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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社会科学基本问题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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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社会科学基本问题范文2
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国内行政哲学研究很少系统地探讨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从近年召开的哲学或行政学研讨会上的发言和已经发表的少量涉及行政哲学的有关论著看,国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活动”是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行政哲学是“关于行政活动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的科学”。事实上,对“行政活动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有成效有意义的研究只能属于行政科学研究范围,是理论行政学的研究对象。“行政活动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在行政哲学研究中,是终极意义的研究对象,行政哲学不可能也不能够取代行政科学去直接研究行政活动。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哲学是以行政科学、行政理论为研究对象,是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即元行政学。这种基本思路是可取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符合逻辑的,但由于把行政哲学当成了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元行政学),因而存在两个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一是如果把行政哲学当成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即名曰行政哲学又是行政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显然就会产生一个学科性质问题。人们必然要产生行政哲学究竟属于哲学学科还是属于行政学科的疑问。虽然行政学家和哲学家是可以而且应该联盟的,但行政学属于社会科学,它与超越科学的哲学在知识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因而行政哲学不可能既是哲学的又是具体科学的。否则,只会产生一种非哲学非科学的怪异知识和学科。目前出现的那种把哲学的概念、术语往现实行政生活贴标签的“研究”,和直接借用哲学的原理、规律构建的种种行政哲学体系的“研究”,无不是受此种观点的影响。其二是把行政哲学当成行政科学的元理论,即元行政学,也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学科研究规范。行政科学的元理论准确地说应该是“行政学学”或“行政学学理”。行政哲学属于“行政学学”的范畴,但行政哲学不同于“行政学学”,只是其一部分。行政学学或元行政学从不同的角度和领域对行政科学进行研究,行政哲学则是从哲学角度研究行政科学的行政学,它可以属于元行政学的一部分,但不能等同于整个元行政学。因此,行政科学、行政学学(元行政学)和行政哲学是三个不同的概念。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哲学的研究对象是行政科学,是对行政科学的哲学考察。即,行政哲学以行政科学为研究对象的哲学。就学科性质而言,行政哲学属于部门哲学,是哲学的分支学科。
对行政哲学的研究内容,国内一些学者在涉及到行政哲学的论著中也作了一些简略的描述。如王沪宁认为,行政哲学主要研究和分析一定行政活动和行政关系的性质、行政活动的目的和宗旨、行政活动中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伦理原则等基本理论范畴[1]。薄贵利则将对人性的基本判定、政府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政府的责任问题作为行政哲学研究的基本问题[2]。颜佳华在《行政哲学论》一书中构建了一个行政哲学的研究框架:行政活动论(逻辑起点)、行政主客体论、行政认识论、行政实践论、行政方法论、行政价值论[3];后来,他又在《行政哲学:一个亟等进一步开拓的领域》一文中,将行政哲学的研究内容界定为:行政哲学导论、行政学对象论、行政学结构论、行政学功能论、行政学评价论、行政学发展论等[4]。
仔细分析国内行政哲学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在我们称之为“行政哲学”的名称背后,实际上存在着两种行政哲学:一种是以行政活动为研究对象的行政哲学,一种则是以行政科学为研究对象的行政哲学。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分别用“行政活动的哲学”(简称为“行政哲学”)与“行政(科)学的哲学”(简称为“行政学哲学”)这两个称谓来标示行政哲学研究的上述两种主题、两个方向。这两种行政哲学,一个涉及“实际的行政活动”领域,一个涉及“理论的行政科学”领域。
行政活动的哲学主要研究行政的本质及其分界、行政的基本假定、行政的目的和宗旨等问题。由此可见,行政活动的哲学是对“行政活动中的问题”或简称“行政问题”做出根本性的寻根究底的反思,以便为行政活动提供一些根本性的实践原则或“行政观”。这些根本性的实践原则不等同于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而是后者的“原理”、“基础”或“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准则”除了要依据于这些原理之外,还要考虑具体实践过程中诸多的内部和外部条件,包括那些隐而不显的“缄默因素”。
行政学哲学则主要研究行政科学发展的模式、行政科学理论评价、行政科学研究方法及其评价、行政科学研究的价值判断等问题。由此可见,行政学哲学是对“行政学活动中的问题”或简称“行政学问题”进行根本性的寻根究底的反思,以便为行政学研究提供一些根本性的指导原则或“行政学观”。同样,这些根本性的指导原则也不等同于各门具体的行政科学的研究规范、方式、方法,而是为后者的研究提供认识论和价值论的“原理”、“基础”或“根据”。
二
行政哲学的上述两个研究主题之间存在着逻辑的与历史的联系:
从逻辑上看,对“行政学问题”的哲学研究是对“行政问题”研究的“次一级”的研究,是对实际的“‘行政问题研究’之研究”,具有元研究的性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们对任何行政问题的研究总是先在地包含一个方法论,即总是从某一个特定的角度、立场来研究的。这种角度、立场尽管可能不为研究者自己所知道,但却客观地存在着。而且,这种角度、立场本身就制约着对行政问题的认识结果。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立场出发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要对这些结论的可靠性做出判断,就必须检讨他们的方法论。按照荷兰著名经济学家库普曼(197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研究,无论是在自然科学中,或者是在社会科学中,任何系统的理论体系均表现为一个“价值观假定+逻辑推理”的结构[5]。库氏的这一逻辑式提示,至今尚未遇到有力的挑战。显然,任何行政学理论体系,均是从某种价值观或方法论见解出发的逻辑推理系统,其中的价值观或方法论假定,只能表现为某种行政哲学。因此,任何行政学理论体系都是以某种行政哲学的逻辑展示的,它不能不内含着某种行政哲学。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学哲学”是以“行政哲学”为思想资料的和最终归属的。我们也只有对行政学的根本问题进行了哲学的研究,才能真正地把行政问题的研究提升到一个自觉的、理性的水平和高度。
从历史上说,对行政活动根本问题的哲学研究是古已有之的事,历史上许多伟大的哲学家、政治家都对此做过深入的论述。而对行政学根本问题的研究则不过是近100年来的事。按照时间顺序,对行政活动的研究先后产生了行政思想、行政理论、行政学说或行政学、行政科学、行政哲学。其中行政思想是先于行政理论的分散的、不系统的、粗浅的行政理论;行政理论则是后生于行政思想的比较完整、系统、深刻的行政思想;行政学说或行政学往往是较为完整、系统的关于行政的知识体系;而行政科学则是更加系统化、科学化了的行政思想、行政理论、行政学说、行政学,是关于行政活动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学;行政哲学则是对行政理论、行政科学研究活动进行思辩的产物,是行政科学的哲学。由此可见,“行政学哲学”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出现了独立的行政科学时才出现的,是行政问题研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必然,对行政学活动的哲学思考是人类的行政认识和行政实践从童年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条件。行政学哲学与行政科学研究的问题是显著不同的,各自的任务和目的也是不同的。行政科学是通过对行政活动的考察——这种考察主要包括历史上的各种行政思想、行政理论和行政方法——概括出行政活动的一般原理,形成理论并给出某种行之有效的合目的的行政方法或模式。也可以说,行政科学主要关注的是为实际的行政活动提供一套具有普适性的系统的行政知识、思想、原则和可操作的方法,它的特点即在于它的工具性。行政科学为行政学哲学提供思想,行政学哲学则对行政科学起指导作用。任何时代的行政学哲学,除依据各自的一般的哲学观外,都必须吸收以往的以及现时代的行政科学研究成果。反之,行政科学研究要接受行政学哲学的指导,这不仅体现在任何行政科学研究者都要在一定的行政哲学观的指导下从事研究,而且,行政科学体系的构建、其逻辑分析与论证也要符合哲学方法论的要求。由此可见,行政学哲学考察的是行政科学的基础,行政科学的基本问题便是行政学哲学的研究主题。那么,这个基本问题究竟是什么呢?
一般而言,行政科学的基本问题,在正常的或是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行政学者以及行政人员较少或不特别考虑的问题。情况也许就是这样,人们通常是在一种没有批判的前提下,追求行政知识的增长,提出概念、形成理论,获得某种高效的行政方法。这一切都是围绕着行政活动的目的而进行的,行政学者为的是行政知识的不断增长,而行政人员则是把行政学者的研究成果,诸如理论、方法、模式等,作为正确的东西应用于行政活动之中。他们的问题常常是一种理论或方法对他们的行政活动是否有效,也即如何使用一种理论或方法才能够达到一种活动的预期目的。人们一般并不考虑一种理论或方法的合理性问题,只是在少数情况下,比如当理论或方法的功用开始减弱或失效的时候。一些人才可能会对已有的关于行政的一些最基本的假定、理论和方法本身进行反思。在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说他们正在进行着对行政中的某些基本问题的哲学思考或批判。而所谓的对行政科学中的基本问题的研究,就是对关于行政科学元问题的研究。这个元问题就是行政科学中的最基本的核心概念“行政”。行政哲学正是以此作为出发点而展开讨论的,对“行政”这个基本问题的明确和把握,就构成了行政哲学的研究主题。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行政哲学是对行政本质以及行政科学发展进程进行考察和反思的哲学。行政哲学能否有一个好的发展前景,从根本上为行政科学呈现出实质性的理论进步提供基本性的支持,使实际的行政活动更富有成效和具有合理性。这首先取决于我们对行政哲学本身是否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如果在行政哲学的研究主题这一根本问题上,我们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么,不要说对行政科学的发展不会起到推动和支持的作用,就是行政哲学本身的发展和存在,都将会面临巨大的困难。笔者在本文的讨论中,就是试图在这个重要的问题上使概念理解得到澄清,消除“行政哲学”这一概念本身及其研究对象上存在的歧义性和含糊性。当然。我们在这里给出的关于行政哲学的研究主题的讨论还只是探索性的和试验性的。但是,只要我们能够真正把握住行政哲学的精神实质,研究主题的问题就不再是一个理论难题了。因为,它将会随着我们研究的深入而不断得到扩展和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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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社会科学基本问题范文3
论文摘要:本文基于对方法论是一门学科的基础和标志的认识,从方法论的角度对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探讨。这是一种全新的探讨,首次提出经济法的方法论是整体主义与和谐辩证法,而民商法的方法论是个体主义与冲突辩证法。因此两大法律部门的根本差异是基于这两种不同思维方法产生的。在此基础上对两种方法论的关系及两大法律部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做了辩证解释。
方法论是一门学科的基本理论问题,它不仅是一门学科成熟与否的标志,而且是一门学科能否得以顺利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诚如德国法学家拉强茨所言:“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可是,我国法学研究中缺乏对方法论的重视,特别缺乏对理论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重视,应用法学方法论——法解释学也是近几年来才引起人们的关注。这种现状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法学理论的发展。
基于以上认识,本文借用社会科学中的方法论,对当前困扰着经济法是否是一独立法律部门的基本问题之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作一方法论透析。本文拟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方法论的基本要点。二是,民商法与经济法方法论的区别。三是,民商法与经济法方法论的联系。
一、方法论的基本观点
1.方法论是什么?对此问题的回答,必须做到两个区分:首先,要区分方法论与方法,我国学者大多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这两个概念的,西方虽亦有此现象,但大多认为这二者有巨大差别。概括讲,方法是工具,而方法论是包括一定的哲学认识论及逻辑推理过程的一套思考社会现象的理论体系,这意昧着方法只是方法论的构成要素。其次,要准确把握社会科学中的意识形态、哲学基础和方法论这三者的关系。简言之,意识形态虽可构成方法论的基础,但并不等于方法论,而一门学科的哲学理念(如法哲学、经济哲学)虽然是其方法论的组成部分,但是,它毕竟没有包容方法论的全部内涵。
2.方法论的层次性、多元性。人文社会科学直到19世纪中期还没有自己独特的方法和方法论,它的方法论是从自然科学中借用来的,到了19世纪中期德国狄尔泰与英国穆勒发生了一场方法论之争,穆勒认为在自然科学中的对经验的归纳方法在社会科学中同样适用,而狄尔泰认为,对人文社会科学只能用理解而不能用因果说明,因此,解释学是人文社会科学的最基本的方法论。在现代一般认为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不仅要解释学,同样也需说明,即自然科学中的方法论亦可在人文社会科学中应用。这就是方法论的多元性。除此之外,方法论不是一个没有层次的概念,而是既包括高层次的具有哲学意味的一般方法论,又包括那些反映着本学科特点的具体方法论。
3.从哲学层次,结合法律特性,我们认为对部门法划分,或能反映部门法特征的方法论主要有两对重要的范畴,其一是,因对社会观察认识的基点不同而产生的个体主义方法论和整体主义方法论。其二是,因对构成社会的各要素间的关系的看法不同而产生的冲突的辩证法与和谐的辩证法。就这两对不同的方法论对法学影响来讲,我认为,民商法的方法论是个体主义及冲突辩证法方法论,而经济法的方法论是整体主义与和谐辩证法方法论。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方法论的区别
1.民商法与经济法是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两种不同方法论的产物
在西方社会思想史中,从古希腊到现在,关于社会构成问题,或关于认识社会的基点问题,一直存在着分歧。
个体主义方法论(亦称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是指“社会现象包括集体,应按照个体及其活动与关系来加以分析。-E23由于个体主义方法论往往与自由主义关于社会的观念相联系,故有学者将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称为正统的自由主义。其社会理论根据的核心内容在于,把个人看做是分析和规范化的基础,社会则被认为是各个追求自身利益的总和,相应地,国家或社会便成为个人得以通过它而追求自身利益的一种机构。这是从启蒙时代到现今所有自由主义者的社会观,其中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按历史顺序排有洛克、亚当·斯密、米塞斯及当代的哈耶克。这一方法论的内容被米塞斯概括为三项:其一,任何行为都是由一些个人做出来的。集体的作为或行动,总是由一个人的作为或行动表现出来的。一个行为的性质,取决于行为的个人和受该行为影响的其他各个人对这一行为所赋予的意义。其二,人是社会的动物,但社会过程却是由单个人相互作用的过程。个人行为的复杂性和变动不居,决定了社会是无规律的进展。除掉个人,就没有这个过程。除掉个人行为,没有社会基础。第三,集体或社会是无法具体化的,集体、社会被认识,总是由那些行为的个人赋予它意义。
依这种理念必定认为,社会关系是个人关系的总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社会秩序只有靠参与社会活动者自由博弈而产生的自发秩序才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法律,就应该以自由、意思自治为原则,这就是现代私法——民商法的两个基本原则。因为,每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只有每个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必导致社会利益最大化。社会良好的秩序亦会在私人自治自由博弈的过程中自发形成。而这一切的基础只能是给个体以充分的权利保障,只有以权利为本位,才能防止来自公、私两个方面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可见,私法从方法论上来讲是个人主义的,或者说私法是个体主义方法论支配的,是关于如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化结果。
整体主义方法论是与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相对的。方法论的整体主义认为“社会科学研究社会整体如集团、民族、阶级、社会、文明世界等等的行为。这些社会整体被认为是经验对象,社会学用生物学研究它们。”[3](P。这种方法论从古希腊的柏拉图就有,但真正对现代分析社会产生影响,则是从斯宾塞及孔德把社会看成一个有机体时开始,其中影响大的当属马克思、卢卡奇以及法兰克福学派——这些新、旧者和美国的社会结构功能主义(帕森斯、默顿等)及德国的历史学派(施穆勒、萨维尼等)。在他们看来,“最恰当最有效的社会科学认识来自对群体现象或过程的研究。-E3](P12)这一方法论的内容大致可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总体性强调的是整体对部分的统辖原则,要求探索社会及其发展,必须从整体作为主导的地位这个角度着眼,而每一部分(或个体)从属于历史与思想的整个统一体。第二,社会是主客体的互动过程,而不是纯粹客观性过程,主客体及其关系的概念不是自然主义的、非价值化的概念,而是包括主体价值评价及主体意义的范畴。第三,总体性表现为一个历史过程,这个过程是以主体为纽带的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历史过程。
按此方法论看待社会,社会将是一个超越个体的独立存在,它有其独立于个体利益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它有其自身的秩序——社会历史秩序,在这一秩序中是在主客体互动中形成的自然秩序与人为秩序的混合秩序。因此,要调整好社会关系,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不是一个自然、客观过程,而且必须赋予人的意义,要达到此目的,必须有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对经济运行进行干预,只有如此。才能达成主客体互动,才能实现历史的可持续发展。可见,整体主义方法论是经济法的基础。
2.民商法与经济法是冲突论与和谐辩证两种不同方法论的产物。
在社会思想领域,有关构成社会整体的各元素(个体)或构成社会系统内的各支系统之间的关系如何,存在着分歧,形成两种不同的理论,从方法论讲即形成两种不同的方法论,即冲突论与和谐论。
一般来讲,个体主义者都持冲突论,其历史虽悠久,但却主要起源于现代,在经济领域主要表现就是以亚当·斯密为首的竞争理论,或竞争传统。而在政治哲学领域,主要表现在以马基雅维里、布丹、霍布斯的权力冲突。就是在整体主义中亦有许多人持冲突论,其主要代表就是新、旧者。冲突论的内容大致由以下几方面构成第一,冲突的根子深深藏于每一个社会结构中。第二,社会世界及其构成要素皆处在流变中,正是这种要素的冲突推动社会变迁。第三,尽管冲突是社会结构固有的,但冲突并不总是激烈的与明显的,社会冲突可以是潜在的、有规则的与受控制的。第四,从冲突模式观点看,把社会与社会组织结合在一起的不是认同,而是强制;不是普遍一致,而是他人施加压力。
据以上冲突论,那么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也是处于冲突之中,且人与人的利益是对立的,人与人的博弈是一种零和博弈。作为调整人们经济利益冲突的法,只能以法律责任这种强制力为后盾,法律的目的亦是旨在化解冲突。这是传统法——包括民商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和模式。
与冲突论相对立,中国传统哲学,及现代西方社会思想中的结构功能主义,认为社会世界及其构成要素皆处于和谐之中。其基本内容有:第一,世界万有,是一个“一体多元”“多元一体”的整体有机系统。第二,人与人,人与自然是一个整体,是构成整体的不同“自在”,因此,不能把自然当作征服、利用的对象。否则,摧毁破坏了自然,损害他人,最终人类也会摧毁自身、损害自己。第三,人类社会、各人生活的大的方面趋于和谐统一,而非冲突,冲突虽存在,但只不过是一种对和谐的短暂偏离,最终还要回归和谐。这被称为和谐辩证法。
据和谐辩证方法论,法律不仅要化解冲突,更应促进和谐,不仅是人与人在社会经济中合作、协调,而且人与自然的协调,即要保护资然资源,保护自然环境,这些在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等中都有体现,可见经济法、社会法是以和谐论为方法论基础的。
三、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
社会世界是复杂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社会有两张面孔,一方面它是由个体构成的,个体是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有机体系,在这一有机体中,各要素或各于系统又是相互和谐的,每个要素或系统只要实现其功能,社会就可达到较理想的秩序状态。因此,现代思维,在方法论上的反映就是任何法只是以一种方法论为重点并不排斥另一种方法论。这在民法中就体现为私法公法化趋势,即在以个体主义、个人本位为核心的同时,也不完全排斥整体主义,在强调利益冲突时,也不完全排斥利益的和谐。就经济法而言,在强调整体、和谐的同时,并不是对个体利益毫不顾及。
作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两种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它们分别侧重对社会的两副面孔所体现的不同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对整体社会关系进行系统全面调节,因此,它们是互补的,双方是不可替代的,任何想用一种法代替另一种法的想法,都是对社会关系或者说对社会缺乏正确认识的结果,都是一种无知的表现。
行为社会科学基本问题范文4
一、基础知识
1. 科学文化知识:基础知识的基础,包括语文、数学、历史、地理、逻辑、英语等等。特别要注意语言文字和历史知识的提高,重视历史知识的学习,可以让自己透过历史的现象抓住内在的规律和本质的东西。
2. 马列主义理论知识:哲学、政治经济学、党的建设、邓 小平理论、有实践中不断地学习,才能提高理论修养。
3. 政策法规知识:这是作为秘书工作者必备的知识,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法令等相关的知识,特别要注重后者的学习。因为它在平时的工作中接触最多的知识。
二、专业知识
是秘书工作者知识结构的核心或者是主体,也是区别于其他领域的知识结构的方面。
1 理论知识,是秘书学和秘书工作总体的理论知识,是秘书工作者胜任本职工作的重要前提,总的理论, 也是秘书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秘书指导思想。 分门别类的理论,包括文书处理,信息处理,信息调研和秘书实务的理论。
2 业务知识,秘书工作中各个环节的操作常识,基本技能,操作规范,公文的起草等。
3 行业知识,秘书工作者所在机关的行业的基本知识。
三 相关知识
秘书工作者的辅助知识,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
1 新的学科知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是相关知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包括行为科学、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
2 管理学知识,行政管理,领导科学,决策等方面的知识。
3 社会交往知识,社会关系学,公共关系学,人际关系学等,以便秘书工作者在工作能够提高自身的交际能力,信息沟通能力。
4 心理学知识。
四 社会知识
行为社会科学基本问题范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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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社会科学基本问题范文6
关键词:中国;改革进程;利益冲突;协调问题分析
利益是每个人所关心的基本问题,人们之所以会努力奋斗去追求一切,都是为了争取利益,获得好处,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利益主体系统,所以,在某个人获取利益的同时,通常会损害或是影响到别人的利益。因此,在群体中,利益冲突和利益矛盾常常会出现,甚至是一切利益和矛盾的根源,所以,相关研究人员对利益协调问题进行了分析,目前利益协调问题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关键因素。对于一个国家,同样存在利益冲突和利益协调问题,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开展,我国的利益分配方式、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组织形式均发生了变化,日益趋于多样化,与此同时,社会利益格局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于利益分化的不规范、市场经济的马太效应以及劳动分工的逐渐发展,致使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日益激化,这样显得利益协调是多么的重要。
1利益冲突与利益协调
利益冲突是所有冲突的根源,它是指在资源分配的过程中,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激化,进而行为和思想上体现出对抗性,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累积到一定程度便会产生利益冲突。利益冲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个体均会以某种形式陷入不同的利益冲突中。利益分化往往引起利益冲突。利益分化即利益差别扩大化,每个个体的利益都是有差别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下,利益冲突更为明显,更为激化。除此之外,利益冲突还和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模式,文化理念以及收入分配格局有关。
利益协调是指有关政府应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等手段,有效处理利益冲突,统筹利益关系,进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维护各方的利益关系。利益协调主要包括秩序协调、责任协调和观念协调等三方面,秩序协调主要是运用所有方法保证利益主体行为的规范有序;责任协调是指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建立共同的利益基础,进而确立稳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观念协调是指对于不同的利益主体,实现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的一致性,互相认同各自利益的合理性,端正利益关系。因此,利益协调重点在于关注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统一性,进而维护利益关系的均衡和谐。
2中国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的特点
2.1利益矛盾的普遍化和明显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是独立的利益主体,每个个体的自主意识和权利意识十分明确。如果遇到资源稀缺的情况时,每个个体之间难免会产生利益冲突和矛盾,并且利益冲突日益明显,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2.2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利益主体除了农民、工人和知识分子外,新的利益主体不断出现,如创业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私营企业主、个体户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等。
2.3利益矛盾内容的多样化
随着改革开放,社会阶级结构逐渐开放,并且社会流动速度加快,利益矛盾不仅包括正常的利益纠纷,还包括由于乱用职权、等因素引发的利益矛盾。利益矛盾内容日益多样化,涉及到政治、文化、经济、社会等方面。
2.4利益矛盾的激烈化
由于权力行使不当、利益主体分化、利益意识强化、利益差距扩大化等因素,致使利益矛盾逐渐激烈化,例如经济利益矛盾突出、处置难度加大、对抗程度加强、增多等等,尤其是经济利益冲突所引发的矛盾更为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安定。
3中国改革进程中利益协调的基本原则
3.1以人为本原则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成目前利益冲突的重要原因就是官本倾向和物本倾向,以人为本就是针对这两倾向提出的。以人为本原则要求国家和党一定要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落脚点,维护好人们的根本利益,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利益,进而促进人们的全面发展。
3.2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正义原则要求国家和党妥善协调社会各利益主体的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进而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使他们都可以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并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平正义原则也要求把广大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合理制定党的方针路线,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贫富差距问题。
3.3统筹兼顾原则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便是统筹兼顾,通过统筹兼顾原则来解决发展中的不平衡问题,改善社会利益结构失衡问题,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一定要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统筹人和自然的协调发展,统筹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3.4民主法治原则
民主法治原则要求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广泛调动积极因素,通过制度化渠道协调社会利益,保障人民权利,推进民主参与,强化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维护社会公平。
综上所述,改革就是一次社会利益关系调整的过程。在中国改革进程中,对利益冲突进行协调有利于巩固党的社会基础,进一步推进我国改革,促进我国社会发展,形成动态稳定的秩序结构,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不断深化改革,促进总体利益的发展,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利益共享,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维持稳定态势,建立合理有序的分配机制。目前利益冲突问题能否解决将直接影响我国的未来发展,因此,一定要进一步推进改革进程,关注社会公平正义,妥善协调社会利益冲突,切实转变发展理念,加强社会的协调整合能力,形成个得其所的和谐局面,实现社会利益大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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