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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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合同

医疗合同范文1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甲方在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医疗器械事宜协商一致并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下列医疗器械在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

生产厂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负责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包括附件一及药监局所要求的文件)。甲方对其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负责。乙方不对前述的文件资料负审。甲方的文件资料不符合三性或甲方有误导或遗漏,导致甲方的注册被驳回或延误,概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甲方申办上述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事宜,乙方有义务对甲方资料保密。对于未能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乙方应当向甲方作出书面说明或及时提供药监局的不予注册的文件。

四、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天内按费用清单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费用清单详见附件二。

五、若因乙方过错不能按时完成产品注册,则每超时一个月(按工作日算)退还费用的30%,直到退完全部费止;若甲方因自身因素导致其产品注册不予批准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材料不真实或有违法违章行为等),其费用不予退还,双方的关系至注册当局发文不予注册之日起解除;若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致使产品注册不能按时完成,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合同,乙方退还除已产生费用外的剩余费用。

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中止合同,甲方中止合同的,乙方所收费不予退还。

七、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和甲方付清费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合同范文2

医疗耗材采购合同范文一甲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注册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注册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生的中标结果,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仅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本次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有效采购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内的医用耗材采购、品牌、价格及配送服务。

第二条 产品、价格、支付方式:

2.1 乙方按甲方需求量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产品目录详见下表:

2.2 乙方所提品的剩余有效期应占中标产品保质期二分之一以上。

2.3 乙方所提供医用耗材的备货服务,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耗材在甲方处备货。

2.4 乙方需提供医用耗材的备货服务,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耗材在甲方处备货。乙方需提供正式发票,甲方每月根据乙方当月的实际采购量付款,每月贰拾日对账并进行书面确认,甲方根据书面确认的对账单据在当月最后一个周末的周

三结算付款,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付款时间。

乙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为: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技术标准

本合同项下所品的技术标准应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一致。所品(包括其包装)应符合国家颁布且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实施的标准,若没有国家标准则适用部颁标准,若没有部颁标准则适用行业的其他标准。

第四条 规格及包装

4.1 乙方交付产品的规格应与中标通知书规定的规格一致。

4.2 计量、数量单位应使用国家通用的计量、数量单位,乙方企业自行制订的计量、数量标准不适用本合同。

4.3 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医用耗材应使用乙方原厂包装物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医用耗材均应提供适当额外包装,以防止医用耗材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包装应能够适应远距离传输、防潮、防震、防变质、防野蛮装卸,以确保医用耗材安全无损运抵甲方指定地点,额外包装乙方不得另行收费。

第五条 交货及验收

5.1 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供货后最迟一周内送达甲方指定地点,紧急用产品需24小时内送达甲方指定地点。

5.2 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甲方住所地,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所有货物运抵甲方收货地点(住所地)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5.4 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符合规定,有权拒收或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乙方如有异议,应在十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

5.5 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5.6 甲方的库存耗材(中标前的库存不在本范围之内)有效期满时,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库存耗材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服务与保证

6.1 甲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失效期产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产品的,乙方应无条件及时更换。

6.2 乙方应具备解决紧急问题的能力,例如甲方在使用货物的过程中发现问题,乙方应及时到甲方现场解决。

6.3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或科室提供回扣、佣金或者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能够以金钱利益评价或者计算的商业行为等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质量及安全约定

7.1 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承认的相应标准,并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一致,以确保临床使用安全有效。

7.2 如果乙方提供的医用耗材因质量问题或者设计瑕疵/运输瑕疵,在甲方使用过程中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或医疗纠纷均由乙方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如果患者向甲方主张权利,在甲方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后,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同意承担全部责任(产品质量检验结果以省、国家级质量监管部门鉴定报告为准,若经相关省、市级医疗主管部门鉴定为因产品质量问题所导致的纠纷,均由乙方负责)。

7.3 乙方提供的产品如果遇国家新的标准出台并实施,应以国家最新标准执行。

7.4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来源合法,并已经国家相关机构或部门检验/认证,如果属于国外进口产品,乙方承诺在向甲方提供货物时已经办理完毕货物进口的全部手续。如因乙方没有履行该保证义务,造成需方(甲方)财产及声誉上的损失,乙方须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8.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8.2 如果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或甲方书面同意的任何延期内交付中标产品,或者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8.3 乙方提供不合格产品连续或者半年内累计达到三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4 本合同期满自然终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的违约责任

9.1.1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货款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9.1.2 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的,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9.2 乙方的违约责任

9.2.1 甲方发出订单通知后乙方拒绝供货的,应向甲方支付拒绝供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还应继续履行供货义务,甲方因上述原因而通过其他途径购买医用耗材所增加的费用及其他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应按甲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9.2.2 乙方逾期供货的,按逾期供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供货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据此另行购买医用耗材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3 乙方所供医用耗材因医用耗材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条所指逾期供货是指实际交付合格医用耗材的时间迟于订货通知规定的最迟供货日期。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或附件或往来材料等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EMS、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快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快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或快递日期为准。双方更新联系人或经办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否则因此致使本协议相关文件无法正确送达,未通知方承当相应责任。

甲方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及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及电话: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2.1 《中标品种通知书》

12.2 《配送时间及伴随服务承诺表》(参见《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13.1 本合同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形成的附件、补充协议、补充条款、变更条款等在满足以下条件之日起才能生效: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3.2 就本合同约定条款的签署权限,乙方确认的经办人为:_____________,乙方声明:乙方授权的经办人除对本条款约定文件内容具有签署、认可、确认的权利外,无其他任何文件签署、书面承诺的权利。对于所有超越本合同声明的授权权限而做出的行为,均视为个人行为,乙方将不予承认其行为效力。相关文件的生效条件如前所述:须甲乙双方均签字盖章后生效。

13.3 本合同签订后,将代替之前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书面或口头承诺,同时任何对本合同或合同附件的修改、补充等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满足本合同第13.1条有关生效条件的约定,否则不能生效。

13.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年月日:

医疗耗材采购合同范文二甲方:

乙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 甲方向乙方订购下列产品:

二、以上产品含运费。

三、付款方式

现金支付或汇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四、乙方收到甲方全部货款后开具17%增值税发票。

五、质量保证

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产品性能、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2.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包装内缺少或因包装破损者,乙方应负责补充或调换。.

六、交货时间

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货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发货。乙方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按计划送货,并须确保产品从生产日期到交货日期不得超过3个月

七 、运输方式

乙方委托物流发货到甲方公司,由甲方负责搬运卸货,乙方在发货当日将发货单传真至甲方(应注明型号、数量等)。提货后核对实物与票据是否相符,有问题的及时调整或换货,产品在运输途中造成破坏、丢失等由乙方免费更换新产品,所造成的额外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向承运方索取赔偿。

八、合同签订方式双方

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一方发生的违约行为按国家相应法律承但责任。

十、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相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七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执行合同。

十一、仲裁与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或由甲方人民法院审理。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2.合同在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内容,需经双方同意,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有效期为签订日期起一年内有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医疗耗材采购合同范文三买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卖方名称: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 话:

开户银行:

传 真:

网址:

帐 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释义(除非文本另有不同要求)

1.1文中“双方”指甲方和乙方,“一方”指甲方和乙方中的任何一方。

1.2文中所涉及费用均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1.3签收人是指甲方所属员工或指定的收货人。

2.协议要点

2.1甲方向乙方购买办公用品及耗材与其它日用商品,且每月消费金额在RMB1000元以上;

2.2购销协议的有效期: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3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所售商品的送货及售后退换等服务并提供三十天的结算期;

2.4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支票、现金、银行转帐、银联卡支付) 3供货价格

A、在同等商品中,我方愿按最低优惠价格提供商品给贵单位,特别议价的的商品按最终协议价供货。

B、供货价按乙方实时统一销售价(可参考乙方网站、商品彩册或电话咨询)

C、本协议货款单价已包括货物移交至甲方所需的一切含税费用。

4.结算方式

4.1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乙双方共同对商品进行验收,每个月30日前,乙方需提供发票及具有甲方签收的配送单据,经甲方对照核实后,确认发生费用与乙方提供的发票相符,甲方将当月货款一次性付清。

4.2甲方如有规定或最佳结算日期请注明:每月_____日至_____日,如无注明结算的具体日期,将由乙方自行安排。

5.包装及配送服务

5.1乙方将保证所有商品为生产厂家的原始包装并保证包装完好,不得私自拆开或重新包装。

5.2乙方将保证优先配送签约客户,尽量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效率将商品配送到甲方收货处,因深圳的交通现状因素,所以具体的配送时间不受协议约束,但乙方保证在24小时内送达。

6.验收与退换货

6.1货到后,甲方按订单内容与乙方提供的配送单核实收货。

6.2甲方收到商品经核实清点无错后,需在甲方的配送单据上面由指点的签收人签收。结算货款时以配送单上商品数量、价格为准。

6.3对于应急采购商品按甲方对商品的要求,乙方将根据与甲方约定的时间内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6.4纸类商品整箱或整包包装一经拆包,将不能退换货;其它商品如因质量问题需要退换货时请保留包装材料完好,部份商品因选购错误或因甲方其它原因需要退换货请参考乙方网站所注明的范围。

7.售后及其他服务

7.1将采用电子商务系统功能模块(BS/CS),实现更多用户自助功能。同时让甲方可在乙方网站上面实时查询到所购商品与历史订单的详情与订单处理状态。

7.2乙方将为甲方提供不限最低起送金额的配送货服务,但请甲方酌情合理的使用此服务。

8.违约责任

8.1协议生效后具有法律责任,甲乙双方应本着信守协议、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本协议有关事宜。

8.2 如甲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当月总货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付款为止。

9.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9.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如甲方连续三个月采购金额未达到协议要求的金额,乙方保留单方面取消协议继续执行的权力。

9.4本协议任何一方破产、解散,本协议自动终止。

11.其 他

11.1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加盖甲、乙双方公司印章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11.2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因执行本协议所产生之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11.3本协议一式­­二份(共2页),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司印章,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医疗合同范文3

一.医疗关系的契约化特质

通常情况下的医疗关系4到底是不是合同关系?至今仍然没有形成定论。反对医疗合同关系的理由,笔者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我国合同法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到医疗活动中,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意是祛病除痛、挽救生命,如果允许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采用违约之诉;那么,在审理中,法院就无须审查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医务人员是否尽了法定的义务,只要医疗行为未能达到治疗效果,医疗机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医疗行为是一种高风险性的活动,在医疗过程中常会产生与患者预期不一致的结果,允许患者以违约提讼对医疗机构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违约的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只在缔约方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才由违约方赔偿。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更广,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因此,从这一点上,适用侵权更有利于保护病人的利益。

(三)“治愈疾病”是医生的法定义务,而不是约定义务。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侵害的是病人的绝对权而非相对权,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侵权。

(四)医疗关系中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等,患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医生的治疗方案,使得医患双方并非平等的合同关系。

(五)由于医学伦理的限制,医院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拒绝病人,这就与契约自由原则相矛盾。

笔者认为,以上几点反对理由虽不无道理,但均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第一点谈到适用违约之诉对医方不公。这里反对者误解了医疗行为中双方约定的具体含义。如果将医疗关系视为合同关系,它是以医治伤病为目的,给予谨慎的注意,实施适当的诊疗行为本身为目的的“手段债务”,而并非“结果债务”。的确,医患双方的共同意愿都是为患者“祛病除痛”,但这并不是“约定”的内容;医疗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实际指的是医生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不是诊疗达到预期的结果。凡是医生违反其注意义务,就可认定其违约,而追究违约责任。这和侵权构成要件中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内容完全相同,并没有加重医方的责任。

第二点论及违约的赔偿范围窄于侵权,因此适用侵权更有利于对病人的保护。这的确是适用“违约说”处理医疗诉讼的不足之处,我将在第七部分提出改进办法,在此不赘。

反对者的第三点理由是医生的治疗行为是一种法定义务,违反此种义务对病人造成损害侵犯的是绝对权而非相对权。从《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来看,医生的确负有治疗病人这一法定义务;但是,当医患双方经过挂号这一缔约程序之后,这一义务就转变为一种约定义务;同时,对于医方来讲,也是一种强制缔约义务。所以医疗事故或差错侵害的是患者的相对权而非绝对权。至于医疗行为也有可能对患者的固有利益造成损害,这完全可以用履约过程中的“加害给付”予以解决。

第四条理由是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等,因而地位不平等。笔者认为这一因果关系并不能成立。社会分工使得我们每一个人在某种意义上都是无知的,合同所起的作用正是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资源和信息。正如在大多数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正是缺乏专门知识才会将事务交由受委托人处理。之所以会有双方地位不平等这种观点,是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成医院高高在上、病人“求医问药”的畸形局面。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医患关系也必将从“主动--被动”型转向“双方参与型”5的平等关系。

第五点涉及医疗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之处,但并没有动摇一般医疗关系的契约化特质。

“契约之本质在于意思之合致。”在一般医疗关系中,医方和患者都为了达成一个共同的目的——治愈疾病,而实施医疗行为。同时,医患双方处于相互依存、共同参与的平等地位。因此,医疗行为的双方形成合同关系。

二.医疗合同的特性

“合同作为联结市场主体的纽带和市场关系的法律表现,它的作用机制与市场与市场机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6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合同的目的都在于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而医疗合同则是一种带有人身性质的合同;所谓“悬壶的目的在于济世而非赢利”,获取利润并非医疗合同的首要目的。因此,医疗合同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

(一)缔约过程中,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意思自治是指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依据;在合同中,一切债权债务,只有依当事人的意志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否则,便是法律上的“专横暴虐”。7

但是,意思自治并非绝对的,它必然受到各种限制。在医疗合同中,这一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对于医方来说,医生的医疗行为必须受到医疗道德或医学伦理的规范。“治疗病人乃医生之天职”,医生没有是否缔约的选择自由;公法也将缔结医疗合同作为医方的义务。因此,医疗合同是一种强制缔结的合同。

另一方面,对于病人尤其是身患急病重病的病人来说,求生的欲望和医疗知识的匮乏导致了其缔结医疗合同的意思表示的虚假性。“一个生命垂危的病人被一个手拿定式合同的医生挡在门口并问他是否愿意接受合同条件时,病人的回答的肯定性是可想而知的。单从表面上看,这种接受也是自愿的。但这是扭曲的自愿。”8饱受病痛折磨的病人难保不会“急病乱投医”。同时,医疗合同的格式化以及医患双方实力的悬殊也决定了病人接受医疗合同的无奈。

(二)履约过程中,医疗行为的风险性

医疗行为的直接对象是生理或心理处于不正常状态的生物体,对象的特殊决定了医疗行为所要承担的风险远大于其它民事行为。

首先,医疗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对人体产生不同程度的侵害。不管是手术刀切开身体还是用药后所产生的副作用,严格上说都是一种侵权行为。尽管可以用“可允许的危险”进行抗辩,但医生稍有不慎,“允许”的医疗行为就将变为“不可饶恕”的医疗事故。

其次,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个体。人与人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个体差异。受体的差别使得对于同样医疗行为的反应的差别使得对于同样医疗行为的反应因。有的个体差异可以通过事前检测从而予以避免,有的却是难以防范的。

再次,医疗行为的发展永远是跟在疾病演变之后,正如出现了SARS才开始研发治疗非典的药物一样。医疗行业每时每刻都受到各种疑难杂症的挑战。

三.医疗合同的性质

医疗合同作为一种服务合同,是以医生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合同。关于医疗合同的性质,学说不一。有委托合同、准委托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等等。

笔者认为,由于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手段的多样性和过程的复杂性,涉及到疾病的诊断、手术的实施、药品的买卖、化验、检查等;与此同时,前面所介绍的医疗合同的特性也使医疗合同与传统的有名合同存在差别。因此,医疗合同难以套用某种有名合同,应将其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无名合同更为合适。

四.医疗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它描述的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9。按照台湾学者王泽鉴的观点,传统合同订立的模式有三种:1.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2.意思实现,3.交错要约。对于医疗合同的订立采用何种模式,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医疗合同可细分为“急救、防疫、求治、保健、矫正”五种类型。

其中,“急救”是指医疗机构对于送到医院的高危病人直接施以救治措施的行为,往往是先救人、后办手续,情况的紧迫性不容许行为前经历缔约过程。因此,即可视为依习惯或事件性质通过意思实现而成立的医疗合同。

“防疫”行为是一种公权行为,双方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更谈不上经过缔约过程。

“求治、保健、矫正”这三种医疗合同与普通合同的订立差异不大,须经过“要约——承诺”最后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此合同中,何者为要约?何者为承诺方?对于这一问题学术界目前仍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患者方的挂号行为是要约行为,医方接受挂号构成一项承诺。10但此时所存在的问题是:一。按照《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必须具体明确。而患者由于专业所限,要约的内容无从确定,只能概括性地请求医生为其诊治,因此“似不应认为已提出要约”。11二。患者在提出要约后,相对方——医疗机构就应有权在接受和拒绝之间进行选择。但在实践中,医方却没有享有此项权利。这种缺乏意思自治的承诺还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承诺吗?又有学者认为在缔约过程中,医方为要约方,患者到医院挂号为承诺,医患关系成立于患者挂号时。12此种观点的牵强之处在于通常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表现为主动的一面,而承诺则表现为较为被动,因为承诺只是对要约意思表示的接受13。而对医疗合同来说,首先是患者因疾病到医院就诊,医方才能为患者挂号、诊治;因此,它颠倒了主被动方。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合同法观点已发生了改变,“合同绝不是毫无例外地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的。当然,在要约被承诺时,双方当事人需表示必要的同意。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行为充分说明其愿受合同的约束,则这种行为就足够了。长期以来,实际上根本没有必要必须将同意写进要约和承诺中,因为双方当事人是面对面地订立合同。”14由此可以看出,要约方和承诺方在医疗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的确定并不重要,只有合同的成立来源于双方的合意并进而愿意接受合同的约束才是合同的本质所在。正如台湾学者陈自强所言“一定要以契约是因要约承诺意思表示一致的框架来理解,难逃削足适履之讥。”15

五.医疗合同的内容

医疗合同的内容,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讲,是指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们既可由双方约定,也可来源于法律直接规定。由于合同双方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基本是对等的,所以,笔者仅阐述医患双方的义务来说明医疗合同的内容。

(一)医方的义务:

1.诊疗义务:

医方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为患者诊断病情并进而施以相应的救治。这是医方的主给付义务。具体而言,包括处方权、诊断权、处置权等。

1.说明义务

从广义上讲,医疗行为都具有侵袭性。为使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必须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这就要求医方应对医疗行为的侵袭范围、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对患者进行说明。同时,作为平等的合同双方,医方还有义务向病人及其家属介绍病情。但是,由于病人在了解病情后可能会对治疗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执业医师法》第26条专门规定了医方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

2.转诊义务

由于设备、技术等限制不能为病人提供合适的治疗,医院应建议病人转诊。

3.保密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保密等义务。”病人的病情涉及隐私,医方未经允许不得向他人透露。但此处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的实习教学和医疗合同的履行发生冲突如何解决?16笔者以为,还是应该将病人的隐私权放在首要位置,如果有实习生参与医疗行为,医方应该同患者协商以取得患者的同意。

4.保护义务

医方对于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应对病人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保护。

5.保管义务

不管是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还是患者的继续治疗,病历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因此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6.不作为义务

出于法律规定或职业道德约束,医务人员还负有不收“红包”、不夸大病情等不作为义务。

(二)患者的义务:

1.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基于医疗合同的等价有偿性,患者在接受了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后,也应承担相应的支付对价的义务。

2.配合治疗的义务

医疗行为是一种依靠医患双方互动以达到治疗效果的行为。患者和医生处于“协力关系”,患者应配合医生的诊疗行为,如据实告知症状、按时服药等。严格来讲,这是一种不真正义务,即权利人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17

除上述基本义务之外,在具体医疗合同中,医患双方还可进行约定。如患者在病情未愈的情况下执意出院,双方签定“自动出院,后果自负”的免责条款,这就改变了双方的义务分配,减轻了医方的责任。

六.医疗合同的立法目的

将医患关系归结为合同关系并通过法律将其固化的目的在于扭转我国长期以来医患不平等问题,使法律充分行使其社会调节器作用,并进而针对今年越来越多的医患纠纷寻求一种社会成本较低而功效较高的渠道。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通过契约自由使损害赔偿趋于合理。今年来医疗纠纷乃至诉讼的急剧增加导致了一个怪异的现象——双方都成了弱者。一方面患者抱怨医院居高临下、双方地位悬殊,另一方面医方又对患者的巨额赔偿苦不堪言。笔者以为,造成这一畸形局面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医患关系未能真正实现契约化。双方完全可以在医疗合同中就一些具体事项进行约定。比如,对医疗损害赔偿即违约金预先进行设定,使其限定在医院的承受范围之内。同时,由于前述所言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在医疗活动中经常会出现意外,而且大多数是由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性所致,由医方来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而合同法规定了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通过契约化即可使这一问题迎刃而解。

(二)通过医疗合同将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定化。现今我国医生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大都仅限于一些内部规章、行政性法规其法律效力有局限性,且相互之间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基于此,我们就有必要将医疗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模式,把医患双方在医疗行为中的权利义务明确化。这样将有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尤其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

3.发生损害时的责任承担。医疗合同关系发生在医方和患者之间,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医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法律要求医方首先应向患者负责,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这就有助于患者的损害及时得以弥补。

七.医疗合同的不足及应对策略

从各国的法律学说及学说来看,基本上都倾向于采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向医方寻求赔偿。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侵权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对于这一问题,笔者以为可以尝试在合同法中选择性地对当事人的精神痛苦给予赔偿。英国合同法就设定了三种情形由违约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一是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二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解除痛苦或麻烦;三违反合同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医疗合同的违反兼具以上三种情形的特点。由于违约患者所遭受的痛苦既有精神上的也有身体上的,因此笔者以为在医疗合同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更能体现违约责任的补偿。

其次,医疗合同的设立可能会引起“滥诉”的出现。这就需要明确医疗合同是一种手段债务而非结果债务,治疗目的是否达到并不能衡量合同债务是否履行,其标准应该是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尽到了专家的合理注意义务。

最后,医疗合同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双方尤其是患者的利益。如果医方因为担心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敢大胆采用风险性较大的治疗方法,显然与立法原意背道而驰。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通过保险机制把医方所承担的高风险分散到全社会,使得患者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合理得到补偿,同时医方也不会因此而畏手畏脚。

结语:

医疗关系作为一种合同关系,之所以大都采取侵权理论予以解决,主要是为了更大限度地保障患者的利益。随着合同理论的发展,违约和侵权的差异日趋缩小;我认为完全可以通过对合同制度的改进,用合同法上的办法处理医疗诉讼,以期达到既能“防患于未然”又能“亡羊而补牢”的最佳效果。

1蒲川道太郎,《德国的专家责任》,载梁彗星编《民法判例与学说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330—331页

2.医疗关系是指医师受患者的委托或其它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于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医疗关系也表现为多种形式,可将其细分为“急救、防疫、求治、保健、矫正”五类。其中,急救和防疫是基于职业伦理或社会利益而由国家公权干预的强制行为。而由求治、保健、矫正三种主流医疗行为所建立的医疗关系是基于双方合意的一种合同关系。

3.下森定,《论专家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与证明》,载梁彗星编《民法判例与学说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321页

4.通常情况是指出去“求治”、“保健”、“矫正”这三种主要的医疗关系

5.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

6.《科宾论合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58页

7.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5页

8.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00页

9.崔建远,《合同法》,34页

10.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

11.(台)吴建梁,《医师与病患“医疗关系”之法律分析》,东吴大学1994硕士论文,10页

12.《医患关系和医疗合同立法探析》

13.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

14.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版,22—23页

15.陈自强,《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74页

医疗合同范文4

内容提要: 近年来,医患纠纷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疗方在职业活动上踯躅不前,从而影响了对患者的救助与医疗活动的展开。这种状况下,医疗方逐渐认识到医师说明义务的重要,积极地通过规范定型化说明文书等手段避免相关诉讼的发生,试图重建医患之间的信任。为此,以改善医师的法律状况为前提,规范医疗合同中医师的说明义务,将有利于促成患者和医疗方之间的信赖关系。强调医患双方“共同决定”的意思模式,在法政策上也符合促进医疗事业进步的目的。

说明同意(Informed Consent)理论是医事法的重要法理,其主要内容在于医师须对患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使患者能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对治疗方案等做出自愿的决定,在法律构成上即课以医师严格的说明义务。然而,医疗活动专业性极强,医师的充分说明未必能使患者理解医疗方案的全部专业内涵。另一方面,课以情报提供义务使过失违反义务的证明变得容易;[1]医疗方为求自保,在职业立场上可能有所退缩,反而不利于对患者的保护。[2]在“医疗暴力”泛滥[3]的今天,如何在保护患者利益的前提下对医疗方进行必要的支援,便是可能的课题。本文将通过对医师说明义务的理论基础及具体类型的检讨,探求建立和谐而相互尊重的医患关系的可能。

一、

医疗合同上之医师说明义务

通常的医患关系,因患者与医疗方通过合同的订立而形成。关于该合同的性质,历来存在着委任合同说、准委任合同说、雇佣合同说、承揽合同说、混合合同说及无名合同说等多种观点。[4]就我国大陆学者的看法而言,有认为医疗合同属无名合同,[5]也有认为医疗合同应是委任合同的情形之一。[6]即便如此,通常情况下的医患关系被认为是合同关系,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最高人民法院将医疗纠纷的案由归入“合同纠纷”中的“服务合同纠纷”,便是这种立场的典型体现。就合同法整体而言,广义的说明义务包括以客观的情报为对象的狭义的说明义务、以自然的及法律的风险为对象的警告义务、包含意见提供的建议义务等。[7]以上义务,大致可以分为合同缔结前的说明义务与合同缔结后的说明义务。学者认为,前者的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缔结的意思决定的基础;后者则是为了能够确定所缔结的合同的内容。[8]

在医疗合同场合,医师的说明义务首先表现在合同缔结前的情报提供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根据以上规定,在医疗合同缔结之前,医师须向患者或其家属提供有关治疗的信息,以便其作出理性的判断。此外,在医疗合同缔结之后,医师仍然对治疗方案等事项承担必要的说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近年来刊载的唯一涉及医疗合同的案件———“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9]一案中,患者与医疗方就采取“ISCI”方式进行人工生殖达成合意,但医疗方擅自变更治疗方案,采取“IVF”技术实施人工生殖。法院认为,合同内容应以医疗方已向患者进行说明之治疗方案为准,医疗方采取未经说明之方案即为违约。可见,医疗合同的内容与医师说明义务的履行有莫大的关联。另外,还存在着以提供医疗信息为内容的合同,例如医学专家对疑难病患进行会诊并提示病情状况。此时医师的说明义务便成为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具有独立的意义。可见,说明义务贯穿于医疗合同订立及履行的全部过程,而最有可能成为问题的是缔约前的说明义务,至于缔约后的说明义务则可交由完备的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加以解决。下文的讨论便主要集中于医疗合同缔结过程中的医师说明义务。[10]

二、

医师说明义务的理论根据

1.传统观点。如前所述,医师的说明义务类型不一,能否有统一把握的可能?一般认为,作为课以医师说明义务的正当化理由,患者自己决定权被认为应得到充分的尊重,这是社会进步的象征。[11]考察说明同意法理的生成与展开即可了解,所谓的“社会进步”除了对人格尊重的逐步重视,还有相当的政策目的———在医疗这一专业化程度甚高的领域内,保护作为非专业人士的患者。根据流行的观点,自己决定与自己责任是民法的核心。[12]这一点在合同场合体现的尤为明显———长期以来合同拘束力的正当化理由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此时的自己责任原则意味着当事人仅在自己决定被确保的场合对自己的意思负责。当事人若在交涉能力与信息收集能力明显不均衡的状态下缔结了合同,则其拘束力应被否认。作为医疗合同当事人的患者通常缺乏医学专业能力,在相关的治疗方案的制定与选择、医疗风险的评估等方面无法形成理性的判断,从而导致其交涉能力的不足。医师被课以说明义务正是为了消弭或缩小当事人之间的信息差距,均衡彼此的交涉能力,使患者能在自律的基础上实现自我决定。就此而言,医师说明义务之趣旨在于实现真正之“合同自由”———“自己决定”在合同领域的体现。由此,医疗合同缔结前的医师说明义务是为实现患者的自己决定而存在。

2.“实现患者自己决定”的反思。将患者置于医疗合同的中心地位,则医师完全履行说明义务成为患者自己决定的前提与基础。一旦医师没有进行详尽的说明或其说明并未让患者理解治疗的涵义,则该医师将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抑或是侵害决定自由的责任。而说明的限度与范围,若以患者为中心,则须满足患者进行决定所期待的全部信息,这对事务繁重的医师来说,似乎有些不堪重负。医疗方为求自保,在患者能进行明确意思决定的场合,可能会放弃符合医学判断的治疗方案。即便会造成患者一定的伤害,医疗方仍然可以患者的意思为由免于责任承担。例如,日本最高裁判所2002年2月29日关于“‘耶和华证人’患者拒绝输血案”的判决中,认为即便关系到生命丧失,医师的裁量权也不能够绝对代替患者的意思决定权。患者有“绝对不输血”的明确意思,医师在实行有输血可能的手术前应向患者说明该可能,由患者自行选择是否接受治疗。同时,日本最高裁判所也认为医师具有承诺与否的权利,在治疗方针与患者意思冲突时,医师说明该情形后,最终决定权在于患者。[13]既然如此,医院在对待“耶和华证人”的患者大可采取提供通常需输血的治疗方案,导致患者拒绝的做法;或是直接拒绝患者,劝其另寻医院,以避免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实际上,医疗方也是这么做的。[14]一旦所有的医疗机构都采取以上的策略,患者将无法得到救助。因此,课以医师严格的说明义务可能导致医师在职业立场上的退缩。

同时,强调患者的自己决定可能会导致患者自己责任领域的扩大。医疗合同的缔结及内容最终由患者意思决定,只要患者的意思决定过程没有受到扭曲,合同履行的后果就由患者个人承担。但患者处于对医师“单方透明”的市场环境中,缺乏专业知识,仅仅依靠医师提供的医学情报能否做出适当的判断将存在疑问。即使按照“具体患者标准说”[15]的立场来认定医师的说明义务,该患者仍然有可能因为自身知识背景、情绪等因素的影响而难以形成妥当的判断;况且,让医师满足每个患者的个别期待显然是不现实的。如此情形,患者要对关系自身健康乃至生命的治疗方案做出决断,乃是“不能承受之重”,其责任领域超越了自身的能力范围。

医疗合同范文5

乙方(供货单位): ,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 年 月 日大埔县政府采购中心第 号采购项目招标结果及相关招投标文件,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采购的物品内容和成交价格:(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免费配送物品:

甲方不再另付任何费用。

第二条 物品的质量技术标准、乙方售后服务及损害赔偿1、物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所要求的技术标准执行。

2、保证是原产地生产的原装产品,否则按退货处理。

3、物品在免费保修期内,如果出现三次以上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公司负责更换同类新的物品。

4、乙方应按生产厂家的保修规定和投标文件说明的服务承诺做好免费保修等服务,免费保修期限 ;但属于正常合理的损耗应由甲方承担。

5、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物品保证有 年使用期限。

6、乙方售后服务响应时间: .否则,甲方可自行组织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货款和其他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7、如因乙方物品质量原因,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三条 交付和验收1、交付时间: ;交付地点: . 2、乙方负责物品的运送、安装、调试,负责操作培训等工作,直至该物品可以正常使用并且操作人员能熟练操作为止;负责提供物品的中文说明书、中文使用手册、中文维修手册及电路原理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3、验收时间:甲方必须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

4、验收标准:

1)单证齐全: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使用说明、保修证明、发票和其它应具有的单证;

2)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

第四条 货款的结算1、结算依据:采购合同、乙方销售发票、甲方出具的验收报告2、结算方式:

第五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甲方不向乙方付款。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物品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第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不可抗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律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双方无条件服从该鉴定的结论;

2、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九条 监督和管理1、合同订立后,双方经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先征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送其备案。

2、甲乙双方均应自觉配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否则,将对有关单位、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无效合同甲乙双方如因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宣告合同无效的,一切责任概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附则1、大埔县政府采购中心第 号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乙方投标文件及澄清说明文件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必须全面遵守,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大埔县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附件:

采购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医疗合同范文6

【关键词】医疗合同 医患关系 医疗服务

一、医疗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分析

合同的订立都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医疗合同当然也不例外。“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是具体明确的,并且表明只要受要约作出承诺,要约人则受要约的约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且承诺一经到达要约人则合同成立。然而理论界对医患双方谁是要约方谁是承诺方的争论却从未停止。有学者认为患者到医院要求救治的行为是要约,医院收取挂号费交付挂号凭证的行为是承诺。他们认为:只要患者把自己病情的基本症状告诉医生要求医疗机构按照诊疗操作规范向其提供业务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就是要约行为,医疗机构交付挂号单则表明接受要约做出承诺。也有学者认为医方是要约方,医方标明挂号费和自己的业务范围的行为就是要约,而患者根据自己的自身状况到医院缴费挂号的行为是承诺。其理由是:要约的内容是具体明确的,而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基本不了解甚至有所误解,因此需要什么样的医疗服务自己是不清楚的。相反医疗机构能够提供什么样的医疗服务和服务的费用是十分清楚的,因此符合要约内容具体明确的特点。并且根据合同法原理承诺方是可以自由的选择接受或者拒绝要约,但是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各国都规定医疗机构只能接受患方的选择,而没有选择患方的自由,不允许医疗机构拒绝接受患者的治疗[]请求。相反患方则可以自由的选择医疗机构,因此患者挂号的行为是承诺。笔者支持医方为要约方,患方为承诺方的观点。医方为承诺方,患方为要约方的理由不符合中国现行医疗程序的常态。因为通常情况下患者须先在挂号窗口挂号过后才能和相关科室的医生见面进行主诉,而医院交付挂号单就表明了自己愿意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态度。将在先的挂号认为是承诺,在后的主诉当成是要约,实属本末倒置,不符合先有要约后有承诺的常理。再者,笔者认为医院向社会公布业务范围及其明码标价的服务项目的行为与超市陈列明码标价商品的行为并无本质上的区别,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认为在商业惯例上陈列者具有接受承诺的意图,而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因此医方应为要约方,患方为承诺方。

二、医疗合同的特征昭示其应当是独立的有名合同

因疾病本身的复杂性、可变性、综合性、相对不确定性,加上医学的专业性,使得医疗合同具有其他合同不具备的特点。许多学者试图将医疗合同归为委任性契约、雇佣性契约、承揽性契约,但是从这些契约的特点来看他们都无法将医疗合同的特征囊括在内,笔者将对医疗合同加以分析,总结其特征。医疗合同的特征充分昭示了医疗合同应当是独立的有名合同。

(1)医疗合同的内容相对不确定性:合同法中各种有名合同的内容都是双方在签订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但是医疗合同却不同。医疗合同的内容应该是针对某种疾病或(和)某几种疾病的具体治疗方法。但是疾病本身是可变的,加上患者本人的身体状况、心理素质、起居生活乃至天气状况都是影响疾病发展变化的因素,在治疗过程中疾病转归的方向不确定甚至可能诱发其他疾病,因此医疗合同的内容往往是随着疾病的发展变化而调整的。

(2)医疗机构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医患关系包含于民事法律关系当中,所以医疗合同当然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但是患方往往对医学知识不了解,根本无法提出治疗疾病的具体方案,在治疗的过程中往往是身处“任凭医生处置”的被动境地,只能听从医生的安排,此时患方的的自由仅仅是接受或者拒绝医方的治疗方案,没有讨价还价的主动权,相反医生则会根据疾病的发展做出调整,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3)医疗合同的延续性:医疗合同的延续性是由其自身广泛的后合同义务而决定的。疾病本身的可变性加上医疗界至今尚存许多未攻克的难题决定了医疗合同广泛的后合同义务。许多疾病在病人治疗出院之后还需要定期返回复查,以明确治疗效果。例如一名胃癌中期病人在行胃癌切除术加食管十二指肠吻合术出院之后,还要定期返回医院复诊。医院如果违反这些后合同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与其他有名合同的相关性:医疗合同兼具其他有名合同的许多特征,这也正是无法将医疗合同归为任何一种有名合同的内在原因。下面将分别对有关合同的相关性加以阐释:

与承揽合同的相关性。所谓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6]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根据自己的设备状况、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等独立的完成工作任务,交付工作成果,在定作人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享有留置权;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权,定作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医疗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一定的相似性,要求医方利用自己的医疗设备、医疗技术独立的为患者进行治疗,并且患方享有随时解除医疗合同的权利,这也是有些学者试图将其归为承揽合同的原因。但是并非所有的医疗合同都要求医方交付患方指定的工作成果,因为疾病的相对可控性使疾病的转归难以预测,要求医方对疾病治疗必须达到某种效果是不可能的,因此一般的医疗合同只要求医方严格按照诊疗操作规程提供医疗服务即可。

与雇佣合同的相关性。雇佣合同为雇工向雇主提供指定的劳务并由雇主提供劳动条件和报酬的合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医疗合同解释为雇佣合同,他们将医疗机构的治疗行为解释为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因此属于雇佣合同,而且患者住院治疗的过程当中,医方确实要为其提供一定的护理服务。但是此种解释太过牵强,因为在这合同关系当中,医方的劳动条件并非由患方提供;再者,护士为患者进行的护理并非遵从患者的指示,而是严格按照医生的医嘱执行,这是医疗合同与雇佣合同的本质区别。

与委托合同的相关性。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但是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并且委托人和受托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而医疗合同却是有偿的,医方不享有任意解除权。疾病的治疗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具有人身属性的事务不在委托事务的范围内,因此将医疗合同等同于委托合同是行不通的。

(5)医方的强制缔约性。概括的讲,强制缔约就是要约方不得拒绝相对方的缔约请求。医方的强制缔约义务是契约正义对契约自由的矫正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法律化。因医疗服务的公益属性和强烈的道德属性,各国均要求除因医方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范围不能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外,医方不得拒绝患者的医疗请求。我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也规定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为重症病人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如果医方违反强制性缔约义务,患方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追究医方的民事责任,并且可以要求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6)诊治行为对患方的加害性。现代高科技的辅助检查手段和治疗方法几乎对患者都有一定的加害性,如X光照射、CT等具一定的辐射。在普通合同中,加害给付是要追究给付方的侵权责任的,但是在医疗合同中一定限度内合理的加害行为却是不可避免的。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远远大于加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为更好的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带有一定加害行为的检查手段和治疗方法是必须的,医方不对这种加害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三、结语

医患关系的实质是医患双方平等法律主体的合同关系,核心是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面对我国医疗纠纷数量日益增长的现实,设立独立有名的医疗合同必要且迫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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