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佣金比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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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佣金比例

人寿保险佣金比例范文1

第一,收入不实,假保费及截留保费、收入跨期入账现象极为严重。为完成当年的保费收入指标,有的保险公司在个别险种上做文章,先做退保支出,再重新投保作保费收入,造成有些保单重复作收入;还有些保险公司以借款作收入,下年再以退保支出或赔付支出还款,假收入假赔付现象时有发生。为完成下年的保费收入增长指标,有的保险公司把本属于当年的保费收入截留,划入下年度入账,造成保费收入不实,人为调节收入的现象尤为严重,保单缺乏透明度。

第二,佣金计提裁量性过大,造成保险公司实际向各人支付的数额与计提的数额多少不一,给佣金的支用留下了管理漏洞,尤其是孤儿保单的佣金管理无法控制,造成孤儿保单的佣金计提后乱用现象严重。

第三,保险行为不规范。人的持证上岗率较低,公司对人的持证管理不足;保险公司的职工与人管理混淆,存在大量职工冒充人,以假签名领取佣金的问题;人“跳槽”频繁,造成孤儿保单较多,并形成了多处管理漏洞。

此外,保险机构管理水平不高,存在内控隐患。从去年投诉和社会曝光的一些情况,反映出部分保险公司的内控机制还有待健全,而保险专门人才的奇缺,成为保险企业扩张、发展的主要障碍,这些现象也制约了保险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动参与竞争的能力。

一、中国人寿保险更加急切地呼唤与银行协手共进

银行保险是指通过银行或邮局网络为保险公司销售特定保险产品。

从1995年开始,国内银行和保险公司逐步开始合作,当时,一些新设立的保险公司,如华安、泰康、新华等,为尽快抢占市场,纷纷与银行签订了协议。从1999年开始,中国金融业开始出现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浪潮,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和十几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00年,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实现的保费收入就达3.2亿元。2000年12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首开广州地区银行寿险业务以来,业务量一路飙升,令同业刮目相看。

但总体上看,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银行保险在保费收入中所占份额尚不足2%,这与国外平均20%的比例相差甚远。

另外,从银保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看,合作的范围包括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联合发信用卡、客户信息共享等方面,形成双方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但是,大多保险公司都只注意到了银行保险业务在保费收入方面的益处,都把重点放到了保险产品的销售方面,并未注意到,银行保险会给保险公司在业务管理方面带来更大的不可估量的作用。现在的银保合作只是简单的流于表面与形式。纵观我国寿险行业发展的现状,寿险规模与保费收入不断扩大,对人寿保险公司的管理与监督就更显其重要性。于是,进一步加深银保合作的广度与深度,把银保合作渗透到保险公司的内部业务管理,借助银行的力量,增强保险业务的透明度,改进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漏洞,使银行与保险公司协手共进,以配合不断发展壮大的中国人寿保险事业,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就成为进一步加深银保合作研究的新课题。

二、进一步加强银保合作,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的对策

依照我国目前银保合作发展的现状,进一步加深银保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并且要充分借助电子化、信息化,以及现代科技手段。本文所述的“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的核心是在银行分别开立保费收入户、退保及理赔给付户、人专户、上级拨入费用户等四个账户,加强对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

(一)保费收入户:只收投保人凭保单存入的保费,不能提现金,因保费收入只能存入此户,且以银行的收讫章的时间作为保单成立的时间,可避免保费收入截留,跨期入账现象,并确保保费收入的安全。银行与保险公司定期对账,又便于监督部门的检查,提高了保险的透明度。保险单以涂卡的形式,录入电脑后,可随时查阅应收及未收的保费、应付及未付的佣金

(二)退保及理赔给付户:由退保人或给付金的领取人,凭保险公司单设的理赔或退保机构核定的批准文件,向银行领取退保金或理赔给付金。公司法人的退保金或理赔给付金必须转账拨付。可对保险公司先退保后再重新投保的假退保及假收入现象加以限制。理赔或退保审核机构制定严格的退赔审核制度,可防止不合规定的退赔现象,又可防止假资金投保再退出而虚增保费收入和支出,也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三)人专户:由各人凭资格证书和保险公司开具的人档案卡向银行开立此户,用于结算佣金及手续费,佣金及手续费只能由银行凭人提供的保单回执转账拨入人专户,不许直接支付现金。可防止非人冒领佣金及孤儿保单佣金的流失。

(四)上级拨入费用专户:由上级拨入保险公司职工工资及费用,上级按收入与上年费用的结余奖励核定本年费用数,并下拨给保险公司,作当年费用所用。

投保过程说明如下:1、由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约,签定一式四份的保单,(保单按险种分,可由保险公司已预先盖章、人签章)签定后由投保人持单到银行保费收入户交款,银行在保单上盖带有时间的收讫章,并开具发票,保险合同生效。同时电脑自动按保单开具一式三份的佣金或手续费转账凭证(一联作银行向人专户转款的依据,一联给人作领取佣金的依据,一联给保险公司作为记账凭证)。2、保单一联给投保人,一联由银行给保险公司财务部门记账,一联给保险公司业务档案部门存档,一联由银行记账所用。3、如果人辞职,保险公司应通知银行与人办理取消该人专户,并结清佣金及手续费。余下的孤单的佣金及手续费电脑自动不再计提。如果人转到其他保险公司,应办理划转手续。4、发生退保或理赔时,由投保人凭保单及发票向保险公司的单设理赔机构提出申请,由该机构核实后,开出批准文件,投保人持批准文件到银行的退保或理赔给付金专户领取退保或理赔给付金。

三、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的作用

(一)建立如上账户进行管理,无论投保、退保、理赔给付均要通过银行,保户与保险公司签定保单后,由银行按合法单据收付款项,银行作为保险公司与保户的中转站,银行、保险公司、保户三方相互牵制、互相制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的造假行为,更大限度地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有助于促进我国保险行业尤其是寿险行业的发展。

(二)可有效的防止收入截留、跨期入账,人为调节收入的现象。

(三)防止假资金投保及假退保、假给付现象。

人寿保险佣金比例范文2

[关键词]中国人寿;收展制;客户维护与开发;关系营销

[中图分类号]F8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5)05-0050-04

目前,我国的寿险公司,从客户的开发到客户的售后服务,往往都是基于保险人制度。保险人的佣金是基于保险费的比例提成,在现行薪酬政策的刺激下,保险人则不愿意花费更多的时间进行售后服务;同时由于保险人流动性很大,“孤儿保单”问题凸现。因此,通过向客户提供全面的售后服务甚至个性化定制服务,改变以往由保险人单一售后服务的做法,中国人寿率先建立了收展制,通过整合销售渠道、服务资源,对客户进行区域化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化解了“孤儿保单”问题,并能更好地进行市场培育和业务开拓。

而作为专门的区域客户服务部门,该如何更好地进行客户维护与开发?本文通过对客户满意度的调查分析以及博采众家之长,特针对收展部门的客户维护与开发提出一些建议。

一、中国人寿及区域收展制概述

(一)中国人寿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独霸我国寿险业界半壁江山。2014年上半年公司总资产21201.14亿元,较2013年底增长7.5%,偿付能力充足率240.99%。中国人寿拥有国内庞大的分销渠道,4800多家分支机构,1.5万多个营销网点、9万多家银行和邮政储蓄网点构成了覆盖全国城乡的分销网络。

(二)区域收展制概述

区域收展制是以客户关系经营为核心,以客户资源的维护与整合为基础,以市场开发为目的的全新销售模式。由专门的区域收展人员向中国人寿既有的客户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协助客户完善其家庭风险保障规划,并在此基础上让更多客户拥有保障。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建立一支以客户维护、市场培育、业务开拓为基本工作内容的服务型销售队伍,进一步强化中国人寿品牌,提升市场占有率,建立市场壁垒。

二、中国人寿区域收展制的发展状况

(一)收展制的由来

1.国内的寿险个人制起源于1992年的上海美国友邦保险,它的产生是与当时的寿险发展环境相适应的;中国人寿后来居上,队伍迅速壮大,占据市场半壁江山。但随着整个行业的发展及社会环境的变化,个人制也逐渐显露出它的局限性和不足。譬如:“猎鹰式”的招揽方式,人员流动性大;售后服务缺失,“孤儿保单”现象突出;客户需求无法有效沟通,投诉增多。而客户资源是公司的宝贵财富,是公司确保市场份额的重大工程,是公司永续经营的保证,因此有效化解“孤儿保单”是公司发展过程中必须优先解决的问题。中国人寿苏州分公司在国内率先成立了专业收展部,通过整合销售渠道、服务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化解了“孤儿保单”这个问题。它标志着国内保险行业的客户服务理念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客户的迫切需要。寿险市场竞争激烈,客户成了稀缺资源,各企业使尽浑身解数,以尽最大可能来满足客户、留住客户;另外,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客户的隐性需求也逐渐显现出来,对企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为了适应市场的需求,中国人寿要努力做到三个度:消除疑虑,提升客户满意度;通过真诚、专业的服务,感动客户,进而提高客户的忠诚度;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寿险规划服务、家庭理财服务赢得客户的赞誉,提供国寿的美誉度。

3.海外的成功经验。收展制营销,始于1947年日本政府颁布的《劳动基准法》,以此消除由于在战后出现的大量因不实告知导致寿险合同解除的事例;同时,有数目庞大的客户及有效合同需要专人来进行管理,此法促进了保险人制度向员工制转变,促成收展员的区域制营销模式的完善,并增加严格的干部培训与活动管理,督控收展员的活动情况。

(二)收展制的发展历程

收展制的发展经历了收费员、送达员、保全员、收展员。收费员的专业技术层次要求不高,工作内容主要是收费;随着业务的发展和理赔工作的不断增加,送达员既能收费又能掌握理赔知识的比较适合市场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国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由于晋升、搬迁等因素,客户对保全的需求增加,其工作内容逐渐扩展,即保全员。中国百姓随着生活品质提高,财富结余,投资意愿增加,规避风险的意识越来越强,保全服务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中国人寿区域收展是公司为顺应金融一体化发展趋势,满足社会大众日益增长的金融保险需求,在管理好公司庞大客户资源的前提下,按全新的经营理念、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人才标准设立的服务与销售兼具的新兴岗位。

(三)中国人寿区域收展制的服务营销流程

完善客户信息,树立客户资源意识、建立新的发展起点;续期收费的维护,能够保持业务平稳增长,保证公司稳定的现金流入,留住客户,建立客户跳槽壁垒;基于客户信任与需求,进行客户深度和广度开发;利用有组织的服务,对特定区域客户服务,借助群体性客户养殖管理,提高本区域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

三、中国人寿收展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人寿收展制的现状

20世纪末期,中国人寿开始筹建专门负责续期收费和保全服务的“保全对伍”;21世纪初,部分保全队伍在进行“收”的同时,“展”的概念逐步开始萌芽;高速增长的客户资源进一步促进了“收展”概念的完善;江苏、浙江、北京等地的收展制发展获得了阶段性成功;总公司于2005年正式成立“收展处”,进入全面推广阶段。在全国截至2005年年底,全系统已拥有2.6万人,为超过1530万客户提供服务,续期保费达365亿元;在河南省郑州市截至目前,郑州市拥有收展人员500多人,为近20万客户提供服务,续期保费达4亿元。

(二)中国人寿老客户满意度调查――以郑州市为例

产品方面:95%的客户对产品比较满意,不论是七版的老产品还是八版的新产品;有12%的客户对自己的产品不了解;另外,78%的客户买产品看重品牌,96%的人看重服务,基本上所有客户都很看重公司服务。

服务方面:67%的客户对中国人寿服务不太满意,抱怨经常换收展员,很不方便,每一次换人都需要重新接触,浪费精力,消耗成本;营业厅开放时间短,早上九点到下午四点,办理业务不方便;另外,95519全国统一客服电话服务非常好,但是营业厅服务态度不太好。

保全方面:仅有37%的客户懂得如何保全自己的保单,像办复效,领生存金、教育金和满期金,理赔等怎么办手续,需要什么材料等等,大部分人不清楚。

(三)存在的问题

从数据中可以看出部门内存在一些问题:人员流动性大,稳定性不够,不能为客户提供持续且完善的服务;与客户接触不够深,对客户情况不能详细地了解,有时客户的地址、电话等信息变更,系统中显示的客户资料却不能及时更新;服务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收展部门的问题分析。收展部门即区域客户服务部门,可以说是专门的售后服务部门,从客户的反映中可以看出该部门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下面具体分析一下其原因:(1)郑州分公司收展部门2008年3月份才筹备,成立时间比较短,管理不够完善,一切还不太规范,所以稳定性比较差。比如,一开始大家对公司的考核办法不太清楚,工作好坏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员工缺乏引导,结果工资扣得很厉害,导致一部分人工资特别低,因此走了不少人。但是在学习了收展员基本考核办法后,这种现象很明显地得以改善,收展队伍也稳定下来,大大降低了人才流失率。(2)郑州分公司收展部门成立时间短,正在成长中,队伍还不够壮大,而公司的老客户资源特别多,平均下来一个人管理几百个客户,如果对每一个客户都提供周到而细致的服务,难度确实比较大。(3)虽然公司给收展部门的培训不少,但是针对性还不够,像针对服务技能这一块的培训就很少,而这却是工作中经常用到的。(4)员工没有真正地端正工作态度,没站在公司的角度考虑问题,即使知道了客户有的信息变更,却没上报。

2.个人人体制的问题。(1)人的法律地位问题。现在的保险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公司员工。保险人和公司签订合同,由保险公司负责培训和管理,但一般没有底薪,收入来源主要是佣金,稳定性极差,因此造成保险人流动性较强,服务过程中难免饮鸩止渴,约束机制缺失,给客户造成很多不便。(2)人的经济地位问题。保险公司的佣金采取的是首期较高,续期佣金逐渐降低,一般发放五年左右,虽然该制度能够促使人不断开拓新业务,但由于缺乏有效约束机制使其难以更好维持老业务。同时,保险人退出公司的机会成本较低,客观诱发其为了片面追求首期高额佣金而频繁跳槽。(3)人的社会地位问题。在目前的保险制度下,人法律地位尚无保障,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社会认同度极低,因此其职业忠诚度较低,在现有的制度和环境下已经成为一种荣誉感高度缺失的职业,人员变动极其频繁,对客户的后续服务严重脱节,使得保险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人职业的社会形象受到严重影响。

四、对中国人寿收展部客户维护与开发的建议

基于上面对中国人寿郑州的客户满意度调查及分析,对其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能对中国人寿郑州分公司收展部门工作的开展有些贡献,有助于收展部门更好地进行客户维护与开发。

(一)收展队伍服务标准化、专业化

售后服务应该是完整的规范体系,包括上门礼仪、着装、语言规范、业务专业等。这就要求其售后服务必须走标准化、专业化道路。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收展队伍,这样对于每一位客户都提供同样的服务,换言之就是要给客户留下“这就是中国人寿的售后服务”的口碑。

(二)做好客户关系管理,使用关系营销

调查表明,争取一个新顾客所花的成本是留住一位老顾客的6倍;而失去一位老顾客的损失,需要争取十位新顾客才能弥补回来。因此,通过维系老顾客来赢得竞争优势,成为保险企业的首要选择。收展部作为一个服务老客户为主的部门,更应该在客户关系管理方面下功夫。通过良好的客户关系管理实现关系营销,是展业很有效的途径。保险产品的特点决定了关系营销管理适用于保险业。

(三)服务一体化、多层次、全方位

要搞好保险服务,维护服务品牌,努力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保前服务最根本的是从维护客户的根本利益出发,经过精心研究和测算,帮助客户评估和认识自身的风险。收展员应主动地向客户介绍有关的保险知识、保险政策法规和操作方法,帮助客户确定保险需求,提供可选择的险种,对个别特殊的情况和客户的具体要求,也可专门设计合适的险种和条款。通过这些做法,使客户真正认识到自身的风险,以及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能力,并能通过投保转嫁风险,得到安全保障。

(四)完善保险人制度

1.明确保险人的法律地位。目前,太平洋保险公司已经试点保险人员工制,该举措有利于留住人才,更能够吸引优秀的人才加入到该行业,因此明确保险人在公司的地位至关重要,建议保险公司依据《劳动法》的要求,和符合相关要求的人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利益。

人寿保险佣金比例范文3

一、加强监管的原则。针对保险从业人员的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明确了其权利义务和禁止行为,强调了加强监管,表现在:

1、针对保险从业人员损害社会公德的行为,新法第四条增加了“尊重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

2、明确了在保险人核定理赔后,应“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避免了以前保险公司作出不理赔决定后不通知被保险人或收益人的暗箱操作的做法。

3、对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的禁止条款从四项增加到五项,增加规定了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不能“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4、强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规定“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5、完善了再保险人保密的范围,除原法规定的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外,明确规定了对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也负有保密的义务。

6、强调了保险公估人的职业道德和赔偿责任,明确了评估费用应由法律规范的原则,规定:“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7、对于群众反映较大的保险人、保险经纪人长期以来欺诈、损害投保人利益的现象,作了以下重点的规范:

A、强调保险必须签订协议,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人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事项。”

B、明确保险人、保险经纪人禁止的行为,规定:“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C、为防止无保险中介资格的人员违法进行保险、保险经纪的活动,明确“保险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D、明确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人的责任,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并明确规定了:“保险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人的责任。”使越权责任承担之争尘埃落定,充分保护了投保人、受益人的利益。

8、加强了保监会的监管职责,增加规定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授予了保监会监控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权利;增加规定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将保监会原有的权利从检查、要求提供报告和资料两项增加到检查、要求提供报告和资料和查询存款三项。

9、增加了人寿保险公司终止后,转让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规定。

二、适当放开的原则:

1、明确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突破了以前财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对财险公司是一重大利好消息,并使以前秘密开展此项业务的财险公司可以浮出水面。

2、将确定提取责任保证金比例、制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以及制定再保险的管理办法的权利下放给了保监会,原法规定了比例为50%,新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3、原法规定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监会制定,其它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保监会备案;新法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把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制定权下放给保险公司,并规定了核准制和备案制,并明确了核准的范围。

4、将寿险人竞业禁止的主体缩小限定为个人,规定:“个人保险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5、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投资设立保险公司(主要指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但对于保险公司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的问题,仍没有放开。规定如下:“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三、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的数额。(限于篇幅,不赘述)

四、其它修改:

1、根据国家对保险业管理体制的变化,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2、明确了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具备向责任人的追偿权,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3、将精算师制度由寿险公司推广到所有保险公司,规定所有“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4、增加了对外资保险公司适用法律的说明,规定:“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旧(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新: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新:增加第五条: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新: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没有改变

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 无改变

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

旧(第五十四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新:五十五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旧(第六十七条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新:六十八条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三章保险公司

旧(第七十条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新:第七十一条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旧(第八十七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新:第八十八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本法所有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改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旧(九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保险公司,按照第二款实行分业经营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旧(第九十三条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新: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旧(第一百零一条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新: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旧(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新: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旧( 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新: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旧(第一百零六条 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

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新:

第一百零七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增加一条作为第108条:第一百零八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旧:(第一百零七条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

保险公司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新:第一百零九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

保险公司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旧:第一百一十九条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新: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新:增加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增加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人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事项。

旧:

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新: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人的责任。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九条 个人保险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旧: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新: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增加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保险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增加一条:第一百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七节 法律责任

旧: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第一百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旧: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第一百四十条 保险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旧: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旧: 第一百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新: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旧: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新: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或者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新: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

人寿保险佣金比例范文4

[关键词]保险创新;产品创新;组织结构创新;管理创新;监管创新

一、香港地区保险市场在创新中快速发展,且还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香港地区保险历史超过150年,但寿险业真正开始得到发展却只有30年的时间。20世纪70年代以前,香港地区保险业的发展主要集中在财产险,人寿保险公司只有两家,即美国友邦保险和加拿大宏利保险。当时的寿险市场基本没有竞争,产品以储蓄保险为主。80年代,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外资保险公司看好中国内地市场,开始陆续进入香港地区,并作为向内地市场的过渡。外资保险的进入,提高了本地居民对人寿保险的认识,保险市场得以逐步繁荣,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90年代中后期。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香港地区经济出现衰退,楼市大幅减值60%~70%,居民投资失利,生活收入降低,包括保险业在内的整个金融业遭遇困境。

进入2000年后,香港地区寿险业开始了一个新的增长期,从表1可看出,2001年—2006年上半年香港地区个人人寿业务高速增长,年均增长22%。其主要原因是,银行维持低利率,给寿险保单提供了发展空间;失业率居高不下,促进了人队伍的发展;银行保险业务启动,改变了个人营销一统天下的局面;2003年SARS爆发,市民忧患意识增强,唤醒了保险保障意识;保险业不断创新,投资连结等新产品的推出极大地促进了寿险业的发展。

虽然香港地区寿险业近几年发展较快,保险专家们对于香港地区寿险业的未来依然充满信心,认为今后几年寿险业的发展空间不仅不会缩小,而且会更加扩大。其原因是:

1.根据香港地区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可以看出,香港地区保险业还有巨大潜力。虽然香港地区的保险深度和密度均已高于全球平均水平,香港地区人寿保单已超过700万份,平均每人一份。但这一数字与一些国家或地区人均2—3份寿险保单相比,市场潜力依然巨大。2005年部分国家和地区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比较见表2。

2.香港地区经济未来几年可以维持良好的增长势头,特别是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和进一步繁荣推动了整体经济的增长,居民收入提高,购买力转强,为人寿保险业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

3.香港地区未来的家庭格局变化对保险业发展提出了巨大需求。目前香港地区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数的12%;到203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28%,香港地区将快速步入老龄社会,家庭年龄结构、经济收入结构等将发生重大变化,社会养老负担将日益加重。因此,以养老为主的人寿保险将出现巨大需求。

4.目前,香港政府的医疗补贴占居民医疗支出的97%。随着人口渐趋老龄化,这势必会成为巨大的财政负担。谋求改变这种状况最有效的途径是将政府保障转为商业医疗保障。

5.虽然2002年后,政府为全港劳动人口设立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但是这项计划起步晚、保障水平低、覆盖面小、数量不足,仍需要通过商业保险来提高劳动人口退休后的保障水平。

6.银行保险已成为香港地区寿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领域。然而,目前保险业务在银行业务中的渗透率只占22%-24%,而欧美国家银行的渗透率在30%以上。因此,银保业务还有很大发展潜力。

二、保险创新的本质是以需求与市场为导向

1.创新应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保险是一种需求,而这种需求受到东西方生活方式、文化的深刻影响。西方人比较看重保险的保障功能,而东方人则看重保险的回报功能。因此,保险创新首先要看到需求的差异性,应需求而产生的保险创新才是有效的创新。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保险需求的分类是不同的。有的按照年龄结构来分类,即划分为老年人、成年人、儿童三大类保险需求;有的则以财富多少来分类,即划分为高收入阶层、中产阶层、低收入阶层三大类需求;也有的以性别分类,分为男性保险、女性保险。有专家表示,真正了解和把握保险需求的应该是第一线的营销员,因为营销员最贴近市场,最能体会客户需求,最为消费者群体广泛接受的保险创新才是成功的、有效的创新。

2.保险创新在结果上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包装。保险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和定型,而且保险没有专利,业内新事物的生命力非常短暂,任何创新一面世,很快便会被其他公司复制和仿效。因此,保险创新实际上表现为一种再包装。有专家指出,创新是包装,是保险的外在形式和内部功能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的一种调整。当今的市场竞争使得保险公司在产品、销售、服务等方面都无法达到独树一帜的效果,能吸引市场的重要因素就是品牌、人才和文化。

3.创新在市场中是立体的、多层次的。就保险而言,弥补保险市场的空白点是一种创新,即原来保险市场没有的,只要满足社会大众需求,就是创新;其次,对保险市场部分欠缺的链条或者功能的补充与完善也是一种创新;再者,对已经在市场上运作的产品进行外在形式和内部功能的调整,也是一种创新。因此,创新途径可以表现为多个方面和多种形式,创新就是一种推动,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去推动市场,而在已有市场的情况下则去推动产品。

4.创新要紧跟市场变化。保险专家强调,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不可分割。寿险产品销售深受银行利率走势、居民经济收入变化的影响。因此,开展保险创新要根据市场的变化,特别是要研究宏观经济、利率变化、资本市场环境、居民收入结构、社会年龄结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三、进一步多途径、多领域开展产品创新

近几年,为了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香港地区的保险公司始终把创新产品作为开拓市场、发展业务的重要手段。目前具有创新价值的保险产品有以下几类:

1.投资连结产品。从表3可看出,投连业务大幅增加,过去5年平均增长了38%,2006年前9个月增速更高达55%。出现这种态势的主要原因是:随着经济好转,资本市场再度活跃,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不但要有保障,而且还希望看到回报,而投连产品满足了这种日益增长的需求。专家认为,投连产品迅速发展是和资本市场成熟发展密切相关的,是有条件的;香港地区寿险市场投连产品的增长趋势近期内难以逆转。当然,也有专家对投连产品表示担忧,认为保险产品应当强调保障功能,消费者对投连产品的风险未必有充分认识。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香港地区也同样面临这一难题。目前,香港公共医疗开支占政府支出的24%。根据统计分析,人生约90%的医疗费用花在了生命的最后6个星期;香港地区人口平均寿命排全球第二,社会日趋老龄化,政府医疗开支势必不堪重负。香港地区政府亟需解决这一难题,而解决这一难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发展商业医疗保险。由于香港地区现有医疗保险竞争激烈,2005年承保亏损约1.6亿元,2006年前三季度亏损2300万元,因此,如何创新和发展医疗保险,还需要政府和业界共同探讨研究。

3.遗产税的保险安排。香港地区现有法例规定征收遗产税,而人寿保险是遗产安排中一项重要工具。专家表示,随着经济稳定发展,居民收入不断增长,未来人们拥有的财富状况和过去大不相同,因此,遗产安排将变得越来越重要和普遍,人寿保险在此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4.房地产保险。目前香港地区大约有300多万劳动人口,中等收入人口如以1/3计,大约有100多万人。这部分中产人士虽然拥有物业,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退休保障很不明朗。通过人寿保险安排,中产人士可以将拥有的物业也即远期资产,转为退休后的现金收入,作为退休养老收入的一种补充。

5.养老金保险。在现有强积金计划制度下,雇员一旦退休,强积金供款将一次性归还给雇员。这笔有限的储蓄金额难以保障和应付退休生活,需要购买养老金保险以减低风险和增加保障。有专家提出,保险公司可以开发一种退休养老产品与强积金计划对接,退休人员将一次性获取的强积金供款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做长期的养老保障安排。因此,香港地区未来养老金保险将是一个十分巨大的市场。

6.女性保险。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更新,愈来愈多的女性开始关注自己的健康和未来保障,成为比较独特的保险消费群体。因此,专家们预期,未来几年,专为女性开发的保险产品会日趋增多,市场潜力不可小看。

7.企业保险。香港地区企业以中小型居多,如果企业的合伙人出现意外,企业不仅要面对股权转移问题,也要面临经营危机。企业保险通过人寿保险提供的资金安排,可以妥善地解决股权转移问题,维持企业继续经营。

四、个人营销的深化和银行保险的提升是销售创新的重点

寿险要发展关键在销售。目前在香港地区有两种销售模式,一是以友邦保险为代表的传统个人人营销模式,二是以汇丰保险为代表的新型银行保险营销模式。这两种并行的营销模式一定程度上代表了香港地区未来营销体制的方向。

(一)深化个人营销体制才能继续保持和发挥优势

1.寿险的个人营销之所以重要,一方面是由寿险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寿险经营是以人为标的的风险,这种风险是一种潜在的、不确定的、未来的风险,每个人都有其自身的理解和认识,因此,必须通过一对一的营销,使客户认识到风险的存在,才能转化为对保险的需求。另一方面,个人营销的一些特点也是其它营销渠道不能比拟的。首先,个人营销人具有流动性。因为这种流动性,营销人可以不失时机地开展业务,随时随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其次,个人营销方式唤醒了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人频繁地和客户进行沟通,增加了客户对保险的认识,提高了客户的保险意识,从而唤醒或者激发了客户的保险需求。第三,个人营销产品具有针对性。每位消费者有各自的消费心理和消费需求,个人营销可以针对每位消费者的具体情况和特点,量身定做保险产品,以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第四,个人营销确立的激励制度是其他营销渠道不能比拟的。人寿保险业在长期发展中所摸索和建立起来的一套营销激励制度,已经被实践证明是十分有效的,也是银行保险等其他营销渠道难以效仿的。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寿险市场要发展主要还将依靠个人营销。

2.深化个人营销的关键在于将传统的、草根式的人制度转变为专业化、知识型、财务策划型的人制度。目前,多数寿险公司都在积极探索个人营销体制的改革,方向是把传统的营销方式逐步纳入以财务策划为主要特征的营销轨道上来。有的寿险公司将目前传统的、清一色佣金制的人逐渐整合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传统的佣金制营销人员,另一部分是薪酬加少量佣金的财务顾问。有的公司从2006年开始,承保部门要求所有的人在提交客户保单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一份客户的财务分析报告,这一举措既可促使营销员提升专业财务技能,又能塑造公司新的专业形象,提升公司信誉。友邦保险(香港)目前拥有一支8600人的营销队伍,其中有3500人具有大学毕业兼财务策划师资格,财务策划师的占比已高达营销队伍的40%。

3.深化个人营销必须加强对人的管理和培训。在香港,要成为一名全能的保险人,必须通过六类资格考试:保险基本原理、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强积金计划、投资连结以及新近增加的旅游保险。但是,一名合格的保险人并不等于一名优秀的营销。人在成长过程中,既要自身的努力,也要依赖公司的培育政策。各公司对于管理和培训营销人,均有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其中包括:

关注人的日常营销活动,重视对活动细节的管理。例如友邦保险专门设立了一套电脑系统,每位营销员必须将每天的活动细节输入电脑,管理人员根据这些细节进行分析、跟踪,针对营销员的各自特点提出改进建议。

加强人培训,不断提高人的保险专业知识和营销技能。发展寿险,关键在于人,在于人员的培训。友邦保险、ING公司香港总部均设有多个培训室,可以感受到公司对投放资源、加强内部培训的重视。除了内部培训外,这些公司也鼓励人积极参加社会上的各类培训和公开考试。

丰富对人的激励方式,调动营销员积极性。国卫(香港)对人的激励方式新颖且多样化,例如:规定了每位人电话访客、登门访客的最低次数,超标完成便有奖励;未达标者,不但要按例扣分,而且也会影响年终奖金。对此,人反应较好,认为单靠保单佣金增收已越来越困难,而有关激励举措既可推动展业又可增加收入。

(二)银行保险正逐渐发展成可与个人营销竞争的主要方式

目前香港地区保险市场经营银行保险业务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银行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如汇丰保险、中银保险等。第二种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协议销售保险产品,如中信嘉华银行与加拿大永明人寿、渣打银行与英国保诚。第三种是银行和保险公司联营,如花旗富邦保险。其中,以汇丰、恒生的银保业务最为突出,两者业务合计已占有33%的市场份额,其新单业务增长更是位居第一。

银行保险业务之所以发展较快,是因为现阶段银行办保险有着其他非银行保险暂时难以取代的优势,主要表现在:银行了解并掌握了客户的财务状况,比较而言,银行信誉高,容易得到客户的信赖;银行的金融产品丰富,可以为客户提供较多的选择;业务发展起点高,一开始便可统一调动资源,集中证券、银行、保险各种技术人才和力量,调配财富管理师、私人银行等协同发挥作用,柜台人员、关系经理共同提供服务支持;除非是协议销售,一般而言,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具有“排他性”,这种排他性确保了在银行销售时没有外来竞争,这与银行销售基金产品情况不同,基金价格波动性大,风险性高,决定了银行在销售基金产品时持开放态度;区别于个人营销,银行保险业务归属公司,一般不会因为人员的流失而导致业务流失。目前的个人营销队伍薄弱,人员偏少,而且保险的国民教育也不够,发展银保业务正好有助于改善这种局面。当然,也有专家认为银行掌握了客户的财务状况,保险公司与其竞争时,处于不对等地位,不能体现公平竞争;银行和保险各有资产负债匹配特点,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在资产负债匹配上存在风险;银行保险在一些地域小、经济规模不大的市场体系中容易获得成功,但这种成功的例子目前还不多见。专家认为,至少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最好的保险公司还不是银行自己经办的。另外,由于保险对资本金的需求很高,只有资本金充足的银行才有条件办保险。而且,寿险营销最重要的前提是揭示风险,银行保险因为其服务的简单性、单一性难以建立起有深度的客户群队伍,难以形成高质量的、稳定的长期业务。

五、组织机构创新是实现资源整合的条件

香港地区保险公司具有功能齐全、机构创新的特点。所谓功能齐全,是指从营销、推广、业务处理,到后勤支援、培训,甚至还有医疗中心,能够充分配合保险业务的发展;所谓机构创新,是指一些机构的设置,能够紧跟市场新的动态和变化。一家公司的组织机构创新并非仅仅是简单改变机构名称。香港地区的保险公司在组织结构创新方面很有成效,组织架构的设立一切以业务发展为导向,注重营销、客户服务和培训,其主要特点有:

1.重视业务功能一体化。汇丰保险是一家综合型保险公司,按照保监处授权,汇丰保险可以同时经营财产险和人寿保险。因此,公司机构按个险和团险两条线来分设,个险部门可以销售个人财产保险、个人人寿保险和个人年金保险,团险部门则可以销售团体财产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和团体年金保险。这种功能一体化设置不但降低了销售成本,也提高了经营效率。

2.加强资源整合。组织机构创新的过程也是资源整合的过程。突出的例子是开展银行保险业务,集中银行、保险公司的销售和技术资源,通过整合形成独特的优势和竞争力。

3.强调3P(Product、Promotion、Profit)的一体化管理。三者之间从表面上看可以各自独立,但实际上是一种链条关系,在机构设置上充分考虑彼此之间的内在联系,实行一体化管理。

4.重视对一线人员的直接管理和培训。友邦保险公司和ING香港公司各有公司层面的培训中心(或称训练中心)、人层面的营业培训部(或称营业训练部)。这种分级设置的培训体系要比单纯设立一个培训机构更科学、更能符合销售人员的培训需要。

六、管理创新是提升公司内含价值的重要途径

香港地区在保险经营管理上的一些成功经验,尤其是一些管理创新,值得借鉴和学习。

1.香港地区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十分强调边际利润、成本控制,重视资产回报,管理的核心就是盈利。产品要单个精算,将边际利润、附加值等作为精算依据。专家认为,好的产品应该是有盈利的产品,产品设计对路,迟早会有盈利,但如不按规律,不讲科学,则迟早要亏损。

2.市场监管是必要的,但毕竟是外部的力量,关键是靠内部的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管理。有专家表示,寿险经营重要的是要有制度,也就是要有内部纪律,包括有一套营运、财务等规则。保险营销讲关系,但经营管理还是要靠自我约束,要强调纪律,规范运作。例如银行保险,手续费的支付必须遵守监管规则,更要受内部成本管理的约束,不计成本招揽业务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3.业务质量与结构是经营管理的核心。香港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发展业务时,首先考虑的是质量和结构,而不是规模与速度。对于类似期交、趸交业务比例的问题,很难有一个绝对标准,但由于期交业务可持续性高,内含价值高,所以各家保险公司都把发展期交业务作为重点。友邦保险个人业务的比例高达90%,其中期交业务高达70%,即使以银行销售为重心的汇丰保险,期交业务也高达50%。因此,发展期交业务是保险公司竞争的焦点,是保险公司管理能力的体现。

4.经营保险需要许多条件,比如资本、技术等,但最重要的是人才、管理、品牌和企业文化,这是衡量企业内功的主要方面。而练好内功的关键是人员的培训,一个注重长期发展的公司就必须在人力资源的培训上花本钱、下功夫。

5.寿险公司制胜的关键是公司提供的服务。保险销售的是一张合同,要让客户感到“物有所值”,一定要做好服务,特别是风险发生以后的理赔服务。有专家认为,高质量的服务一定会带来高额的回报,因为开发一个新客户的成本是保留一个老客户成本的3倍。

七、监管创新的目的在于营造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环境

监管创新是保证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条件。目前香港地区的保险市场总体是健康、规范的,但仍有许多工作要做。

1.加强监管机构在推动市场方面的作用。从最近几年市场发展看,未来若干年香港地区保险业的增长主要还是依赖人寿保险业务。寿险要持续发展,除了有一个稳定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也需要政府政策支持。监管机构不会主动去推动某项产品,但可以在推动市场方面多做工作,今后要发挥更大的作用。

2.进一步加强业务监管。目前的监管主要还是依据《香港保险业条例》,再加上各类指引,如动态偿付能力指引等,香港地区已建立了一个透明(充分披露信息)、规范(标准一致)、公平的监管体系。现行的保险公司条例赋予监管机构很大的权力。运用这些权力,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业务实行以风险为重点、以偿付能力为条件的监管。具体的监管手段包括现场调查、检查公司内部程序、要求提交季度报告等,以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点。

3.重视公司管治。香港监管机构为了加强保险公司管治,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获授权保险人的公司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香港监管机构认为,保险业所涉及的是在未来履行的承诺,因此,公司管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可以增强投保人的信心和促进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也有助于提升香港地区作为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地位。《指引》内容主要包括:高级管理层的架构、董事局的角色及责任、董事局的事务、必须和需要成立的委员会、内部控制、遵守法律和规定以及客户服务。这对规范保险公司运作起到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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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前3年退保吃大亏

2007年,王先生在保险人游说下,为自己购买了一份20年期的人寿保险,并交了第一期3365元的保费。但他当时并没有仔细研究复杂的保险条款合同。后来,王先生听懂行的朋友说买这个险不划算,就不再续交保费。2011年4月,王先生想到保险公司退保,取回先前交纳的3365元保费,但工作人员告诉他,退保要扣除80%的手续费,所以他只能拿到673元的退保费。保险公司还解释说,给王先生的材料里有一份现金价值表,上面清楚地列出扣除手续费比例,这是完全合法的。

所谓现金价值,是指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大多数保单在背后都会附有现金价值表,以提示在投保以后各年所退得的保费,但投保人大多对此并不在意。

据了解,个人长期寿险的保费分为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纯保费用于承担合同中约定死亡、伤残、满期生存、年金等的给付,在投保人要求退保时,需要按年度扣除相应保费。附加费分为管理和佣金两部分,用于保险公司的各项开支。管理费是用于保险公司本身的各项费用开支,佣金则用于保险人的开支。不同的险种,附加保费占总保费的比例不同。同一险种也会因交费年期不同等有所差别。一般来说,大多数险种的管理费占总保费的比例不超过10%,佣金不超过总保费的5%。

有了这些项目的开支,某些保险公司的一些长期性寿险险种,第一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极少甚至为零,如果保户退保的话,有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这时,退保手续费等于保户所交的保费;第二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为所交保险费20%左右,如果保户退保,保险公司将扣除保户所交保险费的80%作为退保手续费。

【温馨提示】不要轻易解除保险合同,以免带来经济损失。如出现暂时经济困难,可将保单暂时失效。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采取降低保险金额、减少保险费交付的方式变更保险合同。这样,尽管保险金额减少了,对被保险人还可得到一定的保障。

需要提醒投保人的是,保险公司会提供寿险投保人10天的犹豫期;如果在此期间对保单的现金价值产生疑问,应尽快跟保险公司联络寻求解释,这10天内退保是不会收取任何费用的。

两年内尽量不退保。在每保单年度,附加保险费占当年保费的比例是不同的,其变化规律一般是:在第一个保单年度附加保费占当年保费的比例最大,在第2—5个保单年度逐渐递减,在第5个保单年度之后,则维持在一个较低的固定水平。假设某险种交费期为20年,每年交纳保费100元,附加保费占12%,很可能是:在第一个保单年度附加保费占年保费60%,在第2、3、4、5个保单年度分别占30%、25%、15%、10%,以后各保单年度占8%。因此,只要坚持交到3年以后,退保的损失将会大大减少。

退保手续要及时办理

李先生于2009年1月投保了某保险公司长期健康险和分红险,投保时同时签署了人寿保险费委托代收授权协议。2009年12月,李先生的公司为每位员工投保了健康医疗保险。李先生于是决定退保1月投保的长期健康险,而保留分红保险。他拨打保险公司咨询电话后,得知该险两年内的退保金为零,认为退保没有实际意义,就一直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退保申请或前去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

2010年2月,李先生发现公司通过其账户划转分红保费的同时,也划转了他打算退保的长期健康险的保费,他于是马上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退回该笔保费。原来,由于李先生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也没有通知人办理保费委托代收授权协议的解除手续,公司在2010年应缴日正常划转了保费。

【温馨提示】如果决定退保,即使保险金为零,也一定要办理退保手续,避免造成系统自动划账。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因此,在投保时要慎重,避免因短时间内退保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车险退保三道坎儿

据媒体报道,去年11月,江先生为自己的“帕萨特”投保,共缴纳保费8438.83元。今年4月15日,他把车卖掉了,到保险公司退保。保险公司退给他保费3375.53元。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计算车险应退保费是用投保时实缴的保险费金额,减去保险已生效的时间内保险公司应收取的保费,剩下的余额就是应退的保费。退保金额按“退保险费=实缴保险费-应收保险费”的公式来计算。一般按月计算,保险每生效一个月,收10%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人寿保险佣金比例范文6

形考任务三

一、判断题(每题3分,共30分)

题目1

比例再保险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赔款金额比例作为基础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选择一项:

题目2

由于原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非故意造成的损失,再保险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选择一项:

题目3

再保险并不能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

选择一项:

题目4

保险企业利润核算以当年收入减去当年支出即可。(

)

选择一项:

题目5

为了保险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应承保大量风险性质相同的保险标的。()

选择一项:

题目6

人寿保险纯保费以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用率为基础计算而来。(

)

选择一项:

题目7

在人寿保险费率计算中,一般以国民生命表为厘定依据。()

选择一项:

题目8

我国目前设定全国性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

选择一项:

题目9

保险展业包括保险公司直接展业、保险人展业、保险经纪人展业和保险公估展业。(

)

选择一项:

题目10

重合同守信用是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

)

选择一项: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题目11

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一定费用以支付分出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叫做(

)。

选择一项:

a.

分保佣金

b.

盈余佣金

c.

纯益手续费

d.

分保费

题目12

世界上最早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是(

)。

选择一项:

a.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

b.

科隆再保险公司

c.

林肯再保险公司

d.

瑞士再保险公司

题目13

某一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规定,分入人承担超过60%之后的50%,假设当然分出人净原保费为2

000万,赔款2

500万,则分出人负担(

)。

选择一项:

a.1

250万

b.

1

000万

c.

1

200万

d.

1

500万

题目14

保险人在承保管理中,审核投保人资格时主要审核的内容是(

)。

选择一项:

a.

投保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b.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c.

投保人的缴费能力

d.

投保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题目15

风险程度高的人比风险程度低的人更愿意投保,这种倾向称为(

)。

选择一项:

a.

保险欺诈

b.道德风险

c.

逆选择

d.

负选择

题目16

)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进行赔偿和给付保险金。

选择一项:

a.

附加费率

b.

纯费率

c.

总费率

d.

毛费率

题目17

我国《保险法》规定,对经营非寿险业务,应当从自留保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

选择一项:

a.

30%

b.

50%

c.

80%

d.

20%

题目18

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的《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

),进一步拓宽了保险投资渠道。

选择一项:

a.

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b.

投资房地产

c.

直接进入股市

d.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入市

题目19

按年金支付开始的时期可分为(

)。

选择一项:

a.

趸缴年金和分期缴年金

b.

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

c.

期首付年金和期末付年金

d.

定期年金和终身年金

题目20

在保险运行环节中,(

)是保险补偿职能的体现。

选择一项:

a.

理赔

b.

保险承保

c.

保险展业

d.

保险防灾防损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题目21

保险市场()。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仅仅是指某一保险公司

b.

同样遵循等价交换原则

c.

一般由保险主体、保险商品和保险价格三个要素构成

d.

具有其他商品市场通常具有的含义和特点

e.

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题目22

下列属于保险中介人的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保险理赔人

b.

保险公估人

c.

保险经理人

d.

保险人

e.

保险经纪人

题目23

保险合作社与相互保险公司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适用法律不同

b.

经营资金来源不同

c.

经营目的不同

d.

组织性质不同

e.

社会关系与保险关系的存续不同

题目24

下列关于保险费率的表述准确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保险费率是影响保险需求的重要因素

b.

保险费率反映保险标的损失的概率

c.

保险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构成

d.

保险费率与保险人提供保险产品的成本成正比

e.

保险费率是保险商品的价格

题目25

各国曾采用的三种主要保险监管模式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公告管理

b.

规范管理

c.

公示管理

d.

告示管理

e.

实体管理

题目26

保险监督的目标在于()。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规范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公平竞争

b.

防止保险欺诈

c.

弥补自行管理的不足

d.

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e.

优化保险资源的配置

题目27

根据我国《保险法》及有关管理规定,我国保险人可以划分为()。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保险混业人

b.

保险专业人

c.

保险兼业人

d.

保险个人人

e.

保险团体人

题目28

绝大部分国家允许第三领域兼营的原因是第三领域与第二领域()。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损失程度相同

b.

损失频率相同

c.

性质相同

d.

经营技术相同

e.

费率厘订依据相同

题目29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保费的承担者不同

b.

给付标准的依据不同

c.

保险性质不同

d.

经营目的不同

e.

经营主体不同

题目30

社会保险费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保费与给付不成比例

b.

一般由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分担

c.

风险分类较粗略

d.

保险费负担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