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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法律法规范文1
论文关键词:应急管理 现状问题 对策建议
论文摘要:近年来,由于我国自然灾害,流行疾病等公共性突发事件频频发生,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也因此对我国政府的应急管理体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当前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各个部门的协调不顺、职责不清问题;危机意识淡薄和预警机制薄弱,信息的准确性、公开性不够;社会自我组织、自我救助能力弱;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等,这些问题在近几年充分的暴露出来,因此,我国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体制的建设。
从建国以来,我国的应急管理范围逐渐扩大为从以自然灾害为主逐渐扩大到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四个方面。近年来,由于我国自然灾害,流行疾病等公共性突发事件频频发生,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也因此对我国政府的应急管理体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所谓的应急管理体制就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有关活动。因此在我国建立健全合理的应急管理体系显得尤为的重要,虽然健全的应急管理体系虽不能杜绝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发生,但可以起到预防作用,同时降低政府的损失和人民的伤亡,并且提高政府执政部门的威信度。
一、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现状
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同时由于我国粗放性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比如生态环境日益脆弱,突发事件爆发频繁, 自然和人为灾害正在严重的威胁人们生活。经过2003年的“非典”、2005年的“禽流感”到2008年的“冰雪灾害”和“汶川大地震”, 我国已相继颁布了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6件,部门规章55件,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趋于完备。在近年来发生了众多紧急重大突发事件之后,国务院承担了直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部门,并均建有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信息通讯系统、防灾设施装备、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监测预报体系、组织指挥体系和救援救助体系。虽然我国政府在近年频繁的突发事件的处理中的实践中积累一些经验,但是我国政府在建立应急管理体制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而进行应急管理体系的改革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我国应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各个部门的协调不顺、职责不清问题;危机意识淡薄和预警机制薄弱,信息的准确性、公开性不够;社会自我组织、自我救助能力弱;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等,这些问题在近几年充分的暴露出来,因此,进行应急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1、议事协调机构职权不清。议事协调机构同办事机构职责重叠,关系不顺的问题在处理危机的时候都会发生。首先是议事协调应急管理职权划分不够清晰、职责分担不够明确,造成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协调困难、管理脱节等问题。在危机发生期间,议事协调机构的协调能力是不错的,但是议事协调机构不是常设机构,它只是在危机发生的时候才被启动,无法有效组织各部门开展危机前的一些基础工作。二是同级协调的权威性不足。由一个部门出面协调同级别的其他部门还是有很大难度,尤其是同级部门协调政府的强势部门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并且现有的应急机构主要是针对某一领域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机构与机构之间存在着沟通不足,难以在预警信息后形成统一应对能力。
2、公民危机意识淡薄。第一,社会公民的危机意识淡薄。由于我国整个社会公民的危机意识淡薄,在汶川地震前,即使勘测过地震云的出现,大众也不知道灾害来临的时候应该怎样去自救、逃生,因此导致并未于灾前建立起应对机制,悲剧发生后才真正领悟到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体制中最重要的是在事发前的做好预防和控制,而不是在事发后才采取补救措施。因此政府应当建立起完善的预警机构,避免在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时造成巨大的损失,并且群众也应树立一定防御意识。第二,沟通与共享信息不足。我国目前客观存在着缺乏信息资源共享的情况,并且信息之间也缺乏互通互联的情况,这些都影响着应急信息报告的标准、程序、时限的准确性,有时还出现各信息系统之间相互分割的情况,这都是造成信息分析平台建设薄弱的原因。 转贴于
3、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从性质上看,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单行法。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远未到位,具体操作性配套法规标准也有待完善,因为它在制定时就不是一部针对极端性突发事件的法律。在汶川大地震中,应急组织是临时构建的,这就造成了政策执行过程是一个行政命令式的执行过程,在危机状态下,由于宪法上对政府的紧急管理权没有明确的授权,势必造成在执行政策上就具有的滞后性,同时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出现的各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都没有明确的量刑裁定。因此,只有完善法律法规,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总之,面对突然爆发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突发事件的时候,不仅要协调好议事机构,树立全民的危机意识,还要逐步健全法律法规,并且还要考虑到这些突发事件还带有地域性特征,在处理的方式方法上也必然要与该事件的特点相结合,否则在处理时就必然出现消极的结果。
三、完善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对策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并有效地改进和完善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建设,同时实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小各类突发事件和危机事件带来的冲击和损失的目标,以及切实的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安全,特提出了以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的对策建议:
1、逐步完善和加强应急管理机构的建设。随着我国政府转变职能的深化,应急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强,因此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就显得十分迫切了。具体如下:加强和巩固议事协调机构在危机中的统一指挥能力,以解决议事协调机构在事前协调能力不足的问题,应急办尤其应该致力于发挥自己在危机预防和善后处理中的权威性。同时政府应建立统一高效的信息平台,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2、完善应急预案的宣传和编制工作。其一,加快推进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扩大应急预案的范围,增强预案的实用性,落实各级各类预案的实际操作。其二,做好应急管理的宣传工作。对公众进行危机管理教育,强化应急知识的宣传,进行应对突发事件的培训实践,持续开展危机意识的教育和普及工作,特别是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一些避险常识。其三,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坚持在党的领导,建立危机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社会动员体制,全面树立政府威信和发挥政府与社会各方的联动机制的积极作用。
3、加快法制机制建设。首先,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完善的应急法案的出台,统一应急法制框架体系。其次,加强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建设,适当增加中央救灾补助项目,进一步提高有关补助标准。建立健全应急资金的保障长效机制,本着综合化,系统化、规范化的要求,加大防灾抗灾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综上所述,我国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体系发展到今天,在实践的考验中得到了一次次的磨炼并在磨练中慢慢成熟。在此时,我国政府是否能有效的应对突发事件,是检验我党执政能力的关键时期,这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因此,提高我国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在以后的很长时间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但在此时最关键的是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应急管理水平,真正形成一套完善合理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龚维斌:《建立有效的公共危机管理机制》,《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8期
[2]温志强、边修蕊:《城市突发事件的危机管理》,《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8卷第2期。
[3]李东序:《城市公用事业安全与危机管理》,《中国建设信息》2006年第3期
突发事件法律法规范文2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是指针对金融突发事件而建立的一套防范、预警和处置的金融 体系。它应由预警系统、防范系统和处置系统三部分构成。
王国刚、易宪容认为,所谓金融突发事件,是指具有影响某一局部地区,在中国可以“ 市”为界定单位,经济社会秩序稳定或影响全国经济社会秩序的突发性金融事件。因此,一 般的金融犯罪、金融市场波动和金融系统调整不属于金融突发事件范畴。
他们指出,金融突发事件的可能类型包括:
1、银行挤兑。即在1日或几日内突然有大量存款人到商业银行提款并引致影响到经济生 活秩序的不稳。
2、股市爆跌。由此引致一些投资者采取极端行为,甚至打砸等暴力行为,影响了当地的 经济社会秩序稳定。
3、技术故障。如金融机构中的计算机系统出故障引致相关人员的利益严重受损,一些 人对处理方案不满意而采取极端行为。
4、金融机构倒闭。一些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而倒闭, 可能引发地区性金融突发事件,如海南发展银行事件。
5、境外金融冲击。例如,在准许境外短期资金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条件下,一旦这些 资金在短期内巨额外流或巨额进入都将对中国境内的金融市场形成强力冲击,由此,将严重 影响境内投资者或存款人、借款人的利益,从而,影响到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
6、金融危机。在中国金融市场日益国际化的条件下,国际金融市场的危机可能直接影 响到中国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引发中国金融的波动或危机,另一方面,中国实体经济部门 或金融部门的风险在不断累积的条件下也可能引发金融危机。
7、其它突发性事件引致的金融突发事件,如美国的“9・11”事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事件等。
建立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应从4方面着手:
一是在总结国内外有关经验的基础上,着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法。其中包括, 建立金融应急的法律或法规,建立金融应急的执法组织,明确金融应急的具体措施等。
二是建立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机制,以预先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其中包括,建立针对 金融突发事件的研究机制,建立各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制度和技术系统,建立有关防范性金 融机构,如存款保险机构等,建立防范风险的市场机制,如上市公司的退市机制、金融机构的 救助机制等。
三是建立金融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其中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预警指标、监控组织、 报告程序、处置制度、具体措施和信息管理等。
四是建立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机制,以免小事件酿成大事件。其中包括,针对金融突发 事件的指挥中心、决策程序、组织系统、信息报告程序、保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资金调 动、技术控制、金融机构接管直至实行金融管制等。
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和金融业的特点,应实行“统一指挥、组织落实 、明确责任、信息共享、措施得力、执法严格”的原则。
建立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目的主要有三:
一是防止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或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防止该事件的蔓延扩大。
二是防止或最大限度地降低由金融突发事件给金融业及其它产业带来的经济损失。三是 防止或最大程度地降低由金融突发事件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
要达到这些目的,金融应急机制的建立就应科学、具体、严格,不应漏掉一个环节一个 要点。
“9・11”事件发生后,为了使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并在短期内迅速恢复美国人民的信心,避免恐怖袭击事件酿成经济社会的灾难,美国政府采 取了一系列积极的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其中包括,1、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2001年9月14 日宣布将采取一系列紧急应对措施,以确保美国股市的稳定与发展;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 FED)立即做出反应,当天向金融市场注入了800亿美元资金,并要求欧洲央行向金融市场注 入1300亿欧元,以保证金融市场的流动性。2、美国股市开市前两个小时,突然宣布降息0. 5个百分点,使联邦基金利率降到近40年来的最低水平。
建立金融应急机制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不仅应深化改革、大胆创新,而且应 与时俱进地不断完善。从我国具体情况来看,以下几项基础性工作的展开是十分紧迫的: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变中央集权式金融体制为符合金融市场发展要求的多元化多层 次金融体系。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主要由中央政府部门直接掌管,工、农、中、建四大国有 商业银行占有全国金融资产的70%以上。这种格局继续发展下去,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就容易 形成全国性大事件,因此,应予以高度重视。解决方案是,通过大力发展地方金融机构和金 融市场,降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系统中的地位,使单家金融机构引致的风险不至于酿 成全国性事件。
2、完善金融技术系统,提高信息共享的程度。各个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 沟通不顺畅,是引致金融突发事件的重要成因。要改变这种状况,消除金融突发事件的隐患 ,就必须加速金融体系中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各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程 度。
3、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不仅要完善监管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尤其 是要对资金调动、财务活动、经营状况、资产结构、投资项目等方面加强监管,而且应加强 各家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在金融机构国际化的条件下,尤其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内部监管 ,防止李森事件的发生。
4、建立全国统一的应对金融突发事件贷款机制和财政机制,一旦突发事件出现,立即 启动运作。这些机制中包括:运用市场方法并购有关金融机构的机制,强制性停止有关金融 机构营业的机制,接管有关金融机构的机制,中央银行的紧急贷款机制,对存款人的风险补 偿机制,财政性救助机制等。
突发事件法律法规范文3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越来越频繁。如何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成为各级党委政府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因此,党委中心组要把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通过学习不断增强新形势下应对突发事件的本领,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一要深刻认识科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意义。有专家估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都将面临突发公共事件频繁发生的严峻局面。一是因为我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度高,损失严重,社会影响大,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一般都要超过上千亿元。二是我国现代化建设正进入新的阶段,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加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重大灾难事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治安事件和重大生态环境事件时有发生。三是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们面对着很不安宁的世界。境外敌对势力进行各种破坏和干扰,来自国际上的不稳定的因素始终存在。因此,我们一定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居安思危,清醒认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政治影响和破坏性社会后果,始终把提高应对能力作为重要任务,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课题,通过学习,不断丰富应对各种危机的知识,不断增强抗御风险的能力,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要了解和把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一般要求。一是必须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二是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加强主管部门的协调能力,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处理有关事宜。三是必须加强应急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信息报告的责任、标准、程序、时限、渠道、协作等具体要求,以保障能够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应急管理信息。四是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和培训,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社会应对突发事件引起波动的抗衡能力和缓冲作用,未雨绸缪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五是要加强对公众的危机教育,提高市民自救意识、救护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防灾抗灾的警觉性。
三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与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各地方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又颁布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立法。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后,我国政府根据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加快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目前已完成的国家总体应急预案、25件专项应急预案、80件部门应急预案,基本覆盖了我国经常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方面。我国省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也已完成,许多市、区(县)也制定了应急预案。一些地方开始了社区、农村、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应急预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都作了明确规定,形成了包含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等各个环节的一整套工作运行机制,构建了我国的应急管理体系。党委中心组成员作为各单位的领导者,要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要求和办法,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学会运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反应灵敏、及时有效的应对能力。
四要切实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忧患意识,把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落到实处。要抓好社区、农村、企业、学校、医院等基层和重点部位的贯彻落实,抓住一些突发公共事件的新苗头和薄弱环节,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做好人力、财力、物力的保障工作。要积极探索新路子,创造新经验,把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突发事件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突发事件;行政征用;公共利益
行政征用在突发性事件应对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以及实现对民众财产权的有效保障,有必要通过立法对突发事件中行政征用的条件进行严格限制,以更好地应对突发紧急状况。
一、征用的前提
概括地说,行政紧急征用行为的前提应该界定为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其定义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从概念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突发事件的以下特征,也就是说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全部特征的突发事件才可以适用紧急征用措施。
首先,突发事件具有明显的社会性与公共性的特征。这种特征体现为事件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公众关注度不够的事件就自然不具备社会性与公共性,就不应认定为公共危机。危机必须是涉及公共利益与安全的社会事件,不论发生时间的早晚与区域范围的大小,都会因迅速传播并引起广泛关注,而成为社会焦点。
其次,突发事件应具有突发性的特征,即必须是突然爆发的、意想不到的、毫无准备的公共事件。整个事件都往往不在人们预料之中,对其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都始料未及。突发性这一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为紧急性的特点,即由于事态严重且情况紧急,如不紧急征用私人财产、劳务等,必将造成更大范围的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
再次,突发事件应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特征。不仅仅在于其严重威胁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给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秩序造成巨大的破坏。概括的讲,就是使社会的公共利益遭受极大的威胁与侵害。
最后,突发事件应具有需要公权力介入的特征。这一特征将适用征用的突发事件与一般的社会事件划清了界限。如果一个公共事件发生后,只需要人民群众内部的力量就能顺利解决,而无需公权力的涉入,那么这样的事件则不具有公权力介入的特征,也不应界定为突发事件。
二、征用的目的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10条和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此外,我国《土地管理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法》、《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中也都对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公民财产和土地等进行征用作出了规定。不难看出,作为征用目的的“公共利益”是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征用的前提条件,是征用行为合法与否的判断标准。
纵观我国现有立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都较为笼统抽象,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其做过明确具体的解释,而只是以一种抽象原则的形式出现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文本中。惯用的立法模式即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的财产等进行征用并补偿”,但对于何为“公共利益”却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这种立法模式从理论角度分析不乏合理性。宪法、法律所调整得社会生活关系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因而不得不使用一些具有一定弹性的概括性词语,而这种概括性词语的不确定性又赋予了行政主体和司法主体过大的法律解释权与自由裁量权,使得在行政征用中行政机关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肆意侵犯公民财产权[1]成为一种必然,“公共利益”的目的限制也形同虚设。这违背了原本意在缓和立法的刚性条款,防止以过分机械僵硬的形式公正损害了实体公正的立法动机。因此,不能再将“公共利益”作为一句简单的道德标准和空洞的政策口号来对待,有必要通过立法将其明确化。
笔者建议,可以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规定中吸取经验,对于此类范围宽泛而抽象的概念,我们可以采取包含性和排他性列举的立法形式[2]。包含性列举即列举出公共利益涵盖的所有对象。排他性列举即列举出不属于公共利益涵盖范围之内,但在实践中又极易被混用的利益对象。因此,可对公共利益的包含性内容列举以下几个方面:⑴国防军事设施;⑵公共事业,如灾害的预防与治理等;⑶交通事业,如机场、道路、码头、桥梁等;⑷公共卫生事业;⑸水利事业;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筑物的建设;⑺科教文卫体事业;⑻扶贫扶弱的慈善事业;⑼其他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行为。列举式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肆意扩大权力,保障相对人不受行政主体的侵犯。概括性条款可弥补列举式立法遗漏之虞[3],但为了防止权力滥用,还是应当尽可能少用。除上述包含性的列举以外,还应该将经常被滥用的利益形式进行排除性地列举,如禁止商业目的的征用,禁止政府非职务性征用以及禁止过分征用等等。
此外,我国现阶段对公共利益认定程序方面的立法尚处于一片空白。作为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政行为,行政征用只有在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采取,因此有必要实现通过立法为公共利益确定一个实现的认定程序和认定标准,这应成为我国今后行政程序立法的一个重点问题,特别是突发事件中的行政征用更应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把关。
三、征用的主体
行政征用的主体是指有权决定并实施行政征用的行政主体或者公民。征用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而行政征用权作为一种公权力,也只能由代表公权力的行政主体来行使。具体的行政征用主体包括两方面:行政征用的决策主体与行政征用的实施主体。决策主体无一例外都应该是法定拥有行政决策权的行政主体,而实施主体则并不以代表国家的行政主体为限,所有公法上的社团、财团以及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个人都可以成为行政征用的实施主体。明确行政征用的决策与实施主体是保障被征用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规范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要求。特别是在突发事件中,鉴于行政主体可以紧急强行征用,对突发事件中的征用主体的立法规制更是势在必行。
我国许多法律法规将在突发事件中宣布紧急状态、决定和实施行政征用的权力赋予了不同的地方政府及机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7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而第12条中又将应急征用的实施机关规定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这种规定就赋予了在突发事件中的行政主体太大的法律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难以从根本上起到限制行政权、保护相对人的立法目的。
而《传染病防治法》将征用的决策主体规定为当地政府的上一级机关,而将征用的实施主体规定为当地政府。但从2003年的“SARS”事件来看,在具体实施中征用并未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征用主体呈现出了多元化局面,其中政府、公安机关、卫生行政机关、部分教育机关和医院等也都作出过征用决定。虽然这种与《传染病防治法》立法规定不一致的做法事出有因,即“SARS”事件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典型的行政紧急状态,但是《传染病防治法》第25条有关征用主题的规定仅适用于常态下的行政征用。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紧急征用权的授予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在目前尚无相关立法的情况下,越权征用就属于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了。
笔者认为,首先,可以按中央与地方的标准进行适度的分权,赋予中央行使严重性突发事件的确认权,同时将普通突发事件的确认权和严重突发事件的请求权赋予地方政府。因为突发事件的原因和影响力都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倘若事发后要求地方政府严格逐级进行上报,待上级指示后再实施紧急措施,必定会贻误解决的最佳时机。因此,有必要对征用主体进行适当分权。赋予地方政府部分必要的紧急事态确认权是快速应对突发事件的必然选择。
其次,对突发事件中行政征用决策主体的规定,应确定为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以及其被依法授权的政府职能部门。在确有必要时,县以下人民政府可以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先行作出行政征用决定,并对行政征用的实施主体进行明确,以保障征用措施的尽快开展。但事后必须经县级以上拥有法定行政征用决定权的人民政府进行补充性授权,以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可以得到有效救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权力行为的正当性。需要特别注意,在突发事件中的紧急征用即使情况紧急,可以进行强制征用,也必须出具书面化的征用凭证,为事后相对人进行救济及对行政主体进行责任认定提供方便。
最后,对突发事件中行政征用实施主体的规定,法律应做宽泛性规定,这既是考虑实际情况多变性的需要,也是立法科学合理性的要求。针对不同的突发事件,以方便征用措施开展为原则,除了地方政府可以实施征用以外,往往需要借助于私人以及社会团体组织的力量进行。而这些组织和个人的征用行为在不同的事件状况中很难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只能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由行政征用的决策主体进行授权和分配,并配合以适当的监督。这样使确认、决策、实施主体互相牵制和配合,并辅之以必要的法律程序来保障征用行为的顺利开展。
四、征用的对象
行政征用属于一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理论上讲,行政征用的对象应该扩展到一切财产性的有体物和权利。但传统意义上的征用仅仅将征用对象限定为有体物,如土地或动产,在我国也毫不例外。
一般来讲,征收征用的财产多属于不动产,土地以及附着在土地上的房屋、农作物等都应包括在内。如铁路、机场、港口、公路等重大公共设施的建造,都需要占用较多的土地。而这些工程项目所必经地段的土地具有明显的不可替代性,可想而知,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固定,没有强制征用权,土地所有权人很可能会以此而拒绝交易或者漫天要价,政府将很难顺利完成对工程的建设。
对动产来说,常态下政府可以通过公平交易的方式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无须进行强制性征用。但突发事件中,为了战争胜利、抗震救灾或者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动产也应成为征用的对象。在我国的具体法律法规当中,也将土地之外的生产资料列入了征收征用的行列,如《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了“征用非用于核事故应急响应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防震减灾法》第32条规定了“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国防法》第48条规定了“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传染病防治法》第25条规定了“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法》第17条规定了“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等。在2003年的非典抗击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不仅对土地、写字楼、宾馆等不动产实施了征用,还征用了大量的动产,如私人车辆和医疗设备等等。但从上述法律中我们也不难看出,立法尚未将劳务列入行政征用的范围内,也未将对商业特许权、知识产权、专利权、商业信誉等特殊性的财产性权利列入征用范围内,可见我国的征用对象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和扩展。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行政征用的对象应当既包括财产性权利(物质财产和智力成果)又包括劳务。具体而言应当包括:不动产,如土地、房屋、附着于土地上的农林作物等;动产,包括交通工具、设备、物资、通讯设施等物质性财产;智力性成果,如专利权、著作权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法律利益,如商业信誉等等;劳务。[4]在我们看来,对智力性成果、具有经济价值的法律利益及劳务的征用应设定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和征用程序,以保障公民的特殊财产权免受不必要的侵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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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法律法规范文5
二是抓紧时间。爆发突然、起因复杂、蔓延迅速、危害严重和影响广泛,是突发事件的主要特点,而且互相交织,产生连锁反应。稍微延误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就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首先要树立时间至上的观念。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者,反应迅速,行动快捷,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必须决策果断,判断准确,及时发出指令,实施预案,安抚民众,维持秩序,在最短时间及时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公安、武警、、民兵、医护等力量迅速投入救援和处置。
三是信息。在处理突发事件中,人民政府处于核心地位,具有信息的权威性。及时准确信息,是宪法和组织法赋予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权力。主要二个方面内容: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及其实施过程;制定或者决定的命令文件、资料、情报等。这种信息具有知晓性与强制性,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众具有约束力和指向作用,可以避免破坏分子利用此时机造谣惑众,让人民群众理解和配合执法机关执法,从而提高应对突发事件效率。
四是把握顺序。一般来说,处置突发事件,要按照评估标准,遵循一定的顺序,卡住关节点,分清主次,先易后难,先简单后复杂,先主要后次要,先直接后间接。当然,不一而足,视情而定,不必死搬硬套。如果有法律依据的,要遵照法律执行。但无论如何,要有条不紊,步步为营,采取各种手段,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控制事态发展,最终得到圆满处置。比如,对于群体性暴力事件,一是立即组织力量抢救生命;二是火速封锁现场,或者驱散围观群众;三是在尽可能靠近事发地设立指挥中心;四是迅速决策并安排落实处置预案;五是向上级报告;六是针对薄弱环节寻求援助;七是迅速建立新的通讯联络;八是对下一步事态发展评估,调整改变方案。
五是灵活变通。突发事件具有复杂性,不是简单地按照时间顺序线性发展;具有不确定性,不是像演习那样,按照事先既定目标方向伸缩;具有不同性,不同的突发事件处置方法大不相同。在制定预案中,要体现突发事件特点,保证执行方式的灵活性,应当是指导性计划,提些原则性要求,及最终达到具体目标。在实施过程中,领导者应当善于捕捉契机,适应具体实际,因地取材,因事制宜,发挥优势,注重特色,灵活运用方法,充分挖掘并发现不同层次人才,大胆改革创新,分别发挥各自作用,将预案中原则性要求,与其特长融会贯通,兼顾各种力量协同配合。
六是协同作战。由于各部门工作性质不同,职责不同,职能各异,各自的利益取向也有差别,介入的方式和程度也不相同,如果没有协同作战的意识,就会各行其事,分散力量,不利于发挥整体优势,甚至出现混乱局面。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分工,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注意加强协同配合。值得注意的是,要分工不分家,互相援助,没有必要明显分清你与我,而打“小算盘”,除了完成份内任务外,也要力所能及地帮助别的部门。
七是科学处理。首先要科学确定突发事件的性质,是人民内部矛盾,还是敌我矛盾;是民族宗教问题,还是干群之间的矛盾引发的冲突;是自然灾害,还是人为责任因素,等等。其次要科学决策处置,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运用科学方法,把握科学思维,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等智囊团作用,避免盲目决策,导致处置失误。
八是依法应对。据统计,目前我国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30多部、行政法规30多件、部门规章50多件,包括防洪、森林防火、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防汛、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矿山安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民兵战备工作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第一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基本法律,也是应急管理的总法。巧妙运用各类法律法规,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动员一切力量,把突发事件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九是适度应对。适度,即恰如其分,方法得当。适度应对,就是不管社会性突发事件,还是自然灾害引起的危机,在处置上均要把握好这个度,既不过“左”,也不过“右”,慎重行使权力,恰当兼顾各方利益,把社会负面影响减少,把生命财产损失降低。尊重客观规律,注意分析突发事件起因及特点,使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科学认识突发事件性质,适时把握控制力度,见机调整处突措施,既要防止过紧,又要防止过松。
突发事件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 医务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知识;知晓情况
[中图分类号] R197.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4)08-0098-03
2003年SARS的爆发给我国广大人民群众与部队官兵的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同年5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应对SARS和目前我国依然频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法律保证[1]。基层部队属于集中式单位,一旦爆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果不堪设想;卫勤机构医务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是基层部队妥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保障[2],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知识认知水平是应对能力的重要体现之一。随着相关法律逐步完善,医务人员的法制意识依然比较薄弱[3]。本文通过对河南省基层部队卫勤机构医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认知现况调查并探讨影响因素,为提高法律认知水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提供科学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基层部队卫生医疗保障体系是由体系医院和基层卫生机构二元化结构组成。本研究以河南省某驻军部队各级卫勤机构医、护、技和基层卫生员等医务人员为调查对象。按多阶段分层整群抽样调查方法,随机抽取6家体系医院、25所基层卫生机构,采用现场发放自行设计问卷调查方式进行调查。
1.2 研究方法
采用分层整群抽样方法在河南省抽取31所卫勤机构,通过现场发放问卷,匿名自填式进行调查,有效调查卫生专业人员606人。调查内容包括一般人口学特征、相关法律法规和培训等内容;相关法律法规题目每题设为5分,选对得5分,选错不得分。以法律知识总得分中位数为临界值,分为低分组和高分组。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Epidata3.1建立数据库,用SPSS 17.0进行统计学处理,率的比较用χ2检验,用非条件Logistic回归进行单因素和多因素分析,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共发放问卷636份,回收有效问卷606份,有效率为95.3%。在调查人员中,基层卫生机构192人(31.7%),体系医院414人(68.3%);男321人(53.0%);调查人员年龄范围18~65岁,平均年龄(30.55±8.84)岁;已婚者316人(52.1%);大专学历246人(40.6%),本科学历253人(41.7%);临床医师270人(44.6%),护理人员249(41.0%)。基层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男性较多,年龄构成较年轻化,中专以下学历人员比例较高,医技人员比例较低,医护人员比例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详见表1。
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法律认知情况
知晓《条例》有479人(79.0%),知晓突发事件上报时限439人(72.4%),知晓传染病分类510人(84.2%),知晓新规传染病病种230人(38.0%)。两级卫勤机构医务人员在《条例》知晓率、传染病分类情况知晓率构成上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基层卫勤机构医务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报时限知晓率、新规传染病病种知晓率均高于体系医院医务人员(P < 0.05),见表2。
2.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法律法规认知单因素分析
将可能影响医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认知水平的相关因素包括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单位级别、学历等进行单因素分析,其中性别、学历、婚姻状况、职业、培训具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3。
2.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法律法规认知多因素分析
为进一步分析各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根据单因素分析得出有统计学意义的因素进行多因素Logistic回归,结果显示职业中护理人员和临床医师、性别、文化程度和培训是影响认知情况的因素(P < 0.05),见表4。
3 讨论
3.1 基层部队二元化医疗保障体系人员配置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基层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年龄构成相对体系医院年轻化,男性工作人员居多,未婚比例较高,主要是由于基层卫生机构主要包括各级卫生队、所、室等最基层单位,直接服务对象为士兵,而部队男性官兵居多,且可能需要随部队作战训练,随时随地提供医疗服务,故年轻男性工作人员居多。基层卫生机构医技人员较少(P
3.2 卫勤机构医务人员《条例》认知现况
《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进一步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5],而科学的法律制度是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保证[6]。本研究发现河南省基层部队卫勤机构医务人员总体认知水平有待提高,《条例》知晓率相对于朱容等[7]市镇级医务人员知晓率较高,但仍有提升空间。体系医院工作人员《条例》相关内容知晓情况相对基层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并无优势,这可能是由于各基层人员面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大,危机意识强,而体系医院医务人员更侧重于医疗救治。
3.3 突发事件相关法律法规认知影响因素分析
经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发现文化程度、职业是相关法律法规认知情况的影响因素,这与邱静[8]研究结果一致。本研究发现性别、参加培训也是其影响因素。男性认知能力相对女性较强;护理人员与临床医师在知晓率方面优于医技人员;参加培训和高学历是认知水平的保护因素,学历较高,认知水平也较高;现阶段基层单位实战机会较少,培训依然是提高医务人员法律知识认知水平和增强基层部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的主要措施和手段[9]。
综上所述,经过对河南省基层部队卫勤机构相关法律知识知晓情况调查,医务人员相关法律总体认知水平不高,女性医务人员、医技人员和学历较低的医务工作者更为突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应对具有不利影响;基层卫生机构人员配置存在不合理现象。总之基层部队医疗保障机构管理者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切实增强基层部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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