳定再就业的方面出发,虽然经营不是很乐观但没有办法解雇任何员工的企业,那么政府就必须要提供资金上的补贴,使其可以尽快的恢复活力,改善企业面临的困境,保证员工队伍的稳定性。还要对企业中的解雇行为进行改善,在一方面完全可以通过不同类型的企业提高他们的税率,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对员工进行的恶意解雇,并进行了约束。政府完全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让失业率减少,通过动态的监控调查维护好员工的权利,及时改善在处理上的措施。

失业保险问题范文2

关键词:失业  保险  问题  建议

        0 引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1 我国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93年4月,国务院了《国有企事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它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过窄,不能涵盖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状况,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我国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巨大。 

        1.2 现行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越来越窄的的现象,导致收缴的失业保险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对较弱,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难以应付越来越严峻的失业保障形势,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较低,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偿的总体水平不高。

        1.3 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和统筹层次较低,影响失业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我国现阶段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1.4 失业保险制度对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结构和比例,没做明确说明。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鉴于我国目前失业人员多、基金有限的情况下,目前过于偏重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明显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

        1.5 《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常实施,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虽然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些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则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进行解决,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同时,失业保险制度所指定的监管机构,在分工和监管方面描述的比较笼统,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失业保险工作在征缴、使用、监管方面面临严重困难。

        2 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2.1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这样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存量的同时,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

        2.2 从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考虑,是否也应统一建立起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账户。规定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按多少比例进入个人账户,多少比例进入统筹基金。明确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不仅要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还要根据缴费账户的多少来确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还可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政府根据各行各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的费率来征收。

        2.3 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业救济和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紧密结合再就业,实行有效管理。首先,将基金用于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失业女职工生育补助金等方面进行合理分配;其次,运用一定的基金积极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包括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等,同时,通过发放一定的救济金作为启动资金,鼓励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再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对于那些一毕业就失业的大学生,可考虑从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的角度,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应该出一部分钱,通过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帮助这些大学生尽快就业。

失业保险问题范文3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 问题 对策

失业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和科技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对失业人员提供经济补偿来帮助他们重新就业的制度安排,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自1986年我国正式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和调整,失业保险制度在分散失业风险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推进,失业问题正日益严峻,本身不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也逐渐暴露出种种不足,导致失业保险在实际运行中产生了诸多问题,亟待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中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难以进一步扩大。目前我国失业保险覆盖面距离社会化的目标仍有一段距离。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我国就业形式已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灵活就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正逐渐增加,由于他们的就业与失业的时间间隔短、界定也比较困难,因此把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较困难。

(2)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单一。我国的失业保险通常只根据企业雇佣工人的规模征费,频繁解雇雇员的企业与较少解雇雇员的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是一样的,这样解雇雇员较少的企业就承担了较多的社会成本,从而不愿意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供给不足。就国家财政补贴方面,只有在基金入不敷出时,政府财政才会给予最后的补贴,这大大地减少了政府在失业保险中的责任。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占基金总收入中的比例是很少的。目前城镇下岗职工已经并入失业保险,失业人员数量剧增,而基金收入并没有同比例增长,最终将不能适应不断增加的失业人员的现实要求,失业保险的功能也将弱化。

2、失业保险基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的不合理。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是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主,基金支出中失业人员生活补贴、医疗补助、生育补贴、丧葬抚恤金占总支出的大部分比例,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明显不足。根据2005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统计年鉴统计,2004年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211.3亿元,基本生活支出达149亿元,约占70%以上;就业促进项目仅36.2亿元,占总支出的17%,均远远低于国际上其他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国家用于就业促进项目资金的比例。此外,由于促进就业的各个环节没有理顺,极其有限的促进就业项目在实施中多数得不到保证。每年通过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项目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数量也不多,这不仅不利于失业问题的缓解,更不利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发挥。

(2)失业保险基金给付水平低且缺乏灵活性。劳动-闲暇模型已经证明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给付水平会对再就业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果失业保险给付水平过高,会降低失业的净成本,对于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失业者来说,如果工资率不变,会选择增加闲暇或延长失业时间,从而减弱寻找工作的努力;如果失业保险给付水平过低,则无法维持失业保险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

就我国实际来看,我国《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大部分地区都是直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70%~80%的标准发放,领取时间越长失业保险金会逐渐减少。各省平均下来,若以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比较,我国失业保险的替代率为25%左右,相比国际惯例规定的“失业金标准替代率应为失业前工资的50%”,我国失业保险金其实是保障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需要。

另外,失业保险金给付只与标准工资单项挂钩,有损失业保险的公平性。经验表明:年龄、找工作的时间与找到工作的几率有一定的联系。年龄越大的人与同技能水平年龄较小的人相比,重新找到合适的工作更加困难,他们大多数在超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后仍没有找到工作。失业保险制度缺乏有效的对策,解决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失业就业问题。

3、失业保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基金申报基数不实、征缴困难。我国失业保险基金长期以来就存在申报基数不实的现象。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由单位和个人按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然而工资总额是可任缴费单位随意调节的,失业后的待遇都是一样。这便产生了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造成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宁愿支持企业虚报工资基数,也不愿按实缴纳;效益不好的企业直接以效益差、包袱重为由拖欠失业保险费。加上失业保险制度本身缺乏强制力,对少缴、欠缴的企业没有严格的措施来规范和制约,这就成为类似不良现象滋生的“温床”,最终将阻碍失业保险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不完善。一是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差。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主要来源于失业保险缴费和存款利息。近几年随着物价水平上升,失业保险基金不仅没有实现增值反而面临贬值的压力。二是失业保险信息化管理滞后。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仅缺乏对失业人员失业前就业状况、领取资格状况、再就业跟踪情况的数据统计,而且缺少不同地区间就业信息资源的交流。这已成为当前失业保险管理和再就业工作实施的“瓶颈”。三是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缺乏监督。不少地区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又有就业收入。与此同时,失业保险基金使用也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失业保险基金被侵吞、挪用、挤占、浪费现象时有发生。

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合理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就雇主而言已基本体现了普遍性原则,但就从业人员而言远没有达到普遍性的目标。应把城市中短期就业、灵活就业、非全职就业人员和乡镇企业的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范围内,因为他们面临的失业风险更大。操作上,可以将这些人群的工资收入作为就业与失业的分界线,建立失业保险个人账户来解决这些从业人员在不同经济实体间流动时失业保险的接续和待遇享受问题。

2、改善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失业保险经验税率法,对我国企业征收的失业保险费采取用工费用与解雇费用相结合的方式,让频繁解雇雇员的企业支付更多的失业保险费。政府的财政补贴应与真实的失业率相挂钩,而不是与失业保险基金有无余缺相联系,根据失业率的变化制定不同的补贴比例,失业率高增加财政补贴,失业率低可以减少财政补贴,明确财政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中的作用。

3、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结构

我国保障型的失业保险制度,只是为失业人员提供短期的生活保障,这种方式不能从根本上帮助失业者消除失业风险。因此,在调整失业保险金支出结构时,不但要能够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关键是要激励他们积极参加工作,就业才是缓解失业问题的良方。

从人力资本投资角度上看,如果人力资本投资不符合市场的需要,将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这种风险无法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来弥补,需要政府来加以引导。同时,政府为了实现人的发展,必须采取一些措施鼓励人力资本的投资,降低失业率。从宏观上看,我国失业人员多属于体制型、摩擦型和结构型失业。它们是由于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完全,劳动者知识技能与市场需求、产业结构脱节产生的。只有通过大力开展就业再就业活动,才能减少失业,减轻未来失业保险基金的负担。

总的来说,要加大失业保险就业促进项目的投入比例,建立多层次、宽领域的就业促进服务项目。具体讲,就是要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就业咨询、职业培训等传统项目;支持创业培训、创业资助等新项目的推广;建立国有或私营的劳动就业中介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对失业人员的雇佣,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到农村创业;继续创造带有社区性、公益性的公共事业岗位,为长期未就业的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机会。

4、实行累进失业保险费率标准

我国当前按单一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做法已经暴露出一些弊端。可借鉴国外失业保险制度中成功的方法,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额、缴费年限、年龄等来制定灵活的失业保险给付制度。

5、严格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方面,要制定严格的领取标准。按照工作搜寻模型,在没有储蓄、个人消费与当期收入均等的假定下,再就业率与搜寻的强度成正比,失业保险降低了失业的成本,客观上鼓励失业者降低搜寻的强度。为了避免此消极影响,失业保险在机制的设计上要刺激失业者增加寻找工作的次数。所以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领取期限除了现规定的标准,还应该与寻找工作的次数相联系,并且严格执行。

6、完善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督机制

失业保险制度本身是一套完整的就业与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它包括参保人员的就业与收入情况、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人员参与就业促进项目情况、就业信息服务、再就业跟踪状况。完善的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应该包括以上所有内容。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积极配合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把这些信息输入计算机网络系统,保证已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及时的接续,实现失业保险机构与劳动力市场、再就业服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应加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税务、工商、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失业保险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中不规范的问题。对恶意骗取、拖欠、擅自挪用、浪费失业保险基金的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透明度,对影响恶劣者不仅要追究行政和民事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失业保险基金足额征收、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 顾昕:通向普遍主义的艰难之路:中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分析.东岳论丛,2006(3)。

[2] 吕洪波:完善我国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管理的对策与建议.全国商情,2006 (7)。

[3] 王芳、孙作明:浅谈失业保险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科技资讯,2006(12)。

失业保险问题范文4

关键词: 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对策

Key words: unemployment insurance system;problems;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840・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09)11-0019-04

0引言

失业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十分敏感的社会问题,它直接关系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20世纪初开始,西方工业国家就开始通过建立失业保障制度,减缓失业对失业者及其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巨大压力和负面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国政府对就业问题认识不断加深,失业保障制度在不断完善。

我国在建国初期实行过短暂的失业救济制度。1950年,政务院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保障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但是1956年底完成,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失业救济制度被逐步取消。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适应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保障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被提到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至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布一系列失业保险法规,特别是1999年1月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明确了失业保险的主要政策,使我国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制度。[1]

但是,目前得失业保险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有许多的不完善。本文就我国失业保险的现状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关对策。

1存在的问题

1.1 覆盖范围窄

自《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增大,但与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显得还比较窄。就我国广大农村的大量剩余劳动力而言,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对于大量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以及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等因素造成的逐渐丧失土地的农民,只靠现有的一次性补助制度远远不够。进入 21世纪以来,进城打工的农民工约有9 400万人,在乡镇企业从业的职工约12 800万人,失地农民约2 400万人,将三者统称为农民工这一总数超过2亿人。[2]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没有得到切实的解决,急需进一步的研究解决。

此外,还有另一个未覆盖进来的主要群体――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的短期之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近年来,大学普遍扩招,民办高校基于国家的优惠政策,数量上在逐年的增加。大批的毕业生与人才市场的饱和状态产生矛盾,他们的失业保险和失业救助问题亟待解决。

1.2 统筹层次低

《条例》将统筹层次规定为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政府确定,但要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在这样柔性规定下,全国有相当比例是县级统筹。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状况存在的差异,使失业保险资金的运作地区之间“贫富不均”,既使短缺的资金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又使失业保险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保障功能。同时,这一状况也不利中央政府对地方失业保险实施状况的全盘把握,不利于失业保险政策的科学制定。

1.3 失业保险待遇及保障水平

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项目与给付标准是衡量一国或地区的失业保险水平的重要方面。根据国际劳工组织规定,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原工资的50%,失业救济标准和失业保险的比例约为2/3。但是由于我国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确定为最低工资标准以下,而目前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约为社会平均工资的1/3,[3]因而失业保险金标准偏低,不能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据河南省总工会对6508名失业职工调查,有34%的人靠节衣缩食度日,20%靠亲友救济,只有3.3%人靠失业津贴艰难度日。基本的生活需要都没有保障,更不用说失业保险的另一个功能――促进再就业。保障水平偏低使失业保险没有充分发挥它促进社会稳定的功能。

1.4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资费率偏低,基金使用混乱

1999年的《条例》虽然把失业保险基金费率提高到 3%,保险基金规模有了大幅增长,但支出在迅速增加。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市场竞争的加剧,使我国传统部门就业岗位消失较快、下岗人员和失业人员的不断增加,失业保险金的支出势必大幅增加,致使失业保险基金规模的增长赶不上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增长。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方面,国家没有严格统一的规定,致使许多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混乱,造成浪费,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进行结构性调整是十分必要的。

1.5 失业率统计不实,统计方法单一,影响失业保险的决策和管理

失业率是失业保险的基础性数据,是制定失业保险政策的基本依据。因此,失业率统计是否准确与及时,直接影响失业保险的决策和管理的水平。首先,目前我国失业率统计的数据,在可信度上较差,官方的失业率采用登记失业率而不是调查失业率,不能真实反映城镇劳动力的失业状况。例如:2008年12月,中科院称中国城镇失业率攀升到了9.4%,已超过7%的国际警戒线;而2009年3月人保部公布的数据是4.2%。学界和民间更有“2009年预计中国失业率是14.2%”,“实际失业率已达到33%以上”等惊心动魄的数字。[4]不少专家以自己的方式推算城镇失业率数据,高低相差很大,有的在10%以内,有的在15%以上,这样,使一个客观的基础性数据反而难以估计了。其次,我国普遍采用的失业率统计只有对城镇人口失业率的统计,广大农村地区被排除在外,统计本身存在缺陷。再者,统计方法较为单一,只有年度统计。显然,这些都不利于对失业问题的研究,不利于失业保险政策的制定和制度的及时调整,以及对失业保险的科学管理。

2相关对策

2.1 适时提高统筹层次,加大省级调剂力度,建立失业保险中央调剂金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在当前形势下,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是统筹层次偏低。目前,相当一部分地区处于县级统筹状态,导致市级单位范围内都极有可能出现资金分配不均衡现象,因此必须适时提高统筹层次。以我国目前的经济及社会发展水平和失业保险的现状,失业保险首先应统筹到市级水平,然后逐步向省级统筹迈步。鉴于我国劳动力的地区流动,省级统筹的状态较为合理,既有利于失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同时作为一个政策性约束,也有利于防止本省劳动力的外流。

考虑到东中西部地区发展的不均衡,中西部地区失业负担重、基金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有必要建立失业保险中央调剂金,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地区间的调剂,保证这些地区基金的支付能力。中央调剂金的资金的来源一部分从各省市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但主要的应当是通过变现国有资产和增加中央财政预算补贴等措施来筹集。

2.2 提高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

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给付水平偏低,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没有严格的界限,在实际操作中,失业保险不能或不足以发挥其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功能,更不用说其促进再就业的第二重功能了。我国将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定为最低工资标准以下,而各地最低标准约为社会平均工资的1/3,因而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普遍偏低。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确定要以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为依据,同时吸取发达国家在失业保险方面的经验教训,制定一个合适的标准线。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将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比较明显的区分开来,其保障功能不同决定其保障待遇不同。失业保险的给付应与具体失业者的实际情况而定,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同时为其再就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失业人员具体生活情况的核定可由失业人员原单位和所在地的居委会协助证明。

但是,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不应过高,要避免发达国家“养懒人”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应看到发达国家在失业保险立法上的合理做法,例如:德国失业保险规定,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每周可以从事最多15个小时的附加工作,如果每月的附加收入超过310马克(1998年),就要将失业保险金减发至一定数额。采取这样的措施既激发了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积极性,也相应的减少了隐性就业,同时,使失业保险金真正用在困难的失业人员身上。

2.3 参照工伤保险,建立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费率调整机制

工伤保险中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时期来确定收缴比例的差别费率和浮动比例相结合的做法同样适用于失业保险。差别费率的实施可以平衡由于不同行业、企业所面临的工作环境,可能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程度而造成的失业率的行业差别。浮动费率与企业内一段时期的具体情况相挂钩,例如,在金融危机这样特殊的大形势下,如果在失业保险方面实行浮动费率征缴就可以促使企业减少裁员,以缩短工时或挖掘内部潜力等方式企业内部消化富余人员。

2.4 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或失业救济制度

农民工的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重视,但是,农民工在失业保障方面尚没有具体的法律及制度保障。一些学者主张为农民工建立单独的失业保障制度,而笔者认为不妥,把农民工单独列出,只能解决一定时期内的相关状况,但长远看,失业保障势必形成全社会范围的统筹。

政府应该从农民工群体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城乡有别,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别等原则,建立适合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和失业救助制度。在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中可以把农民工划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在城市已经工作相对稳定,有长期固定住所,长期在城市居住,这部分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应划入城市失业人员统筹;另一部分是农闲时在城市短暂工作,农忙时就回农村,在城市无长期固定住所,这部分农民工的失业保障主要以失业救助为主。这样的划分有助于切实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利益,也有利于整个失业保险体系的逐步统筹。

2.5 完善失业统计指标体系

我国目前广泛采用的失业统计指标是城镇登记失业率,这一统计指标由于其自身的缺陷不能真实反映出失业状况,统计指标应该改为采用调查失业率。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恢光平对记者说:“登记失业率和调查失业率相比,调查失业率更接近实际的失业状况,因此,应加快全口径的调查失业率取代局部性的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步伐,否则,现在的失业数据很难成为领导经济决策的依据。”

反映失业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只用一个指标无疑是过于单薄,所以,必须逐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失业统计指标体系。首先,应当统计不同口径的失业率。其次,我国现在的失业率统计只有年度数,季度数和月度数都很不规范。统计间隔过大,不利于失业问题的深层反映以及对失业的预测。因而,应建立健全季度和月度的失业统计制度。

失业保险问题范文5

关键词:西宁市;失业保险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F842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6-0075-04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劳动就业体制改变了过去“国家统包、高就业、低效率”的局面,使国有企业大量冗员的隐性失业显性化,同时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特别是先进科学技术与管理方式的运用,在提高劳动力素质要求的同时,相对减少了劳动力数量的需求,并绝对减少了对低素质劳动力的需求,从而使社会吸纳就业的能力相对下降。再加之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进入城市,由于城市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能力有限,导致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仍然无业可就,成为没有失业保障的失业人口。失业问题的日益凸显已引起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并构成对我国今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尖锐挑战。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对我国来说刻不容缓。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进入法制化轨道,迈向了一个新的台阶。

西宁市作为西部地区一个欠发达城市,自2000年以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一直呈上升趋势,失业保险工作也出现了基金征缴不力,保险管理体制不健全及覆盖面窄的问题,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办法,以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国内、外失业保险发展的经验

(一)国内失业保险发展经验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其功能和宗旨都侧重于对失业者生活的保障,导致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过窄;救济水平低;管理效率差,基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这对当前的失业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机制,不能从根本上促进失业问题的解决。同时,这一制度自身的承受力也很有限,很难应付同比增加的失业保险金的开支需求。对此全国各地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1失业保险发展的基本思路

发展促进就业型的失业保险,促进劳动者自我保障能力的提高,是中国失业保险发展的长远和根本的保障目标。就当前形势而言,变消极的生活保障为积极的就业保障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失业保险发展的方向。完善就业保障的具体措施有:(1)逐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范围。应将失业保险覆盖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覆盖到城镇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以及农村所有劳动者,真正解决非国有经济从业人员无失业保险的问题。(2)加强失业保险相关立法的完善,确保失业保险的高效、有序和规范运行。(3)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首先要拓宽筹资渠道,保证低保资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其次要努力扩大就业机会。(4)提高失业保险和救济的给付水平,同时取消“下岗”政策,将下岗与失业并轨。(5)建立同失业预防、职业培训和失业补救制度相衔接的失业保险,由消极的事后救助向积极的就业促进机制转化。

2主要省份失业保险发展的经验

一是湖北省坚持以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失业保险为核心,不断加强基础管理。其具体措施有:(1)创新管理制度,努力推进失业保险费的征收 。完善“五费合一、统一基数、一票征缴、按比例分账”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制,将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与养老、医疗保险统一起来。此外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重点监控制度,通过建立重点监控单位数据库、定期上报情况、组织检查和督办等方式,形成了分级负责、逐级督办的监控模式。(2)强化基础建设,搞好失业保险内部管理。建立失业保险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对目标工作进展情况、机构和制度建设情况,以及统计报表和基金管理情况三个方面进行考核评比等措施。

二是广东省积极倡导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不断开拓创新,坚持“一个扩大, 四个完善”,努力实现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1)扩大覆盖范围,将参保单位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使更多劳动者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2)完善失业人员医疗保障办法,将失业保险与医疗保险相衔接,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3)完善失业保险管理服务方式,以人为本,方便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4)完善失业保险权益保障机制,规定单位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5) 完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加大促进就业支出比例,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在基金支出项目方面,结合拟进行试点的城市促进再就业现实需要,扩大到所有与促进就业再就业有关的项目,增加的项目具体包括:失业人员档案保管费补贴、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后的技能鉴定费补贴、职业指导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单位在职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补贴,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促进再就业补贴。

(二)国外失业保险发展经验

由于世界各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不同,使得各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也大不相同,大致分为社会保险型、社会救助型、雇主责任制型、个人储蓄型、混合型等。而中央财经大学褚福灵教授又具体地对不同国家的情况阐述了三种社会保障制度,分别是:英国、瑞典和加拿大“福利型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德国、中国、美国的“保险型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新加坡的“储蓄型国家”社会保障制度。

1美国的浮动性征税制度

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改变了不向失业者征税的传统,改而采取征税的办法。费改税有利于减少失业保险金开支,也有助于激励失业人员积极寻找新工作。实行浮动性的失业保险征税制度,抑制雇主对雇员的解雇,保持企业工作岗位的稳定,以减轻社会失业压力。实行限制性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差别性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促使失业者积极寻找工作,尽快实现就业。

2比利时的保险机构事业部制

所谓的政府部门的事业部制设计,就如同将下级政府部门设计成一个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使其享有更多的自和决策权,同时也承担更多的责任,具有对民众需求反应灵活,对普通民众负责,政府适度放权等优点。

3英国以提高就业水平为核心的“工作福利”

英国以提高就业水平为核心的“工作福利”是社会保障政策改革的切入点与中心环节,它的基本含义是通过工作来享受到社会福利,通过国家的投资来提高失业者的受教育、受培训水平以使其更顺利地找到工作,在缓解他们的贫困和被社会排斥问题的同时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从而改变以往那种单纯的、消极的、依赖性的失业福利。社会福利部门不仅为年轻失业者提供就业咨询和就业培训,而且为雇佣年轻失业者的雇主提供补贴,鼓励他们尽可能雇佣失业者。同时,鼓励年轻失业者受雇于志愿性工作,政府保证接受各种就业培训和受雇于各种志愿性工作的失业者应得的各种福利。

4日本的雇用保险制度

日本国会1974年12月通过《雇佣保险法》,调整雇佣状态,扩大雇佣机会,促进劳动能力的开发与提高,增进与改善劳动者福利。日本的雇佣保险制度由对失业者进行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的善后,以及促进就业,从雇主与雇员两方面开发就业机会,提高职业技能,尽量防止失业和重新就业后的再失业的预防两部分构成。日本失业保险费主要由单位和被保险人双方共同负担,按年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国库予以适当补助。而且在征收失业保险费时单独征收促进就业费。

5德国政事分开的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德国的失业保险属于国家性的强制保险,始建于1927年。其保障的对象基本采用国际标准,即凡是能够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确实在寻找工作而不能得到适当职业,致使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即可成为失业保险对象,保险范围相当广泛。1969年颁布的《劳动促进法》第一条明确阐明“劳动促进的主要任务是在整个经济,社会政策的范围内争取达到保持较高的就业水平,不断改善就业结构,以避免,减轻或消除失业给国民经济及个人利益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西宁市失业保险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西宁市失业保险发展现状

1失业保险标准逐步提高

1986年,青海省开始实施失业保险制度,最初的内容主要是养老保险。1993年9月,省政府下发了《青海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制定了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医疗补助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 将青海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在现行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统一增加40元,即:西宁市、海东地区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20元;海南、海北、黄南州由每人每月190元提高到230元;海西、果洛州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40元;玉树州由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50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又先后六次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 2008年1月1日起青海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较1993年的66元增加了264元。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和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方面越来越发挥出重要作用。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继续增加,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截至2008年底,全省城镇登记失业人数2.3万人, 比2000年增加1.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4%,比2000年上升了1.64个百分点。同时伴随失业保险的发展,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已扩大到城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2008年末,失业保险参保单位1 246个,参保人数14.86万人,失业保险基金总支付8 826万元;与全国相比失业率相近,但由于青海省人口基数小,西宁市失业问题还是比较严重。

3就业人员分布单位不均衡。

政府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增加资金投入,搞好就业援助是提高就业水平减少失业的重要手段。

上表可以看出, 私营企业和个体是西宁市就业的重要渠道。而西宁市的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单位,外商投资单位,乡镇企业在容纳就业方面几近空白,所以要解决西宁市失业保险发展问题应考虑加强这些企业促进就业的能力。

(二)西宁市失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缺乏促进就业的保障力度

一是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不力,失业保险管理体制不健全。加强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基础便是有资金作保证,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不力和拖欠,导致保险资金中的部分“个人账户”形同虚设,有的已成为空账(见表2)。

失业保险管理采取的是政府直接管理的体制。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发放等相关的管理工作。将失业保险同劳动划为一个政府机构管理,虽然有利于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目的实现,但政府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和缺乏有效管理,这既增加了基金支出,又降低了失业保险基金对失业者的保障和促进就业的作用。

从表2可以看出,西宁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金额和基金支出逐年增加,参保单位有所下降。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收缴金额少,支出多,造成入不敷出的局面。保障部门应加大征缴力度,解决失业保险基金欠缴等问题。

二是基金的保值增值措施不够。

在西宁市,社会保险基金被严格控制在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范围内,这样,基金保值增值不够,而且还有可能会出现贬值的情况,使得基金不能更好的实现保值增值,使基金形成较大的资金缺口。可见,社会保险金支付风险的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应该合理的应用失业保险基金,使其在运作中稳中求增,增加基金数量。

三是失业保险基金缴费范围小。2000年,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要求,全力抓失业保险的扩面工作,在巩固原有缴费单位和职工的基础上,将各类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和职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拓宽了征缴渠道,提高了保障范围。截至2008年底,全市参保单位达到1 246家,参保职工达到148.6万人。但2008年的金融危机以及经济体制转轨,使得失业人数急剧上升,再加上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基本上集中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职工及一些灵活就业者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则基本上处于探索推进过程,并未能实现制度化的强制性征缴,使得失业保险基金明显不足。

2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窄

2009年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年末失业保险参保单位1 486个,参保人数13.44万人,失业保险基金总支付2 040.01万元;全年累计城镇登记失业人数4.49万人,年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2.24万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人数2.2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4.15%。年末,城市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贴7.6万人,全年累计兑现最低生活保障金6 079万元。目前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的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基本上没有失业保险。还有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工作仍未开展,这既不利于失业保险工作的全面推进,也有损事业单位落聘人员或失业人员对国家和社会帮助的享受。

三、解决西宁市失业保险发展问题的对策

(一)借鉴国外经验增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

一是实行浮动性的失业保险征税制度,抑制雇主对雇员的解雇,保持企业工作岗位的稳定,以减轻社会失业压力。二是实行限制性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差别性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使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与再就业联系,促使失业者积极寻找工作,尽快实现就业。具体途径可以包括:对于提前就业者进行补助,对于有可行创业计划的失业人员,可考虑一次性发放多月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其创业资金;对于不积极参加就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可以采用适当减少失业保险金或对于参加失业培训的失业者给予增加失业保险金的方法,鼓励失业人员努力提高技能,尽早就业。三是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加大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为实现就业保障型的社会保险制度提供资金上的保证。

(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设

首先,规范失业保险形式法制化是必然趋势,也是解决现存问题的必然选择。在宪法中增补失业保险方面的条款,以增强失业保险法制建设的权威性,应尽快建立《失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律,以维护失业保险法律的真正效力。要明确有关法律责任,制定有关处罚条款,以发挥法律的震慑力。 其次,监督手段主动化,财政部门应该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将失业保险金作为专项收支,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支出范围,及时足额发放保险金和促进再就业费用的支出,坚持专款专用。

(三)理顺失业保险管理体制,建立独立的失业保险工作机构借鉴比利时的组织机构,将直线职能制结构转变成事业部制结构。德国在失业保险管理制度方面,形成了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共同组成自治机构管理,根据职能分工和权力制衡的原则,实行政事分开、社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和社会化监督的管理体制。西宁市失业保险现在虽然是事业部制结构,但其在自和决策权,灵活性,部门间的协调等方面还不及比利时和德国。我市社会保障机构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辨证地借鉴比利时和德国的管理体制。

(四)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加强基金的法制化管理

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益主要来自于银行的利息收入,投资渠道单一并且投资效率低下,这实际上是对失业保险基金资源的浪费。因而我市还应采取多种投资组合方式,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投资运作实现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最后,为应对国际国内环境突变,还需要积极探索建立预防高失业风险基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社会高失业风险。

(五)慎重扩大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范围失业保险费率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从而避免解雇率低的企业对解雇率高的企业进行单项补偿的格局,从而提高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和福利水平。针对出现的重大事件,所造成就业压力增大,失业人员明显增加时,建立相应的应急措施。可借鉴美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扩大税源。根据西宁市现状,以企业单位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和个体及私营企业主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作为课税对象。征收范围可先限定在城镇,以城镇各类企业、机关、单位及其职工作为纳税人,并在时机成熟时把征税范围逐步扩大到农村。

(六)逐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范围应将失业保险覆盖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覆盖到城镇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以及农村所有劳动者,切实做好失业人员的续保工作,这是真正解决非国有经济从业人员无失业保险的问题。但不能盲目地追求“扩大”,应该结合西宁市的产业政策、经济发展阶段等综合考虑,并非范围越大,实现效果就越好,应该考虑合理性问题。

(七)积极完善就业培训体系一是劳动部门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起科学的、合理的、灵活的、与再就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培训机制,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开发的组织机构,采取多种办学方法和教学形式,全方位地组织失业职工进行提高素质的就业培训;二是劳动部门要增加对就业培训工作的投入,加大技能开发投入的比重和培训与就业结合的密度,围绕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的发展目标,制定具体计划和长远规划;三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兴办培训实体,挖掘各级培训机构的潜力,建立多种形式、多个渠道的培训网络;四是构建完善的培训网络,应着眼于新兴的行业和工种,根据社会的变化及发展需求随时调整培训内容,不断推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就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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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汪洁,王延瑞,孙学智.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J].理论与现代化,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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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问题范文6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二、关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凭有效证件,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元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