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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范文1
【基金项目】本文系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2012年度民办高校科研资助项目立项课题《高职社区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途径研究》的阶段成果。
【关键词】法律事务 ; 培养途径 ; 人才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22-0007-02
我国自1987年推行社区服务以来,社区工作的方法和内容在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过程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我国社区工作在2008年的正式起步,社区工作也逐步迈入专业化。目前全国约有8万个社区(现在数字仍在不断扩大)。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给社区管理带来了大量复杂的工作,提高社区工作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急需大量有文化、懂法律、有素养的高级技能人才,然而由于高等院校相关培养工作的滞后,社区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不仅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需求。有专家估计,按照上海目前的人口配比,至少需要6万名以上的职业社区工作者,而现在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人员还不到5000人,市场缺口很大。
一、社区法律事务专业人才承担的社会工作
我国目前社区的性质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治理,自我教育,同时承担着政府交办的区域内的众多管理事务,社区法律事务专业人才承担的工作主要包括:
1.儿童社会工作。儿童救助主要是指对孤儿、被遗弃儿童以及生活困难儿童的救济和帮助。对前者的救助形式主要有儿童福利院教养、家庭寄养和收养等。对后者的救助的主要方式是为贫困或单亲家庭提供经济和物质上的救助,以使儿童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2.青少年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在解决青少年问题这方面的具体服务内容有:学业辅导、偏差行为矫正、生活困难照料、越轨行为预防、人际交往障碍训练,等等。
3.老年社会工作。老年社会工作的内容无非有两大方面,一是老年人困难的帮助;二是老年人发展需要的服务。前者主要包括经济生活困难、日常生活照顾困难、机体健康方面的困难、家庭夫妻关系或代际关系处理困难等等各种困难的帮助和协助解决。
4.妇女社会工作。妇女社会工作可以帮助妇女个体或群体解决困难、谋取发展、挖掘潜能和提升能力;妇女社会工作还可以在社区及社会等各种环境中倡导男女平等、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领域中的全面参与,并通过参与有关妇女政策的制定来为妇女争取更多的权利和更多的发展机会。
5.残疾人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具体内容是:康复、对有残疾儿童的家庭的服务、教育、就业、婚姻和家庭生活、倡导和社会预防。
6.家庭社会工作。(1)夫妻关系紧张、离婚、分居、婚外恋。(2)亲子关糸的障碍。(3)单亲家庭。(4)青少年离家出走或逃学逃夜。(5)未婚妈妈或未婚怀孕。(6)身体和智力障碍、慢性疾病、爱滋病患者。(7)儿童虐待和疏忽。(8)待。(9)婚姻暴力。(10)老人虐待、老人照顾,等等。
7.医务社会工作。医务社会工作主要是指配合医护人员的工作,从事预防、医疗和伤残康复等措施,运用社会工作价值理念与专业方法来协助病人解决其有关的社会、经济、家庭、职业、心理等问题,以提高医护人员的医疗效果的专业服务活动。
8.矫治社会工作。所谓矫治社会工作就是指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人士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运用专业理论和方法,动员一切有关个人、家庭、团体及社区等资源,帮助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违法人员在审判、服刑、缓刑、刑满释放或其他社区处遇期间矫正错误、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并积极地发挥其潜能的一种专业福利服务。
二、当前高等院校培养社区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问题
笔者经过一段时间的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分析,与当前社会对高素质社区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需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高等院校特别是高等职业院校在培养该类人才方面却显得非常滞后,主要表现在:
1.培养目标不明确,培养计划不科学。目前的高职社区法律事务在人才培养上往往缺乏明确定位,进行法学通识教育培养,缺乏针对社区法务的专项教学体系,在制定学生培养计划上没有突出职业性和行业性的特色。法学教育根据教育层次应当有所区别,且法律职业方向也必须定位明确,高职社区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的是从事法律普及和辅助型的日常法律性事务服务工作,其培养的重要途径应当是为实践性课程和职业性教育。而这些都是目前我国高职社区法律事务专业所严重缺乏的。
2.培养规模有限,专业能力资格认证不够完善。作为文秘、会计等高职院校热门专业,之所以具有充足的生源和较好的就业,更多的是在于社会对该类技能专业的认证已经具备完善的体系并且形成普遍的企业认同,学生往往在校期间能够树立明确的职业目标和执证方向,一定程度能够督促学生强化学习、提升技能。而我国法律职业的精英化、专业化要求导致高职法律专业处于被动、尴尬的境地,以高职文凭无法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也很难具备公务员报名资格,而当下也不具备其他的法律资格认证体系,使得高职社区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无证可考、技能无从认定,这就引发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的不对口问题。
3.受政治体制的影响,供需双方对接不畅。目前我国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有订单式、行为导向式等等,对于高职技能型人才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我国在司法体制中往往偏向于学历和能力挂靠捆绑的人才认定方式,对于本科与高职人才培养也形成等级层次的标准依据,哪怕是最基层的社区也局限或排除了所谓较低层次的法律辅助技术人才,这就阻碍了我国高职社区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与社区法律服务岗位的职业对接,不利于拓宽人才培养的途径。
4.实践教学环节有待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需要加强。高职社区法律事务专业的人才培养应当突出实践性和应用性,法律技能培训和社区事务实训应当成为这一专业人才培养的鲜明特色。而当下我国高职法律人才培养途径往往沿袭本科院校,存在课程设置与技能要求不统一、人才培养方向与专业教学内容不衔接等问题,实训内容往往作为理论课程的辅修环节,教材配套落后,设置体系不合理,对于经济法律事务和社区法律事务方向教学内容一致、实训设计同一,学生真正步入社区环境开展实战演练的机会屈指可数。
5.教师素质有待提高。从目前高职院校法律类的师资来看,理论教学的教师本身具有扎实的专业背景和理论功底,可以胜任理论课程的开展,但由于教师与司法部门、基层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实践部门关系脱节,很难及时摸清应用型人才的市场需求,及时更新自身的法律实务能力,容易导致实训课程偏理论化或者实践内容趋于落后。
三、探索适应社区管理需求的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途径
高等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实践型、技能型人才的使命,在我国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高职社区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应以适应社区管理需要为目标,以培养应用能力为主线,使学生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实践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具备法律人文精神的现代高职人才。
1.以学生多元选择为目标,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在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时,应以职业能力为中心设置理论课程体系,以职业岗位所需的诉讼能力和非诉讼能力进行课程整合,重构课程体系。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思想贯穿于国外发达国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而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往往属于民办性质,更多的偏向企业盈利目的,并未真正地走近教育的核心宗旨。高职院校要走的更远,力求将教育效益和企业效益统一,就必须要定位于“以学生为中心,一切为了学生”的人才培养目标,把学生作为教育的主人,作为学校成功的立足点。以学生多元选择为目标就是要在兼顾学生的知识背景特征和职业规划需求的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课程学习和技能训练,具体课程的设计上要迎合学生的发展需求和学习兴趣,进行整合式、渐进式和自助式的教学方法,强调学生自主能动性和学习积极性的发挥,从而以需求和兴趣带动学习效果的提高。
2.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构建实践型教学体系。实践教学是高职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实现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建立法律综合实训室、模拟法庭、民事争议调解实训室等校内实训基地,开展多种能力的实践活动,如案件讨论、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民事争议调解等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实训课程必须建立在体系化的基础上,加强实训课程之间以及实训老师之间的联系,合理衔接实训知识,培养学生综合技能。当下,各项实训课程的课时安排和教师分配应当遵从知识融合和技能综合的市场需求,在安排具体实训课程时可以加强教师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建立实训课程的模块体系,比如在民事争议调解实训中就可以穿插公关礼仪技能的训练,强化学生公关危机应急和调解能力;在法律文书写作中可以穿插办公自动化的训练,提升学生办公文书写作技能,避免单向化的实训内容,分散式的实训课程。一项实训课程为主,多项实训技能融合,实行多元衔接,形成知识贯通,让学生学的全面、用的灵活、忘的较少,才能真正提高学生的技能,彰显实训的作用。同时,实践教学还要走向校外,与相关社区、街道、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建立长期稳定的联系,由专业教师定期带领学生进行实践训练,让学生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培养职业能力。
3.以“双师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加强实务型教师队伍建设。 高职教育办得好不好,关键在于教师。高职教师不仅能传授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必须具有指导学生实践的能力。学校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教师成为“双师型”人才。同时,学校还要积极主动引进校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人士,从而逐步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高职院校实务型教师质量的优化也是提高实训课程教学的重要保障。从制度层面而言,高职院校在性质上多为民办高校,在教师聘任管理上可以打破终身制和固定制,优先引聘具有实训经验和从业经历的专项人才,同时可以加强与企业、机关与其他高校的合作,通过引入客座教授、实务专家等拓宽实训教师资源。从管理层面而言,高职院校对实训教师应该采用多元聘任管理方式,比如针对具体实训可以进行短期项目专聘,开展岗位专项培训,积极开辟渠道,鼓励专职法律教师进入公司企业、机关单位等进行挂职锻炼、提高实务经验,紧密市场联系,从而不断更新实训内容,强化技能培训,迎合市场需求。
参考文献
[1]田志娟.《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11)
[2]陶一鸣.《论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人才培养方式》【J】.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3)
[3]李艳秋.《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J】.宿州学院学报,2009(4)
[4]丁志岩.《法律高职实训基地建设的探索》【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
[5]刘继平.《高职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及其效能提升的途径》【J】.教育与职业,2008(7)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范文2
关键词:涉外法律人才;专门化培养模式;核心环节
由于法律本身的严谨性,必须要有准确流利的法律英语,不能用翻译。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教育基本上只完成了中文法律这一个方面的教育,目前的法律工作者大多是单一型的法学专业人才,其他专业知识和英语能力上相当欠缺,很难胜任涉外经济纠纷等专业性案件。这一现实很难适应我国法律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国际交流及各项建设与发展的需求。而处转型时期的山西要实现快速发展,更需加快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
一、理论概念
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是指从事具有涉外或国际法律事务工作的优秀人才,包括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其他实务部门、国际组织或机构从事国际或涉外法律事务工作的优秀人员,和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国际法、外国法和比较法教学、科研工作的优秀人员。此类人才应具有以下基本素质。
1.国际视野和全球化思维。在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眼界不能局限于当下和眼前,而是要足够开阔长远、开放包容,而是要具有立足本国、放眼世界、审视全球的国际视野。
2.外语及专业水平优异。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是为适应全球化需要、着眼国际法律事务的高级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高水平的基础外语能力和法律专业外语的实践能力。从长远和世界范围看,外语语种应不仅英语还应包括法语、西班牙语、德语、俄语、阿拉伯语等世界上使用范围较广的语言。只有这样才能参与法律全球化进程,参与各种国际规则的制定,才能使我国在国际社会取得更多主动性与话语权,展现我国在建立和维护国际新秩序中的主体性并肩负传播我国优秀法律和文化、输出我国法律价值的使命。
3.人文与道德素养优秀。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植根于生活,与社会各方面有密切联系。涉外法律人才还须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即我们所熟知法理和人情。因此,涉外法律人才既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又要理解和掌握法律则及其背后所存在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治、经济、科技、历史、文化、社会、道德、伦理和传统等背景。
4.思想和政治素养好。法律属于上层建筑,体现了特定时期、特定国家和社会的政治和利益,具有符合当时特定条件下的公平、正义等道德含义的内在价值要求。涉外法律人才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其中必须牢记本国的国家利益、法律基本价值要求,在执行法律事务时立足本国,在任何情况下以维持国家利益为己任。
二、国内现状和方案拟定
1.现状。中国的涉外法律业务在90年代以后才有发展,所以对于国内的律师来说,积累的涉外法律经验不多,对国际惯例和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了解还很不够,往往要借助国外律师事务所的力量,而独自承担大案子的能力和魄力还不够。
2.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时代要求。无论从国家教育发展战略还是从国家处理具体国际事务看,培养精通国际规则的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是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的大势所趋。正是因为如此,国家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应实行分类培养,其中之一是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
3. 专门化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核心环节。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已经由业界大多数院所的争论、摇摆和观望进入了实质推进阶段。经由“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导向性作用,国内法学教育界已经纷纷展开多样的涉外人才培养模式变革。关于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具体操作模式和途径将进入深入研讨阶段。
三、主要培养方案及模式
1.法律人才分类培养。在教育理念上形成共识,进一步变革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方法、培养内容,走国际化的办学道路,培养高端对外开放和“走出去”型国际法律人才,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
2.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 机制。目前,实施专业外语教学改革的途径主要有两种: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与“国内-海外合作培养”。
3.中外结合。张祖明[4]介绍,北京市政府在90年代就把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列为紧缺人才工程,从1993年开始司法局就开设了涉外法律人才培训班,并与外贸学院、复旦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等大学合作培养涉外法律人才,还把只有法学专业背景的律师送到大学攻读经济学、外语等硕士学位,培养复合型的涉外法律人才。
4.互联网途径。目前,部分大学法学院开展了远程教育系统海外合作学习,实现了国外学生与中国学生同步授课。但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通过能够普遍推广,各大学法学院应该逐步推广使用海外远程教学系统,通过这种“教学绿色通道”不仅能瞬时便捷的参与法学教育,同时提升了教学环境的国际化程度,高效而经济地利用了海外法学教育资源。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范文3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重新认识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决定了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在法律框架下保障企业的发展,实现企业依法治企。根据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可见企业法律顾问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企业内部人员,二是专业人员。作为企业内部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与非企业内部人员的外聘律师存在明显差别,而作为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虽然在执业范围方面大体一致,但在执业权利方面却又是差别明显。
(一)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既可由企业内部的专业法务人员担任,也可由外聘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相比较公司律师,很明显企业法律顾问在服务企业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但应处理好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关系。笔者以为应特别强调其互补性及互动性。
1. 互补性。在一般的企业内部事情的处理中,首先应突出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但即便是案件诉讼等对专业性有严格要求的事务处理过程中,也还是要充分重视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比如在证据的收集方面,外聘律师只能根据现成的证据去判断案件,但对哪些还应提交的证据却无从收集,而这一点却是企业法律顾问所能够很好完成的方面。
2. 互动性中国。外聘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还应该是一个互动的关系。企业设立内部法律顾问的出发点之一从经济成本方面而言往往就是为了不请或少请外聘律师,但实际上这是不全面的。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所起到的作用在于能够把整个企业的业务体系系统化,在处理法律纠纷时再与外聘律师联手,这样就可以达到非常好的效果。企业法律顾问的优势在于对企业的各方面都,并对企业事务全面主动提供法律指导意见,外聘律师则能够为企业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为了避免正面冲突,有时候内部律师要找外部律师去做领导的说服工作,体现出良好的互动作用。
二、企业法律顾问应走进企业日常管理――企业法律顾问角色的重新定位
企业法律顾问不同于外聘律师,在职责定位方面笔者比较认同这种观点,即“企业法律顾问”不只是法律工作者,不能完全等同于“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应视为职业经理人Professional Executive比较合适,属于职业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需要法律指导的地方很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并不只有合同审核,在企业战略制定并实施、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策划等,都有很大空间,关键是看我们如何定位。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不应仅仅是诉讼应对与合同审核
由于前面提到的定位问题,我们很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都限于相对狭窄的范畴,大量的工作在充当“合同专家”、“救火队员”的角色。笔者以为,企业法律顾问定位在管理者、职业经理人的角色去开展工作,将会有更大的施展空间,并为企业创造价值。
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工作职责主要是围绕与企业运行有关的法律事务开展工作,包括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合同审核,制定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企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件;处理商标、专利等有关企业知识产权事务;处理企业诉讼、非诉讼工作;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及咨询等系列活动,应而并不仅仅是应对诉讼、合同审核等方面的应有职责,具体还应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1.企业权属管理。在企业股权、设立、改制等项工作中,企业法律顾问应及时提供意见及应用文本。
2.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应指导完成纠纷协调,并开展政策研究,提供指导意见。
3.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法律顾问对包括企业名称、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进行管理,实施品牌规划,商标、专利有偿许可使用,寻求实现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发现。
4.企业对外投资把控。企业法律顾问应进行前期调查、方案策划,并参与谈判、文本制作。
5.企业内部制度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应负责制订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执行监督、培训指导。
三、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重构――兼合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通常而言,一个法治化的国度里往往都拥有一个成熟的法律职业阶层,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以及法学研究人员等,而要成为法律职业阶层的一员,都要通过统一的法律执业资格考试。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实现这一阶段的突破,即已于2002年废除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的统一司法考试。但对我国企业法律工作人员而言,却仍存在差别,这其中主要是不同准入门槛。笔者以为,企业法律工作人员是法律职业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法律职业阶层队伍中占据重要比例,应符合法律职业阶层的统一准入门槛要求。
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的最大区别在于执业权利不同,而造成这一不同的根源在于准入门槛――资格考试的要求不同,作为同样从事法律事务的职业人员,笔者以为就不应作出区分,建立统一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是客观现实的必然要求。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范文4
加快国有企业转型升级是培养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广大律师要充分认识实施国有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创新服务方式,落实服务举措,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推动转型升级工程的要求上来。全体律师要通过执业活动,突出宣传有关宏观经济调控、产业结构调整、资源环境保护、节能治污减排、知识产权保护、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市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为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突出重点,切实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在调整产业结构,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上提供法律支持
1、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律师积极参与政府重大产业政策制定、重大项目投资的可行性论证和法律风险评估,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加强与市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介优秀律师积极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和专题协调会议,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当好法律参谋。
2、加快传统产业升级改造步伐,加强对钢铁、石化、机械、能源、装备制造等产业的法律业务研究,及时制定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指导律师事务所就传统产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应用项目推进和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服务,促进传统产业壮大规模,提档升级。
3、积极做好冶金、盐化、硅材料、碳纤维、石油化工等特色产业链的法律事务,支持沿海开发重点产业发展,不断拓展与海域使用权相关的法律事务研究和实践,促进临海产业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发挥律师服务在资源要素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中的促进保障作用,推动上下游产业之间合作共赢。
(二)在服务重点企业,培育新型产业基地上提供法律帮助
4、协助企业构建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与企业结对服务机制,大力倡导“所企”结对服务活动,推介优秀律师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建立律师与企业家沟通交流机制,组织具有专业特长的律师走进企业答疑会诊,为企业防范经营风险提供智力支持。
5、突出做好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法律服务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连委办发【2013】33号《关于开展工业发展“双千双百”工程加速推进年活动的通知》要求,跟踪服务50个新开工亿元以上项目,100个亿元以上重点产业链延伸项目,100个新竣工亿元以上项目。密切与金融、商贸、科技、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协作,积极参与服务沿海企业发展和产业基地培育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类专业服务平台建设,把律师业务有机融入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一站式”服务体系。
6、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企业的法律保护。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认真办理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等作为资本参股的相关法律事务,帮助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发展。组织律师主动参与区域创新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策略,认真办理企业购买、引进专利技术所涉及的各类法律事务。
(三)在深化园区建设,集聚各类发展要素上提供法律服务
7、适应沿海开发要求,着力做好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企业的法律服务工作,引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针对重点企业、创新型企业开展特色业务和定制业务。组建20个律师专业服务团队,针对沿海开发计划中确定的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和重大项目,积极探索建立具有综合功能的企业法律服务中心,为企业发展壮大保驾护航。
8、按照各类园区开发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进度,有针对性地制定服务方案,为园区建设、招商选资、企业入驻、项目运营等提供全程法律服务。采取所处联合、组团服务的方式,主动深入徐圩新区、临港产业区、沿海港区、科教园区,明确法律服务重点方向,创新服务产品。组织引导律师认真办理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所涉及各类法律事务,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全球创新资源和最新成果。
9、积极参与构建区域一体化发展新格局。切实发挥法律服务在促进产业要素集聚、资源共享、互动发展等方面的优势,拓展法律服务范围,顺应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进程和东中西合作发展要求,积极探索法律服务途径和机制,不断提升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协调,确保律师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调。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总体部署,建立国资、司法行政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市律师协会服务国有企业发展转型升级法律咨询中心,及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工作协调,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范文5
关键词: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基本素养;培养机制
2011年,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是我国法学教育今后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对法学高等教育面向社会需求培养人才,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而作为卓越法律人才中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更是摆在我国法学高等教育面前的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一、什么是涉外卓越法律人才
首先,“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必须是“法律”人才。该人才的培养一定要坚持“以法为本”,凸显其法律人才属性,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缜密的法治思维能力、扎实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以及毕生致力于国家的法治事业、维护法律尊严,公平、正义的理想和决心。
其次,“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必须是“卓越”法律人才,也就是“精英”人才。一般认为,精英者,必须具备两大基本或核心要素。其一是具有非凡的潜能。也就是说,其基本素质、理解能力、知识广度和深度、分析能力、思维能力、创新能力、语言能力和交流能力要超出一般人。其二是具有公共意识,精英人才应具有致力于为国家、社会、人民大众甚至全人类利益服务的信仰、理念和决心。
最后,“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必须是“涉外”卓越法律人才,也就是“国际化”的法律人才。这类人才除了具备“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要素之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精通中国的涉外法律、国际法律和世界上主要法系或国家的法律,并能准确地运用这些法律分析和解决中国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各种纷繁复杂的具体问题;②具有广泛的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国际经济、国际军事等方面的知识和处理国际事务的高超能力;③至少掌握两门外语,并且至少能娴熟地运用一门外语。
总之,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一名“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必须具有国际化的视角、国际化的知识体系和国际化的思维模式,换言之,一名高端的“涉外法律人才”一定是一名“国际化的法律人才”。[1]
二、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素养
(一)法治信仰
法治信仰应该是每一位法科学生必备的基本素养。在这个国家走向强盛、社会急剧转型、思想多元化碰撞的伟大时代,我们的学生应当深刻地认识到,走法治的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是中国社会的必然发展之路,也是解决当前中国社会面临问题的唯一正确出路。法治信仰不仅仅是一种理念、一句口号,更重要的是要落实到行动上。这就要求我们培养的学生,未来在成为政府公务员以后,要学会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作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应当恪尽法律操守,认真办理每一件案件;作为普通公民,应当依法理性表达法律诉求,依法解决面临的矛盾纠纷。
(二)国际视野
国际视野就是说不能做井底之蛙,要多了解国际的发展情况,取彼之长,为我所用。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眼界不能局限于当下和眼前,而要开阔长远、开放包容;不能局限于国内,而是要具有立足本国、放眼世界、审视全球的国际视野。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将需要更多高层次涉外法律人才进入各种国际机构和组织,参与全球治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法律规则进入国内法的范围不断扩大,在处理传统意义上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本土法律问题时,越来越需要充分关注国际规则。这两种情形,都要求参与国际政治、经济和其他国际事务的法律工作者必须具有国际视野。国际视野亦即全球化思维,即将法律问题置于全球范围而不局限于本国或地方加以考量的思维习惯和传统,是在具体解决法律问题过程中能够运用外国法提供的有益借鉴,进行比较,充分尊重和考量国际规则并兼顾法律问题处理。
(三)专业素养
专业素养是指法律专业知识及其运用能力,是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素养。包括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掌握深广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良好的法律思维等。涉外卓越法律人才不仅应具备这些条件,而且在某些条件上的要求更高。例如,掌握深广的法律专业知识包括掌握本国法、国际法、各法系主要国家法律;法律职业技能上应具有良好的处理涉外或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包括良好的外语表达与沟通、谈判策略与技巧、涉外法律文书写作制作、分析运用各种信息、准确把握具体问题及其症结、提出解决具体问题的各种依据与不同方案等能力。
(四)外语水平
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是适应全球化需要、着眼国际法律事务的高级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高水平的基础外语和专业外语。换言之,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应该在外语和法律两个领域具备跨学科的外语素养。其外语水平应达到相应层次的外语专业毕业生水平,除掌握听、说、读、写、译等基础外语能力外,还能够在实践工作中熟练运用法律专业外语。只有外语水平高和知识结构优秀的卓越法律人才才能参与法律全球化进程,参与各种国际规则的制定,才能使我国在国际社会取得更多主动性与话语权,展现我国在建立和维护国际新秩序中的主体性。
(五)人文底蕴
宽厚的人文底蕴是一般法律人才都应该具备的素养。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植根于生活,与社会各方面有密切联系。一位优秀的涉外法律人才不可能只具备法律知识,还要能够洞明世事和人情。因此,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必然是开放性的,既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又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及其背后所存在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治、经济、科技、历史、文化、社会、道德、伦理和传统等背景。在中国社会特殊条件下,“法律问题从一开始就明显不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因此,要了解和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必先了解和解决诸多法律以外的其他问题”。[2]
三、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
从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来看,卓越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职业人才。那么,法学本科教育中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应定位为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应用型、国际化”的法律人才。为此,培养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关键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设置科学的课程体系
课程设置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法学课程设置应当以培养高素质的各类法律职业人才必备的知识、素质和能力为指引,即根据应具备的知识、素质和能力设置相应的课程体系。”[3]
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是为了“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为实现这一培养目标,不能简单地认为多开设一些“法律英语”或“国际法”课程就万事大吉了。而首先应当认真研究能够在国际法律舞台上担当主角的涉外法律人才应当具备哪些基本素质和能力,比如熟练运用外语从事法律工作的能力、国际法或外国法律知识的深入把握和运用能力、国际形势的综合视野和分析能力以及国际法律事务所需要的独特法律思维能力。其次根据这些素质和能力要求设计其课程体系。同时,涉外卓越法律人才也必须对我国法律有较为全面和精深的把握。
具体说来,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课程体系,除了法学本科规定的核心(或主干)课程外,必须强化以下三类课程:一是国际法律课程,主要课程有当代国际公法与中国、当代国际经济法与中国、当代国际私法与中国、国际环境法、国际组织与国际法治、国际司法与国际仲裁;二是交叉学科课程,主要课程有世界历史、国际经济、国际政治、国际事务、当代外交、外语法律写作、外语模拟法庭;三是外国法与比较法课程,主要课程有欧洲大陆法系概论、欧洲联盟法概论、英美普通法系概论、新兴国家(经济转型国家)法概论、比较法概论。此外,在基本课程体系之外,各个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和培养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点设立若干选修课程。
(二)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
在培养机制方面,“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一个重点任务是创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学教育均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法学教育由大学专业学习、职业培训及实习两至三部分组成,后一两个阶段重在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训练。法律实务界承担职业培训及指导实习的任务,因此也是法学教育机构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一般意义上认为大学毕业就应当是法律人才培养过程的思想已经终结,法学院培养的应当是完全的职业法律人,而不是准法律人,所以,大学担负起了实践教学的责任。事实上,法学院既不具备对学生进行全真的法律职业体验教育的环境,同时也缺乏兼具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的高水平师资队伍。由法学院系单独承担系统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任务显然是难以保障教学质量的。因此,要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加强高等学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由高校与实务部门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主体,一起承担法律人才培养的职责。[4]
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是实现实务部门与学校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建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平台等的人才培养环节,以共同培养涉外卓越法律人才。
(三)强化国内与海外合作培养
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强化国内与海外合作培养机制。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一定要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教育资源,提高教育交流合作水平。一是开辟国际化培养途径,构建多元合作办学模式。与境外著名高校建立学生长期互换机制,开展多种模式的互换合作,鼓励法科学生到境外著名高校学习深造,如“3+1”、“2+2”或“1+3”等合作办学模式,使学生在国内和国外分阶段接受高等教育;建立国(境)内、外本硕连读模式;建立以实训和科研为主的交流合作项目,互派学生参加实训或毕业设计、学位论文调研、短期考察培训。随着跨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授权办学、海外分校、姊妹计划、项目合作等模式发展迅速,为我国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提供了国际化培养新途径。二是建立健全境内、外学分互认机制,打破国际化发展的机制障碍。要充分利用学分制的灵活学习机制,相互认可对方学生在己方的学习成绩。三是兼聘或引进境外相关领域的优秀教师,引进先进的教材、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以在素质、知识、能力、外语等方面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律人才。四是借鉴发达国家的办学经验,在办学模式、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方法、质量保证手段等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五是与国际组织和境外著名国际法学术机构建立涉外卓越法律人才交流提升机制。该机制可重点考虑在读法科学生到这些机构或组织学习、实习、考察调研,涉外法律教学科研人员和实务人员到这些机构或组织挂职锻炼,从事相关实务或科研工作。
总之,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该工程的有效实施,需要各个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和培养单位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但当务之急,必须下大功夫设置科学的课程体系、创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强化国内与海外的合作培养。
参考文献:
[1] 曾令良.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要素刍议[J].
中国大学教学,2013,(1).
[2]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北京:三联书店,1995.
[3] 王晨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法学教育目
标设定、课程设计与教学安排刍议[J].中国大学教学,
2013,(3).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范文6
【编者按】 现在中国房地产产业已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结合房地产市场策划营销理论和实践的运作方法,提出"房地产全程策划营销方案",从项目用地的初始阶段就导入策划营销的科学方法,结合房地产行业的运作流程,逐步实施。
第六章 项目顾问、销售、的策划营销
销售阶段是检验前几个方面的策划营销工作的重要标尺,同时,他又是自成一体的的严密科学系统。
一 销售周期划分及控制
1、销售策略
.营销思想(全面营销):
全过程营销
全员营销
.销售网络:
专职售楼人员(销售经理、销售代表)
销售商(销售顾问)
兼职售楼员
.销售区域:紧扣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
.销售阶段:
内部认购期
蓄势调整期
开盘试销期
销售扩张期
强势销售期
扫尾清盘期
.政策促销
.销售活动
.销售承诺
2、销售过程模拟
.销售实施:
顾客购买心理分析
楼房情况介绍
签定认购书
客户档案记录
成交情况总汇
正式合同公证
签定正式合同
办理银行按揭
销售合同执行监控
成交情况汇总
.销售合同执行监控:
收款催款过程控制
按期交款的收款控制
延期交工的收款控制
入住环节控制
客户档案
客户回访与亲情培养
与物业管理的交接
.销售结束:
销售资料的整理和保管
销售人员的业绩评定
销售工作中的处理个案记录
销售工作总结
二 各销售阶段营销策划推广执行方案实施
三 各销售阶段广告创意设计及实施
四 销售前资料准备
1、批文及销售资料
.批文:
公司营业执照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楼宇说明书:
项目统一说词
户型图与会所平面图
会所内容
交楼标准
选用建筑材料
物管内容
.价格体系:
价目表
付款方式
按揭办理办法
利率表
办理产权证有关程序及费用
入住流程
入住收费明细表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其他标准,如球场、运动场、学校等)
.合同文本:
预定书(内部认购书)
销售合同标准文本
个人住房抵押合同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
保险合同
公证书
2、人员组建
.销售辅导:
发展商销售队伍
A 主管销售副总
B 销售部经理
C 销售主管或销售控制
D 销售代表
E 销售/事务型人员
F 销售/市场人员
G 综合处(回款小组、资料员、法律事务主管)
.专业销售公司(全国性)辅导发展商销售工作
A 专职销售经理
B 派员实地参与销售
C 项目经理跟踪项目总体策划、销售,提供支持,理顺关系
.专业销售公司总部就项目销售管理提供支持
.专业销售公司全国销售网络资源调动使用
.销售:
发展商与专业销售公司配合
A 负责营销的副总
B 处理法律事务人员
C 财务人员
.专业销售公司成立项目销售队伍
A 销售经理(总部派出)
B 销售代表
C 项目经理(职能上述)
.专业销售公司总部销售管理及支持
.专业销售公司全国销售网络资源调动使用
3、制定销售工作进度总表
4、销售控制与销售进度模拟
.销售控制表
.销售收入预算表
5、销售费用预算表
.总费用预算
.分项开支:
销售人员招聘费用
销售人员工资
销售提成/销售辅导顾问费
销售人员服装费
销售中心运营办公费用
销售人员差旅费用
销售人员业务费用
临时雇用销售人员工作费用
.边际费用:
销售优惠打折
销售公关费用
6、财务策略
.信贷:
选择适当银行
控制贷款规模、周期
合理选择质押资产
银企关系塑造
信贷与按揭互动操作
.付款方式:
多种付款选择
优惠幅度及折头比例科学化
付款方式优缺点分析
付款方式引导
付款方式变通
.按揭:
明晰项目按揭资料
尽可能扩大年限至30年
按揭比例
首期款比例科学化及相关策略
按揭银行选择艺术
保险公司及条约
公证处及条约
按揭各项费用控制
.合伙股东:
实收资本注入
关联公司操作
股东分配
换股操作
资本运营
7、商业合作关系
.双方关系:
发展商与策划商
发展商与设计院
发展商与承建商
发展商与承销商
发展商与广告商
发展商与物业管理商
发展商与银行(融资单位)
.三方关系:
发展商、策划商、设计院
发展商、策划商、承销商
发展商、策划商、广告商
发展商、策划商、物业管理商
发展商、策划商、银行(融资单位)
.多方关系:
发展商、策划商、其他合作方
8、工作协调配合
.甲方主要负责人:
与策划商确定合作事宜,签署合同
完善能有效工作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
分权销售部门,并明确其责任
全员营销的发动和组织
.直接合作人:合同洽谈
销售策划工作对接
销售策划工作成果分块落实、跟踪
信息反馈
催办销售策划费划拨
工作效果总结
.财务部:
了解项目销售工作进展
参与重大营销活动
销售管理工作,配合催收房款
配合销售部核算价格,参与制定价格策略
及时办理划拨销售策划费
.工程部:
工程进度与销售进度的匹配
严把工程质量
文明施工。控制现场形象
销售活动的现场配合
.物业管理公司:
工程验收与工地形象维护
人员形象
销售文件配合
销售卖场的管理
军体操练
保安员与售楼员的工作衔接、默契配合
五 销售培训
1、销售部人员培训-公司背景及项目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